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消费金融行业市场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消费金融是促进消费的一个重要引擎,也是各大金融机构增值业务中的一个亮点。首先,消费金融可以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这两个角度来看。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告诉《经济》记者,传统金融并不是消费金融里的领导者,因为它在很多风控和消费场景的把控上并不是很强,传统金融做消费金融和做传统信贷并没有太大区别。
而互联网金融做消费金融一方面是为了迎合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服务的都是个人,个人风险把控的能力会更强,而且互联网金融的风控理论都是创新的,它需要一些新的市场或人群来验证自己的理论是否正确,然后通过一些数据的纠正来调控模型。另外,电商已经兴起,互联网金融在这个环境下在消费金融领域布局其实是通过掌握消费资源去做消费信贷,其更倾向于J物不贷钱,这从风控的角度上来讲比传统的信贷方式更进了一步。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金融,如普惠金融,将以前大的金融机构不关注的长尾消费群体纳入消费信贷群体中。零点研究金融行业总经理杨轶对《经济》记者表示,这对各大金融机构产生了一些冲击,但由于监管和风控等要求,这些群体目前还不在核心消费金融的消费群体中。
银行是消费金融的主力军,而银行业致力于消费金融领域中的布局,政策放开是直接动因。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据统计,目前国内已有18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占八成,即主出资人为银行。易观金融高级分析师王蓬博对《经济》记者表示,对银行来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扩大在消费信贷市场的影响,相对于其余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银行资金成本更低,来源也更稳定,还有着成熟的征信和审批模式。
不仅如此,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理事李高阳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利差收窄,行业竞争激烈,资金成本上升,利润受到挤压,与公司客户相比,个人客户对利率的要求弹性较小,“因此,消费贷款、个人贷款是银行调整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方向之一,大力推进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布局,是商业银行转变盈利模式和定价机制的必然选择。”
而对于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和电商消费金融平台来讲,开办销售金融公司可以提升主业的销售业绩,能有效地缓解库存压力。“产业系拥有可把控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但由于在体系内开展业务,消费场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王蓬博对记者说。
坏账率和风控成消费金融规模扩张的隐患
金融机构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主要依赖政策优势和市场空间优势。国家目前大力支持消费金融的发展,并且消费金融前景可观,预计到2020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或可达到十万亿元级别。
2013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达到60亿元左右;2014年交易规模突破150亿元,增速超过160%;2015年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元年,政策的密集落地,大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使当年交易规模突破2300亿元,增速超过1180%;2016年,消费金融已形成万亿元级市场,坐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头把交椅。
对此,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刘小亚对《经济》表示,保守估计,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2017年或可达到2万亿元的市场规模。
“2万亿元仅指线上,结合线下,市场远不止于此。”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也对《经济》记者表示,消费金融市场无论在量和质的方面都发展迅猛,如增长速率高、业务模式不断创新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未来整个行业的竞争肯定会持续加剧。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如准入门槛低、信息审核不严导致骗贷增多、坏账加剧等。
在刘小亚看来,目前这个行业最大的隐患就是部分金融消费公司坏账率过高。“消费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吸引了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加入,互联网思维的引入造成了重客户流量、轻风险控制的问题。”部分公司风控做得较差,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为以后的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另外,我国国民征信体系并不健全,不完善的征信体系不能对行业形成支撑,不能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有充分的了解,这将是阻碍行业发展的另一问题。
目前大家都看好消费金融这个领域,积极进入抢夺各类消费场景和领域。杨轶表示,在扩张过程中,难免在坏账率和风控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另外,专业人才的匮乏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
随着坏账率的提升,如何做好风控,如何有效构筑垂直行业壁垒,将是每一个消费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消费金融市场的平台主体主要有三类,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和P2P平台。“互联网金融起因于金融行业的电子化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行为习惯,上述三类主体在不同程度上都选择了拥抱互联网。随着技术的变革和应用,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李高阳对记者称,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和出现隐患并不存在必然关系,互联网金融消费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场景构建和风险控制,场景构建是营销的法宝,风险控制是安全的保障,如能有效地兼顾二者,市场最终就会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
行业深耕为消费金融发展的趋势
有观点认为,消费金融将进入深耕细作阶段,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很多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率已高达20%以上,2017年消费金融行业将面临大洗牌。那么,未来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究竟如何呢?
“未来大的趋势应该是呈增涨态势。”杨轶认为:“但在不断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洗牌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产业从不健全走向规范健康,需要一个过程。”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李高阳并不认为2017年会出现消费金融行业大洗牌的情况,“2016年是消费金融市场的‘爆发年’,今后几年将是行业的‘繁荣年’,市场仍处于上升阶段。”
李超也表示,2017年消费金融市场洗牌的可能性不大,洗牌有可能是一种软着陆,企业自己决定不再做消费金融,但会很好地善后,会采取很平稳、很柔和的方式处理。另外,现在做消费金融,考量的不是金融机构的金融能力有多强,而是金融机构对于消费环境的掌控国度有多大。“掌握消费场景的机构已经和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联合,要么在它的消费体系里搭载一些消费金融服务,要么自己独立成立一个网络金融部。”
尽管行业竞争加剧,但是消费金融的市场需求还在不断扩大。在刘小亚看来,我国消费将明显呈现出“外出就餐―娱乐―家庭住房和汽车消费―医疗保健”的升级顺序。“虽然行业存在一定隐患,但是在市场需求的促进作用下,相信各大金融机构会更加严格控制风险,规范市场运作,进一步促进消费金融升级。”
随着移动支付带动线下商业的互联网化,消费场景开始决定流量入口和消费程度。场景的多元化必将引发市场格局的重构,“深耕行业、更加理解消费者的公司必将重构消费入口,出现多极取代单极的趋势。”王蓬博表示,不管是从供给侧、需求侧的角度来看,还是站在宏观政策的层面看,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活跃度都将持续增加。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会议指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会议确定,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一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要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三农”、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等建设。
三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政策背景: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环境异常复杂,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是当前和今后经济金融工作的大局。我国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工具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要求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并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近期,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第七次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致赞同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从国外金融市场发展历史和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品,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
前期试点: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
2005年至2008年底,共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后,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继续试点,共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6单、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已有授信内支持铁路、船舶等重点行业改革发展,加大对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降低商业银行资本消耗,促进实体经济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三是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四是有利于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满足投资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需求,加强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风险共同识别。
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银监会于2013年8月30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逐步趋于成熟。
《指引》分为5个章节,共计43条,涵盖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和监管部门作用的描述。
《指引》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要求: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
《指引》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
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9月下旬,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和调整。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办法》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三是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办法》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办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为了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消费金融公司,弥补结构单一、产品种类欠缺和供给与需求的现实矛盾,2009年7月22日,中国银监会正式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成立条件,预示着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支新生力量,从此登上了我国信贷市场的舞台。
2010 年,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三家消费金融公司筹建,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分别是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同年12月,中国银监会同意PPF集团在天津试点成立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由PPF集团全资建立,目前注册资金为44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首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从成立后几年内,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范围方面,业务范围相对传统商业银行已宽泛许多。经营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贷款,用于其向经销商购买事先约定的耐用消费品或一般用途消费品,主要包括家电、教育、房屋装饰、旅游消费等事项的贷款,所经营业务都不涉及房贷和车贷,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在目标客户定位上,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主要集中于具有稳定收入或是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中低阶层消费群体。
2012年互联网金融在国内首先提出,互联网与金融紧密结合加速了金融普惠化的进程。以分期乐、趣分期为代表的创业型公司直接将服务目标用户定位为个人消费者,为其提供信用借贷的分期付款服务。京东于2014年2月推出了“京东白条”、天猫推出“天猫分期购”以及“花呗”等理财产品为自身平台用户提供分期消费服务。许多电商平台开始尝试利用互联网思维进行跨界合作,如通过线上平台与线下销售网络的结合形成O2O消费金融模式。
相对于传统消费金融行业,以京东金融、花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优势在于,一方面,多维度的数据积累将激活传统金融单一维度的数据价值,提升数据风险管理的科学性,风险管理与互联网的结合已是必然的方向和趋势;另一方面,加大与消费流通企业的合作,将自身数据触角和范围进一步延伸,维持对消费者行为的360度全方位把控,促进了行业生态链的完善。
2013年9月银监会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包括重庆、武汉、西安、 杭州、合肥等10余个城市获得试点资格,但仍须坚持“一地一家”原则;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将消费金融公司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已全面放开,图1为中国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概况。
至此,我国目前的消费金融市场,除去主要由商业银行掌握的房贷和车贷外,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其专业性和正规性(纳入监管),使得它们能够专注地围绕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与其特征匹配的消费金融产品;互联网消费金融体系,主要依托于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数量众多的P2P、小贷公司和线下贷款中介公司,它们都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都是为不能够在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个人或者是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资金,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缺陷,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必须注意的是,P2P和线下贷款中介公司目前还游离于监管之外,并无拿到合法营运的牌照,对消费金融行业安全构成威胁。 图1. 中国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种类丰富,良莠混杂
根据《2016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基于1122份客户样本的调研。消费信贷客户以中低收入的年轻群体为主,超过60%的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一半以上的消费信贷被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其中,近三分之一的客户将贷款用于购买家电,占比最大;其次为家装、教育、旅游、交通工具等。
消费者对于消费金融行业的认知度较高,91.00%的客户在申请消费信贷前已经听说过“消费金融”行业,87.97%的客户了解过央行的征信系统。易得性(54.99%),即资质要求和审批难易程度,是客户选择消费贷款时的最重要因素,该项所占比例远远超过申办流程的便利性(13.19%)和消费信贷商的受监管程度(12.92%)和费率(10.61%)等因素。超过一半(51.60%)的消费信贷审核时间超过一天;审核通过后,近八成(77.72%)的消费信贷商可在一天内放款。但是也有22.28%的贷款发放时间超过了24小时,效率有待提升。
市场上消费信贷产品种类丰富,还款期限主要集中在6-24个月区间,大部分(79.83%)贷款的年利率都在30%以下,极少数(0.90%)贷款的年利率达到了50%以上。
中国目前的消费信贷市场,大致可以分为官方核准可监管的消费信贷市场和未经官方批准监管的消费信贷市场。
官方核准可监管的消费信贷市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5家消费金融公司正式开业。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呈现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客户群体逐步增长,服务中低收入人群、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大幅提升,股权结构不断优化”的良好发展局面。截至2015年末,消费金融公司行业资产总额637.95亿元,贷款余额573.74亿元,累计发放5万元以下贷款989万笔,占比94.05%。消费金融公司行业自运行以来累计服务客户已突破1000万人。
未经官方批准监管的消费信贷市场主要分为为数众多的小贷公司、P2P网络平台和中介服务公司。
小贷公司规模估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2016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41家,贷款余额9293亿元,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减少111亿元,小贷公司从业人数112646人,实收资本达到8307.2亿元。从结构上看,小贷公司设立机构和贷款余额最多的为江苏省,分别达到633家和983.1亿元。
P2P网络平台规模:根据网贷之家的最新《P2P网贷行业2016年10月月报》,截至2016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增至7486.72亿元,环比9月底增加了5.00%。而2015年同期,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为3278.75亿元,同比增幅达到了128%。按照2016年以来网贷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基本可以实现2016年底网贷贷款余额突破8000亿元,相比2015年年底的贷款余额翻倍的目标。从各省市分布上看,前五位由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所占据,总贷款余额达到6808.67亿元,占全国贷款余额的比例为90.94%。 图2. 普惠值排名(CCWE和G20加总后排名)
中介服务公司,近年来各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形式的组织更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纷纷涉足民间借贷。但伴随着陆续爆发的“欺诈门”、“非法集资门”、无力还债等“跑路潮”,不但让数以千计的公众受到牵连深受其害,更给民间借贷行业带来重创,相应地行业规模的估计更是无从谈起。从未来发展趋势看,这类公司要明确好中介服务的定位,不断向着合规、合法、阳光化经营发展。
持牌最佳,商行次之
《2016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从普惠度、安全负责任和客户体验等三个维度对消费信贷商进行评估。结果显示,捷信、中银、北银、中邮等依法纳入监管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在三项榜单上均名列前茅,综合优势明显,以领跑之势带动消费信贷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在普惠度方面,《2016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通过清华大学CCWE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和借鉴《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从消费信贷的申请难易程度、申请成本、使用情况、可得性、覆盖面、可靠性、市场行为与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结果显示,捷信、中银、北银等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中坚力量在市场上的表现越来越明显。特别是排名前列的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近些年通过大力拓展业务网络、发展驻店式消费贷款及开发多样化、线上线下全覆盖、申请灵活的消费金融产品,覆盖了传统金融机构所覆盖不到的领域,对发展消费金融的借鉴意义重大。同时,银行系和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自身客户资源沉淀和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也在挖掘传统金融不能涉及的低端利基市场,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例如京东金融等。(图2)
在消费信贷商的安全和风险可控性方面,综合结果显示,排名前十的消费信贷商中,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占据八席,其余两席由银行系的南京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代表京东金融获得。可以看出,依法纳入监管的消费信贷商在完善风险控制模型、定期更新风险控制系统从而加强风险管理方面有着良好的基础和实力。
在事前监管方面,排名靠前基本上是风控模式完善和有效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来分析消费者信用特征的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例如,捷信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完善的风控系统以及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能实现对消费者的360度全刻画,从而在事前监管方面录得最高分。(图3)
现代经济学对银行监管的原因、必要性及其应达到的目标的解释,主要建立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之上,特别是“市场失灵理论”与“信息经济学”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银行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运行过程中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为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和信息不完备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而做的制度安排。从理论分析的逻辑看,主要有两个基本分析视角:一是基于银行系统的宏观视角,主要着眼于银行系统本身的重要性及其外部性效应,认为银行体系在提供金融服务等特殊商品外,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对整个经济体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从而使得银行体系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银行业是高风险聚集的行业,同时银行风险会引起系统风险,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破坏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因此,需要政府部门介入,通过外部监管来限制银行倒闭的不利影响,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另一种视角则是基于银行合约参与者——存款人的微观视角,主要着眼于保护一般存款人及金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Kareken,1986)。认为在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委托关系,为保证作为人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金融商品的消费者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于银行而言,为避免银行经营者在使用存款人的资金发放贷款时过于冒险、损害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需要对其进行监督。但由于银行与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督成本很高,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着普遍的“搭便车”倾向,中小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寻信息或干预银行管理。因此,银行监管对中小存款者而言具有公共品性质,供给严重不足,需要政府承担这一公共品的供给。
作为这两种不同的理论逻辑和关注视角,尽管在最终监管要求和监管内容等方面是基本统一的,两者异曲同工,都要求被监管行尽可能稳健经营,避免其过度涉险,进而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存款人利益的最大化。以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监管,常常可以获得对维护系统稳定有用的信息,而以维护系统稳定为目标的监管,也照样可以甚至必须对具体业务行为进行监管(王君,2001)。然而,基于两种不同的目标和关注视角,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两者有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的冲突,如基于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角度考虑,在银行业出现一定问题时,出于担心整个市场崩溃的角度考虑,监管者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重要的信息,但从存款人利益的角度来讲,显然具有一定的“欺诈”之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充分知情权,不利于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为了避免目标冲突,相当一批经济学家主张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Wallman,1977;Taylor,1995;Goodhart,1998)。但在具体方案的设计方面,理论界仍未达成共识。较为普遍的一种模糊分类方案认为,各类金融机构由于性质的不同,对维护系统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银行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明显,并且与宏观经济政策关系密切,因而应当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而保险业与证券业的消费者保护特征比较明显,可以由相应的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但在这一框架下,对于某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常常难以同时兼顾不同的目标,只能有所侧重。如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只以维护系统稳定为重点,有时不可避免地难以顾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对证券业的监管,则主要顾及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为避免这种主次的冲突,泰勒(Taylor,1995)提出了一种“双峰”论(Twin Peaks)的观点,认为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可以根据目标的不同,设置两个相应的监管机构。两者的监管对象都同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只是前者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尽量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后者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商业营运监察”性的行为监管,以防止其出现欺诈或机会主义行为,保护知情较少者(中小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机构应以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为对象,而负责稳定金融体系的监管机构应以支付系统为对象。
二、银行业监管目标体系的确定:中国的选择
监管目标的确定与划分,既应当遵循整个金融系统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一般规律,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具体金融机构的体制安排、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环境等国情实际,从既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长远发展的战略发展需要,又有利于保证体制改革平稳推进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具体设计、安排。
从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来看,随着银监会的成立,逐步形成了与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框架。根据最近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央银行除了在传统的货币政策职能之外,还有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能。而在目前正在讨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就把保护广大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首次得到了明确区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银行既承担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宏观职能又负责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微观职能的双重监管目标冲突问题。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专业监管机构,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目标获得独立化,使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得以凸显,有利于存款人利益能得到切实保证。
从理论上讲,银行经营中对存款人或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利益侵害,一方面是基于商业银行经营的高负债率和有限责任制而导致的经营者过度涉险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在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等负债业务取得经营资金并实行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对于其股东与经营者发放贷款或从事某项投资而言,如放贷或投资成功可以取得几乎全部的收益,而如放贷或投资失败则只需承担极小部分的责任,因此,在缺乏必要的债权人监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存在过度涉险的激励,从而威胁到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等。另一方面可能的损害基本与一般企业类似,商业银行可能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降低银行服务的质量和有效产出,侵犯消费者利益,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银监会“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的监管目标定位,就是要通过对于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各项经营业务的检查和监控等各项审慎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服务部门或金融市场其它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或垄断定价的损害,促进各商业银行积极发展、稳健经营,加强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理,确保消费者得到诚实、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此外,由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普遍存在,消费者行为之间也具有相互模仿和影响的外部效应,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在相当程度上还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信心。因此,出于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考虑,监管者还应当提供市场公信这样一种公共产品,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及时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通过增加信息供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经营的透明度,进而增进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出现因集中性的恐慌而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营。同时,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最为根本的是要提高其自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之中,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发展滞后,市场规则及相关知识尚未完全建立并深入人心,居民缺乏必要的金融风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作为监管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还有一个重要职责便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公众披露市场及金融产品的信息,监管者要对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作出判断,并纠正消费者对一些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误解。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这给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一个很好的发展契合点,以消费金融为代表的服务性行业正在成为解决需求和供给结构不平衡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逐年增长,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巨大改变,信用消费、超前消费的消费模式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等都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近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加大对消费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希望可以通过政策支持来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在这样的利好政策下,互联网巨头将迎来发展的新风口。
(二)选题的意义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在今后的几年中将会出现爆发式的增长,消费金融市场主体的竞争也将进入白热化。在互联网背景下,消费金融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市场主体年轻化、服务场景多元化、服务需求多样化、市场范围也变的更大。我们必须加强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进一步的研究,全面了解消费金融的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这样才能为创新金融机构的管理理念、经营方式等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最终提高我国消费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文献综述
孔晓文在《浅谈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中提出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消费金融是非常重要的增长方式之一,特别是在互联网背景下,消费金融的市场范围变得越来越大,必须要对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促进消费金融机构的管理理念、经营模式等的不断创新。最终提高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市场竞争力。
张雪在《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现状和趋势》中指出了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几种模式,并且对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业链进行了分析,对我们今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互联网金融出现改变了用户接触传统金融和消费金融的方式。80、90后成为消费金融的市场主体,用户的消费观念、消费习惯相比传统消费金融有了很大进步。年轻人的消费观念更加开放,更加多元化、个性化、层次化,消费者对品质、品牌、服务的需求急求提升。随着居民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逐渐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开始由商品性消费向服务性消费、由传统型消费向新型消费、由商品性消费向服务性消费转变。社会主流的消费模式由传统的理性保守消费转变为提前消费、信用消费,消费金融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
(二)互网消费金融扩大了消费市场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消费市场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程度不同,人们的消费能力也有差距。各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也不同,给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也带来一定的阻碍。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消费金融的主体覆盖范围更加广阔,许多中低收入群体像农民、学生都能够享受到消费金融服务,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更具普惠性。消费金融的服务场景也逐步扩展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购物、餐饮、旅游等服务场景,又包括教育、租房等传统消费金融覆盖不到的方面,这大大的扩大了我国消费金融的市场扩容量。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改变了市场布局
互联网技术为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许多传统消费金融无法覆盖的群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消费金融得到更快更好的金融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成为众多资本追逐的对象。企业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布局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从服务群体方面来看,重点布局18~35岁的年轻群体,特别是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在此基础上,对消费群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然后针对该群体的核心消费商品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大学生群体,主要消费商品像电子产品、助学贷款等,针对这一场景的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分期乐、人人分期等。
从经营业务来看,教育、医疗、养老、旅游、装修等行业都纷纷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相结合,进行消费金融产品创新。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支持各细分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例如2014年11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鼓励养老健康家政消费,探索发展养老服务的新模式,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消费服务品种将从低端到高端全面覆盖,养老消费面临升级。
从核心竞争力方面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重点发展大数据和征信系统。这对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长期发展大有裨益。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监管将是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能有效的释放消费,助力经济增长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到了经济增速放缓、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和经济结构调整期“三期叠加”的重要时期,经济增长很难由原来的资源、资本和劳动力要素驱动向创新要素转变,原有的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为此国家开始实行一系列政策来鼓励消费经济的发展。通过发展消费经济来拉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必经之路。消费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于中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能有效的扩大金融消费市场,释放居民的消费需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活动的成本,为零散的大众需求筹集资金,推动经济发展。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
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延续至今,许多的企业都开始进入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战场形成了线上线下多元化的消费场景。在未来的几年内,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支撑。
(一)互联网生态和金融生态的结合更加紧密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信息传播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当前,互联网与消费金融的结合正在使消费金融的面貌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金融产业互联网化将成为必然趋势,互联网生态和金融生态的结合会更加紧密。一方面国内消费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依托技术和平台开始渗透到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中国金融产业的各个方面。从产品到服务模式再到风险管理,互联网技术将渗透到消费金融服务的各个阶段。良好的互联网生态和金融生态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大有裨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领域的运作更加规范和透明,同时网络征信系统也将日趋完善,金融行业在现实发展中遭遇到的种种瓶颈也将能够通过与互联网生态的结合得以解决。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范围更具延续性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将是未来消费金融发展的重点,我们不仅要考虑它在短期内的发展战略,而且对于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立良好的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十分重要。所以我们必须从不同的角度来拓展其发展空间。
从时间上来看:互联网金融不能仅仅着眼于目前的消费需求,我们应该伴随着消费金融用户一起成长,经历不同的人生阶段,将消费金融服务渗透到租房、买车、结婚、装修等消费场景中去。从开始就要培养用户的消费习惯,逐步将消费金融的服务深入到用户长期生活中去。
从空间上来看: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服务场景还十分有限,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消费观念、消费方式的转变,将深入到更多的领域中去。只要是人们能够想得到的,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消费金融服务。
(三)大数据助力互联网消费金融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当前,大数据已经成为重塑金融竞争格局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l展,给整个的金融体系带来创新活力。
首先,从客户营销方面,消费金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大数据搜集和了解客户的信息,这不仅包括金融消费方面的信息,还可以了解到客户在各种社交媒体、电子商务等各个生活方面的信息。这对于全方位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和习惯,从而提供更加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其次,从风险管理来看,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搜集网络上的各类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对于用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构建新的信用评价模型,更精准、更有效的评价客户,完善我国的网络征信系统,从而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信贷风险。
最后,从资源配置和产品创新来看,大数据能够帮助我们更加了解企业的自身状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优化业务发展和管理流程,提高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速度,更有效的进行资源管理和产品创新。
(四)垂直化发展
纵观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近年来的变化,垂直化发展将是未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一大趋势。
1、行业垂直化
从传统消费金融的住房、汽车等到现在的医疗、养老、旅游、家电等许多细分领域,各个领域的发展行业结构和运行模式都不一样,这就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要兼具各行业经营和互联网消费经营的能力,对于企业经营的专业化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深入了解各个行业的发展特点,了解市场发展需求,不断的积累发展经验。
2、客户层次化
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就导致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参差不齐,互联网消费金融会根据各个层次的消费者的需求,制定精准的市场定位,为用户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汽车销售中的分期付款业务逐渐带动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汽车金融指的是在汽车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对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短期融资、库存融资和对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等,是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包括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1]。
中国是一个汽车消费大国,根据研究,将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汽车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的关键点,我们正在进入汽车需求量大的时期。但是在现在国内的汽车金融服务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体制性和消费性环境,虽然金融以及非金融机构都在为金融服务的发展采取实践,但是收效甚为,效果不佳。由于市场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业务风险控制和金融监管经验。所以,营造有利于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制和消费环境,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政府是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导,是我国在私家车产业发展一开始,为了促进消费,满足客户需求应运而生的,政府在这项制度的设立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我们可以从有关汽车消费信贷及汽车金融公司的各种管理办法等中明确的得到印证。因此,发展初期基本上确立了政府主导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下都是问题出现后政府才能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对汽车金融业的发展不利。
(二)中国的金融监管还不到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金融体制还有待完善加强
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整个国家金融体制的大环境。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刚刚起步,金融体系不是很健全,这也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很高,除了信用体系不健全之外,金融监管的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部分放贷机构坏账率很高,贷款者不还款的现象屡屡发生,给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
(三)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得不到发挥,商业银行占据着主导地位
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比较完善的国际车贷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是该行业的主体,因为他们对汽车行业比较熟悉,而且对市场变化比较敏感,能使防范汽车信贷风险的本能更强大。而且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厂商的结合更紧密,跟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有技术懂市场,开展业务更专业,在售前售中售后都能与购车者保持密切联系,更容易掌控风险[2]。
(四)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金融服务模式局限于传统的分期付款销售
融资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再融资信托租赁等其他的服务方式发展缓慢,这种单一的发展模式使得市场缺乏活力。通过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市场我们可以看到,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代买,以租促卖的服务形式,可以有效刺激汽车消费。中国将会成为一个很大的二手车市场。在这一市场中,汽车可以被再次租赁或被出售,但是其中存在巨大风险,并且特别需要相关金融服务作为支撑,在中国这样的汽车金融服务发展还比较缓慢。
二、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对策
(一)改善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大环境
首先要完善与汽车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政府在制定相关制度政策时要以市场为依托,起好调控作用,优先发现市场的不足,进一步善相关政策法规。为了有效防范汽车金融风险,要积极借鉴国外的《信贷消费法》、《征信法》以及与汽车金融服务配套的各种法律,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汽车金融的法规体系,为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一个理想的平台。同时,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是各项金融制度和金童体系完善的重中之重。其次就是要完善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相关消费环境。现如今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居民收入增加,使得消费信贷成为一种必需。
(二)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角色定位需要强化
商业银行在资金方面拥有优势,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解决分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回笼滞期问题,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制造商进一步做大时需要大笔资金,商业银行可以提供相关帮助。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企业关系亲密,对汽车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汽车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更有权威性,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包括汽车消费贷款、技术指导、保修、收回旧车等全套的金融服务支持,而且专业化的经营和快速反应机制,也可以为经销商提供运营协助。各相关金融金钩要做好各自之间的角色定位,利用自身的优势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汽车金融服务环境努力。
(三)拓宽汽车金融服务的融资环境
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面临资金来源的制约,商业银行在资金份额占有大比例的地位,因此要做好银行融资和汽车金融服务的合理分工。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保证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不影响业务扩张的同时获得新的流动性支持,商业银行也由于获得了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抵押,大大降低了资金运用的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汽车销售融资中拥有大量的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构成其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融资的基础。实行汽车金融公司信用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
(四)发展专业化的汽车金融服务
开展各种汽车金融服务有关的延伸业务。目前国内市场金融服务产品简单,需要参考并借鉴达国家利润率较高的汽车融资租赁和最为吸引消费者的零利率贷款项目,重视金融产品的开发。政府机构也应在相关政策上积极支持汽车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方便产品渗透到汽车工业的制造、销售直到最后的车辆报废的所有环节。
中国的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消费市场需求量大,优良的汽车金融服务环境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要在正视自己现状不足的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有力经验,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处一条适合的道路,为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做出有力的指引。
消费习惯与消费观念上的错觉
在我国加入WTO前,银行业相对封闭、未与国际接轨,针对居民的存、贷、汇、兑等基本金融服务基本上都是廉价的,甚至是免费的,引导广大居民形成了免费、廉价的金融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成熟的金融消费与服务收费的观念和意识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国际上通行的银行服务收费模式引入我国,对我国广大储户和企业的传统观念形成巨大冲击。最为典型的是2002年3月花旗银行的储户因为花旗银行开户收费而花旗银行。这一诉讼事件引发广泛而深入的舆论讨论,直接促成国内居民形成了金融消费要付费这一金融消费观念,付费消费成为国内金融消费的常态。始于2002年的第一次社会舆论讨论,仅仅解决了消费观念、消费习惯与国际不接轨的问题,老百姓基本接受了付费消费的金融消费观念。
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拥有决定优势的市场地位
然而,2010年以来银行“乱收费”的社会舆论,显著不同于2002年开始的舆论讨论。新一轮的舆论矛头直指金融服务不透明、质量不高,存在过多的“霸王”服务条款。事实上,银行收费项目繁多且不透明的“乱收费”现象,并不是我国独有,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直至现在的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来自美国官方和民间的两份调查报告均显示,即使在法规相对健全、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美国,由于银行和储户之间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以优势的市场地位向消费者提供不透明、质量不高的金融服务,导致大量的消费投诉。而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相对不完善的我国,这种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自2010年初以来,大量的新闻报道反映银行收费项目繁多、收费不透明、任意提高收费价格。对此,中国银监会俗称为“七不准、四公开”的通知,要求银行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及其价格。
银行的企业化与外部监管驱动银行收入收益结构的多元化
如果以2005年10月27日建设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为分水岭,在此之后,我国银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银行成为竞争性企业,银行的商业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到2010年7月15日农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五大国有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全部实现股票上市。居于市场主导地位的大中型股份制银行,一方面,它们作为上市公司,市场化的盈利动机得到彰显。另一方面,它们必然面临着资本市场的估值压力,驱动银行获取持续增长的更高收益。内部的盈利动机和外部的估值压力,都驱使银行管理层朝向边际收益最高的方向配置资源。因此,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银行,通过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和服务质量、增加非利息收入,是银行管理层的必然选择。
与此同时,自2002年初开始,我国部分银行开始试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到2010年,大中型股份制银行全面实施了以满足“巴塞尔协议Ⅱ”要求为目标的发展转型,建立了以节约资本耗费为导向的经营模式,驱动银行积极发展低资本耗费的业务。在当前国内银行的各类业务中,由于传统的信贷业务资本耗费高,但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费用却是低资本耗费的业务。因此,随着银行业转型发展的深入,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服务创新的步伐加快,金融服务的范围和能力显著提升,金融服务的技术含量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与此同时,银行的服务收费范围也不断扩大、收费标准也有所提高,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也进一步加剧;而且,银行的规模越大、收费相对较高的发展趋势也日益明显。根据银行的信息披露,大中型股份制银行收费目录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普遍的超过小型银行。实际上,我国银行业出现的这种“大银行、高收费(big banks, bigger fees)”的现象在美国也广泛存在,根据U.S. PIRG的2011年度报告,花旗、大通、汇丰等大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高于小型、区域性银行。
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导向的服务收费制度
确立居民的金融消费者主体地位
自2002年以来,我国住户存款持续增长,从2002年的8.69万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35.20万亿元;同期的非金融企业存款从6万亿元增长到31.40万亿元。住户存款持续增长并超过企业存款,预示着我国老百姓拥有的财富总量超过企业,成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户存款总量持续超过企业存款总量,充分预示这拥有庞大存款财富的我国老百姓,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可开发利用的金融消费资源。面对这个现实,我国应该在政策法律层面上,把老百姓的金融消费和汽车、家电等耐用品消费,餐饮、食品药品等服务消费同等对待,在当前新一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把老百姓作为独立的、合格的金融消费主体,把金融消费作为一类独立的消费行为,纳入国家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
将金融服务分类为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实行差异收费
金融服务,如同电信服务一样,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服务,具有较强的大众性和普遍性,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不仅是反映国家发展水平的标志,而且反映作为企业服务提供商的社会责任。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差距较大的发展中大国,存在大量的中低收入家庭。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电信领域实施普遍服务的方式,将金融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两类,其中基本服务专指面向居民和企业提供的基础性金融服务,如存取款服务、电器与住房等消费贷款服务、汇兑服务等;增值服务专指面向部分居民和企业群体以增加财富为目标的金融服务,如投资理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对于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应该实施差异定价。对于基本服务,银行业应以社会责任为重,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没有地域差异、质量差别、收费歧视的金融服务,特别是要提供低收入居民和小微企业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收费。对于增值服务的收费价格,由银行和金融消费者自由议定。
当前我国施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中,将服务分为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类;其中政府指导定价的服务,基本上属于基本服务的范畴,市场定价的服务属于增值服务范畴。而且,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在2011年3月9日联合发文,要求国内银行业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部分服务收费。这些被免除收费的11项服务,均属于反映强烈的基本服务内容。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1月20日下发《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离收费业务和信贷业务,禁止收费业务与信贷业务挂钩,并引入媒体监督,目的在于保障居民和企业的权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我国的金融消费资源,防止涸泽而渔。事实上,我国监管部门从2003年首次对银行收费立规、到2012年再立新规,都显示国家的监管导向是非常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强化银行业社会责任,并且通过分类处理、差别对待的方法,引导促进银行业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服务,提高增值服务能力。
推广普及作业成本法,建立公允的定价机制
最近20多年来,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d costing, ABC)是国际银行业广泛采用的金融服务定价方法。作业成本法的核心观念是“作业消耗资源、资源必有成本”,其基本方法就是按照作业所耗费资源的成本,分摊到各个服务活动上形成服务活动的成本,以该成本对金融产品与服务定价。比如ATM机存取款服务的作业成本,就需要计量ATM设备的硬件与软件购置费用和寿命期内的维护费用、ATM使用期内(年计)的人工费用与现钞管理费用等,将这些成本项目汇集并分摊到每笔存取款服务上,形成每笔存取款的作业成本,以该成本就可以确定存取款服务的价格。
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作业成本法是银行业服务成本管理的标准方法。各大银行都建有基于作业成本法的成本会计系统,并能在价格听证会上向政府、监管部门及金融消费者提供基于该法的成本会计数据。在我国,作业成本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用还不普及,使得国内银行对外披露收费价格时缺乏科学合理的数据依据,难以以理服人。因此,国内银行业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广普及作业成本法,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的公允性数据,制订金融服务收费价格,引导金融消费者形成服务收费价格的社会共识,减轻金融消费者和媒体对银行业的舆论压力,为银行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金融产品与服务具有风险属性的突出特征,特定情况下会影响金融消费者的财富水平,这是餐饮娱乐、电信等服务业所不具有的。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方式方法等重要事项,都有别于有形产品、并与其他消费服务存在较大差异。然而,我国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其立法背景主要是家用电器、餐饮食宿等传统产品消费的大量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是有形产品消费、餐饮娱乐等服务消费,并没有完全考虑到具有风险属性的金融服务。自2002年以来,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上主要消费类型之一,金融消费者成为重要的消费主体,而现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消费需求的不断提升。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援引的法律是《商业银行法》、《价格法》,并没有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主要是从价格监管的角度来规范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范围和收费价格。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发的银监发[2011]22号文、银监发[2012]3号文显示,政府的监管导向出现了明显的转型,从价格监管转向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然而,监管部门虽然利用现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了有效的市场监管,有效地促进了消费权益的保护;但从长远来看,不断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解决金融消费与服务收费的矛盾。
国际先进经验已经表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国家金融稳定息息相关,严格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自2011年以来,我国监管部门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银行业监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对国际金融危机、金融稳定的深刻认识与把握。因此,我国应该在新一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中,把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单独的消费主体,在立法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引导监管部门依法建立完善的行政规章,建立健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行政规章为配套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三道防线”
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企业生产的日益“金融化”,金融服务消费的迅猛发展,金融消费者已经成为独立、庞大的消费主体。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是消费者自身的需要,也是稳定金融体系的关键。因此,我国应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服务管理体系,引导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放在首位,科学开发利用国内庞大的金融服务消费资源,既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又保障国家金融体系的持续稳定。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着监管错位、金融腐败、银行垄断经营和利率市场化等造成的现实挑战以此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银行业监管应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净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弥补金融消费 者司法保护缺陷等对策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属于政府管制理论范畴。其理论经济危机理论发展与主流经济学思想、监管理念和金融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经济管制必要性与有效性理论代表性学派理论包括市场失灵说金融脆弱说社会利益论等。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理论来说是社会利益论认为市场经济天然存在缺陷配置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府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纠正或消除市场缺路。在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最优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垄断和过度竞争与金融消费公平原则相悖导致市场失灵,为防止相关经济主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强化监管消除价格歧视维护金融安全和优化资金配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资产流动性缺乏是银行体系脆弱性的根源道德风险过度投资政府担保过度借债经济波动等都是导致银行脆弱性的重要原因,政府通过以利率管制为核心的金融约束政策消除金融机构信息屏障有效实现信生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全由机构稳建经营和金融体系安全。息息相关对信息的利用程度决定了交易收益。信息屏障直接导致委托关系扭曲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双向委托关系银行垄断经营与暴利追逐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法律不完备理论认为法律诉讼与行政监管孰重孰轻具有较强行政色彩的金融监管成本较低而效率更高。法律不完备所导致的监管失灵监管者能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拥有较大灵活性问。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理论来说是监管俘获论认为被监管者受利益驱动往往会运用各种方式或手段俘获监管者使被监管者沦为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压力或监管腐败往往使监管偏离公共利益目标。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集团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公共利益仅仅反映了监管者主观意愿以满足多数人偏好为最终结果往往陷入了监管者利益最大化误区。
融入政府管制论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精髓在于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论密不可分金融消费者诉求往往是市场失灵的代价资本道德约束彰显金融脆弱说的本质金融创新中新版庞氏骗局的层出不穷委托关系扭曲下霸王条款备受诟病信息屏障下利益冲突为何难以避免监管寻租金融约束、信息披露和公共选择等社会经济内生变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内在联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防止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侵害。
监管目标错位挑战公共利益论战后频发的金融危机表明美国政府监管价值取向偏离金融消费者保护沦为利益集团的寻租工具加剧了金融市场失灵导致了金融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从行业管理演变而来的我国传统银行监管目标,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重点监控银行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和盈利能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不足,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银行垄断经营由来已久银行服务质量低下与霸王条款签行并存金融消费者权益备受侵害引起金融消费者强烈不满。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过分强调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被严重。
金融腐败挑战监管俘获论。金融市场是典型的法律不完备市场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司法救助不足。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监管体制最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全面的国家但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直以来并未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从大萧条到次贷危机从庞氏骗局到华尔街运动每一次危机的爆发都与监管寻租密不可分里。面对资本的贪婪和人性的丑恶在正规金融过于强大草根金融“夹缝求生的现状下面对物价波动压力。
第一,欠发达地区农民消费观念还有待“解放”,消费信贷意愿并不强烈,从根本上阻碍了农民消费信贷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收入比较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农民的收入除了维持日常生活必需品消费外,还没有太多的资金进行大宗物品购置、旅游、美容娱乐等消费。二是农民预期收入不乐观,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这都影响到农民的消费意愿。近几年受我国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再加上近期物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影响,欠发达地区农民的预期收入并不乐观。同时由于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普惠制,农民医疗、教育、卫生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农民预期消费压力较大,也制约了农民的消费意愿。三是欠发达地区农民传统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表现尤为强烈,仍然坚守“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消费信条,对“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信贷方式、“借钱消费”行为还难以完全接受。
第二,欠发达地区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待“提速”,农村消费市场并不繁荣,部分消费品在农村颇显“水土不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消费信贷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欠发达地区农村水、电、交通、通讯、服务等基础建设还难以跟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制约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消费,限制了农村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且目前农村仅有小型的商品便利店,还没有较大的商品超市或百货商店,更没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集贸市场,商品便利店仅能为农民提供一些简单便宜的生活日常用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各种消费需求。二是欠发达地区农村消费市场并不发达,农村消费市场主要集中在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而对于大型家电、耐用品市场以及医疗保健、文教娱乐、交通通讯等消费市场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尚处于“处女地带”,再加上目前农村市场上仍存在许多消费品为城市的淘汰品、滞销品及残次品,这都影响了农民的消费欲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的消费潜力,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民消费信贷的发展。三是目前农村消费品市场上大部分消费品都具有明显的“城市化嘴脸”,有着深深的城市烙印,还没有针对农民进行开发设计,没有生产出具有农民特色、农民喜爱的农民消费品,农民在农村消费城市化的产品有着颇多的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消费,从而影响到农民消费信贷的发展。
第三,欠发达地区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信贷服务还需要进一步“周全”,发放消费信贷意愿不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贫乏”,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消费信贷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欠发达地区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民消费信贷服务供给不足,一方面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出农村市场,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村甚至成为金融服务的“盲区”,由于机构数量问题不能为农民提供足够的消费信贷服务。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还不能满足农民消费信贷有效需求,如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机构贷款审批权上收,对于农民消费信贷服务心有余而力不足;邮政储蓄机构大量资金流向城市,目前还没有发放农民消费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还未彻底,不能提供农民消费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还没有足够的资金发放农民消费信贷。二是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怕风险,对于农民消费信贷的发放还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同时由于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对农村消费信贷认识不足,对广大的农村消费市场缺乏应有的研究;加之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属于零售业务,业务对象多、金额小、手续多,在目前金融机构信贷人员相对不足及信贷责任追究较严的情况下,很难调动起金融机构开发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积极性。三是农民消费信贷产品设计亟需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产品品种较少,仅有助学贷款、农民建房贷款、农机贷款等业务品种,还没有开办汽车贷款、大宗物品贷款、耐用品贷款、医疗消费贷款、子女婚嫁消费贷款等消费贷款。并且开办的消费信贷还存在着手续复杂、利率高、额度小、期限短等技术因素,也限制了农民消费信贷的发展。四是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农民消费信贷缺乏必要的宣传,造成很大一部分农民并不知道还有消费信贷,且不知道如何申请办理,农民对消费信贷比较陌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消费信贷的发展。
第四,欠发达地区农民消费信贷担保机构等中介组织还有待“补充”,农民消费信贷保险业务还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消费信贷发展的后顾之忧。主要表现为:一是欠发达地区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发放农民消费贷款往往需要农民提供必要的抵押品及担保,而欠发达地区农村农民很难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品,提供担保相应简单些,但由于单个农民自然人能够提供的担保非常有限,此时就需要担保机构进行消费信贷担保。而欠发达地区担保机构本身就少得可怜,能够为农民提供消费信贷的担保机构可以说是寥寥无几,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即使有也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很少为农民提供消费信贷担保。二是由于农民消费信贷风险较高,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和保险公司合作,从而降低贷款损失,但欠发达地区保险公司却很少涉足农民消费信贷领域,没有针对农民消费信贷开办保险业务,使得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农民消费贷款时畏首畏尾,不能放开手脚办理农民消费贷款。
第五,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还有待“优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需“加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消费信贷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基层人民银行的积极推动下,以县域为特点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逐渐得到改善。但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加上执法出现偏差,一般贷款都难以按期收回,不良贷款多,即使依法都难以执行,赢官司赔钱的事并不鲜见。而消费信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对银行来说是一种冒险贷款。且农村金融人员整体素质低下、年龄偏大,一般的消费信贷后期管理难度就力不从心,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二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近几年虽然在农村信用社的实施中得到了发展,但信用评级还不科学统一,透明度也不高,评级在一定程度上和入股联社股金余额大小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还有部分信用评级随意性较大,并且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参与主体较少,这都使得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消费信贷时实际参考作用受限,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消费信贷的发展。
二、提振农民消费信贷发展的措施建议
第一,切实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消费能力,转变消费观念,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奠定扎实的需求基础。经济学理论表明:只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才是现实的需求,而支付能力(或购买力)大小与收入状况直接相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收入的增加问题。一是继续落实好国家惠农相关政策,坚决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提高农民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尤其要制止农民教育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二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实行多种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靠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尽快完善农民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广度,深入实施好农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医保标准,同时探索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农民年老后养老有保障,从而解决农民攒钱防疾病、防养老等不敢消费的后顾之忧,挖掘农民消费潜力。四是扩大财政对农民消费品领域的补助补贴范围和额度,在积极推行“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的基础上,推行“手机下乡”、“电脑下乡”、“农机具下乡”等活动,将补贴逐步扩大到整个大件耐用品消费领域,尤其要扩大到节能环保产品的消费领域,进一步调动农民低炭绿色消费。五是加大消费宣传力度,逐步转变农民消费理念和消费习惯,树立新的消费观念,增强对“借钱消费”观念的认知程度,同时合理引导农民的消费预期,引导农民追求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逐步增加文化、教育、娱乐、旅游等服务性消费支出,改善消费结构,提高农民消费水平和档次。
第二,全面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消费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繁荣农村消费市场,为消费信贷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整体生活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观,但农村消费市场亟待进一步繁荣。一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全国每个乡村都快速全面开花,并按照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加强对农村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农民消费条件;另一方面加大促进信息通信、旅游休闲、教育培训、社区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医疗保健等服务业的发展,刺激农民的生产生活消费,扩大有效需求。二是着力建设农村消费市场,根据各地生产生活特色建立农村消费品集贸市场或农村消费超市,不断丰富农民消费品品种,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等各种消费品,为农民消费提供有力的保障,从而满足农民消费的需求,刺激农民消费欲望。三是不断增加针对农民消费特点和消费实际需要而专门为农民消费设计的既经济实惠又方便节能消费品,为市场提供符合农民消费口味的消费品,靠特色消费品吸引农民进行消费,靠产品质量和适用赢得农民的青睐,不断扩大农村消费市场规模,增强市场服务功能和消费品种,增强农民对消费产品的选择范围,从而繁荣农民消费市场,取得农民消费信贷的有效需求。四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标本兼治,加大整顿和规范农村消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欺行霸市行为,为农民消费创造安全、良好的消费环境,让农民能够放心消费。
第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民消费信贷产品创新,提高农民消费信贷服务水平,为农民消费提供全方位的信贷服务,取得农民消费信贷的长足发展。广大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增强社会责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做好农民消费信贷工作。一是实施农民消费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农民消费的特征和农民消费信贷的需求实际,在细分消费市场和消费人群的基础上,不断推出适合农民消费需求专门为农民消费“量身定做”的农民消费信贷产品,积极开办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消费信贷业务,开办医疗卫生、通讯交通、文教娱乐等服务消费信贷业务,开办住房装潢等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开办大型农机具消费信贷业务……,为农民消费提供全方位的信贷服务。二是简化农民消费信贷办理手续和环节,降低贷款条件,适当延长消费信贷期限,在普遍降低消费信贷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实施实差别化贷款利率,探索实施土地质押、林权质押等抵质押方式,并根据农民收入季节性特点实施分期还贷等,不断提高农民消费信贷服务水平。三是改善农民消费信贷的考核机制,合理对农民消费信贷的发放进行考核奖惩,并适当下放农民消费信贷审批权限,激励信贷人员发放农民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四是要深入农村、针对农民进行消费信贷宣传,通过宣传让农民了解清楚农民消费信贷产品的种类、办理条件、办理手续和程序、偿还方式、利率等具体事项,使农民在需要时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信贷产品。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据银监会数据,自2010年放开试点以来,中国共成立了九家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消费金融行业资产总计224.23亿元,贷款余额208.8亿元,实现净利润4.66亿元,累计为135万名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无论从行业资产总额、净利润总额,以及客户数量上来看,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还不大,尚处于发展初期。在国家政策利好、互联网激发行业创新、市场需求广阔的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消费金融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黄金期”。艾瑞咨询预计,2014~2017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依然将维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
我国民众对消费金融的需求是广泛存在的,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尚未做大,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民众享受消费金融服务在便利性上还不够。对于买房、买车这些大额度的消费行为,民众还愿意亲往相关机构网点办理业务,走各种流程和手续;而对于一些数额不大的消费产品与服务,他们即使有消费金融上的需求,可能也不大愿意费功夫去相关物理网点办业务。而根据监管规定,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可以从事房贷及车贷业务,那么剩下的业务也主要针对数额不大的消费行为。如前所述,很多民众可能不愿为这些消费行为花功夫办理消费金融业务。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让民众更便捷地享受消费金融服务,民众在发起点点滴滴消费行为的同时,动动手指就可同步办理消费金融服务。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聚沙成搭”的作用下,消费金融的普惠性特征将愈发明显,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电商拉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
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产生了丰富的消费场景和消费金融需求,为中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动力。互联网消费金融让用户享受消费金融服务更便捷,在互联网上发生消费行为时就可迅速办理所需要的消费金融服务,而不必费力气去线下物理网点办理,拉近了消费场景与消费金融行为之间的距离。互联网消费金融也能直接推动电商自身业务的发展、提升产品的交易量,这些也都令电商对发展消费金融满怀热情。京东推出“京东白条”,阿里推出“花呗”,苏宁也推出“任性付”。随着在线旅游、网络教育等互联网业态发展迅猛,除电商外,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均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增长48.7%,仍然维持较高的增长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2014年,网络购物交易额大致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7%,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未来几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仍将保持27%左右的复合增长率。中国网购市场强劲的发展态势,将助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持久发展。
做好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是关键
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的贷款具备小金额、高频次的特点,这需要成本低、效率高的征信手段,唯有如此,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才能做好风控,而互联网消费金融整个行业也才能健康和长久地发展。
“开放、平等、协作、分享”是互联网精神的核心要素,而做好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也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精神。大数据和互联网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一些互联网巨头公司已积累起了与用户行为相关的宝贵数据资源。例如,百度对用户搜索行为的数据积累、腾讯对用户社交行为的数据积累,以及阿里对用户网购行为的数据积累。整合这些不同维度的数据对了解用户、评估用户信用状况都深具价值,而互相割裂的数据,其本身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成立第三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机构,对接、整合各个互联网企业的大数据资源,通过科学的模型和算法,提供统一、权威的征信服务,有利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长期发展。
央行征信系统是我国最权威的征信系统。如果将央行征信信息与互联网大数据整合互补,这对保证数据维度的全面性,对提高征信的科学性大有裨益。未来我国可以成立由央行主导的第三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机构,这一方面可以保证权威性,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打破不同互联网平台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形成的数据壁垒与信息孤岛,对接各征信机构、互联网平台和相关企业等多方数据。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参与主体应更加多元化
“互联网+”是推动中国各产业领域升级创新的重要动力与发展趋势,然而“互联网+”不是单靠狭义概念上的互联网公司就能完成的,而需要更广泛的参与者和互联网公司一起努力,充分运用互联网精神与手段,充分释放自身优势,推动自身创新升级。提到“互联网+”,我们想到的不应该只是BAT等狭义概念上的互联网公司,还应该有在各行各业精耕细作良久、积极运用互联网理念与手段的所谓“传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