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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业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2 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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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业管理

篇(1)

近年来,各地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步伐迅猛,建材销售行业随之发展较快,销售总额增长很多。但通过日常税源管理和专项调研情况来看,建材销售行业申报的税收收入总额,还远未反映出该行业规模发展的真实状况。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强化该行业的税收管理,找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推动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管理。

一、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建材销售行业的发展比较活跃,该行业税收征管方面面临着新的问题和困难,给基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困惑。1.税法宣传不够,纳税意识不高。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缺乏一定社会责任感,没有意识到社会上每个人都是财政支出的受益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行为的目的,在此目的驱使下,建材销售行业部分纳税人自然也会产生少纳税收以增加自身利益的心理,形成“偷逃税收得益、诚实纳税吃亏”的错误观念。客观原因是: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比较活跃,各税源管理部门没有把建材销售行业作为重点税源管理,放松了对该行业纳税人的税收宣传,特别是对该行业纳税人偷逃税款震慑性宣传明显不够,有的纳税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实现利益最大化,采取非法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给国家带来一定损失。2.征管成本较高,日常管理粗放。由于建材产品的销售对象大多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政府、机关、团体以及居民个人等,建材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体经营者,且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多以小规模纳税人形式存在。大多建材销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建材用材(如:水泥、钢材、五金交电、管材、墙(地)砖、漆、铝材)很多采取店铺摆设样品,货物实物存放于仓库,而库房异地,他们在交易时首先谈妥价格,然后将货物直接不定时向工地或者用户家庭发货,销售收入难以准确控制。基于建材销售行业点多面广,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再加上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多、人手不够,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还要与社会其他部门进行协调,纳税人配合积极性不够,致使税收管理员产生畏难情绪,认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成本较高,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对该行业管理有所轻视弱化,造成了税款的流失。部分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有的也认为建材销售行业税源管理难度大,计税依据难以掌握,销售收入难以确定,以至于日常管理不到位,造成漏征漏管户、长期经营而没有缴纳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3.账务核算混乱,以票控税困难。从日常管理来看,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大多账务设立不健全,即使设立账务的核算也比较混乱。由于建材销售行业生产经营粗放,经营条件不高,多数经营者财务知识水平低,大部分纳税人不乐意建账或不会建账,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建材销售行业的纳税人,其营销对象主要是建材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消费者、企事业机关单位等,而这些营销对象除部分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外基本都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再加上部分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导致建材销售行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问题非常严重,少数建材销售行业的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存在不开票、开白条、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弱化了以票控税的效果,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此外,通过对部分建材销售行业的调研发现,批发销售建材业户的一般纳税人税负为0.3%-0.8%之间,税负普遍较低,这既存在批发建材销售行业批量大、利润低的客观原因,也反应出部分纳税人收入未全额入账申报纳税的问题。4.部门配合不畅,护税意识不浓。目前从事建材销售行业经营的纳税人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主要采取以票控税、核定定额等管理办法,在工作实践中缺乏相关部门的积极协助。一是缺乏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近年来,各地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建材销售市场,为了活跃经济发展,相关管理部门认为税务机关依法收税会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支持力度不够。二是缺乏建材销售行业经营纳税人的资金流。目前,建材购买消费者使用现金的数量很少,大多使用银联卡、网银、微信等方式结账,如果销售者不愿意如实提供销售收入,税务机关需要得到消费者的银信部门转账资金流等数据的难度还是很大。三是缺乏建材销售行业经营的纳税人供货人、受货人的相关信息。比如,税源评估部门对某销售建材的纳税收入发现疑点,致电供货方询问该纳税人的进货数额,供货方怕影响自己的生意,不愿意提供真实的数据。

二、加强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建材和房地产业愈发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材销售行业的发展潜力非常巨大,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分析,结合日常具体的税收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1.加强宣传辅导,提高纳税意识。面对建材销售行业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的现实,税务机关应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扩大他们的税收知识面,让他们从思想上自觉地确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让他们从行动上自觉地养成如实全面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的习惯。具体可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广播电视广告加强税收宣传;可建立一个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普及税法知识微信群,推选税收业务尖子担当群主,将该行业所需的税收知识定期推送等。同时,建立纳税人诚信评定机制,在该行业设置不同类别的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评定、是否依法纳税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对一些偷逃税款案例,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大张旗鼓地曝光,使偷税者失去社会信用,让诚信纳税人得到社会的广泛信任和尊重,以此倒逼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2.规范日常监控,开展专项整治。建材销售行业的税收收入虽然对一个地方的税收收入起不到重要作用,但从税收管理角度出发,它却影响着整个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不能正确对待该行业在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税收秩序的改善,从而影响整个经济发展的环境,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必须从思想上改变“重大轻小”的观点,克服畏难情绪,增强税收管理意识。要针对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的固有特点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税源管理办法,从中发现并掌握相该行业的关键性经营指标及其变化规律,找出能够测算该行业企业销售额的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技术数据,真正实现该行业的专业化管理。为强化建材销售行业税收征管,有效防范税收流失,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要强力开展税收专项整治,通过加强分析监控、开展典型调查、实施风险提醒、督促自查自纠、加强后续监管等多项举措,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秩序,促进建材销售行业平稳健康发展。3.责令建账建制,实施以票控税。据了解,目前大多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大多使用某个品牌的商品销售软件,包括商品出入库、应收应付、库存查询、统计报表、单据打印等功能,这为销售建材记账提供了足够的数据资料,为此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针对建材销售行业发展现状、财务管理水平和技术条件,在指导和鼓励该行业纳税人加强内部控制、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严格税收核算。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适时掌控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并与申报情况核查比对,有效防控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开票不申报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建材流通管理和收入核算健全,减少或杜绝虚假交易或隐瞒、转移收入等行为的发生。另外,定期开展辖区内建材销售行业发票的日常检查,加强发票管理,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以查促管,以票控税。4.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征管合力。针对建材销售行业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现状,要建立健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协税护税网络,取得社会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税格局。一是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协调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建设各类工业园区和房地产开发,建材经营商集中进场经营的契机,督促成立建材销售行业经营协会,促使全县建材销售行业良性发展,为税收征管创造有利条件;二是与市场监督、银信等部门定期召开税收征管联系会,明确联系方式和人员,互通数据,交流信息,并形成惯例,以此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积极加强与城建、国土、公路等部门协作,了解重点工程预算、决算和审计等相关信息数据,掌握工程材料成本购进渠道和数量,及时查验比对,为征管提供第一手资料;四是加强与上游供货商或者上游供货商税务机关的联系。对监控中发现疑点较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主要供货方或者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强化税收控管,确定其实际购货数量、金额以及取得的返利额等,与库存明细、销售收入等数据予以比对,从源头上防控税款流失。

篇(2)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篇(3)

(二)陶瓷从业人员多而陶瓷税收占的比重小。据统计,全市陶瓷从业人员超过10万,占产业工人的比重达30%,但从近两年的统计数据来看,陶瓷工业入库增值税占陶瓷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到1%,占工业增加值和国税收入总额的比重也均不到2%。

(三)大中型企业税负高而陶瓷个体经营户税负低。根据*年度国税相关征管数据统计,景德镇市陶瓷企业(不含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为7.17%,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3%;陶瓷出口企业平均税负6.3%,其中工业6.9%,商业0.6%;陶瓷个体纳税人平均税负4.8%。

(四)陶瓷工业增加值高而产品销售收入低。从整个陶瓷行业来看,按国税部门的征管数据统计*年全市陶瓷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为6.5%,而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则显示*年陶瓷税收占陶瓷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只有1.83%,远小于陶瓷产品增值税税负率,且比全省工业增加值税负率7.75%低5.92%,比中部六省工业增加值税负率9.28%低7.45%,比全国工业增加值税负率11.28%低9.45%。经过深入广泛的调查,我们发现统计部门和国税部门统计口径及方法是产生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国税部门确认的陶瓷产品销售收入与统计部门统计的工业总产值之间存在的差异达21.58亿元,如剔除该差异计算,*年全市陶瓷工业增加值税负率达14.85%,高于全省、中部六省和全国工业增加值税负率。

二、四个问题:陶瓷行业税收管理任重道远

(一)陶瓷个体户税收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经过国税部门不懈努力,陶瓷个体户税收征管质量逐年提高,但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是纳税意识不强。不少陶瓷个体户属陶瓷企业下岗工人,靠从事一些低档陶瓷加工、瓷坯生产来维持生计,这些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较差,税收征管难度大。二是税源分散。原国有陶瓷企业改制后,实际经营主体变成了若干陶瓷个体户,导致税源大量分散,增加了漏征漏管的可能性,税收流失风险加大。三是税源不稳定。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城市改造力度,有些已纳入税务管理的陶瓷个体户按市政府“出城进郊”、“规范市场”等统一要求进行拆(搬)迁,致使这些个体户生产经营不稳定,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多不利因素。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4月10日,在华阳、东风等市场和改制企业内就存在272户漏征漏管户。

(二)名人陶瓷作品税收监管未完全到位。陶瓷名家创作作品是今日瓷都的一块金字招牌。但是,由于纳税意识参差不齐,加上名人陶瓷作品基本处于卖方市场,虽然国税部门花大力气强化陶瓷名人作品税收征管,甚至在全国创造性地推出了陶瓷名人个性化发票,以促使陶瓷名人主动领购税务发票、主动申报纳税,但陶瓷名人作品的税收监管尚未完全到位,税款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年陶瓷名人主动以个人名义申报纳税的有20余人,缴纳增值税共计20余万元,这与名人实际应纳增值税仍有一定差距。

(三)陶瓷市场管理尚不规范。目前,景德镇市陶瓷市场建设规划和管理上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有些管理部门对进入专业市场的陶瓷个体户采取限制扩大的办法,对进入国贸广场的个体户限量办理合法证件,或者本着扶植、培育的目的让其自行试营业,国税部门未及时将其纳入税收正管。如国贸广场近200户陶瓷经营业户虽未取得合法经营证明,但仍照常营业,国税部门只能将其作为临时经营进行税收监管。特别是国贸广场附近又新建与之类似的“华阳市场”和“东风瓷厂再就业一条街”,许多陶瓷个体户又纷纷流动到这两个市场,税源的不稳定影响了税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陶瓷产品税负率偏高。由于陶瓷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在整个陶瓷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加上全市大多陶瓷生产经营者为小规模纳税人,致使陶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购进的瓷土、泥料、釉料等原材料多数没有进项抵扣发票,增值税法定扣除金额在产品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小,导致陶瓷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高。如江西玉风瓷厂*年增值税税负率达11.54%,景德镇艺光瓷厂*年增值税税负率达14.27%。

三、六大措施:开创陶瓷行业税源管理新局面

(一)广泛进行税法宣传,大力开展陶瓷行业税收清理整治。从目前全市陶瓷行业发展现状来看,陶瓷税收征管的难点在个体陶瓷税收。因此,一方面要开展深入广泛的税法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另一方面,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陶瓷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清理到位、登记到位、办证到位、管理到位”,大力营造规范经营、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税源监管机制,完善税源管理办法。一要建立定期对纳税人税源信息的调查分析制度。依靠科技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税源管理数据指标体系和税源分析的数学模型,对税源变化进行跟踪分析。二要重视利用第三方信息。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特别是工商、地税、统计、瓷局、安委以及水、电、气等供应单位间的有关信息交流机制,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税源控管。三要探索建立陶瓷行业税源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管理效能。

(三)大力扶持陶瓷原料生产企业发展,解决抵扣“链条”脱节问题。针对陶瓷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偏高源于原料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太多导致无法进项抵扣的问题,建议重点扶持一、二户民政福利企业从事陶瓷原料生产,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从事陶瓷原料生产的企业既能为下一环节提供增值税法定抵扣凭证,又能避免自身税负偏高,合理降低陶瓷生产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负担,更好地促进全市陶瓷行业快速发展。

篇(4)

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在已成为全世界第三大汽车生产国,汽车拥有量达到3000多万辆。就襄阳区汽车经销行业来看,汽车经营逐步规范、汽车销量逐年上升,由原来只有货车经营发展到现在4S店经营,由原来的少数几家经营到现在的市场化经营。目前,在该区境内的8家汽车经销公司中有5家“4S”店,主要经营丰田、本田、马自达、别克、捷达等系列车型。2005年度这8家汽车经销公司销售额为3.35亿元,实现毛利1597万元,毛利率为4.76%,有2家公司盈利257万元,7家亏损530万元,整体实现盈利-273万元,8家公司共实现增值税134元,平均税负率为0.4%.

总的来看,汽车经销行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以直接销售为主,以调拔销售为辅。大多经销公司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车,在公司直接销售,极少有调拨销售行为。二是不仅有整车销售,而且有全程式服务。汽车经销行业目前最主要的方式是建立“4S”店,“4S”即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四块业务为一体的营销模式,不仅有销售而且有修理,不仅有整车,而且有配件。三是单位价格高,资金投入量大。一般汽车的单价均在十万元左右,这就要求经销商需要投大量的资金。该区经营的8家经销公司中,投资大都在千万元以上。四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大。目前,汽车生产企业处于兼并整合期,世界各大知名品牌纷纷到我国投资、合作建厂。加上我国自主知识品牌的民族经济加入,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各汽车经销商纷纷通过优化服务、改进质量、降低价格进行角逐,经营风险加大。

就其会计核算来看,会计账目简单,流程明晰,责任明确,电算化程度相对较高。首先是核算流程明晰。核算流程一般为:先往厂家付款——厂家收到货款后发车——商家验收入库——商家销售——厂家返利——商家结转成本。其次是电算化水平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大多采用电算化核算,部门设置齐全,各种业务的购、销、存手续规范,资料保管完整,便于核查。第三是无馀欠经营行为。一般是经销商先向厂家打款,然后提车,在资金结算上比较单一。出售时一般也是通过银行直接结算,往来账很少。第四是返利的总类烦多。一般有实销奖、达标奖、优胜奖、广告费补助、建店补偿、季度奖等,种类烦多,统一归为返利,进行核算。第五是多头开户现象较严重。内控机制不严造成多头开户,银行结算较多,现金结算相对较少。第六是普票用量大,专票用量少。这是汽车行业销售对象所决定的,因为汽车大多售后直接使用的多,对外调拨再销售的少。这就导致每销售一辆车,均要对消费者开具发票。

从税收角度来看,汽车经销行业税负普遍偏低。通过对该区8家汽车经销公司的检查,发现汽车经销行业存在“高抵扣,低增值,低税负”的特点。在这8家汽车经销公司中,平均毛利率仅为4.76%,最高的是天和公司达到5.8%,最低的是经销货车的牧马公司为1.74%,平均税负率为0.4%.税负最高的达到0.94%,最低的只有0.05%,零申报的有二家。企业税负相差悬殊,一方面有其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汽车经销行业在纳税上存在的问题

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汽车经销商一方面出台了种种营销政策,对刺激消费、扩大销售起到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偷逃税款,造成了税收流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如在对某公司的检查中,有两辆整车实际收款比机动车发票上的数据多21700元,经与当月其它同型号的机动车发票相比,这两辆车发票上的金额明显偏低,且差额部分在往来上长期挂着。还有的经销商出于对“关系户”考虑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

2、售后维修费和配件销售不入账。这是汽车行业普通存在的、也是最主要的、又是最难于核实的偷税手段。在该区的这几家汽车经销企业检查中,基本上每家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同时也是这次在增值税上查获额最多的一项。这次检查中,有一家企业售后服务会计账簿上反映的售后收入比企业会计账上反映的售后收入多出销售额493335元,经核实这部分收入均未开具发票。

3、推迟销售实现时间。在这次检查中有的企业将在6—8月份实现的230万元销售,直到12月份才结转收入。还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4、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随车销售收取的汽车内饰等价外费用,不记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不作视同销售处理。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整车。这些现象也是“4S”店普遍存在的。另外,汽车经销商为促销或作广告,在销售时将一部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用户,或将随车收取代客户装车内饰等费用,只结转成本,不计提销项税。在这次检查中,5家“4S”店均有上述行为,少提销项税20000多元。

5、从厂家取得的现金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汽车经销公司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但在该区只有现金返利。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但是也有公司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在检查过程中,有家公司在返利核算中直接冲减费用,少冲减进项税1.3多元。

6、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经销公司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在检查过程中,有一家公司存在这种现象,将非正常损失的车未作进项税转出,少计算税金1.6元税款。也有的公司将自用车辆不作进项税转出。

7、多列工资及三费、招待费、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未做纳税调整。在检查中,有家公司因从银行贷款不容易。就以向关联企业购货为由向银行申请以“承兑汇票”结算,再由该关联公司贴现后,将资金和贴现费用转入本公司。关联公司的贴现费用76000多元则记入本公司的“财务费用”。增加了当期成本。同时,有的企业出于从谨慎性原则考虑过多,不论实际工资发放情况如何,均按一个固定数额进行预提,结果造成多预提工资和“应付福利费”110000多元,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先进行提折旧103000多元。也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8、将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列入期间费用税前扣除。在检查中发现有家公司将建造工程期间的贷款利息支出43600元,记入财务费用,还有家公司将购买的手机和支付自用车的购置附加税20065元,列入管理费用,而未做固定资产处理。

三、汽车经销行业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汽车经销行业在纳税上存在的问题,有纳税人主观意识上原因,也有消费者在车购税上想少缴税的偷机心理,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在日常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日常管理有些偏松。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执行相关登记和备案制度。主要表现在这几家汽车经销公司均未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亦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重新开立的新账户、账号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们进行税务检查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在检查过程中不能有效发挥主动权。

二是实地监控不能到位。由于汽车经销行业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计划性、规律性、稳定性,这就为我们实地监控提供了方便。比如每家4S店均有销售计划、商务政策、与厂家联网的数据库等,只要对这些资料进行监控,就能准确掌握每户汽车经销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由于管理力量的因素,税管员没有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监控。

三是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有关数据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数据资料传递不畅,导致在管理上不能形成合力,在机制上不能产生动力。其次是税务、公安、银行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很多数据资料很难掌握,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第三是与车购税“一条龙”管理还没有完全结合,有些信息还没有综合运用到流转税、所得税管理上。

四是纳税评估效果不佳。由于汽车行业对于我们来讲是个新兴产业,对其毛利率、税负率、成本变动率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这就对评估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使评估工作没有一个科学的参考依据。另外,由于有些信息资料收集不齐,数据资料掌握不准,使纳税评估工作很难有效开展,致使一些面上的问题也不易发觉。

五是日常检查深入不够。日常检查主要浮在面上,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案头检查,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深入进行剖析,没有挖掘问题的根源。另外,由于对计算机知识掌握不够,对企业的系统数据不能准确查清,致使管理工作一直浮在面上,导致管理漏洞。

六是专项检查不能深入。由于对汽车经销行业是链条式、封闭式经营,有其独特的经营核算特点,而税务部门对这个新兴产业了解不够深入,对有些问题还不能深入了解其中的症结,再加上现在对专项检查均有明确检查时限,要求税稽查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而且要求税务部门一年内只能对企业进行不超过两次的检查,使稽查人员很难深入进行检查,挖掘更深层次的问题。另外,由于汽车销售大多为个体消费群体,对稽查人员取证带来一定的影响。

七是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有的经销公司为了完成厂家规定的销售计划,提前将货款打入厂家,取得进项发票,而不提车。按政策规定,应该予以抵扣,但又与事实不附。这就导致人为的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本期应纳税款的实现。同时,4S店的购车代办车险返利和按揭代办佣金等业务,但一般只对准销售员个人进行核算,没有纳入企业的正常收入,但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另外,部分4S店为了减轻税负,将修理、修配业务单独核算,不归并到经销公司按一般纳税人核算,只按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税款,逃避国家税收。以上问题均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四、汽车经销行业的主要检查思路

根据汽车经销行业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先了解企业的运营模式和内部组织结构、部门职责、操作程序,再对收入、成本费用、存货、往来等涉税科目进行账实比对发现疑点的思路。

1、结合企业信息,做好数据比对。结合经销商每月底要向生产厂家进行有关整车、配件购销存、售后服务等信息反馈制度,与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对,找出问题。在这次检查中发现企业销售配件等不入账,就是通过数据比对发现的。同时,将销售明细账与机动车发票进行比对,看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对代收的汽车装饰品等价外费用和无偿赠送他人的精品等视同销售行为,要结合结转的销售成本和有关经营费用科目进行检查。

2、结合行业特点,查看返利核算。汽车经销行业最大的特点是毛利率低,但其厂家返利却很多。因此,在检查中重点要对返利进行核实。“4S”店取得的返利虽在发票上有反映,但因厂家商务政策的计算时差,同一类型的车辆因返利的时点不同,成本结转的金额也就不同,造成企业不能准确核算实际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不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的则应重点检查是否将全部返利入账,冲减成本和作进项税额转出。

3、结合税收政策,查看费用标准。在费用支出上,企业只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比如应付工资及“三费”的计提和结转,支付与本单位无关的费用,将罚款和赞助支出等不做纳税调整。三是在资本性支出上,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和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无发票预估入固定资产账,先行计提折旧,或将应予资本化的在建工程利息进入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4、结合关键环节,开展存货盘存。有些经销货车的企业,也从厂家购进配件。企业容易利用配件品种多,难于盘存、工作量大的特点,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因此需要进行实地盘存。同时,有的车辆已发出,将货款挂账或不入账,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是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他人,不做账务处理。这是汽车行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5、结合核算流程,查看往来账目。现在汽车行业销售程序为客户在看好样车后,先付部分定金,提车时付清余款,导致有些企业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不按规定结转收入,人为调控收入。

6、结合资金流动,查看账外经营。通过查看企业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实企业资金来源和用途,发现异常资金流动,以此为线索,追查账经营行为。

五、加强汽车经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措施

汽车经销行业税收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说明在低税负申报的背后,有着不可忽视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而且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对税收影响比较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1、加强税收宣传,提高财会人员的核算水平。税法宣传没有结合企业实务,针对性不强,纳税辅导没有深入具体到业务操作,其结果是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更新不够,非主观故意造成了偷税行的发生,以及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额,影响了税收的实现。因此如何将税法宣传落实到具体实务中,是解决企业正确核算税收的有效途径之一。

2、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强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稽查人员必须注重对整个行业的各主要品种的个别毛利率,平均利润率、费用率、税负率等信息的搜集,以此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同时,要加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完善信息采集、传递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另外,要加强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纳税人资金动态。并结合汽车行业产、供、销“一条龙”信息,进行全面监控,防止税收流失。

3、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对企业的运营状况实时监控不够,造成了人为调控收入实现时间、销售配件等售后服务收入不入账、提前抵扣进项税、推迟应纳税额的实现等问题。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税管员要加强对企业的资金流、物流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掌握企业资金变动、货物的进出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和进行实地检查,这也是防止人为造成零、负申报的一种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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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640/ki.37-1222/t.2016.14.183

1 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的特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投资项目大多有规模巨大的特点,另外也有资金投入数额巨大且回收期长等行业特点。

(2)当前房地产企业多采用分期分项目分批次、滚动式的方式开发,并且跨城市、跨地区经营成为常态、开发形式各异等,这都是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复杂的主要原因。

(3)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土地的交易、土地平整,房屋的建造、销售以及持有出租等多个开发销售的环节,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收环节也较多、涉及的税种繁多复杂,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若干个税种。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较高的风险。房地产业是一项较高风险的产业,其开发的产品单位价值高,负债经营程度也高,同时作为国民经济的风向标,房地产行业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面对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譬如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都会对房地产业造成较大冲击和影响,决策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开发产品滞销,商品积压,导致资金周转不灵,甚至资金链断裂,令企业陷入困境。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2.1 内部原因

(1)部分税务人员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征管不够重视、经验不足,专业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譬如税务部门缺乏建造师、评估师等专业人才等。房地产行业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相当复杂,专业性强,对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税务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要求都很高。而在实际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接触较少,有的在管理上简直就是感到力不从心。

(2)税收征管精细化程度不高,税务部门内部大多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开发项目进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也没有建立独立的台账。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筑安装业务、销售不动产业务都没有在税务部门专门开发的“两业”系统进行详细登记,没有充分利用好“两业”系统,对企业的开发、销售的情况未能及时掌握,未能做到有效监控。

(3)征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管理手段单一,纳税信息掌握不对称,信息受限,造成税收征管不到位,特别是在核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更是容易造成部分证据无法取得或者是虽然可以获取到有关凭证资料,但却需要花费过多的精力和时间,整体上影响了税务核查工作效果和最终成绩。

(4)税务管理工作主要是一种事后管理的工作,相对地说,管理工作的开展比较滞后,税务部门未能在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立项之初即时介入,这方面的不足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建筑施工成本的核查方面带来了较大难度。

2.2 外部原因

2.2.1 房地产企业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纳税意识不强,财务核算不健全,税款容易流失

部分房地产行业财务核算不够准确,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会人员配备不足且素质普遍不高,企业法人税法意识淡薄。比如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帐款”等科目的情况,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正确计缴;或者在业务往来上做手脚,采取通过关联企业转移收入、多开成本费用发票等方式,造成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状况,造成税款的流失等等。

2.2.2 目前在建筑安装环节虚列工程成本依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工程,往往存在着前期工程施工总量被后来的施工所覆盖、隐蔽的特点,但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反而因专业方向的差异,对建筑施工业务不太熟悉,这样,税务部门这一软肋往往就会被房地产开发商所利用,他们会为了增大税前扣除,而在建安环节虚列工程成本,从而降低利润额,以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

2.2.3 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律不够,税务征管难度加大

现阶段,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仍不够到位,并且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等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及在各种利益引诱下,少数房地产中介机构为房地产企业伪造虚假的房地产项目结算审核书据提供各种便利,以上种种的因素都给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更加大的难度。

2.2.4 税收征收管理外部环境有待改善,协税护税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国土、房管、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由于协税护税机制还不够完善,造成了部门配合不力的情况,部门间涉税信息不能共享,取证困难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不尽如人意,就会更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3 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3.1 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以及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得到不断提高

要结合实际加强税法宣传,通过上街摆摊、发放宣传材料、宣传手册,在新闻媒介、税局公开网站上增设税收政策宣传专栏,或在QQ、微信等电子媒介上宣传以及举办税收培训班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及时、迅速地将国家房地产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等告知企业,传送、告知每一个企业法人、财务核算人员、办税人员等,确保其吃准吃透政策,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促使其自觉遵章依法纳税。

3.2 加强对税务人员和企业账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日常管理

一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各类税收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使每个税务人员不但精通专业知识,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另外除加强对税收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外,更要增加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特别是要注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相关的工程造价、评估等专业知识的涉猎,以满足税务核查的需要;二要调配各税务部门的业务能手不定期对房地产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人员等进行纳税辅导,提高他们的财务核算水平和对税法认知度,减少房地产行业企业的纳税风险。

3.3 对房地产开发产品实行项目化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鉴于同一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有多个开发项目,其所发生的工程成本、财务费用等支出都很难划分清楚,通常有成本费用的结转与登录的主营收入不匹配的情况,另外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等情况也普遍存在。基于以上的不良状况,应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对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的管理可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法,按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的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来归集成本费用,建立健全的项目台账,比如包括项目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可售面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费用分摊等,充分利用好“两业”系统资源,完整登记相关信息,构建全程跟踪的管理体系。

3.4 强化重点税种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强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重点税种的管理。一是关注收入结转的及时性和成本结转的配比性等,并对几大税种的计税依据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保证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二是对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最低预警率,对税负低于最低预警率的企业要及时介入,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原因。三是在土地增值税征管方面除了要随同流转税(增值税)预征外,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审查土地转让成本及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四是要加强存量房出租增值税的监控。

3.5 紧密关注房地产企业的关联行业,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无缝对接

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多是集团公司或家族企业,同时经营着建筑安装、装修和房地产开发等多元化业务。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关联企业或者与施工企业的供需关系或者关联关系,虚列工程成本或转移营业利润,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必须强化对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完善关联行业和关联企业的管理,从而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同时,依托计算机技术,搞好纳税评估。根据区域内房地产及关联行业纳税情况的相关历史数据,开展关联行业税负率、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利润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指标的分析,按期进行纳税评估,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有效控管。

3.6 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促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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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有的经销公司为了完成厂家规定的销售计划,提前将货款打入厂家,取得进项发票,而不提车。按政策规定,应该予以抵扣,但又与事实不附。这就导致人为的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本期应纳税款的实现。同时,4S店的购车代办车险返利和按揭代办佣金等业务,但一般只对准销售员个人进行核算,没有纳入企业的正常收入,但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另外,部分4S店为了减轻税负,将修理、修配业务单独核算,不归并到经销公司按一般纳税人核算,只按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税款,逃避国家税收。以上问题均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2、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有关数据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数据资料传递不畅,导致在管理上不能形成合力,在机制上不能产生动力。其次是税务、公安、银行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很多数据资料很难掌握,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第三是与车购税“一条龙”管理还没有完全结合,有些信息还没有综合运用到流转税、所得税管理上。

3、推迟销售实现时间。有的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随车销售收取的汽车内饰等价外费用,不记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不作视同销售处理。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整车。这些现象也是“4S”店普遍存在的。另外,汽车经销商为促销或作广告,在销售时将一部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用户,或将随车收取代客户装车内饰等费用,只结转成本,不计提销项税。

4、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有的经销商出于对“关系户”考虑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多列工资及三费、招待费、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因从银行贷款不容易。就以向关联企业购货为由向银行申请以“承兑汇票”结算,再由该关联公司贴现后,将资金和贴现费用转入本公司。关联公司的贴现费用76000多元则记入本公司的“财务费用”。增加了当期成本。同时,有的企业出于从谨慎性原则考虑过多,不论实际工资发放情况如何,均按一个固定数额进行预提,结果造成多预提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先进行提折旧,也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5、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经销公司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有的家公司存在将非正常损失的车未作进项税转出,少计算税金。也有的公司将自用车辆不作进项税转出等等。从厂家取得的现金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汽车经销公司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但在该区只有现金返利。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但是也有公司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6、纳税评估效果不佳。由于汽车行业的毛利率、税负率、成本变动率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这就对评估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使评估工作没有一个科学的参考依据。另外,由于有些信息资料收集不齐,数据资料掌握不准,使纳税评估工作很难有效开展,致使一些面上的问题也不易发觉。实地监控不能到位。由于汽车经销行业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计划性、规律性、稳定性,这就为我们实地监控提供了方便。比如每家4S店均有销售计划、商务政策、与厂家联网的数据库等,只要对这些资料进行监控,就能准确掌握每户汽车经销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由于管理力量的因素,税管员没有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监控。

7、日常检查深入不够。日常检查主要浮在面上,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案头检查,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深入进行剖析,没有挖掘问题的根源。另外,由于对计算机知识掌握不够,对企业的系统数据不能准确查清,致使管理工作一直浮在面上,导致管理漏洞。日常管理有些偏松。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执行相关登记和备案制度。主要表现在这几家汽车经销公司均未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亦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重新开立的新账户、账号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们进行税务检查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在检查过程中不能有效发挥主动权。同时,由于对汽车经销行业是链条式、封闭式经营,有其独特的经营核算特点,而税务部门对这个新兴产业了解不够深入,对有些问题还不能深入了解其中的症结,再加上现在对专项检查均有明确检查时限,要求税稽查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而且要求税务部门一年内只能对企业进行不超过两次的检查,使稽查人员很难深入进行检查,挖掘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探索行业规律,掌握稽查要点。随着企业核算不断走上电算化、规范化、无纸化办公,这就需要稽查人员素质要紧跟形势的变化,精通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不能被计算机所算计,造成有账不会查、有数据不会调、有问题发现不了的矛盾,一方面要增强稽查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运用;一方面要认真落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组织人员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研究,掌握稽点,提高管理水平。

2、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对企业的运营状况实时监控不够,造成了人为调控收入实现时间、销售配件等售后服务收入不入账、提前抵扣进项税、推迟应纳税额的实现等问题。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税管员要加强对企业的资金流、物流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掌握企业资金变动、货物的进出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和进行实地检查,这也是防止人为造成零、负申报的一种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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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

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

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篇(8)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篇(9)

XX县XXX城区目前的房地产企业较多,按成立时间和组成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20__年元月1号之前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得税的征管由地税局负责,主要有:XX县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县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

2、20__年元月1号之前已经存在,元月1号以后变更部分登记项目又在工商部门重新注册的户子有:XX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因不具备登记条件或因开发的规模不大,每年只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成立挂靠公司:XX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就有8个挂靠的开发子公司。

4、20__年元月1号以后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有:XX县第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司、XX市三维房地产开发公司、XX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跨地域进行房产开发,由地税监管的公司有:XX大同房地产开发公司XX县项目部、XX市宏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建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

根据调查20__年元月1号以后在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8户,其中有2户是原业已经存在,只是进行部分变更的企业,而纳入到国税部门管理,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只有4户,即:XX县第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司、XXX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根据省、市局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20__年和20__年连续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被列入重点检查行业,从检查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1、众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知道要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却不知道20__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同时要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要按季申报和预缴企业所得税,所有在XXX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中,只有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其他企业都是在税源管理科的督促下才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

2、不设置帐务,特别是挂靠企业。因为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都是私营经济性质,有的根本没有设置帐务,也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在房屋销售(预售)时才临时安排开票的收款人员,致使税务机关无帐可查。

3、虽设置了帐务,但不齐全,也不规范。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设置了帐务,但科目不全,核算不准确,会计人员多是家庭成员,财务会计水平较低,基本上只将销售(预售)收入进行了核算,其余成本、费用帐大多没有进行核算,致使所得税检查无从入手。

4、帐务处理上极不规范,存在着许多漏洞,有的房产开发企业财务上取得的凭据五花八门,其中以白条居多,有的开发商相互之间进行的土地转让,上百万元的奖金付出就是一纸协议作为凭证,有的几万元的报批手续费开支就凭经理的一张便条列支……等等,不胜枚举。

三、针对房产开发企业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国税主管机关,应该做到三个加强:

1、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让税法宣传不留死角。

作为国税机关,在切实履行征、管、查等各项职能外,搞好税法宣传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每年的4月是税法宣传月,已经连续进行了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税收政策的调整具有不确定性,及时宣传和有针对性的宣传就很有必要了,据笔者调查,众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知晓在20__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进行征管,这就说明了我们的管理部门管理还没有充分到位,税法宣传留有死角。

2、加强房地产开[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发企业的财务辅导,使其准确核算申报缴税。

篇(10)

要建立起一个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符合“WTO”运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密、规范、高效的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要淡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管理,强化税收管理质量考核,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环节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本文将就如何改进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完善税收收入任务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机制

“WTO”运行规则,要求税收注重体现一种“公平”与“中性”原则,强化依法行政,淡化税收收人指标考核,正确处理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在确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时,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参考,运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2.改变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税收计划数量考核逐步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转变,把是否依法治税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内容。

3.避免税收任务下达时的层层加码,国家在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应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应将其指标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参考性的指导性指标,尽量避免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造成更多的负效应。

二、健全税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质量考核

顺应依法治税和信息时代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增加考核指标,扩大考核范围,应制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经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考核指标,如:增设“征管档案管理合格率”“执法程序规范率”“执法准确率”,变“税务登记率”为“税务登记准确率”和“未登记处罚率”,改“申报率”考核为“申报准确率”及“未申报处罚率”考核。

2.简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口径,规范指标台帐。要对各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以体现一致与公平,同时根据各指标的不同,设计统一的标准化考核指标明细台帐,便于考核时的人为操作,提高考核刚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记台帐,季度生成指标,年度上级检查的办法。

3.提高各类数据采集与考核指标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条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办法,公平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与社会化

篇(11)

(一)医药行业税负明显偏低

由于人们存在对医药行业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使得医药行业高增长和高收益性非常突出,据调查医药销售行业经营中实际进销差价率在20%左右,粗略推算整体增值税税负不低于XX%,而医药销售行业实际平均税负仅为XX%左右,其中有的企业几百万的销售额应纳税额仅为几千元,税负水平明显偏低,与医药行业市场潜力大,利润可观等特点不相应,存在明显疑点。

(二)医药行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医药零售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还比较规范,税务机关基本能核定月销售额。但医药零售业大多属定期定额户,不能提品进销存登记簿,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定月销售额。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存在帐外经营、有意隐瞒销售收入等现象,如现金收取货款不申报纳税、购进货物用于促销奖励应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等。这些情况说明医药行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三)医药行业发票管理混乱

医药行业发票管理混乱,普遍存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明显违反了《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不开发票拒开发票,消费者购买药品通常不索要发票,就不开发票;消费者有时索要发票,找各种理由拒绝开具;二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有的只填写名称和总金额,名称一栏只填写“药品”,无具体品名,数量和金额,很难从普通销售发票上看出具体商品的销售价格;三是滥开发票,有些单位购买的药品与收费单据上开具的药品品目不相符,有些明明销售的是日用品和护肤护发品,而在发票上开具的却是医药品。

(四)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税务部门对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少数税收管理员长期没有更换,造成与医药行业关系逐渐密切,在管户过程中,存在巡而不查、查而不严、知情不报、以补代罚现象,极个别税收管理员甚至与医药行业互通信息,应付和蒙蔽税收检查。

二、医药行业存在涉税问题的原因

(一)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

由于医药行业一直没有纳入规范化轨道管理,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为数众多的医药行业经营者了解、掌握税法知识了解不多,不清楚如何计算税款和申报纳税。同时,部分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为利益驱动,产生偷逃税心理,钻税收管理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偷逃税款,给国家带来损失。

(二)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滞后

医药行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和经营渠道的复杂化,给税务管理不断带来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医药管理体制未理顺。医药与卫生职能重叠,政策打架,医药市场竞争无序,引发管理混乱,给税收管理带来困难;同时税制也没理顺,医药经营征收增值税,医疗卫生征收营业税,对大量既经营医药又有卫生诊治的业户如何征税,标准不好掌握,国、地两税部门都可管可不管,不仅造成管理权矛盾,也极易发生漏征漏管现象。二是医药行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少数医药行业财务核算不严,帐务不实,造成对实际经营、现金、库存难以有效控制,其应缴增值税计算很不规范,很不准确,增加税收管理困难。三是医药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不易控管,销货无法掌握,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核算,从而造成税款核定数额普遍偏低、税收负担率低的现象。

(三)医药行业的经营特性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一是各医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较多,许多是个体经营者挂靠在其名下,名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是自主经营、自行核算、自负盈亏。多数个体医药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纳税。二是医药公司与大多数商品零售企业一样,生产商或上级经销商会在销售额之外按销售数量给予经营者一定比例的平销返利,这部分返利就直接导致了税款流失。三是收款形式多样化,既有现金、银行卡,又有医保卡,各种收入形式存在不同特点,对税务部门来说不利于控管,税收管理难度比较大。

(四)监管部门职能协调不够

医药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药品监管是药监局,行政管理卫生局,税款征收是国、地税部门,虽然这些监管部门的职能没有交叉,但在职能行使过程中协调不够,尤其是医药与卫生之间政策不统一,各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造成事实上的征管困难。

三、解决医药行业涉税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

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增强医药行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引导和规范医药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加强财务和纳税辅导,不断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督促有条件建帐的医药企业及时建帐,从源头上堵塞监管漏洞。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增强为医药行业纳税人服务意识,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完善纳税服务措施,简化办税程序,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增进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广泛开展综合治税活动,提高税收执法力度。

(二)加大税收控管力度,建立税收监管长效机制

加大医药行业税收控管力度,建立医药行业税收监管长效机制,税务部门要着重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医药行业发票使用的管理。从药品经营企业“进、销”两个环节入手,抓住“发票”这一切入点,对使用发票、取得发票的程序进行控管,有效堵塞税收漏洞。要完善以票控税的制度,医药品在一级、二级销售过程中许多环节可能都不需要发票,有一部分直接收取现金交易,经营者收取现金后不开票也不入帐,财会信息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税务部门在“以票控税”的基础上要完善财会制度,建立健全严谨的金融监管制度,压缩现金交易空间,管住医药企业经营的资金流。二是加强对医药行业零售环节收款形式的税收监管,协调医保监管部门,调取纳税人的刷卡销售信息,获取医药企业及批零业户的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测算纳税人的销售收入。

(三)严厉打击医药行业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