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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不落实。首先,很多高校没有明确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确定缺乏统一的管理,有的高校也主要是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并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2]。其次,经济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匮乏,由于经济合同的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较强,因此要求经济管理人员具备宽广的知识面和熟练的专业技能,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当前大部分高校很少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把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看成一项简单的事务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无法保证高校在经济活动中规避风险的要求。最后,缺乏具体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我国很多高校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网络,高校现有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看成一项重要的高校管理工作来抓。因此,一旦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由于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学校自身来承担。
3.经济合同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当前,部分高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够严谨,不严谨就是指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准确和不全面,容易引起误解和产生歧义,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订立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见。不能只讲正面,不讲反面,如果经济合同本身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那么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则很难处理,最危险的还是其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4.经济合同履行,缺乏监督。经济合同是高校行政管理,特别是高校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对经济合同管理、履行缺乏监督,常常导致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单位视经济合同为儿戏,不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或签订后经济合同后,高兴就履约,不高兴就不履约[3]。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经济合同,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口头打个招呼或找个电话,草率了事。作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单位高校,也没有任何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致使高校在经济方面受到很大损失。
二、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对策
1.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的司法体系也越来越健全,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和指引。这就要求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和精通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多于复杂,涉及的条款众多,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我国的种类繁多的法律条款,这个时候聘任专业的法律顾问,在学校的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高校在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处理意见,也可以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相关建议。所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高校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高校从传统的教书育人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经济合同管理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统一制定具体的、明确的和切实可行的管理体系,要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这是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做好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保证和前提。最终,促使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体系成为学校社会经济活动的指南和方针,并且为防范经济风险起到指导性作用。
3.重视经济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对于国家来说,人才是强国的保障,能有效提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而对于高校来说,专业的技术人才,能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根本保证。经济合同管理作为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而非一般的事务性工作,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对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高校应重视经济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邀请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来校指导工作;定期举办专业培训及提供对外交流的机会。其次,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特别需要引进一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专业性高级人才,为学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4]。
4.严格把关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经济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能否把好经济合同的签订关和审查关,这是高校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的前提和保证。第一,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校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把关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的关键,特别是组织审计、财务、招标以及合同起草单位等多部门领导进行交流和探讨并完成会签手续[5]。第二,需要负责经济合同起草和校对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细致审查,有效推进工作效率。
2.按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可分为招标项目经济合同和非招标项目经济合同。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工程、物资、服务的采购必须要经过招投标程序,因此招投标活动成为影响合同订立的重要因素,而且经过招投标活动的经济合同因其采购金额大、环节多、程序复杂等因素,决定了该类合同的订立具有特殊性。
3.按其他方式进行分类:按合同标的,可分为转移财产合同、提供劳务合同和完成工作任务合同;按合同形式,可分为口头经济合同和书面经济合同;按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可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按照合同的订立先后,可分为主体合同和补充合同等。上述分类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联合采用。在经济活动比较多的单位还可以按分类对合同进行二级、三级分层控制。例如:招标活动(一级)的工程类(二级)的主体合同(三级)。
二、加强合同订立环节审核,减少合同签订风险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有多个环节,包括合同草拟、合同订立、合同签署、合同备案、归档等,其中合同订立环节中对合同草案的审核工作尤为重要。审核要点如下:首先,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特别是学校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标的(指工程、服务、货物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其中:工程类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价格、质量保证期、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与方式、验收、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服务类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期限、酬金、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货物类合同必备条款包括货物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质量标准、价格、质量保证期、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与方式、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重要内容等进行审查,做到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完整、符合要求,基本要素齐全,格式要规范,条款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合同语言须准确、周密,以防止产生歧义,造成纠纷。同时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有经济合同约定支付标的经费来源,是否有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其次,确定合同的格式或版本。对有国家规定格式的合同种类,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版本执行;对国家没有规定格式的合同种类,高校应对各项同类型合同制定各种基本固定的格式。执行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时,要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包括协议条款、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均研究透彻,了解其具体含义及法律意义,避免因不明白其内涵造成误解产生漏洞从而给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对没有国家规定格式的各项同类型合同,在制定合同条款过程中,将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内容全部涵盖进去,形成固定的格式,使用经过反复斟酌的基本用语,尽量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文字和不规范的语言,减少文字陷阱,控制合同风险。再次,合同不能与招标过程相脱节。招投标活动产生的合同是招投标活动的最终成果,尤其要注意签订合同时不能出现与招投标过程脱节现象。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审查合同条款招标前后是否一致,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标的物是否一致、项目范围是否一致、履行期限是否一致、结算方式是否一致、付款方式是否一致、违约责任条款是否一致等。将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中的重要内容与合同相应条款对应,将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等内容纳入合同条款。另外,还要通过制定一些补充合同条款来建立合同和招投标过程的关系,使合同的内容涵盖招投标全过程的重要内容,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效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
1.建立合理、有效的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包括经济合同管理决策机构、经济合同承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经济合同内部管理各部门的职责。经济合同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的管理,负责管理合同签订的授权和合同专用章以及相关法律事务的办理;经济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发生经济活动的具体办理部门,负责合同和相关事项具体手续的办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一般指资产和基建管理部门等,负责负责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负责订立合同等事务;合同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指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可行、完备和严密,防止出现不应有的合同纠纷。有条件的高校还可建立专门的法律顾问组织,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
2.严格执行合同授权审批制度高校应当综合考虑在有关部门设置有效的合同管理人员岗位,明确经济合同的各级授权委托审批以及签署权限,并严格遵守授权委托权限。对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超出授权委托权限、签署权限签署合同,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借贷等重要经济合同等行为要注意防范。
3.实行合同审核会签制度对于金额较大、影响较深、涉及较高专业技术的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组织法律、技术专家与财会、审计、监察工作人员等共同参与合同条款的审核,必要时还可外请专家出具专业审核意见。专家和参与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和事项,经确认后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已审核后的合同条款应请参与审核的各方面专家对审核意见进行会签,作为合同修改的依据。
四、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对合同履约情况加强监督审查
高校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主要涉及财务、资产管理、审计部门。上述部门应当参与重大经济项目合同(特别是基建工程合同)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在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合同的签订等前期环节以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都要积极参与,以获取重大经济项目合同的基本信息。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情况严格进行审查;对合同重要条款的执行进行严密监督并保证其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对合同支付金额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学校不发生多支付合同款项的风险。
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的权利,同时也拥有独立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高校经济合同是指以自己为合同一方的主体,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的基础之上,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具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协议或合同。高校经济合同一般包括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工程施工合同,零星维修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各类服务类合同(主要包括加工测试技术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委托审计业务合同等)。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因为一些人为或客观上的原因,会出现一些合同纠纷,而在双方主体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仲裁或诉讼等不良后果,对高校的经济及声誉都有所创伤。如何减少或者消除这些不良后果,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就必须投入更多的事前精力,去减少因签订合同而引发的风险。
一、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
目前高校从它的财政资金投入及在校生人数划分,可以划分为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市属高校。对于部属高校而言,因它的校区分散、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科研项目种类、科研项目金额等都比较大,相应的在管理制度上也逐步的完善,由校长办公室下设法务部门,专门审核经济合同条款;对于省属高校而言,因它的校区一般由老、新两个校区,教职工人数一般在1000-2000人左右,学生人数一般在10000-20000人左右,科研项目种类由少数中央支持地方,国自然,973项目等和众多横向科研经费组成,科研项目金额年总额可以达到1亿-2亿之间,在管理制度上不是很完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基本上局限于审计处、招投标办、资产处或者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一项附带智能;对于市属高校而言,因校区基本上就一个,教职工人数一般也就几百人,在校学生人数也有限,科研项目及金额不多,管理上比较简单,基本也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也无处可寻,处于无人审核、领导签字同意即可的现象。
二、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部属、省属还是市属高校,因为它们本身管理机制存在很大的差别,但高校的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需要将各类经费用好,发展好教学与科研事业。对于经济合同管理,各高校的管理目标也应该是一致的,是要减少合同存在的各类风险,保证教学与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综合而言,目前各类高校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下列几项:
1.合同管理机构缺失。高校经济业务种类庞大,部门设置也较多,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也不够紧密。一个部门之中的有的经济业务类型不是其他部门所弄明白的,对于一个经济事项需要签订合同,对于它的可行性,必要性,具体金额的确定等,缺少相应的管理机构来审核把关。
2.合同前期手续不全。目前高校合同签订的程序基本是部门领导或部门经办人员与合同主体另一方协商好后,根据对方单位提供的合同模板或者学校自身的合同模板,根据盖章程序的要求,相关领导签字后即盖经济合同专用章。在对合同主体双方协商的相关内容和过程,没有相应的材料支撑,无从了解经济事项的立项、谈判、审批等相关重要流程。
3.合同条款审核不严。一般高校一年签订的各类合同大概有5000多份,除去寒暑假等节假日,平均每天需要签订30份左右的合同。对合同条款的把握必然存在不仔细,特别是一些特殊经济事项合同。合同条款审核不严,后期的合同风险将很大,容易造成高校的经济损失。
4.合同履行缺乏监督。高校各部门领导对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履行情况不是很了解。设备采购合同是否已经到货验收?工程类合同是否已竣工验收?款项是否已按合同条款支付?维修项目是否还在质保期内?等等,对于这些问题,需要各个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整理清楚,以免多付款,设备工程未验收,质保期内发生维修费用等情况的出现。
三、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建议
1.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人治不如法治,在规范管理之前,制度先行。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组织管理机构框架,制定适合自身管理要求的相关制度要求。好的管理制度应具有实际可行性,在理清实际工作运行流程的基础之上,提炼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指导实际工作,规范流程,填补漏洞。
2.确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的设定在经济合同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管理要求,确定是设立专门的法务部,还是在已有的部门下设置经济合同管理科,对于已有的部门,权衡确定是在资产管理部门、招投标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还是审计处,所有的设置都是为了在达到管理要求的基础之上简便流程,将合同管理的前期立项审批、招投标与后期的审计、付款相串联起来,一体化管理。
3.设立合同审核专家库。一份合同的审核,在注重它的前期手续的是否完毕的条件下,主要还需要审核它的具体条款。目前高校对于一些经常出现的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合同、零星维修工程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已基本制定了比较正式的模板合同,对于模板合同的审核相对比较容易点,但对于没有模板的其它经济事项,特别是金额比较重大,期限比较长,主体比较复杂的合同,需要相应的专家对合同条款进行把控,并出具相应的专家审核意见。比如对于数据库的采购合同,物业托管合同,对外投资合同、加工测试技术服务合同等,需要相关专家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审核,充分维护学校的相关利益,减少合同条款存在的风险。合同审核专家库可以由学校具有相关知识的教职工、领导及校外的中介机构专家等组成,根据需要审核的事项,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匿名审核修改,最终由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意见,形成最终合同文本。
4.建立合同履行汇报机制。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履行是根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相关的经济事项才能结束,合同才能终止。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需要形成常态机制。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跟踪合同履行的负责人,当出现异常情况时,需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是需要重新签订补充条款还是终止合同,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具体处理。对于重大经济项目合同,需要根据相关领导小组的讨论或者校长办公会的研究来决定。
5.加强外单位的信用评估。合同主体的另一方外单位的资质,信用,履约情况等,是高校需要持续考核的,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外单位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不能开具正规发票等情况,高校应及时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如证实外单位存在债务风险,履约风险,诉讼风险等,学校应将其纳入不正常单位名单,在后期其它经济事项签订合同时,避免与这家外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关系。
作者:郜婷婷 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
参考文献:
[1]唐凌.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5,(16):324-325.
[2]刘静.浅议高校经济合同管理[J].经济管理,2015,(10):73-75.
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主要任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科学研究,较少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涉及的经济行为也相对单一。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高等教育事业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办学的模式由单一的公办高校变为公办、公办民助、民办、中外合作办等多种方式,资金的筹措方式也由单一的国家拨款变为政府拨款、市场筹措、校办产业、科技研究等多种来源形式。因此,高等学校与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也日益紧密,从而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度也日益加深,高校的发展已无法脱离市场,独善其身。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经济,而高校对这套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因此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往往会引发一些合同纠纷,给学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高校必须将合同管理摆在学校管理的重要位置。
一、高校合同管理内涵及其特点
高校合同是指以高校法人主体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若一方违约必须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校的合同管理就是指高校依据法律和法规,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控制、协调与监督,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因此,高校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高校各项事业能否在合情、合理、合法、健康、有序地轨道中运行,切不可等闲视之。目前,高校所签订的合同大致可分为商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修缮工程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科技服务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债权债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捐赠合同、投资合同等各类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除经济合同外,还有少数非经济合同,如人事管理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充分体现了高校的三大职能,即教学、科研、服务于经济社会。与一般公司、企业相比,它具有合同种类繁多、金额相对较小、经办部门较多等特点,因此,高校在合同管理上也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二、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合同观念淡薄、知识欠缺
由于受传统思维观念的影响,管理者对学校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认为订立合同仅仅是“走形式”和“跑过场”,或是认为双方是长期合作伙伴,碍于情面搞口头的“君子协议”,不签订书面合同;或是不仔细推敲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认真审核对方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随意草率地签订合同,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纠纷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给学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且部分高校管理人员缺乏合同法律的相关知识,许多合同的订立是未经学校法人授权,未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是由高校下属非法人单位、部门、学院等擅自使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的,根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签订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由于高校许多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还是要由学校这一合同主体来承担。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高校管理者对市场经济中合同的管理重视不够、认识不清,更对签订合同存在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合同多头签订,管理缺位
高校是由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许多部门组成,有人把它比喻成一个“小社会”,各部门平时都是相对独立地开展对内对外的各项社会活动。由于许多学校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因此各部门在对外交往签订合同中便各自为政,如: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由基建部门负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产业部门(或后勤部门)负责签订,维修维护合同由后勤部门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由资产部门负责签订、国内合作办学由教务部门负责签订,国外合作办学由学校外事部门负责签订,各类办班、培训由相关学院负责签订,实行目标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也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凡此种种,不胜枚举。造成合同谁都能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一旦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谁都不负责任,谁也负不起责任的局面,最终是学校作为法人收拾残局。同时合同的多部门签订还会造成合同资料散落在学校不同的管理部门,如管理不当,往往造成合同资料遗失,不能及时归档和保存,以至于学校在上级部门进行财务审计、资产清查及其它相关检查中到处查找合同资料,同时也不便于学校领导和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状况,学校的权益是否得到实现,会不会给学校带来潜在的经济风险、税务风险以及法律纠纷等。
三、高校合同管理的路径探寻
(一)思想意识上要高度重视
高校合同管理对规范学校的各项经济行为,保障和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效防范潜在的财务风险,预防合同纠纷,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依法治校,实现阳光财务,避免“暗箱操作”,预防和减少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的各项事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高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要主动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要求,树立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认真学习合同法、公司法、物权、税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掌握合同订立和管理的技巧和方法,不断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水平,同时将对合同管理的要求,列入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思想保证。
(二)组织制度上要集中统一
为实现合同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高校要从组织制度上采取措施,加强合同管理建设,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行为。为此,高校应制定一套合理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高校要对合同管理的组织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管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学校应成立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领导亲自挂帅,校办、财务、审计、招投标办、承办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同时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学校财务部门是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办单位送审的合同进行初审,并报请校办、审计、招投标办、校领导进行终审,对终审通过的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的履行单位,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权限等。同时起草、拟定、送审、报批相关合同草案。对重大合同,还要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以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内容、合同条款是否维护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监督。招投标办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物的买卖是否符合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是否纳入,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的行为等。校长办公室负责合同的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的文本形式,原则上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统一文本的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自行拟定或与对方单位协商共同拟定。这是做好合同管理的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三)管理措施上要切实可行
有鉴于高校合同品种繁多,且合同金额从几千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财务的工作任务特别繁重,因此高校合同宜区分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管理,在合同的订立和签署上采取灵活多样的管理办法,既不能一放就乱,又不能一统就死。
1.合同订立方式的设定
笔者认为应根据合同的金额、性质,分别采取会签批准、会审批准、校务会批准三种合同订立方式。
(1)会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合同,采取会签办法,会签部门主要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处、招投标办、计财处、校办。会签结果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办理会签程序由计财处专人负责,原则上一周内办结,将会签意见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会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会审。对会审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发回合同经办部门重新与对方单位进行洽商。将商谈结果再次提交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重新会审,然后将会审结果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将会审的意见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会审一般每两周一次,如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集。
(3)校务会审批:事项特别重要、金额特别巨大的合同(具体金额可根据学校的不同情况自行制定),由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后,并征询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报校务会进行审批,将校务会议的审批意见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
2.合同签署权限的设定
笔者认为对通过会鉴、会审、校务会审批通过的合同,由承办单位凭《合同审批表》送交校办转呈法人校长签署,或由法人校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并由校办加盖合同专用章。为了减少合同签署的时间,简化合同签署的过程,提高合同工作效率,笔者认为签署权限应作相应的授权和下放,不必事无大小都有法人校长亲力亲为。
(1)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合同,可由学校法人授权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合同,可由法人授权分管业务的校领导签署。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由法人校长亲自签署。
3.合同变更权限的设定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当时考虑不周,或因客观形势发生了变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但必须慎重处理。特别是对方提出的变更请求,必须要慎之又慎,以防止个别单位别有用心,在采取低价中标后,通过不断变更合同要求从中套取利润,因此对合同的变更的签字权限需加以限定,一般来讲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5%左右,且必须经过校合同领导小组会签或会审,变更金额较大时要经过校务会议研究通过,以防个别人说了算。若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0%以上时原则上必须重新进行招投标,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总之,合同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即要满足合同管理的需要,又要方便易行,便于经办人员操作,这样一方面可以简化一些工作程序,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合同的签订效率,这是做好合同管理的根本措施。
(四)监督体系上要完善到位
合同监督体系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动态的跟踪监督管理体系。因此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合同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体系,财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合同的事前监督,既重视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合同的事中、事后监督,即合同是否按约定的条款执行,执行的结果如何。审计部门要重点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严密性、可行性,审查其条款和内容是否完备、意思表达是否严谨清楚、措词有无模棱两可、前后有无冲突矛盾。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收款或付款的具体时间方式、质保金收取与退付、尾款的支付、免费维保的期限,质保期后维保、升级收费标准、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都是否在合同中具体载明清楚,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调整、补充等程序和依据是否合理充分,合同变更、调整、补充金额是否超出规定的标准等。同时建立合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济业务往来不签订合同,或先斩后奏,事先签订合同,再进行会签、会审的行为,要根据学校领导干部责任制的管理要求追究其责任,这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内控机制。
(五)资料保管上要及时完整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财务要安排专人对合同的档案进行整理、加工,将合同会签、会审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与之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相关单证等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的类别,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分类进行整理编号,并注明学校收款或付款会计凭证号。同时按合同档案的内容、时间、档案价值等方面,确定各类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编制成表,对确因工作需要调阅合同档案,须填写“合同档案查阅单”,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后方能查阅,建立合同资料年度归档制度,对当年形成的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台账、合同纠纷处理等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为以后各方查阅使用提供方便。
总之,高校的合同管理涉及学校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决不能单纯依靠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就能把该项工作做好,必须全校上下统一认识,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的工作局面。只有这样,高校才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客、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操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就高校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现阶段高校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现阶段高校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管理期限问题。
2.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3.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二)原因分析
1.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责任
现阶段,一些高校与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要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来保护自己,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基本都是学校规定好合同条款,自己签个名字就算签好合同了;有的职工认为劳动合同管理只是形式,可有可无;有些职工甚至不知道有《劳动法》,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管理。而少数高校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管理,或不愿签订长期合同,就是想可以不受约束,随时将劳动者解雇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
部分管理人员不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了怎么管理?致使签订了内容不齐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也有的将劳动合同签好后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的鉴证、续签、变更、终止等手续;甚至有些单位劳动合同签好后无专人负责保管,造成劳动合同遗失。
3.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
很多高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解除和终止,否则就是违约。学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他们担心如果与职工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以后职工表现不好或单位进行内部机构改革需要精减职工,以及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如果职工不服从学校的安排,学校的工作就比较被动。
4.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量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使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有时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为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备法律知识,但由于他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权无势,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能忍尽量忍,这样导致了个别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他们提出很多不舍理条件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同意聘用,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另请他人。
5.传统的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
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实上的用人终身制,广大教职工吃惯了“大锅饭”、坐惯了“铁交椅”,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以为然,认为反正是单位的职工,签不签劳动合同都无所谓,这样就形成职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学校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对策建议
1.形成理论学习氛围,增强劳动合同意识
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要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高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劳动法》,要有较强的劳动合同意识,支持人事部门工作;人事劳资干部要加强《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规范地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招收职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变更、鉴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同时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合同的操作程序,给领导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广大职工要学好《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吝,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过错方应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本单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违约规定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在册,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有关资料也要有详细的记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鉴证、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便能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3.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待遇。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签约义务所造成的,让无过错劳动者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建议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并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此种制度,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法国劳动法典》第L123―3一l0条规定,劳动合同进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4.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的签订范围
按照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通常可分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许多国家限制签订定期劳动合同,鼓励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
参考文献:
[1]《现代商业》2008年09期,郭绍伟,《正确把握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
[2]《管理科学》2008年6月,卢红丹,陈丽《劳动合同法: HR管理转型的拐点》
[3]《钱江晚报》姚先国《老板,做周扒皮还是盖茨》
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合同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方面。合同签订是科研任务的起点,也是科研活动的依据。科学研究是允许失败的,但是科研合同对任务的内容和指标均有了明确的约定,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实际上这种冲突体现了高校自由精神和严格法律约束之间的矛盾。正确认识科研合同,规范和强化科研合同管理,有助于提高高校科研管理水平,有助于高校更好地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一、科研合同概述
科研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一)纵向科研合同与横向科研。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法人性质将科研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纵向科研合同和横向科研合同。纵向科研合同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与任务承担单位。常见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发改委等地方主管部门;受国家委托归口管理的中科院等其他主管部门。横向科研合同的主体一般是企事业单位。双方就甲方某一需求开展洽谈,签订以四技合同为主的各类科研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二)基础研究合同与应用研究合同。从科研任务的属性上看,可以将科研合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合同与应用研究类合同。基础研究是高校的主要科研方式。我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NSFC)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通过签订的计划书对科研任务、经费使用进行约定,任务要求一般以论文、专利等形式为主。除此之外,各地方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一般也有相应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计划,同样以签订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等形式的文件对科研活动进行管理。这类合同基本以纵向科研为主,体现了国家、各地方对科学研究活动的支持。应用研究的主体一般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为主。从国家层面来看,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为例,该计划是由原来的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而成,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在地方政府层面,以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为例,该计划在整合原有江苏省科技支撑计划(工业、农业、社会发展)、临床医学专项等的基础上,设立了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解决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这类政府资助的应用研究往往着眼于创新链、产业链,以解决重大问题为目的。除此之外,应用研究的经费来源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会将自己的技术问题通过四技合同、研制合同等形式委托给高校、科研院所来解决。委托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软件开发、配方研究、产品试制等。有别于企业的科研生产,高校往往不具备生产的经营范围,但很多高校拥有特定方面产品研制的许可证,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这类研制合同一般以产品、样机、样件的检验和交付为验收条件,部分还对工艺流程、外协、包装、检测等有非常明确和细致的要求。此类研制合同也是科研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高校科研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校有宽松的学术氛围。很多教师的科研方向往往是基于自己的兴趣,体现了高校的学术自由。科学研究是允许失败的,而合同是法律文本,失败往往意味着违约。如何识别出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是科研管理的重要课题。对于科研合同管理的现状,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一)合同审核。高校科研合同审核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够。目前,各高校的科研合同基本由科研管理部门管理。科研管理人员作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上岗前缺乏合同法、专业技能等的正式培训。虽然各高校均有法务,但是法务不可能对任何科研合同进行审核。因此尽管合同审核是科研任务的重要一环,高校中这一重要步骤往往浮于表面或干脆缺失。合同中明确了科研任务的标的、研制计划、金额、履约期限、违约事项等条款,而通常管理人员的审核流于形式,这是合同审核的巨大漏洞,也是合同执行的潜在风险。所谓合同审核,关键就是进行风险识别。如果不能正确地、全面地识别出科研任务和管理的风险,科研管理就是不合格的、空泛的。尤其要注意的是横向科研项目。2.风险识别能力和意识需要加强。第一,甲方以自有资金购买乙方的服务,如果乙方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必然有追责的权利和动机。第二,如果甲方在合同中将乙方的义务放大,科研合同管理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完成,乙方必然要承担责任。以某技术开发合同为例,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某组件。双方未能就合同金额达成一致。为保证项目进度,甲方提出签订科研项目先期启动协议,协议签订后给乙方支付部分经费用于前期投入。而在合同中却约定了最终的交付时间。如果双方未能就研发经费达成一致或者达成一致的时间在产品交付日期之后,则该项目在研制期内不能得到充足的资金完成技术任务,存在较大风险。合同审核的任务是识别科研活动中的风险,对风险进行整改,为科研活动的顺利完成保驾护航。(二)过程管理。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合同很难做到全过程的追踪管理,其中也有高校科研特点的原因。1.人员不足。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各部门须遵守全校整体的人员配置。科研管理部门往往面临缺兵少将的窘境。同时,国家对研发的投入持续增长。在高校,无论科研项目还是科研经费均呈快速增长势头,而由于单位编制的限制,管理人员却几乎没有增加。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高校科研管理水平的发展。2.权责不清。科研合同的过程管理基本上是合同签订———经费到账———经费划拨。而任务书或合同中对项目节点一般有明确的要求,而科研管理人员鲜有节点控制的行动。科研合同的主体是法人单位,最高管理者即校长是合同实施的责任人。当下许多高校实行的是“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而在实际中,作为法人单位,机关管理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认清责任是做好管理的第一步。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学校要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和归档是科研合同执行的终点,是高校科研管理过程的最后一道关卡。验收是考察科研活动是否履行了约定的应尽义务。可根据项目经费来源对横向项目和纵向项目的验收分别加以阐述。1.横向项目验收。横向项目经费一般来源于甲方自有资金。在合同洽谈时已经对合同经费进行过充分的议价,一般甲方对经费的使用不再加以约束,验收的重点是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以研制类科研合同为例,合同中标的一般为样品、样机等的测试及交付。样品、样机达到甲方的技术要求并完成交付后,合同自动执行结束。在横向合同的管理中,高校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科研管理部门很少参与横向项目的结题验收,因此项目结题缺乏依据;二是结题后的科研项目经费很少进行结账处理,存在“结题不结账”的问题;三是科研合同等相关文件材料甚少归档处理,导致很多经年许久的项目合同仍积压在科研管理部门,不利于工作的持续开展。2.纵向项目验收。纵向项目由于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因此既要对技术内容进行考察,还须对经费使用进行审计或决算。纵向项目的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或非会议验收的形式。会议验收即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验收会,邀请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完成情况、经费执行情况、过程管理情况等进行考察和评分并得出验收结果。非会议验收一般是将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等文本经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后报送到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给出结题批复。对纵向科研合同来说,鲜有因任务执行不力而终止或中止的情况,大部分问题在经费的使用不尽符合项目管理规定或预算。以某类基础科研项目为例,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重点考察项目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期限和合理性,并出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结论重点是对于不合理开支的处理意见,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意见进行调账整改,并由财务部门出具财务整改报告。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从专家库中筛选技术专家、测试专家、财务专家等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经过打分、评级并由组长签署验收结论后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报送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获得主管部门验收批复后项目执行完毕。获得验收批复后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文件进行归档。
三、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对策分析
(一)加强管理人员的法律常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科研管理人员的专业程度直接影响科研管理的水平。通过对科研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使管理活动的依据更明确、方式更合理。管理人员同时应该加强对专业技能的学习,特别是针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科研合同,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配合项目负责人控制风险。(二)建立重大合同和有争议合同的审核程序。重大合同包括而不限于较高经济效益的合同、较大社会影响的合同。某些高校已经或正在建立数额较大的科研合同的审核程序。通过职能部门和法务部门的共同参与、严格把关,再报高校领导进行审批。有些关乎重大国计民生、国家国防建设的科研合同同样是审核的重点,对于此类合同同样要严格把关,建立合理的合同审核程序。(三)完善科研合同执行期的全过程管理。对合同节点尽量做到严格把控,尤其是管理部门有规定的科研合同或计划。以某类科研项目为例,项目单位需每年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次年研制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安排下一年度拨款计划。科研管理部门需了解合同要求指标和完成情况,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及存在问题,如合同执行存在问题需要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延期或中止。(四)介入科研合同验收和全套文件归档。纵向科研合同验收一般有主管部门组织,科研管理部门要对照管理办法和主管部门要求,督促项目负责人全面做好系列材料的准备。横向科研合同结题验收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务必介入,监督样品、样机等的交付,并做好过程记录。科研合同执行结束后,科研管理部门需要协助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进行结账处理,并将项目中所有文件清查归档。
四、结语
目前,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在合同审核、过程管理、验收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高校科研管理的症结,可通过加强管理人员培训、严格合同审核程序、完善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结题验收等方式,进一步规范科研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以提高科研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1工程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工程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及对相关单位经济利益进行充分保护的主要手段。在工程合同管理与控制中,应有效与高校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确保制度完善的前提下,规范施工流程,为高校基建工程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合同形式是指与当事人表达意识相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是合同的主要形式类型。书面形式的内容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口头形式的内容主要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出现。公正、审批及登记等都属于其他形式。
1.2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建立的意义
高校基本建设中工程项目价格、工期及质量等都需要通过合同进行确定,对合同双方的权责利三方关系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重视工程建设和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整体造价。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高校基本建设的过程,为达到施工建设的预期目标,必需将合同管理落实到高校基本建设的整个过程及各个阶段,确保合同管理与其他管理内容紧密联系,一起为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构建提供可靠的保障。合同分析、资料、时间、实施控制及索赔管理等都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只有将各项内容充分结合,才能实现高校基建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2高校基本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与市场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保障,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提升对高校基建事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工程合理管理已经成为高校基建施工单位迅速发展及竞争力提升的主要因素,同时对施工单位经济效益提升起到关键性作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艰巨性由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所决定。因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高校基本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存在滞后的现象,如合同法律意识较低、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及缺乏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等都是高校基本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合同管理问题。
2.1合同法律意识较低
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就是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高校基建管理部门的合同主体不明确,为此必须对其项目法人与法人委托等有关规定加以完善。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国家工商局与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但大多数高校基建过程中,不选用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签约时选用的文本一般为自制,具有不规范性当文本条件较为笼统、含糊,将导致合同条款存在诸多漏洞,这种合同无法对施工建设各个阶段起到制约作用。
2.2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
合同风险规避与风险转移意识较低,对合同保险、担保及索赔不重视,或缺少相关条款等都会加大高校基建施工中的风险系数。因学期学年制的特性,各大高校极为重视建设工期,对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则极为忽视,这种情况的大量出现,导致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的产生。归档管理、分级管理及授权管理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不健全,加大了合同管理的难度。
2.3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缺乏
工程建设涉及较多内容,其专业面极为广泛。在合同管理中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与相关的造价管理知识等。但现阶段,高校基建施工中存在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缺乏等问题,在设计变更、合同变更等方面无法做到得心应手。
3高校基本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高校基本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与控制是其核心内容,为确保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必须进行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通过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可以对高校基本建设中的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更是确保基建项目工程整体质量的重要保障。
3.1加强合同法律意识
在高校基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应认真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与严密性,确保合同文本签订时具有全面性、准确性等特点。在法律意识强化的过程中,应对合同纠纷产生的因素进行有效控制,在最低范围内控制合同纠纷率,确保全面履行合同相关条款。为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性,相关部门必须合同管理加以重视。在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严禁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工作,避免施工许可证在没有备案与审查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发放,必需做到有法可依。
3.2完善合同管理体制
高校基本建设工程中,通过合同管理模式的建立,可以对合同管理体制进行有效完善,也是合同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方式。工程建设中施工双方应对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合同归档管理工作加以重视,在签订、审查及履行合同中,必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建设程序,达到合同管理行为规范的目的。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工程担保的推行及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及对相关单位经济利益进行充分保护的主要手段。在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推行中,应有效与我国高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确保制度完善的前提下,进行担保制度的运用。3.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在强化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队伍建设中,应加大培养合同管理人才。目前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合同管理人员由优秀人才担任;其次,组织加强学习;最后,岗位责任制的建立,特殊情况下,应遵循持证上岗制度,进行合同管理人员的选择。
目前,教师聘用制正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全面推行,其核心是与教师签订不同的聘用合同。中国的聘任制可以说是很不完善的,还处于起步阶段,离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制还有一段距离。
一、合同管理的形成背景
随着高等教育不断的改革,高校教师的身份也在变化,教师的职业身份从“干部”转变为《教师法》定义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个转变的过程,最终是要形成一种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我国目前实施的教师聘任制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制度,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合同尚不完善,它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标准。这种状况导致了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如学校和教师都未把合同真正当作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武器,合同未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
(一)高等教育从计划到市场的变革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高校教师任用制度是一种行政任命制。在这种制度下,高校教师被定位为国家干部,由国家统一分配、统筹管理,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履行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高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以及市场有关的各种力量是大学的重要外部动力,在欧美发达国家,大学直接面向市场和社会办学,社会的需要和大学的反应主要是通过市场沟通的。但是,我国高校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不够,政府成为高校联系市场的中介。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高校在市场中的自主地位受到限制。学校很难根据市场的人才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及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的配置,本来应该完全由市场选择的教师招聘、解聘、工资福利待遇等环节,因为政府部门的过分介入而变得日益复杂起来。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高校教师聘任制受国家权力的影响很大,市场权力和学术权力对聘任制的作用比较微弱,不足以产生有效的平衡力量。国家权力、学术权力和市场权力对于聘任制不同程度的作用和影响,是造成高校教师聘任制离开其应有轨道的根本原因。
(二)高等教育的国际化
国际化是中国高等教育高速成长的必由之路,也是机遇与挑战、光明与考验结伴而行的里程。在西方发达国家占尽优势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面临优秀人才大量流失的挑战,此时,我们必须调动自身的优质资源,吸引优秀的人才,在高等教育相对发达的欧美,教师的合同管理体制表现出高校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教师的人身和财富,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对人才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有必要采用合同管理的方式以全新姿态参与国际教育的竞争与合作。
(三)教师权利意识的觉醒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传统的国度,压抑、禁锢、奴役、摧残、束缚、钳制是统治者维护“至高尊严”的强力工具。由于长期经历了权力的胁迫,使得绝大多数民众逆来顺受,尤其是知识分子经历了“”的迫害和影响,对权力保持着固有的敬畏。尽管如此,社会的进步还是促使了广大知识分子权利意识的觉醒。而觉醒的首要应该是各种权利的获得。是的,倘若三十多年前在饭后茶余说一句对“权力者”不敬的话会遭来裸的非人性的“摧残”,而今这样莫须有的恐惧已经不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教师开始意识到权利、平等、自由的重要性。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以合同为要义基础上的聘任制度,打破了依赖于教育行政部门单方面决定是否录用教师的人事制度,不仅学校有了用人的自,教师也有了决定是否接受聘用的选择权。
二、合同管理:从“单位人”到“学术人”
“单位人”是指一个人一旦进入了某个单位,就可以说他是国家的人,单位的人,只要没有工作调动、个人辞职或因违法乱纪被开除等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离开工作单位的。单位就像一个保险箱,把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一股脑儿包办起来。这种由单位管理的人事关系,加深了职工对单位的人身依附,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经常会出现人已离开,关系还留在原单位的现象。对于事业发展的急需人才,由于编制、人事关系等诸多限制,又很难引进。
我国高校教师“单位所有”的现象还很严重,不同高校、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壁垒还没有被打破,人才的跨地区、跨单位的流动还受到许多制度性和观念性的限制,高校教师普遍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和服从性。而作为一个学术人,高校教师的典型特征则应该是自由和创新的。
高校经过近几年的摸索与实践,在用人形式的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尤其是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竞争机制,疏通了人员进出的渠道。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优胜劣汰,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经过竞争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岗位责任和聘用期限,约定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有助于用人规范化,也便于加强对双方的考核与监督,同时可以激发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聘用合同管理采取择优聘用的办法确定人事关系,这样,“合同”关系取代了原来的人员依附关系,教师不再永远归属单位,教师与学校的人事关系由主体依附变为主体平等。教师由“单位人”向“学术人”的转变,不再专属于某一单位,彻底打破人才单位部门所有的思想。人力资源市场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各种人才将在社会上自由地合理流动。高校教师对高校的依存程度在逐步弱化,正由单位人向学术人转变。教师的活动空间扩展,社会关系增多,流动性加强,在更广阔的学术空间发挥作用。越来越多的学者,他们的工作边界越出单位走向社会,其工作(能力、成果)不仅贡献于本单位,而且服务于全社会。
三、科学的合同管理体现教师为本
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使高校师资管理工作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病。多年来遵循着固有的管理职能和模式,更多地注重了一个“管”字,缺乏对人性的充分尊重和理解,对教师的个性发展和创造精神不够重视,甚至为了强调政策、制度、规定的标准性、规范性、统一性,而泯灭了教师个性的发展。科学的合同管理应该更多地体现建立在合乎规律性基础上的合乎价值性的“自由”,是代表学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合意”,这是“契约理念”所蕴涵的实质。
(一)维护和保障教师权益
教师的辛勤付出和劳动是教育事业得以发展的基石,聘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出高质量人才的前提。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和教师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在聘用关系中,学校与教师有共同的利益,也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在切实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聘用合同在内容上应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教师的合法权益,淡化强制性色彩,以实现教师和学校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创造和谐的校园环境。完善的教师聘任制建立与之相应的强大的教师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体系。如,美国的法律对教师聘任合同的形式、聘任合同的内容、解聘或辞退的原因及程序,如果在解聘过程中,出现教师被错误解聘的情况,还可以寻求一定的法律救济。这些充分维护了教师的利益。
(二)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教师的流动性是实行高校教师聘任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国外高校普遍通过严格的考核程序和激励竞争机制来促使教师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出,并从制度上为教师的“出口”建立起严格的规定。如美国实行“非升即走”的原则,教师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获任终身职位就要自动离校。而我国在教师流动问题上,由于与高校用人制度相应的配套措施严重滞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人才流动渠道不畅通,同时也存在教师观念转变的问题。
通过校外的广泛应聘、竞争、选拔,有利于选贤任能,有利于大学间、大学与社会之间不同学术流派、学术思想和不同学风的交流,从而活跃了学术思想,促进了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高校间合理的教师流动。
(三)促进学术进步与发展
教师管理是一种人事管理,是对教师人力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它不仅包括对教师的安排和使用,还包括对教师的培养和提高。深刻理解教师聘任制内涵,深化高校教师的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有助于大学选拔合格的后备教师和科研人员,有助于大学用竞争的方式晋升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职务,同时有利于广大教职员尤其是中青年教职员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有利于教师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自己,发挥真才实学,成为合格的教师。高校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对学生最具教育意义的,不是客观的知识而是教师自身,是教师的独立思考和创造精神。如果教师对合同“合意”,则会认真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公正合理的合同才能激励教师发挥其学术创新潜力。
【参考文献】
一、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或民法合同;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二、高校基本建设中涉及到的主要合同种类
高校基本建设工程中,尤其是各高校征地建设新校区的实践中,发生的合同种类众多,按照基本建设的流程我们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小结:
(一)征地、勘察设计阶段
新校区选址确定后,首先要签订征地合同,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征用手续。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委托当地规划部门下属的勘测院实施新征地的测量定点工作,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地形图、坐标资料等。
确定校区的规划设计单位后,签订校区的总体规划合同、单体建筑设计合同、市政道路管网设计合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及施工图的设计。同时,签订岩土工程的初勘、详勘合同,为设计单位提供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等设计依据。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委托专业审图单位对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使图纸符合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同时对图纸的实用性、经济性进行审查,把好图纸设计的关口。
上述合同中,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是学校进行校区建设的第一步,必须制定比较详尽的勘察设计任务书,明确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任务,规定勘察设计成果如图纸、文件、数据、说明等的交付时间。勘察设计的费用及付款方式等。对勘察设计合同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展,也为提交高质量的勘察设计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需要在征地、勘察设计阶段签订的合同还有:委托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环境评价报告、委托进行文物普探合同等。
(二)工程招标阶段
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投资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由发包人委托招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承包单位、设备供应商、技术服务提供商等。
此阶段需要签订的合同有: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协议,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工作的内容、费金额等。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签订的主要合同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设备材料供货合同管理。这些合同是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此方面合同的签订、管理及实施工作对高校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会形成深远的影响。
(三)工程施工阶段
除了土建工程的施工,在建设工程中还牵扯到种类繁多施工种类,需要签订大量的合同来实施,比如:为满足校园网络化建设而必须实施的网络智能化综合布线工程合同,校区绿化工程合同,建筑物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校园安防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校区天然气工程合同,校区有线电视、电话系统施工合同,校区锅炉采购安装合同等。
同时,根据某些建设项目的特殊需要,如运动场项目必须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精确度测量,要签订测量放线合同;签订建筑物地基检测、沉降观测的合同;根据建筑物的造型设计要求,在图书馆、实验楼等建筑物外立面若选用玻璃幕墙,必须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玻璃幕墙的专项设计施工;在运动场看台顶端若设计钢网架(膜结构)顶棚,必须委托专业单位进行钢网架的设计施工。
(四)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各高校对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方式不一,大体分为甲供、甲方认质认价和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甲方认质三种方式。高校为保证材料和设备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同时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环节,往往会选择甲供、甲方认质的方式采购。
(五)竣工验收阶段
建筑物竣工验收前签订室内空气环境测量合同,签订校区建筑物防雷设施检测合同、签订钢网架设施的专项检测合同,消防系统及设备的专项检测合同、签订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竣工检测合同等,为整个工程顺利竣工交付使用做准备。
三、做好合同签订、管理工作的建议
通过从事高校基建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环节出发,加大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一)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
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力度,促使高校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招标文件拟定、合同拟定阶段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具体条款进行把关,提出审查修改意见,避免因合同条款的漏洞给工程的顺利实施造成影响,给学校带来法律诉讼及经济索赔。
(二)做好合同签订与招投标环节的顺利对接
高校基本建设工程中大多数项目投资额较大,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高校向承包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承包方向高校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若把签订合同与招投标作为两个毫不相干的业务对待,将会造成建设工程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不符。
在招标考察阶段发包人对参与单位严格把关,选取资质等级高、项目负责人有类似工程业绩、没有挂靠嫌疑的单位,对招投标工作、合同的签订、工程的顺利实施提前把关。
同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严格的约定,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将会为合同的洽谈签订做好技术准备,使合同拟定环节的工作量大幅度减少,合同的签订效率加快,为工程的尽快施工提供法律保障。
(三)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拟订合同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
合同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订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发包人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往往居于占据主导地位,可能会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所以说拟定公平合理的合同条款对甲乙双方都是一种制约、保护,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实施。
(四) 培养专门的合同管理队伍及专职工作人员
二、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的完善措施
1.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严格招标文件的审核制度
首先,要加强对投标人主体的资格审查。在高校基建工程施工中,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人员的水平、施工者的管理水平以及施工企业的信誉有着较大联系。所以,高校必须对承包方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尤其是部分施工企业是第一次参加工程建设。投标人主体的资格对后期合同的有效性影响重大,所以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必须严格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确保其资质水平与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在公开招标前,高校应当对投标企业的法人资格、资质水平以及在册固定资产规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投标企业的在建项目实地考察。其次,要严格招标文件的审核制度。合同的签订离不开招标文件,它是合同最关键的部分之一。若招标文件自身不规范或者不符合法律要求,将会导致承发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也为埋下了纠纷隐患。所以,必须严格招标文件的审核制度,在招标文件中将具体的工程内容、技术标准、材料要求以及质量的要求、承揽模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进行严格审查,为之后的签订合同做好铺垫。
2.制定严谨的合同条款,保证承发包方的权益
由于高校基建工程的特殊性,所以合同在执行时具有内容复杂、范围较广、周期较长的特点。所以在制定合同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在签订大型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组织造价、法律、施工等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研究,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反复的琢磨,仔细推敲,避免存在歧义或者模糊的词句。在合同中除了主要条款之外,还应当将其他经常被忽视但是作用非常关键的条款进行规定,比如延期竣工的赔偿标准、施工安全的标准、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禁止分包的要求、合同解除的条件等等。一份有效的施工合同能够确保高校的利益不受侵害。另外,在合同中应当将学校以及承办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在确保高校利益的同时,应当做到合同内容的公平、公平以及合理。这样,承包方的利益也能通过合同来保障,避免在施工中产生纠纷,有利于施工的正常进行。
3.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加强合同制度建设
首先,高校要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所有的工作都要围绕合同内容开展,按合同要求办事,同合同标准来管理人。比如在施工当中,如果工程发生变更则应当保留书面记录,如果发现承包方做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如果承包方严重违反合同内容,并且给学校带来了比较重大的损失,则需要通过相关的程序追求承包方的责任,要求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其次,高校的基建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制度建设,优化合同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管理者能够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以及规范进行实际操作,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整体性提高。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从工程招标开始到竣工结算结束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近年来,高校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管理,规范基建工程采购活动,有效维护学校利益,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认真梳理基建合同签订及履行阶段存在的各类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保证学校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学校基建管理工作安全可靠运行。
1、基建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重复签订。如:就同一招标内容、同一中标单位,将部分内容分解签订合同后又合并签订“大合同”,造成部分内容重复签订,极有可能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2)合同条款不完备。就是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签订时不严谨。有些合同只注重技术条款的要求,而忽略违约时的纠正措施和赔偿条款。如:签订合同时对承包人的义务描述过于笼统,导致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合同价和中标价、中标单位与合同签约单位不一致,违反了招投标的原则;工程款的具体结算办法,质保金的标准及返还和质保期限等合同条款不明确;变更工程的价格调整的结算标准不明确。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项目完工结算时,不仅给学校带来责任、风险和资金的损失,还带来了与施工方的纠纷和难以解决的矛盾。
(3)缺少合同审核的人才。目前,高校中绝大部分施工合同都是施工方提供合同样本,由学校建设部门修改后双方签订并实施,有的高校虽然有常年法律顾问把关,但由于他们不懂具体工程造价管理业务,有些单纯从条款上看“天衣无缝”的合同,因涉及的具体工程业务不明确,最终执行后还是给学校带来了损失。
(4)无效合同。有的合同至今仍以“协议”的形式出现(特别是乙方提供的样本),导致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该“协议”不受“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5)应该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和目标的实现,合同变更的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2、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合同管理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招标采购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合同管理工作要求相关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胜任合同拟稿、修改、谈判和解释;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熟悉工程造价和会计业务。因此,对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地合同管理培训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加强合同审核管理。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高校基建管理的实际情况,高校要建立健全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内部审核实施层级审批制度,项目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科室科长、项目主管处领导、处长层层把关,还可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增加审计处审批程序。同时,凡进行商务谈判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同时提供“商务谈判会议纪要”,方可加盖基建工程合同章,防止因合同内容与商务谈判会议纪要的内容不一致导致合同纠纷;合同超过两页必须加盖骑缝章,防止乙方更改或更换部分合同文本内容;外部审核考虑到合同涉及多个部门共同把关,征求与汇总所有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在合同的审核方面,除要依靠专业律师对合同整体的条款进行把关外,一定要有懂得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士专门对规范、工程量、预算、技术条款进行审核并与中标单位谈判,并对最后做出总体的把关,各个方面责任落实到人,合同在签订前一定要由使用单位、基建部门、专业律师、财务和审计部门共同审核,各司其职,对方案、所报预算、条款、付款方式逐一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最后由专人将意见汇总,与中标单位进行洽谈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应逐步完善在招标文件中包含合同,一旦确定中标单位,除固有统一的各项条款保持不变外,将中标单位的优惠承诺以及相关让利加入补充条款中,或以正式的书面承诺提供招标单位,合同马上就可以签订。按照上述方法,可以摆脱确定中标单位后一步步修改合同的固有模式,避免工程全部完工后合同还没有签订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还能够全面表达建设方的意愿,使每位参加投标的单位充分考虑工程中的各项风险。
(3)为规范基建工程采购活动,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加强制度建设,要求在货物、施工、服务等基建工程采购过程中,必须使用格式合同(采用由国家或地方编制的格式合同除外),提高了合同的审核效率,使学校的基建合同管理工作步入更加规范、严谨、有序的轨道。
(4)签订合同时,要将承包人在每个环节的义务都要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并将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及各种细节补齐,质量条款越细越好,避免条款过于 笼统,使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时不宜追究承包人责任。
3、结语
总体来说,高校基建工作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合同是保证建设方与施工方共有利益的书面证明。合同签订的成功可以保证学校建设资金资产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