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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2 15: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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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管理

篇(1)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农民对居住环境期望值越来越高,省委提出的文明生态村建设更给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市多数村庄进行了整体规划,新建房屋的农户越来越多,不成规模的个体建筑队比比皆是,这同时也给建筑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问题。对照这个问题笔者进行了调查,现分析如下:

    一、农村零散建筑业的现状

    农村建房户大都是利用农闲时节进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从事房屋新建和翻盖的建筑施工队也都是季节性的,没有固定的人员组织,基本上是由一人牵头,临时承揽、临时组织、干完分钱,揽活再组织的形式。农村零散建筑业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农民建房时间的不确定性。农民在建房前,必须先向乡镇的土地管理所申请批准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当时就盖房的,也有三、五年不盖,直到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时,才开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单位打招呼,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农民建房情况。

   (二)农村建筑施工队不成规模。由于农民建房比较零散,基本都是个人建房,投资规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队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还是建筑施工人员自己的,属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没有工程就散伙,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工人的工资由承揽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实行日工资或包工,没有工程时就各自务农,不再发放工资。

   (三)建房户投资的灵活性。农民修建房屋的计划性很差,往往在建房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地调整设计和投资额,或者实际投资远远大于计划数,或者由于资金的不足其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数,出现很大的差距。

   (四)税源分散,税源监控的难度大。农村零散建筑业施工队分布在各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而建房户更是每个村都有,税源较为分散,给本来就征管力量不足的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税收监控和税款征收的难度较大。

   (五)纳税意识差。由于纳税主体纳税观念淡薄,对实现的应税收入能逃则逃,能漏则漏,加之又无正规财务计账,当税务干部检查时百般抵赖,给管理工作造成困难。

    二、对加强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才能加强对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的管理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广开宣传渠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纳税氛围;二是切实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农村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税法宣传。这几年,我们在税法宣传上的投资不少,但效果确并不明显,其根本的一个原因是针对性不强,只是进行表层的宣传,对单税种的深入宣传少,造成一些纳税人知道应该依法纳税,但究竟纳什么税,如何纳税却一知半解。因此,要加强对营业税的宣传,尤其是面向农村的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使其了解应该纳税、怎样纳税、纳多少税、偷税要受到什么处罚的问题,促使其主动纳税;三是认真开展纳税辅导,针对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关心的和弄不清的税收问题,及时提供纳税辅导,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准确到位。

   (二)充分依托社会力量,搞好协税、护税工作。一是乡镇村干部要经常深入各村开展工作,对农村的农民建房情况进入深入了解。建立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包村干部和税务所干部组成农村零散建筑业协税、护税组织,健全税收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及时向税务所通报农村建房情况。二是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建筑施工队的税收监控。建立健全村委会负责制度,村委会要详细掌握辖片内的建筑施工队的数量,并对承揽人员和施工队情况进行登记,掌握承揽房屋数量。建立建筑施工队施工情况动态监控台账,加强对建筑施工队实现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所根据建筑施工队承揽的房屋数量和建筑工程费,依据《石家庄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向建筑施工队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确保税款的足额入库。

篇(2)

农村建房户大都是利用农闲时节进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从事房屋新建和翻盖的建筑施工队也都是季节性的,没有固定的人员组织,基本上是由一人牵头,临时承揽、临时组织、干完分钱,揽活再组织的形式。农村零散建筑业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农民建房时间的不确定性。农民在建房前,必须先向乡镇的土地管理所申请批准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当时就盖房的,也有三、五年不盖,直到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时,才开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单位打招呼,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农民建房情况。

(二)农村建筑施工队不成规模。由于农民建房比较零散,基本都是个人建房,投资规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队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还是建筑施工人员自己的,属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没有工程就散伙,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工人的工资由承揽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实行日工资或包工,没有工程时就各自务农,不再发放工资。

(三)建房户投资的灵活性。农民修建房屋的计划性很差,往往在建房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地调整设计和投资额,或者实际投资远远大于计划数,或者由于资金的不足其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数,出现很大的差距。

(四)税源分散,税源监控的难度大。农村零散建筑业施工队分布在各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而建房户更是每个村都有,税源较为分散,给本来就征管力量不足的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税收监控和税款征收的难度较大。

(五)纳税意识差。由于纳税主体纳税观念淡薄,对实现的应税收入能逃则逃,能漏则漏,加之又无正规财务计账,当税务干部检查时百般抵赖,给管理工作造成困难。

二、对加强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才能加强对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的管理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广开宣传渠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纳税氛围;二是切实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农村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税法宣传。这几年,我们在税法宣传上的投资不少,但效果确并不明显,其根本的一个原因是针对性不强,只是进行表层的宣传,对单税种的深入宣传少,造成一些纳税人知道应该依法纳税,但究竟纳什么税,如何纳税却一知半解。因此,要加强对营业税的宣传,尤其是面向农村的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使其了解应该纳税、怎样纳税、纳多少税、偷税要受到什么处罚的问题,促使其主动纳税;三是认真开展纳税辅导,针对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关心的和弄不清的税收问题,及时提供纳税辅导,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准确到位。

(二)充分依托社会力量,搞好协税、护税工作。一是乡镇村干部要经常深入各村开展工作,对农村的农民建房情况进入深入了解。建立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包村干部和税务所干部组成农村零散建筑业协税、护税组织,健全税收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及时向税务所通报农村建房情况。二是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建筑施工队的税收监控。建立健全村委会负责制度,村委会要详细掌握辖片内的建筑施工队的数量,并对承揽人员和施工队情况进行登记,掌握承揽房屋数量。建立建筑施工队施工情况动态监控台账,加强对建筑施工队实现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所根据建筑施工队承揽的房屋数量和建筑工程费,依据《石家庄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向建筑施工队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确保税款的足额入库。

篇(3)

     (一)强化宣传辅导和内外培训工作    

针对建筑业特点和管理现状,周口市国税局对建筑业后续管理开展专题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当面征询意见建议,并组织业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财务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升级版发票开具等内容开展专项培训26场,其中对内培训6场,对外培训20场。针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税政策变化较大的情况,专门聘请专家,组织了对全市建筑行业财务人员培训,督促企业合法规范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从而降低税负,并从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造价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影响入手,引导企业规范账务设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降低税收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从外部环境入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继续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关切,为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推动健全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积极与住建、国土、公路、交通、水利等单位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主动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对接共享,发挥综合治税单位“主管、监督、巡逻、宣传”作用,及时掌握全面的涉税信息,加强对业主单位、外来建筑单位的检查、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税收征管到位,使项目自立项、开工直至竣工验收一直处于严密的税收监控状态。为制定有力的税收措施奠定基础。同时,全面梳理建筑服务等行业的征管流程,建立建筑服务项目跟踪管理机制,保证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

训6场,对外培训20场。针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税政策变化较大的情况,专门聘请专家,组织了对全市建筑行业财务人员培训,督促企业合法规范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从而降低税负,并从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造价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影响入手,引导企业规范账务设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降低税收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从外部环境入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继续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关切,为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篇(4)

一、建安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

(一)建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难点

首先,由于建筑材料中的砖、瓦、沙、石采购对象大多是个体私营性质,财务核算混乱,发票提供极不完善。同时,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很难确认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其次,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多,大部分企业带项目挂靠,接受挂靠的大中企业只是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只想收取管理费,而忽略其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造成所得税计税依据失真。此外,建筑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计税收入、费用混淆。实际上,总承包人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分包人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极为普遍,再加上某些工程的特殊要求,总承包人要对分包人或转包人进行人工技术指导或提供特种设备材料等相关费用,一些承包人就利用这条政策任意扣减分包或转包营业额,同时还将这些费用在自已的账内列支,这样不仅少计了营业收入,而且还多列支了成本费用,造成了所得税税款流失。

(二)分包工程中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难点

在工程分包的结算过程中,工程分包、转包现象普遍。由于发包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许多工程项目完工后,数年不予兑现工程款或不进行工程决算;还有以工程完工后的房屋或其他一些财产进行抵顶工程款,使税务人员无法准确核算应税所得额,直接影响税款的正确计算。因此怎样处理分包业务,提取缴纳分包业务过程中的流转税是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之一。

(三)建筑工程业务量大,分布广,工程施工周期长

建安企业工程一般在几个月至几年,而且工期综合交错,掌握其信息的难度大。建筑工程在立项时,虽然在建委、计委、税务等部门均有登记,但是承建单位并未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建安企业漏报、不报工程项目,从而直接影响建筑业的税收收入。

(四)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的管理难点

税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在建筑行业的经营范围中,大部分应税项目都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很少与国税机关发生征纳关系,因此个别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不能准确了解税务机关有关增值税的纳税管理要求。建筑安装业中国下一步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重点领域

(五)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的涉及营业税的管理难点

首先,虽然我国税法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承建方,承建方作为取得建筑收入的一方,纳税也无可厚非,但是按照常理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乙方纳税也最终是由甲方承担,无非是体现在建筑成本上与否,如果纳税则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如果不纳税则不体现在建筑成本上。由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以全部的工程营业额为依据,一般地说较别的经济行为大,所以税款也显得很重要,巨大的利益驱使使得双方不惜铤而走险来逃避纳税义务,最终体现在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上。

其次,我国原来的政策规定,对建筑方可以收取一定的纳税保证金,但现在税收政策有了新的变化,规定建筑业的纳税时间为甲方给乙方付款的环节。也就是甲方若从帐务处理上不给乙方付款就用不着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收,而对于农村的建筑队来说,双方没有账务核算,只是一手交房一手缴钱,就更无法掌握拨款的具体数额与具体时间,即便是付了款说没有付税务机关也没有办法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往往是税务机关问建筑的双方,没有一方愿意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税务机关征收的手段只剩下了向双方讲道理,这就造成建筑业营业税及无法按时足额入库。

最后,营业税的执法非常难以进行。在平常的执法过程中,用得最多地是扣押物品的方式。但这也出现不少问题:一是到了执行现场,没有值钱的东西需要执行;二是老板伙同工人集体抗拒执法,税务机关的人员又不向公检法那样能拿着手拷子拷人,对纳税人又不能打不能骂,有身体接触也许被赖上,弄不好上访闹气地把税务机关说得一无是处,因此,营业税的执法过程也是非常难以进行的。

二、建安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解决措施

必须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和企业财务制度的差别用税收会计的形式进行核算,便于企业申报;加强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并通过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辅导培训,不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尽快达到按帐核实征收的水平;必须改革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尽快建立“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以征、管、查专业化分工体制为保障,集中征收、专业管理、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管理体制;要达到通过宣传培训,让企业财务人员了解税收政策、会正确计算各项税款和填报新纳税申报表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

(二)分包工程征税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企业应建立专项工程内部监控制度,在工程在建期间,要规范合同,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将工程层层转包。自营工程应编制工程成本计划,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出包工程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所选定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符合该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工程出包时,企业必需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前,应当由企业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或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三)加强外来施工企业报验登记,规范

外出经营管理外来企业管理不规范,经营情况较难掌握。部分外来企业在施工地很少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和人员,对涉税事项的联系相对不便,各种账目不健全,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经营情况。因此,对施工单位持外经证报验的,应对提供的外经证和施工合同认真比对审核,以防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期间应将工程款支付情况逐笔登记。对超期、超额未回原地缴销的外经证,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到其注册地税务部门,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四)建安企业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从现行营业税规定来看,建安业的征收范围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除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注释中“其他服务业”中增加建筑物清洗、养护列举项目,再将修缮作业中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养护作业单独划出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其余基本适用增值税征收范围。针对个别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意识淡薄的特点,对内部机制不健全,时常出现"零负申报"现象,纳税意识淡漠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工程结算涉及营业税的难点解决措施

工程结算涉及营业税的难点主要在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与甲方代扣代缴数的时间性差异,为解决这一难题建筑施工企业在按《建造合同》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应尽量与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保持一致,尽可能的按甲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算提取营业税。我国税法规定从纳税义务时间起点算起(即与甲方办理完结算,包括甲方确认的划线)凡时间超过6个月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缴收该部分税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尽可能的自己去工程所地税务机关缴税而不要让甲方代扣代缴,若甲方强制代扣,则回款时必须让其提供代扣代缴税款证明。

三、总结

本文针对建安企业的税收特点,分析了建安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难点,提出了建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相关问题的一些解决措施,对加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庆.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J] 金融经济 2006(11)

篇(5)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会计 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 计算 。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 企业 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 计算 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篇(6)

关键词:建筑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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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缺陷

“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的首要缺陷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在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文化创意类企业作为征税对象,在实行增值税作为主要税收政策后,其企业的纳税对象和抵扣对象也随之大幅增加,并且由于增值税的征收标准、管理手段等都与之前的营业税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而建筑设计企业项目工期基本较长从而使收入的确认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财务管理中,纳税这一块的操作工作开展十分艰难,也就不利于税收部门对其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2.税务管理效率偏低

现行的“营改增”政策中,增值税实施的载体就是“票控税”。票控税,顾名思义就是以票据来实行税额的抵扣。在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由于纳税的主体不同,再加上需要票据严格地符合规范,导致了票据种类的多样化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管理人员在进行抵扣项目核对的工作时设置了障碍,所以使得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效率偏低的现象。

3.税制设计上存在问题

当前,虽然“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已经实行了三年多的时间,但是其还是沿用营业税时所使用的税收体制,这样对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这一行业中是以脑力劳动作为主要增值的部分,而现行的税收体制恰好是排除了这一抵扣项目,导致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是非常的重。因此非常不利于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我国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国民经济的良好、健康发展。

三、加强建筑设计行业的税收管理的建议

1.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原纳税的会计体制不符合现象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这一情况,我国的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牵头制定并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使得企业纳税部分的会计审核体制能够符合“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从而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并且还能够充分彰显“营改增”政策的优点,在最大限度内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3]。

2.加强税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针对税务管理效率偏低这一问题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培训和进修,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更好地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提高其实际的税收征管的效率,更好地为企业为社会进行服务。

3.优化税制设计结构,优化增值税抵扣环节

针对当前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机制,对税制设计结构进行优化和改革,通过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推广,通过其覆盖率的不断扩大来优化和延伸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并且将人力、脑力劳动也作为主要的抵扣项目列入税制体制中,使得能够最大限度内杜绝重复征税的现象和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

4.减少企业税率级次

理想中的增值税税率是排除摒弃多种档次的,这也是我国当下急需要实现的一个目的,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将会是一个潮流。增值税需要单一征收,因为单税制有很大优点,统一进行征收,就会排除差别待遇,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意而无害的。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实行了增值税的政策,并且实行增值税的这些国家实行的都是单一税值,只有一小部分国家采用不同的档次要求。从经济发展的朝向和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政策制定上来看,在服务类行业实行单一增值税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税值的统一对国家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也能够有效促进服务业经济的发展,在适应市场的同时,还兼顾到了公平的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5.合理安排企业业务模式,增加可抵扣成本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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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二)与同级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基本信息;

(三)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四)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掌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监控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对使用销售房地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第四条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订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实行独立登记和申报。

第六条办理房地产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四)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分包、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来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纳税人申报后,对资料齐全,审验合格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退还原件,留存《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第九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者《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第十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注销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其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销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并已办理报验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注销报验登记。

办理核销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者《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者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未使用的发票;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月向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要求在申报期内填报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

(二)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电子信息;

(三)房地产项目拨款和建筑业项目收款的电子信息;

(四)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并自行开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发售的发票: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执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三)按照规定进行房地产和建筑业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四)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一)完税凭证;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自开票纳税人应当在发票打印软件控制下开具机打《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房地产项目的月销售不动产数量,采取定量审批、报旧换新的方式供应《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超量供应。

第十五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纳税评估模块,按月对纳税人项目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并对比对结果作出下列处理:

(一)比对结果相符的,系统将自动通过;

(二)比对结果不符的,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比对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并补缴税款;

(三)其他原因出现的异常,应当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的下列信息进行比对和评估:

(一)对项目地点、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规模、房屋套数、房屋用途、转让土地面积、转让金额等税源基础信息的比对;

(二)通过按月对项目的《房源平面图》信息与房地产销售明细表进行比对,评估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三)已录入的相关数据,不符合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营业税比对;

(四)预售款票据金额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房地产项目适用的预征率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应预征税额与相应入库税额比对。

第十七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建筑业项目下列信息进行比对和评估:

(一)将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与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巡查工作记录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评估项目施工进度及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二)已录入的相关数据,不符合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营业税比对。

第十八条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本辖区内企业在其他区、县(市)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并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实行协同管理,相互控管,实现上下游企业税收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二十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实现的各项税收,应当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级国库。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严重违反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制度,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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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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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中心税务所位于*旗旗政府所在地保康镇,目前,全所共有职工30名(其中,正式21人、协税员9人),所配置28台计算机(资料室1台),打印机4台,复印机1台。在所工作人员人手一台(农村2人、进驻房产所工作1人未配)。内设企业税收管理组、农村税收管理组、个体税收管理组。负责保康镇、代力*、*乡和*牧场的税收征管工作。辖区内共有管户1481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307户,企业174户。他们肩负着全局近70%的税收任务,支撑着左中局的“半壁”江山。20*年组织税收收入2207万元,同比增收852万元,增长62.9%,完成年度计划的103.4%。截至200*年10月末已组织税收收入2380万元,同比增收403万元,增长23.16%,完成年度计划的86.65%。

该所连年被旗局评为实绩突出单位,20*年被市局评为先进集体,20*年被通辽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

(一)、税源情况

辖区企业年纳税额70万元以上1户,50—70万元2户,30—50万元1户,10—30万元6户,5—10万元5户,5万元以下159户。经济发展水平低,没有龙头企业,产业形不成链条,税收来源主要依赖于个体工商户及建筑业的税收,税源总量不足是客观事实,因此,他们在工作中:

一是建立了科学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主动与工商、国税等部门搞好配合,及时清理漏征漏管户。

二是建立了月度收入分析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提高了分析质量,增强组织收入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

三是切实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和监控。对年纳税3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和新增项目进行全面的源头监控,确保主体税源和新增一次性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对本辖区内新增项目、外来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工程的投资、完工进度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实施税源监控,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是加强收入调控,合理分解税收任务,确保组织收入实现均衡入库。

五是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执法水平。适时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对依法征税情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税收执法程序等进行检查,及时纠正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二)、管理情况

他们深知要想全面完成好全年的收入任务,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唯一的办法就是强化征管、依法治税,向管理要税收、向管理要效益。因此在税收征管中,他们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强化税源管理为重点,在实现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上下功夫,功难关、打硬仗,取得了成效。

一是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所有管户全部清理上线,对城镇户全部实行计算机定税,对具备条件的管户全部实行银行批量扣税,对达不到起征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户,实施动态监控,对农村牧区的纳税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按季征收税款的方式。并对旗网通公司成功地进行了网上申报,填补左中局网上申报的空白,使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有了进一步提高。同时,建立纳税评估机制,根据实际确定对*旗中天电力器材厂、*旗清泉供水中心2户企业进行纳税评估,通过实践,探索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及税源预测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征管资料电子化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在20*年制做的户籍式管理电子档案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征收台帐、停业台帐、注销台帐、新开业户台帐、下岗再就业惠户台帐、失踪户台帐、非正常户台帐微机输出功能,大大减轻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另外,征收台帐还具备了自动分税种、分月统计功能,为预测税源提供了准确的参考依据。信息化的应用,不仅提高了税收工作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而且还起到了监督、检查的导向作用。

三是他们对所有管户实行了分区划片管理,把辖区划分10个管区(保康镇内6个、农村牧区4个),对每一管区都确定了相应的税收管理员,要求税收管理员当好税收宣传员、纳税辅导员、信息采集员、税源监控员四个角色,做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准确掌握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与税收有关的其他情况,实行税收管理员对辖区每月两次巡查制度,并要将巡查情况记载在巡查记录中,使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更加明晰,使税收管理员的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征管质量和效率有了全面提升。

四是实行双人上岗,定期轮岗制度。他们于今年8月对税收管理员进行了管片大轮换,并成立税收征管质量监察专职小组,对税收管理员管户情况适时进行排查监督,对税收管理员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巡查面达到98%,从而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得到有效解决。

五是强化建筑业税收的征管。随着保康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企业数量增加、规模扩大的现状,建筑业税收左右着税收任务的完成。因此,他们采取了一系列建筑业税收管理措施,建立与计划部门及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及工程招投标等相关税源信息,做到源头控管。按项目建立征管信息台帐,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委托建设单位代征和检查征收的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源信息台帐确定建筑工程的总造价及建筑面积,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应征税款,下达税款征收通知书,并针对目前该行业尚不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强化预征管理,严格执行预征率。努力做到“项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税”同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规范了建筑业市场的税收秩序,使建筑业税收呈现出强劲增长态势。20*年征收建筑业税收1128.8万元。

六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从服从服务于全旗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税收政策与地方宏观经济发展的有机衔接,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截止目前,辖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类纳税人有324户,年减免税额达15余万元。受到了地方党政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纳税人的充分好评。

七是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实现纳税服务形式上新突破。他们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主动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如所长接待日、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预约服务、管理到户服务制、现场辅导等,及时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把纳税服务渗透到日常管理中。

当然,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尖子和专门的微机人员较缺。受地方经济发展影响,经济税源短缺,税收基数过高,造成组织收入和征管难度都再不断加大,影响了地方税收的增长。

二、挂职的收获和体会

本人认为保康中心税务所在工作集中体现了“发展、创新、务实”的特点:一是切身感受到保康地税中心所这支队伍是一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和充满激情与活力的队伍,班子是团结有为,积极向上,敢于负责的班子,有一种立足征管、强化征管、争先创新、争创一流的紧迫意识。二是他们采取有力措施,克服税收任务高基数、高比例增长、政策性减免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实现了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和均衡入库。三是进一步深化和提升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税收基础管理工作,制作、完善了户籍式管理电子档案,提升了税收管理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四是实行双人上岗,定期轮岗和督查检查制度。促进了税收管理员廉洁从税、规范执法。

通过挂职,虽然时间较短,但从不同的层面启发了思路,给予我许多新的思考。

篇(11)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经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地方税、费。

二、本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款时,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凭我县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付款,如有以异地发票或不合法凭证付款的,一经查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审计机关按税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作处理;县财政拨款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扣回拨款。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

(一)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提供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每半年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重点工程项目纳税情况,对欠税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作勒令停工或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处理;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本县工程最低造价,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在工程质检和竣工验收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三)县房产管理所: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本县住房平均交易价,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在对销售房产或个人建房办证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或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核发《房地产权证》。

(四)县水务局: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检和验收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质检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