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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期货和卖空机制的缺失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从对冲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海外之所以将此类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称之为对冲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对冲的交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我们所谓的对冲基金并非都采取对冲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很难称得上是对冲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系统风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对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十分必要与迫切。在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内还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债券的收益率波动较小,还未形成对债券类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开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对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将日益暴露出来。由于缺乏金融期货等对冲工具及卖空机制,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如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表1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的波动率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对冲交易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基金,除做空倾向基金和新兴市场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动性都远不及标准普尔指数基金,而它们的sharpe指数却基本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
图1是credit suisse/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公司对全球对冲基金历史收益率的一个统计,图表中同时反映了标准普尔
由图1可以看出全球对冲基金的收益率虽然没有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间还低于普尔指数,但是从1999年开始却优于道琼斯全球指数,且它的波动性远远小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与道琼斯全球指数。
由于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不同, 目前海外就对冲基金种类愈加细分,有许多种类的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采用对冲手段控制投寸、锁定风险。不同的是,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对冲风险的卖空机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和债券期货等,无论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种投资策略,在客观上都不允许其对证券组合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图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与新华富时a指的比较。
和海外的情况相同,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波动性也小于大盘指数,但是,由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海外对冲基金规避风险的对冲工具,因此其较海外对冲基金经受着更大的波动性,同时,当系统风险到来时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
2006年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问世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国内无对冲机制和对冲金融工具的空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以对冲基金资产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债券的风险头寸,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我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成为的可能。由于国债“327”事件,国内的债券期货迟迟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债券的利率风险进行对冲只能通过融资融券。无疑,融资融券和金融期货的陆续推出,通过允许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部分种类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对冲基金演进。
二、不完全的卖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从组织形式上来划分,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型,主要是指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种是合伙型,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资,形成合伙性质的组织形式来运作。再一种是公司型,是通过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资公司来协调各参与人之间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前,以上三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难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来放大自身的投资杠杆倍数。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个人除开立了住房、汽车、消费和助学贷款外,只允许个人以凭证式国债做质押贷款。对于合伙与公司型的企业法人,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其通过不动产的抵押和动产的质押来发放贷款,如凭证式国债、股权和股票的质押贷款。但是对于经营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来说,其很难满足银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与公司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要获得银行贷款以进行杠杆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各种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卖空交易使用杠杆放大倍数的程度,调查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对冲基金通过卖空机制使用杠杆的倍数一般在两倍以下,但也有30%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倍数在两倍以上。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这一细则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控制在两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缩放杠杆倍数的自由度。考虑到国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随着证券公司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业务发展的成熟,保证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控杠杆倍数将放大。
三、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在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对外完全开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内资本合法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ualified domestic 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目前获批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国社保基金。国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短期内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几乎不可能。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金融市场中,正是由于开放的资本项目,才会产生游走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坚持在全球金融市场进行价值投资的巴菲特。图3是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对1995年到2004年国际对冲基金种类占比的统计。
图3中全球宏观型对冲基金和新兴市场型对冲基金都是主要将投资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且其他类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也不可小觑。只能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一国经济、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市场规避这些风险。不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也是障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的一道门槛。
四、法律法规的空白不能保障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半个多世纪后,美国依然是世界上对冲基金经营最活跃、法律法规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并没有通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资行业的多项法律法规中的豁免条款给予其合法地位与相应监管的,即满足豁免条款的对冲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及向公众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须遵守的条款。这些豁免条款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的人数、资格及销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规范与保护对冲基金的美国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97年的税收减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蓝天法等。
私募潜行
长期以来,在公募基金由于政策支持而实现超常规发展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却一直处于“灰色”地段――不公开的报表、飘忽不定的投资风格、灵活的操盘手法,以及远超公募基金的高额收益率。
虽然身份模糊,但并没有影响到私募基金发展的突飞猛进。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已达614只;私募管理公司的数目为242家;私募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已超过了3000人;阳光私募的资产管理总规模已达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2010年国内股市表现疲弱不振,但私募证券基金的业绩表现却可圈可点。数据显示,具有持续业绩记录的587个私募证券信托产品2010年全年平均收益率为6.4%,跑赢市场18.91%,也跑赢股票型公募基金3.39%。
目前,国内的私募资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辽宁和江苏等地,以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在各省会城市,公开的阳光私募基金只有一两家,但私下的民间私募基金却至少有十来家。”一位在华东某二线城市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的人士说。而江浙、广东一带还囤积了大量的游资,在行情渐起之时“重出江湖”,形成了目前私募基金“南强北弱”的格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大致有四种。
承诺保底,即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地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严格意义来讲,承诺保底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
接收账号,即客户只要把账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盈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这种类型大多针对熟悉的客户,或者大型企业单位。一般属于地下私募基金,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种是投资人以股权的方式成立投资公司,聘请基金经理进行投资。自20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生效后,这种类型的基金开始发展。
还有一种是信托基金,2005年在深圳开始出现“阳光私募”,即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银行进行托管,通过私募基金公司运作的投资基金。是目前唯一合法的私募基金类型。
信托账户掣肘
国内私募基金目前主要以阳光私募为主,其2000亿元的规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2009年7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突然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设证券账户,至今仍未有重新启动迹象。“现在私募想要发行只能采取购买信托账户的方式,目前信托空账户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此前开设的多余的老账户,二是阳光私募到期清盘后闲置的账户。”一位私募基金公司的人士说。
虽然各种类型的阳光私募发行量在2010年再次创了一个新高,但现存的为数不多的信托账户已经成为掣肘国内私募基金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老账户日益稀少,信托账户的叫价越来越高,发行产品的成本越来越高。再加上对信托产品规模成立与投资顾问公司资历的要求等问题,导致部分私募基金公司的新产品发行计划被延期或者搁置。
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调查显示,53.33%私募表示停开信托证券账户对他们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对公司规模的扩大有比较大的限制。
“有限合伙模式因能解决目前账户问题,而一度成为业内焦点,但由于其高税收、进出问题等因素,有限合伙并未能如大家期盼的那般快速而大量的为阳光私募业注入新的血液。”私募排排网研究员田密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能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监管要求、合格投资者等做出切实规定。届时,信托平台可能将不再是私募实现合法化的唯一渠道。”
业内人士指出,在信托账户停开的限制下,私募产品数量仍然快速增长,反映出私募行业的市场潜力巨大。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将私募行业纳入,私募发展将会更迅猛。同时,如果具体监管措施出台,庞大的地下私募可能会逐步走向阳光化,私募行业发展或将迎来井喷行情。
适度监管成共识
长久以来,国内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都比较模糊,一直没有形成一个规范和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大量的私募基金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上游走。虽然在《证券法》第11条中有一个相关的原则性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诱劝和变相公开方式”。但与日益壮大的私募基金力量相比,这些规定仍显得相当单薄。
目前,以信托产品形式募集的阳光私募基金在投资头寸、资金监管等方面的监管权在银监会,而私募股权基金虽无明确监管部门,但多数均寻求在发改委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法》编立之初,监管机构曾考虑将私募、PE等形式的投资基金纳入其中,但最终仅涵盖了公募基金,在原定的法规名称《投资基金法》前也加上了“证券”二字。事后来看,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性不断彰显。
“私募基金这几年来主要是借助于信托公司的合作把它变成阳光化了,但这不是制度化。我一直主张私募基金要纳入监管体系、纳入立法体系。”君泽君律师所管理合伙人周小明表示。
2010年12月4日,在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尚福林表示,证监会将配合立法机关全面修订基金法,特别是要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按照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的原则,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近两年来,管理层对券商理财、基金一对多、一对一专户理财逐步放开。券商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只是发起人属于国有性质,同时操盘的团队也是获得证监会相关资质的证券从业人员,这些属于监管范围的理财产品,其运作方式和私募基金并无太大区别。
“种种迹象表明,管理层对理财方式的探索已经逐渐拓宽,私募基金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化成为一个必然的结果,而这次管理层提及的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则是私募阳光化的一个前提。”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非常广泛,从证券产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业股权等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实业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
按照投资对象划分,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多为公共二级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具有融资意向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通常市场按投资方式和操作风格将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
其一、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新兴公司,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或早期阶段,有业务发展或产品开发计划的公司,这类公司由于业务尚未成型,与一般意义上私募股权投资中财务合伙人角色有所区别,所以很多时候将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区别分类。在业界比较有名的风投基金包括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和红杉资本等。典型案例如百度,IDG以120万美元投入百度,随后百度成功登陆纳斯达克,IDG获取了近1亿美金的回报。
其二、产业投资基金:即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投资处于扩张阶段企业的未上市股权,一般不以控股为目标。其寻找的公司需相对成熟,具备一定规模,经营利润高,业绩增长迅速,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并在本行业内建立起相当的进入屏障。典型投资代表有高盛、摩根、华平等。典型案例如蒙牛、分众传媒等。据统计,2007年第一季度中国内地市场VC的投资案例中,早期和发展期企业投资总额分别比扩张期企业低156%和14.92%,加之传统行业的持续受宠,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规模都在迅速扩大。而企业在获得资本的同时也可以利用投资方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业支持。
其三、并购投资基金,是投资于扩展期的企业和参与管理层收购,收购基金在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占据每年流入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超过一半,相当于风险投资基金所获资金的一倍以上。但其在中国却长期扮演着配角角色。最主要的原因是,无论国企或民企,中国企业普遍不愿意让出控制权。企业控制权的出让还有赖于突破制度、舆论瓶颈,以及国人的民族情节,这都需要时间。典型案例如凯雷收购徐工案等。
如根据私募股权投资投入企业的阶段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可分为创业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以及PIPE(上市后私募投资)等等,或者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而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又被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支柱产业投资基金和企业重组投资基金等类型。
当然市场中还存在一些独特的投资基金,比如说天使投资,其最初是指具有一定公益捐款性质的投资行为,后来被运用到风险投资领域。其投资者被称为天使投资人,主要投资于一般私募基金不愿投资的小额项目上,瞄准的一般都是一些小型的种子期或者早期初创项目,一笔投资往往只是几十万美元,他们更倾向于参与到企业的成长中去。由于是自己亲力亲为,其投资速度相对较快,投资成本也较风险投资低得多。
目前一般的私募基金,资金规模多在1-3亿美金左右,投资方向也比较专注于投资人熟悉的领域,比如目前热门的TMT、医疗器械等行业,投资项目一般控制在15个以内,投资的初始金额一般在1000万美金以上,有时项目极具吸引力时,也会出现500万美金的小额投资。当然还有一些大规模的私募基金,资金规模数十亿美金,他们的部分资金更多的关注于传统行业和服务行业。
然而确定投资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情,根据私募基金内部统计的比例,看100个项目,如果有10个左右进入谈判阶段,最终成功投资的一般也只有1―3个。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对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无法进行准确统计。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曾分九个调研小组分别在北京、石家庄、秦皇岛等十个城市进行了私募基金规模及影响的调查,资金规模测估在8600亿―12000亿元。这部分庞大的资金来源相当复杂,据业内人士分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国有企业自有或其他来源的资金;二是股份公司、私营或民营企业流动资金;三是个人“大户”的各类资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形式也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目前倍受关注的阳光私募。该类基金让客户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由私募基金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而资金托管在银行。管理人购买一定的比例如20%,如此利益互通,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输送。
这种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础,法律界定清晰,是规范的信托计划。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在投资额度上要大很多,通常为100万起,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要宽松很多,灵活性大为提高,但除了收取较高管理费用、认购费外,通常基金管理人还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该基金通常只在每月某天打开申购赎回,对资金的时间要求较高。而且比公募基金相比客户如要获取同等收益,则阳光私募需高出公募基金收益30%多,这也是阳光私募面临的最大考验。
第二种是公司型基金,一般几个人出资成立一个公司,注入一笔资金,然后交给一个专业的管理公司去管理。这是现在比较流行的方式,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成为股东,缺点是难以发展壮大,通常只是熟人之间发行操作。
第三种是有限合伙制,一方出钱,另一方出专业能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最后一种也就是最传统的方式,就是松散型私募基金,由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为有资金的客户服务,提供咨询或者操作,这种类型现在占私募总量的绝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资金投资委托,有的仅以口头协议直接为客户进行帐户操作等等。
谈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家第一点联想到的必然是高收益,然而高收益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
首先第一是灵活,公募基金对同种股票有着10%的投资比例限制,然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限制,一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现了一个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他们可以尽可能多的去买这只股票,这就促使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花更多的精力去做企业调研,有时甚至去上市公司以高价买业绩和送配等消息;私募基金还可以做公募基金禁止操作的做衍生品和一些跨市场的套利。
其次是良好的激励机制,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费,给客户创造盈利越多,他们的收入越多,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会想方设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其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决策上也更占优势。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门发现一只有投资价值股票后,往往需要提交报告,开会讨论,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再到投资总监做出决定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时间耗费很长,等做出了决定,投资时机也往往错过了。而私募基金则不用顾虑这些,发现了好的品种,他们能够更快地做出反应。
其四私募做的是绝对收益,而公募基金还要考虑每季度、半年以及年终的排名,对基金经理也会产生很大的压力,这些都会影响长期的稳健投资。
其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起公募百亿的巨无霸来说资金规模较小,这样更有利于资金的进出,建仓成本要低很多。
但私募基金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隐患:一是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二是三方主体不合格,一旦发生争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权利也不受法律应有的保护。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问题;研究现状
Key words: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principal-agent problem;research statu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5-0141-02
0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关系,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是投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产物。它是指基金公司通过第三方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其中,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持有人,而持有人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且投资者也较为分散,所以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极其有限。然而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各家商业银行,又惟恐“得罪”基金管理公司而失去大笔业务,所以弱化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力、缺乏对管理人的监督和制约,因此也很难真正发挥出基金治理结构所赋予托管人监督基金资产管理运作的作用。这样,投资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这些事实表明我国基金业中蕴含了非常大的委托——问题。
1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这方面的研究起源于Alchian & Demsetz (1972)的“团队生产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实质代表一种“团队生产”方式,每个成员为了更好地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必须采用合作生产。但由于最终产出是团队努力的结果,而每个成员的贡献又无法精确测量,这就导致了“偷懒”现象。因此,需要有人监督,并对监督者实施相应的激励。这种激励模式,强调了剩余索取权在激励监督中的重要性。“团队生产理论”开创了从产权角度解释企业内部激励问题的先河,概述了古典企业的本质特征,他们提出的成员“偷懒”现象,成为研究现代企业委托问题中“道德风险”部分的核心内容。但是该理论的缺陷是把所有团队成员看成是同质的,没有界定谁能充当监督者。
在研究方法上,委托理论目前已是研究经济管理问题中被广泛采用的方法之一。Holmstrom 和 Milgrom 在1987年提出的参数化模型描述了契约签订后委托的最优合同与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间的关系。这一模型适用性很广可以运用于大多数委托情况的分析。
Akerlof(1970)提出的旧车市场模型(lemons model),描述了在信息不对称时的逆向选择问题。
Spence(1987)提出的劳动力市场信号传递模型,分析了在什么情况下信号传递可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
Jeson M.、Meckling W.(1973)提出解决监督技术的低效率和高成本的途径是委托人可以决定人的选择,从某一方面来说,人的选择可以成为低效监督的有效补充。
Holmstrom(1979)证明了在什么情况下这个可观测的因素才能进入合同中。其他基金公司的利润包含着该基金经理有价值的信息,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中的企业的利润也很低,该基金公司的低利润更可能是由于不利的外部环境引起的;反之则该公司的低利润可能是基金经理不努力的结果。
委托理论经过不断的完善,克服了诸多缺陷,发展出许多最新模型,如Bernheim D.和Michael W.(1986)多委托人的模型,Begnt H.和Michael W.(1991)人多任务的模型,以及Aghion P.、Bolton P.(1992)和Hart O.、Moore J.(1999)考虑到产权因素的一些模型。
美国学者Thomas P. Lemke、Gerald T. Lins(2002),和英国学者Marcia L. MacHarg、Barton B. Clark(1999)系统地分析了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模式和经验。
英国学者Demetra Arsalidou(2001)研究了职业经理人的市场行为标准、法律责任和任职资格制度。
2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国内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是最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较著名的有王苏生(2001)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此书从法理上对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义务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认为可以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行为模式的研究解决如何有效地制约赋予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陈灵(2003)等的《我国开放式基金问题研究》一书中研究了开放式基金的风险管理问题,并通过总结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提出选择集中型监管模式或集中立法型模式是与我国现时状况相适应的观点。
刘媛华、严广乐(2003)通过讨论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给出了投资总收益作为单一可观测变量的委托模型,并进行了风险分析,提出了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防范的一些措施。
冯军(2006)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人员之间双重的委托关系。由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产规模上的巨大差异,基金管理公司应该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治理目标。为了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从内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方面来进行内外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持有人利益缺乏保护的问题。
常晓鸣(2006)阐明了由于委托关系的缺失和错位,使证券投资基金无法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表现为人的违法或违轨市场行为。利用西方经济学委托关系相关理论,并结合发达国家基金业经验,分析了中国基金业存在的委托问题和根源,给出了有关的建议。
冷雪霜(2005)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研究,指出在不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条件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应取决于他们努力的成果。还讨论了在信息极端不对称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成为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及应采取的措施。
刘聪、刘岩、刘伟丽(2003)在对基本的委托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具体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问题,进而分别针对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为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崔明、王春明、张宏远(2007)在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我国基金业中存在的委托——问题。通过两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独立懂事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博弈,指出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可改变博弈的纳什均衡解的位置,并进一步提出了一些完善投资基金的具体措施。
郑尊信、郑水珠、黄琨(2002)运用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和观点,对我国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从信息、监管、制度风险、收益分配等方面探讨制度缺陷的根源和表现,旨在探索我国投资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途径。
李雪冬(2006)阐述了在我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委托关系中,人的聘选机制安排无效,激励约束机制异化,托管人与管理者的共谋,导致人“激励相容”与开放式基金治理的暂时制衡。为保证开放式基金健康发展,可采用改变委托人缺位现状、强化监督机制、培育基金管理人竞争市场、重构委托关系等解决方案。
李丽(2002)认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不到位,约束机制和内部制衡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严重的委托问题。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的约束机制,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冯旭、干胜道、杨帆(2005)叙述了目前开放式基金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现象,认为有必要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认清开放式基金中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委托——风险,尽可能规避其委托风险的出现。
谢科范、周黎、潘纪刚(2002)指出由于私募基金仅仅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募基金中存在的利益主体缺位、激励机制不明确的局限性,同时私募基金管理者(人)也具有投资者(委托人)的某些效用函数特征,部分化解了委托——双方的利益冲突,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委托——关系。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公开、合法、规范地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的目标。
杨永杰(2003)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着典型的委托关系问题。文章对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委托关系的一种体现、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然而我国现在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证券投资基金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之前的研究成果不但可以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还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依据,使其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更有助于帮助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深入了解,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参考文献: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它是通过发行基金单位凭证,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进行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体现了一种信托关系,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不发生直接关系。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自起步发展至今,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市特征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纵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相关监管部门全权审批负责了从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直至开放式基金的发行的全过程,这也导致尽管市场因素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政府政策仍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
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对系统风险却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政策风险,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因此政策风险作为系统风险之一,政策市特征无疑扩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很多却较为分散,但是没有完整健全的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确保基金规范健康发展。在现行法律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基金托管人、经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义务等,各方的权利义务难以平衡。为了保障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正常运行,实现投资基金业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建立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尤为重要。
(三)“老鼠仓”问题难以杜绝,名利追求引致道德风险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将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我国也曾先后曝出一些“老鼠仓”案例。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这种部分基金经理利用自己的岗位便利在基金投资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造成基金公司蒙受经济损失与商誉缺失的同时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社会性的诚信危机。
基金经理作为基金投资的主体,在投资过程中,主要的驱动力是来自对声誉和报酬的追求。基金经理人承担了较大的市场和业绩的压力,同时还需兼顾股东或者控制人的各种利益,缺乏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其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他们作为基金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人在投资时,往往会以自利为前提,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其并不拥有投资资产的所有权。这种基于对名誉及利益追求的投资行为很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引致道德风险。
(四)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缺位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基本都采用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其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来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履行监督职责。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对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等问题,应采取何种法律制裁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代表主体缺位,无法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
(五)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其非理性因素易导致羊群效应
投资基金的风险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能够兼顾收益性与安全性,是一种较为可观的投资品种。但目前国内投资者没有足够认识到这一点,大多数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对证券投资的参与度及认同度低。
在非专业的证券投资持有者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并不能掌握市场中的全部信息,而由于开放的金融市场中信息变动速度迅速且不确定,导致投资者易产生跟风行为,而实际市场中要想获得想要的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很大,因此投资者会选择从他人的交易行为中获取信息供己所用,从而以产生羊群效应。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缺陷对策分析
(一)健全法律体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证券投资市场
在正式约束层面上,我国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健全的基金法律体系,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正和补充基础上,尽快制定完善《投资基金法》。同时建立以风险和回报为评估标准的基金评估考核制度,监督基金信息的披露,完善基金治理机制,降低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成本,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目前我国基金业的自律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该机构虽弥补了政府对基金业全面直接监管的低效率,但其专业程度不够,缺少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威。因此在投资基金方面应专门设立相关基金专业协会,发挥其行业自律性,在依法同时遵循行业协会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实现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有效监管。这不仅能够提高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减轻政府监管的压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二)向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转型
公司型基金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的股份制公司型基金,其最大优点是基金持有者拥有更多的投票与监督的权利,改变了在契约型基金运作中投资人只是信托契约的受益人,而对基金运作少有发言权的状况。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为契约性,相比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基金发展并不健全,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应以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托制度及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前提,而我国目前在上述各方面的发展尚不成熟。实行公司型基金更有利于维护基金持有者的利益,因此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应努力向公司型发展。
(三)对基金管理人加强监管,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体制
目前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关联交易现象十分普遍,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职能根本就得不到保证,大大增加了基金运作的风险。如果引入并实行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则会加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
对于基金公司的考察不应以短期排名作为对基金经理的考核标准,而应在维护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关系上引入声誉机制,以其职业生涯发展牵制其对于短期不良利益的追求,规避道德风险,避免“老鼠仓”问题。
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体制,投资者可相对客观地评价基金经理的投资目标及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程度。这在保护基金持有者利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同时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良好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四)引导基金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观念,推进产品创新多元化
在证券市场上伴随着“高风险,高收益”,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摆正心态,不能一心追逐暴利,尽量规避羊群行为。投资基金不同于股票,股票投资需频繁买卖,基金投资应淡化时机选择而注重长期持有。对于市场上繁多的基金品种,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基金类型。同时,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借鉴国际基金业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基金产品的创新,适时推出丰富的基金品种,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要求,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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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一家投资研究机构报告显示,一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出现了较大的增长,在当前资本市场影响下,对PE形成怎样一种机会?
曹昱:其实PE在国内的发展刚刚起步,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看未来发展:第一,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趋势不会改变,好企业将不断涌现,一些规模不大的企业也将逐步成长为“巨人”,发现这些企业,利用金融手段,合理地整合资源,帮助这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PE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第二,目前国内的金融体系层次不完善,在债务市场与主板、二板股票市场之间缺失很多层次,VC、PE的存在实际上是在填补这些层次的空缺,是金融体系完善的内在要求,市场前景巨大。第三,在长期趋势下,短期的经济波动与政策周期也为PE的发展提供了当前快速发展的机会。这体现在可以以相对合理的价格投资于优质企业,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帮助好的企业以更快的速度脱颖而出等。
记者:去年6月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为国内本土私募投资基金解除了制度上的瓶颈。有人说,今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将会迎来一个巨大的发展机会。但也有人说,新《合伙企业法》对此界定仍不清楚,尚未有司法解释证明私募基金可以适用于该法律。反而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非法性。所以,目前还是以在《信托法》之下进行私募。而在《信托法》之下,私募基金从一开始就是阳光的。您如何看这两种说法?
曹昱:首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是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投向证券市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没有界定,导致许多私募证券基金借助信托的平台运作,也就是“阳光化”。而后者则主要是进行股权等产业投资。
其次,私募是与公募相对应的概念,其区别在于非公开发行,要求投资者具有门槛,如有一定的财富基础,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等,在数量上也有限制,如美国有50人或400人的限制。私募基金,可以以公司形式存在,以信托(契约)形式存在,也可以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在我国,这三种形式都有,但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确实有法律风险,以信托形式存在肯定是合法的,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投资人的限制实际上已将信托公司向私募方向发展。近期,银监会也将针对信托开展PE业务指引。在新合伙企业法通过后,私募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也已具有合法性,这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私募证券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时机尚不成熟)也是毋庸置疑的。可以预见,未来信托形式与有限合伙形式都将有大的发展。
记者:在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下,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巨头凯雷旗下的凯雷资本公司也未免其难,正遭遇清盘危机,在这种形式下,会不会对中国本土私募基金形成影响?
曹昱: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倒闭的金融机构历次都有,但行业不会消亡。如1997年金融危机时,长银倒闭,但对冲基金的发展依然如火如荼,这次依然如此,行业内机构会洗牌,行业前景依然向好。尤其是中国的本土私募基金刚刚开始起步,受外界的影响不大。
要避免清盘危机,关键是企业要有正确的战略,合理的定位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记者:今年以来,中国的资本市场波动巨大,此前活跃的、并与公募基金“对决”的股权类基金似乎已销声匿迹,对此,您如何看?
曹昱:与公募基金“对决”的是私募证券基金,不是PE(私募股权基金)。如前所述,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证券市场,这些基金类似于国外的对冲基金等(概念不完全等同)。他们与公募基金的区别在于面向的投资者不同。目前的劣势在于没有公募基金这样强大的投研团队,基本是靠明星基金经理的个人能力(国外的私募基金规模不亚于公募,其投研能力也不弱于公募,这需要一个过程),管理的资金规模也较小,优势在于不会像公募基金那样随时面临赎回的压力,一般锁定期较长,便于在一个较长的期限内进行资产配置,且也没有公募基金那样有最低持仓比例的限制,同时,不需要过于分散的投资,可以根据私募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进行相对集中投资。
从另一方面来讲,私募与公募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公募为广大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专业的理财通道,私募为高端投资者提供了理财选择。目前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都只能说是起步阶段,现在做单纯的比较没有太多意义。只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财富不断积累,资产管理行业将不断发展。中间经历波折,洗牌是很正常的事。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也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但这不会影响主流。
记者:您怎样看目前PE的政策环境?
曹昱:新《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和信托业的新两规,以及银监会即将出台的信托PE指引等都为PE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这只是起步,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善,如目前只有证券基金法,没有产业基金法,对于私募如何界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而且目前信托开展PE业务还存在障碍,证监会认为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不支持信托开展PE业务,这些问题都有待逐步解决。
记者:那么创业板的呼之欲出对PE将产生何种影响?
VC/PE机构A股渗透率提升迅速
与整个A股市场定向增发数据相比,2014、2015年,VC/PE参与的A股定向增发数量及金额增速均超过A 股整体增速。
但2016年,VC/PE参与的A股定向增发数量增幅(-20.3%)及融资额增幅(19.5%)均低于当年A股定向增发数量增幅(-5.3%)及融资额增幅(28.0%)。以VC/PE机构认购的金额占比来看,自2011年以来,VC/PE 机构认购的金额占比从2011年的17.1%上涨到2015年的24.3%,2016年略有下跌,占比将至 22.7%。整体来看,VC/PE机构在A股上市企业定增上的筹码在近几年有所增加,无论是助力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亦或资产重组,VC/PE在其背后的活跃度已有稳定提升,但在2016年A股行情下滑的背景下,稍有回落。
VC/PE机构成为新三板定增主要参与方
近两年,新三板定向增发市场总体呈现爆发式增长,尤其在2015年、2016年。
就定增对象来看,新三板定增的发行对象类型丰富,多达30多类。尤其2016年,定增发行对象除包含之前的VC/PE类投资公司外,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寿险公司、财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均逐渐成为新三板定增的发行对象。
但后者从认购数量上来看,均规模较小,目前新三板定增投资者仍主要以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为主。
VC/PE参与新三板定增超额收益跑赢其他金融类投资机构
首先,私募基金本身的健康发展需要适度监管。虽然我国的私募基金源于国外,但其产生与发展是完全切合国内市场需求的。由于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既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融投资方式,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其次,资本市场的规范运作需要对私募基金适度监管。私募基金合法化是我国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一切监管的基础。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的推出,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其存在于财务杠杆基础上的金融风险随时可能显现出来,乃至在全国引发大的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当在资本市场处于黄金期的时候,尽快承认私募基金,让私募基金从地下走到地上,通过公开化、合法化以及有效的监管,培育和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发展,进而推进和完善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
第三,投资者利益保护需要对私募基金适度监管。由于许多私募基金业务在一开始就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管理人与投资者的某些合同条款也缺乏法律依据,这使得投资者在与管理者发生纠纷时利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对私募基金进行适度监管,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从而有利于私募基金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国外及港台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简介
美国是私募基金最为发达的地区,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既有接受国际经验辐射的优势,又与我国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因此,他们的基金监管模式最有借鉴参考价值。
1.美国监管模式。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完备的基金监管制度。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投资者的限定。包括投资者准入资格,投资人数的限制等。第二,信息披露的规定。美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无须像共同基金那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第三,募集形式的限制。美国的金融当局对私募发行方法和广告进行了严格限制,条款极其详细。第四,收益分配、风险共担机制。根据美国通行惯例,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一5%的股份,在达到其持有额之前的亏损须由管理人承担。
2.香港监管模式。香港规范基金的主要法规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单位投资及互惠基金守则》。其规范手段是对合格市场主体发放相关牌照。如经理人管理方面,条例中将整体金融市场受规范的行为分为9类,任何个人或企业要从事这9种业务之前都必须先取得相应执照。在基金部分,香港对于私募基金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定义,而是在法例中指出,在香港刊登广告或邀请公众投资于未经认可的基金为违法行为,即香港只要是向社会大众公开招募或宣传的基金,都必须先经认可,未认可的基金不得公开销售,即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因未经认可,不在法例的规范范围,其投资运用并无任何限制规范。
3.我国台湾地区监管模式。2000年7月,台湾地区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从事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证监会核准。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的最低委托资金由证监会另行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委托机构接受委托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值的一定倍数。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
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一)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的确立,有赖于立法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这一基础。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初步考虑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有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初步的法律依据与基本的行为准则。第二步是修改与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存在抵触的现行法律法规,为私募基金法律的出台扫清障碍。第三步是针对私募基金专门立法,从而建立起完备的私募基金法律体系。
(二)确立私募基金监管原则
确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原则,实质上是明确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方向。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市场化方向,政府监管的责任和目标应该是减少外部性,保护公众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1.鼓励私募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限制私募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从私募基金的国际历程来看,投资创业型、成长型实体企业,有力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掀起了人类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而其投资金融衍生产品,虽也为投资人取得过巨大收益,但更带来了众所周知的1997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给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我国发展私募基金有必要汲取这一教训。
2.合理确定私募基金规模。私募基金规模包括基金投资者人数、基金募集总额和基金最大单笔投资金额限制等要素。合理确定私募基金规模必须在充分尊重私募基金运行的客观规律前提下进行,其要义有二:其一是减少基金本身的风险,其二是减少基金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动荡。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证券基金投资流程的利益分配为由基金管理者对资金统一管理并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在共享投资收益的同时也与其所担风险进行捆绑,而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流程中的只摄取一定的管理费。我国的证券投资行业发展较慢,现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市场工具等领域中,在金融衍生市场中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还处于留白状态。其次,在证券投资基金流程中,资金托管人一般为托管资格较高的商业银行,集中的资金由托管人进行保管和监督。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分离,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金流动过程中的公开透明。
(二)证券投资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可以称为金融中介机构,它在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起到了连接的桥梁作用,它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金融资产,利用金融机构进行再投资,在该过程中实现货币资产的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负责,且投资方面要履行按照合同的要求,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同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首先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其他机构投资和个人投资而言其具有一定的规模,这也与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中间投资方式,依赖于公开募资得以运作。我国证券投基金的规模弹性较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走向不无关系。比如2007股票市场称“牛市”,基金市值达百亿,其峰期可以与欧美等金融发达国家比齐。其次证券投资基金要比其他投资机构更具专业性,这与投资队伍的组成有着直接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集纳了目光前瞻,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杜绝了投资过程中追涨杀跌的错误方式。第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成本较低,该优势建立在其规模大的优势上,由于证券投资的规模大,成为券商眼中的肥肉。在券商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佣金战不可避免,对证券投资方而言是绝对的优势。佣金优惠大大降低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成本。第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广泛。证券投资资金打破了常规投资无法参与银行间拆借、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的现象。另外证券投资基金风险较低,由于其投资基金规模较大,因此能更好的对资金进行拆分,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分散进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相对丰富的投资结构大大降低了基金投资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新局面,《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了基金行业中不法行为,增加了行业透明度,以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为其利益保驾护航。然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当下证券基金投资行业的需要。当下我国的证券市场违规资金暗箱操作,部分投资机构操纵股市现象屡禁不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美国投资基金的三部监管法规《投资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咨询法》,形成了相对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领域还相对空白,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尤为重要。其次,我国的证监会管理机构在证券投资参与过程中缺席,证监会在基金监管问题上缺乏主动权,这也是基金投资市场不规范操作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而且证监会的监管重点较为单一,衡量指标和参考对象相对局限,更侧重基金的业绩的涨幅,没有以基金投资者的监督出发,在财务安全方面和信息披露问题上没有进行更多的监管和关注。因此提高证监会的职能作用,占据基金市场的主动权成为改善当下证券市场环境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基金投资内部缺乏合理的治理结构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明确了占有基金份额较大的持有人具有主持人大会和自行提案审议的主动权,但是该基金法形同虚设。当下大份额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问题涉足较浅,这也是基金投资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薄弱点之一。其次对基金内部治理人结构造成威胁的另一原因是基金管理人的素质有待提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间的桥梁,应该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然而当下的现实情况是,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要做出取舍时,基金管理公司更趋向于最大化的保障控股股东的利益,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个流程中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公平原则,这与其基金管理人的素质不无关系,因此从提高资金管理人素质作为改善资金内部管理机构的突破口成为新的方向。第三独立董事制度对基金管理机构也造成了影响,限制了基金内部的管理人员的实权。虽然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该设置一套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在当下的发展背景来看该规定有名无实。基金公司来任命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被任命的独立董事更听命于基金公司,同时独立董事只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负责,而不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自然也不会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其出发原点。因此所谓的独立董事的设立其实是维护控股股东的利益的一种手段之一,独立董事和基金公司的联手,极大的限制了基金内部管理方的权利。
(三)基金激励机制相对滞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业规模也逐渐做大,然而由于基金公司更注重了利益的创造忽略了对激励机制的完善和改进,因此我国基金激励机制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文案中这样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工资结构组成,管理年费的计算方式为年底基金净资产值的1.5%,对于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还能额外获得中购费和赎回费。可见管理人的薪资结构由基金规模决定,从根本上削弱了所谓的绩效考核。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不再捆绑在薪资上,而其薪资的多少与基金规模挂钩。这种分配方式导致激励机制失效,不能充分调动管理人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该报酬制度导致造成管理人的工资与管理能力间的关系解绑,这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缺乏工作热情。造成基金激励机制相对滞后的另一原因是基金托管人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其监管权力被分散。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对筹集资金进行合理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基金托管人权力被架空,监督职业难以实现。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基金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对基金托管人有绝对的任命权,这就导致了基金托管人听命于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制约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这必然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从根本上脱离基金管理人的制约,充分应用其手中的监督权。
(四)投资理念把握出现偏差,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空间受限
基金投资固然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回报,然而在高利益的背后也存在着高风险。不正确的投资理念势必会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这也是基金投资业所不可避免的难题之一。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与投资者对市场预期过高,盲目乐观的投资态度有直接关系。这种乐观情绪麻痹了投资者的理智,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盲目投资。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的另一原因是投资者对基金业方面专业知识匮乏,缺乏对基金业风险性的认识。部分投资者对市场走向意识不足,却想凭借高抛低吸频繁操作的手段赚取差值,却忽略了基金频繁买卖产生的手续费,无形中加大了交易成本投入量。因此如何切合实际的分析基金走向,把握市场需求,成为投资者能在变化多端的证券投资业中稳步前行的基础。我国的证券市投资基金业起步较慢,发展程度较低,在选择空间上还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证券投资基金选择空间受限的原因之一在于,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种类结构简单,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另外,金融产品之间共通性多,产品同化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进。第二,现有的金融产品流动性差、市场交易的范围受限。加之我国的债券发展还处于抬头期,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无疑让本就受限的选择空间再次缩水,有效的投资空间越来越小。由于不能有效的对资金进行整合和管理,导致了可能存在的潜在财务风险被放大,同时也严重阻塞了规避风险的途径。
三、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研究性对策
(一)基金投资者要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
基金投资者应该保持理智的态度进行投资,首先要对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和掌握,准确的把握市场偏好,才能在高风险高暴利的基金业分一杯羹。投资者可以参考专家的意见,这些专业管理人员对分析市场走向方面经验丰富,且善于将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关系进行密切联系,通过专业高超的技术手段和对信息资料的解读,对金融市场上证券的价格变动走势作出准确的预估,极大的降低了投资决策的失误,大大的了提高投资成功率。另外,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基金与股票的不同之处。考虑到证券交易中存在手续费,做好成本核算。市场上短线基金与长线基金的种类繁多,投资者要分析其发展前景和影响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选择发展前景较好回报率高的基金类型。
(二)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较为混乱,缺乏整体性的管理和整合。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来自对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要求,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其投资市值;另一方面聚焦在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当下证券市场金融工具单一,且雷同性强,因此着手于金融工具的开发,打破传统金融工具单一的结构,将金融工具的发展和研究趋于多元化。金融工具的丰富,能满足证券投资市场的需求,对于带动基金业的持续发展而言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提高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对投资人的资金形成了一定的威胁。首先对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素质要求要高,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另外要加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的监督,从外部施压降低可能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问题。具体的解决办法有两种,其一,打破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独立性的局面,设置持有人大会机构,集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力充分发挥其大会职能。强化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相关人员行使日常监督权的意识。其二,形成相对独立的董事制度。独立的董事制度能打破基金董事只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的限制局面。同时董事制度的独立有利于形成独立于基金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之外的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人不良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四)建立层次丰富的监管体系
我国的基金业发展过快,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国国情为出发原点,以西方国外基金业较为成熟的工作经验为辅助,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的法律监管体系。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能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外,政府方面要强化监管力度,着提高执行力度力和监管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履行其应尽的监管职责。此外,基金业自身也要形成自律组织,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法律的完善,政府的监督,和基金业内部的自我规范,三方面共同施压,促进证券投资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同时证券投资基金业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某一角度而言,证券基金对稳固当下国内金融体系,维持国内金融风险杠杆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虽然起步较晚,发展程度较低,但是我国的基金总资产占流通市值比例和人均储蓄的比例都在逐年走高。可以预期的是,证券投资业将在短时间内在数量和规模上取得了巨大的突破。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与之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将会一并得到提携,基金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空间将会被无限放大。但在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合理规避风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要加快建设脚步,为基金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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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2
一、新三板发展概述
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文称“新三板”)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2013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第89号令公布施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形同宣布新三板市场正式运行,并实施备案制度。“新三板”一词中,“三板”看作主板和创业板以外的第三个板块;“新”则可视为基于并区别于原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区域内的股份转让系统。这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有效补充。新三板申请挂牌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便于快速实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就业机会、加速企业孵化等目标。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新三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全国性的股份转让交易平台,因此外界一直称之为“中国的纳斯达克”。从成立至今,短短三年内发展迅猛。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截至2015年12月31日,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总数5129家,2015年单个年度新增挂牌企业就有3557家。
二、私募基金发展概述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向非社会公众的特定客户群体私下募集资金所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国外私募基金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投资证券及企业金融衍生物为主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典型的当属美国对冲基金,如乔治・索罗斯旗下的“量子基金”,朱利安・罗伯逊创立的“老虎基金”等;另一类是以投资产业经济、实体经济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为主,寻找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待所投资企业成熟后通过转让所持有股份实现资本增值。从国外私募基金发展轨迹来看,私募基金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市场成分。
2013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版,正式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运作方式和组织、基金份额管理、信息披露等要素和环节做出了相应规范。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管理范围,为中国市场私募基金的施行奠定了政策依据。自此,私募基金成为我国大资产管理时代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00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4054只,认缴规模5.07万亿元,实缴规模4.05万亿元。按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在管理运行的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的283家,在50-100亿元的99家,100亿元以上的有87家。可见,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并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一股不容小觑的投融资力量。
三、新三板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影响
(一)新三板交易设定投资者资金门槛,规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须有300万元、500万元以上证券资产才可参与交易
火热的市场与高门槛准入制度之下,私募基金可充当交易纽带角色,吸收场外零散投资者资金,用于投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但随着九鼎投资、中科招商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成功挂牌,引起私募基金疯抢挂牌新三板的新浪潮。与新三板其他挂牌企业不同,私募基金同时扮演着“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双重角色。
(二)投资者角色
新三板将私募基金的目光聚焦于一个领域,该领域内的挂牌企业都是在各自行业内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待融资企业,让私募基金能更集中、更快速地找到待融资企业。挂牌企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有利于私募基金有效掌握待投资企业的信息。挂牌企业股份由市场公允定价,私募基金可减少私下联系被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资产验资、股价审定等所产生的成本。新三板为非上市企业股份转让提供一个公开平台,私募基金可通过该平台公开获得或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尤其体现在IPO停滞期间,该平台更是成为私募基金原有投资项目的主要退出渠道。
(三)融资者的角色
以国内首支挂牌新三板的私募基金――九鼎投资为例,挂牌同时即定向增发,对价大部分是该企业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目标明显并非为了募集现金,而是为了获得自有资金。私募巨头们成功利用新三板平台和定向增发机制,将投资款转为自有净资产,利于盘活自有投资项目。但随后,私募巨头们并未将资金投入新的高成长性企业,而是尽可能多获得新牌照,纷纷把目光投向股票、公募、银行等领域,以获得对资本市场更多掌控力。
综上所述,挂牌新三板将不是私募基金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仅是其站上中国大资产管理时代这一舞台的“第一步”。
四、新三板整顿对私募基金行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2015年末,银监会回撤银行私募牌照,证监会暂停私募基金在新三板的挂牌和融资,并对其前期融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造成整个私募基金行业“大地震”。
(一)为实体经济释放融资空间
2015年新三板完成定增融资案例2565起、定向募集金额累计1216.17亿元,约为同比的7.80倍和9.21倍。其中,中科招商、九鼎集团、南京证券、硅谷天堂、联讯证券五家私募巨头合计募集金额达302亿,占全年募集总量26%。但相比这些“定增王”,市场上仍有至少 2500多家零交易、零融资的企业。私募基金犹如“吸血鬼”的吸金功力,无异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市场总流动性受阻,部分挂牌企业定增价格出现“破发”情况,实体经济企业的融资空间被蚕食,等于变相封住原投资于实体企业的其他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将导致私募基金行业内部严重分化,庞大资金量集中在少数私募巨头,大多数私募基金将停留在未挂牌的传统产业投资阶段。这将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而此次整顿并未叫停其他成分企业挂牌,明显有意释放融资空间,将流动性和私募基金目光还原回实体经济的发展上。
(二)规范资金有序使用、清晰投资流向
2015年下半年,九鼎投资、中科招商纷纷举牌A股。私募巨头们定增募集而来的资金已大量流出新三板,无论是流向股票市场、公募行业还是传统产业,其管理都应引起关注。一是说明新三板在资金募集及管控方面比较宽松,导致资金没有锁定在系统内。资金流出等于“孵化器”的养料被卷走,既对其长期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又弱化私募基金作为交易纽带的作用。二是,私募巨头们之前多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领域,现扩展至股票证券市场,将进一步侵蚀其他仅限于股票市场、未进行股权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生存空间。庞大资金量进入股票市场,容易造成股价波动,严重扰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预期。三是2016年实施指数熔断机制后,股票市值蒸发超过万亿。对投资者来说,投资标的物从基金份额到私募基金股份,再到风险系数更高的股票或金融衍生产品,容易引发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信心危机。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前期融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要求规范资金使用、清晰资金流向、完善信息披露,为私募行业提出更高的行业标准,是对投资者负责任,有利于全行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新三板市场,引导私募基金投资方向
2016年5月开始,新三板将分为基础、创新等两个层次,此次整顿极可能是为推行分层制度扫平障碍。基础层企业沿用现有制度。创新层企业优先享受制度供给,加强融资定价指导、限售管理和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流动性将可能流向创新层企业。实体经济中,部分高成长性企业的投资收益稳定、持续,且收益率将不一定低于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率。分层制度不仅可促进新三板市场结构改革,更是为现在过热的私募基金热潮指引一条投资分流。私募基金行业与新三板结合,更应把投资重点定位在打通增进民间融资进入中小企业的通道,回归交易纽带的角色。这才真正扩大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空间,而不是巨头们的“独角戏”。
综上所述,新三板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一层,以其低门槛吸引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视,在融资金额、融资规模方面展现出其强大的市场活力,其改革整顿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长远发展,若发展良好,将可能成为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活跃市场。
参考文献:
近年来,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私募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发展,为广大机构和居民个人提供了丰富的理财产品,呈现了风格各异的投资服务特色。其中,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一个起死回生的艰辛历程。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目前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虽然较小,但日趋规范,呈现出特有的产品特点,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一、经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规范发展
在成熟资本市场,资产管理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根据2007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摩根斯坦利、美林、高盛资产管理收入分别占其业务总收入的43.24%、38.3%和15.67%。由于证券公司整体治理结构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问题,国内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1996年的大牛市、1999年的“5.19”行情催生了证券公司早期的资产管理业务――委托理财。在缺乏法规监管的情况下,为追求暴利,证券公司理财业务中签署保本协议、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国债、进行房地产投资、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2004年前后,随着资本市场的低迷,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全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遭遇严重挑战。2004年9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被中国证监会暂时叫停。
从2004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在处置风险证券公司、实行客户保证金三方存管制度、改革国债回购制度等多项措施的同时,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清理整顿。目前,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重要业务之一。中国证监会已经陆续颁发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品种、管理制度、审批流程、投资范围、信息披露、托管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证监会期初先允许创新类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在逐步规范后,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常规的业务资格和产品审批管理。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客户办理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三个种类。根据投资范围,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过重新规范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逐步发展起来。据悉,国内已有50多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超过20家公司实际开展了业务。
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例,2005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证券的“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申请,随后获批的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率先于2005年3月28日募集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只成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后,集合计划数量及规模稳步增长,募集规模在2007年最高,发行产品数量在2008年最高。具体如表1:
在全部发行的99只集合产品中,目前已经到期的有10只,另有8只2009年发行的尚未成立,因此,截止09年底,市场上共有81只集合计划。
按主要投资范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包括股票型(8只)、FOF(16只)、混合型(29只)、债券型(23只)、货币型(3只)、QDII(1只)、保本型(1只)七种。
从资产规模上看,混合型产品的规模为369.63亿元,占比最大,为37.22%;债券型246.96亿元,占比24.87%;FOF类产品193.51亿元,占比19.49%;货币型103.41亿元,占比10.41%股票型63.59亿元,占比6.4%;保本型13.66亿元,占比1.38%;QDII型2.29亿元,占比0.23%。
从集合资产规模上和产品数量上来看,中金、华泰、中信、光大、国信、招商、国泰君安、东方、广发、海通等证券公司居于行业前列。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截止到2009年末,国内已经有6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9只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25968亿元。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起步晚、发展慢、管理规模小。两类产品相比,具有相同的资产托管体系,在产品申报和审批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相似。但是,由于证券公司自身的特点和监管法规的不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一些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具有私募特征,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
参照国际惯例,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不同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私募基金,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私募基金。现阶段,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明显的准私募特征。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及机构在推广集合计划过程中,不允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在实际运做中,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经常通过公司网站、销售网点等方式进行销售。
同时,投资者在申购集合计划时,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被要求应与每个客户签订“一对一”的书面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较多,不方便签署,大部分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就设计了内容简单的《合同签署条款》,代替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据了解,证监会已经指导某证券公司试行签署电子合同,以解决合同管理方面的压力。
另外,为保障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有最低申购额度要求。其中,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非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集合计划户均参与额为23.8万元,各只产品平均值主要分布于10-30万之间。根据对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以及东方证券共8只产品的抽样分析,持有份额在产品最低认购份额以上5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占个人投资者总数的比例最高,达80%以上。
(二)提取业绩报酬,追求绝对收益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不允许基金公司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公司按照固定的管理费率和基金资产净值提取管理费收入,同类型基金的收益排名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压力很大,大部分基金公司追求的是相对收益。
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有关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集合产品设计中,可以安排证券公司对超过设定投资收益以上的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因此,相当一部分证券集合产品中,固定管理费的标准较低,同时设计了可观的投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在这种收费模式下,只有集合产品取得一定的正收益,证券公司才可以获得一定的管理业绩报酬,从而驱动证券公司在投资策略上追求绝对收益。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已发行的30只集合计划中,共有14只产品在收取基本管理费的基础上设置了业绩提成条款,按投资业绩收取费用。
(三)可以自有资金参与,为投资者保证一定的本金及收益
有关法规允许证券公司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参与到该集合计划中,并按照合同约定为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承担一定的本金或收益保证责任。目前,大部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的比例不超过总募集金额的5%,以此为限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在保障的投资者对象上,往往约定为从推广期申购并一直持有到计划结束的一部分投资者。另外,在保证的程度上,有的集合计划仅保障特定投资者群体的本金,有的集合计划则保障本金和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证券公司参与的自有资金有限,如果投资收益较小或投资亏损很大,投资者得到的保障也是有限的。
目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资本管理,证券公司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要相应地扣除公司资本金。因此,证券公司在自有资金参与计划方面也受其资本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约束,通常是在初次发行集合计划或发行高风险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时,为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销售而采取该项安排。
(四)投资范围大,资产配置灵活
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证券集合计划在投资范围上较大,比如,集合计划就可以设计FOF产品,主要投资证券基金等。另外,集合计划在资产配置的管理上也比较灵活,对持有证券的仓位限制较少,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地进行投资操作。
以证券集合计划特有的FOF类产品为例,该产品主要包括了纯FOF和增强型FOF两大类别。纯FOF只投资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一般不投资其他金融工具(特别是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如光大阳光2号、华泰紫金2号、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长江超越理财2号、海通金中金等。增强型FOF在将主要投资对象锁定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还会通过有限制的股票投资和新股申购等。
(五)可以借助自营、研究、投行和经纪等业务综合优势
与基金公司相比,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大,涉及自营、经纪、研究和投资银行等多方面,这些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很强的互动支持关系。在符合法规要求、防止内部利益输送和风险隔离的条件下,如果证券公司能够充分发掘内部的自营、研究、投行和经纪等资源,其资产管理业务就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
在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具有全面的综合业务平台和丰富的企业股权投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在满足内部风险隔离和利益输送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个性化的理财服务。目前,大部分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团队都是从其自营团队中抽调专业人才组建而成的。
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体系和销售队伍比较健全,拥有自身独立的营销网络,接近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客户投资需求,有助于产品贴近客户需求和创新。同时,与银行的传统客户群体相比,证券公司的客户群体对证券投资比较了解,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是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群体,有助于减轻银行的销售压力。
在研究业务方面,证券公司拥有较为雄厚的研发团队,对宏观、行业、公司的跟踪更深入、全面,为资产管理提供有力支持。目前,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支持,已经成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投行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从上市辅导开始,对上市公司就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掌握了很多关键信息。在符合法规监管的条件下,证券公司可以借力于公司的投行业务,在股票、公司债券等方面的投资发挥优势。
虽然证券公司具有自营、投行、经纪和研究等综合业务平台,是其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发挥的资源优势,但也有不利的影响。一方面,法规政策等对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严格的规定,要求在组织、人员、业务、信息等方面进行内部隔离和风险防范,防止出现内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稍有不慎,则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基金公司虽然业务范围单一,但可以集中全部资源,重点做好资产管理业务。与此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刚刚起步,对公司的利润贡献度很低,在公司的重要性不如经纪、投行、自营和研究等其他业务,如果协调不力,资产管理业务反而受到制约。
综合上述,作为资产管理队伍的一只新生力量,证券公司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随着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管理将面临越来越精细的市场细分。只要证券公司能够坚持规范经营,力求差异化的资产管理产品策略,认真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体,其资产管理业务就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