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乡村治理综述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6 15:38:5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乡村治理综述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乡村治理综述

篇(1)

【关键词】护理干预 ;养老院;生活质量

据全国老年办消息,到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1.6亿,占总人口数的12%,到2020年将达到2.48亿,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总数为4.37亿[1]。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标准,我国已进入老年社会。养老院已成为目前大多老年人的归宿。但目前养老院缺乏专业人员对老年人进行系统的护理干预,本文旨在探讨综合护理干预对养老院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影响。为提高其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本调查是在常德地区3家养老院老年人的健康档案中,采取整群抽样方法,抽取120例老年人作为研究对象。年龄结构为60~9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68.45±21.21)岁。其中60~70岁老年人60人(50.00%),71~80岁56人(46.67%),81~90岁4人(3.33%);男58人,女62人。纳入标准:1、年龄≥60岁;2、意识清楚,有阅读能力或可用语言表达,与调查人员沟通无障碍;3、排除精神障碍、认识障碍、重症及疾病终末期患者

1.2方法

1.2.1干预方法

研究人员通过与老人的交谈、沟通,征得老人的同意和配合后,说明干预的目的,评估包括老人的一般资料、健康行为、日常生活能力、心理状态,、功能独立程度,评估结束后,发给健康手册。

1.2.1.1干预组

安排经过培训的1名医生和2名护理人员进行集中和针对性干预。内容包括(1)心理护理帮助老人建立情绪宣泄渠道,用积极的情绪引导老人建立平衡的心理状态;采用放松疗法,对有心理问题的,联系心理医生,给予治疗。(2)健康行为干预 告知老年人不良健康行为的威胁和危害性,鼓励老人建立健康行为,如按时进餐,保持适当的体重,每天6小时以上睡眠。戒烟、戒酒。指导养老院按规范制定食谱。对于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特殊疾病的患者应有针对性的食谱。制定个性化的运动方案、包括运动项目、运动时间、运动量等。定期评估效果。(3)日常生活能力训练 对日常生活能力下降的老人进行训练,包括穿衣、进食、如厕、沐浴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4)慢性病管理 指导按时服药,必要时作好药物标记。强调服药的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第1月每1周1次,第2-6月每2周1次,第6-12月每1月1次。同时发给健康管理手册。

1.2.1.2对照组

只发健康管理手册,由养老院护理人员提供生活照顾及定期培训指导。

1.2.2评价指标

1.2.2.1健康行为评价健康行为评价[2]主要包括:经常吃早餐,饮食规律,保持适当体重、适当睡眠,经常参加体育活动,不饮酒、不抽烟。

1.2.2.2日常生活能力量表 该量表[3]程度分为四级:完全自理、有些困难、需要帮助、完全不能自理,分别赋值1-4分。分值越高,表示自理能力下降越明显。

1.2.2.3心理功能评定 采用抑郁自评量表作为老人的心理功能评定指标。包括20个条目,每一条目相当于一个有关的症状,反映精神性-情感症状、躯体、精神运动和抑郁的心理障碍。每个条目均按1-4级评分,分数越高,表示抑郁程度越重。

1.2.2.4功能独立性康复程度评估 包括运动功能和认知功能两部分,共16个小项 [3]运动功能包括:吃饭、洗澡、穿衣、排便等。认知功能包括: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社会交流、记忆力。程度分为6级,按独立完成、部分独立、需要督促、一些帮助、很大帮助、完全帮助进行评分,分数越高,表示功能独立程度越差。

1.2.3资料收集

由经过专门培训的2名护士进行资料收集,强调收集前先和研究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建立良好关系并征得老人的同意和配合后,说明干预的目的,要求。当场发卷当场回收。

在干预前及干预12个月时各发放问卷1次。共发放问卷240份,收回有效问卷240份,回收率100%。

1.3数据处理

篇(2)

[中图分类号]D6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7-0067-09

本次调查由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得到了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0-0430)的资助,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0ZD&018)的一项成果。调查问卷由袁方成副教授设计。本次问卷调查得到浙江省安吉县、永嘉县和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的大力支持。调查问卷在博士生周纯义指导下,采取Epidata软件,由华中师范大学2012级、2013级地方政府学硕士生录入。特此一并致谢!

一、调查的缘起及基本情况

早在2008年,浙江省安吉县立足县情,提出了“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两年后,“美丽乡村”建设升级为浙江省委、省政府决策。近年来,浙江“美丽乡村”建设成绩斐然,成为全国“美丽乡村”建设的排头兵。如今,安徽、广东、江苏、贵州、广西等省区也在积极探索本地特色的“美丽乡村”建设模式。但在许多地方,“美丽乡村”建设主要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并自上而下推动的,它是否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期待和要求呢?对于基层干部、群众而言,他们又是如何认识“美丽乡村”建设的?他们的所思所想是什么?

为了了解当前基层干部群众对“美丽乡村”建设的看法和要求,课题组在2013年暑期跟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小组办公室领导到浙江省安吉县、永嘉县和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等地调研时委托当地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379份,其中,安吉县样本数为167份(占44.18%),永嘉县样本数为45份(占11.90%),高淳区样本数为166份(占43.92%)。

表1是这次被访者的基本情况。被访对象涉及乡村干部、农民、农村事业单位职工等不同职业群体;他们的平均年龄为33.5岁,以中青年为主(21~50岁之间的占72.87%);家庭平均年收入79072.37元,人均年收入24926.04元,但收入结构总体趋向分散,人均年收入不足1万元和超过4万元的分别占14.16%和11.50%,因此本次调查的数据反映了基层干部、群众不同阶层的需求、态度和观点。

本报告主要以这次问卷调查数据为依据,在对基层干部群众态度、需求和“美丽乡村”建设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建议。

二、农村卫生环境

从调查来看,在一些“美丽乡村”建设的县区,农村生活垃圾得到了较好治理,但部分农民囿于既有的生活习惯,并没有按照要求处理生活垃圾,仍然存在随意弃置生活垃圾的现象。与之相比较,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治理较差,而乡村工业污染情况尤其严重,成为当前农村卫生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一)农村生活垃圾得到一定处理

这次问卷调查的三个县区较早开展了“美丽乡村”建设,其农村卫生环境得到较好治理,被访者对本村的卫生环境状况评价较高,3/4的人表示满意。不过,也有21.66%的人评价一般,3.74%的人不满意。①

这些调查的村庄,绝大多数都对生活垃圾进行了处理。其中,不少村庄有专门的保洁人员进行垃圾清理。对被访者所在村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问卷中设置为多选题)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选择“设有垃圾处理池”一项的被访者有55人,占被访者总数的14.75%;选择“设有垃圾收集箱”一项的被访者有218人,占被访者总数的58.45%;选择“有专门的保洁人员进行清理”一项的被访者有249人,占被访者总数的66.76%;选择“其他”一项的被访者有24人,占被访者总数的6.43%;选择“没有对垃圾进行处理”一项的被访者有32人,占被访者总数的8.58%。

被访者家庭的生活垃圾也进行了一定的处理。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一些农民因为仍然延续着原有的生活习惯,并未对自家的生活垃圾进行任何处置。例如,10.16%的被访者是将自家的生活垃圾随手扔到路边、沟道里或门外空地上。①6.37%的被访者将自家生活污水泼到院子里,更有26.60%的被访者只是将它排到室外,未作任何处理。②

(二)农业生产性废弃物有待进一步治理

尽管这些地方农村生活垃圾得到了一定治理,但是农业生产性废弃物的处理仍然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加大治理。譬如,使用过的农用薄膜,29.44%的人将它混同生活垃圾扔进垃圾箱,未作特别处理;还有8.51%的人将其直接丢弃在田地里,5.05%的人从田地取出后随意弃置。③

又例如,相当多的秸秆(稻秆)只做简单处理甚至未做任何处理。27.85%的人将秸秆烂在田里做肥料,15.65%的人在田里焚烧秸秆,5.84%的人随意弃置秸秆。④这些随意弃置的秸秆,不但影响农村卫生环境,而且极容易引致火灾,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焚烧的秸秆,则直接污染空气,成为近年一些地方频遭雾霾的“元凶”。此外,还有5.85%的被访者承认,将自家饲养的禽畜粪便随意弃置。⑤

对于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药,11.44%的被访者认为,它使人畜饮用水受到了影响,但还能使用;高达13.56%的被访者认为,它使人畜饮用水变质,不能使用。⑥

从这次调查来看,农业生产形成的废弃物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三个“美丽乡村”建设的典型示范县区尚且如此,我国其他农村地区的情况想必更加不容乐观。

(三)乡村工业污染应该加强治理

相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乡村工业污染的危害更大。而且,调查显示,乡村工业污染并未得到有效治理。在有乡村工业的村庄里,只有30.24%的被访者表示,本村的工业废弃物经过了严格处理;13.29%的被访者表示,这些乡村工业废弃物没有经过任何处理;37.12%的被访者表示,这些工业废弃物虽然经过了简单处理但仍有污染。此外,还有19.35%的被访者不清楚情况。

三、村庄文化生活

调查数据表明,被访者的日常文化娱乐活动包括看电视、看书或看报、玩电脑、玩手机、听广播或听音乐、跳舞等健身活动、看戏或看电影、打牌或下棋、打球等体育运动、KTV唱歌、参加祷告、礼拜等宗教仪式活动。

在这些活动中,被访者做的最多的是看电视(占59.32%),其次只有14.41%的人看书、看报,仅有5.51%的人去KTV,4.66%的人做祷告或礼拜,3.81%的人玩手机、玩电脑,2.97%的人跳舞等健身活动。说明人们日常文化娱乐活动比较单一,而且,基本上是一种私性文娱活动①,当前农村公共文化生活尤其匮乏。

调查的数据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情况。从调查来看,只有38.61%的被访者表明本村经常开展各种公共文化活动,26.94%的被访者反映本村很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24.72%的被访者表示只在某些节日开展公共文化活动,9.72%的人说本村从未开展文化活动。

农村文化生活贫乏与当前农村的文化设施匮乏不无关系。从调查来看,59.60%的被访者反映本村有文化广场,另外将近一半的人反映本村有社区图书室、运动场、户外健身设施等(参见表2)。不过,人们去得最多的地方主要是文化广场(占比42.54%)(同时,文化广场和公园也是被访者最希望政府建设的②)。此外,仅有13.60%的人光顾运动场,9.65%的人去社区图书室(参见图2)。这表明,目前农村的文化设施不仅少,而且仅有的文化设施使用效率也非常低。它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目前的“美丽乡村”建设主要局限于卫生环境的整治,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视不够。

对于是否有必要保护本村的特色文化,高达83.65%的被访者认为有必要,只有6.27%的被访者认为没必要,还有10.08%的被访者认为无所谓。当然,人们之所以赞成保护本村特色文化,其目的是不同的。有不少人认为,保护本村特色文化,有利于乡村经营项目的开发,把保护特色文化视为乡村经营的一种手段;也有部分人认为,保存本村的特色文化,有利于人们加强对村庄共同体的认同,提升家园意识。

从调查来看,在安吉、永嘉和高淳这些“美丽乡村”建设的典型示范区,当地政府对本地乡村历史遗迹遗存均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一半左右的被访者认为,当地政府对本地的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名木采取了保护措施,对当地特色的民俗文化也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和开发。还有部分地方建设了民俗文化公园。①在这些地方,它们被当地政府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之中统一规划、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

四、美丽乡村建设

从调查来看,71.93%的被访者反映本村正在进行“美丽乡村”建设,另外,也有11.76%的被访者明确表示本村没有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还有16.31%的被访者不清楚情况。对于已经开展的“美丽乡村”建设,人们大多给予了积极评价。73.17%的人表示满意(其中39.35%的人非常满意,33.82%的人比较满意),22.75%的人认为一般,仅4.08%的人不满意(其中,2.33%的人不太满意,1.75%的人很不满意)。

依据被访者的需求排序,在当前,他们希望“美丽乡村”建设首先应注重生态经济建设,其次依序是生态环境建设、生态人居建设、生态文化建设②。也就是说,目前的“美丽乡村”建设,人们所注重的依然是经济发展方面的指标,改善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他们的首位要求。

同时,被访者又认为,“美丽乡村”建设中最具示范意义的是“生态旅游”(占比36.89%)和“环境保护”(占比35.45%)。仅有11.53%的人认为是“特色产业”,16.14%的人认为是“居家环境”。这在某种程度上跟当地所选择的“美丽乡村”建设模式及其宣传有关。从我们的实地调查来看,许多地方的“美丽乡村”建设也主要是在生态旅游上做文章。很显然,“美丽乡村”建设并不局限于乡村旅游的开发,其根本目的不是为城里人提供休闲娱乐之地,而是为农民建设美好家园。

那么,结合本地实际,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呢?60.86%的被访者选择扩大本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48.26%的人选择发展“农家乐”等休闲旅游业,还有45%的人认为应该促进本村规模生产经营,建立现代农业园区,打造特色品牌。③

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72.39%的被访者赞成对本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68.36%的人赞成改厕并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60.32%的人赞同对本村企业、农家乐、农户污水、烟尘等排放物进行治理,55.11%的人同意建立健全环卫保洁制度,配备专门的环卫保洁人员,42.9%的人认为应该加强森林环境保护与加大绿化面积。(另有1.88%的人选择“其他”选项,在问卷中,改善本村生态环境的措施这一问题设置为多选)。

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75.80%的被访者同意完善本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67.37%的人赞成整治本村水利设施、加固山体和改造危旧房,52.66%的人建议重新规划村内房屋布局、统一美化村庄建筑外观,51.99%的人同意引导本村人口集中居住、推进中心村建设,38.20%的人对规范村内宣传与广告牌设置持赞同意见(有5.57%的被访者选择“其他”一项)。

在保护本村文化方面,67.73%的被访者建议引导村民向科学、健康、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转变,62.67%的人赞同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宣传、培训活动,59.47%的人希望保留本村的历史遗存并建议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保护,59.07%的人同意对村民开展“民主法治村”、“平安乡镇”等活动,提高人们的民主法治观念,此外还有接近一半的人主张发展文体教育事业、丰富村民文化生活(所占比例为48.53),有6.67%的受访者选择“其他”一项。

调查表明,75.07%的被访者认为目前的“美丽乡村”建设符合村民的利益,超过一半的人(所占比例为54.25%)认为建设的项目没有超出现有的村庄能力范围。另外,36.16%的人表示村民可以自愿决定建设项目,32.05%的人经过了村民商议,26.58%的人允许在可接受范围内分摊资金和劳动力,但仅有13.97%的人表示项目建成后经过村民商议进行管理。这说明,一些地方比较重视“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民主决策,却相对轻视对建成项目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管理。

从调查了解到,被访者认为推进当前“美丽乡村”建设应加强财政支持、提高村民参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发动以及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强后续日常管理。如被访者中有282人选择政府财政投入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保障,占被访者总数的75.00%;受访者中认为美丽乡村建设保障依赖于村民参与程度、组织领导方式、宣传动员力度、社会资金参与、科学技术支持、后期日常管理以及绩效奖励与奖惩激励的各有214人、209人、177人、173人、154人、142人、66人,分别占被访者总数的56.91%、55.59%、47.07%、46.01%、40.96%、37.77%、17.55%。另有66人针对美丽乡村建设保障一题选择“其他”一项,占被访者总数的2.33%。

从调查来看,目前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上级政府补助(占79.48%)、村集体组织投入(占66.49%)、部门项目资金(占56.21%)。①因此,如何积极引导社会、企业加大投入,是“美丽乡村”建设亟待探索解决的一项课题。

60.78%的被访者赞同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赠、企业赞助、乡村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不过,也有26.61%的人依赖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投入。对“以村民分摊为主”、“以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为主”、“以村集体组织自筹为主”、“不需要村民出资出劳就行”以及“其他”方式持赞同意见的被访者人数相对来说较少,各有8人、11人、2人、23人、1人,分别占被访者总数的2.24%、3.08%、0.56%、6.44%、0.28%。

五、当前美丽乡村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项新事物,从调查了解到,当前“美丽乡村”建设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民传统的生活方式不符合“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美丽乡村”建设倡导科学、健康、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但是,不可否认目前仍然有相当一些农民因为传统的生产和生活习惯,随意弃置生活垃圾和生产性废弃物现象随处可见。这在传统的小农社会里或许不会产生问题,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农民的生活垃圾和生产废弃物基本上是生物性的,可以自然地溶解、分解,甚至成为农业生产的自然肥料,成为再生性资源。但是,在一个日益开放的工业化社会里,农民由于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塑料等化工产品以及大规模耕作,使得农业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不可降解或者不能尽快分解还原,从而导致环境污染。尤其是在一些农房聚集的地方或新建的农村社区里,由于人口的高度集中,如果这些生活垃圾和生产性废弃物不能及时得到处理,环境卫生问题会更加严重。

2.乡村社会个体化阻碍“美丽乡村”建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乡村社会日渐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农民公共意识大大衰落。农民不但从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全能主义国家中相脱离,而且越来越多的人从地方性共同体、家族、家庭乃至亲密关系中解脱出来,把日常性生产和生活关系转变为即时易关系。这些从旧有社会性关联中脱离出来的个体,他们行为关照的对象由传统村落社区、社会主义集体、家族乃至家庭转变为个体自身。他们对村落社区的认同越来越淡漠,跟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利益联系,“为自己而活”是其信条,除此以外别无价值信仰。人们主要关注自身利益,却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1]。

从这次问卷调查来看,这种个体化至少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农民文化生活个体化。农民的文化生活不但单调,而且基本上是一种私性文娱活动,村庄的公共文化生活日益衰落。其实,农民文化生活个体化只是当前乡村社会个体化的一个侧面而已;二是乡村卫生环境治理呈现“差序格局”。一般地,农民比较重视自家的生活卫生,却不顾及自家门院之外的卫生环境。对于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乡村工业废弃物的治理依次变弱,呈现出“差序格局”。在一个日渐个体化的社会里,“公地悲剧”越发突出;三是农民难合作。如今,农民越来越难以通过合作的方式进行村庄公共建设,即便像“美丽乡村”建设这样关涉农民利益的事情,许多农民也只是一味地仰赖政府的投入和外力支持。四是农民公共意识淡漠,对村庄公共事务、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日益冷漠。

3.当前“美丽乡村”建设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调查了解到,在许多地方,当前的“美丽乡村”建设主要是由地方政府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譬如,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财政投入,建立部门协同、层级联动机制,将它纳入干部绩效考核体系等传统行政动员方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没有积极地去探索如何激发乡村社会内部动力和活力,通过农民群众的有效参与,建立“美丽乡村”建设的持续发展机制;没有积极地去探索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性力量的必要参与,形成多元参与、共同建设“美丽乡村”新格局。

尤其是,政府主导有余、农民参与不足的现象比较普遍,农民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以致部分农民群众认为,“美丽乡村”建设是政府的事,养成“等靠要”思想。这就难免会出现“美丽乡村”建设“上热下冷”、“外热内冷”的现象,甚至出现“干部热情高,农民冷眼瞧,农民不满意,干部不落好”的情况,其主要症结就在于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4.当前“美丽乡村”建设内容单一。在许多地方,“美丽乡村”建设目前仅仅局限于农村卫生环境治理和乡村生态旅游开发,对于“美丽乡村”建设的丰富内涵缺乏深刻认识。而且,还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护”、“重经济、轻文化”、“重硬件、轻软件”、“重外观、轻内涵”以及“重基础建设、轻制度创新”等现象。“美丽乡村”建设不等于村庄整治,更不等于乡村旅游开发,也不简单是改善乡村公共服务,而是乡村社会“人”、“文”、“地”、“产”、“景”的综合性建设,是建设美好乡村的系统工程。卫生环境的改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产业发展固然重要,精神文化生活建设同样重要;不仅要让乡村美观、让农民富裕,还要增强农民对乡村的认同感、归属感,把“美丽乡村”建设成为农民的幸福家园。

“美丽乡村”建设还要深入到体制机制层面,着力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乡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上积极探索,真正融入到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最终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5.当前“美丽乡村”建设同质化严重。从调查来看,绝大部分受访者都赞同保护本村的特色文化,而且在安吉、永嘉和高淳这些“美丽乡村”建设的典型示范区,当地政府对本地乡村历史遗迹遗存均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是,毫无讳言一些地方“美丽乡村”建设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同质化问题。首先是由于认识的误导所致。对于什么是“美丽乡村”,有不少人片面地以城市人的眼光、思维去想象、设计所谓的“田园风光”,或者简单地以所谓的“工业文明”取代“农耕文明”,甚至以“消费主义”的“美学”去曲解乃至剪裁“美丽乡村”。以致一些人认为,所谓的“美丽乡村”建设就是把农村建成欧陆风情小镇。其实质,乃是将文化问题简化成美学问题,即“装饰和美化问题”,而不是从人们如何使用生活环境并与之发生关系的人类学角度去考虑[2]。之所以产生诸如此类的误解,最根本的是由于他们没有尊重农民的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没有尊重农村特色、尊重农耕文明。

六、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建议

1.重建乡村公共生活,大力倡导现代文明生活方式。一个真正的美丽乡村,应是农民所向往的幸福家园。然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以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一代农民从乡村社会旧有的社会关联中解脱出来,乡村公共生活日益衰落,人们的集体观念和公共意识随之消解,这些个体化的农民只注重个体的利益,而不再关心集体的或公共的利益,它势必影响乃至破坏“美丽乡村”建设。显然,这种个体化的乡村不是人们所期待、所向往的。因此,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必须注重乡村公共生活的重建,大力倡导现代文明生活方式。重建乡村公共生活,除了要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共空间,开展公共活动以外,还要建立公共参与机制,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公共建设中来。

2.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建构群众民主参与机制。村庄不仅是农民的居住地,也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家园,农民才是“美丽乡村”的主人。进行“美丽乡村”建设,单靠外力输入是不可能持久的,关键在于要激活“美丽乡村”建设的内在发展活力,最根本的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群众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

“美丽乡村”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让生活在本地的农民提升幸福指数。评价“美丽乡村”建设的根本标准是增进农民民生福祉,让农民真正享受“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从规划、建设到管理、经营,自始至终都要建立农民民主参与机制,从而保障政府规划建设的“美丽乡村”和农民心目中想要的“美丽乡村”相统一,而不是政府的一厢情愿,更不能沦为显现政绩的形象工程。通过一定的群众参与机制,切实让农民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与能动性,真正拥有“美丽乡村”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真正共建与共享“美丽乡村”建设的成果[3]。

3.积极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形成“美丽乡村”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财政奖补资金为引导,鼓励吸引工商资本、银行信贷、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投入大,不能靠政府用重金打造“盆景”,不能靠财政资金大包大揽,否则不可持续,也无法复制推广。建立有效的引导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形成“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部门投入整合、集体经济补充、社会捐赠赞助”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对“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项目(譬如乡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实施,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交由企业或市场去运作,形成长效运行机制。村庄内部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和运行,也须积极发挥村民自治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乡村社会组织,探索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的社会民主治理机制,最终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美丽乡村”建设新格局。

4.尊重乡村特色,因地制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无论是聚集发展型、旧村改造型还是景区园区带动型、古村保护型“美丽乡村”建设,都要注意尊重农民意愿、尊重乡村本地特色,切不可简单地用同质化的建设标准裁剪、改造乡村。“美丽乡村”建设的生命力在于乡村特色的保存、彰显和弘扬。

5.不断提升内涵,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向前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在抓好村庄整治、乡村外形美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提升“内涵”美。“美丽乡村”建设要“形神兼备、内外兼修”,既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也要以硬件建设为引导,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金融体制创新、乡村治理机制改革等软环境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凭借“美丽乡村”的内涵建设,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的活力与生命力,供给“美丽乡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6.坚持城乡统筹,把“美丽乡村”建设跟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

“美丽乡村”建设不能与城镇化相脱节,也要城乡统筹,实现以乡村推动城镇建设、以城镇带动乡村发展的联动发展战略,促进城乡共同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既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抓手,又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结果。要把“美丽乡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统一纳入到“美丽中国”建设大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1]吴理财等.公共性的消解与重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237-240.

[2]Colin Mercer?穴1999?雪?熏Cultural policy?押research and the government imperative[M]in D.Boswell and J.Evans?穴eds?雪?熏Representing the Nation?押A Reader.London?押Routledge?熏398.

[3]吴理财、吴孔凡.美丽乡村建设四种模式及比较.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4,(1).

①此次问卷调查将被访者自家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设置为多选题。问卷调查分析结果显示,被访者中选择“扔到路边、沟道里或家门外空地”一项的有38人,占被访者总数的10.16%;选择“扔到田地里”一项的有34人,占被访者总数的8.99%;选择“扔到垃圾池(桶),自己处理”一项的有68人,占被访者总数的17.99%;选择“卖给收废品”一项的有98人,占被访者总数的25.93%;选择“扔到垃圾池(桶),并有专人收集清运”一项的有271人,占被访者总数的71.88%;选择其他方式的有14人,占被访者总数的3.7%。

②此次问卷调查将被访者自家生活污水的处理方式设置为多选题。问卷调查分析结果显示,被访者选择“泼到院子里”一项的有24人,占被访者总数的6.37%;选择“浇到田地里”一项的有19人,占被访者总数的5.05%;选择“通过排水沟排到屋外”一项的有100人,占被访者总数的26.60%;选择“下水道收集后排到村外”一项的有58人,占被访者总数的15.47%;选择“排入自家挖的污水下渗池”一项的有78人,占被访者总数的20.74%;选择“下水道收集后并统一净化”一项的有194人,占被访者总数的51.73%;选择“将污水集中,喂养家畜”一项的有21人,占被访者总数的5.59%;选择“其他方式”一项的有14人,占被访者总数的3.73%。

③将被访者家里使用过的废弃农用薄膜的处理方式设置为多选题。其中被访者中选择“直接丢在使用过的田地里”一项的有32人,占被访者综述的8.51%;选择“从田地里取出后随意弃置”一项的有19人,占被访者综述的5.05%;选择“交给薄膜收集站统一处理”一项的有62人,占被访者综述的16.49%;选择“混同生活垃圾扔进垃圾箱”一项的有111人,占被访者综述的29.44%;选择“卖给收废品的”一项的有79人,占被访者综述的20.95%;选择“其他方式”一项的有22人,占被访者综述的5.84%;选择“家里不用薄膜”一项的有141人,占被访者综述的37.50%;

④对被访者家里收割后的秸秆处理方式的调查(问卷中将其设置为多选题)结果显示:除文中所示外,选择“交给秸秆收集站”、“发酵秸秆产生沼气”、“使用秸秆烧饭”、“其他处理方式”以及“家里没有秸秆”的各有30人、30人、61人、20人、153人,分别占被访者总数的7.96%、7.96%、16.18%、5.31%、40.69%。

⑤对被访者家里的禽畜饲养点(场)废弃物的处理方式的调查(问卷中将其设置为多选题)结果显示:选择“加工禽畜粪便生产有机肥料”一项的被访者有51人,占受访者总数的13.56%,选择“建立禽畜粪便收集站”一项的被访者有34人,占受访者总数的9.04%,选择“发酵禽畜粪便制造沼气”一项的被访者有38人,占受访者总数的10.11%,选择“将禽畜粪便堆积作农田肥料”一项的被访者有101人,占受访者总数的26.86%,选择“随意弃置禽畜粪便”一项的被访者有22人,占受访者总数的5.85%,选择“其他处理方式”一项的被访者有28人,占受访者总数的7.45%,选择“家里没有禽畜饲养点(场)”一项的被访者有179人,占受访者总数的47.61%。

⑥针对被访者家里因使用农药造成的影响的调查(问卷中设置为多选题)结果显示,除文中所示外,选择“使用规范、保护得当,对人畜没有危害”、“使用的是无害农药”、“没有使用农药”选项的各有113人、89人、157人,分别占被访者总数的30.05%、23.67%、41.76%。

①为了便于描述当前农村文化活动,笔者将它划分为“公共文化活动”和“私性文化活动”两种类型。前者一般是指超出家庭以上的单位(如村庄、社区、政府或民间组织)组织的具有公共性的文化活动,如庙会、歌舞会、民俗表演等活动;后者主要是以个人或家庭私性活动场域为单位而进行的文化活动,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文化需求,不能给其他更多人提供文化享受的文化活动,如看电视、上网等。请参阅吴理财、夏国锋:《农民的文化生活:兴衰与重建――以安徽省为例》,2007年第2期《中国农村观察》。

②59.2%的被访者最希望政府在本村建设文化广场或公园。

①针对受访者所在乡村历史遗迹遗存的保护情况的调查(问卷中设置为多选题)结果显示:有194人选择“保存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例如祠堂、牌坊、古桥、古塔、革命旧址等)”一项,占被访者总数的52.72%;有218人选择“保存古树名木”一项,占被访者总数的59.24%;有148人选择“保存当地民俗文化(如节日习俗、婚丧嫁娶礼仪、宗教等)”一项,占被访者总数的40.22%;有73人选择“建设民俗文化公园”一项,占被访者总数的19.84%;有28人选择“其他”一项,占被访者总数的7.61%;有28人选择“没有采取措施”一项,占被访者总数的7.61%;有19人选择“不清楚”一项,占被访者总数的5.18%。

篇(3)

一、关于“城中村”的概念研究

(一)“城中村”的定义

在早期的研究中,李增军(1995)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田莉(1998)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乡村,敬东(1999)把“城中村”称为城市里的乡村,叫法并不统一,2000年左右逐渐统一为“城中村”。

从地域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定义,代堂平(2002)认为,从地域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是指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从社会属性的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的矛盾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区。

从区位和社会特征的角度定义,张建明(1998)指出,“城中村”位于城乡边缘地带,一方面具有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保有着乡村的某些景观;另一方面拥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

从土地利用和土地产权的角度定义,李俊夫(2004)指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接合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者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庄。”

(二)“城中村”的分类

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研究者把“城中村”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城市与村庄相交接的形态特征的划分,陈怡等(1999)将“城中村”划分为内切型、外切型、飞地相邻型、相离型、全包围型及半包围性这六种类型 ;根据“城中村”相对区位的划分,李培林(2002)将“城中村”划分为六种类型,包括处于繁华市区、处于市区周边、处于远郊、还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还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落。李立勋(2001)把“城中村”划分为成熟型的(近中心区)、成长型的(中心区外)、初生型的(建城区外、规划区内)三种类型,李培林和李立勋根据相同的划分方式,得出不同的类型的“城中村”;根据各种因素叠加效果的划分,张建明(2003)采用聚类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将广州市的海珠区和天河区的44个“城中村”划分为土地资源充足型、基础设施优越型、集体经济实力型三种类型;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李俊夫(2004)将“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尚余较多农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大致相当以及几乎没有农地;根据“城中村”社会形态的划分,李津逵(2005)将深圳市的“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本地农民的村落(城市出现之前)、本地失去耕地农民的就地集中安置区(城市建设中)、原住民面向外来低收入阶层的廉租屋区。

(三)“城中村”的特征

1.景观特征。“城中村”建筑密度太大,形成“ 贴面楼”“一线天”“ 握手楼” 等独特景观; 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绿地与体育等设施(蓝宇蕴,2001)。

2.人口特征。现在“城中村”的人口构成比较复杂,外来人口多,有相当强的异质性,不像传统的农业社区人口构成相对单一。由于本地人局限于与本地人交往,外地人局限于与自己同属一个地域的人交往,以及本地人与外地人在收人、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存在的差异,导致本地人与外地人的交往比较少,关系淡薄(刘伟文,2003)。“城中村”人口密度高,人口规模大拥有大量的暂住人口,本地村民数量不多,暂住人口的比例甚至超过本地人口(郭艳华,2002)。

3.社会特征。“城中村”大多处在农村管理体制之下,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缺乏像城市一样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管理;人口构成相当复杂并且外来人口比较多,治安比较差(侍克善,2005)。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中村”在道路、排水、供暖供电、垃圾处理等方面并没有与市政设施干线配套,造成了基础设施不完善(张成福等,2004)。

4.经济特征。由于“城中村”缺乏农业用地,使其以第二、三产业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同时城市建设征地的补偿也是城中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一个重要来源(郭艳华,2002)。“城中村”的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房产出租、经营性劳动和分红。“城中村”的村集体有大量的土地、房产、厂房等租金收入,而每个村集体一般都会结成实行股份制经济社(刘伟文,2003)。

二、关于“城中村”的形成原因

(一)局部利益驱动

“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大幅升值,大部分“城中村”的村民开始不断扩建房屋,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当地村民靠出租房屋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城中村”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吕宏芬等,2005)。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农民在房屋租金和土地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房屋租金和土地收益最大化,使得“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形成(李培林,2002)。

(二)二元结构体制的存在

在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城中村”是这种特殊制度下的产物。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二元的土地制度;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二元的人口管理制度,其中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中村”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这种二元体制框架中,二元土地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核心因素(张润梅,2007)。“城中村”与城市相比,在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表现在仍保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村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存在差异,村籍制度的差异表现在原来的村民尽管农耕地被征用后几乎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但是仍然保留着村籍,作为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因此在经济地位上和一般市民及外来房屋租客相比有极大的差别,所以他们更愿意成为村民而不愿意成为市民(李培林,2004)。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滞后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管理的滞后、功能的混杂、布局的分散、房屋的乱搭乱建、重复拆迁这些问题普遍存在。管理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因规划管理的力度不到位,导致违章建设递增。第二,因对村民的安置地点没有作好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凌乱布局以及重复拆迁。第三,因对村民安置建房区没有制定详细修建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区内功能复杂、布局凌乱(刘斯佳,2013)。因城市管理者在对待““城中村””治理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滞后和政策的滞后,在管理体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方面长期落后于社区发展现状,因而导致““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并恶化(张孔见,2001)。

(四)文化的限制

从信任关系的角度来看,“城中村”可以看成是传统信任关系与情结的聚居体。长期农业社会的“聚村而居”,使村落自然成为人们生存与生活难以割舍的“祖地”,与“祖地”相关的一系列习惯,既内化于人们深层的意识观念,又外化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与实践,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与村落地域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生存策略”(张成福,2004)。

三、关于“城中村”的治理改造

国内的研究者普遍是根据“城中村”的总体特征提出治理改造的措施或者针对自己研究的具体的“城中村”提出对应的治理改造的思路。本文按年代顺序对国内有关于“城中村”治理改造的研究进行综述。

田莉(1998)认为,应加强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尽快对城市周边的村庄进行改造,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城市里的乡村”的发展,完善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强化其法制观念。杜杰(1999)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原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例子,认为改造““城中村””应从发展决策、“城中村”内在要求、体制、文化、经济、法制、组织人事等方面入手解决“城中村”问题。

周森(2002)认为,“城中村”住房建设规划滞后,城乡两种管理体制不对轨,当前要着重解决如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规划要先行;第二,政策要灵活;第三,工作要务实。王素云(2003)对郑州市都市村庄进行调查提出,改革都市村庄的经济体制,重视产权制度创新是改造都市村庄的关键;以人为本,建立完善改造后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关心都市村庄居民的切身利益;改革都市村庄的人口与城市管理体制,发展独具特色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三方面论述都市村庄的改造。

翁志超(2004)从量化资产,确权到人,实现居民按出资额分红;房产改革中的博弈;非政府力量的广泛参与三方面论述“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廖俊平等(2005)提出将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把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合作模式与“城中村”改造工程相结合,以政府作为主导方,积极制定激励政策来引导私人机构的进入。

徐楚(2006)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可持续发展原理实际操作意义重大。首先,在改造过程中,要突出规划作用,使“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整体和长期发展规划中来,避免在改造后又出现“二次拆迁”和新的“城中旧城”现象;其次,体现在改造中要切实保障村民的长远利益,使村集体和村民个体具备长久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最终实现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和提高。徐远明(2007)认为从“城中村”改造方式着眼,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第一,整体重建型改造,即从“城中村”的整体格局到单体建筑的全面改造,从旧村向新城的整体转变,是建筑格局、建设标准、设施配套、景观建设等全方位的变革;第二,局部重建型改造,即对“城中村”整体格局不做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对局部区域、关键要素进行重点改造,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处在建成区,但不与城市总体景观形成强烈反差、布局比较合理、环境比较好的地块。

张晶(2008)运用博弈理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政府、村民、开发商的三方博弈过程,通过构造效用函数来分析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在村民支持的基础上政府介入并承担改造费用,不鼓励开发商介入改造的对策建议。赵恒伯(2009)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城中村”改造的关键点是重新划分政府组织、村社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边界。在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功能边界的基础上,构想理想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意味着“城中村”改造从以单纯的政府为中心的治理秩序走向多中心的治理秩序。从“城中村”行政事务采取行政机制进行管理,公共服务主要采用准市场机制,自治事务主要采用自治机制三方面来创新城中村改造事务治理机制。

赵晓丽(2011)认为,济源市在城中村改造中,要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鼓励探索多种改造模式;对参加改造开发的机构以及改造项目设置准入条件,实行准入制度;实行政府零收益,切实让利于民、让利于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促改造等措施。陈少牧(2012)认为,推进泉州“城中村”社区治理应按照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民主化、治理举措长效化的原则,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有效推动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发展;第二,加快社区工作方式民主化;第三,提高社区居民保障水平;第四,提升社区管理者的素质;第五,加强社区文化建设。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文献的研究,看到关于城中村问题所取得了一些主要的研究成果,但在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未来解决。

第一,不同学科认为城中村的形成原因不同,即社会学认为传统的农村组织和社会网络决定城中村的形成,而经济学则强调城乡二元制度在城中村的形成中起作用,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哪个原因更加的重要,这样才能更有侧重点地处理城中村问题。

第二,大多数研究都是站在城市的立场研究城中村问题,认为城中村阻碍城市的发展,应该对其进行改造,很少人认为城中村问题被夸大,不是所有的城中村都需要改造,以后可以把研究的点从改造扩大到管理,这样有助于城中村问题更好的解决。

第三,对于国外文献的参考借鉴比较少,可以参考类似于国内城中村的问题的国外现象,如贫民窟、城市过渡地带等。

参考文献:

[1] 李增军,谢禄生.都市里的村庄现象[J].经济工作导刊,1995,(8).

[2] 田莉.“都市里的乡村”现象评析――兼论乡村一城市转型期的矛盾协调发展[J].城市规划汇刊,1998,(5).

[3] 敬东.“城市里的乡村”研究报告――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中心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对策[J].城市规划,1999,(9).

[4] 代堂平.关注“城中村”问题[J].社会,2002,(5).

[5] 张建明.广州城中村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6] 李俊夫.城中村的改造[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7] 李钊.“城中村”改造途径的思考[J].安徽建筑,2001,(3).

[8] 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J].中国社会科学,2002,(1).

[9] 陈怡,潘蜀健.广州城乡结合部管理问题及对策[J].城市问题,1999,(5).

[10] 李立勋.广州市城中村形成及改造机制研究[D].广州: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

[11] 万真.新世纪以来我国城中村研究综述[J].经济管理者,2010,(16).

[12] 李津逵.城中村的真问题[J].开放导报,2005,(3).

[13] 蓝宇蕴.城中村:村落终结的最后一环[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6).

[14] 林燕.近十年来国内“城中村”研究述评[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8,(6).

[15] 郭艳华.论改造城中村的现实途径[J].城市发展研究,2002,(4).

[16] 侍克善.我国城中村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17] 张成福,王丽.“城中村”现象透视[J].经济论坛,2004,(8).

[18] 刘伟文.“城中村”的城市化特征及其问题分析――以广州市为例[J].南方人口,2003,(18).

[19] 周新宏.“城中村”研究综述[J].开放导报,2007,(1).

[20] 吕宏芬,王积瑾.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2005,(4).

[21] 张润梅.试析城中村的形成原因[J].区域经济,2009,(12).

[22] 吴迪,高鹏.“城中村”问题的国内理论研究进展[J].学术论坛,2009,(12).

[23] 刘斯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的形成与改造探析[J].三峡大学学报,2013,(9).

[24] 张孔见.“城中村”大透视[J].城乡建设,2001,(6).

[25] 孙庆忠.乡村都市化与都市村民的宗族生活――广州城中三村研究[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3).

[26] 刘梦琴,傅晨.城中村国内研究文献评述[J].城市观察,2010,(6).

[27] 廖海燕.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10,(4).

[28] 周森.城中村改制改造的思路和对策[J].南方经济,2002,(2).

[29] 王素云.郑州市都市村庄改造策略之研究[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30] 翁志超.浅论“城中村”的改造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4,(10).

[31] 廖俊平,田一淋.PPP模式与城中村改造[J].城市开发,2005,(3).

[32] 徐楚.对城中村改造的理论分析[J].房地产开发,2006,(10).

篇(4)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EB/OL].,2013-09-18.

[4] 安徽省和县人民政府.和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http:///include/web_view.php?id=21586,2012-06-15.

[5] 王小映.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十大要点[N].中国经济时报,2006-03-10.

[6] 张正河.农民工准城市化背景下耕地流转困境研究[J].学术研究,2009(10):85-91.

[7] 徐元明.农村城镇化中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0(11):44-48.

篇(5)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参考文献:

[1]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456457.

[2]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M].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1 0471 051.

[3]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M].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35.

[4]吕德文.简约治理与隐蔽的乡村治理:一个理论述评[J].社会科学论坛,2010(8):12.

[5]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M].岁有生,王士皓,译.北京:中华书局,2008:14.

[6]谈萧.中国传统治理的制度结构[J].学习与实践,2012(1):34.

[7]贺东航.“简约治理”与林改政策在乡村的实践[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51)5:12.

[8]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5052.

篇(6)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社区为旅游活动场所,以乡村特有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文化风情等为旅游资源,以满足旅游者各种旅游需求的生态旅游形式。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就是让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来,把全体社区居民作为旅游开发、管理、监督以及受益的主体。社区参与乡村旅游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近年来,学者们对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研究呈明显上升趋势。从论文的研究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意义和内容研究、模式研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特定地区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研究等方面。从研究方法上看,不断结合多学科进行研究,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研究方法不断多样化。

一.国内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研究内容

(一)社区参与乡村旅游意义内容方面研究

郑群明、钟林生(2004)分析了参与式乡村旅游的经济学意义,认为社区全面参与旅游开发,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1]。方文华,王力峰(2008)认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不仅可以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质量,从乡村旅游发展中获利,还可以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2]。王琼英(2006)构建了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模型,提出以表演者、决策参与者、投资者、资源环境保护者身份参与乡村旅游[3]。于笑云(2007)阐述了乡村旅游对社区经济、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影响,指出乡村社区居民参与旅游范围应贯穿旅游发展全过程,包括规划与决策过程、利益分配、环境保护、文化维护和教育培训[4]。周丽洁(2009)认为社区参与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能促进社区自身的良性发展,要让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规划与开发、经营与管理、利益分配和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5]。郭凌(2008)对社区参与的主体、方式和目的进行了解析并以 “决策”与“分享”两大基本因素为核心,以参与决策的充分性、文化延续的稳定性、环境资源保护的有效性和当地居民生活改善的明显性为支撑框架来构建有效社区参与体系[6]。向富华(2012)认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本质是维护社区居民权利,并依据社区居民的3项基本权利,提出9种参与机制,并进一步分析了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机制的支撑体系由政府、村委会、企业、社区居民等4方的行动体系构成[7]。

综上可见,学者们普遍认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具有重大的意义,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延长农民的收益期;促进社区自身经济、文化、环境的良性发展;是乡村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社区居民应该参与乡村旅游的全过程,包括经营决策、环境保护、利益分配等方面。

(二)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模式研究

郑群明、钟林生(2004)在结合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四种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开发模式:“公司+农户”模式、“政府+公司+农村旅游协会+旅行社”模式、股份制模式、“农户+农户”模式和个体农庄模式[1]。廖珍杰,张丽娟(2009)按开发经营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不同进行分类,认为目前国内乡村旅游存在的社区参与模式主要有个体农庄模式、“农户+ 农户”模式、“公司+ 农户”模式、“公司+ 社区+ 农户”的模式、“政府+ 公司+ 农户”模式、“政府+ 公司+ 农村旅游协会+ 旅行社”模式和股份制模式这七种模式[8]。邓阿岚、李庆雷、郭喜梅(2009)提出民族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分阶段模式,分为发展初期的打工式参与、发展中期的自主经营式参与和发展成熟期的监控式参与,强调社区参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9]。徐燕(2011)依据社区参与模式理论资料总结中国乡村的社区参与模式有居民自发型,动员型和互动合作型,认为总体的趋向是以居民为主导,政府合作、各种社会中介组织支持、各种利益相关者支持配合的方向发展[10]。王敏娴(2010)在常见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方式基础上提出“政府+农户+NPO”模式和“政府+农户+企业+NPO”模式,其中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意为非营利组织,例如乡村旅游协会,主要起到自律、管理、监督和协调的功能,前者模式适用于经济相对发达、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依托城镇客源的乡村社区,后者模式适用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旅游资源开发条件较好的地区[11]。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模式进行了研究,不乏一些创新的模式,但如何选择合适的社区参与模式,应当对当地社区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当地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标准。

(三)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社区参与问题逐渐显露,学者们渐渐把目光集中在乡村旅游社区参与过程所遇到的困境,以及如何走出困境的对策研究上。

黎平(2005)认为传统观念的抑制和相关组织与个人对其的漠视是山区居民参与旅游的障碍,并提出了几点解决思路,包括政府正确引导、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对居民进行教育培训[12]。彭敏,付华(2007)分析了国内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状况极不平衡和初级特征明显的现状,提出了加强认识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必要性,并深刻挖掘其内涵,大力提倡社区参与.扩大专题交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加强社区居民的培训,在把握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这几点建议[13]。方文华,王力峰(2008)指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机制不健全、乡村旅游管理体制不畅,提出对居民进行相关旅游知识培训,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村民利益[2]。陈丽华、董恒年(2008)分析了贫困乡村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必要性和主要障碍,并提出了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思路,包括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加强社区居民的培训以及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14]。李玉新(2008)在分析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主要障碍基础上提出了以和谐发展为目标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措施[15]。樊忠涛(2010)认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存在参与渠道单一、参与层次低以及不规范参与等问题,并提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创新机制[16]。张文磊(2012)认为经济利益分配是乡村旅游社区参与中最主要和最敏感的问题,选取了3个较为成功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典型案例,对它们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行比较,提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利益分配原则和架构[17]。

(四)特定地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实证研究

保继刚、孙九霞(2003)对阳朔遇龙河风景区规划的社区参与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要给居民提供参与旅游规划、旅游发展决策的机会、对居民进行教育培训等建议[18]。梁军、郑硕飞(2008)对井陉县于家村居民对乡村旅游意向进行调查分析,得出大多数村民对旅游开发带来的环境影响有较全面和客观认识,愿意为当地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在调查基础上提出于家村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环境系统维护措施[19]。何喜刚,高亚芳(2009)分析了甘肃乡村旅游发展中社区参与的可行性,并根据发展现状归纳出甘肃乡村旅游4大主要社区参与类型是城郊休憩型、新型城镇型、景区覆盖型、交通节点型[20]。明跃玲(2010)调查湘西德夯苗寨,了解到该地社区成员参与积极性高,参与程度低的现状,认为应通过更新传统观念、 发展民族教育、 挖掘民族文化的内涵等方式培养社区成员参与乡村旅游的主体意识[21]。周杰、陈志永(2012)对贵州出现的三类典型乡村旅游发展模式(朗德模式、天龙模式和西江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提出民族村寨核心竞争力的形成需要村民从单方治理、参与管理过渡到共同治理角色[22]。焦慧元(2012)分析秦皇岛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23]。陈岚雪,唐雪琼(2012)阐述了咪依噜风情谷社区参与的主体、内容以及模式,并提出从引导机制、决策机制、利益保障机制以及监督评估机制等方面构建彝族社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机制[24]。

二.国内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研究方法

从研究方法上看,学者们不断引入相关理论对乡村旅游社区参与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研究,采用定量分析工具调查研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研究方法不断创新。

汪芳、郝小斐(2008)以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雕窝村为例,运用AHP层次分析法对该地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情况进行了评价[25]。笪玲、张述林(2009)以重庆市近郊乡村的璧山县为例,运用PRS模型分析都市近郊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特点,并提出该类区域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策略[26]。代则光,洪名勇(2009)认为旅游者、开发商、社区居民、政府是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利益相关者,社区旅游的发展实际上是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平衡过程,是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交易、协调、利益让渡和责任分担而进行社会建制的过程,并运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社区居民与政府、开发商的博弈[27]。徐福英(2010)运用产权理论的相关原,对当前我国乡村旅游社区参与过程中存在的产权主体不明确、 产权边界模糊、 价值衡量不准确、 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分,并提出相应对策[28]。杜宗斌、苏勤(2011)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构建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居民旅游影响感知和社区归属感的结构方程模型,得出社区参与对旅游感知、社区归属感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以浙江安吉――著名的乡村旅游地为例,运用Amos7.0软件对模型进行假设检验,探讨了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建议[29]。曹兴平(2012)将文化绘图工具应用于文化乡村旅游产品规划和管理及社区文化资源管理,认为文化绘图有利于组织整合嵌入乡村社区的文化资源,可有效解决社区参与中社区本位的缺失问题[30]。时少华(2012)从“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3层权力结构分析工具出发,分析景区并购事件中主体权利运作策略,提出事件中矛盾冲突疏解的路径是经济分化程度与社区记忆的提升[31]。

三.结论与建议

国内学者对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研究经历了从缺失到凸显的过程,并日渐成熟,最初研究大多集中在阐述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意义,探讨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模式、内容等理论问题,近几年来,学者们逐渐开始关注并研究乡村旅游社区参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并出现了许多实证研究,引入相关理论和分析工具,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不断增多。但与国外相比,仍有不足,因此,仍应加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学术研究,尤其是实证研究,促进方法和理论的进步,以科学地指导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实践工作。

在已有的研究中,学者们明确了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必要性,社区居民应参与到乡村旅游开发管理的全过程中,而在实践中,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并不高,综合学者们的研究可知,利益分配问题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应加强对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关键影响因素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参考文献:

[1]郑群明,钟林生. 参与式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探讨[J]. 旅游学刊,2004,(4).

[2]方文华,王力峰. 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对策[J]. 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10).

[3]王琼英. 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模型及保障机制[J]. 农村经济,2006,(11).

[4]于笑云. 乡村旅游发展中社区参与问题的探讨[J]. 贵林林业科技,2007,(2).

[5]周丽洁. 基于社区参与的乡村旅游发展探讨[J]. 生产力研究,2009,(21).

[6]郭凌.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概念辨析[J]. 新疆社会科学,2008,(4).

[7]向富华.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机制研究[J].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2,(7).

[8]廖珍杰,张丽娟.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模式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J]. 学理论,2009.

[9]邓阿岚,李庆雷,郭喜梅. 民族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障碍及模式研究――以西双版纳旅游地为对象. 云南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基础研究项目“民族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管理问题研究 ――以云南旅游地为例”阶段性成果(2009ZC058M).

[10]徐燕. 中国乡村旅游发展中的社区参与模式研究[J]. 农业与技术,2011,(5).

[11]王敏娴. 基于社区参与的乡村旅游发展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10.

[12]黎平. 试论山区旅游的社区参与[J]. 林业经济问题(双月刊),2005,(3).

[13]彭敏,付华. 中国乡村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研究[J]. 中国农学通报,2007,(1).

[14] 陈丽华,董恒年. 可持续旅游扶贫开发模式研究[J].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15]李玉新. 基于和谐发展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研究[J]. 社会科学家,2008,(8).

[16]樊忠涛. 基于创新视角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机制研究[J]. 广西农业科学,2010,41(2):194―196.

[17]张文磊.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利益分配机制比较与构建[J]. 特区经济,2012.

[18]保继刚,孙九霞. 旅游规划的社区参与研究―以阳朔遇龙河风景旅游区为例[J]. 规划师论坛,2003年,(7).

[19]梁军,郑硕飞. 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环境系统维护的实证研究――以井陉县于家村为例[J]. 安徽农业科学,2008,36(21):9232―9233,9281.

[20]何喜刚,高亚芳. 新农村建设视角下甘肃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模式研究[J]. 开发研究,2009,(6).

[21]明跃玲. 乡村旅游与社区参与的主体意识培养――以湘西德夯苗族村寨为例[J].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22]周杰,陈志永. 从“单方治理”、“参与管理”到“共同治理”――对贵州乡村旅游开发典型模式的剖析与比较[J]. 广角,2012.

[23]焦慧元. 秦皇岛市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策略研究. 2012年秦皇岛市社科联课题(课题编号:201206219).

[24]陈岚雪,唐雪琼. 社区参与乡村旅游机制研究――以咪依噜风情谷为例[J]. 绿色科技,2012,(4).

[25]汪芳,郝小斐.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乡村旅游地社区参与状况评价――以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雕窝村为例[J]. 旅游学刊,2008,(8).

[26]笪玲,张述林. 都市近郊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策略研究――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J]. 改革与战略,2009,(6).

[27]代则光,洪名勇. 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分析[J]. 经济与管理,2009,(11).

[28]徐福英. 产权理论视角下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研究[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5).

[29]杜宗斌,苏勤. 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居民旅游影响感知与社区归属感的关系研究――以浙江安吉乡村旅游地为例[J]. 旅游学刊,2011,(11).

篇(7)

2.超越直觉经验:农村社会学理论创新之路

3.再论农村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4.中国社会学的学术成长与农村社会学的发展

5.半工半耕:一个农村社会学的中层概念——与兼业概念相比较

6.一本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农村社会学著作 

7.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现状与前景展望——“第七届农村社会学论坛”观点综述

8.我国农村社会变迁与农村社会学研究述评

9.农村社会学与农村

10.基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社会学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11.提高农村社会学授课质量的对策研究

12.农村社会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

13.中国农村社会学十年:课题与观点

14.发展与滞后的并存:中国农村建设60年——一种农村社会学的视角

15.杨开道先生与他的农村社会学工作

16.农村、乡村概念比较的社会学意义

17.中国农村问题研究的新篇章——读《中国农村社会学》

18.学生编演教学案例小品的课堂教学模式探究——以《农村社会学》课程为例

19.农村社会学在中国1989——1992年 

20.农村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

21.农村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22.关于农村社会学教学体系的探索

23.多媒体课件的实效性研究——以《农村社会学》课程为例

24.刍议乡镇研究与农村社会学范式的扩展与创新

25.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社会学》课程改革探析

26.“农村社会学”教学模式改革方向浅析

27.《农村社会学》课程教学改革初探

28.论农村社会学的现实功能

29.乡村调查与郑杭生农村社会学思想研究——基于理论自觉的视角

30.日本农村社会学概述

31.新颖别致,透视"三农"——评刘豪兴主编的《农村社会学》

32.论农村社会学的学科性质

33.参与式教学在《农村社会学》课程中的实践及其效果

34.华中农业大学成立社会学系及农村社会学研究所

35.农村社会学与农民  

36.农村社会学及其发展

37.农业社会学:一门新的农村社会学

38.第七届农村社会学论坛在我校举行

39.交互式教学在农村社会学课程中的应用及效果评价

40.印度的农村社会学

41.苏联农村社会学的研究情况

42.四川“农村社会学”理论讨论会综述

43.关于农村社会学的几个问题

44.政治社会学理论范式下的农村教育分析

45.“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

46.农村社会学与农业发展 

47.“农村社会学”理论讨论会综述 

48.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学专业

49.历史与文化视域下的中国乡村社会研究——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社会学研究方法启示

50.国外农经和农村社会学主要检索刊物简述   

51.农村社会学的对象和任务  

52.从农村社会学的发展看社会学中国化道路

53.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农村现代化的影响——近20年来社会学相关研究的回顾

54.中国农村社会学发展的新篇章——从梁漱溟、到辛秋水

55.再论中国农村区域差异——一个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建构

56.首届农村社会学教学研讨会综述

57.农村土地货币化模式分析与效应研究——基于生态经济学、农村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的思考  

58.苏联农村社会学的客体、对象和任务

59.全国高等农业院校“农村社会学教学研讨会”综述 

60.农村社会学学术讨论会在武昌召开 

61.三十年代初苏区农村调查与社会学的中国化 

62.实践的理论和理论的实践——读陆学艺农村社会学理论有感 

63.农村社会学建设是科教兴农的重要基础工作 

64.法社会学视野下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防治路径 

65.生态社会学视阈中的新农村建设 

66.重视农村社会学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67.陈翰笙与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 

68.农村社会学研究初探 

69.农村留守儿童发展困境的社会学分析——以文化资本为视角 

70.关于农民、农业、农村现代化问题的社会学思考 

71.农村体育发展滞后的社会学因素研究——基于江西赣南的实证分析 

72.农村社会治理的本土资源初探——从乡规民约的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价值出发 

73.东欧七国农村社会学家在苏联会晤  

74.中国农村反贫困的制度社会学思考 

75.农民收入与农村消费市场的社会学分析 

76.我国农村地区彩礼的社会学分析 

77.社会学视域下农村贫困大学生学校适应问题研究 

78.温州农村“会”的社会学分析 

79.社会学视野下农村公路与文化变迁研究 

80.新农村建设的社会学分析 

81.乔启明及其农村社会学思想 

82.农村合作组织的社会学分析 

83.农村男性偏好现象的社会学解释 

84.农村义务教育均等化困境的社会学思考 

85.社会学视角下的当代农村大学生困境分析 

86.转型期农村家庭冲突的社会学解读 

87.农村丧偶妇女社会生活的社会学分析 

88.农村职业中学校本课程开发的社会学分析 

89.农村邻里吃请行为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分析 

90.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社会学分析 

91.对传统农村家庭教育功能变迁的社会学思考 

92.农村教师脱岗的社会学分析 

93.家庭社会学视角下的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9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社会学解读 

95.新形势下对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社会学思考 

96.农村民间组织对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功能的社会学分析

97.湘西南农村婚俗的社会学分析 

98.对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的法社会学分析

99.陕北农村民间信贷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100.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101.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社会学思考 

10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素质问题探析——基于社会学视角的分析 

103.影响农村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因素的社会学分析 

104.新农村建设中家族问题的社会学透析 

105.贪困、贪困文化与价值观念的转型——对我国农村贫困的社会学思考 

106.农村教师补充困境的政策与社会学考察 

107.农村贫困地区民办学校师资的社会学分析 

108.农村居民消费心理的社会学探析 

109.困境与抉择:苏北农村体育发展滞后的社会学研究 

110.关于拓展农村消费市场的经济社会学思考 

11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路径的社会学考察

112.社会学视野下农村留守老人问题探析 

113.农村流动劳动力与成人教育的社会学分析 

114.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社会学分析 

115.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现象的社会学审视 

116.对当前农村犯罪控制的社会学思考 

117.社会学视野下的近年农村土地抛荒问题浅析 

篇(8)

引 文:近年来,由于农用地膜使得农业环境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不但使耕地质量受到损害,而且也阻碍了美丽乡村建设。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有委员提出,我国农用地膜使用量很大,而且我国每年地膜残留量高达45万t,连续覆膜15年的土壤,残留量在20kg/667平方米以上。因为耕地中残存的废旧地膜给农村环境保护带来了众多危害,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重视。

1农用地膜污染的危害

城口县2014年使用农膜99.3t,其中地膜约47.5t。据调查测算,城口县农膜回收约85%,年残留量高达14.9t,残膜率达15%。部分残膜进入农田土壤后,分解产生有毒物质污染土壤,改变土壤理化性质,造成耕地理化性状恶化,通透性变差,阻碍农作物根系吸收水分及根系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残留在土壤中的地膜对环境造成了很大危害,"白色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1.1破坏农村气居环境

在田间地头,有大量残存地膜被丢弃,从而在耕作、风刮等作用下,造成地膜乱挂在树木、枝头、民房上,或散落于河流、水库中,使乡村景色得上了"牛皮癣",使 "农村美丽的风景遭到严重破坏。残膜造成的"白色污染",不但阻碍了农村山美水美环境美、吃美住美生活美、穿美话美心灵美"的美丽乡村建设,而且对农村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2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农膜是一种化工产品,并含有一些添加剂。残留地膜中的化学成分及分解物会向土壤、水流和空气中释放,污染农村环境。地膜中的有害物质还会通过土壤和水分富集于作物之中,对农作物产生毒性,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1.3影响农业生产

大量残膜难以在土壤中自然分解,破坏土壤的通透性和团粒结构,造成农作物根系生长发育困难,导致作物减产。残膜会抑制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动,影响有机肥养分的分解和释放。废旧残膜碎片还与桔秆、饲料混在一起被牛羊等家畜误食,造成牲畜发病死亡。残膜还会引起土壤次生盐碱化等严重后果。鉴于残留地膜的危害性,各级各部门要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防治农田"白色污染"工作作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2农用地膜污染的成因

农用地膜污染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膜质量标准低。当前,因过于追求经济效益,我国主流农膜厚度一般为0.005一0.008mm,易破碎,造成农膜的清理和再利用较为困难;二是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的人工成本高,再利用率低;三是农膜回收多采用人工捡拾的方式,劳动强度大,费工费时,导致农民回收地膜的积极性很低;四是没有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没有全面促进残膜回收利用的政策支持,企业不愿意参与回收;等等。

3农用地膜污染治理的对策

农用地膜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之一。虽然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农膜污染问题,但效果还不够明显。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必须积极探索农用地膜污染的有效措施。

3.1加强环保宣传,提高环保意识

各级政府和农业、环保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治理地膜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增强农民回收地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农民对残存地膜污染耕地、降低农业生产率、影响身体健康的认识,把回收地膜与春秋整地结合起来,减少农膜对环境的污染。

3.2规范生产标准,提高生产工艺

从地膜生产的源头抓起,科学制定农膜的生产、使用和销售标准,规范超薄农膜的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08mm的地膜。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开展可降解和无污染农膜的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近年来,吉林省通过示范带动,在全省推广使用可降解地膜,力争在短期内消除非降解地膜。重庆农科院研制的玉米可控降解地膜,可以在铺设两个月以后,通过光合作用自然分解,并能够提高土壤中的微生物数量,促进营养物质的转化,从而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作物产量。

3.3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农膜回收与再利用

按照"政府倡导、企业带动、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农膜回收和加工再利用。在各乡(镇)设立一批布局合理的旧农膜回收站点,鼓励农民开展地膜回收和以旧换新工作。要及时做好田间地头捡拾废旧农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农户将捡拾的废旧农膜统一堆放在地头,严禁焚烧、填埋,甚至直接丢弃。

3.4加强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春秋两季用膜关键时期联合执法,加强农膜市场检查执法,严查劣质膜、超薄膜的销售,严格地膜使用标准,强制生产、销售、使用抗拉强度满足要求的地膜,从源头上治理地膜生产环节不规范问题。各乡(镇)废旧农膜捡拾量通过加工企业回收量和抽查地膜残留进行核实,做到有据可查,帐物相符。对加工企业的监管主要通过称量初加工产品、检查各乡镇和回收网点的台帐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按照项目资金优化整合的原则,将地方配套资金、农民自筹资金以及项目资金捆绑整合,认真审查资金投向,保证整合资金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要定期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3.5严格督查考核

县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联合严格审核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到位,健康运行。农业主管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指标分配和考核工作,将废旧农膜回收工作纳入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定目标、定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认真督查检查。政府在安排春秋两季覆膜任务的同时,提出废旧农膜清理回收指标,以机械化覆膜面积与用膜量、机械化回收残膜面积与残膜收集量、残膜交售量与加工量三个双约束作为检查验收标准,严格残膜回收利用工作督查考核,确保土壤中的残膜捡拾率达到85%以上。同时,加强加工企业的考核,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经验收后,对按规定完成回收加工数量、建立回收网点、土地残留达标的企业落实优惠政策。

4结语

旧地膜回收与再利用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对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与社会各界一同推进此项工作。

参考文献

篇(9)

内容提要:分税制改革深刻影响了政府间关系及其行为逻辑,同时也深刻影响了乡村治理逻辑和面貌。当前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采取“项目制”的方式向下输入资源,以解决农村公共品的需要。现行关于项目制的研究,对于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缺少足够的关注,没有能够注意到项目制本身的竞争性特征及其运作,具有将国家下乡资源转化为私人资源的环节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制不仅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而且往往会造成很多的意外和异化结果,滋养了不断膨胀的新乡村利益共同体,造成乡村治理内卷化。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项目体制和基层组织进行一定的改良和建设,以更好地满足国家与农民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 :分税制项目体制乡村治理内卷化

中图分类号:F327/F8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2015)06-0068-08

一、导言

改革开放后,财税包干和行政分权改革导致地方政府职能及其行为方式变迁。地方政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促成丁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先前改革所造成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比重”极不协调,从而最终促成分税制改革出台。分税制改革进一步改变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使地方经济的发展面临财政收入来源的基础性约束。预算内收入空间的收紧,促使地方政府开始向非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转移,地方政府在受约束的同时却获得更大的自主性空间。由于“逆向软预算约束”机制和发展主义冲动,分别造成了汲取农业税费规模的加大和城市经营中的“大兴土木”。

这种实质上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强自主性的财政体制,促成了分税制后中国经济社会的继续高速发展。但这种不受约束的地方收入模式也造成了很多的问题。在以农业税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乡镇,由于“乡村利益共同体”的普遍出现,越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三农问题”。农民的不断抗争和官、学、媒的积极参与,引起广泛关注。三农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严重影响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从而“反倒逼”中央政府做出回应,促使了农业税费体制改革及其后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乡村治理步人后税费时代。

取消农业税及其配套改革,极大地增强了农民群体对中央政府的合法性认同,实现了预期的政治目标。但由于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消解行政”逻辑,不仅使基层政权背负了恶名,面临正当性危机——比如,“中央都是好人,基层都是坏人”、“上面的好经被下面的和尚念歪了”等,也导致国家政策实质性地削弱了基层政权的治权,空前地减少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资源,并连带性地极大压缩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运作空间。在后税费时代,那些在此之前以农业税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基层组织,顷刻间陷入空壳化的尴尬境地。这些与千家万户农民直接打交道的基层组织,在资源和行动能力上捉襟见肘,甚至连自身的运转都成问题,因而更缺乏为当地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基础条件。

为了弥补这一空缺,中央政府启动新农村建设战略,加大对基层社会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但由于国家采取项目制的方式,通过部门(条条)的渠道向下输入资源,并成为启动地方土地资本化的非常重要的原始积累。“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土地”,成为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生存状态和运作模式。由于其独特的比较优势和相应的支持体系,项目制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进行组织和动员的体制机制,构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学现象,深刻影响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

当前,学界对项目制的研究十分丰富,积累了大量的成果。由于涉农项目的最终对象是村庄和农民,因此,项目制必然也会对农村社会及乡村治理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整理既有的文献发现,尽管有所涉及、但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项目制对宏观的国家治理体制和对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影响,而对于项目制与乡村治理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存在很大空间,这构成了本文的问题意识来源,也是本文的主要思考方向。

二、项目制:一个研究综述

折晓叶等认为,在国家财政制度从包税制改为分税制后,在财政收入愈加集权的体制下,资金的分配出现了依靠“条线”体制另行运作的情形,“项目”是特指中央对地方或地方对基层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运作和管理方式。周飞舟指出,在政府间的转移资金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被政府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戴上了各种“项目”的帽子,以期严格体现资金拨付部门的意志,因此是一种“专项化”了或“项目化”了的财政资金。渠敬东认为“项目制”不仅是一种体制,也是一种能够使体制运转起来的机制,而且还可以扩展成为一种个体或组织的思维方式或意识形态,形成一种全新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习俗。

周飞舟对农业税费改革前后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体制进行研究后发现,在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不相匹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地方政府将有限的资金“专项化”,再通过“项目化”的方式向下供给。渠敬东(2012)认为,还应该从项目制作为一种具有治理意义的体制机制上看形成项目制的结构要件。他与周飞舟等人曾经提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体现出了一种从“总体支配”向“技术治理”的演变逻辑。但项目制却是要打破这种常规的行政程序和科层逻辑,实现对社会关系的生成和社会资源的动员。因此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项目制既具有科层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反科层制层面。对此,渠敬东从制度变迁的历史视野分析指出,项目制体现出一种“新双轨制”。

但渠敬东也意识到,由于项目制实际上是通过与原有的单位科层体制相互嵌套而发生作用的,因此这种双轨制改革的增量逻辑从理论上看是要在行政体制内再造一种增量。项目制能否在有效克服市场机制弊病的同时,还能够抑制原有科层体制的弊病而不至于被后者所吸纳呢?渠敬东发现:当项目制这种“新条条”试图限制“旧块块”的扩张时,不仅使部门系统本身形成了“新块块”,同时也促使“旧块块”用全新的办法迅速组建“新块块”来培植自己的领地。这段论述极具“社会学想象力”,深刻描画了项目制下政府行为变迁。陈家建研究成都市“三社互动”项目发现,作为项目主导方的温江区民政局,在推进这一项目进展时,另行组建项目工作组,并绕开政府体系内的层级管理,直接管理项目试点单位工作人员,试点社区单位反而相当于民政局的一个“派出机构”,证实了“条条的块块化”判断。

折晓叶等(2011)提出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即国家部门的“发包”机制、地方政府的“打包”机制和村庄的“抓包”机制。尽管不同主体的意图在项目制中都有所实现,但项目在实际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偏差”或“异化”。首先项目“发包”设计,科层管理和“一项目一政策”可能导致部门“特权”和对基层行政资源的“挤占”。其次由于绝大多数县(市)级政府还处于经济发展而难以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阶段,“项目”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政策合法性,因此地方政府通过积极运作项目,实现自己的意图和目标。最后“项目进村”既存在自上而下的筛选机制,也存在自下而上的争取机制,这就使那些具有能动性的村庄能够更好地接应项目,而那些能动性不足的村庄难以有效接应项目,从而造成了项目对村庄的影响表现出一种“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效果。

项目制的这些不良后果,究竟是技术失误还是价值失误?前述学者将此作为“意外后果”,属技术失误;而黄宗智等则从实践层面出发,将这种国家美好意图的异化称为“变态的后果”,即是价值失误。后者认为,导致这一后果的原因是地方政府、资本和村庄精英等强势主体形成的利益结盟,他们一起“共谋”吸吮了国家自上而下向农村输入的财政资源。实际上,项目运作的复杂性和中国社会的非均衡性足以使上述两种判断都能在现实中找到依据和素材。本文接续上述讨论,研究这些“意外后果”或“变态后果”在村庄层面究竟是如何可能的,以及项目体制对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产生了什么样作用和效果。

三、财税体制变革下的乡村变迁

新世纪初,国家取消农业税,深刻改变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配置模式。与此同时,国家还进行了配套税费改革的乡村基层体制改革,主要包括拆并乡镇、合村并组、精简机构、减员分流等措施。有些地方甚至撤消了村民小组长,并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将“七站八所”等推向市场,乡村社会从此进入“后税费时代”。

(一)农村的区域差异及其分化

不同农村之间存在分化。按照农村所处的地区,可以将农村分为“发达地区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发达地区农村主要受到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比较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比较高,市场效益好,农民的收益也比较高。但这种类型的农村所占比重较小,对整体性的农村情况不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不发达地区农村则是指发达地区农村以外的广大农村,这些农村构成了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

按照农村的贫富状况,可以将农村分为富裕村、中等村和贫困村。由于发达地区的农村基础条件比较好,一般都是富裕村。尽管在其内部也存在具体的贫富上的差异,但相对于不发达地区农村来说,由于具有先天的和结构性的优势,发达地区的农村基本上都属于富裕村的行列。而在不发达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种植结构、土地资源禀赋、社会结构及社会资源储量、农民的行动能力、村情村貌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不同农村也出现了经济水平上的差别。那些具有行动能力而表现出超出一般农村的自主性的村庄一般属于富裕村;而那些社会结构松散,农民一盘散沙的村,则往往因为无法通过合作达成一致行动而陷入贫困。

(二)基层政府的角色

改革开放不久,发达地区乡村普遍出现了快速的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主要也就是指这些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的崛起。自此,农业基本上不再是当地农民普遍关注的领域,非农产业构成了发达地区农村之所以发达的重要支柱。对于这样的地区,基层政权的角色和行为同样也出现了比较明显的转变,受到广泛的关注。戴慕珍提出“地方法团主义”理论,认为财税包干制和农业非集体化是促使地方政府扮演了企业家的角色,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洪银勇等也认为地方政府实际上扮演了市场行动者的角色。林南则将以家族亲属关系为主的地方网络(社会结构与社会资本)纳入到地方法团主义理论之中,形成了“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魏德昂则认为是行政层级影响了组织效率,财政包干体制刺激了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市场谋求经济发展。彭玉生也提出并使用定量数据检验了“村镇政府即公司”理论。杨善华等提出在市场转型中基层政府从“型政权经营者”向“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转变,突出基层政府的自利性特点。裴小林认为,上述研究成果都没有能够超出“市场一国家”二分法的范畴,对于乡镇企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要么强调市场作用(如戴慕珍),要么强调国家作用(如魏德昂);其实,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影响了乡镇企业资源配置模式和效率,对中国经济转轨和农村工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既有研究均是以发达地区乡村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对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变迁缺少关注。而后者恰恰是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农村类型。温铁军认为,“财政包干制”实际上体现的是中央政府在通过人民公社体制汲取农村剩余获得原始积累并完成基本的国家工业化之后,将地方工业化和乡村公共品的供给等任务以“甩包袱”的形式交给乡村自行承担。在“中央政府退出”以后,地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支出,基本上都是由农民自己解决,从而造成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化。财政分权使区位优越地区实现了快速的经济增长,进而弱化了中央政府的税收汲取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造成了“诸侯经济”现象,危及中央基本权威和基础能力。于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应运而生。分税制改革深刻而又全面地改变了国家的财政体制和治理体制,理顺和规范了中央与地方关系,快速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汲取能力,确保了国家的基础能力和基本权威。

(三)分税制后的基层组织

“分税制”改革对中西部地区即不发达地区的县乡财政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事权与财权极不匹配,造成基层政权收入来源困难和紧张,使这些地区陷入了严重的公共财政危机,也进一步拉大了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与发达地区依靠“城市经营”获取财政收入来源不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只能通过增加农业税费的方式向农民转嫁支出压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和农民确实缺少资源和收益,愈加沉重的税费任务增加了汲取难度;另一方面也由于压力型体制作用,乡村两级组织很快结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通过税费征缴和村庄各项建设过程中谋求私人利益,从而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

农民的反抗和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减负,通过乡村利益共同体这个转化机制,变成了更加沉重的税费任务和愈益严重的“三农问题”,甚至威胁到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因而受到中央的高度关切。最终迫使中央不得不下定决心最终彻底取消了农业税。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取消了压力型体制的作用机会。基层政权不再具有向农村汲取资源的合法性,因此也不再与农民经常性地打交道。基层政权维持基本运转和发挥基本职能的经费都时常陷入困境,基层治理与管理面临严峻困境。在此时,国家启动了新农村建设战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大量的国家资源以项目的方式向下输入,于是基层政权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积极竞争项目上,使乡村关系进入到了一个全新阶段。

(四)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

农业税费改革深刻地影响了村干部的角色和行为及乡村关系。周飞舟(2006)发现,农业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权从过去依靠收农业税费来维持运转变为争取上级转移支付,从“要钱、要粮”变为“跑钱”和借债,致使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松散而“悬浮”。在农业税费改革以前,在压力性体制下,基层政权需要村干部帮忙收取税费,且村干部的工资也主要是从农业税费中获取,此时村干部对于农民来说还具有一定的“保护型经纪”特点。但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基层政权不再需要村干部完成硬性任务,而村干部的工资来源是财政资金。村干部逐渐朝向正式或半正式化的方向转变,此时村干部对于基层政权具有了比较强的依附性,行政化更加明显,与农民关系也悬浮化和形式化。

农业税的取消深刻影响了基层政权的经济行为。对于不发达地区来说,取消农业税相当于取消了基层政权的内生经济基础。尽管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满足了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但以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和晋升体制,依旧给地方政府以强劲的发展经济的刺激。这时候,利用土地作为地方政府信用的载体,全国普遍出现了一轮又一轮的招商引资。但由于不发达地区土地资本化程度本来就不高,经济活力有限,再加上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向资本提供极其优惠的税收政策、极其宽松的监管措施(如环保、用工等)和极其廉价的土地资源。“土地”成为推动地方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工具,城郊的土地快速地被纳入城市版图。

与此同时,基于保护耕地目的,为了贯彻基本国策,中央政府采取了偏紧的土地供给,这便大大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土地稀缺感,抬高了土地资源在招商引资竞争中的重要性和价值。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出台,诱导地方政府向偏远农村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从而又掀起了基层政府在偏远地区开展“迁村腾地”、让“农民上楼”的运动,这项运动同样引发了重大的社会稳定问题和文化危机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这一切都是以项目制的方式推进的,从而也引起了人们对于项目制的关注和重视。

四、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村庄分化、基层政府或地方政府行为逻辑变迁、以及乡村关系的变迁等等,构成了村庄治理变迁的背景。那么,项目进村究竟对村庄治理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一般农村不仅比不上发达地区的农村,也比不上城郊地区的富裕农村,亟需项目资金的帮助解决资源匮乏的问题。但是,项目制本身的特点,采取“抓两头”的工作方法,使得比重占绝大多数的“中间村”想要项目而不得。而那些本来没有实力承接项目资源的贫困村,则因为政治或政绩等因素而被强制性地输入了项目,“想躲也躲不掉”。而富裕村则通过私人运作不断地争取项目,而且是越争取就越有,越有就越能够争取更多。

项目制对乡村治理结构进行了重构。对于“中间村”,由于争取不到项目,使得村组干部进一步缺乏权威和正当性。农民在与其他村庄的比较中,越来越怀疑自己村庄干部的能力和威望。而对于“贫困村”,项目资源的输入改善了处境,但由于并非出于公共政策因素而是“办点”政治因素的考虑,从而导致这种项目资金的投入消解了自治,瓦解了农民自己商量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即造成所谓的“资源消解自治”。村干部的权威主要来源于外部上级政府,而不是来自于农民自下而上的认可,从而导致村组集体成为了上级政府办点的工具;一旦官僚主义发作,试点村的农民不仅可能得不到好处,反而造成极大的灾难——一这是因为贫困村本来就很脆弱,经不起折腾。

(一)项目体制与村庄公共关系的“私人化”

项目制的实践逻辑改造了村庄权威的生成和再生产。由于项目需要乡村干部精英个体积极向外争取才能够得到,其中个人努力与公共责任的边界十分模糊,很容易使项目资源的争取者获得较大的运作空间,并赋予这些资源以十分私人化的特征。

l预目公共资源的私人化。由于项目具有竞争性,在竞争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个人禀赋。因此,一旦项目争取到手,这种本来是国家公共资源的项目,便打上了私人的烙印。普通村民往往会认为,村干部能够凭借自己的私人关系争取到国家项目,这是个人有本事的表现。农民说:“干部能够从外面弄到项目,那是干部个人有本事的表现。现在竞争项目那么激烈,干部也不容易。假若要到100万,要是能够有20万用于村庄修路和建设,那么他就是村里的大恩人了,大家会绝对地拥护他。至于其他的钱,他争取项目总要打点关系吧?而且,关键是他自己总要有点油水才会有积极性去争取这些项目吧?”公共资源被转化为私人资源,这是项目制进村的一个十分关键的转化过程。项目进村以后,农民不认为这个资金是具有公共性质的资金,从而对于这笔资金如何配置和使用缺乏积极性和参与热情。而这些项目资金只要有一点点落实到村庄公共建设和服务上来,便都构成了村干部对全体村民的恩惠和情谊。“有比没有好”、“残羹剩菜也是赚的”、“能带来项目的干部才是好干部”,便成为了项目制下很多普通村民的共识。

2.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固化及私人化。对于那些能够争取到项目的村庄精英,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关系网络和运作能力,使得作为其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其他村庄精英可能难以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本和能力。正所谓“戏好唱、茬难接”——“梅兰芳在台上唱完了戏,谁还敢接着他来唱?”,一旦某个村庄精英具有超强的运作上级政府或部门给项目的能力,其潜在的村庄内部的竞争者便往往会自觉地退出村庄政治舞台。“现任干部弄到这么多的项目,他的潜在的竟争对手要想参加竞选,首先就要自己掂量掂量能不能向对手一样也争取到那样多的项目”,“没有这样的本事的人出来竞选就会闹笑话”。更巧妙的是,村庄中的绝大多数民众作为“搭便车”的既得利益者,十分支持和希望出现这样一种比较确定的村庄权力结构局面,从而能够让村庄更好地承接和落实项目。这就造成了村庄权力结构的实际上和预期上的双重固化倾向。潜在的挑战者消失的同时,也是村庄政治的被消解过程。这时,村庄里面“无政治的人”越来越多,绝大多数人的政治效能感越来越低,村庄权力高度集中在某些个别人手上——这实际上对村民自治构成了一种极大的挑战和威胁。

3乡村两级组织间关系的私人化。由于乡镇一级并不一定在争取资源上对村庄有多少帮助,而且其自身也面临着积极争取项目以发展经济和获得政绩的压力和冲动。这时,对于那些能够跨级争取项目的村庄精英来说,为村庄争得项目的同时也意味着为乡镇干部争得了政绩。从而在具体的乡村关系中,乡镇一级反而有可能对这些村庄精英形成一种逆向的依附关系,通过感情、面子等非正式的手段拉拢村庄精英,从而不可能自上而下地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管理。因此,在项目中的村庄运作中,项目资金的私人化转化,不仅使自下而上的村民参与性大大弱化,而且造成了横向的体制外精英制约均衡被打破,同时还可能造成逆向的乡村依附关系,从而使作为项目聚焦点的精英个体的权力得到极大强化。

(二)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项目制同样也会对城郊农村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基层政府当前的主要经济行为集中在土地经营上,因此,城郊农村作为新增土地的主要来源,成为了“利益密集型地区”。利益密集型地区的首要特征是土地的增值,以及围绕着土地而进行的利益博弈。可以说,正是项目制的作用机制增大了这个利益博弈过程的复杂性。

按照折晓叶等(2011)的研究,公共项目资金首先是被县乡政府“打包”后转化为用于经济发展的建设资金,构成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始积累,并以项目提供的合法性,启动了城市土地经营这台超强机器。城郊农村是这台超强机器的对象。通过土地征收、金融、财政的循环,不断推进城市化和T业化的发展。城郊农村作为利益密集型村庄,各种不同的边缘群体都要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利益争夺,从而造成了征地拆迁矛盾的不断涌现。随着基层治权的弱化,基层政权“不出事”逻辑盛行,乡村基层政权缺乏治理这些钉子户(边缘群体)的正式资源和手段,因此转而借助于地方势力进行治理。黑社会组织等地方势力的引入,有效地解决了征地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但是却也造成了极大的政权合法性危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且地方势力也有可能与基层官员、甚至钉子户复杂联盟,共同瓜分土地非农转用后的巨大增值收益,从而蚕食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投资和回报,造成了“新乡村利益共同体”不断发育和壮大。这种“新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出现,与一般农村中的村庄权力结构的固化一起,将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项月资源的滋润下成长成为“分利集团”,最终将造成“乡村治理内卷化”。在这个新的结构里,乡村精英、村庄边缘人纷纷借此谋取私人利益,瓦解了项目政策的公共性和目标,将造成乡村治理的再次危机。

需要注意的是,与之前农业税费时期出现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不同,这种新的利益共同体不是向下汲取农民的资源,而是向上截留国家投向农村的资源,从而成为了一个横亘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肿瘤”。而这个肿瘤得以不断成长的原料正是自上而下的项目资源。项目及其资金滞留在城市下不了乡,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到乡村打了个转,然后很快就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回流到城市、政府和资本。农民得到的实惠少之又少。

由于中国是一个正不断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必然要为基层和村庄承担与其财力相匹配的责任。因此,国家不可能停止或减少向农村输入资源的进程,反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还要向农村输入更多的资源。这时候,项目资源越多,将使这个肿瘤成长得越快、越大,侵蚀国家公共资源的能力也就越强。这不仅会让公共政策的执行出现执行偏差,而且还可能因为基层各种强势力量的结盟,使农民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引起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国家投入的资源越多,合法性丧失得越快越剧烈,这将使国家面临进退两难的结构性困境。

五、结论与建议:重建下乡资源的公共性

新世纪初以来,国家采取自上而下地向乡村输入资源,主要的目标是要解决“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内在条件不足”问题。但是,这种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内在条件不足,本质上是在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治理体制变迁的不可避免的结果之一。因此,国家供给资源的方式,同样面临着解决基层治理的需要问题。项目制是国家财政体制变迁背景下的一种路径探索和制度创新,也是一种结构性的道路选择,体现出了新形势下国家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变迁的追求和内涵。但是在实际中,项目制没有能够有效地回应这种基层治理困境及其需要。

就村庄层面来说,以项目制的方式提供农村公共品,缺乏有效的应对“委托一”问题和“监督一激励”问题这一双重困境的基础条件和制度基础。当项目在村庄门外徘徊时,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和部门性特点。而一旦项目进村之后,便会因为其竞争性特点而很快地转化为具有高度私人性的外来资源,排斥了普通村民、其他精村庄英和乡村基层组织的参与和监督,实质性的赋予了项目争取者个人或其利益团体极大的自主权和能动性,使得国家下乡资源或项目的公共性极大地丧失,公共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偏差严重。这是造成项目制在村庄范围内运作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项目到了基层政府部门以后,应尽量避免竞争性和私人化倾向,是改善现行项目制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重建下乡项目资源的村庄公共性,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针对性。笔者以为,采取“民主化的公共品供给”体制,将能够有效地避免项目资源的私人化倾向,保障项目资源在村庄的公共性和普惠性特点。

首先,国家应该继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大规模地向农村输入资源,使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人、财、物大量流失的客观背景下,通过第三只手的作用和机制优势,形成一种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工业化和城市资源的回流渠道和机制,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真正实现城乡关系的统筹和协调。

篇(10)

中图分类号: S891 文献标识码: A

城市水系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是城市发展和赖以生存的不可缺乏的要素,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和城市快速的膨胀,人类的活动阻碍了城市水系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造成水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生态问题日益突出,威胁到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对城市水系进行生态修复已经刻不容缓。

1 城市水系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1)城市自然水系的整体性遭到破坏,自然形态遭到人为活动的侵蚀,水系水网遭到人为的切割,水系的连续性遭到破坏,导致其生态系统变得脆弱易被破坏。

2)自然水系被人为的裁弯取直,人工开凿的水系直线化,减少了水系的流域面积和蓄水量,减少了生物的生存空间,同时也加快了水流的速度,易形成水患。

3)人为的对河道断面的规则式、单一式的改造,减少了生物生存空间的多样性。

4)河床和驳岸的硬质化改造,切断了生物交流的通道,破坏了生物生存的空间,导致水系的自净能力下降、物种多样性下降。

5)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水资源,造成水生生物的死亡和逃离,威胁人类的健康安全。

6)城市快速发展中缺乏对水系生态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大量河道荒废萎缩,历史河道被填埋,河道蓝线被侵占,导致城市水系应具有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景观价值无法体现。

2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目标、原则和方法

2.1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目标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目标是使水系生态系统恢复到未被破坏前的平衡状态,形成各种生物群落配比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强大、系统稳定的水系生态系统,在满足水系生态性要求的同时,要充分挖掘水系的历史人文价值,发挥水系具有的经济社会价值,创造丰富的滨水景观,满足周边居民的功能需求。

2.2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原则

水系生态修复的原则包括:水系修复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原则;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增强空间异质性的景观格局原则;流域尺度规划原则;分河段细化原则;生态系统自设计、自我恢复原则;提高水系连通性原则;主功能优先原则;多功能协调原则;分时段考虑原则;负反馈调节设计原则;生态工程与资源环境管理相结合原则;景观美化原则等[1,2 ]

2.3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方法

2.3.1制定城市规划与法律规范保护和恢复城市水系

城市规划划分蓝线保护范围,制定法律规范保护蓝线,对于已经被填埋的对城市水系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河道,有条件进行恢复改造。规划中要注重城市水系的整体性保护,连通性的恢复,增加水系的自净能力,蓄水能力。

2.3.2对污染源的控制治理

对城市进行雨污分流处理,确保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合格排放,严惩违法排污行为。为城市河流建设污染缓冲带[ 3] 。由于城市水系与乡村的水系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所以对污染源的控制要延伸到乡村,严惩乡村违法污染企业,对村民生活垃圾集中回收处理。

2.3.3城市水系自然地貌学特征的恢复

对自然水系形态与地貌进行保护与恢复,除特殊情况,禁止对水系裁弯取直,改变其自然形态。同时要保护水系蓝线范围内的自然地形地貌,保护恢复水系河岸多样性空间,增加水系河道断面的多样性,使水系内形成一系列自然的边滩、浅滩与深潭,增强空间的异质性,为不同物种的生存提供多样性的栖息场所。

2.3.4城市水系驳岸河床生态化改造

对水系现有硬质化不透水的驳岸与河床进行生态化改造,采用最新的生态设计理念与方法,禁止再建硬质化不透水驳岸。遵循水系生态系统物质循环的规律,

使水体、土壤与生物环境相互交流, 恢复河流自净功能。

2.3.5对城市水系水文循环的恢复

城市化的发展改变了水系原来的水文循环过程,导致水系不能按照自然规律运动,破坏了城市水系的生态循环,因此要把握城市水系水文循环的规律,调节恢复其自然运行的过程。

2.3.6城市水系水质污染的治理

综合利用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对水体污染进行治理,恢复天然健康的水质。

2.3.7城市水系生物多样性的恢复

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恢复主要包括保护濒危、珍稀、特有生物物种,恢复河湖水库水陆交错带植被以及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具有本土特色的生物资源,以恢复水生生态系统的功能,形成稳定的生态系统结构。

2.3.8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综合价值的体现。

城市水系是城市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复合功能的综合体。其不仅要体现自然属性所具有的生态价值,还要挖掘所具有的历史人文价值,结合开发保护发挥其具有的直接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合理的规划设计体现其自然的景观价值,创造更多满足人与自然亲密接触的空间,体现人与自然的统一。

4 研究展望

(1)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并不意味着使城市水系恢复到完全自然的状态,而是要结合城市水系的功能和特点,考虑多方面的需求,达到一个适宜的状态。同时需要对这种适宜状态下的各项指标进行研究,并且针对不同的水系类型,形成一个相应的评价体系,以此指导水系的生态修复工作。

(2)城市水系生态修复与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结合,运用新技术对水系水位、水质量、生物生存状态等进行信息收集,并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及时反馈处理,维护水系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

(3)城市水系生态修复要以人为本,创造更多人与自然接触的空间,不仅要考虑到自然的因素,也要考虑到人的需求,但是要尽量减少人的活动对水系生态系统的干扰。

(4)城市水系生态修复要体现其复合价值,不能仅仅着眼于生态价值,可以结合城市水系的个性特征进行保护开发。

(5)城市水系生态修复与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的协同,保护恢复水系的整体性、连接性,保护恢复水系的自然形态与地形地貌特征。

(6)不断研究运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生态保护与修复。

(7)城市水系生态修复与城市雨洪管理相结合,研究当洪水来临时,通过城市水系对洪水形成缓冲,如何控制水系缓冲区的宽度和其容量;研究雨水下渗,雨水的组织与收集和城市水系如何联系等。

5小结

目前我国城市水系存在着大量的生态问题,这也是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现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人们的生态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在发展中开始反思这些出现的问题,并且认识到城市水系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城市水系将会重现昔日的美丽。

参考文献

篇(11)

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处于重要地位、具有综合功能或多种主导功能并发挥枢纽作用的城市。按其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等不同等级。

乡村旅游开发是中心城市旅游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区划的中心城市一般都存在城市与农村并存的二元结构,许多中心城市都涵盖了大面积的城郊地区,不少中心城市的城郊面积甚至大大超过了中心城市主城区。从地域上看,中心城市的城市郊区是城市地域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假日经济的启动,旅游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专线旅游不断减少,短线旅游和城市周边旅游日益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迅速发展起来。本文以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策略。

一、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特征

(一)资源特征

1 圈层分布。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资源呈现出圈层状的特征。一般由近郊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中郊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和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带3个圈层组成。(1)近郊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近郊为紧邻城市市区的城乡结合部,既有城市设施和城市景观的延伸,也有交错分布的农村田园,呈半乡村景观。这个区域的乡村农业生产资源大多是以时令果蔬、花卉、苗木和药材等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为特色,这些经济作物的物产以及形成这些物产的条件和生产过程所具有的景观环境,构成了以经济物产资源为主的、城乡气息交融的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2)中郊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离城市稍远的“中郊”以乡村田园的农耕风貌为特色,以农民生产劳作和生活场景为主,形成优美的乡村田园农耕景观。田园风光结合乡村聚落、乡村民俗和人文风貌,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及乡村生活的独特魅力。中郊乡村所具有的农耕文化和生活方式,通常是乡村旅游发展中开发利用最普遍的资源,也是最典型的乡村旅游资源。(3)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带。在这一区域中,乡村旅游资源与大面积的山林、河和湖等自然资源相结合,并与颇具特色的乡村社区生活方式构成乡村旅游资源。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的特点是乡村性和生态性互相交织。

2 同一圈层的乡村旅游资源差异不明显,呈现同质化的趋势。由于中心城市涵盖的城郊,在同一圈层中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环境十分相似,乡村旅游资源的生成条件大体一致,乡村旅游资源类型大致相同,本身没有太大的差异,呈现出外部相似的宏观特征和资源同质化的趋势。

(二)市场特征

中心城市既是旅游客源地又是旅游目的地。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客源主要来自中心城市主城区的本地居民以及外地中心城市来的游客。

1 本地居民客源市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较好,通常与城郊地区有通达的公路和便捷的班车往来,游客乘车方便,旅途时间短,城市居民周末出游具有便利的条件。中心城市的本地居民客源覆盖面很广,既包含城市里先富起来的一小部分高消费人群,也包含普通工薪阶层、离退休职工和学生等,尤以后者为众。旅游方式以散客和家庭式出游为主,团队旅游较少。旅游时间以一日游为主,过夜游客较少,其中假日客源最多,无明显淡旺季。由于距离近和交通方便,属大众化消费,重游率较高。

2 外地游客客源市场。外地游客是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的潜在市场。中心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和旅游集散地,外地客源市场充足。同时,许多中心城市还是优秀旅游城市,每年有数以百千万计的外地客源。中心城市的光环效应会辐射到城郊的乡村旅游,中心城市巨大的客源优势也会影响城郊的乡村旅游,并由此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一般情况下,早期吸引外地游客的是少数典型的乡村旅游地,随着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的不断开发,中心城市的溢出效应愈渐明显,中心城市逐步成为城郊乡村旅游游客的中转站和疏散地。

(三)产品特征

与其它旅游产品相比,乡村旅游产品的主要特征是其所具有的乡村性和复合性。从乡村性特征来看,当前一部分乡村旅游产生于城市近郊,展示的是现代农村、农业的风貌,如农业高科技园游览等,但乡村旅游的主流产品仍然是具有原生态的乡村旅游产品。实践证明,成功的乡村旅游产品总是充满着浓厚的乡村性。从复合性特征来看,乡村旅游产品实现了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使农业资源由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转化。它将农事活动、自然风光、科技示范、休闲娱乐和环境保护等融为一体,生态、生产和生活相结合,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优势互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合社会效益三统一,是现代旅游业和农业实现双赢、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从产品开发的角度来看,一般旅游产品开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乡村旅游走的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示范点”示范相结合的道路。自2001年推荐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候选点以来,各地都很注意示范点的建设,许多地方性中心城市在乡村旅游的开发中也都设有乡村旅游“示范点”。

由于各种原因,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产品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同质化倾向。由于乡村旅游是资源依托型的旅游产品,乡村旅游资源的同质化必然会影响乡村旅游产品的同质化,加上乡村旅游产品多为初级产品和服务,乡村旅游同质化相对比较严重,表现为产品定位模糊,有雷同趋向;活动内容简单,项目互相模仿;主题形象不鲜明,缺少营销策划;缺乏创新性的经营理念等。乡村旅游产品同质化的原因除了资源同质化、产品初级化以外,还与乡村旅游的开发道路有关。在资源同质、文化同源和地理位置邻近的背景下,首个开发成功的乡村旅游产品,在示范中树立起了榜样,但也有一些地方盲目仿效和跟风,乡村旅游产品的同质化现象由此加剧。

2 质量参差不齐。相比较而言,乡村旅游发展时间较短,乡村旅游所依托的旅游地一般地处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加上乡村一般缺乏发展旅游所需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旅游服务的质量。乡村旅游点大多面临着开发和保护不力、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后等诸多问题。但是也有一些乡村旅游点,尤其是政府扶植的示范点发展迅速,在短时间内就开发了成效显著的旅游产品。例如,2009年厦

门市市、区两级政府投入了1200万元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致力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环境综合治理、人员培训及宣传促销等。乡村旅游示范点五峰村于2009年6月28日正式启动,截至2010年2月,共接待游客9.2万人次,总收入达2000多万元,农民的直接收入达270多万元,同比增长480%,带动了五峰村周边劳动力107人就业,远远走在了同类旅游产品的前面。

3 空间分布以点状、轴带状不连续分布。许多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点,尤其是小规模的“农家乐”大多是自发形成的。它们在空间上以点状分布为特征,散落于各处。若有聚集,则大多与资源的自然禀赋有关,或者与交通线路相联系,在这种状况下,乡村旅游地就呈轴带状不连续分布,乡村旅游活动大多数以—地游或—线游(尤其是—地游)为主。

三、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开发和发展策略

(一)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充分利用各圈层资源的不同特色打造不同的乡村旅游产品,而对同一圈层的同质化旅游资源则要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错位开发,使各产品之间、各产品线之间存在横向或纵向的互补关系,而非同质关系。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首先要以科学的市场分析、资源调查以及合理的产品定位为基础,对开发地和开发项目进行开发适宜性评价,排除掉不适宜开发的项目。为了避免开发者盲目逐利或跟风开发某一种产品,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引导,如对有特色的产品提供优惠政策和专业支持渠道等。此外,制定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地域分布特点的不同,对乡村旅游的类型、结构和规模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力避乡村旅游“一窝蜂”发展。在旅游产品和项目的设计开发中,要充分考虑客源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分别向不同的客源市场推出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顾客价值和顾客满意度、忠诚度,总体上提高乡村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转贴于

(二)构建环城游憩带

乡村旅游点主要分布在城郊,与其它景点一起环城形成不规则的游憩带,环城游憩带的形成与建设已经引起国内外许多中心城市的关注,但对大多数地方性中心城市而言,环城游憩带尚处于发展初期。

环城游憩带的建设可以将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置于整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背景上统筹考虑,使乡村旅游产品更好地与主城区目标客源市场的需求对接,在充分满足目标客源市场需求的同时,合理分工协作,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使各个乡村旅游点充分发挥乡村旅游效用,分享乡村旅游带来的效益。

构建环城游憩带首先要将环城游憩带的规划纳入到城市旅游发展规划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城游憩带的规划和建设。通过环城游憩带的规划,以项目和资金两个手段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确定开发重点,并在资金、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宣传促销和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此基础上,依据区域开发理论,优化乡村旅游的空间结构,实行“以重点景点为依托的据点式开发和以点穿线的开发相结合”,即以具有一定发展条件的重点旅游点为基础,建设和开发形成中心城市环城游憩带的旅游经济增长点,然后逐级扩散,开发次一级旅游区域,最终形成环城游憩带空间结构优化的点轴系统。

环城游憩带的构建在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同时,对城乡旅游一体化和提高区域中心城市的旅游综合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环城游憩带的构建,不但可以满足中心城市居民及中心城市游客的旅游需求,而且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城市中心旅游热点的环境压力。二是环城游游憩带的构建可以与城市旅游相辅相成,提升中心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三是环城游憩带上的各个片区根据自身资源的特点,区分不同的细分市场,进行差异化定位,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形成差异化的旅游产品,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的旅游产品体系。

(三)推行乡村旅游标准化

标准化的思想是对基础标准、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生态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既可以维护乡村旅游者的利益,也可以规范乡村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还可以有效解决乡村旅游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2004年,上海市率先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而后不少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规范,对经营“农家乐”和发展乡村旅游等提出明确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在实践中有力地推进了乡村旅游的发展。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务部《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更是促使乡村旅游的管理深度得到有效拓展。但从总体上看,乡村旅游标准的针对性、体系化还必须加强,而且标准的颁布多用于衡量,指导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要执行和参照执行各种乡村旅游的标准和规范,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要求和实施方案。制定新标准前应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且要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在实践检验中不断修订完善。

做好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与推行。大力加强对乡村社区的标准化宣传教育,发挥乡村旅游标准化先发地区和优秀经营户的示范效应,对乡村旅游标准化实施动态管理,大力推动优秀旅游乡村的发展,注重乡村社区的参与,加强参与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通过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不断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质量。

(四)发挥中心城市主导功能城乡统筹发展

地方性中心城市在区域旅游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主导作用。地方性中心城市往往既是区域旅游目的地,又是区域旅游客源地和旅游集散地,它承担着区域旅游经济的组织和协调活动。因此,应发挥中心城市主导功能,城乡统筹发展乡村旅游。

1 城乡旅游产品互补。市场需求多样化是当前旅游发展的一种趋势。旅游地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开发出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城乡旅游资源的差异性导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旅游产品各具特色,要在乡村旅游产品差异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划、打造城乡互补的区域旅游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类旅游者的需求和同类旅游者的不同层次需求。

2 城乡客源市场的互补与共享。城市乡村旅游目的地的一级客源市场为中心城市居民,二级客源市场可以是来自中心城市旅游的分流客源。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农村居民利用农闲时节,到邻近的中心城市旅游,构成城市旅游客源。鉴于此,要发挥中心城市的主导作用,促进城乡旅游市场的共同繁荣。另外,从大区域来看,城市旅游与乡村旅游同属中心城市旅游,可以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应进行整体营销,进行统一的形象定位,共同开发中心城市以外的客源市场。

3 共享中心城市的旅游业资源。在城乡统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可通过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统筹区域规划,整合资源,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环境综合治理、人员培训及宣传促销等,以促使乡村旅游的发展共享中心城市的旅游业资源,最终实现城乡旅游共同发展,提升整个区域的旅游发展水平。

注释:

①葛全胜、吴殿延《西部旅游开发战略的初步探讨》,载于《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81期第21至28页。

[参考文献]

[1]何景明,关于“乡村旅游”概念的探讨[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125-128

[2]孟明浩,顾晓艳,近年来国内关于城郊旅游开发研究综述[J]旅游学刊,2002,(6):7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