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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模式选择
在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在资金需求、风险水平和投资回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创业企业的投资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较热衷的高技术行业,在不同阶段的特征更明显。
(一)种子期
种子期主要是产品的概念开发阶段,包括对产品的实验、样品制作和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过程。种子期的特征表现为资金需求量不大,但风险较高。这一阶段创业资金主要来自创业者的自有资金或亲戚朋友资助。由于此阶段产品和市场尚不明确,风险高,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不愿意介入。因此,在种子期需要政府的直接支持,设立相关的投资引导基金,帮助创业者度过难关。此阶段采用的具体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二)创建期
创建期是创业企业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已进入市场阶段,组织各职能部门实现从无到有的过程。创建期的特征表现为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同时该阶段的市场和产品的前景已经开始显现,能够带来高回报,但同时风险也很大。由于创建期的创业企业本身刚刚进入市场、交易记录缺乏,获得银行信贷的困难极大,而此时对资金的需求却持续加大。因此,这一阶段的投资应当继续由政府引导。政府应注重利用有限的引导来调动其他可利用的资金,并给予创业企业政策支持。同时,对那些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技术企业则应重点关注。此阶段可以采用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或者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三)成长期
此阶段的创业企业进入稳定的高速成长期,企业市场前景明朗,销售额持续增长,组织结构逐步完善,企业潜能很容易被挖掘,风险相对较小,回报高,但资金需求量进一步加大。因此,该阶段也是创业投资企业最愿意参与的时期。由于成长期的巨大资金需求。政府的作用在这一阶段可以弱化,但需为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提供政策支持。在这一阶段可以综合采用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或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四)成熟期
成熟期的创业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和产品较为成熟,并且具有稳定的利润,具备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还需进一步提高声誉。此阶段的创业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方式较多,风险较低,且获得银行信贷相对容易。引入创业企业投资并不必需,而应注重提升企业知名度、完善公司治理和为上市做准备。因此,该阶段可完全利用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较为容易地完成投资。该阶段可采用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三、结论
跨国创业投资产生的条件
跨国创业投资具有高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等特性。首先,创业投资的过程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而跨国界因素又带来了附加风险,如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和高成本等。其次,在创业资本的运营过程中存在着资本的两级委托问题,即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在创业企业运营中引起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第三,作为一种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资本增值收益是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创业资本而实现的,所以创业资本的退出问题独具特点。因此,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直接投资,跨国创业投资产生的条件更具复杂性。
1. 内部动因。折衷理论是解释国际直接投资动因的一个经典理论,折衷理论认为,当投资主体具备了企业优势(资本优势和管理优势)、内部化优势(内部交易优势)和投资区位优势时,就会导致国际直接投资行为。我们认为,这三种优势也是跨国创业投资的必要条件:第一,企业优势。跨国创业投资主体主要是专业创业投资公司和跨国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两者都具有雄厚的资本优势:一是由于投资业绩显著形成的声誉品牌所带来的强大融资能力;二是由于长期经营自身积累的资本或母公司强大的资本支持。创业投资运营的特殊性使得创业投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投资主体凭借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其管理能力优势不仅体现在跨国创业投资整个过程的系统管理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创业投资的增值服务上。所以说,跨国创业投资的内在动因首先是企业具备了跨国界投资的能力,其表现就是资本优势和管理优势。第二,区位优势。投资主体在选择投资区位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该地区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环境以及创业资本退出的环境。因为只有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大量的创业投资活动才会产生对外援资本的需求;而跨国创业投资的最终目的是创业资本的退出而获利,所以资本退出环境是区位分析的重要因素。另外,由于投资主体的投资偏好和投资战略的不同,对投资区位的选择也各有偏重。例如对行业投资的偏重,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投资偏好,投资主体全球投资战略的统一部署的需求等。第三,内部化优势。内部化优势主要体现在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包括产品关联和技术转让等。当跨国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进行跨国创业投资经营时,内部化优势就会体现出来,例如在创业资本退出时可以通过公司系统内部转让或并购,减少了交易成本,还可以满足公司总体投资战略的要求。
另外,风险分散理论、寡占理论和学习期权理论也可以解释跨国创业投资的动因。第一,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客观上需要利用国际化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已获取较稳定的收益。第二,作为一种投资战略,跟随竞争对手进行跨国创业投资以维持寡占平衡,是投资者保持市场地位的一种策略。第三,为了保持在某个领域里的技术优势,投资者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搜寻最优的技术创新项目,甘愿冒着一定的风险进行跨国前期投资,以获取技术创新的投资选择权。
2.外部环境。如果说内部动因是决定跨国创业投资的主观因素,那么外部环境则是影响跨国创业投资的客观因素。与一般国际直接投资相比,跨国创业投资的特殊性对外部环境的要求更为苛刻。第一是国际投资环境。首先,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运动使得全球经济壁垒逐渐降低,从而推动了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创业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更加通畅;其次,对技术创新的追求增加了对创业资本的需求,相应地也拉动了创业资本的供给,国际创业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得到了改善。第二是东道国创业投资环境。东道国对创业投资的规制和国内创业投资业的活跃性是吸引跨国创业投资的基础。基于对创业投资重要性的认识,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项政策以吸引国际创业资本;东道国创业投资业的发达程度和集聚效应(区域集聚和行业集聚),对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第三是创业投资退出环境。创业投资是靠资本的退出来实现其投资收益的,所以对退出环境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退出环境一般包括资本市场特别是IPO市场、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国际环境等,这些因素决定了国际创业资本从东道国国内渠道和国际渠道退出的选择和效益。
跨国创业投资的进入模式
国际直接投资的进入模式指的是投资方的资本、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进入他国市场的途径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模式主要有绿地投资、合资企业和跨国并购,这三种进入模式都是将东道国的资产置于跨国公司(投资方)的控制之下,都涉及到一国企业对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相比而言,跨国创业投资的进入模式显然有其独特性:首先,跨国创业投资不追求对所投资创业企业的资产控制,而通常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特别的股权安排来投资;其次,投资方通过创业投资家对所投资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提高创业资本的运营效率,使得投资方和引资方的合作关系更为密切;再次,跨国创业投资要依靠创业资本的跨国退出来获得投资收益,对引资方的资本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环境要求较高。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认为跨国创业投资主要的进入模式有以下几种:
1.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以直接投资于东道国创业企业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直接投资进入模式一般适用于投资国和东道国创业投资行业环境差别不大的情况。这里的环境因素主要是项目搜寻,跨国投资风险控制,资本退出渠道等。根据投资方数量的多少,我们还可以把直接投资进入模式分为两种:第一是独立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单独对东道国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跨国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大多采用这种模式,因为其投资目的主要是满足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安排,而且独自直接投资其经营战略明确,资本退出比较容易(必要时可以在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专业创业投资公司进行独自直接投资时,主要是对项目的投资预期看好。第二是联合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联合其他创业投资者对东道国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联合方既可以是境外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东道国的创业投资公司。联合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一是分散创业投资风险,二是拓宽资本退出的渠道。这种模式一般用于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和分阶段投资的项目,这样既分散了资本投资的风险又增加了阶段投资的融资能力,而且还能充分利用东道国和其他国家的资本退出渠道。
2. 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以间接投资于东道国创业企业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间接投资进入模式一般适用于投资国和东道国创业投资行业环境差别较大的情况。由于投资环境差别较大,创业资本的进入、运作和退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随之加大,为减少投资风险投资方通过与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合资的方式进入。根据合资方式的不同,我们亦可以把间接投资进入模式分为两种:第一是联合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合资成立新的创业投资公司。新创业投资公司的优势体现在双方资金和管理优势的联合,其主要投资对象是东道国内的创业企业,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境外投资者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量。专业创业投资公司在开始进入一个国家市场时采用这种模式比较稳妥。第二是委托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在本国注册创业投资基金而委托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这种间接投资模式的目的一是充分利用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的优势发掘该国有潜力的创业企业,二是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本市场实现投资退出。通常是投资者资本规模较小或者投资经验较少时采用这种方式;另外有些专项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在东道国,而本国的资本退出便利,这种情况下委托间接投资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
跨国创业投资产生的影响
创业投资已经成为新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对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就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Kortum和Lerner(1998)以美国20个产业三十年来的数据为样本,研究了创业投资对产业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某一产业中,创业资本增加会带来专利发明数量的增加,虽然近几年来投向研究与开发的创业资本比例不足3%,但估计创业投资对产业的创新贡献率可达15%。美国国家创业投资协会(NVCA)2003年公布了一份文件,分析了创业投资三十年来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在1970―2000年间,美国50个州的创业投资家总共向16278家企业投入了2733亿美元的创业资金,其中在1995―2000年间的投入就不少于1920亿美元;在2000年,创业企业雇用的员工为760万人,总销售额为1.3万亿美元,分别占全国职工总数的5.9%和国家GDP的13.1%;平均每3.6万美元的创业投资就会创造一个新的工作岗位。欧洲创业投资协会(EVCA)2002年了一份调研报告,基于351个创业企业5年来的资料,总结了创业投资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报告显示:95%的企业认为没有创业资本的支持它们将不能生存或者发展缓慢;60%的企业认为没有创业资本的支持肯定已经倒闭;平均每个企业增加了46个工作岗位,总数达到16143人。可见,创业投资的作用正日益凸现出来;那么,跨国创业投资对于东道国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强力推动技术进步。创业投资的范围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跨国创业投资首先为东道国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使这类高风险性产业得以生存和壮大;其次创业投资家提供的增值服务,大大提高了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科技生产力。国外创业资本和管理资源的输入,强力地推动了东道国的技术进步。
0引言
创业投资主要是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高科技企业,技术的进步加速了我国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产业效率的提高会相对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从总体上来讲产业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了整个社会经济体的就业吸纳能力。创业投资的溢出效应对员工的长期就业情况有积极影响。就我国目前的就业现状而言,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失业人群组成成分比以往更为复杂,且面临我国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产业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因此,基于创业投资对就业可能带来的积极效应与目前就业环境的严峻形势,本文系统分析了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因素,以期从中获得促进就业的新途径。
1文献回顾
国内外研究证实,创业投资对就业存在着积极的影响。在国外,Puri和Zarutskie通过调查分析人口普查数据,发现在1981-2005年这25年的样本期间中只有0.11%的新公司是由创业投资建立的,但这些公司却占到了4%-5.5%的就业。在国内,惠恩才(2005)在对我国创业投资发展障碍与对策研究中指出:创业投资的就业效应有效地填补了我国传统投资体系的空白,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迅速地成长与发展,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而且加速了人才的流动,活跃了人才市场,促进了就业。吴成林(2011)在对创业投资的区域经济发展效应研究中也提到了创业投资对就业存在积极的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集聚、传统产业的逐渐升级以及大量新兴产业的加速形成显著促进了区域经济增长,增加了就业机会。创业投资一方面通过对缺乏启动资金的项目进行投资,鼓励创业行为,增加初创企业的数量;另一方面通过帮助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创业投资对就业形成影响的几个主要因素。
2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因素的分析
创业企业就业的增长是创业投资通过影响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技术、人才、管理、创新等因素从而影响该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所带来的最终表现结果。而整个行业、社会就业水平的提升则是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的公司,从而促使产业集聚、加速传统行业技术升级和催生大量新兴产业的结果。创业投资溢出效应通过提高员工个人素质水平来改善他们的就业质量、增加就业机会,间接地影响就业。本文从就业吸纳能力和创业投资溢出效应两个角度分析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具体影响因素。
2.1就业吸纳能力
就业吸纳能力通常是指某个行业或某个产业吸收接纳劳动力的能力和提供就业机会的潜力。就业吸纳能力分析是从就业机会提供方的角度理解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李依臻从就业结构偏离度与就业弹性两个方面对我国三大产业的就业吸纳能力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显示:随着劳动效率的大幅提高、高素质劳动力的不断增加以及第三产业内部结构的逐步调整,第三产业将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主要产业。而创业投资支持的高技术企业大多属于第三产业。樊秀峰、周文博和成静在对我国产业结构与就业吸纳能力的研究中也发现:第三产业拉动就业的潜力明显比第一、第二产业更大,劳动力也逐渐向第三产业转移。实践证明,创业投资对提高就业吸纳能力有着积极的影响。创业投资影响就业吸纳能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产业集聚。产业集聚通常是指某一产业为了追求集聚效益,即外部经济、创新效益、竞争优势等自发在某个区域内高度集中的过程。一方面,创业投资受产业集聚强大外部作用的影响,通常倾向于提供更多的资本,对具有专门技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家进行资助,解决了创业者的融资难题,实现了创业企业家的梦想。随着越来越多的创新创业企业在该地区不断聚集,加速了该区域的产业集聚,在此过程中也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提高了该地区的就业水平。另一方面,创新创业园区资源的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生产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使得该区域对劳动力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因而创业投资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就业水平。
(2)传统行业技术升级。创业投资为大量处于萌芽阶段的初创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技术的创新,促进我国传统行业技术的升级。近年来,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传统行业技术的升级对就业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在一些学者看来,企业生产技术升级,生产力也随之提高,直接导致了企业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大机器设备逐步取代人工,相对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而另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技术上的进步,企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由于企业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企业的规模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进而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这也就是说传统行业技术升级是把“双刃剑”,有可能促进就业也有可能减少就业,其对就业的最终影响需要通过比较二者影响程度的相对大小。但笔者认为,从短期来看,传动行业技术升级会导致部分人失业,然而从长远来看,技术的进步,会提高整个社会经济体的就业吸纳能力,促进就业,同时也有利于改善人们的就业质量。
(3)催生新兴产业。近年来,新兴产业大量涌现,蓬勃发展。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国务院把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列为国家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作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研究发现,每个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创业投资的支持。2015年1月,国务院决定设立总规模为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的起步和发展,而新兴产业作为新的“就业池”,将会极大地增强整个社会经济体的就业吸纳能力。
2.2创业投资溢出效应创业投资溢出效应分析
从员工的角度理解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相关研究表明创业投资的溢出效应对员工的长期职业生涯有着积极的影响:更大的就业机会、更高的薪资水平、更短的“失业期”。高波在对创业投资溢出效应的研究中指出:创业投资从知识创新、技术扩散、组织成长与制度变迁以及人力资本积累四个方面实现其独特的溢出效应。创业投资溢出效应的实现过程同时也对员工的就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文认为,员工在创业投资溢出效应中从信息技术的掌握和先进经验的积累两个方面受益,提高了自身就业水平,间接促进了就业。
(1)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主要是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实现信息的获取、加工、传递和利用等。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创业投资对信息技术愈发重视。国内外研究表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缺乏创业投资的企业的员工更容易遭受技能贬值,从而经历薪水缩减、被解雇、失业、就业质量降低、就业的机会减少这一系列过程。而那些有创业投资的企业的员工,尤其是从事与信息技术有关的职业的员工,已经从创业投资的溢出效应中受益。刘春梅(2010)在对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质量的影响研究及实证分析中发现: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信息技术行业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从而显著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研究还发现对信息技术行业的投资已经改变了人们对技能的需求,这些技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各种行业中越来越被看重,并且新的技能通常可以在雇主间转移,促进了员工个人的长期就业。
(2)学习曲线效应。创业投资支持的对象通常是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创业企业也一般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企业的员工通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在高新技术行业积累了先进的工作经验,在运用高新技术及产品时比没有经验的人更加熟练。这些经验同样为人才市场重视和需要。所以创业企业的员工即使后来被解雇或者员工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离开企业,由于市场对这样的人才的迫切需要,使得他们会比其他没有相关经验的人经历更短的“失业期”。综上分析,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从就业机会的提供者的角度看,创业投资通过产业聚集、传统行业技术升级、催生大量新兴产业增加了创业企业的就业吸纳能力,从而增加了产业和整个社会经济体就业吸纳能力,促进了就业;从就业者自身来讲,创业投资的溢出效应通过信息技术的掌握、先进经验的积累提高了自身素质,增加了个人就业机会,进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就业水平。
3结语
本文分析并总结了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因素,得出创业投资对就业存在着积极影响的结论,再结合创业投资在我国发展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①培育和发展合格的投资者,拓宽创投资金的来源渠道。在保证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和具有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的个人可以发展成为创投基金的来源。②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信用机制。通过建立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个人等的信用档案,减少合作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③鼓励和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型企业一体化发展并积极引导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的建设,共同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的创业孵化体系,通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主要参考文献
[1]惠恩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障碍与对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5.
创业资本的筹集是创业投资运作流程的起点,创业投资家凭借自己的信誉和能力与企图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者签订合伙契约,组建创投,规定所筹资金的投资范围,并保证按照投资者的最大利益投资。事情并不到此为止,在创投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创业投资家需要连续不断地筹集资本,以补充投资资金的不足,从而出现了持续筹资的问题。与此同时创业资本家还要考虑,尽可能使所筹资金保持一个合理的资本结构,实现财务风险的最小化,以及经营利润的最大化。由于创业投资具有流动性差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需要一个长期、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证风险投资家不断对原有项目再投资和对新项目投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创业投资比较发达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渠道筹措创业投资资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支持。创业资本的运作过程是融资与投资的结合,正是由于融资过程的艰难性,才使创业投资家面临压力和约束,也才促使其对投资过程负责。
一、创投融资的风险
1.创投融资风险的表现。(1)创投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对资金需求迅速膨胀,能否及时获得后续资金的支持,将直接关系其成长与扩张;(2)创投有一定时效性,适当时候应从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中退出来,然后进行新一轮投资。创业资本需要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周转率,才能不断地获取项目在高成长阶段的高利润,用以弥补失败项目上的损失,如果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顺畅,创业资本将被锁定在投资项目中,创业投资将失去其本色与功能,也为创投进行下一轮融资带来严重的影响。
2.创投融资风险的类别。创投在融资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可以划分为静态融资风险和动态融资风险。静态融资风险是指创投进行长期资本筹集带来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出于对其长期发展战略的规划,需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资本来源渠道、资本结构以及负债水平等一定程度相对稳定,不宜发生经常性的变更。动态融资风险是指创投在经营的过程中,出于短期资金安排的需要进行融资从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创投的“存货”,即被投资的创业企业的流动性是非常差的,这样就要求创投在对短期资金进行安排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对手中现有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安排,保留足够的流动资金,或者是寻找可以快速进行短期融资的渠道,避免企业陷入支付危机之中。
二、创业资本筹集的原则
1.理性合作原则。从本质上看,融资过程就是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理性合作的过程。根据不对称信息理论,融资者完全有可能借助主观或客观上的便利条件,隐瞒某些不利实情,以达到筹集到所需资金之目的。这种“欺骗”对于资金供需双方来讲都是非理性,从投资者的角度看,缺乏完备的调查研究将会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从融资者的角度看,虽然短期内侥幸地获取了所需的资金,这是以自身的信誉损失为代价的;从长期看,投资者终将是理性,否则最终将导致资金来源减少,筹资难度加大,进而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经营上的风险。理性合作是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首要融资策略。
2.规模适当原则。就创投而言,首先面临着如何确定合理的筹资规模以发挥规模效应,从而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问题。这就要求创业资本家对各种因素全面权衡,通过恰当的方式,合理预测最佳规模,确定发展战略,并以此战略指导公司长期资金的融通。其次筹资成本率与筹资渠道有密切关系并随着筹资规模的增大而增大,如果企业不恰当地过度融资,就会使资金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效益。再有在运作过程中,由于业务的波动性较大,营运资金的需求量常常也有很大的变动。创业资本家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准确预测资金需求数量,既能避免因资金筹集不足而影响正常投资活动,又可以防止资金筹集过多,造成资金闲置,不必要地增大财务费用。
3.筹措及时原则。根据资金时间价值的原理,等量资金在不同时间点上具有不同的价值。由于融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等因素的不同,使得公司在开始筹资之后,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获取所需的资金。创投在筹集资金时必须对资金的使用时间进行合理预期,以便根据资金需求的具体情况,恰当地安排资金的筹集时间,适时获得所需资金。否则,容易出现或是由于过早筹资形成资金投放前的闲置增加利息支出;或是因资金到账时间滞后,错过资金投放的最佳时机,造成经营损失。
4.来源合理原则。筹资渠道是筹集资金的源泉,资本与货币市场是筹资的场所,它们共同反映了资金的分布状况和供求关系,决定着公司筹资的难易程度,对成本与收益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5.方式经济原则。公司在制定融资计划时,必须认真研究各种筹资方式的特点,比较在不同筹资方式条件下的资金成本,选择经济可行的筹资方式。公司还应关注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问题,力争在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资本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减少财务风险。
三、创投融资的风险管理
(一)静态融资风险的控制
创投静态融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公司对筹集渠道、筹集方式的选择以及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问题。
1.筹资渠道与渠道选择。综合考察国内外创业投资的发展的历史及现状,创业投资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渠道:
(1)富有的个人和家庭。如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或受益凭证的方式将部分储蓄存款转化为创业资本。
(2)政府。适度的政府参与是创业投资发展的必要前提,政府在创业投资资金筹措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政府财政资金还是我国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之一。
(3)大企业资金。大公司目前在美国的创业投资者构成中居第二位,是仅次于养老基金的重要资本来源,而且发展很快。国内近年来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中,产业资本也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如资本金为3.1亿元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清华同方、首钢总公司等公司注入产业资本成立。
(4)养老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是发达国家最重要的风险资本来源,约占风险资本的1/2左右。国内目前,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社会保障基金还无法进入中国的创业投资领域,从世界各国发展历史来看,养老基金都是创业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
(5)金融机构。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也提供了一定的风险资本,在目前,中国并不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创业投资。
(6)外国资本。近年来,以美国太平洋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外国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和实践,新加坡、日本等国也组建了旨在投资于中国大陆创业项目的投资基金。只要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配套能跟上,进入中国的外国创业资本一定也将非常可观。
2.选择筹资渠道,控制筹资风险。一个国家(或地区)创业投资发展的阶段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幼稚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美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历表明,不同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在创业投资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是不同。据专家估计,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已过了幼稚期,目前正处于初创期,再过10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创业投资将进入成长期,市场逐步趋向完善和成熟,到2018年左右我国创业资本的规模将得到极大的扩张和发展,并最终形成一个完善和成熟的创业投资市场。
影响创业资本的供给因素划分为创业资本的潜在供给和有效供给两个概念。潜在供给是指有可能开发和挖掘的创业资本供给量,有效供给是指实际能够利用的创业资本供给量。中国目前创业投资发展的突出矛盾是:创业资本潜在供给十分丰富,有效供给明显不足。为了扩大我国现阶段的创业资本筹集的渠道,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发展策略:
(1)重点培育以上市公司为主导的创业资本供给机制。上市公司参与创业投资,不仅可以拓展创业资本的来源,改变我国目前创业资本供给规模小并由政府为主导的格局,而且能够通过参与创业投资调整其产业结构,培养新的增长点。在创业投资发展的初创期,上市公司将成为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第一主动力。
(2)鼓励证券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创业投资。证券公司有着优秀的人才,具有参与创业投资的人才优势;证券公司作为直接投融资的中介,在长期的投融资过程中,与商业银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上市公司等已经建立了密切合作的工作关系,具有参与创业投资的投融资优势;证券公司在长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具有明显的资本退出优势。
(3)适当放宽对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投资的法律限制。由于受到《养老基金管理办法》、《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度的约束,目前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还不能参与创业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下,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资金还不能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应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修订,放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参与创业投资,但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对它们参与创业投资的最大法定比例作出严格的规定。
(4)建立有效的信用保障体系。建立有效的创业投资供给机制,当务之急是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强化社会信用秩序。
3.筹资方式与资本成本。创业投资公司在进行企业长期资本的筹集的时候,应对企业的资本结构做出合理的安排,正确、合理地计算各资本要素的资本成本,以此来确定最低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保持合理的债务-资本比例。在经营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避免债务风险,降低破产成本和成本,以利于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
(二)动态融资风险的控制
创业投资公司的动态融资风险是指在经营的过程中,出于对短期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筹资并进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创业投资项目的流动性是非常差的,在一般的情况中,创业资本要留在项目中长达4~7年,直到目标公司成长起来,达到资本退出的要求,而且创业投资公司投入的资本能够增值或者保本,并成功退出的概率只有40%,其余60%资本的结局都是血本无归。这样就对创业投资公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管理人员需要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估和预测。使创业投资公司保持合理的流动资产余额,避免企业陷入支付危机。资本都是有机会成本,如果在流动资产中沉淀了过多的资金,将使企业丧失很多盈利的机会。创业投资公司应该寻找可以进行快速短期融资的融资渠道,以利于企业能够在短期资金匮乏的时候进行快速的融资。
创业投资公司在对项目进行注资的时候,往往并不是一次性注入该项目所需要的所有资金的,而是分阶段、视情况进行资金的投入。创业投资公司在进行融资的时候,并不需要在最开始的时候一次性融得所需要的资金的全部,只需要根据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安排合理的资金筹集时间表,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创业投资项目的特点决定了投资项目有很大的部分是会失败的,此时,创业投资公司不但无法获得预期的盈利,而且会出现收不回原有的投资的情况。在这种时候,公司原有的融资计划受到了干扰。
这些资金构成了创业投资公司的营运资金,创业投资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营运资金政策以及如何利用短期负债来及时补充风险投资公司的营运资金的研究是非常重要。创业投资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财务管理的实际,采取合理的营运资金持有政策,制定合理的营运资金筹集政策。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用的营运资金筹集政策有配合型筹资政策,激进型筹资政策和稳健型筹资政策。创业投资公司应利用短期负债来及时补充营运资金。短期负债筹资具有筹资速度快,容易取得;筹资富有弹性;筹资成本低;筹资风险高等特征。对创业投资公司而言,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进行短期负债筹资的机会很小,所以应充分利用短期借款来进行短期负债筹资。
四、结论
创投融资是创业投资公司运营的首要环节,增加资本供给和合理的筹资方式是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在创业投资运作的整个阶段中,创业投资家需要不断地进行资本的筹集,补充投资资金。创投融资应遵循理性合作原则、规模适当原则、筹措及时原则、来源合理原则、方式经济原则。创投融资风险可以从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来考虑。静态筹资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创投选择适当的筹资渠道,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控制筹资风险,以及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动态筹资风险控制主要指创投采取合理的运营资金筹集政策,并充分利用短期借款来及时补充运营资金缺口。
参考文献
一、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高效对接的障碍
(一)市场运行机制不顺畅
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是中小企业投融资有效渠道,但是,从我国现有的运行状况分析,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运行机制还不顺畅。一是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对接缺乏政策的支持。自2007年我国实施《科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后,国家行政机构就再没有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对接的行为标准和行政支持;二是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供求不均衡。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严重滞后于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强烈需求;三是原有的行业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有情况的需求。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都缺少行业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监督管理制度、自我监督制度等;四是创业投资在与中小企业对接后退出渠道不完善。由于我国上市条件比较严格,上市门槛高,中小企业难以顺利上市,导致了大量的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投资融资期限到达后,创业投资不能通过有效的渠道退出。
(二)资金来源范围小
资金多少决定了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平台建设的规模,相比国外创业投资的融资来源,我国的融资来源明显范围比较小。政府出资促进了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企业早期发展。但是我国严格限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等机构将资金投向创业投资。资金来源范围小,严重影响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资金的供求平衡。政府投资和国有法人投资是创业投资主要的资金来源,由于缺乏高效约束激励机制,导致投资资金运用效率不高。
(三)创业投资内部运行制度不完善
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时间较短,创业投资的内部运行制度完全参考国外创业投资的内部结构进行设置。内部组织缺乏科学化,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在组建时,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导致创业投资机构部门设置不完善;创业投资投资决策不健全,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普遍缺乏投资决策的监督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没有响应的激励机制,在我国创业投资由于其股份是以初始出资而决定,导致创业投资没有多余的股权激励员工。
(四)投资方向不均衡
在我国由于创业投资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运行方式不够成熟,再加上我国的经济结构目前依旧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导致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总量上依旧有很大一部分投向传统的工业企业。随着创业潮的到来,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方向上就更加显现的不均衡。
(五)VC、PE投资存在无序性
随着我国VC、PE对中小企业投资范围和资金额度的增加,创业投资通过VC、PE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无序性也凸显出来。在投资方向方面,VC、PE的无序性表现在偏好周期性短、收益性高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样的投资结构,使VC、PE面临较大的风险冲击。在投资额度方面,VC、PE的无序性表现在缺乏对长远利益的考虑,随着我国对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开通和扩容,VC、PE更愿意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那些即将上市或者已有条件上市的中小企业之中,从而忽视了对需要资金的初创企业的投资。在投资区域范围方面,VC、PE的无序性表现在集中投资在某一特定地域范围,从2015年我国VC、PE投资范围来看。我国VC、PE在“北上广”投资占总投资额度的50%以上,地域范围投资的不均衡导致中西部的大量中小企业无法享受到VC、PE资金支持。
二、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融资对接平台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投融资平台对中小企业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不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导致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不仅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更是面临巨大的政策性风险。所以要完善我国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投融资平台建设。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创业投资法,为创业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国务院应根据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制定更适合当前情况的法规或者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应出台一些鼓励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行政管理办法。同时,适当放宽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创业投资的限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实行优惠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激发民间出资人的投资热情
在我国创业投资成本主要表现在创业投资费用和税收两个方面。对创业投资者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相关投资费用,以提高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取消或者降低不必要的费用,比如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二选其一,降低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平,提高免征费用限额标准等。调整创业投资的应纳所得税额,将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两年调整为12个月;降低对持有满两年创业投资股权税收等。同时,帮助中小企业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降低管理运营费用和顾问成本。
(三)完善担保监管制度,推进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
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桥梁,必须要完善担保监管制度,推进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在完善担保管理机制方面,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保护担保方、被担保方和第三方的权益不受侵害;二要完善监督管理机构,保障投资担保公司不会爆发内部风险。在推进政府性担保机构方面,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政府担保公司,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四)提供高效的投资服务政策环境,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的畅通是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和中小企业合作的基础,现今,信息不对称依然困扰投融资平台和中小企业。要解决信息的不对称必须要提高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的投资服务政策环境。完善政策,建立公平的政策环境;完善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的服务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备选库,为投融资平台提供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平台等。
(五)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有推进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机制,首先要从中小企业下手,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意识,遵循在市场交易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次要完善中小企业内控制度和职工监管制度,内控制度有利于中小企业防止出现企业内部风险,职工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内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最后要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披露办法,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披露办法,可以帮助创业投资了解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六)积极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在我国创业投资的形式基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设立的,单一的组织制度容易阻碍行业的发展,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创司。首先,创司可以建立项目终身责任制度。所有项目人员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或项目环节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提高决策的精度,严格控制风险。创业投资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这种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创投企业应该把握非系统性风险,加大风险控制,减少或者消除一些人为的风险。再次,若投资失败,也可根据损失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最后,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可首先从管理合伙人的收入中扣减;不足以弥补时,用管理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予以弥补。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6日
创业投资亦被称为风险投资,其含义为:面向未上市的项目、企业进行投资,目的在于获取未来企业增值收益。创业投资企业一般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一定的投资额限制,一般性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要控制在企业净资产的50%以内,而创业投资企业则可以将100%的净资产进行对外投资;(2)在投资比例上,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不做第一大股东,对外投资的比例只占被投资企业资产的5%~30%;(3)在投资经营方面,创业投资企业实际上并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相关性会计问题。
一、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会计问题
1、创业投资企业长期的投资计价问题。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企业所执行的投资计价标准,存在两种模式,即:成本法和权益法。同时,不同受教育水平的会计师所尊崇、执行的投资模式不同,往往产生巨大的分歧,而且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也存在投资计价差异,双方的意见一旦出现裂痕,便会直接影响双方的实际收益,也影响到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2、创业投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问题。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创业投资企业并没有设置必要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制度,缺乏操作指南。同时,相应的会计人员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制度欠缺认知,往往对规范的投资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部分资产流失,降低企业的实际收益。
3、创业投资企业缺乏投资认证、审核。无论是创业投资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均缺乏规范的、科学的投资额认证、审核机制,尤其对股权分置未进行全面的流通,往往落后于国际水平,难以与国际先进水准接轨,在进行国际性贸易时,容易造成资金流损失,甚至造成贸易矛盾,影响交易双方的互助共赢关系。
4、创业投资企业的利润表制定存在问题。利润表是创业投资企业获取增值收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是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利润表的制作上,存在诸多问题,如:数据不规范、数据残缺、语言难以理解等,而且难以与企业外部信息进行有机的整合,导致创业投资信息链断裂,容易引发一系列的信息性问题。
二、解决会计问题的有效措施
1、构建并完善创业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的投资计价标准。创业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考核被投资企业的社会信誉度、综合实际、创新能力、市场、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并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地参考国外先进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计价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且促进投资双方最大收益获取,实现“双赢”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计价标准。同时,有效地将成本法以及权益法的积极部分进行整合,权衡两种计价模式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全面推动完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计价标准建设,为保障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积极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效用,如利用高校的人才资源,打造出一批实力强劲、综合素质高的创业人才团队,为构建并完善创业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的投资计价标准做好人才储备。
2、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式,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创业投资企业要想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必须重视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式,将一切安全隐患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的缩减投资份额,加强投资双方的经营理念等交流沟通,及时地调整企业的资产评估,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并且综合考虑国际市场,积极的融合国际先进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式,根据自身企业的发展特色,在保障投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创业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或者提升创业投资企业的社会信誉度,从而有效地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加强创业投资的认证、审核。创业投资,关系到投资双方乃至整个产业链的经济动脉,需要投资双方的共同认证、审核,不能一味的单方认证、审核,毕竟所牵涉到的投资双方的利益是不均等的,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制定详细且科学的创业投资认证、审核体制,在双方均通过之后,再进行一系列的系统检测,达标后,即满足投资双方的利益需求时,全面的推行科学化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认证、审核质量,从而保障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科学的制定利润表。全国统一规范利润表的制定与管理,形成良好的利润表制定规范,并且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障各项数据的真实完整,并且统一的采取易懂、便于操作的利润表制定语言,降低困难,从而有效提升创业投资的风险,保证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2创业投资的企业制度障碍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存在着许多障碍,其中最突出的是企业制度障碍。这个问题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创业投资大多数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这种模式的存在固然有其历史性,同时也存在许多弊端:一是无法与企业团队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捆在一起;二是不能形成一个专业的、稳定的、有效的职业投资队伍,因此运营成本很高。
1.3创业投资的退出障碍风险投资退出指的是在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投资者认为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上市、出售或回购、清算)借助资本市场这一媒介撤出风险资金,从而实现资本增值或者减少损失,并准备进入下一个项目。若风险投资能够成功退出,便可以实现高收益,因此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是要具备可行的退出机制。这一机制在一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中既扮演着动力机制的角色又充当着安全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创业板虽已建立,但由于门槛过高,仍然有许多风险投资企业无法顺利上市。不畅通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上述几个方面是当前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逐一解决,我国的风险投资才能慢慢步入正轨,获得长足进步。
2我国发展创业投资的对策
2.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政府资金。政府是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支持者,因此财政资金可以对创业投资形成重要的资金支持,尤其是在创业投资的初期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大而自身实力比较微弱的情况下,政府资金可谓创业投资的救命稻草。(2)金融机构的资金。目前,金融业的日益强大和成熟可以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股票、债券是创业投资公司应用较多的两种方式,通过这种途径可以获得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并且,由于国家目前比较重视创业投资的发展,在政策方面有一定的支持和倾斜,因此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还是相对容易和安全的。(3)企业的资金。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份子,并且有些大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一旦成为创业投资的投资主体,可以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资金。(4)富有家庭和个人的资金。在国外,富有家庭和个人是最早的创业投资者之一,其投资曾一度在风险资金来源中占据首要位置。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私人资本注入创业投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创办私人创业投资公司,这主要适用于拥有大量资金的私人投资者;二是借助股票或债券等媒介进行创业投资,这适用于普通私人投资者;三是以合伙人的身份将资金入股风险企业。(5)利用创业基金。创业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是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企业,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创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众多,包括退休金、保险公司、财团法人、政府资金、大众游资、国外资金等众多来源。目前创业基金在美国创业投资业中应用最为广泛,深受广大创业投资者的青睐。一方面,创业基金实行多元化经营和专业管理,可以分散风险并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6)利用国外资金。利用外资的优势是不仅仅使我们获得了丰富的资金来源,而且还可以接触到国外先进、丰富的管理经验,学习并培养我们自己的专业人才。在全球化的今天,资本全球化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由于资本逐利性的存在,资本总是趋向那些投资环境好的国家、那些效益高的行业,创业投资资金亦是如此。因此,要想利用外资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引进国外风险资本。在这方面尤其以以色列最为典型,也最为成功。
2.2加强创业投资经营管理
2.2.1科学选择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的第一步是筹集风险资金,第二步便是筛选创业投资项目。一般来说,向创业投资家提出申请、争取投资机会的人有很多,但是好的项目不见得有多少,这就需要进行科学的筛选和评价,并进行风险分析。第一,确定合理投资规模。选择创业投资规模实际上是一个选择规模经济和较低风险的过程,而选择规模经济和进行风险控制似乎是一个矛盾的过程,二者不可兼得:规模大了,可以获得规模经济,但是风险控制较为困难;而规模小了,风险控制较为容易,但是很难实现规模经济。现实中,风险资本家们往往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对上述情况进行平衡选择,从而确定合理的投资规模。第二,确定项目选择标准。选择标准对创业投资项目的筛选十分重要,由于创业投资资金往往流向高新技术领域,因此技术成为选择标准之一。此外,技术转化为生产成果以后,要有需求有市场才能最终转化为利润,因此市场是选择项目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第三,确定项目最佳区位。项目区位的选择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发达变得逐渐淡化,但是这不等于说创业投资项目的选择不需要考虑区位因素。为方便项目的实施以及投资运营后的管理,在选择创业投资项目时往往要考虑人才、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与创业投资公司的远近等条件。第四,选择项目不同阶段。一个项目的完整发展包括4个阶段。最初选择项目时,创业投资者通常要了解所要投资的项目是处于哪一阶段。例如,种子资金指的是投资于种子期的风险资本。这类资金的投资目的是要使创意构想商品化,通常来说资金规模不大,但风险很高。目前这类资金大部分由天使投资人提供。第五,考察创业者的素质。创业者及其团队的素质对创业投资项目的成败影响重大,因此风险资本家选择创业投资者时必须谨慎,要综合考察他们的能力素质,如敏锐的判断能力、准确的预见能力、丰富的想象力和务实精神,等等。还要以发展性的眼光考虑创业投资者及其团队是否有利于创业投资项目的长期发展,是否能够将创新意识迅速转化为现实成果。第六,分析公司管理能力。公司管理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对创业投资项目的运营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由于传统因素以及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创业者在创业时往往身兼多职,不仅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还要对产品的研发等其他事务倾注大量的精力。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种权力集中的管理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威胁,不利于企业长远稳定的发展。因此,引入具备专业综合知识的各类管理人才,形成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的公司管理体系十分必要。第七,选择投资重点。创业投资一般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为重点,从总量上看,高新技术所涉及的产业领域一般包括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技术产业两类。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人通常会倾向于选择自己平时接触较多和所熟知的行业领域,以便于降低风险,方便经营管理。
2.2.2认真筛选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在创业投资运行中担任重要角色。首先他是一位融资高手。如何针对风险企业的资金需求顺利地融资,是创业投资家面对的首要问题。其次,他是一位战略决策家。既要运用各种评估技术进行项目分析论证,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又要保持果断性,富于前瞻性,否则可能错失一次次良好机遇。最后,他是一位管理和协调专家。创业投资家要关注企业的管理运作,通常作为董事会成员提出一些经营建议。好的项目和设计只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另一半要靠优良的组织管理来完成,这其中创业投资家的协调能力十分重要。一名成功的创业投资家,不仅要具备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经验,还要有追逐利润的欲望和承受失败的能力。
2.3创业投资的监控与激励
在创业投资中,资金供应方、创业投资方和风险企业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和平衡点,因此三者之间也存在着道德风险,需要进行监管控制,约束各自的行为,以防止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各方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西方国家,治理结构安排主要依赖于两种机制:一种是监控机制,另一种是激励机制。
2.3.1投资方对创业投资家的制约由于投资方和创业投资家之间存在着人风险,因此投资方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须对创业投资家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不仅要对创业投资家进行严格筛选,对其各方面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可以以法律的形式通过合同来约束创业投资家的行为。合同中可以将创业投资家的收益与其经营管理的业绩挂钩,若是效益好、业绩佳,创业投资家不仅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而且良好的声誉可以为其再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相反,若是效益不好、业绩较差,则创业投资家损失的就不仅仅是收入回报了。
2.3.2创业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监控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管理者获得的有关企业的信息会有所不同,而且即使有些信息是一样的,他们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和决策,如何时放弃投资、何时变现投资等。此时,要克服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人风险(在这里,创业投资家是所有者,企业家是人),就需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机制。创业投资过程中的管理监控是创业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管理参与、咨询和监控,是减少投资风险、确保预期的投资收益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创业投资区别于其他融资投资方式的重要标志。创业投资家参与风险企业经营管理主要的工作有:组建董事会,策划追加投资,监控财务业绩,制定企业发展策略和营销计划,挑选和更换管理层。
2.4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
2.4.1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必不可少相关市场方面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建立并完善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体系,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产权、知识产权给予切实保护,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同时鼓励支持有限合伙制的发展。此外,还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吸引投资的同时方便既有资金的流动。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政府创造一个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风险投资存在高风险,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虽然风险投资平均只有30%左右的成功率,但是一旦获得成功,其投资回报率是极高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风险投资获得成功后,其他厂商为了追逐利润而纷纷仿冒的行为会导致风险投资的利益受损。但是在投资失败后,却是由创业投资者自身承担全部的损失。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创业投资的风险性大大增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由政府出面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对专利产品实施保护;采取措施激励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并要保证其合法性,从而实现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增强风险投资企业的信誉,引导民间资金投入,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鼓励风险投资中介组织的发展,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成本增加;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风险投资者高风险共担、高利润共享的市场机制;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实现技术共享、信息共用、利益分享,从而调动创新者、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这是因为风险投资可以通过上市和出售实现退资,从而获得高利润的分享。
2.4.2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从其他国家创业投资发展的实践来看,在税收政策方面要对普通投资行为和创业投资进行区别对待,否则税收会侵蚀过多的风险酬金,创业投资的正常发展会受到抑制。因此,创业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扶持”,即利用税收政策来激励创业投资发展。首先,对企业所得给予优惠。这就关系到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依法所得征收的税种,与企业最终的经营效益和成果密切相关。在企业所得方面给予优惠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所得,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其次,增值税方面。我们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特点,对其相关企业使用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征税方法,使用消费型所得税。最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系到创业投资主体的切身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对其调整来调节参与者的利益所得,从而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给企业发展增添活力。
2.5建立公正的中介机构和完善的支持体系
风险投资涉及许多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众多中介机构的参与,具体包括技术成果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风险投资公司等。它们是创业投资的重要参与者,它们的行为是否公正、是否正当,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相应的制度或支持体系可以为风险投资运作提供重要保障,政府作为供应的主体所提供的支持主要包括:资金投入的主体、市场发展状况、高新技术企业状况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状况等等。这种支持体系的健全完善将为创业投资的顺利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6建立高效率的创业投资企业制度
目前,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组织形态有10多种,按照法律制度与结构特征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司制、合伙制与信托制3种基本类型。
2.6.1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制创业投资的显著特征是:其法律基础是《公司法》,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与运作,规范、调节和制约各方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公司制创业投资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制创业投资在控制运营成本与成本以及建立激励机制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具有较高的运营成本;二是对人的风险控制比较困难;三是缺乏激励机制。
2.6.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创业投资者一般投入占比较高,但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创业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则直接负责合伙组织的运作与经营,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通常出资很少,但可以享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合理地降低创业投资的运营费用;二是合理地控制人风险;三是合理地发挥激励机制。
2.6.3信托制创业投资西方国家创业投资的理论与实践表明,一国法律制度尤其是税务制度的安排,对信托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成本、人风险与激励机制3个方面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总的来看,信托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效率不如有限合伙制,但要优于公司制。在控制风险方面,信托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尽可能地控制、降低人风险: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保管人为基金开设独立账户,对基金的信托财产进行保管;三是在信托创业投资基金当中,投资者享有信托法上的受益权。在运营成本控制方面,如有限合伙制一样,信托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也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以此来控制基金的日常开销。与有限合伙制不同的是,信托基金制的运营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税务政策。在激励机制方面,在信托制下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委托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营,而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法参与该过程。这一做法虽然带来了人风险,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管理人可以独立地作出决策,对公司进行高效率的管理,有利于调动创业投资家的积极性。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5)[J].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3]刘健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6]尹茂生.中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有关问题探讨[J].中国科技论坛,2003,(5).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026-03
[作者简介] 甘天文,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创业投资与产业经济;蔡晓珊,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陈 和,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与企业理论。(广东 广州 510632)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 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5)[J].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3]刘健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1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
1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