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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大全11篇

时间:2023-05-31 14: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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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篇(1)

二、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实践

篇(2)

在中国,仅仅三年时间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经历了从监管真空期、舆论一边倒的“软法监管”到14部委联合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致不少海外人士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方法论提供了绝好的启示与参考。的确,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跃进式实验所产生的经验与教训,为世界各国制定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提供了独一无二的研究样本。

监管启示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至少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是科技驱动金融发展不是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的“专利”,监管理念不应发生跳跃式波动。以唯物史观看,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互联网技术在传统金融体内孕育、验证、发展、成熟进而外溢到互联网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连续演变,那么监管理念的变化也应连续,针对传统金融部门的监管理念既不应照搬到金融科技上,也不会完全与金融科技的实际脱节,这对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不会产生谁颠覆谁的结果。

二是科技再“炫”,也会不改变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中介的事实,监管部门应有定力。金融科技也好,互联网金融也罢,其从事的活动都是金融中介,发挥的功能都是金融功能,“科技”、“互联网”只是表象,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问题的实质。诸如国内学者、媒体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一起鼓吹的“软法监管”就是典型的避实就虚,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定力。

三是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往往从“小而无视”直接到“大而不倒”,监管与市场应持续有效沟通。“余额宝”在不到9个月时间里,就从籍籍无名的小型货币型基金迅猛发展成数千亿规模的大型公募基金,这种指数级别增长的能力表明,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超常规发展,其规模从初创时期的被监管部门“小而无视”直接变成“大而不倒”,监管部门则经历了“看不起”、“看不懂”到“看不住”的尴尬过程。

监管挑战

“轻资产”对现有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根本挑战,凡是那些实质承担信用、市场、操作风险暴露的金融科技,理应保有一定的自有资本,否则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会由全社会承担(中国的P2P跑路就是很好的教训)。但是,如对金融科技提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一样的监管资本要求,则会很大程度上抹杀金融科技的创新能力。

其次,“高创新”对现有的金融创新评价机制带来了挑战,会增加无谓的监管成本。金融科技的创新机制与频次均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现有的产品及业务创新评价方法、流程是否还适用于金融科技,取决于监管部门投入的监管成本有多大,但金融科技创新的高失败特征,就会导致监管部门为此投入的监管成本多成为沉没成本,本质还是由全社会埋单。

再次,“上规模”即是直接从“小而无视”到“大而不倒”,对金融稳定、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带来了全局性影响。特别是网络经济中的竞争性垄断特征,即金融科技巨头的垄断源于技术垄断、生态垄断,这类垄断具有脆弱性与暂时性的特点,一旦破坏性创新技术出现,原有的垄断力量就会消失,市场将暂时失序,直到新的垄断者出现时市场才能恢复秩序。

这一特征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表现最为明显。除了支付宝、财付通等少数几家支付机构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外,上百家支付机构生存艰难,违规现象严重,市场几乎失序。故而,监管既要保证公平竞争,还要适度容忍垄断,既防止“赢者通吃”,还要维持“赢者吃大头”。

最后,由于金融科技公司追求快速通过网络效应的“临界值”而导致的“低利润率”,是免费金融服务、赔本赚吆喝的金融“异象”的根源,这会直接驱使金融科技公司“重规模”、“轻风险”、“抢先跑”,使得金融领域蕴含巨大的未知风险。这需要监管部门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非现场监管为主,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实力。

用科技监管金融科技

要应对上述的监管挑战,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改进监管的同时加强科技监管的力量。正如英格兰银行首席经济学家Andy Haldance所言,随着金融服务产业越来越多的使用科技,监管部门也获得了机会以评价之前无法测量的金融风险,并使得风险管理全局化、全体系化成为可能。

的确,金融服务业大规模的使用科技是“道高一尺”,监管部门也必须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才能实现“魔高一丈”。

事实上,全球的金融监管部门都在达成这种共识并在行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委员会已经成为香港政府FinTech领导小组的成员(FinTech Steering Group);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推出了与初创型科技金融公司联合办公的“Innovation Hub”计划;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计划投资2.25亿新元用于FinTech研究。中国也召开了数字货币座谈会,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小组。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监管部门提出了监管科技(RegTech)的构想,主要是监管部门的技术系统直连每个金融机构的后台系统,实时获取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完成监管的报告(reporting)、建模与合规等工作。

具体而言,监管科技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监管资料的数字化。即将与监管工作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影像、音频、图片、文字等进行数字化处理与存储。

二是预测编码(Predictive coding)。即将被监管对象的一系列非正常行为数字化标记后,视作一串离散信号,利用前面或多个信号预测下一个信号,然后对实际值和预测值的差进行编码,这适用于监管部门遇到一些缺损数据,如影像、音频等,辅助判断是否要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关注。

三是模式分析与机器智能(Pattern analysis and machine intelligence)。即运用模式识别与智能化的研究成果,将计算机视觉和模式识别,图像和视频处理,视频跟踪和监控,鲁棒统计学和模型拟合等先进技术运用于判别、抓取、分析监管对象的非正常行为。

篇(3)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转贴于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篇(4)

一、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立法欠缺系统性和规划性

如果从学理的层面上来讲,一国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紧密联系的完整体系。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证券法》,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央行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虽然我国已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整合,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需要增强协调性和系统性,其还未形成紧密联系的统一有机整体。金融监管立法欠缺系统性和规划性首先表现为,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制度设计,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也存在很大的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运行的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还没有对其运行做出完善的规范,这使得它们在实践中一些操作方式已经超出法律之外,这无疑不利于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的发展,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央行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在金融监管立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大,由于其效力不及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缺乏足够的权威性。

(2)法律规范不具备可操作性

金融监管立法应当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已覆盖前述几项内容,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方面的实施,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大多是方向性的原则性的,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相对较少,所以不具备可操作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例,虽然破产法已对企业的市场退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金融机构与普通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破产法的许多规定就成了原则性规定。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中很明显大多时候仅具有指导意义,不具备操作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问题了最终只能求助于中央银行和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长此以往,法律法规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中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弱,人们会更多的依赖行政机关。所以造成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出现了金融监管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真空。

(3)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分配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大家所说的“一行三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都不断在进行业务创新,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步加强。我国这种以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的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已逐步不再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市场发展的需要,旧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关于“一行三会”的权责分配也就不再符合金融监管的实践需求。以银行的监督管理为例,它的核心在于两方面一是根据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进行银行业监管法的融合与协调;二是实现银行监管权的重新配置与分离。但是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其规定的中央银行的权责和银监会的权则有重叠,这就会导致在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中会出现央行和银监会相互推诿或争相管理的局面。在监管实践中,由于多年的监管历史中央行一直在发挥着主要作用,所以银监会的许多监管权被架空。这种权利和责任分配不明的立法很明显不利于促进央行和银监会积极的运用自己的权利履行本机关的义务,也不利于追责,使得监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建议

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工作重心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主要是做好金融机构的审查退出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立法研究。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规划性和系统性,并逐步实现与国际金融监管法规接轨。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1)增强金融监管立法的规划性和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已经进行过整合,在今后完善立法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注意全局的规划,避免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和重叠,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和协调性,提高立法的效率,避免在实践运用中的困难。其次,逐步降低中央银行和国务院各部位制定的规章的比例,提高金融监管所依据法律文件的权威性。然后,应当进一步弥补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针对新出现的金融产业、金融产品,加快立法,避免其在法外运行,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最后,应当进一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推动制定期货法、保险法司法解释。

(2)增强金融监管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已经出台多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保险法》,但是具体的每部法律的某个条文,很多仍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细则规定仍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针对这些已经出台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立法的重点应当是抓紧制定出与它们配套的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在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方面,2004年11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湖南调研考察时强调要推动尽快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进程,从根本上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但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

(3)结合国情逐步实现与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接轨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国际惯例和WTO金融开放规则,我国的金融市场应当对外开放,所以我国的金融市场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这就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就不仅要考虑国内的金融市场还要兼顾国际金融市场。在实践中,我们应当立足国内,放眼全球,坚持我国特色的金融监管立法同时,虚心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为符合金融全球化的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对于一些旧的已经不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监管立法予以修改甚至废除。这样才能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接轨。

(4)通过立法明确金融监管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地创新金融业务类型、提出新的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的模式的不断加强,所以我国根据监管机构的类型来确定监管对象的传统做法,已经不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尤其是混业经营的出现导致旧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再明确各个法定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和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在协调各法律之间关系的同时制定出符合新的金融市场的监管立法。这样由于权责的明确就避免了相互推诿或争相管理的现象,不仅能够提高执法的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很好的执法效果。

最后,金融监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制定出良好的法律,还应当有与之相配合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再注意运用必要的先进的电子技术、网络等高科技监管手段,我国必定能够建立一个运营良好的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叶之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魅力中国》,2009年第36期

[2]宋美娇,《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中国商界》,2010年01期

[3]武传德,刘鸽,《金融结构优化与金融监管完善》,《理论学刊》2007年第3期

篇(5)

对银行和信用卡支付卡授权商的系统风险管理。新加坡金管局在2013年6月21日了644号和644A号通知,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两个通知分别对在新加坡的银行和信用卡或支付卡授权商的系统风险管理做了安排。644A号文规定信用卡或支付卡授权商是被授权依法进行在新加坡开立信用卡或支付卡业务的个人。通知规定,银行和信用卡或支付卡授权商应该落实一个框架,处理识别核心系统,尽最大努力维持核心系统的高可靠性,确保每一个影响和授权商操作和对客户服务的核心系统的最大意外停机每12个月不超过4小时。并且银行和授权商应该建立一个修复时间目标(RTO,指从故障发生到系统修复的持续时间),对于每一个核心系统不超过4个小时。每12个月须至少验证并且记录一次核心系统在系统修复测试中的表现以及测试时间。一旦核心系统发生故障或事故,银行和授权商应在1小时以内通知新加坡金管局。在重大事件发生的14天以内,或者经当局许可的更长一段时间内,银行和授权商应向新加坡金管局提交一份根本原因和冲击分析报告。报告应该包括:重大事件的综合摘要、触发重大事件的根本原因分析、描述重大事件对银行的冲击、描述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以解决根本原因和重大事件的结果。最后,银行和授权商应实施IT控制以保护客户信息免遭非法入侵和曝光。

有关IT外包的监管。新加坡金管局在其《IT Outsourcing Circular Jul 2011》对外包商的监管作了明确规定。文件中指出,外包是指位于新加坡国内外的一个或多个提供第三方IT技术和设备的供应商,包括从系统开发、维护和支持到数据中心操作、网络管理、故障修复服务、应用托管和云计算。金融机构要落实正确的框架、政策和流程去评估、审批、复审、控制和监控所有外包活动的风险和实质。在与外包商签订合同之前,金融机构应该就所有的外包建议做一个彻底的风险评估,可以参考基于移动终端的信息化应用服务(MAS)的外包技术调查问卷作为进一步指导,金融机构在签订任何外包委托之前向服务商提交完成后的问卷。新加坡金管局没有直接涵盖对银行技术外包服务商(TSP-Technology Service Providers)的具体要求,而是要求金融机构确保外包商采用高标准的政策和流程以确保敏感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敏感信息例如客户资料、计算机文件、档案、目标程序和源代码。在与外包商的合同终止时,金融机构应该在有合同的保证下,可以快速移除或销毁所有的IT信息和资产。

对个人移动设备的监管。2014年9月26日,新加坡金管局了《Circular SRD TR02 2014》,对金融机构中“自带设备”所带来的风险进行了规定。文件中指出“自带你的移动设备”(BYOD)是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采用的一种相对较新的实践,让员工从他们的个人移动设备访问公司电子邮件、日历、应用程序和数据。但是“自带设备”相应地会增加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应该发展出一套综合的防止资料损失的策略,去保护敏感或机密的用户信息。一些不利于策略有效应用的因素包括几个方面,第一,隐私和个人使用的冲击。在“自带设备”环境中,雇员可以根据他们的选择自由在他们的移动设备上安装应用,并且拒绝安装特定的安全软件;第二,不同的设备组合。实施“自带设备”的金融机构将不得不支持大范围的设备,操作系统和应用组合。这将造成一个一致而有效的方式难以被应用于不同平台的混合环境;第三,缺乏对于设备升级的控制。在自带设备的环境中,雇员们可以随意在他们的个人设备上安装应用和运行软件升级,这可能给他们的设备带来安全漏洞和恶意软件。这将危及可由这些设备进入的金融机构的资料和公司系统,第四,移动安全方法的成熟性。移动的安全方法仍然普遍处于起始阶段。 两个常见的解决“自带设备”安全隐患的方法是使用移动设备管理和虚拟化。移动设备管理方面,在移动设备被许可进入公司网络之前,设备要被验证以确保没有被越狱或被嵌入的风险。移动设备管理方法也可以在一个沙盒环境(指在一个受限制的操作系统环境中执行一个应用去保护公司应用可能使用的资源)中管理公司应用、资料、政策和设置。这样做目的是允许雇员们自由地使用设备,同时使企业得以保护其工作环境。一个健全的移动设备管理方法应该被应用于所有的“自带设备”安排中。在虚拟化方面,允许雇员们通过一个请求式的入口从他们的移动设备进入公司的资源和资料,使用强力认证和网络加密。由于公司的资料在公司数据中心内部处理而不能被下载进入移动设备。在虚拟环境中严格的安全政策限制设备的复制和使用,例如打印机,可移动存储设备等,以帮助防止数据进一步的数据泄露。

新加坡金管局要求,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够恰当地管理相关的安全风险,则不应该实施自带设备。金融机构要牢记保持警戒并且紧跟移动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关注紧急威胁。定期在自带设备基础设施上实施漏洞评估和渗透测试以确保任何安全漏洞被识别并尽快做出调整。

对我国的启示

2006年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填补了我国银行业信息系统监管领域的空白,为推动国内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2009年3月,银监会对原《指引》进行修订,并重新定名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新《指引》贯彻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银行监管理念。新《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要求商业银行在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以及服务外包过程中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对业务连续性管理也加以规范,保障客户数据安全和服务连续。在新《指引》中,提出要构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三大防线,即信息科技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科技风险审计。

从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现场检查实践来看,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高层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较低,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设置存在缺失、重合和分工不清晰的问题;信息系统开发风险须引起全行更多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灾难性、突发性事件的应对能力有待提升。

新加坡金管局从2001年开始开展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经过不断实践、探索,摸索出一套较为先进的监管做法。新加坡金管局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构成。现场检查的工作方式有访谈、调阅资料、现场取证等,检查结束后金管局给金融机构检查意见书,金融机构要在三个星期内向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的问题、未整改问题的整改计划),金管局会在下次现场检查时核查整改情况。金融机构按照新加坡金管局的要求填报调查问卷作为非现场监管的资料。在处罚方面,罚款是处罚的一种方式,另一种处罚方式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另外,新加坡金管局定期召集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会议传达科技监管信息。金管局利用此种形式,向被监管机构定期讲解信息科技风险发展的最新形势,对金融机构进行技术辅导,警示风险,并介绍有关风险领域的解决方案。

结合新加坡的监管安排及我国银行及监管的实践,新加坡的监管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启发。

加强我国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建设。大力度培养复合型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监督能力,推动业务监管人员掌握信息科技监督知识。

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必要完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体系,系统分析银行业机构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客观评价银行业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IT外包监管体系,建立IT外包监督流程,要求商业银行健全外包商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外包风险的识别和监控;进一步出台有关银行数据保护规范或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对数据进行分类、定级,确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向银行业及时提示信息科技风险信息。各级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召集辖内商业银行信息科技工作高级管理人员举办情况通报会议,每次会议选定重点关注的信息科技风险点,及时传达监管部门的工作意图,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获取风险控制手段和工作技巧。

因此,对于我国银行机构防控信息系统风险来说,有如下几点应予以重视。

加强对电子支付欺诈案件的防范。首先,网上支付安全最重要的基础是客户端的安全。MAS认为客户端安全的责任在银行而非客户本身,银行有义务对客户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更安全和便捷的技术工具去增强客户端的安全性。其次,加快推广银行卡的EMV(芯片卡)和动态认证的实施进程。相对于磁条卡,EMV有安全性高和不易伪造的特点。在芯片卡的认证方式上,MAS要求银行发放动态和混合数据认证的芯片卡并逐步替代已有的静态数据认证芯片卡,以解决静态卡中可能存在的仿冒风险,以强化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篇(6)

关键词:金融科技;大数据;区块链;互助保险;监管科技;监管沙箱

一、金融智能化发展的进程与现状

(一)金融智能化的主要阶段。技术进步一直是驱动金融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力量。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6)将金融科技(FinTech)定义为“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其创造出新的金融模式、技术应用、产品和服务等,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提供与获取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技术驱动金融业升级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金融1.0时代。该阶段通过计算机替代手工计算及账簿,进一步提升金融运行效率。二是金融2.0时代。在该阶段,技术由工具转向通过业务、产品创新的方式驱动金融变革,使得新兴互联网企业有机会运用互联网技术将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需双方相连接,成为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三是金融3.0时代。在该阶段,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引领金融业全方位变革,通过虚拟方式替代物理方式,使得金融业的边界日益模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17)。当前,一系列以“廉价、即时、可得”为特征的智能化金融形式,如智能证券、智能投顾、区块链互助保障平台等金融新业态层出不穷,为数量庞大的消费者提供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在线基础金融服务。区块链使得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交易可通过嵌入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价值交换、权属转让;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智能投顾成为现实,金融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

(二)金融智能化的主要业态。

1.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境支付。区块链技术使高效、快捷的跨境支付系统成为现实。区块链本质上是统一的分布式记账系统,跨境支付系统只需要通过许多节点、以共识机制来验证交易并记账,不需要任何信任中心,交易双方点对点支付得以实现,交易流程简便、快捷。全球已有不少初创企业致力于拓展跨境支付。最令人瞩目的是Ripple公司,其构建了一个没有中心节点的分布式支付网络,全球排名前50的银行中已有包括渣打银行、西班牙国际银行等15家银行与Ripple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2016年末,在Ripple系统的支付交易中,由中国发起的交易额占比最大。

2.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发行公司运用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智能合约,在理想状态下可以实现私人定制化证券发行,上市或拟上市的公司可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发行异质化资产凭证。通过区块链实现24小时全天候运作,买卖双方能够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自动配对,并通过分布式数字化登记系统,自动实现清算、结算。目前,全球各大金融机构和交易清算所正积极开展证券发行与交易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研究,Overstock已成功销售首个区块链上的加密债券。

3.基于区块技术的资产托管。资产托管从业机构可以运用智能合约和共识机制将投资合规校验整合在区块链上,确保每笔交易都是在满足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自动运行。与此同时,区块链具有自动记录和加密认证的属性,实现多个参与方之间信息实时共享,免去重复进行信用校验的过程,可将原有业务环节时间缩短约60%到80%,使得信用交易更加高效,账户信息更加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区块链资产托管系统上线成为中国银行业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首次成功实践。

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互助保险服务平台。目前,互助保险在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达27%,为将近10亿人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区块链点对点技术的优势适合于互助保险平台的开展。在智能合约运行中,当一人出险时,其他人自动向其赔付款项。同时,区块链的共享透明和历史可追踪特点减少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出现的概率。国内首家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互助保险服务平台“众托帮”,其首款保险保障计划——“众托1号抗癌互助医疗计划”上线仅1个月,参保人数就迅速扩大到40万人。

5.大数据风险控制。大数据风险控制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对资金需求者进行信用评分,以此预测还款人的履约能力以及违约风险。与传统风险控制手段相比,大数据风险控制具有信用评价更为精准、数据涵盖范围更广以及更具时效性等优势。以蚂蚁金服推出的信用服务体系芝麻信用为例,芝麻信用通过搜集与分析大量的网络交易等行为数据,对用户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信息可以帮助金融科技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对用户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做出更为精准的判断,继而为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6.智能投顾。智能投顾是提供智能化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的在线理财顾问,由计算机基于现资组合理论等投资分析方法,排除人为因素自动提供资产投资组合建议。智能投顾根据服务对象的特征和偏好,给出个性化投资交易决策建议,还可以提供交易服务。从2010年开始,一些提供在线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相继成立,在线专业投资顾问迅速兴起。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渐成熟,智能投顾势必将迎来新的增长势头。

二、金融智能化发展的主要动因

(一)效率驱动。Bazot(2013)等学者的研究发现,当前金融体系仍存在低效率的问题。金融中介活动的单位成本并未随着信息技术进步而呈现显著下降的趋势。Philippon(2016)提出,低效率使得金融体系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金融科技驱动金融智能化主要基于以下两条路径:一是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整合长尾市场、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资金配置和管理金融风险的效率。金融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盈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融通,有效配置资金。传统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等诸多因素制约而忽视了基数庞大的个人借款者及中小微企业这类“长尾客户”,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技术,将提高对长尾客户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金融服务,提升资金供求的配置效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被广泛应用于高速网络化的信息处理,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资本资产定价和管理金融风险的效率。二是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大幅缩短金融业务办理所需的时间,提高运营效率。以商业银行为例,按传统方式去获取客户、核准贷款,由于效率较低,银行不得不放弃借款金额较小的长尾客户。银行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快速、大规模地获取客户,并可以通过客户标签,更加精准地找到目标客户,提高客户转化率。由于使用大数据技术审批贷款,供需双方无需见面即可实现审贷、放贷,因此,银行审贷、放贷的效率提高。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和点对点实时交易的功能,还能够有效缩短金融交易的时间,提高转账笔数和转账总金额,提升银行处理跨境支付结算的效率。

Kensho、Dataminr、Antuit等系统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智能金融分析工具,能够在极短时间内抓取、整理并分析网络上所有公开信息、图像甚至非结构化数据,并以此作出投资、借贷、风险管理决策。依靠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机器对历史交易记录进行快速、海量的学习,其决策水平将远远高于人类。在高速运算和海量数据的支持下,智能化金融分析工具可以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同时通过机器联网形成网络效应,提升金融运行效率。(二)成本驱动。传统银行业成本主要由资金成本和运营成本两部分构成。资金成本由社会平均融资成本和风险溢价构成,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使得银行能够精准识别和控制风险,风险溢价降低,资金成本降低。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技术能够使得机器替代人工实现全方位感知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交互服务。这就使得传统金融操作的人工成本变得非常低且边际成本递减,推动着银行运营成本降低。在成本驱动下,银行业正在向无实体化智能形态转变。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离柜交易笔数达1777亿笔,同比增长63.68%;离柜交易金额达1622.54万亿元,银行业平均离柜率高达84.31%。同时,国有五大银行仅在2016年柜员减员率就已超过10%,这意味着银行的薪酬支出等运营成本大幅降低。总之,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资金融通、配置资金的本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带来的是效率提升与成本降低,智能机器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重复性体力劳动甚至知识型脑力劳动。在“金融科技红利扩大”与“人口红利衰减”的背景下,效率和成本两种力量共同驱动着金融智能化发展。传统金融业首先与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融合,形成了区别于利用银行进行间接融资、借助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互联网金融”这一新金融模式,但是其仍主要停留在产品层面,如余额宝、互联网证券等。互联网金融与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进一步融合,对信息搜集、信用中介、风险定价、投资决策等金融核心业务带来更大的冲击。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依托技术内部驱动和网络效应外推,使得交易效率更高、交易成本更低,从而促进了金融加快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三、金融智能化发展中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监管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对金融科技监管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还停留在互联网金融的层面。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虽然在多个场合提及关于金融科技的监管思路,但是系统性、规范性法律法规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出台。金融科技领域众多智能化业态只能参照传统金融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整个行业处于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空白之中。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表明,我国对颠覆性金融创新的监管主要靠事后监管,监管措施主要是针对风险事件的被动响应。与互联网金融主要在营销渠道创新不同,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入到风险管理、资产定价等金融核心功能与业务领域,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个方面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在金融智能化进程中,若发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往往会波及众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对于造成的损失,事后监管往往于事无补。

(二)金融风险越来越复杂且难以管控。金融智能化发展并未改变金融业原有风险属性和类型,但是风险特征更加复杂和难以识别。一是金融风险更加复杂。金融智能化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推动金融业变革,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层出不穷。比如,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将支付、基金、存款等不同领域的业务整合起来,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复杂程度,使得金融风险交叉感染成为常态。二是风险可控性降低。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影响下,金融交易发生即清算,风险传播将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广的范围覆盖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救市和风险隔离的难度增加。若2013年的“钱荒”事件再度发生,金融市场挤兑风险将被迅速放大,加剧市场中参与主体的恐慌。三是金融风险更加隐蔽。金融智能化发展使得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身份,金融风险更容易隐藏,对金融智能化监管的缺失也使得金融风险难以被识别。此外,金融智能化发展使得金融业务的进入门槛降低,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动机强化,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偏好更加凸显。

四、促进金融智能化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正确看待金融智能化发展进程。金融智能化既是经济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社会各界要正确看待金融智能化发展进程,在肯定金融智能化所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蕴藏的潜在风险。人工智能、数字金融等技术模糊了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界限。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廉价、即时、可得”的智能服务对传统金融业带来较大的冲击,“替代、脱媒、失业”将使传统金融业在一段时期内面临转型的阵痛。金融智能化带来不确定性较大的替代风险与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现有金融秩序。面对金融智能化替代所带来的风险,社会各界应积极应对,以研究金融智能化进程中“替代”风险的类型、风险度量与风险特征,构建应对金融智能化的监管体系,促进智能科技与金融融合共生,形成智能化时代金融发展新秩序。

(二)加强金融智能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用。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同时金融智能化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障碍也不可低估。但是,不能因为金融智能化对传统金融领域造成冲击而对此进行抵制。遗憾的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主流”金融机构并未在金融科技驱动的金融智能化第一轮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与国际上知名大型金融机构及金融科技公司积极合作推进金融智能化发展形成较大的反差。国内金融系统要积极研究金融科技在智能化金融交易中的应用实践,加强智能化金融交易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金融科技自主创新,积极抢占战略制高点。在推进智能化金融交易应用落地的过程中,优先选择容易突破的领域,先易后难,先后核心,先市场化程度高后垄断性强的领域,推动智能化在金融业全领域落地应用。

(三)在金融智能化推进过程中确保风险可控。可控是保证金融智能化替代过程中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前提,可控意味着可以更快地识别和防范智能化金融风险。同时,在金融智能化推进过程中,监管当局必须及时发现漏洞并加以修补;反之,若金融智能化发展风险失控,就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要做到金融智能化替代进度可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确保金融科技技术自主可控。这意味着要有若干掌握核心技术的金融科技公司,目前国内部分金融科技公司正积极布局并已形成示范效应,国家应加大对此类金融科技公司创新和研发的支持力度。二是要着眼金融智能化长期发展。近年来,虽然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较快,但是主要仍是P2P借贷、第三方支付等典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后续更高层次金融创新比较乏力。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应充分认识到金融科技驱动金融智能化发展是大势所趋,积极布局大数据风控、智能投顾、智能证券保险等智能化程度较高的新业态。

(四)打造“穿透式”智慧监管新体制。金融科技的创新速度和影响力要求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机制。一是监管部门要强化信息技术在金融体系治理中的应用,建设基于大数据模型的金融风险实时监测处置平台,实现智能监管、自动预警、快速响应。二是充分考虑金融科技对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各部门在技术革新情境下金融行为可能发生的变化,坚持积极引导和依法监管并举的理念,积极运用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等新理念、新方式加强监管。对于复杂的新型金融业务要进行“穿透式”监管,透过业务的表象探究其本质,用业务的本质属性来确定监管要求和监管分工,实现全覆盖式监管,不留监管空白和套利空间。三是要形成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金融智能化健康发展。最终建立起包含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为促进金融智能化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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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入世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入世的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存在的。这种挑战,除了加剧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在于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

(一)在监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靠拢。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抛弃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监管的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研究,由原来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走向二者的协调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监管走向鼓励金融创新,体现的是市场主导和自担风险这两大重心,金融监管也越来越借助于市场参与者约束、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约束。可以预见,5年的金融对外开放缓冲期,也正是我国金融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并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接轨的过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确处理分业与创新的矛盾。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尽管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几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的界线逐渐模糊,金融创新日益多元化、综合化,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冲击。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当局转变观念,加强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体制下适时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正确好处理分业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三)在手段运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从国外来看,西方国家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目前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同时,为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和实时监控、处置风险的需要,监管当局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电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和监管对象之间信息的实时共享。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监管当局面临着监管对象复杂化和监管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多元化、现代化目标迈进。

(四)在队伍建设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职业监管队伍。一方面,基层监管机构中监管人员占比过低,且现有监管人员大多没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加之难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机会,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普遍缺少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及时地把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相结合,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丰富人力资源开发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将目光瞄准国内金融机构的同时,也会积极争取监管人才的加盟。在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条件面前,现有监管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面对压力,只有走国外发达国家的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之路,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对改正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突出风险监管。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作铺垫。毕竟,理念是起引导作用的,理念决定观念,观念主导思路,思路形成对策。目前,监管当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观念,这就导致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风险问题屡控难禁,层出不穷。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监管理念问题,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彻底抛弃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监管当局要充分考虑到其对竞争、效率和金融创新产生的影响,进而采取更加灵活的的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达到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与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不同的是,风险监管主要参照《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有关规定,关注的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强调的是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审慎评估,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监管的能动性,提高其自身风险监控水平。在具体监管实践中,通过实施系统性、连续性的风险监管,使监管当局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发现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真正体现出监管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一终极目标。

(二)强化人本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应对入世,关键的问题在于人才。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问题解决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求稳怕乱、瞻前顾后”的思想,树立“任人唯贤、用人之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观念,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规划,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氛围,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训网络,以吸引人才、发现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应对入世所带来的各种挑战。

5年缓冲期之后,我国将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的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充分实现国民待遇,这对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监管当局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新的监管法规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等内容,增强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依法监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对于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的,要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对于金融监管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若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只是以部门行政文件来进行明确的,要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对已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抓紧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

(三)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其次,在监管层次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检验 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评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从风险监控、效益性管理、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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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建科创板的重要意义

(一)资本市场助力科创企业。科技创新想要实现创新启动发展就必须要与创业相结合,我国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主要面临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有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但是创新技术的前景往往不确定,因此想要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比较困难。由于缺少资金投入,企业后续创新乏力。第二,高端人才是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根本,而此类人才往往成本较高,期望实现企业股权的变现。科创板的出现将帮助我国的科技创新企业摆脱当下困境,提高科研水平,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需要创新的引导。只有通过技术创新,将创新转化为现实中的生产力。(二)科技创新是我国摆脱发展瓶颈的必由之路。由于受到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我国经济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尤其是全球爆发了肺炎以后,经济下行压力陡增。在全球化的竞争当中,廉价劳动力优势已经渐渐丧失,科技竞争成为核心,对此,我国急需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本土创新企业,向建设世界经济强国的目标迈进。此外,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处于转型的关键期,想要化解产能过剩,就必须依靠技术创新实现生产力的转化,进而推动经济增长,提升企业供给质量,加速结构优化,推动经济持续增长。(三)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自1989年以来,中国股市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并存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此次在创业板试行注册制是对A股市场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利于在未来解决企业上市难的问题,同时推动了A股一级市场的去行政化改革。从科创板上市条件和退市标准两个方面来看,科创板所设置的上市标准符合科创企业发展阶段以及自身特点,允许尚未盈利或者讯在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上市,对于多种股权结构也放宽了限制,将工作重心放在了服务于创新企业上市。在退市标准上,制定了相对于其他版块而言更为严格的标准,也就是做到“宽进严出”,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让一些ST的垃圾股彻底地被边缘化,让市场出清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二、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独特要求

(一)权力机构的独特要求。注册制要求权力机构将工作重点放在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上,其核心要求是信息披露监管。尤其是上交所在审核过程中采用公开问询的方式进行监管,可以进一步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对参与方的要求。注册制明确了发行人即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的作用是审核。保荐机构如果存在欺诈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会被取消保荐资格。(三)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独特要求。在内容方面的总体要求与其他版块类似,主要是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有所区别的是,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要注重对技术和创新模式等内容的披露,着重强调技术风险,对尚未盈利风险和累计为弥补亏损的风险也要做出补充。

三、科创板信息披露的相关风险

(一)发行人无法高质量披露信息的风险。一方面,发行人作为信息的提供者,与投资人之间存在信息供求双方的矛盾。发行人想要稳定股价、减少商业机密外泄、保持竞争优势,而投资者则是想要获取更多的高质量信息,为合理判断企业的价值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科创属性存在被企业粉饰的风险。一部分企业并不符合科创板的上市要求,由于人员和基金等科技属性存在加大的篡改空间,因此部分企业的创新属性有虚假成分。(二)权力机构尽责不到位的风险。倘若相关市场监管不到位,一些想要上市但不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弄虚作假,钻监管不严的空子,劣币驱逐良币。对于那些真正的科创企业,企业价值被低估,发行人对市场失去信心,最终可能在整个板块形成恶性循环。(三)中介机构专业能力与独立性不足的风险。一是寻求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往往都是某个科技领域的探索者,对于中介机构而言,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对于科创企业往往也缺乏全面的了解,限制了对科创企业内在风险认识的深度和广度,有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二是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实际上是捆绑在一起的,正因为如此,保荐机构很难保持真正的独立性。(四)违规信息披露问责机制不完善。对于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我国并没有明确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边界,这就使得中介机构的行为很难被指引。如果投资者因为信息披露问题而造成损失,由于证券市场对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且胜诉不定,这就导致相关机构及企业未能对投资者做出相应的赔偿。

四、完善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从“审出好公司”到问出真公司,明确信息披露标准。目前我国主板市场采用核准制审批上市公司,企业只有达到规定的多项指标之后才能上市。在核准的过程当中,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消费者对企业的价值进行判断,力求为市场“审出好公司”。而科创板实行的是注册制,主要是以问询作为主要的审核方式,在多次的问询与回答过程中,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为投资者“问出真公司”。以“真公司”作为信息披露标准,主要是看公司所披露出的信息与公司的真实情况是否一致,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性。中介机构通过问询的方式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可以持续经营。在科创板发展的初始阶段,审核是确保注册制稳定运行的重要前提。基于以上对注册制审核的分析,发行人所递交的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是审核的重要依据。针对科创企业自身的独特性,要重点关注发行人所递交的有关科技创新事项的披露情况。发行人的技术是否具备先进性、投产变现能力如何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这些都是投资者所最为关注的问题。只有向投资者呈现发行人公司的真实情况,投资者才能做出投资决策,形成良性循环,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市场化改革。(二)从“全面询问”到“重点询问”,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问询作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督促手段,始终要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询问时,详细全面并不是首要原则,因为这样会增加问询与被问询双方的负担,一定要有的放矢,对重点问题进行详细问询,例如,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与同行业的公司相比经营状况是否正常、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潜力,强化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特征和经营模式的信息披露,突出影响风险判断的信息披露。对存在疑问的地方,要求发行人提供合理的依据,以致能够消除问询人的疑问,进一步提升披露质量。信息披露是问询的核心,对招股书上所出现的问题,可以进行多轮问询,询问的层面尽量多元化,包括法律、财务、行业等层面,以投资者为导向,突出有效信息,在多轮询问中,越是到后期越要突出询问的重点,在保持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尽最大努力进行信息的充分披露,以逐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三)构建良性信息披露生态。1.完善发行人的问责机制参照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问责机制,监管机构主要是进行持续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进入科创板的企业采用的无罪推论,整个监管体系的重点并不是放在入口的审核上。我国在科创板注册制的建设过程当中也应该逐步化解入口端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平衡到入口端与持续监管端。推进各市场主体发挥生产力,优化市场资源配置。2.推进权力机构归位尽责要想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监管机构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大量的实务经验。监督质量的高低主要是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以及预算的投入,监管人员不能局限于政府工作人员,也应吸纳更多的资本市场从业人员加入进来。监管机构要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以资本市场专业人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准确。面对互联网信息化所带来的机遇,监管机构应运用强大的数据运算、人工智能等功能,提升监管水平,整合信息资源,注重信息共享,让人工监管与科技监管走向融合,提升监管效率。3.促进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例还是相对较低,散户的信息识别能力有限切参差不齐。科创板注册制应引导投资者机构化,并且不断深化投资者教育,倡导个人投资者通过机构参与投资。同时,中介机构要提升自身的执业水平,保持审慎的职业态度,发表客观的专业意见。(四)强化问责机制,增加违规成本。在2020年最新出台的《证券法》当中,关于证券法规的违规成本显著提高,后续工作的具体落实还取决于执法机构能够坚持严厉的处罚规则。我国应该建立专业化的关于证券法规的法官队伍,以便于交易所直接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交易证据。证券集团可以建立统一的律师费用标准,并在律师费用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在案件和解方面,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判决,加强对投资人损失赔偿的保护。

五、结语

在注册制的背景下,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由于制度的不成熟,在科创板注册制试行之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面临发展的瓶颈。此次科创板注册制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很多创新性的探索,并购建立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上市环境,从而为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对比相对成熟的部分国外市场,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为了助力我国高质量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应该以科创板为起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披露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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