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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的优势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5 16: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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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的优势

篇(1)

摘 要:介绍了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类外部风险,通过理论和事例相结合的方式阐述了四大外部风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应的建议。文章提出要通过人才战略、本土化战略、多边合作模式、外交战略等来提升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水平,改善国际化经营环境,从而整体上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 :投资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社会文化风险

中图分类号:F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1.020

收稿日期:2015-04-16

0 引言

中国对石油的供需缺口呈现持续增大的趋势。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2013年国内外油气行业发展报告》(报告)称,2013年,中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达到31.6%,预计2014年中国的石油需求增速将在4%左右,达到5.18亿吨,石油和原油净进口量将分别达到3.04亿吨和2.98亿吨,较2013年增长5.3%和7.1%,石油对外依存度将达到58.8%,保守估计,到2015年这一比例将升至近2/3,到2030年为3/4。开拓海外石油资源是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必由之路。事实上,早在1993年,中国石油以2 500万美元取得了秘鲁塔拉拉油田7区块20年的开采权,就标志着中国石油公司开始了进军国际石油上游领域的征程。随着“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广,我国三大石油企业都先后进军海外石油市场,为保障我国能源、资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中石化为例,该企业在全球范围参与过的海外油气项目资产达60多个,分布31个国家,遍布亚洲、非洲、南北美洲、大洋洲、欧洲6个大洲。

1 风险分析

以三大石油公司为代表的石油企业虽然在海外油气勘探开发进程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国外大型跨国石油公司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国际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和国际经营经验的缺乏,各种各样的投资风险不仅给我国的石油企业的投资活动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石油企业整体海外投资计划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归结起来,投资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大类,其中内部风险主要由于自身技术管理和生产等自身经营状况而产生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控制提高自身的生产经营水平,改变这些风险因素发生的条件来减少和控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而外部风险则来自于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营的外部环境,这类风险往往是不可控的,是海外投资最具“杀伤力”的风险。外部风险包括自然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文化风险几大类。境外投资风险剧增的现状要求我们更加深刻认识海外投资的风险尤其是外部风险,尽可能在投资活动中规避这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本文从几类风险的分析以及建议入手分别进行阐述。

1.1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指由于东道国的政局变动以及所采取的政治性措施变化使跨国公司所蒙受的损失或实际收入偏离预期收入的可能性。政治风险也往往是社会经济风险的最本原因素。石油矿产资源国际直接投资是对外直接投资中最容易受到政治风险干扰的行业,主要由于一方面石油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性为各国所珍视也是利益争斗的焦点,另一方面石油矿产资源投资机会多分布于亚非拉美一些相对落后、种族冲突集中的国家,所处的政治环境比较复杂。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东道国战争风险、政策和法律所产生的风险、国有化风险等。

1.2 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上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油气勘探开发投资项目预测的投资收益与实际收益存在差距的可能性。经济风险与政治风险的联系最为紧密,往往是政治风险的衍生物,同时经济风险也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经济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税收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融资风险等多方面的内容。

1.3 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由于项目所在地所固有的自然条件不能够满足项目正常工作,或者由于自然条件的改变,使项目组无法按照原来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施工,而给项目带来的损失。对于突发性自然风险,往往是不可抗力的,石油公司和资源国一般在签订合同时将相关条款列入不可抗力条款中以减少合同方的损失。而针对一些常规的自然风险,则更需要合同方提高风险意识。众所周知,石油开发环境往往比较恶劣,如中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严寒冰冻期较长,中东北非国家油田处于沙漠地带,夏季炎热高温,另有一些国家(如非洲最大的石油出产国尼日利亚)处于热带雨林,雨季时间较长,对现场施工影响很大等等。石油开发作业计划需要充分考虑这些自然风险,提前做好招标等各项准备工作,抓住适宜的生产作业时间窗口,减少自然风险带来的损失。

1.4 社会风险

如今,海外石油投资遍布世界各国,由于各国家或地区在语言环境、文化背景、社会风俗存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项目的执行带来一定的风险,即社会风险。如由于语言文化不同,日常员工的交流过程中由于各自的价值观和沟通方式不同会产生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准确的情况,反映在合同等重要文本中,因为翻译理解的不同也会产生南辕北辙的不利影响。随着“走出去”历程的增长,这方面的风险也已随着我国企业对语言学习的重视和国际交流经验的增长而有所减轻,但依然需时刻重视。此外,特殊的社会风俗也是影响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因素,如一些中东国家普遍信奉伊斯兰教,虔诚的教徒每年都会过斋月,由于进食以及生活方式在此期间会发生很大的改变,这期间的生产力也会一定程度受到影响。

对于社会风险,我们的企业一方面要充分学习了解各国的社会文化习惯,更好地实现文化融合,减少沟通障碍,同时对当地的各种传统习俗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合理安排好工作节奏,保障日常投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此外,积极树立有责任受尊敬的企业形象,参与一些当地民生福利事业,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的认可和尊敬,也会为我国石油企业各种经营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沟通氛围。

2 建议

石油风险形式多样也无时无处不在,我们的石油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要有风险意识,保持清醒的头脑来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风险,从而有针对性有前瞻性地把风险控制在最小化。总体上,提高中国企业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开展人才战略

积极发挥人才的基础作用。一方面重视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语言能力尤其是国际化管理的综合素质,打造一个有经验能“战斗”的人才队伍,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的软实力。另一方面积极引进有跨国经营经验的国际化人才,通过这种相对便捷的途径获取国外先进石油公司的经营经验,结合我国的石油企业的特点,各取所长,让两种管理模式下的各自优势在中国石油企业中和谐共生、相得益彰,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融合度。

2.2 寻求多边合作模式

在我们国际经验还不是很充足的时候,积极寻求一些与西方国际化大公司的合作的机会,也会规避一定的风险。西方国际化大公司识别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和经验往往更多,即使在风险出现的时候,西方国际化大公司以及所依存的国家往往更在斡旋和解决矛盾方面更有经验也更有力度。

2.3 做好投资可行性研究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做好对资源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充分调研和了解,积极与当地的驻外使馆沟通联系,以尽可能充分地获取对当地投资环境的信息。针对各资源国的特点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体系,以便正确地进行投资评价评估,做好投资决策。

2.4 实施本土化战略

顺应如今许多国家实施的本土化战略,不仅可以降低进入资源国市场的门槛,享受很多本土公司的优惠政策,能够更快地适应本土的投资环境。此外还能够降低政治敏感度,减轻资源国政府以及当地民众的国度警惕和关注,更快融入当地社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本土化的各种工程服务队伍,要做好充分的监督指导作用,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购置以及工程队伍的招标要在充分了解当地市场的基础上尽早做好安排部署。

2.5 加大能源外交战略

充分依靠政府之间外交的有利局面,一方面积极开拓在政府友好国家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为投资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如政府之间签署双边贸易互惠协议,保证投资贸易活动的顺畅开展。在外投资过程中,通过提高沟通层次,充分利用我国驻外使馆与资源国政府间的沟通协调作用,减少自身与资源国政府间的差异对话,避免不必要的沟通麻烦。

参考文献

篇(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加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海外资源投资成为了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及政策不同,我国的海外资源投资面临着很多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防范一些风险成为了重中之重,那么,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呢?本文作者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海外资源投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海外资源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由于不同的投资方式和企业类型,其面对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样。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的供求格局,而中国资源的大量进口就面临着很多的性问题,需要我们仔细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一)资源带来的法律问题

所谓资源,就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大多数的国家当中,资源企业的准入门槛是最高的,由于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命脉,所以有很多国家并不开放本国的资源领域,就造成了海外资源投资的众多障碍。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需要大量的资源来维持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走出国门来投资海外的资源企业已经成为了必然,尤其是我们要真正的获得海外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权利,这样的难度是更大的。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我国还是按照以前的资源立场来处理这些问题,是不符合我国的利益的。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腾飞,一跃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所以,海外资源的投资也在不断的推进,以往,很多国家都坚持他们的资源,但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我国和海外资源投资国已经不能一味的坚持以往的资源,而是要逐步将这种模式转变为资源的供求关系。而对于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的专家来说,如何应对这一重要的变化就显得尤为关键了。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与这些国家进行积极的磋商,来解决我国的资源勘探和开发的问题,签订相应的合同,保证我国海外资源投资企业可以稳定的进行资源的开发。这一点对我国的发展是十分关键的,其中的国际法学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二)不同的企业形式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海外资源投资企业在国外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营企业以及收买或者兼并外国的企业,控制外国企业的股权,而这三种方式都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例如,独资企业拥有全权的经营权,可以保证在经营和开发方面有绝对的话语权,但是,拥有相应的权利也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而且海外资源投资企业身处其他国家,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能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同时,独资企业存在的两个很大的问题,第一个是独资企业的领导层对当地的法律政策不够了解,第二个就是要雇佣外国人进行劳动和生产,也承担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所以,我们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这种风险。另外,像合营企业,以上问题能稍微得到缓解,但是由于其经营权分属两方,所以,就企业的决策问题上很容易发生分歧,从而产生法律纠纷,非常不利于惬意的发展。特别是一些东道国参与的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东道国的利益,有些人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散播了出去,对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在签订海外合同的时候,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由于与外国人打交道,文化差异、制度差异、利益差异都是存在的,在合同行为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

二、解决海外资源投资法律问题的有效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从法律角度保护我国海外资源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而进一步维护我国的利益,为中国的发展保驾护航。更多情况下,我们只能从我们自身的角度做起,提高法律意识,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与东道国进行磋商,为海外投资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

首先,解决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要从我们自身做起,在进行海外投资之前,相关企业要对当地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定期的组织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班,帮助员工解决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另外,对于企业高层来说,一定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要汲取大量的当地人文、经济、法律、政策方面的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内部治理机制

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是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手段,我们要从内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因制度不到位而导致的授权范围不清、监督机制缺失、信息反馈不畅或者责任体系不明等问题,我们要着力将企业的一切事物纳入法制性的轨道,让企业的每一项事务都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这样,就从根本上制约了经营行为,对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好处的。

(三)国家要给予相应的法律支持

海外的投资企业,特别是资源方面的投资企业,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很多资源都面临着进口的问题,而海外资源投资企业在其中就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他们在海外经常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束缚了他们的发展,对国家资源的有效开发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在国际交流方面,国家要给予一定的法律支持,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为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武功的海外资源投资将更加广泛,我们要注意处理好相关的法律问题,完善和健全内部法律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为企业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篇(3)

一、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特点

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是石油企业进入资源国市场、参与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源贸易及其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而且还具有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1)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具有多样性。如绿地模式、并购模式、租赁模式等。丰富多样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给投资主体提供了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并搭配投资模式的机会。(2)具有可进入性。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必须具有进入资源国的可能性。(3)具有灵活性。投资模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相互转换。为更好的适应资源国及国际环境的变化,石油投资主体应该灵活变更投资模式,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4)资金来源具有集中性。由于石油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我国现有私人资本难以独自承担,因此,海外石油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筹集资金。(5)投资地点较为集中。由于世界石油主产区集中在中东、非洲、南美洲北部的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等地,因此,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也集中在这几个地区。皇家荷兰壳牌、埃克森美孚、道达尔等国际大石油公司纷纷把西非和墨西哥湾深水区、前苏联实行开放政策的欧佩克国家和LNG业务领域作为今后重要的新产量增长源。(6)投资收益包括货币与实物两种形态。其中实物形态的收益体现为份额油。份额油的获取增强了国内石油供给的主动权,是实现能源安全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篇(4)

1. 海外投资管理的问题

随着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石油加大了海外投资的规模和速度。但是,这些投资却并未都带来可观的收益,有的甚至产生了极大的损失,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石油工作者深入思考的问题。

1.1海外投资经验不足

中石油的海外投资大多属于海外油气勘探投资。这种投资具有风险高和投入高的特点,通常一口探井就会投资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美元。但是当前国际上那些质量高,风险小的油田基本上已经被西方的石油巨头垄断。中石油只能将投资用于中东和非洲等风险较高的地区,而要想进入那些已经被瓜分完毕的地区,则需要付出相当高额的成本。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大了中石油海外投资的风险。

1.2 决策失误

造成中石油海外投资决策失误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我国的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政府的海外投资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导致中石油海外投资的管理并没有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条例作为指导和依据;其次是中石油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对具体项目的可行性缺乏足够的分析,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也缺乏高效和灵敏的分析与应对。

1.3 人才储备不足

由于我国石油“走出去”战略实施的时间不长,所以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这导致中石油在海外投资中经常要交付昂贵的“学费”,使公司和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可行性对策分析

针对上面中石油海外投资所出现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提出了以下几点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2.1 积极吸取各国的成功经验

积极吸取西方国家石油企业跨国投资的成功经验,要建设一个高效而准确的信息系统,以确保我们石油公司可以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占据先机。同时,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海外投资意向做细致的评估,为投资额的确定提供准确的依据,确保我们的投资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2.2 科学决策

政治风险是中石油海外投资遭到损失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在投资之前同目标国政府的协调就显得十分的重要,甚至可以成为决定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中石油贯彻国家“走出去”的战略,应该尽可能与目标国政府多做沟通,尽量得到该国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同时还要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比如选择在最恰当的时机开始投资,合适的时机不仅能够增加投资的收益,有时甚至还会成为决定投资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第三,要在投资后迅速进行资源整合,在投资中所获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要进行充分的整合,使中石油能够与对方建立起充分的信任,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达成共识。千万不要在投资完成后就认为是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了,要及时处理好投资后的一些相关的具体细节,以及创新管理,更新优化结构等问题,尽最大努力来回避投资的“后遗症”。

2.3 加强对人才的培养

要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中石油要想实现海外投资利益的最大化,高素质的人才团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不仅要培养出高水平又精通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投资专家团队,还要打造一支优秀的海外投资管理队伍,使我们员工的整体素质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

篇(5)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宏观因素。一般来说,一国经济发达程度越高,技术与创新能力就越强,该国(地区)具备海外投资能力的企业就越多,境外投资的规模也越大。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邓宁提出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即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与海外直接投资(FDI)流出量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人均GDP在1500-4000美元,是对外投资开始迅速增长、资本输出明显上升的阶段。其中人均GDP2000美元是对外直接投资出现突破性进展的阈值,即当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之后,人均FDI流出会有迅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福建省2004年实现生产总值6053.14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7218元,以8.27元兑换牌价计算,约为2081.6美元,人均GDP首次突破2000美元,2005年上升到2251美元(表1)。无论从发展经济学角度还是从国际投资理论角度,无论从福建近几年的国民经济良好发展态势,还是从福建近几年企业国际竞争力迅速提升角度,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参与国际化经营都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经济可行性。

2.利用外资与海外投资关系分析

投资理论与实践表明,对外开放水平和层次与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规模相对应。大规模吸引外资流入为福建企业实施境外投资战略提供了学习机会和市场条件。2005年福建省实际利用外资达62.3亿美元(见表2),占全国利用外资的1/10,位居全国第九位。截至2005年底,福建累计实际利用外资为572.7亿美元,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有70多家在福建投资。利用外资的平稳增长至少为福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创造了三个方面的有利条件:一是通过跨国公司大量的在闽投资使福建企业增长了跨国经营的知识,提高了能力;二是福建企业通过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了信息渠道,为其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更多的市场机会;三是大量跨国公司投资将不同程度地导致双边关系的改善,这为福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基础。

3.对外贸易与海外投资关系分析

一国对外贸易发展程度是直接影响海外投资的重要变量。研究表明,贸易是FDI的先导,企业国际化一般也要遵循先出口贸易后海外投资的发展历程。所以理论上可以利用福建贸易出口(出口依存度指标)来推断境外投资的成熟程度。

国际经济理论与各国实践证明,在开放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对一国经济的乘数拉动效应不同,在出口贸易还有较大发展空间时,贸易效用比较凸显,只有在贸易演进到一定程度,海外投资的作用才会显现。表1数据表明,“十五”期间,福建出口依存度呈上升趋势,从2001年27.04%上升到2005年的43.92%,净增长16.88%。这说明福建目前仍处于出口贸易作用大于海外投资的阶段。但单纯的商品贸易(尤其是连续多年的贸易顺差)会遭遇到商品进口国的国际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因此,尽管目前福建处于贸易出口效用依然很强的阶段,为了绕开贸易壁垒、保持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和福建省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企业启动海外投资体现战略发展需求。

存在问题

1.福建是利用外资大省,对外投资小省,FDI流入与流出不和谐,资本缺口较大。

福建省近年来在“引进来”利用外资方面成效显著,而在“走出去”海外投资方面, 2005年才突破5000万美元,与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2.3亿美元相比,资本流出仅占流入的0.86%,据统计,1979年至2005年,福建实际利用外资572.7亿美元,而福建累计海外直接投资为3.8502亿美元(见表2)。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外商FDI大规模流入与福建FDI小规模流出,形成了鲜明的“资本流出缺口”,是极其不合理的单向型资本流动方式,不利于福建省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提升。福建省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是6560.10亿元(按1:8.27计算合793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2000美元,依据邓宁国际投资发展周期理论,福建应该由第二阶段进入较大规模海外投资的第三阶段,但目前福建仅仅是处于人均GDP500美元时的零星对外投资的第一阶段。据《世界经济》统计资料显示,主要发达国家外资流入额与对外投资流出额之间的比率为1:1.11,发展中国家该比率为1:0.47,而我国2005年该比率为1:0.11,福建省2005年仅为1:0.0086,这不仅与发达国家差距大,与国内历年平均水平相比也相差甚远,福建对外投资的滞后性,不利于福建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占据国际分工体系的有利地位。

2.福建是商品输出大省,资本输出小省,商品对外贸易与资本对外投资未实现和谐转化与升级。

同商品输出相比,福建对外投资额就显得微不足道。“十五”期间,平均对外投资额(0.274亿美元)仅相当于平均年商品输出额(233亿美元)的0.11%;即使在境外投资最多的2005年,资本输出与商品输出之比也仅为0.15%,同期全国资本输出(69.2亿美元)与商品输出(7620亿美元)之比为0.9%,是福建省的6倍。单纯的商品输出不可能充分利用参与国际贸易各方的比较优势,当贸易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必然遭到商品输入国政府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限制。因此,必须实现由商品输出到海外直接投资的转变与升级。

3.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平均单项规模较小,投资区域多元化程度有待提高。

同国际、国内平均海外项目投资额相比,2005年福建海外产业单项平均投资额82万美元,不及发达国家600万美元的1/9,全国450万美元的1/5,投资规模偏小;截止到2005年底,福建累计批准海外投资企业450家,同期广东累计批准境外企业1600多家、浙江累计批准境外企业2194家,与国内发达省份相比,福建仍存在较大差距;而且福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域相对集中,虽然2004年,福建省一批民营企业分别在阿根廷、纳米比亚、意大利、帕劳等新兴市场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和网点,开创了福建企业在上述国别投资兴业先河,但目前很大部分还是以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的国家为主。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仍然有四大瓶颈在制约着福建企业的海外经营,一是海外企业发展的后续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二是海外企业用汇审批、出国审批和政审程序过于繁琐;三是海外投资项目信息不灵,懂得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人才严重缺乏;四是对福建省企业海外经营的投资产业与投资区域的策略研究深度不够,对以福建何种优势产业投资于世界经济何种区域认识不清并带有一定的盲目投机性,企业海外投资路径选择的战略研究较为鲜见,对福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种种风险也尚未进行深入的透视与理性分析。由此可见,福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确还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与制约瓶颈,深入研究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策略就凸显其必要性与重要性。

创新思路

1.福建企业海外投资产业选择与区域布局组合创新思路。

福建海外投资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明显不同。首先,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在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垄断化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福建产业结构的优势是境外投资的结果而不是前提;发达国家厂商对外投资是以企业占领海外市场获取高于本国利润为目标的投资冲动,是 “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而福建不仅不存在资本过剩,相反省内建设仍然需要大量资金流入,属“非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第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国家经济规模的影响与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不一样,这些国家的企业无法依托国内市场达到规模经济,便会积极进行海外投资,扩大市场规模。因此,福建海外投资的发展不能用资本输出的一般规律进行评价,而是有其特殊的规律与特点。

综上所述,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在产业与投资区域选择上一定要充分利用福建省产业的相对比较优势。在建立国际生产体系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国内市场空间趋于饱和,则应通过海外投资,寻求市场、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在东南亚、非洲、拉美、东欧、中东等国家和地区);若出于产业升级、技术研发考虑,则应寻求技术、资本和管理科技(在西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借助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国际范围内合理配置资源,通过对外投资的辐射、波及与溢出效应,推动福建省内产业结构不断重组、优化和升级。

具体的投资产业与区域组合策略是:资源进口替代型产业投资于资源禀赋丰裕的拉美、北美、非洲及中东地区;知识与技术密集的学习型产业投资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市场转移拓展型产业投资于广大的东南亚发展中国家、拉美、非洲甚至东欧部分国家和地区;此外,具有福建省传统特色技术的民族服务型产业如石雕、茶叶、中医中药、传统美食等可以作为与福建文化背景相似及海外华侨华人聚集地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产业选择。

2.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集群化发展创新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的经济总量由全国第22位跃升到第11位,经济比重从占全国的1.83%上升到4.55%,主要得益于福建的集群经济发展。福建省内比较成型的产业链、产业群有以华映光电、冠捷电子、实达电脑、厦新电器等为代表的电子信息制造产业群;以东南汽车、厦门金龙为代表的汽车产业群;以湄州弯福建炼油公司、厦门翔鹭企业为代表的石化集群以及晋江、石狮地区的服装、鞋业、石材石雕等产业群。

借鉴台湾企业在大陆江苏昆山、福建厦门集群投资发展经验并结合福建省省情,作者认为,福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海外投资,集群化、成片联合开发应该是条出路。福建省要狠抓产业、产品结构和产业链条的调整,着力发展福建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产业群,作为调整福建产业结构的突破口。众多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聚集在海外特定区域,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网络分工优势,节约交易成本、释放外溢学习效应,达到信息、战略、理念的沟通、共享与共识,形成区域合作与品牌优势,提升区域中小企业群的国际竞争力与风险抵抗力。目前,福建已有一些产业集群在海外投资获得成功,如在古巴圣地亚哥建设福建工业小区、尼日利亚设立福建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匈牙利福建商品一条街、埃及、德国、印度尼西亚的福建加工贸易区等。

3.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海外侨亲特色创新思路。

福建有海外侨亲1000多万人,分布在海外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闽籍华人资产存量超过3000亿美元。福建省可以利用世界闽商的地缘优势及其较强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进一步发挥侨、港、澳、台企业市场网络全、商业渠道广、商务信息灵、国际经验多的优势,拓宽福建企业对外投资的领域与渠道,借助于海外华人对亲缘、地缘、业缘所赋予的特殊内涵可大大降低福建企业海外经营的进入壁垒和障碍,弥补福建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海外人员不足及素质偏低的问题,而且分布海外各地的华商团体更可发挥其地域性优势,协助福建省企业掌握商机,以便顺利进入国际市场,这是福建作为侨乡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企业实现优势互补、投资境外、借船出海的重要捷径。

4.福建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创新思路。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国外遭受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根据美、日、英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正常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遵照国际惯例,福建省金融机构在政府支持下开办了海外投资保险与担保业务,但收效甚微,投保企业甚少。为此,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扩大承办海外投资企业保险业务的范围,扩充境外投资保险内容,实行差别境外投资保险政策,精简承保手续,把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视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海外投资风险意识,扩大宣传力度,让海外投资企业尽可能地投保,从而培养企业按国际惯例和市场手段防范与化解海外投资风险能力。

5.建立健全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政府支持体系。

构建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是促进福建省企业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根据福建省企业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我们认为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体系主要内容有:

第一,政府应适时出台境外投资发展总体战略规划,应尽快着手制定海外投资促进法、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海外投资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多边投资保护协议并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有关条款保护福建境外投资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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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的现状和风险特点

(一)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的现状

从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的现状分析,它的表现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第一,投资区域较为集中。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区域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这不仅是因为两个地区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比较突出,还因为两个地区和中国的政治关系比较密切,资源互补性较高,而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因中国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的缺乏、制度背景和市场环境的差异,投资风险较高,投资力度并不大。[1]第二,投资行业比较狭窄。在海外投资的项目中,中国企业的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技术水平附加较低的商务服务和批发零售业中,针对技术获取型、信息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的投资比例不是很高。第三,投资动机规划不够。自改革开放之后,因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了一种粗放式的模式,国内自然资源明显短缺,资源需求矛盾导致海外自然资源的投资力度得以增强,在这种环境影响下,国内海外投资力度逐渐加强,但还存在战略动机不够明显的问题,传统优势逐渐被其他发展中国家所取代。第四,面临多重投资风险。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海外投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是跨国企业的关注焦点,而和国内投资市场相比,海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更大、更多、更复杂,风险种类较多。

(二)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特点

从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特点分析,它主要表现在客观性、不确定性、项目投资风险可变性、投资风险多层次性四个方面:第一,客观性。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发生是由各种决定风险因素的存在而导致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每个项目的寿命周期内,这种风险都处于一种无处不在的状态,只要企业存在海外投资行为,风险就不能避免。第二,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特征,虽然投资风险的存在可以确定,但风险的发生却是不能确定的,而它的不确定主要集中在投资风险是否发生、什么时候发生、呈现什么状态、产生什么结果等方面。[2]第三,海外项目投资风险的可变性。海外投资风险的可变性存在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中,它的存在会导致各种风险的质与量随着项目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而在这一发展变化中,有些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一些风险也会在项目的发展中产生新的变化。第四,海外投资风险的多层次性。企业海外投资具有周期长、规模大、涉及范围广等多个方面的特点。因此,导致风险发生的数量也比较多而杂,所存在的风险发生因素也比较多,而在这种状态下,各个风险因素和外界的交叉影响就导致风险的发生呈现出一种多层次性。

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

(一)生产风险

企业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受东道国政治环境、生产原料、器械设备、技术人员、生产工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它们均会导致产品在生产环节无法按照规定完成生产计划。但是,产品的生产作为企业海外经营活动开展的第一环节,它对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对于海外投资企业来讲,企业的预期收益往往是依靠生产资料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转化成产品来决定的。企业海外投资生产中,因对当地生产环境认识程度的不足,任何一个细小的因素都会影响企业生产的完成度,而产品生产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企业的经营产生一种恶性循环。所以,在企业海外投资的过程中,生产风险的规避非常重要,也是很多企业海外投资中都会面临的一种风险类型。[3]

(二)销售风险

销售风险就是企业产品海外销售中所产生的一种风险类型,它的发生主要是因产品生产过剩、海外销售市场认识不足、销售渠道不畅通所导致的。首先,企业产品存在生产过剩的问题,导致生产量大于需求量,产生产品滞销,但因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和投资国环境差异的存在,销售风险是不能避免的,还需企业在产品生产前就对市场做好准确、客观的分析,这样才能减少企业海外投资中的销售压力。其次,因每个国家和消费者所需产品的样式、品质和价格都存在差异,若产品无法被海外投资国所认可,这就存在着产品滞销的风险,而要想减少这种风险的存在,还需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力度,丰富产品的种类,提升产品的质量,合理调整产品的价格。最后,销售渠道作为提升产品销售力的一个重要内容,海外投资企业在进入到新市场后,需要积极打开销售渠道,提升销售量,降低销售风险。

(三)投资决策风险

企业海外投资管理中,其存在的投资决策风险主要存在于投资区位选择风险、投资项目选择风险、投资方式决策风险三个方面。在投资区位选择风险上,企业海外投资区域的选择会受到地理位置、文化差异、民族宗教等因素的影响,而我国企业对亚洲地区的投资偏爱,正是因国家地理位置较近、文化差异较小的影响,和其他地区相比风险较低,稳定性较高。在投资项目选择风险上,因不同国家间消费动态不同,企业若在投资中没有对他国的市场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没有实时掌握全球市场的动态信息,不仅会导致风险隐患决策的出现,还会导致经济收益受到损失,导致整个投资活动的失利。在投资方式决策风险上,很多企业的投资方式都是以跨国并购为主,这主要是投资企业在财力、资源、实力比较雄厚和充足的情况下,跨国并购具有降低成本风险、双方资源共享、收益获取较高的优势。因此,企业跨国投资的方式还需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和战略目标合理选择。

(四)财务管理风险

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风险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它作为企业海外投资活动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风险因素,是指公司内部不合理的财务构成、筹集资金不当所导致企业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性。[4]目前,企业海外投资活动不仅有实体性的投资,还有很多金融性质的投资,这种投资环境的存在就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中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而杂,而资金的运用、管理和各国财会之间的差异,都导致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存在。而在此基础上,不仅各国之间财会制度的差异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企业资本构成状况的不合理以及利率的波动均会引发各种财务风险,给企业的收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四、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加强海外投资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面对各种风险要想有效规避,还需加强对这类投资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首先,政府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一些具有指导性的投资信息,在投资形式和方式上给予政策性的指导,以帮助企业降低海外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并加强对企业风险管理咨询机构的培训,形成一个系统的海外企业风险诊断制度。当然,风险的诊断也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企业自身还需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展开针对性的咨询,从整体上提升企业境外投资的效率。其次,针对我国民营企业审批放权不足的问题,简化海外投资的审批手续,适当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给予竞争力较强和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一定的投资自主权,以增强企业海外投资管理的灵活性,提升企业的风险抵抗能力。再次,针对海外投资项目和投资行业的管理问题,采取投资申请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将海外投资分为鼓励性和限制性两种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对外投资产业方向展开合理规划。[5]最后,加强海外投资信息交互平台的建设力度,让企业能够在这一平台中准确掌握当期或之前海外投资的存量和流量变化情况,全面掌握企业海外投资的规模和行业区域分布情况,以及发展现状,减少企业海外投资的盲目性。

(二)主动防范海外投资中的商业经营风险

和国内经营中所存在的风险比较,海外经营中的风险不仅较大,还具有难以预测的特点,更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内容。针对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的商业经营风险,跨国企业需要从四个方面给予防范:第一,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产权结构的清晰程度,在完善的治理结构中保证企业内部各部门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转。第二,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诊断制度,加强对企业日常风险诊断程序化的分析和处理,这不仅降低风险的处理成本,还能有效预防突发性风险的发生。第三,充分发挥企业的竞争优势,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投资项目向优势较高的产业和产品聚集,通过合资开发和战略合作等形式,提高自身的创新技术,形成自主核心技术,以提升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以及风险的抵抗力。第四,明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决策的权限和责任,在管理上既不过严,以保证其经营活动中的灵活性,也不能过松,以防止海外企业投资自行决策中投资失误和失控行为的发生。

(三)充分利用海外投资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

在现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其涉及的功能有损伤补偿、市场开拓、融资便利、信用提升、风险管理五个方面,在运用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它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选择合适的投资保险模式,目前,国际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主要有以美国模式为代表的双边保证制度,以德国模式为主的单边保证制度,两组制度各有利弊,选择不同的投资保险制度,所关系到的海外投资风险防范和补偿内容也有差距,而当前比较流行方式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灵活使用。第二,选择合适的海外投资保险保单产品,就目前海外投资中所存在的股权保单、债权保单、租赁保单等形式而言,股权保证以承保投资者投资的资本和收益为主,适用于股本投资;债权保单以承保债权融资的本金和利息为主,适用于银行带环和其他债权性的融资;租赁保单以承保租金收益为主,适用于租赁。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的选择中,若选择合适,能有效防范海外投资中的经营风险。[6]

(四)建立海外投资安全监控的会计管理体系

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海外资金的安全性和财务审查机制的建立非常重要,也是保证企业财务得以动态监测,有效规避企业海外投资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在保证投资的安全性上,可根据企业海外投资和经营管理的特点,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发挥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信息优势,以会计监督为核心的投资风险管控体系。[7]在这个体系中,加强对海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体制,完善企业内部的控制机制,以有效解决企业与海外投资风险相关的财务预警、决策、预测等方面的问题;建立海外投资运营即会计信息联动平台,做好企业会计信息生产角度问题、会计核算规制的设计问题、投资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和会计规范的适应问题;建立海外投资的绩效监督体系,以负责海外投资企业的资本投出安全监控、审计和绩效评价为主,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上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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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2009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量约478亿,世界排名第六。2009年,我国对外投资存量约为2457.5亿美元,是2002年的32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世界排名由2008年得12位跃居2009年的第6位,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本输出大国。最新的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已跃居全球第五,首次超过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688.1亿美元,连续九年保持增长势头,年均增速近50%。

在总额增长的同时,中国对外投资覆盖率也进一步扩大。至2010年末,中国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设立了境外企业,投资覆盖率超过70%,而且投资覆盖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类别。在行业分布上,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类、批发零售业、运输业、采矿业这几个行业。另外,中国对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投资增幅较大,2010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近60亿美元,同比增长101%。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良好的理论支持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根本性原因一定是有利可图,中国海外投资也不例外。那么,究竟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利在于哪,以及中国海外投资可以保持一个发展良好的态势,原因可以从五个理论中寻求到支持。

(一)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延伸与发展。邓宁将各国以人均GDP为标准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为四个阶段,并指出在不同阶段直接投资的流出入状况:第一阶段,人均GDP在400美元以下,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由于没有产生所有权优势,因而没有直接投资输出,由于本国投资环境太差,只有少量直接投资流入;第二阶段,人均GDP在400—1500美元之间,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明显增加,外资大量流入,但由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对外资本输出仍然十分有限;第三阶段,人均GDP在2000—4750美元之间,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对外投资大幅度上升,其发展速度有可能超过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但净对外投资仍为负值;第四阶段,人均GDP在4750美元以上,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是发达国家,它们拥有了强大的所有权优势,净对外投资呈正数增长。根据这个理论,我们可以推断的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均GDP的攀升,国内经济环境的改善是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良好的重要促进因素。

(二)威尔斯的小规模技术理论

小规模技术理论的逻辑基础来源于比较优势论。中国的跨国企业缘于小规模技术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拥有为小市场需求服务的小规模生产技术;其二,倾向于当地采购;其三,具有低廉的企业管理和营销费用;其四,能够提供特殊产品,即中国的一部分对外投资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点。该理论很好的解释了中国往往投资在地理位置相近、生产条件相似的国家的原因。但是,现今小规模技术理论的解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中国的小规模技术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发挥这种比较优势无法确定,而且建立在低福利低成本基础上的这种小规模优势的持久性不容乐观。

(三)FDI的逆向技术溢出效应

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环节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可以通过向发达国家投资获取东道国的逆向技术溢出,实现工艺升级或者产品升级。投资企业的全球市场销售规模和企业所处行业的工资率是其投资成功的必要前提条件;足够大的市场销售规模和较高的行业工资率有助于逆向技术溢出的获得。

根据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两种方式,可以分别分析一下逆向技术溢出的不同溢出途径。(表1)

通过向发达国家进行绿地投资,建立研发分支机构,发展中国家企业可以接近东道国的R&D资源,进入所在产业高端技术聚集地,然后通过模仿示范效应、前后关联效应和人员流动效应三个途径从东道国获取先进知识和技术。而以获取技术能动为动机的跨国并购和一般的跨国并购不同,它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取一般资产,而在于获取被收购企业的专利技术,以及可以使技术持续和完善下去的研发团队和专业人才。并购取得的研发资源与自身要素相结合能产生技术上的协同效应,然后并购企业通过内部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来培育出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从而实现技术的跨越和企业价值链的升级。中国海外投资的企业也的确通过这两种途径在海外投资中获取收益。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企业开始逐渐以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国际上建立技术搜索型、追踪型的研发和信息收集机构,主要分布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这类投资逐渐提高了国际竞争力。(表2)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很难否认中国企业从这种海外投资中所得到的一个逆向技术溢出收益。

三、中国海外投资的非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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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主权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权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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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理论表明,发展中国家为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经济的赶超战略,进行有效的海外直接投资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根据Dunnling的投资发展阶段理论,借鉴国际经验,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一旦达到2000美元,产业结构就应进行调整,把一些生产能力过剩的产业转移至海外,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为迅猛,部分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国已经具备海外输出资本的基本条件。

中国海直接投资目前具有如下新特点:

从投资主体看,所有制类型日益多元化,国有企业比重有所下降。海外直接投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集体企业及联营企业等类型。民营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中地位日益突出。

从投资行业看,涉足领域不断扩大。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已从过去以贸易领域为主,逐步拓宽到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农业及农产品开发、商业零售、咨询服务、研发中心等行业在内的更广泛的产业领域。2005年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中,制造业和采矿业都占了2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占了26%,海外承包工程涉及的房屋建筑、交通运输、石油化工、电子通讯和电力工业都在快速地发展。

从地域流向看,海外投资对象国逐步增多,亚洲地区仍是重点。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从起步时先进入香港地区,到目前已遍及世界五大洲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了8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其中亚洲90%以上的国家中有中国直接投资企业,欧洲有80%;,非洲有79%。

从投资方式来看,跨国并购趋势加强,成为当前海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在过去的两三年里,中海油、联想、海尔等在国际市场上不断涉足跨国并购领域,2005年,我们跨国并购占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57%,2005年甚至被称为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年”。中国企业集群式投资显现。国内企业也开始尝试集群式“走出去”路线。为推动企业集群式“走出去”,今年我国启动了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工作。目前已确定首批八个合作区项目,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新趋势

根据近几年的发展状况预测,今后较长时期内,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将呈现出以下主要趋势:

投资规模将继续快速扩大。中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已步入海外投资快速增长时期。海外直接投资将由传统制造业逐步向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拓展,跨国并购在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将得到巩固。有学者预计2006至2010年五年问,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累计600亿美元,2010年将达到176亿美元,年均增长22%。

制造业海外投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中国制造业生产能力很大,国际竞争力较强,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一些行业已产能过剩,对外贸易摩擦增多。今后,出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拓展市场的需要,也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为自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制造业企业将加快海外投资,逐步实现市场、外贸方式和原产地的多元化。

民营企业成为生力军,大型企业龙头作用继续增强。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发展的环境得到法律保障,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日益提高,已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并将以其明晰的产权、灵活的机制,以及快速反应能力成为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生力军。民营企业在中小技术产品、差异产品、服务行业的竞争力将得以发挥。中国大型企业国际化经营经验日渐丰富,国际竞争能力和整体实力不断增强,龙头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中国跨国公司也将更具规模。

投资战略模式转变。海外投资企业从最初的单纯获取资源和市场,转变为通过海外投资实施全球战略,开始从生产要素、市场、多种资源总优化配置角度实施全球化,利用投资整合海外资源,获得技术,得到营销网络,增强竞争能力。

进一步促进海外直接投资的对策

当前,阻碍中国海外投资迅猛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管理还不成熟。我国目前还缺乏一整套促进和管理企业海外投资的法规和制度,也没形成一套健全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信息服务的社会服务机制。二是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微观管理也不成熟。企业缺乏海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存在短视行为;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制度、财务混乱;从事跨国经营的高级管理人才还比较欠缺。

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促进和优化海外直接投资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营造良好海外投资环境

加快海外投资立法,逐步完善促进体系。推动海外投资立法进程,保证企业海外投资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制定相关法规条例,在财政、金融、税收、外汇、保险、出入境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的促进政策,积极构建境外投资担保制度,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办厂,提高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

加强指导和信息服务能力。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能力和愿望的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提供权威性的海外投资市场导向信息服务的呼声日益高涨。要完善海外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信息服务,明确中国境外投资的鼓励重点、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提供以及相关国家的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等情况,促进企业充分了解东道国情况,减少盲目性和投资风险,提高海外投资的成功率。

增强协调保障能力。利用多双边磋商机制,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的交流,及时协调解决我国驻外中资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法保护中国投资者和境外资产的合法权益。加快签署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推动中国企业集群式海外直接投资。商务部推动在境外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建设中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牵头实施单位和实施方案。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建设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也将有力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为密切中国与东道国的经贸合作做出贡献。

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提升竞争力

稳步推进,制定积极稳妥的海外投资战略。中国企业大多没有海外直接投资经验,海外发展的持续性和整体布局性就较差,导致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初期竞争中缺乏后劲。且有的企业在投资前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匆匆决策,往往也导致投资后经营效益不佳。

篇(10)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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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越来越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在海外投资事业取得可喜进展的同时,海外政治风险对我国的海外投资的危胁是不容忽视的,因而,与国际接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势在必行。建立海外投保险制度国际通行的模式一般有三种: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选择应该根据具体国情而定。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