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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晓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网络安全战略是一个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顶层设计。“早在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就要求,中央网信小组要发挥集中统一领导作用,制定实施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网络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就是落实上述要求。”
近年来,网络安全成为影响全球经济安全运行、政治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际社会和各国都在探索如何加强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治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7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和更新了网络安全战略,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不断加大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左晓栋提到:“出台《网络安全法》,可以补上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板。从国际看,制定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也是通行做法。这次我们国家《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相当于补上了这一个缺憾。”
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早有行动,欧美、日本、韩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立法比较早,而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相对滞后,针对此现象,谢永江谈到:“我们国家的立法思路可能是成熟一部、完善一部,颁布一部。我们国家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在2000年后,是国务院和各部委出台的,这可能是执法的需要,网络技术变化很快,如果总是求全责备,可能就很难出台。可以先出台,再不断完善。立法的思维和模式要转变,才能更好地适应网络快速发展的特性。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对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迅速推进和加强网络立法工作,是当前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任务。就互联网立法而言,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不宜制定一部大而全的‘互联网管理法’。”
《网络安全法》制定的根本目标,马民虎总结说:“《网络安全法》遵循网络运行和网络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特点,从维护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出发,以国家总体安全观为现阶段互联网治理的指导思想,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意义深远。对外能够在国际合作竞争中,为保障国家和国民利益争取更多主动权;对内能够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的保护水平。
正如左晓栋总结所言:“制定《网络安全法》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它的出台意义重大。”他认为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理基本法,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二是为我国维护网络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四是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内容:“举旗”与“指路”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确立了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左晓栋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这一论述:一是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维护网络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指导思想、理念;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四是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特点,是推动工作、夯实能力、防范重大风险所必需。
谢永江强调,《网络安全法》一方面总结并完善了现有的制度,也填补了网络安全领域的一些空白。“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强了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在等保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另外《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理顺了网络的监管机制,将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做了明确规定,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以前因为没有人大层面的法律,相关的法律处罚比较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网络安全法》有着怎样的关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网络安全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基本制度,相关主体在网络空间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则从政策层面对外宣示了我国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基本目标、原则和任务。法律具有较大的稳定性,战略则会根据形势变化不断更新。”谢永江如是说。
二者的都有着深远的意义。谢永江指出:“一方面,我们国家已成为网络发展大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正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对信息化需求日益增强,对网络的依赖程度加深,越是依赖就越需要安全的网络环境,必须将网络安全与发展同步。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另一方面,网络入侵、网络攻击、倒卖个人信息等情况不容乐观,这些都在客观上促成了安全立法颁布,为网络空间、国家安全、企业安全还有个人安全提供更多的保护。国际上,一些网络霸权国家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实现对别国的网络监听、监视,严重威胁了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出台《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除了要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也是要促进、推动我同网络空间安全技术的发展。”
左晓栋认为,《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具有对外、对内两方面的作用,对外是“举旗”、“划线”,即宣示中国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明确中国在网络空间的重大利益;对内是“指路”,是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即指导今后若干年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工作的战略任务是坚定捍卫网络空间、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打击网络恐怖和违法犯罪、完善网络治理体系、夯实网络安全基础、提升网络空间防护能力、强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等9个方面。”
《网络安全法》针对当前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定位和目标、管理体制机制、主要制度、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对于打造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将发挥积极作用。左晓栋说:“总体上讲,有利于依法S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具体而言,其为各方参与互联网上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准则,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鉴于此,结合当前网络空间的突出特质及其治理现状,着眼于可能性与可行性两个层面的总体形势研判,本文将从战略与战术两种视角提出几条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制空权”角逐的具体政策建议。
网络空间政治化是中国的机会
网络空间已日趋成为人们高频热议、国家竞相角逐的焦点所在,这一崭新疆域最为突出的特质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空间规模“无限化”、空间活动“立体化”、空间效应“蝴蝶化”、空间属性“高政治化”。网络空间已构成与陆、海、空、天四维并列的“第五疆域”,是国家安全一个新的承载体与制高点。网络空间彻底重塑了世界各国国家安全管理的边界与维度,任何一国政府都无力独自对这一全球开放互联的庞大体系进行足够有效的管理,即便是鼓吹“美国例外主义”的唯一超级大国亦不能例外。网络空间突出特质使得全球治理成为一种普遍诉求与共同期待,这也就为中国积极参与网络空间角逐提供了高度的合法性与极大的可能性。
国际无政府状态不失为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整体态势的一个最真实写照,而国际无政府状态又反过来建构着各种国际行为体在这一全球公域中的行为实践。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力量对比上存在着长期化的矛盾冲突;网络霸权国与网络大国之间在制定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规则主导权上存在着白热化的竞争角逐。身为“网络发达国家”的美国既是互联网技术最主要的发源地、网络技术超级大国、网络根域名解析服务器最大的控制国,还一直处心积虑谋求其现实世界霸权国身份在虚拟世界的自然延伸,这无疑会激起中俄等诸多网络大国以及更广大的“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弹与联合反制。当前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格局如同冷战结束以来的国际格局一样正处于大重构、大整合之中,中国大可把握有利之机。
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从战略视角来说,中国必须清醒认识并切实重视网络空间对于我国家安全利益之战略价值,为此,中国首先应该尽快出台“中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事实上世界其他主要大国纷纷将网络空间安全视作国家核心利益,在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方面都已展开了相关工作,如俄罗斯、日本、英国、德国以及印度等国均颁布了本国的网络安全战略或网络战争力量建设计划。美国对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视更是到了“几近癫狂”的地步,仅自奥巴马入主白宫以来,美国即陆续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报告》、《网络空间安全评估报告》、《四年防务评估报告》、《国家军事战略报告》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抢先完善其网络空间战略布局。中国迄今尚未任何成文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11年3月31日的《201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才首次明确提到“网络空间的安全利益”。故此,尽快制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明确宣示与有力保障中国在网络空间的国家利益十分必要。
其次,应该加紧筹组中国网络安全领导机构。中国当前网络空间相关领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分散于政府、军队的多个职能部门中。在如此之多、各有侧重而又互不隶属的“涉网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可以想象其工作难度大、反应速度慢,特别是当某些具体问题领域、政策项目还可能或多或少地触及某些“部门利益”或“势力范围”时更是如此。对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适时设立无疑是一个十分有利的契机,可以考虑在其间成立一个“中国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或类似领导子机构,打破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统揽网络空间安全全局,既能防止“九龙治网”的分散主义乱战倾向,又能构建“多声部合唱”的主次梯队配合体系。
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战术
中国应在积极“寻求外援”的同时努力“苦练内功”,最大限度地做到原则坚定性与方法灵活性的融合对接。为此,首当其冲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国际方面,反制美国网络霸权时宜采取“有限结盟”或“准结盟”方式联“俄”联“共同利益方”,并主动攻占道德制高点。
当前美国以《网络犯罪公约》为蓝本,在极力游说其全球伙伴追随的基础上,向世界其他国家大肆兜售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美版规范”,力求依照美国利益意愿来推动对其有利的游戏规则出台,并对潜在的“违规者”明里暗里予以劝阻、威慑和遏制。在反抗网络霸权国美国借助信息网络企图颠覆他国政治体制、刻意打压他国争取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等焦点议题上,中国与俄罗斯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诉求。为了有效抵消美国持续对中国施加的巨大压力,中国应当发挥合纵连横的传统哲思,采取事实上的“有限结盟”或“准结盟”方式联“俄”联“共同利益方”,结成团队与美国为首的西方争夺网络空间“制空权”。这种只限于网络空间等某些单一问题领域的灵活处置方法,完全可以与中国外交信守的“不结盟”原则承诺并行不悖,不必过多忧虑道德风险。在与美国就网络安全问题的双边谈判或多边对话中,中国可以借助世界上不断出现希望美国政府将其域名根服务器管理权交予某个第三方国际性组织的呼声,频繁策略性地向美方提出类似的主张,要求与其平等分享网络空间主导权。从过往的实践看,我们并不期待美国在此问题上做出让步的可能,而主要目的在于以此为筹码,占领道德制高点以争取主动,压制美国对中国网络自由的指责与网络安全的侵害。
二、在国内方面,加大信息产业科研投入时忌“撒胡椒面”,要突出重点扶持核心部门攻克关键技术。网络空间是高精尖技术的集合体与集散地,信息安全技术是实现和捍卫网络空间安全利益的有力武器。缺乏信息产业技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就无异于纸上谈兵。相较于那些网络发达国家,中国在网络产业的硬件、软件、网络模式等多方面尚处于后发劣势,网络空间安全还难以完全摆脱受制于人的尴尬与危险。正因为此,中国更须加大对信息产业的科研投入力度,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研发能力。然而在此过程中,要杜绝那种以“撒胡椒面”的形式大搞“利益均沾”,而必须重点扶持那些核心部门去努力攻关网络空间的关键技术,特别是操作系统、终端芯片、超级计算机、互联网新应用以及安全防御体系等。
会议设定了“经济增长和发展”、“社会利益”、“安全及可靠接入”、“国际安全”及“网络犯罪”五大议题,可以说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挑战,亦关系到网络空间未来的发展。
合作源于共识。英国首相卡梅伦在开幕式讲话中盛赞互联网“改变了人类改变世界的方式”,是驱动经济、社会和政治不断发展的力量。从经济层面看,据统计,宽带普及率每提升10%,全球GDP将均增1.3%。为配合会议,麦肯锡公司新近发表评估互联网对经济增长和繁荣影响的报告,称过去五年中,互联网已占据世界最大经济体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1%。美国每年都会从互联网经济中获益640亿美元。瑞典是世界上GDP最依赖互联网产业的国家,国家经济的6.3%与互联网息息相关。从社会层面看,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生活和交往的方式,更是使人们经历了从信息封闭、被动获取信息到随心所欲制造和分享信息的转变。尤其是社交网络的普及,赋予普通人强大的宣传、组织和动员的能力,让他们真正成为社会变化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从政治层面看,网络改变了政府决策、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受监督的方式,促使政府走向透明及高效,政府与社会公众间的互动达到空前密切的程度。对互联网重要地位的共识,推动各国致力于“从网络空间的增长中尽可能获取更广更深的益处”,更充分地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机遇和红利。
合作源于共同的关切。威胁似乎永远领先于技术发展和保障措施,同时对信息社会的治理,多数国家无论在意识、技术手段还是政策层面上均未做好充足准备。尤其在今年,纽约股票交易所、韩国农协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港交所等先后遭到黑客攻击。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日本的三菱重工和IHI集团等军工企业亦成网络攻击目标。全球网络罪犯已建立起规模庞大的产业链和“地下经济”。赛门铁克公司报告称,2011年全球因互联网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1140亿美元,超过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等走私的总额。“匿名”(Anonymous)、“卢尔兹安全”(LulzSec)等黑客组织不断挑战政府权威,先后对索尼等大公司、美国参议院和中情局、英国重大有组织犯罪局和马来西亚政府网站等发起攻击。国际社会 “迫切渴望”一个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空间,而网络的无国界和信息的跨境流动,迫使国家在打击网络犯罪、追捕黑客时只能选择合作。11月初,美国联邦调查局破获了一个控制全球近400万台计算机的网络犯罪团伙,在爱沙尼亚司法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捕了六名罪犯。
国际合作面临五大挑战
网络空间的合作和国际准则的制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各个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利益,再大的共识也难掩越来越尖锐的分歧和争端。当前各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关于规则本身。世界似乎被分为三派。“继承派”,主张沿用现有国际法和规则,如《联合国》、《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以及2001年开始执行的欧盟《网络犯罪公约》,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而不是修改法律本身。“另起炉灶派”,认为网络空间太过特殊,原有规则无法适用,许多概念、理念均已过时。“改良派”,认同现有《联合国》、国际法等的基本原则,但鉴于技术和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议对原有国际法律体系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三派各持已见,互不相让,但彼此妥协亦非不可能。
如何实现平衡。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正常秩序需要采取一定的管控手段,但如何把握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不因过度管理而危害技术创新,不因不当监管而伤及公民权力,不因放任自由而放弃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却在考验着各国政府的智慧。卡梅伦首相在会议中指出,“现在和未来的任务就是要实现平衡”。目前,“促进自由和开放是互联网存在的最大价值”这一观点十分流行,一些国家甚至主张互联网自由是一项普世权利,但英国的骚乱、风靡全球的“占领运动”以及“暴力快闪”等危及社会事件的发生,让不少民主国家感叹互联网的“双刃剑”效应,开始反省和审视自由与安全的平衡。这种平衡实质上是要在固有的价值观和现实中做出选择。
政府的作用。美国副总统拜登及英国外交大臣黑格等反复强调,政府不能以网络犯罪或网络安全为由全面接管互联网,政府不能独立决定互联网及数字网络的未来。甚至有激进分子在会上叫嚣“这不是政府的时代,是人民的时代”。这关系到是否承认网络空间有,是否承认国家对境内所有信息行为及境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行为有管辖权。事实上,西方国家对此十分矛盾。不要政府的网络空间是不可能的,重要的在于政府如何把握管理的度,如何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谁是“规则制定者”。联合国多年前就出台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的文件,其下属的国际电信联盟(ITU)也打造了“全球信息峰会”(WSIS)、“全球互联网治理论坛”(GIF)等多个国际平台,推出了《突尼斯日程》等多份指导性文件,努力将其在现实世界的作用延伸到网络空间。但国际社会并不满足于此,许多国家都想在这场规则战中抢得主动,如英国提出了网络空间的“七大原则”、中俄等四国提出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俄亦提出了《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公约草案,印度、巴西和南非三国建议成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来监督全球互联网治理等。究竟需要一个什么平台能把各国的主张、看法和建议进行归纳、评估和讨论,最终融合成一个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规则,针对这一问题各国难以统一。
关于“网络战”。国际社会在许多基本概念上分歧众多,如网络攻击、网络犯罪与网络战的区别,网络武器的界定,攻击者的确定及还击等。目前美、法、英、韩、日等国都组建了网络司令部,而且都毫不讳言要提升网络攻击能力,美、澳和新西兰最近更是首次将网络战写入国家防务条约中。《纽约时报》披露,奥巴马政府曾激烈争论是否要发动网络攻击来干扰甚至摧毁卡扎菲政府的防御系统。黑格在接受《太阳报》的采访时指出:“全球正陷入一场网络空间军备竞赛。”人们对现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是否能延用于网络空间亦没有达成一致,甚至对网络战本身亦看法不一。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解决信息基础设施落后、网络普及率低等问题才是当务之急。
但有人一味强调网络的开放性,认为网络无国界,是个不设防的地球村;有人对西方国家推行互联网霸权不够重视,还只是把眼光局限在经济霸权、政治霸权、军事霸权等领域;有人对网络攻击不了解、不敏感,对网络泄密事件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此,我们要认清大趋势,真正从战略的高度来重视网络、经略网络空间。
强调尊重网络,不是要割裂全球网络空间,而是强调在平等的基础上,各国无论互联网发展快慢、技术强弱,其参与权、发展权、治理权都应当是平等的,都应当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要明确网络的内涵。网络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国家新的实现形式,而不是新权利的创设。借鉴国际公法中传统的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内容,网络也应该包含以下要素:独立权,即确保一国网络拥有独立的、对其管理不受制于他人的基本权力;平等权,即各国网络之间能够平等进行互联互通的基本权利;自卫权,即国家应具备保护本国网络、能够不因攻击而导致瘫痪的能力;管辖权,即国家必须拥有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信息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要界定网络的效力范围。网络的效力范围,也就是事实上的“网络边疆”。相对于可划界的、静态的领土、领空、领海,网络空间是虚拟、动态的。但是提供网络的物理设施,提供链接的网站、域名,提供渠道的信息系统确是实实在在的、可控的,那么网络的效力范围也应该包含一国领域内所有接入网络的物理基础设施,国家专属的互联网域名及其域内以及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国家核心网络系统。
2.应对大挑战,充分认识网络安全面临的形势和风险。受网络空间的传导影响,其他各方面的安全威胁界限更易突破,潜在危害和影响更加广泛深远。网络安全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国家安全的战略基石。网络、国家安全的生态环境日益复杂和严峻,对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
一是国际互联网发展格局存在的天然风险。在目前的互联网格局中,美国通过控制域名解析服务器掌握全球互联网的主动脉。美国握有互联网的核心技术,牢牢地控制着全球互联网的运行,属于全球互联网的监控者,直接威胁着他国网络国防安全,随时可以让他国的互联网瘫痪。
二是网络战催生的军事对抗全新威胁。世界强国都很重视网络战,把它当做未来战争的重要形态。美国将强化网络战能力作为军事改革计划的一个重点,设有专门的网络司令部,五角大楼的网络安全战略报告将网络战列为冲突战术选项,提出了保障自身网络安全、反击重大网络攻击和吓阻重大网络攻击三大任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战是美军手中新的零伤亡“核武器”。
三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无处不在的智能终端、随时在线的网络传输、互动频繁的社交网络,让以往只是网页浏览者的网民的面孔从模糊变得清晰。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对政府机关、国防军队、社会组织、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进行精准画像、行为还原,对采集到的数据做比对、系统整合,就比较容易破解和掌握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要害信息和安全命脉。
四是网络防范意识薄弱和技术依赖滋生的安全漏洞。强调,“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我国主流防火墙技术和杀毒技术大都来自国外,自主可控、高技术含量的网络安全产品匮乏,进口的计算机、交换机、路由器等可能被故意预留控制端口,存在着被非法“入侵”和“窃听”的可能。引进技术设备的网络远程服务十分普及,大型电力机组、高精尖的数控设备以及生产线等,都与国外企业技术联网,在进行网上远程诊断、技术升级、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的同时,外方也能时时监控设备运转和生产情况,不仅令我自身“门户洞开”,关键时候还可能接受指令而停止工作。
五是网上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形势。某些西方国家凭借其文化霸权和网络信息强势,将网络变成实施渗透的主渠道,大肆输出西方意识形态,鼓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诋毁攻击我们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某些国内网络大V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蓄意炮制虚假新闻、歪曲历史、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不断制造事端。
3.树立大视野,努力掌握互联网全球治理主动权。增强网络意识,强化网络安全观,要运用全球视野、发展眼光、辩证思维,旗帜鲜明地主张和维护好网络安全,夺取网络空间的制高点,争取更大的战略主动。
一是世界眼光。尊重网络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辩证统一的,网络安全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网络安全的保障。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互联网发展的“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就是要推动形成网络空间“最大公约数”,达成基本共识,与世界各国一道,在彼此尊重网络的基础上,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是中国立场。“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既是为全球网络治理开出的药方,也是彰显中国智慧的立场表达。我们要坚持“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高举和平利用网络空间、反对网络犯罪、网络恐怖、网络霸权的旗帜,树立负责任的网络大国形象。同时,要利用国际组织、国际学术论坛,加强国际合作,参与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表达和阐释好维护网络的利益诉求。
三是创新思维。“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传导”是复杂网络思维的内在规律,要从“点对点”“要素到要素”“领域到领域”的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运用“点到网”“网到点”“网到网”的思维理念,把握脉络、认清规律,更好地分析和洞察国家网络问题。
《草案》体现了我国对国家网络安全目标的混合式理解,这是由我国的实力及所处的国际环境共同决定的。从全球范围来看,网络安全还没有形成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而言,欧美发达国家都将网络安全理解为“网络空间的安全”,目标纯粹、清晰、单一、直接地定义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障。这里的关键基础设施,指的是维持保障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功能性设施。比较典型的代表是金融、交通、电力、通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以及工业控制系统等。
同时,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德国,以及数量较多的非欧美国家,比如俄罗斯、印度、沙特、泰国等,还倾向于将网络空间传播的特定内容等信息,纳入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必须有效规制的战略框架。
而我国对国家网络安全的理解更加接近后者,展现出一种混合式的理解,即兼顾内容与基础设施的安全。在表述上,“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概念的使用展现出近似等效的交替使用;而在客观实践上,自1994年以来,整体展现出的态势是从“内容安全为主”向“基础设施安全与内容安全并重”的战略转型。此次《草案》中有关国家网络等级安全、关键信息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等政策目标的阐述,体现出了这种转化的趋势。
摈弃“九龙治水”观念 协调治网
《草案》在组织架构上展现了我国构建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结构的初步尝试及面临的艰巨任务。“九龙治水”一词常被用来描述我国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结构的现状。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小组成立之前,21个不同职能部门共同管理着我国的互联网。
这一复杂的状况与90年代初期中国接入互联网时本质上是个网络小国、弱国的现实密切相关,成为网络大国之后,网络安全面临的威胁与挑战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正如2013年5月斯诺登披露的美国“棱镜”计划、2014年5月美国以窃取商业机密提起的诉讼及2015年7月美国国家情报总监与网军司令部司令威胁报复中国等事件所指出的那样,我国正日趋面临来自外部的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领域提出的全面挑战,这不是普通的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发动的攻击,而是国家在物理空间的战略博弈在逻辑空间的投射。
从美国的经验看,尽管美国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也在白宫的战略协调下“五龙下海”,展开网络安全战略主导权的博弈,但最终还是依靠国会立法、总统行政指令及国家网络战略文件的形式,形成了比较有效的战略协调机制。中国所需要的《网络安全法》的最终版本,必然要能够为有效应对日趋复杂、微妙的国家网络安全冲击和挑战提供一个有效平台。
均衡三组关系 达成治网目标
《草案》在实践路径上体现了集体与个体、国内与国外、政府与市场等三组关系的均衡。
集体与个体的关系,指《草案》要寻找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需求与个人网络空间正当权益的均衡,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的必然需求。如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实践的那样,就是对网络空间关键资源及数据流动的监控,这种监控的实践、边界、方式、程度等,都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并与社会以及个人的主观感受和心理底线,达成微妙的均衡。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一个“口袋罪”,是由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离出的罪名。因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其极易扩大适用,因此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方式饱受诟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①,将寻衅滋事罪纳入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形成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在准立法层面确立了信息网络空间的“公共场所”性质。由此引发了不同声音,我们有必要从对信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进行认真研究分析。
一、“公共场所”的法律界定与特征
(一)立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公共空间”从词义上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及室内空间。广义是指公共空间不仅仅只是个地理的概念,更重要的是进入空间的人们,以及展现在空间之上的广泛参与、交流与互动。”②从立法中对“公共场所”的界定来看,多是采用概括列举式的立法语言。例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规定为主要的公共场所。③在刑事立法中,也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场所”的范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刑法分则的诸多表述中,“公共场所”多次出现,如刑法236条的罪,结果加重情形之一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刑法中所言的“公共场所”都为现实的空间,并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详细阐明“公共场所”所包含的范围。④刑法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主要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二)“公共场所”的主要特征通过立法语言中对“公共场所”的表述,并结合社会大众对该概念的一般理解,“公共场所”的特征归纳如下:1、“公共场所”必须具有公共性。应当说,公共性是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衡量公共场所的基本标尺。所谓公共性就是该场所必须能够承担公共社会活动的职能,便于社会民众在该场所中进行社会活动。2、“公共场所”必须具有开放性。所谓开放性就是向社会民众开放,并不是封闭的空间而仅对特定人员开放。3、“公共场所”必须具有人员的不特定性。人员的不特定性体现在“公共场所”不应对人员的流动进出进行严苛的限制条件。
二、信息网络空间的属性分析
在明确了“公共场所”的特征之后,有必要对信息网络空间的属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比较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共性。学者们对信息网络空间的本质属性的认识逐渐趋同。(一)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智能电子设备的风靡,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需求。在以前只有通过公共场所这一公共渠道实施的行为,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网络空间作为虚拟空间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传统的“公共空间”,成为新的公共平台。(二)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开放属性信息网络空间的参与限制程度较低,对参与者几乎没有设置任何的门槛。绝大部分的社会公民都可通过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信息网络空间获取或者信息。(三)信息网络空间具有传播属性当前的网络早已摆脱了传统媒介在传播领域的束缚,信息网络作为新媒介已经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传播职能,并且传播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四)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场所属性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并不具有有形的物理属性,但是通过相关设备连接网络之后,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购物、交流、学习等等。
0引言
公共领域理论一直受到政治世界的关注。而基于“公共”概念本身的限定性,不论是其提出者阿伦特,还是对公共领域理论进行系统研究的哈贝马斯,都只能给出其特定语境的阐述。在阿伦特看来,“公共”在于“最大可能的公共性”和“世界本身对所有人而言是相同的”[1];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主要在于“政治公共领域”,并只存在于“公众”与“共识的语境”。[2]公共领域是介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基于“国家—公共区域—私人”三元结构的社会存在。哈贝马斯在勾画了资产阶级发展初期理想的“公共领域”的美好图景之后,因“再封建化”之忧视公共领域为“利益竞争的场所”[3],哈贝马斯只能以“理性共识”[2]作为获取正义的理想目标。然而,这种“理性共识”却具有意识形态特征,随之“公众”变为“大众”。[4]“公共领域”的乌托邦之惑在网络信息时代似乎看到了复兴的希望。
1哈贝马斯视域的公共领域
1.1公共领域的提出与特征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公众自由讨论和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空间,“在这里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得以形成”[5]。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根本特征,公众应具有公共理性,讨论的话题是公共议题,谋求的是公共利益,最终形成公众舆论,约束公共权力。[2]这一领域具备高度开放性、理性批判性和公共利益性等特征。其结构性要素为公众、媒介、公众舆论(非正式性制度),运行机制则为:公共性是公共领域运行的原则机制,公共性决定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协商或话语民主是公共领域的方法机制,是公众实现公共权力治理的主要路径;理性共识是公共领域的核心机制,体现着公共领域的精神、行为方式以及行为目的;舆论生成是公共领域的结果机制,是通向公共权力的关键步骤。
1.2公共领域的去意识形态构想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以公共性、理性、协商、共识、舆论等因素构建的理想领域,同时也是基于历史性的考察而提出的,虽然具有特定的情境性和局限性,仍然以雄辩的姿势维持着理论与实践的完美在场。然而,哈贝马斯也不得不对“再封建化”作出探讨和理论修饰,面对意识形态的变更,科学技术的强势出场,哈贝马斯仍然对其“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进行辩护,从信息时代的许多特征与其他社会形态“相似性”前提得出“对狩猎与采集社会和电子社会都缺乏疆界,这就导致两者之间许多惊人的平行现象”[6]。然而,“平行现象”并不足以支持信息时想公共领域的回归,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交流的领域。网络通过信息化进程,极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网络空间塑造着人类新的公共领域,并产生新的意识形态。
2网络技术催生的公共领域与网络意识形态
网络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官方的意识形态侵入,造成一个较为自由的空间。借助于网络论坛、报纸、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与交互平台,网络给出了主体参与、媒介等公共领域的基础要素,并赋予网络民众了多元文化与思想,为新的公共领域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2.1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
网络公共领域同时具备虚拟性与现实性。虚拟性消解了不平等,基本上成就了哈贝马斯视域的平等与自由。参与者以匿名身份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地域、阶层,营造了相对平等规则,为网络的公共性创造了基础,也促进了公共领域的开放。多样的、自由的平等的交流为达成理性共识与产生公共舆论创造了条件。然而,基于特定规则与限制,身临其境并不完全。虚拟性扎根于人的意志与参与者的现实性。在很大程度上网络行为只是人们现实行为的网络映射。此外,网络公共领域具备高的交互性。在波普尔的知识世界视域中,虚拟社会空间实现自由的人-机-知识的自由交互;在拉图尔的视域中,则是无缝之网,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的相互建构。网络破除了传统媒介的权威性,低效性和垄断性,为公众提供自由、平等交流的媒介,营造产生公共舆论的规则与基质,为产生协商与话语民主提供了全部要素。
2.2网络公共领域的优势与劣势
网络公共领域较之其他四种公共领域[7],有着绝对的优势。首先,网络公共领域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其次,网络公共领域“去”除了中心化。中心化是层级社会的主要特征,也是民主的主要矛盾。网络规则有效地去除中心化,重新建构新的网络规则与伦理。最后,网络公共领域的超强交互性为公民的平等交流、协商与话语民主提供了条件,促进了网络舆论的产生与传播,进而对网络规则与现实权力产生影响,使网络空间成为理想的公共领域。同时,网络技术因技术本身,社会规则与伦理制约缺陷产生多重劣势,在于语言霸权、数据鸿沟和权力复归。语言霸权造成了信息资源占有与分布的不平等。网络运行与平台建设需要软、硬件资源。网络的传播与运营与现实经济、文化息息相关,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造成信息传播的梯度和分布,形成信息交流的单向度,产生数据鸿沟。数据鸿沟是因为网络资源的不均衡而造成的“信息落差”与“知识隔离”。信息流动的不畅通造成话语权控制。数据成为新的能源:数据的产生、获取、分析、应用等过程成就新的生产方式,形成新的生产力。数据鸿沟牵涉到数据资源背后的科技强弱,经济增长方式,现代化进程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促使不同利益集团的权力入侵与复归。当前,不论网络的规则有多么的自由与开放,都无从消除网络资源的昂贵与工具主义的复归。网络公共领域成为新的知识资产之上的“美好家园”。网络资源共享的神话带来公共领域的萎缩和公众参与话语民主的新的不平等,网络公共舆论的产生和对网络内外权力影响式微。网络与网络公共领域重新笼罩于意识形态之网。
2.3网络意识形态的产生
网络技术的点对点逻辑架构了网络平等、自由、开放以及共享的技术价值理念,然而却不能脱离现实控制要素,从而陷入了意识形态的控制之中。网络意识形态不只是网络空间的拟像,而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展。网络意识形态是网络技术与现实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交集与价值耦合。网络意识形态并非网络空间所特有的意识形态,也并非现实社会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简单延伸与表现,而是网络与社会的相互形塑。
2.4网络意识形态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影响
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想构想需要在网络意识形态的情境下重新进行界定。网络意识形态主要包括网络技术决定的意识形态内容,网络话语决定的意识形态内容和拟像的意识形态内容。网络技术自身无从摆脱法兰克福学派的“媒介即意识形态”咒语,其自身所蕴含的技术占有控制和工具理性成为新的利益阶级控制民众的介质。此外,网络的沟通话语是网络世界的主要交互方式。网络话语权因社会阶层自身的网络生境而决定。话语民主在网络语境也需要重新衡量。网络是网络与信息技术共同建构的拟像世界,在鲍德里亚来看“媒介形式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因此网络毋宁说是公共领域,不如说是网络技术与消费社会合谋产生的消费主义的拟像表征。在网络中除了技术表征的真实幻象之外,更多的是对网络公民的意识形态控制,引发公众参与的相对民主,而意识形态作为非理性之源,会通过情感之源影响公众,从而滋生语言暴力,进而影响“理性共识”的达成。网络公共领域在何种情景之下才能保持公共性进行理性的交流与协商,从而实现网络公共舆论的达成,为公共权力的进步产生影响,需要探讨。
3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培育网络公共领域的主要路径
3.1网络意识形态与网络公共领域
网络公共领域的政治权利与私人利益入侵,使网络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发生了变化,网络公共领域丧失了沟通的功能,影响到话语民主。而话语民主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立足之本。无论是哈贝马斯在最初的提出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的弱意识形态作用,还是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的强意识形态作用,可以通过遵循特定的程序进行中立的商谈。中立性存在于三个条件的实现,即公共领域的讨论将正义看作是高于善的话题,公共领域对讨论话题的筛选和公共空间参与主体的平等商谈和理性。这三个理由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从而实现中立的去意识形态化。而对于商谈来说,妥协的谈判和政治伦理的商谈都带有意识形态特征,只有道德的商谈,才是完全正义的,是完全的理性共识。[8]借助于哈贝马斯的中立性之说与道德的商谈,是否可以规避网络意识形态对网络公共领域的侵袭,从而重塑网络公共领域的晴朗空间,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培育网络公共领域的主要途径。
3.2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实现治理的软途径
意识形态有着巨大的显功能。意识形态与人和社会紧密联系,不论是作为马克思视域的“统治阶级”的虚假意识,还是代表某个阶层的具体的价值观念体系,还是将科学技术本身视为意识形态的副现象,亦或是仅仅作为文化符号的概念,都具有一定的功能。而从意识形态入手,规避其对公共领域的侵入与影响,则是实现网络公共性的软途径。
3.2.1治理的逻辑
根据意识形态对公共领域的影响方式,分为治理的外在逻辑与治理内在逻辑。治理的外在逻辑就是对由国家或者社会等外在领域所施加的“虚假意识”的弱化和对由于网络等技术要素、资源的获取、规则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控。治理的内在逻辑就是淡化公共参与主体的自身价值观念和环境的符号化要素。总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崇尚理性批判,推崇自由意志,整合多元意见,从而实现个人诉求与公共诉求的融合,进而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衡。
3.2.2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机制
遵循外在逻辑的治理机制包括对由国家以及社会等外在要素所施加的语言霸权的抵制,对数据鸿沟的弥合以及对权力复归的抑制;对由网络技术、资源的占有与规则制定所产生的要素,则需要提升技术相关的治理机制;对于内在逻辑的治理机制则在于培育公共理性,创造公共价值,创建网络公共空间的法制化秩序。哈贝马斯没有将意识形态视为网络公共领域实现的阻碍,反而将公共领域建构于特定的阶级和历史事件中,在看到“再封建化”危机之时,仍然通过区分强、弱意识形态影响,为公共领域空间的拓展提供了道德商谈之路,而真正的去意识形态化也只能是相对的。但通过特定的机制,最终可以通过公共主体的道德商谈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去意识形态路径。
3.2.3网络公共领域的意识形态治理之重塑
公共领域崇尚集体的理性,即理性的“互动”,将私人的、局部的、单向度的行为扩展形成普遍性的“公共”活动,也只有将个人的理性转化为集体理性,才能够成就公共理性和实现国家以及社会的公共价值的实现。网络的技术化规则与社会的整合之路只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网络技术这一崭新的技术之物,塑造的并非技术或媒介本身,而是通过新的技术创造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所营造的新的社会语境的建构作用。网络公共领域不可能逃离“网络—技术媒介—社会语境”之惑,而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之路是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必要之路。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A].文化与公共性[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2]王晓升.强意识形态、弱意识形态与理性共识———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看意识形态斗争策略[J].学术研究,2011(4):14-21.
[3]转引自刘丹鹤.网络空间与公共领域实践[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71-74.
在我国,尤其是2000年以后,随着互联网逐步进入商用领域和实行市场化运作,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活动也呈上升趋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与法律,这些政策与法律具有管理、促进以及保障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作用。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在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法律。
制定数据开放立法及政策,促进大数据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大数据正成为继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之后引起广泛关注的新概念,将像能源、材料一样,成为战略性资源。美国政府已将大数据视为强化美国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把大数据研究和生产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可以预见,大数据应用将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深刻影响零售、金融、教育、医疗、能源等传统行业。
抓住大数据的机遇,中国将站在现代化的制高点上。我国信息化法治建设中,应紧紧抓住该历史机遇,制定大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及政策,积极开展大数据技术应用,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我国信息化建设。
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促进互联网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立法对互联网平台所应承担责任的要求有所提升。包括已经制定或正在征求意见的相关立法都体现了该趋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解决了消费者网络维权的难题,但同时也要兼顾行业的发展,这就要求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促进互联网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首先,过度严格的第三方平台责任,将加大企业运营成本,有可能影响互联网产业发展。近年来我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全球最重要的互联网力量,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辐射作用,这得益于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律环境。国务院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拓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等。同时,第三方平台不具备法定安全监管等职能,缺乏必要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难以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其次,要求平台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与当前国际立法趋势不一致。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问题是当前各国互联网发展中都面临的问题,目前美欧日韩等相关立法均未要求平台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而是要求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有限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立法也采纳了类似立场,引入“避风港”等原则,对平台责任问题进行限制。
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立法
加强网络安全立法是大势所趋。从2003年开始,美国相继了《网络空间国家战略》、《网络空间政策评估报告》、《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标识战略》及《网络空间国际战略》。
从欧盟成员国来看,2005年,德国通过了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国家计划》;2006年,瑞典制定了《改善瑞典网络安全战略》;2007年,爱沙尼亚在受到严重网络攻击后,于2008年了欧盟第一个广泛的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战略。2013年2月,欧盟委员会了第一个欧盟范围的《网络安全战略—一个开放、可信、安全的网络空间》。目前,欧盟已有10个成员国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一些成员国正在制定网络安全战略,部分即将。
此外,韩国、日本等国也纷纷网络安全战略,阐述其网络空间的相关立场、主张及措施等。
建议我国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立法。
积极推动中国互联网企业参与互联网国际治理
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在2014年3月14日的官方声明中表示有意将网络域名管理权力移交给由全球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社群。此举意味着比起原先美国一国独大的管理模式,多方介入的互联网治理将给予各国政府、企业更大的空间。中国互联网企业属于其界定的“全球多方利益相关者”,有能力参与相关事务并有所作为。
建议推动我国企业积极参与ICANN等相关会议及活动,主动发声,形成国际影响力。目前ICANN会议通常设有供公众发言的论坛环节,ISP和各类机构也可以加入ICANN支持组织或者咨询委员会,参与域名系统管理进程。通过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相关论坛、工作组和提交行业意见的方式,可打造我国互联网企业与全球互联网行业机构和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主动介入相关事务并形成国际影响力。掌握相关技术标准规则制定权,才能对我国信息化提供强有力保障。
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产业立法热点。欧美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论肯定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俄罗斯最新法律规定,所有收集俄罗斯公民信息的互联网公司都应当将这些数据存储在俄罗斯国内。以上均反映了个人数据保护加强的趋势。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现有立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体系。此外,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主要针对网络信息安全制定,其出发点在于网络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建议我国立法中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与职责,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此外,还应该切实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行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宣言、建议、指南等。
互联网管理由“监管”向“治理”转变
一、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张的“网络自由”是侵犯别国网络安全的最大威胁
“网络自由”的本质是网络霸权主义。关于网络空间的适应性问题,一直存在争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的先进科学技术,主张“先占者”,即“网络自由”。由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因而网络自由只能是西方国家的自由,而不可能是平等的自由。当然,西方国家并不是不承认网络的存在,只是在网络问题上执行双重标准,在关乎自身利益的时候,就宣示神圣不可侵犯,屡次借各种理由对中国等进行指责和提出维权要求;而在无关自身权益的时候,就高调地抛出 “网络自由”论调,宣称网络空间没有边界,不受限制。这种双重标准就使其网络霸权主义的实质暴露无遗。自从2013年美国情报部门雇员斯诺登出走爆料以来,美国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国的行径就不再是秘密,美国国务院对此事件也并不避讳,而且还极力辩护,并借机对其他国家进行指责。特别是2015年上半年以来,美国持续热炒所谓“中国黑客对美发动网络攻击”,将矛头直指中国。美国国防部长也曾明确表示,“网络攻击已成为美国遏制某些敌国的重要手段”。可见,美国这个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叫嚣最大声的国家,其实却是对世界各国进行间谍活动最猖狂、对别国网络安全构成最大威胁的国家。“网络自由”只是其在网络空间推行霸权主义的幌子。
主张“网络自由”的目的在于借助网络推行意识形态战略。互联网时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将其意识形态战略的重点放在网络空间,借助网络向其他国家大肆推行其价值观。为达成这一目的,西方国家就必然要极力维护其在网络空间的主导地位和话语权,于是就抛出了“网络自由”主张。“网络自由”说到底就是西方国家为实施意识形态输出战略排除障碍而定制的概念,其目的决不是促进各国网络自由平等发展,而是为西方意识形态战略在网络空间的推行提供合法性的依据。
二、网络的国际公认性使得“网络自由”无以立足、不攻自破
网络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客观事实。首先,网络的存在具有客观逻辑。信息时代,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已发展出了包括网络经济领域、网络政治领域、网络文化领域以及网络社交领域等完整的网络生态体系,各国都在加紧建设网络服务系统和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空间的客观存在就决定了网络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次,网络的存在具有现实的物质支撑。任何一个空间,只要存在价值和利益,就必然会引起纷争,而有纷争则就意味着存在所属权的问题。在网络化的今天,各国的利益诉求越来越集中于网络空间,导致网络空间硝烟四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甚至开始策划“互联网大战”。因此,网络空间必然存在网络疆界,有疆域自然也就必然有国防,网络边疆和网络国防就是网络存在的物质支撑。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行使网络,网络的客观存在已成为国际共识。再次,网络的存在具有法理上的依据。早在2003年,由联合国提议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就对“制定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属于一国范围”有了明确说法。尤其是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尊重网络,不搞网络霸权”的主张,更是得到与会各国的一致认同。所以,网络不仅在现实中真实存在,而且还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是各国发展网络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网络自由”缺乏理论支撑和事实依据。首先,网络是网络自由的前提,没有限制的自由只是谎言,只不过是强权的代名词。西方国家普遍主张绝对自由,并且以西方的自由尺度来衡量社会主义国家,指责社会主义国家限制自由、干涉人权。网络空间只有限定各国自由的范围,才能保障各国自由发展的同时不侵犯别国的权益。当前国际网络社会之所以存在诸多网络争端,与西方国家网络霸权主义行径密切相关。网络霸权主义导致的一系列网络摩擦事件无不说明,没有,自由就是妄言。其次,西方国家的主张和行为自相矛盾。西方国家一方面倡导“网络自由”,另一方面无论是不断通过加大网络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筑牢网络国防,还是采取监视、监听以及网络制裁行为,其实正是承认网络的存在和网络对于国家安全极为重要的行为。因此,西方国家“网络自由”主张的虚假性不攻自破。
三、西方国家的“网络自由”对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构成的现实威胁
虽然我国一直强调网络,谴责美国的网络侵权行为,并大力加强网络国防建设,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网络技术相对落后,依然处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攻势之下。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已逐渐平民化和世俗化,一些西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渗透已不再局限于知识分子的学术议题或政治精英的政治议题,而是逐渐成为广大普通网民的生活议题,波及和影响到了更广泛的人群。
意识形态安全挑战一个最直接的表现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文化和价值观在我国网络空间的传播和煽动,严重冲击着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舆论阵地的话语权。国内一些网民多年浸互联网,深受西方所兜售的那套“普世价值”所迷惑,逢中必反,逢美必捧,高举 “言论自由”旗帜,大肆攻击和抹黑政府、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习惯性地归因于体制、制度,在网络空间极力散布悲观论调,鼓动消极情绪。国内个别学者沦为西方民主政治的追随者与信奉者,在网络上公开散布指导思想多元化、实行民主等各种反的错误观点,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否定在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西方敌对势力栽培和收买的所谓“公知”“大V”、网络等极端反体制分子长期在网络空间兴风作浪,试图搅浑网络舆论场,搞乱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判断。一些网络媒体淡化甚至故意放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大肆传播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极尽宣扬奢侈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西方媒体更是精心设置议题、恶意炒作,操控舆论,助推在我国网络空间扩散。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消解了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影响力,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优秀传统文化遭到侵蚀,严重危害到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面对网络舆论的乱象和意识形态的不利态势,党的十以来,多次对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强化互联网管理作出重要指示,国家互联网主管部门、各级宣传部、主流媒体一同发力、积极作为,打响了一场网络意识形态反击战,网络空间变得清朗了许多。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互联网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更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我们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一日都不可懈怠马虎。
四、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必须既加强技术防卫力量,又强化“心防力量”
严正申明网络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网络”原则的践行绝不可能一帆风顺,应对西方以“网络自由”之名所施加的意识形态压力,把握我国网络舆论空间的话语权,就必须敢于理直气壮地谈网络,把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特别是主流媒体要理直气壮地坚持网络,在新闻报道、评论尤其是对外宣传中要表达维护网络、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坚定态度,并对商业网络媒体形成示范效应。同时,要引导商业网络媒体端正利益观,摒弃唯点击率、唯收视率为尊的做法,对屡屡在意识形态问题上触犯规定、挑战底线者,要作出硬性处理。
打造网络强国。我国网民数量之众、网络空间之大、网络发展之复杂性等都是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但是我国网络发展大而不强。在网络基础设施,尤其是在网络软件设备和网络核心技术等方面还都受制于人,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也是我们在意识形态话语权方面还受制于西方国家的重要因素。因此,维护我国网络安全,就必须继续巩固我国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强化对网络硬件设施的控制权,着重提升网络软件技术水平,加强网络核心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尽快在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只有掌握了网络核心技术,才能从网络大国变成网络强国,才能有能力、有手段筑牢我国的网防,从而有效地将各种有害言论、错误思潮拦截在我国网络疆域之外,维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
《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的“宪法”
我国人民关心和期待《网络安全法》,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网络安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是网络安全的“宪法”。
根据国家《宪法》、中央的方针及人民的诉求,《草案》申明维护国家网络主张,确立网络安全立法的顶层设计,规定网络安全的方针、原则和制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各方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统筹协调机制。它集中反映了国家和人民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网,需要一个以《网络安全法》为纲的法律体系。纲举目张,有了《网络安全法》这个纲,配套的法律、法规就有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与之协调一致。因为其基础性、综合性的重要地位,再加上《网络安全法》本身内容复杂,职责划分不一,统一认识费时,至今世界上已有此类网络安全法的国家不多。许多国家往往以出台单个专门法或行政法令甚至战略性文件代之。
而这次《草案》公布前,我国研究、酝酿起草网络(信息)安全法或条例已有十年以上历史,有关立法计划、人员也变更多次,直至现在才有了这部《草案》。“十年磨一剑”,因为来之不易,所以值得珍惜,更需下工夫完善。
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的论断,阐明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于我国的极端重要性,也就说明了《网络安全法》负有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作用。从《草案》的内容可以看出,把《草案》立法宗旨定位于“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正是遵循、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
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是战略选择
《网络安全法》负有如此重大的责任和作用,源于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
互联网主权是一种新的国家主权形式
网络是一个由计算机终端和遍布各个角落的网线组成的虚拟世界。在此空间中,每一个拥有计算机输入和输出设备的个人以及组织均可以在此获取和信息。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是一个无中心或者说多中心的信息交换系统。
虚拟性是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在此虚拟空间中,人的思维以信息固化的形式存在和交流。因此,互联网主权主要表现为网络信息主权。互联网主权有别于传统的国家主权形式,其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作用的客体是虚拟的,是以信息形式出现的。尽管如此,维护互联网主权仍是信息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它已经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讨论互联网主权,必须讨论互联网主权的边界问题。在传统的主权领域,主权的作用都是有边界的。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我们很难对此作出清晰的判断。属于硬件设施范畴的计算机和通讯线缆是互联网存在的物理基础,而不是网络空间的主体部分。对它们而言,我们很容易实现控制和管理,因为从本质上看这属于传统主权的行使范畴。然而,互联网主权行使的重心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其本质是对思维成果的管理和控制。对此,我们面临两大难题:其一,如何进行虚拟空间的主权划界?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共享的、非实体性的虚拟空间,行使互联网主权的客体在此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织状态,使得传统的主权划界方式在此难以运用,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其二,如何拥有互联网主权的标志?如传统的陆地巡逻和海上巡航、界碑等是在陆地和海洋拥有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我们看不到这些。这就造成互联网主权的边界难以界定。对此,我们必须突破传统意义上对国家边界的理解。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边界的划分将不再依据物理的存在,网络边界将不再是固化的,而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国家需要不断地向网络空间注入能量,才有可能保持自己已有的网络疆域的存在。能量均衡的外在表现就是网络疆域版图的基本稳定。一个国家的网络疆域不见得与其陆地疆域相吻合。前者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而后者则保持长期稳定。维持前者的能量来源于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国家网络疆域的大小与其综合国力的强弱呈正相关关系,即网络疆域大的国家,综合国力相对强大;反之,则相对弱小。
互联网扩展了国家主权的内涵
互联网是现实世界的虚拟与延伸。计算机的输入和输出界面对称性地将现实与虚拟分隔为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世界。虚拟世界的各个行为体及其所从事的活动均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对应,现实行为体及其行为在虚拟世界中也可以得到扩展。在现实世界中,国家主权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以及信息主权等,这些不仅可以在网络空间中找到映像,而且互联网扩展了国家主权的内涵。
互联网为国家政治主权的行使提供了一个新平台。政治主权即国家具有在国际国内社会主导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的至高无上及排他性的权力。一个国家政治主权是否巩固,关系国家政权能否稳定地实现对国家内部各项事务的控制与处置。在互联网平台上,各国际行为体有了一个互动的新途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不同层次的行为体如个人、国家、利益集团、政党、国际组织等,均可以在网络空间信息,都具有利用互联网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权力。但是,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国内社会最重要、最强大的行为体,也是互联网最主要的开发者和使用者。可以说,互联网为国家宣传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提供了一个新平台。但应该看到,互联网的开放性不能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合法性相冲突。因为每一个社会的言论自由都是相对的且有一定的限度。任何国家都具有监管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利益、并不与其国家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相悖的权力。
虚拟世界的经济活动是国家实施经济主权的一个新领域。经济涉及国计民生,关乎国运。经济主权即国家对其内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的独立自主权。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催生物是经济的网络化和商务的电子化。虚拟经济的出现大大加速了经济的运行速率,扩展了经济的运行规模,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率和规模融为一体。虚拟经济的运行机制与现实世界经济存在着众多不同,它具有交易的快速性和隐蔽性。它可以在瞬间将数以亿计甚至更大规模的资金或者虚拟商品跨越国界进行传输。网络的开放性更是便于各种类型的具有经济能力的行为体参与到虚拟经济之中。金融和经济交易的虚拟化、网络化是当今世界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是一种潮流和发展趋势。与此同步,虚拟经济的出现也对国家的经济主权提出了新要求。它要求国家经济主权行使至对经济交易网络化的监管和对电子商务运行规则的制定。
互联网为国家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一个新途径。文化是社会文明的表现。文化的繁荣是一个国家强盛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文化主权是国家所具有的文化自主发展权和主导权,文化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诞生前,文化及文明的传播最重要的媒介是纸质的书籍、报刊、口头的语言等,它们具备文化传播的持久性和有效性,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至今闪烁着耀眼的光芒。然而,互联网是文化传播的一次重大革命,互联网为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互联网可以通过电子技术将各个计算机终端连接为一个系统整体,同时将现实世界中的存在转移到互联网之中,在虚拟世界为现实制造一个映像。网络还可以使处于每个角落的计算机终端中的文化信息在瞬间传输到网络的每一个角落。实践证明,互联网对传播或繁荣一个国家的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当然,互联网还创造了新的文化形式。数字技术的进步可以将现实世界中的影视作品、书籍以及建筑等实物制作成电子产品。这些电子产品与互联网的匹配和兼容,令其自身快捷和便利地在虚拟世界中广为传播。互联网作为文化产品传输的新渠道和文化产品的新生产者自然使国家文化主权的触角伸展至虚拟世界。这就要求国家作为国际国内社会最重要的行为体对互联网文化传播以及文化产品的生产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
互联网是国家信息主权行使的一个新媒介。国家自古就有维护自身文化和意识形态独立性并摆脱国外敌对势力意识形态渗透的行为和意识。信息的传播需要媒介。早期信息的传播媒介无外乎文字、语言等,而互联网使信息的传播有了新媒介,网络信息也随之诞生。互联网以其快速、公开的特质使信息可以在开放、虚拟的空间中得到传播,这就使得国家必须面对网络信息世界这一新的领域。
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侵蚀
互联网以开放性特质对国家主权进行着侵蚀。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每一个拥有计算机输出和输入终端的行为体均可以在互联网中和获取信息。这些行为体包括个人、国家、公司、利益集团、政党、国际组织等。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行为体进入互联网的门槛极低,所有的行为体基本可以在一个对等的平台进行对话,这就为网络空间内国家之外行为体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行为提供了便利。
在政治领域,某些行为体可以利用互联网把对国家政权形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的言论或网络作品以影视、广告、游戏等方式在线传播,从而影响网络受众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这种渗透是长期且潜移默化的,它能够逐步屏蔽受众原有的理想观与价值观,进而逐渐地接受网络媒体所倡导的各种政治理念。
在经济领域,由于虚拟经济的发展,传统国界不再是控制金融以及产品交易的有效界限,构成经济核心因素的金融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国家间较为自由地流动,由此导致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对产业的控制和主导减弱;金融大亨可以较为便利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走,伺机攻击一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以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