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定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
3.建筑面积:________
4.结构类型:底层为框架结构、地上6+1层为砖混结构。
5.设计单位:________
6.监理单位: ________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 外墙面砖改为外墙漆
2. 客厅推拉门取消
3. 本工程为满七层,结构找坡
4. 楼梯踏步为水泥砂浆面清光
5. 外墙40 X 40 深灰色栅格取消
6. 厨房与阳台之间门带窗(MC-2324)取消,阳台改为封闭式厨房。
7. 其余均按原图施工
三.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记)
1.开、竣工日期
1.1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工期____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四.付款方式
本工程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包干,____元/平方米;在施工过程中,如按甲方要求另增加工程量的,按双方协商价计算;本工程为垫款主体二层,二层预制板安装完毕,甲方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给乙方,主体五层预制板安装完毕,甲方按合同总价的15%支付给乙方,主体七层完工,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内、外装修完工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其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的12%,滞留3%作保质、保修金,等到保质、保修期到后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处理
1.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3. 本补充协议系《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实质性补充,若二者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5.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5日内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为了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事宜,根据市场机制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施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节约费用。经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承包的范围和方式
2.1 xx项目工程合同价:合同承包总价为 xx,(),总建筑面积,合同优惠率为xx,详见下表:
(略)
2.2工程承包范围:
2.2.1、承包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水、强电、暖通、消防(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及通风排烟系统)、弱电(只计管、盒预埋)等施工图纸和发包人有关说明(包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
2.2.2、本工程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电梯由招标单位另行组织专业招标,不在此发标范围内。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工程配合费按每平方米伍元整(5元/㎡)计取(配合内容:提供垂直运输设备、提供一间现场临时仓库、提供临时水电),电梯配合费(包括井道脚手架搭拆、垂直运输设施的使用、不小于6m㎡的三相五线导线、施工电源箱提供到每个电梯机房、预留孔洞的整改、电梯洞口的安全防护等相关工作的费用,并提供一间现场临时仓库)每台陆仟元整(6000元),列入税前造价。其他未列工程不在计取配合费,但不排除总承包商的无条件配合义务。
2006年4月,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稱三鼎公司)承建了柳州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稱望泰公司)在广西柳州的一处建筑工程。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原系朋友,合作意愿很快达成。
2006年4月30日双方先签订了该工程的《补充协议》,该时间早于2006年12月25日签订的备案《施工合同》八个月。
其间,三鼎公司向望泰公司交纳了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并提前开展相关的工作。
此时,望泰公司还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双方约定待正式招投标、施工图纸出来之后,再按照新的备案合同来执行。按照行业规定,也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8个月后,望泰公司进行了招投标。此时,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大幅上涨,双方同意调整合同价款、工期等内容,并对权利义务作了新的约定。双方于2006年12月25日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签订了《施工合同》,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并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上明确注明“无补充协议”。
两年后,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然而,双方就结算依据问题产生了纠纷:三鼎公司要求按照备案的《施工合同》,而望泰公司则坚持按照《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柳州市中院一审支持了望泰公司。
三鼎公司的律师认为,法院在审查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参看补充协议是否改变了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合同价款,也包括工期和质量标准是否一致。价款变更相对于中标合同总价款变化比例较大,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有关工期、收取保证金等的约定更是严重违反了建筑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补充协议》无效。
并且,本案的补充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差价非常大,按照一审的鉴定报告二者相差1100万元之多。补充协议约定的取费、结算、分包、让利、违约责任等内容,也与《施工合同》不同,完全改变了双方施工合同的重要条款,导致了利益失衡,对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颠覆性的改变,对三鼎公司基本权利和义务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审理期间,双方还就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争议不断。
按照常理,补充协议应该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后,三鼎公司之所以要在在主合同签订前8个月时与望泰公司签订违背常理的补充协议,是因为着急拿到施工工程。
在一审期间,望泰公司说,补充协议在《施工合同》之后签订;而在广西高院二审期间,又说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与备案合同的签订的时间是同一天。
柳州发改委《通知》效力大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认为,根据“柳州市发改委曾颁发《关于柳州市市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稱该通知),明确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鼎公司的律师认为,柳州市政府尚不具备立法的权力,其下属的发改委下发的通知更不属于地方规章。然而,该《通知》却被一审法院当作审理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望泰公司提交的该《通知》内容执行,也只是说明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但并不是说建筑施工合同可以不备案。因此没有备案的补充协议一样不能代替备案的《施工合同》。
一审法院就本案的工程合同纠纷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咨询,该委员会在2012年7月4日作出答复:“该工程是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属于我国招投标法调整的范围;本案备案的合同是属于中标的合同,程序合法,如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则上没有改变原合同的实质内容,并有合理、客观的理由,且没有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予以认可,对是否使用司法解释的21条由法院考虑。”该答复法院并未采信。
但是,一审法院却采用了该答复的附件即柳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补充协议有效性的行业意见书》,其稱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工程施工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确实是双方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变更,而不是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三鼎公司的律师认为,望泰公司是柳州的地方企业。而三鼎公司是浙江的企业,该协会出具的意见书完全带有地方保护特色,明显偏袒一方。
备受质疑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三鼎公司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依照桂众造价[2011]142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下稱《鉴定报告》)认定了本案的工程造价,但该鉴定报告既违反了法定的鉴定程序,又违反了基本的常识,内容不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但本案的《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员只有一名造价工程师,而且在《鉴定报告》的最后一页只有这名工程师的盖章,没有其本人签字,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最少司法鉴定人数等的规定。因此,该《鉴定报告》违反了法定的鉴定程序,应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鉴定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为52263平方米,鉴定结果为: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按补充协议价为30945189.07元,扣除工程逾期罚金的情况后总价为25015189.07,(即土建造价为每平方米478元左右);按《施工合同》价为36004672.02元。(即土建造价为每平方米689元左右)。
该鉴定报告鉴定的土建造价单价为每平方米400-700余元之间,这个价格完全背离了一般的建筑常识,在该地域该时间根本不可能建房,何况本讼争的工程是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层住宅,还带地下室,这个造价完全背离了建筑业一般价值规律,违反了基本的建筑常识。
另外,该《鉴定报告》严重不公,其根据补充协议和施工合同计算的结果相差1100万元。所以,望泰公司坚持要求按照补充协议来执行。
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产品、而建筑产品和其他产品相比具有固定性、形体庞大、生产的流动性、单件性、生产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2)合同的内容繁杂
由于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涉及到多种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这些方面和关系都要求施工合同内容尽量详细,导致了施工合同内容的繁杂。例如。施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内容外,还应对安全施工、专利技术使用、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运输、验收等内容作出规定。
(3)合同履行期限长
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再加上必要的施工准备时间和办理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的时间。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4)合同监督严格
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人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国家对施工合同实施非常严格的监督。在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全过程中,除了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外,合同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金融机构等都要对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的监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__________________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___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________份,承包人执___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 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 于 年 月 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works are usually long cycle, a long period of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large and complex project to determine the input of manpower, material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more, and increased risk. Therefore, how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risk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 prevent damage to the business interests of each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blem.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risk prevention; risk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如何加强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风险,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主要是在施工合同形成、谈判与正式签定合同和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参与投标取得合同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加强对项目合法性的审查、合同项目发包主体的审查。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作风和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设计的施工图,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拆迁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业主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实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为了减少风险,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二、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取得合同谈判资格后,应把主要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实质内容审查时,对有关的条款内容应引进足够重视。要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约定的风险,如开工时间约定以开工报告之日起算,合同约定按日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好有封顶条款,对工期保证金的处罚约定要合理,避免逾期数日全额扣罚。要注意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条款的风险防范。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条款的风险防范,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尽量不要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争取约定默认条款,保修金条款应明确约定分期扣回的时间和比例。注意对通用条款的研究,把握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关系,化解通用条款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运用通用条款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内部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注意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应选择有合同谈判能力和有经验的人为主进行合同谈判。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对业主的约束条件。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力还要靠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合同订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同草稿进行评审,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周到,并作明确的确定,不能存有侥幸的心理。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规定,不要以口头承诺和保证。合同中应体现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
三、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承包人应认真研读施工合同,切实加强工程签证工作,确保发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函件均有签收原件。
目前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基本上都采用了GF-1999-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该合同文本条款对于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具体实施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仔细研读施工合同条款。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所有发给业主的函件均必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签收原件应由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移交存档。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所有对外用印应建立相应登记台账,并由专人保管印章。在工程签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凡是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如果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随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但是承包人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2、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签收后7天内仍未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顺延均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并不必然使工期顺延,承包人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履行相关手续,工期才能顺延,即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须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仅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实并提出要顺延工期,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则工期仍无法顺延。在现实中,不少承包人确实曾经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了工期顺延的请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这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承包人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教训尤为深刻。
4、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应由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发函。
根据2005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包括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则视同已同意该项调整。但是如果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也有权不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明确的调整金额,以免日后出现发包人不予认可的情形。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
工程完工后,一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则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那一天将作为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不仅意味着承包人按期全面完成工程施工,同时也意味着工程质保期开始起算。在现实中,由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时间会滞后,承包人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承包人不利。
对于甩项竣工或者由于发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项目未完工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而发包人又要求先行使用的,承包人一定要与发包人办理书面的工程移交手续,一旦办理,则工程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发包人承担。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将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并可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修期。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签收后逾期不予审定的,视同认可,发包人拒绝签收的,承包人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交。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新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而在现实中,承包人一般很难做到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这就需要承包人组织专班、加快进度、及时编制并提交结算报告,以免日后发包人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签收。
(二)充分认识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重要作用,慎重订立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就许多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这些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同样构成了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个别协议或纪要甚至对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合同条款做出了重大修订,而这些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往往是以各项目经理部的名义签章,随意性较大,承包人的高层领导对此并不知情,从而使合同履行游离于承包人的监控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往往就是凭一份关键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而导致案件胜诉或败诉,因此,承包人应充分认识到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的重要性。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此外,针对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大量“黑白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应以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换言之,没有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就不能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因此承包人在工程中标后和发包人洽谈施工合同时就应该尽量完善相应条款,在准备提交备案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就条款理解发生争议。
(三)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托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项目,引荐甲方与该项目的向甲方提供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
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面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有效。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全面履行和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居间报酬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报酬为
2、居间报酬在甲方与乙方引荐的该工程施工合同后进场三日内先支付部分按 支付(每次支付 )。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
五、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双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做出不利于对方的行为,否则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律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1、如果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转委托。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金广平,本溪市溪湖区旧区改造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人:史振龙,本溪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鲍鱼圈区海星办事处草房村。
法定代表人:门忠卿,总经理。
委托人:李家才,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志凡,原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宏远公司经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3年7月9日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宏远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签订《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工程,建设性质为整体承包,自行设计,自行订价销售,总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工期为1993年8月至1995年7月。区政府的责任为:宏远公司资金到位后20天内做好施工地区的三通一平,提供平面规划布置图。宏远公司的责任为:一次性注入建设资金400万元;向区政府交付工程总造价2.5%建筑管理费。协议签订后,因宏远公司一次性注入建设资金400万元有困难,双方又于1993年8月16日达成了《关于对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书的补充意见》,约定同意宏远公司一次性注入建设资金50万元以上即可。为溪湖站前小区建设的需要,区政府于同年9月1日下发了《关于成立“本溪市溪湖站前小区建筑工程指挥部”的通知》,成立了本溪市溪湖站前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任命王志凡为指挥部负责人,同时决定从即日起启用该指挥部及指挥部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同年12月10日指挥部与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指挥部为发包方,海星公司为承包方承建位于本溪市溪湖区站前小区政府左侧住宅楼、综合楼。开工日期为1993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为1994年11月15日。合同价款暂定为1800万元以预算为准,给付方式为海星公司垫付一层以下经济支出,一层以上指挥部按工程进度表每月15日前拨进度款,工程预付款及结算方式按工程总造价含一层和基础拨到90%停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次付清,扣留保修费5%。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即双方违约各罚款3%(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实际发生计算;指挥部不按时付款应承担海星公司垫付工程款的银行同期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海星公司开始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垫付了工程款,指挥部先后付款人民币5060049元,该款实际是区政府支付的。后因指挥部未能按期给付工程进度款,致使该工程于1994年10月15日停工。1996年2月15日指挥部与海星公司就该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一)经双方确认,截止1994年10月15日止,海星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累计12177664元,其中指挥部已给付5060049元,尚欠工程款7l17615元。(二)因该工程资金不到位,双方同意该工程竣工时间顺延至1996年末。嗣后,虽经海星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但指挥部至今未能给付。1996年4月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由于续建资金不足,已无力继续组织下去,请区政府出面,对小区建设工程全面接收”。1996年5月区政府同意承担指挥部所欠海星公司工程款。区政府与宏远公司后因工程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同年7月4日作出裁定,立即终止双方签订的《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书》。现站前小区工程已于7月由区政府接收,区政府另找施工单位,并于8月起陆续恢复施工。
另查明:站前小区工程系由区政府所属的溪湖区旧区改造办公室申请立项,并取得建设用地。指挥部系区政府为溪湖站前小区建设需要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指挥部与海星公司签订合同后,实际由区政府与海星公司享有和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星公司与指挥部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平等自愿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无违法内容,且已实际履行,故应认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海星公司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指挥部未能按期如数给付工程款是错误的,故海星公司要求按双方协议确认的数额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有理,应予支持。因指挥部系区政府为该工程成立的临时机构,故应由区政府承担给付义务。关于区政府提出站前小区工程系由宏远公司整体承包,指挥部是区政府为宏远公司成立的临时机构,区政府不直接参与管理应由宏远公司承担责任问题,根据站前小区工程是由区政府所属溪湖区旧区改造办公室申请立项及取得建筑用地,属区政府建设项目,指挥部系区政府为该工程需要而设立的临时机构,现该工程项目已由区政府全部接收,海星公司与宏远公司之间又无任何合同、协议及经济往来的事实,区政府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区政府与宏远公司的联建纠纷可另案处理。鉴于区政府就该工程已另找施工单位恢复施工,故海星公司与指挥部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终止履行,并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由区政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
(一)海星公司与指挥部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
(二)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海星公司工程款711761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时间从1994年10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海星公司违约金54万元(按工程总造价1800万元的3%计算)。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区政府负担。
三、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区政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不是本案被告,指挥部对外签订的合同应由指挥部负责人王志凡承担,与其无关。原审依据补充协议认定其欠海星公司工程款7ll万余元是错误的,事实是站前小区工程自其接收恢复施工后,施工队伍仍然是海星公司下属工程队,并向上述工程队继续支付了指挥部拖欠的工程款。目前工程继续进行,原审判决终止指挥部与海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背法律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故请求改判。海星公司、第三人王志凡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区政府的上诉请求。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黑白合同”是我国法律对建筑市场加强监督,加强监管之后,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或承包方为了实现一己私利,逃避法律监管而采取的手段。“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虚假招投标的集中体现,其存在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自然社会因素。当前建筑市场由买方市场转向卖方市场。新的施工企业不断涌现,新的技术,新的工艺层出不穷。作为个别承包方,面对激烈的竞争,比技术不成,比能力不强,自觉采取正当的方式,无法在竞争中获胜,所以在竞相压价的同时,屈从于发包方的不合理要求,作出各种承诺或补充协议。由止铲生“黑合同”。当然也有些时候,是承包方在获得工程后,反而利用工期紧、发包方无法临阵换将的客观现实,向发包方提出各种要求,从而获得高于招投标合同的利润或低于招投标合同的质量标准,从而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这些都是“黑合同”产生的自然社会因素。二是法律因素,法律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压抑了承包或发包主体私利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私利的惯性膨胀孕育出的毒瘤就是“黑白合同”。法律的监管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私人利益与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便会形成一对矛盾,这对矛盾冲突时便会引发当事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监管,从而签订“黑白合同”。
1998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从不同的侧面对工程招投标做了明确规定,使构成特殊法律关系的招投标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建设工程的合法发展模式和正确运行轨道。任何背离这种发展模式和运行轨道的做法都将给自身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黑白合同”自产生之初即呈现出来的巨大缺陷就是明显的例证。
二、理论和实务界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不同态度
以杭州某建设公司诉浙江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为例。2000年8月5日双方通过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00年8月8日双方又订立了补充协议,对承包范围,工期、价款优惠差价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做出了不同于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内容的约定。纠纷出现后,对于哪份合同有效,应当以哪份合同结算工程款双方争议很大。一审法院认为如果按照未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认定补充协议有效。二审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第59条立法本意是要规范招投标行为,而不是一概将招投标之外签订的合同统统认定无效。而且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得到了实际履行。据此认定补充协议有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本案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采取了实际履行的原则,以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倾向了保护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对于该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观点,有很多不同意见,认为原被告背离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再行订立补充合同,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补充合同无效。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分析,此案是典型的“黑白合同”、在实际招投标中,黑白合同大量存在,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合同双方似乎心照不宣,也很少有人闹到法庭,但一旦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时,由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招投标合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合同理念的不同理解,在进行司法裁判日它产生了许多截然不同的结果。
1、一种观点认为,经过招投标和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签订的唯一有效合同,在此之外签订的任何补充合同或承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和背离立法思想的,应当认定无效。
2、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是相关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即使是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如果没有得到实际履行,也就无法要求当事人按照原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实际履行的内容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就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执行。毕竟民事主体不应该仅仅对承诺负责,更应该对承诺支撑下的行为负责。
3、还有观点认为,“黑合同”应视以下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①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②“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这里,司法角辫未就“黑白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规定。
三、笔者对解决“黑白合同”问题的思路和意见
笔者认为,“黑白合同”的成因诚如前文所述,是相当复杂的,解决起来,自然也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生硬处理,兼顾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特殊性及一般合同法所讲求的实际履行原则,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大原则,去把握“黑白合同”的实质内容,才是正确的解决办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和处理:
1、不能简单的以“黑合同”签订于“白合同”之前来认定“黑白合同”均无效。
当然,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虚假招投标行为。如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要求意向投标人写承诺书或与其签订合同,对工程取费、付款条件、垫资等内容 进行事先约定、当一切谈妥,中标人也已确定后,建设方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这些行为,实质上将招投标作为一种幌子,一种不得不走的形式,却没有将招投标作为实现公平竞争的手段,背离了招投标的本意,剥夺了其他招标人的平等地位,其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第55条,是虚假的招投标,自然“白合同”与“黑合同”均为无效。但“白合同”与“黑合同”均为无效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招标投标法》第43条和第55条,只有符合这两条规定,才能认定“黑白合同”均无效。否则,一个未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而产生的合同,不能轻易就将招投标合同陷于无效的境地。
2、保护合法的合同变更的权利。不能以“黑合同”签定于“白合同”之后就当然否定“黑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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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协议范本甲方:乙方:(AAA有限公司、BBB有限公司合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借款协议》,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前述协议中涉及的资金共同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融资合同融资合同: 融资合同FNANCING AGREEMEXIT 200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YH交易号:YH.RK-5BBG916 执行代码:YHBG3C1218 签约地址:中国深圳甲方(投资方):香港鑫海投资发展公司 乙方(项目方):四川黄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为发展教育、环保、医疗、
抵押贷款合同范本抵押贷款是银行发放企业贷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应用起来也比较混乱。以下是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抵押贷款合同相关范本。
化学工程建设公司采购招标书范本招标书又称招标通告、招标启事、招标广告,它是将招标主要事项和要求公告于世,从而招使众多的投资者前来投标。以下是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化学工程建设公司采购招标书相关范本。
工程合同书范本3篇发包人:*****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经过邀请招标,发包人确定 所有空填全 为阳光海岸别墅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正规理财合同范本甲方: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地址电话:传真:鉴于:(1)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存续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财规划服务;(2)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拟基于其自身财务现状委托甲方帮
计算机行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经营目的要明确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贯彻、落实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途径,我国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而且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
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协议书模板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范本广义的流动资金指企业全部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材料、在制品、及成品)、应收账款、有价证券、预付款等项目。今天查字典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流动资金借款相关合同范本。
不可撤销担保书范本2篇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
借款反担保协议范本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今天查字典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借款反担保相关协议范本。
建材产品购销合同范本3篇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模板补充协议是合同条款的延伸,以下是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模板。欢迎阅读与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模板一甲方:临创新大厦乙方:临有限公司应甲方要求,在原甲方与乙方20xx年5月11日签订《临沂
北京施工合同范本3篇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北京施工合同范本。
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范本3篇住房置业担保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范本3篇股权转让合同又称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由于股权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多,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一般都需要签署书
简单股权转让协议范本3篇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转让方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转让方[ ]将其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 ]以其持有的股
金融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代表人:乙方:负责人:为建立长期、良好的金融合作关系,缓解乙方会员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提高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决定建立金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建
委托贷款合同范本2篇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