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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典型案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4 09:57:5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市场监管典型案例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市场监管典型案例

篇(1)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因为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三)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二)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强化府院联动。对于破产程序终结或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简易注销公告,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者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注销,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四)简易注销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办结后,如企业涉及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登记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主动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同时应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及时将办理结果共享告知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一)落实企业信用责任。企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公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任职限制。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培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日办结”等服务,做好咨询引导,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广泛宣传。各区县局要加大对简易注销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及时反馈。各区县局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推进简易注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市局,便于市局了解实施动态,研究优化相关问题,推动改革不断完善。

(四)狠抓落实。各区县局要抓实抓细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市局将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实施简易注销改革效果良好、创新服务的典型事例予以表彰,对消极履职、敷衍搪塞等落实不力行为严肃问责。

五、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纸公告:报纸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

未开业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

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

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5、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

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篇(2)

二、进一步完善措施,全力保障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发展、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农业部门要深入企业、市场了解掌握大蒜、绿豆、玉米等农产品供应、销售、市场价格等情况,正确引导农民合理种植,稳定农产品种植面积,优化种植结构。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产销信息,减少中间流通环节,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农产品价格动态,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启动重点农产品价格日监测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并查明情况,必要时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供应价格基本稳定。金融部门要加强农产品交易资金监管,预防和制止社会游资对农产品进行投机炒作。

三、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近期,要组织发改、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价格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查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查屡犯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项整治工作要在7月底前结束,有关工作情况和查处的典型案例,由市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分别报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省商务厅和省工商局。

四、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篇(3)

营造公平竞争的农资市场环境

2016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融入到各项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中,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技术支撑、社会共治的原则,进一步下沉监管重心,延伸农资监管工作触角,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资市场健康秩序。

(一)强化信用监管,切实落实农资经营主体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实施信用监管,是维护健康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农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一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努力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使农资经营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以信用约束强化农资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自律意识,切实落实农资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责任。二是推进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开展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是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力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农资市场监管实际,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已开展的地方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开展的地方要认真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行政执法,切实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加大专项执法力度。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地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紧扣农时,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以农资主销区、粮食主产区、农资案件高发区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问题多和风险隐患较多的重点品种,要大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农民消费者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点带面,积极推动农资市场健康发展。二是继续做好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突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检。特别要加强抽检分析和抽检统筹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抽检针对性和不合格商品发现能力。三是加强对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的监管。将农资打假向网络延伸是深化红盾护农行动的重要举措,要通过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经营者,促使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篇(4)

(一)总体要求。

以基础建设、规范建设为保障,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管网。适应业态发展和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网络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网络市场延伸应用。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法制教育,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以网管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工商机关网络交易信息化监管网为依托,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交易的动态监管。

信用管网。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为载体,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处罚信息,发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协同管网。加快推进建立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条线的统筹协调机制,跨地域监管协作机制和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构建共治格局。

二、加强基础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1.建立专门的网络监测中心。网络监测中心是实施网络市场日常监管和对涉嫌违法案件集中处理的工作场所,各市(地)、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场所的使用面积和计算机、大型显示器、网络连接等技术配备上给予应有的保障,为履行好网络市场监管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2.充实专业工作力量。要充分考虑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把熟悉工商业务、计算机操作熟练的干部调整充实到网络监管机构中,建立适应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的干部队伍。

3.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的统一归集。按照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入库的规范要求,把应入库的经营主体数据信息、涉网信息及时采集录入,并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经营主体数据信息的修改补充更新,确保经营主体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网络经营主体数据质量。省局将对各地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归集情况按季进行督导检查。

4.开展业务培训。省局和各市(地)局要认真安排组织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培训,在培训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上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网络监管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三、放宽登记条件,释放市场潜力

深入贯彻落实“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各类创业园区、基地实行一址多照,以园区、基地秘书公司的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契机,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四、开展网上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并做好抽查分派、接收处理等相关工作记录。网监机构负责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地工作需要,制定搜索任务和检查计划,归集、整理检查结果数据并分派相关职能机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等职能机构各司其职,接收分派结果数据并做好网络案件线索及投诉举报内容的核查处理。

五、加强行政指导,推动行业自律

1.推动电商主体诚信经营,通过集体约谈、上门走访、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经营。重点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主体准入、商品销售、交易行为管理和有关服务等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与重点网络交易平台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完善监管规则、健全监管机制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良性互动。

2.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在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行业监督、维护行业信誉等方面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支持电商行业自律组织发展,指导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和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我规范、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机制,促进电商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六、突出监管重点,强化联合执法

1.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各平台促销活动为主要时间节点,以农资、旅游、医疗、绿色食品、化妆品、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要监管领域,落实责任,精准发力,加大对未依法进行网上“亮标亮照”、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我省驰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利用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和利用网络交易合同协议中的“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实现“正进一步,邪退一步”。

2.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通信管理、食药、质监、银监、物流快递和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篇(5)

二、维护群众利益,营造和谐价格环境。要求各地区制定食品市场价格监管检查工作方案,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对主要食品的价格监测实行周报制度,必要时实行监测日报制度,使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对重要商品价格实施预测预警制度,加强形势分析与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蛋奶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重点,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变相涨价、短斤少两、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坚决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和价格秩序。畅通群众价格权益诉求渠道,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领导带班制,专人负责制,确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增强群众信心,稳定社会预期。加强对经销粮油等经营者的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篇(6)

“守住底线、营造环境、规范竞争、提升质量、促进发展”是我局的基本思路,我们牢固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开展“春雷行动”等专项行动为主抓手,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实现有效执法、精准执法、智慧执法,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主要做法有三点: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筑牢执法工作“基石”

我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稳步推进执法队伍的法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形成了领导班子重视、坦诚担当,队伍凝心聚力的局势,为执法办案注入“强心剂”。按机构改革要求,向县委、县府加强汇报,整合执法力量,以执法股为“排头兵”,指导各所日常执法工作,查办各大要案,如长虹空调虚假宣传案;通过演讲比赛等形式,双向竞聘,岗位轮换,选拔勇于担当、勤奋敬业的年轻干部到股所长岗位上和执法队伍中,各所依路联合执法,携“汇江流成大海”之势,攻克“人情案”、“疑难案”和人员少等各项难题;我局进一步完善快检设备、法律文书、案例解析等辅助工具配置,规范执法流程;开展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开办专项学习会,采取“理论+实操+研讨”的形式,以点破面,举一反三,突出实用性、针对性,进一步夯实一线执法办案能力基础,切实提升执法专业水准;力抓信息报送、法制审核、廉洁勤政等各项监督常态化。通过以上做法,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全面落实,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市场监管执法铁军。

二、警示严打两手抓,高擎市场执法“利剑”

这两年我局全力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我局从“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四位一体入手,规范行政执法,近两年约谈企业63次,指导企业、个体134次,执法2300人次,监督5000人次。加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质量安全红线、食品安全底线,其中以“涪城麦冬”“潼川豆豉”为主,协助麦冬抽检2480批次,约谈相关企业50多起,查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侵权案共X起,规范行业标准;注重行刑衔接,加强司法、公安等多部门协同工作,其中查处“地沟油”案件3起,依法对14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约谈三台县所有的火锅行业从业者以案释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商品”171起;开展长江禁渔专项行动,保持“宣传声势不断、执法力度不减、禁售节奏不停、督查问效不松、监管盲区不留”的“五不”态势,坚决彻底打赢打好长江禁捕攻坚战,查处餐饮场所野生鱼虚假宣传6起,查办市场售卖野生鱼8起,移交公安立案查处;高质量切入安全生产,打击非法小作坊,重点针对食品药品违法情形,持续抓好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小作坊17户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某肉制品小作坊生产腌制肉产品,查处其各类无标签产品107件,查处大吃方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550件,处罚没款97万元,查处“散白酒”小作坊违法添加案件5起;不断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突出平台经济、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严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对14家医院的病床低质高标,乱收费处罚35万元,查办超过国家标准外加价收取转供电费案件X起,处罚没款94万元。

篇(7)

1严格监管粮食市场的重要性

从我国实际国情来看,人均粮食占有率始终不是很高。若是出现粮源失控等不良现象,后果不堪设想,要想将粮源牢牢地掌握在国家的手中,就必须不折不扣地管好、管住粮食市场。只有市场管好了,国家的各项政策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才会得到有效提高。如此,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从世界各国对于粮食的管理方式来看,均未完全地放开粮食市场。而从国内的粮食消费方面来看,大中城市的人口常常都是在百万以上,若是粮食供应产生问题,则将会对整个商品市场的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继而波及全社会的安全稳定,要确保粮食供应,依然需要控制粮源。而粮源的控制,依然是粮食收购巿场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粮食消费又是个人与家庭重要的消费,是食物消费支出中占比较大的一项内容[1-2]。如果粮食市场出现严重波动,将会对各个行业产生联动性影响。以2022年北京市粮食市场为例,大米价格按照优质米与普通米,分为几个档次,但是总体价格为4元/千克~7.5元/千克。如果大米价格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倍,即8元/千克~15元/千克,将意味着个人与家庭需要花费更多的现金采购大米,在北京市最低工资短时间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个人与家庭每日的蔬菜、水果、肉类采购量会缩减10%~30%。北京市2021年常住人口为2188.6万人,意味着蔬菜、水果、肉类市场会出现剧烈的波动。每天的餐饮受到影响,其他消费领域,例如衣物、家具等也会受到影响,严重着可能会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难以预估的冲击。所以,严格监管粮食市场从表面上是把控粮食价格,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角度分析,则是保证我国经济正常运行、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内容,务必认真、严肃对待。

2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监管粮食市场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越来越多人参与到城市建设中,让原本较低需求的粮食市场迎来大幅度提升。仍以北京市为例,每天需要消耗1850吨猪肉,约等于2.4万头猪,2.5万吨蔬菜,2500吨大米,以及其他例如面、鸡蛋、食用油等重要物资,北京市可以满足市场上的20%需求,其他80%市场物资需求需要通过其他省市提供[3]。巨大的粮食需求意味着使用传统人工管理模式并不现实,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市场监管效率。而计算机网络技术是根据具体需求,构建覆盖整个粮食市场的巨型网络,从生产源头出发,到粮食运输,重点关注粮食市场,再到消费者采购,让粮食市场整个流通过程都可以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的覆盖下得到高效监管。不仅能有效降低人力成本在粮食市场监管中的投入,也让消费者享受了从粮食生产到运输,最后到餐桌的全方位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性,让人们吃到放心的粮食。这既是对我国全体消费者的一种承诺,也保证了人们饮食安全,对于我国未来经济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3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监管粮食市场的主体框架

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在粮食市场监管当中,需要通过建立起完整的技术框架,划分数个子系统,实现逐一落实子系统所属内容,有序开展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主体框架可以细分为5个子系统,分别为和粮食相关的法律法规、关注粮食在运输期间的安全性、对于粮食加工质量的管控、整个粮食市场监管情况的统计报表、部分典型案例的细致分析等。保证在对粮食市场监管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以法律法规为准,合理应用市场经济,确保粮食市场得到有效管理。为降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难度,建议使用DelphiXE10作为开发工具。其基于Windows图形,可以实现可视化编程,极大地减少了程序开发所需的时间成本,并让设计系统过程更为形象化[4]。而且,DelphiXE10携带多个扩展端口,可以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快速调动,并对各类服务实现精准衔接,在短时间内可以处理大量数据信息,很符合粮食市场的监管需求。

4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监管粮食市场的各个子系统

4.1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子系统

粮食法律法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其具有时效性快、原则性强等特点。负责粮食市场管理的人员以及相关的执法单位,需要准确掌握、全面理解,并及时地吸收最新的法律法规内容,实现对粮食市场的依法监管。对于粮食市场的监管重点在基层单位,但是我国疆域辽阔,并不是所有基层单位都在北京、上海等超一线城市,部分基层单位处于偏远地区,交通系统落后,接收信息存在一定延时性,并不能在国家公布粮食法律法规的第一时间充分学习新内容,也做不到定期学习先进执法方法或理念,导致基层单位在粮食市场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5]。所以,建议选择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设置全国或全省的工商联网系统,通过建立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子系统,为基层单位的管理人员提供学习条件,从而实现全省同一时间接受最新粮食监管政策,提高信息平台的应用效率,以此避免过去基层单位在法律法规理解、应用方面的不足之处。同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自主且有针对性地浏览系统上的内容,便于自身工作的开展。

4.2粮食运输销售子系统

在粮食运输销售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粮食运输销售单位并不预先申请粮食销售发票,只有在遇到执法机关沿途检查时,才选择补开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偷税漏税”性质。2)并不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根据运输、销售的粮食类型开具相应的销售发票,存在“一票多用”问题,在较为偏远地区也有单位重复使用发票,同属于“偷税漏税”。3)在粮食运输销售期间,有一些单位以分批次少量运输粮食的方法,规避监督管理,单批次粮食运输量达不到开具发票标准,属于违规性质。面对这类问题,可以选择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粮食的运输销售做严格管理[6]。该系统的应用涉及以下几点内容:1)粮食的入库出库管理系统包括粮食接收系统、粮食发放系统、计量系统等一系列的控制。在入库时首先卸到卸粮坑,然后通过气垫输送机输送,再通过斗提机和拖棍输送机入仓。粮食发放时一般包括汽车和火车发放,首先从仓中通过仓下气垫运输机输送到斗提机,斗提机到发放系统气垫输送机,再通过刮板输送机输送到运输装置上。当然入库和出库操作中也包含了计量系统。2)粮食倒仓系统可以把粮食从一个仓放到另一个仓存储。该过程与入库出库类似,这里不再重复。3)流程自动控制,粮食输送过程所经过的由不同设备构成的路径称为流程。根据工艺设备情况可以为粮库控制系统设计若干条流程。中央控制室操作人员可通过计算机的键盘或鼠标实现流程的选择、流程的设定和预设定、流程的启动和停止[7]。在该方式下,流程中的设备具有连锁关系。流程启动时,设备按逆粮流方向顺序延时启动;正常作业完成时按粮流方向自动顺序延时停止运行设备。

4.3粮食加工单位子系统

监管粮食加工单位质量,是粮食市场监管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粮食加工单位,需要通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者是县级及以上单位的粮食交易市场采购粮食[8]。所以,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以从粮食加工单位采购的粮食入手,对于粮食来源进行备案,及时督促粮食加工单位构建精细化台账,记录每日经营内容,以此实现规范私营粮食加工厂粮食加工技术与方法,实现有效监管。子系统构建模式如下:粮食加工单位采购粮食时,必须依批次向当地工商部门及时备案,而工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则将粮食信息输入粮食加工单位监管子系统中,配合粮食运输销售子系统,对粮食做全程化监管。在获得粮食加工单位采购原粮和销售成品粮的折算比例后,对于同年的相同粮食产地、相同品种粮食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折算比例误差在1%~2%,则无问题,允许粮食加工单位正常销售成品粮。如果折算比例误差过大,可以认为粮食加工单位除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粮食外,还进行了一部分的非法收购粮食。工商部门可以立即开展调查,查询粮食加工单位的台账与资金流动是否合理,合理化分析问题,视情况罚款粮食加工单位,或者通过合适方法处理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

4.4粮食市场管理统计报表子系统

粮食市场管理统计报表可以有效整理近一段时间内当地粮食市场监管情况,通过分析工作成绩,对比同级别地区的粮食市场监管情况,分析成绩上的差距,研究对方工作的优势或当地工作优势,从而调整未来监管工作模式,用实际数据做长期的粮食市场监管决策。所以,要求准确填写报表子系统上的所有信息,各项内容要做到全面覆盖粮食市场信息,同时将信息及时汇总处理,定期研究统计报表。通过开发该子系统,能够有效提升粮食市场统计时效性,提高粮食市场监管效率。如果省内有工商管理单位对粮食市场监管有突出成绩,也可以邀请相关负责人进行经验分享,实现全省粮食市场的高质量监管[9]。

4.5粮食违法案件分析子系统

正因为粮食市场规模庞大,涉及运输、销售、加工等多个范围,导致违法案件形式多样,部分案件情况复杂,具体的处罚、监管方式并不一致,导致办案机关无法在短时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最佳处罚方式。而在开发粮食违法案件子系统后,可将全国粮食违法案件进行有效整理,在遇到同类问题时,办案机关可以在第一时间分析问题类型,从子系统中找到相应的处罚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此提高粮食违法案件的办案效率,严厉打击一些违法经营及对公众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单位[10]。同时,各地办案机关也可以将当地关于粮食违法案件的过程、处理方式上传到子系统中,进一步完善粮食违法案例子系统,推动我国粮食市场监管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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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困境

金融衍生产品采取标准化合约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主要用于保值或投机,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基础交易,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超出了常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

首先,杠杆性降低了监管能力。金融衍生品在进行交易时只需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不必缴纳资产的全部价值,从而可起到以小搏大的作用。就本次次贷危机而言,次贷衍生品把杠杆进一步放大,风险相应地从最初的次级按揭,传递到CDO(债券抵押凭证),再到CDS(信用违约掉期)以及其它相关金融产品,整个交易过程具有较高的传递性,使得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力不从心。

其次,复杂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如今,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日趋复杂、深奥,人们把远期、期货、互换作为基本工具,通过组合、分解、剥离等技术,创造出了各种各样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衍生品。若要对它们有一个透彻的认识是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的,甚至就连设计这些金融衍生品的工程师也无法对它们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而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影响更是认识不足,常常贻误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和采取有效及时的手段,面对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日益复杂化,监管当局难免顾此失彼,金融监管效果被弱化。

最后,隐蔽性造成了监管真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隐蔽性,绝大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在资产负债表内得不到列示,表外业务成为监管真空。于是,经验丰富的投机家便通过大量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使得财务报表越来越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经营透明度下降,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重要信息得不到充分披露,从而放大了金融风险,致使金融监管无的放矢。

二、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借鉴

(一)三大典型监管模式

根据监管主体的介入程度和多样性可以将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众多监管模式划分为三种典型监管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监管模式和“集中立法型”;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模式和“自律为主型”;三是日本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和“行政监管型”。

1、多头监管模式

美国实行“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并存的监管体制。

首先,政府监管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角度看,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证券期权、外汇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从功能监管的角度看,CFTC和SEC同时也是功能监管者。

其次,全国期货业协会(NFA)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该协会主要管理所有期货经纪者登记、会员纠纷仲裁、会员财务状况审计、期货推广教育以及与期货经纪业务相关事项,侧重监管期货交易人员。

最后,交易所本身是一个自律组织。自我监管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会员业务活动是否依照法规、条例进行,监督不同类型会员的交易是否超出范围;二是制定交易所规章和实施细则,监督和管理交易所内衍生交易的行为准则;三是检查经纪行会员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有没有多收客户佣金而超出其资金限额能力的交易。

2、单一监管模式

英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单一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局是金融市场上唯一的监管机构,它集银行和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责任于一身。根据《金融服务法》,金融监管局不仅将原有许多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纳入自己的组织机构,还于1998年6月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成为身兼银行、保险和证券期货监管职能的单一监管机构。然而,英国政府监管的单一性,并没有排斥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清算所以及衍生品活动参与者的自我监管。另外,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也是英国整个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监管模式

日本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政府干预式监管模式的典范。财务省作为日本金融业独一无二的监管机构,集金融计划立案与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对金融机构进行非宏观领域的强制性干预,逐渐形成了由日本银行(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财务省制订其它金融监管政策的独特体制。财务省在早期管理经济过程中成效斐然,但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今天却显得不够灵活,为了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日本政府将财务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不同监管模式效果的比较

建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多头监管模式及其金融衍生市场的规范发展曾经扮演过成功角色,但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多头监管模式的缺陷,如监管机构在监管对象和范围上各有分工,协调难度大,造成相关监管信息沟通不充分,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从而贻误监管时机。

与美国多头监管模式相比,单一监管模式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条例,统一的监管报告要求,在消除多头管理、防止监管缺位、降低监管成本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是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有效选择。但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这样,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

三、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才刚刚起步,距离规范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困扰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国外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设计的超前性,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说来,统一监管模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实监管容易出现冲突和真空的问题,而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部门都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从而不会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减少“摩擦成本”。

第三,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统一监管模式主张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行业自律组织监管和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及协调。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主要是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的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调节纠纷和协调会员关系等;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

第四,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合作和统一。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不同国家和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加强国际分工和合作,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

与其他监管模式相比,统一监管模式不仅在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和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方面,在节约监管成本、实现监管公平性原则方面均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反映了进入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给交易者带来的巨大风险,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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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继峰.略谈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几个基础性问题[J].武汉金融,2007(9).

[6]卢文道.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法制构建中的三个关键问题[J].法学,2006(3).

[7]周许道.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篇(9)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节日市场监管工作。

节日期间历来是市场安全事故易发与高发时段,加之近阶段食品价格持续走高、不法分子不惜制假售假获取高额利润,使得食品安全风险增加。为此,各分局应充分认识加强节日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生活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统一协调内部职能机构,认真组织安排好节日期间市场专项检查和各项管理工作,做到任务明确、监管到位、督查到位、责任到位。

二、突出重点,千方百计确保节日消费安全。

各分局要结合节日市场消费特点,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用油、蔬菜、猪肉、粮食、禽蛋、乳制品、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小食品等重点商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乡村集市为重点场所,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及时销毁假冒产品,以此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市场秩序,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三、强化协作,严格规范春节期间市场秩序。

各分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认真履行职责:一要加强与物价部门沟通配合,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2012年7月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国内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以及蔬菜、畜禽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生活负担,迫切需要我们严厉打击价实不符、掺杂使假等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配合打击和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确保节日市场繁荣稳定;二要加强涉危市场主体管理,保障危险品经营安全。重点加强对销售烟花爆竹经营户的管理,凡烟花爆竹批发与零售企业应在登记注册地点销售,城镇农贸市场内与人员密集场所不得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允许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三要加强与旅游部门沟通配合,确保假日旅游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旅游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区景点巡查及对旅游景点食品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无照经营、骗买骗卖等行为,积极创造安全放心的旅游购物环境。

四、强化监管,致力确保节日期间市场安全。

各分局要认真落实履行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一要强化市场内消防安全。积极联合消防、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特别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市场主办者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要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切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措施,增强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要检查督促市场内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各分局在组织开展节日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请及时上报县局市场合同科和函告本级消防部门,坚决杜绝火灾事故隐患,确保市场安全运营;二要强化对市场涉及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和重要设备设施的监管。地区已长时间没有雨雪天气,使得节日期间暴风雪可能性加大,需要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内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督促大棚市场主办方加固防雨、雪棚顶,坚决杜绝市场内占道经营等不安全行为,确保消防通道安全畅通。

篇(10)

_、无照经营店家多。特别是一部分农村的自营小店铺,没有经过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查登记就擅自经营,甚至搞副食、药品、农药等跨门类经营。由于本身不合法,所以在销售商品时以盈利为第一目标,以店铺能开多久算多久,能赚多少算多少的经营准则,今天被查封了,过了几天又换了地方开。这种打一枪换一炮的做法,使得无照经营店铺比较多,为各种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方便的销售网络,极大地增加了查处工作的难度。

_、非法生产加工窝点多。我县是农业大县,在交通便利的城乡结合部,各种非法生产加工窝点隐藏在居民楼内,设施简陋、卫生环境差,针对农民消费水平低的特点,生产加工价格低廉而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这些非法窝点除了有店面的直接销售外,还有一些采取送货上门的办法,将不合格的产品直接送到农村的自营店铺。非法生产加工窝点与无照经营的店铺相成,构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完整网络。

_、行政监督管理难。市场的监管涉及到工商、卫生、技监、食品药监等部门,但除了工商部门在乡镇设有基层所外,其他部门均没有派出机构。面对地域广阔的农村市场,各部门协调难度大,就更加凸现行政监管力量的薄弱,以致于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出现了盲区。

_、农村维权难。在农业生产资料消费方面,农民的消费维权存在很大困难,比如取证难,对一些伪劣种子,发现问题的时间跨度长,且受土壤、施肥、气候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取证时困难重重;再如鉴定难,不仅有法律效力的鉴定部门非常有限,而且涉及“三农”的鉴定部门更少,这给农村维权工作带来很大不便,许多申诉案件因此,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_、农民安全消费意识淡薄。与城市居民日趋成熟的消费理念相比,农民安全消费意识十分淡薄,其中固然有识别假冒伪劣商品水平不足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对假冒伪劣商品可能能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低廉的价格往往成为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商品的时最主要因素。农民安全消费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占据大部分市场。

二、监管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参与打假维权行动。

_、采取适合集贸市场特点的宣传方式。目前的宣传工作主要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以法律、法规宣传。还应多采取一些可行的宣传方式。如在农村集贸市场、村委会、寺庙等群众聚集的地方,定点分发宣传册、宣传单;再如在村委会、集贸市场的宣传栏、黑板报上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同时对一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进行展示,来提高宣传最佳效果。

_、针对消费者的需求提供咨询服务。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有的放失地进行宣传,可以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春耕时节,组织力量进行种子、劣质农药化肥、地膜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提高农民鉴别假种子、劣质农药化肥、“三无”生产用具的能力;而在中秋、春节等节假日里,举行大米、食用油、糖果等食品方面的知识宣传,提高农民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_、建立面向农村的宣传阵地。可充分利用地方电视台,以固定的电视栏目,建立面向全县农村、农民的宣传阵地,使电视台成为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了解市场信息、提高产品鉴别能力的窗口,成为宣传诚信经营典型、打击制假售假窝点案例的阵地。

(二)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符合市场实际的监管办法。

_、加强市场监管力量。我县市场点多面广,农村市场商品集中交易少,分散交易多,这需要一支强有力的监管队伍。目前,基层工商所的人员少,管辖的乡镇又多,日常的登记、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等工作,占据了大量时间,加上交通、通信工具不足,对商品质量和分散隐蔽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打击成效有限。因此,对涉及农村市场监管的工商、商务、卫生、食品药监、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要联合执法、协同配合,才能形成执法合力。对不法分子以极大的震慑力,避免出现单个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的局面。

_、改革市场监管方式。目前全县集贸市场,相当一部分都自发形成的,规模不一,有的占道经营,有的归属不清,没有明确的开办单位,日常的市场秩序无人维护,监管难度较大。因此,应首先明确各市场的归属者和开办者,加强引导、督促其办理登记手续,合法经营。在依靠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市场的自我监管、自我约束机制,推动我县市场走向规范。

_、增加市场监管手段。由于检测手段等条件的限制,许多假冒伪劣商品只能凭执法人员的经验来识别,对深层次打假缺乏必备的检测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手段,而送检需要较高的费用和较长的时间,不能保障假冒伪劣商品得以及时查处。因此,工商机关要进一步丰富市场的监管手段。一是要根据小额销售假冒伪商品的情况,制定处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避免这些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处罚;二是要推广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办法,加强对集贸市场销售的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检测。

_、落实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市场巡查工作,建立健全台帐制度,深入展开红盾护农工作,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实现各项职能到位,避免上级责任追究及连带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引导扶持,推动各类店铺走上规范化轨道。

篇(11)

二、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继续完善房地产项目手册备案制度和房地产项目巡查制度,在检查中将项目巡查内容与项目手册备案内容相结合:

1、重点检查核实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使用情况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用地、拆迁、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等方面的情况;

2、检查核实了项目开工、建设进度计划、实际完成投资、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方面的情况及工程款支付的情况;

3、检查核实了项目的竣工验收、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综合验收情况及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委托前期物业管理等情况。

4、检查核实了项目的转让、联建、商品房预(现)售、开发经营过程的主要情况,房屋抵押及贷款情况,委托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