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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20 18: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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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论文

篇(1)

关键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不足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

1.组织形式的改进。如果说银行业开放之初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观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时至今日,这种外资银行准入的形式未免显得单一,分行占绝对比例的状况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我国应提倡准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鼓励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引进外资银行。

2.开业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外资银行要求较高的资本标准,但仅有这样的一项高标准显得过于单调。以美国作比较,美国大银行的平均资产是265亿美元,盈利占31%。这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银行就可以经营有道、盈利性强。相反,很多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反而异军突起,单纯的限定高额的资本金意义不大。此外,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少于内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这种规定给予外资银行以超国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内资银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负担。亟待解决的便是适当调高拟设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至少与内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开放。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明确了地域限制的逐次开放。具体如下: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本币业务,地域限制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这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些提前开放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反而减轻了外资银行的发展顾虑。外资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只愿选择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金融中心发展。我国应该着手调整外资银行的市场分布,结合我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从市场准入方面为中西部的外资银行准入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

篇(2)

一、会计主体、中介机构及全社会要树立适时的会计监管理念。

1、会计主体要转变监管理念,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的参与监管。会计主体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份子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与其它会计主体进行公平交易而实现自己的经营目的、经营理念,从而使会计主体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自身发展又带动全社会经济进步。自身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内在动力,即通过自身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寻找问题,解决问题;另一个是外部环境,即网络信用度高、会计信息值得信赖的经济合作伙伴,在彼此互利的情况下共同发展。外部环境与内在动力相辅相成,互为作用。内在动力决定外部环境,外部环境又反作用于企业内部,外部环境的形成是每一个会计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这就要求所有的会计主体主动接受社会、投资人、经济合作伙伴等的监管,在提高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创造一种以信用为主基调的市场环境。

2、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介机构及全社会要树立未雨绸缪的会计监管理念,主动参与对会计主体的监管活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是一种极其自私的表现,这些“不关已”的事终究会由于无人制止而泛滥成灾,到那时“灾祸”就会降落到每个人头上。只有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介机构及全社会从思想上重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行动上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管,我们的经济生活才会建立良好秩序。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健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会计主体必须披露真实、准确会计信息的游戏规则。

每一个会计主体就好像是政府的一个孩子,对一个孩子来说父母的严加管教会使他茁壮成长;而怠于管教,甚至父母本身就是不学无术之徒,那这个孩子可惨了,也许他会成为社会的犯罪分子。所以,政府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制定严肃、完备、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惩罚手段和力度准确、奖励适合的会计监管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会告诉会计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

三、建立会计监管平台,确定会计监管主体、客体及监管方式。

1、形成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的监管主体。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会计监管主体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由单一的政府监管主体转变为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主体。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会计监管。国家要通过建立会计监管制度、实施会计监管行为,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但要杜绝工商、税务、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等多头监管而导致无人监管的现象产生;社会要通过渗透全民信用意识、诚信理念而实现百姓关注企业会计诚信、参与企业信用管理的自觉性,同时要积极发挥会计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强化行业指导功能;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会计监管。

2、一切产生会计行为的经济实体均为会计监管客体。会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所不在,会计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就好比一个人不管是开汽车、骑自行车、步行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作为会计人员无论是在什么样的单位,只要该单位从事经济活动,产生会计行为均为会计监管客体。

3、通过会计委派制、会计集中核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审计、政府的监事会监督等不同形式实现会计监管程序化、制度化。进行会计监管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研究的进程中我们的会计学者、经济学家在不断的研究、探索、试行,并且不断进行改进,先后实施过企业单位的会计委派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以公共财政为目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会计审计制度;政府向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委派监事会监督企业会计行为的监事会制度等等都是在实施会计监管过程中表现出的具体形式。今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呈现出更多、更广、更实用的会计监管形式,通过会计监管形式的不断优化,逐步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质量。

四、建立会计监管的信息反馈系统,通过反馈信息实现会计监管效益最大化。

会计监管结果是监管过程的结晶,是会计监管体系的精华,有效地利用会计监管结果是实现监管效益最优化的重要一环。就好比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有工作简历,通过工作简历你会对他做出一个一般性的认识,这个认识是他经历的结晶,通过这种认识可以判断他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道德修养以及委以重任的程度。会计监管的结果也要有这样的效应。1、建立会计监管客体信息资料库,形成监管客体会计信息“历史档案馆”。一个人如果今天做了坏事,明天仍是好人,并从这件坏事中使这个人得到了经济利益,那他明天会继续做坏事,别人看到后也会模仿他做坏事。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监管行为产生监管结果,对监管结果如何处理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监管结果是该监管客体披露了虚假会计信息,而监管主体只采用说服教育、纠正虚假信息、适当惩处等轻描淡写的手段只能解决眼前问题。要想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为监管客体的会计行为产生的会计结果建立监管结果信息资料库,在监管主体存续期间将监管客体的会计行为记录在案并公布与众,让他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大家都认为他是一个骗子,便不再会有人同他交往。建立监管客体监管结果或会计行为信息资料库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约束会计主体,真正实现会计监管目的。

篇(3)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7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

6.对优先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2条对分出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8条对分出业务的优先分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还对分入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7.对法定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分保比率不仅比1988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所降低,实施的领域也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只有优先分保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再保险法规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然而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

2.法定分保规定很完备,但商业分保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甚大

长期以来,主要实施法定分保是我国再保险业的鲜明特征,因此我国关于法定分保的措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完善。从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更大规模的业务。法定分保的比率统一划定为20%,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分保的国家,也是适中的,既能满足我国保险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业分保的空间。

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制。应该说,我国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各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不象有的国家禁止本国保险公司向国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数额,如印度。但还缺乏进一步的指导和制度保证,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保证国外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施。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

3.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

《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4.没有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使分出业务难于开展

正是因为缺少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才形成了我国相对封闭的再保险市场。而且,一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在商业分保的选择上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又不给予其指导和控制,完全由保险公司去承担选择的风险。而再保险的复杂性和国际市场的变幻莫测决定了保险公司自身选择的先天不足,难免出现失误。我国保险公司因选择的国际分保接受人破产而导致自身损失的例子近年来屡屡出现。在这里,国家作为总监控人的角色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国家要么把国外的再保险人引进来,亲自监控其业务的开展;要么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其对单一合同的偿付能力。这方面,美国的双重管理体制值得借鉴,再保险人或者在国内获得授权,遵守国内的一切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在美国建立财务上的偿付保证。

5.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过于简单

对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只体现了诚信原则和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虽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再保险合同有很多特殊条款,如直接给付条款、丧失偿付能力条款等都值得注意。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及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险种的不断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有可能会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单。相应的,保险人在其再保险合同中就应有所体现。另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人的倒闭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险合同中强调有关的特殊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对构架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再保险监管相对于直接保险监管要简单的多。关键是偿付能力监管,包括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前者主要通过核定其自留额标准来实现,后者则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证。虽然再保险监管的对象是再保险行为,但监管的重点却是直接保险公司,从而间接地监管再保险公司。

1.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的普遍做法,与WTO对于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是相一致的。而且,通过法定分保,国家再保险公司可以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强化行业监管的力度。所以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应继续实施。

在法定分保政策实施的同时,应鼓励商业分保的开展。因为法定分保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培育再保险市场的成熟,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因此可在有条件的时候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改变法定分保的方式,逐步从法定分保为主过渡到以商业分保为主。例如对于车险以外的其他险种考虑采用溢额方式,每笔业务按不同比例分保,或者不同的公司根据业绩不同采用不同的分保比例等。

2.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分析

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强调保护,即政府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法定分保,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建立有关业务统计指标。第二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在接受法定分保的同时,也接受商业分保,同时成立商业再保险公司。允许境内各公司之间分保和互换业务,允许各类分保集团的存在,允许少数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做到有限制地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法定分保比例。第三阶段:市场管理和公司运作走向成熟化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过渡到完全市场化竞争,外国再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各直接业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分保市场。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基本度过了第一阶段的封闭与保护下的成长阶段,已进入第二阶段,应该进行适度的开放了。

(2)市场准入的原则

对于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上应与直接保险公司相同,但对资本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应高于直接保险公司。

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则不能以其在当地的资产衡量其所具有的资金实力,而应以其总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资产为衡量标准,否则会极大地降低跨国再保险集团的承保能力,因为它放到每一个国家的资产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它最终偿付时,也不会以当地资产为限,而是调动总公司的资产。对其信用状况的考察,可参考国际上对再保险公司的信誉评级。当然它的设立也要遵循一定的条件。

(3)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通常对于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没有直接保险公司那么严格,因为它没有授权也可以做业务,如果过于严格,它就会在获得国民待遇与获得授权经营的成本之间作出权衡了。而且,将其引入国内,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国内的保险公司,因为他们分出业务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都大大增加了。一般的,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年限;法人代表的资格要求,如无犯罪记录、具有居民身份或长期居住中国等;营业范围的要求,如不做直接业务;组织形式的要求,即必须是分公司,因为如果是子公司,其偿付能力会受到限制;保证金要求,即在中国必须具有与在国内因再保险业务引起的负债相等数额的资金。但保证金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现金、合格的信用证等。

3.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分出业务

对于分出业务的监管首先应加强自留额标准的核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不同险种、不同公司划订不同的自留额标准。其次应加强对再保险计划的审查。主要检查其自留额是否过高,是否影响了偿付能力;或者过低而丧失业务;对分保人的选择是否恰当等。国家应很好地发挥总监督人的角色,通过对国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作出指导。对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评价,要将信誉评级与在国内具有的资金数额结合起来,信誉等级高的,相应的保证金要求可以降低。再次应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对各项财务报告的审核,如提出资产、负债的估价要求、年报披露,会计及文件要求、审计师的年报、注册精算师关于损失准备金的意见等。最后,可以对再保险的准备金提存作出要求,包括提存保险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2)分入业务

对于分入业务的管理相对要少。首先,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或者分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的审核,超出承保能力范围的应当办理转分保。这可以遵循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对于国外的再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偿付保证,将来准入后还要监管其资本流动。其次,对于分入人的信用情况要跟踪监视,并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再次,对国内再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应类似于原保险公司。

4.加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趋势的研究,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篇(4)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045-02

1国库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1)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的充分性:我国中央银行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体系建设要充分考虑我国金融、财政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要与世界经济、金融、财税发展的趋势接轨;满足社会政治、经济、人民生活稳定的需求,体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金融环境、生态财税环境需求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民族生活质量的要求;保证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合法性,提升央行国库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2)国库资金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国库资金风险控制要达到控制的目标就必须得到有效实施。国库的风险控制体系必须要保证有效地履行经理国库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完善结算手段、保证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3)国库资金风险控制体系的可操作性:国库风险控制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各国库的内部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风险治理工作需求,只有可控的才是可行的,才能确保证国库资金安全。

(4)国库资金风险控制的目标性:国库资金风险控制体系是为实现国库工作目标体系服务的,国库的资金风险控制必须保证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央行国库工作目标。

(5)国库资金风险控制的科学性:国库资金风险控制实际上是方法和程序的结合,只有保证风险监测与控制的科学、合理,才能保证方法的可行、程序的适用,否则南辕北辙,达不到预期效果。

(6)国库资金风险控制体系的效率性: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要有讲求效率,只有高效的监测与控制机制,完善的组织结构,才能保证目标的实现。

2国库监管要素

2.1控制环境

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因素很多,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因素,对建立和实施控制这些因素的内外态度和采取行动总称就是控制环境。

(1)诚信和道德价值观;无论是国库组织最高管理层(库主任、库副主任)、中层(部门负责人)、还是一般业务人员都应当严格一致地保持诚信行为和道德标准。通过加强央行的内部审计、纪律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和国库的实地,使其客观监督国库管理者和员工,并提供道德方面的指导,通过制定国库行为准则和业务标准,使所有员工在一般和特定环境下能够保持正确的操作行为,规避不诚实、非法和不道德行为。

(2)管理理念和管理风格;央行国库内部无论高层、中层、还是一般管理者都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高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支持、配合、参与机构内部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加强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

(3)组织结构控制:国库组织结构是指为国库活动提供计划、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的整体框架。具体应考虑:组织结构的合适性,及其提供管理国库所需信息的沟通能力;各主管人员所负责任的适当性;按照主管人员所担负的责任,判断其是否具备足够的知识及丰富的经验;当环境改变时,配合改变其组织结构的程度;员工、尤其是负责管理及监督职能的员工人数的充足程度。组织机构要科学、可行,具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4)权力的分配和责任的划分:国库部门敏感职位较多,因此权力分工要准确明晰,只有明确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才可以大大增强国库部门的风险控制意识,以规避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5)人力资源政策和惯例:建立有效的员工调配、培训、待遇、绩效考核、提升政策和执行机制,才能保证央行国库员工的胜任能力和正直品行。

(6)人员的能力:包括领导在内的全体员工,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业务操作技能,只有具备相应的能力,才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7)完善的内部检查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库内部检查制度是促进国库履行职责的需要。检查方案要完善、科学,检查内容全面、完整,检点准确,检查方法和程序要符合效率、效益的原则。

此外,金融生态环境、财政、税务政策和地方利益分配也将对各级国库的内部资金风险监测和控制产生重大的影响,各级国库组织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加强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妥善处理与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关系。

2.2国库会计业务核算和资金清算系统

(1)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规定各项国库会计业务的鉴定、分析、归类、登记和编报的方法,明确预算收入收纳、划解、入库和支付的管理责任。健全的国库会计系统应实现下列目标:鉴定和登记一切合法的核算业务;对各项业务按时进行适当分类,作为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确定国库业务发生的日期,以便按照会计期间进行记录;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表述核算业务以及对有关内容进行揭示。

(2)国库资金清算系统。国库资金清算系统包括:资金支付系统、内部行来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

2.3控制程序

控制程序指各级国库部门所制订的用以保证达到资金安全目的的方针和程序。它包括下列不同的控制程序:

(1)业务授权:国库各项业务和活动通过依法授权,合理界定各级国库的业务权力,确保各级国库依法治库。

(2)责任划分:明确各个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岗位互控,防止有关人员对正常业务图谋不轨的舞弊行为。

(3)凭证与记录的控制:指派不同人员分别承担记录业务和保管重要凭证的职责;凭证和账单的设置和使用,应保证业务和活动得到正确的记载。

3国库监管的内容

从中央银行国库职能和业务性质看,央行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务岗位分离控制:中央银行国库的各项业务岗位要达到互相制约,相互牵制要求。责任的分配与授权,强调对于国库内部的全部活动要合理有效地分配职责和权限,并为执行任务和承担职责的工员、特别是关键岗位的人员,提供和配备所需的资源并确保他们的经验和知识与职责权限相匹配,要使所有员工知道:他们的工作行为,以及职责担负形式和认可方式,与达成央行国库资金安全目标的联系。

(2)金融政策、法规的执行监督控制:建立健全央行国库依法行政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国家各项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国库所有的员工都能够掌握国库业务所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成为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和监督者。

(3)授权批准控制:授权必须符合实际,过度授权可能造成下级机构权力过大,风险难以控制,一旦出现权力乱用、滥用现象,就会造成较大的损失;若权力收缩过大,易影响下级机构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工作效能低下。只有通过合适的授权程序、方式进行适度的授权,才能保证权力的可控、风险的可控。

(4)业务程序控制:包括预算收入收纳、划解、入库、退库、拨付和国债兑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控制、国库资金清算控制等。员工必须充分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业务操作规程,知道不按规定业务程序操作的危害,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业务操作,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国库操作风险。

(5)网络系统控制:国库网络系统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加强网络登录的管理与权限控制,加强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提高网络核算的可控性。

4国库监管手段的类型

中央银行国库风险业务是以序时操作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其内部监测与控制也应是以序时控制为主。具体可分为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三类

(1)事前控制:就是为了保证央行经理国库职责在履行中不发生偏差,进行的事前控制。如:各项预算收入退库审批业务、预算收入的更正审核业务、大额预算支付的审核业务、国债兑付的审批业务等等;

(2)过程控制:就是对央行国库业务活动中针对正在发生的行为进行的控制。如:会计核算记录、重要事项的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的登记等等;

(3)结果控制:对国库会计业务活动最终结果采取的各项控制措施。如:对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国库风险业务的定期排查、国库的内、外部对帐等等。

我国中央银行国库的业务活动应逐步建立事前、事中控制机制。国库核算事前控制有利于国库资金的风险预防;过程控制往往能在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比结果控制更可靠、更完善,更符合国库资金风险大的特点。

5对国库监管体系的评价

对国库资金控制所作的研究和评价可以分为三个步骤:①调查了解资金风险监测控制情况,并做出相应的记录;②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证实有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效果;③评价资金监测与控制的风险,确定资金监测与控制的薄弱环节和领域,实施扩展监督领域,降低风险。

5.1了解国库资金风险控制的方法

现场观察法:通过现场观察记录关键控制活动、潜在的关键点、控制缺陷或控制过度情况。

流程图法:就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中央银行国库部门业务和凭证在组织机构内部有序流动情况。

调查表法:就是将与保证业务记录正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与保证业务完整性有关的事项列作调查对象,并列表由有关人员填写。

5.2进行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为了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程序。主要包括:实质测试、凭证测试和模拟测试;

实质性测试:对央行国库的控制程序检查、业务处理程序检查、数据信息可信程度检查。

凭证测试:就是要查阅国库内部有关文件、资料;查阅国库业务、会计帐目;核对有关帐证、账账、账表;进行对比分析,进行科学的判断与评价。

模拟测试:就是按实际业务处理过程进行模拟作业,核查资金风险监测与控执行情况。

5.3国库资金风险控制的评价

国库资金风险控制体系风险评价步骤:(1)确认国库政策执行、业务管理、操作中可能发生哪些潜在风险;(2)确认哪些控制可以防止或者发现这些风险;(3)执行符合性测试,获取这些控制是否适当设计和有效执行的证据;(4)评价所获得的证据;(5)评价该项认定的控制风险。

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体系的风险评价: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体系风险可评为高水平,也可以评为低水平。

评价为高风险内部控制:(1)控制政策和程序与认定不相关;(2)控制政策和程序无效;(3)取得证据来讨价控制政策和程序显得不经济。

评价为低风险内部控制:(1)控制政策和程序与认定相关;(2)控制政策和程序有效。

5.4控制风险评价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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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关于创业投资研究现状总结

在国外,对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企业)之间的合约研究,主要集中在阶段性投资、控制权配置、证券设计及资本退出等方面。Sahlman(1990)发现:阶段性投资是创业投资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Admati等(1994)设计了一个带有多阶段决策的投资决策模型;Gompers(1999)的实证研究显示:在充满道德风险的高风险企业投资活动中,阶段投资允许创业资本家收集信息、监控项目进展、退出期权。

WangsushengandZhou(2004)考察了创业者面临不完美市场,投资者面临道德风险和不确定性环境下阶段投资问题时发现:阶段投资具有控制风险和减轻道德风险的作用。ChanYS等(1990)在委托框架下从理论上分析了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之间控制权安排的特点。Kaplan等(2003)在研究200例创业投资活动中,159例采用可转换优先股,72例采用参与型可转换优先股,16例采用可转换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合约安排;Hellmann(2000)为可转换优先股在创业资本中的使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可转换证券最基本的特征是为购并提供不同的现金流权,从而为创业资本家配置现金流的需求与有效退出之间提供了最优平衡;Schmidt(2003)为创业资本家使用可转换证券提供了一个现金流分配的解释;Ozerturk(2001)在委托框架下,建立了一个不确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模型。Berglof(1994)的研究结论是:企业情况好,给创业者控制权;企业情况坏;投资者收回控制权;Helmann(1998)研究了创业者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愿意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

在对创业者的监管方面,不同的组织和监管机制对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产生不同的影响,ToruYoshikawa(2004)以日本创业投资公司为研究对象,建立了委托模型,研究认为:或有报酬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自我控制的激励机制,与业绩挂钩的报酬和管理所有权都会导致选择积极的监控方法来控制风险。Henry(2()003)研究了施乐公司的35家衍生公司的组合结构发现:如果创业公司安排内部人员作为CEO将会表现出较差的财务业绩,如果创业公司在董事会中创业资本家的比例较高,则表现较高的业绩。

在国内,郭晨鸣(2009)对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进行了初步地分析;刘荷琼(2009)对中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进行了探讨;张新立(2008)应用博弈理论和理论部分地解决了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合约机理;邓谷亮(2007)对发展中国风险投资提出了一些自己看法;陈婷(2005)对中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评述;李金龙(2006)对风险投资中控制权、私人利益、剩余以及现金流权利等进行了探讨;赵洪江(2006)对新兴技术创业融资与创业金融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王建安(2004)对风险投资家的委托人职能:选项、签约和监管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谈毅等(2003)对中国风险资本市场的行为团体及其特征进行了分析;胡海峰(2002)对创业资本投资过程中的契约安排进行了研究;刘泽亮(2002)应用实物期权对风险投资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安实等(2002)对风险企业控制权分配的博弈过程进行了分析;张东生(2000)对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二、对国内外创业投资研究方面的总结与述评

从以上总结可以看出,国外关于创业投资激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投资者与创业资本家的合约和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合约研究,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比较深入,如阶段性投资和可转换优先股的研究。由于美国创业投资发达,成功案例多,多为实证研究。但对创业投资激励研究都集中在具体问题的层面,且是分别研究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的激励,而缺乏把投资者、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联系在一起,将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的激励作为一个整体机制来进行研究。著名学者Sahlman对美国已有的合伙制创业基金用一般的理论分析了激励问题,并作了描述解释,但没有使用更为确切的数理方法。国内对于关于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合约,以及对创业者的监管方面的研究目前大多属于定性描述,缺乏一定的深度、广度和系统性。

因此,有必要在综合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应用委托理论、博弈论方法等,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创业投资的报酬激励合约模型及创业企业控制权的分配模型,在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博弈中引入声誉模型,建立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多阶段投资的动态博弈模型;建立健全的创业监管体系,并将它们有机结合起来。

三、目前中国创业投资中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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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总体设计从数据库结构和数据管理功能两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构造系统的数据库时,既要考虑结构的完备性、格式和编码的规范化,又要尽可能地避免数据的冗余。在构造拟建系统的功能时,以调查成果数据的管理需求为最终目标,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和网络等基础,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开发河南省林业资源综合管理系统,保证建成系统实用、安全、可靠、可扩充以及容易维护。系统逻辑结构层面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应用支撑层、应用实现层。具体的系统框架如图1所示。系统总体的构架上包括C/S架构和B/S架构两大部分。C/S架构实现多功能的处理,变更,查询,入库,输出,日志等功能,用于业务处理和数据维护,该方式具有良好的交互性,能够满足对海量图形数据,图像数据的管理等要求。B/S架构是当今最为流行的软件部署模式,客户端通过互联网,建立浏览器与运行在Web服务器上的Web应用之间的连接,使用服务器上的资源。使用B/S架构框架模式,可不用在客户端安装软件,方便了系统的部署,同时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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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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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一套针对本校图书馆性质的借还书程序,同样也会导致管理的混乱。比如,有的高校实行学生自主借还书体制,在图书馆的出口处设有书本条形码扫描仪,学生只要把图书的条形码置于光标下,计算机就能自动识别书本类别,同时记录书本名称。对于这样只靠学生自觉性的借还书系统来说,的确在传统的人工记录模式上实现了很大便捷性,但是也对学生的道德素质进行着巨大考验。为了防止这种漏洞,可以在实施这种体制的初期,选择具备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等到学生习惯这种体制之后再实行无人化的借还书系统。

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使得我们高校图书馆的管理人员素质不达标,管理队伍结构复杂。很多的管理工作者都是从不同的渠道走入图书管理岗位的。因此,他们对图书馆管理工作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多少不一,受管理教育的程度也有深有浅。这样的管理队伍一般都是没有经过特别管理培训的人员,对图书馆专业管理的知识也非常匮乏,更有些管理人员不把图书馆管理当作自己的事业来看待。这样的工作态度,这样的思想素质怎么能对图书馆管理事业起到正面的作用呢!因此,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很重要。比如,可以在每个月末对图书馆管理人员进行制度的考核,“如何才能为学生借还书提高便捷性”“如果学生借书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应该按怎么样的程序去处理”等。只有这样才能时刻提醒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更加有效的服务读者。

首先,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并且不断的去更新知识,只有这样的紧随时代的管理才不会被飞速的发展潮流所淘汰。比如,计算机已经融入到当今的图书馆管理中,取代了手工管理,这就必须要求管理人员能对计算机有基本的了解并且会操作使用。图书馆管理人员是整座图书馆的“主人”,他们既是知识的倡导者,又是学习的实践者。只有他们能不断的更新知识理论,提升自身价值水平,才能更好的为图书馆管理的发展做贡献。其次,管理人员具有较强服务能力。通过自己的观察以及与读者的交流,准确的判断读者的意图与需求。要给读者创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借阅环境。注意自身的文明礼仪及待人处事的原则和方法,使读者满意,同时展示自己丰富的内涵。第三,图书管理人员要具有团结互助的精神,团结互助是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素养基本要求。也是管理成功的重要保证。图书馆的工作是是各位管理人员共同的工作。需要大家共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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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法律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金融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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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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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独立的、具有实践能力的个体是构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素,而土地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人口与土地的关系是贯穿整个农业社会人类发展的主线。学术界对“人地关系”的概念,定论不一,但顾名思义,主要是指人口和土地的关系。由人地关系展开的问题涉及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包括人口数量与耕地面积的关系、人口与资源的关系、人口与食物供应的关系、人口与环境的关系,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等。

中国人地关系发展状况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隋唐以前,人地关系处于松弛阶段。虽然两汉时,因为国家统一、政治安定,人口得以恢复和增长,人均耕地面积达到10亩左右,但从三国到隋唐以前,社会状况以动荡为主流,人口受战乱的影响,一直增长不快,土地面积也未得到多少增加,大体上看,这一时期人地关系处于松弛阶段。

第二:隋唐到建国前,人地关系处于相对协调阶段。这期间跨越千年,虽然每一次王朝更替都对人口发展和土地增加造成不利影响,但人地关系演变的总体趋势日趋紧张。尤其是从北宋以后,全国人口总数突破亿人大关,南方一些地区人稠地狭矛盾开始突显,人地关系趋于紧张的态势明显表露出来。到清朝康乾盛世时,随着人头税的消除,人口数量迅速增长,从1650年前后的0.9亿增加到1852年的4.4亿。为了解决人稠地狭问题,大批中原人口被迫向山区、边疆或海外迁移,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显著增加,从北宋初年(976年)的2.55亿亩增加到1887年的12.02亿亩。[1]虽然这个阶段人地矛盾日趋紧张,但随着耕地面积的增加,人地关系总体上仍处于相对协调阶段。

第三:建国后至今,人地关系严重紧张,人多地少矛盾异常尖锐阶段。从1680年到1933年,人口由1亿增长到5亿用了250年时间。[2]而1949年至2009年,我国人口总数从5.4亿增加到13.35亿,[3]仅60年时间人口净增长将近8亿。虽然1949到1952年间,我国的耕地面积大增,人地比率略有增加,但从1952年以后,人地关系进入了极度紧张时代,耕地减少的速度越来越快,人地比率逐年下降(除去期),人稠地狭现象非常严重,现在人均耕地面积仅1亩多一点。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3年预测结果,到2030年我国将迎来人口峰值年,人口总数将达14.51亿。[4]在耕地递减人口递增的新形势下,中国人地关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和考验。

以上三个阶段的划分,正好和朱国宏先生通过对历史上人口和土地数据考证后划分的人地比率发展阶段相吻合。[5]在他划分的这三个阶段,人地比率总体趋势是下降的,而期间又不乏波动性。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人地关系发展的两个特点:第一,从历史长时段观察,人口压力逐渐加大,土地承载能力也逐渐增大,人地关系发展趋势越来越紧张。第二,从一段时期里全国范围内观察,由于战争、灾害以及生产力的变化等,造成人口和耕地面积的增减,会使人地关系发展呈现波动性。但人类又具有自发调节功能,当人口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人们会被迫采取各种调节措施,所以总体上看,人口压力是趋于平衡的。

中国人地关系发展不是孤立的,具有内在的传承性和规律性,今天严重的人多地少矛盾出现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影响人地关系各种因素长期以来发展积累的结果。

1.国家政策机制对人口发展的导向。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国,“多子多福”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观,休养生息、鼓励生育是长期以来政府一贯方针。例如清朝实行摊丁入亩、取消人头税,造成人口的急剧膨胀,以至到1852年人口达到4.4亿高峰,为近现代人口增加提供了庞大的人口基数。建国后,为了迅速发展生产力,赶超英美,政府以“人多力量大”为口号促成了现代人口增长的高峰,之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又遏制住了这场人口高速增长的势头,预计到2030年当人口高峰达到14.51亿后开始回落。

2.土地面积的扩大受到限制。以宋为分界线,宋代开始,随着人稠地狭现象出现,平原地区人们为寻找耕地开始向山区丘陵地区迁移,到明清,大量边疆地区被开发,这些都意味着平原易耕土地的匮乏和土地开发难度的增大。无论是梯田涂田的营建,还是边疆草原的开垦,都需耗费人们足够财力和精力。虽然生产工具的改进会降低开发难度,但有一点不可忽视,那就是我国的后备资源不足。同时,人口增长所需空间是不断加大的,从20世纪50年代起,由于环境破坏和人为占用,土地资源开始绝对减少,人均耕地面积从4亩降至1亩多,人多地少矛盾扩展到整个东部地区。

3.生产力发展对人地关系的影响。漆侠先生曾指出,“两宋统治的300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取得极大发展的时期”。[6]北宋中后期,四川、江浙和福建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始出现“地狭人稠,为生艰难”[7]的局面。人们为增加土地资源,开发梯田沙田,引进优良品种,提高复种指数,实行精耕细作制生产。生产水平的提高又促生新一轮的人口繁殖和人多地少矛盾出现,使中国人口压力开始一直持续下去。到明清,美洲高产物种的广泛种植,进一步为人口增加提供了食物支持。解放后,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又促进了人口增加,加重了土地承载压力。

人地关系的衡量标准是人口压力,即过多人口数量对土地承载能力所造成的压力。在今天人地关系日益紧张,人口压力日益沉重情况下,一系列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发展。

首先面临的是人地矛盾与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包括人口对食物和燃料供给的需求,对住房、公共设施、娱乐设施建设的需要,农民对土地耕种面积的需求,对医疗卫生保障的需求等,这些都阻碍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其次是人地矛盾与环境问题。人口数量的增加势必加重环境承载量,为了满足人们对资源和能源的需求,大片耕地被霸占,植被被破坏,森林被砍伐,空气、河流被污染,由此引发了众多灾害发生。面对土地荒漠、沙尘四起,面对非典疫情、动禽流感,面对南方雪灾、汶川地震,面对甲流肆虐、严冬奇寒,面对西南干旱、玉树地震,面对南方洪涝、地面凹陷,在突如其来的灾害面前让人深思:这里究竟有几分天灾,几分人祸?

再次是人地矛盾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由于资源和能源的短缺,人们不得不转移发展目标,商业的发展将淳朴踏实的民风引向贪财妄利,尔虞我诈,人们目光短浅,为了眼前利益不择手段,炒楼房炒粮食,在一片虚假的炒作声中市场经济陷入混乱。由于环境的破坏,灾害的频发,加重了人们心理的忧郁和恐惧,许多人对未来发展持悲观态度。

一切都因紧张的人地关系而生,一切都由尖锐的人地矛盾而起,一旦人口压力超越土地承载能力的界限,人们就会采取各种方式加以调节。例如宋代福建、江浙、四川地区尖锐的人地矛盾,主要是通过人口外迁,开发山区,修筑梯田,改造涂田,实行多元化经营,发展工商业和教育,抑制生育等方式进行了有效调节。此外与发达国家比较,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西欧、北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在发展轨迹中未出现人多地少矛盾,甚至英国在1765年因劳动力缺乏而发生工业革命,以机器来弥补人力资源的不足?还有今天日本和韩国的人多地少矛盾比中国还要严重,还要尖锐,但他们的社会发展水平依然步入发达国家行列?“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有不同的人口增长规律和过剩人口增长规律”,[8]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国家机制不同,政策导向不同,生产方式不同。他们先后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以工业化为发展目标,率先脱离了人地关系的束缚,推进了人口的城市化,实现了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而中国受传统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人口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致使人地关系愈演愈烈,以至现在还有50%以上人口生活在农村。

今天政府在调节人地矛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指挥和领导职能,需要从古今中外人地关系的发展变化中认真反思和总结,从人多地少矛盾的调节措施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未来人地关系的协调与发展中,既要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有效控制土地流失,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又要加强科技水平的提升,推进国家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人口城镇化,节约资源和能源,坚定不移地做到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人地关系问题直接关系着人类发展,社会稳定,现阶段中国所面临的人多地少矛盾比过去更加严重,更加尖锐,这就需要我们以更清醒、更警惕的头脑来面对和改造这个世界,在实践过程中树立全面意识,长远意识,忧患意识,做到趋利避害,只有人口与土地、人口与环境合理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中国社会才会得到整体上、全面发展。

注释:

[1]Kang Chao(赵冈).Man and Land in Chinese History(中国历史上的人口和土地)[M].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87.

[2][5]朱国宏.人地关系论――中国人口与土地关系问题的系统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296,294.

[3]数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史的记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60年回望(1949年)[EB/OL].[2009-08-29]. .

和2009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EB/OL].[2010-05-26].

.

[4]中国人口信息网.2001-2050年全国总人口变动情况预测[EB/OL].[2004-01-31].

省略.cn/tjsj/tjsj_cy_detail.asp?id=1422.

[6]漆侠.宋代经济卷[M].//中国经济通史.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