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税收征管规范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二、组织领导。
三、工作内容
(一)由县国税局牵头,其它部门、乡镇配合对矿山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工作进行宣传发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矿山生产企业到县国税局进行实名制税务登记,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截止时间2010年2月7日。
(三)县国税局对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据实征收,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开据增值税发票;纳入委托代征的部分增值税由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办(以下简称统征办)代征,代征时注明矿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并由纳税人在税费缴讫证上签章予以确认,代征部分税款作为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每月底将税款划入纳税人专用缴税银行帐户。
(四)县国税局对代征的税款按月与统征办、矿山生产企业进行核对,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征。对不按期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部门将按17%的增值税率全额征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
县财政局负责活动相关业务的协调和资金保障工作。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办理的具体工作。
县统征办(代征单位)负责提供各一般纳税人矿山生产企业购票及过卡数据。
县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各类证件的年审把关。
县煤炭局、郴电国际分公司、县物资行业办负责提供生产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县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经济局为此项活动保驾护航,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及涉税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纳税人,公安、物资行业办要停止批售火工产品。
各乡镇负责配合本辖区内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做好此项活动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并明确分管副职具体抓,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办理程序为:1)纳税人申请;2)税务机关受理;3)税务机关核准;三个程序环环相扣,互相监督。
二、现行做法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本来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所见到的有另外一种现象,部分注销户名不副实,有的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上大做文章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改头换面
从调查中来看,这种情况80%主要集中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第一种情况为:纳税人利用生意差、资金周转困难、想到异地发展等形式作为“幌子”到税务机关要求注销税务登记。一方面又在其它的地方重操旧业开始经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和管理人员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第二种情况为:有的纳税人在进行假注销税务登记后,为防畚检查,故意几个月不经营,等风声不紧后继续经营。第三种情况为:采取“突然死亡”,注销登记,然后以家人或其他人的名义,更换法人代表,另起炉灶,成立新公司。第四种情况为:由于税务人员人手少,征管力量薄弱,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逃避打击
近年来国税系统加大了对纳税人监控力度,少数企业为经营、纳税不规范的企业,在税务机关组织大规模专项检查权之前,闻风而逃,因经营不善等借口纷纷办理注销手续,
从而逃避达税务机关的稽查。
(三)滥竽充数
一些现行个体纳税户,经营规模和税款缴纳方面均达不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标准,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的有关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后,另外注册新公司,变相地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对于上述这些注销登记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变相逃避政府职能部门对其的监控,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是偷税的一种变相行为。
(四)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前大量购买发票
从调查中来看,解散、破产、撤消企业中都有部分没有缴销的发票,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还利用企业解散、破产、撤消前工作上的便利,大量购买发票,税务机关检查清算要收回发票时,总是以各种原因推辞、撒慌说发票已经丢失,将发票据为己有,日后出售和为他人代开谋取私利。
(五)纳税人利用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形,偷逃税款
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在调查中某县国税部门所辖管企业就有这中情况,机械厂是一家老厂,现有职工人数280人,年龄都在40——50岁之间,主要生产机械阀门的初加工,将初加工的产品销售到xxx阀门有限公司,和这家阀门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经济效益一般,职工的工资也能按时发放、税款也可以及时缴纳,2003年9月合同到期,该阀门有限公司由于某种原因也迁到外地,寻找了新的合作伙伴,取消了与机械厂的合同,致使产品大量积压,苦于无奈,企业派大批的销售人员到全国的几个大宗城市寻求新的合作伙伴,但最终都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欠下了38万元的税款。2004年10月企业宣布解散。在清算过程中企业的法人、财务人员、员工认为现在企业都不存在了,当前面临着失业,企业拍卖后的钱连工人的工资和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都不够,你们税务部门还要我们把税款结清,是不是没有一点人情味。
(六)后续管理未跟上
在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得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工作逐渐成为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导致了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此,建议采取以下相应措施加以完善
1、加强税法宣传,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实践证明,税收宣传在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保证税收改革顺利进行,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这一薄弱环节的宣传。同时,还应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套完整的纳税信息体系,是用以记载和查询纳税人信用状况的基础平台,可以引导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也可以将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紧密约束结合起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可以从体制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2、实行注销税务登记专项稽查制度和建立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制度
对纳税人注销登记实行专项税收稽查制度,有利于保持税务管理的完整性,堵塞因纳税人注销登记而流失税款的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建立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通过加强对此类纳税人未处置资产的后续监管和巡查,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注销企业登记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及尚未处置的资产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机制,从法律上明确部门间的协调与制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协税护税制度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对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形成。协税护税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相对稳定的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并通过组织协税护税网络活动达到内外信息畅通,相互支持配合,协税护税有力的工作要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但没有对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可以说,缺乏法律责任约束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应当尽快修订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应从法律上明确对不支持、不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
四、建立双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一、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不断降低纳税成本;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以促进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 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继续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不断完善业务需求和优化定额核定的软件,加快推广使用的步伐;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的原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三、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相互协作,按照《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加以落实;要积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共同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对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等信息的交换,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双方对同一纳税户核定定额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今年1月起,总局开始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按月分析。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客观评价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对管理薄弱的环节要及时研究对策,迅速加以完善。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总局征管司。对于因 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导致连续多月收入下降的地区,可在本通知后,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征收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
第八条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收。
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具体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单位不得当场征收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财政部门、征收单位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活动。
征收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
代收银行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或国库单一帐户。
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属于缴纳后应当返还的待结算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征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七条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缴款义务人公示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年度计划草案;(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中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按照规定划解国库。
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上下级分成管理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定期划解、结算。
第二十条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征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征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的比例,涉及中央和省分成的,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涉及省与市(州)、县(市)分成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奖惩机制,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稽查,制定具体的稽查办法,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征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社会公众的举报,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但是长期以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才能使政府非税收入得到有效规范。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
(一)非税收入概念和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非税收入与传统的预算外资金相比,首先是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拓展;其次是在内涵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所有、财政管理”。从预算外资金过渡到非税收入,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等财政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还没有覆盖到全部管理范围。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只是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
3.法律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在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二、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以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
2.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财政直收。首先,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通过在银行网点设立财政直收大厅,实现单位开票、财政直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深化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进行控制,采取“验旧领新、限量发放”制度。其次,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回收来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的具体使用情况。
4.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财政直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5.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要提高政府文件的规格,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采取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督,事后检查与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与重点稽查,局部检查与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一切行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但是长期以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才能使政府非税收入得到有效规范。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
(一)非税收入概念和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非税收入与传统的预算外资金相比,首先是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拓展;其次是在内涵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所有、财政管理”。从预算外资金过渡到非税收入,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等财政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还没有覆盖到全部管理范围。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只是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
3.法律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在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二、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以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
2.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财政直收。首先,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通过在银行网点设立财政直收大厅,实现单位开票、财政直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深化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进行控制,采取“验旧领新、限量发放”制度。其次,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回收来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的具体使用情况。
4.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财政直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5.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要提高政府文件的规格,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采取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督,事后检查与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与重点稽查,局部检查与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一切行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非税收入与传统的预算外资金相比,首先是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拓展;其次是在内涵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所有、财政管理”。从预算外资金过渡到非税收入,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等财政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还没有覆盖到全部管理范围。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只是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
3.法律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在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二、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以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
2.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财政直收。首先,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通过在银行网点设立财政直收大厅,实现单位开票、财政直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深化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进行控制,采取“验旧领新、限量发放”制度。其次,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回收来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的具体使用情况。
4.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财政直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5.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要提高政府文件的规格,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采取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督,事后检查与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与重点稽查,局部检查与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一切行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一、我区非税收入的构成、规模及特点
从我区的区级财政收入构成来看,主要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组成。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罚没收入、国库存款利息以及基金收入等。从规模上看,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较大,且收入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__年我区非税收入额为33,090万元,占当年全部财政收入的18.3%;20__年收入额为37,861万元,占15%;20__年收入额为37,940万元,占11.8%,20__年收入额为45,633万元,占10.9%。在非税收入中,基金收入占较大比重,要占到全部非税收入的一半以上。大量非税收入的存在,为缓解政府部门经费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政府财政收入中,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收费、集资、摊派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由于其没有纳入预算内和财政管理,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混乱局面,其负面效应也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认为非税收入并非真正的财政收入。受传统观念以及较长时间以来财政管理较为粗放的影响,部分执收部门认为非税收入是单位执收的,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理应作为成本补偿,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收入,无须纳入预算管理。二是认为非税收入不形成政府可用财力,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除部分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外,确有相当部分非税收入仍在实行专户管理,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也是列收列支。因此有人认为非税收入并不形成政府可用财力。三是认为非税收入规模过大影响了财政收入质量。一般认为税收收入应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收入的规模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实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如果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过大,则表明这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2、管理方式不到位,统筹调剂乏力。日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收入实质上仍归部门单位所有,反映为谁收谁用,多收多用。这种收费多少与单位利益直接关系使得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都有一种本能的多收费冲动。加之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财政部门在编制综合预算时采取先预算外后预算内,部门、单位往往人为地将年初收入预算编制过低,支出预算编制过大,造成本应科学、规范的部门预算中带有相当的人为因素,使非税收入的管理流于形式,财政统筹调剂乏力。
3、财政职能被肢解,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实际中,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财政职能被肢解,难以发挥整体效应。一方面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规模过快膨胀难以有效控制,给企业、单位造成额外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且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也严重侵蚀了税基,出现了“费挤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分散了地区财力,削弱了政府调控能力,影响了税收作为“内在稳定器”功能的发挥,造成分配无序,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消极腐败行为。此外,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名义上为财政性资金,实则为部门单位使用,纳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也基本上是列收列支,不能有效地形成地方可用财力,无形中虚增了一块财政收入,影响了地方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4、法制不健全,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目前,我区在非税收入管理上依据的大多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没有制定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审批收费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涉及设立收费项目的条款非常少。到实际工作中一般由业务部门向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审批机关依据单位财政经费不足实质上就成了审批收费的基本依据。法制建设跟不上,依法管理也就难以实现,加之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乏力,非税收入在片管和使用安排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思路和建议
非税收入日前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财政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其规范的最终目标应是财权上收,将全部的非税收入收归国库,纳入预算,充分发挥非税收入在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制止收入流失和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要从根本上改变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和体制缺陷,就必须在认识上有所转变,体制上有所创新,在管理上有所突破。
1、对非税收入应予以正确认识。首先要从思想上根本转变对非税收入的片面模糊认识,从根本上讲,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都是政府财政收入,如同主粮杂粮都是粮食一样。非税收入是国家制定政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权属国家,管理权归国家。随着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非税收入也将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与国家税收一起都将由政府统筹安排,与税收收入一起成为政府可用财力。即使暂时没有纳入财政统筹安排的非税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执收单位的经费不足。从我区情况来看,如果没有非税收入,财政收支矛盾会更加突出,各项事业发展也必将受到影响。既然非税收入也属于政府采用财力,就不能说非税收入规模过大或比例过高导致影响财政收入质量。规模过大或过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纵向情况分析,从中央到市至区县,越到基层非税收入相对而言规模就越大。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结构不大一样,发达地区因税源充足会取消一些非税收入项目或减少纳入一般预算的非税收入,而落后地区有可能在非税收入上“做文章”,非税收入规模过高或过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是依
在政府税收的体系中,政府非税收是其重要的构成。政府非税收具有自身的形式,是国民收入初分配和在再次分配都有政府参与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符合法律规律程序的从而来得到除纳税以外的任何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它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创建良好的非税收入程序,加大对非税收入的标准化管理,同时更要去与市场经济的要去相适应,是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建立公共财产标准的有很大意义的内容之一,同时也可以说是规范财经秩序和整顿,从制度上、根本上预防腐败的必要举动。
一、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建设逐渐完善,政府非收入管理也随之发展。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建设逐渐完善,政府非收入管理也在此基础上随之发展起来政府非收入管理同样是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根本上进行生产和变化发展而出现的。和预算外资金两个方面进行辨别,两者虽然有不同但是却也有关联。非税收入,是人民政府将收入依照收入的结构和收入的本质来归类;预算外资金,是依照资金管理的方法对政府收入进行分别归类。在我国,除了预算管理,在其他的地方部门可以自己实行收取和对资金的使用去处的安排,用来对一些地方部门需要的满足,这就被成为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一类。随着发展,我国对预算外资金的意义和对问题的处理一直都在使用。但是,在地方部门因可以自己实行收取和对资金使用去处的安排,在支出方面上,它的自主性是比较大的,经过在传统的财政体制下,留下的这部分资金曾在一段时期和预算内资金是不分高下的,为我国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此期间,预算外资也在不断的进行改变,逐渐的完善,使得预算外资金已经完成了在概念上和性质上的过渡,过渡到“非税收入”,要随着改革的发展,我们要紧跟着发展的脚步,要将好的吸收并消化,建立起新的非税收理论观念。
二、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需要明确管理体系和职责
非税收管理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还包括了非税收入管理主体和非收入执收单位两个内容。在对职能进行做事的过程中,非税收入应当获得财政性的资金,一个道理,非税收入同样是在政府财政收入扮演重要的角色,非税收入征管就应当把财政部门作为中心,应当给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围,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的人才,整顿力量在内部,负责对全部的非税收入的管理。
例如罚没收入政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策及收缴及收入征缴、收费、基金政策管理、征缴、财政票据管理等等方面,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非税收入“管、征、查”,实行一致征收,一致管理,一致执法。
在非税收收入征管的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只要职责是:要对收税收入管理要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要认真对其认真履行,并对其制定出管理的办法;在特定的程序和权限下,要对非税收入的标准以及其范围进行彻底的认知和确认,对收税收入年度要有核算和编者这两项的预算;要对非税收入票据要统一安排并发放,要对本级单位以及下级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督查其在收入、汇缴和使用等多方面的状况,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在非税收入管理有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非税收入执收执罚的单位是有关部门(单位),它的主要使命是:依照上级规定向非税收入项目、社会公示部门及单位进行执收依据,对管理机构和财政厅及时的来编辑并报道本单位及其部门非税收入的年度计划;应在确认非税收入在其职责范围内,严格监督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和缴款义务人,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
三、对非税收入征收要进行完善和加强,对其收缴制度要进行改革
在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整体中,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制改革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也是来确定“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这项改革主要推行的模式是“银行代收、单位开票、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管理模式,要从必要的审核为进一步的充实非税收入就地缴库体系,做到政府拥有非税收入和财政管理。
1.在管理账户方面,取消所有账户有关于有关部门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在银行内,取消种类繁多的收入过渡户。对分布广、级次多、情况复杂的执收单位,应由财政部门专门为其开设一个关于财政汇缴专户来进行零余额管理,以用来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在收缴程序上,用新的账户体系为根本,以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收缴程序,实行集中汇缴和直接缴库两种方法。
3.是要用严谨的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办法和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六是加大力度没收物品管理。要对执法者直接的没收违法者的物品、财产以及违法者没有现金支付能力而抵替罚的相关物品,应由执法机关关于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要是属于必须毁掉的相关物品,应当有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要是属于可变卖的种类应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参考文献:
[1]刘 炼: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构想[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04).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税收收入的主要方式。税收征管模式在构件和谐纳税关系、提高征管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化发展,现有税收征管模式逐渐暴露出一定问题,积极完善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税收征管模式简介
税收征管模式是我国税务部门为实现其税收征管功能,在征管税收过程中对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部门、征管人员以及征管方法与形式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从而形成的税收征管方式。其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以及税收稽查等形式。国家国情与税收征管模式密不可分,税收征管模式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征收目标的实现以及经济基础的巩固。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模式的作用,积极探究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对策,对于全面促进我国经济顺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现阶段,我国还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税法随意性比较强、经常会出现变动,导致征纳双方存在观念上的矛盾。我国税法宣传力度不足,宣传手段、方法单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为薄弱。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二)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
税收征管具体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没有彻底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贯彻到实处,相应税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及时、准确的对纳税人需求做出及时相应。另外,在要求纳税人必须诚信纳税的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诚信征税体系与评价机制,纳税关系堪忧。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计算机为平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新时期下税收征管的客观需求。但是,我国税收征管科技力量投入不足,无法更好的满足不同管理阶层需求。税务部门内部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及时联系,信息共享程度非常低,再加上我国税收工作面广,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上存在一定缺陷,无法满足税源监控与税收征管需求。
(四)征管失衡,缺乏完善的税收监控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税源来源、分布发生显著变化,不可避免的出现税源失控问题。征管部门设置不合理,进一步削弱了其管理职能,缺乏对税源具体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在税收部门管理不善情况下,必须存在了税收流失问题。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税源监控机制,在税收征、管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不明,税源失控问题明显。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探究
(一)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
建立健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法征收基础,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内容、法规、程序等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对于违反税收征管的各种行为,明确法律惩罚规定。从整体上建立以基本法、程序法等为一体的综合法律体系,为税收征管的开展提供基础支持。与此同时,加强社会各界群体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贯彻力度,全面提高其思想认识,规范纳税行为,提高征纳税的自觉性。强化税法执行检查力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同时强化税务应诉、复议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的审理程序,强化税务案件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
新形势下,税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正确贯彻“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于纳税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积极建设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积极建立征纳双方诚信体系等方式,加强征纳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探索税务征收的个性化、针对方式,实现纳税服务形式的新突破,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新关系。
(三)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新时期,必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建立标准、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统一配备统一硬件、软件、通信、数据等设备,加强科学技术投入力度,更好的满足征收技术标准,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果。与此同时,以我国税务总局为中心,积极建立覆盖面省市县区的综合信息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力度。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构需加强自身数据库资源管理与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数据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信息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
首先,在强化专业分工基础上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彻底解决税收征收环节、管理环节、稽查环节等人员的人工、权利、责任等问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制,确保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等的顺利开展。
其次,加强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程度,更好的指导税务稽查,促进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确度、规范化与全面性,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与配合,重视税收征管细节管理,针对性抓紧、抓牢,促进税收征管向着精细化、科学化方式转变。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税收征管模式概念、重要性开始以及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始入手分析,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详细论述了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旨在为一线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凌荣安.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