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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25 14:59:4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国际政治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国际政治论文

篇(1)

2、中国崇尚实用主义,擅长总结经验而非创新;

3、“学而优则仕”的第一追求扼杀了人们对自然规律探索的兴趣,读书人的思想被束缚在名利上,过度注重道德而不注重定量经济管理,缺乏数字进行管理。

二、主观因素的影响

1.闭关锁国政策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我们国家没有积极走出去了解其他国家而是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在其他国家开展科技革命的时候,自认为我们国家物产富饶,固步自封,仍旧过着三跪九叩的生活。这种夜郎自大的闭关锁国的政策导致我们国家各个方面日趋落后,严重阻碍了我国近代科技前进的步伐,甚至成为挨打的罪魁祸首。

2.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上,忽视了资本主义萌芽。我国古代一直是“重农”,这固然无可厚非,但“抑商”政策的实行却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工商业的发展。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并与之紧密相连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人们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这不仅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还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的物质生活,但是对商人采取严格的限制管理措施,压制商业经济的发展,这些苛刻的条件严重地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正是因为工商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压制的这种现象到了近代中国依然没有缓解,从而使我国没有充分产生和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经济。

篇(2)

教科书是学校教学的主要工具,是教师授课的重要客体,高质量的教科书作用有二:既能保证学校教学环节的有序开展,又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就当前情况而言,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质量存在不少问题。

1.政治经济学课本内容陈旧,版本不一。从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政治经济学课本的使用来看,主要分为:自主编写课本和经济学系列课本两个种类。例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就属于前一类课本,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学系列教科书,以《政治经济学教程》为例,则属于后一类课本。同时,对比教科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个别章节虽然顺序不同,但总体上还是沿用着传统教科书的内容,并没有太多的新东西,尤其是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精华的内容,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仅仅对重要理论进行了原始解读,而对其内容的创新理解甚少。因此,现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存在着版本不一且内容陈旧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治经济学教学工作的有效展开。

2.教科书内容与实践联系不紧密。梳理目前高校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诟病———内容陈旧且版本不一,而且授课教师基本上会按照教材的体系和内容开展教学活动,而教材实例较少,与实际联系不紧密,学生们对教学的实际作用存在困惑,教学效率大打折扣,最终形成了厌学的恶性循环。虽然,各大高校会勤换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但同样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新版教科书与旧版相比,无非在个别地方增加了一些简单阅读,但在实用性方面同旧版并无两样。换汤不换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科书内容与实践联系不紧密的问题。

(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出现了新式的“照本宣科”。多媒体教学的特点是信息量大、时间节省、图文并茂等,可以将文字、图表、声音、动画、视频等高度集成于学生的教学中。随着多媒体等教学手段的运用,部分教师为了省事,在授课中出现了新式的“照本宣科”,照着电脑念,而不是讲,电脑内容繁多,学生应接不暇。

2.考核方式单一,限制了教学活动的灵活性。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新的学分制考核制度的不断推行,部分课程的学习有所压缩,尤其是政治经济学课程,课时压缩得更为厉害,可是课时压缩而内容在增多,这时考核的方式还是以前的考试内容,这样教学活动比较死板。教师需要在讲授课程的时候更多的考虑学生最终考试的问题,授课就成了只讲重点,不顾细节,形成了尽量在有限的课上时间讲解考试将会涉及的重点内容,久而久之便走向了应试教育的误区,学用联系成了空谈,教育的目的无从谈起,忽视对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最终使学生长期以来养成了是考试的内容就学,不是考试内容的就不学,这是典型的“应试教育”,失去了教育的本意。

(三)学生学习积极性

不高学生在学习政治经济学过程中,积极性不高。研究表明,有很多因素影响着学生学习政治经济学的积极性,但从课程本身来说,主要表现为:一是认识方面存在误区。很多学生(包括部分政治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并不了解政治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尤其是理科学生,更是简单地将政治经济学理解为“政治+经济”,以死记硬背来达到通过考试的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学生学习这一基础理论经济学的目的。二是与其他专业课相比,政治经济学的实用性不强。政治经济学与其他课程不同,其理论逻辑性比较强,而且分析与叙述方法也较复杂。只有在学习并理解了其基础理论之后,才能对其进行有效应用。目前的现状是,学生不仅不能快捷有效的应用理论,而且认为政治经济学这门课程对自身的用处或就业没太大用处,故而不重视对该课程的学习。

二、我国政治经济学教学探索

(一)改革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即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在教学内容方面做到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当然,教学内容的改革主要可以通过新知识的增加、旧知识的删减。当然,改革必须得围绕强化和贴近实际的主线,严格遵循客观规律,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探索政治经济学教学新模式。以往的教学内容是对马克思相关理论的总结性讲授,对学生在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方面形成了某种误导,导致学生误认为经济的差异就是意识形态的差异。所以说,政治经济学内容改革要使学生真正学习到预期的知识,重点对劳动价值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垄断资本主义及剩余价值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

(二)改革教学方法

教学的方法对于学生学习意义重大,所以教学方法首先需要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科学的重要理论观点,理论紧密联系实际,需要高校不断增强教与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密切联系当代的实际,仔细分析是否适用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认真比较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优缺点,积极总结好的教学方法,尤其应当学习和借鉴这些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模式。

(三)深化教师理论功底

创新教学方法分析当前形势,虽然网络授课、远程培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高校老师仍将会在政治经济学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因此,要提高政治经济学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授课教师的理论水平、教学技术和科研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学校要加大对于教师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下达合理的科研任务,督促教师为高校授课不断学习和研究,同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于完成任务好的教师给予一定奖励;对于不按规定教学,完成不好的教师进行一定的处罚,从而激励其更好地开展教学和科研。另一方面,政治经济学和其他学科一样,是理论课程,如何才能使理论更好地被学生所理解和运用,那就必须要与实际相结合,科学告诉我们,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可以指导实践,理论只有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促进生产和生活的不断进步。

篇(3)

二、国际法治视野内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内涵的解读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在国际法治视野内按照上述因素可以把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的概念分别表述为:问责主体为各利益相关者;问责对象为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内容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及决定;问责方式为公开透明的多种方式;而问责的目的为使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治进程中起到参与者与促进者的作用。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在国际法治视野内被赋予了独特的内涵。

(一)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的概念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深入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问责才进入到人们的研究视野,人们把问责的对象主要集中到政府和企业,那个时候研究者并没有把非政府组织的问责纳入到研究范围之内,相反非政府组织凭借其纯洁的关注公益的身份作为问责主体而出现。而中国公众接触问责一词是在2003年的SARS事件,两名中国政府部级官员由于问责被免职,此后虽然有研究者研究非营利组织的问责,但是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却鲜有问津。国外研究者也是直到新世纪初,才开始从国际法和国际治理的角度对非政府组织的问责进行探讨。对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20世纪的90年代,非政府组织图西族的卢旺达爱国战线(RuwandanPatrioticFront,RPT)与胡图族的政府军之间发生武装冲突,造成震惊世界的“卢旺达大屠杀”事件,对于非政府组织在该事件中的表现,公众对之是非议颇多。国外学者和机构对于非政府组织问责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执行力问责(perfmanceaccountability)”,该种探讨主要针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究竟做了什么进行问责。这种讨论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众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制定行为准则(codeofconduct)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援助组织良好行为准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新月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灾难救助的行为准则》、《透明国际秘书处行为准则》等。①进入新世纪以来,非政府组织开始意识到不仅仅要对他们所做的负责,而且要对其所说的负责,也就开始了对非政府组织“声音问责(voiceaccountability)”的探讨,主要关注非政府组织所说内容的真实性和为什么有权利这样说。对该种问责探讨的白热化事件是“GitaSahgal被组织免职事件”。②除此之外,也有学者注意到了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治理“管理者(regulat)”的角色,传统意义上的国内法对非政府组织的使命问责(missionaccountability)、组织问责(ganizationalaccountability)与财务问责(financialaccountability)存在缺陷,亟需在国际法层面上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进行约束。③而ErikB.Bluemel分析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治理中起到的促进政策形成、行使管理责任和实施职能等作用后,认为有必要对其问责进行约束。④虽然目前还没有见到在国际法治视野内探讨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的文献面世,但是鉴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治进程中所发挥出的出色作用,该问题的探讨必将陆续展开。国内外的学者在对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的概念进行深入探讨之外,而且对在国际层面上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的机制也有所涉及,如DanaBrakmanReiserandClaireR.Kelly认为国际组织是在国际法领域弥补非政府组织问责缺陷的“守门人(gatekeeper)”,并且分别列举了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构建所起到的作用。①除此之外,也出现了对通过签署自愿准则(codeofconduct)的方式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问责的探讨。②

(二)问责对象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依照国内法建立、由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成员组成、按照一定的宗旨并怀有公益性目的、有组织性并且独立解决各种国际性社会问题的非营利组织。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得知,众多研究者并没有严格区分国内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有时他们所研究的非政府组织同时包括国内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但是本文却作出了明显的区别,即把那些不具备国际性的单纯的国内非政府组织排除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外。所以,按照这个定义,本文所要研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国际性。笔者认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性主要包括组织目的的跨国性、活动范围的跨国性、资金的使用具备跨国性和组织成员的国际性。(2)非政府性与独立性。1952年经社理事会在其288(X)号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为非政府组织”,认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成员主要是个人或者私营部门等,而不是政府,此性质也是区别国际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IGO)的主要标准。但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国家发生关系,如接受政府的资助或者与政府进行合作等,这就要求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运行过程中要独立于政府,要具备独立的价值导向、独立的人事、财政及章程等,不要因为“吃人嘴短”受制于政府。因为坚守自身独立性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合法生存的首要前提。③(3)组织性。所谓组织性,就意味着一套内部规章制度的设立,有明确的角色与任务的分配,有职权等级体系,以保证使每个成员的行为与组织目标相符合;有交往体系,即体现不同成员之间的相互从属关系;有目标准则,用于评估和检查组织的成果以及组织中个体的活动成果。④(4)合法性。如果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去判定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可能是较复杂的,所以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语境下的合法性可能更倾向于符合政治学中合法性的概念,因为“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现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⑤(5)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即非政府组织不把募集资金和投资利润分配给组织者及管理者。联合国在1989年的第14.70号运作指令中明确了国际非政府组织“主要是为了促进人类合作和社会公益,而非以商业性任务为目标”。⑥欧洲理事会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的第1条也明确规定,该公约约束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首先具备非营利性(non-profit-making)。⑦

(三)问责主体为各利益相关者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可以被组织行为影响或已经被影响到的个人和团体。①《索马里非政府组织网络行为准则》规定利益相关者是受非政府组织部门的活动和项目影响和已被影响到的个人、组织或者社区,并且在这些活动中具有管理角色和发展利益。②不同的机构和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不同非政府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范围,如L.DavidBrown,MarkMoe认为从事救济和发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四种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分别为捐赠者、受益人、职员和合作者。③《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规定利益相关者包括:人们,包括后代,他们的权利是我们努力要保护和提高的;生态,其不能进行自我保护;我们的成员和支持者;我们的职员和志愿者;对财务、货物和服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合作组织,包括和我们工作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管理机构,我们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他们的同意;我们意欲影响的政策、项目或行为;媒体和大众。④而在国际法治视野下讨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利益相关者应该为在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活动的国际社区内的,可能或已经受到该组织行为的影响的所有相关者,按照类型主要分为受益者、捐赠者和合作者。而在国际法治进程中的所有行为体都可以担当上述不同角色,如国家既可以作为捐赠者和合作者,其也是受益者,可见按照这个类型叙述将非常混乱,所以笔者拟对在国际法治进程中可能或已经被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影响到的种类群体加以叙述,主要为:(1)国家。国家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互助合作、制约与管制关系和对立与各行其道。在这些关系的存在中,国际非政府组织必须首先要向国家进行负责。(2)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自与国际联盟建立关系后,加上《联合国》第71条关于经社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咨商关系的法律规定更是对两种国际组织的建立大规模与正式的关系设立了法律基础,自此,众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纷纷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各种合作关系。并且在这种关系中通过设置种种义务⑤使国际非政府组织向政府间国际组织负责。⑥(3)跨国公司。由于两者之间都共同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等。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除了表现为对立与冲突之外还有协商与合作。越来越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始与跨国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开始接受跨国公司的捐款以实现自己的目标。(4)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国际法治的过程中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主要表现的是合作者的身份。大多国际非政府组织以伞式组织(umbrellaganization)的形式出现,如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的伞式组织指的是巴勒斯坦慈善协会总工会、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网络、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国家研究所及巴勒斯坦加沙非政府组织总工会。(5)个人。个人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首要利益相关者和受益人,是非政府组织的工作重心和最终着眼点。如《非政府组织参与阿富汗人道主义救济、重建和发展行为准则》中明确规定:①我们的组织以人为中心:1.关注我们服务的人民:我们首要的忠诚、问责和责任指向我们服务的人民。我们的项目为应对人民的需要被设计和发展。2.自我依赖和所有权:我们帮助人民和社区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我们鼓励和帮助自我依赖的发展和促进人民完全参与影响他们生活决定的权利。3.人权:我们努力的根据国际法尊重、保护和促进所有阿富汗人民人权和义务的实现。4.信任:我们努力的创建我们服务社区的信任。5.参与和非歧视:我们尽最大可能的在我们目标社区涉及男人、女人、青年和儿童,使他们参与到项目和计划的形成、实施和评估。我们努力的保证在我们工作社区内所有边缘化群体的参与。6.尊重当地价值:我们尊重个人的尊严和身份,了解土著知识、文化、和价值。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支持贬低任何个人或者群体人权的行为。

(四)问责内容主要为使命问责、组织问责、法律问责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国际法治的进程中要面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再加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种类和数量都很多,所以不同学者和机构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内容都作出了不同的解读。李勇认为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内容应该包括政治问责、法律问责和目标问责。②DanaBrakmanReiserandClaireR.Kelly把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国际治理时的问责分为使命问责、组织问责、财务问责。③RobertO.Keohane&JosephS.Nye把问责分为了财务问责、市场问责、监督问责、法律问责、合伙问责、声望问责及垂直问责等。④Eric.B根据非政府组织问责的目的把问责分为了三种类型,分别为目的问责、行为问责与结果问责。⑤DianaHtsch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定义为“声音问责(voiceaccountability)”,这种问责的实质是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组织是否为受影响到的群体和个人发出声音?⑥KennethAnderson把问责分为内部问责(internalaccountability)和外部问责(externalaccountability)。⑦但是在国际法治视野内与在国内法视野内探讨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有很大的不同,两者所处的法律环境与运作环境都有很大的差异,由于国际法治视野下国际非政府组织所关注的公益性更为宏观,各利益相关者更为复杂,所以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主要应为(1)使命问责。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其最终责任都是实现其使命。不同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所要实现的使命不同,如关注世界和平及安全、环境恶化、生物多样化、消灭贫穷及人道主义救济等。这些使命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除了规定在国际非政府组织自身的一些合法文件中以外,还表现在其注册国国内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中。他们的使命问责要求国际非政府组织实现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设定的使命,这就要求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使命设定要符合一般法律要求和价值取向,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要求与自己建立咨商关系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目标和宗旨与联合国的目标与宗旨保持一致。(2)组织问责。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组织问责衡量非政府组织怎样全面地实现其治理。这就要求国际非政府组织财务及决策透明,行为方式效率且透明。这就要求国际非政府组织运用书面的治理章程来设置组织和成员的构成、治理机构及其领导者的选任、年度会议的召开、财务的管理和审计、使用资源的程序和方法、人力资源的选任及培训、能力建设、年度报告、与外部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监督及惩处程序等,最终实现善治。(3)法律问责。法律问责指的是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违反了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如果在国际法治语境下讨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责,则应为国际法律问责,但是在国际层面赋予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法还没有真正出现,所以传统意义上讨论的法律问责主要是基于国内法律来进行探讨。截止到目前,国际非政府组织还是主要依据国内法进行注册,但是囿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往往是不同的,所以在一个国家合法注册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也许在另外一个国家进行活动的时候就是非法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除了探讨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内法律问责之外,还要探讨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问责。国际非政府组织基于法律或契约已经开始在国际法中获得一定的国际法律地位,如欧洲《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联合国给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奥委会等观察员地位;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世界银行等根据一定的条件赋予国际非政府组织咨商地位及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自愿的方式加入各种行为准则等,虽然这些事实还存在各种各样的缺点,但是不能否认其在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责中所起到的作用。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上述三种问责内容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及相互转化的。如某一国际非政府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不会产生法律问责,但是如果其与捐赠人签署了一个协议,当该国际非政府组织没有达到协议规定的使命时,其就产生了法律问责。

(五)问责方式为多种方式究竟用什么方式能够有效地实现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或者试问有没有一个具体的完全有效的方式实现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呢?答案是否定的。鉴于国际非政府组织数量之多及类型的多样性,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方式必将是多样的。JeffreyUnerman,BrendanO’Dwyer认为不可能仅有一套问责机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因为这些机制的效率取决于与非政府组织的每个特点有关的一系列因素。①比如对于小型国际非政府组织来说,其活动范围和活动人员都较少,非正式的问责机制就够了,但是大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则需要正式的问责机制。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具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则需要不同的问责方式,有的仅仅需要数字;有的则需要数字和影响;有的需要正式的途径;有的则仅通过非正式的途径就可以满足问责要求;有的需要细节;有的可能只需要主要观点即可。所以,目前存在着多种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方式,对非政府组织问责的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首先,国家。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采用了多种问责方式,如认证,菲律宾政府就委托菲律宾非政府组织认证委员会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认证。此外还有通过立法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控、评估与评级的方式。其次,政府间国际组织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如联合国大会的观察员模式、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关系模式、①欧洲理事会等区域国际组织的参与模式等。最后,国际非政府组织自身独特的问责方式,即签署各种类型的行为准则,如《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新月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灾难救助的行为准则》、《国际乐施会慈善会行为准则》与《世界非政府组织协会非政府组织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这些问责方式各有各的特点,正在满足着不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需要,实践也证明这些方式发挥着一些积极作用,如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如果连续三年滥用咨商地位从事与《联合国》不相符的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从事国际所一致认为的刑事犯罪,如贩毒、武器买卖及洗钱等和没有对联合国的工作作出实质有效的贡献,②将会被废除咨商地位,这肯定会对愿意在国际社会继续发出声音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自身问责有一定的督促作用。

篇(4)

1引言

国民经济是指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由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经济环节、经济层次、经济部门和经济地区构成的。国民经济这一概念突出强调经济的整体性和联系性。

中国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为对象,应用现代经济计量学方法,分析探讨1978-2005年期间中国国民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活动。在此基础上分析政府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进而由国内生产总值影响居民消费与社会投资,因而政府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起到直接的影响而对居民消费、社会投资则起到间接的影响。

政府支出规模随经济的增长而扩张。我国的GDP近年来处于持续高速增长的阶段,就2005年而言,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2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9%,属于“高增长阶段”。根据“瓦格纳法则”,当国民收入增长时,政府支出规模会以更大比例增长;与此同时,R•A•马斯格雷夫认为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演进,政府支出的规模逐渐增长。因此,本文想探讨一下在未来的时间里,政府支出的变化对于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投资、居民消费的影响。

2模型设计

2.1模型结构

建立一个能反映农村政府消费支出水平与国内生产总值、投资、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计量经济学联立方程模型,文章共选取了3个内生变量,2个滞后内生变量和1个外生变量。

2.2模型的变量说明

(1)内生变量

Ct-居民消费;单位:亿元

I-社会投资支出;单位:亿元

Y-国内生产总值

(2)外生变量

G-政府消费支出;单位:亿元

(3)滞后内生变量

Y(-1)国内生产总值上一年的值;单位:亿元

Y(-2)国内生产总值上上年的值;单位:亿元

2.3模型结构方程式

Ct=a+b*Y(-1)+U1(1)

I=c+d*Y(-1)+e*Y(-2)+U2(2)

Y=Ct+I+G(3)

方程(1)反映的是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因素,与上年度的国内生产生产总值相关。

方程(2)反映了社会投资与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上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相关。

方程(3)反映了国内生产总值与居民消费、社会投资、政府消费相关。

3模型的参数估计及检

3.1数据来源

本模型参数估计采用时间序列数据,数据均来自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样本区间为1991~2005年。数据处理与模型计算采用的是Excel2003和Eviews3.1软件。3.3模型检验

本模型估计出来的参数所反映的经济意义与经济理论与实践相符;在0.05显著性水平下本模型各方程均能通过F检验,所以模型具有显著性;各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大于0.94,表明模型的可信度较高;估计参数在0.05显著性水平下基本能够通过t检验,参数具有显著性。上述结论表明,本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在经济意义和统计意义上均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4历史模拟和事后预测

4.1历史模拟

为了检验模型用于模拟分析的可靠性,本文运用上述模型对样本期数据进行模拟,并进行事后预测,通过计算内生变量1991~2005年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来考察模型的预测能力。计算结果见表2。

表2结果显示,本模型变量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绝大部分均小于5%,其中Ct的模拟效果最好,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全部小于3%;Y的模拟效果也较好,除了2004年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为14.935%外,其余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几乎全部小于5%;I的模拟效果其中几个年份稍微差了一点,如获至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4年的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相对偏高了一点,但是最近几年它的模拟效果还不错。这表明由随机方程式解释的内生变量的相对误差较低,该模型对历史的整体拟合效果较好,用于外推模拟分析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4.2事后预测

以下预测未来10年,政府支出以5%的增长率增长对国内生产总值、消费和投资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子奈,叶阿忠.高等计量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篇(5)

(2)学习性移民,指前往国外求学的留学生或工作者。为了获得更好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条件,学生前往外国接受教育,还有工作人员到外国企事业单位学习先进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特殊学习性移民.

(3)家庭团聚性移民,指为了和已经迁居国外的人员团聚而进行的移民活动。

(4)非法移民,主要是指未取得许可而通过非法途径进入另一国,或是有效证件已经过期,却仍停留在目的国而不返回祖国的移民,这些人大多是非法劳工。

(5)难民与避难者,这是一群特殊的移民群体,由于受到种族、民族、宗教、政治迫害、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而被迫离开原国籍,迁往他国进行避难的移民活动。除开以上几种类型外,国际移民还包含半移民、两栖移民、回归移民等等。国际移民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从一个相对落后不发达的地区迁移到一个相对先进发达的地区,人们往往为了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经济资源等进行迁移,有很强的利己性,这也导致了迁移的地区不平衡性,发达国家的移民输入数量,一定是高于经济较落后国家的输入数量。发展中国家一般移民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一般移民环境优美的国家,劳工移民是国际移民的主体,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移民数量在近年来尽管比例仍在较少,但却呈增长趋势。

二.国际移民的成因

国际移民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各国经济政治联系的不断增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方便了各国的交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文化的传播、政治、宗教、科技以及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都是造成国际移民的重要原因。国际移民是全球化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会出现的现象。全球化使世界范围的交互连接不断扩大、深入和加速,它不仅带来了贸易、资本、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的流动,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人口的跨国界迁移浪潮。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国际移民从规模、范围、方式、原因、影响等方面,都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不论是经济原因还是其他原因,本质上都是国际交流与联系加强的结果,也就是全球化的结果。经济是基础,经济原因是国际移民难现象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国与国之间在收入、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异是巨大的,移民的目的不是单纯地追求更高的收入,事实上,它的原因更为复杂,更稳定的工作环境、更多的就业机遇、更好的福利待遇等因素,都是吸引人们进行移民的重要原因。移民往往是由于贫困的原因导致的,工作性移民往往就是经济因素决定的。政治方面的原因,是导致部分国际移民消极影响的原因。政治方面因素,诸如地区战争、外部强权的介入、政权的更迭、领土的变更、种族和民族矛盾、政治宗教迫害等,都会导致大规模的难民潮,国际难民、避难者和非法移民有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政治因素的结果。由于此类原因,人们仅仅为了获得一定的生存空间和较好的生存环境而从原国籍迁出,进入输入国只为生存。其他方面原因是国际移民的重要推动要素。科技的进步大大促进了跨国迁移,安全快捷的交通工具便利了人口流动,通讯技术便利了家人的交流。各国的移民政策也影响着国际移民的变化,对国际避难者的宽松,使得非法移民通过申请避难的方法获得合法身份,导致了国际难民的不断增加。

三、国际移民的影响政治经济

由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国际移民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国际移民有利于促进世界各民族的相互交流与了解,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但进一步加剧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环境的恶化和国际关系的紧张。

(1)国际移民促进了经济全球化进程国际移民即是全球经济发展的结果,又是经济发展的动因。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是贸易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资本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和人力资源全球化等各种经济要素全球化的统一体,人力资源全球化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全球化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国际移民作为人力资源调动与培养的重要形式,为输入国提供丰富的劳动力和高素质人才,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输出国减轻人13负担,学习外国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推动本国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离不开国际移民,没有国际移民,就难以实现人力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经济全球化就失去了必须的劳动力资源和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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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层面上,新自由主义还提倡为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经济融合扫清障碍,前提是贫困国家的政府严格遵守自由主义政策。虽然新自由主义是一套理性的复杂知识体系,包含各种各样的观点,但它的政治观点是古朴而简单的,这是因为政治在市场制定的条款之外就没什么特殊意义了。接受这种逻辑就是要否认或弱化当代体育呈现出的实现社会改变和变革的诸多机会的重要性,而否认实现社会变革机会的观点仍然存在,这反映出对当代资本主义身处十字路口这一状况缺乏认识,全球政治的新标准和社会经济合作普遍存在。换言之,缓解贫困的政策已经制定并执行,政治理念在日益增加的全球空间中或得到发展或逐渐消失,这个全球空间一方面体现为生态政治,另一方面体现为社会经济。这两个方面都是在体育中或通过体育实现社会改变的机会。很多情况下,自由被简化为买卖的权利,并减少了和私有化的个人主义团结起来的机会。20国集团峰会也旨在成为新社会秩序建立的标志,一种更人性化的资本主义形式,以应对部分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全球贫困危机。美国曾经的不受约束的全球化共识现已过时,现在需要的是用更均衡的方式来调节市场,而不是放任市场。在这一背景下,体育的潜力不能被视为存在于体育提倡的价值中或某种资本主义形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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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将围绕新型纤维材料、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技术、高性能复合材料及技术纺织品等热点,进行跨领域、跨学科的学术交流,展示科研成果,额发学术大奖和学术带头人奖,为国内外高层次的纺织理论研究者、纺织科技工作者、纺织生产管理者和纺织技术产业化实施者的零距离接触提供互动空间。现诚挚地邀请您就相关内容投稿并参加此次会议。

一、论文征集范围

(1)纺织基础理论研究;(2)高仿真、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材料;(3)天然纤维的改性研究;(4)聚合物结构与分析;(5)聚合物的合成及在纺织工业的应用;(6)生物质纤维及其关联技术;(7)纤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8)新型纺纱方法及设备;(9)高性能、智能化的新型机织、针织。编织技术;(10)高效短流程前处理工艺;(11)节能节水型染色,印花技术;(12)纺织品的复合功能后整理;(13)纺织用酶的研发及应用;(14)化学品资源循环利用技术;(15)各类高功能技术纺织品(含军用);(16)技术纺织品非织遣、机织、针织和编制成型工艺;(17)技术纺织品复合加工技术;(18)技术纺织品长效功能性整理和多功能复合整理;(19)环保低碳纺织专用机械与器材。

二、论文提交细则

(1)会议只接受原创首发稿,文贵自负。

(2)论文可选用中文或英文书写,但参加“2012年中日纺织学术交流会”的交流论文只能用英文书写。论文的具体格式参见大会官方网站“会议征文”栏目。

(3)作者须在大会官方网站(.cn)在线注册后提交Word格式的论文,会议秘书处会在收到论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用电子邮件回复。如在1周内没有收到回复,请重新提交论文或与秘书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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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指的是在一定原则和要求基础上,对具体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进行优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符合国情的,结构合理、运行高效、功能齐全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①转变职能,即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转变质量技术监督的具体职能;②理顺关系,即必须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③精兵简政,即必须缩减庞大的人员机构,科学、合理地设置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④提高效率,即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改革传统、落后、低效的办事流程和方法,提高相关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效率,缩减行政成本。

1.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需要遵循几个原则:①政企分开、精简、高效原则。政府和企业完全的分开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只有当机构不再庞大、人员不再冗繁时,质量技术监督的工作效率才能得以最大程度的提高;②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社会众多的物质部门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劳动的分工配合,与社会中的物质生产部门相对应,政府也设立了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相应不同的职权,但是这些职权划分必须做到清晰、权责明确、合理分工、互不交叉、规范高效;③兼顾局部和整体利益的原则。因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此项改革的开展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权衡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矛盾,保持稳定和发展二者之间的统一;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目的,与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合,与国际形势的发展相适应。

2建议

2.1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权交叉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权交叉领域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及设备,食品的安全生产,烟草的监督管理,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领域。由于各个部门的利益驱动和权利扩张,导致了以上领域发生问题时要么是谁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要么是谁都不管。这种情况的存在,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严重低下。所以,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必须理顺各个部门的职能关系,对他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出详细地划分,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呈现出来,为以后解决部门间的矛盾提供可行的方案与措施。

2.2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需要一批知识水平高、业务能力硬、服务意识强的工作队伍。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此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竞争意识。同时,其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如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大力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其他广大从业人员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3增加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部门对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为此,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善自身的服务职能:①增加在通信计量、体育计量器具和房屋面积上的技术监督职能;②增加在高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监督职能;③增加有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增加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和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

2.4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当本国的产品满足了某些要求,经过注册或是检验之后才能够获得批准得以入市。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质量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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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世纪以来,中国汽车职业教育走过了十年不平凡的历程,在教育部“紧缺人才工程”等一系列大政方略的引领及推动下,全国汽车职业教育从规模到水平都迈上了新台阶。与此同时,中国汽车产业经过十年突飞猛进的增长,站上了世界产销量第一的位置。

最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未来十年的发展方向做出了宏观描述;因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汽车产业新一轮变革必将对中国汽车产业未来十年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在以上大背景下。中国汽车职业教育领域的各级各类机构如何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未来。本届年会将请您与有关领导及业界权威一起“回顾与展望”。

二、年会内容

1、主题宏观报告(战略层面)

拟邀请教育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领导及相关业界权威专家围绕以下内容做主题宏观报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职业教育部分解析;

中国汽车产业未来十年展望;

中国汽车科技人才发展研究(制造、维修、营销三大行业人才需求现状及未来十年趋势分析,本科、高职、中职三大领域培养现状及未来十年趋势分析)。

2、专题微观研讨(战术层面)

围绕“回顾与展望”主题,从汽车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管理改革等各个方面组织研讨。和往届一样,研讨发言除安排少数专家外,大部分拟从所征集论文中选出。

3、“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汽车赛项点评

由教育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已成为职业教育界最具影响力的盛事。广大职业院校关注大赛,积极参与大赛,希望以此推动自身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为此,本届年会将安排相关专家对“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和中职组汽车赛项进行点评,为大家解惑释疑。

4、校企合作项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而自2007年会推出“校企合作项目”板块以来,受到了与会代表的普遍欢迎。今年年会主办方又有新项目推出。

5、书面论文交流

年会将出版论文集及光盘,供代表书面交流。与往届不同的是,今年的论文集将第一次采取正式出版方式,以杂志专刊形式推出,一方面为论文作者提升稿件价值。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年会影响。

6、考察参观

年会将组织代表考察当地学校,并安排参观上海世博会。

三、征文要求

1、论文主题

围绕“回顾与展望”主题,从微观操作层面阐述汽车职业教育各个方面过去十年的发展历程及未来十年的发展趋势;

汽车职业教育师资标准;

汽车职业教育专业拓展;

汽车维修专业实训教学;

汽车营销专业实训教学;

汽车整形专业实训教学。

2、内容要求

(1)必须结合自身实践,既有实际操作,又有理论升华。

(2)有关实训教学的论文应有一定的可借鉴性,论文中应包含至少一个实训项目教学案例。

3、其他要求

(1)篇幅最好在3000~5000字(包括文、图、表),图表要清晰美观,外交字母大小写、上下角标及各种符号要书写正确。

(2)论文书写顺序: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四、征文报送与录取

1、征文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

2、征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接收邮箱为。

3、组委会将组成专家组,对征集的论文进行评审,选出书面交流论文和大会发言论文,分别编入论文集和组织在大会上发言,同时评出优秀论文,给作者颁发证书。

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有问题可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张宏庆、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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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慎重把握废标。政府采购工作中,一旦废标就意味着采购工作的结束。政府采购部门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根据不同环节上的废标分别采取不同的废标处理。因采购预算原因引起废标时,采购人和招标机构一定要以法律规定为准,慎重把握,不能贸然行事,更不能轻率地下结论,而因冷静分析,认真调查,科学决策。当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时,姑且不论采购人支付能力如何,当务之急要进行“冷处理”,对采购预算进行“回头看”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应作废标处理;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而采购人有支付能力,则不能作废标处理;如确系采购预算过紧而造成投标人的报价均超预算,同时经评委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合理的,对于这种情况,即使采购方无力支付,也不能作废标处理,采购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采购预算进行修改,或编报追加预算,以便采购顺利进行。

第四:付款时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这是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最容易脱节的环节,所以采购双方当事人制定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按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及时划拨账款,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相关应标内容,做到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称,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应设定履约保证金。理论上说,利润的取得在于合同的准确履行,履约到位就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付款。然而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无奈如合同签订时采购人的压价行为;名义上的财政付款其实受制于采购人的账面金额情况,采购人甚至以资金到位作为欺骗中标人的手段,或故意拖延付款,挪用采购资金;采购预算未形成,政府采购资金审核不严,采购计划零乱,未设政府采购账户,拖延付款或不能付款将会给中标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反复讨要面临的又是相互推诿。为了得到贷款,供应商往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拖延付款或不能付款将会使中标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这样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五:采购中心要同国库集中支付相协作做好后续服务,建立健全对采购人的考核体系,价格信息等资料。采购中心要在招标结束后,在七日内将采购结果报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备案,采购结果应标明最终采购金额及成交供应商,然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人,采购人与供应商鉴定供货合同。采购人还应将采购结果通过不同的方式公示,将中标结果分别在当地的政府网站上,采购中心公示栏上,国库集中支付公示栏上,采购人公示栏上公示,金额较小的可在采购人单位的公告栏上公示。财政部门建立对供应商的考核体系,应根据实际需要如价格信息资料报送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拖延迟报,弄虚作假现象设立考核内容;根据投标时承诺的折扣率是否执行设立报价考核体系;检查所供货物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出现质量问题设立货物质量考核体系;根据服务承诺是否按期不折不扣兑现等设立服务承诺考核体系。

总之,政府采购事业是一项阳光的事业,同时也是一项新鲜的事物,许多方面制度法规还不完善,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待修正的东西还很多。所以采购中心应明确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把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有机的结合起来,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通.认真落实采购政策,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国财政,2008,(2).

[2]耿虹.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开创财政监督工作新局面.中国财政,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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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世界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均须注明依此统一惯例开立,在发生纠纷时有关法院依此惯例裁决。我国法律也明示承认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关于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中国金融机构从事涉外贸易、金融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了依据。

一、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第一部分“总则与定义”,笔者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归纳为如下四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为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作担保,但开证银行的这种付款信用保证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须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主债务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过有关银行交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不管进口商能否付款给它,都必须对受益人或指定银行付款。这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即是在被担保人不付款情况下银行才代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业务中的委托关系,即能否收款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只是代为办理。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证”。这种支付既可以由开证行直接办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银行付出,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开证银行或其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唯一的条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被视为另一家银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确立上述准则是因为一家银行及其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往往是同一法人,在处理债权、债务上相互有关。因此,同一法人条件下的经济诉讼,有时将在跨国间出现纠纷。这种纠纷如被介入信用业务,则对顺利进行结算非常有害。国际商会为排除上述纠纷的干扰而确立这一准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是否执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确定。这一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质表明,只要各当事人一致同意,则允许在信用证中列入特别条款,亦即不受惯例约束的条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证上已标明“本证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办理”,在这样的条件下,则“除非另有约定,本惯例条款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一般来说,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首先必须是它已调查对方资信并通过洽谈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内要求银行开出信用证。但是,以合同为依据而开立、内容也应该与合同一致的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议付银行、买方、卖方)只受该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合同的约束。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一定要立即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难以接受的,应立即联系对方开证银行和进口商进行必要的修改,否则到时无法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某项单据,即使货物出口保质保量保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会拒绝付款,因为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下发生纠纷,唯一的依据是信用证条款,而非合同。

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当事人不得利用有关的其他合约,对信用证的业务运作进行违约抗辩。信用证作为一种合约必然会与其他合约有联系,如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信用证与银行间的业务合约等。但是,信用证项下的各当事人不能引用有联系合约的规定,作为地信用证条款违约抗辩的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6款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银行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避免对信用证业务造成干扰或破坏。

3、是一种单据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论它是“金融单据”即汇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据等,或“商业单据”即发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收、产地证明等,虽然这些单据确实具有履约证明或代表货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证业务运作中,有关银行只能凭单据办理结算业务,而根本不会去考虑单据背后所反映的事实状况。

信用证业务中一切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对货物的真假好坏,货物途中损失,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必须付款。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有关银行既无必要亦没有可能监督实际货物的交易或实际劳务的供应等行为。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往来的发展,并发挥其融通资金的作用。

4、是一种书面凭证

从信用证本身内容的规定来看,它必须有助于结算的顺利进行。信用证的内容应该完整、明确。必要的项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证内容的词语不得摸棱两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证上的每一条款均应反映“单据化”的要求,即必须以“提供单据的办法”来体现条款的要求。信用证的内容必须简洁,避免繁琐。在信用证的内容中不应列入过多的细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3条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二、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关系

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信用证业务项下的主要当事人有:(1)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即国际经贸中的进口商;(2)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银行;(3)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受益人,即国际经贸中的出口商;(4)国际信用证业务的中介银行,即作为联系开证银行与受益人的第三家银行,包括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或偿付行等。以上主要当事人因为国际信用证业务连结着的复杂关系,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即信用证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关系;(2)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3)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4)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一经订立并规定了以银行的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那么,进口商通常的做法是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开证申请书中应明确开证行被授权付款以及开证申请人保证向银行偿还垫款的一切条件。与此同时,开证申请人要在开证明银行预先存入一定数额的备付保证金。对开证申请人的这项存款,开证明银行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此后开证明银行破产了,开证申请人预交的备付保证金,也应在银行破产时退还开证明申请人,而不应视为破产债权。因为,开证银行在收取这些资金时,只能算是代企业保管。当然有的企业信誉卓著,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明时,往往不预交保证金,而是由银行授予一定的开证信用额度。

开证银行完全有权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来决定是否支付信用证之款项。开证银行一旦根据信用证明条款解付了其项下的款项,并借记开证申请人的帐户,开证申请人则不得寻找任何理由要求银行赔偿或退款。对那些在申请开证时未在银行存入备付保证金的申请人,银行则有权向其索偿所垫付的资金。倘若开证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开证明银行拒付的话,开证银行要做的,也只能是向其申请人解释,它是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开立了信用证,它本身则承担了须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付款责任。当然,开证银行在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时,得承担谨慎的责任,务必使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所要求的条款相符,倘若银行没有尽到此责而接受了有不符点的单据,则其无权向申请人要求补偿其对受益人的付款。开证银行对开证申请人所承担的另一义务是及时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而开证申请人对开证银行所承担的义务则包括对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所作出的支付进行偿付,并支付手续费,以及如上所述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抵押等。

2、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受益人在接收到开证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即取得了对开证银行的特定权利,在其根据信用证条款提交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即有权要求开证银行付款,而开证银行也即有义务付款。假如发生了开证银行违背信用证项下的承诺,而对受益人作出拒付的情况,只有一种情况开证银行可以免责,即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在受益人交单之前已经撤销了该可撤销信用证,则受益人不能要求开证银行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后,即有权凭此要求开证银行履行付款的责任。由于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契约关系,而受益人也就凭信用证的条款获得了开证银行对他债务的有条件承诺,两者之间的关系便是不可撤销的,即两者之间由信用证业务的单据交易独立性原则的性质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自信用证发出之日起,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已经建立了。开证银行不得以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或买方是受骗开出信用证或买方已无偿付能力为由拒绝按照信用证的信用承诺付款。当然,如果开证银行在审单时发现单据不符,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对方提出,也就解除了自身的付款责任,可以对外拒付。

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并要求开证银行付款,如果遇到开证银行无理拒付,有权要求开证银行赔付。不过,受益人索赔的权利只限于汇票的金额及其所发生的利息,不包括因此给卖方带来的其他种种损失。这是因为信用证规定的支付手段是货币,开证银行无理拒付所造成的损失,以出利息的方式赔偿。

开证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履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时向受益人付款,并同时根据信用证条款履行其对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同样,受益人也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负有履约的责任,即根据信用证的条款提供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符的单据。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既可制约受益人无端拖延供货而损失买方的利益,又可防范开证行无理拒付而侵害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以相互制约方式来充分保障契约各方利益,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

3、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为了顺利办理其信用证业务,往往要委托第三家银行作为中介银行来协助办理有关业务。中介银行可能被邀请担当的角色或被委托的业务有: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等。

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开证银行对中介银行的具体要求来决定的。开证银行对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除非另有协议,一般都为委托和的关系。在英美等国,普遍认为中介银行是开证银行的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4条a款规定:“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承担下列责任: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只要中介银行按照信用证条款来办理业务,如其应开证银行的指示对信用证付款后,那么它就有权要求开证银行偿付,索回因充当人而可能遭受到的损失。

中介银行经常被作为信用证业务的通知行或议付行。通知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通常是一种关系。通知银行作为开证银行的人向受益人就信用证事项进行通知。议付银行作为中介银行,并不是开证银行的人,而是以其本人的名义进行议付的。议付银行可以是通知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在信用证可以具体指定议付银行,也可以不加限制。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的关系基本上相当于受益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但是,在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如果议付银行已经议付,开证银行就不得撤销或修改信用证了。中介银行只有在开证银行的邀请下才对信用证加具体保兑。中介银行一经成为保兑行,即步入与开证银行相同的地位,而承担对信用证项下保证付款的责任。但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义务不会因此而解除,受益人可以选择对开证银行或保兑行提供偿付要求。而保兑行在对信用证付款后,则可要求开证明银行对其作出偿付。但倘保兑行并非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付款,则其将丧失对开证银行的追索权。

信用证业务中可能会发生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双方均力所不及的事件。在中介银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并凭以付款之后,因突发事件如战争爆发,邮路不通等而使单据无法寄达开证行的情况下,中介银行对开证银行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开证银行(必要时包括受益人)同意对信用证展期并接受单据,否则中介银行将持着单据而无权对开证银行及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4、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一方面取决于中介银行是否为开证银行的行,如果中介银行是开证银行的行,那它就要按开证银行的要求来办理有关业务,例如仅作为通知行或议付行。另一方面,又取决于中介银行是否以独立于开证银行的本人身份行事。若是,那么它自己则有选择权。通常中介银行会被开证银行邀请作为通知行、保兑行、付款行或议付行等。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充当保兑银行之情况下才对受益人负有与开证银行同等的责任。否则,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密切的关系。

在通知银行和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契约关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通知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或遗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对电报、电传通知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但是,通知银行对于其传递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须负合理谨慎检验之责。为了更好地为受益人提供便利,中介银行一般最好不要只接受作为通知行,毕竟银行经营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虽然可能要承担信用证项下其他更大的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国际惯例的精神有所冲突,但这实际上将有利于减少对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对于仅仅作为通知银行的中介银行来说,只负有与通知信用证有关的责任。

议付银行就是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在议付后就成了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法定权利。议付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议论银行并无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它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票据关系。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议付银行是汇票的受让人。议付银行根据票据法享有汇票上的全部权利。

中介银行一旦对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它与受益人之间也就形成了保证对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契约关系。“保兑”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确定”,即对已生效的责任加以保证。保兑银行的概念出自于该词的本意。中介银行成为保兑银行,就构成了开证银行以外对受益人所作出的独立承诺。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之外,更主要是可为受益人提供双重的付款保证。因为保兑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在发生拒付时,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追索保兑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开证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在交单时,可能会出现将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连同汇票直接提交给开证银行而不交给保兑银行的情况。这样,万一开证银行由于某种原因在承兑后破产,受益人对开证银行的索偿权利就只能限于对开证银行的破产财产进行追讨,而对保兑行则无权要求索偿。这是因为此时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单据,而无法满足保兑银行保证履行债务责任的条件。此外,在受益人将单据寄达作为保兑行的中介银行,并由中介银行在议付了受益人的单据后,向开证银行寄单的情形下,倘由于开证银行在单据中发现了不符点而拒付,所发生的这种遭拒付的风险,将由中介银行本身来承担。可见,中介银行在承担保兑责任时,它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以单证相符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在保兑行确认单证相符以后,保兑银行必须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注释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译:《银行商业信用证的法律》,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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