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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5 15:19:18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篇(1)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 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 已经从1998 年的1600 万元上升到2006 年的10.53 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 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 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 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 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 年2 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 月6 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 年底,这3 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 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 位, 建信基金排名20 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 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 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篇(2)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券商、社保基金、QFII、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份额越来越大。根据2004年的数据显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投资股票的资金达1602.52亿元,整体机构投资基金规模接近250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占机构投资比重的64%,2004年沪深两市股票流通市值约为10630.5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沪深流通市值的15.1%。由此可见,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是一股非常活跃的投资力量。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最大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状况进行分析,阐明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障碍,进而提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与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是行使作为股东的投票权:(1)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上的投票否决,如2003年基金联盟对抗招行发行百亿可转换债券的风波、2002年中兴发行H股计划风波和2000年深万科B股增发停发事件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的干预;(2)对于股权之争,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授权委托权反映小股东的意见(如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这种方式参与公司的治理;(3)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否决。我国未施行流通股东分类表决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总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东是无法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同权”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在实施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②之后,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通过的要求要达到参会流通股2/3以上,虽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东,但根据截止到目前的资料来看,基金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赞成票占绝大多数,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对票甚少(持股基金对上市公司三爱富的股权分置方案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对而被否决的上市公司)。③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一些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项不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和制衡机制上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对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障碍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对上市公司实行一种有效制衡的机制(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则取决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规模效应,市场环境和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实现是否允许长期持股,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有利益冲突。然而,在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确存在多方面障碍因素。

1.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欠缺,阻碍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影响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不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持股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是否具有成长性,但由中联财务顾问和国资委有关专家对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进行的一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调查显示,中石化一家的净利润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总数不到7%的前90户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90%④。业绩集中表明投资者只有通过精选个股来长期持有,但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无法体现,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2)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没有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进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优的策略可能就是选择短期持股。从2001年起就开始提出解决全流通问题,直到2005年5月股权分置正式启动,期间整个市场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决如何进行、何时进行的系统性风险,两个市场也从2001年指数振荡向下。2001年~2005年深证成指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证指数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证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点,上证指数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点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没有其它的选择只是一个短期持股策略,从市场的振荡中获得收益。

2.市场对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费提取的方式,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参与。(1)基金的本质是受托形式的专家理财,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专家理财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经理行为短期化。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以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主⑦,特别是QFII、社保基金等其它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时,基金为防范高比例赎回风险,基金的资产配置要具备相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按照净值进行交易,基金的净值在市场上每日都是公开的,基金的净值及其基金净值动态变化情况成为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经理理财业绩考核的依据,也促使基金经理更加重视资产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是根据其基金净值来提取,因此基金经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净值为目标。目前基金净值的大小主要与较高的资本利得有关,因此基金对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价的增长率,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热点频繁调整所持股票,缩短了持股时间,抑制了基金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的积极性。

3.证券投资基金与持股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着的利益冲突,抑制了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与持股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方面:(1)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参与的障碍。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几方面者的制衡机制,有效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独立,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发起过程中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独大⑧。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的控股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股票的经销商或包销商、财务顾问等,势必会影响在证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资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资对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基金来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有效参与的对策

1.改善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进入和退出机制及其市场披露制度,使市场具备优生劣汰的机能,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长期持股。随着股权分置的推进和全流通股的实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凸现,一方面要发挥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大股东损害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2)完善市场交易工具,通过金融工具制衡市场。要尽快推出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积极推出股指期货、股制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有效的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

2.改变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方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公司的治理的介入。建立基金经理层的长期激励制度,推出适合于基金运作的股票期权计划,使基金经理行为长期化,同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信息成本下降,更加会刺激基金长期的持股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3.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要完善基金的法律法规⑨,形成受托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衡机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明确基金只是委托理财的形式,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基金持有人除具有相应基金份额的收益权之外,还有基金资产附带的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因此基金对持股公司的有关事宜进行表决实质上是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决权,基金应向有关基金持有人披露行使相应权利的决策程序,并定期披露。(3)对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基金与上市公司相互投资)或间接利益冲突(基金的主要股东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保荐人、股票承销商、财务顾问等)的情况,基金应就利益冲突情况和处理方式向市场和基金持有人进行披露。

注释:

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6年4月28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61.5%,流通股占38.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200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56.2%,流通股占43.8%。

②2004年12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即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要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③张东臣,“缺乏充分沟通基金否决三爱富股改引发五大思考”,www.chinafund.cn,2005年12月21日。

④上市公司:别让坏孩子挡道,大众网,2006年6月8日。

⑤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⑥资料来源:www://,2006年2月5日、2006年2月6日。

⑦根据中国银行证券研究中心《200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统计报告》(中国证券报,2006年1月6日),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218只,其中开放式基金164只,占基金总量的75.2%,募集资金规模为4067.95亿元,占募集总规模的83.3%,其中股票方向募集资金规模为3367.37亿,占开放式基金募集总规模的82.3%。

⑧陆一:“基金业制度存在七大真空”,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18日。

⑨陆一:“有的放矢完善基金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24日。

参考文献:

1.李季,王宇.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篇(3)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券商、社保基金、QFII、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份额越来越大。根据2004年的数据显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投资股票的资金达1602.52亿元,整体机构投资基金规模接近250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占机构投资比重的64%,2004年沪深两市股票流通市值约为10630.5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沪深流通市值的15.1%。由此可见,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是一股非常活跃的投资力量。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最大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状况进行分析,阐明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障碍,进而提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与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是行使作为股东的投票权:(1)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上的投票否决,如2003年基金联盟对抗招行发行百亿可转换债券的风波、2002年中兴发行H股计划风波和2000年深万科B股增发停发事件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的干预;(2)对于股权之争,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授权委托权反映小股东的意见(如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这种方式参与公司的治理;(3)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否决。我国未施行流通股东分类表决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总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东是无法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同权”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在实施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②之后,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通过的要求要达到参会流通股2/3以上,虽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东,但根据截止到目前的资料来看,基金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赞成票占绝大多数,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对票甚少(持股基金对上市公司三爱富的股权分置方案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对而被否决的上市公司)。③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一些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项不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和制衡机制上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对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障碍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对上市公司实行一种有效制衡的机制(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则取决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规模效应,市场环境和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实现是否允许长期持股,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有利益冲突。然而,在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确存在多方面障碍因素。

1.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欠缺,阻碍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影响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不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持股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是否具有成长性,但由中联财务顾问和国资委有关专家对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进行的一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调查显示,中石化一家的净利润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总数不到7%的前90户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90%④。业绩集中表明投资者只有通过精选个股来长期持有,但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无法体现,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2)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没有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进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优的策略可能就是选择短期持股。从2001年起就开始提出解决全流通问题,直到2005年5月股权分置正式启动,期间整个市场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决如何进行、何时进行的系统性风险,两个市场也从2001年指数振荡向下。2001年~2005年深证成指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证指数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证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点,上证指数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点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没有其它的选择只是一个短期持股策略,从市场的振荡中获得收益。

2.市场对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费提取的方式,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参与。(1)基金的本质是受托形式的专家理财,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专家理财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经理行为短期化。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以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主⑦,特别是QFII、社保基金等其它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时,基金为防范高比例赎回风险,基金的资产配置要具备相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按照净值进行交易,基金的净值在市场上每日都是公开的,基金的净值及其基金净值动态变化情况成为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经理理财业绩考核的依据,也促使基金经理更加重视资产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是根据其基金净值来提取,因此基金经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净值为目标。目前基金净值的大小主要与较高的资本利得有关,因此基金对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价的增长率,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热点频繁调整所持股票,缩短了持股时间,抑制了基金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的积极性。

3.证券投资基金与持股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着的利益冲突,抑制了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与持股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方面:(1)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参与的障碍。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几方面者的制衡机制,有效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独立,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发起过程中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独大⑧。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的控股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股票的经销商或包销商、财务顾问等,势必会影响在证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资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资对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基金来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有效参与的对策

1.改善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进入和退出机制及其市场披露制度,使市场具备优生劣汰的机能,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长期持股。随着股权分置的推进和全流通股的实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凸现,一方面要发挥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大股东损害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2)完善市场交易工具,通过金融工具制衡市场。要尽快推出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积极推出股指期货、股制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有效的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

2.改变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方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公司的治理的介入。建立基金经理层的长期激励制度,推出适合于基金运作的股票期权计划,使基金经理行为长期化,同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信息成本下降,更加会刺激基金长期的持股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3.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要完善基金的法律法规⑨,形成受托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衡机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明确基金只是委托理财的形式,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基金持有人除具有相应基金份额的收益权之外,还有基金资产附带的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因此基金对持股公司的有关事宜进行表决实质上是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决权,基金应向有关基金持有人披露行使相应权利的决策程序,并定期披露。(3)对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基金与上市公司相互投资)或间接利益冲突(基金的主要股东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保荐人、股票承销商、财务顾问等)的情况,基金应就利益冲突情况和处理方式向市场和基金持有人进行披露。

注释:

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6年4月28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61.5%,流通股占38.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200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56.2%,流通股占43.8%。

②2004年12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即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要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③张东臣,“缺乏充分沟通基金否决三爱富股改引发五大思考”,www.chinafund.cn,2005年12月21日。

④上市公司:别让坏孩子挡道,大众网,2006年6月8日。

⑤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⑥资料来源:www://,2006年2月5日、2006年2月6日。

⑦根据中国银行证券研究中心《200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统计报告》(中国证券报,2006年1月6日),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218只,其中开放式基金164只,占基金总量的75.2%,募集资金规模为4067.95亿元,占募集总规模的83.3%,其中股票方向募集资金规模为3367.37亿,占开放式基金募集总规模的82.3%。

⑧陆一:“基金业制度存在七大真空”,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18日。

⑨陆一:“有的放矢完善基金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24日。

参考文献:

1.李季,王宇.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篇(4)

第一,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应对来自国际金融市场压力的需要。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将逐步进入中国。相对于我国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中国金融业将受到更多的外来冲击和影响,金融业融合会从外部波及到我国金融市场。对每一个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来说,它们的业务决不会像中国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面临不利的环境。

第二,混业经营有助于降低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从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的结构来看,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类资产、其他资产的比重大约是77:3:20,而且在信贷资产中有70%左右投向了效益普遍欠佳的国有企业。与西方主要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财务状况令人担忧,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讲,扩大业务领域不失为改善财务状况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混业经营的业务多样化,使其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因而混业经营对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防范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混业经营具有规模经济效应(Economy of Scale Effect)。资产专用性很低的一个隐含结论是,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要素替代性和通用性很强。金融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即金融业的要素平均成本曲线是一条很平缓的U型,它的最低点(即厂商的长期生产点)所代表的产量(即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多寡)要比普通行业最小平均产量大得多。这就是说,金融行业是一个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行业。因此,兼具资产专用性低和规模报酬递增双重特征的银行业与证券业内的厂商极容易侵入对方领域,以实现自身的规模经济效应。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可行性

1.业务方面。《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1999年人民银行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小比例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债转股业务,实际上也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交叉经营。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机构合作方面。1999年,中国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总协议,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2000年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最近招商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也拥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所有这些为金融业混业经营迈出了新的一步。

3.整体实力方面。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金融混业经营必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能力。在最新一期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一年一度的全球十家大银行排名中,中国工商银行排第10位,农业银行排第20位,中国银行排第21位,建设银行排32位,交通银行排130位,招商银行排222位,光大银行排300位,华夏银行排593位,厦门银行排919位,充分体现了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争雄的实力。从银行的管理、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上来讲,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巨头相比,虽然还有不小的差距,但从规模和整体实力上看,我国商业银行还是有一定开展混业经营的基础的。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政策选择

目前,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全能银行制。德国、瑞士、荷兰、卢森堡等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模式银行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典型的是德国的银行制度。德国银行原则上可以经营所有的银行业务,包括全面的存款、贷款、证券、结算、租赁等各项业务。它的融资范围包含了从商业银行、私人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等各种业务,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包括贸易、工业、各种类型的公司、个人和公共部门。

二是银行持股公司制。英国、法国、日本以及近年来的美国采用的就是这种银行制度。这种制度下的各银行在总行基础上,设立不同的控股机构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其特征是对外是混业经营,对内则是分业经营。美国、日本的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是通过近年来金融机构兼并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不断扩张实现的。

这两种模式都融合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优点,既有非常庞大的规模、很强的竞争能力,又有极强的抗风险能力。因此在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前提下,投资银行通过并购、相互持股、相互渗透等各种方式实现与商业银行的融合,实行混业经营,的确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具体讲,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的部分业务。《商业银行法》第三条,2001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1999年人民银行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小比例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债转股业务,实际上也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交叉经营。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计二十九条,对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最为重要的就是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暂行规定》将中间业务的准入制度按业务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政策已经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银行向证券业务延伸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篇(5)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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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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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按照风险的大小,将银行贷款分别以下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其中后三项构成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发展程度相对较低。根据Wind数据统计,自2004年到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总计2500亿元;相比较美国市场,差距十分明显。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足及相关建议

1.技术体系方面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特殊性质,使得其业务具有高度技术化,与其他金融创新相比,专业化更强,所以在进行证券化操作时,需要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所以说,技术支撑体系方面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但是,我国现今在技术体系方面的建设很薄弱,没有建立完整的体系且存在层层阻碍,要想发展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技术体系的不足。

(1)资产重组。在我国,相比其他金融创新,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热情不高,对其认知需要一定的过程。所以说,在组建资产池时,需要放入有一定内资价值且产生一定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保障,必要时需要将一定的优质资产放入进行捆绑,以此来吸引国内投资者。并且在构建资产池时,选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应该以相对简单且具有相对较高的保障的品种,因为风险系数较高且结构复杂的品种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相对较小支持。此外,在设计证券化时,应该根据投资者的相应偏好情况相机设计。

(2)破产隔离。破产隔离对证券化极其重要,决定了证券化的成败。设立法人SPV,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实现破产隔离的一个关键方法,SPV的设立与发起人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产权联系。SPV所包含的资产以及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一定要保证有效性,SPV对要进行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并不进行其他经济活动,不得利用发起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兼并重组等一系列重大经济活动。我国目前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大部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SPV,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应该按照市场机制在建立SPV时,完全按照一定条件进行。

2.法律制度体系方面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过程,设计领域非常广,包括担保、证券、破产等多方面,并且交易结构必须保持严谨、有效,相应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此外,市场上各部分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此,本文建议:

(1)设立适合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在国外,SPV是风险独立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它的唯一目的仅限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而达到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的最终目的。SPV的组织架构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①SPV业务单一,仅进行特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②SPV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无其他负债。③一般情况下,SPV不能与其他实体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之后的实体也同样符合远离破产的要求。④SPV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否决权,SPV申请破产清算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赞成。

(2)完善金融法规、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①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扩大市场需求。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进入市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想保证他顺利进入市场就必须有一个发育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相对较为完善,机构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投资者。但是,我国资产市场相对比较落后,所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投资上,个人投资者占据半壁江山,结构上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所以说,在我国需要有序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方面引导投资基金,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起来;另一方面应继续放开保险资金的融资渠道,允许该部分资金对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大力培育和发展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资金支持,使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主体。②建立健全担保制度。研究得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在美国等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取得巨大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财政方面给予极大地支持,以及在信用建设方面的支持。在美国,又相对完善的三大抵押贷款公司和资金清算公司为资产证券化过程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但是,由于体制原因,金融改革和国企改革并不顺利,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不良债权往往望风而逃,结果造成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所以,在我国应该建立“还款储备”,由国家作为出资方对债券还款提供准备,出资作为对债券还款的准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作为还款储备,进而来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

3.信用体系方面

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影响很大,信用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着证券化进程是否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必须要尽快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了适应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要求,需整顿信用秩序,实施信用工程,完善信用制度,培养社会化信用体系,引导个人和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为此本文提供以下几个方面参考:

(1)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市场情况,欧洲一些国家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在我国相对来说比较适合,建立一个以中央信贷登记机构为主体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该体系的建立首先由中央银行进行带头,进而通过银行间市场、地区间、行业间的关系网建立一套国家系统进行个人信息的登记、查询等。由市场上,具有合格资格的参与者以付费的形式获得相关信息,各参与者必须建立风险隔离的内部机构负责系统数据的搜集、查询等,必须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另外,国家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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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市场发展对银行负债业务的影响

1.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了全社会的储蓄水平,扩大了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来源。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拓展了储蓄向投资转化渠道,提高了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进而提高了边际储蓄倾向和社会总储蓄率。80年代我国的总储蓄率平均是36%,90年代前五年平均是40.1写,1996年已经提高到42%,在总储蓄率增长同时,国民生产总值也以每年9%以上速度增长,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现在金融体系的总资金流量就要比80年代增长几十倍。

2.证券市场发展改变了资金在各金融机构的分配格局。证券市场发展在分流银行存款同时,又增加了银行新的资金来源渠道。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居民储蓄和企业闲置资金主要以企业存款的形式存在。证券市场兴起以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和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市场的发展对银行存款尤其是居民储蓄存款具有分流作用。同时,由于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证券发行市场上股票申购资金、股本资金、证券流通市场股民交易资金、券商结算资金又成为了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证券市场从银行分流各项存款形成各类证券资金过程,是一种跨系统、跨地区的资金运动,证券市场资金回流到哪个地区的哪家银行,回流到哪家银行分支机构,回流资金多少,取决于各家银行综合实力和服务质量。由于存款是银行生存和发展基础,可以预见,商业银行争夺证券市场资金竞争将趋于白热化。今后,哪家商业银行服务手段先进,服务水准高,哪家商业银行就可以从证券市场上森得更大的资金份额。

3.证券市场的发展,增强了银行负债的流动性。由于证券市场资金,其流动性极强,商业银行吸收这类存款越多,其负债流动性也越强。由于商业银行负债流动性提高,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负债成本,对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负债流动性的提高,也增加了商业银行调度头寸难度,不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三、证券市场发展对银行信贷资产业务的影响

证券市场发展,对间接融资为主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不仅在负债业务方面,而且也表现在资产业务方面。证券市场对资产业务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证券市场的发展减少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特别是长期贷款需求量,冲击着银行现有信贷资产的规模。证券市场发展为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了便利条件,资金实力强,经营效益好,信誉优良的大中型企业,将改变传统的融资结构和方式,由单纯依靠银行贷款,改为银行贷款和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相结合,企业所需长期资金将更多地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进而减少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特别是长期贷款的需求量。银行长期信贷资产比重下降,资产流动性提高,从而有利于实现银行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对称性,增强银行经营的灵活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创造了有利条件。

2.证券市场发展改变了银行资产结构,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证券市•场产生之前,我国银行的资产主要表现为贷款资产。由于各级政府对银行贷款的强烈干预,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国家财政主要是吃饭财政,无力向国有企业注资,国有企业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经营,而国有企业低效率和信誉度低,又进一步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证券市场兴起后增加了金融资产品种,给商业银行按资产“三性”原则调整资产结构创造了有利条件。商业银行资产要适时转换,寻求新的出路,重整资产结构,实现资产结构多元化,改变原先单一贷款型资产结构,将一部分资产投向优良证券,尤其是国家债券,分散经营风险。这样既给银行资金找到了新的出路,又增进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赢利性,同时,银行证券投资也是央行实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基础。

3.证券市场发展给国有商业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提供了新的机遇。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银行商业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两大难点,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的高负债和银行的高不良资产。对于商业银行已形成的巨额不良资产,实践证明完全靠企业破产、银行核销呆帐、财政注资这些办法是消化不了的。企业大量破产,社会承受不起,也无法保全银行信贷资产;银行盈利水平低,提取呆帐准备金数量有限,核销呆坏帐也十分有限,国家财政年年赤字,更无力拨款消化巨额不良债务。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根本途径还是要搞活经济,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困境。证券市场发展,拓宽了国有企业融资渠道,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提高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降低负债率,减轻利息负担,增强抗风险能力。证券市场发展不仅是为企业提供了一条融资渠道,其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为国企提供能使存量资产得以流动和增殖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四、证券市场兴起之后银行信贷管理对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商业银行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在服务证券市场过程中壮大实力,在支持企业改制和股票上市过程中盘活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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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我国保险业极不平凡的一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23号文件后,市场运行环境得到改善,市场发展潜力进一步释放,保险创新不断推进,保险市场与整个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进入新阶段,行业发展进入最好时期,呈现出“发展速度加快、业务质量改善、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秩序好转”的良好局面。一年来,保险业从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全局和金融业改革大局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应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市场稳健运行,防风险和促发展各项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发展的政策环境逐步优化,实力显著增强,在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改革中的影响大大提高。

一、2006年保险市场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业整体实力显著加强

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5 641.44亿元,同比增长 14.4%,赔款和给付支出1 438.46亿元,同比增长26.55%。保险公司总资产19 731.32亿元,较年初增长29.04%。资金运用余额17 785.39亿元,较年初增长26.2%。保险市场运行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公司经营趋向理性,又快又好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一是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更加符合市场实际,在发展速度、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关系的处理上更加理性。人保财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三家上市公司在发展速度、业务规模和实现利润方面均衡发展,受到国际投资机构的认可。二是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各公司加强了业务薄弱环节的建设。如人保财险正在筹备成立专门的责任险和农业险事业部机构,进一步推动责任险和农业险的发展;中国人寿成立了县域保险部,加大了对“三农”保险的开拓力度。三是注意处理好创新与发展的关系,更加重视创新对业务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一些公司突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在推进后援大集中、业务流程创新的同时,积极创新发展模式,如中国平安通过成立养老金公司,实现了寿险个险和团险业务的专业化管理。

(二)业务增长速度明显提高,区域均衡发展好于往年

年初以来,金融产品竞争日趋激烈,保险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大产品营销力度,改善服务,在2005年规模基数较大的情况下,业务增速有所提高,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全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4.4%,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各地区过去业务发展参差不齐的状况得到改变,市场整体发展水平普遍提高。东部地区在规模较大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较快发展;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发展速度超过了东部地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三)财产险实现高速增长,寿险增长速度相对趋缓

财产险保费收入1 580.35亿元,同比增长23.2%,高于去年同期10.3个百分点,也高于近五年来16%的增长速度。增长速度较快的险种有车险、责任险和农业险,增速分别达到25.4%、35.3%和33.9%。交强险占车险业务比重也提高到15.5%。财产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主要得益于车险市场秩序的逐步规范、交强险的成功实施和相关政策的协调等因素。寿险保费收入4061.09亿元,同比增长11.31%。与 2005年相比,增速相对趋缓,其中银邮业务出现了持续下滑的趋势。寿险业务增速趋缓的原因,主要在于股市复苏、存款加息、银行揽储意愿增强,以及寿险公司经营策略的调整等因素。

(四)业务质量逐步改善,行业经营效益明显提高

全行业更加注重科学的管理和业务内涵质量的提高。从财产险看,赔付率与2005年持平。亏损的业务只有车险和保证保险,农业险、责任险和健康意外险保费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承保利润保持了20%以上增长。从寿险看,业务结构不断优化,续期和新单保费同步较快增长。在新单保费中,期缴保费增长率也高于趸缴保费增长,由于市场秩序的好转和公司内部管理的加强,行业整体效益明显改善。

(五)专业化管理不断加强,投资收益水平高于往年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17 785.39亿元,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收益955.3亿元,收益率达5.8%,比2005年提高2.2个百分点,为近三年最好水平。行业竞争力逐步提高,上市公司得到国际投资者的普遍认同,股价不断攀升,中国人寿市值已位列全球上市寿险公司第一。在股票市场回暖的条件下,保险机构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把握住有利的投资时机,通过加大新股认购和配售力度、调整银行存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保险资金的收益大幅攀升,取得了显著的投资效益。

(六)收购银行和控股证券,综合经营取得实质性进展

面对金融市场即将全面开放的形势和综合经营快速发展的趋势,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了银行、证券业的改革。中国人寿出资46.5亿元认购中信证券增发的5亿a股,成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通过投资成为民生银行第一大流通股股东,同时取得兴业银行1.75%的股权。此外,中国人寿与花旗集团联合成功收购广东发展银行,取得20%的股权。平安集团出资49亿元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的股权,取得完全控股权,同时成为浦东发展银行第一大流通股股东。保险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自身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保险业的科学谋划和有效的政策协调,也为行业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中占据了战略制高点。

(七)保险监管进一步加强,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针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保监会2006年出台了一系列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在创新监管方式的同时,加大市场调控力度,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基本建成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体系,行业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偿付能力整体状况良好。保险保障基金目前达到 80亿元,行业发展的基础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增强。针对资金运用规模迅速扩大、市场投资风险增加及公司内控薄弱的情况,依据制度先行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加大了现场检查力度,确保了资金运用没有大的风险发生。

(八)市场秩序趋向好转,行业诚信建设不断推进

针对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6年对银保业务以及车险和大型商业保险费率进行了重点规范和监管。银行手续费恶性竞争得到遏制,车险市场竞争秩序显著好转,地铁、船舶、电厂等大型商业险费率逐步回升。诚信服务创新试点稳步推进,有的地区推行诚信绩效考核体系,有的地区提出误导保单一年内全额退保,有的地区开展“投保提示”,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试点,行业诚信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九)保险创新实验区积极推进,行业改革进一步深化

2006年以来,继大连市被确定为保险创新发展的试点城市后,深圳又被确定为保险创新的发展试验区。深圳市政府现已全面启动了保险试验区的工作。天津市政府提出的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试点计划中,保险创新发展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创新试验区不仅涉及产品、服务创新,而且涉及到管理体制、发展模式和监管制度的创新,是保险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一项重要探索,通过试验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将促进全行业新一轮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十)行业发展实力显著增强,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保费规模在世界排名上升到第11位,在亚洲排名有望超过韩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重要新兴力量。人保财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三家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上半年实现净利润大幅度增长,中国人寿成为全球最大的上市寿险公司。2006年7月,标准普尔信用评级服务机构对我国寿险和非寿险行业的展望从“发展中”调整为“正面”,调高了对我国保险业的评级。10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年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向世界展示了我国保险业的巨大成就和发展潜力,进一步提高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和影响。

二、2007年我国保险业发展形势展望

2006年保险业实力的快速增长为下一年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展望2007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经济金融形势稳健发展,资本市场发展进入新时期,国务院23号文件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些有利条件都将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极为难得的环境和机遇。由于金融业开放和创新力度的加大,金融市场运行更趋复杂,保险业电面临一些挑战。

(一)宏观经济形势继续看好,为保险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gdp增长一直保持在10%左右。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可望维持较长一段时间,2007年gdp增长率有望继续保持在9%左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潜力进一步增大,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从产险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和居民家庭的财富日益增长,社会各界对财产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特别是随着汽车进入居民家庭的步伐逐步加快,作为产险的第一大险种,车险良好的发展前景无疑为产险的发展上了“保险”。人身险业务是我国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购买商业性人身险的人员数量和数额都将大幅增长,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市场的前景都非常广阔。

(二)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在市场全面开放形势下,我国金融业进入了一个范围、深度和速度都超过往年的重组改革时期,保险业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严峻的挑战。银行证券业的改革,为保险公司认购上市银行股权、加大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规模、提高保险投资收益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保险业务扩大发展空间、进入银行证券领域业务提供了有利契机。与此同时,银行证券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新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对保险产品的销售产生了较大压力。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放开后,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的竞争更加激烈,保险业务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三)进一步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

目前,利用a股市场持续好转、投资者看好金融保险股的有利时机,中国人寿已经完成从h股到a股的发行工作,平安也即将完成a股发行上市。汇金公司完成对中再集团的注资,太平洋集团积极准备改制上市。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2007年,监管机构将进一步提高全行业公司的治理水平,创新公司治理结构思路,深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创新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分类监管。按照公司资质不同,对风险防范比较严谨、管理比较先进、效益比较好的公司,实行宽松监管政策。对于风险问题突出、管理水平落后、经济效益不高的公司,实行强化性监管政策。创新偿付能力监管,研究制定既能控制风险,又能够为公司发展留足空间的监管办法。

(四)优化保险市场结构,进一步激活市场发展潜力

从当前业务发展看,增长速度有所提高,但市场结构还有待完善,保险市场竞争依然不充分,仍存在较大潜力。要进一步引入新的竞争因素,适度增加新的市场主体,充分挖掘市场增长潜力。一是鼓励具有较强实力和持续注资能力的企业投资设立保险机构,推动国有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的试点,在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方面取得突破。二是关注外资保险公司发展缓慢的问题,适当放宽政策限制,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继续鼓励和引导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规模的保险机构在农业险、责任险和养老保险等业务领域加快发展,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

(五)改善公司经营效益,切实转变增长方式

篇(10)

(一)公司经营趋向理性,又快又好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一是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更加符合市场实际,在发展速度、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关系的处理上更加理性。人保财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三家上市公司在发展速度、业务规模和实现利润方面均衡发展,受到国际投资机构的认可。二是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各公司加强了业务薄弱环节的建设。如人保财险正在筹备成立专门的责任险和农业险事业部机构,进一步推动责任险和农业险的发展;中国人寿成立了县域保险部,加大了对“三农”保险的开拓力度。三是注意处理好创新与发展的关系,更加重视创新对业务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一些公司突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在推进后援大集中、业务流程创新的同时,积极创新发展模式,如中国平安通过成立养老金公司,实现了寿险个险和团险业务的专业化管理。

(二)业务增长速度明显提高,区域均衡发展好于往年

年初以来,金融产品竞争日趋激烈,保险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大产品营销力度,改善服务,在2005年规模基数较大的情况下,业务增速有所提高,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全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4.4%,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各地区过去业务发展参差不齐的状况得到改变,市场整体发展水平普遍提高。东部地区在规模较大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较快发展;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发展速度超过了东部地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三)财产险实现高速增长,寿险增长速度相对趋缓

财产险保费收入1580.35亿元,同比增长23.2%,高于去年同期10.3个百分点,也高于近五年来16%的增长速度。增长速度较快的险种有车险、责任险和农业险,增速分别达到25.4%、35.3%和33.9%。交强险占车险业务比重也提高到15.5%。财产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主要得益于车险市场秩序的逐步规范、交强险的成功实施和相关政策的协调等因素。寿险保费收入4061.09亿元,同比增长11.31%。与2005年相比,增速相对趋缓,其中银邮业务出现了持续下滑的趋势。寿险业务增速趋缓的原因,主要在于股市复苏、存款加息、银行揽储意愿增强,以及寿险公司经营策略的调整等因素。

(四)业务质量逐步改善,行业经营效益明显提高

全行业更加注重科学的管理和业务内涵质量的提高。从财产险看,赔付率与2005年持平。亏损的业务只有车险和保证保险,农业险、责任险和健康意外险保费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承保利润保持了20%以上增长。从寿险看,业务结构不断优化,续期和新单保费同步较快增长。在新单保费中,期缴保费增长率也高于趸缴保费增长,由于市场秩序的好转和公司内部管理的加强,行业整体效益明显改善。

(五)专业化管理不断加强,投资收益水平高于往年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17785.39亿元,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收益955.3亿元,收益率达5.8%,比2005年提高2.2个百分点,为近三年最好水平。行业竞争力逐步提高,上市公司得到国际投资者的普遍认同,股价不断攀升,中国人寿市值已位列全球上市寿险公司第一。在股票市场回暖的条件下,保险机构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把握住有利的投资时机,通过加大新股认购和配售力度、调整银行存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保险资金的收益大幅攀升,取得了显著的投资效益。

(六)收购银行和控股证券,综合经营取得实质性进展

面对金融市场即将全面开放的形势和综合经营快速发展的趋势,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了银行、证券业的改革。中国人寿出资46.5亿元认购中信证券增发的5亿A股,成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通过投资成为民生银行第一大流通股股东,同时取得兴业银行1.75%的股权。此外,中国人寿与花旗集团联合成功收购广东发展银行,取得20%的股权。平安集团出资49亿元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的股权,取得完全控股权,同时成为浦东发展银行第一大流通股股东。保险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自身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保险业的科学谋划和有效的政策协调,也为行业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中占据了战略制高点。

(七)保险监管进一步加强,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针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保监会2006年出台了一系列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在创新监管方式的同时,加大市场调控力度,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基本建成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体系,行业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偿付能力整体状况良好。保险保障基金目前达到80亿元,行业发展的基础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增强。针对资金运用规模迅速扩大、市场投资风险增加及公司内控薄弱的情况,依据制度先行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加大了现场检查力度,确保了资金运用没有大的风险发生。

(八)市场秩序趋向好转,行业诚信建设不断推进

针对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6年对银保业务以及车险和大型商业保险费率进行了重点规范和监管。银行手续费恶性竞争得到遏制,车险市场竞争秩序显著好转,地铁、船舶、电厂等大型商业险费率逐步回升。诚信服务创新试点稳步推进,有的地区推行诚信绩效考核体系,有的地区提出误导保单一年内全额退保,有的地区开展“投保提示”,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试点,行业诚信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九)保险创新实验区积极推进,行业改革进一步深化

2006年以来,继大连市被确定为保险创新发展的试点城市后,深圳又被确定为保险创新的发展试验区。深圳市政府现已全面启动了保险试验区的工作。天津市政府提出的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试点计划中,保险创新发展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创新试验区不仅涉及产品、服务创新,而且涉及到管理体制、发展模式和监管制度的创新,是保险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一项重要探索,通过试验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将促进全行业新一轮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十)行业发展实力显著增强,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保费规模在世界排名上升到第11位,在亚洲排名有望超过韩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重要新兴力量。人保财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三家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上半年实现净利润大幅度增长,中国人寿成为全球最大的上市寿险公司。2006年7月,标准普尔信用评级服务机构对我国寿险和非寿险行业的展望从“发展中”调整为“正面”,调高了对我国保险业的评级。10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年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向世界展示了我国保险业的巨大成就和发展潜力,进一步提高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和影响。

二、2007年我国保险业发展形势展望

2006年保险业实力的快速增长为下一年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展望2007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经济金融形势稳健发展,资本市场发展进入新时期,国务院23号文件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些有利条件都将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极为难得的环境和机遇。由于金融业开放和创新力度的加大,金融市场运行更趋复杂,保险业电面临一些挑战。

(一)宏观经济形势继续看好,为保险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GDP增长一直保持在10%左右。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可望维持较长一段时间,2007年GDP增长率有望继续保持在9%左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潜力进一步增大,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从产险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和居民家庭的财富日益增长,社会各界对财产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特别是随着汽车进入居民家庭的步伐逐步加快,作为产险的第一大险种,车险良好的发展前景无疑为产险的发展上了“保险”。人身险业务是我国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购买商业性人身险的人员数量和数额都将大幅增长,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市场的前景都非常广阔。

(二)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在市场全面开放形势下,我国金融业进入了一个范围、深度和速度都超过往年的重组改革时期,保险业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严峻的挑战。银行证券业的改革,为保险公司认购上市银行股权、加大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规模、提高保险投资收益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保险业务扩大发展空间、进入银行证券领域业务提供了有利契机。与此同时,银行证券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新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对保险产品的销售产生了较大压力。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放开后,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的竞争更加激烈,保险业务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三)进一步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

目前,利用A股市场持续好转、投资者看好金融保险股的有利时机,中国人寿已经完成从H股到A股的发行工作,平安也即将完成A股发行上市。汇金公司完成对中再集团的注资,太平洋集团积极准备改制上市。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2007年,监管机构将进一步提高全行业公司的治理水平,创新公司治理结构思路,深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创新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分类监管。按照公司资质不同,对风险防范比较严谨、管理比较先进、效益比较好的公司,实行宽松监管政策。对于风险问题突出、管理水平落后、经济效益不高的公司,实行强化性监管政策。创新偿付能力监管,研究制定既能控制风险,又能够为公司发展留足空间的监管办法。

(四)优化保险市场结构,进一步激活市场发展潜力

从当前业务发展看,增长速度有所提高,但市场结构还有待完善,保险市场竞争依然不充分,仍存在较大潜力。要进一步引入新的竞争因素,适度增加新的市场主体,充分挖掘市场增长潜力。一是鼓励具有较强实力和持续注资能力的企业投资设立保险机构,推动国有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的试点,在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方面取得突破。二是关注外资保险公司发展缓慢的问题,适当放宽政策限制,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继续鼓励和引导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规模的保险机构在农业险、责任险和养老保险等业务领域加快发展,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

(五)改善公司经营效益,切实转变增长方式

篇(11)

证监会拟定了“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的征求意见稿,包括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等。券商正积极和银行合作,纷纷介入原来融资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的通道中介业务。

一、当前银证合作现状

(一)银信合作叫停,银证合作加强

2010年8月,银监会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72号文。72号文颁布后,融资类信托及银信合作大受影响。由于把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长此以往信贷规模管控失效,银行资产风险骤增,这引起了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基本停止。

从目前趋势判断,有关部门对银信合作的严控并没有任何松动迹象,而证监会在不断放开券商资管业务投资品种、放松监管限制并加大创新力度,银行将与券商开展更紧密合作。银证合作本质上就是一项通道业务。合作的方式之一就是将原来的银信合作变为银证信合作,增加券商作为中间渠道:银行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对接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再给到融资客户。

现阶段,我国银行与证券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首先是双方利用各自的业务优势和网点对称性,开展经纪业务合作,主要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其次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业务,主要是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业务内容主要包含5个方面:

一是传统的资金结算业务。由于证券公司自营下对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较高,因此市场上,银行吸收证券公司同业存款时,主要以活期为主,并且需要支付较高的利率。目前中小股份制银行纷纷以高息吸收证券公司同业存款利率,活期为主。

二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该业务遵循的是“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分离管理。该业务的推出使得银行证券双方成为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银行利用自身网点、网络、客户资源及清算手段,证券公司推广其公开对外发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进行托管,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提供账户管理。银行通过该业务达到了营销和维护高端客户的目的。

四是开展股票质押贷款等资产业务合作。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做质押,按照一定比率向商业银行借款。由于股票的波动性、质押风险较大,大型商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较少开展此项业务。中小股份制银行对此类业务相对比较积极。

五是开展银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市场回购业务等资金业务合作。我国证券机构和银行机构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与券商回购市场、参与拆入拆出资金解决短期资金短缺,目前证券公司是拆入方,银行是拆出方。

截至2012年6月30日,76家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从半年前的2819亿元,猛增至4802亿元,半年增幅达到了惊人的70%。短短6个月时间,中信建投、齐鲁证券、西南证券等多家券商的资产管理规模均出现爆炸式增长,宏源证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从年初的45.48亿元骤升至651.67亿元,增幅超过10倍之多。国盛证券与中邮证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分别达到131.9亿元与97.1亿元,业内排名第8位与第12位,而在去年末,这两家券商的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均为零。据资料显示,截至8月中旬,券商资产管理的总规模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一些中小券商的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已逼近200亿元大关。

(二)银行票据到期,银证合作速度放缓

银证合作虽然能给券商带来利润增长,但仍存在众多问题,这也令开展该项业务的券商和银行比较担心。券商担心,管理层是否会像关闭信托一样,也限制券商,同时银证合作也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责任。因此,银证合作虽然做的券商越来越多,但仍然属于小规模。而近期银证票据分批到期就让券商资管的发展充满不确定性。

银证票据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委托券商定向管理表外资金,券商用这部分资金买断属于表内资产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前信托正是靠此业务获得大增长。去年年底,不少券商资管开始涉足银证票据业务,从而在半年内获得资金管理规模增幅70%的爆发式增长。但是靠票据业务扩大资产规模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银证票据通常有时间限制,一般为3到6个月,也就是说,一些票据正在陆续到期,而如果下半年找不到票,券商资管规模将会急速缩减。据悉,目前做银证票据业务的通常是一些资管规模偏小的券商。除了面临时间限制的危机外,券商开展银证票据业务在银行的不断打压下,通道费从原有的3%下滑至0.1%以下。

二、银证合作的趋势分析

(一)扩大银证合作的业务范围,在中间业务、创新业务等方面展开有效的合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与证券公司进行深入的合作。在2005年,证监会叫停了“银证通”业务,但是从实践结果来看,银行发挥自身网点、客户资源优势,参与证券市场合作不仅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规律,还大大满足了民众对金融业服务的需求。证券公司发挥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项目咨询、项目融资、投资等服务,中间业务得到扩展、提高盈利水平。商业银行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外汇理财等中间业务方面为证券公司客户提供服务。这样发挥双方的优势,使双方的产品线都得到了多元化发展。此外,双方可以共同探讨一些新的业务模式。比如合作一些衍生产产品,包括股票连接产品、指数连接产品及各种权证产品等。商业银行也可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可邀请证券公司进行方案设计、担任财务顾问、分销等工作。也可以与证券公司探讨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工作。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向证券公司客户提供外汇理财等服务,进一步丰富双方的产品线。

(二)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双方优势互补,避免重复投入与资源浪费

通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乃至我国经济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第一,银行业规模庞大,机构网点已经覆盖全国乃至海外,市场占有率独占鳌头,逐渐呈现出了自己的品牌效应。第二,银行已有固定的客户,尤其是与一些大型、特大型客户已形成了长期合作关系,他们共同发展、互相支持。第三,他们对我国市场十分熟悉,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也有较准确的把握,能及时准确地响应各项政策。第四,在我国,国家信誉为银行业提供担保,所以在金融体系中具有很高的信誉优势。

证券公司在我国只有十余年的历史,因为起步较晚,良好的营销网络还有待建立。自2001以来持续了四年的股市大熊市,给我国证券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证券公司转变了经营策略,相继收缩战线。甚至有部分券商挺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来获取暴利,如操纵市场、挪用客户交易保证金,导致了投资者们怨声载道,证券公司信誉受到了极大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与证券公司充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三、发展银证合作的举措

(一)提高银证合作的风险控制水平

当前我国风险控制机制尚未健全,制约了银证合作的实施效果。不可否认我国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薄弱环节,由于缺少风险控制手段和相关经验,导致银证缺少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双方的合作空间。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水平,但同时也将银行引入更为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因此,加强双方合作,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防患于未然,是商业银行在激烈竞争中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1、研究市场变化,及时改变营销策略。对于市场出现不利营销开展的因素时,要在不断优化产品及服务系统性能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客户营销策略,尽可能地根据市场变化进行价格调整和产品的组合。随时了解同业、证券公司及客户的信息,加强对国家政策、市场信息的把握和解读能力,分析预测证券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可能产生的变化,有效控制政策及市场风险的发生。

2、慎选合作公司,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把可持续发展能力纳入证券公司准入核心。由于证券公司风险突发性强、复杂性较高,监管部门的要求严,所以在对其设定准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根据监管会对证券公司的管理要求如净资本、业务范围等,结合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指标,细化证券公司准入标准,选择资产质量好、管理能力强、合作空间大的合作对象,从源头降低经营风险。

3、建立业务风险信息反馈制度。一要加强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的综合分析,及时调整业务经营方针和发展策略;二要加强对风险的调查、分析、研究、分类,挖掘各类业务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为防范风险提供指导性意见;三要紧跟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时在全辖机构传导信息,确保与证券公司合作的业务合规、健康发展。

4、强化规范操作。把握业务发展重点和关键点,提高全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对新业务、新产品,根据监管要求、相关政策变化适时梳理,完善现行相关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刚性和遵循效果。对各项合作业务涉及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坚持平等自愿、质价相等、有据可依的原则,细化严格会计核算,及时足额入账,不得乱列、混用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调整人才结构,培养高素质的综合金融人才

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业务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创新人才,特别是具备专业素质、并且富有挑战精神、又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的经营管理者。缺乏专业人才已成为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问题之一。要实现银证高层次的合作,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对于老员工,我们要适当降低他在银行关键岗位的比重,适时地为银行注入新鲜的活力;分阶段的派出老员工去学习新业务和新知识,在观念上永远跟上时代的步伐;改进原来的绩效考核内容和方法,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协助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层次分明、具有银行特色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有发展潜力的新员工,我们更要重视,用丰厚的薪资和优越的办公环境吸引高素质人才。与其他人相比,高端人才在学习能力和理解能力上占有很大的优势,可以培养他们积极开发银证合作的创新业务,加快银证合作的步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