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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信息化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4 16: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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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信息化

篇(1)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大多采用不同的数据和检验方法来实证检验高管股权激励与研发投资的关系,分别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采用博弈方法对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与研发投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的文献比较缺乏。本文在参与人为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从动态的角度对高新技术企业高管股权激励下研发投资不足的形成机理进行博弈分析,结果可以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资水平,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供理论依据。

二、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下的研发投资不足演化博弈分析

1. 模型的假设。假定一个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东雇佣高管人员来经营企业,高管人员的报酬由股权报酬和固定薪酬组成,股东给予高管人员的固定薪酬为S0,给予高管人员的股权份额为?准。在给定的总报酬水平下,高管人员的其中一种策略选择为: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稳固自身地位,尽可能规避风险性的研发投资,从而导致研发投资不足。因为在研发方面的投资,体现为企业研发支出的增加,但研发投资风险大,其带来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失败,高管人员则会面临收益低(因为高管人员的固定薪酬通常与经营业绩挂钩)甚至被解雇的威胁,因此,短视的风险规避的高管人员会减少研发投资,形成研发投资不足。高管人员的另一种策略选择为:以股东长远利益为第一,积极寻找合适的研发投资机会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形成充足研发投资。针对高管人员的策略选择,股东的策略选择分别为监控和不监控。

假定高管人员采用充足研发投资策略给企业带来的净现金流入量为C0,采用研发投资不足策略给企业带来的净现金流入量为C1,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理,C0>C1。高管人员从研发投资不足中获得的私人收益(自身地位的稳固等)为?啄,假设股东监控时发现高管人员研发投资不足的概率为p(p>0),一旦发现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即给予其惩罚(罚款)f(f>0),股东监控的成本为v(v>0)。

从以上基本假设可以得出,当高管人员进行充足研发投资时,无论股东监控或不监控,高管人员的收益均为:S0+?准C0;在股东监控的条件下,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的收益为:S0+?准C1+?啄-pf,如果股东不监控,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的收益为:S0+?准C1+?啄。对股东而言,若高管人员进行充足研发投资,股东监控的收益为:C0-S0-?准C0-v,股东不监控的收益为:C0-S0-?准C0;若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股东监控的收益为:C1-S0-?准C1-v+pf,股东不监控的收益为:C1-S0-?准C1。股东与高管人员的收益矩阵如图1所示。

2. 演化博弈模型的建立。假设高管人员选择充足研发投资策略的概率为x,股东选择监控策略的概率为y。

根据上述假设,高管人员采取充足研发投资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E(x)=y(S0+?准C0)+(1-y)(S0+?准C0)

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E(1-x)=y(S0+?准C1+?啄-pf)+(1-y)(S0+?准C1+?啄)

高管人员充足研发投资和研发投资不足混合策略的平均期望收益为:Ea=xE(x)+(1-x)E(1-x)

①式为高管人员的复制者动态方程:

■=x[E(x)-Ea]=x(1-x)(?准C0+ypf-?准C1-?啄)①

股东监控的期望收益为:

E(y)=x(C0-S0-?准C0-v)+(1-x)(C1-S0-?准C1-v+pf)

股东不监控的期望收益为:

E(1-y)=x(C0-S0-?准C0)+(1-x)(C1-S0-?准C1)

股东混合策略(监控与不监控)的期望收益为:

Ep=yE(y)+(1-y)E(1-y)

②式为股东策略选择的复制者动态方程:

■=y[E(y)-Ep]=y(1-y)(pf-v-xpf)②

3. 演化路径和演化稳定策略。

(1)高管人员的策略选择演化稳定分析。若y=■,式①等于0,表明此时所有的x都是稳定状态。当y≠■时,求解式①可得出x*=0、x*=1为可能的两个稳定状态。令F(x)=■,由策略选择演化稳定的性质可知,若F′(x*)

(2)股东的策略演化稳定分析。当x=■时,式②等于0,表明所有的y都是稳定状态。当x≠■时,求解式②可以得到y*=0、y*=1为可能的两个稳定状态。令B(y)=■,以下根据B′(y*)的符号对股东策略选择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当pf

(3)股东与高管人员策略的演化稳定分析。由式①、②构成的动态系统共有五个均衡点(1,1)、(0,0)、(1,0)、(0,1)、(■,■),其中0

J=(1-2x)(?准C0+ypf+-?准C1-?啄) pfx(1-x)-pfy(1-y) (1-2y)(pf-v-pfx)③

根据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方法,对五个均衡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表1为稳定性分析结果。

可见,由式①、②构成的系统有3个稳定的局部均衡点(0,0)、(1,0)、(0,1),对应的演化稳定策略为: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股东不监控;高管人员采取充足研发投资策略,股东不监控;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股东监控。此外,系统还有一个不稳定点(1,1)和一个鞍点。

4. 参数分析。当?准C0>?准C1+?啄时,也就是高管人员研发投资不足的收益较充足研发投资时的收益更小时,由表1可知,此时高管人员会选择充足研发投资策略,同时股东选择不监控策略是唯一的演化稳定均衡。因此降低高管人员从研发投资不足中获得的总收益,增加其在充足研发投资中获得的收益,能够有效降低高管人员的研发投资不足水平。要实现?准C0>?准C1+?啄的目标,给予高管人员的股权份额?准,高管人员分别采取充足研发投资与研发投资不足策略给企业带来的净现金流量C0与C1,高管人员从研发投资不足中获得的私人利益 均是重要决定因素。若?准=0,而?啄>0,?准C0>?准C1+?啄不成立,因此,为了使得高管人员采取充足研发投资策略,对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给予高管人员一定的股权份额非常必要。降低高管人员从研发投资不足中获得的私人利益也能起到抑制高管人员研发投资不足水平的作用。

当?准C0

三、 结论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科学技术水平日新月异,市场需求变化迅速,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和挑战日益加剧,只有拥有自身的创新力和核心技术,才能在市场上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并保持长久的竞争实力,从而长期稳定的发展。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过程中,研发费用的投入是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最基本的动力,研发投入充足与否关系着企业研发创新的成败,充足的研发费用投入是研发成功的保证,研发投资不足将影响研发进程,使得研发活动难以持续下去,从而导致研发失败。因此,充足的研发投资是非常必要的。但研发投资具有高风险性,长周期性的特征,如果缺乏恰当的激励机制,股东与高管人员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到高管人员的创新动力,从而导致研发投资不足。

篇(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市场当中出现了不同的市场投资主体以及融资需求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因此在市场当中的投资工具也就会跟着投资主体以及需求而不断的推陈出新。在此种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变应用而生,顺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在现阶段的应用当中,私募股权投资在发展方面还不是很成熟,面对现阶段相对复杂的经济市场的情况下,在企业的财务方面会面对很大的风险,企业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改善,从而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出较为合适的对策,最终达到推动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一、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可以被称作为PE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主要指的是利用非公开的形式进行私下相少数机构的投资个人投资者进行募集的,从而满足现A段市场经济的需求状态。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向也定的投资者进行较大规模资金的募集,从而可以形成基金资产,将基金资产交给托管所和基金的管理人员来进行统一的管理。在对基金的管理方面,基金的管理人员会以专家理财的方式来实现对非上市企业的权益效益进行募集基金的有效管理,其中透着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出资的份额多少和大小来进行投资收益的分享,从而实现对财务风险的共同承担。

在私募股权投资当中,一般都会利用有限合伙制的原则来进行公司的管理和资金的募集,其中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到企业自身的管理过程当中。在私募股权投资这种方式下,在投资的渠道方面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并且在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方面主要是以“聚合投资、集合投资;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管理、放大价值”为主要的基本特点,从而可以实现将投资进行实业的转化,最终达到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相关经营管理过程当中的同时,也可以充分的抱着基金资产的良好流动性,从而进行进一步的证券投资。在一般情况下,投资的期限一般在3到7年的范围之内,在投资方式方面是相当灵活的,其中也具备相当灵活的奖励机制,因此在收益方面可以取得良好较高的收益效果。从私募股权的投资方式当中可以对企业当中存在的潜在价值进行进一步的体现,企业可以利用此种投资方式,来全面的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在合适的时期当中利用各种投资方式来充分的实现企业的资本转化,增加投资收益效果。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过程当中由于各种的不确定因素而造成的风险行为,在不同的投资阶段中所体现出来的形式是不一样的。

首先在私募股权投资的设立阶段当中,主要体现在法律风险和委托风险方面。在社会当中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主要是投资人为了首先更高的投资效益,从而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私募股权,最终实现对资金的筹集。在法律风险当中,主要体现在我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方面还没有做出严格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其他的各种散法当中都有提及,因此在运行的过程当中会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在委托风险方面,主要是由于投资者本身的委托基金管理人形成的风险行为,基金的管理人可以进行投资理财,在双方当中都属于委托的关系,但是在法律当中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委托方面并没有做出严格的规范和标准,从而也就造成了基金公司的治理、信息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投资者本身对管理者的监管难度,增强了委托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筛选阶段当中,所涉及到的风险也是相当多的,对于项目的筛选主要指的是利用项目筛选来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购买的一种行为,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分为项目的初选、调查研究以及价值评估,在经过严格的审核之后,就可以和被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以此来完成私募股权的行为。一方面,作为投资者方面来说,需要对被投资公司的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了解和分析,其中包括产业前景、行业发展以及企业规模、团队管理以及回报收益等,都需要进行重点考察,在此种情况下,会产生系统风险和非系统的风险,其中系统风险可以分为政策风险、产业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宏观经济风险等,在非系统风险方面,主要包括技术风险、企业发展风险等,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不可预估的。

在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阶段风险当中,集中体现在委托方面,在这个阶段中私募基金会按照股权投资的比例来进行参与到公司的治理过程当中,从而对公司的整体的发展战略以及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变革,从而实现从各方面来对公司的价值进行提升。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一般都是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内部信息的掌握方面企业家是具有绝对优势的。如果在经营状况不良好的情况下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以欺瞒的方式进行汇报,甚至利用捏造或者虚假的信息来对投资者的信任进行获取,就会对企业自身的发展造成恶性的循环,从而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

最后,在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退出阶段的风险当中,其中主要有政策风险、资本市场的风险以及基金的管理者专业的素质。在该阶段当中,需要在预期目标的情况下,投资者从所投资的企业当中进行撤退并且对收益进行收回的阶段。一般情况下,都会利用并购、次级销售、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进行退出。在投资的收益实现方面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多方面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关系,因此在退出阶段当中,集中体现在政策、市场以及人员方面的风险当中,比如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不够专业等,对资本市场的交易不能够按时的完成,都会对潜在的收益造成影响。

三、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的风险分析

首先,在私募股权投资工作当中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对企业对价值进行评估,可以说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提条件。在现阶段当中,部分的国有企业的投资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流失现象,因此企业自身的价值是相对较低的,因此投资者在收益方面是很难进行回收的;但是民营企业方面的财务猪肚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当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政策来进行企业价值的估算,也却少对采取指标的股价方法。甚至在部分企业当中对于企业市场股价的重要性还没有及时的认识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对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造成难以估算的现象,使得投资者本身对于优秀企业产生了辨别不清的现象,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力度。

其次,在投资者方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但是投资者本身的性质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所获取的收益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在投资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的情况下,对于资金的状况也就会越来越清楚,从而在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取得收益的时候,其风险就会得到有效的降低。

另外在投资者方面,可以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部分企业当中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支撑系统来对企业的信息进行全面的管理,并且也没有利用信息化的方式来对企业当中的资信情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对比分析,造成了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以及可靠性和诚信程度处于茫然的状态当中,如果没有建立起投资者的实名档案,就会导致对投资者本身的信用状态不了解的状态,增加了资金的风险性。

最后,在企业的运营工作当中,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属于一种相对复杂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来进行管理和掌握。在投资者方面也需要对融资公司进行不断的寻找,在经过多方的洽谈考察之后,进行法律协议的签订,根据双方协议的内容来对资金进行入账工作。在整个的流程^程当中需要相当大的时间和精力,在灵活性以及经济性等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威胁。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更新来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运营,降低由于技术方面的故障所引起的风险。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技术进行选择,保证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风险的有效降低和规避。

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相关措施

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对企业当中的财务管理的体制以及相关的体系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保证企业的财务管理的质量,有效降低私募股权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当中,需要对企业的内部进行控制,采取管理部门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建立起符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管理控制的相关制度,比如职工分工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并且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起一个公共账户,从而对基金实现控制划拨。在对风险的有效应对方面,首先需要对风险的内容进行了解和掌握,从而对风险进行良好的评估,利用不同的风险评估指标来采取不同的措施,从而建立起财务信息的计量模型,分析出每一个风险对财务企业所造成的影响。

2.完善财务制度、财务控制以及财务监督

在企业当中,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财务制度,从而实现对企业的财务控制,最终在不断的发展过程当中对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督,根据制度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工作和财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并且还要安排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检查,从根本上确保制度的最高执行力度。同时在进行财务控制的时候,坚决杜绝事后控制的方式,保证制度执行的最高执行力度。明确对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根据每一个公司的不同情况来对防控内容进行金融工具的选择。利用此种方式来提升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在企业的财务风险当中,最重要的是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以及企业自身的资金后转能力等,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外界环境来进行不同的财务重点的分析,实现阶段性的重点管理和控制。

3.做好会计核算以及财务报表分析的工作

在企业当中,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对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进行良好的反应,也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当中的重要内容,其中会计的审核可以说是会计工作当中的重要职能;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对企业的整体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需要按照科学规范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进行工作,掌握科学的分析方式,实现对财务状况的精确核算和分析,认真进行事后的审计工作,减少较大失误的出现。

4.建立完善的财务预算体系,做好对现金的管理

在企业当中,财务的核算可以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预计,从而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可以包括现金预算、预算利润表、预算资产负债表以及预计现金流量表等。因此对企业的财务做出整体的预算就需要进行建立起完善的预算制度,对预算政策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制定、对预算的方案进行编制,并且还要对日常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解决和管理,比如管理具体措施的制定、预算方案的编制审核、预算执行问题的解决程度、督促财务对预算目标的完成状况以及最后的报告工作总结。总而言之,对企业进行财务的预算工作属于一项相当庞大的工程,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财务预算体系,利用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减少。

结语: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属于现代化一种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出现的新兴产物,因此在应用的过程当中,需要不断的对市场的需求进行了解和掌握,从而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调整和改善。与此同时,在企业方面,需要对每一个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做出风险的评价并且根据风险的实际情况来提出积极的应对措施。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企业的财务,应该掌握财务的现状以及在面对风险的时候需要采取的措施,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合理科学的对风险进行规避和减少,最终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宋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及管控研究[J].财会学习,2016,(2):19,21.

[2]魏景芬.基于组合赋权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预警可拓学评价模型及实证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5,35(6):109-111.

[3]白霞.私募股权投资中种子期企业的股权估值方法[J].商,2014,(42):203.

[4]马齐媚.X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行的财务风险控制研究[D].湖南大学,2014.

篇(3)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044

[中图分类号]F279.2;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02

1 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的社会意义

为推进境外投资的多元化及便利化,我国已不断简政放权,并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对境外投资大幅简化审批流程,加大信贷力度,完善双边保障机制等,这些举措足以证明我国政府的立场与态度,也给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营造了新的投资契机。

在我国本土发展,空间有限,集团企业应充分整合国际市场资源,利用国外技术与研发优势,延长企业的产业链及产品的生命周期,并找出国际上有前景且投资回报较为稳定的开发项目,诸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等,积极发挥集团企业内部优势,释放企业活力,并顺应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优化升级,最大限度地深挖企业新技术,国际新产业及市场新商机,才能为国内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而开创新纪元。

另外,实现境外投资,还有利于过剩产能及过剩社会劳动力的缓解与释放,所以,集团企业可在此时机,紧抓机遇,迎接挑战,在不盲目、不冒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实现对外投资,并做好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才能游刃有余利用好手中这把双刃剑,实现集团企业在全球经济较不景气时的腾飞。

2 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问题探究

对外股权投资是集团企业欲通过投资的方式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而成为实际股东,拥有所有者权益同时承担与持股比例相匹配的责任的一种发展方式,其通常表现为控制、共同经营和重大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常会受经济、政治、内部组织机构等各种因素影响,因此,各大集团企业应高度重视实现对外股权投资过程中现有的或未来将要面临的各种风险隐患。只有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便于集团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完善创新。

在本文中,主要将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外部环境风险问题及企业自身层面风险问题两个方面。

2.1 外部环境风险

外部环境风险通常来自于宏观和行业层面,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市场、自然因素等,正是因为任何风险的存在都是基于一定诱因而产生的,所以,外部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对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一旦实际投资结果与预期产生偏差,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问题,严重者可能还会导致企业全线崩盘。因此,在现有政策导向便于我国集团性企业实现对外投资的前提下,也应同时考虑其他政治、经济,如被投资方的市场自由度、经济发展水平、银行利率、外汇风险、通货膨胀等多重因素。另外,文化的差异及自然环境的综合考虑也不容忽视,譬如被投资方的企业生产规模,发展前景,资信能力的切实调查也应列入主要工作中来,才能更有效地预防与避免外在风险隐患。

2.2 企业层面风险

集团企业要想做好对外股权投资,外在环境应列为首选综合分析因素,但毕竟内因才是根据,在实现对外投资时,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才是集团企业在未来走出国门,立于国际市场竞争红海中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对集团企业内部治理风险、内部管控风险及集团运营中的网络风险等方面建立完善的预警及应急操作机制,才能使自身的内源不断强大,不断优化升级。

从企业层面考虑,集团在实现对外股权投资时应做好投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过程管控,并应充分考虑投资动机分析、投资决策选取、投资范围确定及投资能力(包括筹资、变现及持有、管控等)实现,利用集团自身的行业、技术、政策、资金或者网络的运营弹性等优势,结合可行性报告的分析,制订针对现存常见风险及运营阶段的各种风险辨识的方案,使企业内部风险处于可控范围,灵活地转移或规避各种风险。

3 构建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的切入点

对于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企业应采用概率分析的方法,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投资项目的立项前做好因素的敏感性与最大承压能力预判,并做好立项后的及时验证工作,以求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可以及时、联动地对风险隐患作出全程监督与管控。本文从以下三方面作为切入点着手分析。

3.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必须建立在权责明晰、互相制衡的组织架构之上。只有形成了一个坚不可摧、目标明确、尽职尽责的良好工作氛围,才能严格分工,相互牵制,相互稽核,避免越权交易等不正规经济行为的发生,才能使关系到企业成败的全局性投资战略的效能发挥到极致。

3.2 建立专项投资风险评估机构

集团企业应根据整体业务发展规划的具体落实,合理地确定对外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既不能过度控制造成短期行为,也不能放任自流形成风险隐患,应结合自身实际,组建投资项目评审小组,并引入中介、专家等专业机构进行综合研究,拟定企业的风险评估标准、评估技术及相关地管控规程,审核企业其他部门草拟的涉及风评相关问题的规章制度,负责对已经发生的风控问题进行牵头研究、制订解决方案,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风评及管控问题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报备,以使得机构真正地为风评工作起到切实的管控作用。

3.3 建立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

对于对外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的科学预测是避免和降低其风险的又一举措。建立一个良好、有效的预警系统,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3.1 事前控制

集团企业对于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应采用投资立项与实施的报备制或审批制,对投资项目的流程及审批材料采用规范化管理,做好前期的可行性分析与财务预算工作,并对企业人力、物力资源的选用合理效益化,充分、合规、合法地进行事前监督,为实现项目风险的最小化把好第一关。

3.3.2 事中控制

集团企业应充分应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建立风险评估系统,使预警机制与实施管控有效结合起来,以达到规避惯性风险,识别新风险,及时调险评估与控制的实质内容,并随着社会、经济、法律等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业务流程的更新变化,实现风评系统的功能性转变。因此,对企业内外变化因素发展趋势的动态分析和预测,是实现对外股权投资风评系统建立的关键。

具体的,在全程监管中,应注意审查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比如是否签订了保障性条款、保密条款等;检查被投资方实际状况,包括企业章程,财务状况等;并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有抽逃出资,股权转让、质押等迹象以确认其股权的完整性。对于对外股权投资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要先确保能实行投资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在实际操作中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3.3.3 事后监督

集团企业应在投资立项后,及时派出企业代表对重大产权进行管理,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际开展进行定期跟踪,形成定期报告,并对过程管理中的风评等相关问题及后续整改措施的贯彻落实进行后续监管,以报备相关风险管理机构审查。

4 结 语

只有通过企业结构管控,信息化预警及专项风险评估机构的建立与配合,最终实现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风险的规避、转移甚至是最大化控制,才能使集团实现对外股权投资的宏伟发展愿景。

篇(4)

企业财务报告,可以从里面找到不少问题,运用财务会计理论以及企业在实际遇到问题时采取相对应的办法,双管齐下,从根源中解决,规范企业财务报告。

1.财务报告体系的目标

财务报告目标是通过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全面、完整、系统、有用的会计信息,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和掌握企业在指定日期的财务情况和指定期间的企业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科学决策。

2.财务报告体系的构成

当前,我国的企业财务报告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基本财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指定日期的财务情况的账户式结构的会计报表。它综合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构情况,评价分析企业资产质量、企业偿债能力、利润分配能力等,遵循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基本等式。

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指定期间的经营业绩的多步式结构的会计报表。它综合反映了企业经营成果,评价分析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能力和水平等,遵循了“利润=(收入-费用)+(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的会计等式。

③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指定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告式结构的会计报表。它评价和分析企业的获得能力、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等。

④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组成部分在指定期间变动情况的矩阵式结构的会计报表。它反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根源等。

(2)附注

附注是对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文字说明或提供明细资料,以及未在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补充说明。它可以更全面、更完整、更系?y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全景,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有效的科学决策。

(3)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财务报告包含广泛的内容,包括历史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披露形式更加灵活。

3.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企业向会计信息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以下就可靠性、相关性、重要性和及时性简要讲述一下。

(1)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底线,也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条件。弄虚作假,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甚至会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同时也会使企业成为背信弃义者,像“过街老鼠,人人叫打”,最终自取灭亡。企业唯一诚实守信,才能营造美好的经营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走向繁荣昌盛的发展之道。对于会计信息,企业应当保持中立态度,如实反映,既不虚构也不遗漏。

(2)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应当提供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会计信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具有反馈价值和预测价值,一方面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证实或修正对企业过去的评价分析,另一方面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因此,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一定要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习惯套路和渴望的有用信息。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与相关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背离了可靠性讲相关性,提供的是虚假的会计信息;离开了相关性讲可靠性,提供的是无用的会计信息。因此,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充分考虑两者的关系,在不违背可靠性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的考虑相关性,以满足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需求。

(3)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应当充分反映与会计信息有密切联系的重要交易或事项。企业会计信息一旦缺少或者误报重要交易或事项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有效决策。因此,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和准确地反映和披露重要交易或事项,对于次要的交易或事项在不影响性可靠性和误导会计使用者决策的前提下,可以适当予以简化处理。

(4)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应当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者及时使用和决策。会计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质量,一旦延误最佳时机,就会大大降低会计信息使用价值,甚至变为无用的会计信息。及时性与可靠性相互制约,只考虑及时性很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考虑可靠性很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因此,企业应当找出可靠性与及时性之间平衡点,及时向会计信息者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财务报告体系出现的有关问题

当前不少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信息披露不够完整

(1)重视历史信息,缺乏预测性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基础是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企业的财务报告主要以报表形式综合反映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信息。因此,对于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很难从企业财务报告中获取与他们决策有关的企业未来发展信息。

从企业财务报告中,人们可以获得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可以在极为短期内大体判断企业走向,与过去情况差异不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短期行为有一定参考价值和意义。但是如果在短期内企业发生不利的突发事件,也会使他们面临了决策风险,从而谨慎行事。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变化越来越未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风险越来越加重,企业发展越来越模糊,尤其是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着调结构、去产能、创新驱动等背景下,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更热衷于未来有着美好发展远景的企业,他们更关心、更关注、更直接、更信服是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洞察到企业持续不断、充满活力的未来发展信号,企业给他们未来发展带来更大财富的商机。如果企业依然采用传统方式表述企业已经发生和完成的经济事项,无异将使自己走向自我封闭之路,与世隔绝之道,甚至走向万丈深渊,走向毁灭。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当要有更大的胸怀、更开放的心态,将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更有价值的可确定、可预测的未来发展会计信息,让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等会计信息者明明白白你的心,为你动心,为你倾倒,为你投资。

(2)关注资产,缺少商誉披露

在整个社会经济中,信息化和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商誉信息在未来发展越来越重要。可是,在当前企业相关的财务报告中,企业资产信息已经成为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而企业商誉信息却极少披露,甚至不披露。商誉,与企业整体有关,体现了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实力,反映了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倍受青睐,价值连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在企业的未来发展更加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如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适当披露,更能展现自己整体而独特的风采,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更加全面、更加深刻了解和把握,为他们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更是可靠性、相关性和重要性等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3)缺少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货币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计量单位,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统一使用货币计量也有不足之处,无法用货币计量企业非财务信息。企业战略、研发能力、市场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对社区贡献等企业非财务信息,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予以披露。从可靠性角度看,企业应当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全面完整地展现自己的全貌,才能提供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从相关性角度看,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才能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过去、现在、未来,有利于他们对企业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可靠的预测,最终制订出切实可行又十分满意的决策。从重要性角度看,企?I应当反映发生的所有重要事件,否则很可能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不明智甚至错误的决策。由此可见,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对相关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否则就会失去展现自己、表现自己的机会,也会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失去果断决策的机会。

(4)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有些企业由于不及时披露相关的会计信息,很容易错过会计信息最佳时机,甚至丧失了会计信息时效,使会计信息使用者难以及时地作出相应的对策,还可能会蒙受不少的损失。因此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会计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时效渴望。

2.限制性因素过多导致信息披露不够全面

(1)由于财务报表中的格式和项目都是固定化的,信息披露经常会受到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制约,主要表现在:

①会计信息使用者渴望取得相关的会计信息,但是受到财务报告本身的限制,企业也难以在财务报告中予以适当的反映。

②由于对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缺乏专业化学习和指导,不少企业会计人员不清楚在财务报告中怎样恰当披露有用的会计信息。

(2)通用财务报表忽略了一些特殊会计信息披露

由于目前使用的财务报告是通用版本,适用于企业的普遍需要,不能满足财务会计使用者的特殊需要。因此财务报告应当从分领域、分行业、分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改革创新,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特殊需求,为他们有效决策提供帮助。

3.企业当前在财务报告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1)通用报告模式不能满足要求

不少企业会计人员以为,只要掌握一套通用的财务报告就可以走遍天下,绰绰有余,没有必要学习和掌握其他的财务报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企业未来充满着未确定性和难以预测,面对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企业会计人员只有多学习和掌握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才能针对各种情况和各方需要从容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有效地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令人满意、有说服力的财务报告,为有关各方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比如行业的财务报告,更能反映出行业当前发展的水准,与行业其他企业比较就更能找出企业的优劣,为企业未来发展指明更明确的努力方向。

(2)只习惯用历史成本计量

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其中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属于现时成本或现时价值。对于财务报告,不少企业会计人员“不忘初心”,钟情于历史成本计量资产和负债,他们认为历史成本具有可验证性的特点,也符合可靠性要求,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他们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企业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会计信息,用现时成本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能够真实地反映现在的企业价值,有利于使用者客观评价和分析企业现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准确地预测企业未来发展趋势,从而进行科学决策。使用现时成本计量,是相关性要求,同时不但不违背可靠性要求,更体现了可靠性的精髓,如实反映资产和负债现时的真实价值。因此,企业尤其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应更多地使用采用现时成本计量,只有在现时成本难以取得并缺乏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反映一个真实、充满希望的企业现时价值,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实用的财务报告。

三、对于企业财务报告加以完善的有关建议

企业财务报告存在的相关问题,我们提出有关的建议:

1.现金流量表的改进

投资活动分为股权投资活动和债权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分为权益融资活动和债务融资活动,应当分别在项目中单独列示反映,不宜合并反映,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重要性要求,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和掌握企业收到或支付的现金结构。在现金流量表中,第二部分“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应分解为“股权投资收回的现金”项目和“债权投资收回的现金”项目;“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应划分为“股权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和“债权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应调整为“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和“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第三部分“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应分解为“吸收权益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吸收债务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应调整为“分配股利、利润支付的现金”项目和“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

2.加强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τ诜遣莆裥畔?,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要求,对于重要事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详细披露,次要事项在不影响真实性和不产生误导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处理。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文字、数字、文字加数字披露。

四、改进会计处理方法,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不断改进会计处理方法,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篇(5)

1前言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开放对称、低成本高效率、自主互动选择、时空灵活便捷等突出优势,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之间存在天然的“适配性”。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安全、规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使人们对互联网金融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产生了争论。首先应明确互联网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确有优势。其次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互联网金融既有先天优势,也有成长中的不足。

2相关理论概述

2.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特点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互联网金融有四个特点。其一是金融服务基于大数据的运用,数据作为金融核心资产,将撼动传统客户关系及抵押制品在金融业务中的地位;其二是金融服务趋向长尾化,与银行的金融服务偏向“二八定律”里的20%的客户不同,互联网金融争取的更多的还是80%的小微用户;其三是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极大地提高了现有的金融体系的效率;其四是金融服务低成本化。

2.2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

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靠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性是很低的。同样,期望国家出台对中小企业有利的金融制度也绝非易事。但通过融资方式的选择却可以一定程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融资方式是基于当前中小企业自身以及各融资渠道现状的基础上,建立资金供求关系,增加获得资金机会。互联网融资是应市场需求应运而生的,互联网融资是传统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产物。当前互联网融资模式主要包括电商介入互联网融资模式、P2P模式和众筹模式等。

2.3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的优势

一是有助于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互联网金融处理中小客户贷款审核、资金交易具有比较优势,通过线上网络实现资金融通,能够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难度。除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众筹作为集合大量投资者小额单笔投资的网络平台,在开放选择中扩大服务对象,可以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

二是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贷款额度较小,因而银行处理中小企业贷款时,单位资金交易成本较高。互联网金融由于使用信息化技术,简化了贷款申请环节,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交易成本。

三是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海量企业交易数据,可以为网络资金融通打造坚实信用基础,具有较强征信功能。同时,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征信手段面临的地域等限制,可以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这一关键瓶颈。

四是有助于实现中小企业个性化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呈现个性化、差异化特征。互联网金融可以依托信息技术和征信记录,对金融服务和产品进行改造和重构,满足中小企业的个性化融资需求。

五是有助于建立微风险预警机制。互联网金融能利用大数据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并筛选出合格的企业。这一筛选过程有助于风险预警和管理,成为一种微风险预警机制。

3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小企业融资应用中的问题

3.1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不足

P2P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两大方面:一是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资金的风险,二是其虚构债权吸收出借人资金的风险。

首先,P2P网贷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P2P网贷属于新兴产业,其发展历程仅短短几年,进入的门槛较低,因此大部分网贷公司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充分的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与资质,容易产生大量的坏账。另一方面,国内社会信用环境不成熟,征信体系不完善、不开放,P2P网贷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便捷地掌握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此外,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信息和数据尚未实现共享,这可能会出现借款人在多个平台的总结款额远远超过其本身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无法还款。

其次,P2P平台的经营者可能通过虚假增信和虚假债权等虚假手段吸引出借人的资金,隐瞒资金用途“拆东墙补西墙”演变成为“旁氏骗局”,最终是出借人的利益受损。

3.2股权众筹合法性存在障碍

股权众筹在我国快速发展过程中最大的困境就是法律障碍。参与到股权众筹中的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并已经引起了市场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首先,股权众筹平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可能。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公众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须经证监会等部门核准”。《证券法》该部分规定在法律上对参与单个项目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数量提出了明确的限制。受投资额度有限的制约,平台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较小,如果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那么项目的融资规模必定非常有限,很难满足项目发展的现实需求,股权众筹平台所能发挥的作用将受到极大限制,也将会因此失去股权众筹普惠金融的思路。

其次,股权众筹平台有可能违反相关行政规定。根据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从事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需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也不得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股权众筹平台所从事的股权推介和股权投资服务并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以证券机构的形式来开展,所以可能触犯该通知规定,缺少获批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律支持。

最后,1999年央行针对“非法集资”问题出台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未经批准的以发行股票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根据我国《刑法》及其解释可知,这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和平台上的融资企业不经相关部门批准就以发行股票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则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3.3法律规范和政策环境的缺失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有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至今尚未出台针对互联网业务的一整套规章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于2011年9月《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人人贷(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的潜在业务风险较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工作,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然而在实践中,各地金融机构并未进行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也较为松散,仅有少量机构加入中国小额贷款联盟于2013年1月25日颁布的《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4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小企业融资应用中的改进建议

4.1构建完善的互联网借贷信用体系

一是持续的信息公开机制。要求P2P网贷平台对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从监管角度促使P2P网贷业务走向合法化、透明化,间接要求其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加大审核P2P网贷平台的发行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以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公布对投资者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该收益权凭证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信息。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或者附属材料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者错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二是加强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参与方身份真实性的审核。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放款人,首先必须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并提供必要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工作状态和邮箱。借款人还必须签署一份查询其信用报告的授权书;平台还要对借款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验证,通过小笔金额存入转出操作,验证对方账户的有效性;根据借款种类和金额,平台会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来源、职业和工作情况等,若借款人拒绝提供,平台有权取消该借款人的会员资格和借贷申请。验证步骤的状态会显示在借款列表中,越快提供所需验证材料的借款人,获得出借人青睐的机会越多。

三是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首先,提高在平台借款需求信息的门槛。新借款人必须年满18岁且拥有超过640分以上的标准信用评分,才有资格在繁荣网平台上申请贷款;而借贷俱乐部的标准为660分,接近美国社会平均信用得分记录。其次,采取了差别化的信用风险管理策略。根据不同的借款类型,如信用卡债务重组、小企业贷款、购车等不同类型,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来源等借款申请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同,借款人最终享受的利率和期限也不尽相同。再次,开发内部风险评估模型。以繁荣网为例,繁荣网建立了一套新的信用评分系统,通过将繁荣网的信用评分与来自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出具的信用评分相结合,估算各种特征用户的借款损失率,并最终决定借款者的信用等级和借款额度、借款利率。

4.2推进股权众筹合法化

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的性质、投资门槛、行业自律作出了规定。具体来看,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管理办法》要求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且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股权众筹平台: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投资门槛:《管理办法》规定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许多奇表示,股权众筹中所谓的“众”本意是要社会公众,有工薪收入的公众都能够参与这样一种投资,甚至它将来会成为每个人都玩的游戏。按照这样一个规定来看,基本上不是朝这个方向来发展的,所以对于这一块还有待以后众筹模式不断的完善。

4.3完善政府支持和服务体系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应完善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与政策体系,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良性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发展近20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这是信息化时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潮流,政府应针对行业发展动态,不断探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二是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应联合加强中小企业信息资源库建设。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再好,若是没有中小企业的数据库支撑,这些技术无法得到有效应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无从解决。因此,加强中小企业的信息资源库建设至关重要。中小企业信息库的建设思路,可以先由各地政府主导建设,各地率先建设,等到各地数据库建设相对成熟时,再化零为整向全国推进,达到国内资源共享。互联网企业方面,可以考虑以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企业掌握的海量网上交易信用记录以及汇集的各方资源为依据,搭建本地区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借贷等信息进行联网与监管,最终形成依靠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信用与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5结论

当今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着相对单一狭窄的融资渠道。除了一部分资信良好。资产规模大的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或者债券、股票市场获得融资资金之外,大部分中小企业只能凭借内源资金或借助民间成本代价高的借贷融资。互联网融资模式给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打开了全新的媒介与方式。本文在阐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原因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与讨论了互联网融资模式的优势,然后从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不足、股权众筹合法性存在障碍、法律规范和政策环境的缺失三个方面提出了互联网融资存在的突出问题,也从构建完善的互联网借贷信用体系、推进股权众筹合法化、完善政府支持和服务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法。互联网金融既有先天优势,也有成长中的不足,在讨论缺点与不足中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1]李妍.关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的几点思考[J].商,2013(16).

[2]汪渝.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影响研究[J].企业研究,2013(22).

篇(6)

目前小型微型企业已经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7.3%,在扩大就业、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激活民间投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认识到小微企业整体重要性的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小微企业个体的劣势,重视解决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难题。长期以来,我国小微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题,不仅很难获得融资资金,而且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如何看待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金融制约 ?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在哪些方面需要做出调整?对此,本文拟从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视角探讨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及应对策略。

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学术界普遍认为:一是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和经营特点的制约;二是传统金融服务风险规避行为选择的结果;三是国家政策扶持不足。根据长期的实地调查和理论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金融体系与企业体系的结构失衡。我国金融体系高度集中,与高度分散的企业体系之间不匹配,大银行主导的信贷市场和以主板为主的资本市场对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支持有限,“僧多粥少”的资金配置格局必然导致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持续恶化和融资成本的不断上升,资金的不足使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受到长久性的制约。具体而言:

第一,我国多层次的信贷体系已经初具雏形,但现行的银行体系在机构、机制、产品等方面难以匹配以小微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辜胜阻、陈贺,2012)。我国银行体系以大中型银行为主,且出于营利等目的,其信贷服务对象以大中型企业为主,缺少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供求缺口较大;现有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倾向于与大型银行竞争,偏好大企业、大城市、大项目,信贷设计上也未充分考虑到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偏弱。此外,我国民间借贷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处于地下运作的状态,影响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效果。

第二,我国多层次的担保体系发展还很不完善,整体规模上还不能满足我国小微企业庞大的融资担保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基于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要求一般较高,小微企业对于融资担保的需求巨大。然而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担保机构4439家,年底在保企业仅为42万户(狄娜,2013),对数以千万计的小微企业来说实在是杯水车薪。同时,由于市场监管体系缺失,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现象非常普遍,有些甚至已经异化成为民间借贷平台或高利贷公司,这不仅增加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也扩大了银行为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赵海娟,2013)。

第三,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呈“倒金字塔”型,严重失衡的结构令小微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取直接融资。截止到2012年年底,我国主板上市企业1400多家,中小板上市企业近700家,创业板上市企业350余家,新三板企业仅为160多家,呈典型的“倒金字塔”型结构。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形成严峻的供需矛盾,即便是经营良好的中小型企业也很难在新三板、创业板等资本市场获取直接融资,实力薄弱的小微企业自然被排除在资本市场之外。VC(风险投资)、PE(私募基金)及天使投资等股权投资能够帮助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但当前我国股权融资发展还很不完善,又同时存在着投机化、泡沫化的发展倾向,对小微企业支持十分有限。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成本高的制度设计

缓解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要重点解决我国金融体系与企业体系不匹配的问题,通过金融创新完善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使大中型金融机构和草根金融机构、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共生共存,形成一个既有“大树”、又有“小草”;既有大商业银行“大象”、又有微型金融这类“小微动物”的多元化金融生态系统。促进现有金融体系由“倒金字塔式”向“正金字塔式”转变,给予小微企业更加全面、更加立体的融资服务。

(一)构建“正金字塔型”的多层次信贷体系

要构建“正金字塔型”的多层次信贷体系,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大型商业银行、地方性城商行、农商行和社区银行等多渠道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1.要完善大型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考核机制,严格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口径,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要鼓励银行业针对小微企业融资“急、小、频、快”的特点,大力推动信贷模式创新,打造扁平化、批量化、流程化的小微企业专业服务模式(阎庆民,2013)。对于规模小、风险小的小微企业日常经营性贷款,要采取自动化的审批模式降低其融资成本;对于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所需的长期贷款,则采取传统的客户经理审批模式降低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陈游,2012)。要鼓励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充分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不断深入创新,做专做精,避免盲目扩张,适时推进其中优质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的丰富资源扩大小微企业服务的覆盖面。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城市社区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形成小银行支持小企业,民间资本支持民营企业,草根金融支持草根经济的“门当户对”的金融格局。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小银行的成立和发展与小微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有着诸多复杂联系,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着更高的经济效率。因此,要大力发展城市民营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在城市地区发展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城市社区中小银行,将运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金融零售机构,或鼓励其向社区银行转变,扩大草根金融机构的数量。要鼓励草根金融机构专注于小额贷款项目,并利用灵活机制加大与客户间的联系,通过“无固定时间、无固定地点”的经常性接触,提高资金安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步入阳光化、法制化轨道。在有效控制民间借贷风险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方面的地缘、人缘优势,实现其独有的竞争优势。

3.加快建设和改进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集约化、共享式服务,降低融资成本。要打造“一站式”的小微企业服务模式,通过与政府各部门和区域内金融机构的有效合作,将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政策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融资产品共同汇聚到融资平台上,为小微企业提供包括政策信息咨询、融资业务受理、抵押担保申请等全方位的融资服务。要利用投融资平台公信力的优势,推行会员制,建立中介机构筛选、进场登记、对外公示、场内执业等制度,为各类机构进入市场执业和有序竞争建立高效顺畅的运营模式。要加强与国内各地有形资本市场的对接,为本地项目进入全国易平台提供支持。致力于与各种上市通道、机构的合作,成为中小企业开展企业托管、培育、上市工程的运作平台,为平台聚集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融资平台与政府部门沟通上的便利,全面收集、整理分散在工商、银行、税务、环保、法院以及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各种小微企业信息,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并通过一定的流程向平台内金融机构开放查询、实现共享,以降低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调查成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构建和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要构建和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担保机构行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

1.加快推进包括政策性信用担保、商业性信用担保和互助型担保“三位一体”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强调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政策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以降低小微企业的担保成本,但要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影响其正常运作。要加强商业性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以及政府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对小微企业实行融资能力培训和融资对接服务,提高小微企业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同时,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营业税减免等手段,促进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机构的快速发展。

2.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担和补偿代偿机制,增强小微企业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能够持续运营。一方面,要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构建科学风险分摊比例的机制,推动担保机构和银行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减少担保机构承受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完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代偿机制,通过财政代偿、再担保代偿等手段,减少担保机构实际的代偿额度,确保信用担保机构能够正常营运。

3.完善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制环境,明确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担保行业行为。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担保行业运行的法律法规,对准入标准、经营范围、风险管理、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为小微企业信用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奠定完善的法律基础。同时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规范各层次担保机构经营行为,防范担保机构功能异化,确保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

(三)逐步完善“正金字塔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逐步完善“正金字塔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场外交易和股权投资,让资本市场惠及小微企业,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推动资本市场体系从“倒金字塔型”向“正金字塔型”转变,完善与企业结构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要进一步降低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两个板块的发行准入标准,为更多处于初创阶段、资本金规模小但有着良好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进入场内市场扫清障碍。要充分重视新三板对我国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的扶植作用,以全国性新三板市场建设为契机,适度放宽准入标准,鼓励更多有潜力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通过新三板直接融资。要关注地方有潜力的小微企业,重视其区域影响力和示范效应,并调动各地发展区域柜台市场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区域柜台市场,利用区域柜台市场对小微企业的扶植作用,使其成为全国性新三板市场的补充。要积极引入做市商制度以提高“新三板”市场流动性,通过推出做市商等创新性的交易制度,可以增加“新三板”市场的活力,进而提升新三板市场的融资能力。此外,要构建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为主体的多层次股权投资体系,建立覆盖整个企业生命周期的完整的股权投资链。通过完善天使投资信息平台,加大天使投资专业培训力度,打造天使投资团队,促进天使投资与VC、PE协调发展。支持和引导风险投资更多关注早期中小企业的发展,回归支持创业创新的本位。要完善股权投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辜胜阻等,2012)。

参考文献:

1.辜胜阻,陈贺.重构与企业生态相匹配的金融体系[J].中国金融,2012(3)

2.狄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现雏形[J].中国经济和信息化,2013(2)

3.赵海娟.担保公司亟待国家立法规范[N].中国经济时报,2013-3-15

篇(7)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10%,研发强度不低于6%,主要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产业领域从事科技研发、服务、咨询和高新产品生产、销售的智力密集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知识和科技是应对金融危机、战胜经济危机的根本力量,大力发展作为科学技术发展载体的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而完善的金融支持又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我国已构建了相应的金融支持体系,但该体系的运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要进一步解决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必须对现行体系进行完善。

一、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主要特点

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生命周期阶段来看,如表1所示,我国现行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呈现以下特点。

1、种子期

基于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高风险和融资需求小的特征,企业很难获得外部的创业风险投资、大企业股权投资或银行贷款,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于创业者的自有资金。现阶段我国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政府的资金支持。政府资金支持是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我国很多省市地区都拨出专门资金设立了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吸引了大量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二,民间借贷。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非常大,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大约1/3的融资来自于民间借贷。第三,天使投资(私人创业投资者)。天使资本对种子期企业出资入股,承担高风险,同时也享受企业成功后的巨额股权投资回报。

2、初创期

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仍然很大,我国商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一般不向处于这一阶段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该阶段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主要包括政府公共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民间借贷和天使投资。此外,如果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比较好,也可以吸引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VC介入。

3、成长期

成长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大幅下降,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预期,政府投入减少。成长期的早期和扩张阶段,主要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提供金融支持。当企业进入“盈利但是现金缺乏”阶段后,商业银行开始介入。近几年我国众多银行机构纷纷设立了中小微企业信贷部门、科技金融处、科技银行分支机构等,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形成了对成长期中后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4、成熟期

成熟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较低,商业银行贷款成为最主要的金融支持。同时,随着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规模和盈利水平达到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要求时,可以通过上市实现企业不断发展对资金的进一步需求。

二、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民间金融过度依赖

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很大,而民间借贷一般运作机制不规范,金融风险较大。民间借贷往往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利率通常高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容易造成经济纠纷,金融风险普遍较高。而且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很容易引发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和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借贷起到了规范作用,但众多民间资金仍然游离在灰色地带。

2、创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

创业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控制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长期持续的回报,而是在企业快速成长起来之后,通过从企业退出股权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没有畅通的退出渠道,创业风险投资就难以良性运转。从全球来看,创业风险资本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的退出方式包括IPO(首次公开发行)、MBO(管理层股权回购)、并购或股权转让、清算破产。而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能够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交易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很少,IPO退出渠道非常有限。兼并、MBO、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没有得到很好利用,从而导致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绝大部分投资都滞留在了被投资企业中,主要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实现投资回报,不利于创业风险投资的自我增值和持续发展。

此外,我国创业风险投资还存在投资企业的阶段偏右问题,较多投资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最需要风险资金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难以获得创业风险资本。

3、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存在较多不足

(1)缺乏专门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科技银行。大银行更有可能向规模较大、成立时间较长、财务更有保障的科技型大中企业发放贷款,因为大银行更倾向于获取“硬信息”。而小银行则更可能向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短、财务上缺乏保障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因为小银行可以更有效获取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软信息”,更准确地判断企业的实际信用程度,从而可以减少信贷成本和风险。美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就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美国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而在国内银行贷款市场中,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在市场上仍处于较弱的竞争地位。而且在长期经营实践中,中小金融机构存在规模做大的倾向,贷款也随之向大中企业倾斜,加剧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困难。2008年之后各银行虽然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纷纷设立了小企业融资中心、科技银行、科技金融处等专门的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但科技贷款规模的扩张仍然十分有限。

(2)缺乏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大中小商业银行体系有着相对比较成熟的中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但是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针对信息透明度较差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种规模商业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实现。

(3)科技贷款高风险和低收益不匹配。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承担高风险,同时可以享受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高股权回报。商业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面临着同样的高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不能持有企业股权,使得银行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只能收取较低的利息,而不能享受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带来的高权益回报。商业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传统利息收益模式具有天生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

(4)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应证券市场发展滞后。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市场主要是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而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要求来看,光营业收入一项就基本上将科技型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能够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就只剩下了新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而新三板市场目前又主要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场范围太小,交易规模过小,还不能成为真正的OTC市场。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不能顺利进行再融资,该市场更多是一个交易市场,而不是融资市场。而且新三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之间缺乏升降转板机制,其发展远远跟不上市场预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证券市场融资渠道非常狭窄,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效率开展。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完善

1、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积极动员民间资金

比如建立非银行的民营中小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参股,或者通过委托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对于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天使投资是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政府应当加强对天使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建立比较紧密的天使投资者团体和信息网络,加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降低天使投资的风险。同时,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规保障天使投资者的权益,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天使投资者的收益。

2、充分发挥公共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大力发展信用担保机构

创业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倾向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和成熟期,主要是出于自身控制风险的考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并结合信用担保机构体系,降低他们的投资风险和贷款风险,引导其融资服务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早期和初创期移动。

(1)在商业银行贷款方面,通过引导基金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提供部分贷款担保,并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与其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降低商业银行向早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的损失风险。比如某银行苏州分行科技金融处,采取4:4:2的模式由政府和商业银行共担贷款损失,其中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承担40%,科技型小微企业属地政府引导基金或者信用担保机构承担40%,贷款银行自己承担20%。这些举措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2)在创业风险投资方面,引导基金与私人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设定出资比例。如果投资失败,私人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对风险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投资成功,在收益分配上私人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利润。这样既利用有限责任为私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保障,降低了其风险,同时政府引导基金收益的让渡又大大提高了创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将创业风险投资引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前期阶段。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商业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采取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损失补偿等财税政策,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研究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承保等方式,来降低创业风险资本和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收益,以鼓励他们将金融支持阶段前移。

3、创新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支持体系

(1)建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科技银行。在现阶段我国银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整体缺乏,科技银行创新盈利模式尚未建立等大环境下,直接建立中小科技银行不太现实。从我国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实践出发,可以以各大中银行已经建立的科技金融处、科技支行为基础,进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经验积累,探索与科技贷款高风险相匹配的创新盈利模式,提高科技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在条件成熟后,将科技支行分离出来设立中小科技银行,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支持。

(2)探索适应商业银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高风险的盈利模式。现阶段大中商业银行不愿意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贷款高风险和低利息收益的不匹配。因此,必须改变现阶段银行科技贷款的传统盈利模式,提高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从美国硅谷银行的盈利模式来看,硅谷银行既可以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收取较高的贷款利息,同时又可以通过持有企业的股权获取权益收益。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持股,所以不能直接引用国外成功的盈利模式。银行可以考虑:第一,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在科技型小微企业初创期,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贷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直接向企业贷款的高成本和高风险,降低风险收益的不匹配程度。在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期,银行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共担风险,并且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约定,在科技型小微企业股权在资本市场交易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将获得的股权市场溢价的一定比例分配给银行,以对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第二,银行与科技型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嵌入债权转换为企业股权的期权。当企业获得高成长时,银行可以行使期权进行债权转换,并由企业进行回购,从而银行同样可以获得股权溢价收益。在提高了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匹配程度后,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积极性就会得到很大提高。

(3)构建专门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因为科技型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高成长性,评估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贷款企业的当前信用状况,而应当更注重其成长性,因此应当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性评估体系(见表2)。该体系的构建,有助于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全方位、动态评价,增加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并将银行获利能力从建立在资金基础上拓展为建立在“资金、资源、智才”上,增强银行竞争力。同时,该体系的构建也是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创新盈利模式探索的前提条件。

4、培育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

国外学者通过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发现,科技型企业采取证券市场融资方式更能够提高技术创新活动效率,而银行贷款则不具有这种作用。对科技型企业发展来说,基于银行制的金融系统效率要低于证券市场的金融系统效率。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可以享受企业高成长收益,保持了风险和收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拥有风险识别、风险分散功能,有利于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高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避免了在银行贷款中的风险积聚弊端。因此,我国金融体系必须进行结构性转型,在继续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效率的同时,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从英美证券市场结构来看,不仅包括了面向大型企业的证券交易市场,面向中小企业的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了面向中小企业的粉单市场、第三市场和灰色股票市场等庞大的场外交易市场,向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我国应构建适应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证券市场,也必须大力发展场外交易OTC市场。可以在现行新三板市场的基础上,明确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进行再融资的相关政策和机制;完善交易制度,降低交易门槛,改变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建立新三板市场和创业板、主板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扩大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范围,将其构建成全国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时,我国还需要积极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债券市场,促进小微企业集合债等新型债权型融资工具的发展。

(注:基金项目:杭州师范大学——中国建设银行合作研究项目“民营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性评估体系研究”(2011HSS036)阶段性成果;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常规性规划课题“杭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研究——基于融资信用的角度”(B12YJ1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S].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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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思危:成思危论风险投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 范香梅: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史话[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11.

[5] 林毅夫、孙希芳、姜烨:经济发展中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初探[J].经济研究,2009(8).

[6] 赵昌文、陈春发、唐英凯:科技金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7] 焦军利:关于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比较分析报告[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34).

篇(8)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通过第三代移动通信运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化增值业务,推动面向企业和民生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的*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投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五)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中心以及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城市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和展览馆建设,广告等文化产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室内娱乐、游乐、休闲健身娱乐等项目。

(六)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七)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三)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三、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根据土地用途和市场状况相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以分期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于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各类用海项目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其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

(三)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第一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的50%。

(四)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五)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六)有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的用地用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落实的,优先安排当年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属于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项目,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七)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银行业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今年对银行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采取分类考核等措施,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

(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沿海沿江财产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以码头、船坞、船台、水电站、水库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参保渔船、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互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发挥信用担保的信用增级、分担风险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小额信贷促进会等农村信贷中介组织发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一批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五)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政府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

(六)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五、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落实支持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四)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三)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四)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七、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

(一)及时投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6·18”专项资金等预算内投资、工商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社会福彩公益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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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特征要素

信托产品管理

信托产品管理是信托公司根据融资方的需求,设计开发信托产品,然后通过信托营销团队将产品推介给委托人实现终端产品销售,最终通过信托公司的管理为投资人创造财富,并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为信托公司增加收益并降低风险与成本。信托产品管理全过程是在信托产品生命周期中对产品规划、开发、生产、营销、销售和支持等环节进行管理的业务活动,包括五个环节,即需求管理、产品战略管理、产品市场管理、产品开发管理和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即实现面向客户的需求管理,快速、合理响应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明确产品战略定位,制定产品推介营销方针;实现面向市场的产品规划,确保和信托公司战略的一致性;基于团队的开发管理,合理规避产品投资风险;在产品规定期限内向投资人分配收益返还本金,并获得信托报酬,结束信托产品计划,完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信托资产管理

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领域大致承担如下两种角色:一是依据《信托法》承担受托管理职责;二是依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亲自管理信托事务,特别是要亲自承担作为资产管理业务核心要素的投资管理职责。

信托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第一,由于信托资产管理是一种规模经济效应非常明显的业务,信托受托资产规模的逐年递增为信托资产管理奠定了基础,具有普遍性的业务形态是产权分割而非产权独占。第二,由于信托资产管理是一种专业化特征很强的业务,银监会将信托公司的市场定位明确为“为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引导信托公司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因此信托机构倾向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信托业务。对于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两种职责合一,即均由信托公司承担。但是,在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需要分离的常态下,伴随监管方面对信托融资类业务的限制,信托业务逐渐发展为以投资类管理为主。

信托财富管理

信托财富管理是指信托利用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分析客户自身的财务状况,了解和挖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理财方案,为优质客户提供投资管理以及税务、财务计划、退休、遗产信托等一揽子金融服务,进而帮助客户实现理财目标的一系列过程。

信托财富管理主要包括财产保护、财富累积以及财产传承三个方面。在财产保护方面,信托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设计财富规划方案,向客户提供诸如核心资产配置、税收筹划、财产隔离和保险规划等服务。在财富积累方面,信托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实施投资规划,提供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等私募投资服务,以及不动产投资、艺术品投资等等服务。在财产传承服务方面,信托公司可提供家族股权管理服务实现其财产的有效管理,并通过特意的遗产安排实现财产在不同继承人之间的有效分配等等。此外还可以开展继承人教育、现金管理、融资安排和捐赠安排等等服务创新。通过信托财富管理,达到为高净值人士提供科学的资产配置的目的。

信托公司的在不同阶段的功能定位

起步期着眼于产品管理

起步期信托公司主要是根据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作为产品推广的动力,推出越来越多的产品意味着信托报酬的增加、信托公司的发展,所以信托公司在起步阶段是以产品为中心,以地方区域经济作为市场拓展的重点,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和政府资源,确立在区域市场份额的绝对优势。在市场培育的初期主要注重信托公司产品线的构建、服务特色以及业务优势的培养,为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和扩张做准备(见图1)。

发展期着眼于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

在发展阶段,信托公司已经建立起较好的市场信誉以及市场销售网络,产品库资源的丰富为其实现资产管理提供了保障,所以发展期信托公司是以资产为中心,具备资产营运与投资组合的专业化能力是这个阶段信托公司所关注的。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业务结构的多样化,辐射周边地区及全国市场,与业界同行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不同领域的业务开展中形成战略同盟,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将形成良性互动,有利于专注提高投资能力,推动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成熟期专注于财富管理

信托公司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具备相对齐备的产品线以及专项投资领域,真正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主线,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从单纯的“产品推介”需求转向全方位、多角度的“资产配置”。以产业整合、资本运营为手段,通过交易性扩张战略实现市场化的横向联合,以建立同业战略同盟关系、公司上市以及与国外同业实质性合作等模式和载体,将信托业务朝着精细化、差异化全面展开。

信托产品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组织行为

产品管理的组织行为

在产品管理阶段, 信托产品都是项目资金需求方向信托公司提出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基于信托制度平台的优势和功能,将项目进行设计开发成为信托产品,再由信托公司的直销团队寻找资金,完成产品销售。信托公司参照“一法两规”,充分考虑供需双方特点,打造具有信托特色的产品线,找准自己的定位,审时度势创新业务种类,满足投资者财富增值的需求。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灵活,主要有贷款类、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运用几种;投资领域广泛,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程度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同时,可以适时对信托契约进行更改,包括撤销或延续的选择、信托财产的分配、受益人的更换以及财产行政管理与操作的更改等方面。在投资领域上,信托业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市场,不仅涉及工商业、房地产、金融、基础设施产业、工矿产业等领域,还在保障房、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艺术品市场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见图2)。

但是,此阶段中信托公司大多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少部分属于平台业务,真正体现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主动管理业务并不多。从现实中看,融资业务和平台业务的确有市场需求,但合规风险也在加大。从平台业务看,信托公司议价能力较低,而且业务本身也会触碰到业务底线。从融资业务看,因为信托所做的是一种高成本业务,因此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会相应地要高。但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愿意付出高成本的企业本身风险一定也会相应地要高于其他企业。在融资业务中,如果按照《信托法》由委托人承担风险,一旦出现社会问题,整个信托行业的声誉都会受到影响。如果维持刚性兑付,受托人承担的责任过重,风险高,信托公司背负的包袱也会随着业务的发展越来越重,风险积累越来越多,信托公司需要转型。

资产管理的组织行为

资产管理的要点在于投资,通过信托公司业务主动能力的提高增强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效率;财富管理的核心则是客户,要为客户配置资产,对客户的资产进行组合。财富管理既可以卖本公司的产品,也可以卖外部产品。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并不矛盾。原因在于财富管理需要有产品的丰富度,但这要取决于法律环境的完善和机构的产品创新能力等。另外,财富管理需要投资者具有理财意识。只有资产管理能力提高了,才有做财富管理的基础。在中国,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可以并行(见图3)。

2010年下半年,银监会先后下发《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体现了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尽快向提升业务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内涵发展的经营模式升级转型的意图,这也将促使信托公司转变盈利模式,实施业务转型,成为具有核心能力的特殊资产管理机构。

信托业已成为资产管理业的中坚,规模上已相对领先,收益率继续提升,总体收益优于其他理财产品。一般来说,信托资产规模增长的原因有几方面:一是监管部门明确了信托业的发展方向,信托业由此进入了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二是原评级分类标准客观上对信托公司扩张信托资产规模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信托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管理,提高了信托公司的分类等级,使其信托资产规模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增长。同时,银监会将信托公司的市场定位调整明确为“为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并相继实施政策性文件,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创新业务,在明确信托公司本源业务范围的同时,突出了信托公司经营特色,引导信托公司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从而促进了信托公司的快速发展。

产品创新方面,根据在不同经济周期、客户不同的风险接受度情况,提供诸如私募股权投资(PE)、房地产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移交——经营——移交(TOT)、短期理财产品等各类型组合产品包,令客户获得最优的收益体验。同时除了提供高效的融资服务,还为高端客户投资理财服务。

制度赋予了信托公司全品种和跨平台优势,使得信托公司成为了天然的产品项目储备平台,具有丰富的产品线,具备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先天优势。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将形成良性互动,有利于专注提高投资能力,又将推动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财富管理的组织行为

在财富管理阶段,信托公司更注重与高端客户建立深度联系,帮助客户分析其金融需求,并基于信托制度平台为客户定制个性化的金融解决方案,主体是客户,这种主体的区别对于信托产品,甚至公司经营理念和结构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信托逐渐实现产品销售向财富管理服务的转变中心就在这里。高净值财富人群的财富目标由财富创造向财富保值增值转变,从单纯的“产品推介”需求转向全方位、多角度的“资产配置”需求。信托公司转向财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财富管理的核心在于资产配置和组合运用,关键一环就是改善产品供给能力、坚持从客户需求出发进行产品的开发设计,以服务锁定客户。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协同战斗力,在内部构建财富管理团队和资产管理团队良好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发挥团队作业的优势,共同面对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提供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在信托制度下,财产的所有权、受益权得以有效分离,加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特征,使得信托公司可以围绕财富传承,以财富代际传承为核心,着力发展面向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代际转移、隔代转移、投资、理财、捐赠、税务规划、企业咨询等一系列业务。为实现信托财富管理终端目标,信托内部需要以下方面的改革进行配套。包括以客户为中心设计业务流程、品牌建设、差异化服务、营销体系、信息化建设、专业团队的培养等各个方面(见图4)。

信托阶段管理方案建议

建立完善产品链条

要完善信托产品链,需要明确产品条线划分以及各个条线的发展方向。信托产品的风险结构呈现的是一种“金字塔形”,最底层的是固定收益类产品,最顶端是投资管理类产品,如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对冲基金等。而中间层,则是TOT类信托产品。

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提高信托的主动管理能力对信托公司本身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1)从公司层面讲,首先应调整自主管理业务与“通道”业务适合比例。信托公司应该不断强化自身的专业能力、风险控制水平,提高自主管理意识,实现品牌战略,培养客户的忠诚度。适当调险业务占比应该是解决短期问题的思路。短期内信托公司应增加单一资金信托、阳光私募信托、PE类股权投资信托等风险权重相对较低业务比重。其次,信托公司应降低融资成本扩展信托业务服务行业范围。由于受到收益率限制,目前信托产品服务的领域相对较窄,虽然从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信托产品广泛分布于工商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及资本市场等领域,但是真正能够承担12%以上收益水平的行业还是少之又少。如何获得低成本、长期限资金,服务于更加广泛的行业成为信托公司面临的问题,长远来看,资金池业务将成为降低资金成本利器,时间性错配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当然这种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需要引起高度关注。而随着券商理财、保险资金投向的逐步放开,来自机构的低成本资金将逐渐增加,将上述资金合理引入,使信托公司能够投向更多行业以分散风险,降低经济周期波动带来的冲击。另外,信托公司应与同业进行合作,尝试参加银团、组成信团,携手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销售公司,利用同业优势补充自身不足,以形成足够长的、能抵御周期波动的产业链,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分享同业在专业能力、区域认识、控制手段等方面的优势,以风险共担的形式分散风险。对于额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融投资需求,信托公司可以探索以信团方式进行融投资,除了能利用他人的专业优势,还能群策群力、分散风险,也能提高信托公司的综合议价能力,实现多方共赢。(2)从信托从业人员层面讲,适应主动类管理信托需增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以积极主动、开拓进取的精神,去主动拓展市场,挖掘项目,加强管理和严控风险。要具备比一般类信托更加负责、更加细心、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要形成T形组织结构,即纵向方面,要具备较好的金融、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尤其要熟悉和掌握各类信托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横向方面要善于学习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及基础设施、房地产、新能源、新科技及低碳经济等领域的专业性知识,并善于把专业的金融、信托知识和相对专业的产业、行业知识有机融合起来,增强拓进主动类管理信托广度与深度。要善于培养创新能力与专业能力。主动类信托的本质是将信托原理、信托法规、信托责任、信托手段运用于产业、企业及相应的项目中,形成既有别于银行贷款等负债性融资,又能适应和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的金融产品。信托从业人员要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地自我培养适应市场、适应企业、适应竞争的创新能力及相配合的专业技能,使主动管理类信托的开发更有针对性、可行性与成功性。

优化外部制度环境

若要加速信托向更高层次阶段转型,信托外部政策环境还需得到进一步的改进,主要表现在:(1)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缺乏细则,很难实现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信托财产的登记效率比不上《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等的效率,信托财产登记不能共享相关部门的登记系统信息,登记手续烦琐,法律效率受到限制。(2)健全信托税收制度。现阶段信托税收制度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部分信托公司重复纳税,受托人的税务负担较重;同类信托关系,税收政策不同,导致税负不公;信托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冲突;临时性的税收政策影响信托当事人投资决策和风险评估;税制不明晰,制约信托创新;税务部门对信托的认知度较低,加大了信托公司的纳税风险。(3)减少信托业务管制。目前信托公司受到的监管限制较多。如信托公司证券开户的限制,对信托投资企业上市的限制,对信托公司上市的限制,对信托公司税收优惠的限制,信托收益权的转让限制,信托产品的流转关系到产品的设计和销售的限制,法律法规一刀切的问题等等,这些都不利于满足不同主体的投资者和融资需求,容易造成社会资源过度集中,也不利于信托公司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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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

2005年公司法进行丫修订,但近年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问题,在2011年1月27日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1011]3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法》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配套完善,对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也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界定。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发起人在“基于公司的利益”与“基于个人的利益”作了详细和合理的区分,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的责任的承担。基于公司的利益或执行设立公司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行为结果(包括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侵权产生的赔偿责任等不同情况),由新设立的公司(或未能设立公司时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而以设立公司的名义实际上为个人利益而产生的行为结果,应由个人承担责任,但同时“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具体可见以下内容: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对公司出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特别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进行了界定,重点强调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要符合的要求以及履行的程序:要有合法处分权(限期内要解除设定的权利负担等),要经依法评估,要办理房地产以及知识产权过户等法定手续,要实际交付使用。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入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末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明确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几种状况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属于法律概念的扩张性解释,它从学理的角度扩大了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和打击面。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同时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这个解的出台,实际上亦将扩大刑事经济犯罪的打击范围。

明确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几种方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

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井拓宽了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第一,明确了公司可以提出请求;第二,规定了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诉权,可以要求该股东或其他发起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人员返还出资,第三,很多情形下也规定了债权入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即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规范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

在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只要没有其他违法事实的存在,合同是有效的,实际股东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不得无权处分股权;但在行使股东的身份利益上,实际股东能否直接变更为名义股东,还需履行公司法上的表决程序;在转让股权过程中,由于高管、受让股东等过失,导致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的,按照过错原则,高管以及受让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无权处分的股东肯定要最终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务院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没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没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则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

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勾,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人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末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法规选登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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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分类号:R58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1-0037-04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基本确立上海在全球的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地位。这对于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增强上海金融市场国际定价话语权、打造国际金融核心节点城市、扩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对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意义

(一)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的内涵

人民币资产交易中心主要依托各类人民币资产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撮合和结算服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强金融集聚辐射功能。人民币资产定价中心主要依托庞大的人民币资产交易规模,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民币基础资产价格体系,对次级市场、衍生市场和周边市场资产价格产生强大传导和影响。人民币资产清算中心主要包括连通中央银行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外汇跨境支付系统、证券托管结算系统等,通过提供中央对手方本外币集中清算服务,建立交易头寸报告机制、风险暴露盯市机制、自动证券借贷机制等,成为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重要平台。

(二)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对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意义

1、有助于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资源配置能力。

第一,打造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将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交易、支付和清算通道,使上海真正成为连通境内外金融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专业服务、金融人才加速向上海集聚。推动上海各类金融要素资源向国内外辐射。第二,完善的交易、定价、清算体系有助于集聚和沉淀大量资金,提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资源配置能级。第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将借助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清算中心机遇,提升全球人民币资产配置能力,形成人民币资产在岸市场中心。

2、有助于显著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运行效率,促进需求导向的创新。

第一,健全的支付清算体系构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础设施。金融交易达成后,必须经过债权债务的清算,才能最终实现资金的收付和金融产品的交割。高效安全的清算体系保障了外汇、证券、黄金、衍生品等各类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第二,成熟的清算体系是以中央对手方为主的集中清算和净额清算,将显著节约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开展各类交易的资金成本,有效提高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和流动性。第三,打造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将为金融创新提供需求导向、技术支持和保障手段,有效提高金融创新的适用性、稳妥性和持续性。

3、有助于不断提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监管水平,增强金融风险管控能力。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建立场外市场集中清算制度安排、及时完整地获得市场交易和参与者的风险敞口信息并实施有效监管达成了普遍共识。比如,CDS(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集中清算已在美国及欧盟逐步推行。建立健全人民币集中清算体系,监管机构可以及时统计和监测人民币资产市场总体风险信息、市场交易主体的风险敞口信息,准确把握和评估重点机构、业务和工具的风险,有效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二、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的基础和机遇

(一)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已具备扎实基础

在市场平台方面,上海是国际上不多的各类市场体系配置比较完整的金融中心城市之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金融文化环境。2010年上海主要金融市场(不含外汇市场)交易总额386.2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3.88%。其中,上海证券市场股票交易额位居全球第三位;上海商品期货市场合约交易量位居全球第二位,成为全球三大有色金属定价中心之一;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交易量位居全球第一。

在交易主体方面,截至2010年末,上海各类金融机构达到1049家。其中,内资股权投资企业193家,内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227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47家;5家村镇银行开业;近百家小额贷款公司已正式开业。

在基础设施方面,上海已经形成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金融信息和数据交换系统,许多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营运中心、交易中心、票据中心、离岸业务中心、授信评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研发中心等纷纷汇聚上海。2009年落户上海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第一家专业清算机构,不到两年时间已经开发出多个金融产品交易的清算方案,面向市场提供多产品、跨市场的清算服务。在金融结算领域,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签订了《沪港交易所更紧密合作协议》,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的制度基础正在加速完善。

(二)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面临重要机遇

一是国际金融格局深刻调整。全球金融格局正加速变革,作为世界经济增长主要引擎的新兴经济体在金融资源配置、定价方面的话语权加快提升。上海正逐步成为全球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节点城市,这为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外部机遇。

二是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步伐,金融服务对经济转型的要求更加迫切,由此将加快金融市场体系、交易主体结构、投融资方式的深刻变革,对上海打造人民币资产交易平台、定价机制和清算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人民币国际化加速推进。人民币正从国内结算货币迈向国际结算货币,从计价货币迈向投资货币和区域储备货币。截至2010年年底,上海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达16472家。2010年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达到674.9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约8倍。资本项目下跨境使用将成为下一阶段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力方向,这为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四是“十二五”期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快速推进。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有序推进,上海将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加快开发固定收益类人民币产品,稳步推出汇率、利率、股票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品,建设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平台,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有力推进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

三、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存在的瓶颈

一是上海金融市场广度、深度和开放度不足。价格发现和形成机制尚不健全。广度不足的金融市场参与者主体结构不均衡,数量较少,市场价格难以及时准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未来预期;深度不足的金融市场难以为风险偏好和回报要求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渠道,金融市场弹性不足,市场价格反馈机制和纠正能力欠缺,难以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开放度不足的金融市场与海外市场联通渠道狭窄。境外市场主体参与度有限,限制了人民币资产价格信号向境外传导。

二是金融创新能力较弱,人民币投资品种较少,投资渠道不畅。当前上海的金融创新能力较弱,能够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多样化人民币投资产品较少,缺乏面向境内外投资者的高效、便捷的投资渠道。

三是高端金融人才缺乏。在总量上,上海的金融人才数量难以满足打造交易平台、定价机制和清算体系的人才需求。在结构上,上海缺乏既精通国际惯例、法律规范,又掌握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有在世界一流资产交易、清算机构工作经历的高层次金融人才;缺乏精通风险管理、资产定价、衍生品设计等高端金融工程的专业人才,难以满足各类金融产品创新与清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

四是金融税收制度制约。营业税方面,适用于金融业的现行营业税制存在重复征税和赋税较重的问题,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对收入较高的金融从业人员吸引力不大,难以吸引到海外高端的金融人才。

四、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的总体思路

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到“十二五”期末,随着跨境贸易结算范围的日益扩大,人民币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丰富和优化,市场的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资源配置能力和效率明显提升,人民币交易清算和结算体系逐步完善,主要人民币产品的价格发现和形成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功能。

第二步是到2020年,人民币成为广为接受的国际贸易结算货币,国际投资货币和储备货币职能显著增强,国内外高端金融人才和金融机构大量集聚,基本形成品种丰富、高效便捷的人民币资产交易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币资产国际定价能力,形成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人民币国际化跨境支付清算体系,基本建成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

五、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的重点举措

(一)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核心,加快确立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中心地位

一是积极拓展资本市场功能,不断扩大人民币资产交易规模。不断完善股票市场体系建设,继续推进主板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和提高主板市场功能,积极探索不同市场和层次间上市公司的转板机制;积极推动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扩大方案,加快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上市资源。加快债券市场发展,不断扩大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逐步提高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比重。稳步推进期货市场、金融期货市场等资本市场发展。全面增强资本市场整体包容能力,扩大市场覆盖面,加快形成国际化、规模化的人民币资本市场格局。

二是加快人民币产品创新,进一步丰富人民币资产交易品种。加快各类基于人民币利率、汇率的基础产品、结构性衍生产品的研发力度。加快研究并适时推出以利率、汇率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不断丰富人民币衍生产品体系,将上海建设成为人民币利率、汇率衍生产品的主要交易场所。加快股票、债券等基础性金融产品的发展,大力推进跨境ETF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加快公司债、短期(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外币债券等债券品种发展。加快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创新发展,推动原油期货等新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开发和上市交易。

三是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开放度,加快推进人民币资产交易市场国际化。进一步提高上海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板建设,加快发展境外人民币债券市场。积极推进私人股权投资等新兴投融资机构的集聚,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中心、私人银行、大企业财务管理公司、企业年金、PE、VC等在上海落户,使上海成为新型金融机构的核心集聚地。健全人民币资产交易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询价交易机制和做市商制度,积极探索境外人民币流动和交易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健全人民币资产风险预警机制。鼓励支持沪港共建全球人民币资产中心,充分发挥二者互补、互动、互促作用。鼓励两地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以人民币计价或交割的各种创新型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沪港联动的离岸人民币远期汇率形成机制,促进沪港两地人民币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二)以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中心为依托,加快形成全球人民币资产定价中心功能

一是不断增强人民币资产定价权。一要稳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下,大力发展人民币场内交易,推进人民币衍生品交易市场发展,完善中国国债市场无风险利率定价,推动各利率产品定价市场化,打造市场化的利率体系,为远期汇率合理定价创造条件。不断巩固和提高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作为人民币基准利率的地位。不断完善Shibor形成机制,扩大货币市场外资银行的参与度,提高Shibor报价质量和交易基础。进一步强化Shibor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的作用,充分发挥Shi,bor对各类人民币产品定价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浦东先行先试示范效应,建立人民币在岸NDF(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试验区,推动在岸人民币NDF交易市场发展。逐步向具备资格的法人银行放开境外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和外汇期权业务,积极稳妥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境内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交易,不断扩大境内人民币定价权影响力。

二是加快期货市场发展,提升大宗商品国际定价地位。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借助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线材、螺纹钢、燃料油、铜、铝、锌、天然橡胶等大宗商品的交易基础,不断提升我国贵金属、钢铁、有色金属、天然橡胶等大宗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价权,积极争取原油等战略性资产的国际话语权。健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参与套期保值考核体系,加快推进企业会计准则与套保实务操作相适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审慎开展套保业务,稳步提高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金融风险的水平。鼓励上海期货交易所积极参与全球范围的交易平台兼并整合。探索对国外交易所的参股并购、全球交易终端设立以及合约互挂等业务。不断提高国际期货规则制定参与度与话语权。

三是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机构,发挥市场定价引导功能。加快推进传统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的有效对接。积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和服务能力,重点培育会计、审计、资信评级、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形成完整的金融服务

产业链。增强金融机构市场定价研究能力,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的风险过滤、产品创造、价值发现以及投资组合等功能,不断提升对全球资源的分配权和主导权。有序引进国外优秀金融机构,提升市场定价能力国际化、信息化水平,提升金融机构行业整体运行效率,增强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三)以不断提升金融运行效率为抓手,全力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清算中心

一是建立和完善人民币清算体系,夯实国际清算中心基础。推进人民币登记清算服务功能的整合,加快打造货币、证券、外汇、期货、黄金等金融市场间集中、统一、互连并与全球主要金融市场接轨的统一清算平台。加强证券、外汇、电信和银行内部基础设施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外汇跨境支付系统及证券托管结算系统建设,加快全球各金融市场之间人民币支付清算业务的直通式处理。积极探索设立以上海清算所为中央对手方的人民币全球清算机构,推进构建多币种支付清算系统以及本币与外币支付清算系统之间的PVP(同步收付)渠道,加快完善覆盖全球的人民币清算网络。推动高效、优质、集中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全球人民币跨境活动情况的动态监测网络。

二是创新和优化人民币清算业务,提升国际化清算功能。积极推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抓住跨境人民币结算扩大机遇,探索在上海设立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人民币全球结算体系。建立人民币和日元、港币、台币之间的交流机制,推动建立亚太地区银行间的清算和结算体系。增强管控跨境资本流动风险能力,防范人民币大规模异常回流风险。加快推出与创新金融产品相配套的集中清算机制。推动银行间债券、外汇市场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化净额清算体系,为新型货币市场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流支持结构性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清算服务,探索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路径,积极拓展创新金融产品的服务领域。

三是扩大清算市场开放度,提高清算中心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通过银行连接、数据转换连接、托管转账连接或系统全面连接,积极探索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跨国合并,以及在其他国际金融中心设立系统接入网点,实现人民币全球支付清算体系的联网。积极促进清算机构发展。鼓励国内优秀清算机构“走出去”,拓宽人民币全球支付清算工具和服务范围。积极引进国外优秀清算机构,加快与国际清算体系接轨,提高国内清算机构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监督和保障人民币全球清算基础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水平。探索建立收取交易保证金和抵押品、成立共同清算基金、扩充资本金规模等多层次风险防范机制,不断增强人民币全球清算体系的规模经营效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