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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8 09: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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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篇(1)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我国目前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下列方法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一、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缺陷

目前,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较普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对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却与这一原则相背离,下面笔者通过具体的案例予以佐证。

(一)案例阐述。

1.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全年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程度,笔者引入一个概念――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全年工资薪金总额- 3 500×12)。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的大小表明了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总额扣除全年基本生活费标准42 000元(3 500元×12月)后个人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程度。

2.案例设计思路。(1)现行计税方法下,比较不同年工资薪金总额下缴纳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2)现行计税方法下,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而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金额不同时,比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下文通过比较来说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3.案例假设。(1)各月工资薪金相等。(2)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免税情形。

4.具体案例。

案例一:假定中国公民张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5 4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55 200元;中国公民王先生年薪为14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8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44 000元。分别计算张先生与王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55 200×20%-555=10 48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0 485+85×12=11 50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1 505/(120 000-3 500×12)=14.8%

(2)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44 000×10%-105=4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4 295+345×12=8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435/(140 000-3 500×12)=8.6%

案例二:假定中国公民李先生年薪为44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1 5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26 000元;中国公民赵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8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24 000元。分别计算李先生与赵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6 000-2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2 29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2 295/(44 000-3 500×12)=115%

(2)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4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2 295+345×12=6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 435/(120 000-3 500×12)=8%

案例三:假定中国公民陈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4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72 000元;中国公民刘先生年薪同样也是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 7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36 000元。分别计算陈先生与刘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陈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2 000×20%-555=13 84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3 845+15×12=14 02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4 025/(120 000-3 500×12)=18%

(2)刘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6 000×10%-105=3 4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3 495+245×12=6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 435/(120 000-3 500×12)=8%

(二)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存在的缺陷。

1.与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原则存在背离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人已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不公平的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因此,我国工资、薪金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超额累进税率下,可以实现量能负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而我国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却不能体现上述原则,甚至与上述原则相背离。在案例一中,如果按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原则,张先生与王先生的税负情况应是年薪总额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低于年薪总额为14万元的王先生。但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张先生与王先生的税负情况却正好相反:张先生年收入总额12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1 50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4.8%;而王先生年收入总额14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 43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8.6%。可以看出,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年薪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远大于年薪为14万元的王先生。与上述情形类似,较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于较高收入者的情形,还能举出许多来。可见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会背离个人所得税法量能负税的立法原则。

2.低收入群体税负过重。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公式,有可能使低收入群体在纳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1),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2),虽然考虑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当月的月工资薪金,但没有考虑全年其他月份的工资薪金,显然不太合理。在案例二中,可以看出年薪为4.4万元的低收入者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达115%,远高于年薪为12万元的王先生,其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仅为8%。

图1列示了在年薪总额为44 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每月的工资薪金从左到右分别为1 500元、1 800元、 2 000元、2 500元、3 000元、3 500元、3 600元与3 650元等八种方案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从图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对于低收入群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时,月工资薪金水平越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越重。如果纳税人的月收入水平低于3 500元,会使这部分低收入群体背负沉重的税收负担。

3.加大了避税操纵空间。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中,由于没有考虑(如公式1)或极少考虑(如公式2)月收入情况,为避税操纵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比如,单位可以通过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额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从案例三可以看出,年薪总额同为12万元的陈先生和刘先生,由于每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金额不同,使得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不同。陈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4 02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8%;相比之下,同样年薪的刘先生税负要低的多,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6 43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仅为8%。因此,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加大了避税操纵空间,尤其是一些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操纵行为会更为频繁。

4.弱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图2列示了在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2万元不变的情况下,每月的工资薪金从左到右分别为4 000元、 5 000元、5 400元、6 000元、7 000元、8 000元、9 000元、9 500元和10 000元等九种方案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可见,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时,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率会随着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金额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可以采取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方法,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这样就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5.不符合配比原则。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1),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而公式(2)只考虑了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显然不太合理,不符合配比原则。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对全年工作业绩的绩效考核,性质上属于全年的报酬,用全年的报酬去减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显然不具有可比性,不符合配比原则。

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一)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鉴于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不能很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量能负税原则的缺陷,笔者建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于发放时平均于各月作为基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之后与月平均工资之和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月平均工资-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平均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说明: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月平均工资-3 500<3 500时,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零。本年累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减以后各期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年底如果还有未抵减的数额时,可以在当年退还,也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减以后年度各月产生的应纳税额。

用此方法计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实质就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平均于各月来纳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实质上就是对全年工作的报酬,将其平均于各月,也无可厚非。

(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具体运用。笔者将上述计算方法应用于前述各案例:

案例一:

1.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1)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扣除数为:55 200/12+5 400-3 500=6 5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20%与555元。

(2)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55 200/12+5 400-3 500)×20%-555-85]×12=7 92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 920+8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2.同理可以计算出王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4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8 8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 800+345×12=12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2 940/(140 000-3 500×12)=13.2%

案例二:

1.李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6 000/12+1 500-3 500)×3%-0]×12=6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0/ (44 000-3 500×12)=3%

2.赵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4 8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 800+34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案例三:

1.陈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2 000/12+4 000-3 500)×20%-555-15]×12=8 76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 760+1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负税率=8 940/ (120 000-3 500×12)=11.5%

2.刘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6 000/12+7 000-3 500)×20%-555-245]×12=6 0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 000+24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三)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优点。

1.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采用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在案例一中,张先生年收入总额12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1.5%;王先生年收入总额14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 12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3.2%。可以看出,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年收入总额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低于年收入总额为14万元的王先生,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量能负税的立法原则。

2.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案例二中,年收入总额为4.4万元的李先生采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 29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达115%;而采用改进的计税方法下,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3%。可见,采用改进的计税方法大大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原则。

3.消除了避税操纵空间。从案例三可以看出,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避税操纵空间很大;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只要纳税人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则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相同,不存在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金额的不同而不同的情况,案例三中,年收入总额相等的陈先生和赵先生,尽管他们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不同,但因为他们的年收入总额相同,则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相同,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都是8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都是11.5%。可见,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可以消除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可能产生的人为避税空间。

4.强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由于考虑了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情况,使得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额来达到人为调节全年税负水平的目的,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真正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强化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5.符合配比原则。全年一次性资金的计算公式中,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均于各月去减“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考虑了纳税人各月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符合配比原则。

三、结论

笔者提出的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无论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分配,只要其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则一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相同,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也相同,这样便消除了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可能产生的人为避税空间,同时也消除了年收入总额相同税负却不同的不公平现象;而且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克服了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可能产生的低收入者税负重,高收入者税负轻的缺陷,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符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

篇(2)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820.24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世界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30%,与之相比相差甚远,加之当前税收流失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收入和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因此,我们应该加以重视,认真分析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探究治理方法,使个人所得税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用和经济效应。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

(一)分类征收模式的弊端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即将纳税人的所得按照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用税率加以征收。这种模式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计算方法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影响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同时加大征管成本;此外,这种模式制度上的漏洞使纳税人采取不用手段来避税,现今社会,很多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转移收入类型等方法减少应税所得或者降低税率来实现避税,这就直接削减税基,缩小了税源,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流失。

分类征收模式不能完全并真实的体现出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也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价格以及纳税人自然状况等因素,可能会使不同的纳税人产生不同程度的超额负担,这就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分类征收模式有必要向综合征收模式转化。

(二)税率和税基设计不合理

我国推行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与美国相比我国边际税率明显偏高。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起征点,很多人士都认为这对工薪阶层有利,但是,华生教授指出提高起征点扩大了贫富差距,最彻底有效地方法应该是简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阶层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保持45%最高边际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适当上调高收入端的区间税率,即低端有返还,中低端有减税,高端税收负担不变的架构。

(三)税收征管水平低,税收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和惩罚力度不够

税收征管实质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即税收征纳双方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征纳活动,依法刑事纳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可以看出,法律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切实保障。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尚不够严密,税收征管科技含量不高,对收入监管薄弱,不能及时与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政策配套跟进,导致纳税人偷逃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个人所得税流失。

(四)纳税评估定位模糊有误

发达国家(地区)以税收遵从理论为支撑,一般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界限明确,职责清晰,而我国将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于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是一种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混淆,纳税评估在实际推行中也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并没有有效地监管税源,这就容易导致纳税人偷税、避税。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角度

我国是世界上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广和宽泛的国家,税收优惠的方式多、内容丰富、范围广,很多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将收入转入到税收优惠的空间,争取减少纳税甚至偷税避税,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由分类征收模式转为混合征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就我国目前来看,金融市场不发达,收入来源多种多样,完全摒弃分类所得税制推行综合所得税制是不合国情的,因此,应该对各种收入进行分类整合,将个人所得中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进行综合征收,其他所得分类管理。

(二)合理制定税率,简化税级

莫里斯和维克里提出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最优税制理论,并与1996年被授予诺贝尔奖经济学奖,最优税制理论要求减少税率这也是发达国家边际税率低的理论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仍需继续降低税率级次,同时压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调节贫富差距,稳定税收收入。

(三)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强化代扣代缴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执法细则,加强税务稽查,特别是对纳税信用不良、偷税金额庞大等纳税人,应予以惩罚,对于诚信纳税、主动纳税、对税收收入做出巨大贡献的纳税人应予以表扬,奖惩有度。

(四)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系统研发

现代个人所得税制要求有完善的征管条件和配套设施,例如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为了打击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要求完善金融市场,发展非现金等转账方式,建立普及范围较广的信息系统,研发更科学的计算机系统来强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组成部分,是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经济手段,分析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及找到治理对策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任重道远,需要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为思想基础,同时汲取国际经验,研发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网络软件,与时俱进,在全民的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一定会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篇(3)

一、工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两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

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2月、3月两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元)

其实,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转化福利法

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2)为职工提供周转房,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

[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经筹划后,公司支出不变,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1-20%)×20%=3200元,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份共节税6875-5425=1450元,可见,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其宗旨是:(1)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人所得税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如,“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年终奖的发放比例调整避税策略

[案例4]:小李年薪为18万元。

(1)若小李月工资1.5万元,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15000-2000)×20%-375]×12=26700元;

(2)若小李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12万元,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12+(120000×20%-375)=27525元;

(3)若小李月工资10000元,年终奖60000元,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60000×15%

-125)=23575元。

从案例4的三种计算方法对比可知:方法(3)比方法(1)节税3125元;比方法(2)节税3950元。

(五)年终奖的发放时间调整避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用税率和扣除额。但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

[案例5]:小黄月薪是1800元,2009年12月年终奖20000元。

(1)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800)]×10%-25=1955元;

(2)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每月发放1666.67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666.67+1800-2000)×10%25]×12=1460元。

如上两种方法对比,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1955-1460=495元。

[案例6]:沿用案例5,若小黄月工资9000元,年终奖24000元;

(1)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0)×20%-3751]×12+(24000×10%-25)=14675;

(2)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每月发放2000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0-2000)×20%375]×12=17100元;

两种方法对比,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多缴税17100-14675=2425元。

在案例5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然而在案例6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缴税。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年终奖发放时间的避税策略:(1)当月工资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尽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每月发放;(2)当月工资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这时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要达到合理避税,必须考虑到很多因素。一般来说,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年底双薪)的比例应该调整到两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接近时的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4)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管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由于《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层次高,修订程序复杂,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收入分配,几乎每年都是“两会”代表关注的热点话题。但冷静分析,每年“两会”代表关注的重点是工资、薪金所得,热议的只是减除标准提高而已,对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征管完善、企业责任方面提案不多,商议不够。笔者拟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的企业责任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概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其特点是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办法。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是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如个人交纳的“五金一险”、再统一减除3 500元后计算出纳税所得,按纳税所得额大小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纳税所得不超1 500元部分适用3%最低税率,月纳税所得超80 000元部分适用45%的最高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5 000元部分适用5%的最低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10万元部分适用35%的最高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已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对稿酬所得,只征收70%的税额,对一次劳务性报酬2万元以内按20%征收,超过2万元至5万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万元部分为40%。

为鼓励科学发明、支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照顾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所得项目,制定了免税、减税的优惠规定。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没有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以及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及税务机关征收手段的限制,自行申报纳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支付单位源泉扣缴仍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办法。

二、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中的责任分析

(一)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1.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企业作为经济单位的主体,更应该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主体。企业在对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额时不论何种方式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时,也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企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企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法人代表、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有偷税或者抗税行为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处以罚款(罚金)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税法也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扣缴的税款,付给企业2%的手续费,由企业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二)企业在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责任

法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是不可分割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规定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离不开权力的保障。法律规定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说,虽然纳税人是最终义务人,但对法律选择企业代表税务机关行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权不能更改,何况作为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对比,后者明显处于弱势。这就要求企业,特别是企业财会人员在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时,也要让纳税人缴纳明白税,尽量少缴税,不缴“冤枉税”,主动替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纳税人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企业在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应承担的责任有:

1.企业财会人员持续学习新税务知识的责任。这项责任是要求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至少要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所赋的权利相匹配。个人所得税有11类,几乎每一类个人所得企业都有代扣税义务,对某一企业来说,也许只有一项或几项需要扣税,并且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但从财会人员业务能力上讲应该样样精通,至少不应让纳税人缴纳“冤枉税”。

2.帮助纳税人合理避税的责任。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应是个人承担的一个税种,合理避税应该纳入个人纳税筹划的范畴,其实不然。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的税种,纳税义务人没有避税的空间和手段,同时个人所得税相对比较复杂,一般员工也没有能力筹划。相反企业及财会人员在这方面占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许多避税办法企业操作起来自然合理合法。如个人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标准本身就来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再如一些小微企业在多分红还是多发工资上可以进行选择,提供公车使用还是定额发放车补都很有研究,住房公积金足额缴纳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企业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帮助员工合理避税,是企业关爱职工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应尽的责任。目前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很多,相关学者建议文章也不少,企业只要合理使用,确能达到依法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责任。虽然个人所得税制定权、解释权不在企业,但企业仍有具体的宣传解释责任。如平时多发工资、少发年终奖,合理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企业给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和商业健康保险,这些涉及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方案不仅受企业薪酬计划的约束,同时或多或少也涉及到职工所得税缴纳问题。如果企业有心替职工少缴税考虑,必须在职工对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处理方面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

4.公平或减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呼吁责任。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说,企业是代表税务机关在行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权,这就表明企业有义务转达基层职工的呼声和建议,从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看,企业更能理解也更能反映职工在公平或减税方面的诉求。当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比一般在岗职工工资高达一倍以上,工资收入不用缴纳一分钱个人所得税,个别“走穴”演职人员一首歌要价数十万元,合同约定必须为税后收入,个税由承办单位负担。而一些所谓“白领”人员,加班加点成家常便饭,但这部分通过加班加点完成超量工作获得的收入无任何税收优惠,一些“蓝领”职工,平时工资只发生活费,有的甚至“五险一金”都不愿足额缴,但年终一笔补差工资却要按年终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遭众人“吐槽”的政策企业应该多加呼吁,争取早日解决。

三、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责任缺失的表现

上面我们分析了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责任,二是企业应主动承担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四重四轻”:

(一)重国家受托责任担当,轻职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企业作为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法律约定每月向国地税部门申报流转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并按期足额缴纳。特别是网上申报后,电脑系统会根据企业申报的基础资料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并自动比对,发现数据勾稽错误会自动提醒要求更正。所以企业如果在报告期内想少缴税或均衡纳税,必须在基础数据录入前做好纳税数据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会人员事前对报告期所缴税金进行匡算,防止超出税金预算。而对个人所得税,因为钱是纳税人出的,企业只是代扣代缴,所以企业及企业财会人员一般只作为税务部门委托的任务去完成,企业领导很少像其他税种一样关心缴多缴少,要不要均衡缴纳,有没有多缴甚至错缴,在这方面会感觉到企业对职工、中小职工股东合法权益缺少应尽的关爱和保护。

(二)重管理层纳税筹划,轻职工及中小职工股东的合法避税

企业管理层也是企业的员工,并且绝大部分会在企业领取相对的高额报酬,有的还享受分红。财会人员是企业高管或一般管理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对他们也明显不利。这样,企业财会人员在参与企业薪酬计划制定或执行中会随时关注少数高管及自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平时领导们的“五险一金”是否要缴足,年终奖是一次发放还是并入平时预发一部分,现金分红发多少,薪酬中要不要考虑分红因素,毕竟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高管及中层管理人员影响更大,必须事先筹划。在管理层纳税筹划及职工合法避税的天平上,一般向前者倾斜,况且一般职工比较重视眼前利益,重视“现实”,企业也往往让职工到手的现金多一点,尽量压缩“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而对一般职工来说,即使因企业纳税筹划不到位或错误造成职工多缴税,总认为是国家法律造成的,很少向企业及财会人员维权。

(三)重非法避税,轻依法纳税筹划

这方面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有的企业财会人员为了少缴个税向企业领导出歪点子,通过隐瞒或截留收入(如房租、废次品收入、回扣提成收入)、虚开费用发票报支来支付高层人员的薪酬或私下搞不对称分红,用账外支付等不正当手段来违法规避个人所得税。而对如用足税前列支政策、巧用一年一次的年终奖金优惠个人所得税办法等筹划较少,对业务用车发放加油卡、业务用通讯费用发放电话卡、提供免费午餐等办法考虑较少,而是一味采用“费用包干”的“懒政”办法。当然,随着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逐步完善,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企业及个人偷税风险也越来越大。

(四)重工资薪金扣税筹划,轻其他纳税所得扣税安排

客观地讲,中小企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是工薪所得,资本利得也有所涉及,其他项目相对较少,但也有涉及。实际工作中诸如临工支出,是去税务部门开临工发票还是抄工资表发放?有的高管在多处领取报酬、会计也在多个单位兼职,企业是按工薪所得扣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税?有的组建团队带资承包项目,承包收入中既有人力收入也有利息收入,在支付方式上有的直接支付给个人,有的支付给第三方甚至兼而有之,企业临时向职工股东借资支付的利息甚至带有分红性质,这些计税办法都是值得筹划的课题。

四、强化企业扣税责任的途径及办法

(一)强化企业涉税人才建设

近年来,中小企业税务申报工作越来越受重视,为完成每月的税务申报,一些中小企业专门聘任兼职会计或记账公司帮助企业建账,上网申报税务报表,可见企业涉税人才的重要性。当前企业涉税人才比较多,一般财会人员对税金均有所了解,对网上基础数据录入、申报比较在行,但对企业全套税种的征收及适应税务政策较快变化的人才较少,能合理避税、纳税筹划的人才更少,为此,企业有必要在这方面加强培养。当前一是要培养善于学习、接受新知识能力强的新型会计税务双精通人才,二是税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一年一度的年终汇算清缴、会计继续教育增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的内容,形式上可以委托高校、会计协会培训,也可以网上自学,通过计分形式达到强制学习的目的。

(二)强化企业节税避税研究

所谓节税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合乎税法意图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而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的税务谋划与对策,也称纳税筹划。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实际工作中,我们有必要在对待个人所得税税种上像其他税种一样积极探索节税方案,用足避税手段,打好政策模棱两可的“球”,杜绝偷税行为的发生。在具体实际业务中有这样几方面可以考虑:

1.在工资薪金所得中用足税前扣除项目、按月均衡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等政策,争取较低税率缴税。如“五险一金”基数在符合企业薪酬计划、职工承受能力范围内尽量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允许每人每月2 400元争取用足。季度奖、半年奖尽量均衡到月度发放或并入年度奖发放。因为年度奖优惠政策一年只允许使用一次。但由于年终奖计算办法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按其商数(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从数学原理上讲并未能真正体现级差性质,这也要求单位财务人员必须事先计算出年终奖适用税率的临界点,力争避免“多发一元少拿一千”情况的发生。

2.注意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的合法转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七档,当税率等于20%时有的项目就有可能进行转换选择,这在小企业比较好处理。如股本分级明显、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的小企业,多分红还是多发工资是可选择的,多发工资少分红,少发工资多分红。再如企业向职工个人临时借资付息,利息是可以约定的,利息中可以考虑个人过高的工资收入或分红等因素。

3.打好个税政策中模棱两可的“球”。如公务用车补贴、职工实物福利、单位旅游等,如采取发现金包干办法,就有可能涉税,而改由企业直接承担,只要账务处理好,一般就不会要求缴纳个税。

(三)强化企业在个税问题上的对上争取

个人所得税确有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企业对上反映的建议可能在一段时间、在某一企业不一定见效,但从长远看税务部门肯定会逐步纠正、日臻完善。笔者认为当前有几个方面是应提醒税务决策部门考虑的:

1.职工工薪税前所得是否考虑改为税后所得。即由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虽然我国当前法律规定难突破、国外也可能是个人缴纳的,但在我国税务代扣代缴实务中已有必要。主要理由一是工薪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职工个人不能作主。如社保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的允许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的允许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而实质上可以说绝大部分企业除遵守“限高”和“托底”规定外,一般不会以实发数作基数去缴纳,即使政府部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也做不到,而企业职工只能按企业决定的基数去配套缴纳。二是企业员工并不是个税方面的专家。如遇到上面所提的“多发一元工资多缴千元税问题”,职工只能怪税务政策,很难追究企业会计责任。这种自己的钱自己不能完全作主,更不能“任性”支配,还不如干脆将税前所得改为税后工资来得直观。

2.将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扩大到所有企业。目前这种征收办法已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运洋捕捞业实施,理由是这三个行业因受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实际上许多企业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平时只发生活费或少量薪酬,年终才进行总结算,企业高管、律师、注册会计师,往往是一个项目完成或年终考核后才进行分配,这也会导致可能多缴个税问题。再如农民工工资,一般会按天计算,但包工头平时只发生活费,主要原因是建设方并不是每月支付工程费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一些农民工个人自律能力差,平时多发多用,年终无钱带回家过年。为此建议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扩大到所有企业,免得企业未能月度均衡发放工资让职工多缴个税。同时针对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的实际,建议个税结算年度调整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这样每年春节前的全年收入都可以计入个人所得,也免得使用年终奖金优惠办法而伤脑筋。

3.简化工资薪金七档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五档税率。建议统一改为20%征收,这样与其他个人所得税率一致。对维持生计费用仍按月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可能更合理一点)内允许扣除,对“五险一金”因各企业及不同职工之间扣除金额不一,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干脆不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原来这部分扣除费用通过提高维持生计费用扣除弥补(如提高到5 000元),对个人年总收入超12万元部分另行提高税率以调节过高收入的分配。同时个人税率今后可以向企业所得税率25%的目标看齐,以利个人、企业所得税统一标准。当然这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过渡的问题,必须综合评估研究。

4.企业向个人借款与银行同档存款利息(或理财产品利息)部分应免征个税。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已是事实。向银行贷款手续多条件苛刻,不仅利率高,而且还要承受担保公司的盘剥。向股东个人或其他个人借款(不是集资)即使利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或理财产品利息还要代扣20%的利息税,迫使个人不愿将资金借给企业使用,除非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希望各级政府急企业所急,多渠道帮助企业融资,消除阻碍民间融资的税务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个人所得税又受企业多方面制肘,与企业劳动者利益相联,关乎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有责任承担好。J

参考文献:

[1]于金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35):195-196.

篇(5)

1. 综合效益原则。筹划个人所得税,需要综合考虑各工资项目。不能为了节税而增加了其他成本。

2. 前瞻性原则。纳税方案必须在纳税项目成为事实之前开始筹划。

3. 合理灵活原则。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律条例做出了调整和修改,那么纳税筹划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节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1.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筹划。这是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的两个因素,要么考虑周全,详细计算,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以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看,扣除的费用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与费用之后的剩余。在现行的比例税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归属个人所得收入,让收入适用的税率降低。

2. 利用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在发给企业职工、干部的离退休工资、福利费、安家费、退休费、生活补贴、救济金、抚恤金等,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补贴、保险赔偿、津贴等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达到避税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与年薪制,那么员工获得年终兑现的绩效工资、年薪则按照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的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但是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员工所获得的其它项目奖金,像考勤奖、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加班奖等必须和当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据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可让纳税人寻到一种以年终奖为主的避税方法。

比如:某员工的年终奖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则不同发放方式的结果也不同。

第一种:一次性发放48000元年终奖,这位员工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2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据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得来。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48000×10%-105=46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145×12+4695=6435元。

第二种:分13次发完年终奖,每月发3000,12月再发12000,该员工每月的个人所得为6000+3000=9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9000-3500=5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年末发放的奖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3%=36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45×12+360=6900元。

和第一种发放方式相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让员工多缴465元的个人所得税,把部分年终奖与每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虽然减少了一次性年终奖的金额,让原本年终奖的税率从10%下降到3%,让年终奖的纳税额从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是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缴税的标准,从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税负400元。

第三种:把年终奖分成13次发,每月发2500元,12月份再发一次18000的年终奖。该员工每个月的所得收入就变为85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变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为0元和3%,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445×12+540=5880元。

这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减少555元的税负,比第二种则可以让员工减少1020元的税负,利用好年终奖的低税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数标准,可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根据以上三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可知,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倡导相对提高个人月度收入,适度将年终奖平均到各个月发放,需要追求当月收入避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当月收入减去3500元后的数值处于4500~9000元这一区间,力争合理运用速算扣除数标准,来达到减税的目标。而当“一次性年终奖÷12”得到的商数稍微高于第一档税率的临界值时,应该调减到临界值,使适用税率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再分配奖金和每月职工收入时,合理计算好年终奖在每个月平均发放的金额,确保最大限度降低员工全年总体税负。

(二)利用好企业报销来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是指员工因受雇、任职而获得的劳动分红、年终加薪、薪金、津贴、工资、补贴、奖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职相关的其它所得。所以,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凡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类所得,都应该纳入薪资范围,计入计税基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发票,企业给报销则属于常规的生产经营费用,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通过有效、正规、合法的发票来实报实销各种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费等,避免被误会成是补贴,也可以帮员工实现避税目的。

(三)应用非货币支付或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达到避税效果

企业若想变相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将公共福利支出当成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 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员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对分散,企业可为其提供班车免费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业的车辆出租给员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员工月薪,名义上的工资额减少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减少。

2. 免费提供餐饮:部分员工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或者个人原因,通常会在企业用餐,很多企业会收取员工的餐费,如果把餐费免掉,则可以在提高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时减少了部分工资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3. 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根据企业员工的工作需求,为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然后相应地调整员工月收入,手机的实用性强,企业为员工统一配备手机,员工在名义上的收入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也可规避掉。

4. 提供租房及家具:对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员工,企业可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为其提供低价位的房屋及家居,同时相应地降低员工的月薪。

(四)正确选择保险项目

人们购买保险后,法律赋予我们三项收税优惠:1.保险赔偿不计入个人收入,它属于个人因不幸的意外所获得的赔偿,因此可免除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付给指定金融机构,这些费用不计入个人当月的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以上项目存进银行的个人账户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个人所得税。

(五)提高公积金扣缴比例

财政部规定:企业、员工个人在不高于员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础上,可在个人应纳所得额中将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根据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上升到12%。

四、结语

合理运用税法以及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筹划个人所得税,对员工而言,可提高收税利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以及纳税意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林珊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同筹划研究[J].中国商论,2016(10).

篇(6)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避税的主观愿望十分强烈,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石油行业整体薪酬水平较高,企业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普遍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职工工资的增长、企业年薪制的推行,石油企业职工进行个人纳税筹划的意愿更加迫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在不减少个人所得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种合法行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

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在税法不禁止的前提下,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活动;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目前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其次是个人利得。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些特点使对之避税筹划成为可能。个人所得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尽量避免收入在月度间出现太大差异,导致出现个别月度适用税率畸高的现象,从而达到降低平均适用税率的目的;二是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金额,选择最佳的避税区间;三是充分运用税法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收入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避免产生应纳税所得;四是转换个人收入的取得方式。

三、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均匀发放以降低平均适用税率

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工资、薪金收入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避税是针对工资、薪金收入数每月不均衡时的纳税筹划,这种纳税筹划方式对石油企业职工有着现实的、普遍的意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月份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同等收入情况下其纳税的金额就大得多。所以,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分配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例如:某职工月固定工资收入2 000元,每季末发放奖金1 500元。

方案一:在不采取筹划情况下奖金在季末月度发放,则该职工每月应纳税额为{[(2 000+1 500)-2 000]×10%-25}×4=500元。

方案二:如果将季末发放的资金平摊到每个月当中,则每月应分配1 500/3=500元。

应纳税额为[(2 000+500)-2 000]×5%×12=300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可减少个人所得税额计500-300=200元。

四、在月度间合理分配年度奖金数额,选择最佳奖金分配区间

通过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的数额,也能够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在暂不考虑职工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具体的方法是: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奖金总额;其次在奖金总额中先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根据下面1、2不同的方法,选择最佳配合数据或最佳税率组合可得);最后是奖金总额扣除年终一次性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普通奖,则职工奖金纳税最少。这对石油企业内部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兑现的单位来说,这种避税方式也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扣税问题作了重新规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即: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此方法进行扣税,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 515元,而年终奖为6 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 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 001~6 305),(24 001~25 294),(60 001~63 437)和(240 001~254 666)。在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年终奖具体金额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 000元、24 000元、60 000元或240 000元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例如:某单位员工全年奖金收入24 000元,单位为员工支付时,在不考虑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2=900元;年终奖纳税=12 000×10%-25=11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00+1 175=2 075元。

方案二: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7月发半年奖5 000元(不含月奖),12月发年终奖8 000元。

该员工除7月外11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1=825元;7月半年奖纳税=5000×15%-125=625元;年终奖纳税=8 000×10%-25=7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25+625+775=2 225元。

方案三:每月按2 000元发放奖金。

该员工全年应纳税额为=(2 000×10%-25)×12=2 100元。

方案四:每月发1 300元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84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300×10%-25)×12

=1 260元;年终奖个税=8 400×10%-25=815元;全年应扣缴个税=1 260+815=2 075元。

但如果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数据组,奖金总额为24 000元,年终奖确定为6 000元,每月奖金1 500元。那么12个月奖金纳税=(1500×10%-25)×12=1 5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6 000×5%=300元;全年应扣缴个税=300+1 500=1 800元,比最优的方案一、四还节约275元。

五、将个人应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税法规定对企业或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课征所得税。如此一来,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或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或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投资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这样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当然,上述作法必须以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或公司的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例如:某职工拥有专利权一项,他可以在出售专利权和投资建厂两项方案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单纯转让专利权,获得收入4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0×(1-20%)×2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若采用将其专利权折合为股份投资,其专利权折股40万股,当年获股息收入为4万元,股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1-20%)×20%=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通过利用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税款0.64万元,那么经营10年以后,该职工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33.6万元,而且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该职工还可以继续保留其40万元的股份。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目前个人进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个人从企业获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一个渠道用于对企业再投资,通过资本投资来保值增值,对职工个人来说也是一项增加收入的途径。

六、转换个人从企业取得报酬的方式

通过增加工资薪金能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的比率将会逐步降低。转换个人收入取得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的目的,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

(一)将个人收入转化为油田企业对员工提供的福利

即利用职工公寓、食堂等福利设施,更多的为职工服务,间接增加职工收益。

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6 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 000元,除去房租,该职工可支配的收入为5 000元。这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 000-1 600)×15%-125=535(元)

如果该职工所在企业为提供免费住宿条件,在该职工可支配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则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 000-1 600)×15%-125=385(元);同时企业在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也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二)为职工提供差旅补助

油田企业通过为职工在培训、学习、考察、探亲、疗养等期间给予职工一定的差旅补助,间接增加职工收入。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讲并没有多增加支出,职工个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少缴部分税款,增加实际可支配收入。

(三)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石油企业职工正常工作环境必须符合的健康、安全、环保(HSE)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必须要的条件和设施,改善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职工个人来说,健康、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既保证了工作环境中人身的安全,又有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提高了生活的质量,企业也通过增加相应的支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也在大力倡导企业在安全、环保和职工健康方面加大投入,减少企业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国家、企业和员工共赢局面。这种情况尤其适合石油企业,石油企业工作环境复杂,职工的工作环境风险系数偏高,这方面的投入必不可少。另外企业还可为工作期间的职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提供上下班所必须的车辆、提供生产经营中必须的通讯条件等方式,减少职工在工作期间的支出。以上费用并不只是单纯的由油田企业来承担,而是使职工部分正常收入转化为企业费用,这样油田企业承担的成本总额不变,职工的实际消费能力也没有下降,但个人税收负担减轻了。

七、转化个人利得的取得形式

一是税法规定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及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石油企业的职工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减少在利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支出。

二是近几年石油企业改组改制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石油企业对改制单位职工的进行了大量的补贴。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选择补贴的形式,对职工的税收负担有着直接的影响。税法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改组改制企业职工的补贴转化为改组改制企业的股份,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又可以提高职工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人翁地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既达到了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导向政策的实施,把国家的税收杠杆调节国民经济活动的作用落到了实处,实现个人利益和国家经济政策的紧密结合,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项怀诚.个人所得税调节谁[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 岳树民.我们为什么要纳税[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3] 许义伟.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科技信息,2006(5).

篇(7)

逃税是指纳税人用非法的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属于税收欺诈行为,在我国税法中则使用“偷税”来描述。避税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偏差以合法方式降低或递延纳税义务,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避税的理论基础来自于西方法律广泛采用的“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等罪刑法定原则。

事实上逃税是一个历史性和世界性现象,不只是现在才有,也不只是中国独有,这是由经济人的自利特性决定的。在中国古代就有为逃避赋税而躲藏于深山并发出“苛政猛于虎也”感叹的故事,英美国家也很早就有“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任何人都逃脱不了的”之类的名言,这说明在英美国家纳税非常正常和普遍,逃税是很多人想实现又不能完全实现的意愿。

在中国,“富人与纳税”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某某明星偷税逃税,某某明星主动纳税等等新闻引起了老百姓对税收问题的关注和了解。 可以说,关于明星们的税收话题,启蒙了中国老百姓的税收知识和纳税意识,2002 年刘晓庆税案再一次使“富人逃税”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富人逃税”话题别引人注目的有两份排行榜名单:一份是“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百强”名单,另一份是《福布斯》公布的“2011年中国富豪排行榜”。京城某报记者偶然间将其两相对照,却有了惊人发现:前50名“富豪”中,进入纳税前 50 名的仅有4人。这不由得让人产生疑问:富人是否缴足了税?是“中国纳税百强”漏掉了“福布斯富豪”们还是“富豪”们在纳税方面有什么“闪失”和“疏忽” ?无论哪种结果,听起来似乎都像“国际玩笑”!

虽说税收反映的是当年的经营情况,而财产反映的是多年累积的情况,纳税多少与财富多少是不完全一样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富人的收入较高,纳税能力也较强。象我国这样的极端情况,无论如何都是不正常的,从税收制度的设计意图看:个人所得税是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税种, 也就是说是“劫富济贫“的税种,富人应该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收收入应主要来自于富人,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怎样的呢?

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列举的一组数据“在 2011 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占 42% 其次是利息税占28% 两者合计占70%,个体经营、劳务报酬等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胡鞍钢援引国内外的数据说,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才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在城市,低收入者的税负要高于高收入者。我国税法中,收入越多纳税越多的“累进制”,在最高收入人群面前变成了“累退制”,我国最高收入户的税负差不多世界最低。以上资料显示,我国高收入阶层存在较为严重的逃税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收入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3281.3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8.32%。虽然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日益完善,这一比例正在逐年递增,但据发达国家平均30%的比例还相差很远,如果按照15%的国际标准估算的话,个人所得税收入应是5910亿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一年流失至少在 2600 亿元以上。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逃税情况如此,其他税种的逃税情况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关税逃税案件、增值税逃税案件等频见报端。据北京市地税局 2012 年上半年对 7000多户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的结果表明,其中超过 70%的纳税人有问题,逃税总金额超过11亿元。从数字上看,营业税偷逃严重,半年内查补税金达6.9亿元,个人所得税方面,共被查补税款以及罚款和加收滞纳金1.6亿元。

在世界经济强国美国,尽管其法制相当健全,税收征管水平较高,公民纳税意识也较强,但逃税问题也不容乐观。据美联社报道,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日益严重,美国国内收入局调查发现,仅 2000 年纳税年度至少有74万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合理逃避税收50亿美元。国内收入局局长查理・罗斯提说,由于逃税手段隐蔽,具体的逃税数额很难估计,但每年至少几百亿美元。因此,美国国内收入局决定恢复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随机抽查,加强对所得税申报的审计,打击不断增长的偷逃税行为。

只要有税收存在,就必然伴随着逃税现象。依法纳税与非法逃税是与生俱来的一对矛盾。今天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逃税现象的困扰和威胁,治理逃税现象已经成为了各国政府将要长期面对的富有挑战性的艰巨任务。

可以说,自从有了税收,人们就产生了躲避税收,减少税负的行动。但真正意义上的通过合理又合法的避税手段来减轻税负,大约兴起于100多年前的西方国家。作为维护企业自身权利的合法手段,避税在西方国家同样经历了被排斥、否定到认可、接受的过程,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避税才得到西方国家法律界的认同,经过近百年对避税的发展和研究,现今西方国家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理论和操作方法,具体表现如下:

(1)国外避税行为已被纳税人普遍接受。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避税先行的习惯性做法。涉外企业在我国投资前,基本上都是将税收制度和税收环境作为其重点考察内容,由此可见国外企业对避税行为的重视。美国波音公司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避税的例子:2001年4月份,波音公司突然宣布将总部从西雅图迁出,这个消息在西雅图以及西雅图所在的华盛顿州引起强烈震动,高税负是波音离去的原因之一。从中也可见,企业规避税负的行为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甚至战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2)避税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避税节税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避税的咨询和业务。据统计,日本80%以上的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美国约50%的企业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人代办的,个人所得税几乎100%委托税务人代办。

(3)跨国避税趋势日益明显。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跨国避税己成为当今跨国投资和经营中日益普遍的现象。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 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避税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4)税务会计在避税工作中发挥着显著作用。税务会计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税收法规对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应税利润和应税财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计算和缴纳应交税金,编制纳税申报表来满足税务机关等利益主体对税务信息的要求;二是根据税法和企业的发展计划对税金支出进行预测,对税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发挥税务会计的融资作用,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随着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的出现。企业管理者增强了货币的时间观念,税务会计研究重心转移到第二职能。由于成效显著,税务会计得以迅速发展。

(5)避税知识在整个教育和培训中受到重视。如在美国的财会、管理等专业的学习中,一门必学的知识是学习怎样减少缴纳的税金,在美国的公民义务教育中有一个称为“了解税”的教育计划,对14-18岁的中学生进行税收知识教育,因而在美国中学生都会填写税收申报表。在国外,合理避税是被提倡的,如美国国内收入局对各类可以减免税的项目及金额广而告之,众多会计师行也以合理避税专家身份而竞相向客户提供服务。在西方国家有许多种合理避税的途径,比如购置房产、购置汽车、或者慈善捐款等,其中慈善捐款在合理避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西方国家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遗产税都很高,如遗产税率在某些国家高达80%左右,因此西方富豪们经常选择慈善事业做为避税和树立公众形象的途径。

避税行为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被人们视为神秘的地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人们规避税负愿望逐步通过避税行为得到实现。现今,合法避税已经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合法避税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合法避税活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一些税务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恶意避税行为在我国也非常严重。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尤其厉害,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明,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在 1988 年-1993 年约占 35-40%,在 1994 年- 1995年已达 50-60%,在 1996 年-2000 年平均达 60-65%,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工作处负责人分析认为,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有的是正常经营性亏损,但占相当数量的是外商投资者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人为导致企业亏损,即通过各种避税手法,转移利润,虚亏实盈。

由于避税行为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目前我们对它还缺乏整体系统的认识避税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尚属一个新课题。

参考文献:

[1]贾绍华 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06

[2]李嘉明企业税务筹划的数理分析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1 年第9 期

篇(8)

关键词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如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总额-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将奖金除以12个月的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直接以一次性奖金数额为计税基础,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方法。大多数公司每年将增发一个月工资、年度绩效奖等公司发放奖励比较集中的12 月份作为一次性奖励计税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绝大部分员工的税负。

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问题的提出

目前,大多数公司员工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效益好的单位还要增发一个月工资等。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毋庸置疑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存在避税的可调控空间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单位二次分配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和年终集中发放的奖励上了。

由于受工资体系和工资结构设计以及工资总额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员工个人所得税比筹划后多交的情况。例如,某员工每月的净收入(注:正常情况下,假定净收入=应发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下同)为2500 元,离3500 元/ 月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还有1000 元的差额,如果每个月700 元的奖励平均发放将不用纳税,如果4 个月集中发放将缴纳75 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3600 元的年终奖平均到各月发放将不用交税,年底一次性发放将缴纳108元的税金。

又如,某员工年底奖金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40 元;如果他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95 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将缴纳更多),即他虽然多发了1000 元的奖金,但却要为此多交1255 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边际税负的不合理,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公司内部各单位发放奖励性工资的发放时间、范围、额度均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相关奖励的发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业绩完成才能发放奖金等,再结合个人月份收入的不确定性,使得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构成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无法预见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情况下,必定难以对每名或部分员工的收入进行统一的避税管理。但对于合理避税问题,还应总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各单位负责人、工资会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个人所得税理论与筹划技巧的学习,对于日常性工资可以由各单位会计进行把握,让其结合日常工资和内部奖金的发放进行合理避税。

(二)通常情况下,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尽量避免多月的奖金或补贴放在某一个月一次性发放,尽量做到均衡发放。

(三)统筹好全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

(四)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指的是在此范围内的一次性奖金的金额,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于他多发放的奖金金额,如:

(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等) 。如某员工的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可将其中的1000 元错月发放,这样就可以避免税率由3%提高到10%。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每月所得距离起征点差额较大的员工,这部分员工是指年净收入在4.2 万元以下的员工),将年终奖平均在每月发放,以用够3500 元/ 月的费用减除标准,避免交税。

(2)对于收入在起征点边缘(年净收入在4.2 万元-6 万元)的员工,将每月收入平均化,尽量用够3500 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其年终奖在年底一次性发放,最高限额为18000 元(税率3%);也可将年终奖在平时平均发放,每月扣除允许的减项后,所得不超过5000 元(税率3%)。

(3)年净收入在6-12.6 万元的员工,用足18000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5000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10%纳税,超过8000 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20%纳税。

(4)年净收入在2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薪等在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54000 元(税率10%),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8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20%纳税。

(5)年净收入在3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 薪等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108000 元,(税率20%),以用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1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应科学组合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尽量接近最适用的低税率,同时,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禁区”,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税负。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指净收入,以下同)在6 万元以下的职工群体是不适宜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办法的,而应尽可能用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工资奖金的均衡发放;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6 万元以上的群体,应预先谋划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来降低其个人税负,科学组合一次性奖金和月薪比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员工的税负。

篇(9)

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2005年1月21日,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重新进行了规定。文件的颁布及实施,极大地拓展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税法有关规定

(一)劳务费政策依据

我国税法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二)年终奖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奖金-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

(一)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

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会自觉不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

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筹划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1)均衡收入法。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

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1)分项计算筹划法。对于劳务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检出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

(3)费用转移筹划法。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或负担,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样,虽然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三)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纳税筹划无论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还是从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通过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和合法节税,这才是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之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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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案例1:某公司实行业绩提成制度,底薪为1200元,提成奖金为销售额的1%,每年5~8月为销售旺季,销售员小王在销售旺季每月提成额约为1万元,4个月累计为4万元,小王在销售旺季每个月纳税=[10000+1200-2000]×20%-375=1465元,全年纳税约5860元。

若小王的销售提成在5月至次年4月分摊,则小王每月纳税额=[(1500+40000÷12-2000)×15%]-125=300(元),全年纳税约3600元,两者比较,节税2260元,相当于淡季两个月的工资,节税效果相当可观。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奖金发放的时间,能为员工节税,提高实际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02

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与发放比例调整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一)年终奖发放时间调整避税

案例2:某公司员工张某月薪1600元,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发放: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600)]×10%-25=1935.4元。

注:20000÷12=1667元,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若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1667-2000)×10%-25]×12=1220.4(元)。

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935.4-1220.4=715(元)。

案例3:某公司员工李某月薪8000元(假定税前项目已扣除),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年终奖一次发放:

1.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12=9900(元);

2.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25=1975(元);

李某全年纳税=9900+1975=11875元。

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1667-2000)×20%-375]×12=13900.8(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3900.8-11875=2025.8元。

为什么案例2和案例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呢?原因在于月工资水平的高低,当月工资水平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应尽量将年终奖金分解至每月发放,以用足每月20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调整工资与年终奖比例避税

案例4:某公司实行年薪制,王某为部门经理,核定年薪12万元。

若工资为1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王某全年纳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

若月薪定为5000元,年终奖6万元,则王某全年纳税=[(5000-2000)×15%-125]×12+(60000×15%-125)=12775(元)。

注:60000÷12=5000元,对应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若月薪为3000元,年终奖为84000元,则王某全年纳税=[(3000-2000)×10%-25]×12+(84000×20%-375)=17325(元)。

注:84000÷12=7000元,对应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三者相比,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925元,比方案三节税4550元。

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既要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在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情况下,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

当通过核算发现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使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当工资适用税率

03

薪酬福利化避税策略

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扣除,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就使利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成为可能。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企业就可以把这些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而这些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参考各地税收政策),这样即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负担,又为员工提高了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案例5:某公司员工小王月薪5000元,每月房租800元,上班交通费用400元,工作午餐费用200元,小王每月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为=5000-[(5000-2000)×15%-125]-800-400-200=3275(元)。

若公司为其提供集体宿舍,并安排集体宿舍至上班地点的班车,并解决工作午餐,工资调整为3600元,则小王每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600-[(3600-2000)×10%-25]=3465(元)。

两者相比,节税190元,全年节税2280元,企业既减少了所得税的应税负担(一般在20%以上),员工又得到了实惠,且便于管理,可谓一举多得。应该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能为现金或其他购物券。一般来说,企业可供选择的免税福利有:提供免费的工作餐,且必须是不可转售的餐券;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车辆;提供含家具在内的宿舍或住宅;提供补充的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当地政策许可的上限以下);提供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公用福利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通讯、宽带网络等;提供员工继续教育经费或其他培训机会;提供员工子女教育基金或奖学金。

不具备提供上述福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员工在教育、交通、通讯、子女医疗等方面一定的报销幅度,也可以达到员工薪酬福利化,但各项福利列支应为政策准许。另外要考虑员工不同的福利需求,切忌为了单一的避税目的而搞一刀切,发掘员工个性化的福利需求,提高针对性的福利,还能体现对员工的人性关怀,提高员工积极性,可谓一举三得。

04

避开无效纳税区间的节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

无效纳税区间另一个特点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主要有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

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05

用足国家税收政策的节税策略

国家规定的税前优惠扣除项目汇集如下:(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5)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7)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8)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9)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

上述优惠政策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只要是符合国家和当地财税法规规定的名目和额度范围以内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或采取符合规定的发票报销的方式节税。例如,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因此,薪酬管理者必须对国家和当地的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构保持联系,符合规定的税前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为员工节税。

06

劳务与薪酬的转换避税策略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是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所得视其收入性质不同而适用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税。

案例6:某公司聘用了高级工程师李先生为顾问,2009年2月取得工资收入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税额为:(62500-2000)×35%-6375=14800(元)。

若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500×(1-20%)]×30%-2000=13000元,则当月可节税1940元。

案例7:杨先生是某公司董事之一,2008年获得报酬10万元。若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若杨先生同时在公司兼任副总,则应按照工资薪酬所得纳税,税额:(100000-2000)×20%-375=19225(元)。

两者相比,节税5725元。若将10万元报酬分摊至12个月发放,则节税效果更加明显,税额为=[10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

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更多地采用形式判别法。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在运用上述方法节税时,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并且不会有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否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嫌疑风险,或导致其他的劳动纠纷。

07

其他特殊群体的避税策略

(一)外籍员工

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判定其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按其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同,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的公式,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见下表,由于居住时间和支付机构不同,外籍人员承担的纳税义务也不同,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避税筹划区间。对于和国外合作的国内企业,应尽量争取由国外支付薪酬,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负担。由于外籍人员的薪酬一般较高,为了降低税负,应用足福利和国家免税政策。另外,在工作时间上也可以进行筹划,合理延长探亲或度假的机会,或将部分工作安排在国外完成,这样就可以获得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

(二)重奖员工

为了奖励业绩特别显著的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企业常实行重奖制度。由于数额较大,个人所得税负担也较重。例如,某公司为了奖励业绩特别显著的一名研发团队主管,决定为其发放40万元奖金。如果这40万元奖金当成一个月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0×45%-15375=164625(元),如果将这40万元奖金当成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0×25%-1375=98625(元)(上述两种算法都假设这名员工月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见由于税收的调节,公司虽然作了很大的投人,却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薪酬激励只有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公司可以新购置的价值相当的小车奖励,小车的使用权一开始就归员工,所有权则先归公司,公司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汽车费用和责任保险的归属问题,并约定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再接较低的二手车价格出售给该员工(出售价格可在员工本来应纳的税额如98625元内酌情考虑)。

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列支相关项费用;一定年限后,公司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又使员工个人得到真正的奖励实惠,可谓一举两得。

08

合理避税应注意的问题

避税操作因为涉及法律、经济、企业内部公平和员工的心理因素,因此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合法性问题。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也是光荣的神圣的使命。纳税要注意的首要前提就是合法,避税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

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财务工作者必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有关的避税处理需要备案的必须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否则,犯了逃避纳税罪,反而得不偿失。

篇(11)

2.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特征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当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人类自身的需求,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尚未体现这一原则。

3.由于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当中由于我国个人实际收入的货币化、帐面化程度底,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有征到税,反映出征税范围的相对狭窄、片面。

4.边际税率偏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偏高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其次,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高税率必然诱惑纳税人偷税.

5.累进档次偏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而发达国家普遍减少了累进档次。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税收一体化趋势也更加明显。我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社会经济现实进行结合,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而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 、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二 、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

1.通过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缴相同的税

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 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 这也是个人收入差距的最终体现。因此, 对收人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人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人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 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去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而现行个人所得税从收入角度来设计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它不能对特殊的项目采用因素扣除法, 因而不能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

2.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应用原则,从纳税人范围上看应将自然人性质的独资、合伙、合作经营者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界定不清的问题。

三 、设计合理的税率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 个人所得税改革, 始终离不开税率这个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 即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薪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的比例税率。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大部分为工薪族,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率设置确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 税率的设计, 要体现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 对高收人者的调节应考虑到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衔接, 最好与将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 不能导致个人所得税收人的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