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宪法学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就我国而言,国家在节假日实行强制休息制度以及对劳动者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和实施,是我国休假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是对休息权的现实维护,也是国家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所做的一个重大举措。《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1—10年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10—20年的,享10天年休假;工作20年以上的,享15天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不足及其对策
多年来,《宪法学》教材大多固守于对于学界各种研究成果的罗列与总结,可以被称作为是对于宪法学界现存理论的平铺式叙述。刘茂林教授的《宪法学》打破了这一传统体例,在许多方面作了新的尝试。
1.从结构上看,本书在章前有简单的重难点提示,章后附有近二十年来有关本章的学术前沿问题探讨、关键词和思考题。
重难点提示首先给了读者导向性指引,便于读者有侧重的学习正文部分,准确获取到所需和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章后的学术前沿问题探讨,则对于渴望深入学习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大有帮助。其中的对于具体问题的学界观点总结与简单分析部分,让学习者能够全面了解该问题的发展以及在学界中的地位;而作者对于学界观点的延伸性思考与分析和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则能够引发读者作进一步的思考与研究。
2.从内容上看,该书内容全面而且深刻,与中国建设实践结合紧密。
刘茂林教授在书中首先介绍了宪法学基本理论,接着论述了宪法学中的国家理论、公民与公民权利理论以及从国家和公民相互关系中衍生出来的相关问题的理论。作者在论述宪法学理论的时候不忘记从中国实践出发,寻找适合中国的宪法学基本原理。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宪法学基本理论章节中提出并深入论述了“宪法实现”等理论,对于中国社会建设的进行具有相当的指导性意义。在国家理论及其他章节中,作者还注重一般原理与我国宪法典内容的结合。该书在内容上避免了单纯的讨论理论,使得理论不再空泛而枯燥,同时也使得实践找到了理论依据。在本书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实是将宪法学理论与中国建设的融和,从而发掘理论的缺陷,寻找实践的偏差,以便于宪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建设实践的改进。
二宪法学的创新
本书能够被称作是一部创新的《宪法学》教材,不仅仅是因为其在结构与内容上的创新发展,更主要的是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宪法学研究的创新。
1.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
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拥有多种研究研究方法和手段。通常包括: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社会学分析法等等。本书作者的研究当然也没有离开这些基本的方法,但是作者在使用时,更注重几种方法的结合使用,并且探索了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在研究宪法学中具体概念的部分,作者运用了词源分析的方法,值得注意。
例如,在对宪法的含义的探寻一节中,作者从中西方特别是西方的相关的古代经典著作出发,联系近现代“宪法”一词的发展,对“宪法”含义作了分析,“宪法乃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地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
2.宪法学理论观点的创新
本书的另外一个特色之处就是针对宪法学中的问题不仅分析了现存的学术理论观点而且提出了自己新的见解或思路。能够引导读者对具体问题做出新的探索。
例如,作者在论述“经济制度在宪法学中的地位”时,首先分析了在我国现有的宪法学论著中存在的两种对经济制度的安排,接着提出“宪法学对经济制度的研究,有待以国家的经济权力与其他宪法主体的经济权力为核心做进一步的展开和深入”的观点,并且简单论述了作者本人从国家经济权力和公民与其他宪法主体的经济权力方面出发所作的研究得出的认识。作者在书中多处提出此类新的观点,充分显示本书乃是其创新性思维成果。
3.宪法学研究角度的创新
本书作者抓住中国制度的特色,从国家和公民相互关系中衍生出来的相关问题的理论中选取了最重要的也最巨实践性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作具体分析论述,尝试着在总结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完善该制度,使之得以更广泛的实现,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另外,作者的研究注重宪法学的中国背景。在国家理论、公民和公民权利理论等章节中,紧密联系我国国情,在推动实践发展的目标前提下,发展了相关理论。避免了以往一些宪法学教材空泛介绍国外相关理论,而忽略中国大环境,以致给人宪法学无用的不良影响。
小结
刘茂林教授的这本《宪法学》虽然具备某些个人专著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本教材。因而如果想在本书中对于宪法学具体理论都作深层次的论述与发展,是不太现实的。但是该书能够引发读者或者其他宪法学研究者针对宪法学作新的研究努力。从总体上看,本书至少提出了以下几点引人思考的问题:一是中国的宪法学与中国的构建实践还有多远?二是如何发展中国的宪法学,促进中国建设?无疑,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将引发人们对其的关注,也必将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充分显现和及时解决。正基于此,本书所论述的理论、观点及作者创新的建议与认识对于我国宪法学发展和建设的效果的提升,皆不乏可资参考的实用价值。
当然,作为一项创新尝试的研究成果,该书存在不足之处也是难免的。例如,作者在阐述其关于宪法秩序的理论之前,对于宪法秩序理论中相关重要概念如“观念宪法”的论述未能单独明细的分析,仅在论述宪法分类的部分中,简单讨论并将其总结为“宪法要求和宪法评价的有机统一体”。对于初学者来说,未必能够充分理解与掌握此理论,也就不利于下面内容的学习。若作者能够将观念宪法从宪法的一种分类形式提升为一种基本存在形态并对其含义、相关要素和作用作进一步研究,定能够使读者更清楚的了解宪法实现、宪法秩序等理论。
综上所述,本书可以说是为《宪法学》教材的创新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开端。它的出版发行对宪法学的发展也必然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中国建设提供了许多可实践化的理论信息。
还有一个基因问题,对基因大家是比较关注。有一个统计数字,美国1997年作了调查,调查了1000多人,67%的人认为由于基因问题受到不平等的待遇,85%的人认为应该禁止过度公民得到基因的信息。入保险的时候由于基因得不到平等保护的例子是相当相当多的。目前中国基因技术发展很快,但是大家看一下,入保险的时候不平等已经成为很大的问题。表面上看大家很关注它,但是要从基因技术本身价值来看,比如有人找工作,公司让他提供基因方面的材料。基因是属于个人的,不能轻易公开,完全属于你的权利。在英国,基因方面有缺陷的人入保险的时候,会遇到许多权利问题的问题。有个朋友说这不是保险法的问题。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而保险法公平来源于宪法中平等的原则,当保险的规则、保险法律规则的制订,违背这个原则的时候,在英国就是宪法的问题。隐私权很重要,但是现在技术上完全可以不进你的住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你的隐私。所以科技对科技调控,我们判断是正常的冲突,但是正常的冲突也要从宪法角度来思考,另外有这样几个方面来思考,就是科学研究自由,在宪法中限制和保障。
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因此,从经验的角度看,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三。宪法社会学的功能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首先,宪法社会学为客观地理解宪法学研究对象提供了知识与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展的制约。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宪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主义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现实宪法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韩国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规范的实证性研究与宪法的现实运作过程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不同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反映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宪法与社会互动中观察宪法现象。
其次,宪法社会学是建立与发展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的学理基础。在宪法学知识和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反映了解决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与体系,成为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狭义上讲,宪法学始于宪法解释,同时也终于宪法解释,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过程与程序,并通过宪法政策(学)展示了对理念的关怀与学术生命力。离开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思维与思想资源,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会遇到理论或方法上的障碍。[5]宪法社会学对宪法解释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从宪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宪法解释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扩大解释学的社会基础;
(2)宪法社会学为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提供各种知识与社会经验基础;
(3)有助于建立宪法解释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社会发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
(4)有助于克服宪法解释学在知识整合方面可能出现的过于技术性和实证分析的局限性,扩大解释者的视野,推动知识的整合和创新;
(5)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的宪法解释学为解释者提供解释方式的多样性,使人们获得接近宪法现象的更丰富的途径;
(6)宪法社会学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解释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建立本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
宪法社会学在宪法政策学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支持也是不可忽视的,宪法政策学的发展依赖于宪法社会学知识、规则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包含着一切宪法问题,有的是宪法典中规定的,有的是与宪法典有关的,有的是宪法典与现实之间相互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不过,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宪法问题,宪法学所面对的宪法问题是综合性的,由此决定宪法学本身具有“综合性科学”的属性。宪法政策(学)是为了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并为宪法制定与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识体系与方法。它提供了依据宪法价值评价与认识宪法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宪法社会学对宪法政策(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宪法政策以宪法问题为对象,而宪法问题则来自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背景;
(2)宪法社会学知识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目标与过程提供广泛的影响;
(3)宪法社会学所追求的知识的科学性对宪法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4)宪法政策学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是一种体系和综合性的认识,其认识的基础来源于宪法社会学的经验与理性。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宪法政策论与宪法社会学知识处于相互补充与互换的关系之中。
第三,宪法社会学有助于协调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与认识达到客观与理性。在宪法学方法体系中,解释学发挥特殊的功能,但解释学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解释方法的性质等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令学者们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宪法实践中合理地平衡宪法问题的认识与解释之间的关系,强化解释活动的客观性。宪法科学与宪法解释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互换的广泛空间。解释的过程就是发现价值,形成价值秩序的过程,至于解释的客观性的维护则取决于解释者的判断与意志。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之间的界限,而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中规范与现实之间协调的条件。如在纯粹法学的影响下,宪法学界形成了“解释―科学”两元论的体系,把实践活动理解为“法解释”,把理论解释为“法科学”,人为地割裂了认识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宪法社会学方法的产生一方面提供了认识与实践之间价值互换的认识工具,另一方面推动了宪法价值向社会现实转化,提高了宪法规范的有效性。
再次,宪法社会学为各种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起着纽带与平台的作用。在宪法学与法学内部各种知识之间、宪法学内部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学科共同体中宪法学才能得到发展。当然,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宪法学专业性价值的丧失,也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要成为大众化的科学。以宪法价值为核心建立的各种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丰富宪法学研究方法,强化宪法学的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四。宪法社会学基本框架
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的,体现了宪法与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论、宪法动态过程与宪法评价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宪法动态过程,建立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由于各国宪法学面临的宪法问题不同,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与范围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日本学者上野裕久教授的《宪法社会学》一书的基本框架是:宪法社会学导论、宪法制定过程、宪法变动与宪法功能等。在宪法社会学导论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宪法社会学性质、课题与方法等基本范畴问题。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探讨了特定社会背景下宪法产生的具体过程。在宪法变动过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变动的形式、过程与原因等问题。
从目前宪法社会学发展的趋势与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
(1)宪法产生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宪法——国家—社会是揭示宪法社会学逻辑基础的基本依据;
(2)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宪法社会学的历史基础。在说明国家权力与制宪权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影响制宪过程的事实、制宪者思想、制宪模式等因素;(3)宪法实施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宪法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分析宪法动态发展的方法与途径,有助于转变宪法实施问题的观念,确立宪法价值现实化的规则;
(4)违宪问题的系统研究。违宪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应从社会的眼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违宪责任、违宪主体、违宪制裁与程序等;
(5)宪法意识的研究。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中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是评价宪法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构成宪法社会学的心理基础;
(6)宪法功能综合研究。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的分析,建立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国际宪法相统一的功能体系;
(7)宪法功能评价指标与体系问题。宪法社会学研究重视社会对宪法功能的评价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
(8)国际化时代宪法价值观的演变与功能问题的综合研究;
(9)宪法学统计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宪法学教育方法与形式问题的研究。
概括地讲,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运行过程的动态分析为基本内容,以宪法的社会效果为评价体系的动态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发展趋势。
五。宪法社会学方法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的发展历史就是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而多样化的研究方法的开发与运用是宪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宪法学研究方法一般分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体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具体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宪法社会学既构成独立的研究方法体系,同时也起到整合各种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综合分析法要求人们在分析宪法现象时,从综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确立综合的研究思维,在统一的知识结构中合理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功能分析法侧重于宪法发挥社会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价值分析法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宪法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过程,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
在宪法学研究中大力引进宪法社会学方法是宪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新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以保证宪法现象的分析具有客观性。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我们虽强调了研究方法转型的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在方法论上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方法论上的学术共识,缺乏遵循方法论规则的学术自觉。由于方法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人们难以以成熟的宪法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无法准确地把握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比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我们介绍了大量的西方宪法的理论与方法,但这些理论与经验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适应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学术的严格验证。对宪法与、宪法分类、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与原则、基本权利的分类、宪法公共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宪法与、人权第三者效力、宪法与民族等基本宪法理论问题上,有时我们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满足于制度或规范的分析,未能从宪法现象存在的特殊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寻找原因。
实际上,影响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运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的力”始终是影响宪法发展的重要背景。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宪法体制的多样性,同时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理论。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国实现理想的具体方式与过程,人类生活的多样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向民众说明生活的特色与多样性是必要的,不应片面强调文化与生活的一致性,更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生活的个性为代价,保持所谓的普遍性价值。
在宪法社会学理论看来,宪法现象的分析是在一种体系和规范中进行的,宪法所体现的是规范价值与生活方式,规范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的合理平衡仍然在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空间内实现。如采用宪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寻找实现宪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力量,建立评价宪法发展的综合体系,即以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宪法问题判断者的智慧、宪法教育的形式、公众的宪法意识与社会的宪法支持等为基础建立宪法价值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些相关因素的有机作用构成推动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社会学是以“体系分析”为基本框架的“体系理论”,承担着对宪法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任务。对已建立的宪法体系的合理解释、宪法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实证分析、宪法运行动力的发现等都需要宪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的积极运用。在宪法社会学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赖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信息与方法,甚至对宪法解释者判断依据与具体背景也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来进行分析。
宪法社会学接近宪法现象的理论思维是“原因——结果”的方式,即透过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说明产生某种现象的原因,并以宪法价值评价其社会效果。当人们发现产生某种宪法现象的原因时,可以根据已提供的经验,得出某种结论。如果人们所发现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关系时,我们应在原因或结果中寻找相互联系性,对其性质进行合理的判断。如前所述,宪法现象是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现象,一种原因有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也会出现原因与结果之间冲突的后果。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共同体对宪法价值观的普遍认可;良好的宪法文本的存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审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宪法教育等。规范与现实之间发生冲突就说明维持平衡的某些条件受到了破坏,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观察。我们需要运用宪法社会学的思考方式与具体经验,分析宪法实施中到底出现了哪些问题,哪些因素阻碍着宪法的实现等问题。
宪法社会学作为宪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为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的相互结合提供了方法论基础。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乃是现代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尽管其内容与运用过程发生了变化,但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的影响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规范研究方法并没有失去存在的意义,价值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分析。但是,规范研究方法也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价值问题绝对化。为了客观地分析宪法制度运作的规律与规则,有必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经验研究,以推动宪法学成为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或方法。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反映了现代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趋势,拓展了宪法社会学知识的运用范围。特别是经验性研究主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知识实现,如宪法社会学的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为宪法学的经验研究提供背景与认识工具。
六。结语
通过宪法学发展的思考与反思,宪法学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识,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是创新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领域的扩大是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实现的。通过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学者们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变思维模式,从方法论上解决研究方法问题的许多新思路,并赋予宪法学新的形式与内容。作者认为,在我国,创新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加强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扩大宪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论与方法论基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宪法发展经验,为宪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经验与社会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哪一种方法,从基本发展趋势看,有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都贯穿一条主线,即把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统一起来,使研究方法获得坚实的实践基础。目前,宪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时期,宪法学界要重视宪法社会学功能,需要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建构新的方法论体系。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对宪法学体系的分类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他把宪法学分为广义宪法学和狭义宪法学。广义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理论宪法学又分为一般宪法学、宪法学理论、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实用宪法学分为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
2转化医学与医学各学科关系
2.1转化医学与基础医学近年来,尽管人类在解决健康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科研领域,常常出现投入大于产出,基础研究与临床之间脱节等问题的不对应性,而且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们需要生命科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和医学领域专家的通力合作与交叉研究,破解紧迫性的难题:如何将大量的数据转化为解决医疗问题的有用信息?比如,世界各国正在全基因组范围内开展的基因与疾病的关联性分析,寻找与疾病相关的易感基因和医学研究模式,从“组学”到系统生物学研究的转变等方法,在肝癌的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在肝癌的发生与发展相关的分子机制方面。正因为有这些方法的转变才使得我们能系统解决医学问题,做到基础研究的大量有用数据能实际应用于临床诊断与治疗。
2.2转化医学与预防医学转化医学以推动医疗改革、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战略目标,主要方法就是将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及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凝聚到4P”医学中n。转化医学就目标而言,就是预防医学,它是健康促进的引擎。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患者在患病初期未加以重视,大多要进展到临床症状体征明显时才会到医院就医,从而导致病情延误。因此,医生只注重治病是不够的,人类健康问题的解决根本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申卫生事业模式转换,要从疾病的治疗为主向预防为主转变,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深入贯彻三级预防模式。最终通过精确的诊断与治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减少疾病所造成的各种损害,降低医疗的综合成本,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在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面前,老龄化将带来诸多疾病,肿瘤、糖尿病、神经精神性疾病等慢性疾病,加上新发、突发传染病的危害,使我们要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
2.3转化医学与临床医学转化医学最终将产生2种结果:分子医学和个体化医学。基于分子分型的个体化治疗,其发病机制复杂、疾病异质性很大,例如各种多病因慢性疾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病及糖尿病等),不能仅采用单一的某种方法来进行疾病诊治。一种尺度或者一种方法适用于所有人的医疗时代已经不复存在。要实施个体化的治疗必须基于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等一些基本特征、基础医学的分子生物学特征,选择合理治疗方法和药物,最终使患者在最佳的经济条件下产生最小的毒副作用和最高的效益。研究发现,同一种疾病在机体不同遗传、营养、免疫状态下,对同一种治疗方法或同一种药物的疗效和预后存在较大差异n。因此,临床可利用基因分型、生化指标等生物标志物预测和评估患者药物敏感性及预后,以便合理选择药物和剂量,提高疗效,改善预后。通过临床与基础的关联性分析,找出疾病发生发展规律并阐明疾病的机制,最终以循证医学的原则实施医疗工作,为疾病治疗反应和预后评估。
2.4转化医学与药学在人类生活质量提高和寿命延长以后,医学重大问题的解决将通过基础研究和药物研发及医学实践三者的紧密结合。药物研究是转化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新药研发的源动力n。在药物的研发过程中,转化医学的典型含义是将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成真正治疗患者的手段,主要通过明确药物靶点n,实现个体化治疗的真正目标。其有3个共同的特征n:①以“组学”为代表的系统生物学为研究手段;②以“多学科交叉”为指导思想的研究策略;③以“服务临床”为目的的研究方向。
用抽签法选取本校2010级3个护理本科班,并随机分为3个组,分别采用讲授法(51名学生)、一般情境教学法(54名学生)和缺陷式情境教学法(53名学生)进行教学,所有学生均已完成中医基础理论及相关医学知识的学习。3组学生中医基础理论成绩(F=0.115,P=0.895)、年龄(F=0.359,P=0.709)、性别(χ2=0.326,P=0.849)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3个班为同一教师授课。
1.2方法
实验章节为临床病证辨证施护章节,共18课时。1.2.1讲授法按中医护理学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师结合多媒体展示,采用讲授法进行教学,每个病讲授40~60min。1.2.2一般情境教学法学生以寝室为单位分组。教学安排:①提前布置情境设计作业,要求学生自学后准备情境表演。②教师讲解(15min):授课教师先简单讲解1个病的相关理论知识。③小组表演(8min):学生表演1个病证。④课堂讨论(7min):小组表演完成后,要另一组学生根据表演分析讨论为何病何证并提出相应的治疗和护理措施,讨论结束后,每组选1个代表陈述自己的观点。⑤表演组评价学生回答情况并说明理由(5min)。⑥授课教师总结评价(5min):授课教师对所表演知识点进行总结,对表演环节的设计是否合理、讨论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评价。引导学生有意识地反思表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纠正错误,促进学生深入的思考问题并鼓励表现好的小组。1.2.3缺陷式情境教学法组缺陷式情境教学法即在一般情境教学法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设计一个或多个缺陷环节,讨论时让学生先寻找缺陷再根据情境讨论,其余具体实施方法与一般情境教学法相同。缺陷环节的设计,如“感冒”,中医辨证有风寒感冒、风热感冒、暑湿感冒、体虚感冒4种证型。风寒感冒冬春季节多见,如表演小组表演的为恶寒、不发热、头身酸痛、鼻塞声重、鼻流清涕、喜热饮等风寒感冒的症状,小组表演时将场景设在炎热的夏天,炎热与风寒感冒原因不符,视为一个缺陷。又如“哮病”,中医辨证有寒哮和热哮两种证型,如果表演小组表演的为寒哮的症状,在饮食护理时嘱咐患者可以食用西瓜,饮食偏凉,寒凉饮食容易诱发寒哮,寒哮患者的饮食宜偏温热,西瓜不合适,也是一个缺陷。在课堂讨论时,小组表演完成后,要另一组学生根据情境表演的信息先找出情境中所设计的缺陷环节,并说明理由;授课教师总结评价时,要对表演缺陷环节的设计是否合理进行评价。
1.3效果评价
该章节结束后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评价,3组学生均使用同一份试卷在同一时间进行理论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以及病例分析题。对3组学生发放自行设计的问卷进行调查。课堂气氛问卷涉及互动情况、学生上课状态等7个项目,每个项目设有3个选项;满意度问卷涉及学生上课时的心情、积极性的调动等8个项目,每个项目设有3个选项。统计分析3组课堂气氛、学生对教学方法的满意度。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及统计分析,组间年龄、成绩比较采用方差分析,组间性别比较采用χ2检验,组间学生教学评价比较采用非参数秩和检验。
2结果
3组学生考核成绩有差异(P<0.01),进一步两两比较,缺陷式情境教学组学生的考核成绩、课堂氛围和满意度优于一般情境教学组和讲授法教学组(P<0.01);一般情境教学组学生成绩、课堂氛围和满意度优于讲授法教学组(P<0.01),详见表1。
3讨论
3.1缺陷式情境教学方法的优点
3.1.1提高学生知识迁移和综合分析、运用能力中医护理学涵盖了中医基础理论、中药、方剂、辨证施护等多方面的内容,知识点繁多、分散、抽象。讲授法按部就班地讲解,很难使学生将知识串联起来,影响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效果[5]。从3组教学方法的考核成绩来看,缺陷式情境教学组考核成绩优于一般情境教学组和讲授法教学组,将试卷按题型进行具体分析,发现3组学生在单项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4种题型的得分无太大差异,但在病例分析题上,缺陷式情境教学方法组得分较高,且更能抓住问题的关键点,回答得更全面、准确。缺陷式情境教学法不仅将所学知识点巧妙地融入所设计的情境剧中,将分散、细小的知识融合起来,而且有意识地设计了缺陷让学生寻找,全面调动学生的储备知识去综合分析、思考、解决问题。3.1.2活跃课堂气氛本研究结果提示,3组教学方法的课堂气氛不同,缺陷式情境教学组课堂气氛比一般情境教学组和讲授方法教学组活跃。情境模拟得越真实、学生越投入[6],越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课堂讨论的积极性[7],缺陷式情境教学法不仅让学生积极主动思考如何设计剧中情节并将知识融入情境剧中,而且设有缺陷环节促使学生发散思维,缺陷环节设计得越巧妙,越能促使学生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活跃课题气氛。3.1.3提高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从本研究结果可以看出,3组教学方法学生的满意度不同,缺陷式情境教学组高于一般情境教学组和讲授式教学组,缺陷式情境教学法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通过设计、识别、判断情境中的缺陷,增加学生学习的乐趣,同时促使学生利用一定的知识信息,通过自己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和判断问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学生对教学方法的满意度[8]。
3.2缺陷式情境教学方法的不足之处
讲授法(传统教学模式)的主导地位使学生对缺陷式情境教学法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9],存在学生准备时间较长、上课讨论时间较难控制、师生互动受限等问题。少数学生准备不充分,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互相配合能力较差,学习收获有限。应加强对缺陷式情境教学的理论研究和指导工作,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不确定性概念的认识,进入30年代以后产生了大量对金融决策问题的研究成果,同时这些成果又积极推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在本文以下部分简要概述与评价了这一时期的重要研究成果。
(一)不确定性研究在资产定价领域中的应用
1.证券组合理论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在整个金融分析的框架中,不确定性概念的引入是具有重大作用的。最早Kenes(1936)和Hicks(1939)提出了风险补偿的概念,认为由于金融产品中的不确定性的存在,应该对不同金融产品在利率中附加一定的风险补偿。随后,VonNeumann(1947)应用预期效用的概念提出了解决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选择的方法,在此基础上Markowiz(1952)发展起了证券组合理论,他认为投资者选择证券组合时关注的只是未来现金流的均值与方差。他假设投资者的预期效用符合二次分布或者是多项式分布。Markowiz的主要研究结论是在不确定的前提下,最优的投资决策是分散化持有。Tobin(1958)认为投资者出于自身流动性偏好的不同选择收益与风险的均衡。这进一步完善了证券组合选择理论的框架。
在资产定价领域另一著名的理论模型就是资本定价模型(CAPM),Sharp(1994)和Lintner(1995)用公式简明地表述了资产组合的价值与无风险利率以及资产的风险水平之间的关系。Black(1972)推出了即使在不存在无风险资产的情况下,Sharp和CAPM公式仍然成立,只是无风险利率被包括整个市场上所有资产的证券组合的预期收益率代替。与CAPM模型同时代出现的资产定价模型还有Ross(1977)的套利定价模型(APT)和Lucas(1978)典型资产定价模型。
以CAPM为代表的资产定价模型,为资产定价提供了一个简洁的计算方法,并且得到了一些在实证方面的研究的支持(FamaandMacbeth,1973),但是对现实中的一些异常现象仍然缺少有效的解释能力,Brennan(1989)认为CAPM是建立在所有投资者对投资的预期与风险都具有共同的估计与判断,并且所有投资者的效用函数一致的假设基础之上,这一假设与现实不一致,这是导致CAPM对一些现实问题缺少解释力的根本原因。以后正是对这些假设的质疑,推动了信息不对称概念的提出与研究。
2.市场有效性假说
市场有效性假说认为,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不对称信息与市场摩擦,影响未来平均收益的只是投资风险的不同。在20世纪60年代有大量研究工作者对市场有效性假说进行了检验,Fama(1973)通过对美国证券市场的实证检验,认为有效市场假说是成立的,但是很多研究人员发现了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市场有效性假说或者CAPM模型解释不了的异常现象。例如,Basu(1977)发现资产的平均收益除了与CAPM中的β系数有关外,还与资产的价格盈利比率(P/E比率)有关,在相同β系数下,价格盈利比率高的股票(成长型股票)的市场价格好于价格盈利比率低的股票(价值型股票);Benz(1981)发现股票的市场价格还与上市公司的规模有关;Stattman(1980)发现股票的价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P/B比率)也是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Fama和French(1993)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因素模型,即在影响资产价格的β因素外,加入了P/E比率和P/B比率因素。
另外,许多研究人员从时间序角度研究也发现了一些市场有效假说与CAPM解释不了的异常现象,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Pozeff和Kinney(1976)发现的所谓“一月效应”;他们发现在纽约证券市场的指数在一月期间的存在明显低于其他月份的现象;还有就是Cross(1973)和French(1980)发现存在类似的“星期一效应”,以后许多研究人员在世界范围内验证了这两种现象的存在。
对这些异常现象的解释,有效市场假说显得无能为力,有人曾经试图将“一月效应”解释为到年末税收流出的影响,但是在英国、澳大利亚等税收年度不在12月份的国家,仍然存在“一月效应”就无法解释了。有些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解释这些异常现象,例如,Dreman(1982)将股票价格的P/E比率效应解释为,由投资者总是过高估计具有高成长性股票的成长性,导致市场中具有高P/E比率的股票的价格被高估了,这是导致股票收益率低的原因。
3.连续时间模型
在资产定价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假设是:证券市场总是在连续过程中,在这一假设前提下,Merton(1969,1971)将CAPM发展为瞬时资本资产定价模型(ICAPM),同样在信息对称、无摩擦的市场中,资产价格的变化符合Ito过程,在这种条件下,资产的价格与投资者的效用偏好无关。在随后的研究中Merton(1973)和Black(1973)应用以上连续时间模型成功地得到了期权定价公式,这一公式后来被大量的实证研究所证实,并且被广泛在实践中应用。
(二)不确定性研究在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金融分析研究的另外一个重要领域是公司财务管理,主要研究公司在投资决策中的有关负债与权益比例选择、公司的红利政策等问题。最早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由Modigliani和Miller(1958)作出,他们的研究显示,在完全市场中(没有市场摩擦与信息不对称存在)公司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比率无关(M-M定理)。类似的研究结论还有,公司的价值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无关。显而易见,这些研究结论与现实中的事实不符。依据M-M定理的结论,公司在利润分配时,由于派发现金红利会有现金流出,公司将更愿意选择股份回购的政策,而不是红利政策,而在现实中,许多公司更愿意选择分红而不是股份回购,这一现象被Black(1976)称为“公司红利的困惑(DividendPuzzle)”,对此Miller(1977)所能给出的解释是,M-M定理的结论之所以与现实不同在于税收与所谓的破产成本对财务结构的影响,是由于一定的负债可以使公司达到税收减免的作用,另外由于对高负债率公司存在着破产的风险,所以负债率对公司股票价值存在影响,Miller以及其他的学者对这些财务问题做出的解释总体来说都不很令人满意,直到后来引入不对称信息以后,似乎才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取得了突破。
二、金融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的研究
正如前文所述,对现实中的一些现象很难单纯用不确定性(风险)来得到满意的解释,正是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引起了人们对金融问题中的不对称信息的关注,加上在20世纪60年代以博弈论为代表的信息经济研究方法的突破,使得许多学者在对金融问题中的不对称信息的研究中取得了很多成果,特别是用不对称信息可以完美地解释许多有关财务结构方面的问题。以下仍然分两部分概述这方面
的成果,首先是在财务决策方面的成果,接下来是在资产定价方面的成果。
(一)不对称信息在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红利信号模型
关于公司红利决策的困惑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除了以上提到的公司更愿意支付红利而不愿意将利润用于股份回购的异常现象之外,Lintner(1957)还发现公司在进行红利决策时,由于受累进税制的影响,更愿意使各年的红利平滑些,所以公司每年的红利波动要远远小于股票价值波动,有关税收减免的理论解释较为理想,并且在以后被许多学者用实证方法证实了这一现象的存在(例如:FamaandBabiak,1968)。但是税收效应并没有很好解释公司为什么更愿意支付红利的困惑。
最早Miller(1961)注意到红利可能是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号,但是直到Bhattacharya(1979)才应用博弈论方法建立起了红利模型,Bhattaeharya成为第一个将博弈论引入金融分析的学者,Bhattacharya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景与其他普通投资者相比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管理者通过公司的尽可能高的红利向普通投资者传递信息,如果公司红利水平高意味着公司投资项目的未来前景好,而对于无法支付高额红利的公司将不得不向银行贷款,从而担负过高的财务成本。以后许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模型又进行了一个改造(MillerandRock,1985;JohnandWilliams,1985)。但是仍有学者质疑认为,按照以上模型认为只有在公司需要为新项目向市场融资时,才有积极性支付高水平的红利,但事实上模型的红利支付水平并不受公司是否有新项目的影响。也就是说,上面的信号模型不能很好解释红利的平滑性。为此,Kumar(t988)发展出了一个粗糙信号(CoarseSignaling)模型,其结论认为公司在一定的利润范围内会支付同样水平的红利,直到公司的利润水平超出了这一范围,公司管理者才会调整红利支付水平。红利信号模型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公司为什么愿意支付红利,而不是股票回购。Ofer和Thakor(1987),Barclay和Smith(1988)用逆向选择原理解释了这一现象,他们认为公司更愿意在市场上自己股票被低估时回购股票,所以回购股票行为向市场传达了股票价值被低估的信号,所以会引起股票价值的上涨,从而使公司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而用红利分配利润不存在这一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结构
正如上文提到的,公司资本结构问题的研究在引入不对称信息以前一直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结论。应用博弈论描述公司资本结构的决策过程,大大推动了对公司基本结构决策研究的发展。
最早Ross(1977)建立了一个公司负债决策的博弈模型,其中公司通过负债率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未来经营前景的信息,由于高负债率可能导致公司破产的风险加大,而一旦公司破产将为公司的经营者带来损失,所以只有公司管理者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收益乐观时才会在资本结构决策时选择贷款,提高负债率。而前景乐观的公司提高负债率的决策是前景悲观的公司所无法模仿的,所以对资本市场来说,高负债率是公司发展前景乐观的信号。随后在Myers(1984)的模型中,认为如果管理者在公司项目发展需要融资时,如果管理者认为目前市场上自己公司股票价值被市场高估了,会选择通过发行股票的直接融资方式,而如果管理者认为公司股票价值被低估了,就会选择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所以说公司增加发行股票向资本市场传递的是公司目前股票价值被高估的信号。Myers认为经营者在面对新项目需要投资时首先选择的是用自身盈利积累完成投资,其次是选择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最后才会选择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这被称之为“融资顺序理论(Peckingordertheoryoffinance)”。
在金融分析中应用博弈论的不对称信息理论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就是所谓的问题的研究,Jensen和Mecking(1976)指出公司中存在两类问题,其一是债权人与股东的矛盾,其二是股东与公司管理者的矛盾。债权人与股东间的矛盾表现在股东总是扩大公司投资风险,因为项目成功了超额收益全部是股东的,而如果公司经营失败,破产的成本由债权人与股东共同负担。Diamond(1989)通过研究认为,在长期重复博弈条件下,股东的声誉可以在一定程度改善股东和债权人间的矛盾。股东与管理者间的矛盾是由于股东不能有效控制管理者的经营行为,因而管理者会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可能会损害股东利益。
在80年代末与90年代,出现了有大量关于问题的研究成果,Hart和Moore(1989,1994,1998)研究发现当企业家计划投资新项目而需要向外融资时,与投资者签订贷款合同是最优合同,得到这一结论的关键在于虽然企业家与外部投资者在项目未来进展的各个时期都可以观察到项目的收益情况,但是第三方(例如:法官)无法观察到项目的收益,此时贷款合同是最优融资合同,并且Hart认为由于贷款人在企业家不能偿还贷款时可以控制公司的资产,所以企业家有积极性偿还贷款。
3.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
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的概念最早是由Manne(1965)提出的,他认为为了有效的配置资源,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的存在是必要的,现代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的存在。在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中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收购、兼并、股票的发行以及委托关系的变化等手段。在传统的完全竞争、无摩擦的资本市场假设下,很少考虑公司所有权转移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而事实上每次兼并收购活动都会引起公司股票价值的大幅波动。直到进入80年代以后非对称信息概念的引入,使得人们认识到了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对资本市场影响的内在机制。
Crossman和Harl(19803研究了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存在所谓的“免费搭车问题(FreeRiderProblem)”,他们认为当收购方发现一个目标公司的运营效率低下,而决定收购目标公司时,面对外部的标购,原有的股东知道收购者通过收购后公司在新的经营者经营下,效率会提高,所以会自发抵制收购,等待收购价格的升高,直到收购价格升高到在新经营者的经营水平下的合理的价格时,原有股东才会出售手中股票。考虑到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搜集信息、组织收购是有成本的,所以采用标购行为实际上为收购方带来了损失。Shleifer和Vishny(1986)认为,如果收购方在标购目标公司以前就已经持有了目标公司的一定股票,可以解决上述“搭车问题”的困惑,收购方可以用自己手中股票的增值弥补收购带来的损失。然而Shleifer和Vishny的结论并没有在实证中得到证实,反而Desai和Kim(1988)的实证结果认为大多数的收购方在标购前并没有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研究方面的另外一个困惑就是收购行为往往导致股票价格的大幅上涨,例如:Jennings和Mazzeo(1993)发现收购发生时的收购人对目标公司的首次出价,大多数高于收购前10天的股票价格的20%。Fishman(1988)将这种现象解释为是由于有潜在竞争者随时会加入收购,较高的出价是为了阻止竞争者加入。
4.新股发行(IPO)
在1963年在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组织的一项研究中,首次发现在新股上市后的短期存在着明显的超额回报的现象,以后许多学者在许多国家发现了这一现象,例如:Ibbotson和Ritter(1995)统计得出美国纽约证券市场1960-1992年发行新股的首日的超额回报是15.3%。在许多年中IPO现象成为挑战市场有效性假说的又一个证据。
对IPO现象最早的解释是由Rock(1986)作出的,Rock认为IPO现象实质是个逆向选择问题,新股上市时市场上存在着两类投资者,一类是具有信息优势的投资者,一类是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只是在新股定价低于其真实价值时才购买,而当定价高于其真实价值时只有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才会参加购买,所以平均来说,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购入了较大比例的被过高定价的股票,为了在市场中留住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公司在初次发行新股时常常有意低定价。类似Rock对IPO超额回报问题的解释,许多研究人员给出了这一问题的其他合理解释,例如:Allen和Faulhaber(1989)以及Grinblatt和Hwang(1989)将新股发行低定价解释为公司未来前景良好的信号;Hughes和Thakor(1992)认为公司新股发行低定价是为了规避诉讼风险;Ruud(1993)认为新股上市后的短期高回报是由于承销商的价格稳定活动造成的。
在IPO领域中的另外一个难以解释的现象就是新股上市后长期表现不好。Ritter(1991)研究发现,在1975-1984年间发行的新股在发行后3年间的回报比正常股票的回报至少低15%。以后Loughran(1993,1995)再次证实了这一现象的存在。Shiller(1990)用所谓“主持人效应”解释新股长期回报不好的现象,他认为新股上市的初期承销商出于对自身声誉的考虑会创造短期超额需求的假象,随后随着承销商从市场的退出,导致了新股长期回报不佳的现象。
(二)不对称信息在资产定价领域中的应用
Grossman和stiglitz(1980)最早将非合作不对称信息的概念引入资产定价领域的研究中,建立了所谓资产定价的理性预期均衡理论,他们认为资本市场中的每个参与者都从市场价格的变化中获得信息(所谓的学习过程),并且每个参与者的行为不会对市场价格构成影响。在80年代初期这一理论成果主要用于解释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直到Kyle(1985)以及Kyle和Milgrom(1985)研究做市商制度下的价格形成机制的成果出现以后,不对称信息对资产价格的影响才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关注,以后在KyleMilgrom框架的基础上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由于在这一框架下的价格决定机制不同于ModiglianiMiller的市场均衡机制,是通过研究具体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所以常常将这部分研究成果称为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Kyle研究了在做市商制度下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在Kyle的模型中,市场由三类参与者构成:风险中性的做市商、噪音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噪音交易者出于自己的流动性需求进入市场交易,信息交易者根据自己的信息交易,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信息交易者选择自己在市场上的交易数量。与Kyle不同之处在于,Milgrom建立的序贯交易模型(SequentialTradeModel)中交易者每次交易的数量都是固定的,即每次都只能买入或卖出一个单位的资产,做市商根据交易指令的类型来设定买卖价差,在均衡条件下,由于有竞争做市商的存在,买入报价是做市商收到卖出指令时关于资产价值的条件期望值,卖出报价是做市商收到买入交易指令时关于资产价值的条件期望值,因而交易者的交易指令将促使做市商调整其买卖报价,这种调整从本质上是一种贝叶斯学习过程。
Easley和O''''Hara(1987)在Milgrom模型的基础上考察了交易规模对做市商价格行为的影响,其结论是做市商的定价策略会依赖指令的规模,数量比较大的指令往往以比较差的价格成交。以后Easley和O''''Hara(1992)又考察了交易时间对价格行为的影响,发现交易时间会影响价格,并且交易间隔影响交易价差的大小。
现代金融理论方法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金融难题得到解释。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至今对许多问题的解释还很难令人满意,例如:对P/E比率和P/B比率对资产价值的影响的现象至今还没有合理的解释,对IPO以及基金中的折价现象的研究结果也没有较为统一的认识,另外市场中是否存在信息操纵问题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释,将进一步推动金融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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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旗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大学生没有将学习到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机会,了解到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很难将其运用到实践中,无法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师资力量薄弱,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辅助大多数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是由德育教育人员,甚至高校行政人员担任或兼任的。他们大部分并未受过系统化的专业理论训练,也没有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教学要求。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时期,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和自主。普及法律基础课程,虽然能使大学生短时间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这种浅层次的法律知识的灌输并没有真正内化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的精神和价值并没有被学生完全理解,其思想意识中缺少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当这些问题与社会化的协调发展发生矛盾冲突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调和排解,就会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制教育尚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少有高校开展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近年来,大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多,恶性极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对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和质疑,没有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是原因之一。
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识的传承,而是对于大学生求知、做人、做事等综合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因此在专业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加强法制教育,实现精神道德和科学知识的均衡发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律基础课程包含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两部分。根据法律基础课实践性强这一特点,必须加强并且重点突出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性教学,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在该课程中的主体地位,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追求真理和善良的品格。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大学校园,而经过长期沉淀的校园精神和校园文化氛围具有潜在的渗透性和浓厚的感染性,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弘扬民主和法治精神,建立完善的校园管理制度,使大学生在校园内的学习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错必究。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在校园建设和问题处理时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同时,应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可以与司法部门配合,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开展专门的法制讲座或专题讨论,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法制教育是一项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综合性教育,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队伍水平的提高,是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法律基础课程教师不仅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还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立适合本校教学发展实情的教师队伍,以保证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准。
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当今国际国内社会形势复杂多变,人们受到多元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的冲击。由于大学生活而导致的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这又更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学习知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法制教育作为人文教育的一方面,与心理健康辅导相结合,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高校能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在大学生出现不良情绪时,可以通过心理辅导的方式来疏导和排解,就能预防和避免大学生因心理问题等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果。当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不能单单靠几堂法律基础课程实现,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高校学生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高校教育人员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共同努力。
一、抓住教学的闪光点进行反思
每一位教师在教材处理、教学方法、学法指导等诸方面都有自己的独特设计,在教学过程中会出现闪光点。这个闪光点,它可以是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精彩导课语,可以是帮助学生感悟文章的一个有效问题设计,可以是诱导学生参与学习的巧妙过渡语,可以是对学生回答做出的合理赞赏的评价语,可以是富有挑战性、创造性的一道习题练习,可以是学生思维放飞时的智慧火花等。凡是让教师激发、兴奋,甚至有些得意之处,都是教学过程中的“珍珠”,都是值得反思的最好内容。如教学《珍珠鸟》这篇文章时,一位老师在处理教材时把末尾作者感受的文字“信赖,往拄创造出美好的境界”遮蔽起来,引导学生思考:读文章后你有怎样的感受?能不能把自己的想法和作者的感受做个比较呢?这样的教学富有悬念,能够激发学生探索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也十分明显。遮蔽文字并诱导学生思考,这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闪光点。因而,在“我是怎样达到这样的教学效果的?采用了哪些教学方法?我有什么独特巧妙的设计?遵循了哪些教育规律和原则?怎样才能持续发展”等问题的自我剖析中,教师必然会由感性的实践上升到理性的思考,不断提高叶新课程理念的认识、理解,探索并积累教学的丰富经验,以实现教学的良性循环。
二、抓住教学的遗憾点进行反思
教学中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总有这样那样的“遗憾”。它可能是教学中的一个疏漏环节,可能是一个不合时宜的教学内容处理,可能是一种处理不当的教学方法,可能是一种比较沉闷的课堂氛围,可能是对学生学习创造积极性的一次挫伤,可能是期待精彩而现实糟糕的一个教学设计,也可能是课堂中始料未及的失误败笔。如在课堂上教师为了激励学生回答的热情,往往笑眯眯地开口:“谁来发表高见?”殊不知,这句话却使得平静的课堂更加平静了。为什么?问题就出在“高见”两字上。哪一个同学想口出狂言发表高见呢?哪一个同学想自己的见解肯定是高见呢?既然认为自己的见解不是高见,那就还是缄默,等待老师的讲解吧。本想鼓励、抬高学生,不曾想实际上却“吓着”了学生,熄灭了学生发言的欲望,这就是一个遗憾点。捕捉并记录课堂中的“遗憾”,反思诊断:“为什么激发不起学生的思维?”“为什么课堂教学会失败?”“为什么教学内容处理会显得不妥?”寻找原因,改变策略,可以避免重复自己的错误,同时不断审视自己,发现不足,找出差距,在一次次的自我否定中,实现教育水平和教育能力的螺旋式上升。
三、抓住教学的疑惑点进行反思
学习知识时“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课堂教学也是如此。疑惑可能来自于教材的编写方面,可能来自于一种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教学设计,可能来自于学生的异常表现—如学习《“诺曼底”号遇难记》一文,有的学生认为哈尔威船长与船共沉,是一种傻瓜行为。教师尽管引导学生正确把握文本的价值取向,着力点放在“赞赏船长的英雄壮举”上,但说服力总是不够强,文本存在着疑惑。一位教师对这一疑惑点进行分析与探究,查阅大量资料,终于弄明白:古老的航海规则中有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必须船在人在,船沉人亡。学生豁然开朗,对文本的理解又深入一步;教师也从解疑中提高了课堂的应变能力。可见以疑促思,有利于促进教师积极主动地学习教育理论,促进新课程理念向教学行为方式转变,有利于教师追问疑惑、捕捉灵感,透彻全面地把握教学内容,从而有效促进教学的尽善尽美。
四、抓住设计的空白点进行反思
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一个关系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因而,面向全体,培养创新型人才是当前学校教育中最关键而又尖锐的问题之一。面向全体学生传授知识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环节,而刚上中学的初一学生由于初中阶段学习内容、教学方法、学习方法等方面都与小学阶段有所不同,往往会出现在新的起跑线上落伍、参差不齐等现象。因此搞好中小学教法学法的衔接势在必行。
刚上中学的初一新生其心理与小学天真、单纯、有依赖性、缺乏自觉性和自我教育能力等特点相一致。面对新的环境新的学习充满了信心,充满了希望。但新的学习生活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小学到初中,这一学习阶段上的飞跃使部分学生对生活很不适应。例如:常听初一新生反映,进入中学的突出感觉是:“书本多、课程多、教师多、作业多、教师与学生接触少”。面对这“四多一少”,不少学生茫然不知所措,出现落伍现象。另外,由于当前小学教育发展尚不平衡,特别是美术教育,走访中有12%的小学生反映美术课不能按常规进行。因此,学生的审美能力与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学生在小学阶段就能及时缩短他们的认知差距,将对进入初中以后的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
由于中学生在生理、心理上的一系列发展特点,使中学阶段的学习活动在学习内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等方面形成了与小学阶段的不同特点。
在学习内容方面:根据《美术教学大纲》要求,小学美育的目的是在快乐教学的基础上,向学生传授浅显的基础知识和简单的造型技能,如:版画课中的《纸团印纹》、《杂物压印画》、《干拓、湿拓纸版画》、《拓印肖像》等等。而中学美育并非是从零开始启蒙教育,它是小学教育的延续和发展。要在小学阶段认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理论及专业知识,并在掌握专业概念、专业训练的基础上,再回到创新、自由创作的起点;在教学方法方面:由于小学生的记忆特点以机械记忆为主,思维特点以直观形象思维为主,所以小学教师多采用直观教学并反复讲解示范。学生进入初中课程增多,教学内容复杂,教学中要求逐步发展学生的意义记忆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因此,教师的讲解示范注重分析、注重讲清问题的实质和事物之间的联系的规律,并且有些问题要求学生独立思考寻求答案;在学习方法方面:由于小学阶段开设课程少,内容较简单,因而学习方法比较单一,习惯于书面作业,对教师的依赖性强。到中学阶段,老师对学生的学习逐步放手,更多的依靠学生自主管理,靠自己自学或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所有这些,都要求一个中学生必须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学习实践,进行认真探索,并寻找适合这种新形式的新方法。有不少学生升入中学仍沿用小学那一套听讲和练习的方法,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结果浪费了时间,积累的学习问题越来越多。
因此,在初中阶段美术教育的教学目的、内容、教法学法都与小学阶段有所不同的情况下,中小学教法学法上的衔接是必要的。当前,中小学教法学法的衔接,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初一教师上岗前的教材、教法培训。初一学生的学法指导等要搞好中小学美术教育衔接,提高初一新生学习美术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做到:
首先,恰当选择适应初一新生心理特点的教法和指导学生学法。教法学法恰当的选择和运用,能充分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当堂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对于初中新生不适应新的生活的问题,教师中有65%的人认为是缺乏相应的方法。什么是方法呢?同志曾用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提示了方法的实质。同志说:“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在此,贱卖把方法比喻成桥或船。桥或船是人们为解决过河这一任务而来用的工具或手段。可以说方法是人们为解决一定任务而采用的工具或手段。
在实验中,我试着把小学美术教学“四步法”针对初中教学特点,灵活运用到教学中,既是教法学法的衔接,也是教改的实验。“读”:通读教材,既要读画,也要读知识点,读目标,在“读”的过程中让学生自己试着发现问题,并尝试着解决问题。例如:欣赏课中的“读”除了读目标、知识点,还要读画面景物、色彩、时代背景、画家,以理解画意;“议”:对于知识中的疑点、模糊点通过“议”来解决。“讲”:既精讲点拔,讲的内容包括学生读而未懂,议而未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练”随着学生知识方面的积累,引导他们将学到的一些知识技巧运用到课堂练习中,如:绘画练习、手工制作、创作设计,这是课堂教学的巩固提高阶段;“评”是对学生在“读、讲、练”过程中反馈信息进行矫正、评价、总结。讲评采取学生自评、互评、师生共评等形式,坚持鼓励启发的原则,既要明确存在的问题,更要引导学生总结思路和方法。
实践教育家罗思菲德把中学阶段的美术学习称之为“黑暗阶段”意思就是说在中学阶段的美术学习中较多地体现为眼高手低、兴趣减退等现象。由此可见唤醒并培养良好的学习兴趣是多麽重要。针对初中阶段过高的“双基”要求使学生与成功的距离越来越远,学习兴趣越来越小这一现象,使自制力较低的学生不再处于学习的落后状态,做到真正的因材施教,在课堂实践中将学生分a、b、c三个档次对待。a挡只要求学生对学习内容基本理解,能按固定要求进行模仿实践。b档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作一点深化与组装,这是对基础知识技能的在认识。c档要求在理解并掌握的前提下,大胆尝试艺术创新实践。如:初中美术第一册《笔墨传情的中国画》一课中,要求a挡学生在小学阶段笔墨画的基础上,理解并动手实践用笔用墨的技法。b档学生在此基础上,运用笔墨技法表现抽象或具象的形态。c档学生在笔墨技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描绘形神和气韵的表现。是各类学生都能体会到中国画的笔墨情趣。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