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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工业的虚假审美娱乐感
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阿多诺系统分析了文化工业成为资产阶级新的统治工具的原因。他指出,如果说以往的统治带有强制性的鲜明特点,那么,随着资本主义发展,统治则以一种娱乐和虚假审美的方式,让消费者处在昏昏欲睡的愉悦感中而不能自知。对于资产阶级统治者来讲,大力发展文化工业可以带来很多好处:例如,因为文化工业还依然保留着娱乐的成分,所以“公开宣布的法令并不会对此产生破坏作用,相反,娱乐规则中所固有的敌意到会产生这样的作用,因为这种敌意比它针对自己的敌意还要强”。[2](P123)娱乐在阿多诺那里仅仅代表一种虚假的愉悦感,它可以暂时让人们忘记被支配和不自由的命运,通过娱乐暂时逃避现实并强化这种现状。不难看出,阿多诺并不将虚假审美娱乐看作是艺术的享受,一则,文化工业产品已经不是艺术作品;二则,这种虚假审美娱乐完全退化为服务阶级统治的工具。我们不能因为阿多诺对虚假审美娱乐的批判,就得出他对艺术也持有同样否定态度的结论。事实上,正是由于阿多诺对工具理性的批判,才使得他更加重视审美和艺术,因为在他看来,只有艺术和审美还保存着本真,称得上是最后一方净土。在阿多诺视阈中,看似自由的愉悦感实际上是被自上而下的文化工业所控制,成为商业操纵的对象,背后更是受到极权统治的支配。资本主义文化工业审美愉悦感的虚假性表现在:一方面,接受者获得的满足感是一种与艺术欣赏本身无关联的行为,因为这些文化工业产品完全是“反艺术”的;另一方面,虚假审美娱乐毒害着消费者的审美情趣和艺术鉴赏,同时也破坏着艺术。文化工业与娱乐消遣结合在一起,不仅导致了文化的堕落,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文化工业通过娱乐活动进行公开的欺骗。这些娱乐活动,就像宗教界经常说教的,心理学的影片和妇女连载小说所喋喋不休地谈论的,进行装腔作势的空谈,以便能够更牢靠地在生活中支配他们的活动”。[5]可见,阿多诺对文化工业炮制出的虚假审美娱乐持彻底的否定批判立场。从美学角度看,阿多诺这种批判是两种美学观念的冲突,“即以阿多诺所捍卫的、以追求心灵沉思为旨归的现代美学观念(其代表是严肃音乐)和阿多诺所批判的、以追求身体为核心的后现代美学观念(其代表是流行音乐)的冲突”。[6]从文化角度看,阿多诺这种批判本质上是两种文化立场的冲突,即以阿多诺所捍卫的以上层贵族为核心的精英文化和阿多诺所批判的以普通大众为核心的流行文化的冲突。艺术创造,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独特表现,是寻觅生命本真和生存意义的重要实践。在这一过程中,艺术创作以人类对美、善的追求为起点,以人类的审美体验和娱乐感知为核心,这正是阿多诺所一直苦苦追寻和坚守的艺术核心。
三、文化工业对艺术的操纵
对于艺术来说,自由是其核心,精神是其精髓,抵抗是其本质,自律是其生命。只有做到这四个方面,才可以说艺术具有了真理性内容。阿多诺特别强调自由对于艺术的重要性,他认为自由,“即艺术的先决条件和艺术本身的自我炫耀概念,是艺术理性的狡计”。[4](P10)同时,他也承认,“尽管艺术怡然凌驾于现实世界之上,但其一切要素仍然将艺术同时刻可能吞没艺术的经验主义一方连接在一起”。[4](P10)不难发现,一方面,阿多诺已经看到了艺术非沟通的本性,“事实上,艺术与外界的交流沟通方式也是缺乏交流沟通的表现,因为艺术无论情愿与否,总想与世隔绝开来。这种非沟通现象涉及到破碎了的艺术本性。有人自然会以为艺术的自律领域除了少数几个在艺术情景中经历巨大的挪用因素之外,与外界几乎没有什么共同之处。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艺术方法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之类的老生常谈是有一定道理的。”[4](P8)另一方面,艺术的社会性还体现在对外部统治的抵抗和批判,“它意在协助非同一的事物来抵制那统治外部世界的、具有约束性的同化强制力量。正由于艺术作品脱离了经验现实,从而能够成为高级的存在,并可依自身的需要来调整其总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艺术作品是经验生活的余象(after—images)或复制品,因为它们向后者提供其在外部世界中得不到的东西”。[4](P7)与此相伴随的是,外部世界对艺术的频频侵害,比如现实中尚未解决的对抗性,经常伪装成内在的艺术形式问题出现在艺术之中。难怪艺术自诞生以来,就一直与外部世界处于较量之中,“必须对这样的用心进行反击,因为它们会不动声色地强化这个受操纵的世界(administeredworld)对艺术的支配权力,而艺术则希望不受干扰,独来独往,抵制整体社会化运动”。[4](P427)阿多诺在《美学理论》中明确指出,面对资本主义极权社会,艺术为了争取生存空间必须不断地斗争。但是艺术为了获取成功更是何其之难,因为“在艺术中,成功的标准是双重性的。首先,艺术作品要将材料与细节纳入内在的形式法则;其次,切勿抹去整合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裂痕,而应在审美总体中保留那些抵制整合的痕迹。”[4](P11)现代资本主义最显著特征,就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技术理性已经越来越成为统治力量并逐步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面对这样历史境遇,阿多诺对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批判,其中艺术与文化工业自然位列其中。在阿多诺思想脉络中,有这样一条逻辑链条贯穿始终,即“工具理性———社会同一性———极权统治”。在文化工业领域,原本充满审美情趣的艺术作品被无情扼杀,艺术本有的自由也已被无情,工业时代的艺术正慢慢凋零。同时,整个社会被统得死死的,没有丝毫生气。按照《启蒙辩证法》一书分析,罪魁祸首就是工具理性,理性精神已由启蒙退化为神话,此时的艺术也逐渐凋零。譬如,艺术作品强调的是具体而精致,而机械复制技术带来的只能是整齐划一的标准剪裁,完全站在了艺术的敌对一方。这就必然造成“艺术是昙花一现的,这一真理性现在正遭到侵蚀”。[4](P308)更为可怕的是,“批量生产在产业主义的庇护之下正在成为艺术的内在形式……极端产业化了的艺术,会被当作艺术为适应先进的技术生产标准而作出全面调整的结果。然而,在艺术中,对这种总体同化作用来讲,存在一种基础坚实的反弹能力。工业化是艺术走向消亡的终点,但是,在此过程中,每前进一步,都将以牺牲内在精制过程为代价;也就是说,以牺牲技巧本身为代价。”[4](P372)在艺术中,技术生产力的观念不应当被迷信化或物神化,否则,艺术就会成为技术统治的纯然反映,而技术统治则会变成一种装扮成理性的压抑制约形式。技术生产力自身并无价值,它们只有涉及到文学、音乐和绘画作品的真理性内容时才有意义。也就是说,技术只有内在而不是外在于艺术作品,技术本身才能获得价值,资本主义社会中技术理性最终带来的只能是艺术的崩溃和技术本身的异化。在文化工业支配下,艺术、商品、社会等等一切都矛盾起来,“新奇的东西本不是商品,然而今天它已经彻头彻尾地变成商品了;艺术抛弃了自己的自主性,反而因为自己变成消费品而感到无比自豪,于是,新奇事物便产生了魔力。在过去,艺术只有存在于资产阶级社会之中,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使它作为社会目的性的否定因素在市场中蔓延开去,它的自由也必然与商品经济的前提联系在一起。在花费同样精力的情况下,纯粹的艺术作品必须遵循自己的法则,并彻底否定商品社会。”[2](P140)不难看出,艺术只有从文化工业中解放出来,才能真正捍卫自由、传播自由、实现自由、追求自由,而不是被动地成为极权社会的宰制对象。
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大学一年级是大学生顺利度过大学学业,学有所成的关键起点。所以大一新生如何顺利转换角色适应大学生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其今后的人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独立学院的出现
独立学院是指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独立学院学生是指按高考成绩第三批招收的本科生, 与普通学院学生(第一、二批本科)相比, 从入学特点上看, 入学成绩较低、学习能力较差, 非智力因素发展不平衡, 交纳学费较高【1】。它的产生首先适应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而且满足了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增长的需要;更体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需要。独立学院的产生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但是由于其本身是一个年轻事物,所以伴随着他的产生必然有很多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 影响独立学院大一新生面临角色转换的因素
由高中进入大学阶段是一个很大的转变,新的环境,新的管理模式,新的人际关系等因素影响学生的生活、学习、精神和心理等方面,其角色在转换过程中遇到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生源来看
进入独立学院的学生基本都是低分数的学生,其心理上带有一定的自卑,自信心不足,再加上基础差,底子薄,其学习能力较一本、二本学生能力弱,面对新的未知,学生处于一种迷茫中,自身压力大。而大学生心理素质的优劣和入学成绩有直接关系, 低分数段的学生在面对失败、批评、困难时, 解决问题、自我调整能力相对较差【2】。再者进入大学阶段后,由于其管理模式的改变,本身自制力不强,自我约束力差,过度放松,使其失去目标。
(二)、从经济上来看
独立学院的学生家庭条件一般比较优越,学生在家受父母的宠爱,养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习惯,易形成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个性心理。进入新的生活学习环境,生活方式的改变与原本的优越生活环境形成冲突,造成不适应,影响学习。
(三)、从客观大环境来看
高校和中学教与学的方式反差太大,高中阶段学习是学生的直接学习目的, 更是广大家长与教师的愿望, 学生基本上处于"要我学"的状态,大学阶段要求学生应该学会独立思考、进行主动学习。由于以前的思维定势以及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方式的巨大反差, 大一新生很容易造成角色缺失。
高中阶段的"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管"的全方位监管状态与大学阶段实行的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样相对宽松开放式的学习生活管理模式相比较,其管理模式相差太大。而这部分大一新生恰恰缺乏的就是自我约束和独立自主的能力, 致使不能顺利地转换成严格"自律"的大学生角色【3】。
三、大一新生顺利实现角色转换的对策思考
(一)学生自身方面 更新观念 、重新认识自我 、加强自我管理能力
1.思想上的准备 进入大学校园,同学们要能够及时调整好角色,并进行自我定位,从进入大学校门的一刻,让同学知道进入大学更多的需要对自己负责,自己要敢于承担更大的任务与挑战。
2.做好集体生活的准备 进入大学后,同学们都需要在校住宿。很多大一同学在以前的中学都是在家住宿,所以指导同学们生活上准备,使同学们能与同寝室同学处理好关系,将寝室同学当成自己的家人,把寝室建成温馨的家。
3.学习上的准备 指导同学们入学后尽快掌握大学学习方法,拼弃原来的填鸭式、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大学强调自主学习,自力学习。
(二)学校方面 加强独立学院文化方面的底蕴,使学生更好的融入学校新环境。
1.沟通活化与学生交流的形式 首先辅导员老师作为一线老师,需要利用各种形式走进学生心里,在与学生的沟通中,简单的主题班会不能真正了解学生的心声,所以辅导员首先深入学生宿舍与新生积极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另外现在是网络时代,可以建立班级的QQ群,或者发微博,飞信,写日志等现代的交流工具,与网上交流,形式多样化,不拘一格,用不同方法解学生的心理,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4】。
2.授课形式多样化 随着现代教育手段的不断改革,大学授课方式已经不同于高中的填鸭式被动学习,现代教育更侧重于学生的积极主动探索,强调的是学生的自学能力,运用新的教学模式,比如提倡的PBL教学的广泛应用,网络教学的开展,着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加强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
总之,大学一年级是大一新生进入大学的关键一年,如何让学生赢在起点,有一个好的开始,是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慎重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赵英武. 独立学院大一新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研究[J].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9,4:63—64.
当前制度下医院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有关人员应该积极的找出这些问题,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让医院财务管理在新的制度下更好的发展。
1.未实施全面的预算管理
一些医院在制订全面预算目标的时候,预算的内容不够全面、预算指标的设置缺乏可行性和准确性,可操作性不强,还有一些医院对于理解全面预算管理不是很透彻,预算的内容无法覆盖医院所涵盖的所有项目。而且许多医院在制定全面预算时,没有将医院本身的战略目标作为出发点和支撑点,仅仅只是重视短时间内的目标而忽略了医院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
2.成本控制压缩不够彻底
很多医院都是通过对前一年的数据进行适量调整来进行成本控制,常常忽略成本的实际变动情况和管理的需要,使医院的成本控制方案没有充分的依据。在现实的医院财务管理过程中,很多医院没有做到严格的成本控制,造成了资源严重浪费的局面,并且缺少一定的执行监督的手段。在医疗成本、项目经费、办公经费、公共支出上还存在大手笔支出的现象和重复支出的问题。
3.内部控制基础较为薄弱
一些医院沿用不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部分财务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尤其是思想上的不重视,肤浅的认为内部控制制度仅仅只是个形式,并且为实际工作添加了多余的负担,可操作性弱。而且有一些医院的重大经济决定很少让真正的财务工作人员参与,而只是让其接触一些不必要的边缘决策。
4.国有资产管理较为混乱,职责不清
部分医院资产配置不合理,有些国有资产违规使用,而且资产处置不符合相关规定,资产评估的机制不很健全,资产统计也不很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归属不明确。具体表现为不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统一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与此同时安全性相对较低,账实不符。部分医院资产采购不通过政府采购的途径,而是自己进行采购。在出租出借等方面的报批手续都很不完善,资产管理不科学,与医院承担的社会医疗和服务职能不匹配。
二、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案
发现问题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在发现了这些存在的问题之后,应该积极寻找相应的解决策略,只有在根源上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使我国的医院财务管理更加完善、合理。
1.利用信息化进行预算编制
医院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应当充分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机构是非常有必要的,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和控制,分析评价医院预算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确保医院预算管理能够有效实施。提高全面预算管理内容的完整性,将医院的所有收支活动纳入到预算管理中,切实发挥全面预算的管理职能。
2.制定制度严格进行成本控制
必须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科目成本的核算,进一步增强成本控制。尽量做到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严格按照经费审批程序进行经费审批,有需要的时候实施联审联签制度。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一些重复购置、重复建设的问题要杜绝。
3.强化内部控制基础
医院要在新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各个关键点都要有明确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医院内部风险管理责任,构建风险管理框架,积极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及时发现各种不确定因素,积极构建基于风险控制的医院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4.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4-0119-02
《计算机文化基础》是梧州学院为大一新生开设得最为普遍、影响力大、受益面最广的一门计算机基础课程,又是一门充满新知识、新思维、新方法的信息技术应用基础课程。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获得基础教育,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和应用提供相关背景知识和辅助技能,也为学生今后在计算机学科领域定位兴趣与发展方向奠定基础,还将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学生的家庭条件、来源地等不同,学生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差异非常大,从而对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过程的实施以及考核手段的改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一、存在的问题
当今社会,计算机已经不再单单是一门技能了,它更是一种工具,一种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而教师的责任也不仅仅是传授给他们知识,更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不断创新的能力,即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所以,在培养学生掌握对Windows和Office的使用方法时,还要注重培养学生对计算机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的理解和自学的能力,以使学生能够利用计算机来大大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及工作效率,甚至用计算机来实现自己的理想。如何开展好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是我们应该重新思考的问题。而现实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学生思维不活跃。目前,国内外种类繁多的软件当中,有很多是功能相同,操作类似的软件,比如说Word和WPS,很多学生学习了Word而且在相关考试中也得到了高分,但是一遇到WPS后就慌了手脚,不敢操作。计算机的发展是迅速的,这种情况使得学生在学校学到的知识很快就“过时”了。另外一种情况是,学生喜欢照葫芦画瓢,在做实验练习时,学生往往喜欢做实验教材上的内容,而实验教材往往将实验的详细步骤都写出来了,学生就一味地按照每一步去操作,当有某一步操作错误或者不会操作时,就不会往下继续操作了,导致后面的操作终止了。造成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其一,教师在布置实验内容时没有指定具体的任务;其二,学生在学习思维上形成了定性思维,没有创新和自我学习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识。许多学生在学习和解题时不会独立处理问题,或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差,这不是由于题目做得少,而是平时缺乏独立思考,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和习惯。如果平时对每一问题都能独立地进行分析思考,遇到问题自然会去钻研,而且敢于独立钻研,独立解决问题。
2.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目前,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方式往往都是按照教材,从计算机的发展开始讲解,一直到操作部分,仍然是按照教材平铺直叙地讲解,如Windows的资源管理器如何使用,如何复制、粘贴、移动和新建文件等,到了Office依旧风格不改地从如何打开、新建、关闭文件,到如何更改字体、格式、添加图片、更改属性等逐一介绍,枯燥乏味,不能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导致学生兴趣不高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学生认为只要通过了考试,就算任务完成了。而考试题目每年几乎没什么变化,导致一些学生只会做模拟题,而对Office办公软件的实际应用能力水平很低。
以上各种问题的出现导致了学生对《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学习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以往以应试为导向的计算机文化基础的教学从根本上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因为不管是全国的计算机等级考试,还是学校组织的考试,考试大纲都相对固定,学生认为通过考试只需要做几套模拟题就行了,可以不用进行较深层次的学习。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转变原有的教学方式,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来开展《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活动。
二、以培养独立思考能力为目标
独立思考是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是沟通智慧之路的桥梁。是否善于独立思考,是衡量一个人的智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2]。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改革的主要思想,在于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不依葫芦画瓢,学会独立思考。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可以采取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诱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思考。教师可以经常给学生提供思考的时机,相信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就会不断地提高。教师也可以引导学生,以“提问题”的方式为突破口,激发学生乐于思考的欲望。要改变学生不愿思考的习惯,应把“突破口”选在引导和鼓励学生“提问题”上,努力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激发其乐于思考的欲望,形成一种处处遇问题、时时想问题、人人提问题的主动学习的局面[3]。
2.为学生搭设合作学习的平台。实践证明,如果学生的班级学习气氛浓厚,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有效的合作学习,比如在课堂内外更多地为他们开辟讨论、争论和辩论的场所,搭设更多的思维碰撞的环境,让学生生活在思考的世界里。例如在讲解计算机硬件组成时,让学生分组配置计算机,比较各组配置的性价比,或者让学生深入到一些电脑城进行实地考察,更直接地了解各种硬件配置。在介绍Office操作时,往往有很多方法和途径可以达到预定的效果,这时可以让学生思考比较各种操作方法,从中选取一种适合自己的方法。这样既起到了合作学习的目的,也能让学生独立思考的广度和深度起到了促进作用[4]。
3.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思考,掌握科学思考的方法。教师要在学生感受和理解知识的过程中,引导他们学会思考,掌握科学的思考方法。首先,要重视揭示思考问题的思路。教师为了引导学生在“过程”中掌握科学思考的方法,必须将思考问题的过程揭示出来,便于分析和研究。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自己要弄清教材的思路,还应将教材的思路适当地揭示给学生,便于学生从教材编写者思考问题的思路来认识和把握教材。例如在讲解Excel中的公式和函数的使用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把自己运用的思考方法也传递给学生,如何应用公式和函数,以及使用哪类函数等。在介绍到相对引用和绝对引用时可以与学生一起思考,现场分析,现场推演,让学生直接看到教师在解题过程中的思考过程。
三、总结
计算机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的改革目标,是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以提高学生素质和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为基础,在基础教育中培养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的学习方式,为今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模式的研究,提高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也提高了学生自主创新和独立思考的能力。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在学习阶段注意培养,形成习惯,这比多解几个题更重要。有了它,学生就有了自我探究的动力、积极性和能力,就有了独立获取知识和进行探究的可能。
参考文献:
[1]王利利,吴方,谭忠兵,李书涛.独立学院本科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教改研究[J].计算机教育,2011,(18):16-19.
[2]程斯纳.成长的思考――浅谈当代大学生自主独立能力的缺失与培养[J].科教导刊,2012,(02):4-6.
[3]吴杰.“大学计算机基础”教改阶段教学设计探讨[J].计算机教育,2010,(18):9-11,16.
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产生影响。 政府部门为更好保证人们的生活与工作,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采取一系列措施,投资兴建了一系列的公共设施。其中包括医院、学校等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在当前国家现行制度下,对医院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一、现行制度下医院财务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
现行医院财务管理人员多数学历较低,非正式本科或更高等学历,因其知识面所决定不能全面了解财务核算体系以及财务的监控体系,同时医院又不能对财务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的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不利于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不利于医院朝向更为深远的方向发展。现行的医院财务制度沿用之前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些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涉及到常规的会计核算,无明确规定医院的合并、债务充足以及会计政策变更等方面的会计处理问题。另外,该制度发展并不完善,缺乏专业的培训,极易导致财务工作人员在进行核算时,遭受较大的核算压力。
(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中核算成本存在不合理性
医院财务管理在进行成本核算过程中,未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在进行成本核算中存在不合理性,并未对成本以及支出进行有效规范计划。当前为市场经济时代,医院在整个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部分,同时应该积极主动参与到医疗服务产业的竞争中,凭借医院自身的优势与努力争取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因此,医院部门应该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策略,将成本机制引入,调整现行的成本核算,实施全面的管理,通过实施这些措施,以期达到控制支出以及减少成本的目的,实现医院效益的最大化。
(三)没有严格按照客观经济发展规律办事
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逐渐被市场经济所取代,医院仍强调自己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在从事社会活动时,不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操作执行,其经济核算以及效果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医院在处理经济问题时,仍然采用传统的方式进行计算,这不利于对财务进行计算以及管理,不利于医院的发展。
(四)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缺少财务风险意识
医院要想获得快速发展,应该改变传统的经济方式,引用现行的市场竞争机制,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律,调动医院发展的积极性,建立一套完整的有利于发展财务管理制度。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承包了医院的各项事业,由国家财政对其进行支持,这保证了医院发展免受各种风险的干扰影响,不利于调动医院发展的积极性,在这种安全的模式环境下,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
二、针对现行制度下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医院财务管理
(一)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保证其科学规范的关键在于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及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应该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以及会计制度相关方面知识的培训,并引导其将所学到的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生活中;其次,培养财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保证他们能够按照相关规范规定从事社会活动,及时制止一切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行为,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促进医院管理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完善财务制度,同时强化医院的经济核算
在现行制度下,完善医院的各项财务制度,保证医院的各种社会活动以及经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规范。强化医院的经济核算,是实现医院规范化管理的核心工作,医院充分运用所能提供的卫生资源,创造更优质的卫生环境服务。除此之外,医院部门应该强化控制医院财务内部,保证财务内部在进行审计、核算、监督等经济活动,有一定的规范约束,在规范内进行活动,强化其中的各项措施,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安全运行。将会计人员以及审计人员同财务人员相区别,有专人负责进行审计工作,有专门的审计部门,将医院审计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三)节约开支增加收益,管理固定资产
医院的财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从事活动,根据相关部门所规定的收费价格以及收费项目,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在增加收益的同时,应该做到不少收也不多收。而且,医院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同时,增强医院的自身竞争力,减少支出,同时增加医院的经济的收入。
(四)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风险意识
在现在医院财务管理过程中,因财务管理人员普遍缺乏财务风险意识,使得一些控制制度仅限于形式化,无任何实质意义。因此,医院应该从实际情况入手,针对医院财务的内部控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提高医院财务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风险意识,强化医院内部各个不同部门以及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工作之间的联系以及监督工作,协调医院各部门工作,奠定医院的生存以及发展的基础。
三、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医院财务管理高度重视,同时强化其监督职能
针对一些重点项目,财政部门通常会采取专项补助,卫生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应做好其监督职能,做到定期进行检查,避免出现专项拨款不知所踪的情况,禁止出现超出法律规范的行为。做到依法监督,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应该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根据医疗机构的内部财务管理方法,监督检查医院的财务活动。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找出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改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计划经济已经被现行的市场经济所取代。在现行市场经济经济环境下,强化医院的财务管理,可有效促使医院快速实现现代化管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医院应该改变传统的社会非盈利性组织的办事方式,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素养,规避传统制度下医院的财务管理模式所造成的风险危害。基于此,医院部门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措施办事模式调整,应该从医院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医院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发展以及完善医院的财务管理。根据现行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从实际情况出发,医院应该坚持为人民服务,其中医院财务管理起着推动作用,可推动医院的快速发展,尽快适应现代化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胡水平.现行制剂下的医院财务管理[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0,66(9):452-453
[2]常润润.医院财务管理初探[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64(24):323-324
[3]孙淑安.浅析现行医保结算制度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电子商务,2010,52(11):752-753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理论基础;价值;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即时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传统上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都确认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突破了这一限制,使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不动产:《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土地权利的善意取得,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也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是继《瑞士民法典》肯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后完整确立这一制度的立法。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依我看来应是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含义是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开。物权的公信原则含义是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按照这两个原则,物权的正确性是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交付占有的事实的物权就是正确的物权,这也就是物权的公示力。那么物权的公示何以导致物权的公信呢?其实质在于法律以盖然性的推定方式来判断物权的正确性,而不是从客观真实的角度来界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忽视和牺牲占有与所有权分离、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分离、所有人可能遭受不当利益为代价的。公信原则的确立不仅仅是对受让人与原所有人间个别利益的单纯比较,而是超越了个别利益层次上的思考,关系并体现出社会全体对交易安全的需要。公信力和公示力是不动产登记的本质效力,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只要不动产一经登记,便被赋予了绝对真实之公信力,至于物权所显示的内容是否与真实状况相符在所不问。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制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即使登记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不符,亦视为登记内容正确。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现实基础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限制财产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和一定程度上牺牲所有人的利益来实现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在现实实践中,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如果宣告任何无权处分行为无效,要求善意受让人向真正权利人返还财产,将使交易的当事人因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而支付交易费用,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现代商品流通特点看,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以后,标的物可能在多个当事人之间转让易手,有的时间已经久远,有的当事人多次变换,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很难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无法对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逐一查清,证据也难以搜集。因此如果不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而允许原所有权人向现在的占有人追夺原物,势必会现有秩序,使大量的人力、物力陷入无休止的举证之中,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当事人也会陷入诉累。因此,在一个以交易维系的社会里,法律应牺牲静态安全,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也应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物权变动时遵循的一般原则。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完善
(一)如何界定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善意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须为善意是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关于善意的含义,在现代民法中有“积极观念说”与“消极观念说”两种学说,前者指受让必须有将让与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点,后者要求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受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消极观念说。我认为,《物权法》第106 条中“善意”,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即只要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且受让人的不知或不应知不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尽了一个正常登记簿查阅人的注意义务后仍不知晓,即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是处于善意。对于善意以何人、何时为标准,我认为,以本人为受让人者,以本人为善意判断标准; 以人代为受让者,以人为判断标准。在善意的时间判断上,应以登记申请时为判断时点,只要受让人提出登记申请时为善意即可。鉴于此,关于“善意”的具体判断有待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确定。
(二)无权处分内涵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第106 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根据该规定,“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尽管该条中没有明确将“无权处分”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列举出来,但由于该条将其作为前提条件,所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的重要区别就表现在“无权处分”的内涵不同。对于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的认定比较容易,就是没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而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的认定,则不仅仅包括没有处分权而处分财产,还要扩大到明知登记错误而处分财产,因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主要针对登记错误的情形,登记权利人虽然记载在处分人的名下,但是,他明知该登记错误的存在,而仍然予以处分。从登记权利人的处分行为而言,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106 条将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掩盖了二者在认定无权处分方面的差异。所以,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处分他人的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 物权上的法律效果
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所有权的转移,不动产善意取得要件一旦具备,不动产受让人便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则丧失其所有权,即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发生了物权变动。不动产善意取得系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故为原始取得,善意受让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属终局确定,故善意受让人已有权再将其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作出处分。
(二)债权上的法律效果
1.让与人与受让人
让与人与受让人间的法律效果在债权关系上的体现是:当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况时,让与人可依不当得利规定,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其受让之不动产,受让人不能借口善意取得而拒绝。
2.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
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让与人)请求赔偿损失。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这一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且该请求权不以无权处分人有过失为要件。
3.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
《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仅有权向无处分全人请求赔偿损失。根据该条文的反对解释,原权利人无权对善意受让人请求赔偿损失。受让人取得之物权,因系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之需要而使受让人终局地保有其所取得之物权,受让人系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标的所有权,不构成不当得利,真正权利人不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所受之利益。
4.原所有权人与登记机关
《物权法》第10 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登记机关,这必将使得不动产的登记与法律的实质性要求存在差距。在现实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登记错误。由于登记簿系由登记机关制作,不动产登记簿在登记机关的控制之中,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国家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应负实质审查的义务。所以当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致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且因该错误登记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物权法的相应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一)有利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不动产时,若受让人是善意且已办理权利登记,这时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应该对该行为加以保护。若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的受让人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也就得不到维护。
(二)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在交易频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让人无从了解出让人对其所出让的不动产是否真正享有处分权,若不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财产,却要因出让人无处分权而返还财产,使已成立生效的财产转移关系归于无效,受让人通过交易取得的不动产被法律所否定,这势必会造成交易主体在将来的生产和交换的担忧,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交易者就不会对交易的安全担忧,符合社会效益原则。
(三)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
确立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对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现实中的民事纠纷经常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善意取得,但由于我国之前匮于此项制度而很难得到解决。因此,此项制度的建立必将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体现法律保护的原本意义。
参考文献:
[1]金俭.《中国不动产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彭信戈.《论不动产之善意取得》.《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3]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4]孙燕、杨磊杰.《浅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制与经济》2009年3月。
一、传统医院绩效管理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
现有的医院薪酬管理体系包含很多方面的内容与环节,诸如:薪级工资、相关津补贴等方面的内容。医院能够以实际的工作职权来作为根本依据,对相关岗位进行设置,其有关部门科室主要由聘任的工作人员所组成。一般薪酬分配的主要内容为岗位工资,可以以工作以及具体的出勤内容对绩效工作加以分配,以临时性或者特殊性岗位的需要作为根本依据对各种津贴进行一定的分配,并发放一些生活必需品。
(一)传统医院绩效管理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
传统的医院绩效管理体系及分配制度比较陈旧,在这样的制度之中是以岗位工资与奖金分配,从而组成各个科室人员的工资收入,其发放的奖金主要由提成比例与收支两个方面所决定。此种分配方式是早期医院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产物,其过去在对劳动报酬加以调节,对成本加以管控的过程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随着医疗事业地快速发展以及不断进步,现代医院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严格,早期传统的分配体系很难对当前时期下医院发展的根本需求加以满足。所以,完全能够发掘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早期传统的分配体系并无充分的社会效益;(2)在分配体系之中,完全将工作价值与经济价值二者完全相混淆,难以将工作业绩在分配之中充分地加以反映,无法充分地反映多劳多得的相关原则。与此同时,医院的性质较为特殊,所以说,务必存在政策性亏损科室,这些科室的经济效益水平较低甚至是没有任何经济效益,然而其劳动水平却较高。所以说,往往会导致不公平的收入分配的现象产生。传统的医院绩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分配,其在价值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偏差,一味地追求经济水平地提升,而完全忽略了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因此,需要深化创新以及改革绩效管理体系,从而确保其有效以及操作性强。
(二)传统医院绩效管理体系不足之处地原因分析
传统医院绩效管理体系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之处,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
在管理体制方面,体制方面的问题涉及面非常广,受到医院全体领导以及职工的高度重视。在全院范围内形成良好深厚的医疗行业文化。从本质上来说,应该积极地细化绩效管理工作,且医院各个科室应该强化差异性的管理。而在实际过程中,有关科室的医生的底薪是医院工资体系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缺乏相应的衡量标准。在实际过程当中,很难对医院医护工作人员的脑力劳动、工作性质以及贡献水平等进行鉴别以及区分等,很难将不同的医疗岗位的劳动投入与劳动价值加以体现及反映。所以说,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提高极为不利。
2、现有的绩效考核不够合理与公正
在这个方面,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绩效考核制度方面严重匮乏以及缺失等,尚需不断进行完善。医院的医护工作属于一种特异性较强的行业,在对相关岗位进行考评时显得尤为困难。同时,一直以来,医院在实际管理过程当中,均存在着很多方面的突出性问题,严重阻碍了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与开展,医院工作人员与医院整体目标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以促使医院绩效考核仅仅流于一种形式,难以尽快实现医院的总体目标。此外,医院的各个科室的职能划分也存在着很大的短板,显得十分老套、刻板,在绩效管理界限划分方面也比较模糊。总的来说,现有的绩效管理体制以分配为主体,其价值偏差水平非常大,过于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医院内部科室之间存在很多不平衡。所以说,应该与医院实际发展现状相结合,从而制定操作性强的、具有量化标准的绩效管理体系。
二、现阶段医院科室精细绩效工作的具体对策
针对如上关于现阶段我国各大医院绩效管理与科室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引起问题的相关原因的分析,现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关于现阶段我国医院科室精细绩效工作的具体对策:
(一)积极确认医院发展目标
构建绩效管理体系的基础以及前提条件即为绩效管理体系,在某种特定的区域中的医院承担的功能对其中长期发展目标具有决定性作用,然而其自身的各项条件往往会对其发展产生较大的限制性。作为一个动态化的体系,医院的发展目标并非一成不变地,而往往是时刻处于不断变化过程当中,此种改变往往会对绩效管理的实施效果产生实质性地影响。
(二)构建基于发展目标的绩效管理模型
绩效管理模型主要包括量化的核心要素与关键指标,且对其开展相关性分析,从而制定可应用于不同部门以及科室的考核表。
(三)强化沟通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
在绩效考核完成之后,应该积极地开展沟通工作,且注意将考核结果进行充分地应用。沟通与反馈是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的一个基础性环节,同时它也是绩效管理动态化管理过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更是与以往静态化管理相区别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是实施“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主要途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现阶段我国医院精细化绩效管理与科室分配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方面的突出性问题,影响了我国医院绩效管理的实施与开展。对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提高医院绩效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孙统达,陈健尔,张秀娟等.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9(29).
[2]韩翠娥,郎淑敏,等.关于医院科室绩效考核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卫生人才,2013(2).
学生管理工作是高等教育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工作,几乎学生在校的一切活动都可以归结到学生管理工作,如何有效的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特点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更是摆在学生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独立学院是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新型学校,不同于以往普通高校按照公办机制、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学生特点相对突出,学生工作实行素质导师制,力图在学生工作上有所突破,从这几年独立学院的学生工作看,实际工作中摸索出了许多的方法,思想上也有了一些想法,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具有严格规范和普遍适应独立学院学生特点的工作思路。从辅导员到素质导师的转变,不仅仅是称呼上的改变,更应该从工作方式、工作思路上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一、素质导师对学生的培养和塑造目标
(一)独立学院学生具有的特点
1.独立学院学生的优点。独立学院学生优点突出,多数学生思维特别的活跃,兴趣爱好也十分的广泛。相当一部分同学多才多艺,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活动能力较强,且参与意识和表现意识强烈,喜欢表现自我并追求个性的张扬和自由,往往在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活动中能脱颖而出。
2.独立学院学生的弱点。由于在“三本”里招生,独立学院学生文化成绩普遍较低,自信心不足,学习的目的不够明确,尤其是自律意识较弱,逆反心理较为普遍。部分学生家庭条件优越,在学习和生活上缺乏刻苦努力的精神,心浮气躁,受挫能力弱,遇到困难就萎缩不前得过且过,养成不良的生活习惯。
(二)素质导师对学生培养和塑造目标具有的特点
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素质导师对学生的培养和塑造目标应该具有鲜明的特点,选择适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实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到实处。
第一,培养学生首要的和最基本的就是树人,成才需要先成人,人才是为社会服务的,如果一个完全不知道做人的含义,这个人才对社会而言,最多只是个工具和传声器,不可能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只有对成人有自觉意识,对做人的含义有深刻理解的人,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接受专业教育成为人才的人,才能成为社会的精英进而为社会服务。具体的说就是引导学生学会交往与合作,培养集体意识,培养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增强思想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树立民主平等意识,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较强的抗挫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所以在素质导师的工作中必须要以树人为首要任务。
第二,对于独立学院的大多数学生来说,培养其成为“科研型人才”是不太适合其自身特点的,素质导师应该把对大多数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实用型人才”上,着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培养模式上,减少总学时量、减少理论学时量;增强实践技能培养,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在培养目标上,注重差异性,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因材施教。对于具有比较扎实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生,要着重培养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高等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人才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而善于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则是创新的前提。
第三,把素质拓展纳入教学体系,不断为学生搭建以专业为背景的专业素质拓展平台和以各项文体活动为背景的非专业素质拓展平台,将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的结合。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学生的个性发展是其全面发展的核心,全面发展是个性发展的基础。全面发展不等同于个性的各个方面的发展,而是在各个方面都要达到基本要求并形成和谐有机的发展。
二、素质导师对学生的管理思路
思想是先导,对于素质导师的工作而言,首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路来对素质导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做指引,具体来说就是在实际工作中,以一个明确的工作思路,再结合实际运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一)素质导师工作中“导”和“管”的关系
辅导员基本是以“管”为中心,从而导致学生工作从“管”到“管制”到“管死”;而素质导师则应以“导”为中心,注重对学生思想、行为的引导。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素质导师都感到工作逐渐在由“导”回到“管”的老路上来。这就使素质导师产生了一些疑惑,可以说素质导师最初对工作的热情是强烈的、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困难是有着充分的思想准备的,但是在以“导”为中心开展工作之后,却出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比如学生自律性越来越差、纪律越来越涣散等,这就使得素质导师的工作方向转向,又回到“管”的老路上来。学生工作的特点决定着所有学生工作者的工作思路,而学生的特点又决定着学生工作的特点。素质导师在学生工作中不能一味的依靠“导”,也不能走回辅导员只靠“管”的老路,在具体工作中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以“管”为基础,以“导”为方向,“导”与“管”相结合,以“导”带“管”。
由于学生在中学阶段没有扎实的学习基础、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端正的人生态度,面对学生这种现状,素质导师不去用“管”的方式就很难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正常的学习风气。“管”也不能采用以前那种死管、呆板的管理模式,要注重管理中的正确引导,发挥“导”的作用,营造开放有序的学生工作管理新模式。“导”可以感化学生的内心深处,让学生从自己内心中感到自身应该具备扎实的学业基础、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端正的人生态度。学生真正有这种想法和观点以后,学校的秩序也就自然好起来了,校园文化氛围和学生的综合素质都会有很大的改善,这样素质导师的工作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转贴于
(二)素质导师工作中“导”和“管”的体现
劝学导为主,育人德为先。实施以“管”为基础,以“导”为方向,“导”与“管”相结合,以“导”带“管”,不是句空话,在素质导师实际工作中要加强思想引导、专业辅导、生活指导、心理疏导,把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1.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重点去发现学生的优点,多表扬学生。独立学院相当一部分学生是在挫败和批评中成长的,他们缺少的肯定和鼓励,素质导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在学生取得成绩时,素质导师要及时肯定学生的成绩,多鼓励多表扬学生;在学生犯错误时,素质导师不是一味的去批评学生,而是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分析原因、总结经验,那些做法是可取的,那些做法是不可取的,以后尽量避免犯类似的错误,这样学生才能真心实意的接受你的观点,才能真正的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2.建立健全科学的、体现人文关怀的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管理要公平。学生管理制度是学校正常实施教育的保证,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建立良好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的依据,但是仅有此也是不够的,它还应该是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制度保障。现代大学管理制度既要健全和强化必要的约束机制依法治校,也应该体现对人生的唤醒和对人性的尊重。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观,建立人性化的学生工作思路,必须打破学生管理工作长期存在的单一性和僵硬性,要使管理制度贴近学生的思想、情感和生活,营造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性化的学生管理工作新局面。另外,素质导师作为学生管理的执行者就要体现公平,对于任何一个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素质导师都应该按照纪律进行处理,做到一视同仁。在执行过程中,素质导师对学生不能只是处理了事的态度,应当在处理学生的过程中注重对学生进行“导”,让其正确认识到学校的处理“严是爱,松是害”,以一个良好的心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引导学生干部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改善管理实践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想法和活动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的,但是由于部分学生干部对素质导师工作思路理解和把握的不准,把素质导师的“导”认为是自己权利的集中,导致服务意识淡漠、随心所欲、态度不好,而遭到同学的反感,使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事与愿违。对学生管理的人文关怀,还必须关注管理实践,素质导师应该做到:尊重、关心、理解、体贴学生,素质导师工作一定要引导学生干部队伍要有良好的心态,摆正学生干部的位置,一切从维护同学们的权益出发,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服好务的思想。
当面对不断升高的离婚率、更多的因父母离婚而受到伤害的儿童以及因离婚而陷入贫困和痛苦的一方当事人时,我们必须有所行动,应该建构一套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将离婚给当事人的伤害降至最小程度,并切实保障离婚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因离婚而陷入贫困。
一、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当限制
(一)自由的相对性特征
“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时,自由是一种状态,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自由又是一种结构,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凭借和渠道来侵犯社会中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的自由。从而认为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是与正义的同一。”[1] 从这个角度说,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中的自由要求行为主体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妨碍、不损害其它人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所以说自由就是社会正义,或者说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会正义,人类对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对社会正义的不懈追求。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人类必须对自由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或者说要准确把握自由的内涵和外延。
(二)离婚自由的相对性表现
离婚自由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婚姻法自身的约束。
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无论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滥用离婚自由这一权利损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其次,婚姻法在属性上虽是私法性质,但亦应该看到婚姻家庭主体之间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价值运行规则,人身依附关系、伦理关系强烈,家庭成员间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所以2001年修正《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在一定程度上对离婚自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和必要的调整。
最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生活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尽相同,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离婚自由的相对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为强烈。所以2001年《婚姻法》第五十条对民族自治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许变通的规定。
(三)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应有之意
真正做到离婚自由将能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程度,离婚自由在婚姻法中的应有之意应为:
1、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基本前提,这是由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以爱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为了解除双方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而不应该因为离婚而加重痛苦或造成新的折磨。
3、离婚自由体现的是社会正义,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员创伤式的精神伤害。
4、结婚意味着爱情的结合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承担,离婚也应该反映爱情的破灭和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应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缺失。[2]
二、离婚具体法律制度的相关构思
(一)离婚原因立法宜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
婚姻法关于离婚原因应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即以婚姻破裂为离婚的惟一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即可申请离婚,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领取离婚证。如仅就离婚达成合意,就财产的分割没有能达成协议的,由婚姻当事人单独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
2、婚姻双方当事人均无证实对方有过错或因犯罪行为造成婚姻破裂的义务。
3、“婚姻破裂”的标准确定为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当事人无需向法院说明离婚理由,法院只审查确系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
4、不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剥夺其提起离婚的权利,否则在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这一死亡婚姻将无法解除。
5、应当尊重婚姻法对离婚权的限制,如在女方怀孕、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等。
(二)确定共同财产分配的按需分配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是离婚自由利益衡平机制的重要一环,生活中有人极端地认为“离婚官司就是分财产官司”,而现实也表明多数离婚诉讼的财产分配左右着当事人对待离婚的态度。
夫妻财产制度及其离婚时分割方法的演进反映了在世界范围内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正义理念的逐步实现。从妻子离婚后一无所有的财产并吞制到可以拿回部分嫁妆价金的统一财产制、从夫妻各自所有的分别财产制到离婚时有权获得一半财产的共同财产制,直至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离婚时有权分享增值的分享财产制,更多的国家对家务劳动给予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视为相同,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根据离婚时公平财产分割法,一方仍有权分得对方的财产。中国2001年修正《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但这些貌似公平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所引致的后果常常使当事人感觉不公平,违背正义的理念。因为尽管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的理念,但这只是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对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但是,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并没有得到补偿,也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提高了人力资本一方的预期利益。
笔者认为,中国婚姻法应当采用公平财产分割法,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的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
1、分割财产时首先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的标准有(1)当事人约定,婚姻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的,从其约定;(2)取得时间,结婚之前取得的为个人财产,结婚以后取得的为共同财产;(3)财产性质,专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其余均为共同财产。
2、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不再与过错相联系,分配的标准是以当事人当时或未来的财产需要和收入能力为基础。分配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双方各自的就业能力、商业机会;(2)夫妻双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3)夫妻双方各自的身体状况、年龄差异;(4)个人财产的数量和质量;(5)婚姻持续的时间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
(三)确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原则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而需要离婚的家庭,现行2001年修正《婚姻法》没有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从程序和实体诸方面设计,保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的离婚过程中受到最小的伤害。
1、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与诉讼离婚相比较,两愿离婚更不利于社会对婚姻的挽救,婚姻登记机关只要审查离婚合意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同意离婚,发给离婚证,并不问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引起的其他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没有尽到责任。现实中,有很多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甚至迫于对方的压力等原因,会主动放弃代未成年子女向对方索要抚养费或足额生活费的权利,表面上是自愿的,但其实质是违反婚姻法精神的,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困境的边缘,极易导致未成年人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强制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法院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减少其因父母离婚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的可能性。
2、采取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暂缓离婚。
可由法律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凡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要离婚的,配偶双方必须先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由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进行审查,在配偶双方没有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之前,离婚诉讼中止进行。
(四)建立配套的离婚辅助救济制度
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应当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离婚救济制度通过损害赔偿强制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抚慰受害者的精神,达到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目的,实现法律正义;通过离婚扶养费、补偿费和经济帮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综观各国立法,离婚救济制度有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扶养、离因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多种形式:
1、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早在实行过错离婚主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3] 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一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因为,过错可以不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法律对确因一方过错所引起的离婚不应无所作为,只有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
但是,近年来,对在无过错离婚的背景下是否还应采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些国家出现了反思与讨论。有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背离了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有使纠纷时间延长、扩大当事人之间的鸿沟,延缓当事人走出阴影之嫌。[4] 这种反思在制定法律上得到了反映,如2000年修订的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取消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了易于操作的离婚扶养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生活困难者与遭受损失者通过离婚扶养予以保护和救济。
2、离婚扶养
综观现代各国的离婚扶养制度,原则上是基于需要,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是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配偶提供的必要的救济方法,以公平和补偿为理念。离婚扶养与夫妻之间的扶养性质不同,离婚已解除了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方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即已消灭。但对于因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或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的一方,则通过离婚扶养的方式,补救因离婚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补偿当事人一方因结婚所产生的对婚姻信赖利益的损失。设立离婚扶养制度意在确保离婚自由的同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婚姻关系中弱者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减轻社会负担。所以有学者认为,离婚扶养请求权是因夫妻身份而生之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和表现,或者说是离婚导致的婚姻生活保持请求权的丧失之填补或救济,是对离婚不良后果的有效弥补。[5] 离婚扶养制度变化的趋势是更加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逐渐摈弃过错理念,不拘泥于形式平等。
3、离因补偿
离因补偿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离因补偿重在公平,保障离婚当事人不因离婚而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减少离婚给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离因补偿的请求权人无须负担他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即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节裁判。如法国民法典第27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补偿的数额,依受领方的需要以及给付方的收入情况而定,但一般应当考虑离婚时双方的生活水平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此种情况的变化。
4、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一定的资助的制度。离婚经济帮助是中国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一直沿用的离婚救济方式。
2001年修订《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应对困难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基础上,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强化了经济帮助的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它反映了我国有关离婚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由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发展为保障离婚自由、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律公平。不可否认,这一离婚救济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立法观念仍显落后,一些法律条文只注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未充分考虑实际结果的公平与平等,这就使表面上公平平等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身处弱势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救济。如修订后的离婚经济帮助仍然存在条件苛刻、帮助时间短、适用范围窄,受助者难以得到真正帮助的问题。其次,各种相关规定仍过于抽象、有些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如关于离婚时对家务劳动的补偿规定就几乎是形同虚设。[6] 再次,程序公平的重要性没有得到重视,如损害赔偿的取证难就是由于举证规则没有从受害方的视角为他们着想,其结果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难以真正实现其本应有的作用和价值,甚至引起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如何将公平原则、补偿原则、衡平理念实质性地体现在我国的离婚制度和保护妇女离婚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制定出一套不拘泥于形式平等,更加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周密严谨,操作性强的离婚衡平制度仍然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与完善
(一)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婚姻案件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分析
婚姻纠纷属于民事关系纠纷的范畴,但与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又有所不同,因为婚姻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为辅,财产关系大多带有强制性,且权利义务的对等互动要求低。[7]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制度已作了某些特殊规定,如起诉权的特别限制、必须的调解程序等,然而这些特殊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婚姻案件审理的需要,因为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普适性与婚姻诉讼的特殊性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1)普通民事诉讼的对抗性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虽然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时甚至是比较激烈的冲突,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自然属性、人身和伦理属性,使他们之间的争议不仅需要运用事实和证据加以解决,更重要的是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因此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合情合理合法,要考虑他们日后生活的和睦相处,以对抗式诉讼处理婚姻案件,容易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案件向极端方向发展,造成当事人之间互不相让、彼此敌视。
(2 )普通民事诉讼的公开性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一味强调公开原则,对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许弊大于利,尤其在我国“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文化影响下,婚姻纠纷本来就是不可示人的私事,在大众面前论争,会使双方受到很大的伤害,一旦公开审理,双方为了面子都想胜诉,其行为可能会走上极端,结局可能会只剩离婚一种了,婚姻关系改善几乎不再可能。
(3)普通民事诉讼对审判效率的追求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强调“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正确的,但对于婚姻案件强调效率未必有益。有时,婚姻诉讼的发生是出于当事人的一时激愤,对这类案件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外,时间也是很好的方法,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所以对婚姻案件宜拖延不宜速决。[8]
2、建立婚姻案件专门民事诉讼程序
制定专门的婚姻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中的婚姻特别程序,建立专业化的法官和法庭。
(1)离婚案件的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前提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一般而言,在离婚诉讼中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诉讼达成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有是否同意离婚、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确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有的就其中一个问题争执,有的就多个问题争执。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普通的离婚案件不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2)离婚案件的审理不设最长期限。
就离婚案件个案而言,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要求承办法官高度的自我约束。
(3)强化法院审理期间的调解力度。
调解是离婚诉讼法定的不能省略的必经程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贯彻调解原则,从受理案件开始到判决前为止,审判人员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9] 同时,调解不仅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性要件,也是判断应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只有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
(4)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
离婚诉讼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应当确定一审终审原则,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否则对社会、对他人均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二)加快发展社会保障制度
1、实施自由离婚制度与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关系
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社会价值还体现在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结婚、组成家庭是婚姻当事人减轻社会对个人不利影响的堡垒,离婚使得婚姻当事人抗击外部对己冲击的能力减弱,如果社会保障体制能够及时弥补所丧失的婚姻家庭的这一功能,对于平衡其利益、慰抚其精神,尽可能减少离婚事件给当事人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带来负面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以使当事人不必因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而长期忍受配偶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能够让当事人在这些行为发生之初即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从而真正实现离婚自由。
2、加快发展与离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离婚后社会保障救济制度。对离婚后造成的一方陷于贫困,可以通过离婚辅助救济途径解决,如果不能使生活困难者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国家应当承担离婚后的社会保障救济责任,即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或在社会上失去竞争力的一方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
如英国现行的法律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强调要把这些问题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考虑,因为英国离婚的人群当中大部分是收入较低的平民,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付比较高的抚养费几乎是不现实的。相当一部分英国妇女在结婚以后,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照顾家庭,失去了必要的在社会上竞争劳动岗位的能力,或者说她占有的社会资源与其他人相比要少得多。 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妇女离婚后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她也不必因为担心离婚之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福的家庭中继续迁就下去。
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远意义。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设绝对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步发展,因为家庭物质生活的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这也要求中国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以对离婚之后的弱势一方提供更趋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
注释:
[1] [英]埃德蒙·柏克著,蒋庆、王瑞昌译,《自由与传统》,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5-106页。
[2] 梁冰、王道强:“论 ‘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和’相对性’”,载中国法学网,iolaw.org.cn/shownews.asp?id=12503,2005年7月4日。
[3] 《法国民法典》,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4] 罗丽:“论日本的离婚抚慰金制度”,载《法学评论》2002年卷第2期。
[5] 陈小君著,《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6] 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一)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基本情况。目前,淮阴区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已基本完成,全区事业单位共计393家,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27家,公益二类55家,暂缓或不分类的有11家;目前已登记发证的有375家,其中教育类73家、卫生类51家、文化艺术类29家、科技类42家、体育类2家、公益慈善类9家、其他类169家;登记率达95%。
(二)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有关情况。目前,淮阴区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与管理工作是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已登记的利用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机构共133家,大多为幼儿园、培训机构及养老院等。其中,幼儿园等教育类63家,养老院等公益慈善类34家,文化艺术类23家,其他类13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全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部分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认为登记与不登记一个样,不登记照样可以运作,单位干部职工也没有受到不利的影响;有些事业单位认为一切业务都以举办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人、财、物都是他们管,没有必要再进行法人登记,因而对法人登记缺乏积极性,登记的作用和效果不明显。二是部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和年检不及时,或不登记、不年检。每年法定年检期间,有部分事业单位以怕麻烦不愿年检或年检不及时;有部分单位以单位经费紧张等为由,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发生了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及时或超时限进行变更登记,有的甚至拖着不办。三是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待加强。目前区登记管理机构由于人员力量较薄弱,往往只忙于应付日常的登记发证工作,而无暇进行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及开展对全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现场监督管理;目前淮阴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手段也只限于年检,而且年检时,对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也往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二)全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机构设置存在一定随意性。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的设置往往出于出资人的意愿,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以淮阴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为例,部分乡镇有两个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水平低下,开办资金、经费渠道及单位的章程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是财力得不到充分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与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一样,是以公益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组织收入只能用于自身建设和发展,出资人不能取得任何回报。但随着时间推移、环境变化,出资人的投入意愿会衰退,投入资金会减少,在很少得到政府财政资助和拨款的情况下,这类单位只能通过“自体输血”发展壮大,一旦业务萎缩,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就不能保证单位的持续发展。三是内部人员管理不够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由于没有纳入编制管理,享有更多的用人自,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不够规范,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学历、职称、年龄结构比例不合理。以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为例,人员年龄普遍偏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有很多是农村村支部书记退休后兼职,绝大多数职工不易接受新技术、新知识,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弊端
一是登记条件难把握。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一般对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等都进行核定,审批条件和程序较为规范。而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对这类单位职责、规模没有严格的规定,审批条件和程序也不一定规范。二是给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带来挑战。将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登记后,会导致部分社会公益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事业单位概念的误解,认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就是传统意义上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会到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事业编制和财政预算资金,甚至会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三是法定代表人身份不易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出资单位委派,人员身份较为复杂,有可能不符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条件。四是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就事业单位定义而言,虽将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列入事业单位范畴,但在机构编制、法人登记、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国家政策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使这类公益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相对较弱,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陷入无序状态。
四、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事业单位概念的理论学习。要充分通过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条例》上规定的事业单位定义,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到,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人员编制、机构级别、人员经费是由编制部门审批并核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也是事业单位,但是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畴,机构编制部门不单独核定编制。
二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建立相关的制约机制。应通过多种形式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广泛宣传,使各事业单位切实认识到取得合法证书的重要性,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同时继续做好举办单位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针对事业单位不及时进行登记、年检和超业务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监督办法,对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单位,实施跟踪监督,对违法的事业单位责令其纠正。
三是坚持公益服务方向,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主要承担着教育、卫生、科研等公益服务职能的,可以认定其为事业单位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管理可以纳入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大系统之中,通盘考虑,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建议暂缓纳入统一登记范畴。
四是规范“市场准入”条件,确立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首先应规范审批环节和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这类事业单位时,应统筹考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特点,科学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有关审批事项应事先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并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登记。其次应加强对这类事业单位的监管。采用实地核查、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有效方式,督促这类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规范发展。
一、当前企业员工满意度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很多企业每年都做员工满意度调查,也期待该调查提供足够的管理价值,但在实际操作时,常常难以达到预期,甚至还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其一,员工满意度调查的目标与服务对象不清晰。人力资源部门认为,员工满意度调查主要是供公司领导和各级管理者使用,然而领导层和管理者常常认为这个调查是人力资源部自己要做的,那么,员工满意度调查到底是为何要做、为谁而做,成了当下一个普遍的困惑。
其二,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的数据可靠性问题。很多企业的员工满意度调查,从量表的设计到组织调查、统计分析再到管理改善建议,都是人力资源部门自身完成的,由于专业水平的可信度问题,使得调查的结果饱受质疑:调查信息真实可靠吗?对公司的管理改善真的有用吗?
其三,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应用有效性问题。有不少企业做员工满意度调查都相当认真,也根据调查结果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性”的管理改善,但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提升并不大,比如: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管理氛围的改善,尤其是并没有带来工作业绩的提升。于是很多企业领导者、管理者提出质疑: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的管理改善方向正确吗?真的有用吗?会不会在做一些没有意义的工作呢?可悲的是,很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难以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
针对上述困惑,笔者结合长期人力资源管理的心得,谈几点员工满意度调查管理与运用的改进意见。
二、正确定位员工满意度调查的管理价值
导致很多企业领导对员工满意度调查不满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该调查所能产生的管理功效感到不满意。
一般来说,员工满意度调查的主要价值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系统了解员工对企业经营与管理情况的看法与满意程度;二是掌握员工关切,明确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与改善焦点;三是作为一种员工信息反馈的渠道,收集员工对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四是通过“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实施过程,体现企业对员工的重视。
从上述功能看,并没有体现出员工满意度调查对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绩效具有直接的影响,它所产生的管理价值,主要是间接的价值。尤其是第四点,更强调了该调查所具有的间接效用——“无用之用”:即这个调查本身,能够让员工觉得受到重视。
不但调查过程无法体现管理的直接价值,甚至根据调查结果采取了针对性的管理改善之后,也未必能产生提高效率、提升绩效等人们期待的管理价值。爱德华·劳勒三世、波特等很多组织行为与激励专家,根据长期的研究得出了员工满意度与相关工作范畴的关联性如下:
关联范畴 相关性
员工满意度与工作绩效 弱相关
员工满意度与员工出勤率 强相关
员工满意度与员工离职率 强相关
也就是说,提升了员工的满意度,能够比较明显地提高员工的出勤率、降低他们的离职率,但是却未必能够提升员工个人及企业的绩效。爱德华·劳勒三世在《组织中的激励》指出:在大多数的研究中,只发现员工满意度和工作绩效有微弱的关系。这一点在笔者多年的实际调研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这背后深层的原因在于:员工良好的工作绩效往往意味着会得到奖励,而得到奖励进而会提升其总体满意度,这一逻辑表明,往往是员工的工作绩效决定了满意度,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满意度决定了工作绩效(劳勒和波特)。也就是说,相比于激励机制,员工满意度对企业的绩效影响更小。
由此,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即使针对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改善管理并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也未必就能提升企业的绩效,这正是令很多企业领导感到失望的真正原因之一。
三、提升员工满意度调查的有效性:量表设计优化
员工满意度调查在不少企业之所以没有产生很好的效果,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量表的设计存在缺陷。为确保所采用的员工满意度调查量表有效、可靠,最好经过信度与效度的检验。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能简单照搬所谓专业机构的调查量表。包括MSQ在内的很多国外专业机构的调查量表,由于翻译与文化心理的作用,这些量表在使用中并不好用,主要是员工对题目的含义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背离原意,从而导致调查结果的差异。国内一些所谓“专业机构”的量表的科学性、有效性也值得怀疑。
第二,题目表述方式要正反匹配,预防惯性填答,同时要有单项与总体满意度区分。即问卷中有些问题用正面表述,同时也要设计一些题目是反向表述,这样可预防填答人不假思索惯性选择。比如下面的问题:
显然,第1个问题属于典型的正面表述(即在1、2、3、4、5五个选项中,选分越高,表明对该项目越满意),而第2个问题则是反向表述(即选分越高,表明对该项越不满意,统计时要反向取值)。这样的设计加上填写前的说明,比较容易引起填写人的重视。
表中第100个问题,是让员工对公司满意度作一个总体评价,前面的所有问题是对单项工作的评价,这样有助于我们后面的统计分析,特别有助于我们通过相关性分析抓住影响员工总体满意度的关键点。
第三,题目的设计要简洁易填。主要以单项勾选题为主,同时也可设置少量(1~2个)开放式问题,让员工自由表达意见。全部问卷正常填写完成的时间最好控制在30分钟以内。如果过于复杂、耗时过多,以后再让员工填写就会有抗拒心理。
四、提升员工满意度调查的有效性:提高数据分析与挖掘质量
导致不少企业员工满意度调查无法有效应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调查结果的数据统计分析不够深入。一个典型的问题是,不少企业针对问卷只做了平均分的统计。其实,这个平均分很可能不能反映问题的本质和关键。比如,员工对薪酬的满意度,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验:一个企业无论薪酬水平多高、员工的福利有多好,但在满意度调查中,员工仍然会对薪酬的满意度打分很低。如果HR简单地把这个数据呈现给公司领导、老板,并据此判断:员工们认为薪酬低了。那就很可能不但令负责人感到愤怒,而且会丧失人力资源部门的专业影响力。
根据笔者的经验,调查统计分析时,除了平均分,最起码要做相关性分析:员工对单项的满意度与总体满意度之间的相关性分析。也就是说,要分析每一个单项的评分对总体满意度影响度的大小。通过这一分析,我们很可能会拔开迷雾看到问题的本质:一些得分很低的项目(比如薪酬)如果对总体满意度相关性很小(当然每个企业不一样,有些企业相关性很高、有些很低),那么我们大可不必在意这个绝对分值。比如下面这个案例:虽然员工们给“薪酬激励”打分相当低(3.08分,倒数第二),不过其对总体满意度的相关性只有0.41,属于偏低项目,也就是说该项目对员工总体满意度并未产生重要的影响。而“工作气氛与环境”、“员工发展”与“公司奖惩”才对总体满意度有更大的影响,更值得我们关注。
不仅如此,将单项的平均得分与总体满意度的相关性相结合,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确定管理改善的焦点:
五、加强对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应用管理
员工满意度调查工作能否收到较好的管理成效,还跟我们对这一工作的应用管理紧密相关。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公司领导与各级管理者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员工满意度可以说是一个企业员工工作情绪、企业工作氛围的重要晴雨表。如果对该调查反映出的员工抱怨和不满置之不理,则很可能导致企业氛围的紧张和管理冲突的增加。
其二,人力资源部门与直线经理要分工合作,关注焦点问题。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经理尤其要对关键员工的抱怨(不满意)项目予以高度重视,跟踪其是否出现离职意向。对于员工普遍关注且有抱怨的事项,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向领导层反映动态,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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