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7 15:36:1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

篇(1)

(一)总体要求。

以基础建设、规范建设为保障,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管网。适应业态发展和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网络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网络市场延伸应用。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法制教育,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以网管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工商机关网络交易信息化监管网为依托,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交易的动态监管。

信用管网。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为载体,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处罚信息,发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协同管网。加快推进建立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条线的统筹协调机制,跨地域监管协作机制和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构建共治格局。

二、加强基础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1.建立专门的网络监测中心。网络监测中心是实施网络市场日常监管和对涉嫌违法案件集中处理的工作场所,各市(地)、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场所的使用面积和计算机、大型显示器、网络连接等技术配备上给予应有的保障,为履行好网络市场监管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2.充实专业工作力量。要充分考虑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把熟悉工商业务、计算机操作熟练的干部调整充实到网络监管机构中,建立适应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的干部队伍。

3.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的统一归集。按照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入库的规范要求,把应入库的经营主体数据信息、涉网信息及时采集录入,并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经营主体数据信息的修改补充更新,确保经营主体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网络经营主体数据质量。省局将对各地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归集情况按季进行督导检查。

4.开展业务培训。省局和各市(地)局要认真安排组织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培训,在培训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上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网络监管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三、放宽登记条件,释放市场潜力

深入贯彻落实“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各类创业园区、基地实行一址多照,以园区、基地秘书公司的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契机,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四、开展网上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并做好抽查分派、接收处理等相关工作记录。网监机构负责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地工作需要,制定搜索任务和检查计划,归集、整理检查结果数据并分派相关职能机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等职能机构各司其职,接收分派结果数据并做好网络案件线索及投诉举报内容的核查处理。

五、加强行政指导,推动行业自律

1.推动电商主体诚信经营,通过集体约谈、上门走访、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经营。重点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主体准入、商品销售、交易行为管理和有关服务等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与重点网络交易平台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完善监管规则、健全监管机制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良性互动。

2.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在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行业监督、维护行业信誉等方面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支持电商行业自律组织发展,指导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和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我规范、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机制,促进电商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六、突出监管重点,强化联合执法

1.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各平台促销活动为主要时间节点,以农资、旅游、医疗、绿色食品、化妆品、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要监管领域,落实责任,精准发力,加大对未依法进行网上“亮标亮照”、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我省驰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利用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和利用网络交易合同协议中的“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实现“正进一步,邪退一步”。

2.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通信管理、食药、质监、银监、物流快递和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篇(2)

    中队负责辖区内网吧、音像、书报刊亭、电子游戏、印刷企业等场所的日常巡查工作,协助市执法大队监督全镇文化市场,派出所负责文化经营单位的安全审核、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秩序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文化经营场所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工商所负责核发文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广电站加强对辖区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排摸辖区内私自安装地面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到集中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积极规范和突出打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日常监管常态化为加强当地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各地及时制订了文化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安全生产检查或联合执法,每半年对文化经营单位开展1次法规培训,做到监管工作常态化,确保市场平稳有序。如马渚中队成立以来,累计开展100余次执法巡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中队、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安监所开展综合执法13次,检查经营场所300余家次,取缔黑网吧11家、无证游戏室4家、音像(图书)地摊24个,暂扣电脑84台,收缴各类游戏机(电路板)135件、非法出版物27件,下发“小耳朵”整治通告36份。朗霞街道开展联合执法6次,累计取缔5家“黑网吧”、6家无证游戏厅,暂扣电脑58台,没收游戏机60余台,没收非法音像制品100余件;临山镇取缔“黑网吧”3家、2家无证电子游戏室,暂扣电脑24台、罚没款1万元,收缴游戏机8台;丈亭镇收缴各类非法书报刊、音像制品300余本(张),取缔非法歌厅1家,取缔“黑网吧”4家、无证电子游戏室3家,收缴电脑96台、赌博机13台。宣传形式多样化各地在农村文化市场监管中,注重舆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监管工作氛围。

    一方面,通过电视台、电台、余姚日报、工作简报、宣传栏、横幅、动员会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文化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马渚镇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在电视台上宣传4次,编发信息简报5期,悬挂宣传横幅5幅。另一方面,加强对文化经营业主的宣传培训。如泗门镇组织经营业主学习消防、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朗霞街道下发《关于取缔“黑网吧”的通告》,宣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要求经营场所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的宣传、监督作用。义务监督员充分发挥时间充裕、监督方便的特点,对经营业主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教育、劝告未成年人严禁进入网吧。如泗门镇、丈亭镇、陆埠镇联合关工委“五老”义务监督员开展“放心网吧”评比活动,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内网吧市场秩序。监管成效考核化按照余姚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每年年底,对各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监管工作进行考核,成绩作为年终市委、市政府考核指标之一。同时,文化局与余姚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对各乡镇(街道)文化站进行年度考评,内容包括执法监管、市场秩序、安全事故等。要求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文化经营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季度有一次联合检查,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良好率在90%以上,重特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从而调动了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取得成效文化市场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各地通过执法力量整合,在当地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监管网络得到加强。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一系列制度为当地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运作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还把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当地年度工作考核中,有力推进了成员单位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使得农村文化市场有人管、主动管的良好局面。农村文化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通过对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探索,一系列制度的规范动作,使得我市农村文化市场违规率明显下降。据统计,2005年至2006年,共查处各类违规经营单位74家(包括无证),市场违规率在14%左右;2007-2008;2009-2010,违规率下降到8%,市场良好率明显提高。执法监管手臂进一步延伸。各地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在当地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文化、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巡查频率、巡查密度,较之前均提高了10余倍,有效地填补了专业执法力量的不足,真正实现了农村文化市场的常态化管理。

篇(3)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一是按照《市工商局2012红盾护农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全年要以肥料、种子、农药为重点,选择在春耕、夏播、秋种等关键时节,开展2次以上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二是按照《市流通领域农资经营监管责任规范》要求,加强农资市场巡查,根据农资市场季节性的特点,合理调整农资市场巡查频率,农忙季节每周一次,平时每月一次,通过巡查,指导建立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农资经营户经营行为;三是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检测工作,今年市、县局必须各完成2次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并抓好对抽检结果的运用;四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有农资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要努力完成案件查处任务,并保证质量,为下半年参加省局农资案件互审会做好准备;五是积极鼓励引导和推广农资商品统一配送、销售与农资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六是抓好“农资经营示范店”的培育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按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十二项制度、五项记录和四个档案”进行市场日常管理,积极推进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进程;二是按照发展A类、提高B类、促进C类、转化D类的原则,组织人员深入商品交易市场开展行政指导,通过通报情况,指出问题,听取意见,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管理,进行重点帮扶,推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发展;三是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市市场数据库,完善数据的采集和认定,全面完成全市45个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录入和信用认定工作。

三、探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方法,落实监管措施

按照“两促进、两维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1)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对内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内部监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对外要做好宣传工作,对网商、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加强宣传和调研,促进行业自律,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完善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将懂网络技术的人才调整充实到网络监管工作岗位,并发挥他们的长处,积极建立和完善辖区内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对尚未采集的企业网站要尽快采集形成数据,对已采集的要进行清理筛选确认,确保数据库真实、准确。(3)加强行政指导,规范网站经营行为。各单位要采取“规范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及亮照经营行为,引导网络广告宣传规范用语,指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督促网站自律和履行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努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规范、网站自律、社会评价“四位一体相结合”的监管体系。(4)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和手段,实现“以网管网”。省局将建立网络监管平台,此平台建成后,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建立网上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和实地核查力度,主动实施监管。(5)加大对网络案件的查处。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尝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完成市局下达的网络案件查处任务。(6)认真受理网络交易投诉,做到“投诉有门,追债有主”。

四、扎实开展农贸市场双创和肉类市场监管工作

(一)扎实开展农贸市场双创工作。按照“工商牵头、属地管理、联合执法、业主负责”的管理原则,今年的农贸市场双创将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召开“市场双创经验交流会暨再动员大会”,总结创卫经验,通报创卫情况,部署新一轮市场双创任务,推进市场双创工作向纵深发展;二是继续按照《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规定,加大对农贸市场双创督查考核力度,改进“五个一”督查考核方式,将平时对农贸市场的督查考核奖惩与属地工商分局、工商所挂钩,以调动工商干部参与创建的热情;三是争取尽快出台“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服务规范”,进一步明确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相关单位、部门职责,以强化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同时,将继续采取1:1以奖代补的方式,督促各有条件的市场配足或配齐蔬菜周转箱和酱菜销售柜,促进市场升级达标;四是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认真落实“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对尚未建立市场创建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市场,各分局、工商所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对已建立但不够健全的,要组织人员帮助完善,全力推进卫生自治;五是认真抓好2012年度“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和“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命名工作。

(二)扎实开展肉类市场监管工作。一要认真贯彻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肉食品准入、猪肉经营挂牌公示、不合格猪肉退市、消费者投诉受理等四项制度。加强对猪肉经营者主体的监管,根据省局规定,今后,凡从事猪肉经营的,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固定摊位,并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持照经营。县局和市局的郊区、狮子山区分局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但也不能忽视对城区猪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监管;二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索证索票工作的检查落实,重点抓好对零散猪肉经营户(特别是农村猪肉经营户)索证索票的检查,督促其建立台账,坚决杜绝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进入流通环节销售;三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猪肉经营户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猪肉、含“瘦肉精”猪肉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四要加强行政指导、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和组织领导,确保监管到位、执法到位,认真落实猪肉监管四项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9月份,市局将对猪肉经营户持照经营、四项制度落实和案件等情况组织一次督查,并进行通报。

五、切实加强汽车市场监管工作

一是要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主体,认真做好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的核查工作;二是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一证多处开店、未经备案擅自销售品牌汽车等违法行为;三是要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指导企业建立自律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实现监管到位,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逐步确立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理念,使汽车销售行业的消费维权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四是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对已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不符合场地、布局条件的,要加强行政指导,逐步规范;四是要积极开展“4S示范店”评选活动。

六、全面推进网格化监管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系统建设,解决目前网格化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拓展网格化监管功能,逐步实现网格化监管市场巡查信息录入全覆盖。第二,要积极运用网格化监管系统开展市场监管,及时录入市场巡查等监管信息。网格责任人对自己网格责任区的市场主体进行巡查,并及时录入信息,确保市场巡查的及时性、真实性。第三,完善市场巡查工作督查与考评制度,以明晰职责,责任到人为重点,推进网格化市场监管督查机制,解决巡而不查、查而不纠等问题。第四,充分发挥工商移动监管系统作用,逐步实现市场巡查电子录入代替纸质录入,有效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效能。

七、培育和发展各类经纪人工作

篇(4)

新技术对各级网监部门的技术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网络经营企业不断推出新技术,网络经营主体也持续推出新应用。诸多前沿技术的应用不仅扩大了网络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而且导致传统的监管技术发展模式难以沿袭和更新。数据挖掘是发展人工智能的关键因素,数据的存在形式不断改变,从最初的声音、文字、数字,到现在的图像、语音、视频,每一次鼠标点击、手指滑动,皆已成为数据。同时,网络经营企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数据和交易数据,数量大、维度广。海量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应用,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困难重重。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市场监管亟须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跟进。 网络经营企业往往视交易数据为战略资产,不主动向任何部门提供,而市场监管部门也缺少向相关企业获取数据的高位阶法律依据。一些商家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依靠人工智能技术收集买家的个人隐私数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监管部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监管的需要。当出现人工智能应用的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时,监管部门无法合理规避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只有制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跟上时展的步伐。

监管理念转变迟缓。不少大型网络经营企业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升到战略层面,大力引进人工智能技术人才,建立研发团队。与其相比,市场监管部门受困于监管人员不足、监管思路陈旧、行动迟缓等,对于网络市场新行业、新业态只能被动跟进,疲于应付,难以有效履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

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网络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增长,网络交易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给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特性特别适用于网络市场监管,可帮助市场监管部门认识和把握网络市场行为特征,发现网络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网络市场监管能力。

精准监管的客观要求。网络市场具有跨地域性和隐蔽性特点,任何一个地方的监管部门都面临“地域性监管对应全网级市场”的难题。而人工智能技术是处理海量信息、挖掘违法违规网络商品和交易信息的先进方式,能使监管部门更便捷地依据更多数据信息作出决策,减少出错的概率,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分配和利用,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可以设定相应的算法需求,对全网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提炼,对于违法违规网络交易商品和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监控,从而明确监管重点,实施精准监管。

公正监管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网络市场监管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对于公平、公正执法的诉求越来越高。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一方面,可以推动网监执法数据的充分应用,帮助执法人员作出高效、公正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助推执法人员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可以在海量网监案例中挑选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解决了执法人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执法更加透明,还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实现程序公正、办案公正,结果公平,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增强研判能力的迫切要求。法律总是滞后于损害,只有当主观过错促生了具体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之后,法律才能介入,介入的目的也是恢复以前的状态。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结合就能改变这一现象。只要将网络市场易发违法违规行为动机融合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算法中,便有可能通过搜索全网数据预测违法行为,并提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制止,从而将现有的被动式监管转变为研判式监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做到知变在前,有效降低执法成本。

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网络市场智慧监管

2016年5月,国务院《“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和2018年,“人工智能”被两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正式从国家战略层面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一系列举措无疑将加速人工智能发展的进程。市场监管部门更应树立时不我待的精神,抓住契机,积极在网络市场监管领域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网络市场智慧监管。

加快监管立法进程。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传统市场监管带来重大机遇和挑战。而相关监管原则、监管体系尚处于空白,可能造成人工智能的无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应顺势而为,积极推动网络市场人工智能应用的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立法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数据安全,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给网络经营企业发展人工智能设置原则底线,加大对网络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充分考虑处罚的可操作性。立法要把握社会共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方面作用,确保对网络经营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全时段、全领域、全覆盖的监管,做到不虚一时、不隙一处、不漏一地。

建立统一的网络市场人工智能监管平台。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当网络经营主体涉足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时,监管难度也不断增加。如果不迎难而上革新技术,下大力气夯实技术基础,势必会丧失对新兴领域的监管能力。因此,必须自主建立统一的网络市场人工智能监管平台,自主完善、自主更新,主动将新技术融入监管执法工作,在实践应用中提升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一,依托人工智能平台归集市场主体信息,将监管部门内部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商标发展、商品质量抽检等各类业务数据以及有关网络交易数据全部归集到网络市场主体名下,并将这些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梳理成以网络市场主体为核心,关联人员、商品、行业、区域等维度的全景信息视图。

第二,通过人工智能平台构建相应的模型,及时掌握网络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预测预判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减少和防止无效监管,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而后,通过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有效性。

重视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应用,人才是决定性因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人才作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切实加强人才培养,特别要注重人工智能应用人才的培养。

篇(5)

当今时代,信息化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近年来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攻克多项专业技术建设难关,以超前的思维主动适应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微观服务方面不断变化的客观需要,经过几年的努力,建立起覆盖中心全部职能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综合监管系统。

该系统包括四大系统,即:房地产动态监测系统、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和房地产中介监管系统。

(一)房地产动态监测系统

该系统自2009年研发,2010年投入使用。系统在国土空间地理图形“一张图”数据平台基础上,建设了房地交易业务数据库,将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和土地出让信息集合成房地产空间地理图形数据库,实现了房产数据与空间地理数据的交互式分析。系统通过一套科学严谨的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控指标体系,监测市场运行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该系统可满足短、中、长期对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需要,按照日、月、年3个时间周期设置了30余项常用的监测分析指标,用于全面监测商品房上市、销售、待售和预定等环节及存量房市场成交情况。系统定期与相关部门交换数据并交流分析成果,从而更好地把握了房地产市场的全局信息,全面拓宽了分析视角。

系统具有四大特点:

1.实时更新,动态监控分析。为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系统实现了对房地产市场上市、销售、待售和预定及存量房交易数据的动态监控分析,随时监控市场交易热点和异态,第一时间发现问题,防微杜渐。

2.多用户、多界面兼容,便于比较分析。运用信息化新技术实现多网联通,用户可以多维操作,根据需求多界面调用各时间、各范围分析,便于通过横向、纵向比较,更好的识别问题。

3.全面覆盖日常分析。系统设计了30余项常用的监测分析指标,全面覆盖了针对房地产市场日常分析的各项指标。系统还提供了市场综合查询功能,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选择标签进行统计分析。

4.分析结果直观可视。系统可以一键生成各统计指标的柱形图、饼形图等,便于直观发现趋势性市场特点或结构性市场问题。

系统主要由检测指标和市场监管类指标两类指标构成,涵盖了从检测市场发现问题到监管市场解决问题的各方面,主要包括:

1.主要检测指标。包括当日商品住宅量价变化情况;月度商品住宅量价走势;有效供应与需求比;外来人口购房比例月度变化;首套商品住宅比例月度变化;不同户型和价位成交分布情况。

2.市场监管类指标。包括商品房预定情况监控;取得商品房预售登记超10日未打印合同项目的监控指标。

几年来,该系统高效、稳定、实时、实用的特点多次受到了各级领导和兄弟省市的好评,2013年8月通过了住建部科学技术项目示范工程验收。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

该系统主要用于市、区县两级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全面、动态监管,进行工作衔接,记录监管信息,统计、分析市场监管情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科学高效的开展监管工作。

系统具备以下特点:

1.紧密结合市场实际。系统依据各项监管制度、监管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通过现代化网络技术手段,实现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搭建起监管理论与实际工作的桥梁。

2.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与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房地产经纪管理与网签系统、房地产估价监管系统、房地产动态监测系统全面挂接,通过数据同步更新,使各系统相关信息及时传输到监管系统,实现监管系统对各项信息全面、准确、实时的掌握,为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便捷、高效、实用。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携带笔记本电脑、专属上网密钥登陆监管系统,可即时录入各项检查情况,变更执业人员信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公,简化管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4.实现全市监管工作“一盘棋”。市、区两级监管工作实现无缝连接,使全市工作更加同步、规范,实现了全市监管工作标准统一化、执行同步化。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

该系统2003年1月启用,实现了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全网络化运行。系统主要具有数据管理、网上售房及从源头上收集整理开发企业及开发项目基本信息的功能,实现了销售许可审批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模式,开发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实名登陆系统,并要求工作人员依职权和规定流程逐级进行,不能缺步、越级操作,所有操作步骤均在系统中留存记录,方便责任追究。系统具有两级用户权限,区县房管局对申请项目现场查勘意见及影响资料可直接通过系统上传,并生成电子档案。日前通过对商品房系统功能进行改造,增加了对“一张图”工程中其他子项系统数据的共享功能。通过共享,可以在办理销售许可时直接挂接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抵押及查封、前期物业备案、预售资金监管及房产测绘等信息,并可以直接下载打印开发企业取得的相关证书,减少了开发企业重复报件、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等工作环节,提高了审批工作的严谨性和效率。

系统成功实现了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及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同步监督,也杜绝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做到了权利运行“大小有边界、运行能公开、网上留痕迹、全程受监控”。

(四)房地产中介监管系统

该系统包括房地产经纪管理与网签系统、存量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房地产估价监管系统和房屋租赁管理系统4个系统。

1.房地产经纪管理与网签系统

该系统用于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注册管理,以及在中介机构实现网上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系统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初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和遗失补证,办理房地产经纪人员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遗失补证和继续教育。自动采集网签经纪服务合同、房产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内填报的数据,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的真伪。

通过该系统,一是增强了中介市场监管能力。市、区县两级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实现对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的网络化无缝对接,并为有关部门提供了详实的原始基础资料,形成了数据共享,实现了监管合力。通过网签平台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全过程的掌控,监管范围由行业准入的事前监管延伸到了事中和事后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设计的网签服务流程,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通过系统的程序化操作,规范了执业行为,达到了市场监管目的。二是增加了为企业服务职能。通过对原有办事流程的重新梳理和优化,减少了企业办事人员的往返次数,提高了办事效率。通过搭建的网签服务平台,企业规避了虚假房屋委托造成的经营风险和交易纠纷,促进了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化的系统操作消除了经纪人员的执业瑕疵,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房地产经纪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了科学保障。三是体现了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系统,交易群众可以查询到值得信赖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为其提供高品质的经纪服务。网签服务平台提供的房屋权属验证、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验证功能为房屋交易安全保驾护航。群众在经纪机构成交后直接在经纪机构打印合同,减少了到办事部门往返次数,提高了交易效率,方便了房屋交易当事人。

2.存量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

该系统用于核定存量住宅交易当事人申报价格的合理性,为确定纳税价格提供科学依据。系统固定了房屋交易价格影响因素及修正系数,取消了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杜绝了低报价格故意避税行为。通过对存量住宅交易当事人申报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核定,可随时监控全市存量住宅交易价格核定情况。

3.房地产估价监管系统

该系统为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用业务平台,通过该系统管理部门可实现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动态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系统网上受理估价业务,网上制作估价报告;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实时监管全市估价业务,对估价业绩进行统计分析;通过系统专家库为机构提供估价技术指导,对估价报告实行网上评审;系统可公开查询估价机构、注册估价师和估价报告信息。

通过系统,实现了估价业务全程监管、估价报告网上即时备案、估价报告网上防伪查询。

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该系统可实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可统计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

区县房管部门通过系统可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并可实时统计本辖区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情况。市级房管部门可利用系统全面掌握房屋租赁市场情况,实现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并可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实现房屋租赁信息共享,促进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有序发展。

从2014年开始,天津已将上述4大系统通过网络关联起来,互联互通,构建了一张科学严谨、疏密有致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之“网”。

二、建立市、区两级监管队伍,不断完善监管规范

在天津这样的特大城市,有项目的开发企业600余家,在售项目700余个,仅靠市一级管理机构进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显然不足。为此,走强化市、区两级监管队伍建设之路,将日常监管职能下放到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组建市场监管科(原则上不少于4人),负责本辖区市场监管和市场分析等工作,每月至少将辖区内所有的项目巡查一次。为加强市场巡查人员管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对全市160名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核发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巡查证”。由此,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管队伍,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管理,监管力度随之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得以强化。

为指导各区县局全面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实现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自2012年开始着手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历时4个多月,走访了80余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过70余次修改,最终形成了3.2万余字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于2012年8月实施。

该规范对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监管、销售人员监管、经纪机构监管,分别明确了检查内容、标准、依据以及相关程序等,建立了月报、档案管理、案件转办等制度,对各项工作制订了具体的监管要求、监管程序,并针对每项工作提出了详细的考核制度,做到“标准、依据、监管、考核”有机结合。从而完善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了监管制度,明确了监管标准,规范了监管程序,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易于掌握,方便执行。

为了不断适应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自2013年6月开始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在新建商品住宅监管方面,增加预定监管,公示材料补充 《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在经纪机构监管方面,增加经纪人员、房屋信息监管;在档案管理中,增加15项考核标准;细化监管考核,明确具体考核标准,将考核分为实务考核、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增加监管措施,补充监管手段,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最终,形成5.9万字的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2014年),使之更具指导性、操作性、实用性,真正成为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教科书”和“工作指南”。

三、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政策,重点突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2015年,市政府下发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监管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指导全市各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文件,建立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紧紧围绕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拟定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实施规定》,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原则,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监管项目信用等级划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科学高效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实现了与市政府加强监管工作意见的高度统一。

同时,将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行政执法平台,所有监管项目的违法违规情况均可在公示平台进行查询,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也可在行政执法平台接受群众的监督,既规范了监管项目,也规范了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

四、创新监管理念,强化源头管理

对房地产市场中一些不规范、不合法行为的惩罚处理无疑是市场监管中非常必要的手段,但对房地产市场中一些源头性、初始的规范和管理显然更具效率,更有防微杜渐之益。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天津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对房地产市场及其监管工作的规律有了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从源头上对市场进行监管成为其理念和模式。

篇(6)

(一)紧抓规划环节,以“菜单”的形式细化监管区域。结合市场监管辖区,通过召开科所长会议集体讨论、党组补充确定等多种方式,制定了《市场巡查项目表》,确定了“精细化”市场巡查项目,包括市场主体资格、产品与服务质量、商品包装和装璜、商品与服务广告宣传以及经营者诚信等25大项和120个小项,为基层工商所监管人员实施市场精细化监管提供了依据。同时,针对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市局定期对《市场巡查项目表》进行更新,不断增加巡查项目,确保日常监管不留死角。

(二)紧抓备案环节,以“台账”的形式记录监管日志。结实基层实际,制定了《工商所市场巡查日志》、《精细化监管项目备案表》,内容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巡查时间、巡查项目内容、巡查结果、处理情况、巡查人员、被巡查对象及巡查小结等12个项目,市场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时,需要逐项填写《体检式项目巡查备案表》,详细记录每天的巡查情况,并由监管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备案,避免巡查结果不真实、巡查不到位等现象发生。

(三)紧抓监管环节,以“分级”的形式推行差别管理。根据市场监管登记备案情况,将经营业户依据诚信度不同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经营主体进行差别管理,安排不同的巡查频次,解决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工作中的漏洞、盲区、薄弱地段和尖锐问题。同时,推行等级浮动制度,对于持续三个月保持无违纪记录的经营主体实现“晋级”,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生新的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予以“降级”,被连续两次“降级”的经营业户,由监管人员对其实行严管,并领导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紧抓总结环节,以“调研”的形式研判发展趋势。针对分类监管过程中市场主体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积极开展专项调研活动,深入分析和探讨问题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同时,根据市场主体发展态势,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决策服务,为干部职工提供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平台,在交流中总结工作、分析问题、交流经验、传授方法,从而提高辖区市场监管效果的利用率。

二、健全三项制度,深入推开“精细化”市场监管模式

(一)推行监管任务包干负责制。坚持“岗责清晰、强化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行监管任务包干负责制度,全面梳理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对巡查工作从工作目标、内容、标准、时限和步骤等方面进行细化和量化,并按照“谁巡查、谁录入”的原则,将巡查任务落实到人,由市局和工商所、工商所和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精细化市场监管工作责任书》,使基层监管人员感到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逐步增强市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推行分层分级负责制,下级责任人对上级责任人包干负责,形成逐级分责、逐级负责的递进式追究机制,有效强化了市场监管队伍的整体责任意识。

(二)推行监管工作动态监督制。制定了《市场精细化监管工作动态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监管人员的目标责任,由监察室以电话回访的方式对监管相对人跟踪回访,征求经营业户的意见和满意度,科学评价市场监管人员的行政态度。针对监管过程中巡而不查、查不到位等问题,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失职责任,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年终评先选优挂钩。

(三)推行市场主体电子巡查制。全面推行“3G+OA”网络办公系统,将基层监管人员分散的3G手机用户终端纳入无线虚拟办公网络,与市局企业档案信息库有效对接,形成了移动式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系统。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可随时通过手机对经营业户信息进行调查。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性的行政指导,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经营行为,通过手机服务终端现场录入询问笔录、提交立案申请,切实提高了执法办案水平。

三、建立“精细化”市场监管体系取得显著成效

(一)实现了市场主体精细化监管目标。通过建立“精细化”市场监管体系,采取分层分类的监管方法,进一步细化了市场主体类别,细化了市场监管巡查项目,有效地增强了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同时,通过开展监管后续总结分析活动,全面研判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将市场监管工作由粗放式逐渐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了市场监管工作的利用水平。

篇(7)

网络购物市场是一个“柠檬市场”,网络商品信息的不对称使买家可能无法分辨商品质量的好坏,最终导致低质量卖家取代高质量卖家,出现“逆向选择”现象。因此必须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维护网络购物市场正常秩序。政府监管部门之间需要有效的协调机制。网络购物市场的运行比较复杂,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国家工商总局是国务院授权的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主要政府部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承担部分监管职能。但由于各部门监管的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职责交叉地带,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需要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监管盲区。行业协会需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网络购物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行业的自律性,行业协会虽然制定了相关行业标准来提高行业自律性,但还不成熟。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不明显,在网络购物市场治理中的影响力不强,在引导网络购物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维护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方面缺乏有效作为,需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网络购物交易平台需要加强自身监管。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是交易主体完成交易的主要场所。由于缺乏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有效监管,导致其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并未有效落实其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而且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现有的卖方准入限制、在线信誉机制和商品质量检验等监管措施也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购物市场监管需要体现公平性和权威性。网络购物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体现监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层面的规定比较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较多,缺乏系统和专业的法律法规;而且现有法规只限于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网络购物市场监管需要有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成熟,网络购物交易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导致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缺失,对交易中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网络购物交易双方失信的现象很严重,由失信带来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缺失已成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网络购物市场监管要有先进的监管技术。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技术含量高等特点,传统的监管方法很难适应。国家工商总局确立了“以网管网”的技术监管方法,但监管技术还不成熟,在部分省市的实践效果存在很多不足。随着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日益复杂,需通过先进的监管技术来应对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难题。

网络购物市场监管体系构建的内容

(一)市场内部监管体系

监管的主体。网络购物市场内部监管的主体是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网络购物市场中存在的交易平台主要分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和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指出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企业自建交易平台是指网络商品经营企业建立的商品交易平台,主要销售企业自营商品。监管的内容。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交易前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网络购物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查和登记、市场经营主体的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监控、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情况的采集与记录等;交易中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商品质量保证、违规欺诈处罚、电子合同的监管等;交易后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保证、物流配送中的质量保证、商品质量问题赔付或处理等。

(二)市场外部监管体系

监管的主体。网络购物市场运行的环节比较复杂,每个环节都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主要的监管主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邮政局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其他部门是辅助监管机构。监管的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网络购物市场监管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商务部承担电子商务行业标准、规则制定的监管职责;公安部承担查处各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对互联网出版的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网络购物交易支付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监管职责;国家邮政局承担物流配送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监管职责。行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引导网络交易主体自觉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

(三)监管支撑体系

网络购物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网络购物市场的监管需要法律、信用、技术等环境的支撑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法律体系。依靠法律来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是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基础。建立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交易的法律体系,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提高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信用体系。网络购物市场中的诚信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特别是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培养网络购物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意识,增强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信任感,有利于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技术体系。网络购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难度较大。有效地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需要新的监管技术的支撑。监管技术的发展可以给监管部门带来便利,减少工作难度,提高监管的效率。

构建网络购物市场监管体系的对策

完善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我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主要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签名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委以及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监管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成体系,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监管的立法,加快《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加快网络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学校教育系统和各类宣传系统进行信用教育,培养公民的信用意识;建立健全公开的网络交易征信服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络交易实行实名制并且与交易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支付相联系,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交易主体加入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积极研发监管技术、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和社会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应对不断发展的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技术,加强大数据在网络交易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技术监管需要监管队伍既懂得工商业务又熟悉网络交易模式和信息技术,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网络交易监管队伍。提高政府部门监管的效能。明确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各层次的政府监管主体联合监管机制,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统筹建立全国消费者属地维权机制,避免政府监管主体管辖权的冲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创新监管模式,扩大网络交易监管范围,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与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沟通机制;政府其他监管主体要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监管职能,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电子商务协会要承担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修改制定电子商务行业规则、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引导网络交易主体规范竞争、自觉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能;互联网协会要承担制定和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的监管职能;消费者协会要承担建立消费教育制度,积极向网络购物消费者普及网络购物的安全知识,通过各种措施提高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的监管职能。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监管职能。网络交易平台要严格审查网络交易主体的经营证照信息,检查平台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商品信息、服务信息以及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督促平台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商品的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秩序。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某些卖家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买家评论进行删除,造假,使网络交易平台的评价缺乏真实性。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快发展非盈利的第三方网络信用评价机构,进行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卖家的监管职能,为买家提供真实的商品评价信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法定的监管主体,积极调动各商业银行参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工作,督促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自身监管职能。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市场退出环节的有效监管。加强对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确保客户沉淀资金的安全;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控制。

作者:徐伟 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等.中德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工商出版社,2011

2.杨跃.网络商品交易监管[M].中国工商出版社,20143.蹇洁.网络交易监管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篇(8)

(一)开发一套功能强大、使用便捷的综合业务软件

在信息化建设中,软件的重要性是无须赘言的。市场日常监管的信息化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无论是使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日常的手工作业,还是依靠信息网络技术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执法效能,相应的业务软件都是必不可少的技术前提。从信息化建设规律来看,也必须遵守软件开发先行的原则。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所要求的软件应当具有相当高的综合性,这是由市场日常监管工作自身的综合性特点所决定的。所以我们认为,市场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首先需要开发一套综合业务管理软件系统。该系统的基本要求是:以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为主线,覆盖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以经济户口为核心贯穿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软件系统的架构具有立体型、流程化、综合性。具体而言,软件系统至少要符合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功能要全面。即要能够涵盖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业务领域。就覆盖的内容来看,至少要包括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年检、注销撤销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特殊市场管理、违法交易行为处罚管理、消费者申投诉管理、收费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重要商品管理等;就应用要求来看,应当具有业务管理、统计分析、辅助决策、电子政务等功能,为建立数字工商奠定软件基础。

集成度要高。即使用软件生成的监管信息应当高度集成,一条监管信息生成之后,能够为他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充分地共享和使用,在其他监管活动中就不再需要重复录入,并且,软件还应当具有将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的功能。

使用便捷。软件的计算机流程要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工作的要求,操作界面的人性化程度要高,概念术语应当准确明晰,易于理解;各个功能模块之间应当连接通畅。以登记业务管理为基础,以市场准人为监管起点,能够整合所有监管业务部门的监管信息,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经济户口。

安装维护成本低廉。由于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在不断的调整,无论设计思想多么先进、开发技术平台多么超前,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软件版本的升级改版就不可避免。因此,软件开发应当执行安装维护成本尽量低廉的原则。不过,开发成本与运行安装维护成本二者常常是彼消此长,相互制约的。因此在软件的开发与安装维护的成本之间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保证总成本最低。不过,我们根据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进行信息化建设以及软件开发的现实,我们认为凡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的软件开发,应当采用三层架构的开发技术,降低安装维护运行成本。

(二)建立两个数据库

数据是信息化运用应用的直接结果,也是信息技术发挥巨大作用的条件。现代信息技术没有数据,再先进的网络、软件就:口同先进的武器没有弹药―样,发挥不了作用。所以,数据库建设是信息化建设中的―项带有基础性意义的工作,与其说是信息化建设中的技术工作,侄怀如说是信息化建设中的业务工作更为,哈当。市场日常监管信息化中的数据库建设,从应用的立场来看,应当建立如下两个数据库:

1、市场主体数据库

市场主体数据库,其主要的内容也就是日常工作中所说的“经济户口”。不过,鉴于目前对“经济户口”的理解和建设的多样性,用市场主体数据库的说法可能更为恰当。市场主体数据库的内容应当包括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从准入登记、市场经营、市场退出全过程的监管中所获得的,以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所提供的主体经营行为的信息。

2、重要商品数据库

我们认为,随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关口前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任务加重,责任增强,市场日常监管的信息化建设还应当适时建立重要商品数据库,为有效的重要商品质量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重要商品数据库应当主要包括重要商品的名称、质量标准、储存运输销售管理规定、本地的主要销售市场和销售商、常年的销售量、主要的消费群体等信息。这些信息,一部分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形成,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从其他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建立重要商品数据库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还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内容和方式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

无论是市场主体数据库,还是重要商品质量数据库,建设过程中者应当注意:

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即建立完整的数据结构,主要是数据库业务类型和业务类型数据库中的内容两个方面都必须保证完整。

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即要建立统一合理的数据库模型,将市场监管各业务部门的数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即要对数据的安全如数据备份、数据访问权限、对外公布数据的内容等,都必须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相应的技术保障。

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即要根据市场监管及时地更新数据,为有效的监管提供数据条件。数据就是计算机记录的信息,信息是管理的基础。在数据库的建设中,必须要不断地充实数据库,建立一定的制度保障,保证数据的及时更新补充。

保证两个数据库有关数据的一致性和共享性。

(三)逐步建立市(地、州)、省(市、自治区)、国家三级信息网络

信息化的强大功能与完善的网络是分不开的。网络不仅是监管信息交换和集中的渠道,而且还是执法资源整合的工具。市场监管的信息化,必须建立国家、省(市、自治区)、市(地、州)三级信息网络。

网络建设是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环。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的方案设计,无论哪一个层次的网络建设,都应当体现贴如下几条原则:

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网络设计应当选用先进成熟的网络技术以及通信设备,保证网络系统稳定可靠:同时,也要注意实用性,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现有资源,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各业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的需要,避免盲目追求技术上的先进。

开放性与标准性相结合:为服务市场监管资源的整合,网络系统应当采用开放式的体系结构,支持多种协议和多种开放式网络,能够与上下各部门的网络系统互

联,便于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为此,网络建设的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标准和工业标准,保证网络的可操作性和扩展性。

可靠性与安全性相结合:网络系统应当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主要的网络设备具有热插拔功能,不需要终止网络运行就能够进行内部插拔和模块的更换与扩充。关键设备和线路都有备份,能够进行在线修复、更换和扩充。系统安全保密性好,对人为的攻击及病毒的侵害具有较强的抵抗力。

经济性与可扩充性相结合:系统的可伸缩性好,可根据需要扩大或缩小网络‘陛能;结构模块化,便于以后随业务发展进行扩充升级,使原有设备利用率提高。系统可维护性好,维护费用低。

按照规划,全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按照三级数据中心设计,因此应当围绕数据中心建设信息网络。全国工商业务网络最低一级的广域网应当以市(地、州)为依据。鉴于信息网络的建设需要的投入较大,在当前的财政保障体制下,各地,特别是市(地、州)一级的信息网络建设应当从实际应用出发,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建网方式。

(四)建立与完善四个方面的制度

信息化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换句话说就是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一个资金投入和计算机网络建设、业务软件开发的问题,广义上的信息化更是一个管理问题、制度问题。因为任何技术都是死的,只有通过人的应用才能够发挥作用;任何一项技术都是为特定的目的发挥作用,在特定的领域,对于技术作用的承认、允许应用的程度等制度规定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该项技术的实际价值。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才能够推动信息化在工作中的应用。为此,主要建立如下四项保障制度。

1、监管数据及时录入工作制度

有的同志指出,信息技术在业务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这说得相当准确和到位。信息化建设的保障制度,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数据录入制度。要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和必要的措施保障监管信息的及时录入。制度建设必须执行“源头录入:一数一源”的原则,即“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

市场日常监管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是形成关于市场主体完整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把握其信用状态,实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信息录入制度。在基层,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现场监管人员自己动手录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录入信息准确、完备;但是对于基层的计算机配置要求较高(要保证一个巡查小组有一台微机);另一种是监管人员将记录的文字信息交由内勤干部专门录入,这种方式的优缺点与前者正好相反。我们认为,各地应当根据本地的计算机配备、人员工作安排的实际建立符合实际的检查信息录入制度。无论采用什么样的信息录入制度,都必须保证及时,而且还应当有录入信息复核的规定,检查人员亲自录入的信息,应当有同行的其他检查人员复核,内勤人员录入的信息,有检查人员复核,以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数据与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数据的安全是数据得以使用的保障。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必须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主要是数据使用的权限,数据调整修改的程序。保障数据的安全,不仅需要技术上的措施,还需要制度上的保证。数据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技术上满足,组织上健全、制度上规范。

此外,还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的开放性和便捷性,大容量的特点使得网络建设起来之后,工商干部都有上网的积极性。有的还开办了网上论坛。这些现代的技术如果运用得当,对于广大干部熟悉信息技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学习切磋是大有好处的。但带来一个网络安全管理问题。

3、信息公开和披露的社会服务制度

信息公开是透明政府的要求,也是建立诚信社会,发挥信息约束作用的前提,企业信息披露的途径是多方面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披露有关信息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息的应用价值,应当在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加大信息公开与披露的力度。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必须建立统一规范合法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首先要合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公开披露企业的有关信息;其次应当规范,在信息披露的方式、途径、内容上应当作出清楚的规定;其三信息披露应当有助于大众了解。披露的载体应当容易为大众所接触。

篇(9)

全面贯彻落实部、省的部署要求,通过依法规范高效开展种子市场监管,不断提升种子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种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切实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侵权、制售假劣、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主要目标:压实种业监管责任,农作物种业分管负责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进一步得到明确。制定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查出问题的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对省、州农业农村部门转办督办的举报等案件,要按时办结,并及时进行书面反馈。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许可、备案清单,在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公布。加强种子案件查处,对结案案件公开曝光并上传到《中国种业大数据》信息平台。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抓住春季种子市场销售关键时段,通过省州督查、县市互查、本地自查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一是查主体。严查经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备案登记后经营种子。二是查标签。严查种子标签是否标注规范,重点检查使用说明、二维码等内容制作是否规范和可追溯。三是查审定和登记。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存在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已撤销审定的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检查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广告、推广,是否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等。四是查备案。严查经营门店备案信息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存在经营的种子未备案等行为。五是查质量。对市场上的种子进行抽样,开展常规指标检测,对玉米、水稻种子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测,玉米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对马铃薯种薯开展品种纯度检测和主要种传病害鉴定。六是查档案。严查经营门店是否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台账,是否开具种子销售凭证。七是查网络平台。联合市场监管、网信办等部门,监控利用网络平台途径进行违法销售种子行为。

(二)加强非法转基因种子监管查处。根据《省2021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以杂交玉米种子为重点,狠抓种子销售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地区,强化流通环节监管,深入村屯入户倒查,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样检测,查找线索,追溯源头,严查非法生产经营主体,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信息完整、执法严格,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加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和非法转基因种子案件查处工作,以杂交玉米、水稻作物为重点,查处一批恶意侵权、非法转基因等种子案件。认真对待执法检查发现的、群众投诉和举报的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涉及外地或外省的案源,要按规定程序报告或移送;对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种子线索,要深挖源头,摸清假劣种子生产经营链条,实施溯源打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及时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假劣种子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监管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监管措施。一是开展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二是下移监管重心,深入村屯开展入户倒查,看标签,速检测,摸排案件线索,追根溯源。三是建立报告制度。对发现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种子要彻查来源和线索,锁定证据,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四是开展普法培训宣传。指导农户正确选种用种,不要购买违法直销种子、非法转基因种子,不要购买无发票、无标签、无包装、来源不明的种子,禁止种植非法转基因种子。

(二)时间安排。1月至3月,按照《省2021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我市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明确今年种子监管工作目标任务。3月至12月,分阶段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种子执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冬季入库种子专项检查。全年不间断穿插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和法律法规宣贯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种子执法工作总结,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种子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种子监管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责担当,积极作为,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篇(10)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__%;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_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篇(11)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