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2021年,区市监局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重要讲话和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全系统的首要政治任务,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我局经过前期调研和谋划,决定以“1261”工作框架为2021年工作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谋划,部署下一步全区市场监管工作。
“1”即“一个抓手”,以“一照含证”改革为抓手,全力提升优化营商环境。“一照含证”改革把食品经营许可、小作坊、小食杂、小餐饮等各类许可证信息集成到营业执照中,一次性办好营业执照及所需许可证,“一照含证”改革将推动行政审批程序再简化、办事时间再压缩、营商环境再优化。
“2”即“两个统筹”,统筹抓好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长效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工作涉及质量强省建设、消费品质量合格率、食品药品安全、专利质量、新注册企业三年存活率等,以高质量的市场监管助力全区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中,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别是冷链食品监管、发热咳嗽药品监管、防疫物资监管等,同时加强对有关商品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6”即“六项工程”,做好食美药安、质量提升、平安特设、产权保护、维权益民、猪肉管控等六项工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常态工程,市场监管局将以“四个最严”要求进行监管;质量提升是硬性工程,市场监管局将以“区长质量奖”为杠杆,撬动全区质量水平更上新台阶;平安特设是安全工程,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有序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产权保护是激励工程,积极引导企业挖掘发明专利,将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尊重知识价值的法治营商环境;维权益民是法治工程,整合12315力量,运用法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应对不法分子的尖刀利刃;猪肉管控是舌尖工程,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联合全民进行监督是打击私屠滥宰、保障猪肉“两证两章”经营行为的坚强后盾。
“1”即“一个支撑”,打造一个高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提升技术支撑保障。地处湘赣边界,大米重金属超标、猪肉安全、食品农药残留等问题形势严峻,建立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尤其重要,通过购进检验检测设备、引进检验检测人才、整合检测力量,可以快速检测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对于食品安全的初步筛查具有重要意义。
[中图分类号] S8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5-0267-01
生猪的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也对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1]。随着近些年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情况有所好转,但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不断的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也逐渐暴露了不少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 当前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监督管理难度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所设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都是由个人出资新建或者是原有国企改制后的私企,这两者都为企业性质,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对管理工作不重视。再加上屠宰检疫费基本由屠宰场代收,但由于屠宰场任意压低收费标准,造成收取检疫费存在一定的困难,致使驻场检疫人员难以顺利开展日常工作,造成监督管理难度大。
1.2 检疫队伍的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大多数的驻场检疫工作人员都是在原来的基层兽医站中选派任职,这类人群对动物医疗与等工作非常精通,但对动物的检疫知识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检疫操作能力,并且对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还有少部分驻场检疫员专业素质偏低且毫无工作责任心,对待屠宰中的检疫检验工作犹如事不关己,只管开具证明,造成目前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严重失职的局面。
1.3 市场的O督管理力度不够
要想从根源去确保从定点屠宰场到市场流通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就必须重视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落实到位。国家有明确规定要求,生猪产品的市场流通主要有工商部门进行监管,从实际的监管情况来看,城镇与乡镇等大型的农贸市场都设有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所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都比较顺利,然而在部门乡镇比较小型的农贸市场或者猪肉摊位中,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监督管理漏洞,这也表明生猪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2 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对策
2.1 提高检疫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
要想从根本上去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水平,则首选需要完善相应的动物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且将所有检疫人员的责任明确到位,将监督管理工作的绩效与个人奖励相挂钩,实行奖惩激励制度,继而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2]。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让检查考核更加方便,使得内部管理中的责任追究更加明晰,通过不定时地对定点屠宰场进行抽查,对一切违法违规的现象严惩不贷,让每一位检疫人员都能认识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2 提高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
通过不定时、不定期地对定点屠宰场进行检查并加强对检疫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去不断提高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严惩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防疫条件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一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动物防疫卫生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脏乱差、设施落后、屠宰量少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可考虑撤销,进行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合理布局。
3 组建专业的动物检疫队伍
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动物检疫队伍是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因此,要想让人们吃上“放心肉”,组建专业的动物检疫队伍显得迫在眉睫[3]。
3.1 要想组建一支足够专业的动物检疫队伍,则必须要求上岗人持有相关动物检疫员的资格证书,确保上岗人员拥有一定的动物检疫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基础。此外,对于上岗的动物检疫员要进行岗前培训与定期在职培训,不断更新现有的动物检疫技术,并学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执法理论与技巧等。
3.2 通过制定相关的动物检疫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有效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力度,并且对在岗工作人员开展定期考核、年终考核以及动物检疫技能竞赛,对工作能力突出者与态度认真的检疫员予以奖励,对无业绩无责任心的检疫员予以批评,再三教育仍不改进者,可考虑处分或直接撤销检疫资格。
3.3 科学合理地设置检疫人员的岗位安排,做好检疫人员的专职化管理。可根据市场的发展去增添部分检疫项目,严格按照检疫操作去开展检疫工作,例如对“瘦肉精”、激素、抗生素等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畜牧投入品的检测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相关的补助资金对现有的检疫设备进行改良,确保显微镜、染色设备、采样设备等操作工具与检疫设备全都配备齐全。
3.4 为了进一步保障检疫工作人员的安全,解决后顾之忧,应积极争取相关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下发的检疫经费全部投入到检疫事业当中,并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不断提高检疫人员的福利待遇,并为每一位检疫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进而提升检疫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与凝聚力。
3.5 各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
生猪的定点屠宰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且系统性的工作,会涉及到工商、卫生以及税务等不同部门,并且会牵扯到不同的国家政策,所以开展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这就需要各部门之间能够充分沟通,做好相互协作与配合。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生猪产品的安全,让人们吃上“放心肉”,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当下人们所时刻关注的焦点。所以,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检疫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组建专业的动物检疫队伍以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进而保证流向市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了人们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自*8年7月1日起,在设区的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自*9年1月1日起,在县(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2010年12月31日前,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已有规定的农产品种类和地域范围以外的,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八条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市场抽查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包括企业年度检查、产品抽样检查、市场监察等。企业年度检查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获得“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定。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产品控制体系状况,特别是生产投入品使用状况、生产记录档案留存等;产品抽样检查是指对已获得“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的产品,采取监督性抽查检验,产品抽样检查的重点是产品质量重要指标的检测与评估;市场监察是指对市场流通中的“三品一标”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有效标志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1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促进法律法规条款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农产品生产法制法规建设,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指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认证认可条例》要求,认证单位要对其认证实施跟踪调查,对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要追究责任;《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获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必须包装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法律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到执法管理工作范围,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将全面促进各项法律法规条款的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农产品起着重要的督导作用。
1.2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大力推进
实现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农产品生产环节多、链条长,要彻底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必须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加大对农业标准化的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组织模式,实施“全程质量监控”的生产加工方式,建立了“环境有检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质量有标准,用标有监管”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从“三品一标”生产基地建设入手,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实施载体,通过“三品一标”的品牌效益,带动了农业标准化发展,转变了农业生产方式。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就是严格按照“三品一标”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依法对“三品一标”产前、产中、产后过程的全面监督控制,激励生产者积极、自觉地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增强生产者发展品牌农产品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1.3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观念的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不容忽视、日趋重要的一项工作,成为农业部门无可推卸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必须义无反顾地担当起来。从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看,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从执法监督角度看,农业部门要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职能,主要是依托各级“三品一标”管理机构工作体系来执行,包括产地环境监督、生产标准化督导、产地准出、包装标识使用、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等。强化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2.我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现状
吉林省自1990年开展了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以来,吉林省相继于2003年、2007年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等工作。目前,全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785个,有机农产品271个,无公害农产品209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8个,环境监测面积3900万亩;2009年,全省“三品”产量达到3340万吨,实现产值487亿元,带动农民增收58亿元,带动农户278万户。
我省始终坚持“认证与监管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以“全面加快事业发展步伐,大力推进依法监管进程”为主线,扎实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先后制定了产品抽检制度、企业年检制度和市场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属地监督、分层管理”的工作格局。从监管组织看,吉林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主要由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10年初,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年度检查计划、产品抽检计划和市场监察方案,由各地管理机构按照计划要求,具体主抓落实。目前,全省具备“三品一标”行业自律监管资质人员15人,并且都集中在省级管理机构中,基层管理机构监管队伍薄弱已是不争的事实;从监管依据看,“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主要遵循行业自律的原则,依据《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部分管理机构得到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授权,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监督;从监管实效看,全省大部分管理机构还没有得到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授权,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完全按照行业自律执行,监管措施还很薄弱,监管实效性不强。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吉林省“三品一标”市场影响力不够强,包装标志使用不规范,假冒伪劣产品时有发生。面对新形势、新时期和新问题,吉林省的“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探索。
3.1管理机制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既是是长期性的工作,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性的工作。做好“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实施。目前,“三品一标”工作机构覆盖了60个县(市、区),能够独立承担产品认证、生产监控、证后监督工作。但是,还有部分县(市、区)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不健全,职能职责不明确,监管长效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实效性不强。这些问题极大制约着“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的开展,“鞭长莫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从“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追溯”三方面入手,产地准出的监督管理是监督管理工作基础环节。“三品一标”产品生产前沿是证后监管的关键点,生产者能否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主要依靠基层管理机构现场检查和督导,基层管理机构在“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为此,应及早确立并理顺“三品一标”基层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激励机制,完善各项监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能并落实工作职责。
3.2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明确授权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的关键。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对农资市场实行科学的监督管理,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在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滞后等问题,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此,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的力度,净化农资市场环境,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商品。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以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对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规范超范围经营,使全市农资经营主体控制在600-700家。引导农资经营者牢固树立农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强化自我管理责任意识,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持续好转,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经济顺利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职责
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范围主要是生产经营农药、肥料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单位和个人。市农业、工商、公安、质监、畜牧、供销等部门单位以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加强沟通联系,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资市场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具体职责如下:
市农业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核、管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及时查处经营和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推广生物农药和安全高效农药肥料;负责农药产品的质量监测;负责培训农药经营人员,发放农药经营上岗证和农资经营监管责任人标识牌。
市工商局:负责重点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农资产品;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假冒伪劣,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并负责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的全程监管。
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农资产品(农药、水溶肥料和有机肥料除外)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农资产品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对生产农资产品企业的计量、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抽查,负责对复合肥、复混肥、掺混肥的质量检测。
市畜牧局:负责兽药生产经营许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经营条件审查;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监督、监测、检查、检验,对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管理;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
市供销社:负责监督基层供销社网点进货渠道、产品质量、销售价格;协助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规范农资市场,打击违法违规经营。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执法保障和构成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落实专职监管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配备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建立完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负责对辖区内农资经营门店进行审查,作为农业局、工商局复审核发证件的条件;配合执法部门严厉查处剧毒、高毒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根据区域内农作物种植情况,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的农资经营单位,保留厂家直营、连锁经销店及经营管理规范的单位,取缔无证经营,淘汰信誉差的农资店。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制度管理,提高两员素质。
我们始终把优化“两员”思想品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作为经常性的头件大事来抓,建立健全了《*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各种规章制度,强化检疫规范化操作程序和检疫员工作职责,对全市检疫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考核,加强了对检疫员执法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违法违纪,有失职行为的检疫员按章查处,有*名基层站检疫员因工作不到位,违反《*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而受到了处罚,使全市的检疫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二)强化检疫检验,提高检疫质量。
充分利用了快速检测箱等动保工程配套仪器设备进行检疫操作,对定点屠宰场的疑似病猪肉进行快速检测,全年共查处了*起销售病死猪肉案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增强了人们对上市畜产品安全的信任度,同时提高了对外运畜禽产品的声誉。检疫执法做到检疫员到岗到位及时,检疫工具全齐,检疫质量得到保证。在检疫过程中,严格把住以产地检疫为重点的五关:一是产地检疫关;二是进场(点)检疫关;三是宰前检疫关;四是宰后检验关;五是市场监督检查关。注重了产地、屠宰两大环节的监督检查,使之形成了相互协调,相互完善,联系密切,功能互补的检疫工作机制,全年完成猪、牛、羊产地检疫*万多头,白肉检疫*万头,家禽检疫*万羽。
(三)强化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全面推动检疫工作。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金城江区各学校(含托幼机构):
根据《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池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河市监发〔2021〕5号)精神,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为加强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开展校园守护行动,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春季、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
二、检查对象
学校校园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有供餐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校外面向学生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销售经营者。
三、工作目标
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程(2020版)》要求,切实做好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围绕库存原料清查、原料采购进货查验、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消毒保洁及食品留样等,结合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点,突出重点,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视情形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情况。要督促学校、校外供餐单位以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广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各类学校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完成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填写《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1),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学校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复核整改结果。
(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情况。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专项检查中要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为重点,督促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具体信息,保存相关凭证。重点对冷链食品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检查,进口冷链食品不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业经消毒证明、合法追溯信息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不得采购加工销售。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索证索票不齐全的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责任追溯问题。
(三)食品留样规范情况。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教督委办〔2021〕4 号)文件要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学校食堂食品留样不规范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与指导。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程(2020版)》(桂市监办发〔2020〕97号)查看是否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是否配有专用的留样冰箱、取样工具,是否按品种配备足够数量的带盖密闭专用留样容器,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标签、留样记录是否完整合规。对不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的,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四)“明厨亮灶”及互联网+“明厨亮灶”开展情况。根据《河池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2020-2022年)工作任务分解表》要求,积极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让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实现阳光操作和透明化管理。大力推广通过将视频信息接入智慧市场监管平台、学校或教育部门网页、APP以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加强对学校“明厨亮灶”进行检查指导,对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未达到100%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同时,积极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到2021年底覆盖率达5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以春秋季学校开学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结合疫情防控具体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及早部署,狠抓落实,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舆情监测及应急处置
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凡是出现舆情报道的,必须从严从快处置,及时上报处置情况。要严格落实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在春秋季开学期间,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要在获悉事件发生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逐级上报。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协作,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做好舆情监测与引导,尽可能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要结合实际,采取推广运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APP、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典型案例、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底线意识。
(四)做好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
1.按《河池市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请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3月7日前将学校食堂食品留样不规范问题整改情况工作汇报报送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
2.请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于4月6日、9月29日前将以下材料电子版、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及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监督意见书、整改情况报告等材料(扫描件)报送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
(1)2021年春秋季开学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2)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
(3)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整改台账(附件3)。
3.请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4月6日前将学校食堂持证及明厨亮灶调查摸底表(附件4)报送至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
4.请金城江区各学校(含托幼机构)将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1)填写加盖公章后于3月4日前扫描报送区教育局备案。
区市场监管局:韦仕瑛,2250266,邮箱:jcjfdacyg@163.com;
区教育局:梁良,2287958,邮箱:aqb7958@126.com。
附件:1.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
2.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总表
3.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整改台账
4.学校食堂持证及明厨亮灶调查摸底表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
2021年3月3日
附件1
2021年春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
学校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自查结果
食品
安全
管理
是否建立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是否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是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制定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是否开展经常性检查
是否开展“明厨亮灶”和“色标管理”建设
是否建立家长委员会,让家长代表参与校内膳食管理
许可
情况
是否按《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合法经营
食堂
环境
是否定期清洁, 保持良好环境
是否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
是否设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健康
管理
及培训
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上岗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是否对食堂员工实行每日上岗前健康检查,做好检查结果记录
索证
索票
及台账
管理
是否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相关记录是否按月装订保存,以备查验
食品原料进出台账管理是否规范健全,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使用的冷冻冷藏食品,是否有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业经消毒证明、合法追溯信息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清洗
消毒
是否配备消毒设施
餐用具使用前是否清洗消毒
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是否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食品
加工
制作
管理
冷藏、冷冻设备中是否做到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
是否落实食品留样制度(0-8℃冷藏密封状态下,每个品种留样量125克以上,留样48小时,留样时间、留样标签、留样记录完整合规)
是否落实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达到专柜存放、专人负责要求
备注:学校建档备查,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局属学校上报市教育局)。
附件2
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手机:
学校自查情况
开展自查(家)
自查发现问题(家)
完成整改(家)
餐饮服务单位检查情况
大类
检查项目细类
学校食堂
校外供餐单位
校内餐饮服务单位
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
获证食堂数(家)
开餐食堂数(家)
检查食堂数(家)
单位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单位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单位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发现问题家数(家)
发现问题家数(家)
发现问题家数(家)
发现问题家数(家)
一、许可管理
1.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2.场所设置、布局与许可核定内容一致
二、信息公示
3.许可证正本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4.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公示符合要求
5.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真实有效
三、制度管理
6.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学前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7.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四、人员管理
8.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9.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10.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11.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五、环境卫生
12.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13.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14. 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5. 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六、原料控制
16.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查验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业经消毒证明、合法追溯信息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17. 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点检查库存和已开封的食品原料)
18. 食品添加剂存放和使用应符合要求
七、加工制作过程
19.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20. 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过程符合规范
21.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分开存放和使用接触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
22. 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23. 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加工供应相应的品种
24. 食品留样符合规范
25. 食品配送应符合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容器、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应符合要求)
26.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设施设备维护
27. 专间内配备专用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28. 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29. 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30.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31. 围护设施与排水设施运转正常
九、餐饮具清洗消毒
32. 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33. 具有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
34. 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检查情况
检查单位(家)
发现问题数(家)
抽检情况
检查中开展监督抽检(批次)
检出问题
(批次)
行政处罚情况
约谈责任人(人)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监督意见书)(份)
吊销许可证(张)
取缔无证经营(家)
立案数(件)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起)
注:口头责令整改不计入此表。计入整改的须相应提供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监督意见书、整改情况证明材料。
附件3
2021年春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整改台账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手机:
序号
被责令整改单位
(含下达监督意见书单位)
责令整改通知书
(监督意见书)
下达时间
是否完成整改
是否提交整改报告
注:按照附件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监督意见书)份数记录台账。
附件4
学校食堂持证及明厨亮灶调查摸底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未持《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情况
序号
县(区)
学校名称
未持证原因
1
金城江区(例)
白土乡xx学校
未达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正在整改
2
……
持《小餐饮登记》证学校食堂情况
序号
县(区)
学校名称
未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因
1
2
……
未实施明厨亮灶学校食堂情况
序号
县(区)
学校名称
未实施原因
1
2
……
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情况
辖区持证学校食堂总数
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数
“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
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原因
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开展了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检查
我局联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开展了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2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18户,重点对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店内广告宣称情况,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等开展检查,同时严肃对待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销售行为,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存在问题的有关食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二、开展直销企业专项检查
我局对辖区内的无限极、玫琳凯等直销经营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对经营者的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考试、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建设、直销企业计酬奖励制度、直销宣传活动和经营活动等5个方面进行了检查。
(一)本意见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指凡在本县生产加工和进入本省销售食用农产品,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索取相关进货销售凭证的制度。
(二)实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种养殖基地,以及从事经营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二、职责分工
(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县内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负责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生产企业、基地及超市、商场、市场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供证供票制度
(五)凡进入食品生产企业、超市、商场、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的食用农产品均实行供证供票制度。供货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材料,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六)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和标识要求,供货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
(七)散装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供货方应提地收购证明和身份证明,同时实行抽检制度。
(八)鲜活类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实行抽检制度。蔬菜、果品、水产品等农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农产品产地或收购地证明,并出具有效供货凭证。畜禽及其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其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收购证明)和有效供货凭证;畜禽产品应具有检疫标志,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应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九)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等称号的食用农产品,在其上述证书有效期限内,实行入市免检。
(十)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的食用农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本意见所称的产地证明,是指证明食用农产品产地来源的有效凭证。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产地证明:(1)县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部门,乡(镇)级以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或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证书复印件;(3)农业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4)农产品产地编码;(5)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
食用农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质量证明:(1)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办法进行检测后的合格证明;(3)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或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索证索票制度
(十二)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者必须索取能够证明供货方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经营者在首次进货时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疫证明、进货发票或进货凭证等证件材料,验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标识。上述证明材料至少每年复核一次。
农贸市场经营蔬菜、果品、水产品等鲜活类食用农产品,来自批发市场的,仅需索取供货凭证。其他食用农产品按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十四)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十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按照第(十一)条要求索取供货方的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
(十六)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对所经营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名称、销售去向、数量等,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台账不得分离,以粘贴或一户一档的形式进行保管备查。
(十七)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下柜,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工商管理概述
1、工商管理的内容。工商管理的内容简单的来说就是以经济学理论、管理学理论、市场、会计财务管理等等学科理论为基础,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达到对市场的引导和调控的目的,这属于管理学中重要部分。
2、工商管理的必要性、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全球化时代的来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得较为复杂,社会企业的监督管理难度加深,为了能够对市场的经济发展进行调控,促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对市场的监督以及行政执法也变得尤其重要,工商管理部门正是承担着这样的责任,因此,提高新时期工商管理部门的水平,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职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商行政管理功能
1、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社会经济要实现平稳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市场秩序的稳定。市场秩序的稳定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的基础。经营主体之间竞争行为,促进经营者提升创新能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必要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力发展,体现了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价值规律发挥的前提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市场主体之间没有公平竞争环境,就没有完善的社会市场机制。因而,各国都把维护市场主体间公平竞争环境,稳定公平的竞争秩序,作为政府有效管理经济的根本职责。
2、培育市场,构建的完备市场体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健康适度的表现载体,完备的市场体系是市场机制作用得以发挥和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前提。培育市场和建立健全完备的市场体系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长期对市场主体准入审核,对其经济行为合规的监控,起到了重要作用。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包括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符合国情的产业结构,以及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和相对理性的消费者群体。
3、培育和发展多种市场主体,促进所有制多元化结构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培育市场主体,使其经营意识成熟和经营能力提高,促使非公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为多元化的所有制市场主体创造充分公平的市场环境,繁荣市场经济。
4、强化市场准入职能,提高监管层次
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产产业结构调整,使资金、资源、知识技术等要素在产业结构中优化组合。市场准入的核心是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提高经营主体的登记起点,要从经营主体筹建开始,对经营主体进行监控。提高监管层次。在新时期下,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宏观控调的监管能力的表现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观念、职责转变方面的要求。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综合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经济行政执法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目标、计划,并以此为准绳对社会商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坚决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特别是局部利益、分散主义的干扰,做到政出一门,秉公执法,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2、审批各类工商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筹建、开业,确认其合法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审查申请单位的合法性。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具备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准予登记注册。一经依法批准登记注册,他们就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他们的经济活动将纳人国家宏观控制轨道,并置于国家的监督控制之下。凡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都应依法驳回。
3、保护合法经营,取纷非法经营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中,出现少数的工商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为了自身豹局部的经济利益而侵犯国家、社会、其它企业及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有的甚至涉及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关系与国家的信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各类工商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申报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应予保护;对非法的经营行为要予以制止、取缔与打击;对侵犯国家、社会、其他企业及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决不能让他们态意妄为,搞乱经济。
4、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扶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挤体制下的商品经济顺利运行,要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及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方面担负着繁重的任务。它们要统一管理城乡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种专业市场;参与生产资料市场以及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建筑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各类市场管理与监督的政策、法规,对参与各类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进而实现对企业与个体户有关内容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5、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在涉外经济工作中,国家授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华侨和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登记注册,监督它们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这是一个国家在经济、政治上的体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制止非法的经营活动,保护经济活动参加者各方合法、正当的权益,以促使外商投资企业健康的发展。
6、促使新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与日益完善目前,经济体制改革涉及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在新体制中,政企分开后,国家除对少量大、中型企业及重要经济活动具有直接控制职能外,以间接控制为主。国家将通过制订完善的法律规范以建立商品经济秩序,通过新的经济体制使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企业要增强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以求生存和发展。在当前新旧体制交叉运行中,必然会出现交叉性、复杂性、探索性、风险性与长期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既涉及微观经济运行实体的监督管理,又涉及新经济体制运行的枢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监督管理。同时,它自身又是宏观控制监督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更显得重要。要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用的发挥,减少新旧体制交叉中的摩擦与对立,促进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并为新经济体制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之日渐完善。
四、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作用的意义
工商管理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大势所趋。新形势下的工商管理工作,我们必须不断探索和整合各个工商管理的职能,不断提高执法的效率,努力实现工商管理工作的最优化管理,只有与时俱进地做出必要的调整,充分地发挥好工商管理自身的职能,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步伐,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多元化发展。
五、结束语
通过对工商行政管理功能与作用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在企业中的发展方向。因此,在企业的后续发展中,要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功能与作用的实施,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引言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要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必须把质量管理作为施工阶段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根据新时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这样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最终也才能让用户得放心,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效益。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述从监督管理的主体来看,建筑市场中,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建筑业主、建筑承包商、政府主管部门、建筑配件、材料、设备供应部门等,这些主体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各自发挥着质量控制的职能及作用。其中,建筑政府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主等比较侧重于从建筑质量外部来进行监督,而参与建筑的部门与材料供应商等则侧重于从建筑质量内部来进行监督。2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降低成本,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部分企业就会以质量为代价,从而建设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建筑产品。随着工程质量问题的频频发生,也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筑工程质量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有非常大的联系,建筑工程直接关系到公共的利益健全,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则会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及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影响,是人们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此外,工程质量不光会对相应企业的投资效益起到直接影响,更会影响相应的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优劣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资产质量及发展质量产生深远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小康社会这一目标的实现程度。一旦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无法达到相应的标准,就必然产生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进行返工;如果无法达到相应的使用年限,就会大量浪费经济及资源,消耗过多的资源,污染环境,无法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道路,同政府倡导的可持续发展大陆背道而驰。因而,相应的主管部门、监督单位及建设单位必须抓好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避免产生不合格产品,从而使投资获取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伴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质量监督领域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
3.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缺陷,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也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初期中的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质量管理责任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执法者往往见多不惊,风声大雨点小。所以,实际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区都还未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更是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建筑质量没有有效的监督,有法难依,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3.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普遍存在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带。我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年来受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建设质量监督费用多次削减,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很多时候都难以为继,使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很多队伍都重复建设,很多业内监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状态,因为经费问题而造成的谁都不管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既进行建设也进行质量控制,又进行质量监督,就造成了建筑质量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3.3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方面的问题在质量监督管理中,信息网络化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者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按我国实际情况,很多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没有建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3.4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于参建单位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有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相对于一般建筑人员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达到这个素质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随便安插一些人进入质量监督部门,根本没有考虑监督人员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4 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要注意如下几点: 1) 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2) 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 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4) 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5) 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 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7) 要研究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8) 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 9) 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抽查、核查、审查、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5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5.1进一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健全三级质量的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地试验室,购置相关的检测仪器,配备专职的质检人员,同时应该对每道工序,原材料或现场的工艺进行现场自检,并且用试验数据现场进行指导施工。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督力量较为薄弱的路段增加现场驻地的监理人员,并且制定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尽力完善各种施工和监理的表格,以供监理,自检,施工人员等更好的遵循。 5.2 加强监督管理执法力,保证工程的质量 现阶段,我国要想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就必须通过加强监督工作的质量来实现。地方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必须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的重视及大力的支持,从而保证监督工作能够顺利、全面的展开。在建筑工程施工前,要认真的审查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资质, 从而进行规范的监理培训,以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相应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质量监管及整个工程质量的控制,特别是要强化对那些工程质量进行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执法力度,促使相应的参见工程单位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充分认识到如果存在不良的施工行为就会面临非常严厉的惩处。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当中如果发现了违规施工行为,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严肃的处理,实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5.3加大社会监督 建筑设计要适合大众市场,不要单独去适合某些人群,阻碍市场的正常发展。工程质量在每个置业者心目中站主要地位。为此,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完全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