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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5 18:13:08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医疗服务合同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医疗服务合同

篇(1)

该文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和医方,而医疗急救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120’急救中心以及医疗机构。”将急救中心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成为一类单独的主体,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值得商榷。

从现有规定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类别中第八项就是急救中心、急救站,这些规定都确定了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就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而绝不是医疗机构以外的独立主体。

我国目前的院前急救组织管理形式大致可3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急救中心包括一些治疗科室,可以将部分经院前抢救处理后的患者送回急救中心继续治疗,北京市急救中心是此种类型的代表,该中心是一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第二种急救中心附属于某一家大型综合医院,拥有现代化的抢救仪器设备的救护车,经院前紧急救治后即可将患者送至附近医院,也可收入急救中心所在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即为此类型。第三种急救中心是经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将全市各主要医院的急诊科统一构建一个急救网络,建立一个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急救工作的总调度。指挥中心接到120呼叫后,立即通知距离现场最近的医院急诊科,急诊科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出医师、护士赴现场急救,并将患者接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如广州市。第四种急救中心并不附属于哪个综合性医疗机构,自身也不具备对患者进行继续治疗的条件,仅仅是提供紧急救治和安全转运的医疗服务,例如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二、紧急救治仍然是是医疗行为。

该文认为急救中心的义务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持患者生命,并将患者及时送往医院,而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唐德华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因此紧急救治是医疗活动的一种。我们来看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记录单,该记录有“主诉、病史、体格检查、急救措施及治疗原则、初步诊断、病种归类、病情、急救效果、诊费”等多个医疗项目,而绝非李文所述“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试想如果急救医师连疾病种类都没有准确判断,又如何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更谈不上什么安全转运了。

三、紧急救治中的转运行为并不影响急救合同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属性。

紧急救治中的转运行为仅仅是紧急救治活动中的一个附属行为。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逐步检查、诊断后,如果患者病情危重,不宜搬动,医护人员就必须对患者进行现场急救,如果患者不幸亡故,也就不存在运送行为。此时急救合同已经成立,但并不包括运送行为。医护人员进行现场诊治后,认为患者当前病情允许搬动,即将患者转运至医院或本中心继续治疗。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也必须不间断地对患者进行监护,此转运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医疗行为,与普通的运输行为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急救中心的转运行为与普通运输行为是一样的话,患者或其家属又何必叫急救车,就近叫一辆出租车不是更方便吗?正如患者因骨折需要在医院手术植入钢板,虽然此钢板费用也是患者支付,表面上看存在买卖关系,但实质上患者需要的并不仅仅是一块钢板,而是医院提供的将钢板植入体内地医疗服务。买卖关系不会影响其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紧急救治行为中的转运行为并不影响急救合同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属性。

篇(2)

    原告陈祝,女,1993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所同上。

    原告覃晓晓,女,2002年2月9日,土家族,住所同上。

    法定人覃秀蒿,即本案原告,系陈祝之继父、覃晓晓之生父。

    委托人田玉,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正秀,女,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竹林湾村第4组。

    原告宋益典,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委托人覃卫东,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大堰卫生院),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胜,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人刘定雄,该卫生院副院长。

    委托人余文群,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晓麻溪卫生所,(以下简称晓麻溪卫生所),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晓麻溪村。

    法定代表人覃家焱,该卫生所所长。

    委托人许贵松,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覃秀蒿之妻宋方益于1971年10月5日出生,因丧偶后,于1998年11月10日同原告覃秀蒿结婚,宋方益与其前夫于1993年9月3日生育一女陈祝。2002年5月宋方益怀孕,在怀孕期间,宋方益曾到晓麻溪卫生所和大堰卫生院做过数次检查,被确诊为正常,并推定预产期为2002年2月10日。2002年2月9日中午,原告覃秀蒿陪同宋方益到晓麻溪卫生所要求住院分娩,晓麻溪卫生所值班医生付正欣(有合格助产士证)接收住院后,对宋方益进行了检查,并且根据要求进行人工诱发分娩。当日晚约10时,宋方益分娩一女婴(现取名覃晓晓),付正欣医生处置好婴儿后来检查产妇时,发现宋方益出血不正常,随即采取止血措施,并派人喊在家休息的晓溪卫生所所长覃家焱,覃家焱来所 后参与抢救,让付正欣医生打电话向大堰卫生院求援。当晚11时,大堰卫生院的两名医生赶来参加抢救,但因宋方益出血过多,抢救无效,于2002年2月9日晚11时23分死亡。

    因临近春节放假,晓麻溪卫生所当日值班医护人员只有付正欣一人,事件发生后,晓麻溪卫生所付给原告覃秀蒿安葬费等损失9400元,但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未达成协议。晓麻溪卫生所于2002年2月20日申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宋方益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导致失血休克,因缺乏尸检和相关资料,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另外,宋方益之父宋益典、之母方正秀共有三女一子,宋方益是其第三女,宋益典、方正秀未与宋方益共同生活,尚有部分劳动能力,还未受到宋方益生前实际扶养。

    上列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覃秀蒿与宋方益的结婚登记通知书。

    2、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长医鉴函(2002)01号鉴定意见。

    3、付正欣、陈开珍的证言。

    4、晓麻溪卫生所给覃秀蒿付款凭据。

    5、付正欣医士合格证。

    6、原、被告座谈协商记录。

    7、原告覃秀蒿的收款凭据。

    8、晓麻溪卫生所于1999年2月26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证明。

    9、晓麻溪卫生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0、晓麻溪卫生所孕妇管理卡、用药处方等。

    11、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

    [审判]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覃秀蒿之妻宋方益选择到晓麻溪卫生所住院分娩,晓溪卫生所予以接收入院,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宋方益产后大出血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按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或按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方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合法。由于被告晓麻溪卫生所未能提供得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宋方益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也未履行及时转诊义务,故被告晓麻溪卫生所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覃秀蒿、陈祝、覃晓晓对晓麻溪卫生所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因大堰卫生院与晓麻溪卫生所是两个独立的医疗机构,故原告方要求大堰卫生院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宋益典、方正秀因未受宋方益生前实际扶养,且尚有部分劳动能力和一定生活来源,故其要求赔偿生活费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难于满足,原告方要求赔偿300元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晓麻溪卫生所给五原告赔偿宋方益的死亡补偿费29200元(10年×8元/天×365天)、陈祝的生活费11680元(8年×365天×8元/天÷2)、覃晓晓的生活费23360元(16年×365天×8元/天÷2)及哺乳期护理费3650元(20元/天×365天÷2),合计赔偿67890元,已给付9400元,下欠5849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2、 驳回覃秀蒿、陈祝、覃晓晓对大堰卫生院的诉讼请求。

    3、 驳回宋益典、方正秀要求赔偿生活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130元,法院决定由晓麻溪卫生所负担3100元,宋益典与方正秀负担103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本案的案由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其依据是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局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宋方益的死亡进行医疗鉴定时,认为宋方益的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但由于缺乏尸检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对其失血原因难于准确判定,因此无法断定此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法院在处理这一纠纷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服务合同双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履行了义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晓麻晓溪卫生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对死亡人宋方益的医疗过程中尽了所有义务,不能证明其医疗过程无过错及医护行为与宋方益之死无因果关系,因而,被告晓麻溪卫生所不能免除责任。

篇(3)

医疗服务合同是合同标的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的民事合同。医患之间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病情恶化,患者由于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失误造成损伤,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等情况,则当事人可选择是否起诉。并且,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存在特殊性,需做好合同纠纷解决与预防工作,以免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造成阻碍。

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一)纠纷违约形态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主要有两种引起纠纷的违约形态:一是不履行,当事人未有履行义务行为。如医院在为患者诊疗疾病时,并未安排医生。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可分为主客观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拥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另一方面则是无法履行责任义务,当事人客观上缺乏履行能力进而导致未履行合同[1]。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此种情况也称之为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尽管有履行义务行为,但是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符。

(二)解决方式现阶段,产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后,解决方式众多,如律师或卫生行政部调解、仲裁、双方自行和解、诉讼等,均可解决医疗服务纠纷。双方自行和解属于纠纷解决最佳方式,主要在于简单易行,且双方均在心里谅解对方,不会造成矛盾激化,无论患方与医方应当首选此方式。第三者调节的方式,无论是卫生行政部还是律师成为第三者,均会由于卫生行政部与医师和医疗机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导致双方存在不信任情况,此种方法很少能够达到解决纠纷目的;仲裁则要有仲裁协议,医患双方很少签订相应的医疗服务号书面合同协议,基本上无法实现仲裁协议;诉讼则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当事人若是由于一方违约,受到人身损害,则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依据其他法律要求让对方赔偿损害[2]。

二、案件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被告(反诉原告):揭阳市某人民医院(简称医院)陈某由于外伤导致左上肢流血4小时,伴有疼痛现象,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入院诊断后,医院诊断陈某:1.脑震荡;2.左上肢外伤;左拇指皮肤挫裂伤。并对其实施进一步相关检查,予以改善循环、预防感染及营养神经等治疗方法,后左肩关节肿胀,患者活动受限,4-5趾活动受限,左上肢肢端麻木,左肘关节实行三维CT。检测后补充诊断,表明患者左侧尺骨冠突撕脱骨折,制定保守治疗方法,以消肿与改善循环为主,两周后由医护人员指导患者进行功能锻炼,继发左尺神经损伤、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医院建议陈某转至上级医院诊治,陈某拒绝后,在住院期间自行至外院实施门诊治疗、中药外敷,医院此期间多次催促患者回院,未果后办理自动出院手续。出院诊断:1.脑震荡,2.左手拇指皮肤挫裂伤,3.左尺神经损伤,4.左侧尺骨冠突撕脱骨折,5.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6.颈椎病,7.左肩部软组织挫伤。陈某出院之后诉讼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费用,医院反诉陈某还医药费。法院委托广东东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实施司法鉴定,提出以下结论:1.医院存在医疗行为过错,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建议90%参与度。2.患者为Ⅹ级伤残,不需要护理依赖。3.评估后续治疗费是20000元。4.护理期312天,营养期60天。建议护理期内每天配置1名护理人员,营养期间增加共1200元营养费。医院认为《鉴定意见》存在显著错误,鉴定人缺乏鉴定资质,鉴定结果缺少依据,不具有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与专业性,申请鉴定人进行出庭作证,且重新申请鉴定。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其无法合理解释提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不采取此意见,陈某申请撤回起诉,医院已将反诉撤回。法院裁定双方允许撤诉,医院诉讼成功。

三、诉讼解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在医疗行为中,导致患者出现人身财产损害后,鉴于患者与医院极少在事前签订合同,即便患者可证明医方存在违法行为,但如若双方并未存在有关违约金约定,则需请求医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才可得到救济。所以,医疗行为违约若是想要让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则应当具有损害事实、违约行为,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拥有因果关系这三点条件[3]。而本次案件中,医院并无违约行为,均根据诊断结果对患者进行治疗,患者鉴定为Ⅹ级伤残,但主要在于患者并未依据医院治疗建议实施,而是在住院期间私自在门诊治疗,无法构成医院违约责任要素。

(二)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在审判过程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般是医方未履行应尽义务,或是患者认为医方未履行义务,要求医方承担责任。很少出现医方要求患方承担责任情况,如患方欠费需缴纳、未依据规定缴纳医疗费等,此时最多是增加利息损失,法律适用十分简单。患方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则法律适用较为复杂,患者需要证明与医方拥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人身由于医方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医疗技术规范,明确医方义务。并且,依据《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中规定,医方若是能够证明其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或是由于患者过错造成,则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本次案件中,患方损害后果与医院诊治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官由于无专业医疗知识与背景,无法自行判断,则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而此鉴定的合法性、专业性、合理性及科学性是否违背客观事实,能够成为案件审理证据,是本案判决的重点[4]。医院通过专业知识质询鉴定人,精心准备发问提纲,对于鉴定人是否有专家意见、鉴定人鉴定资质、骨化性肌炎形成机制、修复器等治疗原则问题逐一发问,鉴定人由于专业知识较差,且本人非临床专家,无法准确回答医院质询,击溃了原本的非专业鉴定意见,表明医院并无违约责任,赢得诉讼。

四、预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措施

医疗高风险责任的化解无疑是需要由医方与患者共同解决。目前,医患矛盾平衡关键在于对医患纠纷的妥善处理,需社会共同努力。以下将对预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措施加以分析。

(一)医方想要化解医疗高风险,医方应当提高业务水平与道德修养,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中,在前言即提出医生的职责在于保护和促进人类健康。医生道德与知识可为履行此职责提供保障。并且,医务人员拥有高超业务水平,则可有效预防医患纠纷,化解或降低医疗高风险,主要是由于医务工作与人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医疗过程均是在医疗技术基础之上发生,若是缺少高超医疗技术,则更无法谈起救死扶伤。

篇(4)

    宣判后,被告远安县人民医院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刘凤英之夫张义明陪护其妻上厕所后导致刘摔倒死亡有一定责任,且二级护理对其县级二甲医院没有规定明确的规范,故不应承担赔偿之责。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凤英住院期间已与远安县人民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治疗方远安县人民医院不仅应提供治疗服务,而且还要提供完好的服务设施,但其却放任厕所内无灯照明这一现象存在,致刘凤英入厕时不慎摔倒死亡,远安县人民医院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对刘凤英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案由不准确,应予更正。遂驳回上诉的其他请求,维持一审确定赔偿之数。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属于远安县人民医院违约还是侵权损害赔偿。对此医疗方认为刘凤英是上厕所自己不慎摔倒致死,不存在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则认为刘凤英住院手术后系二级护理,因其厕所内无灯照明致其入厕时摔倒死亡,医院有不可推卸之责,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件的审理曾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山区农民群众的关注,对审理情况媒体作了报道,社会舆论对医患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说法不一。

篇(5)

    原告陈祝,女,学生。

    原告覃晓晓,女。

    法定人覃秀蒿,即本案原告,系陈祝之继父、覃晓晓之生父。

    原告方正秀,女,农民。

    原告宋益典,男,农民。

    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大胜,该卫生院院长。

    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晓麻溪卫生所。

    法定代表人覃家焱,该卫生所所长。

    原告覃秀蒿之妻宋方益于1971年10月5日出生,因丧偶后,于1998年11月10日同原告覃秀蒿结婚,宋方益与其前夫于1993年9月3日生育一女陈祝。2002年5月宋方益怀孕,在怀孕期间,宋方益曾到晓麻溪卫生所和大堰卫生院做过数次检查,被确诊为正常,并推定预产期为2002年2月10日。2002年2月9日中午,原告覃秀蒿陪同宋方益到晓麻溪卫生所要求住院分娩,晓麻溪卫生所值班医生付正欣(有合格助产士证)接收住院后,对宋方益进行了检查,并且根据要求进行人工诱发分娩。当日晚约10时,宋方益分娩一女婴(现取名覃晓晓),付正欣医生处置好婴儿后来检查产妇时,发现宋方益出血不正常,随即采取止血措施,并派人喊在家休息的晓溪卫生所所长覃家焱,覃家焱来所 后参与抢救,让付正欣医生打电话向大堰卫生院求援。当晚11时,大堰卫生院的两名医生赶来参加抢救,但因宋方益出血过多,抢救无效,于2002年2月9日晚11时23分死亡。

    因临近春节放假,晓麻溪卫生所当日值班医护人员只有付正欣一人,事件发生后,晓麻溪卫生所付给原告覃秀蒿安葬费等损失9400元,但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未达成协议。晓麻溪卫生所于2002年2月20日申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宋方益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导致失血休克,因缺乏尸检和相关资料,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另外,宋方益之父宋益典、之母方正秀共有三女一子,宋方益是其第三女,宋益典、方正秀未与宋方益共同生活,尚有部分劳动能力,还未受到宋方益生前实际扶养。

    上列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覃秀蒿与宋方益的结婚登记通知书。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长医鉴函(2002)01号鉴定意见。3、付正欣、陈开珍的证言。4、晓麻溪卫生所给覃秀蒿付款凭据。5、付正欣医士合格证。6、原、被告座谈协商记录。7、原告覃秀蒿的收款凭据。8、晓麻溪卫生所于1999年2月26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证明。9、晓麻溪卫生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0、晓麻溪卫生所孕妇管理卡、用药处方等。11、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

    [审判]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覃秀蒿之妻宋方益选择到晓麻溪卫生所住院分娩,晓溪卫生所予以接收入院,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宋方益产后大出血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按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或按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方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合法。由于被告晓麻溪卫生所未能提供得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宋方益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也未履行及时转诊义务,故被告晓麻溪卫生所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覃秀蒿、陈祝、覃晓晓对晓麻溪卫生所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因大堰卫生院与晓麻溪卫生所是两个独立的医疗机构,故原告方要求大堰卫生院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宋益典、方正秀因未受宋方益生前实际扶养,且尚有部分劳动能力和一定生活来源,故其要求赔偿生活费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难于满足,原告方要求赔偿300元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晓麻溪卫生所给五原告赔偿宋方益的死亡补偿费29200元、陈祝的生活费11680元、覃晓晓的生活费23360元及哺乳期护理费3650元,合计赔偿67890元,已给付9400元,下欠5849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 驳回覃秀蒿、陈祝、覃晓晓对大堰卫生院的诉讼请求。

    三、 驳回宋益典、方正秀要求赔偿生活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130元,决定由晓麻溪卫生所负担3100元,宋益典与方正秀负担103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本案的案由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其依据是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局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宋方益的死亡进行医疗鉴定时,认为宋方益的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但由于缺乏尸检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对其失血原因难于准确判定,因此无法断定此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法院在处理这一纠纷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服务合同双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履行了义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晓麻晓溪卫生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对死亡人宋方益的医疗过程中尽了所有义务,不能证明其医疗过程无过错及医护行为与宋方益之死无因果关系,因而,被告晓麻溪卫生所不能免除责任。

篇(6)

    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报告

省政府:

    几年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速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同时,把清理整顿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地卫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使医疗市场初步得到了净化。与此同时,为了解决一些医院存在的管理工作、服务工作不到位,群众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等问题,在全省卫生系统又开展了为时3年的规范化服务竞赛活动,各级医院从转变服务作风、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入手,增加便民服务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全程监控制度,强化科学管理,确保了基础服务质量,提高了临床技术水平。

    尽管如此,在医疗市场和医疗服务质量方面,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医疗市场方面,办医滥和乱办医的问题还没有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至今全省尚有7个地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没有出台,社会办医、个体开业数量过多和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还很严重;一些地方擅自放宽对个体和社会办医及国有医院分支机构的审批标准,使许多不具备基本执业条件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有些医疗机构命名不规范,以大冠小的现象依然存在,也有的医疗机构打着国有医疗机构的招牌实为个人承包;一些地方对社会办医和个体开业疏于管理,流动行医、无照行医,甚至用“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欺骗病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医疗服务质量方面,一些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病人的钱物,在给病人做检查和用药时收取回扣;医疗安全存在隐患,医疗护理质量尚需提高,院内控制感染措施没有全部落实,急诊急救工作还有漏洞,个别医务人员对病人缺乏同情心、责任感,致使医疗差错、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生硬,群众很不满意;有些医院医疗工作流程不尽合理,群众就医不方便。为了进一步整顿好医疗市场,认真解决办医滥、乱办医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对辖区内的医疗市场进行认真地清理整顿,坚决取缔不具备办医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加速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卫生资源的效能效益。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卫生知识送入社区、人群和家庭,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快捷、方便、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堵死游医药贩和“医托”的行骗之路。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本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医疗机构。城市(含县城)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每万人口设置一个医疗机构的规定,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地区,原则上不应再批准设置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得对自己管辖的机构放松要求和管理,不允许随意设点、建立分支机构、扩大诊疗科目和机构名称以大冠小。为减少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阻力,防止以权谋私的问题发生,各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长期在社会办医、个体开业审批和管理岗位上的公务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各级政府和各行业的卫生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学习推广哈医大二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实行整体护理的经验,全方位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让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得到优质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认真纠正收“红包”、拿回扣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向病人及其家属索取钱物、收取转诊或检查等回扣费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所在单位查实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所收金额5倍的罚款,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不认真查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用给回扣诱导医生开药的厂家,医院要终止其进药合同;对为发放回扣费而统计处方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篇(7)

1 一般资料

本组20例病人均由我院外科确诊,其中男性18例,女性2例。年龄最小26岁,最大64岁。病程2个月-1年以内者10例,1~2年者6例,3年以上者2例。

2 治疗方法

本组病例均以薏苡附子汤合乌头汤加味治疗。基本药物组成:薏苡仁30~90克、制附子(先煎)15~30克、川乌(先煎)3~12克、麻黄3~10克、赤芍20~40克、灸甘草15~30克、黄芪50~90克、当归15~30克、秦艽12~20克、川牛膝20克、全虫6克(碎面兑服)、蜈蚣4条(碎面兑服)、海风藤30克。每日一剂,水煎服;分早晚服。

3 治疗结果

本组病例中,痊愈者(症状消失并观察1年以上未复发)14例,显效者(症状消失观察半年至1年又复发,但经再次服本方仍可消失者)5例,无效者1例。痊愈的14例中,平均治愈天数为12.5天。

4 典型病例

黄XX,女,48岁,农民,2004年9月23日初诊。

主诉:左侧腰臀部及下肢疼痛已有2年余,近1月来疼痛加重,严重时胯腰难以已屈伸,左下肢不能站立行走,得热则减,遇寒更甚,并觉畏寒乏力,左下肢酸麻胀,大腿小腿外侧疼痛,外科诊断为左侧坐骨神经痛,经西药治疗效果不佳,而转至中医科治疗。检查:左侧腰肌痉强,小腿外侧知觉迟钝,小腿以及踝背肌力减弱,直腿抬高及加强试验阳性,左侧坐骨神经区呈放射性疼痛,舌质淡红,舌苔白,脉沉弦紧。2004上9月24日,腰骶线正侧位片,发现2~4腰椎边角骨质增生并有骨赘形成,放射科诊断为腰椎骨质增生。患者素体阳虚气弱,寒湿乘虚侵入阻滞经脉不通,气血运行不利,不通则痛,治则以温阳益气,散寒祛湿,活血通络止痛。处方:薏苡仁60克、制附子20克(先煎半小时)、制川乌12克(先煎40分钟)、赤芍30克、黄芪50克、炙甘草20克、麻黄10克、党参30克、当归15克、木通12克、秦艽18克、防己20克、全虫6克克(打面兑服)、蜈松4条(打面兑服),乳香12克、没药12克、川牛膝18克、海风藤30克、鸡血藤18克、水煎服,一日一剂。连服五剂后疼痛大减,已可直立行走,但左腿仍觉酸麻、凉、痛重,继用上方(薏苡仁增至90克,制附子增至30克)。共服16剂后疼痛完全消失,可以自由弯腰、坐立、行走。遂停汤药后,以人参再造丸调理其后,后来随访1年未再复发。

篇(8)

功能性消化不良(Functional Dyspepsia,FD)是一组无器质性原因的慢性或间歇性的上消化道症状,占消化科门诊的30%-50%,占用了大量的医疗资源也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根据罗马Ⅲ标准分为餐后不适综合征和上腹痛综合征。抗酸或抑酸治疗FD适用于上腹痛综合征患者,本文就常见的H2受体拮抗剂枸橼酸雷尼替丁和质子泵抑制剂治疗FD进行成本-效果分析,选择一个相对效果最佳、价格最低的治疗方案,使患者以最小的经济负担得到最佳的治疗效果,为临床用药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治疗方法

1.1 病例选择 128例患者在萍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消化内科门诊就诊,均符合FD上腹痛综合征罗马Ⅲ诊断标准。1、诊断前6月出现间断性中等程度以上的上腹部疼痛或烧灼感,近3月每周至少1次,排便或排气后不能缓解;2、胃镜下表现正常或排除糜烂、溃疡、肿瘤及食管炎等器质性疾病;3、实验室、B超、X线检查排除了肝、胆、胰疾病;4、无糖尿病、结缔组织病等全身性疾病及腹部手术史;5、无精神病史、无严重器质性疾病及影响随诊的因素。所有患者随机分成两组,均于治疗后2周进行复诊,其中枸橼酸泌雷尼替丁组(A组)复诊61例,洛赛克组(B组)58例进行统计学分析。A组男性23例,女性38例,年龄38.54±11.36岁,病程45.3±19.1月;B组男性21例,女性37例,年龄35.49±9.68岁, 病程41.5±20.8月。两组性别、年龄、疾病严重程度、病程均无统计学意义。

1.2 药物 A组口服枸橼酸泌雷尼替丁胶囊(每粒含雷尼替丁150 mg,枸橼酸泌110 mg,宜昌长江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110327) 1粒,bid;B组奥美拉唑镁胶囊(阿斯利康公司,国药准字号H20110211)20 mg,qd,疗程2周。

1.3 疗效评价 按症状轻重分为4级(0,+,++。+++)。0级:无症状;+级:有轻度症状;++级:症状稍重,但不影响工作;+++级:症状重,无自发缓解期,明显影响患者工作与生活,且难以忍受。显效:症状改善2个等级或完全消失;有效:改善1个等级;无效:症状无改善或加重。以显效和有效病例计算有效率。

1.4 成本效果分析 药物经济学的成本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的价值总和。因本文中接受治疗的患者都是门诊患者,均为口服用药,因此本研究只计算药品成本,用货币单位元表示,余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及隐性成本未在计算之列。按2011年萍乡市药品招投标零售价:枸橼酸泌雷尼替丁胶囊39.98元/盒,洛赛克胶囊179.82元/盒。

1.5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0.0医用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用卡方检验,P

2 结果

2.1 治疗两周后A组有效率为67.2%(41/61),B组有效率为93.1%(54/58),两组之间,两组显效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P

2.2 进行成本-效果分析时,不能单纯比较不同治疗方案的成本-效果比,有的方案尽管费用较高但效果可能也较好,因此评价时就要考虑每增加1个效果单位所需花费的费用,即增量成本-效果比(ΔC /ΔE),这一比值越低,表明每增加1个效果单位所需追加的费用越低,该方案的实际意义越大。本研究C/E两组分别为0.59和1.93,ΔC /ΔE为5.4。

2.3 敏感度分析 为了了解参与分析的数据发生变化时对结果的影响。判定其结果的可靠性,必须进行敏感度分析。由于其它费用各组均相同,但药品的费用是不同的,因此选择药费下调10%进行敏感度分析,结果见表3。

3 讨论:

多数FD患者胃酸分泌在正常范围,但在应激时胃酸有间歇性升高,且有研究认为36%的FD患者十二指肠对胃酸的敏感性增加,临床应用H2受体拮抗剂和质子泵抑制剂治疗符合上腹痛综合征诊断的患者,两者的疗效均优于安慰剂,表明该类患者胃、十二指肠对酸的敏感性增加。本研究结果示枸橼酸泌雷尼替丁和洛赛克治疗2周,有效率均较高,但总的疗效及显效率,洛赛克均明显优于枸橼酸泌雷尼替丁,如从临床疗效的角度考虑,上腹痛综合征患者的抑酸治疗以质子泵抑制剂为佳。

上腹痛综合征患者临床症状复杂多变,可合并餐后不适综合征的症状,治疗效果时好时坏,因此,在治疗上没有固定的模式,应根据临床症状的严重度、心态和经济状况选择药物,对于自觉症状重,经济条件较好的患者可选择质子泵抑制剂治疗,而对于症状轻微的患者,可选择成本-效果比较好的H2受体拮抗剂治疗。

篇(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理解和要求越来越高,医学模式也相应发生转变,医疗服务质量的内涵也更加丰富,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的因素也日渐增多,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一些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不强,态度不积极,技巧不熟练,因而医患之间沟通不够是一个重要原因。

沟通能力,是为了完成特定目标,用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相互交流思想、观念、意识、感情等信息,以获得相互了解、信任并达成共识产生一致行为的本领。

良好地进行交流沟通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它依赖于您能抓住听者的注意力和正确地解释您所掌握的信息。您给人留下的印象是一贴正确理解您信息的催化剂。

作为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能够与患者或者家属准确、及时有效沟通,能促进医患之间的和谐。如果没有沟通,缺乏真正相互信赖,与患者或者家属之间发生误解和纠纷就不可避免。石油大王洛克菲勒说:“假如人际共同能力也同糖或咖啡一样的商品的话,我愿意付出比太阳底下任何东西都珍贵的价格购买者中能力。”由此可见沟通的重要性。

窗口工作人员应从三个方面来提高沟通能力:

一是提高学习力。唯有不断学习理论、政策和各种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才能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这是提高沟通协调能力的内在要求。科技论文。当然,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学习的基础上,勤于思考、善于思考。只有在学习中深入思考,在实践中总结思考,在借鉴经验中比较思考,才能真正提高沟通协调的能力。

二是提高服务能力,树立“病人为中心、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理念”。沟通不仅仅是简单的说,要想沟通顺利、有效,还要讲究沟通方法和技巧,诸如沟通时间、地点、场合、表情、语气、肢体动作等等,还要善于倾听,要懂得换位思考。科技论文。为什么同样的意思,有的人说出来就让听者很容易接受,有的人说出来就没人愿意听呢。因此,进行沟通时,首先需要学会建立信任与感情,做到换位思考、相互尊重与欣赏;其次,积极聆听,透过聆听与发问理解别人,再透过有效表达让别人理解自己,最后透过有效回馈逐步达成共识。科技论文。第三,要有很好的逻辑思维表达能力,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口齿清楚、表达能力强,要清晰的说出你的想法,让听者明白你的想法。

篇(10)

自开展异丙酚复合酚太尼应用于无痛人工流产术和无痛清宫术以来,产生较好临床效果,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2006年6月~2008年6月门诊自愿要求无痛手术的1640例妇女为观察组,其中妊娠8周以内约1060例,12周以内118例,清宫术372例,诊刮20例,取环40例,上环12例,外阴囊肿摘除术18例。选择同期无麻醉手术960例为对照组,其中人工流产620例,钳刮术120例,清宫110例,诊刮52例,取环58例。两组术前各项常规检查均正常,均无手术禁忌证。两组年龄、孕产次、孕龄、体重及体质方面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方法:观察组要求患者术前4~6小时禁食、禁饮。心电监护,备复苏囊、氧和急救药品,麻醉前了解血压、心率和体重等。患者取膀胱截石位,双腿放在支架上并固定(以免全麻后无知觉),静推酚太尼0.06mg加生理盐水1~2ml,约1~2分钟后静推异丙酚6~10ml,患者很快呈深度麻醉状态,即患者睫毛反射消失,眼球凝视状下,即开始人工流产手术。术中患者无痛苦,时有肢体扭动现象,再追加异丙酚1~2ml,维持手术毕。拨出针头后等待3~5分钟患者苏醒,如饮酒、吸毒及喝咖啡须加大剂量。术中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如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意识等,保持呼吸道通畅。对有心肺疾病的患者,应慎用异丙酚。当用药后出现循环,呼吸抑制时,应使用氧气,降低头部,必要时给予扩容或使用升压药。偶有呼吸心跳骤停立即给予复苏囊复苏,胸外按压,纯氧吸入;如阴道出血多,系子宫收缩差所致,给予缩宫素静滴。对照组采用传统手术。术中注意观察镇痛效果,宫颈松弛度,人流综合征及手术时间。

疼痛分级标准:参考McGin疼痛调查表中疼痛分级加以改良,根据患者的感觉分3级。Ⅰ级:处于熟睡状态,无痛苦表情;Ⅱ级:患者肢体运动,有疼痛,能配合手术:Ⅲ级:表现有严重疼痛,躁动,出冷汗,面色苍白,不能手术。

统计学处理:统计数据采用X2>/sup>检验。

结 果

镇痛效果:从见表1中可看出,观察组无痛效果显著,有效率100%;在对照组中,疼痛感达Ⅱ级的患者为81%,达Ⅲ级的患者为19%。两组镇痛效果差异显著(P<0.01)。见表1。

表1 两组手术镇痛效果比较

手术效果:从见表2中可看出,观察组中宫口松弛能顺利通过6号吸管占98%,对照组仅占24%,两者差异有极显著差异(P<0.01)。观察组中无1例人流综合征发生,对照组有168例人流综合征发生,两者差异有显著意义。观察组手术时间比对照组明显缩短。见表2。

讨 论

酚太尼和异丙酚的镇痛作用:异丙酚是一种快速短效的静脉全麻醉,麻醉毕3~5分钟清醒,定向力不受影响,术中无知觉,适用于人工流产[1~3]。酚太尼对大脑皮质有轻抑制,对神志无影响,不产生摧眠作用[3]。

无痛人流术前准备:①术前谈话,了解患者即往病史,有无饮酒、吸毒、喝咖啡等情况,做心电图。告知麻醉适应证和麻醉安全性与效果,让孕妇知情选择并签字。②术前4~6小时禁食、禁饮以防误吸。③麻醉前检测血压、心率和体重等,并上心电监护。由专职麻醉医生给药及负责监测。④有心血管病人慎用。⑤须备复苏囊、氧气、急救药品。

术后护理:异丙酚对心血管系统和呼吸功能有一定抑制作用,用药后血压和血氧饱和度有轻度下降,但仍稳定在正常范围内,可不予处理。如呼吸变浅、暂停及随后发生血氧饱和度降低等,但大多持续时间短暂,一般不需给氧可恢复。

离院标准:病人意识恢复和定向力恢复正常,坐起和走动无明显眩晕,闭眼站立无明显摇摆现象,病人完全清醒,可饮食后无任何不适方可离院。

健康教育:要向所有受术者讲明,无痛人流不是避孕措施,只能作为避孕失败的一项补救措施,只能减轻手术时的痛苦,不能降低手术本身给机体造成的损伤。建议所有育龄妇女应积极采取避孕措施。

参考文献

1 孙立智,韩雷,赵国胜,等.异丙酚在无痛人工流产术时联合用药的临床观察[J].中国妇产科临床杂志,2003,4(5):331-333.

2 严荣燕,章学军.人工流产、清宫、刮宫术应用丙泊酚进行静脉麻醉的2608例临床观察[J].医药产业资讯,2006,3(15):163-165.

3 万先群,蒲朝辉.异丙酚复合麻醉用于无痛人工流产的临床观察[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9,3(20):8-10.

篇(11)

一、系统概述 

现如今,大型医院普遍存在床位紧张、人员调配效果不佳、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建立社区老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是完善现有医疗体系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互联网与大数据分析技术用于社区医疗服务系统,已成为该方面的一项新技术。 

二、技术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需要开发一套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的社区老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此系统可以最优化利用资源,帮助老人方便、快捷的解决突发状况。为满足需求,该方案需要具备以下技术:1)概率统计。收集社区老人的体温、心率等生命体征数据。以河师大社区为例,运用概率统计技术采集社区老人的生命体征数据。2)大数据分析。分析老人生命体征数据。在信息协作平台上,利用大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中不确定性推理技术,对采集到的老年人信息进行分析及推断。3)互联网技术。构建“三角服务”模型。运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以老人为中心,社区家庭、社区医疗站、市区医院三大子系统相互连接的“三角服务”模型,实现智能管理。 

三、设计方案 

1、总体流程。整个医疗服务系统可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服务方式。线上:系统按照固定方案进行老人身体数据采集;线下:社区医疗站会定期派专业人士到老人家里对其进行全方位检查以及相关医疗知识的普及。 

2、数据采集与处理。首先利用智能手环采集社区部分老年人的身体数据,通过社区中建立的互联网网络把数据传输到手机APP以及信息协作平台上。分析老人生命体征数据。在信息协作平台上,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不确定性推理技术,对采集到的老年人信息进行分析及推断。 

3、“三角服务”模型。“互联网+”社区养老中最为核心的就是系统模型的构建,运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以老人为中心,社区家庭、社区医疗站、市区医院三大系统相互连接的“三角服务”模型(如图1所示)。  

若采集到的老人的身体数据发生了变化,则会通过报警系统反馈到社区医疗站,社区医疗站则做出最快的反应,一方面,会到老人家中对老人进行急救,另一方面,会及时将老人的存档发送给医院,并联系医院进行一系列的急救措施,从而节约了救援时间。 

4、构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开发社区老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即开发一个集智能医疗设备、智能医护终端设备和带有功能模块的智能医护平台为一体的服务系统。将采集到的老人身体数据存于专门的数据库中,在信息协作平台上将社区老人、社区医疗站和市区大医院三者建立成一个相互共享的网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手机APP与信息协作平台相联系,能够通过移动设备查看网络平台的信息,市区大医院的医疗系统与社区医疗站的数据库相连接,从而便于实现信息的共享。 

结语:本系统是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的社区老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是物联网在医疗领域的应用,目的是为社区老人提供更便捷的医疗服务。将大数据分析技术与智能医疗服务系统相结合,在概率统计的基础上,将手机APP与信息协作平台相联系,通过移动设备查看网络平台的信息,便于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医疗服务更趋于智能化。 

参 考 文 献 

[1] 赵静. 基于物聯网发展的智能化社区医疗服务研究[D].燕山大学,2013. 

[2]潘峰,宋峰. 互联网+社区养老:智能养老新思维[J]. 学习与实践,2015,09:9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