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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5-30 15:04:1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

篇(1)

2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防范举措

2.1加强合同评审管理为减少后续合同内容不规范引起的法律纠纷,签订工程合同前要进行评审管理。要坚持评审制度对合同签订程序、内容等进行梳理、评审,并成立专业小组对各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法律顾问团队的提早介入以及时查找出合同内容的潜在法律问题、缺陷与风险,从根本上防范合同纠纷,保证条款明确,减少合同漏洞,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益。合同评审要围绕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进行对照,做好评审管理,以保障企业信誉与经济效益。

2.2加强合同方资信调查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要依据国家法定程序与投资计划等可行性报告文件,首先要在了解工程立项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包方资金情况、法人代表情况、手续与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明确发包方的业务资格与经营范围;对承包方与分包方要进行执业资格调查,以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应企业法人资格与等级,了解其施工能力、资信与履约信用情况等,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以尽量减少合同法律纠纷的发生。

篇(2)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就目前来说,在我国建筑行业项目管理中,还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其合同制定也没有规范文本,因此在其建筑项目进行中,很容易发生合同纠纷,而对建筑投资方和施工方经济效益产生影响。下面本文就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分析的作用进行探讨,以能够提升建筑项目管理中对合同分析的重视,减少建筑合同纠纷的出现。

一、建筑项目管理的合同组成体系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就是指工程承包者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其发包人在对价款进行支付的时候,所签订的合同。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同时其内在因素和内容之间的联系非常近,那么合同也就成为连接其中各项因素和内容的重要纽带。一般情况下在一个规模比较大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其合同就会高达几十份,甚至几百份,这些合同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连接,对整个建筑工程建设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其中建筑项目管理的合同组成体系如图一所示。

图一建筑项目管理的合同组成体系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其合同属于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其中在合同法的第287条明确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使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那么也就是说建筑合同和其他的一般承揽合同是相同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不同,那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显著特征包括:合同主体具有一定的严格性、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同时其合同的履约方式具有连续性。其履约时间比较长,合同的制定和执行均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建筑工程合同属于是要式合同。建筑合同的作用则主要就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明确,以确保双方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分析的重要作用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分析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其也是进行项目管理的起点,进行合同分析主要目的就是对合同中“如何做”的问题进行执行和解决,简单来说就是从执行角度去对合同机进行解释。合同分析成功的将合同目标以及合同规定结合,并统一落实到了合同的实施问题上,其不但和工程日常管理的需求相符合,同时也能够提高合同执行力,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其中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分析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助于项目管理人员了解合同要求,明确个人职责。在进行合同制定的时候,虽然说是广大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制定的,但是不能一定所有人都能够熟练的掌握合同内容。借助于合同去对工程建筑均进行指导,就必须要对合同要求进行详细了解,把合同作为是其建设行为规范。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一部分管理人员几乎没有从事过合同管理工作,同时也没有进行过合同管理系统化教育和培训,因此其在对合同内容理解上,也仅仅集中在合同的基本观念之上,也就是只能够认识到合同分析非常重要,但是对其具体的条件和要求却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那么也就更加不能够成功的将合同要求和实际管理过程进行紧密的结合。同时再加上大部分项目管理工作都不是从事合同内容中所包含的工作和活动,仅仅是其内容的一部分,所以在工作中,不能够将其各项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实施合同分析,则就可以帮助不同层次和级别的管理人员对合同中包含的相应要求,均进行详细的了解,甚至可以将其内容的主要部分进行摘录,帮助其对工程项目的责任关系进行明确,工程的各项工作以及各项活动之间的关系也能够更加清晰,在对其进行辅的描述,那么也就可以帮助项目管理人员进一步对合同要求了解,明确个人职责。

(2)有助于项目管理人员理解合同内容,提升合同执行力。合同本身在制定的时候,其对语言的要求非常高,必须具备一定的严谨性和专业性,因此也就导致一般管理人员对合同进行理解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难度,那么更不能够严格依照合同要求进行执行,严重影响到了合同的执行效果。首先在合同条文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语言,非专业人士不能够一目了然,具有一定的理解难度;其次目前我国建筑合同的组成形式不规范,多种多样,甚至有的时候针对一个问题,合同中还会出现不同的要求,更有的时候在同一个建筑项目中,不同合同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因此也就导致执行人员难以理解;最后每一个人本身的理解程度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即使对于同一个问题,执行的人不同,对其进行的解释也就不同。因此在建筑项目管理中,实施合同分析,也就有助于工作人员理解合同内容,提升合同执行力。在进行合同分析过程中,需要把合同采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式进行表达,以能够让人们对其内容和要求有一个最清楚的理解,并对其理解方向进行统一,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够让各管理人员均对合同内容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避免出现盲目执行问题,从而有效提高合同执行力。

(3)有助于提高合同制定的全面性和严密性。不管是进行任何一项工作,总是很难实现其全面性,同样对于合同制定也一样,不管是工程大小,不管订立时间在何时,均无法一下就实现合同制定的全面性和严密性。首先合同制定的是不是严密,其次合同制定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有没有出现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语句,最后在整个合同中,有没有出现矛盾的款项,这些问题都将会对合同执行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合同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预控和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因此说合同分析还有助于弥补合同制定时的不全面性和不严密性,从而提高合同执行的准确性和合同风险预控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分析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想要有效的执行合同,还需要对合同各项条款进行详细的分析、正确的理解,对其内容和要求有一个全面透彻的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合同的管理效率进行有效提高,避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这样才有助于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有效的落实责任,对合同要求执行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工程合同违约问题,合理有效处理索赔事件,从而确保建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马.EPC在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下业主的项目管理与承包商采购风险[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2):342-343.

[2]黎国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索赔和风险管理初探[J].中国房地产业,2012(12):168-169.

[3]张.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34):254-255.

篇(3)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出现很多的法律纠纷。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同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一旦发生问题也可以根据合同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处理。本文就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法律纠纷对策进行阐述。

一、合同管理的意义

(一)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各行各业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建筑领域同样如此。如今,建筑工程合同双方会根据合同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这种方式可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各种行为,保持建筑市场的经济稳定性。让市场经济对建筑行业市场管理进行宏观调控,能够让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行为规范的要求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其责任与权利进行界定。合同管理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各项行为,同时,一旦在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纠纷的处理。我国建筑行业各项制度虽然已经逐渐完善,但是仍然无法避免一些非法竞争等不好现象的发生,一些人会因追求利益而铤而走险,这时,需要通过合同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避免纠纷的发生,将合同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最终保证建筑工程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项目管理的要求

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具有很重要的规范作用。建筑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对施工中所要使用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如若在建筑工程中不能明确各种责任义务的归属,可能会导致建筑方无法对工程中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各种现象的发生。因此,合同管理对项目的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纠纷

(一)质量纠纷

承包方和发包方需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从而保证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但是,一旦建筑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需要承包方与发包方负起相关的责任,否则可能会出现双方推卸责任的现象。第一,发包方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是在施工环境、设备及材料管理方面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第二,承包方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合理的运用各项施工技术,施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存在缺失,或是施工规划中存在失误等也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

(二)工期纠纷

工期纠纷同样可能与合同双方相关。这种纠纷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时有发生,工期的延误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而由哪方来承担责任或是双方责任承担比重如何界定则是人们需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期提供工程所需的各项物资、设备等,或是事先未能就场地拆迁等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而产生的损失需要由发包方负责。而工程具体的施工组织管理出现失误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工则需要承包方负起责任。除此之外,建筑工程的工期可能受到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情况承包方和发包方并不能进行控制。

三、防范对策

(一)严格评审

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按照合同进行相关的责任界定。如果制定的合同内容不合理可能导致其无法发挥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责任的功能。因此,在相关人员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时,需要对其中每一项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通过专业人士对合同中的漏洞以及责任归属不明确等问题进行修改,从而保证当建筑工程发生问题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界定的公平合理。

(二)严格调查合同方的资信问题

在工程的所有工作开始之前,评估人员需要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实力进行调查。评估人员需要保证发包方的运营状况良好,同时,也要明确其相关的责任负责人,并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了解,最终确保发包方符合建筑工程的各项要求。另外,评估人员对合同双方的审查工作中,需要对企业的实力和资质进行了解,最终选择可靠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合作,从而减少工期延误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发生,从根源上避免纠纷的出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导致发生质量以及工期延误等问题时责任的界定工作比较困难。因此,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做好记录工作,以文字或是各种现代手段对合同双方的行为进行记录,这种做法保证当问题发生时,能够依据这些记录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责任进行界定,避免纠纷现象的产生。同时,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对合同细节的完成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同时协调好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为建筑工程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条件。在建筑工程出现变动时,需要监督管理人员对变动的内容进行记录,避免之后产生法律纠纷。另外,还有一种因特殊情况而引起的纠纷,即“黑白合同”。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为避税等原因签订内容不同的合同而导致的纠纷,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这种情况的控制,当问题发生时按照最新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为准。

结束语

当建筑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通过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现法律纠纷时,可以按照事先制定好的合同内容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因此,在合同制定时需要保证其合理性以及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约束效果,才能为项目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保证建筑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

参考文献:

[1]张晓玲.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及法律纠纷的防范[J].建材发展导向(下),2013(4):310-310.

[2]鲁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8):45-45.

篇(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由于多种因素产生的突发问题,承包方和建设单位双方在解决突发问题时,都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产生纠纷。合理分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纠纷,就能保证各项施工工作顺利进行,使承包方和建设单位都受益。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纠纷

1、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当建筑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者达不到合同中某项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承包方和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

2、施工工期纠纷

施工工期纠纷是指建筑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不能交付使用,给合同双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承包方和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

3、分包纠纷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包。承包方利用这一弊端,单方面进行工程分包,不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分包纠纷是指当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后,由于第三方施工技术能力不足造成工程质量、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引起承包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4、建筑工程价款纠纷

承包方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合同造价往往低于实际造价。或者承包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条件发生变化,工程实际造价高于合同造价。当承包方无法根据合同造价完成工程建设时,承包方就会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差价。当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补偿差价时,就会引起承包方和建设单位之间的纠纷。或者建设单位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拖欠工程价款或拒付款项,也会引起承包方和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

5、违约纠纷

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都属于承包方违约。建设单位违约是指当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给承包方工程进度款或工程中期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时,会给建筑工程带来严重损失,建筑工程价款会增加。在工程结算书中,承包方会根据建设单位违约行为进行工程索赔。当建设单位不承认某些款项时,承包方和建设单位之间就会产生纠纷[1]。

6、延期利息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当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时,应付给承包方延期利息。延期利息纠纷是指当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拒付延期利息时,承包方和建设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当承包方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当工程结算结束后建设单位付给承包方尾款,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如果承包方不能及时报送工程结算文件,报送的工程结算文件有缺失、不齐全,或者承包方、建设单位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存在争议,就会导致工程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影响工程尾款支付。

二、建筑工程施工中产生合同纠纷的原因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体现的是承包方和建设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肯定都有责任,不能追究任意一方责任。下面将产生合同纠纷的原因讨论总结。

1、合同签订时过于草率

承包方和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内的条款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和建设单位必须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对合同内的条款必须仔细检查。部分建设单位不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要求专业的建筑技术人员和造价管理人员参与起草合同,而是派给某位领导单独签订,由于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和造价知识,就会使合同中存在漏洞。

2、合同双方不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承包方和建设单位在履行义务时不严格依据合同条款。不履行合同条款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条款按时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承包方擅自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承包方不按照合同要求严格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3、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不完善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不完善表现在两方面:(1)建设单位施工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在合同签订前,大多数建设单位往往派某位领导或某位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划个圈确定施工地点,口头给承包方表述施工工作内容,口头承诺建筑项目完工时支付工程款等,并没将施工环境、施工具体内容和工程款结算签入双方施工合同。导致工程施工时双方产生合同纠纷。(2)当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改变、施工面积扩大、工程结构改变等,改变程序不合理,合同手续不齐全,合同双方签字不及时,双方就会产生合同纠纷。

4、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有:(1)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有缺陷,提供的勘测资料不符合实际施工环境地质。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建筑施工设备等达不到合同要求。(2)承包方的施工技术力量不足,施工方案设计不合理等。(3)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质量过高,承包方在现有的条件下达不到要求。(4)承包方私自将工程承包给第三方,第三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

5、施工工期纠纷产生的原因

施工工期纠纷产生的原因有:(1)建设单位在征地、拆迁等问题未能与地方政府及时沟通,达成施工协议,导致承包方在建筑施工时不能按照合同按时开工,或者开工后停建等,影响按时交工,停工还给承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工程价款或其他资料,会引起承包方和建设单位产生工期纠纷。(2)由于承包方施工技术、组织能力等造成工期延后。(3)建设单位不合理规定工期,为了招标成功盲目定制工期要求,也会导致承包方在工期内完不成施工。

三、合同纠纷的处理对策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范管理

建设单位在起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管理手续应当包括施工合同的起草、合同签订、变更合同、续订合同、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环节。手续应当规范化、档案化。大多数建设单位往往派某位领导或某位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划个圈确定施工地点,口头给承包方表述施工工作内容,口头承诺建筑项目完工时支付工程款等,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时,建设单位不能拿出证据处理纠纷。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口头表述或口头承诺建立书面材料,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将书面材料作为证据及时处理纠纷。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可以制作施工合同电子版,借助互联网管理系统加强对施工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等动态管理,方便建设单位及时了解施工合同各个环节。

2、完善合同各项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内质量标准应当合法,并且有可能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清楚、明确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应当包括验收质量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何种标准检查质量,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处理质量异议的办法等。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应是实际开工之日,竣工日期应是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付款条件,付款条件要容易证明。合同的计价方法应合理,约定计价方法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2]。

3、违约纠纷的处理对策

承包方违约或建设单位违约会引起建筑施工中违约纠纷。当由于承包方违约产生施工合同违约纠纷时,建设单位与承包方的施工合同立即终止,承包方承担因违约产生的额外费用或其他费用。建设单位可以停止对承包方支付款项。当由于建设单位违约产生施工合同违约纠纷时,建设单位与承包方的施工合同立即终止,承包方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终止之日之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工程款或其他应得款。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承包方支付由于合同终止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等。

4、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

建设单位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人员。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突发问题,设计人员应当与承包方相关人员共同协商解决办法。承包方提供施工技术和施工图纸。承包方接收建设单位起草的合同文本后,应当仔细检查是否完整、有效,应当认真分析合同文本,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要求。承包方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建筑施工计划和具体施工措施。

5、监理工程师明确责任和义务

建筑施工开工前,建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主持召开第一次施工例会,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总结施工工作,例如每个月召开一次工地例会。在施工合同规定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施工工程变更后的单价等,并对承包方下达变更令。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还起到监督作用,监督承包方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是否与施工合同一致。一旦发现不合格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可以对承包方提出换人要求。监理工程师还对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设备的数量、性能等是否满足施工合同中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方提出更换。如果承包方拒绝换人或更换机械设备,建设单位可以停止对承包方支付工程款[3]。

6、处理纠纷时坚持的原则

当承包方和建设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坚持以下原则,合理处理纠纷。(1)处理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应注重证据,证据包括各种书面材料、补充协议等。没有书面证据的,应当进行现场实际测量。保证纠纷处理公平公正。(2)处理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应遵守施工合同内各项条款。(3)处理纠纷时,合同双方―承包方和建设单位,都应当到场,各项调查工作和收取证据工作应当在合同双方监督下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是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款结算。采取有效的措施能预防合同纠纷的产生,能实现承包方和建设单位利益最大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管理,工程总造价应当合理,既满足承包方利润,又不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承包方和建设单位规范、合法签订施工合同,双方都应提高对施工合同的认识,了解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在签订合同时,文字组织要严谨,表达应准确,合同双方地位应平等。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按照施工合同严格要求自己。采取有效措施就能预防合同纠纷和正确处理合同纠纷[4]。

参考文献:

[1] 史剑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J]. 建筑机械. 2012(07)

篇(5)

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基本建设工程是其标的;书面式要约式合同是其性质;具备建筑行业从业资格、具有相关技术设施装备、拥有法定注册资金的建筑单位是其主体。此外,建筑工程合同还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相关利益,国家有权干预、监管合同内容及执行状况。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态较多,如有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现阶段常见的纠纷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完毕后,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或因无法安全使用而导致人身及财产受损,是最为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形式。引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需查明并落实责任。如工程发包方出现勘察、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工程设备及材料不合格,都会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类原因导致的质量纠纷,发包方需承担责任。如承包方在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人员方面出现问题,进而引发质量纠纷,承包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济纠纷。

建筑工程中因经济因素产生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方式及工程结算上的纠纷。计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但如施工环节涉及到新增工程或产生工程变更,此时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价格及计算方式就不符施工实际,从而造成纠纷产生。除此之外,如合同中体现的造价与建筑工程实际造价不符,或因外部因素(施工环境、政策环境)影响而导致设计变更出现,此时会产生价格差价,在这部分差价的补偿方面也极易引发纠纷。

(三)工期纠纷。

另一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是工期纠纷,工期纠纷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建筑工程无法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损失。引发工期纠纷的原因也体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两方面。一方面,工程发包方在场地、原料、资料、设备及资金提供上未按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执行,或在建设工地征用、拆迁、补偿方面进展不顺,都会导致工期拖延,承包方因窝工、停工产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上组织不力,也会引起工期滞后,致使纠纷产生。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几个要点:第一,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实行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单位在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引发纠纷,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拍卖已建工程,获取折价补偿。第二,应用抗辩权。第三,明确并落实各方责任义务,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各方的责任及义务,确定责任归属方,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防范上,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合同评审环节。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前,应按照程序先行开展合同评审,邀请专业法律人员共同拟定工程合同。对合同条文加以逐条对比,确定其符合《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地方政策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后,确认其合法有效后加以履行。涉及到大项工程,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文,重点关注权利义务不相匹配的相关规定,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声誉。

(二)做好合同对方资质、信用的调查工作。

首先,针对大项工程建设,要参考《合同法》关于该类工程的规定,确定建筑工程项目具备国家批准立项资格及建筑工程可行性报告;其次,调查工程业主建设执照、经营范围、建设资质、法人代表、资金状况、投资情况等要素;确保其到位、属实;再次,对分包人的相关资格、等级、经营方式及范围、法定代表、委托、资质信用、施工水平和能力等方面加以综合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三)强化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

建筑合同在履行环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实时监控,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创造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数据、基础资料要及时收集并整理,以便为纠纷处理提供数据凭证。建筑合同的履行过程,尽量采用文字记录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争取合同各方,如工程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工程业主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此外,还要密切监控工程分包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符合合同规定,避免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导致企业经济及声誉受损。

(四)依托法律监管,及时跟进工程款的回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后,应按照建筑合同的规定及时回收建设工程款项,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在工程款项的回收上,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合同的要求,采取合法途径。在工程款项回收方式上,尽量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如实际需要,再借助诉讼方式加以催收。此外,要及时支付建筑材料供应方及建筑分包人的款项,避免款项纠纷波及建筑企业的社会声誉。

篇(6)

(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

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1.“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2)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

第一,结合实际,做实基础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建筑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加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实现动态管理,增强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时效性较强的工作,各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限。为确保工作的及时开展,应当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电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台账,对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种不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关系,提升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设期间施工合同的终止纠纷处理。因承包人违约,造成业主强行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费用。业主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以及应扣除的完工拖延损失偿金(如有)和业主已实际支付给其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因业主违约,造成承包人与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和其他应得费用,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费用。新的施工单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单位)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资质和强制性条件要求。业主与新的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负责组织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图纸,并督促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同时派驻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协商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应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确业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的总体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业主严格依据合同变更程序对项目合同进行管理。依据合同约定程序或规定,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违约、争端、索赔等事宜进行处理和(或)解决。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强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阶段每月一次的常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意见报业主核准。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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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256-02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 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 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

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 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

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

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6 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并在纠纷发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争取恰当地处理合同纠纷,就能实现甲、乙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J].建筑经济,2006,(12):101-102.

[2]邹跃光.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法律,2008,(1):45-46.

[3]宋立群.浅谈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纠纷处理及预防[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6):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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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的竞争,已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的竞争。如何才能留住客户已成为供应链上各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供应链上各企业必须充分利用好客户关系管理,以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一、物流客户价值

现代客户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外部的顾客,以及公司内部上下流程的工作人员。

1.客户价值的定义

客户价值是客户购买或服务的成本与所获得价值的比较。具体体现是:客户接受某一产品和服务时获得的满足感与支付的货币、时间和精力的差额。针对具体企业来讲,客户价值是企业为客户创造的实物价值和服务效用与成本构成的差额。

2.客户价值的特点

客户价值不是一种货币价值,客户可以感知,但不能精确计算,它反映客户在接受产品和服务后的满足程度。同时,客户价值是一种相对价值,不同客户对同一产品、同一服务的满足感不同,这取决于客户付出的成本和客户自身的状况。

3.客户关系管理的内容

物流客户管理的核心是辨别客户价值,分辨出哪些客户会给企业带来盈利、哪些客户会给企业带来亏损。物流企业不能将所有的客户一视同仁。物流企业通过差异化服务提高客户价值,特别是提高关键客户的价值。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

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种类

2.因承包商过程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

(1)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

(2)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纠纷

(3)对竣工日期的争议纠纷

(4)对计价方法的争议纠纷

(5)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

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方式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对质量、工期、报酬等关键性的条款的约定存在暇疵或盲点,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通常对这些纠纷的处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应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但有一些纠纷并不容易直接适用现有的法律条款解决。即使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处理,从物流客户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看,并不是最有效的手段,因为“诉讼,使你在失去金钱和宝贵时间的同时,失去了友情”。

三、物流客户关系管理的角度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物流客户管理的核心是辨别客户价值,不能将所有的客户一视同仁,因此,在合同纠纷产生以后,应该针对不同的客户,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1.一般客户

一般客户指价值比较固定,不易提升,企业与客户的关系是价格利益的均衡。因此,如果与这类客户发生合同纠纷时,视具体情况,采取诉讼或仲裁解决比较好。

2.关键客户

关键客户指价值上升空间很大,是企业的稳定客户,对企业利润贡献最大,

如果与这类客户产生合同纠纷,中能只着眼于尽快解决纠纷,应该以长远的战略思想来对待现实的利益纠纷,达到利益的均衡。

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应该对承包方的具体情况如设施与设备、作业能力、现

场环境、工作人员情形等进行综合考察,避免因承包商过程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纠纷的产生。

在合同签订以后,应与客户共同编制操作指引,提前解决潜在问题,在问题出现之前就提出解决的方案,从而理顺双方合作的关系。

在履行过程中,对建筑工程进行过程跟踪监管,确保工程质量,避免纠纷的产生。

总之,建筑合同纠纷处理,要以企业的长远利益为目标,加强对承包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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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指的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关于既定的施工工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发包人是建设单位,承包人是施工单位。承包人要按照建设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则应在工程结束后按照建设合同支付相应款项。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合同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当前国内地产业发展迅猛,建筑市场内的恶性竞争、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管理水平等都会导致建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下面就谈一谈建设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建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当今建筑行业内由于发包方的资质问题,工程的转包、分包以及建筑工程的内部承包等问题引发的建设合同效力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关于资质问题。如果在履行建设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发包人尚未取得法定的建设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尤其是缺少建设用地规划的许可证,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建设合同无效;但如果在纠纷的过程中或在法庭审查给出结论前发包人取得了完备的审批手续的话,则判定合同有效。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与否并不影响建设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是借用资质的问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出借自己的资质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际的施工操作,这种行为经常被称之为“挂靠”行为。一般来讲,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工程的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虽在,但达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要求的资质等级。也有挂靠人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借用被挂靠人资质的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挂靠现象,建设合同无法律效力。

三是工程的分包与转包问题。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之后,将工程的全部转包给他人来完成工程建设施工的情况;而所谓的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之后分解建设工程转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在事实上造成了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上的欺骗行为。在法律上对转包是禁止的,但对于分包在一定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合法的。这些限制包括建设单位对分包的同意与否、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对分包次数的限制等。

二、合同款的结算问题

合同款的结算问题是建设合同中调解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的特点,解决起来具有很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一是如何认定文件的结算效力。有效的结算文件包括双方签字并盖章的竣工结算书、协议。其中是否加盖公章或签字是认定法律效力的重要审核方面。对于加盖的公章的合法性或签字人的职权范围等在履行建设合同进行结算时都要加以特别注意。对于单方出具的结算书,一般要求发包人确定一个合理的答复期限以保证承包人的利益,以免出现发包人借机拖延结算的情况。

二是未完工的工程款项如何结算。对于烂尾工程,结算起来比较麻烦。一般结算款项时要求合同履行的完整,其前提条件多要求施工的竣工验收合格。对已出现的烂尾工程进行结算时显然不符合这种条件。这类建设合同在实际结算时会把早已分项完工的合格部分予以结算。其分项完工的工程质量以及在整个工程中的占比是工程结算的主要标准。

三是结算工程款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由于工程质量对能否结算工程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就显得至关重要。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的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技术鉴定的证书等都是关键性的证明材料。一般要采用两家及以上的机构进行质量的鉴定,以免造成鉴定的无效。

三、合同解除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时,可以申请法定解除。发包人会经常面临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完工或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承包人会经常面临发包人不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或不能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主建筑材料等情况。此类合同的解除会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支出增大等问题;而工程款结算的不到位也会损害承包人的资金流向等。但如有必要,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给予支持。

二是约定解除需要当事双方或多方协商予以合同的解除。当然,建设合同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形形的法律问题,如黑白合同问题、垫资计息问题、工程质量缺陷引发的索赔问题等。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探讨具体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孙杰,何佰洲,黄金芳,赵雪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兼议建筑工程“阴阳合同”[J].建筑经济.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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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来愈烈,并且建筑工程各个环节的风险以及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存在较为严重的“挂靠”、“转包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积极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一、建设工程挂靠合同效力认定

(一)双方签订挂靠协议无效

在我国《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挂靠行为,并且还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依旧存在一些挂靠行为,对社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建筑行业中挂靠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建筑资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扰乱建筑市场,从而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影响。所以,我国《合同法》规定: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即视为无效合同。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建筑行业行政允许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挂靠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二)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就现阶段来说,关于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和施工企业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较大异议,各种观点不同。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中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即视为无效的规定。另外,依据《解释》中的规定“工程承包商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或者资质尚浅的施工人假借资质合格的施工单位之名和他人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已经超越了法律对资质不能假借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挂靠纠纷案件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一般原则

在挂靠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合同相对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例外原则。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合同签订一方能够以合同为基础向合同签订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讼,主要涵盖合同主体、内容、责任相对性。挂靠纠纷处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权力时也要遵守该原则,同时,该主张何挂靠人以及被挂靠企业之间纠纷处理的结果不会相互影响。所谓的利益衡量原则主要指的是:挂靠纠纷处理中,挂靠人、被挂靠单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间发生了真实的利益冲突,在利益位阶定位工作中应该将社会利益、主流价值情况、利益衡量标准等内容进行结合,将利益协调牺牲最小化作为主要目标,然后开展价值衡量;所谓的例外原则主要指的是:挂靠纠纷处理中,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挂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资质,并且实际承包工程和挂靠人自身资质等级吻合,此时不能认定该工程承接存在的挂靠协议无效。原因是:建筑资质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证,挂靠人自身的建设能力、安全措施等能够承包该工程,所以,即使出现资质假借问题,也应该认定该挂靠协议有效。另一种挂靠形式,该挂靠形式由被挂靠企业提供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单位和挂靠人直接进行工程结算,此时,挂靠人已经融入被挂靠企业的工程管理中,即使双方在交管理费方面存在挂靠协议,也应该认定该挂靠协议有效。

(二)挂靠合同民事责任承担

挂靠人以及被挂靠单位两者间产生的挂靠合同纠纷处理中,如果已经认定挂靠协议无效;则被挂靠单位应该及时将管理费(税款除外)返回给挂靠人;挂靠人对挂靠协议所包含工程的债权债务,具有承担义务。对于已经上缴的税款,视为该挂靠工程应该缴纳的税款,并且已经证实缴纳交纳,不返还。工程项目挂靠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先应该对第三方合同的相对人进行确定,如果相对人是挂靠人,则责任就应该由挂靠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是被挂靠单位时,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买卖、借贷合同责任承担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只是买卖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无关。如果挂靠人使用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应该及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不能涉及到挂靠关系。如果挂靠人使用被挂靠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借贷合同,那么时合同双方主体是被挂靠单位业与第三人,被挂靠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总结

综上所述,积极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及时明确合同的责任以及义务,减少纠纷的出现,保证建筑施工工作顺利开展。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挂靠合同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应的原则对挂靠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才能保证纠纷处理的合理性。

作者:佘雨霞 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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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