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民间文学的特点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民间文学是指广大劳动人民用自己最熟悉的传统民间形式创作和流传的文学作品,具有直接人民性和口头性、流传变异性、传统性、集体性等特征。民间文学作品的教学方法和方式也是和作家文学教学极其不同的,民间文学作品教学的目标、内容、教学方法和方式的选择应该既符合民间文学的特点,又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语文学习心理。
一、语文民间文学作品教学特点
由于民间文学有着自身的特点,那么在教学时首先必须根据民间文学的特点寻求与之相契合的教学方法。如民间文学是口头创作、口头流传的,它们大多短小精悍、易懂易记、朗朗上口,语言明白晓畅、朴素生动而富有音乐性,便于口头流传。它的口头性特点更宜于在语文教学中学生对语言的丰富积累,通过复述、讲述、口头创作等方式进行言语实践,研究它在流传过程中会发生的变异。各民族的民间文学有其独特传统的特点,更有利于体现地域特色,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需求,挖掘创新课程资源,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它的集体创作、集体流传、集体接受的特点又更适合学生采用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发展思维,培养想象力和创造力。如民间文学较之作家文学更为人所熟悉,大多民间文学,如《女娲补天》《木兰辞》《神笔马良》等早已通过儿童读物、动画片等形式被学生熟知,正是由于这些对学生来说已有的经验、知识、趣味等形成了一种“期待视野”,而当学生新学期开学时拿到一本新的语文教材时,他们大多首先读的是这类作品,而这一期待视野更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民间文学作品的兴趣。大多民间文学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在集体智慧的碰撞中闪出了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性火花,诸如我们熟悉的夸父、精卫、女娲、花木兰、孟姜女、梁山伯与祝英台等形象无不有利于激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想象思维。
二、学生学习民间文学作品的心理特点
1.民间文学作品学习的阶段性特点
我们知道,任何学习都有一定的阶段性和层次性,民间文学的学习也不例外。根据国外学者研究得出:儿童对文学兴趣的年龄是:4~6岁为神话传说时期;6~8岁为寓言故事期;6~10岁为童话故事期;10~13岁为传记、神奇故事期;13~15岁为起始文学期。虽然这一研究结果没有明确指出学生学习民间文学作品的具体范围,但也在说明民间文学是儿童早期的文学兴趣之母的同时,指出了不同年龄阶段儿童有着不同的兴趣和需要,年龄越大,对作品内容和体裁的要求也就越高。所以,在语文民间文学作品教学中,小学阶段学生宜由浅到深地选取民间故事,即神话、传说、生活故事、寓言、童话、笑话作为学习文本,而初中阶段学生宜选取民间诗歌,即民歌、民谣、谚语、民间长诗、绕口令、谜语等作为学习文本,高中阶段学生宜选取民间曲艺和民间戏曲,即民间小戏、评书、鼓词、弹词、快板、相声、快书等作为学习文本。
2.民间文学作品学习的地域性特点
赫尔巴特在《普通心理学》中指出:“说明新观念形成过程的理论,就是‘统觉’的理论。在教学过程中,教育应利用学生原有的旧观念,使学生获得新观念。”学生在学习民间文学作品时早已有了自身民族或地区对这个民间文学的理解和阐释,如果在教学中没有注意到民间文学这一传统性的特点,将无法形成统觉,还会导致知识混杂,失去教学的有效性。所以除根据学生年龄的不同选取文本学习外,还应根据学生民族、地区的不同,选取本民族、本地区流传的民间文学作品进行学习,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民间文学作品的本质特征,形成与学生平等对话的文本,有效地发挥民间文学作品在语文教学中的作用。就拿民间广为流传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爱情故事来说吧,“在近代戏曲中,祝是富家小姐,梁是敦厚书生,而在各地区却有着不同的说法。如江苏说祝是宜兴县人,9岁时与山伯在当地书院同桌读书。……四川合州则说该县有祝英台寺、祝英台帮里坊,又有和山伯合葬坟,并有她亲笔写下的两大块石碑留下。……贵州布依族说英台住在山头,是劳动能手,下山挑水,遇到山伯去南京考学堂,她即回家理发,扮成男人同去。”一个被大众所熟悉的民间故事,由于民族不同、地区不同,可能会出现多个版本,如果在教学时不进行区别,使用同样的教材和教学方法,那势必会使学生原有的经验与所学知识无法统一,直接影响学生对文本的理解。
参考文献:
[1]王尚文.语文教学对话论.江苏: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
无产阶级时代,很多导师就对民间文学具有浓厚的兴趣,也充分的肯定了其哲学价值。他们通过借用民间文学的哲理性神话、谚语等来论证自己的哲学观点。就曾经运用“愚公移山”的寓言证明主观能动性在改造客观世界的重要性。用“三个臭皮匠,合成一个诸葛亮”来说明人多力量大的道理。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哲学家都承认民间文学中包含哲学的思想。然而,民间文学的哲学思想还是有别于理论化的哲学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文学是在用比喻说明问题,通过感情表象和主观思想表现的。而哲学是以理论思维为基础,运用概念、推理的形式表述。二是自然界是民间文学崇拜、默念和祈祷的对象,民间文学包含着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主要业绩,包含着人类知识的主要成果。而哲学主要是研究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主要是说明世界和改造世界,总结各种知识和经验。三是民间文学具有集体性和人民性的主要特点,可以通过集中大家的智慧达到极高的境地。然而这样却不能显示出个人的才华和成果。而哲学则是是个别人的成果,是个别哲学家研究和的成果。四是民间文学中表现的哲学思想是简单的,比较朴素。没有逻辑性,也缺乏科学论证和理论分析,然而哲学则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和独特的风格。
在论述民间文学的哲学价值时,不仅需要承认民间文学具有文学性,而且还要清楚民间文学和理论哲学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如果否热二者之间的区别,把他们看成是一致的,则是错误的。而如果完全否认民间文学的哲学性,也是不符合实际。因此,应高实事求是的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民间文学中哲学思想的作用。
一、民间文学的哲学价值一方面指民间文学中含有的哲学思想
另一方面指运用哲学的观点对民间文学的研究。民间文学是否含有哲学性是研究民间文学哲学价值的重要保证。在历史上,劳动人民是创造一切物质的重要力量,也创造了伟大的精神财富。因此,有人把称人民为社会上的第一个哲学家和诗人,他们的口头创作中含有丰富和深刻的哲学思想,然而,他们却不能把这些口头创作形成系统的哲学创作。
二、在评价民间文学的哲学价值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间文学的哲学思想不能纳入到哲学著作中,认为哲学所研究的是形式,是内容上升为思想的形式。哲学家黑格尔就支持这一观点,比如,民间的宗教和神话,他们都是理性的产物,即使表面上简单和笨拙,但他们仍旧包含有思想、普遍的原则。但哲学史研究的目的出发,神话就必须从哲学史中排除出去。一种观点是的经典作家们,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反对人民群众在创造物质财富方面的谬论。他们认为劳动人民创作的民间文学是是他们生活经验的总结。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列宁也非常肯定了民间文学在哲学史中的地位,在十月革命后,列宁无意间看到了一本无名作者的手抄作品,看完后,列宁写了下自己的感悟:我们的很多研究者只会研究一些哲学小册子,研究一些冒牌的文章,然而这篇手抄作品才是真正的创作。可是竟然受到人们的忽视,在哲学家中竟然找不到一个研究这一切的学者。每个研究者都需要知道人民的创作反映了不同时代人们的世界观。
三、一个民族的哲学思想有多种表现形式,不仅有哲学专著
还有宗教和民间文学等。因此,哲学思想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其中民间文学是哲学思想的原始资料。社会实践是哲学产生和发展的源泉。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奋斗使自然科学的知识不断得到丰富和提高。又通过新的生产方式来推动社会的进步,丰富社会的科学知识。这些实践活动不仅扩大了人们的视野,也改善了人们的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从而推动了哲学思想的快速发展。在实践过程中,人们认识到客观世界不能离开人的精神和意志而单独存在,人们的想法和行动也必须符合实际才能成功。这种思想是朴实的,不系统的,但他们是正确的,就是这些丰富发思想和经验为哲学思想提供了原始的思想资料。但是劳动人民总结出来的这些丰富的经验,都记载在了民间文学中。因此,研究民间文学可以提炼出哲学思想的原始资料,哲W家们并将这些内容形成了理论体系。
四、哲学是以理论思维的方式来把握世界的
而民间文学的哲学思想有利于总结思想发展规律。因此,总结人类的思维经验教训,发现思维发展规律,使人们的思维更加科学化,这是研究哲学史的目的。然而,人类的智力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而民间文学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是劳动人民的成果。因此,我们可以从民间文学中了解到人类智慧的发展情况,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集体创作,具有不可逾越性。但是要研究这些规律离不开哲学家的哲学创作。在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中,研究的领域是多方面的,仅有哲学著作是不够的,还要充分利用其他科学著作和民间文学,在民间文学中,如谚语格言等都是各民族具有的共同形式,他们不仅反映了各民族之间的思想文化交流,相互影响和彼此之间相互学习。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反映人们集体思维的完整性。对于同一个问题,真理只有一个,而探究真理的过程是辩证的思维过程。
参考文献:
[1]万建中 . 民间文学的再认识 [J]. 民俗研究,2004(3).
口耳相传的民间故事、歌谣、童谣,经过了上百年的时光淘洗,纯粹,美好,朗朗上口,启蒙滋润着我们人生最初始的阶段。
万建中在《民间文学的现实意义》中提出:“我国传统道德思想,相当部分存在于民间文学之中,并借助民间文学得以传播。”黄萍在《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研究》还提出民间文学不仅是艺术的、情感的、鉴赏和审美的,更是历史的、社会的、民族的和传统的。可见民间文学在当代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关于国家级、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民间文学项目的研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内容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美术、民间舞蹈、传统技艺、传统中医药等十个项目,民间文学位于第一项。笔者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和山东省第一、第二批非遗名录内容,特制《山东省鲁中地区民间文学非遗代表性项目表》如下:
由上述可以看出,第一,民间文学尽管在非遗名录中位居第一项,但是所占比例总体上并未达到各类非遗项目的平均水平。第二,自2006年至2014年期间,民间文学项目的总体比例是呈上升态势的。第三,在国家级项目中,山东省作为文化强省、文化大省,民间文学的占比优势不明显。第四,鲁中地区民间文学在省级乃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上成果明显,成绩突出。
因此,我们须继续认真搜集、整理和挖掘鲁中地区优秀的民间文学素材、口头故事和传说,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同时注重实践和研究,多方合作,深入探索,不断开拓思路,创新路径,为推动鲁中地区乃至全省全国民间文学的优质持续发展努力。
二、我省鲁中地区民间文学的生存现状
我省鲁中地区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如已申报国家级非遗名录成功的《孟姜女传说》、《牛郎织女的传说》和《泰山传说》等,再如省级非遗名录民间文学项目中《闵子骞孝亲的故事》、《颜文姜传说》和《公冶长传说》等,还有济南关于逄丑父的传说,潍坊关于范仲淹、李清照和郑板桥的传说,莱芜关于伍子胥的传说等。
首先,八十年代以来,各地编辑民间文学“三套集成”①,发掘和整理出的民间故事数以万计,我省鲁中地区除1981出版的《泰山故事大全》,1998年出版的《莱芜民间故事精选》,2005年出版的《淄博民间故事大全》,2010年出版的《济南民间传说》、《东营民间文学》,2011年出版的《潍坊民间故事》,至此,鲁中地区“三套集成”的工作基本完成,但这些已公开发行出版的故事集销量和流传度并不尽如人意,并且通过搜索引擎,这些书籍大多只能通过孔夫子旧书网购买和了解。
其次,我省民间文学编纂整理工作没有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民间文学集出版时间有早有晚,阵线太长,故事内容有重复冗余,成果也参差不齐。对于民间文学文本和素材的宣传、整理和介绍,只有零散的网页信息,并未建立省市级专业系统的网站和规范有序的搜索引擎,这在网络文化盛行的当下十分有碍民间文学的继承和传播。
再次,在民间文学领域没有典型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将民间文学素材进行采集整理的多是一些爱好民间文学的志愿人士自筹经费的义务劳动,没有报酬和补偿,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从事这项工作的多为年逾古稀的中老年人,年轻人很少,这就使得民间文学在传承上存在很大的隐忧[1]。
三、山东省鲁中地区民间文学发展现状
2012年山东画院组织“美丽的传说――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中国画展”工程,将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41项民间文学故事以中国画的形式直观形象加以展示,通过画展,推广民间文学。潍坊市也推出“潍水流韵――潍坊民间传说年画大展”,以年画形式展出潍坊地区的民间文学故事内容。诸如此类的大型活动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间文学的发展。
各地区还做了很多相关的尝试,如临沂市的民间传说集锦网站和琅琊网文化视频栏目《琅琊故事会》,潍坊日报数字报刊连载潍坊本土民间故事,鲁中网论坛刊载大量张店民间文化故事,烟台胶东在线网对城市民间文学专题进行数字化整理等,由此,笔者整理了《山东省鲁中地区优秀民间文学素材及传播途径调研统计表》。
山东省鲁中地区优秀民间文学素材及传播途径调研统计表
四、山东省鲁中地区民间文学创新发展路径探索
1.重新审视非遗时代民间文学的文化属性
鲁迅说:“时数草昧,庶民朴淳。心志郁于内,则任情而歌呼;天地变于外,则祗畏以祝颂,踊跃吟叹,时越侪辈,为众所赏,默识不忘,口耳相传,或逮后世。”(《汉文学史纲要》)西方民俗学的引入使得国内对民间文学的定位出现了“差错”,但我们坚信“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是不同时代里以滚雪球的方式不断积累叠加起来的一种文化,应着时代的需要,不断的淘汰,不断地叠加,它跨越人类不同社会阶段而代代传习下来,并依然在民众生活中发挥着文化的功能,那就理应是我们当代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
2.注重发掘民间文学精华及其作为根文化的当代意义
民间文学蕴含丰富的文学价值、历史价值和认知价值,文学价值是其根本价值。民间文学最根本的特点是集体创造、集体传承、集体消费,在这一过程中,它最大限度地吸纳了底层民众的思想观念、伦理意识、情感好恶、生存智慧和审美趣味,它活泼自由、拥抱生活,它吸纳了民众的精神元气[3],有着鲜明的独特性和顽强的生命力,它维护了文化的多样性,也维护了人类精神生态平衡的高度。
3.促进民间文学与当代科技和文化建设的融合
民间文学的发展发展需要与时俱进,更需要合作共建,将带有鲜明地域民间文化特色的民间文学加以改编加工,建立民间文学博物馆或主题公园、民间文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或充分挖掘和利用民间文学的现代性元素,寻找传统与现代的契合点[4],与其他文化产业,如绘画、剪纸、皮影戏、现代技术和新媒体相结合,以历史文献为依据,对故事的历史文化背景,做适当整理加工,编成专题纪录片,改编成绘本、动画、影视作品、网络文学,既可以提高大众流传度,又可以对当前群众文化建设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
4.积极挖掘民间文学内涵正能量的当代道德教化功能
以民间文学为素材,开发儿童启蒙绘本、读物和动漫产品,扩大民间文学的少儿受众群体;挖掘民间文学优秀的道德教育素材,开展中小学生德育教育,提高民间文学在思想教育领域的正能量。对于具有启蒙教育意义,内容浅显,哲思巧妙,适合少年儿童欣赏阅读的民间文学,可以改编为儿童读物、动画片和动漫作品,如《二十四孝》图文故事书、动画片《牛郎织女故事》。蕴含山东地域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和道德精神品质的民间文学作品,如各地区流传下来奇闻轶事、名人事迹―逄丑父为人的忠义、郑板桥治政的机智、颜文姜侍亲的孝顺等,都可充分搜集挖掘,作为对中小学生和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美育教育的素材。
5.重视民间文学的国际化发展探索
我们应重视地区民间文学的国际交流和国际化发展,要深知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当前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密切,跨国文化交流也越发紧密频繁,我国孔子学院在全球开展汉语语言文化推广和交流,我省教育厅和地方高校致力于推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而民间文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也应在汉语言文化国际化发展的大潮中一显身手。
五、结语
笔者希望通过对民间文学生存现状与发展路径的研究,第一,能够引导公众以科学辩证的态度对待民间文学,理性看待植根民间的民间文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积极传承民间文学沉淀下来的优秀民族文化内涵;第二,能够推动抢救保护濒危的民间文学,并寻找传统和现代的契合点,整理编撰加工出优秀的民间文学作品,重新激活民间文学的强大生命力;第三,希望以此为契机,对民间文学中具有正能量的德育、美育资源进行挖掘和利用,辅助儿童启蒙教育、中小学生道德教育和大学生文化审美教育,推动当代教育事业发展;第四,能够丰富国家文化交流项目内容,推动民间文学走向国际,让其他国家和民族了解我们的民间文化,继而喜欢我们的传统遗产,也欢迎和接纳中国文化,让中国文化走向世界。
注释:
①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内地进行大规模采录并陆续出版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
参考文献:
[1]米海萍.非物质文化视野下对民间文学文本的传承与尊重――以青藏地区民间文本为例[J].青藏高原论坛,2013(4).
一、 民间文学的“教育策略”,优化幼儿园的课程实施
民间文学往往来源于人们现实生活中,贴近于儿童的现实生活。幼儿教育先行者陈鹤琴先生曾提出“做人、做中国人、做现代中国人”的理念,继承与发扬民族文化是做中国人的基本要求。事实上,民间文学非常适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交往、协调组织、合作竞争的人,而民间文学中恰好蕴含着这些丰富的现代教育价值和发展潜力,它能促进幼儿对幼儿民族意识、民族自豪感的激发作用以及对幼儿某个性品质(如创造力)、思维品质(如记忆力)等的提高作用。
民间文学的内容十分丰富,天文、地理、人情世故、民间习俗……只要社会生活中涉及的内容都有可能出现在民间文学作品中。幼儿民间文学作品,如古诗、民间童谣、民间故事、神话故事、传说故事、成语故事、寓言故事等形式的作品,有许多是取材于儿童生活实际,旨在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文学作品,让幼儿感知理解作品所展示的丰富生活,增长对艺术语言的敏感性。对幼儿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和作用,它所表现的古代劳动人民的聪明智慧、崇高品质和顽强斗争的精神不仅能丰富幼儿的想象,启发智慧,而且有利于培养幼儿的优秀品德。
在教学活动中,我们集思广益,以多平台多手段教育为基础,以潜移默化的引导或直接表达的情感为媒介,进行幼儿民间文学教育策略的研究,如营造幼儿民间文学教育氛围,利用情景再现法开展幼儿古诗教育活动,或者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幼儿民间文学的教育活动。 如《曹冲称象》、《司马光砸缸》等民间故事,通过生动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精彩的故事情节,向幼儿讲解了一个又一个科学道理;又如古诗《悯农》《游子吟》等情感教育类作品,通过一幕幕的情景再现,让孩子身临其境,从而逐渐体会诗中所表达的寓意。《悯农》教育小朋友爱惜粮食、不乱倒饭菜、不挑食的良好品德的。《游子吟》让幼儿体会到母亲对子女的关怀之情,教育幼儿从小体贴父母、孝敬父母,懂得要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又如,民间童谣《拍大麦》:“一箩麦,两箩麦,三箩麦,噼噼啪啪拍大麦,大麦熟,大麦香,磨面粉,做馒头,馒头熟,馒头香,雪白馒头送先生。”麦子装于箩筐,手工拍出谷粒,磨成面粉,做馒头,送给尊敬的客人吃。讲述了当时艰苦的生活,同时更描述了人们的淳朴、好客。幼儿受到了“分享”的教育,懂得了盛情招待客人。神话《西游记》中的孙悟空所塑造的大智大勇、调皮可爱、刚正善良的美猴王形象,已深入小朋友的心中,成为孩子们行为的榜样;寓言故事篇幅短小、故事生动有趣、语言简洁,对幼儿有一定的教育作用。如《拔苗助长》教育幼儿做事情都要有耐心,《画蛇添足》教育幼儿做人不能自以为是,节外生枝,卖弄自己,结果往往会弄巧成拙。
幼儿在学习民间文学作品的过程中,不仅感受了民间文学的丰富和优美,增长了知识,而且初步了解了中华民族的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萌发初步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情感,使幼儿初步具有了勤劳勇敢、诚实善良的良好品德。
二、 民间文学的“本土策略”,优化幼儿园的课程实施
当前,重视民族文化教育,强化本土知识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学前教育纲要》明确指出:“幼儿园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幼儿实际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适当向幼儿介绍我国各民族的文化,使其感知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培养理解、尊重、平等的态度。”幼儿民间文学作品是不同区域、时代,以及个人特点的作家所创造的语言作品,既蕴涵着构成语言风格的多样性,又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我们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地理风貌、物产特点、传统工艺、民俗习惯等资源,积极开展与之相适应的地方特色活动,学习和传承地方文化。比如积极争取家庭、社区的支持,为幼儿提供丰富的活动场所、材料和其他资源。在与本土民间文学作品的互动中,园本化课程得以完备、充实。
我们扬州本土文化是民间文化宝库中的重要内容,其生活性、审美性、实践性和教育性决定了其对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有重要的价值。我园地处扬州著名的古运河畔,这里风光秀美,每年的世界运河博览会都在这里召开,广大劳动人民在劳作、生息过程中,创作出了一批优秀的民间文学,它们极为鲜明地显示了扬州本土特色,集中抒发了人民的思想感情,表现了劳动群众超凡的智慧和幽默,而且本土民间文学来源于生活实践,来源于幼儿周围的人和事,贴进幼儿的生活,是对幼儿进行教育的好素材。
我们查找了大量有关扬州民间文学课程资料,在实践中充分体现师幼互动,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有机地选择、加工部分民间文学作品作为教育内容,运用扬州方言进行教学,充分体现乡土特色。我们开展说扬州民间童谣、唱扬州小调、打扬州号子、听扬州评书、玩扬州民间游戏等,让幼儿热爱生活、热爱周围的人、热爱自己的家乡。
比如,扬州民间童谣:大冬大似年,家家吃汤圆,先生不放学,学生不把钱这首童谣道出了扬州人过大冬的一个习俗吃汤圆,“汤圆”是大冬必备的食品,冬至吃汤圆,象征家庭和谐、圆满,让幼儿也从中感受到过节团圆的气氛。还有如《七脚七脚搬搬》《扬州的“十怕歌”》《月亮歌》《牵磨歌》等扬州民间童谣,琅琅上口,童趣盎然,富有节奏,声韵美。再如扬州民间童谣游戏:《城门城门鸡蛋糕,三十六块糕,骑花马带把刀,走你家门前砍一刀》。孩子们不仅喜欢说,而且喜欢玩此游戏,通过游戏,幼儿树立了团结协作的意识,克服任性、独享等不良习惯,教育幼儿要平等待人。
又如扬州民歌《茉莉花》《拨根芦柴花》《杨柳青》等小调有着优美流畅的旋律,用富有特色的扬州方言演唱,不仅抒发扬州的美,以及对美好生活的热爱与向往,且别有一番风味。扬州号子《栽秧号子》《放鸭号子》《赶牛号子》《渔民船工号子》等,铿锵有力,粗犷豪放,特点鲜明,道出了劳动者工作的艰辛及劳动人民的勇敢勤劳等优良传统和品德,包容了水乡生活方面长期形成的风尚礼仪、民俗习惯,凝聚着人民群众丰富深刻的文化记忆,具有巨大的民族文化和民俗价值。扬州评话是以扬州方言说表的古老曲种,它描写细致入微,人物形象、个性鲜明,语言生动有趣,孩子们听了十分喜欢。
扬州本土民间文学活动的有效开展,促进了幼儿和谐全面的发展,初步形成幼儿园、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
三、 民间文学的“创新策略”,优化幼儿园的课程实施
民间文学的创新教育是培养幼儿良好个性品质、形成良好的人文意识的好形式。我们应积极探索,挖掘资源,对民间文学的内容进行改造和创新。
民间文学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民间文学教育也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既有预设的课程内容,又有生成新内容的空间;既要重视显性课程,又要重视隐性课程;既重视教师与幼儿的互动,又重视幼儿与家长的互动。教育内容的选择、活动网络的编制、活动时间的编排、活动资源的利用等都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开放性。
目前幼儿文学活动仅仅局限于“语言”领域,教学形式比较单一,我们应进行整合,使幼儿的文学活动呈现全方位、立体化的局面。根据幼儿的兴趣倾向、对文学作品不同呈现方式的敏感度及多元表现形式,促进幼儿自主表达与创造,充分凸显幼儿文学活动的多元价值。
孩子对美的理解是需要成人去开发、去点拨的。在开展“三句半”的文学活动中同样如此,它需要老师的精心呵护,积极引导,才能发挥孩子的主动性。我们应联系生活实际,利用身边的各种资源,挖掘有价值的因素,让幼儿在寻找、探索、发现中创造出具有自己生活价值的现代民间文学。如我们努力为幼儿创设相宜的活动环境,增强幼儿对文学作品――“三句半”美的感受,激发幼儿学习创编“三句半”的兴趣。孩子们在老师的启发引导下,用本地方言和民间乐器(鼓、锣、钹)和我们一起自编自演了三句半《假如我是孙悟空》,表演得非常热闹、有趣,神通广大的孙悟空深受小朋友的喜欢,本地方言和民间乐器(鼓、锣、钹)的敲打深深吸引了幼儿。
在童话《乌龟飞上天》的活动中,幼儿通过角色转换,充分发挥了的想象创造力。在体验角色的过程中,心理、行为,自然地展开想象的翅膀。如我向幼儿提出这样一些问题:“如果你是一只乌龟,你会怎样飞上天,会看到什么?”又如,在文学活动《三只蝴蝶》中,可这样提问:“如果你是红花黄花、白花,你会怎么帮助三只蝴蝶?”“如果你是蝴蝶,你会想什么办法避雨?”这些问题,可以调动幼儿体验到的情感意识,发挥想象,用创造性的语言表达出来。
生活是语言的源泉,没有丰富的生活,就没有丰富的语言,有丰富的生活环境,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幼儿才会有创造的源泉。民间文学教育的素材来源于幼儿周围的人和事,贴进幼儿的生活,如在“家乡的特产”系列活动中,我们带领幼儿参观了具有扬州特色的玉器厂、酱品厂、绒花厂等实践活动,让幼儿在活动中感受并产生交流的愿望,教师在活动中为幼儿提供相互关注与自由表达的机会,为幼儿的想象、创造提供条件。由于,孩子们在老师的引导下,欣赏、理解、朗诵了大量的民间童谣,了解了童谣的语言、节奏、韵味,理解了童谣的意境、主题、情感,有了丰富的词汇,孩子们就能仿编、创编童谣了。因此,参观后,我们和孩子一起创编了很多童谣,如《夸扬州》《酱菜呱呱叫》《乖乖龙得冬》等扬州方言童谣。由此将民间文学教育与生活经验相结合,体现玩中学、玩中乐的新理念。通过创编童谣,抒发了幼儿内心的美好情感,同时,使孩子们体验到了成功的喜悦和快乐。
我国内陆民间文学的收集整理大约是从的前后开始算起.大抵是当时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八十年入民间文学收集整理工作才逐渐积极起来.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和地区,无论处于什么样子的社会制度之下,都同样对本民族或是其他民族的民间文学持有着纯净的认真的严肃的的研究态度.同样,我国的民间文学研究也在如火如荼的本着严谨细致的态度进行着,并在全民普查的基础上编纂了三套集成:,,.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十万的民众和文学工作者在为了民间文学的传播与传承奉献着自己的力量.
民间文学因为创作和流传都具有口头性,无处不散发着集体性群体性的通俗文学的独特灵性.民间文学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的变换,但是在变换的同时渗透着历史沉淀的传承魅力.民间文学即是一种口头的艺术,见证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是全民性的精神活动艺术创造.民间文学的研究和传承,具有丰碑性的意义.当然,我们在传承民间文学的同时,民间文学也无时无刻不在向人们展示着它所带给我们的多功能性影响.
一.产于并参与社会劳动的实用功能
论起民间文学的使用功能,那就不得不从民间歌谣来着手了.我来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二十四节气歌是在民间最为广为流传的了,很多老人还以二十四节气歌来判定季节更替,今日,大家也在靠着二十四节气歌来进行农业生产.按着二十四节气歌而编撰的七言诗,更加体现了它的实用性:地球绕着太阳转,绕完一圈是一年。一年分成十二月,二十四节紧相连。按照公历来推算,每月两气不改变。上半年六、甘一,下半年逢八、甘三。这些就是交节日,有差不过一两天。二十四节有先后,下列口诀记心间:一月小寒接大寒,二月立春雨水连;惊蛰春分在三月,清明谷雨四月天;五月立夏和小满,六月芒种夏至连;七月大暑和小暑,立秋处暑八月间;九月白露接秋分,寒露霜降十月全;立冬小雪十一月,大雪冬至迎新年。抓紧季节忙生产,种收及时保丰年。二十四节气歌很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作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除了农业生产,民间文学作用于其他的生产劳动也不可小觑.民间流传着很多的”拉船歌””打夯歌”.例如:”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一担挑来一船拉,为了生活为了家;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不怕烈日晒,不怕风雨打;拉滩齐用力,积钱养娃娃”,字调朗朗上口,在应和劳动强度,协调集体劳动动作的同时,也起到振奋人心减轻疲劳的功效.
二.在追寻中探索答疑解惑的认识功能
在随着人类的发展,我们逐渐可以解释在我们身边存在和发生着的种种疑问,而在民间文学发源的原始社会,或是科技发展文明发展相对落后的其他社会历史阶段.民众对身边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乃至人类起源等问题都无法给予判定和答案.于是就有了民间文学的参与和影响.我们都听说过开天辟地的故事,我们汉民族伟大的造物主生于天地一片混沌之中,于是用一把板斧劈开了混沌,轻而清的东西变成了天,而重而浊的东西就变成了地.立于天地之间苦苦支撑,死后他的左眼为日,右眼为月,身为大地四极五方名山,血为江河发为繁星...开天辟地的传说就解释了这个世界全部那时候人们还无法理解的世间万物是从何而来.人们从神话故事中认真的审视着这个世界,逐渐的探索研究,强化着对世界的认知和认识.可以说,民间文学是人们认识自己认识世界的启蒙启蒙阶段.而各个民族也不乏流传着各类的创世神话,英雄史诗如:哈萨克族的汉族的等都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对世界的认知和探索的体现.
三.具有民族特征集体活动的礼俗功能
民间礼俗世代传承,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点.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都有不一样的风土人情,中国的各种传统节日更是繁花似锦异彩纷呈.我小时候最喜欢的节日就是乞巧节.乞巧节的来历和传说更是吸引我的重点.天上为什么会有牵牛星和织女星呢?那是因为朴素老实的牛郎在受了老黄牛的指导后,逃脱了恶毒嫂嫂的加害,新建了家园后,和仙女成亲并育有一双儿女.好景不长恩爱的夫妻被王母拆散,只得每年的七月初七在鹊桥上一见.这样带有神话色彩的情节波澜的故事,不但承载了普通民众美好的爱情向往,更加因为它的广泛流传,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传统节日.每年的乞巧节.这个中国的情人节,我们都要坐看牵牛星和织女星,妇女们穿针乞巧,陈列花果女红,或在瓜果架下可偷听两人在天上相会时的脉脉情话。除了这些节日之外,民间还流传着很多的礼俗,婚嫁时要唱的”开脸歌”,寿辰时要唱的”祝寿歌”更是各地有各地的特色.
四.口耳相传喜闻乐见的娱乐功能
民间文学是人们创作的口头漫画.以民间笑话最为体现民间文学的娱乐性.民间笑话通过呛辣的讽刺和机智的逗趣调侃,充分的体现了民众的智慧和才能.与此同时,也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人们带来笑料和谈资丰富人们的日常生活.民间笑话由来已久,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有这样一则笑话,短小精悍,却又使人发自内心的想笑.”孝武帝未尝见驴,谢太傅问曰:陛下想其形,当何所似?孝武帝掩口笑曰:正当似猪.”晋孝武帝因为没进过驴,而猜测驴长得像猪,作为一代君主,懵懂无知,还不懂装懂,在讽刺的同时着实令人捧腹.民间文学中还存在很多喜闻乐见的民间笑话民间故事,民间寓言中也不乏笑料.俏媳妇和呆女婿的故事就多种多样广为流传,多数都是以呆女婿的呆使得笑料百出.
五.发扬传承中的成长性教育功能
“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我们在小学的时候的故事就出现在我们的课本里.故事中有一个宋国的农夫因为担心自己的禾苗长得不够快就把它们每一棵都拔得高了些,结果他的禾苗全部都干枯了.揠苗助长的故事是孟子在告诉大家,要培养浩然之气,获得收获,一定要通过不断的努力,但是不要急于求成不择手段的通过违背常理的方法来达道目的,不然只会前功尽弃.同样的还有,同时跟弈秋学下棋的两个人,一个人专心致志的学习,另一个人却贪玩分心,结果两个人的技艺就远远不同了.这个故事也是在告诫我们,学习只有专心致志刻苦努力才是不二法门.像是这样的寓言故事频繁的出现在小学中学的课本之中,教育着一代又一代的国之栋梁,树立孩子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处世哲学.可见民间文学的教育意义非凡.
一.民间文学融入语文教学的意义
季羡林先生曾说“只要有民间,几乎就都有民间文学”。民间文学作为由民间百姓口口相传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我国文学界一颗璀灿的明珠。民间文学有“夸父逐日”这样的神话,也有“梁山伯与祝英台”这样的传说,故事、民谣、谚语民间戏曲等更是数不胜数。虽然民间文学有着较为广泛的传播,在语文的课堂教学上却不被重视。由于民间文学的价值在于历史的记忆以及民间传统的传承,民间文学所潜藏的历史和传统与现代化的21世纪格格不入,使得这两项基本功能被大大削弱。加之对历史的不尊重各种有意或无意篡改民间文学的案例层出不穷。如在00后群体中最火爆的手机游戏“王者荣耀”中,就曾把荆轲的名字运用在游戏角色中,并且还是一个女性角色,这种违背历史的篡改不仅是对民间文学的不尊重,也是对历史的不尊重。虽然这一问题在《人民日报》的点名批评下得到了整改,但对民间文学的肆意篡改和不尊重却依然在民间弥漫。民间文学作为传承历史记忆的重要途径理应由语文教师等从小就进行积极引导和教学,以树立学生正确的历史观。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在各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老师逐渐由年轻教师所替代,年轻教师有快速学习并运用新的教学方式以及更理解现代学生内心的优势。但他们的习惯更贴近现代互联网生活,使得传统的民间文学在这些年轻教师的脑海里分量很轻。民间文学融入语文教学的意义首先是要让这些教师深刻认识和理解民间文学的价值,尊重民间文学,只有教师个人对民间文学待以尊重,学生才会争相效仿。民间文学的价值除了传承历史记忆和民间传统以及娱乐与教育功能外,还有唤醒民族意识的功能。这点在个人教学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时深有体会,那层层递进的三声“起来”的确振聋发聩。在2016年结合南海危局背景的国歌教学中,看得出很多学生在轻声吟唱时眼含泪水。这种唤醒民族精神的伟力潜藏于民间文学的各个角落,口口相传中并不引入注意,但一旦和具体事件联系起来却能迅速引发共鸣。唤醒民族精神,唤醒学生内心的归属感,屈辱感以及奋斗精神是民间文学传承传统文化的功能之一,其他如传达“谦让”“尊师”“忠诚”等优秀中华美德的故事更数不胜数。
二.从国歌教学入手
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是我们国家的象征之一,不仅蕴含着国家的尊严,也记录了国家的奋斗历程。每当与百姓相关的重大的事件发生时,《义勇军进行曲》都能给人们以精神上的共鸣和激励。无论是“5.12大地震”或者“利比亚撤侨”,无论是“奥运摘金”还是“国庆阅兵”,听到那熟悉的《义勇军进行曲》时,每个人都会不约而同地心潮澎湃。对于学生,在《小学生守则》第一条中就要求都要会唱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爱国主义情感的培养固然是这一要求的原因之一,但就《义勇军进行曲》本身而言,她民间歌谣的表现形式以及从歌词内容和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都有非常重要的教学意义。因为《义勇军进行曲》是历经磨难,通过无数次的推敲才产生的。其中的每一句歌词都有让学生了解中华人民的苦难历史以及艰苦奋斗历程的作用,能够让学生认识到和平与幸福的不易,同时也能够在他们心里埋下爱国主义以及艰苦奋斗的种子。让学生从小就树立崇高的信念,在长大后回报祖国。从民间文学的基本定义来看,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有口口相传,传承历史记忆的特点,并且激励了中华民族数代人,是最经典也最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学作品,不能仅因为他有作者署名而把她排除在民间文学之外。由此入手,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民间文学的接受,也有利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实现,尤其是在2018年中美贸易战的阴影下,对国歌的教学更能够唤醒学生的自强精神,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国歌的教学不应只是简单地对创作人物和背景进行介绍,而应结合时代背景与国情进行教学,引导学生集体完成国歌的演唱。在国歌教学中,侧重点始终应该是民族情感和民族精神,而不是国歌在创作手法上的表现,这其中的主次需要得到把握。
三.从外国民间文学入手
外国民间文学在中国较知名的有《格林童话》《安徒生童话》《伊索寓言》《一千零一夜》等,其不同于中国历史文化背景的故事传承和设计能够给中国学生新的思想和精神冲击。如在对格林童话中“灰姑娘”的故事教学中可以对“灰姑娘”在嘲讽、刁难之下吃苦耐劳,忍辱负重的精神进行歌颂,但也正因为其来源不是中国,也能够更正当地对其中以貌取人等负面行为进行合理批判,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再如,在对《安徒生童话》中《卖火柴的小女孩》的教学中,小女孩最初的寒冷与最后划火柴的刹那温暖相对比,学生更能够认识的人间冷暖,珍惜自己来自家庭的关怀和温暖。在对外国民间文学的教学过程中,尤其是那些有启示意义的寓言故事的教学中,非常适合作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念的素材,是语文教学“立人”的重要方式之一。外国民间文学与中国民间文学的对比教学也有很大的实践教学意义。如《伊索寓言》中《农夫与蛇》的故事可以和中国《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进行对比教学,这两个故事都有警醒世人对恶人不要心慈手软的作用,但进一步看两个故事中东郭先生还活着而农夫却被蛇咬死。从结局对比来看,中国的民间文学依然暗示着好人有好报,能够引人向善,而农夫的死却有暗示“祸害遗千年”的可能,会使得故事的本意被曲解。类似的民间文学对比更有利于民间文学在语文教学中的融入,学生也更有学习兴趣。由于很多民间文学学生在口口相传中接触过,因此,民间文学在语文教学中往往缺乏新意,学生对老生常谈且显而易见的启示并没有真正的认识,但在与国外类似作品的对比中却可以使得学生发现新的东西,从而对民间文学有更多的学习兴趣和认识。
四.回归“口口相传”的本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33-02
近年来,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大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与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英国学者汤姆森在1846年首先用“folklore”一词来表示传统的“民众知识”。后来,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谚语、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 [1]。中国学者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性质不同。一般作品属于私权保护的范围,往往属于私人所有,体现“私”的性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群体通过代代相传共同开发、培育的知识集合,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没有刻意的保密制度或措施,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此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兼有“公”、“私”双重属性,并且更多体现“公”的性质。
2.作品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归属于某一个人或部分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权利主体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民间,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
3.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即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4.稳定性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易变异。而在实践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和再创作非常普遍,内容和形式被不断地创新,原来可能默默无闻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借此获得广泛的传播,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流动的,灵活性较强。
5.保护的时限不同。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法确定创作日期,再加上又经过社会群体的不断加工与创作,作品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难以确定保护的时间节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难以确定,从理论与实际看,保护期限都长于一般作品甚或无期限。
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着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一是权利主体难确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主体往往是明确的,其权利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没有官方典籍加以记载,考证困难。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不明的事实,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二是独创性难认定。“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独立创作,即作品是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二是创造性,即要求作品体现作者一定的创作高度。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代代相传或模仿的基础上流传的,其形式也往往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权利性质难确定。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 [3]。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却一直存在于“公有领域”,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方式保护,则难以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四是保护期限难以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2.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难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需求。一是立法目的难以适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要求。从立法目的上讲,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根本目的则在于保护和拯救,可以说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因此,旨在保护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法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有效的保护。二是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著作权法的保护以防御性保护为主,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时,可防止作品被滥用或将其回复到被滥用以前的状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显然区别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现行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三是具体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中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起草多年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至今仍未出台。而2011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形而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形而下”的有形产品,且号召式条文较多,司法实务难于操作。这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对策
1.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另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派生作品,即经过整理、改编等形成的作品。前者作品权利主体应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个体或群体;在没有个体或群体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权利的行使主体应该是国家,国家可授权著作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权利。其优点在于可以国家名义,与侵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国家进行交涉,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后者作品权利主体应是演绎者,但演绎者的权利受到原作品创作者的权利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往往在流传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承接作用,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记忆、背诵、不断地完善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付出了艰辛的智力劳动,体现了较强的创造性 [4],符合著作权的创造性的特点,因而,他们有权享有著作权上的权利。
2.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作品来源权,即注明该作品来源的群体区域。这一点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人民政府侵犯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得到确认;(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其不受歪曲、篡改和滥用的权利,维护其真实性;(3)使用权,包括记录、整理、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可分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情况;(4)获得报酬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以外的人商业性使用该作品时,权利主体有权获取一定报酬,一般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实现。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也应有一定限制。私人非商业性地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表达形式的行为、为教学目的而使用或为创作带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行为,应视为合理使用。
3.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澳]卡迈尔·普里.国家的法律对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保护[J].著作权,1993,(4):12.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乃至国际著作权法都认为必要却又倍增棘手的问题。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同时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Folklore) , 英文的本意是指流行于民族中间的文学。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 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民间文学的范围却很窄,该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3 个条件:第一,该作品必须存在100 年以上; 第二,该作品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安哥拉1990 年3 月《作者权法》第4 条(F) 规定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某地区或某部族共同体之不知姓名作者所创作或集体创作的、代代相传的艺术及科学作品,其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要素”。多哥1991年6月《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内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产品”。而在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不同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了宽窄不一的外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早在《跨国版权法》中把保护民间文学作品定义为:受版权保护的民间文学作品包括:“ 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这个范围作详细列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 (1)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 ; (2) 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 (3) 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祭奠礼服等) ; (4) 传统教育的形式(如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 ; (5) 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 (6) 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守猎、捕鱼技术知识等) .这些内容中,显然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年修订本) 该公约第15 条(4) 则把民间文学视为“ 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2 ],可见该公约在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范围上作了更为宽泛的规定。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理应承认其范围划分。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国2002 年在驻南斯拉夫使馆举办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展览就曾引起轰动。展出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选自37 个传统京剧剧目,都是舞台人物的立体微缩造型,平均高度约为60 厘米,用多种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动,包括生、旦、净、丑等各行业的角色。[3 ] 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其中手手相传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续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 、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 、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 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2) 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积累、模仿、创新过程,即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 (3) 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继承,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稳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改变,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 (4) 继承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经过世代相颂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和形式上有着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尽管是不断变化、不断丰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调有着传承性。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抉择
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缘”,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 “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4]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要旨所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为公众所共同积累、创作,公众可自由使用,如设定权利保护则不利于人们方便利用,将阻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况且,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明成就的边界区分的模糊性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至于主体,无论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5]等等此类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时审慎对待。
我以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不因保护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否定。这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的遗产资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但正因如此,它们往往成为新的创造性成果赖以产生的基础,从而给这些资源使用者带来可成为私权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国际社会仅仅是“保存”它们还不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传承、整理、开发而不是消极地保存。既然如此,“人人得自由使用”便成为值得怀疑的并有理由加以改变的事实。各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仅要使权利人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持平衡,而且,还应将“利益平衡”问题进一步上升到权利人与作为其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之间,而保持这种利益平衡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在利用这些资源完成知识产权中分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历经代代相传的努力,创造并保护了相关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享问题。[6]事实上,国际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及予肯定的原因也就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其在与发达国家的文化交往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导致发达国家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与开发其丰富而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导致利益获得不公平。为防止无偿滥用、歪曲、篡改其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版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以突尼斯等国为代表才纷纷了制定版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并强烈要求国际上认可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地位。不可否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联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全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细究知识产权的一般智力成果(即使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为接近的科学文学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版权所涉及的有形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作为无形产权的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不以有关物的灭失为转移”。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包含内容众多,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其次,创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很难变易。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不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如故事、歌谣的流行,不断创新和进步,因而它是流动的。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实上,有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是排斥这些刻意创新行为的,因为某些不当的创新会破坏掉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原生环境,使得这些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沦落为“假古董”、“伪民俗”,从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再次,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较易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个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积累、创作,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是某一民族全体,不为某个个人。
最后,一般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对其不断增加、添附、补充乃至修改,使得对它的创作在不断继续,因而,其保护期难以像一般作品那样固定一个期限。
当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权法去保护值得探讨。
在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一是专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来保护;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律来特别规定,如文物保护法规等。在抉择哪种途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更适应时,应从与其最密切联系之法律适用的角度去考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系人们文学艺术领域中创造之成果,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丰富人们生产、生活,因而,利用现行的版权法律框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全面保护将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更高水平的认可。尤其对象我国这样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应当积极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权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以强化与细化其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立法思考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前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界定,仅仅是对其内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缩力和弹性度,因而需要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范围。
较早在“ 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4)传统教育的形式(5)科学知识及作品(6)技术知识及作品。显而易见,这些内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7]另外也有些国家不仅把“民间文学艺术”范围划得较窄,而且对它提出了特别的保护条件,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草案对于具有什么条件的作品才能称之为“ 民间文学艺术”规定了三个标准:第一,该作品必须已存在100年以上;第二,该作品必须能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保护的作品[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 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2 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科学观点等一般不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将这些内容从上面《示范法条》第2条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已无法体现,而只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从理论上讲,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任何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若发生对其侵权,由谁主张该作品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9]具体说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大大促进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影响,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人的权利
第一、原始版权人的权利。原始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也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项。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为什么不授予版权人“改编权”郑成思教授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我国对其保护方式的建议》一文中解释的很清楚:如果要求作为改编者的艺术家们事先取得许可及事后付酬,有可能妨碍民间文学作品的挖掘、发扬、提高及传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当然,改编者必须注明其是根据什么原作品改编的,即” 注明出处“。原始版权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其自身的使用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依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的执行人非政府间民间团体来行使。
第二、收集、整理者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也不是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垄断,而是不允许本民族团体之外的人随意地使用本民族团体所遗传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整理。只要整理者在原始素材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是在原始素材基础上,由其“启发”而创作出来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对其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演绎的著作权。著作权理论一般都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对整理本应当享有著作权,但是第三人也仍然可以对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整理,并就其整理本获得著作权,通过发掘、整理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地侵犯其挖掘、整理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否则同样构成侵权。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一经发表,就视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版权。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都涉及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区域性和权利性质等牲质。笔者认为,不宜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已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为无限。即使经过大量努力,从各方面以大量事实考证出该作品确切的作者,也不能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为在其流传的过程中!已溶入了群体智慧,带有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特征或风格。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民间文艺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滥用和非法侵害促进历史文化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展,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我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应规定为无限。
注释:
[1]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2]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报》 2005-05-12.
[4] 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页。
[5] 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思路》,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页。
[6] 唐广良 《三大主题的关联性》, 载《人大复印资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页。
刘锡诚的《20世纪中国民间文学学术史》及时而详细梳理了从20世纪初叶到20世纪末这一漫长的历程,让我们看到中国民间文学如何从近代学者的文化启蒙的知识体系中受到梁启超、鲁迅他们的青睐,又如何成为新史学的重要材料,继而影响到白话文为重要内容的新文学,特别是在民族独立与解放中发挥重要作用,显示了这一学科在科学与民主思想发展中的非凡品格。刘锡诚完整而清晰地勾勒了这一渐进与突变的过程,揭示了许多学术现象的实质问题,让世人不仅看到了民间文学学科几代学人的奋斗历程,而且能让人深切感受到这个学科所具有的不同寻常的价值与意义。从清理学术史的意义上讲,这是中国民间文学学科发展的福音。这部著作给人最深的感受有两点,一是史料的翔实完备,一是史识的卓见。
1.根据作品所表达的内容、情感,设计引导语及不同的情境,激发幼儿对民间文学的兴趣。例如,学习民间故事——《兔子三瓣嘴》时,我们设计的指导语是:“老师请来了一位小客人,这位小客人是谁呢?请小朋友闭上眼睛,客人马上出来了。”出示标本小兔子,可爱的小兔子一下子吸引了幼儿,自然也产生了想认识和了解它的愿望。接着利用观察感知法、讲述学习法,讲故事,丰富词汇,理解故事内容。孩子们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积极的态度,情绪高涨,听得非常认真。设计引导语,要注意结合幼儿年龄特点,语言生动形象,简单明了,努力做到为幼儿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语言氛围,激发幼儿对民间文学的兴趣,这样能收到好的效果。
2.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及实际情况,设计适合幼儿的民间文学教育活动,让幼儿始终保持兴奋的状态。根据幼儿活泼好动、注意力不易集中的年龄特点,在民间文学教学活动中,我们利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引导、实物引导、图画引入法等引出主题,利用不同的电化教学手段、教具的辅助讲述故事,最后在游戏中巩固练习、进行品德教育等几部分教学构成,在欣赏故事时,让幼儿感受故事的形式美、结构美,培养幼儿对故事的节奏、音韵及表现手法的敏感性。这种教学方法使幼儿在民间文学的学习过程中始终保持兴奋的状态。
二、组织形式多样的教学游戏活动,帮助幼儿体验不同的情感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蕴藏的文化资源和民族传统都极其丰富,特别是其中的民间文学艺术,它不仅是我国文化遗产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组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精确反映社会现象和生活的方面,更有着重要的传承意义。近些年来,很多民间口头文学被不断的歪曲和损害,甚至出现自生自灭的现象,基于此,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发展
民间口头文学的传承是通过口头语言的方式,在口耳相传的过程中形成。众所周知,人类最古老的文学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因为依赖口头语言。在文学发展历程的社会背景下,民间口头文学渐渐成为民间文学的主要流传方式。
在远古社会,文字尚未产生,文学创作只能依赖于口头语言的形式,在这样单一并且唯一的口头创作模式下,口头文学逐渐产生。文字产生以后,统治阶级不断剥夺社会底层劳苦大众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其无法使用甚至不会使用文字,于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然选择运用口头方式进行文学创作。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如民间歌谣、民间传说、神话、民间故事等,在反映民众生活及理想愿望的方面,它们的反映最为精确。[1]
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在如此丰富的土壤里生根发芽,汲取着千百年来的日月光辉与群众智慧,经过历史长河的沉淀,越发熠熠闪光。在如今躁动的现代社会,在快餐文化的对比下,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社会价值显得更为突出。因其自身含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其被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如神话传说纠纷《盘古之神》案、《乌苏里船歌》案等等;但是同时蒙尘的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就如遗落在民间的明珠,日趋衰落,濒临后继无人的危机,需要国家、社会、有关艺术群体对其进行发掘、保护及传承发展。
二、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2011年颁发施行,其中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做出的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对于一些实质性的权利内容并无涉及,关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保护只能期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出台。
1967 年,突尼斯颁行了《文学艺术产权法》,成为第一个利用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现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纳入版权法框架。《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于作品未发表,作者身份未详,但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以自行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无作者作品的特例来提供法律保护。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必须存在一百年以上;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为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在这样的影响下,我国贵州省、福建省等许多地区也分别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将保护本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了本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通过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来完善现有的立法,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不可否认,在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方面,这些地方性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仅靠这样的行政管理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达到保护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完善,在不明确权利主体的情况下,权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够明确,加之地方性立法本身比较零散,保护民间口头文学的措施也相对较少,再加上各地区对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立法不够统一,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很难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比如,在每个地区和民族都广为流传的神话故事《盘古之神》经常被改编并出版发行,有关部门对其权利主体也不是十分明确,又因为各地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立法不相同,由此引发的权利纠纷无从解决。
(二)著作权与知识产权被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
中国作为文明古国,有深厚的文化沉淀,国外也看好民间文学艺术所带来的巨大市场,比如中国的《木兰辞》被好莱坞改编成电影后,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收入,并获得改编后的著作权,但却没给中国任何报酬。笔者认为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不同导致的一种理念差异,进一步说是版权费用是否愿意支付的理念差异。民间文学艺术大量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历史留给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无偿使用,但发展中国家却采用措施来保护各自的民族文化。发达国家这种立场可为其无偿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提供“正当性”依据。
国内来看,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被侵权有关,这其中不乏出现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现有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只有《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中又很少有关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这是由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特点决定的,其主体的不唯一性、创作过程的久远性、自身具有的民族属性与普通的文学作品是不同的,[3]无法用通用的《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民间文学口头艺术的专用法规尚未出台。所以当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被侵犯其著作权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法律的不健全让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这样的情况让很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不仅侵犯了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发展造成损害。
(三)民间口头文学保护的立法模式一直存在争议
众所周知,民间口头文学具有特殊性,所以针对普通作品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用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对于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保护立法模式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有些人认为,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和扩大,以此来进一步针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也有一些人认为可以继续颁布发行新的法律法规来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进行重新的定义及传承保护。
鉴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自身的特性,笔者认为制定专门法对其进行保护是比较可行的,因为其与普通作品在权利主体方面不同,普通作品主体单一,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主体也许是一个人,也许是一群人;权利内容方面也不同,与普通作品相比,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不只是属于其主体,也属于其所在的民族和国家,所以其转让权不宜任意使用,以免民族财产流失;权利保护期限也不同,一般的作品主体有存亡期限,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主体也许有存亡期限,也许千百年来这个群体一直存在,不存在死亡一说,另外其本身也许一直处于创作传承阶段,不能简单地用几十年来定期保护。
三、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途径
(一)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
国外已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实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如突尼斯等国规定,使用民间文学的人或者部门必须到指定机构办理许可证,并且采取了保护民间文学的收费制度。这样的做法不仅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也对民间艺术创造者的文化财产进行了保护。
参照已有先例,我国可以针对保护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建立许可和收费的制度。对于仅供娱乐范围内使用的民间口头文学,如新闻媒体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报道等,不需要经过许可,也不须支付报酬。当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被用作教育方式,则需要支付报酬,但是不需要经过许可。对于出于公益使用的民间口头文学,其目的为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中获得创造新的作品的灵感,这样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费,但是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使用。而那些诸如通过表演民间口头文学来赚钱、出版发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以取得盈利的使用,不仅需要获得许可,而且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
将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列为公共文化财产,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的使用者需支付相应费用,让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不再走以往被无偿使用的道路,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创作者继续进行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的创作,也可以对现有的民间口头文学资源进行保护和传承。
(二)明确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4]由于民间口头文学的创作时间点不明确,所以保护期限的起点也就不明确。又因为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模式存活下来,很多作品只在民间口头文学中占有很小的比例,诸如民间故事、歌谣等并不完整,所以也很难确定对其的保护期限。因此可以考虑将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著作保护期限设为无期限,这样既能解决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渐渐消亡,等不到传承的问题,又能使我国民间口头文学得到永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