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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它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它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它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它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它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它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它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人员发现其它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它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
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
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它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它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更多的运用到电力资源,电力甚至已经成为了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俨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前进与发展离不开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作为电力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变电站,是用户与发电厂之间的媒介,因此,只有确保变电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才能为电力系统平稳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撑。
1电力系统的变电运行安全和管理分析
(1)明确管理方向。为了在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能的处理工作,首先就要确保变电站运行安全。应根据变电站自身条件的不同与运行的全过程的综合性,确定相应的管理方向和目标。其中应涉及到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操作,以及对安全事项进行有效处理工作,甚至是技术管理方面等。在安全管理制度得以完善的基础上,使变电站运行的更加顺利并且安全。保证管理方向清晰,管理行为应与之相符,为实现变电站的预期目标提供有利的条件。
(2)规范化处理特殊状况。设备的运行将会受到很多外来因素的影响,其中人为因素以及环境因素是比较常见的影响因素,严重时甚至会造成安全事故。这也是目前变电运行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例子都可以看到,像是我国北方冬季的降雪量过大,导致积雪压倒电网以及电线杆,还有地震、火灾给变电站运行带来重大危害。针对这样对变电站运行极为不利的特殊环境因素,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重视,对于特殊状况的处理预案应予以完善,处理特殊状况时还应扩大范围,从而使其造成的损害得以降低,在发生类似情况时,能够有效地处理。
(3)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得以提高。电力系统具有错综复杂的特点,因此,作为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应通过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促使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如果管理人员技术没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并且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要求,非常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人员的良好职业素养有多么重要。不断地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有效地提高其职业素养,才能实现变电站安全运行的最终目的。管理人员还应不断地从自身工作中总结经验,更好地解决变电站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落实好本职工作。
2当前变电运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变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如果不能做到安全工作的妥善管理,将会给变电站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都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很多电力企业对安全管理还不够重视,具体表现在材料质量方面和技术设备标准方面。没有相应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不利于变电站安全稳定的运行。
(2)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匮乏。变电站运行的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相关工作人员不论处在什么岗位,都应确保安全操作。但是,我国目前的大部分电力系统的相关在职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安全操作,注重细节的重要程度。由于不具备良好的安全操作意识,一些机器和设备得不到及时的检修、更新和维护,使变电站运行过程中,存在设备年久失修,甚至有些需要及时替换的现象。
(3)设备陈旧落后以及维护工作不到位。变电站的运行过程中,所有设备都在不停地运转,如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工作,设备必定会产生相应的损伤,并且还会变得陈旧老化。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这些设备已经出现的问题,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发现问题以后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将会严重影响到变电站的正常运行,因此,应对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加强重视。
3加强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按照要求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的制度是顺利开展工作的保障,按照国家对电力系统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保证变电运行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 要求管理人员遵守相关的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使管理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减少在工作中的失误,通过严格的管理模式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养成重视安全的良好习惯,让员工在平时工作中牢记安全,使变电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安全保障。
(2)有效进行巡查并完善交接班制度。在变电站的运行过程中,设有值班岗位人员定时进行巡查工作,并且安装安全监控录像系统,能够促使变电站安全稳定的运行。对于值班人员巡查工作的开展,企业应做好合理安排。制定好明确的巡查时间和次数,要求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对于巡查工作应做好细节要求,以期达到相应的标准。对于执行巡查工作的人数和相应的值班时间,还有进行交接班的值班人员的数量和具体时间都要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落实好巡查工作,合理安排交接班人员有序的开展工作,使交接班制度不断地更新、完善,进一步适应变电站的安全平稳运行的需要。
(3)根据分析制度开展工作。值班人员在自己当值的工作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时间点,及时记录好变电站运行过程中的相应数据。根据分析制度开展工作,使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使分析制度得到有效地执行。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分析制度进行工作,将会对变电站的运行在认真了解的基础上,展开细节分析,进而推动整个变电站的正常运行。
4结语
电力能源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促使人们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重要方面。500kV变电站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具有直接影响。500kV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将会直接影响到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目前,我国变电运行的安全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保证我国供电状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012年大同煤筐集团按照理念引领,科技支撑,系统管理,全面覆盖,立体防范,安全发展的方针,大力实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为企业转型跨越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金字塔”安全管理法实施以来,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认真落实,全面组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了安全工作力度。做干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
通过实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将切实抓好“六环”(煤炭安全环、电力安全环、化工安全环、新兴产业安全环、生活安全环(包括家居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环),兑现五个步骤(每个安全环都要实行层次管理、逐级负责、量化分解、评分考核、奖罚兑现五个步骤),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工作执行力,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二、“六环五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集团公司通过积极开展推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法的宣传教育灌输,持之以恒的开展企业安全理念宣传教育活动,使员工真正明白和懂得“安全无小事;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健康第一;安全就要小题大作,就要鸡蛋里挑骨头”等安全观念的深刻内涵与意义,从心里认同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生产安全保证不了,工作质量、经济效益更无从保障,提升自我、实现价值、家庭幸福就更难以实现。安全为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稳定,才能确保企业的不断发展。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家庭对员工,只有确保了安全,才能“打造新生活”。
我们要将推行“六环五步”管理法做为重点工作,加强基层干部的责任心教育,严肃整治只讲生产不讲安全、视安全工作为儿戏的坏风气,努力使每一位基层干部“安全工作责任意识到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基层干部是直接的指挥者和管理者,所以必须带头推行“六环五步”管理法,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工作机制,对于那些忽视安全的基层干部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不负责任的要及时撤换。
三、正确贯彻落实执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认真落实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推行了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管理”,要落实 “三个三分之一”工作法,细化“零点班、四点班、八点班”三个班的安全工作任务、干部下井任务及工作标准。落实了“六化一落实”安全工作方法,广泛发动员工群众参与安全工作,全方位保证安全。这些工作方法都是保证安全工作体系的重要方法和措施,我们应认真执行落实。
正确处理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考评工作。集团公司为了认真落实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体系,还强化了考核制度。将月度工资结算额的30%用于安全绩效考核,分解为安全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岗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班组安全建设、安全综合管理共六项考核内容,安全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各单位的工资水平,充分体现集团公司抓好安全工作的决心。
四、践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的心得体会
践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调动全员安全主动性、积极性是保障。“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将安全工作定位于全员、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的事,是各个单位和每一位操作工人的事。为此,要深入挖掘“六员一防”管理模式、创新载体,充分发挥组织、宣教优势,不拘形式,不限内容,将安全工作人人关注、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引深到区队、班组、小区、家庭,举全员之力,从源头排除。
第二条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评定,由县交安委组织实施,坚持平时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年检查二次,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条乡镇(街道)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00分)。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15分)
各乡镇(街道)应行文成立以安监站为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明确专抓人员,明确一名安全管理信息员,并做到职责具体清楚。
每年7月30日前向县交安委办公室报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档的记15分,否则扣15分。文件中人员或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3分。
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0分)
1、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30分;
2、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20分;
3、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0分;
4、辖区内发生一起损失1000元以上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基础工作落实情况(45分)
㈠切实搞好“一个站”建设(5分)。
1、各乡镇(街道)安监站有站长、交警协管员和农机管理员等3人以上专抓人员的记1.5分,每缺少一个岗位人员扣0.5分;
2、安监站有办公场地的记1分,否则扣1分;
3、对辖区内道路、机动车和驾驶人实行电脑化管理的记2.5分,否则扣2.5分;
㈡搞好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一张表”管理工作(25分)。
各乡镇(街道)应将辖区内机关单位及常住人口拥有的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按季更新表内信息,并及时送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机动车或一名驾驶人,扣0.1分;
2、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摩托车除外)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2分;
3、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扣0.5分;
4、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2分;
5、表格缺少一季更新信息,扣1分。
㈢搞好道路“一张图”管理工作(10分)。
各乡镇(街道)应将辖区内的道路绘制成管理示意图,图上要标明国、省、县、乡、村、组道路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路段、事故黑点的位置(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还应另外制作管理档案),并按季更新图内信息,然后将更新信息资料按季及时报送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条道路,扣1分;
2、每漏登一处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判定标准由交警或交通、公路部门提供),扣1分;
3、每缺少一份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档案(档案式样由交警部门提供),扣0.5分;
4、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两端缺少警示标牌的,扣0.5分;
5、对不能通行道路没有采取封路措施的,扣1分;
6、每缺少一季更新图内信息资料的,扣1分。
㈣搞好“一本监管记录”工作(5分)。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辖区道路的路面监管,特别是遇乡镇(街道)逢场日(华塘和新城街道办事处以民安街道办事处逢场日为逢场日)、特别防护期及冰雪恶劣天气应加大落实道路监管工作力度,并作好记录备查。
各乡镇(街道)应按季将监管记录送交警部门备查,每缺送一次扣1分,每发现一次应落实道路监管而缺少记录,扣0.1分。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情况(10分)
㈠有两处以上固定宣传标语的记2分,每缺少一处扣1分;
㈡“十一”黄金周和春运期间分别有两条以上宣传横幅的记2分,每缺少一条扣0.5分;
㈢全年集中驾驶人开展1次以上安全教育活动的记5分,未开展的扣5分;
㈣年内发送1次宣传资料的记1分,没有发送的扣1分。
第四条县直单位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00分)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10分)。
7月30日前向县交安委办公室报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档的记10分,否则扣10分。
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0分)。
㈠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30分;
㈡发生一起死亡2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20分;
㈢发生一起死亡1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0分;
㈣发生一起损失1000元以上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三、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落实情况(50分)。
县直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及干部职工、聘用人员拥有的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报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㈠每漏登一辆机动车或一名驾驶人,扣1分;
㈡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摩托车除外)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5分;
㈢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扣1分;
㈣一次在城区违法停车、闯红灯、闯单行道,扣0.5分;
㈤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㈥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情况(10分)。
全年集中驾驶人开展1次以上安全教育活动的记10分,未开展的扣10分。
第五条职能部门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20分)
职能部门除参与县直单位系列考核(100分)外,还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进行考核(20分)。
一、公安局职能考核(20分)
㈠服从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度,确保及时派出警力和车辆参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的记10分,因延误时机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增加的扣10分;
㈡及时调集警力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堵塞国省道等或涉车涉路违法犯罪的记10分,因延误时机或打击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的扣10分;
二、安监局职能考核(20分)
㈠组织协调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的记10分,因组织协调不力或失误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增加的扣10分;
㈡全年组织一次以上乡镇(街道)及县直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习的记10分,未开展扣10分。
三、交警大队职能考核(20分)
㈠搞好“五个一”道路安全管理指导及汇总和上报工作的记10分:
1、按季汇总和更新全县机动车及驾驶人表格的记2分,每缺少一次汇总更新扣0.5分;
2、按季汇总更新全县道路管理示意图并及时上报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的记1分,每缺少一次汇总更新或上报扣0.5分;
3、每月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驾驶人发送两条以上安全服务及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手机短信息的记2分,缺少一条扣0.2分。
㈡搞好过境车辆管理的记5分,发生一起过境车辆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㈢搞好全县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记5分,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㈣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记5分:
1、有2处以上固定宣传标语的记1分,每缺一处扣0.5分;
2、“十一”黄金周和春运期间分别有2条以上宣传横幅的记1分,每缺少一条扣0.25分;
3、全年开展1次以上安全培训活动的记1分,未开展的扣1分;
4、全年在电视台对交通安全进行4次以上宣传的记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5、年内发送4次以上宣传资料的记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四、交通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全县客运车辆(以发放线路牌为准)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5分(表格由交警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送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记一辆客运车辆或一名客运车辆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未保险或未年检客运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驾驶证驾驶客运车辆,扣1分;
4、客运车辆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0.5分;
㈡搞好路权内公路危险段点和桥梁排查治理及对非法占用公路行为查处工作的记10分,因未落实排查治理或未发现及查处非法占道不力而造成1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1次两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造成1次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1分。
㈢年内启动不少于3个乡镇开通乡至村组的农村客运线路试点工作的记5分,否则扣5分。
五、公路局职能考核(20分)
搞好路权内公路危险段点和桥梁排查治理及非法占用公路行为查处工作的记20分,因未落实排查治理或未发现及查处非法占道不力而造成1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的扣10分,造成1次两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1次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
六、教育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全县校车、接送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10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报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或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未贴有校车或接送幼儿专用车辆标记、未保险或未年检校车、接送幼儿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证驾驶校车或接送幼儿车辆,扣1分;
4、校车或接送幼儿车辆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0.5分;
㈡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每学期中小学教学内容的记5分,缺少一学期扣2.5分;
㈢全年在中小学开展一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的记5分,未开展扣5分。
七、农机局职能考核(20分)
将全县拖拉机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20分(表格由交警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报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㈠每漏登一辆拖拉机或驾驶人,扣0.5分;
㈡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拖拉机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㈢一次无证驾驶拖拉机,扣0.1分;
㈣拖拉机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㈤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八、城管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城区出租车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表格由交警提供)记10分,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交交安委办公室管理。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城区出租车或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出租车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证驾驶出租车,扣1分;
4、出租车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㈡搞好城区出租车稳定工作的记5分,因管理或服务问题造成1次出租车驾驶人到州以上集体上访的扣2分。
㈢确保城区长沙路、民族路、新建路、朝阳路和城东路无占道(含非机动车道)经营的记5分,发现有连续超过一月以上占道经营行为的,按每条街道分别扣1分。
第六条奖惩
一、考核分为三等,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单位为一类单位,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二类单位,60分以下为三类单位。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对其的应用也越来越多,然而,现在企业中严重缺乏专业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使企业中的网络管理不能发挥出最大的优势,不仅如此,企业网络管理中还存在很多漏洞,使企业面临很大的风险。如面对海量的信息,缺乏对信息的读取、整合能力,对信息的利用率低,这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当企业网络受到攻击时,排查定位能力差,解决安全问题动作迟缓,延误企业做出决策。由此可见,企业网络安全管理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企业工作运行是否顺利。
二、如何加强企业网络安全管理
企业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严峻,加强企业网络安全管理问题迫在眉睫。企业应快速掌握网络安全状况,认真解决企业的网络安全问题,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在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方面进行改善。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网络配置管理系统,使威胁出现的第一时间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增加对危险状况的响应速度,使企业受到的威胁程度降低到最小。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网络管理的监控力度,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对安全事件进行查看,使潜在安全隐患转化成可见的危险因素,使企业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并且解决。
2.利用图像方式使安全隐患“浮出水面”。图像可以清晰的反映出网络安全问题,使潜在的安全隐患“浮出水面”,变成可视化的安全威胁,便于工作人员解决问题。图像化界面的形成有效的减轻了工作人员分析数据的压力,使威胁更加直观化、透明化,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
三、在技术方面强化企业网络安全管理
为了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中的安全问题,近些年来,很多企业通过运用技术管理的方法,实践证明,该措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1.加强对安全漏洞的检测。企业网络安全漏洞主要分为软件安全漏洞、网络接口漏洞和设备捆绑使用时产生的安全漏洞三种形式。一定要实时对安全漏洞进行检测,防止以上三种形式的漏洞出现,要在发现安全漏洞的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补救,通过漏洞补丁等方式进行改善,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
2.广泛应用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技术是目前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效果也是非常不错的。防火墙可以有效的保护企业内部网络,及时对外部存在威胁的网络进行隔离,控制携带危险的网络进入,防止企业网络受到攻击,是一种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网络安全的有效措施。防火墙之所以备受众多企业信赖,其原因在于防火墙的安全性极高,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选择防火墙。
3.加强入侵检测技术的应用。入侵检测技术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检测到对企业网络构成威胁的因素,并且能够对危险因素进行准确判断,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该技术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隐患,使企业受到的威胁程度降低到最小。
4.加强行为审计和身份认证。主要从主机本身、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用户登录、用户操作等具备访问控制、认证、记录、审计和防恶意代码攻击的能力。由于主机系统非常复杂,通常采用多种技术来增强应用平台的安全性。主要通过对主机系统加固、安装防病毒软件、日志记录等技术手段进行建设。
5.加强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为了保证企业数据完整性和保密性,如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对数据进行本地/异地备份,当出现数据丢失或人为破坏时可恢复。
2012年全区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以减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为目标,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应急各项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在我区地方交通海事部门监管的通航水域内,水上船舶安全面达98%以上;杜绝水上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较大责任事故;力争实现水上事故零死亡目标。
2、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客运行业监管责任事故。
3、杜绝渡口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力争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零死亡目标。
4、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施工较大责任事故,工程质量监督面100%,质量管理责任制落实率10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强化行业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二是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三是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确保乡镇船舶、渡口渡船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全面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考核。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完善所属单位的考核。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凡是发生责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水陆运输非法违法经营。
2、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抓好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车站的源头管理,落实好“三点一监督”职责,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二是结合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打击无证经营,严格治理“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一是加强对乡镇公路危桥险桥的综合治理力度;二是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三是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力度。
4、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严格把好船舶检验,船员适任、资质审核“三个关口”,重点查处“三无”船舶的运营问题;二是深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治理,进一步督促落实乡镇、村、渡口经营单位(船主)四级渡运安全监管体系。
5、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工地”建设。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整治效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四)加强安全应急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一是按照年事例,按期培训水上安全分管乡(镇)长、乡管员和渡工安全法规培训班;定期对司乘人员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资质合格率达100%。
二是加强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库,抓好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监督管理、考察考核,努力提高安全应急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五)加强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招标文件中安全条款章节的准备安全条款是此管理模型的核心内容,是向所有参与投标单位的安全交底,同时也是将来写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目标、项目的风险交底、安全措施费的设定及使用管理办法、对承包商安全资质的要求、安全绩效的要求、评标安全打分办法、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安全奖惩的要求等重要的安全管理内容。
2.项目的工程安全风险分析招标文件给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特别是指出最大的风险和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同时对风险管控提出明确的措施要求,对可能产生的安全投入要明示,提醒承包商充分认识风险,合理制订安全预算和安全措施费报价。
3.安全措施费的测算模型安全措施费测算模型是将在实施过程中可作为安全投入的项目进行公示,提醒承包商对这些项目需要单独进行测算和报价,以便在合同签订后保证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保证模型中的安全投入项有足够的资金投入,防止因安全措施费被挤占而导致安全投入不足。
4.投标人的安全资质评价承包商的安全资质、以往的安全绩效应作为对其投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往的安全业绩最能体现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能力和领导对安全。重视程度。在安全管理中经常讲“一票否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票否决很难实行,特别是凭安全管理人员的力量对已中标的承包商一票否决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一般认为在安全资质评价阶段对承包商一票否决是最容易的。然而,将不合格的承包商直接排除在投标人之外以防止其浑水摸鱼的结果,却导致中标后即使承包商存在诸多问题也不能中止合同的情况出现。当然,但凡通过资质评价的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上业主都应该能接受,除非出现重大问题。
2、招(评)标
1.评标安全打分办法评标安全打分办法是在选择承包商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评价的阶段所采取的措施。除非出现重大漏项,如没有列安全措施费等,否则各承包商的评标安全分的差异极小,不会影响到中标。
2.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是很多单位每年都要签订的安全文件,可将其视为对合同中安全条款的非强制性补充。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安全管理要求,则没有必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如认为合同中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可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补充明确。
3.项目经理述标在评标过程中,让投标人中标后的拟任项目经理述标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标书编制往往是专业人员的事,负责项目施工的管理团队是不参加标书编制的。在评标环节中要求拟任的项目经理进行述标,这就相当于对未来项目经理的面试。如果项目经理对项目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项目风险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应对措施,将极大地影响评标人员对该单位中标项目的信心。
二、合同生效后的安全管理
1.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是审查承包商的安全准备和安全条件是否具备正式生产要求的重要内容,不满足开工条件的,原则上不能开工。需要检查的安全生产条件可分为必要条件和非必要条件。其中,必要条件主要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施工安全方案是否生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满足要求、现场安全条件是否具备、施工机具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进行并考核通过等。必要条件之外的,可作为非必要条件,随着项目的深入开展而逐步完成,如分项工程的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措施等。
2.工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评价合同过程的安全管理可分为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奖惩、安全会议、安全报告等。在此管理过程中,核心是建立一个小的PDCA持续改进系统,将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问题隐患整改跟踪系统,以保证这些问题能得到及时地整改,从而消除隐患。承包商的整改情况可作为对承包商进行阶段评价、奖惩的依据,现场的安全状态可作为支付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这些内容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约定,以防止产生纠纷。
3.项目结束后的安全评价项目结束后的安全评价是对承包商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绩效的总结,包括事故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等。该项评价是对该承包商能否参与后续其他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推荐依据,可以纳入对承包商管理的管理数据库。对安全绩效特别差的单位,可以考虑下一次不对其发标。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矿山采掘企业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开采条件复杂,随着开采深度和作业地点的不断增加,安全隐患不断增多,隐患如果未得到治理,重大隐患事故不能有效的遏制,企业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1 隐患整改监管不到位
当前矿山企业每周、每月甚至每天都会有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但是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复查,隐患检查出来没有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的可乘之机。
1.2 安全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监察监管不到位
当前矿山企业规章制度已经涵盖了方方面面,但是由于没有实现有效的监管,违章违规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制度 “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这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结合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为了使企业经营更合理、管理更高效、管理更科学,研究和设计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2 系统研究与设计的目标
通过本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可以随时掌握井下什么地点存在什么隐患,隐患治理到什么程度,谁是隐患治理的负责人,作业区域的人员情况,重点工程的施工情况,生产报表情况、井下作业地点是否安全、主要设备运行情况,人员违章情况,通过系统加强对矿山采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督促企业决策和消除存在的生产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适应了企业精细化的安全管理。
3 研究内容
设计了作业现场安全动态评估和管理功能,工程队管理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在系统上填写,系统根据检查表法得出分数,通过分数来确定作业现场是否安全。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等级分类,将安全管理中相关信息危险、紧急系数进行分级显示或预警。安全隐患信息处理过程直接显示为动态的图像,管理员可以很直观的对隐患进行各种操作。
本系统可以自动统计井下作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业地点、工种)和违章情况,实现对作业人员的实时监管,同时对违章人员实施“红、黄、绿”牌管理,对红牌人员系统发短信或文本通知相关部门,提高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目标、计划的确立和流程化处理,使各级人员的责任更加明确,同时各级参与者可以主动纠正自身所在目标、计划中的偏差,同时能对传入的目标、计划进行反馈处理,使目标、计划更高效的完成。
设计了矿区矢量地图,在线添加安全、生产信息,使安全管理信息展示更加形象和精准。根据矿区井下平面地图对工作中的生产作业面和安全隐患点进行管理操作,安全隐患点在地图上用小旗显示。
短信平台管理系统。本系统中的短信平台用来向相关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平台向员工或者客户进行信息的传递,当系统检测到有隐患或者隐患未及时处理时,系统会将隐患信息及时发送给相关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及时整改。
开发了井下设备在线管理系统,从设备的购进,安装地点、使用责任人、检修、维修等相关信息对设备统计分析,加强了公司设备管理,同时也保证了设备使用的效率。
生产报表功能,生产报表查询系统主要是按照当天或历史类别查询产量、生产数据报表等情况。生产报表查询系统默认显示当天的生产数据报表,用户也可以选择其他时间来查看历史记录。
作业区域管理,将井下工作地点实施分区域管理,包括每个区域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作地点名称、作业地点安全评估情况在矢量地图认显示,使管理层可以随时的了解井下生产状况,同时也可以查询该作业地点的历史信息。
系统不仅具有安全隐患管理、短信预警、人员管理等功能,还集成了设备管理、环境监测、视频监控、人员定位等管理系统,管理员的操作变得更加简单、快捷、有效。
生产信息管理。支持在线查阅CAD图纸和excel表格等功能,各级部门可以工程进度和相关生产的信息上传到指定板块进行展示,以便领导在线查阅。
信息中心。通知、通告,报警短信、相关的安全文件、内部信息的、下载及阅读。
4 结束语
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是与矿山隐患排查、人员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安全管控模式相结合,并结多年安全隐患管理实践,运用信息、网络和通讯等技术研发成功的一套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从2013年赤峰柴胡栏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该系统以来,公司安全生产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其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
参考文献
[1]王英明.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在煤炭企业中的实践与创新[J].金属矿山,2009(11):690-691.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79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我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政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把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要指定一名安全观念强、富有责任心、懂防护技术的工作人员任信息系统安全员,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明确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信息安全和保密基本技能培训,开展信息安全和保密形势分析、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把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作为工作人员上岗、干部培训、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提高安全和保密意识,使主动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成为每个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加快研究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安全技能考试制度,逐步做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当前,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信息安全“五禁止”规定:一是禁止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是禁止在计算机与非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三是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信息系统;四是禁止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与非计算机、非移动存储设备混用;五是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信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杜绝安全隐患。
三、完善安全措施和手段,夯实安全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对信息、人员、场所和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员管理和资格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登记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维护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及监管制度。
二是实行计算机配置管理和安全审计。加快对办公用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实行配置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登记;对办公用计算机逐步加装安全审计工具,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市信息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订行政机关办公用计算机配置指南、安全使用规范和安全审计办法。
三是规范电子文档的管理。统一电子文档命名规则,根据文件内容在文件名中标明密级、类别,便于识别和管理。建立并保留电子文档的创建、复制、删除等相关记录,为安全审计提供依据。规范电子文档的复制、传递,电子文档要严格按照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步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对电子文档的存储和传输进行保护。
四是加快信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行政机关在规划建设政府信息系统时,要严格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安全防护设施。要将信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检查和管理费用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落实。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拟建政府信息系统是否具备信息安全防护设施作为重要审核内容。政府信息系统建成后,必须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是切实增强政府业务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政府业务网络是政府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电子政务的重要基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要加快建立健全以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责任认定、病毒防护等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安全体系,完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手段。抓紧制订网络对接、信息交换、安全技术及运行管理标准规范,实行严格的网络接入审批制度。行政机关要督促、指导业务网络管理单位完善相应的办法,保证网络安全运行。
六是严格信息技术产品的采购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政策要求,行政机关要带头使用国产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控。其中,办公用计算机、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应使用国产产品,信息安全服务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厂商,因特殊原因必须选用国外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安全服务的,应进行安全审查,并报本单位主管信息安全的领导同志批准。政府信息系统、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使用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政府信息系统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数据中心、灾难备份中心不得设立在境外,原则上不得接受在线远程服务。
四、做好信息安全检查工作,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各部门每半年要对政府信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查找隐患,及时掌握信息安全状况和面临的威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减少安全风险。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网络泄密隐患,迅速处置网络泄密事件。市信息办负责制定信息安全检查办法,各部门要定期向其报告检查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还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实施办法。
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大中城市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1. 1 目标和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使事故等级和事故频率控制在预先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应遵循差异性、明晰性、法律性和程序性原则。
1. 2 内容
城市轨交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如图1 所示。
图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
其中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具有规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点,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和保证。
运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组织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内容。该体系贯穿于其他各体系之自然界的各种自然灾害以及各种软硬件设备故障都会引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和个别人的不健康心理也为城市轨道交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专业性强、技术设备复杂、客流量大、日周期性强、高峰低谷落差显著、时效性强,其建设一般又采取地下或高架形式,因此提高安全管理有效性和事故救援的难度均较大。此外,安全事故会降低轨道交通的可信赖度,形成社会疑惧心理,在一个长时间段内影响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3 年2 月的韩国大邱地铁火灾更是震惊世界。为此,建立和完善城市中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 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和主体。
事故预防体系是指针对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对人、设备、管理以及环境的要求体系, 包括对行车、设备、职工伤亡、旅客伤亡、火灾、水灾、震灾、风灾、爆炸、投毒等各种事故的预防。
事故处理与调查体系包括受伤人员抢救和死难人员善后处理、抢修和重建、勘测和分析、责任划分及事故报告等内容。
对运营企业的检查评估体系主要包括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对安全生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相应的奖罚措施。
规划建设安全要求体系和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主要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和设备制造必须达到安全要求, 以及投入运营后一定时期内对这些要求符合程度的规定。
1. 3 机构和职能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 借鉴其他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门如图2 所示。各部门的职能如后。
图2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机构组成
国家和地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出台行政法规; 制定行业安全管理政策和安全管理目标; 依法对运营企业、规划建设企业以及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向运营企业颁发安全许可, 向设备制造和进出口企业、规划建设企业颁发安全资质证书; 指导运营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定期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并提供事故调查报告; 负责对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运营企业: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设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部门; 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 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 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 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 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 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 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规划建设企业: 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 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 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 将产品送检或提品质量检验报告。
2 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 1 完善法制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 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 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 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 2 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该部门独立于运营企业之外;其权利和责任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日后根据行业的发展程度,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其他监管职能合并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管部门。
2. 3 建立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设备依赖性较高。目前我国亟待建立科学规范的针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轨道交通类型的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初期往往盈利性较差,在制定上述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差异性原则,针对某一类型、级别的轨道交通项目制定必备安全设备规定,强制要求投入。而对于其他安全设备,则由投资方和运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投入。
2. 4 强化安全审核和评估工作
在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的初检和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必须成为申请运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进入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运营企业的运营许可。
2. 5 强化安全教育
一方面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另一方面要大力向乘客宣传并督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和强化紧急状态下的逃生技能培训。
3 结语
在“ 十五”规划中,国家正式提出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战略,预算投资约2 000 亿元,各城市申请立项的拟建线路总长度约2 000 km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是首要质量要求。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孙章,何宗华,徐金祥. 城市轨道交通概论. 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 253~254
部分煤矿管理存在轻视安全而重视生产现象,为了增加产量,常常采用以资鼓励超产来激励井下工作人员,最终引起工作人员为业绩而违章。对通风安全不够重视,部分管理人员严重缺乏对通风安全工作的认识与重视,给予井下通风作业人员工资待遇过差;通风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由于这些人员通风知识欠缺,极易导致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不安全因素产生。
1.2安全基础工作薄弱
由于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相关安全指令、法规及规章不完善,以及缺乏安全科技投入,导致安全基础工作不够牢固。安全培训工作与安全技术装备不到位,许多安全器材和安全设备面临淘汰,无法切实地跟上煤矿科技发展步伐。缺乏对标准化质量安全工作投入,标准化通风质量没有到位,造成设施及设备安全性偏低。
1.3安全管理技术滞后
煤矿企业普遍存在安全管理手段和安全管理技术滞后问题,忽视了将系统整体安全性能提高的重要性,绝大部分煤矿企业依然仅仅是在事后对教训和经验进行总结,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较大被动性。除此之外,对应急救援工作也没有切实做到位,救援队伍检测系统及建设装备无法跟上矿井日常生产,并且还存在着社会各个阶层不协调支持及配合问题。
2通风安全管理措施
2.1加强通风系统管理
通风系统安全管理是保证煤矿生产过程安全进行的先决条件。煤矿管理层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避免出现责任心缺失现象。制定合理操作规范,通过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使其能够对矿井通风拥有深入认识,并加强对工作人员事故前兆辨别能力培训工作。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实行考核制度,并依据参与考核人员成绩,对其合理配置,促进提高通风系统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实行科学奖罚制度,以此来充分调动矿井通风人员工作积极性。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权力范围以及所承担责任,使得矿井通风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2.2加强通风环境管理
影响矿井通风产生的环境因素相对较多,在管理过程中,应加强隐患管理工作,加强对隐患前兆识别能力,在生产过程中要时刻做好检查工作。注意矿井所处地域自然环境以及工作面环境监测,例如季节变化、气温变化、工作面瓦斯浓度以及煤尘浓度等。确保井下检测设备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例如对各项检测指标变化敏感程度等。在井下主要巷道之中建筑避难硐室,在巷道之中加设避火以及避水线路指示装置。
2.3加强危险预警管理
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先进设备建立可靠预警系统,进行危险预测预报。加快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化发展,改进现有通风管理系统,矿井通风可视化仿真系统是未来发展趋势。收集、处理日常通风管理原始资料,并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信息化处理技术,建立通风网络管理、瓦斯管理、火区管理、通风报表管理等子系统,对矿井通风安全工作科学管理,做到资源共享。
2.4加强通风设计管理
通风系统设计要做到合理,确保矿井有足够风量,确保通风设施安全性,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在设计巷道的时候要做到设计断面大小合理,巷道的布置要充分考虑到通风阻力等问题。
2.5加强安全设备投入
加大安全设备投入,使得各种安全设备要做到配备齐全,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种设备与因素进行定期排查,做到提前预防,提前预测辨识生产过程中各种隐患,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