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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动,包括发行、持有、转移等方面的会计核算和列报披露的规则。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无疑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关的,没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则不可能存在相应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即提供资本流动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融通和流动的场所及规则,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融通和流动的具体媒介。根据准则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从金融工具所约定标的类型可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类。基本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是资金流,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不是资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期权等。
二、金融工具准则体系和规范范围
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包括四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事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亮点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类企业普遍涉及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借款和证券投资事项,也包括一般企业可能较少涉及的期权、期货、远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资事项,这些事项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
三、主要核算和披露规定
1.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确认
从会计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为以下六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具体又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主要指经初始确认后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一般企业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
(6)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分类的特别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准则对重分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惩罚性条款。
2.主要计量属性的应用
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共有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特别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着重规范了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背书转让、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业务等。
四、新旧准则主要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规范的内容,在新准则颁布之前,分别在《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l4号)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应规定,部分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与这些制度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
1.重新分类
旧制度对金融资产主要分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新准则将企业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之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旧制度对金融负债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新准则划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此外,新准则规定了旧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权益工具概念,并将衍生工具由表外披露纳入表内核算。
新准则主要按各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性质进行分类,同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用相同的计量属性和核算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2.计量属性
旧制度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计量。
五、主要关注点
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方面给予公司管理层较大自,虽然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及重分类做了相应限制性规定,但管理层还是有相当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此外,在公允价值具体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也有相当空间。
参考文献
1 引言
2006年2月,财政部了新会计准则,其中显著变化之一是对金融工具相关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有我们以前在旧准则中接触过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业务。此外,对于初次接触金融工具的非银行会计人员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指南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理解并准确把握其概念、确认与计量有一定的难度,对于那些对会计不是很熟悉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难度更大,而且准确理解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是关键。由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内容较多,笔者在此主要对其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
2 金融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2.1金融资产的涵义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尽管金融市场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资产创造与交易的必要条件,但大多数国家经济中金融资产还是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
2.2金融资产的分类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以下分类:(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贷款;(5)股票和其他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 应收/其他应收账款。
SNA中的金融资产;实际是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记录的这些统计对象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对每一部门来说,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是该部门为筹集资金发生的金融负债和该部门已经获得的金融资产,它提供了有关一个部门金融手段运用程度及该部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双重关系。
一般来说,根据金融资产的经济性质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库存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根据对金融资产投资交易的持有意图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 金融资产的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1.1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根据旧准则对长短期的划分,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根据这两个特征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出售获利,则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3.1.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的投资;
(2)在初次确认时即明确确定一直持有该投资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业无法再对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此时应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知,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中准则持有至债权到期的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外,对于到期时间短于1年的投资,如果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其他条件,也应该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持有至到期,也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3 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的概念明确,确认相对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前面三类金融资产相比,可出售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
(2)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长期持有,为了保持计量的一致性,因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按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方式或来源不同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3)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响分为四类:(1)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分为两类:(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结合前面对金融资产的分析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分类,笔者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金融资产的确认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长期股权投资在初次确认时即能确定将长期持有。笔者认为此处的长期为超过一年的期间;
(2)如果权益性投资目的是出于对被投资者的长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该项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和公允价值,均应按相关规定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持有意图并不是为了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应确认为相应的金融资产;
(3)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也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应当考虑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 总结
1引言
2006年2月,财政部了新会计准则,其中显著变化之一是对金融工具相关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有我们以前在旧准则中接触过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业务。此外,对于初次接触金融工具的非银行会计人员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指南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理解并准确把握其概念、确认与计量有一定的难度,对于那些对会计不是很熟悉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难度更大,而且准确理解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是关键。由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内容较多,笔者在此主要对其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
2金融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2.1金融资产的涵义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尽管金融市场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资产创造与交易的必要条件,但大多数国家经济中金融资产还是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
2.2金融资产的分类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以下分类:(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贷款;(5)股票和其他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应收/其他应收账款。
SNA中的金融资产;实际是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记录的这些统计对象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对每一部门来说,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是该部门为筹集资金发生的金融负债和该部门已经获得的金融资产,它提供了有关一个部门金融手段运用程度及该部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双重关系。
一般来说,根据金融资产的经济性质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库存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根据对金融资产投资交易的持有意图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金融资产的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1.1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根据旧准则对长短期的划分,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根据这两个特征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出售获利,则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3.1.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的投资;
(2)在初次确认时即明确确定一直持有该投资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业无法再对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此时应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知,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中准则持有至债权到期的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外,对于到期时间短于1年的投资,如果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其他条件,也应该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持有至到期,也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3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的概念明确,确认相对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前面三类金融资产相比,可出售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
(2)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长期持有,为了保持计量的一致性,因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按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方式或来源不同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3)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响分为四类:(1)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分为两类:(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结合前面对金融资产的分析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分类,笔者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金融资产的确认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长期股权投资在初次确认时即能确定将长期持有。笔者认为此处的长期为超过一年的期间;
(2)如果权益性投资目的是出于对被投资者的长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该项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和公允价值,均应按相关规定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持有意图并不是为了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应确认为相应的金融资产;
(3)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也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应当考虑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总结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当然,由于笔者经验的不足,本文的分析还有待改进。此外,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指南对金融资产确认的相关规定相对比较抽象,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理解性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准确地理解金融资产及其确认,尽快进一步完善相关指南才是关键。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新增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而之前有关金融工具的核算在教学过程中是以《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的。新准则以全新的概念阐述了各类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成为被关注的亮点之一,同时也成为会计工作者和在校大学生学习的难点之一。根据新准则第2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由此可见,金融工县的本质是一项合同,合同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同时形成另一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新准则明确要求将金融资产分为4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同时,将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表面上看这些都是全新的概念,实际上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一些术语,取代了一些传统的提法。本文将对部分金融工具做比较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短期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原制度第16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主要是以持有目的为依据。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原制度主要设置“短期投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进行相关核算。新准则主要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进行相关核算。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但不同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其投资成本确定方式也有所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2、交易费用的处理。取得短期投资的相关交易费用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处理。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期末计量。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而根据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长期债权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根据原制度相关规定,长期债权投资指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指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原制度主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下设“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两个明细科目进行相关核算。新准则主要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原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来确定。如果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2、交易费用的处理。新、旧规定对交易费用的处理相同。都计入了初始投资成本。
3、期末计量。原制度规定,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根据新准则,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期末以账面摊余成本计量,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摊余成本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它持有的目的并非为了通过短期的价格波动而获利,而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指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根据原制度相关规定,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根据不同情况主要通过“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进行核算。而新准则主要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账科目,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前文已提及,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其初始计量均有所不同,这里不再赘述。
2、期末计量。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解释是“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从上述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企业会计准则原文还是颇具权威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都没有对该资产的概念与特点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我们根本就无法知道应当如何具体解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无法得知这种资产的认定条件和具体特点。企业会计准则原文告诉我们它是“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又告诉我们“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是任何一个财务工作者都无法单凭这两个特征来判断企业取得的股票、债券或基金,到底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能依靠管理层的“指定”,而各企业的管理层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又了解多少呢?
一个专项会计准则,对于在企业资本运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又极为敏感的资产项目,既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解释,又没有界定严格的认定条件,还没有鲜明的特点描述。这种状况无论对于财务工作者的具体核算工作,还是教学科研工作者对于资产的研究,乃至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资产的运作和审计工作者的审计工作,都极为不利。
二、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关于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解释为“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其中,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交易费用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一)关于取得时交易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的阐述,企业由于取得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既有可能资本化也有可能费用化,即使是同样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环节发生的交易费用前者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而后者则计入取得成本。
现实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区分是很模糊的,只不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必须是“非衍生金融资产”而已。而对于存在形态相近、后续计量属性相同的两类资产,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初始费用处理模式,让人很难理解。尤其各项支出的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敏感话题,容易给一些不法企业隐瞒费用虚构利润提供机会,也给会计核算和学习带来诸多不便。
(二)关于可供出售债券的初始计量
其实无论《企业会计准则(2006)》还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都没有明确具体地描述债券形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如何进行初始计量。从相关文字中能够获知如下信息: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交易费用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根本没有规定债券面值和债券溢价、折价应如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在“附录既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于企业取得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当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按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也就是说,对于可供出售债券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并不一致,所执行的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他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都以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而偏偏可供出售债券资产还要考虑面值以及面值与公允价值的差价,在日后还要考虑“应计利息”,这实际上偏离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而更接近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
笔者认为,企业所有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都应当采用统一的初始会计处理模式,即在本资产科目下仅设“成本”与“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取得相关资产时按公允价值计入“成本”。不能顾此失彼,既要考虑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又要兼顾利息、折价、溢价,这种复杂的计量模式为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和专业学习考试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引言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1月28日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此征求意见稿将在修改后替换《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FRS32)中的抵销要求,并且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7)中的相关披露要求作出修订。该征求意见稿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从目标、概念和相关术语的定义,到具体的抵销标准、列报和披露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相比较而言,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范并不详细,对于概念性的术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考虑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必将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产生影响。鉴于此,本文分析了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范及其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影响。
二、我国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是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是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对于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抵销还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有规定大体一致。但可以看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说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目标,没有界定什么是抵销,什么是抵销权,这种抵销权是无条件抵销还是有条件抵销。对于这些基本的概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必然会对会计实务的操作带来一定的模糊性,增加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度。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虽然提到了抵销权的定义,但仅仅是一笔带过地描述。讲解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7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本文认为这种做法在当前我国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较简单且交易较少的情况下是适用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比重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将会不断增加,以列举的方法仅仅规范的是在原有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情形,一旦出现新的情形,则难以应对。因此需要对这些概念有明确的界定,从而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指引和规范,避免我国陷入“救火式”准则的制定中。
三、对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的分析
(一)相关规范及概念界定
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首先说明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目标:本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建立了一个原则,即,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才应当抵销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已确认的金融负债:
1.在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企业拥有仅对净额的权利或仅为净额的义务(即企业实际上拥有单一的净金融资产或净金融负债)。
2.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导致的金额,反映了企业结算两项或多项单独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对于列报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销,并以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
1.具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权利。
2.有意图:(1)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在变现金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
在其他所有情形中,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体应当按照他们作为资产或者负债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单独列示。
在这一抵销标准之后,征求意见稿对于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规定“抵销”是指一项或多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单一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抵销权”指债务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按照来自债权人或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额结算或以其他方式清偿对债权人的相应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额。“无条件的抵销权”是指该抵销权的执行力不以未来事件发生为条件的权利。“有条件的抵销权”是指该抵销权的执行只能以未来事件发生为条件的权利。“法定可执行的抵销权”指在任何情况下抵销权都可执行的权利(即,不论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还是其中某个对手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均可强制)。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抵销标准中的“同时”这一术语进行了界定,即只有当金融资产变现和金融负债清偿在同一时间被执行时,两者才被视为同时发生。这些界定能够帮助我们全面清晰地理解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相关概念、标准、范围,也易于会计实务的操作。
(二)关于抵销标准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企业具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权利,且有意图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或在变现金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销。本文认同征求意见稿的抵销标准,因为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执行权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相互抵销的基础,因此这个抵销权必须除了是法定可执行的外,还要必须是无条件的。若一方以未来发生事项的不确定为由拒绝抵销,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利的,他们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同时,在企业确定打算行使这项权利或同时结算时,以净额为基础的资产和负债的抵销更能恰当地反映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这些现金流量承受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抵销时,应该要满足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标准。
(三)关于无条件抵销权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且仅当企业拥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权时,才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必须抵销。该提议规定,无条件的和法律上可执行的抵销权必须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可执行的(即,在正常的商业进程和对方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等情况下都是可执行的),且此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本文支持这一观点,具体原因如下:
因为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协议而具有的法定权利,未来事项不应该影响到抵销权的实现。规定无条件的抵销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执行并且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抵销制度下,一方面可以免除当事双方履行债务的行动,方便当事人,节省履行费用;另一方面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担保作用,如出现一方当事人破产等事项,对方履行支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求在各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这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得到迅速满足。从这一点来说,无条件的抵销权要求在所有情况下都可执行,并且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这样可以实现在任何不利情况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关于多边抵销协议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对满足抵销标准的双边和多边抵销协议都要求抵销。本文认为满足抵销标准的双边抵销应予以抵销,但是对于多边抵销应当谨慎。由于多边抵销涉及到多方主体,假如多边协议涉及到的主体不同,协议的性质亦不同,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此基础之上的多边抵销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抵销所涉及的协议、主体在各方面都相似,多边抵销使原本就已复杂的报表更难以理解,而且审计和监管也会有困难;另外,多边抵销协议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报表使用者更难以根据列示的净额去评估企业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定义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同时多边抵销还有可能将这些企业捆绑成一个利益整体――导致关联交易的产生。因此,不管是从可操作性上讲,还是从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上说,在多边协议的抵销方面应该出台更为详细的操作细则。在抵销披露上,企业除应该披露相关抵销金额等信息之外,为方便理解,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下,还应该较为详尽地披露多边抵销金额计算过程或选择其他更易理解的方式披露。
(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披露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中11-15段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披露要求,但是笔者不完全同意征求意见稿所有披露要求。因为,披露如担保协议、以公允价值计量确定的组合层面的调整数,以反映主体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暴露,包括那些权利的性质和管理层如何确定每种类型等,这些信息虽然对信息使用者了解其公司起到很大作用,但过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一旦被其竞争者获悉,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如此细致的披露要求,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存在信息过度披露的问题。这会导致公司考虑其成本效益原则,不愿过多披露。因此,这样的披露要求,可能执行起来会较为困难。
四、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影响
IASB对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修订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因此其未来实施的可能性极大。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将会对我国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有关多边抵销的问题,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中并没有涉及。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各项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我国实行多边抵销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全面国际趋同过程中应该认真考虑这一方面的问题,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和看法。
另外,考虑到我国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相关规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范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需要研究制定我国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一个完整的相关规范,包括抵销的目标、抵销标准及相关概念、列报及披露等要求,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环境变化而产生的新问题。因此,国内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要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国际新形势,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国际财务报告的持续全面趋同。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IASB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目的是很明确的,即为实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要求及其披露等相关内容的修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要求的不一致,实现IASB与FASB之间准则的趋同。我国作为新经济体的国家之一,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过程并及时反馈意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我们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维护自身的权益。总体来说,IASB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修订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对于一些规范,如多边抵销协议的处理、抵销的披露要求等,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如利润操纵,关联方交易),涉及商业秘密,披露成本过大等,这还需要我们今后作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权益性投资,分两个方面,一方面,长期股权投资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并且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或社会组织,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作管理的企业或者是联合营运的一系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另一方面,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20%以下的为权益性投资。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概念。作为会计学2007年新增加的会计科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并且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或社会组织,由于最近一段时间销售而享有的,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也为适应现代瞬息万变的市场交易,从二级市场买来的取代原先短期投资的基金、债券和股票这样的投资业务。原先的短期投资与之类似,又存有些许差异,各有侧重点,各有内涵。
3.二者概念上的区别 。虽然二者都被划分为资产类科目,其收益都归在“投资收益”一类里,但是区别如下:从目的看,交易性金融资产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长期股权投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投资利益。从途径看,交易性金融资产通常是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等的近期出售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则是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取得。从活跃性看,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活跃市场价格,相对固定报价;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活跃市场价格,还包括没有活跃市场价格的权益投资。
二、特点上的比较
1.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长期股权投资是通过长期持有投资实体的股票,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实现其所制定的规则、施加巨大的影响或改善加强贸易关系;长期股权投资相当于长期债务投资,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即利险并存;除了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在任何时间出售,即禁止出售。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 企业的目的是短期的,即其控股公司是为了短期利润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期限不应超过一年;该资产具有活跃市场,可以由此来获取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它在会计工作进行的持有期间里,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3.二者特点上的区别。前者为非流动资产,后者则是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是对权益类投资对象的投资,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债券。不同的会计原则:长期股权投资是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来计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则是运用公允价值。不同的入账价值:前者不包含税收的费用,直接是买价,以成本法来算,其税费归到投资收益里;后者主要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这两个方法,成本按购买价加上税费的总价格来算,采用被投资企业投资的公允价值资产份额的总成本,以权益法入账。
三、账务处理上的比较
1.取得方面。当股票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和持股比例的积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作如下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记“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成本(价格),投资收入(税收),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方则相应的是:“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金额),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从证券公司购买)”。当成本小于公允价值和持股比例的积时,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作如下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应收股利(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记“银行存款”。同时,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的比例),银行存款(相关的税收和费用的实际支付),营业收入(不包括税费和之间的总差异率的公允价值)”,贷方不变。这种情况下,交易性金融资产没有会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税费予以费用化,不计入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税费予以资本化,计入成本;当使用权益法时,记录成本小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而且在投资成本低于其主体下账面价值份额的公允价值时,才计入“营业外收入”。
2.宣告发放利息或现金股利方面。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借记“应收股利(投资者分配利润×股权)”,贷记“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借记“应收股利(投资者分配利润×股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之相似,即借记“应收利息(证券应收股利的票面息率)”,贷记“投资收益”。持有期时,二者处理相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入“应收股利”账户,股票股利不作会计处理。但是在非持有期,应用成本法时,二者都算在“投资收益”里,而权益法之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被调整。
3.收到利息或现金股利方面。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利润分配股权投资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利息(证券应收股利的票面息率)”,贷方同上。二者的账务处理的方法相同。
4.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方面。在净利润方面,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和损失调整(投资收益×股份净利润)”,贷记“投资收益”。净亏损的问题上,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借记“投资收益(净损失――投资者的持股报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是相似的会计处理。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同的是,在采用权益法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会调整其账面价值,再计入相应项目的损益调整里面。
5.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动方面。所有者权益增加时,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所增加的公允价值×持股比例)”,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减少时,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所减少的公允价值×持股比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发生任何改变。当用权益法的时候,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将它计入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里。
6.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计量方面。当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大时,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如下: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当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不变。交易性金融资产则是借方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二者做相应的会计处理,虽然都要调整账面价值,但交易性金融资产没有资产减值。
四、长期股权投资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互转化
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盘活为现金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根据不同的资产确认标准,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或者确认为担保融资,或者确认为资产出售。发起人都期望把证券化基础资产确认为销售,以便将该资产移出财务报表,改善资产的流动性和降低负债比率。除了一般的融资意义外,表外融资是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动机,使得证券化资产转移的确认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结合我国证券化情况,对发起人资产转移会计确认问题进行了探讨,期望通过会计手段提高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程度。
一、国外资产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方法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对传统财务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迫使人们对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进行重新考虑。国际上对于发起人会计确认提出了三种方法,即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但真正流行的是上述前两种方法。
1.风险报酬法。风险报酬法是最早出现的证券化资产转移确认方法,其会计确认的关键是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性转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77《转让者转让带有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报告问题》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48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均支持风险报酬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适用于资产证券早期较为简单的交易合约。但是对于复杂的资产交易,风险报酬法主要的缺陷是与资产的定义相矛盾。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概念公告第6号《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中对资产的定义强调的是控制权,而非所有权。在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中,控制权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具有一致性。在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中,控制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使得风险报酬分析法在实务中带有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虽然规定中给出了判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定量标准,但准则又要求以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即需要借助于会计职业判断,等于授予了发起人对会计标准的操控权。
2.金融合成法。随着金融创新工程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交易经常与衍生金融工具相结合,如期权合约等。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已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环境。1996年FASB颁布的SFAS125(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法。2000年9月,FAS140《金融资产的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消除的会计处理》取代了FAS125,但仍然沿袭了金融合成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8年通过的IAS39也支持金融合成法。金融合成法的核心是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金融合成法认为金融资产和负债是可以分割的,应当将金融资产转让时的终止确认与金融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分开处理。发起人将已放弃控制权的资产部分终止确认,未放弃控制权的资产部分应当继续予以确认,并且按照原账面价值计量:而由转让合约产生的新金融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则以公允价值确认: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资产交易,不能确认为销售,只能确认为担保融资。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要求将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资产转移确认为销售,并进行表外处理,同时及时确认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FAS140明确给出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的认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转让的金融资产的每个受让人有权抵押或交换它接收的资产(或受益权),而且不存在限制受让方行使抵押或交易权而使转让方获得超过微量的利益的条件。金融合成法的最大优势是:以控制权的转移和获取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转让资产的终止确认和产生新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的标准,与资产定义的核心要求一致。但是,控制权归属的判断并不比风险报酬的转移容易,它涉及到对证券化交易合约条款的细致分析和判别。根据SFAS140,资产抵押和出售的能力可用于判断控制权的归属,然而在很多情况中,由于合约的结构安排,使得双方都没有能力抵押或出售被转让资产。
3.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运用的是“部分销售”的思想,即将转让的金融资产为可分割单元的集合体,通过仔细的观察和分析,只要转让方存在任何后续涉入,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作销售处理。鉴于风险报酬法和金融合成法均存在缺陷,IASB于2002年了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IAS39RED),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提出了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根据后续涉人法,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后续涉入,不管程度如何,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该部分资产转让则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只能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该部分资产转让则予以终止,并确认为销售。在后续涉入法框架下,FAS140予以确认的资产销售,很可能会构成一项后续涉人,从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如果资产证券化合约附加有发起人回购违约资产的约定,即属于后续涉入。那么与该部分约定有关的资产转让则不能被终止确认。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后续涉人法以“没有任何后续涉入”作为一项交易进行终止确认的标准,巧妙地回避了控制权转移中的“相对数量”判断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后续涉入法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理论上的支撑点,没有建立事项原则与会计概念基础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后续涉入法一经提出,便受到了广泛的质疑,IASB在2003年12月的IAS39修订准则中不得不放弃了后续涉入法,转而采用了整合了风险报酬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折衷标准。修改后的IAS39保留了“风险与报酬”和“控制”两个概念,同时明确指出“风险与报酬”优先于“控制”,即风险报酬分析法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再运用控制的概念。同时,该准则对于风险与报酬的判断标准,提出了明确的指南,即应当比较金融资产转移前后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以及时间分布的波动。
二、我国证券化金融资产转移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
1.我国现有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及评价。2006年2月15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吸收了IAS39的观点,金融资产转让终止确认标准综合了风险与报酬法和金融合成法,实现了与IAS39的趋同。即首先考虑采用风险报酬法,然后才能考虑适用金融合成法。如果发起人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机构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适用金融合成法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如果发起人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权的,终止确认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权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时,则采用后续涉人法判断发起人的继续涉人程度,按在转让日的继续涉人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相应的有关负债。
2.金融合成法比较适合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关键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一方面需要采用风险隔离技术隔离发起人风险;另一方面还要依靠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但随着信用增级技术的应用,资产证券化合约的构造起来越复杂。绝大多数合约均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风险报酬法基本上失去了应用的基础。后续涉入法虽然简便易行,而且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实相吻合,因为我国绝大多数资产证券化合约均具有发起人后续涉入的特征。但是,如果采用后续涉入法,我国绝大多数证券化资产将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发起人将无法有效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表外融资工具,容易抑制发起人证券化融资的动机。金融合成分析法是一种更偏向于将资产转让作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的终止确认方法。根据SFAS140,只要资产受让人有出售或抵押资产的权利,就可以将资产转让认定为真实销售。实现表外融资。因此,金融合成分析法所依托的“控制权转移”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将涉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三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正式的准则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改进:语言更加规范;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
1.语言更加规范。新准则将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不够规范的“会计处理”一词统一更正为更为规范的“计量”一词。因为“会计处理”可能包括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四个阶段的工作,而原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会计处理实际上只涉及到计量这一环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2条第2款“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1]中,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可靠性”改为“有效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2条“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2]中,也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收益”一词修正为“收入”,从而与句中的“费用”相对应。第24条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非现金质押物”改为“非现金担保物”。
2.改变了准则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新准则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做法,充分实现了同国际准则的趋同。具体而言:(1)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2)对于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不应转回;(3)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已经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不应通过损益转回,但归类为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增加,并且该增加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应转回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计入损益。在原来的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无论是哪种类型,都不允许减值损失的转回。
3.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新准则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1)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定义。征求意见稿采用的是2004年修订之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定义。新定义将如下两项列入了金融资产的范畴:一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二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①。而且将与上述两项相对应的合同义务列入了金融负债的范畴。(2)增加了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规范[1].(3)增加了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买入一项看涨弃权而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规范[2].(4)更加严格规范了符合套期项目或被套期项目的条件[2].(5)增加了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的规范[2].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新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4)②的趋同。但仔细比较,还是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对IAS39进行了极大的简化,从而忽略了很多重要的内容。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IAS39进行了很大程度的简化。IAS39包括准则正文和两个附录(实施指南和对其他文告的修改),伴随其一起的还有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等内容。附录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等内容虽然不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但对于理解、应用准则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国的准则却基本上只涉及到IAS39的正文部分和部分实施指南,虽然剩余部分实施指南、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可以在随后以应用指南的形式进行,但这几个部分的内容都是相对独立的,且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通过一个“中国式”的应用指南很难将它们较好地糅合在一起,即使能够做到或在稍后分别将这些内容予以,也不利于准则使用者的理解、学习和执行。本次的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其间只有短短的10个月时间,企业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适应新会计准则难度相当大。另外,从已简化的准则内容来看,新准则也忽略了很多必须的内容,例如缺乏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
2.公允价值选择权方面的差异。现行IAS39允许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在损益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3].而我国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却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1].可见,相对于IAS39而言,我国对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较大的限制条件。这反映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公允价值的谨慎态度。
三、新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不足
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虽然已较为完善,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还存在着下列不足:
1.格式、语言表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采取的是法律法规的条款形式,这是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保持一致。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并无实质性差异,不同的是,我国一般没有将“定义”单列一章或一部分,而是将其置于某一定义所涉及的条款之后。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准则使用者对内容的理解,但也使得准则整体上显得比较凌乱,不能清晰地呈现出本准则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也不利于使用者查找。需要指出的是,某一准则内部各新准则之间也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为例,与其他准则不同,该准则将其中所涉及的三个重要概念(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单列一章(第8章)进行定义,但其他一些重要概念如金融工具、衍生工具、金融资产的四种类型③、活跃市场、实际利率、公允价值等概念却分散在各部分中。
在语言表述方面,虽然新准则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已有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条将衍生工具定义为“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本准则涉及的”一词就是典型的赘词,难道本准则不涉及的具有准则所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就不是衍生工具了吗?该准则第5条提到“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随后准则中都是用“贷款承诺”一词,因此应将“不可授信承诺”置于括号内与“贷款承诺”一词互换才更符合逻辑。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9条第1款和第2款有“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经营境外净投资”[4]一句,我们认为,虽然如此排列是与套期会计的几种类型相一致的,但经营境外净投资实际上还是属于资产,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列示。
2.概念不清晰。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允价值的认识上。首先从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1],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3].其差异主要是对交易主体的界定上,我国新准则将其界定为“交易双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是“当事人”。前者实际上假定了交易只涉及到双方,而且排除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资产公允价值的可能性,“当事人”则克服了上述缺陷,不但反映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公允价值的新的公允价值计量技术,还为负债的公允价值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因为,一般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被定义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即企业将不得不在资产负债表日支付给接收该负债的第三方的金额。如果还将公允价值定位为“交易双方”的话,负债公允价值就不可能被理解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5].其次,从内容来看,新准则似乎没有认识到初始计量阶段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区别,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0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1].严格来说,应该是“按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为取得金融资产而支付的对价(或因承担金融负债而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前半句可以理解为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计量,而后半句则是一个成本(历史成本)的概念。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将历史成本定义为“……按照为了购置资产而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可以看出,新准则并未将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严格地予以区分开来①。
另外,虽然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也给出了相关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但并未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会计计量”部分也没有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及其与其他各计量属性的关系,而只是按照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给出了各自的简短定义②。
3.金融工具的分类。为保持同IAS39的一致,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四大类③。对于IAS39而言,这隐含着两重含义:其一,将原来的“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账款”改为“贷款和应收账款”,使得任何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具有固定或可确定付款额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贷款资产、应收账款、债务工具投资和银行存款)都可能符合贷款和应收账款的定义,即从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角度,扩大了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范畴。其二,这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提供了基础,从而即使对某项原本可归类为贷款或应收账款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主体也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基于可靠性和欧盟等一些国家的压力,IASB压缩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但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提出反映了其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最终目标并没有改变。而我国虽然分类同IAS39完全相同,但由于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行使给出了严格的条件,使得我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要小于IAS39.这也反映出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对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担心。
4.理论依据不足。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概念的定义、分类、确认标准、计量属性选择等都没有给出一个相应的理论基础,尤其是一些备受争议的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存在差异的问题。例如,对于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以前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控制转移分析”的转变,而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却是“现金流量收取权分析”、“风险报酬分析”与“控制转移分析”三者的结合。对于为何采用这种新的终止确认分析方法以及采用这种方法的缺点却是只字不提。另外,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严格的规定,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5.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不够完善。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专门用了一章规范公允价值的确定,但这些不够完善的原则性规定远不足以对实务中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有效的指导。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分为两个层次:(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一简单的分类方法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首先,按照准则对“活跃市场”的定义①,如果被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存在活跃市场,可直接用其报价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不会存在没有报价的情形,因为根据定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是构成活跃市场的要素之一。其次,从准则内容来看,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时又分为三种情况:(1)考虑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2)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3)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从估计的第一层次即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来看,其划分标准是估计公允价值所获得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获得性,但对不活跃市场进行再分类的标准却是估价信息与公允价值估计方法的结合。相对而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公允价值估计层次的研究更为深入、更具指导意义。FASB在其《公允价值计量》最新准则工作稿中[6],根据用于估计公允价值的市场信息的可获得程度将公允价值估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信息是指反映报告个体在计量日能够进入活跃市场中的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可观察的市场信息;第二层次的信息也是可观察的市场信息,但不是报告个体在计量日能够进入活跃市场中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第三层次的信息是不可观察的市场信息,如通过推断外推法或内插法获得的但不能得到可观察的市场数据支持的信息。以估价信息这一单一标准划分公允价值估计层次更有助于指导实务中公允价值的计量和估价方法的选择。因此,这种划分标准更具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繁荣,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大量闲置资金投入到短期股票、债券市场,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方式已无法准确反映企业投资股票、债券的真实意图。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33号令),其中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明确了企业在短期投资股票、债券活动时应使用的科目,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而在企业实际运用以上会计科目时,财务人员往往出于对金融资产概念的模糊以及对新企业会计准则掌握的不准确等原因,无法准确区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应注意的区别。本文根据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理解及具体举例说明,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概念、初始确认、持有期间、期末计价、计提减值准备等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以提高财务人员对以上两科目具体区别的认识,准确运用会计科目反映企业长短期投资活动。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概念及区别
企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进行投资,应根据管理层投资决策、风险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体划分标准为: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后准备近期出售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准备按照合同约定的到期日长期持有,在持有期间以利息、股息作为收益,在股票、债券到期日出售的金融资产。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对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进行分类时,所有未划分至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金融资产,均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唯一标准是企业管理层的意图。例如,企业购买的一年期债券,如果想持有一年后收回本金及利息,则企业必须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如果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并准备近期出售,则企业可根据管理层的决策将其划分至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比较分析
(一)在初始确认时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主要的会计处理区别是交易费用是否计入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计入股票、债券采购成本。例如,A公司于2013年5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5000股,每股价格3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000元,A公司管理层准备短期持有,并将此业务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A公司在5月1日购入股票时应做以下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5000(5000股×3元/股)
投资收益 1000 (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 16000
而同样按照上例,如果管理层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6000(5000股×3元/股+交易费用1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
(二)在持有期间确认并收到股息红利会计处理比较
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确认及收到股息红利时所做的会计处理两者并无差别,均通过“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例如,同上例,2013年12月末,B公司宣布发放每股0.6元现金股利,A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收到以上现金股利。此时,无论企业将其划分至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都应为:
12月31日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3000(5000股×0.6元/股)
贷:投资收益 3000
2014年1月10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3000(5000股×0.6元/股)
贷:应收股利 3000
二是两者在确认股息红利会计处理中唯一的不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期末确认投资收益时需对债券面值与实际买价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二级科目对企业投资债券真实的收益进行调节。例如,2013年1月15日,A公司以110万元购入B公司发行的2年期债券,票面总额为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4%,实际年利率为3%,利息于每年年末计息,次年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A公司在1月15日,购买债券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 (按债券面值)
-利息调整 10 (买价与面值的差额)
贷:银行存款 110
A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时将买价与面值的差额进行摊销:
借:应收股利 4(面值100万元×票面年利率4%)
贷:投资收益 3.3 (实际买价110万元×实际年利率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0.7
A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时将买价与面值的差额进行摊销:
借:应收股利 4(面值100万元×4%)
贷:投资收益 3.27(账面摊余价值109.3万元×实际年利率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0.73
(三)在会计期末股票市场价格变动时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期末确认因股票、债券市场价格变动时会计处理的不同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将价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例如,A公司于2013年5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5000股,每股价格3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000元,A公司管理层准备短期持有,并将此业务划分到交易性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场价格跌到每股2.8元。A公司在年末应按新股价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 (5000股×价格变动0.2元/股)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
又如,A公司于2013年5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5000股,每股价格3元,如果企业将该业务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年末A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
(四)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面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会计处理的不同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可按照股票、债券跌价金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计提金额需考虑上期因市场价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金额。例如,A公司于2013年5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5000股,每股价格3元,A公司管理层将其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3年末,B公司股票因受到证监会查处,受此影响,股价跌至每股2元,则A公司在年末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准备 5000 (5000股×跌价1元/股)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
又如,同上例,如果2013年末B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2.8元,2014年末,B公司股票因受到证监会查处,股价跌至每股2元。A公司在2013年末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 1000 (5000股×价格变动0.2元/股)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
A公司在2014年末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准备5000 (5000股×跌价1元/股)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0
参考文献:
一、国际上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确认方法
国际上对于发起人的会计确认,成型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我们在述评时,将首先描述会计确认方法,然后分析会计确认中的关键问题,最后指出该方法的优缺点。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传统的确认方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会计确认的关键是确定证券化资产包含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在交易后实质性地转移出去。显然,这一过程需要大量的主观判断,其可操作性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都较差。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77《转让者转让带有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报告问题》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48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最早提出的方法,它适用于处理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较为简单的交易,对于复杂的交易,该方法在具体的操作使用上就会遇到困难。具体来说这种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与资产的定义存在矛盾。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概念公告第6号《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中对资产的定义与我国对资产的定义在核心内容上存在着一致性,即控制权。企业在确认和终止确认一项资产时,判断的依据是看企业有没有享有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所有权。在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中,控制了某项资产与从相应资产中承担和享有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一致的。但是在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中,控制权与风险、收益权(或所有权)是相分离的,这种情况下,仅仅依据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来确认和终止确认一项资产是不符合资产定义及确认条件的。
2.不能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风险与报酬法将证券化资产与其所含的风险与报酬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认为资产随着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而转移。但是随着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飞速发展,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和其风险、报酬可以分解开并分散给不同的持有方。这种情况下,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证券化交易的反映缺乏弹性,无法全面、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
3.对职业判断要求过多。正如上面提到的,对于复杂的证券化交易,使用这种方法时,需要判断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性地转移出去。然而,如何界定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性转移出去,一方面需要定性和定量的标准,另一方面更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可以说,在复杂交易中使用这种方法时,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成了不同会计处理的决定性因素。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现代的确认方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控制权。该方法认为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它的重要特点是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转让时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过程与由金融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确认过程分开处理。对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处理为真实销售,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而是取决于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发起人将已放弃控制权的资产部分终止确认,未放弃控制权的资产部分作为未终止确认部分以分摊到账面价值继续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而由转让合约产生的新金融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如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则以公允价值确认。如果一项转让交易不符合”销售”条件,则发起人将该交易作为担保融资进行处理。
1996年FASB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125)――《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是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所以控制权标准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以SFAS140为例,确认一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已被放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转让的金融资产已与转让方隔离,且假定转让资产已在转让方和债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即使在发生破产或其它的破产清算情况下也是如此;二是每个受让人(或者如果该受让人是一个符合条件的特殊目的主体时,每一个受益权持有人)有权抵押或交换它接收的资产(或受益权),而且不存在限制受让方行使抵押或交易权而使转让方获得超过微量的利益(more than a trivial benefit)的条件。三是转让方没有通过以下方式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签订合约授权并强制转让方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或转让方有能力单方面促使持有者归还特定资产而不是通过实施结清期权 。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控制权和转让方保留了多少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将符合条件的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作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同时及时确认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这样就较好地揭示了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相比,可以看出金融合成分析法较好地克服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三个缺陷:
1.顺应了资产定义中的核心要求。金融合成分析法以控制权的转移和获取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转让资产的终止确认和产生新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的标准,符合资产的定义,也避免了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时产生的与资产定义不一致的情况。
2.公允地反映了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在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金融合成分析法把每一项证券化资产都细化为一系列组成部分,根据”控制权”的归属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确认某些部分。同时,转让合约产生的新金融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则以公允价值确认。这样处理能更充分地反映合约权利和义务,而不是机械地从整体上判断是否终止确认。
3.更好地贯彻了可比性原则。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由发起人提供的信用担保被视为一项新增负债,以公允价值反映在发起人的报表上,这与担保由第三方提供在会计处理上是一致的。
但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也不是完美的,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1.控制权归属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金融合成分析法在使用控制权标准进行判断时,需对证券化交易的合约条款进行细致地分析和判别,这就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此外,如SFAS140指出的,抵押和出售的能力可用于判别控制权的归属,然而在很多情况中,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而互相牵制,使得双方都没有能力抵押或出售被转让资产,此时采用抵押和出售能力的方法来判别控制权的转移就很困难。而且对于“控制”的含义,各方意见并不统一。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控制权标准在实务中有时仍模糊不清,难以把握。
2.仍然不能很好地贯彻可比性原则。根据FASB的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应区分保留资产部分与新增资产和负债部分,前者以账面价值在报表中反映,后者以公允价值在报表中进行确认计量。由于这两者采用了不同的计量基础,如果不能准确地加以区分,显然将会影响到损益的计量。然而,一方面由于用于判断控制权归属的标准难以把握,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证券化合约的不断复杂化,要区分这两者并非易事。同时,公允价值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判断。这些因素仍有可能导致实务中相似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对两种确认方法的综合
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的IAS39的修改意见征求稿中提出以“没有继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简称“继续涉入法”。但是该征求意见稿之后得到的反馈意见显示了对该方法的一系列质疑。因此,IASB在2003年12月的IAS39修订准则中不得不放弃了该方法,而是在实质上整合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新的IAS39保留了“风险与报酬”以及“控制”两个概念,但明确指出在分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风险与报酬”标准的运用先于“控制”标准的运用。该准则在应用“风险与报酬”概念时,提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即应当比较转移前后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以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并且该准则对于如何运用“风险与报酬”以及“控制”两个概念提供了指南。从整体上看,该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给出了详细的测试程序,下图简要概括了这一过程。
前三个步骤用于确定该资产是否还拥有收取现金流的权利,如果已不存在收取现金流的权利,那么该资产就应被终止确认,从而也就丧失了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反之,如果该资产还存在收取现金流的权利,那么主体就可以将其证券化,从而进入下图中第四个及其以后的步骤,并且在这些步骤中,即在判断该证券化资产是否应该被终止确认时,优先使用的是“风险与报酬”的概念,在风险报酬分析法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再运用“控制”的概念。
三、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规范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始于1992年,当时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预售地产开发后销售权益的方式发售投资证券,其后陆续有一些尝试。与此类似,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规范也几乎空白。
进入2005年,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加速。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12月15日,两家首批试点单位的证券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境内正式开展。
为配合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4年9月,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在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印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的第二章,对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第四条,发起机构应当首先判断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这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体现。但不同的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将金融工具及其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我国则认为它们是可以分割的。
随后《规定》第六条指出,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这里又运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控制权标准。
今年2月15日公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在《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系统全面地解决了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