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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硕士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21 18: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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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硕士论文

篇(1)

【关键词】煤炭行业;清洁生产;问题分析

【Keywords】coal industry; cleaner production; problem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139-02

1 课题研究背景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煤炭是不可或缺的燃料资源。但是对于煤炭资源的开采,挖掘,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没有注意煤炭行业附近的生态环境,使得在煤炭开采完成之后,煤炭行业附近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1]。

这种发展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不符合当今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越来越重要,目前,世界范围内都在倡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煤炭资源的发展也急需做出改变,如何改变,怎样利于生态平衡,利于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这些问题摆在政府、企业面前,因此急需做出相关调整[2]。

2 国内研究现状

2.1 煤炭清洁生产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研究

曲格平学者在其发表的论文《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的大趋势》中,在煤炭生产的行业层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详细地论述了煤炭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的必要性。

杨文澜、李多松在《煤炭行业推行清洁生产的紧迫性及对策研究》一文中,通过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特征及其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现状分析,指出了“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了煤炭行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必要性,并根据当前煤炭行业清洁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2.2 煤炭企业清洁生产的可行性研究

张明慧在其硕士论文《煤炭清洁生产和利用的经济分析及对策研究》中,从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保障及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煤炭清洁生产和利用的可行性,建立了煤炭清洁生产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并提出了清洁生产和利用相关措施和政策建议。

3 叙永县煤炭行业清洁生产现状分析

3.1 基本情况

四川省叙永煤矿隶属于四川省煤矿产业集团,是以煤炭生产为主导产业的国有大型企业,2015年年末总资产3亿元,矿井属于古叙矿区中段落叶坝井田,开采煤层分别为C19、C20、C24三层,平均煤厚为0.8~1.2m,煤质为特低硫、特低磷、低灰、高发热量的优质无烟煤,矿井属高瓦斯矿井,无煤尘爆炸危险。矿井总面积8.3434平方千米,截至2015年年末,占有资源储量为3800万吨,可采储量2560万吨。

3.2 自然环境概况

井田位于永宁河水系,井田地处山区,内河流不甚发育,仅在井田西部有后面河、水落坡河两条小溪,流量较小。区内属亚热带气候,全年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夏季炎热,常有雷雨和暴雨,冬季及初春常阴雨绵绵,有短期积雪和霜冻。年将雨量1000~1300mm,年蒸发量909~1067mm,4~9月为雨季,降雨量约占全年的90%,最高气温为40.8℃(1991年5月24日),最低气温为-1.9℃(1993年1月24日),年平均气温为17.6℃、相对湿度为79%。风向受地形影响较大,局地风场明显,主导风向为N(白天),次主导风向为S(夜间)。

矿区周边虽然有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黄荆自然保护区、古蔺二郎自然保护区等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区,但这些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均远离本矿,矿井开发不会对其产生直接影响。

4 废气排放及处理现状

在叙永煤炭生产活动中,所a生的气态污染物主要是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其产生的来源为燃烧煤炭进行供电供暖的工序。根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所制定的标准要求,叙永县的供暖设备不再由燃烧煤炭加热锅炉来实现,而是采用一种更为节能并能循环的方式来实现,即采用发电煤炭燃烧后的废气进行供暖,这种技术的采用,有效地降低了当地大气污染气体的含量。

5 生态保护方面问题

据现场统计,井田及周边0.5km范围内共有2个村7个小组,320户,1300人受到地下开采诱发的地表沉陷影响,工业场地的空地、道路、选煤厂地表有,堆煤场无防护措施;煤矿矸石场占用耕地,目前正在使用,场内矸石大部分未覆土也未及时绿化,不符合环保要求。

6 产业结构问题

叙永县的煤炭生产行业当中,对于煤炭的开采挖掘以及筛选清洗的作业,占了煤炭产生利润的90%以上,相对于其他产业如煤炭发电产能,煤炭化工行业等的利润而言是巨大的,因此,可以分析得到叙永县现今的清洁生产面临的重要课题就是对于其煤炭生产产业结构的转型。产业结构转型的问题制约着煤炭产品附加商品价值的提高,也影响着煤炭行业生产清洁化的发展道路。

7 人才机制问题

制约叙永县煤炭行业生产清洁化生产的问题还有人才选拔机制的问题。一个企业的发展需要创新力的带动,而创新能力源于人才的提拔和使用。而因为当今叙永县的煤炭生产行业,乃至全国的煤炭生产行业都处于一个发展的转折点上,一个从原有的粗放型生产模型向高效益的生产模式的转变,而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种种体制问题以及经营问题,致使企业难以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进而利用人才力量进行产业结构链的扩展与外延,这种人才机制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叙永县煤炭生产行业的发展。

8 管理体制问题

经过了解叙永县煤炭行业生产行业的发展历程,我们知道其前身为国有企业,现今也有地方政府的控股,因此,其在管理体制结构中很大一部分还是沿用了国有企业的经营制度方式,这种管理的制度方式导致企业的经营陷入管理僵化、制度冗余,生产效率低下等管理局面,严重地制约了叙永县煤炭生a行业的产业结构升级以及转型的发展,降低了生产的有效性,以及清洁化生产的效率。

9 提高清洁生产的对策措施

根据叙永县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结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叙永县煤炭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对策措施如下:

①延伸煤炭生产加工产业链。加快瓦斯发电建设和产业结合,提高废物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储煤场及矸石场洒水等设施使用效率,矸石堆场周边设置固定绿化带,对于破坏的耕地、林地等,采取耕地或林地补偿措施,采空区上方采区适当措施增强稳定性[2];

③建立清洁生产的制度、政策和管理方针、提高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等对应的清洁生产决策。严格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正常生产,避免不必要的停产、失控造成的污染和损失。另外,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定期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及管理意识教育,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将清洁生产落到实处。

篇(2)

0.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矿山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可见矿山地质灾害已经变成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矿山地质灾害是广义地质灾害的一种,它对资源、环境的破坏作用和社会影响正日趋严重,已不容忽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板块。所以,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融资模式,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现状

1.1常规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方式大多呈现单一方式。财政拨款一直是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主要资金来源,并占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总量的50%以上。此外还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我国设立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这项基金由中央财政投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收缴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另外,银行贷款是矿山企业进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由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产出效益低、风险较高的特点,从银行贷款较为困难。其融资规模增长一直较为缓慢。

1.2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的发展

从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的现状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主体,主要还是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投资方式单一,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尚未形成,社会资金的投入正有待加强。也正由于此,近年来,虽然我国矿山地质防治工作已取得较大成绩,但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历史欠账太多,加之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破坏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导致治理速度缓慢,全国矿山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所以,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融资渠道亟待解决。

2.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多元化投资机制

2.1建立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通过对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现状研究,我们了解到制约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瓶颈,归根结底是资金问题。我国现有的单一的投资渠道,不能使我国矿山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势在必行。对于矿山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我国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工作,少部分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中央财政取消“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后,各地也不再设专项资金。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后来又再次设立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2.2建立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矿区地质灾害是由于采矿活动引发或加剧的人为地质灾害。它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沉陷、岩溶塌陷)、尾矿坝溃决等。实践中,因为治理费用较大,矿山企业承担不起,多由主管部门补贴,如今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撤销,因此,如何筹集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便成为地质灾害多发区许多矿山企业需要面对的难题。考虑到因采矿活动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既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也具有相当的随机性。其防治费用既可选用“基金”的办法,也可选用“保险”的做法。不论是哪一种办法,都需要从矿产品产值中抽取一定比例缴纳。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则由“基金”或“保险”提供赔付,矿山企业可用这笔费用进行善后修复和处理。

2.3建立适合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财政税收政策

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财政对矿山地质灾害的投入产出和成本核算机制,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和效益。将国家财政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转变成补、鼓励性投资,成为引导社会资金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的助推剂。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省市,设立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税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适当的税率,为当地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提供重要资金来源。

2.4通过证券融资改善矿山地质灾害投资现状

证券融资包括市政债券融资和企业证券融资。市政债券发行的目的,包括弥补财政赤字和为单独的项目融资,在矿产地质灾害防治中,主要可用于单独的项目融资。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具有免税效应,可以吸引众多的居民投资者、投资基金、银行信托机构的资金,但同时债券需要到期还本付息,所以项目要有可赢利性。因此,社会经济的重要性和经济可行性是考虑的重要方面,也就是只有准公共产品才能适用与市政融资。企业证券也是很好的融资方式,由于矿产地质灾害防治需要大量的资金,企业自身无法直接提供,发行证券融资是一种很好的方法。企业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股票融资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可以实现某些单位的控制权,有效防止私人对矿产地质灾害防治过程的不良运作;普通股可以有效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同时也可以吸引部分民营企业参与到项目的管理中,有利于提高矿产地质灾害防治的运作效率。企业债券融资也可以吸引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债卷融资具有操作简单,筹资迅速的特点;企业债券和市政债券一样,有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利用此方式筹集资金,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结语

我国是矿业大国,今后一段时期,矿产资源紧缺仍是主要矛盾,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仍会带来更大的环境矛盾。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高度,深刻理解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注重制度创新,建立企业承担责任、政府有效监管的机制,多元投融资模式,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改善矿山环境和矿区周边人民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作者简介:夏少敏,男,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环境法学与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F832.5;X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4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101-05

一、引言

2001年9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正式拉开帷幕。2003年又下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正式将环保设置为公司上市和再融资的准入门槛。到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为止,上司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已在我国进行了11年的时间。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相关公司和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从而避免由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环境风险。同时从宏观上引导募集资金的合理流向,从源头上控制由于资金的不合理配置导致企业不良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我国运用环境经济政策调整和监管企业环境行为的具体制度的应用。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在我国研究较晚,属于一项相对“年轻”的制度,国内学者对此制度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成果也屈指可数,专著更是凤毛麟角。据浙江农林大学图书馆和浙江图书馆所能提供的有关藏书资料,专著仅有孙福丽等编著的《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实用手册》(2010)(仅有100页)。其他有较大篇幅涉及的专著仅有蒋洪强等编著的《绿色证券》(2011),其他专著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研究仅是一笔代过,并未展开论述。

研究论文,通过对CNKI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以及万方数字化期刊等的搜索来看,论文数量也不多,发表在较高水平期刊的论文更加有限。同时根据文献的数量和比例来分析目前搜集的资料文献(主要是论文文献),目前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研究可以归为以下两大类别:⑴独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⑵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根据研究的重点和角度不同,以上两个较大的类别又分别可以分为不同的较小的类别。鉴于文献数量不多,拟在此运用比较分析的方式,以便囊括所搜集的文献,并清楚的分析文献,发现问题和规律。

二、独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根据文献研究侧重点和角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4个类别:发展完善型;经验成果型;比较关系型;角度分析型。

第一,发展完善型。作者王洪燕是来自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实践工作者,而朱教宁和刘毅则分别是环境科学专业和环境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这一现象表明了目前实务界和学界包括在校研究生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主题的高度关注,从侧面也反映了这一课题的重要性和前沿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确实存在问题亟待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继续进行探索研究和发展完善。

首先,王洪燕指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制度建设情况后提出了目前存在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责任义务不够明确、管理名录不够具体、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规定不统一、规定完善程度不同),后续监管无力(环保承诺整改未兑现),配套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发展缓慢)的问题。同时针对此问题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即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尽快出台环保核查规定及技术规范;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完善管理名录;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后续监管),加强培训,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王洪燕,2010)。王洪燕结合实践工经验,较为明确地指出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部分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但也存在这样一些问题:①对管理规定的层级要求没有说明,是上升到法律层级,还是仅需停留在部门规章级别就可以了;②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但没有说明究竟有哪些主体,只是号召性的提出要明确责任,责任形式究竟有哪些也未提及;③指出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的重点在于获得信息,并能够提出可以影响核查决策的建议,没有对环保核查信息的公示和核查结果的公布作出说明;④指出要加强企业的后续监督,后督点监管公司承诺整改的情况,但没有指出如果公司仍然无视承诺整改时应当怎么办,相关的责任追究问题没有说明;⑤指出要加强部门联动,但对如何加强没有说明。总之是提出了问题,也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但没有说明具体的途径,有“应当”却没有“如何”。

其次,有两篇硕士论文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作了比较详细和深入的分析。通过对两篇文章结构的对比有助于清晰地认识两者研究的差异和联系。

相似之处为,都研究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概念,历史发展背景;都论证了环保核查制度的必要性(发展意义);都指出了环保核查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建议。但也有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均有自己独特的研究侧重点,如刘分析了环保核查制度的基本原则、立法现状和环保核查制度现有机制等,而朱则论述了环保核查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以及环保核查制度与绿色证券制度的渊源等。二是以上所列相同点之下的具体论述有所不同。如刘从环境法和商法的视角对环保核查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而朱则单纯提出环保核查的意义;在所提出的环保核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上,刘倾向于寻找法律意义上的问题,如立法体系、立法理念和法律责任的缺陷等,更具有系统性,而朱的法律问题仅是某一个小的方面,系统性不明显;相应的建议刘提出的是立法建议,而朱则从多方面,建立法律制度只是其中之一。

虽然以上两者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详细的论述,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刘:①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如法定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普遍原则,虽然也可作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显得有些过于宽泛,环保核查制度应当有自己的独特的原则和理念,如环境安全、环境风险防范等;②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必要性论证,虽然是从环境法和商法两大视角进行论述,但都是从微观角度,即规制企业环境行为、企业环境责任的角度进行的,缺乏更高层次的宏观视野,说服力显得不是很充足,所以还应当从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高度进行论述;③在具体建议方面,提出健全立法体系,但“法”究竟由谁提到来“立”,是环保部或是证监会?是分别制定,还是联合制定?都未说明。理顺管理体制方面,只提到了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两级的职能分配,未提到基层环保部门的相关职责,基层环保部门在环保核查中该何去何从?还有所提出的主体法律责任稍显凌乱,不系统;配套制度重心不明确,究竟该怎么样,最终还是“一头雾水”。朱的研究除了也存在上述刘的一些问题外,也有自身的特殊的问题,如对环保核查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的论述,对这部分的论述对整个文章究竟有什么作用,是为了借鉴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经验,还是其他?文章未有论述。另外,对所提出问题的分析也比较薄弱。总体来说,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第二,经验成果型。两篇文章论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背景,论述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成果;二是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经验成效来探寻解决我国企业环境管理困局的路径。

首先,两者都论述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目的、作用和意义。目的在于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由于环保不达标而导致环境风险。同时,可避免由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滞后或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而带来的市场风险。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孙汉坤等,2011)。规范和持续改进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的环境行为、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对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赵芳等,2011)。

其次,赵芳等指出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在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企业构建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改进和规范日常环境管理;为企业和环保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联系纽带。并且从仅关涉我国最优秀的生产经营企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中汲取宝贵的环境管理经验,是推广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经验的有益思考和尝试。孙汉坤等也指出了环保核查工作的成绩,同时也从一些细节方面提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核查过程中的问题: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报告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多样,甚至一个上市公司所属的同类企业都不采用同类的污染物核算方法(孙汉坤等,2011),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存在的这些细节问题,值得借鉴和思考,但其给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存在号召性的缺陷,无法给实践工作以具体的指导。

第三,比较关系型。这一部分的研究表现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包括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者比较研究的角度基本相近,包括两者的涵义、工作内容和工作时段等方面,另外一者介绍了工作程序的差别,另一者则介绍了工作方法的不同。两者的主要差别表现在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联系的分析上。王卯香认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核查在工作程序上都是在研究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污染防止对策(或整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主管部门对环评的批复文件是环保核查工作的重要依据;执行之前都需要进行公示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王卯香,2010)。戴春皓等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成熟的编制与评审体系是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学习和发展的方向;环评是环保核查的依据和必要条件;环保核查报告的编制人员主要以环评报告的编制人员为主;两者对项目目前存在的问题(环保核查是对建成项目的环保问题,环评是针对拟建项目的环保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建议都是针对污染物进行削减,目的均是使企业能够达标排污(戴春皓,2009)。

通过对两者关系的比较研究,了解和掌握其区别和联系,确实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但两者的研究也各自存在一些缺陷,如缺乏两者产生背景和发展现状的比较,缺少各自价值作用的比较等。缺乏背景和发展现状,不容易形成对两项制度的历史把握和事情掌握,容易产生突兀的感觉;缺乏价值作用的比较研究,则更能产生制度无用的思维,两篇文章的结构给人以只有主体部分,缺乏开头和结果的印象。

第四,角度分析型。曲艳明通过对基层环保部门与环保核查联系的分析提出基层环保部门应当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认为,环保核查能够提升基层环保部门的环保能力。因环保核查具有企业上市“一票否决”的“威力”,事关此类拟上市公司或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命运,在客观上给基层环保部门提供了加强自身建设和提升部门地位的机遇和途径。同时提出了基层环保部门可以在环保核查工作中发挥自身作用和价值的途径:积极参与企业自查阶段的搜集资料工作;在核查初审中严格督促企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利用基层优势,及时向上级部门如实反映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在省级环保部门指导下,及早部署和介入和开展环保核查工作(曲艳明,2012)。虽然文章提出了基层环保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其职能,但却没有提到在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两级核查机制下,基层环保部门的具体职能,更没有提到行使职能的具体规范依据,基层环保部门想要发挥作用,却仍然处于“无法可依”,无程序规定可遵循的境地。

沈洪涛等以目前国外环境监管制度对信息披露及资本成本的影响为背景,并结合国外研究经验,通过检验样本公司(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信息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得出了以下结论:⑴我国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能显著降低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⑵再融资环保核查政策能显著影响环境信息披露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⑶再融资环保核查政策的执行力度同样会影响环境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沈洪涛,2010)。文章通过样本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文章的结论也仅限于通过数据的分析得出所反映的规律,并未提出改善和解决的方向和途径,同时文章本身也指出了研究的局限性,如无法揭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动态演变过程等。

三、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根据对文献研究角度和内容的分析,这一步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类别:简要介绍型;“结构分割型”;“必要性/现状―问题―对策”型。

根据对所搜集文献的深入分析,其研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首先要界定绿色证券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涵义及相互关系。根据不同学者的观点和不同时期我国颁布的政策规定来看,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同一阶段与分离阶段。所谓同一阶段是指绿色证券在开始实行(具体是在2008年2月国家环保部联合证监会等部门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推出绿色证券制度)时两者是同一的,即所谓“绿色证券”,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即证券的绿色化,现阶段是指公司发行证券之前必须经过环保核查(别智,2008),绿色证券单指环保核查。随着绿色证券制度的发展,其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即在现有环保核查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如“绿色证券”政策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环保监督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框架,一是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二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三是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蒋洪强,2008)。绿色证券政策包括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三项制度,被称为拉动中国绿色证券发展的“三驾马车”(吴永辉,2010)。张文鑫等对两者的内涵和关系作了较为清楚的分辨:所谓“绿色证券”,学术界目前尚未对其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其最初的形成实质上仅仅是我国环保与证券相结合的一项政策,主要是指公司发行证券之前必须经过环保核查。其内容是指根据国家环保和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公司,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经由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的环境表现进行专门核查,环保核查不过关的公司不能上市或再融资。随着环保“一票否决”政策的推广和强化,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环境绩效评估也逐渐成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被纳入绿色证券的内涵,发展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张文鑫等,2012)。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是狭义的绿色证券,绿色证券是广义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同时以上学者对绿色证券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定义仅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其内容的罗列和综合,没有学理意义上的和抽象意义上的高度概括,缺乏理论深度,更不足以成为统一和权威的法律概念。

第二,缺乏对国外绿色证券制度发展的系统论述,无法形成对国外相关制度现状及发展前景的全面深刻的认识。金融发展尤其是资本市场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得到了各国的关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欧盟各国政府和国家组织围绕着绿色证券机制的建立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张文鑫等,2011),作者所提到的尝试、探索和经验根本没有展开论述,读者会怀疑作者是否详细了解和研究过国外的经验,给读者“这样的表达谁都可以写的感觉”。尽管没有对国外详尽的论述,也有一些相关简单的介绍,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报告的角度。如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凸显,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越来越重视其社会责任,并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环境保护意识,树立企业自身形象,部分发达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或者标准,规范上市公司年报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环境绩效报告。例如,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张文鑫等,2012)。

第三,关于对“绿色证券”(主要是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部分)存在问题的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总体来看比较分散,没有进行系统和深入的论述。同时,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学者们也分别给出了相应的分散的建议和对策。综合学者们的观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保核查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第二环保核查信息的公开问题;第三,环保核查结果的公信力问题;第四,环保核查的结果救济问题;第五,环保核查规定的可操作性问题;第六,环保核查的强制力问题。以上学者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缺陷的分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系统和不全面。环保核查部分作为绿色证券下的一部分的“匆匆一瞥”,必然会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挂一漏万”之嫌。二是不深入。短小的篇幅无法对环保核查制度作出深入的分析并得出深刻的见解。以上问题决定了建议和对策也必然具有与上述同样的缺点:分散、不系统全面和浅显不够深入。

四、结论

不论是独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还是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不同学者的论证核心始终是围绕“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这一主线进行的。即指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的思维模式和路径。学者们提出的问题涉及很多方面,主要有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责任义务不够明确;管理名录不够具体;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规定不统一;规定完善程度不同);后续监管无力(环保承诺整改未兑现);配套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发展缓慢);环保核查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环保核查结果的公信力问题;环保核查的强制力问题等。同时提出的对策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尽快出台环保核查规定及技术规范;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完善管理名录;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后续监管);进一步加强培训;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融资奖励机制和环境违规企业的处罚机制等。

总体而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领域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进行了比较有益的基础性的研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引性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缺乏宏观视野的理论基础。一项制度的构建,尤其是从法律角度进行构筑,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储备和坚实的相关理论基础。建立在此之上的制度才能有稳定的根基,否则就会导致这样的结果:理论浅薄、论证苍白。以上学者们的论述普遍缺乏深刻的理论基础,所以始终有一种浮于表面的感觉。所以,应当增添这一方面的论证,如我国宏观层面的环境经济政策理论等,使论述更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第二,缺乏国外相关理论的系统参照和分析。以上学者们即使有这一方面的论述,但也仅仅是“蜻蜓点水”,并没有深入展开,进行系统论述。如有这样的表达“继美国开始实施绿色证券之后,英国、日本、挪威、欧盟等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种证券绿色化的尝试和探索”仅仅一句话就全部概括了国外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至于英国、日本、挪威和欧盟的绿色证券制度究竟是什么样的状况则“依赖读者去思考”。应当增加国外相关理论的系统论述。

第三,如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概念界定,学者们也是莫衷一致。其定义仅仅是内容的罗列和堆砌,没有内核心概念缺乏统一、权威的法理界定在的逻辑构造,无法使人信服。应当从抽象和学理的高度进行定义,形成逻辑完整、术语专业、界限清晰的法律概念。

第四,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少学者的论述是想到哪个问题,就写哪个问题,没有想到的就不写。于是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观点分散,彼此之间缺乏逻辑性,整体没有系统性。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比较好的途径就是遵循一定的逻辑标准,形成主体论述的主线,沿着主线进行则不容易犯“挂一漏万”、“顾此失彼”的错误。如可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相关主体为线索,逐一对每个主体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这样既具有逻辑性,也不容易遗漏要点。

第五,对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缺乏实质性的对策建议。如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环保部与证监会之间的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但对究竟什么是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都没有搞清,只是在喊口号 “应当如何”,却不知也没有论述“到底如何”。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具体深入到每一个问题上,实实在在的去探索可行的路径,而非一味的作号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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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福丽等编著.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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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吕蓁.严格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N].中国证券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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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宋莲花.加快完善中国“绿色证券制度”刍议[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10,(06) .

篇(4)

 

人类社会迈入新的世纪,全球展开了信息技术革命,并且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对社会变革的方向起着决定作用。随着信息化的深入,信息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急剧地爆炸性增加。论文参考网。除了广播、电视、书籍、报纸等各种传统的信息传播媒介之外,又出现了国际互联网、无线上网、手机上网等新的信息传递手段,使信息获取变得更加多样复杂,同样使农业信息获取的渠道增多。面对“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快速高效的进行网络中的农业信息获取成了农业信息工作的首要任务。

在新的环境下,作为农业信息从业人员,应掌握更多的从当前网络中获取农业信息的手段,下面从六个方面说明如何在当前网络中进行农业信息获取。

1、使用专业的农业信息搜索引擎,是农业信息化发展的方向。

要在海量信息中找到所需农业信息,就必须用到专业级的搜索引擎。我国目前现状,农业信息的获取还很困难,特别是急需农业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企业、部门、农户,他们通过综合搜索引擎,并不能迅速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据不完全统计,在农业领域现有各种网站近十万多个,涉及农、林、牧、渔、水利、气象、农垦、乡镇企业及其它农业部门。在这些海量的信息中,如何搜索一个准确的农业信息是农业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因此,针对于中文农业网络资源研发专业化的搜索引擎,实现农业信息的精确搜索是农业信息搜索引擎发展方向。

在专业农业搜索引擎方面,有些网站已经走在前列:

世界范围:(1)农业冲浪(agrisurf.com)。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专业搜索引擎,提供分类检索和关键词检索,提供大约20 000多个农业相关网站和95个国家与地区的有效链接。

(2) Ceres Online

ceresgroup.com/col/

专门提供农业信息。其搜索功能连接到了农业产业的其它专业人员。日历数据库列出了几百个即将到来的农业活动,气象图提供了世界各地天气情况以及热点信息。论文参考网。

(3)AgEconSearch

agecon.lib.umn.edu/

AgEcon搜索收集,索引包括诸如农业,食品供应,自然资源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农产品贸易及广义的农业经济领域的学术研究全文。

国内相关搜索引擎:

(1)农搜sdd.net.cn/

农搜农业专业搜索引擎的研发得到了中国农业科学院“杰出人才工程”经费的资助。

(2)搜农sounong.net/

中国搜农是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现代农村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资助下取得的一项重大创新成果,也是第一个面向我国农业企业、农民大户、农业专业技术协会以及广大农业科技人员提供农业通用搜索与农产品供求、农业实用技术、政策新闻等专题的搜索服务。

(3)so.ag365.com/365农业搜索

(4)chinanong.com/华农在线-中国农业信息搜索引擎

(5)086ny.com/soso/超农网农业搜索

(6)3nss.com/Portal/Default.aspx三农搜索网

2、除了农业搜索引擎外,网络中农业信息获取还要有相应的专业智能浏览器。

使用专门开发的面向农业信息获取方面的智能浏览器,可以借助智能浏览器的功能,方便快捷地进行快速搜索、精确搜索,过滤无关信息,提取农业信息,为广大农民用户方便快捷地获取农业信息提供服务。

3、使用在线农业专家系统。

农业专家系统是运用人工智能的专家系统技术,汇集农业领域知识、模型和专家经验等,采用合宜的知识表示技术和推理策略,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为农业生产管理者提供咨询服务。传统的农业专家系统在现今的网络条件下变的不适用。现在农业专家系统的发展方向为:在线农业专家系统及实时智能专家系统。

目前国内许多专家系统已经上线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起到了良好效果。

(1)esa.org.cn/index.asp

广西智能农业信息网,提供作物类、瓜果类、蔬菜类、畜牧类、兽医类和水产类等六类十九种在线专家系统。

(2)nbnky.gov.cn:4000

宁波农经网农业专家系统,提供了蔬菜病虫害专家系统、河蟹养殖专家系统、家兔养殖专家系统、海水养殖系列专家系统、网箱养鱼专家系统等二十八种在线专家系统。

(3)hebaic.com.cn/index.do?templet=er_zjxt

河北农业技术推广网、河北农业智能信息网专家系统,提供金丝小枣栽培专家系统、养牛管理专家系统、无公害番茄专家系统等三十余种在线专家系统。

(4)zjxt.hzagro.com/

农业专家系统.net,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农办主办提供了水果干果、蔬菜种植、花卉苗木、中药材、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类七十余种在线农业专家系统。

(5)202.107.249.147/

丽水市农业专家知识系统,提供了花卉苗木、食用菌、笋竹、蔬菜、水产、中药材、其它等十类八十五种在线农业专家系统。

4、进行农业信息智能分析。

农业信息智能分析是应用智能化技术代替传统方法进行农业信息分析的新的研究领域。它主要是围绕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农业经营管理、农业科技中的分析对象, 进行智能化地信息自动采集、存储、管理、计算、判别等的过程,可模仿、代替专家,解决农业中波动分析、风险识别、早期预测、效果评价等诸多问题。目前农业智能分析技术在我国已投入实际使用。

(1)农业部的“农作物遥感监测系统”,通过采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手段,及时动态地监测农作物生长状况,解决了依赖实地调查、手工记录、数据上报等传统信息获取方式的不足。针对数据和信息源不足、渠道不畅等问题,农业系统开展了“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定期对粮、油、果、菜、畜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需求、进出口、市场行情,进行动态监测、分析,为政府部门、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了决策参考。

(2)中国农科院智能化农业预警技术与系统重点开放实验室,构建了全国农产品供求平衡分析预测模型体系框架,开展了12种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分析预测。利用网络抓取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已经能从海量的信息中获取市场波动的隐性信息。论文参考网。并建立了主要农产品供求信息库,能对12种主要农产品的市场行情进行趋势分析与展望。

5、使用专业农业网站、专业农业论坛、专业农业交流圈。

传统的专业农业网站及专业农业论坛仍然是广大农民互联网上获取农业信息的主要渠道。另外基于新兴的WEB2.0技术组建的专业农业交流圈能大大增强访问者之间的互动也迅速发展,大有前途。

国内专业农业网站及农业论坛:

(1)202.127.45.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

(2)zgny.com.cn/

中国农业网,农业企业的商务信息平台。

(3)chinabreed.com/

中国养殖网,最大畜牧行业门户网站,提供养殖、饲料、养猪、养鸡、养牛、 养羊、家禽、兽药、特种养殖及畜牧机械相关信息。

(4)aweb.com.cn/

农博网,国家农村信息服务示范项目,以“服务农业,E化农业”的宗旨,为涉农人群提供农业资讯、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论坛以及农业人才服务。

(5)12582.com/

农信通农村信息网,涉农生活服务移动互联网平台,提供最新农业信息,化肥、饲料、农机等价格行情,农民工招聘、就业信息;食品、水果、蔬菜等农产品交易信息,是城乡互动、乡村旅游、农家乐的综合展示窗口。

(6)feedtrade.com.cn/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为饲料生产加工、饲料原料贸易、饲料添加剂及畜牧养殖企业提供全面的新闻、行情、价格和分析预测等信息资讯服务。

(7)yuanlin.com/

中国园林网,提供园林绿化苗木资讯,园林绿化景观,园林绿化苗木工程,园林绿化设计 ,等方面信息,为相关园林绿化苗圃企业提供商铺,是园林绿化,苗木园艺的专业园林绿化门户。

(8)bbs.aweb.com.cn/

中国三农论坛,博览天下农事,关注农村、关心农业、关爱农民。

6、除了以上信息资源外,专题讨论组、电子论坛等也可以方便地为相同科学领域的农业专家提供交流空间,这也是当前网络获取农业信息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不同搜索引擎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效果对比》,刘艳华、徐勇。《农业网络信息》2009年08期.

[2]《互联网上农业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与管理研究》,严方。《华中农业大学》,硕士论文.

篇(5)

矿产资源广泛的应用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当中,然而,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使得矿山环境的形式变得相当恶劣,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统计了我国最近几年由于不规范的对矿山进行开采,导致土地的破坏面积增多,次生灾害频发,不仅造成了很多的人员伤亡及失踪,也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的影响,可见,研究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应该建立一种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模式,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矿山地质灾害的种类及防治方法

矿山地质灾害的频发是由于人们采矿的过度与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共同造

成的,矿山地质灾害首先表现为泥石流,这是由于矿山被覆的植物被大面积的破坏,使得岩石在雨水的冲刷下发生松动,久而久之就出现了降雨性的泥石流,这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其次,就是矿山附近地面的沉降甚至塌陷,这会严重的影响周围的农田灌溉与农民们的生活,尤其是在煤矿开采频繁的地区更为严重。最后,矿山地质灾害还包括崩塌,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岩土分崩现象,大块的岩石从高处落下,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方法可以通过合理的开采矿山,同时保护矿山的生态环境协同作用,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防护措施,在保证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有规划的开采,争取把矿山地质灾害降低到最小;严格的控制和登记采矿的单位,实行责任制度;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的预警与监督,可以使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实时监控;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综合的治理措施。

2、对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的现状分析

2.1通过财政拨款方式

我国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来治理矿山地质灾害,政府投资达到将近百分之五十左右,而且,投资的金额正在逐渐的增加,对于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效果也有显著的提高,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末,共完成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490处,其中崩塌、滑坡治理工程255处,库岸防护235段,搬迁避让两万余人;对25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专业监测,在3053处隐患点建立了群测群防体系,并且,在南方部分地震多发区,也启动了将近两千处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涉及人数93万余人;完成314处重大隐患点治理工程,保护人员21万余人;对1999处隐患点实施搬迁避让工程,搬迁人员14万余人。

2.2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2009年,我国设立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这项基金由中央财政投入,全年投入资金八亿元,成功避让地质灾害200多起,安全转移1.4万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1.6亿元。

2.3通过保证金及银行贷款方式

保证金制度能够有效的约束矿山开采活动,由于国家向采矿负责人收取保证金就使得矿上地质灾害的防治与环境保护都有一定的保障,开采人员也会更加的规范操作,使得地质环境的治理有了极大的恢复,保证金制度已经在我国全面的展开了,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另一种方式就是通过银行贷款,这主要是采矿企业进行融资的方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银行贷款比较困难,融资规模也没有显著的提高。

3、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多元化投资模式

从我国目前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现状可以得出我国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进行投资,这种方式过于单一,不能够适应经济大环境的发展,事实上,我国对于矿山开采的治理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应该建立多元化的矿山灾害治理模式,使得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得以遏制,接下来,本研究将介绍几种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3.1 发行国债渠道

国债的发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对于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也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能够协调好用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投资比例,不仅应该起到增强投资者信心的作用,还应该使得我国的经济处于平稳的发展态势,发行国债将是一种非常有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融资方式。

3.2 证券融资渠道

通过证券融资的渠道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市政债券的融资,就是设立一种单独的融资形式用于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中,其优点在于没有税收,这就极大的吸引广大居民进行投资,或者利用银行信托机构使得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基金越来越多,然而,市政债券融资需要到期还付一定的利息,因此,这种方式还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采取恰当的手段确保经济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就是企业债券,通过企业债券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进行投资是较为有效的途径,国内的各大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或者股票来实现融资,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矿山开采中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同时,还能够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加入,不仅对企业的项目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还提高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效率,而且,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使得闲散的资金得以最大化的利用,不仅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付息压力。

3.3发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彩票

彩票的发行可以极大的提高人民的兴趣,能够起到非常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作为一种公益性的融资渠道,让人民认识到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意义,这样就使得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金额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就像中国体育彩票一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彩票能够极大的发挥其市场的作用机制,使得社会中的闲散资金得以集中有效的利用,我认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彩票的发行将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而且必将取得很好的发展,应该在全国各个地区展开试点,更为广泛的宣传与发行。

3.4建立适合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财政模式

适合我国国情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财政模式就是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来实现投资与融资,税收是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组成,我国通过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成本进行核算,最大限度的提高税收政策带来的经济效益,做好能够以一种补的投资形式来激励社会各界人士对矿产资源保护的关注,强化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手段,可以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资形式来寻找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有效融资渠道,美国对于废弃矿山的保护就是通过政府的帮助与建立修复基金来实现的,修复基金就是通过征收税金来优化矿山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对矿山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一种良性的循环。可见,我国可以从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入手,通过建立财政税收政策,制定合理的税率来保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能够有充足的融资资金。

4、结语

综上所述,本研究对我国矿山地质灾害融资投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多元化的投资模式,矿产资源的紧缺将会是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重视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采取有效的、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模式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同时,加强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统筹的规划,创新管理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战略方针,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篇(6)

一、乌鲁木齐建设中央商务区的必要性

中央商务区又叫中心商业区,译自英文CentralBusinessDistrict,简称CBD,其主要涵义是商务会聚之处,是在一个大城市内集中了大量的商务办公、信息服务、文化娱乐、高级公寓等配套设施,便于开展大规模商务活动的城市中心区域。如果这样的一个区域能形成,就必将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的起飞和发展。

乌鲁木齐地处亚洲腹地,不仅是新疆最大的商品集散地,而且是中亚地区重要的进出口贸易集散地。乌鲁木齐规划建设CBD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巩固乌鲁木齐在我国向西开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二是有利于乌鲁木齐国际商贸城城市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三是有利于提升乌鲁木齐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四是有利于加快乌鲁木齐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五是促进对外贸易与交流。

二、乌鲁木齐建设中央商务区的条件与优势

(一)乌鲁木齐城市经济外向性强

“十一五”以来,乌鲁木齐充分利用国家“全方位开放、向西倾斜”的政策,实行“东联西出、双向互补”的经贸战略,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了全方位开放的态势,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建成1个一类口岸、7个二类口岸。2011年,全市实现进出口总额90亿美元(其中:进口额23亿美元,出口额67亿美元),占全疆的31.22%,较2006年增加85.74亿美元,年均增长25.01%。

(二)乌鲁木齐区位优势得天独厚

新疆地处亚欧腹部,新亚欧大陆桥中心,是我国与中亚、欧洲连接的惟一陆路通道,向西有大西洋欧洲市场,里海、黑海西亚市场,波斯湾中东市场,周边与8个国家陆路接壤,毗邻中亚五国、南亚、西亚、中东、欧洲、俄罗斯,拥有17个沿边一类口岸和13个二类口岸,是西部乃至全国与中亚、西亚和欧洲联系的桥梁与枢纽,成为中国向西开放的最前沿。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我国通往中亚、西亚的咽喉和向西开放的窗口,其承东启西、贯通南北的枢纽作用十分突出。

(三)乌鲁木齐市场基础坚实

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有批发零售网点约6.5万个,每千人拥有网点32个;全市5000m2以上大型零售网点32个,其中大型综合百货店20个、大型超市9个、大型专业店3个;零售企业中年销售过亿元的商场有19家;全市拥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165个,年成交额310亿元,其中:消费品市场152个,生产资料市场14个;综合市场79个,专业市场95个。以大型综合批发市场为龙头、专业批发市场为骨干、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初步形成。2011年实现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90亿元,占全疆的44.34%,较2001年增加556.3亿元,年均增长17.83%,增幅列西部省会城市第一。

(四)乌鲁木齐经济实力雄厚

“十一五”以来,乌鲁木齐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2011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00亿元,较“十五”末增长4.8倍,年均增长15.47%;二三产业占经济总量的98.7%,城市经济特征十分突出。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655亿元,较“十五”末增长2.7倍;第三产业增加值730.15亿元,较“十五”末增长3.08倍;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90亿元,较“十五”末增长2.5倍,年均增长14.65%;实现进出品贸易总额90亿美元,较“十五”末增长7.2倍,年均增长25.01%。预计2015年乌鲁木齐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500亿元,年均增长18%。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为CBD的规划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乌鲁木齐中心商务区开发模式和区位选择

以国内一些城市CBD开发模式和区位选择为借鉴,乌鲁木齐中心商务区拟采用离开老城区新建的开发模式,选址在新市区北部区域(以下简称“北部区域”)。该区域位于乌鲁木齐市的北部,地处乌鲁木齐――昌吉中心地带和乌鲁木齐城市北扩的主要拓展区域之一,东起河滩路、西至乌昌一级公路,南起喀什东路和迎宾路、北至高速公路北联络线,总面积68平方公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通达性好,土地资源丰富,环境优美,建设中央商务区独具优势。

(一)地理位置优越

北部区域地处乌鲁木齐一轴两翼空间发展格局所形成的扇形区域,南临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东接米东区、西连昌吉市、北望五家渠市,两侧紧邻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头屯河工业区、铁路物流园,是米东区、昌吉市、五家渠市与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的连接点和融合发展的关键区域,是乌鲁木齐市北扩的重要区域。北部区域辐射范围见图1。

(二)交通体系完善

北部区域内对外拥有航空、铁路、公路三位一体的立体交通体系,其中航空交通通道――乌鲁木齐国际机场目前已开通航线113条,其中国内航线99条,国际航线14条,与国内外81个大中城市通航;铁路交通通道――准东铁路穿越该区域,拥有乌鲁木齐铁路货运站场之一的东站;公路交通通道――吐乌大高等级公路、乌奎高等级公路、乌昌一级公路和安宁渠路。

内部已形成了“四纵三横”的交通网路,其中纵向道路包括北京路、天津路、长春路、文光路四条南北走向的城市干道, 横向道路包括北外环路、 纬二路和纬六路三条东西走向的城市干道。北部区域交通体系见图2。

(三)土地开发潜力巨大

北部区域总面积68平方公里,土地构成以戈壁地、采砂形成的砂坑地及部分农田组成,其中砂坑地面积约20000亩,占北部区域总面积约为五分之一,经回填和处理后,可直接转变为建设用地。此外,整个北部区域除部分交通、电力设施外基本没有其它基础设施,便于整体规划和统一开发。

(四)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独特

北部区域外邻植物园、新城公园,内有大规模的农业示范基地、农业生态园基地、四工苗圃、葡萄长廊、开阔草坪、花卉园区等,景观与生态共生,空气清新,环境幽静。该区域南邻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新疆社会科学院等20多家等科研所,新疆财经学院、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等30多家大中专院校,自治区图书馆,自治区体育中心,为北部区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才、文化、科技基础。

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将有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进入乌鲁木齐,建立它们的总部,引发众多行业聚集,这必然对中央商务区的高档办公环境产生大量、持续的需求。乌鲁木齐加快建立 CBD 将有助于接纳来自于国内外的服务、贸易、金融、证券、商务等行业的投资,进一步提升乌鲁木齐西部中心城市的地位。

参考文献:

①刘涛.CBD与城市发展关系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

②赵群毅,秦波,周一星.重庆市中央商务区的区位选择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5(6):56―58

篇(7)

【关键词】自然资源;范畴;立法体系;立法原则

一、自然资源法的范畴界定

自然资源的范畴界定是我们处理自然资源立法首先应该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我们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定位,特别是在崇尚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法律的既有概念出发是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基本进路。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自然资源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1

(2)自然资源,是相对于非自然属性的“资源”而言的,是指与人类生产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有关并能为人类所利用的部分环境因素。可见,从环境保护法看,自然资源是组成环境的因素。2

(3)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3

(4)自然资源就是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要素。4

(5)联合国出版的文献中对自然资源的涵义解释为:“人在其自然环境中发现的各种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为人类提供福利的都属于自然资源。从广义来说,自然资源包括全球范围内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过去进化阶段中无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矿物,又包括地球演化过程中的产物,如植物、动物、景观要素、地形、水、空气、土壤和化石资源等。”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来源,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5

(6)自然资源最有代表性的定义则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72年提出的:“所谓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6

(7)通常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直接用于物质产品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它们或构成物质产品实体或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被消耗掉.而水、空气、气候条件和自然景观等自然环境条件和要素同样也应视作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须的自然资源。7

(8)自然资源一般是指能够进入人类劳动生产过程并被加工成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那部分自然要素如土地、矿藏、水、大气、森林、草地、野生生物等。8

(9)自然资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经过一系列化学、物理、生物过程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时空格局、对人类生活和生存直接或间接产生影响的所有自然因素的总和.广义的自然资源应包括一切具有现实和潜在价值的自然物质。9

(10)一般认为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能被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和能量的总称.但在实际中往往只是在经济学意义的“资源”认识之上叠加了“自然”的属性。10

(11)自然资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环境和生物所构成的,吸引人们前往进行旅游活动的天然景观,包括地貌、水文、气候动植物等。11

(12)自然资源是指一切可作为生产投入的未经人类劳动加工而自然存在的物质及其可利用的活动方式,主要包括气候、土地、生物、水、矿产等。12

综上所述,对自然资源这个概念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是都具有这样几个组成要素,即(1)自然性(2)有用性(3)可用性(4)物质和能量,但自然资源并不必然是有限性的。这几个特征也是我们将自然资源纳入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逻辑前提,同时,这几个特征决定了法律对自然资源这个客体所涉及法律关系调整的特征。从法律角度上讲,自然资源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和能量。

(二)自然资源法基本范畴

关于自然资源法,有些著作称之为自然资源保护法,亦有人称之为生态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对其范畴界定也各不相同,而且学界对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二者关系的理解各不相同。肖乾刚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中,把资源保护法只作为自然资源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大多数环境法著作中,往往把自然资源法称为自然资源保护法。13 这表现为对自然资源法范畴的认识存在差异,是依据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调整内容对法律规范调整领域的归类和界定,它与自然保护法概念紧密关联,是继自然资源概念后首先应该回答的基本理论问题。那么,整体环境观的环境法范畴应当如何重界呢?自然资源法的范畴又如何界定呢?我国相当多的环境学者是对于自然资源法的主张可以分为:

(1)“融合论”,即将自然保护法和资源法融合为了自然资源保护法,这在学界占了很大部分,我们可以从众多环境法学的著作可得到论证。“融合论”其实就是否定自然保护法作为环境法子部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该说进而主张自然资源保护法和污染防治法融合为环境与资源法,即大环境法。该说以杜群的《环境法融合论》为代表,她认为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指自然资源法中关于单项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4

(2)“生态保护法”说,也称为“生态法”说、“生态环境保护法”说。狭义上的生态法即是我们说主张的中义性质上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该学说以《生态法原理》(曹明德)为代表。我们可以称之为“类似说”。

(3)“独立说”,即主张存在独立的环境法学部门——自然资源保护法(学),主要以《环境资源法学》(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和《环境法学》(汪劲,北京大学,2006)为该说的主要代表,其中又以汪劲的研究相对较为深入。“独立说”即自然保护法也是我们说积极倡导和主张的。目前学界还未达成对此学说的一致意见和对自然保护法范畴的科学界分。15

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入中国,带给中国环境法的第一个冲击是: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狭隘环境法的概念和范畴论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可持续环境立法的认识疑障。中国环境法的概念应当回复到以整体环境观为指导的、国际通行的广义环境法概念,即把狭隘环境法的调整内容扩展到合理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社会活动,并重新启用“环境法”术语。 复元的中国环境法范畴应当重新界定为两个平行子法,即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融合自然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自然利用(管理)法。中国环境法融合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也合乎法理,也符合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的客观要求。融合后的中国环境法概念,反映了环境法调整客体——环境和自然资源在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从割裂、对立走向融合、统一的客观事实。

这里,我们有必要辨析下“自然保护法”的概念。“自然保护法”和“环境法”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然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法”(即广义的大环境法)相同,是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上说使用的自然保护法,以及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环境法,都采用广义的自然保护法的概念,如俄罗斯的生态法。

狭义的自然保护法,是作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和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我国环境法学教材的考察,按其保护对象分,分为: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风景名胜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狭义的自然保护法和自然保护法基本是平行的,专门指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美国的《原生境法》即是属于狭义的自然保护法。狭义的自然保护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下位法,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是具有有限性的自然资源。我们为了避免名称上的混乱,采用狭义上的自然保护法概念,不使用广义的自然保护法概念。

综上可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环境与资源法”(广义环境法),它的基本范畴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包括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和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应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利用法。但如上文所述,自然资源并不必然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对于太阳能、风能这些无限资源来讲,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它们又属于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范畴,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开发和利用法律关系。

应然界定模式用公式表示,即:

环境法(广义)=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自然保护法+自然利用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包括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污染防治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即很多的学者书著中所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或者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概念)应单独成立一个子法,作为环境法的下位法,与污染防治法并列属于总体的环境法的范畴,主要因为它具有的独特保护对象,自然资源法涉及对资源生态的保护,包括整体生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境。而且自然资源法能够利用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融合进环境法体系。

另外,环境法视域下的自然利用法之所以能统一到环境法中,是因为自然利用法是以生态利益的保护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而非经济利益,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无限能源的利用)关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以自然利用法也是自然资源法的一个二级法,同时也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我国的自然资源法的体系以及其在环境法中的地位可以如下表示:

宪法

环境基本法

自然资源基本法 (一级法)

单行自然保护法 单行自然利用法 (二级法)

行政法规 (三级法)

二、对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现状的理性思考

我国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来,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就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一个以各种单行资源法集合为法群形态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使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制止自然资源的破坏浪费和拯救自然资源的枯竭作出一定的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问题和日趋严峻的国内自然资源形势,因此,全面审视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制状况,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是非常必要的。16

总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性规范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单项专门法为主干,以其他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相配套,以国际条约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框架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

1、缺乏明确、统一的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保护资源的目的, 一是为了经济利益, 二是为了生态效益, 但主要的应是生态效益, 因为一旦生态效益丧失, 其经济利益最终将受到影响。但就其立法目的而言, 我国已制定的自然资源法中, 只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 而《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则偏重于经济利益, 对“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只字未提。指导思想, 是法制建设的灵魂。由于现行有关资源保护的法律多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 大都没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譬如, 《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各种自然资源单行法等, 仅有经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这种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表现在法律内容上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资源保护, 重资源的经济效益保护而轻生态效益保护。这显然不利于维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保护。17

2、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 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因此, 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总观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律现状, 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10 部单行自然资源法律集合的法群形态, 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1) 就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而言, 我国目前已有15部自然资源法律, 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的次级法律体系但由于强调部门法律发展和部门利益,如一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林业局对生态保护的主管权争议。忽视了部门法律的整合和部门利益的协调, 结果造成法律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最终导致了自然资源整体发展的非持续性。

(2) 就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而言,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基本上也是以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为内容的, 但由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关系的处理不当, 导致的结果却是重开发利用,轻治理保护;重视数量增长, 忽视质量提高;资源供需紧张,利用效益低下,破坏浪费严重。

(3) 从我国自然资源法制系统结构来看,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由于静态结构缺位, 动态结构失衡, 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相互脱节, 导致整个自然资源法制系统不能高效运作, 法律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3、监督管理责权不清

由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综合性特点,必须要求众多的国

家行政部门都参与其事,无论哪一个单独的部门都不可能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而且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不可能由哪一个部门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虽然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并

没有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在其他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则往往是仅就某一

个部门,或者少数密切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作出规定。体制的缺陷是实际监督管理工作薄

弱的重要原因之一。18

三、自然资源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自然资源保护法属于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还不十分完备,与自然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针对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存在的缺陷,应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利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

1、在《宪法》中增加资源保护的内容

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明确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入各国的宪法和立法之中。因此,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应根据以上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因为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重新制定《环境保护法》,改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政策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基本可视为污染防治法,几乎未涉及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如今我们应在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自然资源的内容, 将其更名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使其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律, 并为其他专门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础。从而,使环境保护法真正能统领整个环境资源法立法体系。

3、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国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件已逐步成熟。首先,可持续发展思想涉及资源、环境、技术、投资、市场等诸多方面,但从总体和长远看,只有资源与环境才是决定持续性的主要因素,而其中以资源利用为中心问题。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生活的需要,同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其次, 1994年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赋予了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重要地位,确定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指导地位,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等给予高度重视,这一切都为《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与政策支持。此外,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构建与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需要。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应是一个在自然资源分类基础上,以《自然资源保护法》为龙头,以单行法为基干,以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为主体,以相邻有关法律为补充的效力层次分明的有机系统。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正是弥补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结构缺失的重要措施。总之,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不但有立法的现实条件,而且势在必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制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资源的管理主体及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补救;自然资源的保护;不断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及收费制度;自然资源税;保护自然资源的教育以及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做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同时进行。

自然资源基本法为各单项自然资源法之基地和龙头。各单项自然资源法的制定与修改, 从总体上讲要依宪而行, 此外还要从“基本法”的基点出发, 按照基本法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制度等进行, 既不能违背宪法也不能违背基本法。自然资源基本法是龙头, 其他单项自然资源法必须随龙头而摆, 纳入基本法创造的构架之中。如果从结构篇章的角度讲, 若制定自然资源法典的话, 基本法可为总编部分, 各单项自然资源法可以组合而成为分编。两者之间是统和分的关系。

4、制定或者修改其他单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

对于原有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应根据自然资源保护新的原则和新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修订。我国近年来已经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但这是不够的。对于那些制订较早,作用明显较弱的法律规范,如《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尤其应尽快修订,以便与体系内其他层次的立法相协调,服务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四、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实现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自然资源法的过程中,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笔者认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新情势审思作出的必然选择,自然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子系统决定着可持续发展的得失成败,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未来的共同发展战略,它将人类社会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是当前最新的一种发展理念,并正在成为我们立法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在可持续发展视野上,自然资源法应当遵循公平分配原则,效益发展原则,协调持续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1)可持续发展思想是人类在不断探索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其内容上讲,它既不同于强调生物为中心的生物中心伦理观也不同于强调人类均等的人文中心伦理观,而是一种全新发展观念,已成为指导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它的出现对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是速度而忽视自然资源维护的发展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过分主张守护自然而遏制发展的做法同样受到质疑,人类需要在两种极端的观念之间寻找一种和谐与平衡,并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思想与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衔接首先则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立法价值观,可持续发展条件下自然资源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突出资源开发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应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法的发展界定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人类对资源和环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应当对自然生态环境,人类(当代、后代)生活环境构成最有效的维护屏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延续不断,良性循环的发展,以最终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生活质量。

(3)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的需要,同时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同时进行。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对有限资源的立法应着重保护,如今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体系中,森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草原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20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资源要素的保护以各资源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必然比较复杂,此外,“物物相关”律必然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在资源保护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规划”影响评价等规定其源盖也于此。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资源保护法必然要求人们不得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或在生态系统中人为地消灭某一物种,也就是为什么在资源保护中有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的原因。

(3)“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些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即“生物富集”)发生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作用,因此在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4)“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辞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5)“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这些要求导致了资源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创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的产生。

(6)“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

在立法过种中,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即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者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有众多的环境条件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存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3、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

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所以对其保护不可人为地将各个自然要素割裂开来进行立法,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是指“把行政区域与自然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用系统论方法进行全面分析,立足区域特点,利用区位优势,创造比较优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持续发展。”各地的地理、自然资源、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习惯和人文景观等等,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因此,地方环境立法必须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针对地方现存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发展地方区域经济时突出地方特色,进而推动地方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另外,在处理地方环境立法与中央环境立法的关系上,亦应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遵守地方环境立法优先的原则。

4、合理开发与利用的原则。

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主义都不否认自然资源的人类利用性,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因此, 坚持“合理”为前提就是必不可少和十分重要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中的开发不单是强调对自然资源开采、挖掘、砍伐等, 还包括用途的开发, 新资源的开发(如替代资源) , 决不能只停留在传统消费模式上; 利用也不单是指使用和消耗, 而是要拓展到合理配置、高效、综合利用, 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结合。22

同时,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不能作为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而只能作为自然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其实,并非所有自然资源都具有有价性, 只有当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或者稀缺性的时候,才使人的劳动有了对象, 方可物化为社会财富,从而产生价值,自然资源法对此类资源应通过有偿使用原则着重维护整体的生态利益,而对无限性的自然资源不可适用该原则,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

【注释】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页。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署,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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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俊:一种永续经营的思维观,载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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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庆礼,邓红兵,钱俊生:略论自然资源的价值,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1年 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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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书理,李桂林:对赛罕乌拉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思考 内蒙古环境保护,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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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见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6页注1。

14、杜群: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概念的复元和范畴的重界,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年 03期。

15、夏少敏 陈真亮:我国自然保护法研究综述,引自中国环境法网

16、姜素红: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其完善,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17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01期。

18、秦天宝: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思考,载于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1999年第4期。

19、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01期。

20、参见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21、班红光:西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22、王宗廷: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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