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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多老人都能够坦然地面对退休生活,并很快地适应,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老人不适应退休后的生活,存在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心理社会学家调查显示:存在或轻或重的心理问题的老年人约有85%,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是因为退休前后生活环境的巨大差异,还因为老年人退休后存在很多的心理误区。
一、失落心理在职时不论职务高低,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务、活动范围和社会地位,一旦退职后,停止工作,多年形成的生活规律被打乱,在一段时间内必然会影响自身的心理平衡,不少人会出现失落心理,尤其是退休前身居领导岗位的人,昔日门前车水马龙,退休之后门前冷落鞍马稀,这种失落心理尤为突出。对于步入退休阶段的老人来说,年老退休是很自然的事,应积极调整情绪,建立新的心理平衡,尽量减轻和缩短不适应的过程。
二、无用心理 不少退休的老人自认为是船到码头车到站,走到了人生的尽头,自己已经是无用之人,因而情绪低落,终日消沉,什么都不去想,什么都不感兴趣。这种心理也是对自身健康不利的。“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现实生活中,退休后仍然余热生辉者,大有人在。生活的道路是要自己去走的。
三、无聊心理 不少老人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一旦退休,原来的工作没有了,就会感到生活无聊、心境消沉,新的事情又不愿去开拓,很容易产生无所事事、无聊的消极心理,这会加速大脑皮层功能减退,促进自己的老化。其实,只要自己愿意做,可做的力所能及的新事情多得很,譬如:社会应聘、社区服务、社会公益事业、老年活动等,甚至家务事也是可以做的,从中你可以找到不少乐趣,会把自己带到对生活积极、乐观的境地,对健康大有好处。
四、自卑心理 退休后,原来的同事自然和你接触会更少,不能就认为别人遗弃了你,不尊重自己,甚至产生自卑心情。退下后要学会正确对待,自己应尽快适应新环境,建立新兴趣,在新的活动中,结识新朋友,不计较别人的态度,不受环境的干扰,做自己该做的事。
五、多疑心理退休后,人老了,有时就可能表现出敏感多疑、主观固执,喜欢听别人说三道四、或者议论别人的是非,但很可能是片面、不实际的。退休后,应该多参加一些社交活动,积极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提高修养,乐观自重。
总之,退休是自然规律,老人要正确认识退休,提前做好心理准备,积极培养生活情趣,养成良好的兴趣爱好,在新的环境中去寻找乐趣,丰富人生,才能健康长寿。
记性差不一定是痴呆
联想法记忆有助于防遗忘
文/许天红
很多老人抱怨记性越来越差,比如找不到老花镜,一接电话就忘记了灶火上的开水,他们很担心得了老年性痴呆。医生通过了解,发现老人对年轻时的事情却仍记得,这说明老年人的长时记忆并未受损,不是老年痴呆。
老年人应该了解什么叫遗忘。遗忘是对大脑中储存和巩固的知识和经验既不能再认,又不能回忆的现象。人不可能什么都记得住,大量不需要记住的事情都会被忘掉;即便是必须记住的事,也不可能将它们全部记住,这属于正常现象。
老年人经常出现的健忘,主要表现为近事遗忘。换句话说,老年人容易忘记刚发生的事。
例如:打起电话时,忘记正在烧开水;转眼间忘了刚才见面熟人的手机号码;忘了刚邀好与朋友一起逛街的事,而忙于去做午饭。
如果老人发生脑器质性等严重疾病,如老年性痴呆,才有可能影响长时记忆。另外,如果老年人连自己密切相关的事情都严重遗忘,影响到当前的生活质量,才是老人的病态遗忘症。
心理医生建议记性差的老人先做个详细的体检和精神检查,排除其他疾病对记忆的影响。
其次,勤动手、勤动脑、多散步、多做操、多读书看报,记忆力是越用越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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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办法助记忆。
准备一个备忘录,随时随地记笔记。
一次只干一件事,不可一心二用,切莫一边炒菜一边打电话,一边看书一边聊天。
凡是要记住的事,多念叨几遍,用重复记忆的方法加深记忆。
1、医鉴档案管理法规、制度方面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对档案管理宏观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医鉴档案,档案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华医学会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具体规定和规范要求。只有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暂行办法》第43条作了十分简单的规定:“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件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管期限20年。”因此,在医鉴档案的管理方面,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无论在内容上还是顺序方面我们都无法可依、无规定可依。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称医鉴办)及各地市医学会医鉴办都是各自摸索着操作,没有统一的标准。
2、我省医鉴档案管理的现状
2.1 医鉴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知识缺乏,不能实现专人管理,且医鉴档案存储条件差
由于省、市医学会的医鉴办有的工作人员至今没有解决编制问题,且人员较少,从事医鉴工作的人员难以实现稳定化,人员流动也比较大。因此,医鉴档案的管理不能实现专人负责,基本上是由医鉴办的工作人员兼管。另外我们省、市医学会医鉴办的医鉴档案兼职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档案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和学习,所以很难做到规范整理和积极主动地归档。且有的地市医鉴办存放的医鉴档案的地方仅有一个橱柜,且零乱不堪,没有专门的存放医鉴档案的档案橱,更没有专门的档案室存放医鉴档案。
2.2 医鉴档案内容各异,顺序不一
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医鉴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因此在省、市医学会医鉴办保存的医鉴档案中,不仅保存的档案内容存在严重差异,而且文档顺序不统一。如:有的地市医鉴办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暂行办法》第43条之规定保存了专家鉴定组签名的鉴定结论及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医患双方提交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其他的材料如:委托方的委托书、医鉴办的受理函、患方的陈述材料、医方的答辩材料、抽签材料、鉴定会笔录、影像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当事医师的医师证、资格证复印件等都未予存档。由于保存的内容严重不统一,档案保存的顺序更无从谈起。
3、在医鉴档案管理方面的探索与尝试
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八年多了,与医鉴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至今没有出台,山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在档案管理方面吸取各地市医鉴办在档案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积极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起草了在山东省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在医鉴档案管理方面有据可依,更好的管理好医鉴档案,也利于更好地进行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8】24号)、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各地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鉴办)。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以下简称医鉴档案)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会医鉴办在开展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及责任程度鉴定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不同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做好医鉴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是医鉴办应尽的职责。医鉴办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医鉴办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医鉴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医鉴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立卷、整理工作;
(三)负责医鉴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医鉴办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章 整理、排列、著录、编号、装订、排架、检索、销毁
第九条 医鉴办档案的立卷整理工作,实行责任到人的原则,谁组织案例鉴定谁立卷整理,由多人参加的鉴定,由医鉴办主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将医鉴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组织鉴定负责人应在案例鉴定完结后30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 医鉴档案整理应做到分类科学、排列有序、著录准确、编号合理、装订整齐、排架循序、编目有效,保持材料完整和准确,便于保管和利用。
目前,在全球三大评级机构评为AAA的11个国家中,澳大利亚是利率最高的国家。该国经济总体强劲、政府赤字较少,并且澳元在近两年中一直保持对美元的升值趋势,澳元资产已为全球投资者所青睐。同时,澳大利亚建立了较为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和托管机构。因此研究澳大利亚固定收益市场,对于投资澳大利亚资产及借鉴其相关经验都有所裨益。
同中国的债券市场一样,澳大利亚债券市场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划分为OTC市场(批发市场)和场内市场(零售市场),其中OTC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主体。截至2012年10月,澳大利亚债券市场的债券存量为1万亿澳元(相当于约6.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高评级债券占据主导地位。澳大利亚债券市场的监管者包括澳大利亚金融管理局(AOFM)、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和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协会(AFMA)等。
澳大利亚主要债券品种及相关衍生产品
债券的主要品种包括政府债券(联邦政府债券CGS和州政府债券Semis)、企业债券(包括跨国组织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和公司债)和资产抵押证券(ABS),且全部得到国际主要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
(一)政府债券市场
澳大利亚政府分为三级政府,即联邦政府(Commonwealth)、州政府(State)和地方政府(Local),其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可以发行债券。政府债券存量约占全部债券存量的40%。
1. 国债(联邦政府债券)
澳大利亚的国债由澳大利亚金融管理局负责发行和管理,以联邦政府的名义发行,主要目的是为联邦政府的支出融资和建立无风险利率曲线。联邦政府债券(CGS)分为长期国债(Treasury Bonds)、短期国债(Treasury Notes)和通胀连结债券(Inflation Linked Bonds)。截至2012年10月11日,联邦政府债券的存量为2350亿澳元。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前,澳大利亚政府一直处于预算盈余的状态,但仍然发行国债,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并建立国债收益率曲线。2008年之后,政府处于小幅赤字状态,国债的发行量快速增长。长期国债采取招标方式发行,每周举行两次国债招标(周三和周五),一年中总共进行80次招标,期限一般在10年以内,以3年期、4年期、9年期和10年期的品种居多。国债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遵守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协会制定的规则,目前日均交易量为52亿澳元。
澳大利亚短期国债期限小于1年,发行目的是为了匹配政府的短期资金缺口。2003-2009年期间,由于澳大利亚政府的现金盈余足够满足年内的财政支出需求,因此暂停了短期国债的发行,直至2009年3月才重启。
澳大利亚的通胀连结债券根据每季度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利率,目前只有4只在流通,存量约为100亿澳元。
2.州政府债券
澳大利亚的州级政府包括六个州及两个领地,它们有自己的发债机构,被称为中央借贷局。州政府债券被称为准政府债券(Semis),各州政府债券目前的评级为AA至AAA级,其中有一部分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由联邦政府提供了担保。截至2012年10月,全部州政府债券存量为1700亿澳元。此外,澳大利亚不存在市政债券市场,州政府实体企业(如水、电公用事业公司)曾经自行发债融资,不过现在都是由州政府发债融资,再借给这些公司。
(二)信用债券市场
信用债券是所有非政府发行债券的统称。澳大利亚的信用债券包括跨国组织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1.跨国组织机构发行的债券
这类债券包括债券(Sovereign)、超政府债券(Supranational)和机构债券(Agency),英文简称SSA,主要是国际性机构(如欧洲投资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在澳大利亚市场发行的债券,也被称为“袋鼠债”。自2008年开始,该类债券随着澳元的持续升值而迅速发展,截至2012年10月存量达到2020亿澳元,占债券市场总存量的20%。
2.金融债券
澳大利亚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体,其中四大银行――澳新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西太平洋银行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占有整个市场75%以上的存款、贷款及信用卡市场份额,同时也是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
2012年前8个月中,所有金融债券(包含有政府担保和无政府担保)的发行量超过全部债券市场发行量的70%,截至2012年10月11日,金融债券存量达到2040亿澳元。
3.公司债券
澳大利亚的公司债券市场很小,存量仅为460亿澳元,约占全部债券市场份额的5%。公司债券市场不发达的原因在于:从供给方面看,澳大利亚的公司普遍与银行有着良好的关系,借贷成本较低,而公司大多数评级较低,发债成本较高,因此偏向于从银行贷款而不是发债融资;从需求方面看,澳大利亚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退休基金仅有10%-15%投资于现金产品和固定收益市场,对公司债券的需求较小。
公司发行人可发行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一部分公司债券在场外市场进行发行和交易,一部分在证交所进行上市交易。相对于国内债券市场,澳大利亚公司更倾向于在海外债券市场借债,2011年,其在国内发行公司债券的总量为56亿澳元,而在海外市场的发债总量为273亿澳元,筹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美国市场。从2004年到2011年,澳大利亚公司贷款市场规模增加了一倍多,澳大利亚离岸公司债券市场发行量增长了3倍,而澳大利亚国内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量几乎没有增长(见图1)。目前,澳大利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和高收益债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资产抵押证券市场
澳大利亚的资产抵押证券(ABS)主要是房屋按揭贷款抵押证券。该类证券分为高级结构和次级结构两部分,采用浮动利率,本金的偿还和AAA级评级资产挂钩,高级结构部分的加权平均年限一般为2-3年,次级结构部分的期限一般为5-6年。2007年之前,资产抵押证券市场发展迅猛,但全球金融危机使得该市场大幅萎缩。截至2012年10月,澳大利亚资产抵押证券产品的存量为1230亿澳元。
(四)衍生品市场
澳大利亚的固定收益衍生产品包括债券期货、互换、期权及信用违约互换(CDS)。
1.债券期货
澳大利亚债券期货产品包括三类,即3年期和10年期政府债券期货、银行票据期货及银行间期货,均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其中,债券期货合约参考“一篮子”平均到期期限为3年和10年的债券的收益率,息票率为6%,进行现金交割。
除了场内市场交易的期货合约之外,还有一种称为“实体资产互换”(Exchange for Physical)的场外市场交易品种,涉及买卖双方,一方买入基础实体资产并卖出期货,另一方卖出基础实体资产并买入期货,使得参与者能够利用价格差异赚取利润并管理实体资产。
政府债券期货是澳大利亚国内流动性最好的工具之一,即使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时候也保持了良好的流动性(见图2)。
2.互换
澳大利亚的互换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在过去十年中,随着公司债券发行量的增长,互换市场从一个投机市场转变为提供高流动性工具的市场。主要的互换品种包括:普通互换(固定利率对浮动利率)、隔夜指数互换、货币互换、通胀连结互换。2011年互换市场的交易量达到近20万亿澳元(见表1)。
3.信用违约互换
从2006年开始至今,澳大利亚市场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量约有1.2万亿澳元,目前澳大利亚参与者共持有4110亿澳元的CDS,其中澳大利亚四大银行是主要的持有者,其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
澳大利亚的中央托管机构
(一)基本情况
Austraclear公司是澳大利亚唯一的中央托管机构,为多种固定收益证券提供托管和结算服务。该公司是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集团的下属公司,拥有Austraclear系统,该系统是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案授权的清算和结算系统设施,由澳大利亚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发执照。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受到央行和证券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目前,Austraclear公司托管了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固定收益证券95%以上的份额,托管证券总量超过1万亿澳元(约合6.5万亿元人民币),仅有一部分银行发行的不流通债券不在其名下托管。2011-2012年,Austraclear公司共处理160万笔结算,交易结算总量达到20.4万亿澳元,日均处理交易6500笔,日均交易结算量为810亿澳元。
(二)服务种类
Austraclear公司提供以下服务:一是中央托管服务,包括所有澳元场外市场债券(含实物形式和电子形式)的托管;二是回购服务,包括投资者进行的市场回购和央行回购;三是澳元现金结算服务,包括电子现金转移、DVP结算、中央对手方保证金、电力市场结算;四是固定收益证券的结算服务,目前只提供DVP和FOP结算方式;五是外汇交易确认和澳元外汇交易结算。六是债券质押机制,目前仅适用于小部分债券。
(三)托管债券
在Austraclear公司托管的债券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短期债券,包括短期电子存款凭证、银行承兑票据、公司发行的短期承诺票据;二是固定收益证券,包括短期商业票据和中长期债券;三是欧元债券,是投资级别的、以澳元计价并且在国际中央托管机构(即欧清银行和明讯银行)托管的债券,可转移到Austraclear的系统里。
(四)系统参与者
截至2012年11月,Austraclear共有740家系统参与者,其中包括50家主要银行、120余家信用联社、100余家信托及电力公司等其他参与者,还有一部分是国际投资者。其中,前20名系统参与者的交易量占据了全市场交易量的80%。
Austraclear公司的参与者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别:
第一类是全能参与者,可以应用系统所有的功能,并且在监管许可下能够发行短期债券。该类参与者可以开立多个账户。
第二类是有限参与者,能够应用系统的大多数功能,但是只能与全能参与者进行交易。该类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第三类是特殊目的参与者,包括清算机构、交易所、监管机构等,只做现金结算。目前澳大利亚的电力公司可以特殊目的参与者身份与其他电力公司和行业机构进行现金转移交易。该类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第四类是公共信托参与者,其功能与第一类全能参与者相同,也可开多个账户。
(五)结算流程
澳大利亚政府并未指定债券交易平台,但市场参与者自发通过一个独立的交易平台来完成交易。该交易平台依赖于一家由数个银行共同成立的公司来进行管理运维。
Austraclear公司提供三种发送和接收交易指令的方式:第一种是Austraclear公司图形终端用户接口;第二种是SWIFT报文消息传送,即基于市场标准的直通式处理机制;第三种是端到端通信,即Austraclear注册所有的文件格式标准。
在澳大利亚,股票市场的结算周期是T+3,而债券市场的结算周期则没有具体规定,市场参与者通常是在T+0或T+1完成结算。
澳大利亚的财富管理市场
澳大利亚的财富管理市场很发达,可投资资金总量约1.42万亿美元,居世界第四,其中绝大部分可投资资金来自于澳大利亚庞大的养老金资产池。2011年澳大利亚的养老金总量为1.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五,随着澳大利亚政府将雇员缴纳强制性养老金的比例从9%提高到12%的法案出台,预计养老金总量会出现持续快速增长,并将超越加拿大位居世界第四。
澳大利亚财富管理行业的投资者包括:高净值客户自营基金(资产规模占比32%)、零售养老金(20%)、行业基金(19%)、政府基金(15%)、公司基金(4%)等。在1.42万亿美元的市场总额中,机构投资者占据了6190亿美元的份额,约占43.6%,主要的资产投向以股票市场为主,具体分布为澳大利亚股市28%、国际股市22%、澳大利亚国内固定收益市场9%、国际固定收益市场7%、现金11%以及其他23%。尽管目前投资于固定收益市场的份额还不高,但是随着澳大利亚债券市场的发展,这个比例在不断提高。
与其他国家的财富管理行业有所不同的是,澳大利亚财富管理行业的价值链中有一类公司,叫做资产顾问公司(Asset Consultant),在这个行业中起着重要作用。基金经理在投资时都要咨询资产顾问公司,所以获得资产顾问公司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一些国外实力雄厚的基金公司很难在澳大利亚开拓市场,原因就是因为缺少这类公司的支持。
目前,澳大利亚最大的10家资产管理公司包括澳大利亚本土的7家公司(持有人主要是政府和各大银行)及3家海外投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约7000亿美元,占比达到48.5%。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业类似,四大商业银行占有了零售财富管理行业约50%的份额。
目前澳大利亚财富管理行业面临新的监管要求:由于政府认为该行业没有正确地管理利益冲突和完全为客户的利益着想,近期出台了FoFA(Future of Financial Advice)法案。该法案是对金融顾问公司(Financial Consultant)进行监管的法案,要求其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不能从销售金融产品中收取佣金,只能从提供财务建议服务中收取佣金。
澳大利亚固定收益市场的投资机会及风险管理
(一)固定收益市场投资机会
1.利率产品投资
目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债券(CGS)的10年期收益率尽管处于历史低位(见图3),但仍远高于其他10个AAA级国家的国债收益率,价格优势非常明显。而且,CGS的流动性很好,即使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也保持了非常好的流动性,是美元、欧洲债券的良好替代品。目前,外国投资者对CGS的持有量占到70%以上。
目前,澳大利亚的准政府债券和跨国组织机构债券与 CGS的价差呈缩小趋势,但仍然具有较好的相对价值。不足之处在于,前两者市场规模小、流动性相对一般,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流动性急剧下降。目前对于利率产品,投资策略主要采用相对价值交易方法。
2.信用产品投资
澳大利亚公司债券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有限,但是公司负债率普遍较低,资产负债情况良好,公司债券的收益率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且未来发展趋势稳定。
在资产抵押证券(ABS)方面,目前AAA级住房按揭贷款支持证券(RMBS)产品的收益率为BBSW(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协会银行券参考利率,类似LIBOR)加上130至150个基点,AA级或更低评级的利差水平达到300基点以上,中间层级(评级为BB级到A级的)的利差水平达到600基点以上,非常有投资价值。投资ABS的策略为分散投资组合、持续跟踪产品信用情况变化与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风险管理
1.澳大利亚固定收益市场的风险种类
一是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融资行为中,具体表现为无法滚动发行债券、债券久期与资产组合的期限不匹配。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澳大利亚银行的流动性紧张,但无法依靠买卖外国债券来获取流动性,只能依赖于弹性良好的国内市场。
二是信用风险,主要发生在投资过程中,通常是由于发行人违约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澳大利亚的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发生违约的很少,据统计只有3家(2家投行和1家放贷经纪公司),而受到监管的金融机构在此期间都未发生违约。
三是市场风险,主要发生在交易过程中,是指由于市场波动导致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目前澳大利亚四大银行已经达到了巴塞尔II的高级标准,中小金融机构达到了巴塞尔II的普通标准。在2011年第三季度,市场利率出现了迅速、大幅的波动,大部分机构有超出日风险价值评估的事件发生。
2.APRA开展的压力测试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从2002年开始对国内银行业的稳定性作了三轮压力测试。
第一轮开展于2002-2003年,测试结果显示房价下跌30%仅导致房屋资产组合1%的损失率,没有引发第二轮效应,也没有援助计划失败,谨慎监管框架由此增强。
第二轮是对宏观经济的压力测试,于2005-2006年开展,测试结果显示房价下跌30%导致短暂但大规模的衰退,实际GDP下降1%、失业率从5%增加到9%,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下降40%。
第三轮发生于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测试条件更加苛刻――实际GDP缩减3%、失业率达到11%、房价从高峰下降25%、商业地产价格下跌45%,测试结果显示全球增长与产出疲软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经济放缓,会导致澳大利亚出现比20世纪90年代初还要严重的经济衰退。
几点思考
从总体上来看,澳大利亚债券市场在规模、品种、市场深度等方面还未达到发达债券市场的水平,如澳大利亚目前的国债市场期限品种不够丰富,也没有成形的市政债券、高收益债券及私募债券市场,其原因应该与澳大利亚本国人口少、经济体较小等密切相关。相较而言,中国的债券市场经过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澳大利亚债券市场。不过,其仍然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澳大利亚债券市场的监管较为统一
澳大利亚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政府债券市场及相关的金融资产;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监督银行、信用社、房屋建筑协会、一般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和大多数退休金管理机构;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协会是国家行业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OTC债券市场、确保市场的效率和自律。其他政府部门,如澳大利亚央行等不直接监管澳大利亚债市,统一的监管有利于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
(二)澳大利亚债券市场进行统一的登记托管结算
Austraclear公司是澳大利亚唯一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中央托管机构,属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集团,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以及现金结算等业务。统一的登记托管有利于债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澳大利亚拥有较为发达的国债期货市场
2 水合电子与水溶液电解理论
虽然经典的电极反应理论在实际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大成功,获得了人们的广泛认可,但是人们也发现电解冶金时的一些实验现象并不能用经典的电解理论来解释,比如电解精炼铜时发现电解液中出现一定量的铜粉,这些铜粉的产生则难以用经典的电解理论来解释,进而人们提出水合电子与水溶液电解理论。
2.1 水合电子及其性质
人们进一步研究得出了水合电子的一些性质:电子的水合是一个自发过程,水合电子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它是一个活泼的粒子,是一种很强的还原剂,水合电子的具体性质见表1。
2.2 水合电子参与的电解反应机理
在电解体系中水合电子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一般认为如果阴极材料受到辐射场的影响就可以产生次级电子,经热化后则可以脱离阴极材料而水合形成水合电子;如果阴极材料没有受到辐射场的影响,但是由于溶液中阳离子在溶液中的向阴极迁移速率很慢而阴极反应又快,阴极表面附近的金属阳离子浓度降低就很快,这时就会产生阴极极化,产生极化的阴极上就会出现多余的电子。这些过剩电子只要获得足够的能量就可以脱离阴极进入溶液形成水合电子,由于水合电子具有很高的扩散系数、很大的淌度、良好的导电性能,因此会很快的向阳极迁移,从而在迁移的途径中遇到阳离子而发生反应。这就说明在电解体系中,只有阳极发生氧化反应,而阴极反应和溶液中的任何一个部位由于水合电子引起的反应将为还原反应,所以如果水合电子仅由阴极极化产生,则由于阳极上发生的氧化反应速率应该等于阴极还原反应和溶液中水合电子参加的还原反应总的速率。所以这时阳极的氧化速率必然大于阴极的还原速率,这种阴阳两极反应速率不相等的现象,可以认为是水合电子引起的。
2.3 水合电子形成的途径以及由此产生的一些实验现象
事实上,水合电子在电解体系中形成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进而也从不同的方面影响着电解反应的实验现象。一般认为水合电子形成的途径有如下几种情况。
2.3.1 电解质溶液受到辐射而产生水合电子
如果电解质水溶液受到辐射场辐射的影响,溶液中的水在受到辐射时将产生水合电子,进而在电解质溶液内部任何部位产生析氢现象。
2.3.2 阴极受到辐射而产生水合电子
如果阴极电极材料(如Cu)受到辐射(例如接收高能电子),这时就会产生次级电子,次级电子经过热化,再发生水合就可以生成水合电子,而阴极区内的氢离子就会和水合电子反应产生氢气。
2.3.3 阴极极化而产生水合电子
一般认为电解时,阴极反应的活化能不大,反应比较迅速,而电解质溶液中的阳离子向阴极迁移的速率则比较慢,从而阴极附近阳离子的浓度下降很快,这时阴极的电极电位就会向负方向偏移而发生极化。与此同时,电解时的槽电压迅速升高,从而使阴极聚集过多的电子。这些电子一旦获得足够的能量而热化,就使电子的水化的自发过程有可能发生,进而形成水合电子。如果溶液的酸性很强,这时在阴极区就会有氢气产生。
3 长时间用U型管电解氯化铜溶液产生一定量铜粉机理的分析
以U型管电解氯化铜溶液的实验是中学化学课堂重要的演示实验,然而如果对这一实验进行长时间(几天的时间)电解,就会发现电解液中出现一定量的铜沉积于U型管的底部,这部分铜既有颗粒比较大的也有一部分粉状的。实验观察到,颗粒比较大的铜来源于阴极析出的铜经过长时间的积累而增多,在重力作用下从阴极脱落而产生,粉状的铜则难以观察到产生的来源。那么这部分粉末状的铜是如何产生的呢?笔者认为这可能与水合电子参加反应有关,具体分析如下。
4 长时间用U型管电解氯化铜溶液产生一定量铜粉机理的启示
事实证明,在电解氯化铜溶液的实验中,学生会不可避免地观察到一些异常现象,教学过程中对这些问题一概回避,就会影响对学生想象能力以及观察能力的培养,但过多的讲解也会增加学生的负担,教学的导向作用就会出现偏差。因此,研究阴极上的电子参与电极反应方式是搞清楚长时间用U型管电解氯化铜溶液产生一定量铜粉机理的关键,对此我们认为采用下面的方法可以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斯蒂格利茨对风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他与罗斯柴尔德(M.Rothschild)在70年代早期合作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在与罗斯柴尔德合作的论文《递增风险:定义》(1970)中,首先对风险的传统定义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新的定义方法。他们认为,人们通常用四种定义来说明一个随机变量(Y)较另一个随机变量(X)具有更大的风险(假定二者均值相同),即:(1)随机变量Y等于随机变量X加干扰项Z(均值为零的噪音);(2)每一个风险规避者更偏好X,即对一个凹效用函数而言,EU(X)≥EU(Y);(3)与随机变量X相比,随机变量Y的概率密度函数在其尾部具有更大的权数;(4)随机变量Y的方差大于X。通过对随机变量的偏序进行检验,他们指出前三种定义是等价的,而第四种定义则与之不同。为了更准确地把握风险的含义,他们还对“更高的风险”给出了一个正规的定义,即如果一个随机变量的密度函数是另一个随机变量的密度函数加上一个“保持均值不变的差”(Mean Preserving Spreads),则该随机变量具有更高的风险。其中,“保持均值不变的差”是一个均值为零的分段函数。斯蒂格利茨与罗斯柴尔德的这一定义,成为大多数论述风险问题文献的分析基础。
斯蒂格利茨在与罗斯柴尔德合作的《递增风险:经济影响》(1971)论文中,进一步对递增风险的经济影响及其具体应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不确定性对储蓄收益率的影响、资产组合选择问题、厂商的生产问题和厂商多期计划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考察,其主要结论包括:(1)均方差分析方法一般会导致错误的结论、相关函数的凹行或凸性条件可以用阿罗-普拉特的相对和绝对风险规避概念进行表述;(2)厂商在不确定条件下的产出总是低于确定性条件下的产出,厂商对递增风险的最优反应是削减产量而非价格(这是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基石之一)。
这些发表于70年代早期的论文,奠定了斯蒂格利茨的学术地位、并部分地奠定他的研究方向和风格。有人曾经形象地指出:斯蒂格利茨的学术生涯,就是他关于风险和不完全信息的基本思想在整个经济学领域不断传播的过程。
二、委托-和道德风险、信息甄别、不完全竞争等理论
斯蒂格利茨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研究,直接导致了他对委托-及道德风险、信息甄别、不完全竞争等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既是它对前述分析工具和基本思想的理论应用,又构成了他对各种具体经济问题进行分析的立足点。
1.委托-和道德风险。斯蒂格利茨利用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对委托-及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成果反映在其与阿诺特合著的《对道德风险的基本分析》(1998)、《道德风险与非市场制度》(1991)等论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等认为,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会引起委托-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和行为动机可能不一致、且存在非对称信息,因此,人的行为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他们指出,即使发生这种情况(对委托人而言,人的行动并非最优秀的),委托人可能仍然偏好人参与其中的结果、而非没人参与时的情形。例如在刑事审讯中,杀人嫌疑犯可能更偏爱雇用一个人(律师)所产生的结果(定罪为过失杀人)、而不是没有人时的结果(判处死刑)。当然,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结果(无罪释放)可能通过人的其它行动(例如向法官行贿、做伪证等)取得。由于委托人不能根据可观测到的信息完全推断人的真实行为,因而他对人的能力、人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的程度等无法获得准确的了解。因此,斯蒂格利茨等将委托-关系的特征描述为:委托人由于部分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而具有的风险的情形。
将努力函数引入分析模型,使得双方签订的合约对双方的偏好集和机会集产生了间接的影响、并使得市场活动更趋复杂。据此,阿诺特和斯蒂格利茨(1988)针对意外保险指出:“即使预期效用函数、努力程度与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的关系等基本函数是相当良好的,无差异曲线和可行集却也未必:无差异曲线不必是凸的、可行集必定不是凸的;价格-消费线和收入-消费线可能是不连续的;努力程度一般不是保险政策或商品价格等参数的单调函数或连续函数”。显然,不连续性将削弱人们对市场机制的自信。此外,他们认为非市场因素会使得道德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剧。为此,阿诺特和斯蒂格利茨(1991)所得出的结论是:“当发生明显的市场失灵时,非市场因素至少部分具有克服市场缺陷的强烈动机”。
2.信息甄别模型。阿克洛夫的“旧车市场模型”和斯彭斯-的“劳动力市场模型”,分别对逆向选择的机理和信号传递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斯蒂格利茨则提出了信息甄别模型和保险市场模型,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界对逆向选择和信号理论的研究。
斯蒂格利茨在其所发表的《“信息甄别”理论、教育与收入分配》(1975)论文中,以“受教育水平”作为市场信号,对信息甄别的内在机制进行了研究。而在《质量依赖于价格的原因和后果》(1987)论文中,则考察了价格水平充当市场信号、并具有信息甄别作用的情形,尤其是对信息甄别问题给出了更一般的分析。斯蒂格利茨认为,价格水平除了传统经济理论通常所描述的作用外、还具有充当市场信号的功能-它传递信息并影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在存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价格的变化具有两方面的效应:在信息不变的条件下沿着需求曲线的移动以及信息的变化引起的需求曲线本身的移动。例如,在保险市场上,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投保者,往往具有更大的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可根据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将投保人甄别开来、并使不同类型的投保人选择不同的保险合同。
斯蒂格利茨的这类模型,具有四个突出的特点:(1)许多结论依赖于规模收益递增的假定;(2)所有模型均包含某种信息不对称;(3)当存在信息甄别时,某一市场价格上的供给和需求可能不会相等;(4)即使对于完全相同的商品,也会出现多种市场价格,即市场价格是一个分布、而非单一值。在信息甄别模型中,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可能使得市场失灵,使得市场均衡偏离最优水平。它们在劳动市场、信贷市场和保险市场上的应用,则为新凯恩斯主义对自由放任的质疑态度提供了微观基础。
3.不完全竞争。对不完全竞争的分析是斯蒂格利茨的另一项重要学术贡献。他在一系列相关论文中均将厂商模型化为面对风险(产出依赖于随机变量)、市场结构(行业中的厂商数量)内生地决定及采用博弈论思想(进入战略和退出战略等)的生产单位。
斯蒂格利茨在其与迪克西特合著的《垄断竞争与最优产品多样性》(1977)论文中指出,外部效应、规模经济和分配公正,是导致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的主要原因。为此,他们提出了一个针对规模经济的垄断竞争模型,对不同假设条件下的市场均衡与社会最优的关系进行了对比。他们首先将规模经济问题巧妙地转换为产品种类和产品数量的关系问题。他们认为,在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通过减少产品种类、增加每种产品的产出数量,能够降低企业成本、节省社会经济资源;与此同时,产品种类的减少将使得消费者产品消费种类的减少,从而引起社会福利损失(消费者更偏爱消费的多样性)。由此,他们将规模经济问题变为产品种类和产品数量问题,且其社会福利性质依赖于消费者效用函数的形式(因为效用函数反映了消费者对产品种类多样化的偏好状况)。
为了反映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在消费者效用函数中的作用,并体现产品替代对消费者效用、从而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构造了著名的“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效用函数”(后被人们引申为D-S生产函数,在现代内生增长理论、尤其是品种增加型或质量改进型的经济增长模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分别对固定替代弹性、可变替代弹性和非对称情形下的效用函数及其市场均衡同社会最优的对比进行了讨论。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固定替代弹性的情形下,垄断竞争市场的市场均衡和约束最优完全一致,即具有相同的企业数目、同样多的产品种类和产量;无约束最优拥有比市场均衡和约束最优更多的企业和更多的产品种类,但仍没有企业达到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因此,社会最优并不是将产出扩大到穷尽全部规模经济的情形。此外,他们还在固定替代弹性情形下,第一次严密地推导出了人们熟悉的张伯伦dd曲线和DD曲线。
会计计量的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而在目前所采用的多种计量属性中,争议最多的是公允价值。
(一)会计计量的内涵美国心理学家史蒂芬斯曾在1946年对计量下过一个被广为认可的定义:计量就是根据特定规则把数额分配给物体或事项。而“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确认和计列有关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其货币金额的过程”(汤云为、钱逢胜,1997)。通常认为会计计量是由计量单位与计量属性两方面内容构成的,它们之间的不同组合形成了不同的会计计量模式。对会计计量单位存在两种选择,一是名义货币单位,二是一般购买力货币单位。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较问题,名义货币单位一直是现行会计实务普遍推崇的计量单位。只有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时期,才会以一般购买力货币取代名义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因此,会计计量的关键实际上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计量属性是指被计量对象的特性或外在表现形式,即被计量对象予以数量化的特征或方面。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对经济交易或事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量化,从而得到不同的计量结果,即计量属性的不同选择可以使相同的计量对象表现为不同的货币数额。
(二)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公允价值概念的研究和认识是随着公允价值应用的日渐广泛而不断深入的。各国的准则制定机构对公允价值都给出了各自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5年颁布的IAS 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IASC虽然在IAS NO.16、IAS NO.17、IAS NO.18、IAS NO.40、IAS NO.41等多个会计准则中都有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在表述上除了有的准则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外,基本上与IAS NO.32的表述一致。金融工具准则制定联合工作组(JWC)在2000年2月的《准则草案和结论依据――金融工具及类似项目的会计处理》中,认为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由正常的商业考虑推动的,按照公平交易为出售一项资产收到的或解除一项负债时企业应付出的价格的估计。”JWC的这个定义与1ASC在IAS NO.32及其他一些会计准则中所下的定义相比,有一些不同:一是用“在计量日”字眼,突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现时性;二是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脱手价格。
在公允价值的不同发展阶段,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公认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表述均有所不同。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公允价值定义主要有:2000年在SFAC NO.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自愿各方之间进行的现行交易(即非被迫或清算交易)中,购买(或发生)或出售(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金额。”FASB在2006年的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中对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公允价值是“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所收到的或转让负债所付出的价格”。这一定义引入了一些不同于以往定义的新名词如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等。FASB认为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参与者角度而不是基于特定主体角度对销售资产所收到的或转让负债所付出的价格的一种估计。与以往定义不同,该定义还特别强调了主市场和最有利市场在公允价值确定中的作用。由于资产或负债可能会存在多个交易市场,因此,明确公允价值确定应依据哪个市场的交易价格十分必要。
SFAS NO.157规定:公允价值计量假设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交易发生在资产或负债的主市场,在缺乏主市场情况下,则假设发生在最有利的市场。主市场是指报告主体将销售资产或转移负债的市场,在该市场中,资产或负债的活动数量最大,同时活动水平最高。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了各自市场的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报告个体在该市场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能最大化从资产出售中收到的金额或最小化因转让负债而支付的金额。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都应该从报告主体角度来考虑,因此,允许从事不同活动的报告主体之间存在差异。如果资产或负债存在着主市场,则公允价值计量应该代表在该市场上的价格(无论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还是需要使用估计技术来确定的)。用来剂量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价值不应因交易成本而调整。交易成本不是资产或负债的属性,它们只与特定交易相关,视报告主体的交易方式不同而不同。当位置是资产或债务的一种属性时,主市场中资产或债务的价格应包括运输成本。所谓有序交易,FASB认为是指涉及到有关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活动是司空见惯的交易;在早于公允价值计量日将有关交易信息公布于市场;它不是一项被迫交易(如面临清算或亏本销售)(SFAS NO.157,2006)。与SFAC NO.7中的定义不同,FASB在SFAS NO.157中对公允价值的界定更为具体,明确将其定位于脱手价格(exit price)。FASB认为,脱手价格为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以及与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的市场估计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估量,因此是形成公允价值计价基础的价格,而且它与FASB在SFAC NO.6《财务报表要素》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是相一致的。
2006年11月IASB了《公允价值计量日》项目的讨论稿,该讨论稿以FASB的S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明确了IAsB对157号中相关规定的初步观点,确认了157号以及美国会议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就公允价值定义而言,IASB认为SFAS 157与IFRSS之间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差异:(1)sFAS 157明确公允价值是一种脱手价格,而IFRSS中的定义既未明确是脱手价格也未明确是投入价格(entry pnce)。(2)sFAS157定义明确主体是市场参与者,而IFRSS中的定义则涉及的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的当事人。(3)关于负债公允价值的计量,SFAS 157认为是指在计量日负债被转移给市场参与者的价格,
所谓负债转移是指负债继续,并没有被清偿。而在IFRSS中则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自愿的当事人在公平交易中清偿债务的金额。针对上述差异,IASB在《公允价值计量》讨论稿中发表了初步观点,并就初步观点征求意见。对于用脱手价格计量公允价值,大部分1ASB成员认为与IASB《财务报表列报的框架》中资产与负债的定义相一致,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表述。而对于市场参与者,IASB认为其与现行的IFRS中的关于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的概念内涵一致,但“市场参与者”更清楚地表达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允价值计量目标。而对于负债公允价值计量,IASB认为“转移(transter)”一词比“清偿(settement)”能更为准确地描述IFRS中公允价值计量目标。由此可见,IAsB对FAsB在sFAS 157中公允价值定义初步持赞同意见,显示出比较明显的趋同意向。
我国准则制订机构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认为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可见,我国公允价值定义基本上借鉴了IASB在现行IFRS中普遍采用的定义,但与FASB和IASB对公允价值定义的最新规定或意向存在差距,没有明确计量时态,内涵也不够清晰,尚待进一步完善,以便为公允价值的正确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公允价值的特征
通过对上述公允价值定义的分析,可以发现公允价值具有如下特征:
(一)公允性公允性是公允价值最基本的特征,该特征首先源自于公允价值形成的重要前提一“公平交易”(或“有序交易”),IASB和JWC都在其定义中强调了“公平交易”是取得公允价值的必要条件,公平交易是指在不存在特别或特殊关系(该关系可使交易价格不具市场状况特征)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该交易假定是在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方独立地发生行为。而FASB强调的是“有序交易”,虽然在措词上有所不同,但内涵基本相同。其次,该特征还源于公允价值定义对交易主体的规定,即必须是“熟悉情况的、自愿的当事人”或“市场参与者”。“熟悉情况”是指自愿的购买者和自愿的销售者双方都对被计量项目的性质和特征、其实际和潜在的用途以及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状况适度熟悉。“自愿的购买者”是指自愿而不是被迫购买。该购买者既不过分急于也不准备按任意价格购买。假定的购买者不会支付高于熟悉情况的自愿的购买者及销售者构成的市场所要求的价格。“自愿的销售者”不是一个急于出手,也不是一个准备接受任何价格的被迫的销售者,更不是一个抱着固定价格不放,而不理性考虑当前市场状况的销售者。“市场参与者”是指独立于报告主体,熟悉市场情况,有能力并自愿交易的主市场中的买者和卖者(1ASB,2000)。因此,公允价值定义对交易性质和主体的限定有效地保证了计量结果的公允性。
(二)现时动态性FASB和JWC在其定义中都考虑了公允价值计量时态的现时性,都使用了“计量日”这一术语来表述。而IASB虽然未在现行IFRS的定义中明确这一点,但在其修订的IAS No.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04)实施指南中规范公允价值计量时指出:公允价值中“使用估价技术的目标是确定计量日出于正常商业考虑所进行的公平交易中的交易价格”。这说明IASC也认同公允价值计价的现时性。由于在每个计量日,被计量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并非静止不变,而是会随着市场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动,从而使公允价值具有动态的计量特征。通过运用公允价值在每一计量日对报告主体的资产或负债等被计量项目的计量,能够动态地、及时地反映报告主体在各个计量日资产或负债的真实价值及其价值变动对企业业绩带来的影响,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三)估计性JWC定义中明确指出公允价值是计量日的一种“价格估计”,即在初始计量无法取得历史成本或在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公允价值均不是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而是熟悉情况、自愿的当事人基于市场信息对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价值作出的估计。IASB和FASB虽然在其所下的定义中未出现“价格估计”的字眼,但从其在WRS、IAS、SFAS及SFAC中所推荐的各种获取公允价值的技术来看,许多因素都要有赖于判断和估计。因此,估计性是公允价值的一大特征。
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和现时动态性的优势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理论上被广为推崇,发展成为仅次于历史成本的最重要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估计性特征则使其在实务应用中困难重重,人们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可靠性的质疑就来自于公允价值估计性的特征。因此,如何使公允价值这种计量属性在应用时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计量的公允性和动态现时性优势,抑制其由于需要估计而可能引发的随意性和人为操纵的缺陷,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成为各国公允价值研究中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公允价值与计量属性的关系
FASB在其SFAC No.5《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与计量》中列举了实务中的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历史收入)、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IASB在其1989年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也列举了四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对于公允价值与上述几种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是我国会计学术界有关公允价值研究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念认为“公允价值本身不是一种计量属性,而是一个检验尺度”(石本仁、赖红宁,2001)。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全新的复合会计计量属性,它并非特指一种计量属性,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谢诗芬,2004;常勋)。
我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对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也有阐述。财政部在2000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解释中认为,“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值、评估价值等”,似乎认可了公允价值是一种包罗各种计量属性(除历史成本之外)的复合计量属性。而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则将公允价值作为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计量属性相并列的独立的计量属性来定位,但未将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予以阐述。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将公允价值与“公允列报”、“真实与公允”等财务会计的总体要求或标准混同起来了,从公允价值定义的介绍,可以发现公允价值定义符合FASB对计量属性的定义,即“被计量对象要予以数量化或计量的特征或方面”。而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组合计量属性,实质上也是把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评判标准来看待。公允价值既不是一种组合计量属性,也不是一种评判标准,而是独立于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等计量属性的一种新的、单独存在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本质是被计量项目的内在客观价值。这一结论来自于对F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公允
价值的定义及FASB和IASB等对公允价值获取方法的分析。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之间虽不乏联系但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一)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按照FASB在SFAC No.5中的定义,历史成本是为取得的一项资产所付出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通常在取得之后按摊销额或其他分配方式调整。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表现为:(1)历史成本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基础并从企业投入价值角度来进行计量,是由现实交易产生的实际交换价格;而公允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无实际交易存在,而是基于假想交易并站在市场参与者角度来计量,表现为一种虚拟的估计价格。(2)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通常基于过去时点,只能用于初始计量并供以后各期进行摊销和分配,历史成本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变化只是已知数的摊销与分配,不存在后续计量问题,是一种静态的计量属性。而公允价值则基于现在或计量日时点,既可用于初始计量,也可用于后续时期的再计量,是一种动态的计量属性。立足现实是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一个主要区别。
(二)公允价值与现行成本现行成本是指如果现时取得相同的资产或与其相当的资产将会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公允价值与现行成本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就计量时点而言,两者是相同的,都是基于现在或计量日时点,而且两者都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基础。两者的区别在于现行成本是强调站在某企业主体角度的投人价值,而公允价值则是强调站在独立于企业主体的市场参与者角度的脱手价格。
(三)公允价值与现行市价现行市价是指在正常清理过程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获得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公允价值与现行市价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就计量时点而言,两者是相同的,都是基于现行或计量日时点,而且两者都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基础的,都表现为一种脱手价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层级体系的第一层级的市价往往强调需具备两个条件,即活跃市场和公平交易。而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并未强调公平交易和活跃市场。当存在不止一个市场价格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强调应选取对计量对象本身而言最有利的价格,而现时市价未强调这一点;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完全依赖于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故难以对无形资产、专用设备等无现行市价的资产进行计量,而FASB和IIASB都规定公允价格计量属性在不能获取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时,还可基于可得到的最佳信息运用现值技术等手段进行估计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假设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交易发生在资产或负债的主市场,在缺乏主市场情况下,则假设发生在最有利市场。而现行市场则不强调这一点。
(四)公允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规的业务中,一项资产可望换得的、未经贴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扣除转换时倘若发生的直接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未折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未来收回的现金与现在收回的现金是等价的,这一计量不可能得到市场参与者的承认和接受,因此,可变现净值不能代表公允价值。但若时间较短且物价稳定,对于短期应收应付项目,由于其货币时间价值可忽略不计,故其可变现净值可以近似地代表这些项目的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与公允价值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可变现净值是扣除了预计变现过程中的直接成本后的净值,而作为公允价值的市价则一般不涉及对交易成本(如运费、安装费等)的调整。
(五)公允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指在正规的业务中,一项资产可望换得的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或贴现值,减去为取得流入量所需的现金流出量现值;或在正规的业务中,为清偿一笔债务可望需要发生的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或贴现值。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现值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计量属性,现值只是任何一种现金流量同利率的结合,是一种可以达到某种计量属性的手段和技术。现值可以站在特定个体角度来估计,也可站在市场参与者角度来估计,站在特定个体角度所估计的现值通常称之为特定个体价值或使用价值。由于特定个体(企业或个人)相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常常具有特定的比较优势或比较劣势,这种比较优势或劣势的存在会导致企业管理当局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最优估计与众多市场参与者估计的公允价值存在差异。虽然特定个体的估计有可能会有更加丰富的信息,但无论特定个体的期望如何,市场却始终是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决定者。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特定个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因此,站在特定个体角度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金不是公允价值,只有站在市场参与者角度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金才是公允价值。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企业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时通常并不清楚其他市场参与者评估该资产或负债所使用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其他市场参与者会采用相反的假设,那么采用企业自己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进行估计就与公允价值不相矛盾,但如果有这类证据存在,那么企业应该调整自己的假设以便与市场保持一致(张为国,赵宇龙,2000)。
由以上分析可知,上述几种计量属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都有趋向于公允价值的可能,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包含各种计量属性的复合计量属性。各计量属性在计量结果上表现出来的有时相同,并不排斥各计量属性在内涵上的各自独立性。因此,笔者认为,公允价值是在现行市价和现值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是对被计量项目内在客观价值的一种度量。
四、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
在与公允价值相关的诸多理论问题中,如何客观地计量公允价值一直争议较大。通常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有市价法、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在确定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时,要从这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而这三种方法的采用是有一定程序的。通常情况下,首选的方法是市价法,因为一个公开的市场价格通常是最为令人接受,从而也最公允的;在没有所计量项目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类似项目法,通过按照一定的严格条件选取的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来决定听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而当所计量的项目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场价格信息,从而无法运用市价法和类似项目法时,则考虑采用估价技术法对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做出估计。这三种方法的主观成分是依次增加的,而应用难度也是依次增加的。在使用这三种方法时还有很多严格的使用条件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市价法市价法是在确定公允价值时最先使用的一种方法,是将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的方法。市场价格被认为是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最好的反映。一个公开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公允的和可接受的,对于某些资产或负债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应用市价法应注意以下几点:所采用的市场价格最好是活跃市场中的交易价格。此外,应采用相同项目、最近的市场价格作为该项目的市场价格;该市场价格最好是计量当日的市场报价。当找不到计量日的市场价格时,可以采用稍微提前的市场价格,但计量日与市价日之间由于时间的流逝和市场条件变化而对
公允价值产生的影响,应当可以估计。
当存在不止一个市场价格时,应当选取最有利于企业的一个市场价格。“最有利”意味着企业可以得到的最高的价格,就资产而言,意味着更高的脱手价格,对负债而言,意味更低的清偿或转移价格。选择最有利的市场价格决策规则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大多数的企业以利润或净资产最大化为目标,在这一前提之下,企业才会尽力寻求最有利于自身的价格,通过市场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各种市场力量的博弈,最终形成一个市场参与各方均可接受的价格。但“最有利”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目标而言的。对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应该是对该资产或负债本身而言最有利的价格,而不是对企业整体最有利的价格。
市场价格中存在与所计量的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并不直接相关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价格,应予以剔除。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所计量项目存在相应的市场价格,该价格就一定是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以下几种情况中,不能将市场价格引用为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1)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是发生在一个或多个正经历财务困难的企业之间的,如正处于破产清算的企业,被法庭强制拍卖的资产等。但当市场上能够影响某一类资产或负债的企业,其大部分均处于财务困难状态中时,这时的市场价格就有可能代表了该类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2)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是发生在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发生在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交易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不能代表该类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3)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是按以前签订好的合同进行的,仅仅是在现期执行而已。这一交易价格,是合同签订日的市场状况所决定的价格,不能代表该项目现在的公允价值,代表的是该项目在签订日的公允价值。所以,这一价格不是所计量项目现时的公允价值。(4)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不是一项独立的交易,它还受到其他与之相关联的交易的影响。(5)在存在众所周知的影响市场价格公允性因素的情况下,所得到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公允价值。(6)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不是一项经常易,在计量日该交易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要考虑采用一定的计价技术,但企业应当仔细研究采用计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以决定是否要对所得到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上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虽然不能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但可以为判断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公允价值的公允性提供帮助。
(二)类似项目法在所计量的项目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类似项目法,通过按照一定的严格条件选取的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来决定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类似项目法是指在找不到所计量项目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的一种替代方法,是通过参考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的一种方法。应用类似项目法最关键的就是类似项目的确定。所谓的类似项目是那些与所计量的项目具有相同的现金流量形式的项目。
通常研究两个项目是否相似的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所要计量的项目的期望现金流量。(2)选定另外一个初步认为具有相似特征的资产或负债。(3)比较两个项目的现金流量以确保其是相同的。(4)评价是否在一个项目中影响其价值的因素在另一个项目中同样的全部得到了反应,如不同的风险水平。如果存在这样的未被反映的因素,应确认该因素的影响能否被合理剔除。如果不可能被合理剔除,则这两个项目不是相似项目。(5)判断两个项目的现金流量面对经济状况变化时是否按照同样的方式变化。如果不是,则它们不是相似项目。
在判定一个项目是所计量项目的类似项目之后。并不意味着其市场价格就成了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成为该项目公允价值的参考价值,还应该参照前述市价法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市场价格失灵的情况做出判断和调整。
(三)估价技术法当所计量的项目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场价格信息,从而无法运用市价法和类似项目法时,需要考虑采用估价技术法对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做出估计。所谓“适当”的估价技术,是指通过资产的估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应当反映企业在计量日的市场状况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售出一项资产所能得到的金额;或通过负债的估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应当反映出企业在计量日的市场状况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重新产生一项负债所能收到的金额,或在清偿负债时所应支付的金额。
一、引言
公允价值在我国从兴起到推广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我国最早运用公允价值是在1999年实施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准则中,由于很多企业利用其来操控利润,从而引发众多学者对公允价值在我国运用的合理性的质疑,财政部只能立即叫停公允价值的推行。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再次引入公允价值并规定于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但由于公允价值本身的缺陷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政府和上市公司在会计实务方面都持有谨慎应用的态度。因此,如何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实用性成为我国会计界热议的话题,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讨论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相关问题,集中规制公允价值计量,以使公允价值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应用。
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构建的必要性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
公允价值的特性决定其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交换资产或清偿负债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FAS 157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计量日当天,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
结合以上两种最为普遍接受的公允价值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出公允价值的四个主要特性,而这四个特性主要是相对历史成本而言的:(1)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而不是特定主体进行计量的。(2)公允价值所基于的交易是假想的交易并非实际发生的交易。(3)公允价值的计量日是确定的承诺日和清算交割期以前的每个报告日,并不是以往常用的交易日。(4)公允价值主要是基于市场的估计价格,它的估价面向未来,它的金额、时间安排等方面可以反映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历史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相结合的双重计量模式是历史与时代的必然选择。由于公允价值主要是随市场价格波动,由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就与市场紧密相关,尤其是在绝大多数商品有可观察的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基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表就有可能反映企业的现时价值而不再是成本,通过这样的资产负债表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就具有相关性,这是历史成本计量所不能实现的。另外,公允价值是基于预先约定的假定交易所得的估计价格,因此它是面向未来的,基于它计量的资产负债表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就具有一定的预测性,这也是投资者所希望获得的。在金融创新时代,价格波动大的衍生金融工具更是对公允价值计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公允价值是计量金融工具最相关的属性,也是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金融危机的根源并非公允价值。2007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将公允价值推到了风口浪尖的位置,金融界有关人士指责其为金融危机的根源,公允价值成为了众矢之的,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实用性也因此遭到有史以来最大的质疑,在国内公允价值的推行甚至被财政部一度叫停,但会计学术界与会计实务界普遍认为公允价值不是金融危机的源头。SFAC No.2在“中立性”(Neutrality)中提到“不公允就是不中立”。所以,公允可以视为中立的同义词。即公允应指在如实反映的基础上不偏向任何利益集团,亦在可靠性前提下要求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由于市场价格是由市场参与者(有可能只有买卖双方,也有可能有多个市场买卖方)共同决定的,而不是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因此市场价格不论是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可以提供公平、公正的信息。由于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决定的,因此它可以被认为是公允的。而且,近期美国SEC和FASB允许企业用按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方法对公允价值进行估价,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市场已不活跃,交易变得无序,利用这些不可观察的市场信息进行的主观估计势必对公允价值的公允性造成极大的冲击。所以,围绕市场价格波动,反映当前经济实况的公允价值并不是金融危机的根源。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信用扩张,虚拟经济引起的经济泡沫破裂。2008年金融危机应该归咎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和不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银行错误的信贷决策,不应嫁祸于公允价值。中止公允价值的推行就等于转移目标,将金融危机归责于公允价值,这样非但不能帮助企业脱离和预防金融危机,更会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盲目地指责公允价值为2008年金融危机根源而限制其在我国的推行是不明智的,改进公允价值会计才是合理、现实的选择。
(二)构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以解决现行准则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论述散乱不明晰。综合分析国内外对公允价值的研究,涉及公允价值的应用方面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探讨哪些经济事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范围问题;二是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方法问题。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范围问题,我国现行的具体准则中已经对此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在38项准则中,21项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其中有17项具体准则直接运用了公允价值,有关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就分散在17项具体准则中,但是只有“资产减值”、“企业年金基金”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三项具体准则提供了具体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正是由于相关的应用指南都零散的分布于各项具体准则中,现行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指导就显得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这样的准则会混淆会计实务者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以致计量结果的不统一。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不明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章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第五十条:“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者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现行准则中这两处对公允价值概念以及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用条件的阐述是比较具体的,虽然两处所要表达的实质大同小异,但是字面上却没有做到一致。恰恰是这种不一致,极有可能给准则的学习者和使用者的理解造成歧义。比较这两处描述,第22号准则的描述明显比基本准则更加具体,这样的安排顺序不利于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的学习,再加上公允价值在很多具体准则中都有出现,如果准则学习者不能做到准确把握公允价值概念就去学习其他新准则,那么新准则的应用和推广必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鉴于此,构建一个统一、可理解、可操作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使之为我国会计实务界提供操作性指导是很有必要的。
三、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完善的建议
(一)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进行完善
构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首要任务是对公允价值进行准确定义。我国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B在其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基本相似,但与另一权威机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中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相比还是有些出入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差异:(1)IASB定义的公允价值既不是脱手价格,也不是入账价格;而FASB明确定义公允价值是脱手价格,因为脱手价格能够代表未来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有预期的作用。(2)IASB将负债的交换价格描述为清偿一项负债所要支付的价格,而FASB将负债的交换价格描述为转移一项负债支付的价格。(3)IASB将交易参与者定义为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FASB则直接用市场参与者概括。(4)IASB与FASB均认为公允价值应基于市场,但FASB强调公允价值是估计价格,公允价值是基于一项假想交易并非实际交易,而IASB对公允价值的这些补充说明就比较分散不明确。
由于我国的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与IASB基本相似,所以以下三点均未明确:(1)交易价格是入账价格还是脱手价格;(2)公允价值的前提是明确承诺的假想交易还是实际交易;(3)公允价值是估计价格还是现实价格。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确定公允价值定义时适当借鉴FASB的定义来进行完善。
(二)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结构
构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应先完善准则结构。完善的结构不仅能指导准则还能监督评估已有准则的质量,保证准则相关文件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因此完善准则结构也是构建准则的重要任务。通过分析IASB与FASB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目的看,主要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明确公允价值的定义;二是为公允价值建立一个统一的计量框架;三是对公允价值相关信息的披露提出完整要求。所以制定的准则内容除了确定公允价值的定义、目标和适用范围外,应集中在“计量”和“披露”这两部分内容。但我国现行准则中有关这两部分的内容比较零散,对这两部分内容描述的篇幅比例也不合理,对计量问题的讨论明显多于信息披露问题,因此我国准则结构的逻辑性不如国际准则严密。此外,还有对相关关键词的解释问题。国际准则不仅在准则正文中对关键名词做出解释,还单独在附录一中对关键名词的定义进行汇总,这样安排可以方便查询,既易于阅读又便于理解;而我国准则则是将各关键名词定义穿插在各个条文中,给准则的阅读理解造成很多不便。因此,完善准则结构才能增强准则的逻辑性从而使准则更具实用意义。
四、结束语
推进公允价值计量的有效应用除了制定统一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外,还应为其创造一些有利条件:(1)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由于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估计价值,所以相同或相似的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时就可以获得反映真实市场情况的可靠信息,基于此信息估算的价值就真实可信。(2)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公司治理机制存在漏洞,人为操纵现象严重,公允价值就不能做到真实公允。(3)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计算公允价值需要会计人员的估价和判断能力,因此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提升专业水平,才能更准确计算公允价值。另外,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估计的审计能力也应同步加强。
笔者坚信,随着公允价值计量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准则也能不断得到完善,再辅以上述三点有利条件,在不久的将来公允价值计量必能高效的发挥其作用,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相关可靠的财务信息。J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5-0016-06
一、引言
对市场进入条件的理解是研究市场竞争机制的关键所在。所谓完全竞争理论只是市场进入条件的一种极端情况和一种理想状态。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上,进入和退出市场都是无摩擦的,不存在进入和退出的障碍,市场价格必然等于边际成本。由于在现实中很难满足这种要求,虽然完全竞争理论被视为经济理论的基本范式,但是完全可竞争市场只能作为研究现实经济效率的参照系。在完全竞争理论中,对竞争的理解通常只限于产业中在位企业之间的直接竞争,而完全忽略了潜在进入者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因而,完全竞争理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分析必然是片面的。
贝恩指出,进入壁垒是市场的重要结构特征,开创了从市场进入条件角度审视市场竞争机制的先河。[1]3在经济理论中存在着对于市场进入条件的多种不同观点。其中,最具影响力的观点是贝恩和施蒂格勒。贝恩认为,潜在竞争的有效性取决于市场的结构因素,如规模经济、绝对成本优势等,进入壁垒的存在有其结构基础。[1]11施蒂格勒则认为,市场结构不能表明进入壁垒的高低,而是对在位企业之间效率差异的反映,绝大多数进入壁垒都是由政府对市场的限制引起的。[2]69此外,处于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研究还有弗格森、费雪、魏茨赛克、吉尔伯特、卡尔顿和佩罗夫、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等,他们的研究不仅建立在贝恩和施蒂格勒的基础上,而且对进入壁垒本身的含义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对进入壁垒的不当理解会直接影响竞争机制的效率,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一方面,如果对进入壁垒界定过宽,将正常的企业行为界定为进入壁垒,则会直接干预和不当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如果对进入壁垒的界定过窄,对限制市场竞争的因素视而不见,又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在中国市场经济日臻成熟的今天,清楚理解进入壁垒的含义对于制定适合中国经济实际的产业政策并指导经济实践、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目的是厘清这些不同定义的含义和区别,同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规模经济和绝对成本优势能否作为进入壁垒。
二、关于进入壁垒的七种定义
贝恩认为,进入壁垒是产业中在位厂商对于潜在进入者的优势,这种优势反映了在位厂商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维持其价格高于竞争性水平而不会引起新的企业进入该产业。因而,贝恩定义以在位厂商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作为判别进入壁垒的标准。由此,贝恩提出了几类进入壁垒:规模经济、资本要求、产品差异化和绝对成本优势。[1]4而且,贝恩的实证研究表明,这几类进入壁垒似乎与高利润水平正相关。贝恩定义的隐含逻辑是,进入壁垒和超额利润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施蒂格勒认为,进入壁垒是寻求进入一个产业的企业必须承担而产业中的在位企业(在某一或每一产出水平上)现在不用承担的生产成本。[2]69因而,施蒂格勒定义将在位厂商和进入者之间的成本差异作为进入壁垒的判别标准。施蒂格勒的定义比贝恩的定义要窄,贝恩意义上的进入壁垒不一定是施蒂格勒意义上的进入壁垒,但施蒂格勒意义上的进入壁垒都是贝恩意义上的进入壁垒。根据施蒂格勒的定义,只要进入者和在位厂商能够得到同样的技术,规模经济就不是进入壁垒;而且,在规模经济的极端形式——自然垄断的情况下,很难说进入壁垒是规模经济还是需求不足。同样,资本要求也不是进入壁垒,除非在位企业不需要为此支付成本。产品差异化和绝对成本优势能否成为进入壁垒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弗格森追随贝恩,将进入壁垒定义为使进入无利可图但又允许在位企业超过边际成本定价并持续获得垄断收益的因素。[3]7与贝恩相比,弗格森的定义增加了一个要求,即在位厂商持续得到垄断利润。也就是说,在位厂商要持续获得超过一般水平的利润,单纯定价超出边际成本的条件是不充分的。原因在于,在位厂商的边际成本很可能低于其平均成本。这时,即便像贝恩所说的那样在位厂商的价格超过边际成本,也并不能保证其得到垄断收益,只有在价格超过平均成本时才能得到超额利润。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月第28卷 第5期 刘广生,等:进入壁垒的七种基本定义及其意蕴比较费雪认为,进入壁垒是当进入对社会有益时阻止进入的任何因素。具体而言,当市场上存在不必要的高额利润,而且如果这些利润通过竞争消失,社会福利就会得到改善,但是企业却不能进入竞争时,就会存在进入壁垒。此时,潜在进入企业的成本—收益计算并不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对成本—收益的计算。[4]8在从利润角度定义进入壁垒的意义上,费雪的定义是追随贝恩和弗格森的。但是,与贝恩和弗格森定义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费雪的定义更强调社会福利和进入壁垒的规范意义,这导致很多贝恩意义上的进入壁垒都不再构成进入壁垒。
魏茨赛克认为,进入壁垒是一种寻求进入一个产业的企业必须承担而已经处于该产业的企业不必承担的生产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这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扭曲。[5]10显然,魏茨赛克的定义是对施蒂格勒定义的一种修正,认为只有在进入者和在位者之间的成本差异减少社会福利时才构成进入壁垒,因而突出强调进入壁垒的社会福利含义。从某种意义上讲,魏茨赛克对施蒂格勒定义的修正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经济学家通常隐含地假定进入壁垒会阻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并意味着无效率,而魏茨赛克的分析表明,某些进入壁垒的存在对资源配置是有益的。根据魏茨赛克的定义,不仅需要重新审视贝恩意义上的进入壁垒,而且施蒂格勒对进入壁垒的定义也存在问题。比如,考虑某个存在正外部性的产业,即便在位厂商和进入者不存在任何成本差异,从社会的角度看,对于该产业的进入也是不充分的。这时正的外部性就是进入壁垒,而施蒂格勒对进入壁垒的定义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吉尔伯特认为,进入壁垒是由于已经在位而得到的租金。①这种定义集中关注在位厂商的优势而不是进入者的劣势。由此,进入壁垒是在位企业仅仅由于已经处于某一产业而得到的额外利润。这种定义的令人费解之处在于,在一般的意义上,利润的存在是潜在进入者进入某一产业的动力而不是障碍,因而利润本身并不是一种壁垒,而是壁垒存在的一种结果。从利润的角度定义进入壁垒,可以将吉尔伯特的定义视为是对贝恩定义的发展。
卡尔顿和佩罗夫认为,进入壁垒是任何阻止企业家随时在市场上创造一个新企业的因素,长期的进入壁垒是新进入者必须发生而在位企业不必(或曾经不必)承担的成本。②这种定义追随施蒂格勒,同时对施蒂格勒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修正。卡尔顿和佩罗夫第一次明确从时间的角度提出了关于进入壁垒的定义,因而他们的定义可以分为短期和长期两个定义。实际上,他们从短期角度对进入壁垒进行的定义并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这不仅意味着任何资本要求都是进入壁垒,而且意味着任何需要进入时间的产业都存在进入壁垒③。同时,他们的定义澄清了施蒂格勒定义中在时间上存在的问题。施蒂格勒定义使用的是现在时态,这意味着只要进入者现在需要承担而在位厂商现在不需要承担的成本就是进入壁垒,哪怕这种成本是在位厂商在过去进入市场时也是必须承担的。卡尔顿和佩罗夫的定义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不再将这种成本视为进入壁垒。
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提出了一种划分进入壁垒的不同方法。④他们将新进入者必须发生而在位企业不必(或曾经不必)承担的成本——经卡尔顿和佩罗夫修正后的施蒂格勒定义——称为进入的经济壁垒;将延迟进入并因此降低了与不存在成本差异的立即进入相比的社会福利的成本——经魏茨赛克修正后的施蒂格勒定义——称为进入的反托拉斯壁垒。反托拉斯壁垒比经济壁垒的范围更广,所有的经济壁垒都是反托拉斯壁垒,但是反托拉斯壁垒不一定是经济壁垒。此外,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认为还可以将进入壁垒分为基本的进入壁垒和辅助的进入壁垒。基本的进入壁垒指的是本身能够构成进入壁垒的成本;辅助的进入壁垒指的是,尽管某种成本本身不能构成进入壁垒,但是,如果这种成本存在会加强其他的进入壁垒。④
三、规模经济、资本要求与进入壁垒
如上所述,贝恩认为规模经济是一种重要的进入壁垒。规模经济有两个重要来源:专业化经济和货币经济。前者指的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允许要素在更大程度上进行专业化而带来的分工经济;后者指的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可以以更低的货币价格获得其所购买或使用的生产要素,也就是说,这种经济不是来源于实际成本的下降,而是源于进行大规模的采购而使得企业拥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这样,贝恩认为规模经济对进入条件存在两种影响:一是规模经济的百分比效应,即最小最有规模产出占据产业总产出的百分比越大,对该产业的进入越难;二是绝对资本要求效应,即企业规模小于最小最有规模时,单位成本上升越快,对该产业的进入越难。
为什么规模经济的存在会阻止进入呢?贝恩认为,如果进入者以一个足够小的规模进入,以至于这种进入对于在位厂商的价格和产出不会产生任何能感觉到的影响,这时,不会引起在位企业的报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进入者的规模不是最优的,同时成本也比最优规模的成本更高。如果进入者以一个较大的规模(以最优或接近最优的规模)进入,以至于影响到了产业的价格或者产量,假定在位企业决定降低价格而不是减少产量,直到进入者能够在新的价格下获得一个市场分额,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实际上降低了产业价格,使得进入后的在位者和进入者的价格都比进入之前要低。同样,如果进入者以一个较大的规模(以最优或接近最优的规模)进入,假定在位企业不是以降低价格而是限制产出的方式以使得进入者获得一定的市场分额,在这种情况下,结果只能是进入者和在位者共同处于次优规模,并使得它们的成本高于可达到的最小成本。同样,假定进入者以一个较大的规模(以最优或接近最优的规模)进入,在位者可通过降低价格进行报复以阻止其进入。总之,进入存在明显规模经济的产业,或者会导致较高的成本,或者会导致较低的价格,或者两者同时出现。这样,在位企业一般可以使价格高于可达到的最小平均成本而不引起进入。[1]55根据贝恩的定义,这就意味着存在进入壁垒。
弗格森认为,规模经济是进入壁垒,而如果资本要求不是规模经济的一个来源的话,就不是进入壁垒。[3]10费雪认为,规模经济本身不能构成进入壁垒,但是,却可能为进入壁垒的存在提供条件。[4]14如果有效生产的最小规模比整个需求更大时,在位企业就可能得到垄断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进入者会根据进入后而不是进入前的情况计算利润,并发现市场上存在一个以上的最小规模企业对产出的增加导致价格下降到无利可图的程度。但是,即便如此,如果在最小规模之前成本曲线急剧下降,并且当所有的企业都处于最小规模时市场不能再容纳另外一个企业,社会的成本收益计算与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是相同的,此时规模经济就不是进入壁垒。不过,当成本在达到最小规模之前的下降比较平缓时,决定进入者是否进入的是进入者关于进入对在位厂商产量影响的预期。这时,就会存在进入对社会有利而进入者因为不相信有足够的市场空间而不进入的情况。此时,与规模经济相关的进入者预期不正确就构成了进入壁垒。
费雪认为,在进入需要进行大量投资的情况下,在位企业可能获得超过一般水平的利润,而且通过进入可以使这种利润消失,这似乎意味着存在进入壁垒。但是,经过适当的分析可以表明,这里实际上并不必然存在社会不希望的高利润。原因在于,在一个只有企业付出大量资本费用才能进入的产业中,如果从长期看企业的预期利润不能充分弥补最初的资本投资,企业就不会进入。这时,企业选择进入的结果是得到比其他地方更低的回报。如果不能保证资本的回报率超过在其他地方的回报率,从社会的角度看,所产生的资本费用就是浪费性的。由此可见,潜在进入者所进行的计算与社会希望它所进行的计算是完全一样的,选择不进入正是社会希望潜在进入者所得到的计算结果。因而,资本要求不是一种进入壁垒。[4]26
需要指出的是,费雪的分析忽略了消费者剩余,而消费者剩余只会进入社会计算而不会进入潜在进入者的计算。也就是说,不能排除两者的计算不一致的可能性。这样,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从进入者的角度看,进入是不值得的,但是,从社会的角度看,只要消费者从进入中得到的好处大于进入企业的损失,进入就是值得的。这时,根据费雪的定义,就会存在进入壁垒。
根据维茨塞克的定义,资本要求和规模经济并不能在一般意义上构成进入壁垒。[5]10为了证明这一点,魏茨塞克模型化了一个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并表明在古诺均衡下,自由进入时均衡的企业数量超过了社会最优时的企业数量,同时,总产量小于社会最优时的产量。[5]25也就是说,自由进入时的均衡企业数量过多,每一个企业的产量又过小,这时,由企业规模经济所节约的成本比由于企业减少而带来的损失更大。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壁垒”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福利。
贝恩认为,在存在规模经济且在位企业已经达到有效规模时,如果进入者在有效规模水平上进入后的产出超出了产业需求,价格就可能会低于进入者的单位成本,这样,进入就会无利可图。这实际上是假定进入者预期,即便进入之后在位厂商也会维持进入之前的产出水平,但是,一旦进入者进入,在位厂商就会希望通过减少自己的产出阻止利润的消失。在这种情况下,进入者的利润也不会完全消失,进入者就会预期进入且是有利可图的。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认为,只有一部分消费者由在位厂商转移到进入者的情况下,在位厂商产出的减少才会阻止进入者利润的消失。但是,由于连续购买比尝试新产品的风险更低,消费者会忠诚于已经存在的品牌。这样,只有在消费者对在位厂商的品牌足够忠诚的情况下,规模经济才会阻止进入。因此,规模经济不是基本的进入壁垒,而是可以增强基本壁垒(如品牌忠诚度)的辅助壁垒。④
在规模经济存在的情况下,贝恩认为,由于产业的剩余容量只能够容纳有效规模产能的一部分,进入就会被阻止。但是,考虑到现存工厂的被更替,以及那些处于增长期的产业,产业容量对进入的限制一般只是一种相当短期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认为,规模经济是进入的反托拉斯壁垒,但不是进入的经济壁垒。④
根据吉尔伯特的定义,资本要求是进入壁垒,特别是,当其中的大部分是沉没成本时。①沉没成本本身是退出壁垒而不是进入壁垒。退出壁垒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影响进入决策。一方面,退出壁垒可以通过影响在位厂商的激励对进入产生间接影响,如果在位厂商不能在不遭受很大损失的情况下退出,那么,他们在进入之后采取攻击行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这会阻止进入的发生。这样,在位厂商的退出壁垒产生了进入壁垒。另一方面,退出壁垒还可以对进入产生直接影响。在进入失败的情况下,沉没成本会增加进入者的损失,这使得进入后在位厂商的攻击行为更为可怕。因此,进入者的退出壁垒也造成了进入壁垒。根据吉尔伯特的定义,沉没成本就是进入壁垒。
施蒂格勒显然并不将规模经济和资本要求看成是一种进入壁垒。类似地,卡尔顿和佩罗夫认为,如果进入者和在位厂商能够同样地得到规模经济的好处,在位厂商就不能得到过高的利润。他们还认为,进入者难以筹集大额资本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②原因在于,只要资本市场运转良好,一个同样有利可图的大项目就不会比小项目更难以筹集资金。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并不是项目的大小,而是项目的好坏。同样地,根据施蒂格勒式的定义,沉没成本不是壁垒,因为所有的进入者都同样要承担这些沉没成本。从长期看来,并不存在沉没成本,卡尔顿和佩罗夫并不将沉没成本看成是进入壁垒。
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认为,资本市场的不完全并不能使资本要求成为基本的进入壁垒,④即便资本市场存在无效率。但是,由于对产业前景信息不对称,大规模的项目比小规模的项目融资不一定难度更大。当然,资本市场的不完全对财富更多和更有经验的企业比对没有这种记录的企业家更有利,但是,前者并不必然是在位厂商。实际上,很多进入某一新领域的企业都是多样化的大型企业。微软进入网景浏览器业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既然资金的筹集成本和难度一般与企业的大小而不是其某一具体业务的大小相关[4]29,那么,在那些主要的潜在进入者都是大型多样化企业的产业中,大量的资本成本就不是进入壁垒。
尽管如此,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认为,资本成本可以间接地阻止进入。④原因在于,资本成本经常能够以放大风险的方式增强其他的进入壁垒。如果进入需要支出大量的沉没成本,这种情况下,进入一旦失败就会给进入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此时,在位厂商的攻击行为可以阻止进入。潜在的损失越大,攻击行为的威胁就越有威慑力。资本要求就是一种辅助的进入壁垒,特别是当其中的大部分是沉没成本时。
在位厂商过去必须承担进入者现在必须承担的资本成本。根据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的定义,资本成本不是进入的经济壁垒。④当资本成本中的一部分是沉没成本时,这部分成本在进入前是可以进行选择的。但是,一旦进入就不能再进行选择。当市场条件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这种选择权是有价值的。这样,在市场条件是动态变化的时候,这些成本会延迟进入。根据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的定义,资本成本可以是反托拉斯进入壁垒。④
四、绝对成本优势与进入壁垒
贝恩认为,如果潜在进入者的预期单位生产成本在任何规模水平上都比在位厂商的高,换句话说,潜在进入者的长期平均成本或者规模曲线(表示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大部为成本关系的曲线)处于一种比在位厂商更高的水平,在位厂商就会存在绝对成本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在位企业和进入者都处于自己的最优规模或者最小成本规模,进入者的单位成本仍然比在位厂商的高。如果在位厂商拥有绝对成本优势,它们就可以在其最小平均成本水平之上定价,同时并不会导致进入者的进入。也就是说,绝对成本优势构成了进入壁垒。
贝恩指出了绝对成本优势的四种来源:(1)在位企业控制更好的生产技术,如专利和商业秘密,并能够拒绝进入者使用或者通过收取使用费来提高进入者的成本。(2)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全使得在位企业能够以比潜在进入者更低的价格获得生产要素。(3)战略要素供应,特别是自然资源,为在位企业所有或者控制。这样,由于得不到这些资源,导致进入者使用较差的资源因而成本更高,或者以一个较高的价格从在位企业那里购买优质资源。(4)投资基金市场或许会对进入者要求比在位企业更高的实际利率。这里,以对自然资源的垄断权、专利、更优的效率为例进行说明。[1]148
费雪认为,当某种稀缺资源被在位企业全部拥有时,就会存在进入壁垒。原因在于,在位企业可能不会在最大程度上需要使用这种资源,而是储存这种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入能够发生并扩大产出就会改善社会福利。[3]11吉尔伯特认为,贝恩的分析中忽略了机会成本的作用。①对稀缺生产要素的使用必然存在机会成本,企业是自己使用这种资源还是将其转让给竞争者使用,必须考虑使用该资源的机会成本。如果恰当地计算这种机会成本,则由此带来的表面上的绝对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
假如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效率水平,在位企业之间的回报水平就会不一样:边际在位厂商只能得到一般的投资回报率,而更有效率的在位企业则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率。类似地,如果在位企业比进入者的效率高,在位企业就会得到比进入者更高的回报率。更有效率的在位企业得到更高的收入可以解释为一种效率租金或企业家要素收入。在位企业是那些企业家密集型企业(拥有更多稀缺投入要素——企业家能力的企业),因此,这些企业需要更少的劳动和其他投入,正如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对劳动的投入更少一样,因而表现出会计利润与企业家密集度的正相关关系。更优的效率是进入壁垒吗?由于更有效率的企业在位并不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扭曲,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考察,更有效率的在位企业不会导致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出现不一致,魏茨赛克认为更优的效率不是进入壁垒。
专利是进入壁垒吗?要与拥有专利的在位厂商竞争,潜在竞争者或者绕过这个专利进行发明,或者得到在位厂商的许可。如果支付专利使用费,这种成本是在位企业不必承担而潜在进入者必须承担的。如果潜在进入者选择自己发明,即便潜在进入者能够以同样的成本得到的同样的研发结果,由于该发明已被申请专利,潜在进入者也必须付出比在位企业更大的成本才能使用得到的同样的研究成果。根据卡尔顿和佩罗夫的定义,专利就是一种长期进入壁垒。②
由于创新属于公共产品,对其使用的任何限制似乎都是无效率的。在一项创新产生之后,从短期来看,如果其他企业能够立即得到这项创新并通过模仿进行生产,社会的福利会得到改善。那种认为专利妨碍了社会从中受益因而构成进入壁垒的观点是十分短视的。创新者通过专利得到的利润代表了其对创新进行投资的一种回报,而对创新进行投资是社会所希望的。假定在创新产生后立即进行模仿,创新者的利润就会消失。但是,这样做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导致对创新进行投资变得无利可图,因而使得创新不再有吸引力。所以,关键问题不是对创新的使用是否存在进入壁垒,而是进行创新本身是否存在进入壁垒。如果取消专利,在消除对创新使用的进入壁垒的同时,却为创新本身设置了进入壁垒,如果专利保护对创新是一种必要的前提,让人们免费使用这种创新对社会实际上是不利的。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专利不构成进入壁垒。[4]31,[5]5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创新也会发生创新,那么,专利保护就构成进入壁垒。[5]5
五、结论
在贝恩的开创性研究之后,人们已经认识到进入条件是决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一个重要决定维度,进入壁垒已经成为研究市场定义和市场势力的核心概念。但是,上面的分析表明,经济学家对进入壁垒的定义还没有达成广泛的一致。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利润还是成本的角度定义进入壁垒?以贝恩为代表的研究将在位厂商和进入者之间利润的不对称性作为识别进入壁垒的条件,而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观点则强调在位厂商和进入者之间成本的不对称性。首先,通过资本利润率作为利润指标通常会导致对利润的高估。一方面,产生利润的生产要素并不仅仅是资本一种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就资本本身而言,也存在没有被资本化的资产,如与广告、研发和声誉相关的资产。其次,高利润往往与高效率相联系:由于效率更高而得到更高的利润并不等于进入壁垒的存在。最后,排斥竞争的进入壁垒往往并不会导致高的利润,而是会导致无效率和低生产率。在这些情况下,进入壁垒和高利润水平之间并不存在一种严格的因果关系。因而,即便进入壁垒和超额利润存在统计上的正相关关系,也不能因此推断每一种存在超额利润的情形都意味着进入壁垒的存在,贝恩的定义必然会扩大进入壁垒的范围。
第二,正如费雪和魏茨赛克所指出的那样,对进入壁垒的定义并没有认真考虑进入壁垒的福利含义。经济学家在提到进入壁垒时,通常隐含假定进入壁垒会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因而,降低进入壁垒就成为竞争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事实上,经济学家并不能证明一般意义上的(不管是贝恩还是施蒂格勒所定义的)进入壁垒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会导致无效率。这样,单纯降低进入壁垒的政策就是不恰当的。人们在得出进入壁垒会限制竞争的结论时,必须仔细考察具体的经济环境。这样,在大量的反垄断诉讼中,是否存在进入壁垒往往成为辩论的中心问题。
注释:
① 见Gilbert,1989, Mobility Barriers and the Value of Incumbency, in Schmalensee and Willig(eds), Handbook of Industry Organization, North Holland, New York。
② 见Carlton and Perloff, Moder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MA: AddisonWesley,1994。
③ 实际上,在经济学中,短期本身就意味着不存在任何新的进入。
④ 见MaAfee, Mialon and Williams,2004,What is a Barrier to Entr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94,P461465。
[参考文献]
[1] BAIN. Barriers to New Competition [M].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6.
[2] 施蒂格勒. 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M]. 潘振民,译. 上海三联书店,1996.
中图分类号:F713.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136-02
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中指出:“竞争优势归根结底产生于企业所能为顾客创造的价值”。Woodruff教授也指出,顾客价值是下一个竞争优势的源泉。市场营销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就是通过确定价值、选择价值、提供价值以及向其他人传递和交付价值引导着机构、团体和个人取得他们所需的东西。
一、组织市场及其特点
组织市场是指以组织为购买方构成的市场。这些组织包括自然产品和制造产品生产商、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共机构、教育机构、医院等)、批发商和零售商及其他的一些组织,他们使用各种产品或服务来制造自己的最终产品或保证组织的运营。组织市场具有与消费者市场不同的特征:从市场结构方面来看,组织市场具有高复杂性、大规模化、客户数量少、购买数额大以及购买者在地理区域上相对集中等特征;从需求结构方面来看,组织市场的需求表现为:派生需求、相关需求、缺乏弹性、具有专业性和知识性等特征;从购买特征来看,组织市场的购买表现为专业购买者、购买理性化、采购决策多元化、决策高层化、稳定的关系等特征。组织市场的顾客购买过程时间长、历经阶段多,他们在购买中关注的因素与消费者明显不同,因此,对组织市场的顾客价值进行研究是一个重要课题。
二、组织市场中的顾客价值研究综述
从20世纪90年代起,西方学者对组织市场中的顾客价值(customer value in business market)给出了不同定义。Anderson,Jain & Chintagunta(1993)认为,组织市场中的价值是购买方企业参照可选供应商的产品和价格,在为某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支付价格的交易中所获得的经济、技术、服务和社会利益中的货币折算价值。Ravald & Gronroos(1996)把顾客价值定义为:整个过程的价值=(单个情景的利得+关系的利得)/(单个情景的利失+关系的利失),认为利得和利失之间的权衡不能仅仅局限在单个情景(episode)上,而应该扩展到对整个关系持续过程的价值(total episode value)衡量。Flint,Woodruff & Gardial(1997)把顾客价值定义为:在一个具体的使用状态下,顾客在给定的所有相关利益和付出之间的权衡下,对供应商为他们创造的价值的评估。Ulaga & Chacour(2001)把组织市场中的顾客感知价值定义为:顾客组织的主要决策者对从供应商的提供物所感知的利得与利失之间的权衡,并且考虑到特定使用情境下的可获得的其他供应商的提供物。学者们对顾客价值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Adam Lindgreen & Finn Wynstra(2005)把学者们对组织市场中顾客价值的定义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主要指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另一种主要指买方――卖方关系的价值。
白长虹(2001)教授对顾客价值的驱动因素研究进行了梳理:Parasuraman(2000)研究发现,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价格因素是西方学者对顾客价值驱动因素的共同认识;美国生产力与质量中心研究发现,不断学习、善于集成和运用知识也是顾客价值的重要来源;瑞典的Gronroos教授认为,顾客价值的来源还应包括维持关系的努力,可以通过发展良好而持续的顾客关系来创造价值;范秀成教授认为,品牌权益也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顾客价值驱动因素。Wolfgang Ulaga(2003)把组织市场中顾客价值的驱动因素(relationship value drivers)分成8类:产品质量,服务支持,交货,供应商技术专长,上市时间,人际交往,产品直接成本(价格),过程成本。前6个因素为感知利得,后2个因素为感知利失。同时,Wolfgang Ulaga & Andreas Eggert(2006)认为,核心提供物(Core Offering),获取过程(Sourcing Process),顾客运营(Customer Operations)既是减少顾客利失,也是增加顾客利得的三个源泉。其中,核心提供物包括产品质量、交货绩效两个因素,获取过程包括服务支持、人际交往两个因素,顾客运营包括供应商技术专长、上市时间两个因素。
三、组织市场中的顾客价值链及其构建
(一)顾客价值链研究文献综述
一、产权的定义
西方学者对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他是把产权作为一种规则来加以定义。而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或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此来修正人的行动以帮助形成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是从产权的功能角度来定义的。相对而言,德姆塞茨把产权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对物品的关系。
以上的定义实际说明在一定的规则下,界定产权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与激励,进而会有一定的行为。对于何种产权结构对财富增长有利,如果不否认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看守者,其他人也并不拥有比行为人更多的信息或比较优势,则清晰界定的产权就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率。因为在不完全及不确定信息的世界里,只有权利清晰界定,市场才会形成,才会产生有指示器作用的价格信号,使分散于不同个体中的信息发生聚集, 进而更有效地进行分工和发挥比较优势,带来经济效率。
二、产权的功能作用
产权的核心功能是产生价格信号进而指导人们发挥比较优势,它构成了对社会经济行为的激励并决定谁是经济系统的主角(利贝卡普,2001)。只有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个人成为经济系统的主角,才会出现真正的市场价格,才会产生有效激励, 比较优势和机会成本等核心经济学概念才会存在,人们才会“正确选择”,使用于生产性努力的激励达到最大,总财富量才会上升。据阿尔钦的观点,人类面临一个稀缺的世界,有稀缺就会有竞争,凡是竞争就要有规则,这里的规则就是产权结构。不同的产权结构,就会有不同的竞争方式,进而带来不同的经济绩效。只有在产权清晰界定的规则下,才会没有租金消散。而在产权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人们或是在没有付出对等财富的情形下得到财富(如寻租),或是降低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如过高税赋),或是人们从事的活动会使经济资源的价值降低(如公地悲剧),从社会角度讲无疑就会发生租金消散。
张五常认为,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对转让权的限制,明显地破坏了市场机制,使价格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对使用权和收益权的限制会影响到转让权的收益,不能正确反映经济物品的价值。产权中权利的重要性在于其是否影响到了这一经济物品的市场价格。人们的行为本质是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在产权受到限制情形下的最大化行为与产权清晰界定情形下相比,或多或少会带来租金消散。因为人们的选择依赖于产权规则,进而影响配置效率。借用奥尔森对经济增长机制的比喻,可以说,如果把资源配置效率比喻成河水流量的话那么人的选择就是源头,而约束条件(产权规则)决定了注入这些源头的雨水如何形成。因此,资源配置效率的活水源头是约束条件,即产权结构。
三、西方产权理论的应用领域
西方产权理论的应用主要表现在:1.用于私有产权条件下,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外部效应问题。外在性的放大在于产权无法界定或界定不清,对无法界定的产权领域,最好有公共组织或国家来承担组织经济的任务,或直接提品和劳务。2.用于产权结构与企业经济行为关系的分析,产权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定义。从企业融资角度来看,股权与债权的不同达成比例,会导致企业出现不同的经济行为,导致企业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3.用于企业组织管理体制的分析和比较。企业不同的组织体制是由生产技术和产权结构不同所决定的。4.用于企业的规模及其与市场的边界关系的分析;用于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理论的分析;以及用于社会化分工与交易成本关系的分析。但其中最重要的应用集中在企业制度和对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两个方面。
1.科斯对企业制度的分析认为,由于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产生了企业这种可以大大节约这些费用的制度。但是,企业制度的创新,又使生产与交易的权力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创新经济理论的绝对排他的个人产权,只有在与其他的私产拥有者进行权利的组合交换后,才能更好地发挥产权对人们的激励功能。但会有一个问题,即对合作生产的监察是有费用的,某些成员的偷懒所带来的成本可能有一部分会强加给其他的人,因而降低合作组织的效率。但当有某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来检查队员的投入绩效时,监督者通过它所带来的偷懒的减少来获取它的残余。享有残余权利的人必须具有修改合约以及在不中止或改变其他投入合约的情况下,给与个别成员激励的权利。因此,企业的权力结构是,由拥有私产的单个所有者所组成的合作生产和一个专门作为监察合作成员的行为的团体所构成,这个团体拥有获取残余的权利,并有权在独立于其他合作成员的情况下,与其中某些合作成员进行再谈判,他也可以将这些权利出售给其他团体和个人。阿尔钦和德姆赛茨由此得出结论:“作为集中的团体信息流的结果,企业在关于大量特有投入的生产特征上呈现了一个有效的市场特征,它使这些信息能更廉价的获得,对资源的重组与新的使用可能比普通市场上的传统的搜寻能更为有效的确定。”
2.张五常在《私有产权与分成租田》中对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指出,市场上所进行的交易都会在缔约各方之间产生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这些转让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合约安排来进行。农业中有三种主要的合约形式,即定额租约、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合约的选择是由风险分散所带来的收益与不同合约相关联的交易费用的加权来决定的,这两个因素在解释不同地域为什么会选择不同的合约类型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1]陈霜华:西方产权理论评析[J].经济问题研究,2002(02)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1)05-0050-06
Definition of Gains and Loss Basedon Market Price Transaction View
HUANG Shen
(School of Accounting,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angzhou 310018, China)
Abstract: Gains and loss in China’s accounting principle are not independent factors, whose reason lies in the vague of the concept essence attribute recognition and the defect of accounting factor definition mode. According to different items of gains and loss and their difference from revenue and expense, there are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for factor concepts, however, current factor definitions mode is difficult to explain their definition defects. From accounting report objective, accounting factor definition mode can be set up based on market transaction view, furthermore, factor definitions can be obtained, gains are certainty implementation when economic power increases or economic liability decreases as accounting subject has no consideration, however, loss is certainty implementation when economic liability increases or economic power decreases as accounting subject has no consideration.
Key words: gains; loss; market transaction view; accounting factor definition mode; accounting subject; no consideration; economic power; economic liability
利得与损失是2006会计准则体系中新增的会计要素,但却分属于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表项目;其“一仆二主”的现象体现了该组会计要素的定义缺陷,更说明了会计概念界定模式之不足。针对该缺陷,笔者提出了“市价交易观”的会计要素界定模式,并在对比其收入费用概念的根本性差异后,提出利得和损失的新定义。
一、问题及其完善思路
目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引领着会计理论发展方向,有关利得损失的定义也不例外。FASB于1985年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辑中给出了十大会计要素定义,其中,利得(gains)“是指某一个体除来自营业收入或业主投资以外,来自边缘性或偶发易以及来自一切其他交易和其他事项与情况的权益(净资产)之增加”;损失(loss)“是指某一个体除出自费用或派现业主以外,出自边缘性或偶发易以及出于一切其他交易和其他事项与情况的权益(净资产)之减少”。该组定义采用了排除加兜底的界定方式,排除了与其相似的收入、业主投资或费用、派现业主,用一切其他交易和情况进行了兜底,并最终将其本质属性归结为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基于学习与借鉴的思路,我国2006年首次提出的利得损失概念与FASB的表述很是相似。其中,“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
黄 申:基于市价交易观的利得损失定义
与FASB有所不同的是,我国的利得和损失并非独立的会计要素,而是被分别计入所有者权益或计入当期利润;但如何判断计入的方向,《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尚无明确的判断标准。此为缺陷之一,属于确认标准之缺陷。在FASB概念公告中,利得损失是与收入费用利润同样重要的利润表要素,也是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之资产负债表要素同样重要的会计要素,这六大要素在逻辑上无从属关系。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无业主投资、派现业主这两个要素,故为了在形式上与利得损失进行区分,我国的要素概念采用了内涵更多的排除式表述方法,虽然因此提高了操作性,但却使利得损失概念从属于所有者权益,导致同一层次概念之间的从属关系。此为缺陷之二,属于逻辑层次之缺陷。
对于利得损失定义的完善,笔者将从法学视角进行探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企业是一种法律虚构,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结合(Jensen et al,1976)。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不论是企业之设立、经营,还是企业之清算或破产,一时一刻也离不开合同、合约、契约、协议之签订与执行。其二,整个会计理论与实务体系都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之上,建立在权利、责任(义务)法学概念基础之上。因此,对于利得损失概念的完善离不开法学(主要是合同法)理论,也只有“法眼看会计”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其本质属性。为此,笔者将通过对构成利得损失具体项目属性差异的分析,挖出其独立且不从属于其他同级概念的本质特征;而为了使其独立于资产负债表要素,还需对会计要素界定模式进行梳理与创新,以便更彻底地解决前述的定义缺陷。
二、利得损失差异性特征
现有利得损失定义之所以采用排除模式,根本原因在于利得损失与收入费用概念的难以区分。虽然利得损失形式上会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但其与收入费用概念一样,本质上均属于利润表要素。由于差异反映了矛盾的特殊性而更能揭示出本质,因此更需关注和探讨:
1.频度不同
利得损失都不常性发生,属于偶发性、边缘性的非日常经营事项。而收入费用则是会计主体日常性、经营性、多发性的行为。
2.起因不同
虽然利得会导致所有者权益之增加、损失会导致所有者权益之减少,但与收入费用的产生原因不同:收入与费用配比之后的是利润,“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而经营在语义上有“筹划并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2005)的含义。因此,收入费用都是主体事前筹划的经营成果,并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下列报。而利得损失则不然,利得获取与损失承担通常来自于外部的、被迫接受的、非营业性结果,因而在营业外收支项目下反映。
3.结果的差异
收入费用虽是会计主体主动作为,但不一定会有确定性结果,如赊销后的全额坏账并未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利得损失虽不是会计主体主动作为,但却有所有者权益增减之结果。
4.实现程度不同
收入费用虽然实际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但都基于“实现原则”来确认,属于已实现的利润表项目。利得、损失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虽然在性质上已经确定,但是否实现却不确定,且对列报何张会计报表亦是不确定的。
根据现行概念,我们较易发现上述差异,但收入费用都计入到利润表,而利得损失则会被分拆到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中。这使得我国的利得损失概念存在着数量上的不确定性与列报上的可选性。然而,正是这两个不确定性导致了收入费用与利得损失本质属性区分的困难,导致“基本准则”中价值判断标准(其具体表述是“应当”)的出现。
这两个不确定性,使得利润表要素还可按确定性(是否已实现)标准来区分,而判断确定性的标准又有两个:若从会计确认考虑,只要经济利益有变化就将该增加谓之利得、减少谓之损失,而不论后续结果,该实现属广义观点。若从现实结果考虑,唯不可逆转的经济利益增加谓之利得、减少谓之损失,该实现为狭义观点。狭义观点的判断标准为实际交易或新合同签订等法律行为,基于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使其结果不可逆转。此时,未实现利益变化仅存于资产升值减值、股份投资的盈亏之中,属于持产性损益;而已实现利益变化,则属于交易性损益。进一步将其具体到不同项目中,结果如表1所示。
表1中所列示的项目均属于“基本准则”所认可的,但如何将其分解到利润表或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却未给出明确的标准。如果按照是否实现的法学标准,倒不失为一种思路,可以较好地处理广义与狭义利得损失概念。但基于概念之间的相似性,利得损失概念的最终界定,还需兼顾到其与收入费用概念的区分,否则问题只解决了一半。
从法学视角看,利得损失与收入费用两组概念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对价(consideration)。在法学理论中,“对价是指对另一方的要约或行为对等地给付、完成一定行为或暂不行使权利”(沃克,2003),相当于我国民法中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英美表述在世界范围内,法律体系主要被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价理论属于英美法系之特有概念,而我国法律传统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因此仅有与其相似而无一致的概念。 。“对价的本质――讨价还价的交换”(费里尔 等,2009),使得收入费用体现为合同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会计记录。收入与费用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先公平、等价、有偿的讨价还价,因而产生了具有对价特征的交换。但利得与损失则不然,产生利得与损失的事项并不是当事人之间事先讨价还价所决定的,而是外部环境变化所致,因而不存在事先约定的对价。比如,物价变化导致了资产升值与减值,并非会计主体与那只“看不见的手”事先约定的结果;税收减免虽然会计主体可选择,但并无权利进行事先谈判;接受捐赠方是被动的,捐赠方的确可以主动为之,但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单务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无偿的借用合同和无偿的保管合同。 之“单务”二字恰好说明其没有对价的特征。较难以理解的是债务(债权)重组,似乎含有对价因素,因为所要重组之债务(债权)是合同履行之结果,但该对价仅是旧合同之对价,而不是新旧合同差异(重组部分)之对价。因此,旧合同中债权人所减免的、债务人所获利的重组部分,确无对价可言。上述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表2的对比结果,收入费用、利得损失根据法律属性与实际结果,可以划分为三类:收入费用因有对价而为一类,交易性利得损失为一类,持有性利得损失为一类。其中,后两类属于“基本准则”中的利得损失,属于广义的利得损失。是将三组类型分别定义,还是将其中两组合并定义?此时,就需要借助于会计要素界定模式了。
三、会计要素界定新模式
对于要素界定模式,会计理论界曾有“收入费用观”(Revenue-expense view)与“资产负债观” (Asset-liability view)两模式。其中,收入费用观坚持“交易法”(transaction approach),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收益确认原则,对于资产负债的市价变动不作为收益之构成,此时的利润具有可靠性。资产负债观采用“作业法”(activity approach),以作业而非交易发生为确认原则,只要产生收益的活动已经发生,不论是否交易都在利润表中确认,此时的利润具有完整性。此为两观点之优点。但是,前者因递延项目而导致对财务状况反映的不真实,后者也有未实现损益被放大、未实现利得难以利润分配等不足。
目前,被我国2006年“基本准则”所采纳的正是FASB所倡导的资产负债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利润表列报就是典型例证。不过,“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所导致的缺陷,会计学者早已注意到:“会计师不愿意把市场涨价入账,基本上出于这两个根源:一是涨价的易变性及其短暂性,二是涨价并产生那些能用于股利支付的流动性资财。……就收益的确认来讲,相对的确定性和可验证的计量是更恰当的标准”(亨德里克森,1987)。由于股票价格的急剧变动,若将未实现损益计入利润表,会使得:
1.不符合实现原则而出现反复
现实中的股票价格虽是市场真实交易的结果,但会计主体自身并没有通过实际交易而实现该持有利得,当该持有利得随着股票价格下降而缩小,甚至变利得为损失时,会导致利润表数据的反复而影响外部使用者的决策。
2.利润波动影响的延伸与被放大
如果会计主体将未实现损益计入利润表实际上就调整了自己的利润表数据,其股东则会根据该数据采用权益法来调整自己的投资收益。如此连续的调整,就会导致未实现损益波动的延伸与放大,影响所有后续会计报表数据的确定性与该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
那么,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后的未实现利得与损失所产生的波动效应如何解决?这实际上要牵扯到两个问题:其一,未实现损益是否应当确认?基于财务会计反映职能而言,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产生的持有性资产利得与损失均属于财务状况之构成,因此一定要反映,否则就不真实了。于是,关键就是其二,用资产负债表确认还是利润表确认?对此,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认为未实现损益既然已经确认,就应该属于当期收益;将来即使实现了,也仍然是以前期间的收益;而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FASB则认为未实现损益与已实现损益的性质不同,分开列报可增加收益信息的预测价值与反馈值(李勇,2006)。那么,究竟应当在哪一张会计报表中列报?这又牵扯到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各自不同的报表目标,往上追溯就是财务会计目标。
一般认为,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利润表是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从会计反映真实的职能出发,资产负债表应当反映客观真实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其计量属性应当是该特定日期的市场价格(market price),基于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损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如此的财务状况才是客观真实的。因为,该波动所影响的项目因符合要素定义而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只不过在调整资产、负债金额的同时,其差额属于所有者权益之构成。同时,利润表之目标是反映特定期间会计主体实际的经营成果,其内容应当是收入费用,其时间区间应当是表头所表明的确定期间,其计量属性应当是主体实际交易的价格。因为未实现利得或损失显然不是会计主体筹划并管理的对象,是不符合利润定义的,既然不符合利润定义若利润概念中包括利得与损失,则其概念也是有缺陷的。有关利润概念的完善,参见拙作《利润概念之法学完善》(《当代经济管理》2009年第11期第93-96页)。 ,就不能成为利润表项目之构成。
根据两张会计报表不同的报表目标,其反映内容与计量属性也有所不同。其中,利润表确认应当坚持“交易法”原则,从而客观反映出管理层努力的结果,以助于“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资产负债表应当秉持“作业法”原则,对市场价格变化予以充分反映,以便客观反映出特定环境下会计主体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从而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因资产负债表采用“市价原则”计量、利润表采用“交易原则”确认,故该观点可以被称为“市价交易观”(market price- transaction view)笔者在探讨利润概念时,曾称其为“真实交易观”。但因真实是对会计目标的表述,层次远高于利润表的“交易原则”,故将真实与交易并列是不恰当的,更为确切的表述是“市价交易观”。 。
按照市价交易观,因公允价值变动等未实现损益不计入当期损益,则企业间相互持股所导致的价格波动效应就仅存于资产负债表,对此进行充分披露是唯一对策。市场价格变动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反映客观状况是会计之目标;即使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会计信息使用者并未质疑公允价值计量,而是质疑其所采用的“非活跃、缺乏流动性”的资产价格(证券交易委员会,2009),实际是在置疑会计信息的不透明。因此要解决对未实现损益确认的质疑,对策便是充分、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便让会计报表使用者检验会计数据,同时可根据自己需求对其重述,以满足其具体决策需求。可见,“市价交易观+透明化披露”不仅可合理解决未实现损益的确认问题,而且可实现利润表反映真实之利润、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财务状况的报表目标,实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的会计目标,因而是一种可合理解决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缺陷的会计要素界定的新模式。
四、利得损失新定义
采用市价交易观的模式后,利得损失仅为已经实现的、交易性利得损失,并在利润表中列报;尚未实现的部分则属于持产性损益,属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再计量。按照这样的思路,三组概念则有以下差异性特征:
一是结果的确定性差异。利得(损失)是经济利益增加(减少),属于具有确定性的不变结果;持产性损益则是市场价格波动的效果,会因为市场价格的逆转而逆转;收入费用则会因为已确认债权、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是起因的对价性差异。利得损失虽通过权利行使、义务履行而实现,但却无事前对价的存在;持产性损益仅属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再计量,亦无对价;收入、费用虽然也表现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但却有事先对价。
三是共同的法学基础。权责发生制的会计确认基础使得所有会计要素本质属性及其差异均在于其法律属性,会计理论界对于负债要素“现时义务”的共识就是一个例证同一会计要素定义有着不同观点,但国际上唯一获得共识的是:一致认为负债本质属性为“现时义务”,这是我国会计研究机构在2001年的结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页。实际上,这是“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的必然结果。 。基于确认基础的统一,使得不论是收入费用概念还是利得损失定义,甚至持产损益(实际上是资产负债表要素)的确认,其共同基础均在于权责发生制所包含的法律属性。因为财务会计反映的是会计主体的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归属与变化的界定标准是法律规定。本文所涉及的利得损失、收入费用之结果由会计主体享有承担,均在于其法律属性。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完善后的要素定义:利得是指会计主体无对价的经济权利增加或经济责任减少的确定性实现;损失是指会计主体无对价的经济责任增加或者经济权利减少的确定性实现。上述定义中,法律对价的限定使得新定义能够与收入费用概念进行有效的区分,而不必采用排除式的表述;而确定性的修饰,又使其与持产性损益得以区分;其经济利益“实现”的表述,揭示了其所坚持的交易原则,并与利润表的动态特征相一致,与资产负债表的现时权利义务的静态特征相区分。最后,新定义将利得损失上升为独立的、第一层次的会计要素,并具有其他要素所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法学概念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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