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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5-05 08:55:4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制现代化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制现代化论文

篇(1)

二、大力实施民主管理和法制管理

教育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并不仅仅存在于表面,而是需要向着深层次不断深入。教育管理体制如何,直接决定了最终教育管理现代化的进程能否实现。希望教育现代化进程更为快速,需要坚持教育管理民主化的方针,不断深入教育体制改革,让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更为顺畅。对于教育管理来说,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越多,那么人力的治理在整个管理过程当中往往中超过法律治理的效果,如果人力治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情感层面的判断会超过理性的整体决策,最终造成判断的偏差,让整个教育决策出现失误,对于新时代的教育管理者来说,需要更为理性地评价事物,不能够仅仅从情感加以判断,这样无法获得科学的决策。所有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应该坚持“精简、高效、科学、民主”的原则,将学校内部的各种制度逐渐健全。传统的教学管理,都是把管理者放在主导层面,教职工往往属于被动状态,只是服从命令的状态,日常教学缺乏主动性。现代化的高等院校的管理,需要从理论层面而言,让教职工积极参与到管理当中,强化民主管理的作用。具体实践,不应该形式单一,而是需要采取多个方式、手段。不管是教代会还是学术委员会,都是基本的组织形式,让教职工积极性提升,融入院校的日常管理,让整个民主决策的渠道保证一定的顺畅。教师流动制度需要与人才市场有效衔接,让学校能够自主选择教师,教师也可以在学校当中流动。让分配和奖励制度不断改革变化,采取各种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积极性。

三、提高管理者素质

教育管理与一般的企业管理是不一样的,教育管理面向人展开,整个对象和活动的过程都是围绕人的发展而开展。教育过程当中,教育者自身的教育热情怎么样,教育能力如何,院校的办学质量好不好,各种因素都会受到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的影响,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在整个过程当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样状态的出现,现代化的管理者,其坚持的管理的理念,不仅仅是整个学校进行管理的思想,也会成为学院人员行为开展的指引。不管以怎么样的形式出现,无论是现代技术装备还是规范条文,都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息息相关。如果学校的管理者无法有效改变较为传统的思想,无法确定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如果还是用封闭的思维去进行管理,去开展日常的决策,那么再先进的设备也不能够达到效果,无法促进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某种程度上来说,还会影响师生之间的积极性,让兴趣全无。所以,教育管理当中的主体就是教育管理者,一定要改变自身的思维模式,让知识的架构更为完善,让整体的素质不断提升,最终达到整个教育管理的需要。(本文来自于《职业教育》杂志。《职业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篇(2)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和主要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

1.小农经济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小农经济的主要含义就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时令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的一种生产方式,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世代往往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中国的家族制度。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显然,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对成熟的私有财产关系与个人权利观念,更无法形成发达而且独立的私法体系。

2.宗法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作为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所维持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生活。后来,当文明开始产生的时候,由于种种特殊的原因,中国并没有出现世界文明的多数地区以血缘氏族组织的瓦解为文明产生的代价的情况。不仅如此,原有的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抛弃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强化。虽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随后的历史变迁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并没有随之消失。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性质,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是建立在亲密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

3.专制王权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直至清朝末期,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专制。君主拥有的世袭的皇权,“口含天宪”。汉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田、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之。”因为在儒家传统伦理文化中,对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对其进行制约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伦常。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对君力的任何限制、毁损,都是对上天的大不敬。

4.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为内核,产生并服务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是传统伦理统领下的法律文化。伦理道德不仅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随,而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价值取向上,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对法律的支配地位,成为法律的最后根据;而在内容上,伦理道德也与法律浑然一体,伦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伦理道德。在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可以被用来全面执行道德准则的工具而已。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

1.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自然经济的高度发达、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和宗法制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规范极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

(一)等级特权观念与“官本位”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礼轻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礼”是重尊卑贵贱的。儒家认为社会的安定来自于秩序,社会需要划分等级以形成秩序。而这种秩序要以“礼”为规范,以刑为强制手段来达成。等级制度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等级化、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官僚贵族拥有法律特权。“尊卑上下”的等级特权观念是一种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这种不平等的等级法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截然对立的。等级特权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已形成为一种顽固的传统力量,至今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将会长期影响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官本位”是与等级思想相伴而生的。当前,中国人的意识里“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权力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大于法”是一种我们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

(二)“重德轻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远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礼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礼德和法刑的关系上,礼德为本,法刑为末;礼德为长久之术,而法刑为一时之用,礼、法、德、刑的价值关系即是“德主刑辅”。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来,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严刑峻罚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辅的说教却往往产生轻视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立法者内心深处难以割舍的美好情结,但这是道德型人格,与法律型人格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重义轻利”和“义务本位”观

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对“革革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而反抗剥削者。“重义”,就会因受义影响而淡化法的作用,进而形成一种“义务本位”;“轻利”,就会使人们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义务本位,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忽略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义务本位无法激起个体守法和护法的主动意愿。其后果,就是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碍法律思想的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学中的“人性善”主张

依中国儒家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凭借道德的自律可以达到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儒家人生哲学从人性善的角度,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有别于禽兽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扩充便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因此,通过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就可以达到“仁”的境界。这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即强调人的内心修养,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西方的现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础是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是基于对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感觉到无能这一事实的确认,是基于对人性的有限性、不确定性、人性的阴暗面的深刻认识之上的,因此,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这一维度来看,传统文化难以提供一个以法治为主的土壤。

(五)息事宁人、厌诉传统

“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认为,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因为法律由强权支撑,代表着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洁的。而和谐作为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秩序,“好讼”无疑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破坏。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诉诸司法制度的行为是受到人们普遍鄙视的。在儒家学说和理论的倡导下,厌诉成为中华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厌讼造成后果首先是个体缺乏直面权利的勇气而至人格的对内畏缩和坍塌,崇尚道义贬斥利益的谦让、息事宁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为传统社会生活的常态,个体在秩序社会中争取权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压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对于权利的压制和忍让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保护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价值的停滞不前。最后法律权威对个体的积极影响也由于长期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生活实践体验而长期软弱无力。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1,(13).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

篇(3)

一、机械制造技术的发展

在现代制造系统中,数控技术是关键技术,它集微电子、计算机、信息处理、自动检测、自动控制等高新技术于一体,具有高精度、高效率、柔性自动化等特点,对制造业实现柔性自动化、集成化、智能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数控技术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由专用型封闭式开环控制模式向通用型开放式实时动态全闭环控制模式发展。在集成化基础上,数控系统实现了超薄型、超小型化;在智能化基础上,综合了计算机、多媒体、模糊控制、神经网络等多学科技术,数控系统实现了高速、高精、高效控制,加工过程中可以自动修正、调节与补偿各项参数,实现了在线诊断和智能化故障处理;在网络化基础上,CAD/CAM与数控系统集成为一体。机床联网,实现了中央集中控制的群控加工。

二、智能化技术发展趋势

2.1性能发展方向

(1)高速高精度高效化。

速度、精度和效率是机械制造技术的关键性能指标。由于采用了高速CPU芯片、RISC芯片、多CPU控制系统以及带高分辨率绝对式检测元件的交流数字伺服系统,同时采取了改善机床动态、静态特性等有效措施,机床的高速高精高效化已大大提高。

(2)柔性化。

包含两方面:数控系统本身的柔性,数控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功能覆盖面大。可裁剪性强,便于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群拉系统的柔性,同一群控系统能依据不同生产流程的要求,使物料流和信息流自动进行动态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群控系统的效能。

(3)工艺复合性和多轴化。

以减少工序、辅助时间为主要目的的复合加工。正朝着多轴、多系列控制功能方向发展。数控机床的工艺复合化是指工件在一台机床上一次装夹后,通过自动换刀、旋转主轴头或转台等各种措施,完成多工序、多表面的复合加工。

(4)实时智能化。

早期的实时系统通常针对相对简单的理想环境,其作用是如何调度任务,以确保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而人工智能则试图用计算模型实现人类的各种智能行为。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实时系统和人工智能相互结合,人工智能正向着具有实时响应的、更现实的领域发展,而实时系统也朝着具有智能行为的、更加复杂的应用发展。由此产生了实时智能控制这一新的领域。

2.2功能发展方向

(1)用户界面图形化。

用户界面是数控系统与使用者之间的对话接口。由于不同用户对界面的要求不同,因而开发用户界面的工作量极大,用户界面成为计算机软件研制中最困难的部分之一。当前Internet、虚拟现实、科学计算可视化及多媒体等技术,也对用户界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图形用户界面极大地方便了非专业用户的使用。人们可以通过窗口和菜单进行操作,便于蓝图编程和快速编程、三维彩色立体动态图形显示、图形模拟、图形动态跟踪和仿真、不同方向的视图和局部显示比例缩放功能的实现。

(2)科学计算可视化。

科学计算可视化可用于高效处理数据和解释数据,使信息交流不再局限于用文字和语育表达,而可以直接使用图形、图像、动画等可视信息。可视化技术与虚拟环境技术相结合,进一步拓宽了应用领域,如无图纸设计、虚拟样机技术等,这对缩短产品设计周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在数控技术领域,可视化技术可用于CAD/CAM,如自动编程设计、参数自动设定、刀具补偿和刀具管理数据的动态处理和显示以及加工过程的可视化仿真演示等。

(3)插补和补偿方式多样化。

多种插补方式如直线插补、圆弧插补、圆柱插补、空间椭圆曲面插补、螺纹插补、极坐标插补、2D+2螺旋插补、NANO插补、NURBS插补(非均匀有理B样条插补)、多项式插补等。多种补偿功能如间隙补偿、垂直度补偿、象限误差补偿、螺距和测量系统误差补偿、与速度相关的前馈补偿、温度补偿、带平滑接近和退出以及相反点计算的刀具半径补偿等。

(4)内装高性能PLC。

数控系统内装高性能PLC控制模块,可直接用梯形圈或高级语言编程,具有直观的在线调试和在线帮助功能,编程工具中包含用于车床铣床的标准PLC用户程序实侧,用户可在标准PLC用户程序基础上进行编辑修改,从而方便地建立自己的应用程序。

(5)多媒体技术应用。

多媒体技术集计算机、声像和通信技术于一体,使计算机具有综合处理声音、文字、图像和视频信息的能力。在数控技术领域。应用多媒体技术可以做到信息处理综合化、智能化,在实时监控系统和生产现场设备的故障诊断、生产过程参数监测等方面有着重大的应用价值。

2.3体系结构的发展

(1)集成化。

采用高度集成化CPU,RISC芯片和大规模可编程集成电路FPGA、EPLD、CPLD以及专用集成电路ASIC芯片,可提高数控系统的集成度和软硬件运行速度,应用LED平板显示技术,可提高显示器性能。平板显示器具有科技含量高、重量轻、体积小、功耗低、便于携带等优点。可实现超大尺寸显示。应用先进封装和互连技术,将半导体和表面安装技术融为一体。通过提高集成电路密度、减少互连长度和数量来降低产品价格,改进性能,减小组件尺寸,掘高系统的可靠性。

(2)模块化

硬件模块化易于实现数控系统的集成化和标准化,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基本模块,如CPU、存储器、位置伺服,PLC、输入输出接口、通讯等模块,作成标准的系列化产品,通过积木方式进行功能裁剪和模块数量的增减,构成不同档次的数控系统。

(3)网络化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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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会计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 能够“顶班上岗”的会计职业工作者,首先必须具备胜任未来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

一是会计核算能力。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复式记账科学方法,通过凭证、账簿、报表等手段,连续、系统、全面反映核算单位经营活动过程和成果的工作。因此,会计核算能力具体表现为按一定会计核算程序,通过手工或计算机将核算单位经济业务在会计凭证和账簿中进行登记,进而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编制,最终向有关方面提供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的能力。

二是价值管理能力。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活动在价值方面表现为资金筹集、使用、耗费、收入、分配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的价值管理就是对企业资金筹集、使用、耗费、收入、分配进行管理,以实现以收抵支,提高经济效益的工作。因此,价值管理能力具体表现为营运期前的财务分析能力,财务预算编制能力,长期和短期投资决策能力,筹资决策能力;营运期中的销售收入管理能力,成本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营运期末的利润分配能力;以及对伴随整个财务活动产生的企业与外部关联单位的财务关系和企业内部委托关系下的财务关系进行协调的能力。

三是审计工作能力。市场经济中由于委托关系的存在,资源所有者并不直接管理资源,而是将资源委托给人进行管理。这样,受托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后向委托者证明自己管理责任的完成情况。应运而生的审计就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并能独立于委托和受托责任双方的第三者,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因此,审计能力具体表现为对受托者可计量信息证据的收集能力;信息符合既定标准程度的确认、鉴证能力;以及将审计结果向利害关系人的报告能力。

(二)会计社会应变能力的培养会计社会应变能力的培养是现代会计教育“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有能力”的复合f生特征所决定的。尽管高校会计教育力求理论联系实际,而社会实践是复杂丰富的,并且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学生在校学习的知识和技能难免会与未来就业的工作实际发生差异。因此,为了提高就业适应性,除了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外,还应要求学生具备必要的社会应变能力。

一是行业差异适应能力。学生毕业可能到制造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对外贸易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种企事业单位工作,而这些具体的企事业单位都有着鲜明的行业特征。只有不仅精通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的共同特征,而且熟悉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的各种行业特征的学生,才能尽快“顶班上岗”,胜任未来的工作。因此,行业应变能力就是一种让学生熟悉不同行业会计核算特征,以提高适应性的能力。

二是关联职业沟通能力。会计只是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中不仅会接触企业内部各种职能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而且会与企业外部金融、税务、法律、供销等各种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生频繁业务往来。只有不仅精通会计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而且熟悉各种与会计本职工作相关联职业(无论内部和外部)的知识和技能,具有与之沟通的能力,才能做好会计工作。因此,关联职业沟通能力就是一种让学生熟悉关联职业相关知识和技能,练就“知己知彼”的协调沟通能力,以提高学生未来就业适应性的能力。

三是会计现代化能力,会计现代化是会计方法和会计手段的现代化,其中会计方法的现代化是会计方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国际化;会计手段的现代化是会计工具的自动化、网络化。21世纪是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将有更多的现代化科技成果运用到会计工作中。21世纪同时又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未来我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会计作为最基本的“商业语言”,在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同样存在实现会计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只有不仅掌握现有会计知识和技能,而且能够洞察我国会计现代化脉搏,跟上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人,才能胜任未来会计工作。因此,会计现代化能力就是让学生掌握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手段,紧跟我国会计现代化趋势,以提高未来就业适应性的能力。

(三)会计开拓创新能力的培养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我国会计工作的一些老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层出不穷。只有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人,才能担当起在新世纪实现会计现代化的伟大历史任务。因此,为了未来学生发展需要,除了要求学生掌握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和会计社会应变能力外,还应该要求学生掌握会计开拓创新能力。

一是会计职业观察思考能力。这是一种能够在会计实务中敏锐地发现问题,产生改善现有会计工作既定模式的冲动和“灵感”,进而思考提高会计工作科学性,更好完成会计任务新模式的能力。

二是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能力。这是一种针对发现问题,寻找和借鉴前人相关研究方法、研究成果,以获得启迪,进而丰富补充自己,开拓研究视野的能力。

三是探索发现能力。这是一种针对发现问题,敢于冲破前人思维定势,以会计职业判断,科学地设计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措施,以创造和发展会计理论和方法的能力。

二、高校会计教育能力培养的途径

(一)会计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途径主要包括课程教学阶段运用练习、模拟实训、毕业实习、国家职业技能考试等途径。

课程教学阶段运用练习是学生运用教学阶段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教学活动。在会计基础、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审计等主要专业技术课程教学中的各阶段,应对重点内容,不仅进行知识测评,更要以运用练习的形式,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模拟实训是让学生面对企业典型经济业务和财务、成本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未来会计职业岗位工作的模拟训练的实践教学活动。首先,应在“会计基础”课程教学后进行手工模拟实训,以扩大教学效果,并为后续开设的“财务会计”课程奠定良好基础。其次,应在“财务会计”课程教学后,进行手工和电算两种模拟实训,以培养学生会计核算能力。并为未来手工、电算两种情况下的就业提高适应性。最后,应在“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和“审计学”等课程教学后,进行以“财务预算编制”、“投资决策”、“筹资决策”、“营运管理”、“利润分配”、“财务报表分析”等内容的财务管理模拟实训;以“成本计算”、“成本预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为内容的成本管理模拟实训,培养学生经营活动价值方面的管理能力;以及

以“审计学”为内容的审计工作模拟实训。

毕业实习是学生到企业运用所学知识,并在教师指导下尽可能参加实际工作的实践教学活动,承担着让学生了解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状况,锻炼工作能力,培养未来工作适应性的重要任务。市场经济新形势下,高校普遍存在“实习单位难找,实习效果难保”的问题,为此,应努力做到:加强学校实习基地建设,对一些难以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给予必要帮助;做好实习动员,帮助学生提高实习的自觉性和掌握融入实习单位,扩大实习效果的方法;以折合工作量安排专业教师承担毕业实习的检查指导工作,以提高学生实习效果。

国家职业技能考试不单是检验、认定考试者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的方式,而且参加职业技能考试的过程本身也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技能的实践活动。学校应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努力创造条件,帮助学生参加诸如“会计电算化”、“会计资格”、“理财师”、“内部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证书考试,让学生从中锻炼提高专业技术技能,并通过获取证书,为将来就业创造更好条件。

(二)会计社会应变能力的培养途径,包括多行业会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关联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会计现代化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多行业会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是对制造业外其他行业会计特点的学习。学校应在一般以制造业为例的财务会计学习后,开设“行业比较会计”、“预算会计”、“银行会计”等课程和进行必要技能实训,以帮助学生了解制造业以及其他行业会计核算特点,增强毕业后到制造业以外其他行业就业的适应性。

关联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是对与会计相关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和与企业会计相关的外部管理部门或单位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学校应在开设各会计专业技术课程的同时,开设“管理学”、“投资学”、“市场营销学”、“经济法”、“税制”等关联职业课程和进行必要实训。让学生学习这些课程的知识和技能不是为了将来他们从事这些职业工作,而是为了增强学生就业后与这些关联职业业务往来时协调、沟通能力,提高就业的适应性。

会计现代化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是针对会计现代化对会计方法“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国际化”要求和会计手段“自动化、网络化”的要求,而进行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会计方法的“规范化”是指会计具有“标准性、统一性、一致性”要求,而这种规范化,又必然与体现“客观性、有效性、先进性”要求的“科学化”和体现有关法律要求的“法制化”,以及体现国际间“相应性、可比性、适应性”的“国际化”相结合。因此,学校应在开设专业技术课程之外,开设“计算机基础”、“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与会计”、“会计理论专题”、“国际比较会计”等课程和进行必要实训,以增强学生在我国会计工作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潜力,提高就业适应性。

(三)会计创新能力的培养途径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在课堂上,在课余活动及毕业论文写作中也应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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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力培养是就业导向办学宗旨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会计教育普遍重知识教学,轻能力培养,高校培养出来的会计人才动手能力差,用人单位反映强烈。这种状况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于国家包分配,学生到工作岗位,即使能力不足,不能立即“顶班上岗”,用人单位也只能接收,并在接收后再由师傅带徒弟,重新进行能力培养。这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对学校转嫁能力培养的无可奈何的承受,而在市场经济后,国家不再包分配,由学生自主择业,而且在人才市场总体供过于求的新形势下,自主招聘的用人单位必然选择那些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能够立即“顶班上岗”的合格人才,而绝不愿再选择那些存在能力缺陷的“半成品”人才。这样,如果高校还继续原有“半成品”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就会影响学生就业,进而影响学校的声誉。也就是说,在以就业导向为办学宗旨,视学生就业如同产品销售的今天,高校会计教育再不注重能力培养,实现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必将影响学校的生存和发展。

二、高校会计教育能力培养的内容

关系会计人才质量的会计职业能力,从适应未来工作需要的不同侧面来看,有不同组成内容。探讨高校会计教育能力培养内容,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一)会计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能够“顶班上岗”的会计职业工作者,首先必须具备胜任未来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为:

1•会计核算能力。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复式记账科学方法,通过凭证、账簿、报表等手段,连续、系统、全面反映核算单位经营活动过程和成果的工作。因此,会计核算能力具体表现为按一定会计核算程序,通过手工或计算机将核算单位经济业务在会计凭证和账簿中进行登记,进而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编制,最终向有关方面提供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的能力。

2•价值管理能力。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活动从价值方面看,表现为资金筹集、使用、耗费、收入、分配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的价值管理就是对企业资金筹集、使用、耗费、收入、分配进行管理,以实现以收抵支,提高经济效益的工作。因此,价值管理能力具体表现为营运期前的财务分析能力,财务预算编制能力,长期和短期投资决策能力,筹资决策能力;营运期中的销售收入管理能力,成本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营运期末的利润分配能力;以及对伴随整个财务活动同时产生的企业与外部关联单位的财务关系和企业内部委托关系下的财务关系进行协调的能力。

3•审计工作能力。市场经济中由于委托关系的存在,资源所有者并不直接管理资源,而是将资源委托给人进行管理。这样,受托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后向委托者证明自己管理责任的完成情况。应运而生的审计就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并能独立于委托和受托责任双方的第三者,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因此,审计能力具体表现为对受托者可计量信息证据的收集能力;信息符合既定标准程度的确认、鉴证能力;以及将审计结果向利害关系人的报告能力。

(二)会计社会应变能力的培养。会计社会应变能力的培养是现代会计教育“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有能力”的复合性特征所决定的。尽管高校会计教育力求理论联系实际,而社会实践是复杂丰富的,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学生在校学习的知识和技能难免会与未来就业的工作实际发生差异。因此,为了提高就业适应性,除了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外,还应要求学生具备必要的社会应变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为:

1•行业差异适应能力。学生毕业可能到制造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对外贸易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种企事业单位工作,而这些具体的企事业单位都有着鲜明的行业特征。只有不仅精通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的共同特征,而且熟习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的各种行业特征的学生,才能尽快“顶班上岗”,胜任未来的工作。因此,行业应变能力就是一种让学生熟悉不同行业会计核算特征,以提高适应性的能力。

2•关联职业沟通能力。会计只是企业整个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中不仅会与企业内部“人、财、物、产、供、销”各种职能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打交道”,而且会与企业外部金融、税务、法律、供销等各种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生频繁业务往来。只有不仅精通会计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而且熟悉各种与会计本职工作相关联职业(无论内部和外部)的知识和技能,具有与之沟通的能力,才能做好会计工作。因此,关联职业沟通能力就是一种让学生熟悉关联职业相关知识和技能,练就“知己知彼”的协调沟通能力,以提高学生未来就业适应性的能力。

3•会计现代化能力。会计现代化是会计方法和会计手段的现代化,其中会计方法的现代化是会计方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国际化;会计手段的现代化是会计工具的自动化、网络化。21世纪是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将有更多的现代化科技成果运用到会计工作中。21世纪同时又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未来我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会计作为最基本的“商业语言”,在改革开放,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同样存在实现现代化的历史任务。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会计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这一进程还将进一步加速。只有不仅掌握现有会计知识和技能,而且能够洞察我国会计现代化脉搏,跟上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人,才能胜任未来会计工作。因此,会计现代化能力就是让学生掌握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手段,紧跟我国会计现代化趋势,以提高未来就业适应性的能力。

(三)会计开拓创新能力的培养。当前,在改革开放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我国会计工作的一些老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层出不穷。那种只知道“照葫芦画瓢”的学生是不能适应未来不断变化的时代需要的。只有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人,才能担当起在新世纪实现会计现代化的伟大历史任务。因此,为了未来学生发展需要,除了要求学生掌握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和会计社会应变能力外,还应该要求学生掌握会计开拓创新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为:

1•会计职业观察思考能力。这是一种能够在习以为常的会计实务中敏锐地发现问题,产生改善现有会计工作既定模式的冲动和“灵感”,进而思考提高会计工作科学性,更好完成会计任务新模式的能力。

2•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能力。这是一种针对发现问题,寻找和借鉴前人相关研究方法、研究成果,以获得启迪,进而丰富补充自己,开拓研究视野的能力。3•探索发现能力。这是一种针对发现问题,敢于冲破前人思维定势,以会计职业判断,科学地设计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措施,以创造和发展会计理论和方法的能力。

三、高校会计教育能力培养的途径

关系会计人才质量的各种会计职业能力,只有通过有效的培养途径,才能实现。探讨高校会计职业能力的培养途径,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会计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途径。

1•课程教学阶段运用练习。课程教学阶段运用练习是学生运用教学阶段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教学活动。在会计基础、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审计等主要专业技术课程教学中的各阶段,应对重点内容,不仅进行知识测评,更要以运用练习的形式,培养解决问题的动手能力,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2•模拟实训。模拟实训是让学生面对企业典型经济业务和财务、成本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未来会计职业岗位工作的模拟训练的实践教学活动。首先,应在“会计基础”课程教学后进行手工模拟实训,以扩大教学效果,并为后续开设的“财务会计”课程奠定良好基础。其次,应在“财务会计”课程教学后,进行手工和电算两种模拟实训,以培养学生会计核算能力,并为未来手工、电算两种情况下的就业提高适应性。最后,应在“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和“审计学”等课程教学后,进行以“财务预算编制”、“投资决策”、“筹资决策”、“营运管理”、“利润分配”、“财务报表分析”等内容的财务管理模拟实训;以“成本计算”、“成本预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为内容的成本管理模拟实训,培养学生经营活动价值方面的管理能力;以及以“审计学”为内容的审计工作模拟实训。

3•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是学生到真实企业验证所学知识,并在教师指导下尽可能参加实际工作的实践教学活动,承担着让学生了解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状况,锻炼工作能力,培养未来工作适应性的重要任务。市场经济新形势下,高校普遍存在“实习单位难找,实习效果难保”的问题,为此,应努力做到:①加强学校实习基地建设,对一些难以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给予必要帮助。②做好实习动员,帮助学生提高实习的自觉性和掌握融入实习单位,扩大实习效果的方法。③以折合工作量的方法安排专业教师承担毕业实习的检查指导工作,以提高学生实习效果。

4•国家职业技能考试。国家职业技能考试不单是检验、认定考试者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的方式,而且,参加职业技能考试的过程本身,也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技能的实践活动。学校应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努力创造条件,帮助学生参加诸如“会计电算化”、“会计资格”、“理财师”、“内部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证书考试,让学生从中锻炼提高专业技术技能,并通过获取证书,为将来就业创造更好条件。

(二)会计社会应变能力的培养途径。

1•多行业会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这是对制造业外其他行业会计特点的学习。学校应在一般以制造业为例的财务会计学习后,开设“行业比较会计”、“预算会计”、“银行会计”等课程和进行必要技能实训,以帮助学生了解制造业以及其他行业会计核算特点,增强毕业后到制造业以外其他行业就业时的适应性。

2•关联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这是对与会计相关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和与企业会计相关的外部管理部门或单位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学校应在开设各会计专业技术课程的同时,开设“管理学”、“投资学”、“市场营销学”、“经济法”、“税制”等关联职业课程和进行必要实训。让学生学习这些课程的知识和技能不是为了将来他们从事这些职业工作,而是为了增强学生就业后与这些关联职业打交道时协调、沟通能力,提高就业的适应性。

3•会计现代化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这是针对会计现代化对会计方法“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国际化”要求和会计手段“自动化、网络化”的要求,而进行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会计方法的“规范化”是指会计具有“标准性、统一性、一致性”要求,而这种规范化,又必然与体现“客观性、有效性、先进性”要求的“科学化”和体现有关法律要求的“法制化”,以及体现国际间“相应性、可比性、适应性”的“国际化”相结合。因此,学校应在开设专业技术课程之外,开设“计算机基础”、“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与会计”、“会计理论专题”、“国际比较会计”等课程和进行必要实训,以增强学生在我国会计工作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潜力,提高就业适应性。

(三)会计创新能力的培养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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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史上是一件大事。我们相信,“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法制化建设,从而加速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依法治教”进程。不过,我们不能只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范及其责任要求,还要研究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如何有效地发展教育事业。因为法制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法制是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我们认为,教育在本质上是伦理的、道德的实践过程,教育法制化应为教育的道德实践留下“地盘”。

一、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教育伦理规范

在现代历史条件下,教育事业越来越成为社会公共事业,所以用各种法律来规范教育行为和调节教育关系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教育事业在本质上是伦理的或道德的事业,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教育中的伦理道德规范。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学校历来是一种学术共同体、道德共同体、精神共同体等。教育活动主要建立在道德关系和伦理规范的基础上,所以应坚持以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来调节教育关系和规约师生行为。

就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各自的特点而言,法律规范属于正式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则是非正式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陌生人”之间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则是“自己人”之间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则是内在自律性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倾向于把教师与学生变成独立而平等的“陌生人”,而伦理道德规范则致力于让教师与学生成为彼此熟悉和相互信赖的“自己人”。

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正处于历史转型过程之中,面临着不同教育规范之间的交织、交错甚至冲突。当人们强调教育现代化之历史“正当”性时,往往忽视教育事业对于民族传统的历史继承性;而当人们强调法制建设对于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性时,又往往忽视伦理道德对于教育事业的奠基作用和主导作用。应当看到,即使在现代历史条件下,师生关系也既包含着法律关系又蕴含着伦理关系,法律规范不可能独自撑起现代教育制度的“大厦”。

中华民族是一个重视人伦教化的民族,伦理教化是我国教育的大传统。在致力于教育法制化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完全撇开伦理教化的传统,去实现“纯粹”的教育法制化。其实,伦理教化传统未必就是我们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包袱”,只要我们善于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工作,这个传统就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似乎应当说,教育法制化不能丢开教育的伦理传统。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教育领域的确存在着道德“滑坡”之隐忧。有人认为,教育现代化就是要强化法律规范的地位和作用,那种强调教育伦理规范和教师道德精神是一种过时的观念。我们认为,法律规范不能解决教育中的道德缺失问题。当人们不以默默的行动践履古老的教育道德格言时,法律规范又有何作为?当人们不以道德良知支持教育行动时,真正的教育又在哪里呢?我们必须说:道德的,才是教育的。

二、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师生伦理关系

社会学认为,教育过程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过程。换句话说,这个过程是促使个体融人一定的社会关系系统,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从事一定的社会交往,内化一定的社会规范,形成一定的社会人格。所谓学校教育过程,也就是让受教育者走进学校教育系统之中,扮演与教师相对应的学生角色,开展与教师的教育交往活动,内化学校里的各种学习制度,从而为社会意义上的“成人”奠定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古今教育事业存在着时代差别和民族差异,但是伦理道德关系一直构成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主旋律”。由此说来,教师和学生这两种角色理应饱含丰富的伦理内涵和道德意蕴。人们常说,学校是社会的一片净土,师生是一种圣洁的关系。教育之所以纯净或圣洁,不正是由于它高扬了一种道德精神吗!事实上,也正是由于这种道德精神,才使学校成为师生的精神家园,学校由此获得了独特的教育价值和力量。 当然,教育现代化正在深深改变人类教育的历史进程,传统的“美德至上”型教育正在转变为现代的“权利至上”型教育。也正是由于这一历史变迁,教育法制化才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共同选择。今天,人们往往强调法制化对于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并且被视为教育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教育角色的法制化正在逐步消解师生之间的道德关系,昔日的“良师益友”正在远离我们而去!

或许有人说,时代不同了,何必要强调师生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呢?在我们看来,唯有伦理道德关系才是真正的教育关系。因为伦理道德关系是人类最简单、最原初、最普遍、最神圣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则是社会发达以后人为建构起来的一种工具理性关系,或者说功利关系。如果师生不再坚持道德交往原则,那么教师还能够把整个心灵献给孩子们吗?学校还能够培养出富有人性的下一代吗?

在今天,人类社会已经分化为不同的生活领域,如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法律领域、文化领域等。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人们职业生涯的目标、内容、手段、规则也各不相同。就学校教育来说,无论“教”还是“学”通行的仍是伦理道德原则,即依靠师生的道德自觉和精诚合作。这是教育领域区别于其他社会领域最具本质性的特征。在大力推进教育法制化的今天,难道不应当坚持这一道德实践原则吗?

三、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教师道德责任

众所周知,任何教育法律的颁布和施行,都意味着对行为人之法律责任的追究。正是为了加强对学校的制度化管理,追究学校教育事故之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平衡之正义,避免学校教育事故之后果,才颁布和施行了各种教育法律法规。毋庸置疑,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在教育越来越成为公共事业的今天,运用法律规范进行教育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若由此阻抑了教师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责任心,则是令人遗憾的。

所谓责任,简单地说就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情,以及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在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每一种行业及职业都有其重要的社会价值。从业者既应获得相应的职业权利,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还要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以当代的观点说,教师职业是一种富有精神性、伦理性知公益性的专门职业,负有广泛而重大的社会责任。所以,人们历来把教师职业视为“伟大的”职业。

篇(8)

二、近年“春秋国际法”研究中的思路

近二十年来国内法律史学者对“春秋国际法”的讨论,大多继承洪钧培在《春秋国际公法》中采用的思路而展开。其中篇幅和影响较大,且较具代表意义的著作,为孙玉荣先生的《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除该著外,围绕该主题发表的论文亦有不少,其中内容较全面的,为赵彦昌先生的硕士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概述这些论著的具体观点和论述过程。但从总体上看,在这些论著的研究中,仍然贯彻了洪钧培式的研究思路,即通过现代国际法学体系对古代类似的法律制度进行研讨,然后以相关史料填充进去。这导致洪钧培式思路中的固有瑕疵,不仅没有消弭,反有日益扩大之虞。以孙玉荣先生的《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为例,不含附录和后记,该著共分十一章。从其篇章节目安排上看,如果不是其中有若干“中国”的概念和几处诸如“丧乱不伐”之类的内容,几乎很难确信这是一部中国法制史的著作,反倒令人容易联想起现代西方国际法学的经典教材《奥本海国际法》的篇章结构。

如该著第三章“古代中国国际法的主体”下分五节,分别为“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是几乎一准现代国际法理论体系进行讨论了。如果说这些概念有些尚可反映人类法律文明共性的话,那么该章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下,又根据“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这些完全现代化的概念对古代中国国家的“国家权利”进行讨论。在第四章第一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之中,更是令人瞠目地将中国古代国家领土的变动情况总结为与近现代国际法体系完全一致的“先占”、“添附”、“时效”、“征服”、“割让”、“归还”等等。这样的讨论,可谓完全继承了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的研究思路,且在该思路的影响下更进一步地将现代法制体系完全套用到古代法研究之中。这几乎必然会引起一系列误解,正因如此,该著的一些观点不免招致学界的批评。吉林大学历史系2004级硕士毕业生赵彦昌先生在其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中批评孙著称:“作者为法学出身,对历史知之甚少,所以在其专著出现不少常识性错误”、“只知前面近现代国际法的体系,然后在古籍中找到与之类似之内容,便生搬硬套,不懂其语句之真实含义”,这样的意见虽然严厉了些,但批评却并非全无依据。从孙著中相关论点的论证过程看,许多结论只依靠其所举的单个事例予以证实,有的证据是基于对史实的误解而使用的,有时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的论述。如在“国家的分类”一节中,孙先生以的有无将古代的国家分为完全国与附属国,先不说这个概念能否用于当时,仅以其论据看,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令人尴尬,因为该著所引的《左传•襄公二年》戚之会传文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错讹,如“滕”误作“腾”,“薛”误作“薜”。除此以外,孙先生在此的立论也是很值得商榷的,她认为在襄公二年的戚之会上滕、薛、小邾作为齐国的附属国而“失去了出席国际会议的外交权”,又认为襄公二十七年第二次弭兵之会上鲁国使者叔孙豹所称的“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国也”说明了“邾、滕作为附属国,虽被邀请参加会议,但没有签订条约的权利。附属国因为没有,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这就不免因望文而生硬套用现代国际法理论之弊。如果对照一下春秋经传的详细记载,是断不能得出如此结论的。关于襄公二年的戚之会,《春秋经》明言:“冬,仲孙蔑会晋荀罃、齐崔杼、宋华元、卫孙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戚,遂城虎牢”,又根据《左传》上的记载,“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齐故也”,显然可知这三个国家因当时皆为齐国的属国,齐国不来会,这三个属国自然不敢违逆齐国来与晋、鲁相会。这与其有没有出席国际会议的资格没有关系。《左传》的下文中又提到:“冬,复会于戚。齐崔武子,及滕、薛、小邾之大夫皆会,知武子之言故也”,可见在晋国向齐国发出带有战争威胁意味的邀请后,齐国惧于晋国作为伯主的权威,便在冬天帅其属国滕、薛、小邾与晋、鲁两国相会,并参与伯主率领的在虎牢修筑要塞的军事行动,协助晋国压服了郑国。如果按照孙先生前面的结论,滕、薛、小邾这三个国家的状态就处于一种时有时无、飘忽不定的状态,这显然是不合常识的。事实上,春秋时期的属国与附庸并非一个概念,其在当时各国交往法制中的地位也大不相同。

在此基础上,春秋诸国的法律地位,显然不是像孙著所言“春秋时期,诸侯之邦与盟主之邦以及诸侯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孙著在此混淆了春秋国际法中属国和附庸的概念,是由于其机械套用近现代国际法上的“”概念而导致的。而其对“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齐故也”的理解,也显然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从杜预所注的“三国,齐之属”中错误地推导出“附属国因为没有,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这样的结论。如果孙先生注意一下经传原文的前后文照应,在使用传文前审读一下对应的经文,那么此类问题是可以避免的。总的来说,在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的研究思路下,论者为了将近现代国际法概念与体系能与古代文献兼容,而不得不削足适履地使用文献资料,因而导致论述过程中的论点与论据往往难以自洽。孙著中存在的一些其他值得商榷的观点,例如其继承洪钧培生造的“北盟会”、“南盟会”、“总盟会”概念,以及认为春秋时代乃至整个中华法系历史中存在“国家平等原则”、“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近现代国际法原则等等,其根本原因,仍可归结到研究者使用的研究思路上。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孙著中所体现的洪钧培式研究思路中的一些固有瑕疵,在当代的一些相关研究中,不仅没有消弭,反而有加重的趋势。这是在中国古代国际法律史研究中机械套用西方国际法理论而导致的结果。相对于孙著中出现的问题,吉林大学历史学院赵彦昌先生的硕士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则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首先,在文献材料的使用上,没有出现严重错误。其次,对孙著中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相当的纠正。但总的来说,在研究思路上,却并没有根本的更革,仍然是模仿洪钧培式的研究模式,以近现代国际法学的方法将春秋时期的相关文献进行剪裁分析,最终得出一个看上去十分“现代化”的结论:春秋国际法中有很多原则、规则已经或者正在纳入近现代国际法体系当中,春秋国际法中有五项基本原则,即:国家相对平等原则、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虽然和近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尽相同,但是对于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精神则大致相同。可见,在赵文之中,对春秋时代的国际法原则,已经使用了较为审慎的表述方式,即“相对平等”这样的表述方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进步。但其后所使用的“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仍然是用现代法学的概念在描述古代制度。尤其是“互不干涉内政”之说,在春秋诸国间根据当时公认的交往法则而频繁互相干涉的史实前,是很难立足的。在相关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到多如牛毛的干涉行为:无论是诸侯“安定周室”还是诸侯间“安定与国”的行动,乃至收纳出奔贵族,挟出奔者干涉他国的纳入行动,以现代法学的眼光评判,这都是典型的“干涉他国内政”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当时各国的交往法则中,却颇多具有合法属性。所谓“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乃是伯主的国际法义务,而“安定与国”和“纳入”都是足以出兵干涉他国内政的合法理由。由此,我们似乎应该反思,对春秋时代的各国交往法制,究竟应该以何种思路开展研究,方能最大程度还原此法制的原貌,而避免其被西方法律文明主导的现代法律思维与表述方式肢解得面目全非,以至于产生种种不甚妥当的结论?

三、“春秋国际法”研究思路反思与探讨

(一)对“持今证古”研究思路的反思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研究思路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想当然地认为近现代国际法的原则、体系、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古代法研究上。这种方法论上的问题可以引起一系列次级问题。如究竟应该如何研究古代国际法,乃至以何种态度对待古代的法律文明成果;当认识古代法时,如何避免以一种过于自大的态度批评古代法律文明的得失;当分析古代法时,应该如何正确使用现代法律文明的进步成果对其进行剖析等等。归根到底,就是应当以何种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评判古代法律文明。我们可以使用现代法学的原则、概念、体系、语境讨论古代法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现代法学的成果审视古代法的发展,在逻辑上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古代法而言,现代法是它们的继承者、发扬者,是在近现代工业社会文明基础上继往开来的高度成熟、高度精密化的文化系统,她是现代人类文明的骄傲,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现代法都远比古代法进步,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因此,合理使用现代法学的一些成果分析和评判古代法,是确有其合理性的。但需审慎的,当问题进入到认识和还原古代法律文明原貌的工作时,就不宜随意地使用现代法律标准描述和评判古代法律制度。法律史的史学属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在时间维度上展开的学科,这导致法律史在研究思路上与部门法研究存在重要区别。在时间维度上,人类文明中的法律制度、法律学科、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经历了复杂的演化过程,在演化的终端,形成了目前所达到的人类法律文明成就。因此,当沿用现代人所熟识的现代法律知识回溯法的发展历史时,就必须以时间维度上的全局观念,萃取可以通用于法律史全局的法律知识,以此开展对人类法律文明发展演化史的考察。当具体到某一个特定的时期、特定区域的法律演进过程时,必须注意构成该时期、该区域的法的各个构件,这些构件可能已经被吸纳入现代法中某个特定部分,也有可能已经完全消逝在奔涌流淌的历史长河中。对于前者,自然可以援引现代法中与之存在渊源关联的部分进行分析,而对于后者,就必须审慎对待,避免粗暴地使用现代法的知识去解释古代法———这种生搬硬套的方法极易导致一系列错误,从而影响对古代法的正确认识和评价。从清末至当今的“春秋国际法”研究中,非常容易看到,洪钧培式的“持今证古”研究思路所带来的种种误解,几乎都是由于这种刻舟求剑式的错误而引起的。这种不恰当的“持今证古”思路,目前已经引起了国内许多学人的批评。批评者大多以“简单比附”和“附会”来形容这种研究方法。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的熊梅博士称:“从晚清到民国,学者们对于先秦国际法(包括战争法)的研究热情,是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形成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进行反应的一个例证……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研究难免带有简单比附的痕迹。”另有学者批评说:“由于受西方中心论的影响,学界长期存在以西方范式为标尺的褊狭,表现在国际法问题上就是以西方确立的国际法理论来套中国的古代社会形态,从而得出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的国际法的结论,而将中国朴素的国际法思想一并泼掉”。要言之,对于这种以近现代国际法理论与体系直接套用到春秋史上的做法,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但对于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的研究而言,必须进一步追问的是,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思路开展研究呢?

(二)更合理的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研究思路探讨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的研究,在研究思路上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1.应本着“就史言史”思路寻找古今法制间的合理关联从整个人类法律文明演化发展史的宏观角度看,古代法是现代法的前辈,现代法是古代法的继承者,二者之间存在继承性的关联是不容置疑的。但也要注意的是,由于历史演进的复杂性,许多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已经湮没在历史长河之中,而不同文明、不同时期的法律,在结构、原则、规范形式上都有着形形的差别,从基本原则到各层法则的细节,多与现代法律文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就要求在研究古代法时,不应不加区分地将现代法中的原则、体系乃至思维方式直接套用到古代法研究中。尤其应注意的是,人类法律文明的近现代演进,基本上是在西方法的话语权主导下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研讨中国古代法制时,就更不能笼统地将西方法视为普世价值,进而机械地按照源出西方近现代法的制度、方法和思路来研究中国古代法。历史地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演化,需要以历史的方法观察整个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全过程,从无数细节中归纳演绎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古代法与现代法间存在着开拓与继承、前辈与后辈的关系。历史地考察人类各国交往法制的发展历程,不难注意到,很多在古代法制中曾被视为金科玉律的法则,都因随着文明的发展而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或者逐渐式微成近现代法制中一些较为不重要的部分。如古代各国交往法制所重视的身份等差以及与此相关的礼仪问题,在近现代国际法中,要么被完全否定,要么从繁文缛节简化成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简洁程序。有关使节的待遇、等级、仪式等法则,在古代法制中曾被视为极为重要的内容,而在近现代国际法中则多简化成较为简单的制度,或者干脆退出法律范畴,成为纯粹的礼仪规范。当然,也应注意到:尽管其仪式程序简化了,但其中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尊重对方的尊严、相同的等级间不得互为管辖等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精神和法律原则。这说明人类各国的交往法制在其发展演化的历史进程中,既有不断变化、新生、消逝的部分,也有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保持稳定性而传承的部分。这种在时间区间内保持一定稳定性的法,其所蕴含的基本概念和价值标准,可以作为现代学者搭建再现古代法原貌工程的梁柱。诚如武树臣先生所言,这种标准“应当具备宏观性、稳定性并有利于揭示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历史规律性”,这就要求现代学者需要从历史维度考察在各法律文明、各历史时期的法律演化进程中所共有的因素,以这种具有一般性的因素作为考察古代法律制度与文化的标准,而不是将某个特定时期、某个特定文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作为普世的、通行于各时空的标准。从学界对自清末以来对“春秋国际法”的研究与讨论中可以看出,许多学者在研究思路上往往都在不自觉地使用现代法的标准去衡量古代法问题,换言之,就是都没有找到古代法和现代法之间的合理关联点。笔者认为,民国著名法制史学者陈顾远先生所秉持的“就史言史,意存其真”的“自史寻法”式研究思路更能贴近历史的真实,可以避免因“持今证古”式思路的固有瑕疵而产生的种种认知谬误,是在当前的相关研究中应当予以重视的。一言以蔽之,现在需要重视和恢复陈顾远“就史言史”式研究思路中的合理部分,而非继续将洪钧培“持今证古”式思路中的瑕疵扩大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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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纠纷案例,比虚拟的案例更有价值,比逻辑推理更有血色,纠纷案例所提供的信息极为丰富与真实,因而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吸引了众多的学者从不同学科背景出发,去揭示纠纷案例背后所掩藏的行为逻辑。本文是对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纠纷研究的一项研究,其中将不涉及具体案例,展现纠纷研究的不同学科、研究成果,并试图对其进行简单评述。

一、村落社会纠纷研究的社会背景

在《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中,对中国的乡村社会结构及传统文化在西方影响下的变迁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成为了理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与社会性质的经典著作{1}.先生是通过绅士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的分析,揭示中国社会中央官僚制帝国与皇权不下县的背后逻辑{2}.但是当前中国村落社会与先生所述“乡土社会”已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迁,以至于众多学者著书立说,试图揭示变迁中的村落社会的现实情景。弗里德曼的《东南中国的宗族组织》试图通过对地域化的宗族组织的结构认识,探究中国传统社会的构成法则,从宗族的视角揭示了汉人社区是如何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关联{3}.杜赞奇试图从“国家政权建设”与“权力的文化网络”来认识传统乡土社会的变迁、变迁中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4}.黄宗智则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变迁中乡土社会是如何突破了“过密化”的运作方式{5}.事实上,这些研究将研究点放在乡土社会,而研究的对象则是“村落”。村落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的缩影,观察、分析村落便可以折射出中国乡土社会本色和乡土社会的变迁。

对于是否可以将村落作为研究乡土中国的出发点存在着不同的争论。也有学者跳出村落,从其他方面来解释乡土社会的结构。魏特夫从水利的角度,认为中国乡土社会可以通过大江大河——大水利——小水利到基本农田的灌溉形成农耕社会的图景,从而形成了东方特有的专制主义{6}.施坚雅则从市场出发,形成了分析中国社会的市场结构理论。他认为“基层市场共同体”是中国乡村的基本单位,由基层集镇、中间集镇、中心集镇、地方城市和地区首府,构建了中国社会的图景{7}.

尽管分析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可是对于解释乡土社会的变迁,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变迁对于乡土社会的分化、解构、重建的影响,这些模式难以让人信服。自20世纪40年代(恐怕还要往前推至20世纪初)以来,中国基层的乡土社会事件主要有两件:国家政权建设{8}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贺雪峰先生在对中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生存方式的区域分析中,称为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与市场经济的化约能力一步步消释、瓦解乡土社会的传统,构建新的乡土社会,提出了“新乡土中国”{9},从而有了重新认识中国乡土社会的认知,研究转型期乡土社会的性质的学术使命与命题{10}.但是对于国家政权建设或曰吉登斯民族——国家形成与市场经济是如何化约乡土社会的传统,重新构建新乡土中国却未展开论述。

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化约与瓦解的背后是现代化,是通常所说的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化为现代工业社会,甚至到近年来极为流行的“后现代”、“知识经济”、“新经济”时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形成的断裂社会中,如何在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断裂的背景下,在由生活消费品向耐用消费品消费方式的转变,在资源重新聚集下,底层社会(农民、农民工和下岗工人构成)形成的背景下能否实现现代化,如何实现现代化则是另一个问题{11}.

当前乡村社会的纠纷研究所面临的正是这一背景:现代化及现代化过程中,后发外生型国家通过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呈现的纠纷。在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等相互之间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新乡土中国的景象,只是学者们知识背景不同,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所关注的焦点不同而已。

二、法律社会学的纠纷解决研究

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法律社会学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现象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特点在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1.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的研究

这是对于纠纷解决研究中一个独特的视角。体现这种关怀的著作或论文很多,影响较大的有:梁冶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2}中的文章、范愉的“代替式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14}、谢晖编《民间法》{15}、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16}、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17}、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8}、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19}等。

杜赞奇认为:在中国,建立民族国家与实现现代化,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20},“在新的民族国家成长并试图确立其合法性的过程中,历史被重新定义,社会被重新界定”{21}.中国由于是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其社会变迁呈现出国家自上而下的推行和实现,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乡土社会代表着传统的习俗、习惯被视为旧的、落后的,而被所谓新的、先进的所替代。在国家法大规模“下乡”的过程中,即苏力之送法下乡,蕴涵的正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法制化进程中已经定下了各自不同的命运。

然而,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法治、依法治国等口号下,国家法形成侵蚀之气势,但是伴之而来的是民间传统、习俗复苏的现象,如王铭铭在闽台三村的观察{22}.家族法规、村规民约等民间法遭遇到国家法借助政权下沉而形成的“重创”之后,逐渐退居为内在的观念形态,但是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形成“地方性知识”,并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在人情、面子的关联下{23},在秋菊打官司的分析中{24}表现出来。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不同历史命运成了纠纷观察者的理论关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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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贯彻会议精神,教育部印发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要求各院校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综合改革,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高校教育体系的具体体现。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体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理性、民主、契约、自由的校园环境,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之精神。现代大学制度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进行管理、社会参与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个层面为高校内部的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与接受管理的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对学校的管理,还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规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学校应当运用法治和法制来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本科院校提出并实践依法治教有数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规章制度建设在逐步完善;师生权利保护得到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反观高职院校,法治意识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更甚者,现有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相悖。这些均不利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推广和建设。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有相关理论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针对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不够丰富,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的关系,偏于宏观层面。国内主要研究成果:徐显明《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刘树忠《论依法治校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对当前高职院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有从收集到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理顺政府、社会、高校三者关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展开,缺乏对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侧重于法学、教育学的理论研究,对实践工作的研究相对较少。

国外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具体制度建设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学评价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红兵的《从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科研间接成本看待大学可持续发展》、刘筱毅《国外高校人事制度现状及对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实浅析》、《英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黄珊《美国大学制度的进步性对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职院校

本文从微观的角度切入,为高职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新视野。本研究认为依法治校在高职院校应从以下三个维度着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进规章制度的建设。形成章程、学校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个层面的制度体系,并加强规范管理。二、做到校务公开。岗位职责、各种办事程序、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畅通信息渠道,维护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合二为一,清新学术氛围。三、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随着社会参与教育的深入,学校和市场的联系愈发紧密,法律风险也随之提高;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要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成立专门负责法律的机构,同时加强师生的普法工作。四、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将法治融入进师生生活,发展普法讲座,或者形成相关法律知识手册,在大学里生根发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顺利推广,现代大学制度才能形成。这对夯实高职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论基础有重大意义。各学院可成立与“依法治教视域下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并将成果用于实际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推进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确各管理、教学部门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务,共同推进已有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务体系、机构的建设;法治校园氛围的营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办出职业院校的特色。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的法制建设对于高职院校贯彻党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义,从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体系;从微观层面落实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础,才能使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在高职院校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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