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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7 15: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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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篇(1)

《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建设合同的主体资格直接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实行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工程承包的主体必须具备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均须法人,还要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这在《建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建设单位或者发包人是否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去我们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一般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发包人也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否则,所发包的合同无效。现在看来,这项认定不符合现实情况,因为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甚至一些经过授权的临时性机构发包工程,但这些组织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他们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况且《建筑法》、《合同法》均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作出禁止性规定。

特点之二:计划性和程序性

虽然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原则日渐为法律所保护和弘扬,但由于基本建设是国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形式,也是衡量国民经济增长率的重要指标,如果国家不对建设工程项目加以计划调控,将可能造成固定资产投资战线过长,规模过大,且容易引发经济过热和泡沫经济现象。因此,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是受到国家计划制约的。这是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一个显著区别。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性要求指的是,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开工报告,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按照规定招标投标。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此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得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如国家需要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必须停建、缓建的项目,合同不得再履行。

可见,尽管投资主体和渠道已呈多元化,但建设工程的计划性和程序性并未改变,仍然要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设计开工等。对于计划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不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篇(2)

医院建设工程与普通建设工程相比是一个更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连续性特征,是有效地将整体建设项目各部分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整体建设项目质量、造价和进度的重要程序。主要任务就是采用科学、有效的合同管理方式、方法,保证建设工程的各种建设要素和责任单元动态协调有效运行,最终实现总体建设目标。

一、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确保医院安全保障和灾害应对措施有效响应的重要手段和程序保证,是对参与医院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权力和义务的约束和管理。医院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也就是在接受政府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进行具体监管的同时,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同”契约方式来完成与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权责利的约定。

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医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因素众多,但其根本特点主要表现为:

1、质量标准高。医院建设工程是生命线工程。其自身特点决定工程质量要求非常高,特别是消防、职业病防护、风水电气等基本保障设施不允许出现质量问题。

2、工期要求严格。医院的医疗医技发展、社会需求和期待、相关部门的监管,都对工程规划提出了严格的进度要求。

3.造价控制严格,医院建设投资计划不但需相关部门批准,而且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还要受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

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形式

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订立合同双方通过其有关机构或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是双方协调互动的动态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备案管理。

(一)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前的准备阶段和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招标和签约过程中双方所进行的一系列相关的工作。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在承包方把合同初稿报到医院后,医院基建部门先进行初审,再提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然后填写合同会签单,报医院财务、审计、院办等职能部门审核会签,再由医院主管基建的副院长核准,最后报医院法人代表(院长)审定,并依据医院合同管理办法按合同金额指定人签字盖章。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双方对合同内容执行的跟踪、核查、监督,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工作。

(三)合同备案管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完成合同后,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要求进行备案,并接受其对合同的审查和鉴证,以及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争议的调解。

三、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

通过良好的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当事人、合同订立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合法、明确,进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有限的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

合同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造价和质量。

医院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自身特殊性和复杂性,它是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是甲乙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甲方进行工程建设,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一份全面、周密的合同,可以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预防经济风险、保证工程质量提供有效的途径。

合同管理的方向应是尽量使之成为调节甲乙双方经济活动关系的主要甚至是唯一依据。做到这一点,对规范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工程质量、严格成本控制将会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四、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投入使用,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通过签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等一系列合同,并通过一系列合同的管理来实现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

2.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管理从发出招标文件时就开始了。包括解答和记录投标人问题、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签约、履约和合同结尾。

3.合同订立中的管理。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认真凭实据严肃拟定合同条款,做到合同合法、公平、全面、明确、有效。

4.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认真分析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工程索赔事宜和合同纠纷事宜。合同管理者必须及时了解对方已履行哪些义务、完成了哪些应交付成果,哪些尚未履行或完成;工作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已经支出哪些费用等等。

如果遇到了签约时未曾预料的情况,造成了损失或延误了时间,或者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或赔偿。索赔或索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和结束时,应当按照事先计划好的方式,由专人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与合同对方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往来函件、合同变更、付款证书和付款申请、索赔等资料和文件。

(二)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合同签订与履行程序。项目申请考察论证填写合同申请表草拟合同文本合同洽谈律师审签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履约验收合同审计合同结算。

2.合同签订基本要求。

审查乙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誉;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切实约定“补充条款”;恰当约定工程量测算与工程计价方式;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款的结算程序;具体约定工期顺延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预防工程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等欺诈行为;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对工期问题、质量问题、施工作业问题、质量保证体系、价款问题要进行必要的说明。

3.合同发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由基建主管部门发放到采购、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4.合同责任管理。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负责检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领导进行汇报。

(3)工程预决算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相关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4)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施工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点

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重点是围绕工程的造价、质量和工期三个要点进行管理。

(一)工程造价管理

1、工程预付款管理

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甲方)支付给承包人(乙方)用于动员和设计的无息贷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工程设计和实施购置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力量进场等。额度和支付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须专用于合同约定的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担保金额可随预付款的不断扣回相应减少。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2、工程价款管理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专款专用可确保承包人良好的财务状况,确保发包人的所有付款,都用于本工程。否则,会造成承包人因资金无以为继,而延误工期,甚至终止合同。

发包人可通过监督承包人向分包商、供应商的付款,或依照物权法进行权利质权,或采取专款专户,或严格请款程序等有效措施和方法来实现专款专用。

3、变更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及时做好变更估价,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时,调整合同价的方式。

(二)工程质量管理

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与接收、检验与验收同等重要但管理难度更大的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隐蔽工程的及时存证和计量不仅决定工程质量,而且影响工程造价。

(三)合同进度计划管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篇(3)

中图分类号:TV51;C9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引言

电力行业每年都承接大量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各项电力配套工程,电力企业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以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有关国家规定完成建设工程。由于近几年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作为电力施工型企业从电力运行企业中分离并成立独立法人以后,工程的实施从原先的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流程转变成电力运行企业在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之后再将工程部分或全部交给电力施工企业完成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此而产生了建设工程合同在施工中的转包与分包问题。由于电力行业内部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工程转包分包的情况,且电力企业所承接的多数为大型的工程,在工程竣工后面临着国家相关部门的审计,同时为了避免因转包和分包可能引起的纠纷,所以电力企业本身也在调整合同形式、承包的方式等多方面寻求着目前工程合同转包与分包模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总承包的概念

工程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建设工程合同项目的设计、调查、设备采购、施工、调试及验收程序,或一个数字收缩阶段,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项目的时间限制,安全、质量和成本等各方面对业主负责。项目总承包的所有者是一个套接字为项目目标的实现包装方式,具体是指从事项目建设单位授权的所有者,从决策,按照合同约定计实现建设项目开发周期的整个过程或合同的几个阶段。工程总承包国内外建筑活动更频繁地使用承包商的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一些工程建设拥有强大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专业优势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承包商,宗庆后吗和协调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工人处理质量和进度,提高效率。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基本出发点是为工业生产组织参考经验,施工组织一体化的生产流程,为了克服设计与施工分离的投资增加,克服由于O计和施工的影响不协调施工进度。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意义是通过组织的设计和工过程中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从而实现建设工程价值的目标。

二、转包的概念

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承包后,将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称为转包。转包行为发生后,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了该建设工程合同中另外一方的当事人,而原承包人退出了该承包关系,因此,原承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理论上看,转包即为合同转让,而且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一个概括转移。当建设工程合同经过转让后,可以认为转让人退出了原有的合同关系,而受让人随之取得了转让人相应的法律地位。从转包行为的法律特征分析,我们认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也不承担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建设施工等责任。在进行工程承包后,转包人不成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也不安排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对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但对一个建设项目总包管理费的形式,把该项目的全部工程进行转让,且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应当由承包人来履行的相应义务。第二,转包人把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后,转承包人即与原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之间形成了新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当工程进行转包后,转包人不再承担原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这些任务交由转承包人完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转承包人和原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形成了新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第三,转包人需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为当工程转包后,转包人事实上没有退出原有的合同关系,但转承包人和原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之间形成了新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转承包人应当对该建设工程的工期、安全以及质量等对原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责任,但转包人也应当根据原合同的约定,对该建设工程的工期、安全、质量等对原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责任。需进一步指出的是,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要有法律方面的规定或者合同方面的约定,而《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转包人和转承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安全、质量等对原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电力工程总承包的特点

1.全生命期管理

传统建设模式下,承包商管理只参与了项目阶段,设计承包商管理等工程设计阶段,只有在工程施工阶段不再涉及。而电力工程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参与电力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承包商系统考虑整个项目,而不是当地的项目。的结果,就是给项目的建设带来极大的好处。

承包商要考虑整个项目从电力建设专业的角度,解决许多承包商之间最初的问题的边缘。总承包商将严格管理设计,降低成本,为施工创造条件;严格的采购管理,确保准时到货;严格的管理建设,确保根据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为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管理,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总承包的成本。

2.合同复杂

总承包商的合同,是至关重要的。”,承包合同涉及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这要求承包商有足够的专业支持。与相对简单(例如:设计阶段)在某一特定阶段的合同,总承包商需要更多的复合型人才。总承包商不应该只考虑阶段合同的严密性本身,并考虑凝聚力之间的阶段,要考虑整个合同的影响。

合同是复杂,但要求承包商高度重视合同,合同签订,将形成未来指导工程建设的基础,承包商应适时执行合同和协议的承诺。在国内建设,由于传统的建设模式在电力工业五十多年来,无论是在设计、采购、施工和开车,已经形成了一套形成系统和习惯,因此,在电力建设项目合同执行,大多数业主和承包商承认原系统和习惯,合同条款相对不是很好。作为总承包商,尤其是对杰里米之外的工业建设项目,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情况不是很熟悉对方,双方只能对合同条款和国家代码的学科为基础,作为约束对方的法宝,所以作为总承包商,必须严格仔细审查合同,业主不符合实际,提出党的标准规则之外的行业(或国家),不可能在未来的合同中要求被排除在外,否则这将是一个危险的先例的执行工程建设合同,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工程估价较难

电力工程总承包投标期间,通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刚刚完成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在未来,有很多变量,项目评估很难做到准确。电力工程材料、设备占项目总成本的比例非常大,和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根据市场波动变化,它应该是总承包商的合理市场价格是正确的判断。补偿,另一方面,永久征地和建设绿色作物属于弹性项目,每个项目现场情况是不同的,每不同的成本,不能作出准确的评估项目,成功总承包和估值的关键环节。

4.违法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

当电力建设工程合同在发生转包、肢解分包、非法分包等情况时,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合同无效或撤销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回或者不需要回报,它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收到了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与拍卖人之间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方的财产国有化或者回到集体或者第三人。当然,人们尽可能多的电力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除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合同法”,也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四、结束语

电力体制改革使得原本的内部承包制度无法再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之中,而电力建设工程作为国家的重要基础建设工程,其对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要求之严格是不言而喻的。正因为如此,对于电力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中的一些混乱甚至违法的情况更应该进行改进和治理,如果能够有效的利用好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这两种承包模式,配合电力企业内部自身管理的加强,一定能够使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模式进入到一个合法、规范、高效的运行模式中,从而减少工程各方纠纷,控制法律风险,保质保量的完成电力建设工程。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TV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1-0146-02

1 引言

在全国提倡绿色能源、环保能源、节能减排的总体趋势下,我国水利水电大开发日益加强,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与日俱增,在国家加大对水利水电行业投资的情况下,水电建设项目的价格则越来越低,这就对水利水电行业尤其是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航电枢纽建设项目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所以建设过程中的投资巨大,建设周期资金回收周期长,并且资金的回报率低,所以要实现资金的良性运转,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政策来控制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成本[1]。本文从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基本特点入手,在详细阐述该工程项目的特征的基础上,研究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成本控制问题。

2 航电枢纽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

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大多具有以下的基本特点:

2.1 以改良灌溉、拦沙减淤、疏通航道为主,兼顾发电的综合建设工程

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航电枢纽的建设大多以疏通航道为目的。如建设在嘉陵江干流河段智商的草街航电枢纽在项目施工之前的货运量大约在320万吨左右,即使在西部大开发的趋势之下,该河段的的渠化宽度为70千米,最高通航能力仅达到600万吨左右,然而在草街航电枢纽建设完工之后,该河段航道可渠化航道达到180千米(其中三级航道77千米,四级航道82千米,五级航道21千米),航运能力则达到了1000万吨,使主航道可通过的船舶达到1000吨级,除此之外是渠江、培江航道有原来渠化宽度100千米、通航50吨级的船舶提高到通航350-500吨级的船舶。另外,拦河大坝的修建有效的拦截了泥沙,减少长江、三峡水库及下游各港口的砂泥淤积状况,同时草街航电枢纽的投产为改善了沿岸农田的灌溉、水产品养殖甚至是库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等,除此之外,该工程完工投产之后,为邻近地区的电力提供支持,如明显缓解了重庆等地区的电力供应紧张问题[1]。

2.2 航电枢纽建设项目成本控制难度大

通航河流的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多实施分期施工,如先进行围堰施工、基坑施工,然后在进行航电枢纽的主体部分施工,目的是为了在保持通航的情况下逐步完成整体项目的建设,当然在施工过程中配套相应的不同期次导流建筑物施工。这样航电枢纽工程的建设具有分期多、工期常、配套设施多施工特点,势必造成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的难度。如大源渡航电枢纽采用的施工方案为一期进行左岸船闸、建筑厂房、冲沙闸等施工,目的是优先建筑拦河大坝,同时还要满足通航的要求;二期为右岸泄洪闸等导流工程的建设,而且本工程必须在枯水期施工,该航电枢纽的总工期长达70个月,而主要建筑物以及厂房的施工工期仅为40个月;另外航电枢纽的配套设施众多,如施工区道路建设、混凝土搅拌楼建设、砂石加工厂建设等等配套设施也必不可少[1]。总之,大型航电枢纽工程建设投资巨大,建设周期资金回收周期长,并且资金的回报率低,容易出现贷款率高,债务负担严重且债务风险高的问题。

除此之外,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还具有航电建设资金与项目融资不协调,国家资金投入多,受国家审计单位监督检查,外部资金供不应求,且财务费用比重较高;对施工人员素质要求高等特点,这些特点就需要大型航电枢纽建设过程中严格成本控制、优化财务管理工作的完善开展。

3 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成本控制方法

鉴于上述对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特点的详细描述,该工程的财务管理需要更为严格的控制,除了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之外,还需按照大型航电枢纽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制定成本控制计划[1,2]。

3.1 健全并优化组织机构,实行责任制原t

大型航电枢纽工程的运作方式明显区别于项目融资管理的方式。项目管理多采用公司运行制。即在公司的组织管理基础上进行组织机构的优化,对组织机构的管理人员有明确的要求,实施责任制管理,明确梳理各自的责任权限,最大程度上减低项目的管理成本。组织机构的优化的关键是具体到人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职权范围,做到各自职权相互协调又互不干涉的原则。具体的做法是:可行性分析、决策的依据、决策的审批和执行、监督管理等。相应的制定详细的组织结构图、管理流程图、岗位职责明确书等,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从根本上做好大型航电枢纽工程的成本控制工作[3]。

3.2 完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管理

针对大型航电枢纽工程建设投资巨大,建设周期资金回收周期长,资金的回报率低,容易出现贷款率高,债务负担严重且债务风险高的特点,管理方在积极申请国家支持资金的基础上,完善项目建设的多渠道、多口径的融资平台,开拓新的融资理念和方式(银行贷款、租赁、中期票据以及企业债券等),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高效的运用[4,5]。

3.3 加强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是项目决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主要工作,所以说合同管理是成本控制的最为基础也是最为核心的工作之一。关于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协商、合同的制定、合同的签订、合同变更和索赔、合同的计量、合同的支付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必要的档案管理等工作。全过程中及时的完成实际成本与合同台账的核对,为最后的决算打下基础,能全过程的实现成本的有效控制。

3.4 招标管理

依据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自身特点,制定优化的招标管理规范,对招标范围、分类、方法、流程以及保证金提出明确的要求,根据各组织机构的职权分工及相应的招标管理工作,明确招标的全流程及各自的细节问题,有效避免可防范的风险,把潜在投资风险降到最低,有效减低工程投资成本。

3.5 工程款结算管理

工程款结算是项目成本控制的核心环节之一,尤其是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管理需做到依据合同、及时结算、落实预付款、对预期的款项进行利息核算的要求,力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成本的控制工作。

3.6 工程闲置资产管理的控制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公司企业不能对工程闲置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突出表现在闲置资产过多,并伴随着施工人员、施工企业的闲置,尤其是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建设厂房、附属构筑物以及工作人员往往比较多,在工程进行分期施工、项目不同部分建设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大量的资源闲置,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延误工期,从而带来较高的施工建设成本,鉴于这一点,大多数单位采取以下的管理措施,对于施工过程中闲置的器械、资产以及废弃的材料的管理和处置应做到专门管理、明确分工以及对废弃的材料做好收购方的确定(招标方式确定)、统一收购的方法。从而避免最大限度的避免资产的闲置,盘活资源,降低工程成本。

4 结语

在全国提倡绿色能源、环保能源、节能减排的总体趋势下,我国水利水电大开发日益加强,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与日俱增,在国家加大对水利水电行业投资的情况下,水电建设项目的价格则越来越低,这就对水利水电行业尤其是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航电枢纽建设项目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①以改良灌溉、拦沙减淤、疏通航道为主,兼顾发电的综合建设工程;②航电枢纽工程的建设具有分期多、工期常、配套设施多施工特点;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还具有航电建设资金与目融资不协调,国家资金投入多,受国家审计单位监督检查,外部资金供不应求,且财务费用比重较高;对施工人员素质要求高等特点,这些特点就需要大型航电枢纽建设过程中严格成本控制、优化财务管理工作的完善开展。

总而言之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投资巨大,建设周期资金回收周期长,并且资金的回报率低,所以要实现资金的良性运转,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政策来控制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成本具体进行工程成本控制的措施主要为:健全并优化组织机构,实行责任制原则、完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管理、加强合同管理、以及招标管理、工程款结算管理和工程闲置资产管理的控制,最大限度控制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成本。

参考文献:

[1]陈启伟,陈贺喜.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财务管理优化初探―基于草街航电枢纽工程案例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14(04):21-27.

[2]必南,郑永生.航电枢纽项目投融资问题与对策探讨[J].交通财会,2012(05):18-24.

篇(5)

【关键词】 建设工程;肢解合同;效力认定

一、建设工程纠纷中肢解发包合同的现状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调查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进程步伐加快、建筑业迅

猛发展,导致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

本小组成员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关注到了这个离我们似乎比较遥远的现象,并通过暑期实习询问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和上网查阅相关资料等途径了解了浙江、重庆、湖北等一些地区有关建设工程纠纷的部分信息,以此希望找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理清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为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我国建筑市场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长期以来,我国就存在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建筑质量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和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现象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集中反映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又以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等特点已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

其中,建设工程纠纷中肢解合同的效力及认定更是以其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成为难点中的重点。比如现行法律禁止转包、违法分包,但转包和违法分包仍然是我国建筑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现象。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在经营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对外实施一系列的民事行为,如购买建筑材料、租赁建筑设备、委托加工等,并因此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应当以谁为被告,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因此立法的不完善使得该类案件显得更加棘手。

(二)建设工程纠纷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争议标的额越来越大

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争议标的额越来越大这一特点从侧面反映了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突出了建设工程在推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以荆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的建设工程案件来说,2005年至2009年,共审理437件,其中,2006年受案107件;2007年受案125件;2008年受案159件;2009年第一季度受案46件,较2008年同期增长7.32%。该类案件争议标的总额从2006年的0.93亿元上升至2008年的1.54亿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建设投资的加大投入,加之建筑市场先天不足,后天管理不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建设工程纠纷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还会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2.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诉讼主体难以确定

建设工程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要是由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涉及劳动、劳务、租赁、合伙、挂靠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分包、转包等不同的承包方式,所以其法律关系既有民事关系,又有行政管理关系,同时反诉与本诉交叉,导致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此外,由于合同签订的主体众多,造成诉讼主体有时候难以确定。

3.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

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是建设工程案件最典型的特点。该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方面,而此类问题涉及大量财会专业术语、建筑专业术语等审判人员不甚了解的专业知识,这就决定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复杂。此外,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业鉴定,这就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长。

4.调解撤诉率低,上诉、发改判率高

调解撤诉率低,上诉、发改判率高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的显著的特点。由于纠纷原因复杂,当事人对抗性大,审理的专业性强,而周期长等特点,当事人之间很难达到调解协议,多以判决结案。据统计,荆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38%,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却低至15%以下 。由于目前调整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法官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导致上诉上诉、发改判率。

5.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建设工程纠纷的发生,往往导致工程项目的无限期搁置,由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由该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这就直接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而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民生安全,工程款的拖欠最终侵害的是大量农民工的利益,劳动者追讨工资、集体诉讼、等问题的出现会直接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因此,这类涉及国计民生的案件一旦诉至法院会引起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处理的结果也决定了司法权威对公众的影响。

二、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一)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第二,合同的主体存在有限制。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这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标的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决定的。第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即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作了具体规定,即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分包

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实践中,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分包的适用条件如下:第一,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的同意既可以是事先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也可以是事后取得发包人的认可。第二,被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承包的部分工作。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三,分包人须具备相应资质,且只能分包一次。

依据现行法律来看,分包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违法分包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三)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根据《合同法》,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转包行为无效是毋庸置疑的。这也就是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所有的转包行为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四)肢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法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在建设工程领域,涉及肢解的合同主要有两类,其一为肢解发包,即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部分;其二为转包中的肢解合同,即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出去。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效力后面将会进行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领域,所涉及的专业术语主要是以上几个方面,通过对各个术语的解释,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很多的条件,比之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也显而易见。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只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即可。而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其特殊之处更多地体现在法律对于其有效性的约束方面。正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重要性及长期性等特点以及建设工程直接关系着我国的国计民生问题,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作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尤其是对于无效合同行为的规定。

三、肢解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了解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几种类型之后,能够明确的是:第一、分包法律行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除了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列举的四种违法分包行为,其余的分包只要满足其适用条件,即为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第二,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转包的规定来看,转包这种法律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法律行为。第三,在肢解合同中,肢解发包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而转包中的肢解合同同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违法分包、转包、肢解合同的行为随处可见。作为我国建筑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一味地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违法或者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来认定这些行为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作为实践活动的一种,我们更加注重的应该是当问题出现以后,如何去正确认定其行为以及如何去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违法分包和转包的第一种形式只涉及一个对象,即往往只存在一个合同,所以将其直接以无效的法律行为进行认定未尝不可,但肢解这种行为所涉及的合同往往不只一个,可能会出现较多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所有的合同都视为无效未免过于武断。甚至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转包、肢解等行为是交杂在一起的,在这种处于有效或无效的边缘地带的情况下,更不可能一概而论地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不能简单地以分包、转包、肢解来直接认定合同就是无效的,具体区分不同的合同行为对于正确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这也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认识到的观念。

举个例子来说,发包方A将一项工程承包给了B,而B将主体工程转包给了C,将非主体工程转包给了D、E以及F,在这样一个涉及到了五个合同的建设工程中,如何理清法律关系,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以此为例来分析具体的法律行为。

首先,A与B之间存在一个发包合同,只要A、B两个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这样一个发包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B与C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分包合同,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B与C之间的分包应该属于违法分包中的第三种情况,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所以,这样一个涉及工程主体的分包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再次,B与D、E、F之间均存在不同的非主体结构的分包合同,我们细分一下,如果B与D之间的分包合同是经过了发包方A的认可的,B与E之间的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A的同意,而B与F之间的合同虽然经过了A的同意,但是F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一,B与D之间的分包合同只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在不涉及其他违法情况存在的前提下,应该是法律所允许的,B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可以在经过A同意的情况下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D,这是法律认可的分包合同。第二,B与E之间的分包合同未经发包方A的认可,应该属于违法分包中所列举的第二种情况,即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因此,B与E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第三,B与F之间的分包合同虽然经过了发包方A的同意,但是由于A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因此,应该属于违法分包中的第一种情况,即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因此,B与F之间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第四,如果我们而复杂一样这个建设工程关系,假设在B与D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存在的前提下,D将施工中劳务作业分包给了G,那D与G之间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再分包行为呢?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可以是非总承包方签订的,也就是说作为承包方的D也是允许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因此,D与G之间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不应该属于再分包的情况,即违法分包中的第四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所以只要满足G具备相应资质,且D与G之间的合同取得了A的同意,那这样一个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从整体来看,B将建设工程发包给C、D、E、F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呢?是否属于肢解合同呢?如果该行为属于转包中的肢解行为,那么,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B所实施的肢解行为无效,那是否必然导致B与C、D、E、F之间所签订所有合同均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样一概而论地判定合同的效力,很明显具有不合理性。因为,如果作为当事人的D如果并不知道B所为的其他法律行为,或者说假设其他的法律行为是不存在的,即B只与D签订了分包合同,而不存在C、E、F这三方当事人,B自行完成了本该由B自己进行的主体结构工程,那么B与D之间的分包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现在因为存在着C、E、F这三方当事人,导致由B承包的该工程直接构成了转包中的肢解,从而导致B所为的所有法律行为无效,那作为D岂不是无效判定的很冤枉吗。因此,如果因为B所为的行为构成了肢解而直接认定其所有法律行为无效确实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四、无效肢解合同的合理化转换

(一)法理依据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是合同法固有的理念。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合同区别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来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大多数的合同条款都是任意性的条款,这也是合同法独有的特色。只有少量的强制性条款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而设置的。由此可见,合同是以意思自治为主,以强制规定为辅的法律行为,所以在合同法领域,尽可能地使合同有效,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必需,同时也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合同才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干预。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该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存在,鲜明地反映了法律对于该类合同的强制干预。建筑业以及与此相关的房地产业在促进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涉及到了我国的民生问题,社会安全问题。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建筑市场的行为不规范、投资不足等情况的发生,造成了豆腐渣工程的屡见不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威胁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在合同法这个任意性规范为主的领域内,出现了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大量强制性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所出现的禁止性规范应该是合同法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规范最多的领域。

(二)肢解合同效力的合理化认定

通过对所举例子的全面分析,我们可以在表面上形成肢解关系的情况下,对于肢解关系所涉及的各个法律行为进行分析,从而不局限于肢解无效的惯性思维。

以以上所举例子中的B和D之间的分包合同来看,揭开肢解合同这一法律关系的面纱,抛弃肢解这一表面法律关系,而直接看到B与D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B与D之间的法律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不难看出B、D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从建设工程领域所要维护的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来看,如果承认了B与D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不仅能够全面的保护B、D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主体的利益,同时,因为B、D满足正当主体资格条件,所以不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威胁到公共安全,此外,由于B、D直接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彼此履行其义务,不会造成因拖欠工资而侵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问题。而B、D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无论出现何种纠纷均可直接依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这不仅减轻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负担,使法官不再纠结于合同无效所需要寻求何种救济方式,更加促进了合同秩序的稳定,使得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得以维护而不被打破。

篇(6)

关键字:监理、特点、素质、道德、控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T-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人类社会不断的进步,社会分工更趋于专业化。在工程建设领域诞生了工程监理制度,这正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首先,要了解监理工程师执业时的一些特点,其主要表现在四大方面:

一、执业范围广阔。建设工程监理就其监理的过程来分,可以包括项目决策、招投标、设计、施工、项目运行等各阶段。

二、执业内容复杂。合同管理是执业内容的基础,工作内容是目标控制和管理,执业方式包括管理和咨询。

三、执业技能全面。工程监理业务是高智能的工程管理服务,涉及多科学、多专业,监理方法需要运用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

四、执业责任重大。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称作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个人素质:

一、高学历和复合型知识。工程建设涉及的学科多,主要学科就有几十种。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不可能掌握这么多的专业知识,但至少也应该掌握一种专业知识。

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监理工程师业务的内容是技术与管理的并用,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三、需要良好的品德。热爱本职工作,具有端正的态度,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正,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各种问题。

四、身体健康和精力充沛。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服务,以脑力劳动为主,但是也需要具有健康的身体,才能胜任繁忙和复杂的监理工作。

在监理的行业中,监理工程师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为了确保监理事业健康的发展,要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有严格的要求,在法规里也有具体规定的。具体包括:

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按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来执行,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不断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以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个人名义不得承揽监理业务

不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注册并从事监理活动

不得为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设备或材料供应商

不收被监理单位的钱物

独立自主的进行监理工作

在建设工程中,监理工程师该做些什么。首先要了解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文件、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及其它有关合同,代表建设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也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规范、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工程质量控制按照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包括全过程各阶段的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的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程序、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进行分析,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调整、修改原计划后在付诸实施,这么的循环,直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为止。

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是指在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把投资的额度控制在批准的数额以内,不断纠正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在建设工程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有:

一、发展建筑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合同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合同内容将成为开展建筑活动的依据。

二、改革建筑领域。在建设领域我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这些改革当中,合同管理制度是核心内容。

三、提高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落实在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三大控制目标上,这三大目标的水平体现在合同中了。

四、避免违法和犯罪。建筑是我国经济犯罪的高发地。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设中的公开、公正、公平做得不够好。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的作用,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控制,控制的基础是信息,及时掌握准确完整的信息,可以使得监理工程师耳聪目明,可以更加卓有成效地完成整个监理任务。信息管理工作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监理工作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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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view of present project management in some existing problems of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measures for improving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o control the engineering cost should seize the key link for reasonabl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discussion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Control; importance

中图分类号: TTU723.1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概述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实上将传统的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之外的动产。这一法例的采用与我国对不动产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在立法上的重视程度有关。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招投标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和支付的相关条款,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当前建设工程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保障体系不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有待改进的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许多不规范之处。

2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2.1.1 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

①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②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③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④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2.1.2 影响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2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

2.3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2.4 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 控制工程造价,抓好合同管理中的关键环节

3.1 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包括:①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②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③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④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⑤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结算程序;⑥具体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⑦预防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陷阱;⑧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⑨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3.2 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

4 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4.1 合同管理精细化

目前,各省级人大常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省级《合同监督条例》,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条例内容只能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做出粗线条的规定,无法满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需要。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经迫在眉睫。

4.2 管理人员专业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跃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建设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并应执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往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4.3 项目建设代建科学化

所谓“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组织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专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4.4 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

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篇(8)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财政部门而言,其实质就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招投标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和支付的相关条款,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当前建设工程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保障体系不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有待改进的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许多不规范之处。

1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1.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1.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控制工程造价,抓好合同管理的几个环节

2.1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2.2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2.3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合同管理的几项措施

3.1合同管理精细化

目前,各省级人大常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省级《合同监督条例》,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条例》内容只能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做出粗线条的规定,无法满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需要。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经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就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管理人员专业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跃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建设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并应执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住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3.3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

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3.4项目建设代建科学化

所谓“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组织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专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3.5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

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6合同实施交底制度化

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这个“合同交底”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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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电网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自然环境进行斗争和妥协,还要与人进行交流和沟通,是一项风险性很大的工程。我国目前的电网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与先进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电力公司在电网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一个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已经造成了很多问题,比如资源的浪费、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等。因此电力公司要加强对于电网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电网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体系,保证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企业的经济利益实现。

1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概述

1.1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定义

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对于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和了解,然后通过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对于风险进行控制,将风险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总体目标得以实现。

1.2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特点

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特点有五大特点:即客观性,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会遇到自然环境的突变,以及存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阶层矛盾,这些都是不一人的意志伟转移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不确定性,是指在进行电网工程项目的建设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风险带来的危害具有不确定性。可变性,是指电网工程项目风险具有性质的可变性、发生后果的可变化性。相对性,是指发生风险主体的相对性与风险大小的相对性。阶段性,是指在电网建设工程在建设的每一个阶段都会发生风险,并且风险发生的过程也具有一定的时段性特点。

1.3电网建设工程进行风险管理的意义

在我国电力工程建设市场,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关的市场行为准则,市场框架等体系,但是由于电网建设工程项目自身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规模大、施工技术要求高、涉及单位较多的特点,给电网建设工程施工中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到电网建设工程的成本和质量,甚至还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的影响。工程项目主要指电网的基建及技改项目,该类项目具有投资金额巨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因素多等特点,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很多,风险的后果相对严重,因此研究电网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电网建设工程项目要进行风险管理的意识,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对于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实现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成本控制,保障建设质量,使得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顺利实现。

2影响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因素

2.1自然因素

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其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地区跨度大,不可避免自然环境对于建设工程造成一定的风险,比如狂风、暴雨、泥石流等。在遇到狂风自然灾害时候,由于电网建设工程自身的强度相对较低,一些电网建设工程设备和一些基础电网结构,会在狂风中遭到严重的破坏,使得电网建设工程收到经济的损失。其次,在遇到暴雨等洪涝灾害时候,会危害到电网建设项目的地基工程,比如在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暴雨洪涝会将边坡结构冲毁,使得地基偏移或者下降,一旦出现地基的坍塌,将会造成施工设备的额损害,影响到电网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此外,在山区进行电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遇到泥石流自然灾害,会造成工程项目施工的设施毁灭性的危害,其修复的可能性很低。这些自然风险因素,都会影响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2.2施工技术上的风险因素

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由于施工设计图纸不标准、施工工艺不合理等都会造成一定的风险。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会设计到很多的学科以及专业知识,如果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不高,会使得在进行施工图纸设计时候,不经过现场的勘查就进行施工方案的设计,这回造成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缺陷、设计错误等风险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施工。另外在施工过程如果施工工艺不合理,比如电器设备的安装工艺存在错误、施工人员的不按照相关的规范等都会造成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从而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2.3管理上的风险

电网建设工程项目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在管理的过程中施工环节复杂且多变,如果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项目风险管理是指在风险的识别和风险的度量等工作的基础上,运用各种项目风险应对措施和管理方法对项目风险实行有效控制,以及妥善处理项目风险事件所造成的不利结果,确保项目总目标的实现。造成管理风险的因素有施工管理者的素质不高、承包转让风险、合同风险、招投标风险以及质量管理风险等。如果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层出现管理者的自身素质不高,对于相应的管理标准制定不合理,监督机制不完善,都会影响到项目工程顺利进行。另外,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工作中,如果不进行科学、合理的程序制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都会造成项目工程的质量出现问题。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对于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如果合同制定的不合理,在进行施工管理过程就会出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此外,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不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就会使得工程的施工质量存在很大的风险。

3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3.1建立风险防控管理体系,注重事前风险控制

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要积极的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针对于不确定的自然风险因素进行提前的预防。第一,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前,需要组建自然天气预测小组,针对于自然环境突然造成的影响,进行及时的预防。比如,可以依据当地气象部门进行天气的预测,一般可以预测到未来15天内的天气状况,尽量选择在优良天气环境下进行施工。第二,在遇到雷雨天气时候,需要立即停工,做好塔吊、脚手架的接地。在施工现场要考虑到有可能被雷击中的电气设备,比如起重机、缆机等机械设备,可以在这些电气设备上进行接地设置,避免施工期间遭受雷击。另外还要进行施工人员的防雷减灾宣传,使施工人员掌握避雷方法和技巧。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进行避雷演习活动以及将必要的避雷技巧相施工人员进行讲解。第三,当出现洪水、泥石流自然灾害时候,要及时的向水文站进行灾害发展趋势的了解,并做好安全转移工作。

3.2加强施工技术风险管理

首先,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要进行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培训,组织施工人员对于电网建设过程的基础施工知识、杆塔施工知识、导线展放知识进行培训,让施工人员对于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解。比如利用施工闲余时间,利用PPT知识培训方法,对施工人员进行基础开挖、混凝土施工、杆塔组立、分解等施工技术的讲解,使得施工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提升。其次,建立施工人员操作规范书,施行工作票制度,保证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对于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进行规范操作。再次,要对于施工方案进行反复的推敲,保证施工图纸科学、合理,施工方案的清晰、明确,可以邀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方案设计。

3.3做好管理上的风险防控

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上,要针对于招投标、合同、工程分包上进行风险管理。在招投标管理上,进行程序科学化、对中标企业进行施工技术、施工质量的监督,另外在工程造价方面,进行科学的评估,在注重成本的同时注重于工程质量。在合同方面的管理,需要合同制定者以审订着对于合同的条款进行细心研讨,在违约补偿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如果电力公司由于缺乏合同风险管理,将会陷入合同纠纷,给经济利益带来损失。此外,在工程的分包中,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科学工程分包,并对于分包企业进行施工质量,施工材料的管理,做好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风险管理。

4结语

综上所述,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电力公司需要通过风险挂你体系的建立,以及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将工程项目建设风险降到最低,保证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本文通过对于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影响因素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风险管理防控措施,希望可以给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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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财政部门而言,其实质就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招投标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和支付的相关条款,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当前建设工程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保障体系不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有待改进的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许多不规范之处。

1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1.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1.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控制工程造价,抓好合同管理的几个环节

2.1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2.2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2.3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合同管理的几项措施

3.1合同管理精细化

目前,各省级人大常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省级《合同监督条例》,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条例》内容只能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做出粗线条的规定,无法满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需要。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经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就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管理人员专业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跃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建设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并应执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住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3.3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

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3.4项目建设代建科学化

所谓“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组织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专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3.5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

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6合同实施交底制度化

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这个“合同交底”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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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项目中施工合同是整个项目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当前的建设工程规模逐渐扩大,相对其合同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多,合同条款和越来越多,为有效的促进施工合同的合法签订及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增强建设工程施工中合同的审计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从当前建设市场中的经济方向来看,由于缺少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计价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合同审计,是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程。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1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1.2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1.3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4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其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转贴于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2.1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如某体育馆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的±15%时,应考虑调整该部分工程单价。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不能把工程变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应根据产生工程变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原则,对参建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标、监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2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2.3“阴阳合同”的危害及的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

当前对建设当中的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如:发包方未能准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于是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