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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人的认定
新基金法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是可以在基金合同自由约定的,除此之外,一般都是按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认定标准认定的。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为了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而在新基金法中基金合同可以约定托管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人的现象,这样会出现不利于私募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疑问。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原因在于:新基金法第94条规定在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能有效地避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因而无须设置单独的基金托管人,这能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理财为特征的现代化投资工具,在世界上的发展历史已经超过 100 年。证券投资基金不仅仅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国家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国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在美国,公募基金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通过申请登记注册成功,便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审查制度监管当局只需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而其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则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也就是由证券监管当局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后,还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募集基金的条件的具体规定,才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申请。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还要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应该包括设立基金的类型、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等情况。
2. 发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区别,可以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发行形式包括包销、代销以及自销。包销是指由证券机构先行将基金全部买入,再按照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如果发行期内未能将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额则由证券机构持有,可见包销对证券机构的风险要求较高。代销是指由证券机构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是不承诺在发行期内将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发行期内无法达到预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结果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失败,证券机构并无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完全。自销方式就是省去了证券机构的中间环节,由基金公司自行销售。公募发行具有安全性、经济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在基金的发售过程中计划周密、过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算方式明确、收付款结算准确,并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的专业化销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发行是公开的,时间地点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发行成本较低,监管政策也相对宽松。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要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性质。基金发起人也就是设立和组织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起人也就是后来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说基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而经营权归属管理者。基金的资产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负责,为了有效的监管资金资产,保证资金运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在资产管理和资产的保管上是严格分开的,可以说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控制,这也是对基金公司的法律约束。
基金公司的治理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关者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风险的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法律、投资风险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治理要遵循合法性、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等原则,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董事长负责的情况下,进行日常内部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基金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稽核等手段来确保公司运作以及员工行为的合法化。另外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还应包括详细的保密制度和具体的保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都有保守投资决策秘密的义务和法律约束。对于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可行性报告、上级部门下发的报告等要对外界保密;对于仍在进行中的谈判、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统计报表和清算资料等需要把知情人限制在相关部门内部;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机密的经营状况、管理控制密码信息、预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则仅能限制在少数人了解的范围内。基金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可以通过市场上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来约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减轻或者避免道德风险,还可以通过兼并或者收购来转移基金管理权,显然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决策得到市场的青睐,则说明投资行为得到市场的认可,反之,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没有较强的自律性,必然会遭到市场的轻视。
四、结语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基金资金规模比较大、投资时间长,更注重对投资对象基本面的分析,这种投资对于抑制投机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承担起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本有效流动,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姚尔强.投资基金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国家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国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在美国,公募基金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通过申请登记注册成功,便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审查制度监管当局只需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而其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则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也就是由证券监管当局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后,还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募集基金的条件的具体规定,才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申请。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还要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应该包括设立基金的类型、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等情况。
2.发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区别,可以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发行形式包括包销、代销以及自销。包销是指由证券机构先行将基金全部买入,再按照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如果发行期内未能将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额则由证券机构持有,可见包销对证券机构的风险要求较高。代销是指由证券机构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是不承诺在发行期内将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发行期内无法达到预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结果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失败,证券机构并无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完全。自销方式就是省去了证券机构的中间环节,由基金公司自行销售。公募发行具有安全性、经济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在基金的发售过程中计划周密、过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算方式明确、收付款结算准确,并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的专业化销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发行是公开的,时间地点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发行成本较低,监管政策也相对宽松。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要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性质。基金发起人也就是设立和组织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起人也就是后来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说基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而经营权归属管理者。基金的资产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负责,为了有效的监管资金资产,保证资金运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在资产管理和资产的保管上是严格分开的,可以说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控制,这也是对基金公司的法律约束。基金公司的治理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关者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风险的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法律、投资风险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
前言:随着国内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向国际金融市场。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既具有区别,又具有联系。受制度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私募资金在金融市场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不良影响。
一、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的群体募集资金;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募基金(Public Fund),指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我们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是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杠杆收购、成长资本、风险投资、夹层融资和天使投资以及其他形式。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经常被提及的“私募基金”,一般情况下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我国的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基本分两种,一种,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另一种,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对冲工具逐渐推出,促进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目前,国内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策略虽然越趋多样化,但仍然以股票投资策略为主。国内对冲工具类型不断增加,对私募基金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为满足更多需求者的需要,优秀私募基金管理者不断涌现,促进了国内对冲基金管理的不断加强。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证券市场联系越来越密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使我国对冲基金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1]。
对冲基金起源于么美国50年代初。当时使用对冲基金的目的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和对相关联的证券进行买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在金融学中,对冲(hedge)指的是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对冲是指在降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旧可能在投资中获利的一种方法。通常对冲是同一时间进行两笔数量相当、行情相关、盈亏相抵且方向相反的交易。这里的行情相关指的是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正相关性,如若发生变化,会同步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基本相同。方向相反是指两笔交易一笔买入、一笔卖出,因此无论价格如何变化,交易的结果总是一盈一亏。如果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必须大体做到数量持平。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即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套期保值基金。对冲基金,运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亦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已经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自20世纪90年代起,海外对冲基金发展速度加快,其有利条件相对较多。首先,对冲基金有着绝对收益目标,更具吸引力,对金融市场环境产生影响。其次,投资者不断增多,为对冲基金投资奠定有利条件和提供基础。再次,市场环境相对较为宽松和活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冲基金的增长。第四,金融市场中不断涌入优秀人才,为人力资源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最后,金融不断创新,为海外对冲基金的快速增长提供动力源泉。所以,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条件。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相比,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不仅投资范围受局限,而且缺少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其次,在股票交易和过户费方面,我国支出的经济费用较海外国家高,且在做空方面有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国内期货和期指的费用相对较低,与海外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接近。
二、我国私募资金与海外资金的区别与联系
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是指有关人员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有投资经验的社会公众或人士等募集资金,以实现基金运作。就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言,可将其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投资于上市企业的资金被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海外而言,没有私募基金的名词,但海外对冲基金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应。因而我国基金项目与海外基金项目之间存在区别和联系[3]。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海外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存在相同点,都是项目相关人员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资金募集,之后将资金投入到非上市企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公司进行监管,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时,收回投入资金。此种投资方式的周期相对较长。
其次,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既表现在投资策略差异方面,又表现在投资收益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虽然加快,但金融卖空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导致金融衍生工具较为缺乏,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利。海外对冲基金在发展中,具备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为对冲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国内与海外对冲基金的距离,但仍然存在着资金运作问题,影响和限制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制度缺失的不良影响
现阶段,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虽然较好,但制度缺失对其产生阻碍作用。
首先,金融期货机制和金融卖空机制的缺失,是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难以实现对冲。海外对冲基金是通过对冲交易而规避市场风险,所以对冲手段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也存在对冲,但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较大差异。国内缺乏金融期货机制和卖空机制,致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单方面获得利益,具有诸多系统风险。所以,加强国内私募证券投资资金的对冲具有必要性。其次,国内资本项目未能完全开放,使只有符合标准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才能深入海外投资市场,而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投资者难以涉足海外投资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形成阻碍。美国等海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其资本项目较为开放,促使投资者可以自由游走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由此可见,制度缺失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不利[3]。
结论:总而言之,加强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的研究,对完善金融机制和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性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世伟.私募证券基金、海外对冲基金与财富管理发展研究[J].新金融,2015,06:47-49.
[2]白文奇,郭树华,袁天昂.中国私募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理分析――基于宏观经济转型与货币政策调控视角[J].时代金融,2014,02:33-35+37.
(一)概念与分类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来吸纳并集中投资者手中的资金,交给基金托管人(即有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资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共担投资风险、共享投资收益。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证券投资基金可划分为不同种类:按交易机制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Close-end)和开放式基金(Open-end);按投资对象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期货基金、配置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FOF(投资基金的基金)、指数基金和混合基金;按基金管理组织形态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按不同风险与收益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按墨迹方式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199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界限,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分为老基金和新基金两个阶段。处于初级阶段的老基金规模小、质量差、流动性低,且监管缺失,但老基金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1997年11月14日以后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被称为新基金,自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逐渐步入发展规范阶段。
(三)现状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正逐渐发展壮大,其运作方式和监管体系也在逐渐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已经非常重要,对金融制度和经济制度改革都产生着重大影响,其特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跨越式发展;二是监管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三是基金品种不断增加;四是市场环境逐步优化;五是基金管理公司运营水平逐渐提高。
二、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规模偏小。目前,全球基金市场上的基金个数为10,000余只,投资规模在100,000亿美元以上。截至2016年底,美国发行投资基金数量为10,457只,投资规模达到90,000亿美元。而我国目前只有封闭式基金259只,开放式基金2902只,合计规模1764亿元,规模远远小于美国等发达国家。
(二)风险防控能力不强。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中,投资价值良好的上市公司为数不多,这就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很不易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来分解风险,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的做空机制不健全,没有股票期权和股指期货这类避险金融工具,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基金投资的运作空间并增加了市场风险。
(三)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一是基金管理公司既是发起人又是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作用是发起人,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并代表基金选择品通托管人。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均作为自己发起基金的托管人,这就导致了基金的契约签订、管理等职权都由基金管理公司独家掌控;二是基金持有人无法正常行使选择权。我国基金持有人人数众多,在基金正式发行之前,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范围,从而导致持有人无法正常行使选择权。
三、对策和建议
(一)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作为重要的投资理财工具之一,目前的投资规模和基金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从我国目前的GDP数据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上升空间潜力巨大,因此一方面要简化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条件,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使其投资方式由储蓄向基金转化。
(二)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若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有效控制风险,一是要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最好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避免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二是要充分发挥股票期权、股指期货等市场避险工具的作用,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三是要健全做空机制,减少市场风险。
此次36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116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176家,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68家。360家机构注册地涉及21个省市地区,上海102家、北京70家、广东(不含深圳)35家、江苏33家、深圳24家、天津24家、浙江19家、湖北8家、四川7家、安徽6家、山东5家、福建4家、湖南4家、重庆4家、陕西3家、3家、河北2家、河南、山西、内蒙古、新疆各1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具有全口径统计的特点,以便全面摸清私募基金总体状况,保证行业基础信息的完整性,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制定政策的参考依据、为行业服务与自律提供科学全面依据。
据了解,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太了解登记备案范围,管理的资产填报不全。对此,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境内管理以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机构,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均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此外,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母公 司及子公司均应向基金业履行登记手续。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申请登记时所填报的基金情况为信息报告,此前不符合“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等相关要求,也应及时全面报告,并此后定期更新。
4月30日之前,基金业协会集中办理已存续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4月30日之后提交的管理人申请,基金业协会将按照新设机构的程序与标准进行登记。在优先办理有基金运作管理经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申请的同时,基金业协会正在陆续办理无基金运作管理经验相关机构的登记申请。
规范透明与行政干预之辩
2013年6月底,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国家发改委则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要求两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至此,持续很久的监管权之争落下帷幕。
2014年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宣布2月7日起施行。
不过,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就是权力还没关进笼子,却先把企业关进了笼子。
4月10日,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邵秉仁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私募基金本身就是有私密性的,现在却要求季报、年报,把投资信息公开,证监会这样做就是不想放弃权力,而且,赋予基金业协会监管权等于把它变成了准政府部门,是典型的行政干预。”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非常广泛,从证券产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业股权等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实业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
按照投资对象划分,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多为公共二级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具有融资意向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通常市场按投资方式和操作风格将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
其一、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新兴公司,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或早期阶段,有业务发展或产品开发计划的公司,这类公司由于业务尚未成型,与一般意义上私募股权投资中财务合伙人角色有所区别,所以很多时候将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区别分类。在业界比较有名的风投基金包括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和红杉资本等。典型案例如百度,IDG以120万美元投入百度,随后百度成功登陆纳斯达克,IDG获取了近1亿美金的回报。
其二、产业投资基金:即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投资处于扩张阶段企业的未上市股权,一般不以控股为目标。其寻找的公司需相对成熟,具备一定规模,经营利润高,业绩增长迅速,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并在本行业内建立起相当的进入屏障。典型投资代表有高盛、摩根、华平等。典型案例如蒙牛、分众传媒等。据统计,2007年第一季度中国内地市场VC的投资案例中,早期和发展期企业投资总额分别比扩张期企业低156%和14.92%,加之传统行业的持续受宠,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规模都在迅速扩大。而企业在获得资本的同时也可以利用投资方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业支持。
其三、并购投资基金,是投资于扩展期的企业和参与管理层收购,收购基金在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占据每年流入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超过一半,相当于风险投资基金所获资金的一倍以上。但其在中国却长期扮演着配角角色。最主要的原因是,无论国企或民企,中国企业普遍不愿意让出控制权。企业控制权的出让还有赖于突破制度、舆论瓶颈,以及国人的民族情节,这都需要时间。典型案例如凯雷收购徐工案等。
如根据私募股权投资投入企业的阶段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可分为创业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以及PIPE(上市后私募投资)等等,或者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而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又被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支柱产业投资基金和企业重组投资基金等类型。
当然市场中还存在一些独特的投资基金,比如说天使投资,其最初是指具有一定公益捐款性质的投资行为,后来被运用到风险投资领域。其投资者被称为天使投资人,主要投资于一般私募基金不愿投资的小额项目上,瞄准的一般都是一些小型的种子期或者早期初创项目,一笔投资往往只是几十万美元,他们更倾向于参与到企业的成长中去。由于是自己亲力亲为,其投资速度相对较快,投资成本也较风险投资低得多。
目前一般的私募基金,资金规模多在1-3亿美金左右,投资方向也比较专注于投资人熟悉的领域,比如目前热门的TMT、医疗器械等行业,投资项目一般控制在15个以内,投资的初始金额一般在1000万美金以上,有时项目极具吸引力时,也会出现500万美金的小额投资。当然还有一些大规模的私募基金,资金规模数十亿美金,他们的部分资金更多的关注于传统行业和服务行业。
然而确定投资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情,根据私募基金内部统计的比例,看100个项目,如果有10个左右进入谈判阶段,最终成功投资的一般也只有1―3个。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对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无法进行准确统计。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曾分九个调研小组分别在北京、石家庄、秦皇岛等十个城市进行了私募基金规模及影响的调查,资金规模测估在8600亿―12000亿元。这部分庞大的资金来源相当复杂,据业内人士分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国有企业自有或其他来源的资金;二是股份公司、私营或民营企业流动资金;三是个人“大户”的各类资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形式也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目前倍受关注的阳光私募。该类基金让客户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由私募基金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而资金托管在银行。管理人购买一定的比例如20%,如此利益互通,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输送。
这种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础,法律界定清晰,是规范的信托计划。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在投资额度上要大很多,通常为100万起,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要宽松很多,灵活性大为提高,但除了收取较高管理费用、认购费外,通常基金管理人还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该基金通常只在每月某天打开申购赎回,对资金的时间要求较高。而且比公募基金相比客户如要获取同等收益,则阳光私募需高出公募基金收益30%多,这也是阳光私募面临的最大考验。
第二种是公司型基金,一般几个人出资成立一个公司,注入一笔资金,然后交给一个专业的管理公司去管理。这是现在比较流行的方式,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成为股东,缺点是难以发展壮大,通常只是熟人之间发行操作。
第三种是有限合伙制,一方出钱,另一方出专业能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最后一种也就是最传统的方式,就是松散型私募基金,由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为有资金的客户服务,提供咨询或者操作,这种类型现在占私募总量的绝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资金投资委托,有的仅以口头协议直接为客户进行帐户操作等等。
谈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家第一点联想到的必然是高收益,然而高收益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
首先第一是灵活,公募基金对同种股票有着10%的投资比例限制,然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限制,一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现了一个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他们可以尽可能多的去买这只股票,这就促使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花更多的精力去做企业调研,有时甚至去上市公司以高价买业绩和送配等消息;私募基金还可以做公募基金禁止操作的做衍生品和一些跨市场的套利。
其次是良好的激励机制,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费,给客户创造盈利越多,他们的收入越多,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会想方设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其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决策上也更占优势。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门发现一只有投资价值股票后,往往需要提交报告,开会讨论,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再到投资总监做出决定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时间耗费很长,等做出了决定,投资时机也往往错过了。而私募基金则不用顾虑这些,发现了好的品种,他们能够更快地做出反应。
其四私募做的是绝对收益,而公募基金还要考虑每季度、半年以及年终的排名,对基金经理也会产生很大的压力,这些都会影响长期的稳健投资。
其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起公募百亿的巨无霸来说资金规模较小,这样更有利于资金的进出,建仓成本要低很多。
但私募基金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隐患:一是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二是三方主体不合格,一旦发生争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权利也不受法律应有的保护。
首批备案17家PE入围
3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颁证仪式,令人瞩目的首批50家名单出炉。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为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了登记证书。
至此,首批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私募机构正式诞生。这也是新《基金法》颁布后,首批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私募机构。
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式对外公布后,私募基金的管理者,随即可名正言顺地和公募基金经理取得同等法律地位。
名单分为私募证券类和私募股权类两类,其中17家私募股权类基金获得备案,他们中包括鼎晖股权、红杉资本、招商昆仑、君联资本、新沃资本等。《融资中国》记者注意到,弘毅投资、IDG资本、深创投等名字没有出现在首批名单中。《融资中国》认为,从开始新的登记备案起,一场新的较量开始了。而首批备案的17家PE机构,无疑赚足了眼球,更在品牌上加分不少。
一,关于区域分布:
具体来说,天津7家,北京3家,上海3家,苏州2家,广州和新疆分别1家。其中诺亚系2家。
二,券商系1家,银行系1家
三,注册资金在10000万以上的有8家。
言外之意,按照之前的相关规定,若要想拿到大机构LP特别是保险资金注资,注册资本必须超过10000万。
四,几乎全部是内资企业。
五,法定代表人有老大,也有委托代表。比如,我们看到很多业内知名人物:君联资本柳传志、广东中科招商单祥双、招商昆仑洪小源、复星创富梁信军、国药资本吴爱民、元禾辰坤林向红、硅谷天堂王林江、中信资本张懿辰、金石润汇祁曙光、新沃资本朱灿等。
《融资中国》认为,从开始新的登记备案起,一场新的较量开始了。而首批备案的17家PE机构,无疑赚足了眼球,更在品牌上加分不少。未来将更加遵循规范化、专业化、适度监管的新十年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20家PE机构现身第二批私募基金管理人
3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行第二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颁证仪式,50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成为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同志出席仪式,并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了登记证书。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仪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监管部门在促进私募基金创新发展和做好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及下一步考虑,重申了私募基金需要坚守的三条行业底线: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二是要坚守“私募”的基本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希望私募基金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投资管理能力;把服务实体经济,控制风险放在首位;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和社会形象建设。
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人透露,中登公司已经做好私募基金开户结算相关准备工作,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今后可以开立证券账户。至此,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协会将建立以会员为主体,专业委员会为平台,从业人员管理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自律管理模式,做好服务、自律,促进行业创新。协会将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尽快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其他专业协会的合作,为行业提供市场对接、项目对接、资金对接服务;尽快制定相关行业规范,促进外包业务发展;积极沟通相关部门,配合行业推动产品创新;开展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行业执业水平。
在颁证仪式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踊跃发言,就如何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创新发展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该批50家机构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30家,私募股权基金(含创投)管理人20家。该批50家机构中,北京16家、上海13家、深圳8家、天津5家、江苏3家、广东2家、浙江、福建、重庆各1家。
《融资中国》注意到,这次的私募股权基金(含创投)管理人20家,包括弘毅、赛富、九鼎、中城赋比兴、盛世神州等均在这个名单中。且法定代表人也多为大佬,比如赵令欢、阎焱、路林、张民耕、黄晓捷等。
首批管理人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鼎晖投资:加强自律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鼎晖投资创始合伙人王霖表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股权行业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协会既是GP(一般合伙人)和政府之间重要的沟通桥梁,也是GP和LP(有限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GP和GP之间相互学习并提高投资水平的重要平台。”
同时他指出,鼎晖投资将根据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做好自律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中国最大的另类资产管理机构之一,目前鼎晖投资管理的资金规模超过100亿美元。鼎晖投资的核心理念,在于能够为投资人、被投企业不断创造价值。截至2012年底,鼎晖投资所投资公司的雇员超过50万人,是中国经济活力的一股重要力量。
招商昆仑:建议尽快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专委会
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议,基金业协会应尽快设立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专业委员会,加强行业与大资管行业的交流。
招商昆仑认为,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迅速,数量迅猛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机构质量的参差不齐,个别机构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市场和投资界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产生了一些误解和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投资机构会员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标准的建立,将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协会的会员也将对行业的规范化起到带头作用。
招商昆仑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监管与公募证券投资机构的监管存在一些本质性的区别。随着监管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监管思路和信息披露标准的厘清,这也标志着与国际接轨的一个良好开始。
金石润汇:PE行业开启统一监管开端
青岛金石润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童燕萍指出,作为券商直投机构金石投资旗下的基金,金石润汇投资一直按照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努力规范管理、稳健经营。作为第一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正式获得基金协会备案登记证书,是PE行业的标志性事件,也是PE行业统一监管的开端。金石润汇投资今后将在行业统一规范监管政策的指导下开展业务,也希望今后在行业监管政策协调统一、产品创新、资源协调等方面能得到协会的大力支持。
中信资本:促进行业进入更规范化发展期
中信资本(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为,首批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诞生,对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来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时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登记备案到人员管理、信息披露各个环节都有规可循,将促进行业进入更加规范化发展的时期。
元禾辰坤:促进行业加强自律和风险管控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辰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指出,苏州工业园区元禾辰坤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市场化运作的母基金管理机构,一直致力于与中国最优秀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合作。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工作使得全行业会更好地加强自律和风险管控,使得更多的优秀团队能够脱颖而出。
硅谷天堂:行业规范化管理时代即将到来
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50家机构获得登记证书,这意味着自新《基金法》颁布后,私募机构正式纳入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时代即将到来,这将有利于推动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和提升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也意味着私募基金可以更加公平地参与竞争和发挥作用。
在未来工作中,硅谷天堂将坚持以下三点:第一,诚信守法,做好风险控制,坚持职业底线。硅谷天堂自设立之初,就把自律和风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此次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在合规、风控方面对私募投资基金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无疑能够帮助硅谷天堂更好地让所管理基金的运作更加透明化和规范化,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第二,服务实体经济。目前硅谷天堂的战略方向是通过产业整合并购帮助国内上市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改变价值,提升价值,创造价值,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做“负责任的小股东”,通过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响应中央“调结构”和“促增长”的目标,为中国经济的整体良性发展贡献一份力量。第三,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投资能力,为投资人创造绝对收益,改善私募投资基金的行业形象。硅谷天堂将通过自身的专业投资能力为客户创造绝对收益,硅谷天堂强调的客户绝对收益的最大化。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能力,也只有把客户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才能树立硅谷天堂作为专业化私募投资机构的良好行业形象。
建银城投:登记备案为PE/VC机构打开新空间
建银城投(上海)环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出,50家机构获得登记证书标志着中国金融市场将迎来一类新的金融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这为类似于建银城投的PE/VC机构的发展打开了空间,同时也意味着这些机构要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进行规范,并接受相应的监管。
建银城投认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应该在《基金法》的要求下,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的运作方式,坚持价值创造与风险控制并重,重点支持国家战略眭新兴产业,运用金融工具和资本力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改善民生。
0引言
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我国的股票交易市场的发展也会产生影响,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行为是对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投资者的机构化现象的发展也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普遍发展规律。机构投资者的高度同质性比较突出,其对市场信息的关注通过相似经济模型以及组合策略进行实现,在从理论上对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对市场的发展应对就能起到促进作用。
1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行为发展分析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主要是散户市场,根据相应的资料能够看出,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投资者在开户的数量方面逐年上升,其中多数都是资金在五十万以下的中小散户。在这一部分群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比较容易出现非理性的投机,从而造成证券市场的价格大幅波动,在市场的价格方面也会比较容易失真。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在发展中正处在转折点,从计划经济向着市场经济迈进,在这一转折发展中就存在着一些矛盾问题。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市场结构不完善以及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这就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很大影响,对证券市场的真正作用发挥会产生很大影响。
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层面来看,注重从两个部分进行阐述,在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以及速度方面来看,都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进步。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得到发展,并在规模上也有着很大的进步。在我国的基金产业迅速发展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上的影响力也在逐步的提高,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对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也有着改变作用,开始向着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结构进行发展,这就使得证券市场机构化的程度有着提高。
2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和发展策略分析
2.1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在对市场方面的影响比较突出,从理论层面来看,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基础上来看,标准金融学有着其自身缺陷,在理论的公理化基础上没有完善,以及在期望效用理论方面的先天不足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对市场产生的影响中,基金要素是对证券市场波动产生影响的重要内容。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就是投资在股票市场,尤其是对股票的价格波动产生的影响比较突出。股票市场的波动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在基金因素方面是比较突出的。在大量基金流动以及运作下,就必然会对股票市场带来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羊群效应的影响是相关个股的影响。在羊群效应的内涵上就是投资者信息环境不明确下,行为受到其它投资者影响,由于效仿他人而造成的失策。这是一种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其自身的趋同性特征比较突出,对市场基本因素的价格走势有着削弱作用,在股价对信息吸收速度就有着促进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透明度方面的影响也比较突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集合证券投资的方式,在市场的透明度方面就有着很高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作用因素,在对基金的操作行为方面就体现的比较突出。在证券投资基金获得超额利润以及减少风险作为目的的时候,通过对资金以及信息的优势利用,就会造成市场假象,这样就会对股票市场差生影响,会诱导投资者在没有对股票市场的真正情况了解下进行投资,从而就回带来很大的投资风险。在这一问题的呈现后,就会对市场价格信号造成扭曲,从而造成市场的混乱。同时其能够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的作用得以发挥。
证券投资基金在对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方面的影响也比较突出。由于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家族竞争下,就会对市场的流动性带来影响的影响。在被风险容忍度大的基金经理持有情况下,流动性就会相应较低,而在被基金的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投资者风险的容忍度大的基金持有情况下,流动性就相对比较高。在进行对证券投资基金组合投资管理中,在对投资证券的详细研究下,对信息的利用效率提高以及信息的传播等都有着积极促进作用,对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比较有利。
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就比较容易出现羊群行为,笔者有必要对羊群行为的原因进行加以分析。在造成羊群行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自身专业素质外,比较突出的就是制度上的问题以及结构上的失调等,这就使得投资的基金在实际的运作中,就和外部的环境发生了矛盾。在对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公司的行为特征之间的矛盾因素,会造成羊群行为的出现。还有就是基金的理性投资的理念和市场中的短线投资理念的矛盾。在当前的新兴市场稳定发展下,股市的高投机性以及换手率等,使得市场上的短线投资观念盛行,在和理性的投资理念碰撞下,就比较容易出现羊群行为,从而会对股票市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2.2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对市场影响的应对策略
保障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市场的良好发展,就要能充分注重相应策略的科学实施,在对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完善化制定就要能加强,对信息的透明度要不断加强,从而将信息的不确定性能有效降低。还要能注重对交易成本和交易制度上的限制降低,只有从信息上能完整真实性的保障,对交易市场的良好发展才能起到保障作用。
再者,要能充分注重对私募基金多类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实施的,也是在国家控股基金管理公司实施的管理。在每年的基金管理人方面,不管是盈亏都要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在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表现相关性并不是太大,所以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就表现的比较突出,在对私募基金考核指标下主要是对于基金盈亏而言的,在报酬方面也并非是管理费提成这一项,还会来自基金利润方面。在对多类型机构投资者的制度应用下,就能对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以及在对自身的专业判断能力上有效提高,这样就可有助市场效率的提高以及降低等。
注重从投资者理性投资理念上加强培养,以及注重对理性投资教育积极的开展,将信息处理能力得以有效提高。要注重对理性投资者作为主要力量群体加强培养,还要能充分重视对市场结构的有效调整以及优化,注重对市场机制的完善化。在证券投资者的基础性力量方面能够加强培养。通过相应的理论研究来看,在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增加下,羊群行为就会随之而减弱,并在指标上向着海外城市发展靠近。在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过程中,对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比重正确方向也会加大。只有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理性投资理念的培养,才能有助于对市场的良好发展得以保障。
要能加强做空机制按照实际发展适时的推出,将做空机制有效推出,对衍生交易品的发展等,就能有助于市场下跌中投资者进行做空获利,这就能对提分厌恶亏损倾向有效抵消,这能有助于对熊市中的正反馈交易行为程度有效降低。还要能充分重视增加证券市场当中具备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以及要减少管理部门的市场行政干预,要充分重视对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这样就能对市场效率得以有效提高。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方面注重从多方面方法措施上实施,就能有助于促进市场的良好发展,在以上的方法措施上就要能充分重视。
3结语
总之,对于当前的股票市场的发展,就要能充分注重和具体的情况相结合,从而找出针对性应对风险问题的策略。通过从法律层面对相关的制度建设得以完善化实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化,这就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市场的整体环境健康化,对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良好发展就能起到保障作用。除此之外,要能注重对基金产品的创新等。只有从多方面加强重视,才能真正有助于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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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设立运作,应该说已经存在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为什么仍会陷入信任危机?可以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来解释。法律的存在,使投资者建立了初步的信心,将自己的钱交出去。一旦将钱交出去,单个投资者就很难控制或影响资金的运用,他们不了解资金的实际运用情况,不了解管理者是否在尽心尽力管理,难以监督,这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管理者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就可能营私舞弊,为个人图利而不是为全体投资者谋利。强制性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法律手段之一,但同样面临如何监督虚假信息披露的问题。因此,如何鼓励、利用投资者积极性参与监督是我们目前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同样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私募投资基金的壮大反过来说明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首先,民间私募投资基金往往是亲戚、朋友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了解的基础上募集的,或者是有实力的私人资本,其有能力对管理者的水平进行考察;其次,民间声誉机制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者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这是因为如果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者、发起者没有真正的高水平,那么他将很难得到认同,也不可能顺利募集到资金。这一点和公募基金不同,公募基金的经理只是拥有了从业资格,但是否有“真才实学”则难以考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者如果管理失败,将会身败名裂。这种约束可能比法律约束更严厉。当正规的法律机制不能起到有效的约束力时,民间声誉成为更有效的约束机制,所谓“礼失求诸于野”。
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市场上可以说是规模庞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其规模可能已达到数万亿元人民币,这还不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运作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但令人遗憾的是,如此规模庞大的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目前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唯一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具体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2003年制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际上是关于证券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运作的规章。但是对于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运作却没有规定,造成我国基金法律的重大空白。
但存在即合理。私募投资基金生于市场,是在投资者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自发产生的。而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它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机制,使得私募投资基金能够非法律化存在:
一是通过专家理财,实现节约交易费用和规模效应。目前许多人手中有一定的富余资金但资金量又不是很大,有投资增值的需要,但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者不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渠道和经验。如果他们每个人自己进行投资,就需要抽出时间,学习研究投资知识。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机会成本的,也就是,这样做可能减少了他们本来可以从事本行的时间和精力,可能降低了在本行本专业的收益。而且资金拥有者分别从事投资,其收集、分析信息、进行交易的成本都会很高。如果这些资金拥有者把他们的资金集中在一起,资金总量很大,然后交给专业投资者管理运作,就会最大程度地节省交易成本(比如降低佣金比例,减少重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实现规模效益。而资金拥有者则可腾出时间,继续从事自己的本业。
二是基金管理者的个人性非制度化的民间信誉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正如前面所述,公募投资基金在运行中会产生种种道德风险,这恰恰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存在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首先应当对基于市场产生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法性予以充分认可,应当容许大多数的私募投资基金从灰色地带转到阳光地带,放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限制,让市场竞争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对于投资者也是最大的保护。由于基金投资人与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权利义务绝大部分是通过双方之间的投资理财协议加以约束的,基金投资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尽可能详细地约定自己的权利、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权利范围,限定私募投资基金的义务。
同时,一定要规避法律不予保护的条款。当然,必要时也可加入利益捆绑条款,即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资金在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份额,做到防止利益主体的缺位。尤其是熟人之间,更应签署书面、完备、有效的协议,否则很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及资金的损失。此外,基金投资者必须充分意识到投资基金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投资,无论如何规避,也无法避免其自身存在的内在性投资风险。因此在投资前应尽可能多的获得有关该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经理的信息,并选择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内部控制严密、专业诚信、业绩优秀的私募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它是通过发行基金单位凭证,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进行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体现了一种信托关系,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不发生直接关系。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自起步发展至今,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市特征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纵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相关监管部门全权审批负责了从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直至开放式基金的发行的全过程,这也导致尽管市场因素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政府政策仍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
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对系统风险却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政策风险,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因此政策风险作为系统风险之一,政策市特征无疑扩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很多却较为分散,但是没有完整健全的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确保基金规范健康发展。在现行法律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基金托管人、经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义务等,各方的权利义务难以平衡。为了保障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正常运行,实现投资基金业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建立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尤为重要。
(三)“老鼠仓”问题难以杜绝,名利追求引致道德风险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将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我国也曾先后曝出一些“老鼠仓”案例。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这种部分基金经理利用自己的岗位便利在基金投资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造成基金公司蒙受经济损失与商誉缺失的同时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社会性的诚信危机。
基金经理作为基金投资的主体,在投资过程中,主要的驱动力是来自对声誉和报酬的追求。基金经理人承担了较大的市场和业绩的压力,同时还需兼顾股东或者控制人的各种利益,缺乏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其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他们作为基金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人在投资时,往往会以自利为前提,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其并不拥有投资资产的所有权。这种基于对名誉及利益追求的投资行为很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引致道德风险。
(四)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缺位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基本都采用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其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来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履行监督职责。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对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等问题,应采取何种法律制裁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代表主体缺位,无法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
(五)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其非理性因素易导致羊群效应
投资基金的风险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能够兼顾收益性与安全性,是一种较为可观的投资品种。但目前国内投资者没有足够认识到这一点,大多数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对证券投资的参与度及认同度低。
在非专业的证券投资持有者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并不能掌握市场中的全部信息,而由于开放的金融市场中信息变动速度迅速且不确定,导致投资者易产生跟风行为,而实际市场中要想获得想要的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很大,因此投资者会选择从他人的交易行为中获取信息供己所用,从而以产生羊群效应。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缺陷对策分析
(一)健全法律体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证券投资市场
在正式约束层面上,我国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健全的基金法律体系,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正和补充基础上,尽快制定完善《投资基金法》。同时建立以风险和回报为评估标准的基金评估考核制度,监督基金信息的披露,完善基金治理机制,降低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成本,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目前我国基金业的自律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该机构虽弥补了政府对基金业全面直接监管的低效率,但其专业程度不够,缺少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威。因此在投资基金方面应专门设立相关基金专业协会,发挥其行业自律性,在依法同时遵循行业协会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实现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有效监管。这不仅能够提高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减轻政府监管的压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二)向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转型
公司型基金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的股份制公司型基金,其最大优点是基金持有者拥有更多的投票与监督的权利,改变了在契约型基金运作中投资人只是信托契约的受益人,而对基金运作少有发言权的状况。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为契约性,相比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基金发展并不健全,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应以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托制度及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前提,而我国目前在上述各方面的发展尚不成熟。实行公司型基金更有利于维护基金持有者的利益,因此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应努力向公司型发展。
(三)对基金管理人加强监管,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体制
目前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关联交易现象十分普遍,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职能根本就得不到保证,大大增加了基金运作的风险。如果引入并实行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则会加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
对于基金公司的考察不应以短期排名作为对基金经理的考核标准,而应在维护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关系上引入声誉机制,以其职业生涯发展牵制其对于短期不良利益的追求,规避道德风险,避免“老鼠仓”问题。
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体制,投资者可相对客观地评价基金经理的投资目标及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程度。这在保护基金持有者利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同时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良好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四)引导基金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观念,推进产品创新多元化
在证券市场上伴随着“高风险,高收益”,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摆正心态,不能一心追逐暴利,尽量规避羊群行为。投资基金不同于股票,股票投资需频繁买卖,基金投资应淡化时机选择而注重长期持有。对于市场上繁多的基金品种,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基金类型。同时,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借鉴国际基金业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基金产品的创新,适时推出丰富的基金品种,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要求,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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