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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大全11篇

时间:2022-04-13 22:44:2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篇(1)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承接房屋、土木、桥梁、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的企业,其特点是建设工程周期长、资金量庞大、资金流出快流入慢等,这些特点往往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所得税是占比比较大的成本,企业需要找到合理的减税增效的方式减少成本,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等进行合理规划。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使不违法的条件下使企业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得到减免,其目的是降低企业税收的负担。合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通过纳税筹划,企业可以延期缴纳税费,保证企业资金流动的灵活性,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理财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确认以收到的钱为依据的,在新会计准则规定中,收入确认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各事项已经全部完成,二是收到的全部资金都已经确定。但是在实际中,因为建筑施工的特性,收入的确定往往被滞后,造成企业的收入确定不真实或不准确,甚至有一些企业为了达到业绩,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确认而不是根据实际确认。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所得税的筹划中存在收入确认不合理的现象。在税法规定中,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实际的利润总额计算,对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据上一年的数据,按月或者季度进行或者由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可行性办法进行预缴。但是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为了图方便,简单地对按照实际利润总额进行预算,不考虑企业的整体状况,导致了预缴制度得不到充分利用。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所得税筹划中,还存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合理、存货计价方式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导致了所得税筹划的不合理,无形中给企业加重了成本负担。

三、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减税增效

(一)避税原则

企业避税一定要合法,遵循合法的原则才能保障企业的利益,保障企业的长久发展。企业避税还要保证其合理性,纳税筹划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企业应该根据政策的变化对纳税筹划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筹划的合理性,使企业达到收支平衡,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平衡各项节税的比例,可以给公司带来利益,反之,不合理的避税可能使纳税企业走到法律边缘,触碰法律底线。我国税法和相关政策还在不断完善,企业可以抓住时效性、全局性、谨慎性等三个原则来筹划纳税,及时了解国家税法以及相关政策,熟悉是否有优惠政策,把企业的整体以及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都考虑进去,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企业可以根据税收筹划对收入的纳税年度进行确定,以有效延迟纳税期限,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但要注意千万不能跨越法律的边缘。

(二)避税筹划

篇(2)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下,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缴纳的重要税种之一,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盈利性企业来说,增加企业利润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并且企业所得税是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对增加企业税后净利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征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公司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税后净利润的影响不容忽视。通过纳税筹划,企业可以有效地减轻税负压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保持良好的发展状态,同时还不违反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从长远目标出发,企业的良好发展也将不断增加国家税收,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由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可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中,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国家制定,企业对其可调节的程度有限,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数据来源于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中,企业对其可调节程度较大,所以从应纳税所得额方面下手进行纳税筹划是比较容易也是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虽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国家制定,但是企业也并不是完全不能在此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不同的企业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适用不同的税率,所以,企业可以调整自身的情况以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从而适用最有利于企业的税率。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考虑因素

3.1企业要提高纳税筹划意识。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必要性,明确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影响程度。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项核算内容复杂的税种,所以其纳税筹划更是纷繁复杂,涉及范围广。因此,它不仅需要财税部门的积极作为,也需要其他部门人员的全力配合,需要全公司全员的参与。纳税筹划活动不是独立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是需要渗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去的,这就要求企业制定系统的方案,积极宣传纳税筹划活动,夯实基础、全面铺垫。3.2企业要提高风险意识。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较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所调整和变更。在这种宏观环境下,企业应该时时关注国家政策变化,相应地调整本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使其与国家政策相符,避免在筹划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判定为逃税、偷税或者漏税。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提高风险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趋利避害,实现企业纳税筹划的真正目的。3.3企业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着眼于纳税筹划收益的大小,还要考虑到纳税筹划成本,例如机会成本、纳税管理成本、组织协调成本等。如果纳税筹划成本过大将会很大程度地冲抵纳税筹划收益,这不仅不会实现增加企业收益的目的,反而可能适得其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比如机会成本,企业可以设计多个纳税筹划方案,当选择其中一个方案放弃其他方案时,同时也放弃了其他方案能够带来的纳税筹划收益,所以企业应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选择能够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最佳方案从而降低机会成本。另外,考虑成本时也需要考虑纳税筹划风险,因为如果企业发生违规操作,被国家处以税收滞纳金、罚款等,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筹划成本。3.4企业要重视财税人才的培养。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离不开对国家优惠政策的运用,这就需要对国家政策进行正确的解读,如果错误地理解国家政策,不仅不会为企业节税,相反会给企业造成损失,这是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的,所以企业财务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企业要重视培养财税人员的专业能力,可以建立培训机制,督促内部员工不断学习相关税法知识,或者企业可以考虑从外部引进纳税筹划人才,必要时可以与企业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以求正确把握国家政策的制定要求,合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4结语

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行业小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企业间的竞争压力加大,但是很多企业纳税筹划体系并不完善,这对企业来说就是好的机遇,如果企业可以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先行一步,完善自身纳税筹划体系,从企业所得税方面下手,有效控制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就能取得竞争优势,更好的发展壮大,在同行业企业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佼佼者。

参考文献

[1]陆静.企业纳税筹划优化举措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9,(16):221.

篇(3)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国企业有必要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税收的优惠范围和优惠方式有所转变,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上有所改变,提出“要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还有就是,我国对相关产业实施优惠纳税,而且,对这些进行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的产业所需要的费用还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等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第二,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在进行纳税之前要先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法下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不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这样就更加能够彰显我国新企业公平性。因此,更好的运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帮助企业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进行一定的企业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节约大量的资金,帮助企业增强其自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更好的确保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最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探讨可以增强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也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统筹安排,从而,将筹划的方案和运作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始终,提高企业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促进企业的运转。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涵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是指:我国的企业纳税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对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所要进行的生产、经营、投资、组织机构以及理财这些行为和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提前进行预算和筹划。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在纳税这一方面获得最大的优惠,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促使我国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而,让我国企业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企业纳税所得税筹划具有合法性。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先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有一个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实现正确、科学、合理地纳税筹划。

第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行动,因此,企业纳税筹划具有筹划性。纳税筹划是在缴纳税收之前进行的活动,纳税人在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充分透彻了解的基础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财务知识,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的预算,从而,促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总之,就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地设计、安排、规划,然后,使得企业承担最少税收,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活动,所以,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说,我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面的技术人员对我国的税法没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就会造成我国企业在纳税筹划上出现偏差,或许还会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因此,这样就造成企业纳税筹划有一定的风险性。

四、企业实现正确纳税筹划的对策

首先,企业要对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组织好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新企业税法的学习,明白企业的要求,还要充分了解新企业税法对企业纳税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业税法来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从而,实现企业承担最少的纳税负担,争取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篇(4)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1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02

随着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企业间的竞争加剧,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长期发展并保持生存优势,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就必须在不断追求最大收益的同时,努力减少成本以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然而调查发现,大多数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对自身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筹划可以在无形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缺少相应的根基。那么企业如何真正实现涉税零风险与合法筹划节税的协调统一,成为了纳税筹划责无旁贷的、重要的战略研究课题。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1.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对纳税筹划提出官方统一的概念,但是我国的纳税筹划专家对纳税筹划的概念有所论述。总结一些学者对纳税筹划概念的论述,大体上只是表达的术语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说其内涵是一致的。即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在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法规的相关前提下,以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和实现税收零风险为目的,降低企业成本,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1.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特征

合法性,即遵守法律法规,这是纳税筹划最明显的特点。纳税筹划必须要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违反税法的规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声誉方面的影响。因此,合法的纳税筹划可以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鼓励、支持,对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规划性,只有进行税前的规划、测算、安排和设计才是有效的,如果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已确定再进行筹划,那么就会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相背离,同时企业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挂上偷税、逃税的罪名。

目的性,在纳税筹划的选择和安排中,一切围绕着节税目标而展开。最终目的是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税后收益和价值最大化。

前瞻性,即要适应筹划环境的变化,国家税收政策外在环境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纳税筹划工作的展开。纳税筹划工作应随着国家税收法规的修正和完善与时俱进,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1.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及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筹划活动,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约纳税成本,进行税务筹划要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大体上在实际中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全局性原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所得税筹划成为企业发展和行业竞争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开展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税负,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可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收入确认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企业一般会以董事会为主进行收入确认原则的设计策划,而董事会对财务策划知识和技术专业的认识非常有限,其主观决策占据比例较大,从而没有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就制定出了收入确认原则。对现有的收入确认原则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稽核以及确认收入的时间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在赊销产品时过早的开具销售发票,导致赊销的收入还未全部实现便要过早的承担预先垫支税款的情况。企业的资金被税款的成本占用,运用赊销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得没有更好的体现出来。

2.2 费用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而目前市场上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趋势比较大,公司存货的增加幅度远大于销售成本的结转,存货周转速度缓慢,造成过多的库存积压,导致资金被存货长时间占用,同时由于存货销售成本结转较少造成当期利润数额的增加,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要多缴纳,企业同时又承担税款缴纳占用了公司的资金成本,如此循环必然影响公司的运营情况,造成资金短缺。

第二,没有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磨损状态,确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太过单一,没有体现出固定资产价值的流向,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当期折旧费的价值贡献。

第三,企业及其研究院在进行技术开发工作时,没有对项目立项进行配套管理,同时在对技术开发费的账务处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对技术开发费设账管理的要求,在技术开发费开发方式的选择上缺少筹划意识。

2.3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由于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知识更新不够,导致在节能设备上本应享受抵免当年应纳税额设备投资额10%的税额抵免优惠政策被浪费,因此存在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第二,对于技术转让的收入没有单独计算,导致企业不能享受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费用。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3.1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筹划措施

在收入管理方面,不能以董事会为主进行税收筹划,而要以财务部门为主着手参与,增设相应的税务部门,同时增加税务专员岗位,加强对税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更新,改变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同时应以财务部门为主对各类收入确认原则进行定期检查和稽核,在合规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延缓纳税。使所得税延迟缴纳的企业资金时间价值充分展现出来,为企业获得一笔税务部门认同的“无息贷款”,进而为企业筹资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对赊销的产品应尽最大可能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全部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节约税款垫支的成本。

3.2 费用方面筹划措施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除了收入还包括M用,基于此,本文给出在存货、固定资产处理、技术研发费等三方面的筹划措施。

第一,存货筹划措施。对于存货,在材料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企业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比加权平均法更能增加发出存货的成本,相应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税款占用企业的资金;而在材料价格下降的趋势下,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的计价方式给企业带来的节税效益更加明显。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影响结转到当期销售成本的金额,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从而加快材料采购成本的结转,使销售成本的结转影响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数,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起到节税作用。

第二,固定资产筹划措施。企业应设立独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及损耗程度确定折旧方法,使公司计提的折旧额更大程度抵减应纳税额,体现折旧额带来的资金贡献。如,对于具有老化和更新速度快、工作强度大、强震动、高腐蚀等特点的固定资产,如果一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那么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将远远跟不上固定资产价值的增长,导致折旧费对抵减所得税费用的额度少之又少,造成公司资金流的浪费,因此应调整改为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费用化的速度变快,递延纳税的效果也最明显。

第三,技术开发费筹划措施。企业应对研发项目的立项设立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研发立项的操作流程,方便财务人员对技术研发的核算及费用管理工作的展开。对已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应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将未立项的技术开发费调入其他已立项的项目费用中,造成账目繁乱。企业还可建立一个先导性项目,专门归集研发项目前期不确定性费用,待技术进行研发且制定好项目的立项备案表并形成固定专有的名称时,再进行项目间相关的调整,这样既不会造成账目混乱,也不会影响进行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的措施。

3.3 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措施

第一,利用税额抵免政策。企业如果存在新技术所得,应先将科技厅及环保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这样在年度终了时企业才可以对新技术所得享受税法规定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不缴或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让企业后期享受优惠政策。在业务的拓展过程中,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建立完善、全面的税收指引,同时应根据国家税法对产业进行引导,多开展与税收法律给予优惠政策相关的业务,从而充分享受国家税务优惠政策。

第二,利用免征与减征政策。财务人员应充分掌握、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把握各项优惠政策的要求,例如技术转让所得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计算,这样才能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权利,减少税款的支出,带来更大的现金流。

主要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杨焕玲.刍议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6).

篇(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084-01

1 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违反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或递延缴税,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并且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和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征收征纳双方加强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企业所得税的简介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实现了两税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率为25%,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并体现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一是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二是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三是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3.2 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3.2.1 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故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如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3.2.2 分散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无限额限制,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效果。

3.3 税负转移策略

篇(6)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的税收减少,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从国家的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为了节减税收,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时刻提醒税务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对税法的健全起到促进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做好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对一般企业来说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很难的,所以我们只有在增加各项税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留下了空间。

(1)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照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但是摊销年限一般不会低于10年,也就是说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纳税人根据自身条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

(2)根据财政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二)正确运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想充分利用弥补亏损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就要注重亏损年度后的运营,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三)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法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选定对自己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达到节税目的,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初期享有减免税优惠期间,企业可以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一般处在正常生产经营且没有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如果成功的话将会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否则一旦筹划失败,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纳税人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注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要时时刻刻关注国家有关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化,通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容,才能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增加效益。

(二)要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搞好税企关系

现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除了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还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纳税筹划时我们很难把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理解透彻,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主动地与主管税收机关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我们的纳税筹划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保持一致,以便于我们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要保持友好关系,要使我们的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小,争取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总结

纳税筹划在当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光明正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的全面分析影响纳税筹划目标实现的因素,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安排,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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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深化改革,经济市场的税收环境得以显著改善,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在实践与理论等方面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就财务管理而言,在企业日常的财务核算当中往往会涉及到财务会计管理、国家税收政策、资金营运管理以及投资管理等诸多方面。由此看来,纳税筹划对企业会计分析能力与财务管理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结合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还有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2、纳税筹划的涵义分析

近些年以来,随着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的迅速加强,理论界对企业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也逐渐的发展深化。就纳税筹划的涵义来说,不同的国家对纳税筹划的涵义有着不同的界定,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涵义可以归纳为:在切实的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以及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内,企业委托人或者自行通过对理财、投资、经营等诸多事项的策划及安排,充分的对税法所提供的优惠加以利用,对多种纳税方案加以选择和优化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3.1膨胀成本费用

3.1.1合理安排工资费用及工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准予扣除企业日常经营所发生的工资薪金合理支出,所以,企业应当从节税获益的角度,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对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适当的将企业员工培训和教育的机会加大,最大限度的将企业员工的素质提高;(2)适当将员工工资标准提高,对于超支福利应当以工资的形式予以发放。由于现行的企业所得说法将计税工资取消,这对我国的内资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但是企业必须要重视同行的工资水平及合理性,否则,相关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不合理之处进行纳税调整;(3)对企业股票有着一定持有权的企业员工,应当把其自身应获股利转变为年终奖金或者以绩效工资的形式发放。

3.1.2分散业务招待费

企业为了将工作和业务顺利的展开,经常会出现业务招待费超支的现象。针对此类状况,企业应当在申报之前加以自行计算。如果超出业务招待费的限额,那么就应当自行的减除及调整,把超支的业务招待费适当的转移到其他科目税前进行扣除。比如企业送给客户的礼券和礼金等业务费用,应当以佣金费用进行列支,因此通过这部分也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或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可以按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以实现节税的效果。

3.1.3分散利息费用

由于企业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够据实在税前加以列支,然而部分企业在集资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便不得不向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私下高息借款;还有一些企业为了给员工谋取经济利益以及融通资金,在企业内部员工当中以高息的形式筹集资金。这些高于同期及同类贷款利率之外的利息支出,不能够在税前进行列支。因此,企业在集资时应当尽可能的防止高息借款。如果确实有高息借款的存在,那么就应当把高息部分尽量的分散到其他名目开支中。

3.1.4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如果企业有捐赠支出的发生,那么应当注意:(1)认清捐赠中介与捐赠对象,也就是企业应当根据我国税法所具体规定的社会团体及机关进行捐赠,以免除缴纳所得税;(2)注意捐赠的限额。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及经济实力,来对公益性捐赠的额度加以确定,通常不应当大于税前所允许的扣除比例。

3.1.5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既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又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3.2缩小应税收入

在将应税收入缩小时,应当设法将免税收入增加或者将不应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及时剔除。企业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可采取的措施包括:(1)周转多余资金,用多余资金来购买政府公债,而所得的利息收入能够免除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或者也可以把多余的资金向其他居民企业作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也能够免除企业所得税的缴纳;(2)折让及退回销货,应当尽快的取得相关会计凭证,并且及时的作销售收入冲减的账务处理,以避免虚增收入的发生;(3)年度对收入总额进行计算时,应当减除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等项目,以避免将其错记为收入。

3.3预提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立足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国境内仅有租金和股息等间接性收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不应当在我国设立场所或者机构,或者所取得的间接性所得应当尽可能的不与我国境内的场所或者机构相互联系,以便于享受到我国10%的优惠税率。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将国外投资者从投资企业所取得的红利和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取消了,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直接加重,但是这些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借助于税收协定实施纳税筹划。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当中,预提所得税税负不应当高于10%,所以,外商投资者可以与中国预提所得税小于10%且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内注册企业合作,然后由该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这样便能够将预提所得税税负加以有效规避。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使企业利润最大化。所以,对我国现行所得税法之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隋玉明,王雪玲.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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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因此,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方式有三条,即: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和利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运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所实行的比例税率体现在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优惠上。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我们知道,当税负一定的时候,税率的高低和税额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选择低税率的筹划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

第一,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纳税人投资,并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纳税人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减少税收负担。例如“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糖类、薯类、棉花、棉花、麻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与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兽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对特定地区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区域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筹划的空间,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多数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规定了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范围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在本辖区内取得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业所得税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业所得税则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这种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税率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可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若想要利用好企业所得税在税率方面的优惠,企业应当从自身性质到生产业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纳税筹划。

二、运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纳税企业可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来的,计税依据是税基,通常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税额和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成本和费用等支出的差额,因此,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六税一费——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损失。”

例如纳税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调整会计核算,以达到降低应税收入额、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期间,利用会计核算方法压缩应税收入额,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1)企业已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纳税人可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不应入收入类账户则不要入账;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少入账;能推迟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推迟入账。

(2)会计处理中,存在着谨慎性原则,因此,不能预先将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入账,即不能单凭合同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来预计可能形成的收入,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负债、债权与收入间的经济行为,做负债、债权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处理;只要是界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间的经济行为,做对外投资而不做对外销售业务处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要尽可能地推迟确认。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对免税收入的规定。

三、运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之间的合理搭配,比如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合采取加速折旧法。

同时,纳税人在业务的安排和纳税筹划项目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对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以实现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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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筹划目前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关注的焦点。从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格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它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所得税具有税负重、弹性大、筹划空间大的特点,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因此,中小企业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是当代经济形势的选择,企业应当关注新税法的变化以进行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1.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2.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润最大化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4.纳税筹划有助于依法治税和完善税制的实现

5.从长远来看,纳税筹划还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二、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不清

我国中小企业家很自然地把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逃税联想到了一起,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理解存在误区。其实,所得税纳税筹划和避税都是合法行为,避税时利用税法的漏洞,所得税纳税筹划利用所得税法设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而逃税和偷税都是违法行为。在概念上都理解错了又何谈正确利用呢?

(二)对所得税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纳税筹划引入国内的时间还很短,尤其是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中小型公司,在规章制度和会计决策等方面都还不成熟,纳税筹划这个问题还没有上升到重视的工作层面。公司决策者的思维模式还停留在老一辈的想法,认为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关系税”或者“人情税”只要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部门认可,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没有风险。其实纳税筹划是我们企业的一项权利,而我们纳税人连最起码的权利都不知道如何维护,对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轻易放弃。这种筹划意识的缺失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极大的损失。因此,必须把纳税筹划上升到会计工作层面上。

(三)会计人员片面看重税负,缺乏整体设计

中小型企业一般业务量少,会计人员素质层次不一。他们往往强调纳税筹划就是减低税负。其实降低税负虽然是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直接目的,但不能一味强调降低税负而不考虑整体效果。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实施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筹划成本。所得税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设计成本、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如果纳税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小于纳税筹划支出,则该项纳税筹划就是失败的。因此,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负的降低而忽略了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引起的相关成本。

三、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纳税筹划的内部环境建设

1.树立正确的筹划意识,端正筹划态度。这是纳税筹划的前提,要想通过税收筹划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就必须对税收筹划的定义、特征、目的等有非常详尽的认识。同时,企业决策者还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对企业自身乃至国家政策的积极影响,认识到纳税筹划不仅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更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和义务,企业在实际筹划中要有全局性的规划,不能仅仅盯住个别税负的降低,而是要努力降低整体税负。

2.注重中小企业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一般并不是很高,而且人员有限,想要做个完善的纳税筹划有一定的困难。企业应提高其财务部门人员的素质,多组织财务部门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学习,以提高本企业财务人员实施税收筹划的能力。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充分享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认真研究新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在资本结构、人员数量方面都符合“小微”的基础上,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的界定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按照25%还是按照20%来缴纳。

2.充分利用扣除规定,聘用部分特殊人员参与生产经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由于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这样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从而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减轻税负。

3.针对部分免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给予所得税优惠。中小企业完全可以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或进行权益性投资,这样收益也可享受免税优惠。

4.利用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也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但是,许多中小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意识把相关的研发成本费用列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于发明专利的所有费用往往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这对企业来说是一大损失。

(三)利用节税技巧在账务处理中进行纳税筹划

1.对所得税前限额列支的费用尽量足额列支。限额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其中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列支规定是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部分允许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标准和扣除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2.在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缩短相关资产的摊销期限。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不按规定的待摊期限推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这能明显取得节税效应,尤其是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困难的情况下是相当宝贵的可利用资源。

篇(1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既是财务人员参与管理、强化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发展自身的有力武器。本文根据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提出一些方法,供广大财税工作者参考。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应纳税额可用公式简单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等)×税率

因此该税种的纳税筹划可以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和税收优惠政策三个方面考虑。

一、收入的纳税筹划

众所周知,收入的增加是导致所得税税款增加的主要因素,如何在保证收入甚至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减少应纳税款,是财税人员追求的目标。我们可以从收入的构成上多动脑筋,争取通过推延收入的实现时间,或扩大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来少缴税。

新税法将收入分为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三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一)销售货物收入的纳税筹划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不同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及相关所得的时点是不同的,如交款提货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为减少当年收入,可将销售时点合理推延。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规定: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有两种方法:完工进度法和完成合同法。对于跨年度长期工程的劳务收入,应采用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其他劳务收入则可在工程依合同约定完工之日确认。对企业而言,采用完成合同法确认损益较有利,尤其当建材价格持续上涨时,采用完工进度法,可能在初期确认收益,完工年度则因成本上升而承担损失,不但要先缴税,而且完工时的亏损又只能推后扣抵,对企业极为不利。对于必须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的长期工程,可以考虑选择有利的完工比例来推迟纳税。该法计算时所用的完工比例在实务中有成本比例、工作量比例、实物量比例三种,企业可以将各种比例计算比较后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一个作为确认损益的依据。另外,企业在确认劳务收入时,如果有多项工程同时进行,还可以选择有利的组合,将有盈有亏的各项工程合理分配到不同会计期间,以获盈亏互抵的节税利益。

(三)投资收益的纳税筹划

投资收益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选择投资的方向,企业应尽量将资金投向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项目,并避免在纳税申报时调整增加应税收入。如对市场眼花缭乱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因为其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所得;若资金投资不动产,应首先考虑房屋,其次才是土地。因为土地不计提折旧且转让时需纳土地增值税,而房屋虽也需纳土地增值税,却可计提折旧。

二、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或净残值,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企业资产更新速度加快、近年资产价格升幅较大等因素,放宽了诸多限制条件和标准。这就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如在盈利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法、最低的折旧年限或者有利的净残值,都将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的后移,相当于取得一笔无息的贷款,从而相对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

(二)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进行纳税筹划

允许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税法实施条例中限制为按直线法摊销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即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低于10年,则可按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如某企业受让了一项商标权,合同年限为3年,则企业可按3年摊销。因此采用不同的分摊期限,其每期分摊的成本费用不同,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不同,企业可以据此进行纳税筹划。

(三)利用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额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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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预约定价安排、提供关联方资料义务、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作税收筹划尤其是转让定价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谨慎规划,规避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一)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 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二、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一)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 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 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3 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人工资;4 增加职工教育、培训I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三)设立分公司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四)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二)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四)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五、其他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