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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间的金融系统越来越密切,国际外汇市场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最活跃、最开放的组成部分,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包括新兴国家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自身在传统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不断创新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为外汇市场的深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国际外汇市场的最新发展
对国际外汇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最全面、最权威考察的,是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各国中央银行就外汇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所进行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当前国际外汇市场呈现出如下特点。
1、全球外汇日交易量巨大,并呈大幅回升之势
自1995年以来,全球外汇市场各外汇交易工具的日均交易量都在一万亿美元以上,2004年4月创出20180亿美元日均交易量的历史记录。除2001年前期相比有所下降外,其他调查年份均呈现增长势头,其中尤以2004年增幅较大,比2001年4月的日均12670亿美元增长59%。在各交易工具中,货币互换的增长幅度最大,从2001年4月的日均70亿美元跃升到2004年4月的210亿美元,增幅为200%;期权的增长幅度位居其次,增长近一倍。(见表1)
2、外汇衍生品交易占绝对优势,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自1995年以来,衍生品交易一直高于即期交易量,并处于稳步上升之中。衍生品占全部外汇交易量的比重,从1995年4月的58%,上升到2004年的68%,其交易量已达同期即期交易量的两倍之多。各交易工具中,外汇互换衍生品的交易最活跃,占到全部外汇交易的49%。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其市场地位已趋于稳定,市场比重保持在近三分之一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外汇交易工具中,仍居第二的位置。(见表2)
3、外汇交易对手以报告交易商为主,其他金融机构的地位趋于上升。
在国际外汇市场各交易主体中,报告交易商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是指活跃在外汇市场上的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他们既从事外汇的自营业务,也从事业务,交易通常经由诸如EBS或路透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尽管报告交易商的交易量比重自1995年以来呈下降之势,但其市场份额均在一半以上,2004年4月为53%。除报告交易商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主要指小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券公司,及各种基金、保险公司、中央银行等,其市场地位正在稳步上升,交易量比重从1995年4月的20%提高到2004年4月的33%。此外,非金融类最终客户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他们主要是公司和政府等,其交易量比重2004年4月为14%。(见表3)
4、外汇交易主要集中于欧洲和美国,亚洲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全球外汇交易的地理分布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欧洲、美洲和亚洲,交易量最大的前六个国家和地区,其交易量合计占全球的比重自1995年以来,一直稳定在72%左右,2004年4月该数据为73.1%。全球四大外汇交易中心的地位十分稳固,分别为伦敦、纽约、东京和新加坡。(见表4)
5、外汇交易的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银行的市场地位越来越强。
外汇交易的机构分布呈现集中化的趋势,少数大银行的市场份额在不断提升,这可以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拥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家数呈不断下降趋势中看出。例如,在英国,占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个数,从1998年的24家,减少到2004年的16家;美国同期的银行家数则由20家减少到11家;香港的集中化趋势更明显,由1998年的26家降到2004年的11家;德国的集中化程度可称得上最高,2004年4家银行垄断了国内75%的外汇交易,而1995年的数字是10家银行(见表5
二、对上海外汇市场发展的启示
以上对国际外汇市场的考察,为我们准确把握国际外汇市场的发展过程及趋势,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上海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外汇是市场应该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人民币还不是自由兑换货币,我国外汇市场的完全开放与上海成为完全自由的国际外汇市场尚有待一定时日,但浦东政府应该积极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大力进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造,为未来建成开放型的外汇市场准备条件。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外汇市场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程,政府在市场发展初期的推动作用十分重要,政府应在其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外汇市场发展是一个与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协调一致的循环渐进过程,应积极、稳健、妥善地推进。
(二)积极准备条件支持推出外汇衍生产品。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在上世纪70年代初国际固定汇率体系崩溃之际,于1972年率先进行外汇期货交易,成为国际衍生品交易所的领头羊。我国目前仅有外汇远期衍生品种,这显然不能适应人民币汇率不断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上海应充分发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身的优势,适时推出其他外汇衍生品,培育出我们自己的、能与国际同行竞争的衍生品交易所。
(三)引入更多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活跃份子,将其引入上海,则上海的外汇资金来源与对外联系网络将扩大,这对活跃上海的外汇交易十分有利。
(四)增加金融机构类型,为市场提供更多服务。国际外汇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呈上升趋势。我国也应积极引入更多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并可考虑设立新型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目前首先可作的是,尽早推出中外合资的货币经济公司,利用国际著名货币经济公司的管理经验与服务手段,为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卖等业务提供世界一流的中介服务。
(五)加快国内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国内金融机构在开放过程中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金融命脉的掌控意义重大,应该充分利用上海有利的经济、金融环境,加快国内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与公司治理,使上海的金融机构能成为全国金融机构的排头兵,并着力培育几个能与国际同行抗衡的中坚力量,应对国际市场上不断兼并、强者恒强的竞争势态。
外汇会计风险是涉外企业中最常见的一种外汇风险,它是由于汇率变化而引起的财务报表中某些项目变化,进而引起的金额变动的风险。通常,在跨国业务中,这种影响最为明显。跨国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外汇会计风险通常会发生。在跨国公司财务上有较大变动的时候,通常在会计账面上会出现外汇损益,较大会计变动比如说是把海外子公司或其他附属机构的外币财务报表合并到总公司以本币记账的报表上等,这时会出现形成资产与负债不同、收入与费用的历史汇率不同、报表合并日汇率与现行汇率或期末汇率不同等等,这些不同使得在会计期末做财务报表时形成外汇会计风险。利润表风险和资产负债表风险是外汇会计风险的主要形式。
(一)利润表风险。
利润表的项目通常包括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和期末汇率,当然历史成本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销货成本等也属于利润表的项目,这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来说的。这正是造成本国货币核算的利润亏损金额因汇率的变动而使得总公司在预期合并报表后出现差异的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风险。
众所周知,外币与本币的折算会因汇率的不同而发生改变,那么,当企业要把以外币核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反应到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按照的是现行汇率或期末汇率来折算的,这样账面上出现损益差额也是在所难免的。
二、会计风险与会计外汇汇兑损益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总公司报表上会出现损益变化,也被称为会计损益这就是大家通常认为的会计风险。但是,会计风险并不仅仅产生于上述情况。外汇汇兑损益也会对会计风险产生影响,汇兑损益包括已实现的汇兑损益和未实现的汇兑损益,但是他们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但是,合并会计报表仅仅是这种影响的表现之一。汇率的变动会引发外汇汇兑损益,损益包括在外币交易中通常发生的外币交易损益和外币折算损益。我们通常所说的已结算的外币交易损益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已实现的汇兑损益,它还是由于在交易时与结算时使用的汇率不同引起的。
三、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简介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的有关规定,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是远期外汇合同中用于套期的四种分类。
(一)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外币受险净资产又被称为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为了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而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一般情况下,是远期外汇合同中的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如果汇率发生变动,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都有可能产生汇兑损失,那么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并使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汇率记录远期合同,而即期汇率记录基本的资产或负债。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套期期间,被算作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二)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不仅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会产生远期外汇合同,同时可辨认的外币承诺也可以产生。如果一项合同将在远期成交并按外币结算就是所谓外币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与可辨认承诺相关的外汇风险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但却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入账条件。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的影响同对远期外汇合同的影响一样,均作为利得或损失加以确认,并可以相互冲减,这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的规定。
(三)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对预期现金流量的套期保值是指如果远期外汇合同不是基于承诺的交易而是基于预期的。在会计处理时没有考虑主合同的价值变化而是衍生合同的,这是由于没有在交易中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那么应该如何做呢?会计项目中有综合收益这一项,我们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此项,并可以作为独立项目在股东权益中累计下来。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在预期交易实现后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各项成本,比如资产或负债成本。
(四)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实体净投资的套期保值是指以签订远期合同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一般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适用这种套期保值。在会计处理上产生汇兑损益,一般指在远期外汇合同中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保值而发生的,由于这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所以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
四、我国企业规避外汇会计风险
(一)采用资产负债表保值法以规避外汇会计风险。任何活动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增加强势货币资产、减少弱势货币资产、增加弱势货币负债是资产负债表保值法的基本原则。这种方法是是如何规避外汇风险的呢?通过交易活动,为了使借贷对照表上外汇的资产与负债一致,需要调节企业各资产、负债账户。为了风险资产和风险负债的总量能够达到平衡,必须在汇率变动造成风险资产变动能够与等量的风险负债的变动相互抵消,以致最后化解会计风险。
1.流动资金的控制。如果跨国公司的总公司预计其子公司所在国的货币将贬值,那么就应该减少这种货币资产并增加这种货币负债。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措施:①减少对该国货币的现金持有量;②努力减少其应收账款;③努力扩大贸易信用指的是其应付账款方面的,并且偿付通过借入当地货币来对母公司所支付的预付款。当然,相反的是,如果所在国货币将升值,则应增加这种货币资产并减少这种货币负债。
2.长期资产与负债的控制。相对来说,难一点是对长期资产与负债的控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①与前面所讲的不同,我们可以增加长期债务的预付来减少长期负债,这只是在当该国货币升值并且该公司资产、负债金额比较大时,这样可以增加折算利得。②为了消除资产负债表上潜在的汇率风险,需要增加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这样就可以减少长期资产的金额。此外,为了达到中和汇率波动影响的效果,同时我们对货币价值运动趋势不明确的情况下,使公司货币性资产及负债的币种均衡分布是最好的方法。(3)资产负债表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各种外币的规模我们必须通过资产负债表上各项目搞清楚,并且也应该清楚折算风险的大小。其次,调整方向确定。减少受险资产或减少受险负债是在以某种外币表示的受险资产大于受险负债时所运用的。再次,当明确调整哪些项目时,确定调整方向和规模,进行分析和权衡,使综合成本降到最小。
(二)套期会计处理的方法不适用于未承诺的预期交易。我国目前不是迫切需求套期会计处理在预期交易中的运用固然是一方面的原因;预期交易套期会计处理尚缺乏理论上的支持也是重要的一个原因。预期交易反映的不是针对未来交易的一种确定性承诺,也不是一种现有权利和义务,而是指的一种预期和意图。因此它很容易成为管理当局操纵盈余的工具。
二、人民币外汇交易的区域分布特点
人民币外汇成交量在不断提升。我国外汇市场规模小于人民币外汇市场规模,因为人民币外汇市场既包括国内外汇市场的人民币外汇交易,也包括境外外汇市场的人民币外汇交易。2001年4月,在国际清算银行调查统计的30多种货币中,人民币外汇成交量排名很靠后,仅居第35名;2004年4月(汇改前夕),人民币外汇成交量排名上升至第29名;2007年4月升至第20名,其市场份额达到0.9%,排名向前进了3位。2013年4月,外汇市场最活跃的九种货币依次为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澳元、瑞士法郎、加元、墨西哥比索和人民币,居前三的货币外汇成交量分别为4.7万亿美元、1.8万亿美元、1.2万亿美元,排名居后的货币成交量从英镑起分别为6312亿美元、4617亿美元、2755亿美元、2441亿美元、1353亿美元、1196亿美元。不难看出,人民币外汇成交量的真正突破点在于2013年4月,其市场份额达到2.2%,也首次从“其他货币归类”中脱颖出来。就交易的货币对而言,人民币对美元交易日趋活跃。在剔除本地经纪商间的重复计算后,人民币对美元的交易成为全球第最活跃的货币对(2.1%),仅次于美元对欧元(24.1%)、美元对日元(18.3%)、美元对英镑(8.8%)、美元对澳元(6.8%)、美元对加元(3.7%)、美元对瑞士法郎(3.4%)、美元对墨西哥比索(2.4%)。这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国际经济地位迅速上升,国际外汇市场越来越多地关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变化趋势。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规避汇率风险,1996年香港和新加坡先后推出了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合同的交易(Non-deliverableForwards);2006年8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世界上最大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推出了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和日元的期货和期权产品。人民币外汇交易的地理区域比较分散。其中,我国境内的交易只占22.71%,境外人民币交易还没有形成一个主要中心,香港、英国和新加坡成鼎足之势。跟人民币交易相比,其他主要货币的交易量集中在境外市场,英国和美国占尽国际金融中心的地利优势,而其他金融中心至多是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难以挑战伦敦和纽约的竞争地位。这也是中英两国在金融方面合作的主要目标,即伦敦打造成离岸人民币交易中心。香港也有其竞争优势:其离岸人民币存款由2004年2月的不足9亿元飙升至2013年10月的7816亿人民币;其人民币实时清算体系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等其他机构提供服务。外汇市场是个高度开放的金融市场,而非完全的本土化市场,因此跨境交易是外汇市场的根本特点。换言之,一国或地区发生的外汇交易必然包括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两部分,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跨境交易占比较高。全球主要外汇交易中心(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香港和澳大利亚)的跨境交易占比很高,几乎占五成以上,而离岸中心的占比尤其高。相比之下,2013年4月,我国外汇市场的跨境交易占比仅为16.17%,居表中所列国家或地区之末。我国外汇交易市场主体缺乏来自境外的市场参与者。也就是说,我国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力度不够,或者境外机构没有积极参与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外汇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外汇市场的最初发展动力源于国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业务往来,但资本项目交易后来者居上,成为现代汇市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一般而言,一种货币的国际化程度可用五个指标测算: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计价货币、国际借贷业务中的标价货币(国际银行信贷市场)、国际证券市场的标价货币、官方储备货币中的标价货币、外汇市场的成交量。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计价货币数据难以获取,并且也没有国际机构进行过权威的统计,各种货币在国际贸易中的计价地位仅限于推测。相反,主要银行的跨境业务、国际债券市场规模和外汇储备的货币构成均有系统、连贯的统计资料,因此可信度很高。国际主要货币在外汇市场的成交量跟该货币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地位高度相关。除了国际债券市场外,主要货币在国际银行业务中的地位以及在官方外汇储备中的占比跟在外汇市场的排名完全一致。我国银行的国际业务不活跃,人民币在国际债券市场的表现也比较沉闷。人民币国际化缺乏强大的金融市场做后盾。这里所指的金融市场包括在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如果我国在岸金融市场高度发达、高度开放,离岸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资金池子具有较强的深度和广度,那么国际资本流动会进一步提高国内市场和离岸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大幅度提升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人民币国际化程度才会实现质变过程。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起步较早,但离岸人民币借贷业务并不活跃,人民币资产品稀少,人民币利率低于在岸的利率水平,许多投资者持有人民币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等待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有关国际银行和外汇储备的统计数据没有提供详细的货币分类数据,本研究仅选取国际债券和外汇市场数据,采用面板数据方法分析外汇市场与国际债券市场的长期关系。文章的外汇成交量数据取自国际清算银行的《央行每三年一度调查:全球外汇市场活动》,时间跨度为1998-2013年。国际债券市场数据取自国际清算银行出版的《季度评论》(QuarterlyReview)各期。另外,国际清算银行只公布季度末数据,但三月份的数据跟四月份的债券市值(存量)差别不大,所以本研究选取三月份的数据以替代无法获取的四月份数据。文章选取了澳元、加元、欧元、港元、墨西哥比索、新西兰元、挪威克朗、英镑、新加坡元、瑞典克朗、瑞士法郎、美元和日元的外汇成交量及其标价的国际债券存量。文章采用面板数据方法分析这些国家货币与国际债券市场的关系,首先依照通用的计量技术先对原始数据对数,然后建立合并数据表。为了排除伪回归,本文先对合并后的外汇交易量和国际债券市值数据作单位根检验,结果详见表6。检验结果表明,这些面板数据的序列为非平稳序列,均存在单位根,p概率值等于1,即我们只能接收原序列存在单位根这个事实。但一阶差分序列为一阶单整序列,其概率值为零,我们否认一阶差分序列存在单位根,这些时间序列服从I(1)如果仅考虑以标价货币发行的国际债券市值,相同系数、加权模型表明,以一国或地区货币标价的国际债券市值每增长1%就会引起该货币外汇成交量增长0.12%,且各项统计量均显著。这充分说明,一个国货或地区货币的国际化程度是外汇市场规模的决定因素之一。货币国际化程度越高,用该货币标价的国际资产就越多,货币兑换就越活跃,外汇交易量自然就大幅度提高。
四、我国离岸金融中心建设与人民币外汇市场
综合上述分析,发展和壮大人民币外汇市场的关键是扩大人民币的跨境使用,而后者发展的关键是必须有序开放我国资本项目。我国自贸区建设的重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其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就是逐步实行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其必然结果便是扩大人民币的跨境使用。人民币跨境使用所指的领域主要是国际贸易、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银行信贷,次要领域则是衍生品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际上勾画出离岸人民币金融中心建设的蓝图。自从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出以来,人民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结算占比大幅度提高,现已成为仅次于美元的第二大结算货币。2011年,我国以人民币结算的对外商品贸易占总比的6.6%;2012年占比提高至16.7%。香港的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发展尤为迅速,仅2012年就达到了2.6万亿人民币。我国自贸区的离岸中心建设目的之一就是要强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这一趋势,因为在岸企业以人民币支付的海外进口是非居民的人民币资金来源。除了用于进口贸易外,非居民的人民币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人民币资产,也就是说,我国的相关政策必须扩大境外人民币资产池子,并解决境外人民币回流问题。如何扩大境内外人民币资产池子?这是新一轮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放松了管制,从某种程度上方便资金的流动。人民银行的《意见》规定,上海自贸区采取了分离式账户管理模式,放宽了区内资金向境外流动限制,还允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我国境内发行债券,也允许区内企业从境外市场进行本外币融资,但政策趋于谨慎,依然保留了已有的一些管理限制。资金流动仅限于区内居民贸易账户、非居民贸易账户、境内非居民账户和境外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账户内本外币不得自由兑换,自贸区内人民币汇率的定价机制功能被限制。区内居民贸易账户因经常项下业务、还贷、实业投资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业务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发生的资金流动被纳入跨境业务管理。就直接投资而言,有关规定有审批制度改为向银行直接办理,简化了办理手续,从某种程度上方便跨境人民币投资。其实,我国对外商直接来华投资的政策比较宽松,因此新规定实际上促进国内企业自己用人民币或外币对外直接投资。自我国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流入我国的资金一直为正数,特别是1993年以来,年流入净额达到300亿美元以上。
自贸区设立能否扭转这一趋势?跟直接投资相比,证券投资规模更大,对人民币外汇市场影响力更强。然而,《意见》对跨境证券投资的政策规定不多。截止2012年底,国外对中国的证券投资规模为6442亿美元(约合2.3万亿人民币),其中股票投资为5066亿美元,占我国股票总市值13.7%。这表明,我国现有的金融市场开放水平不高,法律建设还有待完善。境外资金进入国内金融市场的限制依然较多,《意见》也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突破,基本沿袭了2011年12月公布的人民币合格国外境外投资者做法。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这显然是指区内的境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因为本国金融机构和企业无需绕道进入这些市场。“按规定”是指什么规定?这应该指现有规定。《意见》允许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展开拆借或回购交易,也沿袭了人民银行2010年8月公布的办法。事实上,市场开放度依然受到额度限制。在对外方面,《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品投资业务。显然,这是针对国内企业,因为境外企业无需绕道中国再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按规定”又是指什么规定?换言之,国内资金在境外进行证券投资依然受到限制。在融资方面,《意见》允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目前的困境时除了少数国际金融机构外,尚无境外企业在我国发行人民币债券。《意见》原则上允许试验区的中外合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但严格限制本币的使用范围,即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和衍生品投资,也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意见》没有涉及国际银行信贷业务。资本自由流动是离岸金融中心存在的必须条件,也是本币国际化的先决条件之一。在这些大量频繁的金融交易活动中,本币国际化就水到渠成,无需刻意去为之,因为它有着强大的现实基础。作为大额、高频金融交易的后盾,自贸区的金融基础设施必须达到世界一流水准,必须构建多币种、多层面的平台,实时处理涉及主要本币和外币交易,覆盖了包括银行、股票和债券的多种金融中介渠道,并与周边国家的有关系统无缝联接。我国现有境内外币支付体系,而跨境支付体系尚在研究和规划中。2012年,境内外币支付体系处理业务111.05万笔,金额为5327.37亿美元。相比之下,香港美元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USDCHATS)同期处理业务381.7万笔,金额为40256亿美元;香港人民币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RMBCHATS)同期处理业务108.7万笔,金额为62万亿港元。可见,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远达不到国际水准,依然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一、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
在1992年-1993年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过程中,多家香港外汇经纪商未经批准即到大陆开展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并吸引了大量国内企业、个人的参与。由于国内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了解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盲目的参与导致了大面积和大量的亏损,其中包括大量国有企业。
1994年8月,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全面取缔外汇期货交易(保证金)。此后,管理部门对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一直持否定和严厉打击态度。
199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允许国内银行开展面向个人的实盘外汇买卖业务。至1999年,随着股票市场的规范,买卖股票的盈利空间大幅缩小,部分投资者开始进入外汇市场,国内外汇实盘买卖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外汇买卖已经成为除股票之外最大的投资市场。
与国内股票市场相比,外汇市场要规范和成熟得多,外汇市场每天的交易量大约是国内股票市场交易量的1000倍,所以尽管在交易规则上不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国内银行开办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还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参与者
总体来看,国内绝大多数的外汇投资者参与的是国内银行的实盘交易,而保证金交易,由于国内尚未开放,以及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国内投资者尚需待以时日。
二、发展和完善中国外汇市场的建议
发展展外汇市场是推进人民币自由兑换、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提高外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金融宏观调控效果的重要基础。面对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加快中国外汇市场的建设步伐。基于国内转轨经济的背景,中国外汇市场走的是一条政府推动型、而不是自然演进型的发展之路,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通过合理的政府干预,科学培育和管理外汇市场。
1.巩固微观基础,改善宏观环境。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建立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提高银行风险控制能力,优化商业银行外汇交易行为;加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推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实现它们与外汇市场的协调发展;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促进形成市场化的基准利率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建立和完善发展外汇市场的配套法律、法规,约束交易主体行为,保证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2.加大产品创新投入。市场上交易品种的多样化既可保证汇率形成过程体现现实和潜在的供求关系,也可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多种避险工具。在完善现有的产品和业务外,应加强对产品的研发力量和资金投入,进行新产品、新业务的需求调研、论证、推介和开发。
3.加强外汇市场的流动性。一个流动性好的产品会吸引更多的主体参与交易,主体的参与反过来又增加了该产品的流动性。从中国当前的外汇市场环境看,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是推动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4.改变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角色定位。中央银行作为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应逐步减少对外汇市场的持续直接的干预,只有在全面掌握市场交易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来进行间接的干预,才能有利于外汇市场的发展。
5.增加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的数量。 首先,商业银行是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应提高有竞争实力的各家商业银行的市场参与度,改变少数几家大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绝对领导地位,促进公平竞争。其次,很多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和良好的组织管理机制,是外汇市场发展的又一推动力。应扩大投资渠道,提高中小金融机构在外汇市场上的交易积极性。可以推出美元兑欧元等交叉盘的报价,也可以改变现有的报价方式,将4种货币的交易基准价格统一为美元的基准价格,再进行套算。这样就可以为那些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变其被动地位,加强其在外汇市场的活跃度,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运行机制。再次,应逐渐允许非金融企业进入外汇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为外汇市场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增强外汇市场的广度,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
6.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效率。尽快建立完备的信用数据库,根据交易主体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资料评估其信用情况,以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健发展,加强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外汇市场的透明度。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预警和评估,完善市场自律机制。建立有效的电子化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中央银行应继续监督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承担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责任,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者应公平对待不同的交易主体,不能让任何交易主体享有特殊待遇,为外汇市场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7.建立实需易与金融易相结合的外汇市场。目前我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主要是配合结售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平衡结售汇交易产生的头寸,商业银行并不是基于营利目的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而只是为了履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规定。这显然与商业银行的营利性原则相违背,也不适应市场化的发展要求。而实际上,各交易主体在外汇市场上进行交易,其实需性的需求趋于下降,金融性需求趋于上升。因此,应逐步改革现行的结售汇制度,拓展外汇市场的金融易,这将有利于提高外汇市场的活跃度,扩大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
8.建立非集中的交易中心和独立的清算机构。外汇市场交易的发展趋势是逐渐采用远距离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形式,交易主体将通过计算机获得市场信息并进行交易行为。因此,目前的外汇交易中心将最终发展为非集中的无形市场,而中国正逐步推进非集中外汇交易市场的形成。目前集中的清算风险大,不符合国际惯例,清算机构应该发展为不再从属于中央银行的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并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运营,一方面可以使外汇交易中心摆脱承担的清算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交易主体控制自身的经营风险,从而达到完善和发展外汇市场的目的。
参考文献: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间的金融系统越来越密切,国际外汇市场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最活跃、最开放的组成部分,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包括新兴国家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自身在传统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不断创新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为外汇市场的深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国际外汇市场的最新发展
对国际外汇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最全面、最权威考察的,是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各国中央银行就外汇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所进行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当前国际外汇市场呈现出如下特点。
1、全球外汇日交易量巨大,并呈大幅回升之势
自1995年以来,全球外汇市场各外汇交易工具的日均交易量都在一万亿美元以上,2004年4月创出20180亿美元日均交易量的历史记录。除2001年前期相比有所下降外,其他调查年份均呈现增长势头,其中尤以2004年增幅较大,比2001年4月的日均12670亿美元增长59%。在各交易工具中,货币互换的增长幅度最大,从2001年4月的日均70亿美元跃升到2004年4月的210亿美元,增幅为200%;期权的增长幅度位居其次,增长近一倍。
2、外汇衍生品交易占绝对优势,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自1995年以来,衍生品交易一直高于即期交易量,并处于稳步上升之中。衍生品占全部外汇交易量的比重,从1995年4月的58%,上升到2004年的68%,其交易量已达同期即期交易量的两倍之多。各交易工具中,外汇互换衍生品的交易最活跃,占到全部外汇交易的49%。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其市场地位已趋于稳定,市场比重保持在近三分之一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外汇交易工具中,仍居第二的位置。
3、外汇交易对手以报告交易商为主,其他金融机构的地位趋于上升。
在国际外汇市场各交易主体中,报告交易商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是指活跃在外汇市场上的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他们既从事外汇的自营业务,也从事业务,交易通常经由诸如EBS或路透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尽管报告交易商的交易量比重自1995年以来呈下降之势,但其市场份额均在一半以上,2004年4月为53%。除报告交易商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主要指小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券公司,及各种基金、保险公司、中央银行等,其市场地位正在稳步上升,交易量比重从1995年4月的20%提高到2004年4月的33%。此外,非金融类最终客户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他们主要是公司和政府等,其交易量比重2004年4月为14%。
4、外汇交易主要集中于欧洲和美国,亚洲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全球外汇交易的地理分布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欧洲、美洲和亚洲,交易量最大的前六个国家和地区,其交易量合计占全球的比重自1995年以来,一直稳定在72%左右,2004年4月该数据为73.1%。全球四大外汇交易中心的地位十分稳固,分别为伦敦、纽约、东京和新加坡。
5、外汇交易的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银行的市场地位越来越强。
外汇交易的机构分布呈现集中化的趋势,少数大银行的市场份额在不断提升,这可以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拥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家数呈不断下降趋势中看出。例如,在英国,占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个数,从1998年的24家,减少到2004年的16家;美国同期的银行家数则由20家减少到11家;香港的集中化趋势更明显,由1998年的26家降到2004年的11家;德国的集中化程度可称得上最高,2004年4家银行垄断了国内75%的外汇交易,而1995年的数字是10家银行
二、对上海外汇市场发展的启示
以上对国际外汇市场的考察,为我们准确把握国际外汇市场的发展过程及趋势,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上海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外汇是市场应该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人民币还不是自由兑换货币,我国外汇市场的完全开放与上海成为完全自由的国际外汇市场尚有待一定时日,但浦东政府应该积极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大力进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造,为未来建成开放型的外汇市场准备条件。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外汇市场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程,政府在市场发展初期的推动作用十分重要,政府应在其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外汇市场发展是一个与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协调一致的循环渐进过程,应积极、稳健、妥善地推进。
(二)积极准备条件支持推出外汇衍生产品。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在上世纪70年代初国际固定汇率体系崩溃之际,于1972年率先进行外汇期货交易,成为国际衍生品交易所的领头羊。我国目前仅有外汇远期衍生品种,这显然不能适应人民币汇率不断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上海应充分发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身的优势,适时推出其他外汇衍生品,培育出我们自己的、能与国际同行竞争的衍生品交易所。
(三)引入更多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活跃份子,将其引入上海,则上海的外汇资金来源与对外联系网络将扩大,这对活跃上海的外汇交易十分有利。
(四)增加金融机构类型,为市场提供更多服务。国际外汇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呈上升趋势。我国也应积极引入更多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并可考虑设立新型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目前首先可作的是,尽早推出中外合资的货币经济公司,利用国际著名货币经济公司的管理经验与服务手段,为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卖等业务提供世界一流的中介服务。
(五)加快国内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国内金融机构在开放过程中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金融命脉的掌控意义重大,应该充分利用上海有利的经济、金融环境,加快国内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与公司治理,使上海的金融机构能成为全国金融机构的排头兵,并着力培育几个能与国际同行抗衡的中坚力量,应对国际市场上不断兼并、强者恒强的竞争势态。
从我的角度来看,适合做广告的产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要有一定数量级的用户基数,这对广告主来说才有价值;第二,游戏类型要精准定位,比如轻度类型游戏,在最初市场拓展中可合作做广告,因为这是目前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第三,区分明确产品的生命周期,如果产品在上升期中,CP应该去抓住核心玩家,不断对产品进行修改,满足新用户的需求等等,这时候可能没有精力来植入广告。但在游戏活跃度保持良好,而ARPU(每个用户平均获得收益)值下降时,说明肯花钱的玩家已消费完毕,无论如何修改游戏收入都不会有所增加了,那么这时选择植入广告是可取的。
现在,中国市场做重度游戏的CP们在付费设计中采取引导式的付费策略,比如在玩家玩游戏初期会免费送道具或金币,亦或初期买装备、道具的价格很低,但到中期的时候,道具价格飙升,花几万元购买一个装备的用户就非常多,这也是重度游戏运营较成功的一个特点。
但目前重度游戏也有一个弊端:付费率普遍低于10%,那么,CP就要思考如何从另外90%的用户中获取收入,广告会是选择之一,例如玩家想买价格不是很高的道具,就可以用广告墙来购买。
现在广告模式的基本分类是广告墙、Banner(广告条),还有更热门的手机视频广告——结合游戏本身,允许你看一段视频,然后复活游戏中的角色。
苹果的ios因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所以一直比较统一,中国的越狱市场也算作一部分,但在全球不是主流。谷歌的Google Play就不一样了,安卓手机市场的渠道非常多,彼此之间互不管辖,互不统一,作为CP而言,要管理几十个版本的发行、数据,还要向渠道买广告位,比如说排行榜第一名20万一天,第十个位置2万一天等等。苹果和谷歌官方的系统是基于算法推算出的排名,没有卖位置这一说。
在国内,你会发现CP做游戏推广的方式比较直接,一般会问渠道位置的价格,但在国外就没有这个规则。我们测算过,中国手游用户的ARPU值和付费率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比较偏低的,再加上渠道等不确定因素,CP们疲于应对。我认为这些因素正在导致中国手游市场正在从红海变为蓝海。
中国的手游市场可以突然火爆起来,主要原因是2011年开始智能机的兴起,目前中国已成为安卓手机出货量最大的国家之一,这是外部环境的影响。仅就手游行业本身而言,中国的手游市场还处于一个混战的早期。资深游戏制作公司普遍认为中国的手游主流玩家分为三类:学生、军人、民工。他们中绝大部分人有个共同特点:有大量的休闲时间,但消费能力不强。
可见,中国大部分手游玩家没有那么高的付费意愿和付费能力,相比新加坡、香港那些手游玩家付费意愿已基本形成的市场,中国的手游市场还太稚嫩。
除了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手游市场都比较简单,用户量虽然没那么大,但他的ARPU值比较高,目前中国市场手游仍以免费下载为主。但在日本这样相对成熟的手游市场,如果一款手游的制作公司品牌有广泛的识别度,那么用户是愿意付费下载该公司出品的新游戏的。
从一方面说,国外市场玩法与中国不一样,CP需要适应;但另一方面,这说明国内CP在国外市场有很大的机会,因为中国的CP们普遍具备一项技能——能够做出吸金能力很强的游戏。在北美收入榜排名前五名的游戏,其实是中国团队做的。
中国的CP们在手游的收费设置和数值的调控上具备很多经验,相比来说,国外的CP不会将游戏做的很重度,而中国的一些手机游戏用户如果玩了一段时间不付钱,那么就真正玩不下去了,这也为什么中国的手游产品普遍生命周期短的原因。
中国开发商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产品盈利能力上,据我观察,很多公司做产品的理念确实能赚钱的,这已经被验证了。
但中国CP拿作品直接进军海外市场就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就是要遵循当地文化,这里面涉及文化符号、风俗等等。这就好比拿三国主题的手游去美国销售,和拿莎士比亚为主题的手游来中国卖一个道理,这种做法普遍缺乏市场认知度。
然后要经历语言关,美国成功的手游其实也不会说在全球畅通无阻,因为英文并不能说通杀所有市场,比如说欧洲很多国家就不愿意说英语;
其次,是玩法的区别。这里不光包括用户习惯设置,重点是要符合当地的法规,因为中国市场相对来说规定比较简单,而有些国家会做出严格的限制,比如卡牌游戏曾在日本很火爆,但现在比较少见,是因为2013年年初,日本政府出台规定禁止推广“纯粹抽卡牌”为主题的游戏。日本Gree公司是依靠卡牌产品起家的,这个政策出台后,它的股价瞬间跳水。日本当地CP都迅速转型。
1 中国会展业的现状。
2008年后中国会展的专业化水平迅速提高,主要表现在管理运营更加完善、会展人才培养更趋多元化、出国参展与国内办展同步进行。但必须看到中国会展业与外国会展业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会展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国外会展业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政府的介入一般体现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国际大型展会的协助招揽上。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是“多头审批制”。这种计划经济形成的展会审批制、展览公司资格认定制,不能与市场接轨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2)展览场馆和设施相对落后。全国展览馆总面积在100万平米左右,展场面积超过10万平米的大型展馆仅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览馆、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等几家,与国际知名展馆相比,国内场馆举办特大型展览、会议难度较大。与之相配套的展馆设施如餐饮、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相对于国外也有很大差距,网络信息技术在展馆中的应用还不普遍,制约了国内展览水平的提高。(3)专业性和服务管理水平的差异。国内许多展会因专业性差,定位不清晰,致使参展商和参展观众寥寥,同时,缺乏规范的服务标准和先进的服务理念是导致国内展会管理水平较低的主因。(4)缺乏专业会展人才。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专业会展人才培养机制,致使中国会展业发展后劲不足。
2 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的背景。
随着国内外会展业的竞争加剧和城市经营等新理念的提出,国内一线会展城市更加重视会展产业形象和国际化品牌展会的打造。我国的会展业正朝着专业化、国际化和品牌化的方向发展。一些中国本土展览项目的国际化呼声越来越高,力求能在国际招商和招展上获得突围。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国际展览巨头国际市场纷争白热化,亚洲市场成为了他们争夺的重要市场。尤其是在2004年1月,中国颁布了《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后,中国会展市场的大门正式向外国投资者打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境内以多种形式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2004年9月27日意大利里米尼举行的全球展览业协会(UFI)会议上,欧美会展强国“进军中国市场”成为了普遍共识。2005年以后,外资会展大规模地杀进中国。
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带来了先进的经验、技术和管理理念,为中国会展业注入了新活力,同时也对中国会展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3 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的主要模式及对中国会展业的影响。
纵观十年来中国会展业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外资进入中国展览市场主要有这样几种模式,不同模式的对中国会展业产生的影响也有诸多差异。
3.1 外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咨询机构或机构。
此种形式是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初期准备和过渡阶段,多被2004年前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展览巨头广泛使用或被近年来刚开始进入中国展览市场的公司采用。
3.2 外资直接投资参与展览场馆的建设。
1999年初,由德国汉诺威、慕尼黑、杜塞尔多夫三家展览公司组成的德国展览集团直接投资参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SNIEC)的场馆建设。中外方控股各50%。中方的股权以土地形式表现,外方的50%股权以由德方现金投入方式实现。外资公司的注资弥补了中国的展览业的基础建设资金不足,也为中国的展览场馆管理提供了经验。当然,展馆的管理权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合作中,德国三家公司在展馆管理方面取得了主动权,拥有50年的展馆管理权。这样在展馆场地使用上,中外展览公司之间如何协调就成为了一个敏感话题。
3.3 国外展会品牌移植、联合办展。
外国会展公司将国际品牌会展项目移植到中国,扩大其品牌知名度,使外资在占领中国展览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外资公司在中国移植品牌展会的最迅速、便捷的方式是联合办展,即与中国政府或行业协会有关的中资公司合作办展。最先将品牌展览移植到中国的是德国汉诺威公司,2004年,德国科隆公司把五金、家具、摄影和童装等几个领域的展会移植到了中国。2005年8月,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与德国科隆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签订自2006年开始,长期在中国联合主办“中国国际五金展”(CIHS)协议。汉诺威非常著名的信息与通信博览会(Cebit),现在以“亚洲信息与通信博览会”的名称在上海举行。
3.4 外资与中资建立合资展览公司。
2000年初,意大利展览业巨头博洛尼亚展览集团与上海博华国际展览公司组建合资展览公司——上海博建国际会展有限公司。2005年2月,锦江国际集团与世界排名第二旅游集团——日本株式会社JTB签约合资成立会展公司,此举标志着中国和日本两大旅游“航母”将携手开拓中国会展市场。2005年8月,英国励展博览集团出资获得中国医药集团下属国药展览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份,成立了国药励展展览公司。与中资公司联合办展或建立合资展览公司的模式在外资公司中具有普遍性。中国很多展会都是由政府主导或是拥有“二级政府”身份的行业协会主办。这类展览会在中国的展览行业中有着相当的话语权。外资选择和行业协会或实力雄厚的政府相关公司合作,可以较为方便地获得办展批文,另一方面,外资公司可以利用中方的资金、基础设施和国内的营销网络等资源,更为便利地开展招商和招展工作,从而降低成本,攫取最大经济效益。
3.5 外资成立独资公司。
暨2004年初商务部《规定》出台后,11月21日,由香港建发国际集团全额投资的建发(四川)展览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建发(四川)展览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0万美元,总投资额100万美元。同年11月,日本最大的会展机构,康格株式会社在上海成立的康格会展(上海)有限公司正式投入运营。这是第一个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独资会展公司。据悉,康格会展(上海)有限公司选择独资公司的方式,是担心合资的方式可能会和中国的会展公司在经营理念等方面产生差距。
国外展览公司成立独资公司,单独举办展览会,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技术,加剧了国内会展行业的竞争,加快中国会展业国际化的步伐。商务部出台的《规定》中的条款如“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国家其他规定,对于外资企业来华展览和出国展览的项目审批以及其他管理方面还有较大的限制。所以很多外资公司对于以独资公司的进场方式采取了谨慎保守态度。
3.6 收购或并购中国展览公司。
2006年以来,很多外资会展企业在华业务重点已经倾向于通过资本运作,收购或者并购国内有一定资质的展览企业或者有一定品牌影响的国内展览项目。1997年CMP公司并购上海博华展览公司;2005年全球第一大展览公司Reed 并购中国国药展览;2007年法兰克福公司与广州光亚展览公司在项目合作两年后正式进入并购。
对于跨国展览公司来说,通过收购或并购,可以有效利用中国本土公司原有无形资产,如管理经验、营销渠道、品牌等,大大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实现赢利最大化;同时又可以避免合资中的矛盾和冲突,迅速提高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外资展览公司国内展览企业“大鱼吃小鱼”的趋势,对中国目前尚处于稚弱的成长阶段的展览产业来说,将使其生存环境更加严峻,加速了国内会展行业优胜劣汰的步伐。中国在2003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涵盖了一般竞争法中关于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外资的并购垄断。但是品牌并购和传统国有展会品牌的价值评估等仍是外资并购中令人高度关注的问题。很多国有展览会的品牌无形资产是在政府长期扶持和投资的背景下形成的,在展览会举办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展览会品牌并购过程中,会涉及到评估国有品牌价值、确保国家利益的问题。
4 结语。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进入中国的外资展览公司毫无置疑是一个帮助者。它们带来了成功的展览理念、管理模式、销售网络,帮助中国的展览业开发市场,树立品牌,推动了中国相对落后的会展业的发展。同时,外资注入中国展览市场也对中国会展业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在机遇与挑战面前,必须审慎应对,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特色的会展业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外资会展业 引进模式 发展趋势 影响
一、中国会展业的现状
2008 年后中国会展的专业化水平迅速提高,主要表现在管理运营更加完善、会展人才培养更趋多元化、出国参展与国内办展同步进行。但必须看到中国会展业与外国会展业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会展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国外会展业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政府的介入一般体现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国际大型展会的协助招揽上。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是“多头审批制”。这种计划经济形成的展会审批制、展览公司资格认定制,不能与市场接轨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展览场馆和设施相对落后。全国展览馆总面积在100 万平米左右,展场面积超过10 万平米的大型展馆仅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览馆、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等几家,与国际知名展馆相比,国内场馆举办特大型展览、会议难度较大。与之相配套的展馆设施如餐饮、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相对于国外也有很大差距,网络信息技术在展馆中的应用还不普遍,制约了国内展览水平的提高。
3. 专业性和服务管理水平的差异。国内许多展会因专业性差,定位不清晰,致使参展商和参展观众寥寥,同时,缺乏规范的服务标准和先进的服务理念是导致国内展会管理水平较低的主因。
4.缺乏专业会展人才。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专业会展人才培养机制,致使中国会展业发展后劲不足。
二、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的背景
随着国内外会展业的竞争加剧和城市经营等新理念的提出,国内一线会展城市更加重视会展产业形象和国际化品牌展会的打造。我国的会展业正朝着专业化、国际化和品牌化的方向发展。一些中国本土展览项目的国际化呼声越来越高,力求能在国际招商和招展上获得突围。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国际展览巨头国际市场纷争白热化,亚洲市场成为了他们争夺的重要市场。尤其是在2004 年1 月,中国颁布了《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后,中国会展市场的大门正式向外国投资者打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境内以多种形式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2004年9 月27 日意大利里米尼举行的全球展览业协会(UFI)会议上,欧美会展强国“进军中国市场”成为了普遍共识。2005 年以后,外资会展大规模地杀进中国。
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带来了先进的经验、技术和管理理念,为中国会展业注入了新活力,同时也对中国会展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三、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的主要模式及对中国会展业的影响
纵观十年来中国会展业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外资进入中国展览市场主要有这样几种模式,不同模式对中国会展业产生的影响也有诸多差异。
1.外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咨询机构或机构。此种形式是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初期准备和过渡阶段,多被2004 年前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展览巨头广泛使用或被近年来刚开始进入中国展览市场的公司采用。
2. 外资直接投资参与展览场馆的建设。1999 年初,由德国汉诺威、慕尼黑、杜塞尔多夫三家展览公司组成的德国展览集团直接投资参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SNIEC)的场馆建设。中外方控股各50%。中方的股权以土地形式表现,外方的50%股权以由德方现金投入方式实现。外资公司的注资弥补了中国的展览业的基础建设资金不足,也为中国的展览场馆管理提供了经验。当然,展馆的管理权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合作中,德国三家公司在展馆管理方面取得了主动权,拥有50年的展馆管理权。这样在展馆场的使用上,中外展览公司之间如何协调就成为了一个敏感话题。
3. 国外展会品牌移植、联合办展。外国会展公司将国际品牌会展项目移植到中国,扩大其品牌知名度,使外资在占领中国展览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外资公司在中国移植品牌展会的最迅速、便捷的方式是联合办展,即与中国政府或行业协会有关的中资公司合作办展。最先将品牌展览移植到中国的是德国汉诺威公司,2004年,德国科隆公司把五金、家具、摄影和童装等几个领域的展会移植到了中国。2005年8 月,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与德国科隆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签订自2006 年开始,长期在中国联合主办“中国国际五金展”(CIHS)协议。汉诺威非常著名的信息与通信博览会(Cebit),现在以“亚洲信息与通信博览会”的名称在上海举行。
4.外资与中资建立合资展览公司。2000 年初,意大利展览业巨头博洛尼亚展览集团与上海博华国际展览公司组建合资展览公司———上海博建国际会展有限公司。2005 年2 月,锦江国际集团与世界排名第二旅游集团———日本株式会社JTB 签约合资成立会展公司,此举标志着中国和日本两大旅游“航母”将携手开拓中国会展市场。2005 年8 月,英国励展博览集团出资获得中国医药集团下属国药展览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份,成立了国药励展展览公司。与中资公司联合办展或建立合资展览公司的模式在外资公司中具有普遍性。中国很多展会都是由政府主导或是拥有“二级政府”身份的行业协会主办。这类展览会在中国的展览行业中有着相当的话语权。外资选择和行业协会或实力雄厚的政府相关公司合作,可以较为方便地获得办展批文,另一方面,外资公司可以利用中方的资金、基础设施和国内的营销网络等资源,更为便利地开展招商和招展工作,从而降低成本,攫取最大经济效益。
5.外资成立独资公司。暨2004 年初商务部《规定》出台后,11月21 日,由香港建发国际集团全额投资的建发(四川)展览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建发(四川)展览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0 万美元,总投资额100 万美元。同年11 月,日本最大的会展机构,康格株式会社在上海成立的康格会展(上海)有限公司正式投入运营。这是第一个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独资会展公司。据悉,康格会展(上海)有限公司选择独资公司的方式,是担心合资的方式可能会和中国的会展公司在经营理念等方面产生差距。
国外展览公司成立独资公司,单独举办展览会,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技术,加剧了国内会展行业的竞争,加快了中国会展业国际化的步伐。商务部出台的《规定》中的条款如“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国家其他规定,在外资企业来华展览和出国展览的项目审批以及其他管理方面还有较大的限制。所以很多外资公司对于以独资公司的进场方式采取了谨慎保守态度。
6.收购或并购中国展览公司。2006 年以来,很多外资会展企业在华业务重点已经倾向于通过资本运作,收购或者并购国内有一定资质的展览企业或者有一定品牌影响的国内展览项目。1997 年CMP 公司并购上海博华展览公司;2005 年全球第一大展览公司Reed 并购中国国药展览;2007 年法兰克福公司与广州光亚展览公司在项目合作两年后正式进入并购。
对于跨国展览公司来说,通过收购或并购,可以有效利用中国本土公司原有无形资产,如管理经验、营销渠道、品牌等,大大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实现赢利最大化;同时又可以避免合资中的矛盾和冲突,迅速提高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外资展览公司国内展览企业“大鱼吃小鱼”的趋势,对中国目前尚处于稚弱的成长阶段的展览产业来说,将使其生存环境更加严峻,加速了国内会展行业优胜劣汰的步伐。中国在2003 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涵盖了一般竞争法中关于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外资的并购垄断。但是品牌并购和传统国有展会品牌的价值评估等仍是外资并购中令人高度关注的问题。很多国有展览会的品牌无形资产是在政府长期扶持和投资的背景下形成的,在展览会举办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展览会品牌并购过程中,会涉及评估国有品牌价值、确保国家利益的问题。
四、结束语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进入中国的外资展览公司毫无置疑是一个帮助者。它们带来了成功的展览理念、管理模式、销售网络,帮助中国的展览业开发市场,树立品牌,推动了中国相对落后的会展业的发展。同时,外资注入中国展览市场也对中国会展业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在机遇与挑战面前,必须审慎应对,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特色的会展业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一、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原因和效力分析
自从浮动汇率制推行以来,工业国家的中央银行从来没有对外汇市场采取彻底的放任自流的态度,相反,这些中央银行始终保留相当一部分的外汇储备,其主要目的就是对外汇市场进行直接干预。中央银行防止汇率异常波动的原因有三:(1)为稳定本国资本市场的需要汇率的异常波动常常与国际资本流动有着必然联系,它会导致工业生产和宏现经济发展出现不必要的波动,因此,稳定汇率有助于稳定国民经济和物价。(2)为促进国内外经贸的需要国家出口的发展有一个重大因素,就是该国货币在外汇市场的比价,如果价格较低,则对出口时大大有利的。出口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影响到国家的就业水平、贸易保护主义情绪、选民对政府态度等。(3)为了抑制国内通货膨胀一个国家的货币汇价长期性地低于均衡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会刺激出口,导致外贸顺差,最终却会造成本国物价上涨,工资上涨,形成通货膨胀的压力。在通货膨胀已经较高的时候,这种工资―物价可能出现的循环上涨局面,又会造成人们出现未来的通货膨胀必然也很高的期待,使货币当局的反通货膨胀政策变得很难执行。
二、我们国家的汇率机制及当前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1.人民币升值条件下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人民币升值的趋势是由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决定的。只要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只要中国的经济实力还想增强,只要中国的人民生活水平还想提高,人民币就一定会升值。这个趋势不会因为放松外汇管制而改变。放松外汇管制可能会在某种情况下减轻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但不会改变人民币升值的根本趋势。
在这样的经济背景条件下,中国政府会通过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来促使本国货币汇率保持不变。那么这样做势必会引发二个问题。
(1)外汇储备急剧上升
从图表看出,中国的外汇储备正在急剧增长。截止20lO年3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储备已达到2447.084亿美元,同比增长25.25%。这些急剧增长的外汇储备意味着什么?作为发展中国家,随着中国吸引外资和生产能力的提高,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必然上升。如果经济当局不想让人民币升值,必须把外汇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美元收购起来,形成外汇储备。这么做可以使外汇的供求保持平衡,汇率也就能保持不变。
(2)引发通货膨胀及经济过热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09年5月的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报告说,2008年中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3142亿美元。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项目顺差1980亿美元,服务项目逆差102亿美元,收益项目顺差148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492亿美元。2008年中国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20亿美元。而且伴随着国际收支账户双顺差的不断扩张以及外汇储备的急剧上升。因此,今年我国经济的通货膨胀程度有加剧的趋势。这样又会引发经济过热以及房地产、股市泡沫。所以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汇率本身是被低估了,而中央银行又在不断的干预外汇市场,使其汇率很难回归均衡点,那么就会造成通货膨胀及经济泡沫,出现经济危机。
2.解决方法――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相信人民币的汇率还会继续升值,那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又该怎样来减轻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压力变得十分重要。我们要减轻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压力,关键还是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三、对我国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几点看法和建议
尽管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机制进行了适当变革,但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我国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的诸多制度前提,仍存在不利于外汇市场干预操作的方面。笔者认为,增强我国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效力的关键在于通过制度改革,创造有利于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的制度前提。为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减轻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的压力
中央银行可通过建立汇率目标区的方式来增大汇率制度的弹性。即由央行根据近、中期经济发展目标,以通货膨胀率、经济增长率和国际收支等变量为参考,确定人民币汇率的目标水平和变动区域。涉及到具体措施有扩大意愿结售汇制的实施范围,发挥企业在外汇零售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在不断规范外汇市场及市场交易行为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乃至取消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周转余额限制,发挥外汇指定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的主体作用。
2.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利率和汇率之间的调节机制
随着世界各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美国股票市场、国际原油市场及外汇市场的相互影响作用也在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不再仅仅关注某个市场的走势来确定投资决策,而是通过同时关注几个联系密切的市场动向来分析某一市场的行情,从而做出某种投资决策。
一、股票市场和原油市场联动的理论机理
理论上研究股票市场和原油市场价格走势之间的关联性主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第一种理论主要从企业产出角度出发,以股利贴现模型为基础。股利贴现模型(Dividend Discount Model,DDM,)是一种最基本的估算股票内在价值的评估模型。股利贴现模型是研究股票内在价值的重要模型之一,其基本公式为:
V代表企业股票的理论价值,代表未来t期的预期股利,r代表资本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企业的价值通常可以以股利贴现模型估计,运用该模型可以较好地计算出上市企业股票的理论价值。资金成本率上升会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在总收益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利润减少,企业价值缩水。
原油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如果原油价格大幅上涨,那么很多相关企业的生产成本必然就会大幅增加,而在短期内,由于各种粘性因素的存在,企业只能接受生产成本增加的事实,这就导致企业利润下降,预期股利随之下降,根据股利贴现模型计算得到的企业价值也会相应下降。当股市中许多以原油作为主要投入品的企业股价普遍下跌时,股票市场也很有可能会出现下跌现象。因此,从企业产出的角度考虑,股票市场与原油市场的走势应该相反。
二、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联动的理论机理
关于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之间的联动性理论主要包括传统理论和资产组合平衡理论。传统理论主要从国际贸易、国际收支的角度来揭示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之间的联动机理。该理论建立在一国政府只允许本国国际收支中经常账户货币自由兑换的基础上。该理论认为一国货币贬值,可以增强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从而增加出口企业的税后利润,提高出口企业的股票价值,推动整个股市行情上涨。该理论主要揭示了外汇市场对股票市场的单方面影响作用。
另一种关于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联动性的理论被称为资产组合平衡理论,该理论是从资本和金融账户角度进行市场间联动性分析。该理论主要建立在利率平价理论之上,利率平价理论是一种把两个国家利率差额与货币远期汇率、即期汇率之间的差额联系起来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两者数值上应该相等。该理论认为均衡汇率是通过各国投资者相互之间的套利活动形成的。在开放经济背景下,如果两国的利率存在差异,资金将会从低利率国家流向高利率国家以谋求最大资金收益。股票市场走势对于汇率的影响可以简要的分为对远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不同影响。首先分析股票市场对远期汇率的影响,可以简要的概括出利率平价理论的核心思想,表示两国间汇率远期升贴水率,表示国内利率水平,表示国外利率水平。根据以上利率平价理论的简化公式,可以看出当国内股票市场行情上涨时,境外市场资金为了追求利益最大会涌入国内市场,投资者对本国货币需求不断增加,在国内货币供给一定的情况下,趋于上升,从而,为达到的均衡状态,必须要上升,即远期本币贬值。结合上文提到的股利贴现模型,其推广形式中的股利增长贴现模型为:
三、WTI和欧元兑美元汇率联动的理论机理
美元一直是大宗商品计价结算的垄断币种,尽管近些年来国际社会一直努力尝试寻求美元替代品对原油进行计价结算,以减少美元币值波动对原油价格的不利影响。但是鉴于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加之纽约商品交易所原油期货价格在国际原油市场中巨大的影响力,美元作为国际原油计价结算货币的这一现实在短期内将难以改变。当美元贬值时,市场中以美元表示的原油价格就会上涨;当美元升值时,市场中以美元表示的原油价格就会下跌。
美元币值与原油价格息息相关,而原油价格又与产油国原油收入息息相关。美元贬值时,同样一定量的原油销售给产油国带来的收益下降,产油国有动机提高原油价格以弥补实际原油收入的下降。所以,美元贬值会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产油国提高原油供应价格,这将直接引发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反之,美元升值,产油国就缺少主动提高原油价格的动机。
近些年来,随着各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国际资本流动日益加强。美元贬值会使得大量资金涌入商品期货市场以避免美元贬值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原油期货作为一种良好的保值品受到众多投资者的热爱,大量资金涌入原油期货市场自然会刺激原油期货价格不断上涨。而现今,国际原油现货价格大多数以原油期货价格为基础。因此,原油期货价格的上涨使得国际原油现货价格也上涨。
四、实证模型
本文选取2010年-2011年欧洲股市和美国股市开市交易重合时段即美国时间8:30-11:30的5分钟高频数据。以LSP、LEXRATE、LOIL表示标准普尔500指数、欧元兑美元汇率、德克萨斯中质油(WTI)价格5分钟高频数据的对数收益率序列。本文数据均来源于Wind数据库,通过筛选后,每个变量均有18571个数据,本文将进一步通过计量分析对经过处理后的数据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
本文对LSP、LEXRATE、LOIL进行单位根检验,三组数据均为平稳时间序列。本文选取GARCH(2,1)模型来估计以上变量的均值方程和方差方程。三组分别以股票市场、原油市场、外汇市场为被解释变量的GARCH(2,1)模型方程组如下:
以上三组模型各变量系数都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各变量系数均显著,且误差项中均已不存在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性。
五、政策建议
原油市场走势不仅对我国制定相关宏观经济政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继美国、英国推出原油期货市场以后,我国于2012年再次提出建立原油期货市场。目前,我国有望成为全球第三个推出原油期货市场的国家,这将为我国争夺原油定价权打下实质性的基础。为加快我国原油期货市场的建设工作,政府首先需要加强原油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工作。其次,政府要加强对原油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避免原油期货市场由于过度投机活动而给投资者带来利益损失。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错综复杂的世界金融环境使我国外汇市场面临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为此,政府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外汇市场的走势变化,并根据外汇行情及时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
为做好应对外汇市场风险的准备,我国首先要设法提高外汇市场主体参与水平,扩大外汇交易品种,加快建设外汇市场的基础设施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其次,要加快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工作,积极引进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以优化投资主体的结构。为促进我国贸易稳定增长,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出口难题,政府必须要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努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加快改善出口贸易构成,集中精力推动特色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和高科技技术产品出口;允许金融业提高信贷额度,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贸易便利服务,比如:实行24小时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政策;降低农产品、纺织品等主要出口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积极改善多边贸易关系,积极化解贸易摩擦,为出口企业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成博.股票市场与国际商品市场联动性实证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10.
[2]邓建昌.商品期货与外汇、股票市场关系的实证研究[D].浙江:浙江工商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