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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内容及涉及的部门统计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至十二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2)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文件;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5)属于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等。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三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第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第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第三、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第四、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第五、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设计单位、消防产品和设施的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二、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第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第四、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五、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设计单位、消防产品检测单位等。
2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受前置条件影响的主要原因
2.1 互为前置的法定条件被打破
一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发展,以政府“重点工程”、“引进工程”为名,在项目建设前期,采用协调会等形式要求各部门提前介入会审,在前置性文件缺乏的情况下,工程提前“上马”,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待其补办正规手续时,建筑多已施工或完工,先天患或已成既定事实,当按照消防法律程序办理消防许可和消防备案时,建设单位又以政府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做依据回避,通过政府层面协调,突出强调工期和民生问题,使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利于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2.2 消防业务的参差不齐难改变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要求技术人员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以便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尤其是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以来,大量的备案抽查工作在消防大队办理,这对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的消防体制从制度上造成了专业人才的流失,平均每两三年就进行一次岗位调整,人员流动性大,造成消防行政许可的技术权威性不高。另外,自设置消防行政服务窗口以来,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消防基础理论知识缺乏,也没有一线消防执法的实践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基础业务不熟悉,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2.3 中介机构的服务规则不规范
虽然消防中介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机制上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消防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应负何种责任,则无明确规定,限制了其发展;资质管理上不规范,作为消防中介机构所需的条件不明确,造成操作上的不规范。消防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消防中介机构的种类不齐全、数量偏少,借用资质和滥用资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国家对检测质量缺乏有效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后,公安消防部门弱化了对检测企业的监督管理,一些检测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原则、无条件的随意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还有的企业自己施工,自己检测,检测结果缺少公正性。
3 如何减小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对消防工作的影响,实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效率提升
3.1 适当取消建筑工程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前置条件
一些群众对旧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如临街的一些建筑物改建成商场或娱乐场所,按规定需进行消防报建时,一定要有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文件,但由于这些建筑物都是很早建的,根本提供不了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证明,造成业主来回跑很多趟,都办不齐消防报建手续。根据公安部在2008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题的批复》要求,对一些“合法”的“老建筑”,取消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时,除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不再硬性要求提供规划、国土等部门的证明资料,只需提供与消防安全直接相关的初步设计资料,符合建筑防火的规范要求,实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科学性。
3.2 实行简易审核程序
作为消防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主要是依托于公安消防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所报送图纸加以审核,对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加以纠正,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中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公安消防机构等多个方面。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公安消防机构
很多地方消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保留了本该公示、公布、公告等诸多问题,致使执法过程未考虑到时限的要求,导致审批时限难以保证。对于审批效率而言,多数消防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都能够严格根据所规定的工作流程展开,但存在部分部门的审批仍借助于传统纸质文书进行办理,如此执法极易导致差错,也容易引起“暗箱操作”等情况。就审批服务而言,由于受到传统特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导致服务质量低下,给人以傲慢、无理的印象。
1.2 建设方
很多建设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所组织的消防工程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不重视,由于认识方面存在偏差,很多单位选择最大化地减少消防工程投资,导致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不合格,消防工程中隐患连连,而这也不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纸验收合格意见书所能完全预见的。由于认识不足,导致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中的问题不重视,仅仅为了通过消防审核与验收而隐瞒应付,致使本应承担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建设方发生了角色的错误变换。
1.3 设计方
有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做到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但出于竞争的需求,存在过分迁就建设方要求等情况,部分设计单位甚至不考虑建设工程规范的实际情况,在设计图纸中所明确的消防设计要求在具体施工中无法实现,导致隐患重重,难以通过消防验收。
1.4 施工方
很多施工单位并不根据设计图纸、防火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擅自缩小消防水管的管径,涂薄防火涂料,部分施工方为了得到工程,甚至冒着违法违规之嫌,偷工减料、降低标准。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迁就建设方而违规作业,导致建设工程防火防灾系统先天不足。
1.5 监理方
部分监理单位会定期、不定期地就所承接项目中各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各项目监理部也会对安全监理行为加以考核,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无论在内部安全教育方面,还是项目总监岗前考核方面,亦或安全监理程序制定与规范方面都亟待改善,因而导致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监管效果不佳。
2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的对策
2.1 明确各单位的责任
对于公安消防部门而言,其担负着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应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虽然建设工程备案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普通工程”两种,验收主体方面存在不同,但是,公安消防机构并不参与建设中,而是负责监督工程建设消防部分的开展,为此,公安消防部门无直接责任。设计方、建设方、施工方应对消防检测的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全面推行备案制度,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在竣工之后进行严格抽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于公共场所,公安消防机构直接参与审核和验收的,主要消防安全责任依然在建设方。作为监督部门,存在消防安全事故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承担失职之责。
2.2 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统一
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属于一项专项验收制度,因此,应当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持良好衔接。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方验收之后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建设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已经进行了消防备案的情况。很多建设方缺乏足够的消防安全意识,设置消防设施只是为了取得消防验收手续。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这一环节,同时,加强对各单位及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安全隐患消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应注重协调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单位,加强其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促进消防工程顺利实施。
2.3 改进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必须做好备案,对于特定工程而言应推行验收许可,公共场所审核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其他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由其负责抽查。同时,应注重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技术规范,履行安全责任,保障施工质量。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而言,应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树立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力求实现公正、合理与高效,严禁利用该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应引入公民监督制,防止腐败问题滋生。对于施工方而言,必须严格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防止拖延隐患实施与整改,提升其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从根源上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对于监理方而言,应明确责任,加强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与管理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并在限期之内进行复查,根据工程施工质量,对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加以抽查,明确其实施情况。对于设计单位而言,由公安消防机构定期向其通报审核情况,并在业务受理窗口公布其设计质量情况,对连续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单位,应将其情况抄报建设方,并函告招投标办公室,作为警示。
3 结束语
一言以概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已经成为消防审核的重要防线之一,因此,如何促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规范性、可靠性、安全性十分关键,必须加强各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防工程的质量。
兹有我单位在《部门名称》担任的__ ________(职务)的________ (姓名) ____(性别) _____ (年 龄) 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依法向贵支队申请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请予接待。
我单位保证向消防支队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被发现申请人员 提供虚假介绍信进行申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一年内不再次申请该消防行政 审批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为了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常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何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成为摆在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和社会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1 存在问题
做为一名基层消防监督人员,有必要也有责任对当前我国消防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水平和抗御火灾的能力。通过近年来的火灾案例和工作中的切身体会,认为当前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1 部分消防监督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法制意识淡薄
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都是武警现役警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相关规定,警官来源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从优秀士兵中选拔;二是普通中学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后分配;三是从普通高等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中选拔。这三种途径造成部分消防监督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同时他们达到一定服役年限必须退出现役,人员流动性非常大。特别是一些人从事消防监督工作时间很短,消防监督业务水平偏低,不知道自身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法制意识差[1]。
1.2 消防技术标准不完善,无法有效监管
目前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和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都需要依据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但由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起步较晚,未经长期的实践验证,缺乏消防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往往都是“亡羊补牢”式,缺乏预见性,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缺陷[2]。特别是与公众聚集场所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散见于多种标准中,造成不仅刚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不能很好掌握,就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也不能完全掌握,从而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管。
1.3 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差,发生火灾不能有效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仅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需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对员工需提供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但对员工岗前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标准都未要求,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单位自己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而从许多火灾案例看,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的原因大多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消防意识不强, 心理素质不过硬,缺乏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不重视消防管理工作或违章操作造成的[3]。
1.4 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多,消防监管乏力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投资取向的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大量增加,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于受现役体制限制,人员编制少,很难对这些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有效监督,造成公众聚集场所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后,再次进行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时都得不到有效监督,新产生的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同时由于监督检查任务繁重, 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消防部门疲于应付, 导致监督检查不彻底不细致的工作现状时有发生, 使一些火灾隐患得不到彻底的清除。
1.5 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力度小,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对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方面规定了停止使用、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在日常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等落实方面仅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也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警告处罚。目前公众聚集场所大多为私人企业,上述行政处分和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本达不到对他们督促的作用。
2 提出的对策
做为一名长期从事基层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在这里我提出几点看法,希望能对今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2.1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工作
公安部新出台的《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公众聚集场所不留下先天火灾隐患。
2.2 完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新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公众聚集场所范围进行了限定,除此之外仅需要建设单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然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随机进行抽查。这样就造成如果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被抽查到,就会失去消防监督,造成遗留火灾隐患。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又强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还要依法对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这等于又重新进行一次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而一旦公众聚集场所已经遗留下先天火灾隐患,此时整改难度会更大,不仅没有给建设单位提高便利,反而制造了困难。因此必须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一方面可对公众聚集场所取消面积限定,全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另一方面可借鉴国外做法,建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由第三方中介组织进行办理制度,明确中介组织的资质、技术人员构成、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去抽查中介机构审核和验收过的消防设计文件或建设工程,对中介组织的审核、验收情况进行消防监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可能造成对公众聚集场所失控漏管。
2.3 加强对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资质审查
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由于装饰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引起的火灾较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相继出台许多措施进行管理,但是,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因为建设单位相较于设计、施工单位来说对易燃可燃材料的危害性了解得不多,而设计、施工单位却不同,特别是施工单位往往都想节省施工成本,偷工减料。因此必须会同住建部门从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技术人员构成、材料选择、进场检验和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去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设计、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2.4 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气设计防火审核、验收的管理
电气设备、设施和线路故障是引起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主要原因。目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中要求对消防电源及配电等进行严格把关,但是对电气防火审核、验收的标准规定散见于《建设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多个标准规范中,没有对电气防火技术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因此今后必须加强对电气防火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编制专门的电气防火设计规范,提高电气防火的设计水平,加强对电气防火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
2.5 提高消防行政审批人员责任意识,严格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此项工作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进行。消防行政审批人员必须提高责任意识,特别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各级领导必须以身做责,加强消防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做到 “谁审批、谁负责”。审批过程中出现、、等违法行为在关部门要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6 完善公众聚集场所行政许可有关配套规章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要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只有当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或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时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或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形,否则《合格证》长期有效。这就造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放完《合格证》后对公众聚集场所监管乏力,而许多火灾的发生,都是由于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许可配套规章进行修改、完善。公众聚集场所为了有利于经营,经常会进行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条件经常会改变,可对《合格证》设定一定时间的有效期,不仅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的规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掌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决定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场所消防安全条件。
2.7 建立严格的消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的电工、焊工需要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需要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而其余消防从业人员大多由保安兼任,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不高、消防常识不熟悉和消防业务不熟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现有消防培训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消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消防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具有一定的数量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或执业资格考试,作为设立公众聚集场所前置条件,成为办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明确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对消防从业人员进行取消从业资格、终身禁入行业等严厉处罚措施,加强消防从业人员的监管。
2.8 明确单位消防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自我管理意识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化工作,要大力贯彻国家《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 “单位全面负责”的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必须明确自身的主体地位,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自我管理。而目前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往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大包大揽”,严重消弱了场所的消防管理主体地位,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模式,发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能作用,同时还可以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将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的一项必备条件,根据场所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消防安全评价报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保险费率的调整,督促场所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并推行全方位防火责任制,把防火责任制落实到法定代表人,明确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充分调动场所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明确自身的消防管理主体地位,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抗御火灾的能力。
3 总结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身的难题,而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希望本人的上述看法能为当前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小榄大队:
我单位(中山市XXX酒店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小榄镇XXXXX,于20XX年6月办理中山市XXX酒店有限公司二层餐厅区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编号:440000WYS1400XXXXX,并被定为抽查对象。工程内部装修面积590平方米,装修层数为第二层局部。
20XX年7月贵大队人员到我单位消防验收,监督检查提出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场所楼梯间内应增加应急照明设施;2、首层楼梯门口采用拉闸门,不符合消防疏散要求;3、楼梯间内堆放杂物,需搬走;4、楼梯间内设置房间,房间门应改为防火门或砌砖墙;5、场所人员应参加消防培训。
现我单位就大队提出意见作出以下整改,并承诺以下5点消防隐患于20XX年7月11日整改完毕。
1、增加场所应急照明设施;
2、拆除首层拉闸门;
3、搬走楼梯间杂物,确保疏散楼梯畅通;
4、楼梯间设置房间的门落实防火措施,采用砖墙封堵;
5、按照消防部门要求单位员工参加消防培训ѧϰ。
此致!
保证单位:中山市XXX酒店有限公司
(盖章)
负责人签字:XXX
日期:20XX年7月7日
消防整改保证书范本【2】
我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确保场所消防安全,防止发生火灾事故,我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保证: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
三、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坚强火源管理,及时制止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不在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违规留宿人员。
六、不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不使用易燃易爆可燃装修饰品材料。
八、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加强员工消防教育培训,认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九、发生火灾后,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如违反以上承诺,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封市金明汽车站
保证人:XXX
20XX.9.19
消防整改保证书范本【3】
XX市公安局XXX派出所:
顷接20XX年1月23日贵所XX社区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监督整改书,我单位对贵所的宝贵意见和指导精神深表感谢。而后我单位负责人先做了深刻的自我检讨。我单位已按照消防安全监督整改书要求,全面进行了自查,并就消防安全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 好有效。
6、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7、结合单位实际,强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 灾事故发生。
按照“一个窗口受理、部门联合审批”的要求,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实行集中受理,“一站式”审批,电子化监督。
二、工作流程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阶段组织联审联验工作,使用“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专用章”。
(一)土地招拍挂阶段。
市国土资源局确定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后,编制土地出让文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开展招拍挂交易活动,确定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市发改委、环保局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待竞得人交齐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规划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17个工作日)。
规划许可阶段,共有4个环节: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审定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0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4个工作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所有审批工作须在行政审批系统中完成,做到全程留痕,数据共享。
其中,由市规划局单独办理的审定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方案3个环节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督促,及时沟通,确保按期完成。
在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环节,市政务服务中心要组织住建、规划、房管、消防、人防、公用事业、城管执法、气象、地震、经信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用4个工作日集中对以下事项开展审查: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审批;设计图纸规划审核,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结建项目设计审核;供热及节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散装水泥基金征收。以上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成后,由各相关部门首席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表”上签字、加盖单位“2号公章”。在此阶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合审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联合审查表上加盖“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视为以上审查全部通过,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三)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向住建部门招标办提出申请后,由招标办督促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大屏幕和国家指定媒体招标公告,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并经公示后核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办结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及行政审批系统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住建部门通过系统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审核,招标人或机构通过系统对招标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城管执法部门办理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以上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办结。
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需市房产管理中心办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住建、规划、国土、房管、消防、人防、公用事业、城管执法、气象、环保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的验收任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验收;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供热及节能改造验收;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以上事项验收合格后,由各相关部门首席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表”上签字、加盖单位“2号公章”。在此阶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收或在规定时限未完成验收任务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在联合验收表上加盖“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专用章”,视为验收合格,各单位不得再行组织单独验收。
验收合格后,住建等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三、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六统一”办理工作制度,即“统一受理报件、统一组织会审、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费用减免程序、统一承诺办结时间、统一发放证件”。
(一)统一受理报件。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报件受理窗口进行项目登记,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审批手册》,由受理窗口及时登录审批平台,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联办件办理的有关要求,按环节程序将项目信息发送相关窗口,各窗口据此办理审批业务。
(二)统一组织会审。为有效解决分头办理时间过长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建设项目土地招拍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视情组织相关窗口单位和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同步审查、会签。各窗口单位及未设窗口的单位必须派出首席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员参加联席会议,以确保联席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三)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物价、财政、法制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将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布,并录入行政审批系统,由系统统一打印收费单据。市直各部门、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此标准统一执行,不得随意增减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统一费用减免程序。对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采用“对号入座”的办法,由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的减免标准直接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具体程序是: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提出减免申请,窗口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执收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减免的,提出减免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研究的意见,通知有关窗口单位按程序办理。
(五)统一承诺办结时间。坚持规范运作、特事特办的原则,每个窗口单位办理专项审批、审核手续的完成时限,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各审批单位认可后作出承诺,并对外公示,确保按时完成。
(六)统一发放证件。各窗口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开展审批业务,各种审批证件必须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打印,不得实行网外办理、网外打证、体外循环。各窗口工作完成后形成的审批证件、批复文件一律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审批证件、批复文件一并发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各审批阶段所规定的时限,建设项目从规划许可到验收,总审批时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凡超过规定时限的,一律视为超时默认。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联审联验、联合踏勘工作,缺席的,一律视为缺席默认。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在相关文件上按时加盖“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或“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专用章”,事项办理进入下一环节。相应责任由超时或缺席部门承担。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发展社会消防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消防安全资源,向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社会弱势群体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消防安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管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2)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纯靠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势必导致失控漏管;仅仅靠运动式的排查、整治,只能带来社会暂时“平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社会火灾防控模式,适应新形势发展。
(3)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的需要。消防社会化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逐渐演变成社会个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行为准则的过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理念、方式和方法,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加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活力,才能适应消防社会化的需求。
2.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2.1 政府主导机制滞后
一些地方政府注重发展经济,忽视消防基础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投入,农村、城乡结合部、乡镇一级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未审先建、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年9月第33卷第9期未改即用等违章建筑、员工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群租房屋、通天房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形成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亡人火灾多发高发。地方政府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大多情况下属于“被动干预”,往往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后才引起重视。
2.2 消防监督管理体制不适应
(1)公安外部消防监管职能交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安监、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工作职能交叉较多。
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建筑外墙保温、外墙广告、居住出租房屋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重叠、重复执法,不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管理系统性不强。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配合不多。
(2)公安内部监管体制不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灭火救援职责,职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决定了其难以完全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地方政府规定及警察管理制度。消防部门属于武警部队性质,执行现役军官法和兵役法规定,服役时间短,流动频繁,难以保留人才;部队管理与社会行政管理结合的角色,难以适应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公安机关的下属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却又属于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作为政府的二级部门,难以调动其他消防监管和应急救援资源和力量。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事矛盾突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灭火救援任务艰巨。就浙江省温州市来说,全市火灾隐患总量多、覆盖广,监督任务重,现有的防火警力与承担的执法任务极不相匹配。目前温州消防执法人员73人,人均管辖约1945家企业、5890家出租房、5186家个体工商户,管辖范围内违章建筑有3X107m2,2013年承担辖区5000余起火灾事故调查任务。此外,沿海地区及内地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消防执法人员还承担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这些地区消防中队受编制限制,人员数量较少,面对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大队一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基本都纳入执勤备战力量编成,随第二、三车辆出动。
2.3 社会单位自我管理无序
许多单位和业主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盲目发展生产,忽视消防安全管理。浙江省温州、台州等一些乡镇和城郊结合部的企业普遍存在违章搭建问题,占用消防车通道,导致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消防安全。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3月13日,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部署开展的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台州市组织安监、建设、工商等24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拆除违章彩钢板建筑58355m2,拆除门窗障碍物6513m2。2014年1月15日至5月8日,浙江省台州温岭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并拆除存在隐患的违法建筑的企业9160家,建筑面积超过3.5X,存在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7373户,建筑面积达559800m2。
2.4 火灾源头管控机制不合理
2.4.1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难以保证
(1)消防备案抽查制弊端凸显。备案抽查制导致大量中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工程等区域消防安全基本上处在失控漏管状态。受政策扶持、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家庭作坊、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乡镇中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市场准入门槛低、成本低,火灾荷载多、隐患量大,既无法通过市场自我调解管理,又缺少法律监管强制手段予以全面治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难以保障,火灾隐患十分突出。
(2)技术审查存在局限性。现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行政审批制度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到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结合。技术审查专业性强,涉及消防技术标准繁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警力不足、整体专业性力量不强,难以适应职责要求,施工现场检查难以保证。
2.4.2 火源管理存在盲区死角
对于浙江省2013年火灾事故分析,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和电器故障等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占全年火灾事故总数的34.8%。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单位或者场所必须配备电工,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必须定期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配备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等必要的电气防火措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缺少电气技术和防火技术的专业知识;在执法过程中,火源整治要求相对单一,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
2.4.3 消防产品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消防产品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质监、工商(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监管职能的规定虽然变得清晰,但协同执法机制欠缺,尤其质监、工商对公安部的行业标准GA《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定》效力不予承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消防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后无法移交,最终让使用领域违法消防产品再次进入流通领域和其他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保证、强制报废制度缺少法律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质量、完好率不高。
钢结构建筑防火涂料施工技术标准、对施工人员在操作上的技术要求及施工质量保证年限均属法律空白,防火涂料“一涂定终身”的制度设计存在先天性缺陷。
2.5 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有较高要求。各级政府及文化、建设、经信委、新闻出版、民政、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大多缺少消防专门培训,只能检查发现一些基本的、较小的隐患,管理针对性不强。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施工图审查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一直以来没有消防资质、资格许可管理制度,成立、运行、管理缺乏法律具体规定,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受利益驱使还出现提供虚假、失实证明性文件的现象。尽管公安部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条件予以明确,但市场基础培育、人员素质培养还处在起步阶段。
(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途径较少、工资待遇较低等现实条件,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单位自我火灾防控能力普遍不高。
2.6 管理责任机制不完善
(1)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宄机制没有统一完善的标准。火灾事故监管责任追宄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尺度,消防管理职责没有边界,消防安全监管人员基本上是承担无限监管责任。实践证明,责任追宄机制不合理直接导致工作推倭、责任扯皮、人人自危,严重影响消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单位主体责任机制不能体现“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一是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之比较低。经济的发展促使超高层、大跨度、大空间、深地下等综合体建筑层出不穷,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后收入可观,《消防法》规定的处罚额度最高只有三十万元,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单位火灾事故责任不清。根据《消防法》法律责任有关规定,一个单位如果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即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发生火灾事故未构成刑事责任的,仅仅设定了警告或者处分,与责权一致和公平正义原则要求不一致,与“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原则初衷相违背,难以实现法律的震慑、教育及警示作用。
3.对策探析
3.1 改革消防安全职责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通过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导职责。可以,September2014,Vol33,No.9参照国外消防救援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整合各部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职责,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开展防火、灭火救援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理清消防监管职责。通过立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出台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消防工作职责,实施项目化管理,作为火灾事故追责的依据和尺度。火灾事故监管责任的倒查和追责应充分考量社会面火灾防控的客观情况、监管主体能力的局限性及监管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消防监管责任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制度设计的公平正义价值,应符合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导向,不应适用无限责任。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只要诚实无恶意,不应负个人责任,即使存在责任也应当是单位责任。如,2005年美国NFPA防火规范技术委员会起草、标准委员会并实施的《通用防火规范》第1.9条规定,只要执行规范的人员“在履职的过程中诚实无恶意,不应对因履行职责或者由于履行职责的原因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行为疏失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个人责任”;“在执行本规范相关法律、法令时出现的上述行为或疏忽而提出的诉讼,应由其所在机关进行辩护直到诉讼最终结束,产生的任何判决结果由其所在机关承担”。
(3)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单位主体自我管理职责的落实是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消防社会化的落脚点,是落实“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规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职责才能履行到位。因此,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规定及一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在立法时考虑根据违法成本实施倍数罚款,不设罚款上限;对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或者火灾损失扩大的,可考虑对单位及消防安全监管机构责任人员设定罚款或拘留处罚,以强化法律的震慑作用。
3.2 改革火灾源头管控机制,减少亡人火灾发生
3.2.1 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长效机制
(1)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将容易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生产、经营、储存、住宿合用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实施重点源头管控,以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依法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把关过的建设工程,可以改行政许可为备案抽查制,压缩行政许可权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规范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批主体。立法授予乡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具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储存、住宿合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权及对应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以解决基层监管力量有责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年9月第33卷第9期无权、消防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人少事多的问题。
(3)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批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对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作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依据,消防机构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合法性及技术抽查结果负责。如果立法授予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许可权,则可以规定,消防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合格意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可以作为消防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
(4)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消防设施检测、评估等单位的火灾事故责任。通过立法,细化《消防法》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规定,明确检测主体、时间、程序和责任,确保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不良状况得到及时发现和改正。同时规定,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检测、维护保养、评估等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法律责任,促进设计和施工质量提升。
3.2.2 规范火源管理
对火源的管理,必须深入研宄火灾发生的规律,针对致灾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在电气火灾源头管理上,对使用一定年限一定规模的建筑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电工实施常态化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并配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等设备。在生活用火方面,应当禁止在城市的建成区放飞孔明灯、在民用建筑疏散通道上停放电瓶车充电,对违者可以设定一定的法律惩戒措施,以减少此类火灾事故发生。
3.3 完善管理模式和手段,提高火灾防控效能
(1)健全“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在各综治委网格化管理基础上,建立以安监、消防、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为核心的基层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隐患排查、抄告、整治、监管、督查、培训等工作制度,完善网格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在乡镇一级构建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同时,多措施、多途径为网格员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门培训。
(2)推广应用便捷高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手段。物联网技术、安全出口逃生报警门锁、火灾远程监控、自动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等技防设施,并无法律强制要求配置。可以通过立法将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通过建章立制,采取降低火灾事故强制保险费率、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给予更加优惠的消防安全公共服务质量等途径,鼓励、引导单位推广应用。
(3)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及委托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评估,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以及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火灾事故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对单位信誉评级、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税奖补等的参考依据。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乘坐轮船飞机出行、出国出境、参与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一定期限的限制。
(4)完善单位片组管理模式。单位片组管理模式是指相同行业、距离较近的单位组成消防安全片组,定期组织片组消防活动,相互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交流管理经验,实现片组自律、自我管理的一种消防安全管理方式。
建议片组管理由行业、单位配备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通过单位片组外部监督、内部自我管理、事故责任强化,实现单位自我管理。同时,对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单位和场所,将其加入片组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管理能力水平作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备条件。
3.4 突出专业化教育培训机制,强化管理能力建设
(1)建立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机制。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组成人员、保安人员、消防安全教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等,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力量,必须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通过继续教育制度保持其能力水平。
二、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加强企业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进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2015年,亿元GDP死亡率比年下降20%,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比年下降1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比年下降10%,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均在省下达的范围内。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要宣传教育在先。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同步部署,共同推进。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要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转变观念,深入基层,积极为企业破解难题,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宣传教育服务之中。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
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3.广泛开展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经常报道典型案例,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
4.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5.不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扩(改)建或边建设边生产的,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设计方案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非煤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6.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从业人员在3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应设立分管安全生产的专职领导、专(兼)职安全员。
7.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之一,实行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岗位日查、班组日查、车间(工段、站所等)周查、作业区域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化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实行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闭环式管理。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8.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工矿商贸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监理等相关负责人在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现场考勤制度。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带班领导要纳入安全培训范围,保证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推进各类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包括小采石场)和五等尾矿库须在2011年6月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四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要在年12月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及以上。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10.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达到安全防护标准,实施现场检测监控,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
(三)健全技术保障体系
11.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设备、工艺装置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与主业相关的专科以上学历。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经理人要逐步达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撑。
1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五等以上在用尾矿库要在年底前全面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在年底前实行自动控制,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对逾期未安装使用、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营运。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13.强化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14.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县(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先进的县(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15.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旅游、教育、经信、公安、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商务、卫生、国土、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6.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实施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并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17.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市政府对跨县(区)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1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将未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未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围,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严格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井工开采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城区地面挖掘实行安全确认制度。
19.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和验收的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消防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消防抽查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0.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黄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每半年向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1.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设立乡镇安全监管专门机构,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逐步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22.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建设应急救援体系
2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设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设风景区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2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及时主动了解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在企业内部风险分析报告或预警信息,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将风险分析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25.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完善预案。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遇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对应急处置得力、及时避险的有功人员,企业应予以奖励;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26.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章制度,实施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27.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县(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安全生产政策
28.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贴息和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安全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
29.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0.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3年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安全监管和市保险监管部门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建立规范、完备和理赔高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类产品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31.建立保险产品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应从收缴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费用于事故预防,专项专户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安全生产奖励支出。
32.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3.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4.加快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对在搜救行动中避免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避免或者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在特别恶劣气象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予以奖励和补偿。
35.加快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体系,拓宽培训教育渠道,建立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制度。加快培养重点行业(领域)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制定实施安全监管人员定期专业技能培训计划。以企业、社会以及政府资助为筹资方式,建设集安全生产科研、教育和培训为一体的省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
(八)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强化思想政治建设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
(二)强化干部职工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
(三)讲政治,听指挥,主动融入县委县政府“战疫”各阶
段工作部署;筹资出力,完成所包村“三域一居”和脱贫攻坚联乡包村年度工作任务;协助省地震局工作组,完成地震灾害风险调研工作;配合州政府工作组,完成县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工作。
三、地震监测预报及震情跟踪工作
(一)加强震情值班制度,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加强震情值班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加强重要宏观异常前兆观测点的保护工作,定时与地震台及周边县地震系,做好地震信息交流,积极捕捉宏微观信息。及时上报震情信息,认真填写周、月、季、半年、年度地震分析预报表。
(二)加强震情跟踪工作。一是调整宏观异常观测点;二是加强震情值班制度,与地震台保持业务联系,利用他们的监测手段来加强震情监视和震情跟踪工作;三是加强对防震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平台的运用和管理,依靠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资源共享;四是保护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切实做好我县境内强震台、地震烈度仪、多分量(AETA)实验站监测系统的运维管理。
四、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一)积极推进“三网一员”建设工作。为建立健全地震宏观监测、灾情速报和科普宣传网,完善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配置,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网络,充分发挥“三网一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事业,为我县地震预测预警提供及时可靠的前兆信息。
(二)以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周专题科普宣传为契机,做实防震减灾科普宣传。5月9日,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防震减灾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在城关小学组织开展以“提升基层应急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为主题的地震应急避险、消防救援、洪灾避险疏散多科目应急演练;5月12日,与县应急管理局等多部门在县城十字路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本年度向各乡镇及学校发放《地震知识100问》、《民居抗震设防知识读本》、《防震减灾宣传挂历》共计1127本(份、套)。
(三)狠抓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及农居抗震设防指导工作。加强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落实抗震设防工作落实情况,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监控管理力度,全面了解全县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加强抗震设防审批工作,全年共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备案审查3件。
(四)做实防震减灾基础项目建设协调工作。一是做好1:1万城市活断层普查、勘查建设协调工作;二是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基本台和一般台建设协调工作;三是局内部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完成挂网招标。
五、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防灾减灾工作重要论述和工作部署,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提升综合防灾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地震安全保障,重点要做实以下工作。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州防震减灾局长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保证目标任务。
(二)积极稳妥推进防震减灾“十四五”规划实施;
(三)做实做细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a)-0154-01
1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城市化进程让我国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加严峻。建筑施工现场的火灾安全隐患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当前,我国不少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着消防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建筑施工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场所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些消防安全上的盲点,施工现场临近休息室、仓库等地方,地方狭小,如果出现了火灾就难以疏散事故现场的人员。一些施工人员在建筑工地临时搭建帐篷,更加增添了火灾隐患。缺少消防安全设施是很多建筑施工场所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施工现场存在着很多易燃易爆的物品,极大的威胁着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2 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没有科学的消防知识
不少建筑施工现场都雇的是农民工,他们缺乏专业的技能,更没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意识。一些农民工经常在工地上生火做饭,让火灾隐患更加突出了。另外,因为建筑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没有稳定的工作场所,人员流动频繁,一般建筑单位都不想对他们进行太多的培训。
1.3 建筑施工场所没有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一些施工单位受工期影响不断赶工程进度,而忽视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例如电气电线线路违规接拉,用火违章,没有及时开展防火防灾监督工作。还有一些单位没有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火防灾措施。明火的使用很容易导致火灾发生,就像2009年央视文化中心(在建)大火一样,施工单位因为违法燃放烟火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并且,部分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很不完善,一些被雇佣的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上岗证,比如电气焊工种,对于危险已经易燃易爆的物品的管理存在漏洞。这些问题都是为消防事故埋下了大量的隐患。还有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就是工程施工不按照设计标准执行,少部分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擅自更改设计图纸,有的甚至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就开始动工,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也没有设计科学的火灾逃生通道。
2 如何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 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应该从消防部门做起,应该把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的负责人召集起来,集中布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好施工中各个环节的防火防灾措施。与此同时,加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消防技术水平。对于建筑单位来说,要和施工单位达成消防管理协议,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细化到工程项目上。不管是总承包单位,还是个别项目承包单位,都应该对负责的工程或者项目的消防管理有直接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做到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施工安全。
2.2 做好防火监督工作,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一般来说,消防通道、灭火器材、消防水源、施工现场的用火情况、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存放、防火措施等等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几个重要方面。相关负责人应该随时监督检查现场的消防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用火情况,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另外,在施工现场的每个防火角落都必须有消防栓以及灭火器材,要正确的布置灭火设施,同时注明警示字样。施工现场应该安装消防水管,以防发生火灾时不能提供足够的水源。要在建筑工地的楼梯火灾出入口的醒目地方设立防火标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火灾时给消防人员以及逃生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2.3 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合格的消防安全技术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在动工之前要落实消防安全协议,强化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并认真将管理制度落实到施工队伍中,比如不能私拉乱接电线、电器实施设备科学安装。当地消防部门应该认真监督审核施工单位的消防备案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建委应该联合执法检查施工单位真实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施工,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直到符合相关消防规定才能施工。当前,由于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变得更加复杂,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火灾施工,因此在施工设计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周全整个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措施,科学分析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施工人员的现场操作流程要有明确的、符合规定的要求,让他们做到安全施工,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问题的处理能力,从而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问题总是存在着,多数施工人员没有科学是消防意识,不懂得怎样处理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施工人员对于发生的火灾不能有效处理,不但会造成财产损失,更会造成人员伤亡的悲剧。所以,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监督好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尽量不必要的火灾事故发生,做到安全施工。
参考文献
[1] 马玮玮.浅谈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8).
中图分类号: 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防工程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人防工程作为国家国防建设的重要项目,需要得到国人的重视,我们要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同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质监工作。
二、人防工程定义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三、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异同点分析
1、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相同点
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最主要的相同点就是它们都是埋在地下的工程,在平时使用功能上都可以用做商场、停车场、医院、娱乐场所、甚至是生产车间,它们都有相应的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设施。因此,从一个工程的外表和用途上是很难区分该地下工程是否为人防地下室。
2、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不同点
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的防护特点上。人防地下室由于在战时具有防备空袭和核武器、生化武器袭击的作用。困此,在工程的设计、工程的建筑和设备设施以及工程的施工上与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的区别:
第一、在工程的设计不同。普通地下室只需要按照该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和荷载进行设计就可以了,它可以全埋或半埋于地下。而防空地下室除了考虑平时使用外,还必须按照战时标准进行设计,因此,人防地下室只能是全部埋于地下。由于战时工程所承受的荷载较大,人防地下室的顶板厚度、墙体厚度、埋深等都有不同要求,顶板、外墙、底板、柱子和梁都要比普通地下室的尺寸大。有进为了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需要,还需要进行临战前转换设计,例如战时封堵墙、洞口、临战加柱等。此外,对重要的人防工程,还必须在顶板上设置水平遮弹层以抵挡炸弹的袭击。
第二,在工程的建筑和设备设施上不同。人防地下室在建筑上为了满足人员在战时能安全出入工程,具有专门的防毒通道、洗消间、防护门和密闭门:在通风上考考虑到防止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设置除尘滤毒室,安装滤毒器、通风设施和防爆破活门;在电气照明上配备的应急系统,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发电站;在给排水上设置了战时洗消、生活用的给排水系统等等,这些都是普通地下室所没有的。
第三,在工程施工上不同。现阶段绝大部分人防工程都是钢筋混凝土工程,人防地下室施工有专门的技术要求,特别是人防许多专用设备,如防护门、密闭门、通风管道等均需要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预先埋设好。另外钢筋的加工、连接等和普通地下室有很多不同点。因此,人防地下室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人防专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防工程施工中的要点和难点
1、墙板
人防门洞四角必须加强,加强筋规格见施工图纸(加强筋不应小于B16,L=1 m),斜45℃双面加强(墙厚400以下的,每个门洞应至少有8根加强筋;墙厚400及以上的,每个门洞应至少有12根加强筋)。
普通人防门下有门槛,门槛与地坪面高差见施工图纸(不应小于150 mm)。活置式人防门下无门槛。防爆波活门下有踏步,上有挑梁,踏步与挑梁均在竖井侧,门槛、踏步、挑梁均应通长设置,水平筋锚入两侧墙体内。人防门框必须在浇筑底板前预埋到位。
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门框墙、临空墙、人防外墙的模板固定用对拉螺杆不允许使用PVC套管或竹套管。人防门洞四周必须形成暗柱、暗梁,暗柱、暗梁箍筋最小应采用B12,并不得采用圆钢。
防空地下室的外墙、临空墙与顶板、底板交接处均承受较大的弯矩,按《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5,2007年合订本)中关于板筋和墙筋的连接构造要求施工;防空地下室墙体为水平向受力,水平向的钢筋也须满足锚固长度要求。
被穿墙管割断的墙板钢筋应点焊在该穿墙管件上,且穿墙管两侧四周需要加强。墙板必须加拉结筋(S钩,≥φ6,@≤500梅花形布置)。
2、通风
通风预埋管以(δ≥3)钢板卷制,中间双面满焊密闭肋(δ≥5,b≥50),不得用现成的钢管截断代替。各类管件在墙板浇筑前一律预埋到位。
测压管以DN15镀锌钢管煨制、焊接,不得丝接。埋入砼墙,在砼中管段任意部位焊接密闭肋(δ≥5,b=50),风井侧标高:人防顶板下500mm,出墙100mm,丝接堵头;机房侧标高:机房地面上2000mm,出墙100mm,丝接DN15闸阀。
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2-3mm的钢板焊接。风管外表:送风管刷两道银粉漆,排风、排烟管刷两道黑色调和漆。
平时使用时(设备安装到位后),应采用橡皮垫片将滤毒箱在两端接口处封闭,并在滤毒箱上标识“现已封堵”字样。排烟风机两端软接头材料:耐燃温度≥208℃;耐燃时间≥0.5h。
3、管道
防爆地漏的管道材料为镀锌钢管(或焊接钢管),连接方式:丝接(需加填料)或焊接。管道伸进集水坑,焊接钢制弯头必须接管至距坑底200mm。
进出人防的管道,在人防侧安装P≥1.0Mpa防护阀门或焊接法兰阀。法兰阀与该管道连接为焊接,不得丝接或用丝扣管件。
每一个人防单元的给水进入人防,在人防侧应安装防护阀门或焊接法兰阀短管二次镀锌。
与人防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人防主体(底板、墙板、顶板)浇筑后不得再随意打洞。消防管道外表需涂刷两道红色调和漆,其中消火栓管道则需按每2米间距涂刷黄色环。临空墙、门框墙、人防外墙两侧的消火栓箱等不能在墙上留孔暗装,只能明装。
五、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对策
1、强化质量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质量监督,是保障人防结建工程建设质量的基本手段,而要强化质量监督就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政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为我省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何在强化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督中加大执法力度。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质量监督的执法氛围。
2、规范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管行为
规范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管行为,首先要认识到位。要改变过去那种对人防结建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责任感,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建立人防结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次,要规范质监行为。发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中的微观管理作用。从质监申报到竣工验收备案,质监过程要规范化、操作要程序化;第三,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
3、抓好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的战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等工程建设文件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防护工程平战转换方案等)齐全,并按有关要求完成分类立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检查后,各自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人防防护设备生产产家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保书和备案合同。
六、结束语
我国的国防安全离不开人防工程的建设,所以,在今后人防工程施工中,我们要重视对人防工程施工的质监管理,不断提高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从而保障我国国防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