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贸易政策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简述
战略性贸易政策论者认为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规模收益不变和完全竞争的理论境界上的,他们用国家之间在自然环境、技术、劳动生产率和要素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来解释国际贸易的发生。
由于贸易能改善贸易双方的资源配置状况并使双方的国民福利得以提高,所以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优选择。但现实的情况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和规模报酬递减成为经济中的常态,这种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前提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结构处于“次优”境地。适当的政策干预,指的是战略性的政策干预,由于国际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 市场份额对各国企业变得尤为重要,谁能占领市场,谁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市场竞争变成了一场企业之间的“博弈”,谁能占领市场,谁就能获得超额利润。根据对手行为调整自己的战略,可以使本国经济福利最大化。 战略性贸易理论有两个分支——“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
“利润转移”理论认为政府干预性的贸易政策可将他国利润转移到本国,使本国受益。作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倡导者布兰德 (Brander)和斯潘瑟(Spencer),借助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的研究结果和手段,创造性地探讨了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补贴对于生产和出口的影响,建立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
“外部经济”理论是把政府战略性的贸易干预政策看作是追求外部经济的手段。该理论认为,政府应该扶植与保护那些能够产生较大外部经济的产业,即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这些产业由于具有外部性,而这个外部性不能被企业所享有,因此单凭企业的自我决策不能使企业发展到令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规模。这样,政府就要通过补贴等保护行为使企业发展到令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规模。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由发达国家的学者提出,建立在发达国家经验基础之上,其研究也普遍针对具有众多规模经济产业的发达国家。对于其是否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因为当今的发展中国家,就其国内市场的发展程度来看,还没有达到历史上发达国家的那种自由竞争程度。总体来看,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不是当今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市场特征。在这种发展阶段,市场不完善的最大特点就是竞争不足,市场未发育完全。但是,以上分析并不等于说战略性贸易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根本不适用,它只是指出了其实施的局限性而已。
我个人认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和措施,因为有些发展中国家同样处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其幼稚产业(即民族工业)也有战略性产业的某些特征。但是以往建立在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基础上的传统贸易理论只强调静态的比较优势,这往往使发展中国家在产业结构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要实现“赶超”,发展中国家就必须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创造动态的竞争优势,扶植本国的战略性产业,从而谋求后来居上。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的实用性分析
第一,经济体制条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国内市场容量及资源条件都为其发展专业化和规模经济提供了必要前提。一方面,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已经拥有较为独立的市场权利,并追求较为独立的经济利益,其生产经营活动已纳入市场调节的轨道;另一方面,我国已基本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日益发展。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可以使产品的转移更为便利,对国内经济的影响更小,同时能够站稳和拓展国际市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行为会日趋规范,市场体系也会更加健全,这将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推行创造更好的体制条件。
第二,市场结构条件。在分析市场结构时,我们用市场集中度这一最基本的指标来反映市场的竞争与垄断程度。一般而言,市场集中度越高,寡头企业支配市场的能力就越强,寡占特征越明显。若以CRn指数为衡量指标,根据美国学者贝恩的定义等级进行划分,中国列入寡占行业的大类企业有4个: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及煤气生产和供应业。这一结果表明我 国已存在一些市场集中度较高的产业,并且具有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第三,规模经济水平。从我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的行业分布来看,虽然总体的规模经济水平高低不等,但是寡占行业还是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效应的,其规模经济水平也高于其他行业。根据“2000年中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的数据可知,2000年,石油及天然气开采业有39家,石油加工及炼焦业有11家,化学纤维制造业有11家,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有35家。由于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工业区域存在较为严重的分割现象,无法充分发挥其规模经济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努力缩小地区之间经济和技术水平的差距,加强地区间的经济联系,提高寡占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同时,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市场需求的环境下,充分利用我国广大的国内市场优势,实现市场规模的有效扩张。
三、政策建议
第一,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大特色就是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结合,通过政府的贸易干预来攫取和转移外国政府的利润,充分发挥产业间的国际竞争潜力,为本国产业的发展创造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在产业政策上,可以将那些具有潜在竞争优势、有较大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利益的产业确立为目标产业,如半导体、飞机、钢铁、汽车和化工原料等,从战略高度对它们进行保护与扶持,并且要有意识地鼓励我国厂商大胆进入一些有待开拓的高技术产业,如电子通讯等。同时要在这些产业中实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的政策、专业化分工协作政策、行业进入壁垒政策、促进企业兼并联合政策,实现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化。
在产业发展上,政府一方面要维护有效竞争,防止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保持行业内的竞争活力;另一方面, 也要考虑到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压力大的现状,在选择战略产业时要兼顾就业规模的扩大,尽量使规模投入增加的就业人数多于因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而相对减少的就业人数。 在贸易政策上,要在产业政策的目标产业中主动利用战略性贸易政策, 保护和扶持一些具有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的产业作为战略性产业,以获得潜在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例如:在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的行业,对国外进口可以施加适度的关税实施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转移利润。在国内为完全竞争、国外有垄断力量的行业,也可以采用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抽取利润。对于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本国出口较多、出口竞争激烈的行业,可以实施补贴的战略出口政策;对具有寡头特征、规模经济效应显著、国内外企业在本国以及其他市场上争夺激烈的行业,特别是一些国内尚不成熟的新兴产业,可以采取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战略,以带来长期动态收益。
一、分析的前提和框架
本文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下文简称《十五纲要》)。加工贸易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向以及实现的目标应服从于并有助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已制定《十五纲要》,这是今后五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性纲领,因此,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也应以此为指南。本文将以《十五纲要》所提出的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为指导,对现行加工贸易政策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作出建议。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已经加入WTO,这将极大地改变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变,也有不利的改变。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我们在制订一切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入世”的影响。我们将主要就“入世”对加工贸易的中间品替代,对加工贸易的出口以及贸易磨擦公平解决等方面来讨论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
3.加工贸易的“进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现实中,加工贸易就是对“两头在外,中间在内”这样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的界定。我们对加工贸易的理解和研究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贸易方式”。“加工”属于“中间在内”环节。它是东道国投入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对进口投入要素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它表现为国际分工。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实质是“两头在外”。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从国际市场购入,加工制成品应全部出口。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利用“加工贸易”这一贸易方式,往往实行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原材料等中间品的进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进行必要的管理,所实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励性的,特别是确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贸易对本国的经济、外贸发展有着其他贸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加工贸易的研究与对其相关的政策探讨总是无法剥离的。因此,加工贸易是由“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成其为加工贸易。本文将按照这一框架,分别对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这三个部分的政策划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确的,一项政策会影响三个环节。但就我们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这种不精确并不十分紧要,因而我们在文中并未严格拘泥于这种划分。而分三个环节分别进行论述的好处在于,有利于我们基于加工贸易的内在运行机理和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来讨论相关政策,从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
二、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我们认为,我国加工贸易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的确立,应紧紧围绕《十五纲要》制定的总体战略目标来进行。根据加工贸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纲要》中所涉及的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出口等问题值得我们在考虑加工贸易政策时重点注意:
1.关于就业。大力发展和鼓励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在我国仍然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的大多仍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加工,应该说这符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实现《十五纲要》提出的有关就业的目标,有必要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因为,首先,就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出口贸易的扩大;其次,以我国目前的工业发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备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换言之,要扩大出口,我们所能依赖的,就是充分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永远停留在为跨国公司当加工装配车间的阶段,相反,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学习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建立营销渠道,积累资本,努力将出口产业升级至更高的技术层次。但是,在完成这个过程之前,作为一种过渡,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来缓解就业压力,积累资金、技术包括经验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须的。
2.关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不够明显,主要表现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链条短,原材料国产化率低,波及效应不强等等。这是否意味着发展加工贸易与我们优化工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互不相容呢?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一方面,我们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为解决就业问题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本身固有的两头在外造成的产业关联程度低,波及效应弱的弱点也不容讳避。这要求我们在政策制订中努力兴利抑弊,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其消极的一面要加以纠正克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具有与小国不同的特点。那些适合于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国来,而是要有选择地加以学习吸收。在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个问题上要坚持同样的原则。大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往往毋需像小国那样完全依赖外部的力量,因为一是国内的市场足够大,可以让新兴产业达到足以获得规模经济的规模;二是因大国进行产业升级所需的技术、资本等如果全部依赖外部引进,即使供给能力不成问题,代价恐怕亦难以承受。因而,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主要还是要依赖自身的技术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创新机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或资金来完成,是不现实的。
这并不等于说个别处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发展基础的地区无法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前往设厂,显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现有产业技术升级。在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生产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加工贸易无疑是发展中国家了解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3.关于扩大出口。出口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贸易方式仍是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当然,在促进加工贸易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加工贸易中存在着的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不合理,高科技产业加工贸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贸易增值率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问题都必须加以重视、解决。我们进行加工贸易政策设计和调整的目标,正如《十五纲要》第十七章第二节指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扩大加工贸易出口。”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新的时期,加工贸易政策制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发挥其利用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利用“入世”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大发展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努力扩大出口;同时,对加工贸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导,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以利于我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培养新的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对现行加工贸易进口环节的政策的评价
1.加工贸易中的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纲要》指出,十五期间,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完善利用外资政策,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我国目前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资从事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加工贸易还未得到充分发展时期,对于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增长和我国产品早日进入国际市场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却未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我国利用外资多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因而外资并未带来多少先进技术;而且,由于外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和产品的过剩。从国内看,由于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的过分膨胀,引起产业结构不合理更加严重,激化了本来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违我们利用外资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检讨之处。有些地区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片面追求外贸数量的增长,而不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对于外资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导。致使外资大量进入劳动密集型简单加工行业,而未能发挥其对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应有作用。
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给予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相当多的特殊优惠,其目的是促进我国对外出口规模的扩大,缓解当时我国外汇短缺带来的压力,充分发挥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客观上也鼓励了外商将资金投入到“大进大出”型的加工贸易行业,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进行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工业品的生产。这在当前,已经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个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确引导外资产业投向,尽快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集中于“短平快”项目的局面。但是两个文件下达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没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规范的地方政府行为。
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于外资投向增值较高的生产环节和产业的鼓励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资从事附加值较低的最终装配环节的简单加工贸易,长此以往,对我国上游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产业的成长不利。
总的看来,现行的利用外资政策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时,由于情况的变化,现有政策对于外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鼓励措施不足,将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加区别地给予优惠,并不能很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国的加工贸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
2.加工贸易进口环节有关提高中间品本地化率的政策。现有加工贸易中间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这种状况既是我国原有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从而中间投入品行业产品竞争力的劣势所决定了的,又与加工贸易本身“两头在外”的特点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从而促进国内原材料行业的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加工贸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会得以逐步提高,从而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
我们不能硬性地规定加工贸易出口品使用的国产材料比重,因为目前我国的确还无法生产某些投入品或其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加工企业的要求。况且,那样做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政策所能做到而且应该做到的,就是为国产投入品和进口投入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已具竞争能力的国产投入品不致因为政策的歧视而失去竞争优势。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中的确存在这种不合理的对进口投入品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投入品可以免缴关税、工商统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如果从国内购买中间投入品则只能享受部分退税(征17%,退19%)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原本会使用国产料件的企业也转而进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国加工贸易波及效应差,与此不无关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成就最为显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允许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申请国内购料。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其它地区尚无类似规定。我们认为,此类鼓励政策,与相应的产业指导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我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成长,促进加工贸易波及效应的发挥,最终将优化我国的工业结构,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有学者认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不必要采取给国产料件足额退税的手段,而可以通过对进口料件征以相当于国产料件的税赋来实现。这种论点无异于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使之与一般贸易处于同等的地位。我们认为这样做可能造成加工贸易的衰退,从而影响我国扩大出口和增加就业目标的实现。由于对加工贸易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国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必将使大量加工贸易转移到与我国处于相似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其结果可能是进一步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国际地位和对外开放形象,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中间投入品国产化的鼓励不足;加工贸易虽然规模上不断扩大,但对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却很有限。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我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目标,因而,要予以适当的调整。
3.现行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我国现行加工贸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国情的开放式监管模式造成严重的走私。这已被证明是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中的一个失误。由于我国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分布区域广,涉及行业面宽的格局,此时再试图将其纳入封闭式监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现实。
尽管如此,我国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还是试图在增量部分作出补救。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批准在大连、天津、北京、烟台、深圳、广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同年5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作为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法律依据。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实际上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引入了封闭式的监管模式。《复函》中指出:“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以我国现有加工贸易的庞大规模,不可能一夜之间都由开放式监管转变为封闭式监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区容纳新增加工贸易企业和一部分具备条件的现有加工贸易企业的同时,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手续,坚决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犯罪活动。在这方面,我国海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我们相信,通过对存量加强监管力度和将增量纳入封闭式监管的方法,将会较好地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严重的问题,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四、对现行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政策的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加工环节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率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术水平较低;加工链条短。其实这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较低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加工环节只能进行那些简单加工装配操作;只有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长加工链条,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但是从政策角度来考虑,这两个问题要加以区分。
1.技术水平问题。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技术水平低,极少采用先进技术的状况,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以及加工贸易本身的特点是符合的。发展中国家(如我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就是有大量廉价的非熟练劳动力,这一点吸引跨国公司将生产环节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练劳动力的加工装配环节转移到我国来,进行加工贸易。可见,加工贸易实际上是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在分工中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约束,被局限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加工装配阶段;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其资本和技术的优势,占据了生产的研发及技术含量高的生产环节。
了解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我国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贸易来使我国生产技术得到实质性的进步,而是利用外国资本,增加就业,以及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取得外汇收入等。如果我们不切实际地期望通过加工贸易的发展,就可解决我国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问题,结果必然会让我们大失所望。但这是否意味着加工贸易的加工技术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发展中国家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就无能为力了呢?都不是。技术进步固然不是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之一。现在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这种局面对于提升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无疑是不利的。从历史经验来看,一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该国生产技术水平还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还未在其他生产环节上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则该国的加工贸易将会成为无根工业而萎缩。同时,国际竞争力出口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加工贸易解决就业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外资大量流向加工贸易对于技术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响必须予以重视。
很明显,政策应在引导外资流向上有所作为,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于流入的国外资本投入进行政策引导。如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实行的引资政策,重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这体现于《外汇及外资法》和《外资法》的规定及其运用中。凡根据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资法》规定所鉴定的外资项目,其外国技术的输入,合同期限超过1年以上,费用以外汇支付的叫做甲种技术输入,这种输入方式需要经过外资审议会、大藏省等部门批准;另一种叫做乙种技术输入,即根据《外汇及外资法》鉴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费用以外汇支付,如果期限超过1年,费用以日元支付而无权兑换外汇,这种输入方式只需经过日本银行的批准。
我国也规定了引导外资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整体规定》,将“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将“属于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等。应该说,现有利用投资政策的总体思路是利用外资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这是正确的。问题是,在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资投向没什么技术可言的低级加工工业中去,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扩大我国出口创汇,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成为一种不良倾向。我国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进行甄别,因而即使是对提高我国生产技术水平无益的简单加工,也能获得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的一切优惠。这种政策可能扩大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但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而言,则是需要改进的。
2.“转厂”问题。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对“转厂”施加了种种限制,这对于延长加工贸易品在我国的增值链,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国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对于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情况,转出和转入企业必须向所属海关提出申请。企业在办理结转时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时间长,有时难以如期结转。转出、转入地海关对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存有异议时,手续更难以办理。转关查询实需耗时1至2个星期,严重影响了周转速度和贸易效率。一些外资企业对转关产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复进口的做法,徒增经营成本。因此,我国在制订有关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的政策时,尚须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精简手续,促进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的延长,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贸易出口环节的政策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出口贫困化增长及由于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出口环节是加工贸易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决定着加工贸易所带来的收入能否实现以及效益的好坏。因此,认真对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存在着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可能,但是,这种贫困化增长并不一定发生。如果能够不断改善其出口商品结构,逐渐由初级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结构转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噩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就是这样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地改变着。虽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产品中,我国并未掌握核心技术,所进行的也只是简单加工,但是从贸易条件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变是可喜的。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贸易条件并未如普雷维什等发展经济学家所预言的那样趋于恶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所发生的显著变化。然而,要积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汇,我国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必须依赖传统初级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轻纺工业品的出口。有时,这与我们努力改善贸易条件的目标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们能够及时地利用积累的外汇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则我们就有可能实现外贸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至于加工贸易出口的环节中的另一个问题即原产地规则问题。我们认为,目前原产地规则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仅凭我国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赖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进行多边磋商,最终达成合理公正的原产地认定协议。
六、关于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笔者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建议。
1.应继续奉行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的政策。加工贸易对于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的好处显而易见。“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将经历重要的转型阶段,此时,保持出口快速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是顺利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通过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将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这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而且,加工贸易本身,也为中国产品打入外国市场准备了良好的条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培训我国的非熟练劳动力为熟悉现代工业生产的熟练劳动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融入国际分工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学习别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后发优势发展本国经济的有效途径。加工贸易正是生产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并为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机遇。
“入世”以后,我国将更加开放,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开放本国市场,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长期来看,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政策与我国“入世”后的外资政策调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无必要加以否定。当然,对加工贸易进行鼓励并不是说任其自由发展,不加限制。由于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解决。
2.增强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若要使加工贸易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有所贡献,就必须增强其产业关联效应,即波及效应。
目前,这种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个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须着重考虑的。如何引导加工贸易向着更深层次,与国内产业发生更加紧密的联系的方向发展,的确是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着重大意义的课题。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大致地将这种引导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贸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联锁效应;第二,如何延长加工贸易在东道国的加工链条,以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且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相关深加工环节的联锁效应。
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建议如下:(1)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这应该是一条解决发展中国家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根本途径。具体的措施则可以采取引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方式;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工人;对国产料件企业以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对于投资中间品生产且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方给以政策优惠等等。(2)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被鼓励从国外进口中间投入品,即使是国内已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投入品往往也由国际市场进口,有时甚至是我国出口的产品经海外市场后再复进口。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内的料件生产企业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当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待进口料件的“超国民待遇”状况不加以改变,将会继续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发生不利影响。政府需在加强国内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沟通方面更多地发挥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贸易需求料件信息库,给予本国料件生产企业以信贷支持,为本国料件生产企业在海外设立宣传展览等。
至于加强延长加工贸易的加工链,以提高增值率,增强其波及效应则主要体现于转关深加工政策之中。现有的加工贸易转关深加工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手续繁冗,耗时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对“转厂”望而却步。鉴此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3.以积极的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加工贸易产品的结构升级,逐步由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产品转向科技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贸易加工环节采用生产技术逐步升级,惟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加收入,并促进我国整体工业结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目前,我国给予低层次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及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加工贸易几乎是同等的政策,这导致了外资大部分投向简单加工贸易,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因此我们建议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从事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上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这也许会引发人们对加工贸易能否继续如从前那样快速增长的担心。确实,实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资因无力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而退出我国,甚至会因此导致加工贸易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减弱。但也必须看到,就业和优化产业结构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在两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关键是政策上要把握适当的“度”,即使牺牲一部分加工贸易创造的就业机会,若能换来我国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强调就业目标而忽视加工贸易的升级,这样的加工贸易势必会失去后劲,其创造的就业机会也不能长期保持。
4.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的开放式监管模式不利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因而现实中出现走私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海关的重视。措施之一就是在大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实施封闭式的监管。
对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具体做法有:(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可以预料,随着出口加工区模式的实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从企业角度来说,减少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从海关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作为。这种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
但是在实施这些新措施时,必须注意出口加工区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出口加工区难以容纳。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对外开放模式,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所占比重和总体规模远高于一般国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点多而广,只靠面积、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区是难以负载的。第二,集中封闭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贸易走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私问题。应该看到,走私的根源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和众多的验关壁垒造成的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这种价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来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种适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这管道,还会有新的管道出来,所以解决走私从根本上就是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少验关壁垒。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国内外价格渐趋一致,才能够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七、基本结论
1.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应是:继续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2.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我国中间品产业的现有生产方式,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给予投资中间品生产的外资企业以政策优惠等措施来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并且,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
3.政府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4.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经营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5.对加工贸易实行出口加工区管理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由于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不可能对现有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都实行这种监管,只能将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移至设定的加工出口区内进行封闭式监管。对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改革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
收稿日期:20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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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贸易理论告诉我们,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以及劳动生产率、生产技术的差异(李嘉图的比较利益学说),或是要素禀赋的差异(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并由此决定贸易格局。这对于解释南—北贸易较为有效。然而,当今世界贸易的将近一半是在要素禀赋比较相似的工业化国家之间进行的,而且发达国家之间的制成品贸易占整个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超过2/3,传统贸易理论对此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
1979~1980年前后,克鲁格曼、兰开斯特、迪克西特和诺曼几乎同时独立地发表了关于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国际贸易的论文,成为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这些模型里,不完全竞争不再被看作例外,而被视为世界经济中大量存在的普遍现象。建立在规模收益和不完全竞争基础上的新理论,一方面赋予“贸易获益”定理的证明以新的内容,强化了自由贸易优于闭关自守的传统结论。因为除了传统理论所揭示的比较利益以外,进行国际贸易还能促进规模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获得以较低的价格享受同一商品不同种类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对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和常数规模经济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处于一种“次优”的境地。这种次优的境地并不能保证潜在的收益一定能实现,所以适当的政策干预或许有可能改进市场的运行,从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其最优的地位,也为一些情况下的适度干预和保护提供了某种理论上的支持,出现了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TradePolicy)”理论。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博弈理论基础
战略性的贸易和产业政策中的“战略”两字,是从博弈论中引用过来的,所以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全面认识,也离不开对其博弈理论基础的考察。进行战略性的政策干预,就是要把市场竞争处理成一场竞赛或博弈(Game)。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市场份额对各国厂商变得更为重要,市场竞争变成了一场少数几家企业之间的博弈:谁能占领市场,谁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在这场博弈中,政府能够通过补贴、关税、配额等各种政策工具来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胜。这样,贸易政策通过影响本国厂商及其外国竞争对手的决策行为而产生了转移“经济租(Rent)”和扩大本国企业市场份额,从而提高本国福利水平的效果。政府政策起到了寡头竞争模型中的战略的作用,从而被称之为“战略性贸易政策”。这一思想在以下的一个简单例子中表现得很清楚。
假定美国和欧盟各有一个企业,波音和空中客车公司,它们有相同的生产150架喷气式客机的技术能力。如果两个公司都生产并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喷气式客机,这种喷气式客机的市场就是一个双寡头垄断的市场。假定波音和空中客车公司分别只有两种战略选择:生产或者不生产。考虑到该行业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市场容量,国际市场只能容纳一个生产者,此时该生产者享受垄断利润,即经济租。如果两个生产者都进入,则它们都会遭受损失。因为飞机制造业中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巨大,所以这一假定应该是合理的。下表是这一简单博弈模型的利润矩阵。
表1无欧盟补贴时的利润矩阵
空中客车公司
生产不生产
波音生产-5,-5100,0
公司不生产0,1000,0
矩阵有4个单元,分别表示波音和空中客车采取不同的战略组合,每个单元内的第一个数字代表波音公司的利润,第二个数字代表空中客车公司的利润。假定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波音公司由于历史原因而先于空中客车公司生产并占领了150架的客机市场。此时的均衡结果是右上方的单元(100,0),即波音公司生产并获得100的利润,空中客车公司不生产,利润为零。若空中客车公司硬要挤入市场,结果则是两败俱伤,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都亏损5,即左上方单元所示。由于-5<0,空中客车公司在投入生产前已认识到会亏损5,所以不会进入竞争。
现在假定欧盟希望通过积极的干预来改变美国垄断的局面,即欧盟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从而影响市场均衡点。不论波音公司采取什么战略,欧盟都补贴空中客车公司10。政府的介入完全改变了这场博弈的起始条件,此时的利润矩阵如下表。
表2欧盟进行补贴时的利润矩阵
空中客车公司
生产不生产
波音生产-5,5100,0
公司不生产0,1100,0
在新的情况下,空中客车公司只要生产就有利润,而不管波音公司是否生产,因为5>0,所以在欧盟补贴的情况下,空中客车公司显然愿意生产。形势变得对波音公司不利:如果坚持生产,则亏损5;如果停止生产,则损失为0,因为-5<0,博弈的结果是波音公司被迫停产以避免损失。此时市场均衡是左下方的单元(0,110):波音公司不生产,空中客车公司生产并独占世界市场。这一简单例子的令人吃惊的结果是:10的补贴给空中客车公司带来110的利润,其中100纯粹是从波音公司转移过来的超额利润,或称经济租。从欧盟角度看,其福利水平净增了100。由该例子得出,在某种市场结构下,积极的政府干预有可能提高一国的福利水平,当然不可避免地损伤他国的利益。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实践
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实践中比较成功的范例当属日本和韩国。政府的干预政策在帮助这两个国家的私人企业,乃至整个产业的发展壮大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实际上,也是日、韩等国实践的成功,使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本身受到了更大的关注。
从世界范围来看,近年来取得成功、发展较快的行业,如钢铁、汽车、电子等,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与资助。积极的贸易政策加快了经济增长与对外贸易的相互作用过程。特别是日本政府,这种战略性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成效更为显著。50~60年代,日本政府利用外汇供应和低息贷款,加之进口限制和关税保护,支持发展了重化工业,特别是钢铁、汽车工业,从而将工业重心从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转变为资本、技术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就汽车工业而言,50年代日本的汽车质量差、成本高。为了帮助汽车工业,日本政府不仅限制外国汽车的进口,而且通过日本发展银行为其提供优惠贷款。其他促进出口的措施还包括设备加速折旧、出口补贴、出口贷款、特殊优惠税收条款等。由于受到进口限制的保护而免于外国竞争,汽车工业得到了加强并在60年代中期变得具有国际竞争力。7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又对半导体等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研究开发加以资助,并鼓励政府和工业部门联合研究开发新技术,从而使日本企业在80年代控制了世界芯片市场。
事实上,包括极力主张自由贸易的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都越来越重视那些具有战略意义、充满希望的高科技部门,如半导体、飞机和生物技术部门等,实行有利的贸易政策保证它们在现在和未来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例如,美国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三个重要的政府干预:美国政府通过那些接受大量补贴具有生产技术能力的大学研究部门而对许多产业提供巨大的R&D补贴,例如斯坦福大学附近的“硅谷”。再者,政府公开资助的防御和空间研究为美国企业提供了受保护的市场,例如通过国防预算对波音公司资助了大量的R&D费用。另外,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非常成功的高技术产业,比如飞机产业,提供直接的出口补贴。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对发展中国的借鉴意义
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所占比重最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诞生最先也是为了解释发达国家之间的日益增长的贸易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贸易政策的研究成果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以及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就没有借鉴意义。在世界制成品出口总额中,发展中国家的份额在过去30多年中一直在上升,尤其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表现更为突出。这表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和产业政策无疑对其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从理论上讲,许多制成品的世界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性质,所以战略性贸易政策对发展中国家发展贸易和制定贸易政策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经济迅速发展并迅速走向国际竞争市场的中国来说也不例外。
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趋势是对外直接投资,即跨国公司的发展。1970~1989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400%,总出口增长速度为总产出增长速度的20倍,国外直接投资增长了1400%以上。而东亚地区包括中国,又是各大跨国公司关注的焦点。如果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进行生产,那么由于跨国公司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有优势,生产成本会比国内同行业厂家低,当两家企业在中国市场以同一价格出售同质产品时,跨国公司会获得较高的利润。这种情况目前并不罕见,甚至在某些行业中使中国企业举步维艰。根据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经济租的存在为适当的政策干预提供了机会。不仅如此,从国内市场直至世界市场工业品的竞争而言,的确有许多行业只有走向规模经济与垄断,才能取得优势。因此我国在某些战略性产业方面应发展较大经济规模的企业集团或大跨国公司和大型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以在中国市场和世界市场上进行竞争。
一、中国国际贸易所面临的环境问题
目前中国已经是全球第二大贸易进口国,据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贸易累计进口总值达2686.37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02.76亿美元,同比增长7.7%;2012年1~11月,我国进出口总值已达到35002.8亿美元,比2011年同期增长5.8%,由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贸易进口总值增长速度之快,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增长的同时难免也会存在很多问题[1]。
1.进口产品产生污染
随着中国进口总额的不断提升,很多国外易污染产品也趁势进入中国,使我国的生态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这样的进口趋势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类产品在满足人们日常需求的同时也对我国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比如一些进口的农用塑料薄膜、农用杀虫剂等在使用结束后无法进行有效处理或存在残留,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2.对资源消耗型产品依赖性增加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部分资源消耗性产品在进口产品中呈大幅度增长趋势,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等相关产品的增长尤其明显。在看到进口资源消耗型产品带给我们好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它带给我们的巨大负面影响。数据显示,我国对油气产品的需求呈逐年增长趋势,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国际油气市场依赖日益严重。据国际能源署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进口原油2.5亿吨,进口依存度高达55.3%.。大量的新建炼油化工、煤化工企业集中在沿海和部分内陆地区,碳排放及含硫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给空气、水质、土壤等生态环境带来很大的危害。
3.废弃物转移进口
随着中国与其他国家间贸易的不断发展,很多发达国家利用各种方式和机会向中国转移废弃物。这些废弃物包括: 含氰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石棉废物、废酚和酚化合物、醚类废物、废有机卤代化合物、废无机氟化合物等。有些西方国家在带动中国就业的幌子下将一些危害性物质转移到中国大陆生产或者销售,在中国建厂、设厂进行产品生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去年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共查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267批,重2.9万吨,同比增长分别为2.3%、54.7%。截至今年9月28日,就已经查出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226批,重5.4万吨。在进口产品中,部分国家将本国禁止使用的产品转移到我国,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4.重污染类产品转移生产
在进出口货物贸易增长的同时,我国对外吸引外资逐年增加,中国的沿海、沿江以及部分发达内陆地区,已经成为最大的“世界工厂”,在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就业的背后,也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威胁。发达国家有着非常严格的环境管理法规,排放标准要求高,企业环保成本高昂,许多医药、化工中间体等高污染类产品的生产转移到中国,既降低了生产成本,又避免了对本国的环境破坏。
二、完善国际贸易环境下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具体措施
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下,中国面临着国内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同国际上来自发达国家的环境贸易挑战的双重压力。作为新兴的贸易大国和环境大国,我们必须积极面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挑战,积极参与国际环境竞争和合作。既在竞争中赢得利益,又在合作中抓住机遇,在争取主动权的过程中更好地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2]。
1.积极适应国际环境标准
面对国际上各种环保法规的出台,我们必须及时掌握信息以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的适应性。因此国家商务部、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担当起自身责任,及时保持对外消息的畅通,加强对世界各国有关贸易法规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充分掌握各国法规下环境标准的新走向和新动态,及早采取措施掌握主动权,避免新贸易措施的实施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政府要积极鼓励我国企业争取早日拿到ISO14000认证书。我们还可以以国际协议为后盾,合理利用国际环保组织和协议抵制绿色保护主义。
2.积极开展环境外交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展环境外交,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提升我国环境贸易的影响力,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以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环境中的影响力。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有责任和义务来推进国际贸易的合作和发展。在坚持国际贸易共同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关于环境与贸易的谈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公正、更合理的规则和制度。同时在国际环境公约立法中发挥应有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和环境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加强同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多边合作,建立相互认可的机制,共同抵制国际贸易壁垒。此外,在处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关系时要采取积极灵活的外交手段,在争取利益的同时做到不损害我国可持续发展利益[3]。
3.发展环保产业
随着国际市场上环保商品和技术需求的扩大,庞大的绿色市场也在逐步兴起,并不断影响着国际市场的结构。我国环保事业起步晚、技术落后、经验不足,需要借鉴并吸收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经验,同时抓住当前国际环境的合作性趋势的机遇,利用外资加大对环保的投入,提高环保技术产业。另一方面可以从金融信贷、税收等方面出发大力开拓环保产业市场,扶持环保产业,进一步争取国际环保市场份额。同时积极开发绿色产品,在产品设计和包装上增加环保因素,并提高产品质量。政府积极鼓励企业争取拿到国际绿色认证,以符合国际环境标准的绿色产品打开国际市场,转变我国外贸增长方式。
4.加大进口产品检验和环保监测力度
随着国际贸易产品安全标准的不断提升,我国也要不断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环保监测力度,积极应对我国进口贸易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在进口易污染产品的时候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检验和监测体系,根据我国自身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然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监测体系,对有害我国环境的产品拒绝进入或者高门槛进入。比如针对一些资源消耗型产品的进口,应该先分析它对我国环境带来的影响再决定是否进入。同时针对部分国家转移废弃物到中国的情况更是要加大环保监测力度,严格执行国际安全标准,坚决抵制危害我国环境的产品进入我国。
5.建立健全环保标准,加强新建项目审查力度
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和今后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环保标准。对于新建项目,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估,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试生产。开工生产后,还要加大其监测检查力度,同时从外资引入的源头上加强审核,对于环境危害的项目,要加强评估,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对环境带来长久危害,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参考文献
一、TPRM的由来
1947年关贸总协定最初并没有建立一项约束缔约方贸易行为的一般监督机制①,它主要通过有关条文来促进各缔约方贸易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从而监督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这些条文主要有第10条、第11条、第22条等。其中,第10条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公布其贸易规章,第11条规定仅允许使用关税作为国内工业的保护手段,第22条规定了协商义务。另外,对于实践中业已发生的违反关贸总协定义务的情形,受害的缔约方可依据第23条,提出“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指控,诉求争端解决程序,恢复缔约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述两种监督方式表明关贸总协定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盯梢”(peer),总协定本身则非常被动,这在关贸总协定早期,缔约国数目有限并且各缔约方主要使用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的情况下,尚可奏效。60年代,随着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数目巨增;7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陷入滞胀困境之中,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开始重新抬头。此时,由于经过关贸总协定前7次谈判,关税已大幅削减,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已失去了昔日的意义,美、欧、日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转向那些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措施。此外,一些处于关贸总协定边缘之上或之外的“灰区”措施,如“自动数量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更是纷至沓来,关贸总协定的通知和公布义务被践踏。以上诸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监视变得异常困难,多边贸易体制遭到了严重侵蚀,国际贸易环境日益恶化,缔约国之间的贸易争端骤然增加,国际社会因此对关贸总协定体制的有效性产生了一种普遍怀疑。在此情况下,如何增加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加强对总协定实施的监督,避免国际贸易重新滑向二、三十年代的无政府状态,成为关贸总协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曾试图在加强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和实践的监督方面有所作为。这次谈判通过了《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问题的谅解》。谅解重申了缔约各方贸易法规和措施的公布和通知义务。在监督问题上,它授权缔约国全体“经常、系统地审议贸易体制的发展情况”②。1980年3月26日,总协定又通过了《总干事关于通知和监督问题的建议书》,使谅解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根据建议书的规定,贸易体制的发展情况由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前,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起草一份报告以供理事会特别会议讨论之用。特别会议之后,有关文件报告予以出版。由于秘书处的报告以及理事会的审议多停留在事实描述上,加上这种审议只是针对国际贸易体制一般情况的讨论,而非对各个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全面评估,故作用非常有限③。东京回合之后,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继续蔓延。
1983年11月,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邀请7位著名的经济和金融界权威人士组成7人小组对国际贸易制度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经过长达两年的考察,1985年7人小组发表了题为《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一书,即著名的“七贤报告”。报告在分析了目前危及国际贸易的主要问题之后,提出了解决危机的15条建议。在第8条,专家们倡仪加强贸易政策措施的国际透明度,具体做法就是“应要求各国政府定期说明其总的贸易政策,并进行答辩。为此,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定期审查,……”④这样,“七贤报告”就正式提出了对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的建议,勾画了未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轮廓,并为达成这一机制提供了广泛、坚实的舆论基础。
1986年9月,在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拉角部长宣言》中,来自90多个国家和地位的100多名部长们庄严宣称,“谈判应旨在增加谅解和达成协议,保证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机构能够对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进行定期监视。”这样,加强关贸总协定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监督作用就被确定为乌拉圭回合的一项谈判议题。为此,乌拉圭回合专门确定由关贸总协定体制作用(FOGS)谈判小组就上述议题进行谈判。FOGS谈判小组一方面借鉴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长期以来对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审议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又吸收了“七贤报告”的研究成果,初步达成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草案。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会议通过了该协议,并决定从即日(1989年4月12日)起临时运用。乌拉圭回合于谈判结束之际,对关贸总协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了一定修改,并将其作为附件三列入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之中。1995年1月1日,伴随着建立WTO协定的生效,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亦开始正式运作。
二、TPRM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立WTO协定附件三,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的规定,建立这一机制目的有二,一是改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纪律以及承诺的遵守;二是通过对各成员贸易政策与实践的理解和提高透明度,更有效地发挥多边贸易体制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议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负责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TPRB并非世贸组织三大机关之外的又一个单独的机关,它跟总理会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当总理会行使贸易政策审议职能时,它就被称作TPRB.不过,TPRB可另设主席,亦可以有自己的议事规则和文件编号⑤。
(二)审议周期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无一例外地受到评审,但不同的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审议周期。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行为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是决定审议周期长短的因素;而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影响的大小又取决于该成员在某一代表性时期内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的大小。依此计算方式,4个最大的贸易实体,即欧共体(作为一个实体计算)、美国、日本、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排列其后的16个实体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的审议周期可以更长。在例外情况下,当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发生变化,并对其贸易伙伴发生重大影响时,TPRB在与该成员磋商后,可要求其提前进行下一次审议。
(三)定期报告
凡轮到接受评审的成员,必须在当年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提交其贸易政策和做法的详尽报告。该报告是按照TPRB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在两次审议中间,若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及时向TPRB提供简要报告。此外,每一成员还必须按照统一格式提供最新年度统计数据。最不发达国家可在其提交的贸易政策报告中,详细说明其所面临的困难,以便TPRB在审议中予以特别考虑。
(四)审议过程
首先,TPRB应与接受审议的成员磋商,以确定每年的审议方案,同时完成其他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接受审议的成员可以派出人员在审议过程中介绍有关情况。
其次,被审议的成员提供一份上文中述及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报告。世贸组织秘书处,亦根据其所掌握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成员提供的资料,另外做成一份报告。在此过程中,秘书处可要求有关成员对其贸易政策和做法加以澄清。
接着,TPRB召开会议,审议接受评审的成员呈交的报告以及秘书处起草的报告。由TPRB任命的主发言人,以个人身份引导TPRB的讨论。任何与接受审议的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均可出席审议会议,并针对有关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质询、批评或表扬。最后,接受审议方的贸易代表针对各方提问进行答辩。
审议结束后,WTO秘书处负责将成员提交的报告,秘书处的报告,以及TPRB会议记录概要三份文件合订一起,印刷出版。所有这些文件将提交给部长会议,部长会议对这些文件记录在案。
三、TPRM的特点
(一)从内容上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一项“三合一”的制度
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中,世贸组织成员首先一致认可了贸易政策问题上政府决策的国内透明度的必要性。作为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国际透明度的对应部分,国内贸易决策透明度对于各国立法机关在决策中顶住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更好地权衡一项贸易政策的损益,制定出真正符合本国长远经济利益的贸易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七贤报告”也将国内决策透明度作为改善国际贸易环境的15项行动建议的第一项列出。尽管如此,目前要在世贸组织体系内建立一种要求成员对其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自查的强制机制,尚为时过早。因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对成员国内贸易决策透明度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成员们只承诺“在它们自己的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更大的透明度”⑥。其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中还授权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就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的国际贸易环境进行年度回顾。第三,也就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即规定了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定期检查的审议程序———即真正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因此,可以认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一项“合三为一”的制度。
(二)从性质上看,TPRM不仅是一个透明度工具,它更是世贸组织的一项监督机制
贸易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内在原则,其含义是:WTO成员正式实施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成员间签定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都可以得到并了解这些法律和规章⑦。为确保这一原则得以实现,WTO建立了一整套透明约束机制,包括,成员有义务公布自己的经贸政策,设立咨询点以供经贸政策查询,履行通知义务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更加了解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实现其更大的透明度,从而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⑧。”另外,从TPRM的运作上看,成员的定期报告制度,审议过程中各有关方之间的质询与答辩,以及审议结束后,各方报告的公布,均体现了透明度的要求;不仅如此,TPRM还倡导成员国内贸易决策的透明度。因此,把TPRM视为世贸组织的一个透明度工具无疑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但是,对TPRM的认识又不能仅仅停留于透明度工具上,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世贸组织的一项监督机制,因为无论是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拉角部长宣言》,还是建立WTO协定附件三,均把加强对缔约方/成员贸易政策和做法的监视,确保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的运作,视为TPRM的最终目的;再从TPRM的运作上看,审议活动不仅仅只是通报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更为重要的是,各参加方要对接受审议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作出集体评估,他们或批评、或表扬、或敦促改正。可见,TPRM扮演着世贸组织监督机制的角色,而透明度则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三)依据TPRM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标准是法律标准,具体说,就是WTO协定的原则、规则、制度。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既然是要通过对WTO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定期集中鉴定和评估,从而审查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必然存在一个作为鉴定和评估参照系的标准。至于这个标准是什么,TPRM协定并无明确说明。但通过以下分析,不难看出,这一标准就是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各项原则、规则、制度以及各成员作出的有效承诺。首先,TPRM的目标是“对改进所有成员遵守在多边贸易协议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规则、纪律和承诺做出贡献”,“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⑨。其次,在TPRM的审议程序中,各参加方往往对接受审议的成员的那些符合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政策措施表示欣赏,给予褒扬,而对那些与多边贸易体制背道而驰的做法则表示不满、失望、并给予批评指正。而接受评审的成员在答辩中,亦往往声称他们的做法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对那些实在不能掩人耳目的错误做法,则极力寻找遁词或承诺日后消除。当然,TPRM的法律标准并不意味着在审议活动中,一定要将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贴上合法或不合法、与世贸组织法一致或不一致的标签。实践中,TPRB往往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出发,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评估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而较少对这些贸易措施的法律地位作出判断。
(四)从方式上看,TPRM是对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的国别式、定期、轮流审查
首先,与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之后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审议国际贸易体制的一般发展情况所不同,TPRM采用的是国别式审查,即对WTO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逐个进行审议,任何国家,无论是贸易大国还是小国,亦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得接受审议。其次,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审议并非同时进行,而是根据不同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作用和影响的程度不同,规定不同的周期,定期轮流进行。可见,TPRM在确保其一般性的同时,又兼顾了WTO各成员贸易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侧重对占世界贸易额较大份的成员进行监视,体现了TPRM的灵活与务实。
(五)从效果上看,TPRM有利于改善WTO成员间的贸易关系,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
WTO成员定期向TPRM呈交本国经贸政策报告,并提供最新年度的统计数据,有利于提高各成员经贸政策透明度,从总体上改善国际贸易环境。此外,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为贸易上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保持经常性的对话与磋商,提供了便利,这有利于增加WTO成员对彼此贸易政策和实践的理解和相互信任,有利于及时化解贸易关系中的矛盾,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的发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四、我国的对策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积极利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拓展对外贸易。具体说,应掌握以下策略:
第一,在接受定期经贸政策审议时,我国所呈交的经贸政策报告应全面反映我国的现行经贸政策措施,并重点阐明我国为经贸政策逐步向世贸组织法律制度靠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另外,报告还应详细说明我国的政策目标、经济发展需要、所面临的内外部经济环境、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计划。对于我国某些暂时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方面,仍要如实报告,但应对实际困难加以详细说明。
第二,我国政府还应积极参与贸易政策审议活动。一方面,当我国处于被评审的地位时,应认真听取其他成员针对我国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的问题和发表的看法。这些问题有可能是我们在贸易决策时所未曾考虑到或认识到的,因而,认真听取其他成员方合理的意见,对于我们日后进一步完善贸易政策、法规是非常有益的。此外,针对其他成员对我国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的质询,我们亦应耐心、细致地作答。对于那些明显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做法,详细说明存在的实际困难,以求其他成员的体恤和谅解,并为我们援引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打下舆论基础。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积极参加对我国贸易伙伴贸易政策的审议,因为他们的贸易政策和做法直接关系到我方的切身利益,参与对他们的贸易政策的审议,一则可以更好地了解与理解这些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二则可以针对他们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提出质询,对于那些明确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制度或承诺的行为提出早期警告,以确保我国的对外贸易渠道保持畅通。
第三,我国的企业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秘书处出版的《贸易政策审议报告》。WTO成员提交的经贸政策报告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一国总体经济现状、经济发展目标、贸易政策目标、经贸法律制度、金融政策、管理进出口的措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定的贸易协定、已完成的贸易自由化改革和即将实施的经贸政策改革规划。世贸组织秘书处的报告,内容结构上与成员提交的报告大致相同,但由于它更具客观性,因而参考价值更高。企业作为贸易行为的主体,应认真研究这些报告,做到在经贸活动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注:①根据VonHoof和K.deVeymestagh在《MechanismsofInternationalsupervision》一文中的观点,一般监督机制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根据国际协定设立;二、经常性;三、普遍性,即该组织内的各成员必须一视同仁地接受监视;四、全面性,即对成员的有关行为进行全面监视,而不局限于对某一特定事件的处理。
②《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问题的谅解》第24条。
③SeeVictoriacurzonPrize:GATTSNewTradePolicyReviewMechanism,inWorldEconomy,June1991,Page228.
④见《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行动建议》,载《国际贸易》,1985年第9期,第27页。
⑤《建立WTO协定》第4条。
⑥《建立WTO协定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B部分。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比拟。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应者以优惠,这些问题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仍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归类问题,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
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应用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因为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流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管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问题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最终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音乐在计算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归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优势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端的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归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端的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T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问题。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成本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问题。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如果电子商务归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存在疑问。目前,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许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如果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量,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T规则下的结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入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归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入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分析框架允许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2、模式2(国外消费);3、模式3(商业存在);4、模式4(自然人的流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归类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入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问题。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问题。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入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因为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说明,在许多服务类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留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归类意味着许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入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虽然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市场准入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问题,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将改变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随后准入谈判中的承诺。这些承诺至少在理论上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即一方用在市场准入上的承诺以交换其它方利益。将电子服务纳入模式2中,相当于在不进一步谈判的情况下改变各成员方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这似乎与GATS要求成功谈判的原则相悖,即“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提高所有参加者的利益,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如果各成员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场准入承诺,这样的减让将带来一些成员方相似的承诺,这些成员方因为现有的承诺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场准入,或这些成员方认为从电子商务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电子服务归类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国家不做出承诺,因为相信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国外交付及消费服务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规范的情况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诺的成员方将在电子服务方面做出承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所以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将导致GATS承诺的重新谈判。
第二,如果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1,服务方面电子贸易的潜在利益可能消失,因为这些服务可能被另一种模式所代替,在这种模式下,成员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诺较少。在模式回下缺乏非承诺意味着WTO成员将有能力对电子服务设置障碍。因此,电子服务提供者发现不能进入市场,消费者得不到电子服务。
在GATS对电子服务的归类问题上,不但要为电子服务留出发展的空间,而且不能改变现有的对GATS的承诺以及不修改GATS协议,这一两难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能否永久免税
目前,WTO成员同意电子传输产品暂时免税,但有的国家建议使免税持久下去具有法律效力。
WTO的决定有两个要素,第一是只包括电子传输;由电子手段定货,而通过正常渠道进口产品不包括在内。尽管所有类型的产品可以在电子网络上刊登广告和购买,但是电子交付的产品是有限的。只有最终产品是数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过电子化,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输。许多服务可以以这种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娱乐产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体现了数字化信息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此类传送方式不征收关税,而对其它的则征收关税实际等同于优惠贸易协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着正的贸易创造及负的贸易转移。当免税劣于征税,但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时,则产生贸易转移。尽管电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并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从互联网上下载电影或音乐的成本很高,高于以实物形式得到的成本。进口国家贸易转移的福利成本相当于放弃关税收入,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但是现在难以预测出对现在免税的产品征税将得到的收入是多少,估计将实物贸易变成电子渠道导致的收入结果的变化将很小。
第二是仅包括关税,没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如果同意将所有电子交付的产品看作是货物,则没有什么问题,在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电子交付产品,实际的或潜在的,无疑是服务贸易,由GATS管辖。GATS协定允许国家来决定是否承诺市场准入,即不施加配额和国民待遇。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可行的许多服务部门未做出承诺。在这些部门,决定给予免税待遇实际上也无效,因为各国仍然采用歧视性的内部税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额。
建议免税的原理在于,对于种类有限的电子传输的媒体产品,可保证以后的贸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这样的产品应视为商品。建议的弱点是未考虑服务的贸易制度,服务主要是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
保证电子商务免税的最好途径是,在GATS下的市场准入(排除数量限制)及国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收)上谈判一个充分自由的承诺。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现在距离这一目标有多远?实际上通过电子传输的服务才是主要关注之处,如商业,娱乐和金融服务。当分析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承诺时,集中于跨境供给(模式1),尽管与模型2也有关系。在分析对不同部门供给模型的承诺水平时,可以区分三个等级的自由化承诺;一是保证非限制性准入的充分承诺;二是部分承诺,即准入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的;三是针对相应模式的非限制性准入,即无承诺,对市场准入不做保证。
面临的重要任务
WTO面临着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可以生存和发展的可预测的环境,并使这一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发展不仅给所有国家的消费者带来利益,并且有利于各成员和世界经济的增长。
早期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威廉•斯坦福特和法国的安徒安德•孟克利钦,他们认为货币即是财富,主张在对外贸易的每笔交易中都保持顺差,奉行绝对的“少买多卖”原则以增加货币的流进,因此被称为“货币差额论”。
晚期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托马斯•孟和法国的柯尔培尔,他们意识到只有将货币不断地投入到流通中去,才能使货币财富不断增加,他们主张全国的对外贸易顺差,因为被称为“贸易差额论”。晚期重商主义的对外经济政策以贸易管制政策为主要手段,实现国内贵金属的存量增加。
重商主义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贸易发展迅速。出口贸易规模从1978年的97.5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2180亿美元,30年间增加了125倍,比同期世界贸易增长速度快三倍,被国际社会称为“出口增长奇迹”。我国的经常项目顺差也不断扩大,从1999年的211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622亿美元,28年间增加了约13倍,经常顺差额占GDP的比例从2000年的1.7%上升到2007年的11.7%(数据来源:IMF,WorldEconomicOutlook,2007)。
有着浓厚重商主义色彩的外贸政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当前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双巨额顺差的情形下,重商主义对我国对外贸易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下文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恶化我国贸易条件
贸易条件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品价格的比率,它可以解释为出口每单位商品所能购买进口商品的数量。有数据显示,我国贸易条件在不断恶化,从1995年到2005年,我国整体贸易条件指数下降19%,其中制成品贸易条件指数下降了25%,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指数下降了24%。这主要是因为出口商品的结构不合理,贸易顺差的主力军仍是纺织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的加工贸易品几乎没有定价能力,国内出口厂商在出口政策推动下,为了获得比内销更大的利益,竞相出口甚至恶性竞争压低出口价格。与此同时,加工贸易的市场容量正在萎缩,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在抢占市场份额,有的出口产品已经出现“增产不增收”的现象。
(二)扭曲国内经济资源的配置
对外贸易的实质是通过经济交往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最佳配置,使每个国家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都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主要建立在廉价劳动力、廉价土地、廉价的环境成本上,由于国内的资源价格被人为压低,多数资源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成本显得很低,导致出口产品的价格保持在全球较低水平,刺激了出口快速增长和贸易顺差急剧扩大。
(三)加大外汇储备的成本和风险
据统计,至2007年底,我国外汇储备额达1.53万亿美元(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居全球第一,巨额的外汇储备和外汇占款形成巨大的“机会成本”,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汇率风险。我国为缓解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导致的人民币升值压力,不断买入外币投资本币,其后果是我国面临着很大的通货膨胀压力。2007年全年CPI上涨4.8%,12月CPI上涨6.5%。此外,我国购买了巨额的美国国债,这样大部分以国内实物资源换取的外汇,又流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经由美国政府以信贷形式发放给美国企业,帮助其进行海外投资,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又成了外国投资者投资我国的资本,来到我国市场获得收益。在这样一个资本循环过程中,我国仅得到极低的美元债券利息。根据美国财政部网站的相关数据,计算出2002-2008年美国国债的平均利率,其中最高年份2005年的平均利率也只有3.5%,比相关专家预测的平均4.05%的利率更低。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得到的是以生产性直接投资方式获取的生产收益。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对我国120个城市的12400家企业进行的调查表明,外资企业在我国投资回报率高达22%,而我国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国债的收益率不到5%。近年来,美国面临着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系统安全及双赤字压力、巨额国债、过度消费等一系列经济问题,美国政府为缓解经济压力,长期刻意执行“弱势美元”的政策,引发美元持续性贬值,我国的外汇储备财富随之蒸发。
(四)加剧贸易摩擦
持续大规模的贸易顺差加剧了我国与美国、欧盟甚至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持续13年成为世界上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对华反倾销案件数每年高达平均30.7起。
(五)损害消费者福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奉行“以出口创汇为目标”的重商主义贸易政策,政府给予外资企业和出口企业诸多优惠条件,导致很多企业以廉价劳动力和资源换取出口优势,这无疑会损害国内的劳动者利益和环境,恶化国内收入分配格局,损害了国内消费者福利,削弱了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我国对外贸易政策调整措施
对外贸易必须同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继续推行重商主义贸易政策对我国外贸的发展弊大于利,我国必须调整贸易政策,追求国际收支平衡或者保持适度的贸易逆差。
(一)开拓国内市场
按照经典的经济理论,消费、投资、出口是拉动需求的“三驾马车”。长期以来,我国储蓄过度,造成有效需求相对不足,政府投资和国外需求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开拓国内市场,挖掘居民的潜在消费能力对于调节贸易顺差具有重大作用。因此,要扩大内需就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以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和证券市场,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
(二)优化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结构
目前,我国的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或劳动技术密集型产业,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出口商品,产品附加值低,结构单一。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减少大量消耗资源型产品和消耗能源型产品的出口比重,加强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支持。我国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其中美国的作用更是举足轻重,这种情况使我国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难以分散风险。2007年3月,美国次贷危机愈演愈烈,我国对美出口金额开始大幅下降。2008年1-6月,我国对美出口金额比2007年同期增长8.88%,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低于2007年同期对美增长速度,因而形成了对这些国家的过分依赖,增加了双边的贸易摩擦。今后应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战略,尤其应当加强同东盟国家的合作。
(三)重视进口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后发优势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通过技术引进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我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大规模机械设备等的进口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重视进口,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消费者福利,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才能使我国从贸易大国变成真正的贸易强国。
综上所述,我国在今后几年之内的出口增长速度仍将继续高于世界贸易平均增长速度和大多数国家的出口增长水平,与一些国家的多边贸易失衡状况很难得到完全解决,甚至会有所恶化。因此,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实施顺应经济形势的外贸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曹亮,王平.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2.邓春玲.经济学说史.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无论是在GATT的建立上,还是在GATT的前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进行中,甚至是没有获得成功的“千年回合”,美国的影响力和推动力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GATT的建立
早期的美国对外贸易政策是为保护国内产业服务的,因而是以保护主义为特点的。1934年是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发生改变的关键性一年。这一年,美国《互惠贸易协定法》建立,它标志着自由贸易主义在美国政治中占据了统治地位,也是美国走向多边贸易体制的起点。该法案宣布通过互惠贸易协定减让关税,并提出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美国政府与任一国签订的关税减让协定,均自动地适用于其他与美国订有互惠贸易协定的国家。而降低关税壁垒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日后成为了关贸总协定的基石。
战后初期,美国为了称霸世界,积极策划在世界经济、政治领域中建立霸权地位,从国际金融、投资和贸易各方面进行对外扩张。为此,美国提出“贸易自由化”口号,首先倡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简称ITO),把它作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并重的,专门协调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性组织。1946年2月,经美国提议召开的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开始筹建该组织,并于1947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筹备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草案。在《国际贸易组织》起草的同时,同样是在美国的提议下,1947年4月至10月举行了由23个国家参加的关税减让谈判,达成了关税减让协议及制订了减让表,共涉及45000项商品。为了尽快获得关税减让的好处,参加国把这些协议与国际贸易草案中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加以合并,形成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
从GATT的建立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美国所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2.GATT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GATT建立以来,从1947年到1979年先后进行了7次多边贸易谈判,通过谈判促使缔约方的进口税率不断下降,也集中体现了美国当时在全球积极推行贸易自由化的政策思想。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产业结构从资源密集型转向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服务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GATT的前七轮谈判的影响下,不断扩大的货物贸易自由化给美国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美国迫切地需要将自由贸易的一般原则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1986年9月总协定缔约方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了部长级会议,决定发起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开始极力推行服务贸易自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应运而生。GATS首次确定了有关服务贸易规则和原则的多边法律框架,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服务贸易更进一步的发展。1999年,美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均为世界第一。其中进口额为1823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额的13.7%;出口额为2517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的18.8%,服务贸易顺差达649亿美元。
3.失败的“千年回合”
WTO从成立的那天起,就酝酿着新一轮谈判的准备工作。在1998年于日内瓦举行的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中,各成员方开始就如何发动未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展开讨论。当时,美国由总统克林顿亲自督阵,向会议派出了包括10位部长级官员的近70人的大型代表团。克林顿发表了长篇演讲,为新一轮谈判提出框架,并为21世纪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方向定下基调。美国希望借助西雅图会议在美国举行的天时地利,主导WTO的会议进程,增加对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有利的新议题,如贸易与劳工标准、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政策、贸易与商业腐败等等。1999年11月,西雅图会议召开,启动关于贸易自由化的新一轮谈判,称为“千年回合”。美国力图把新议题的重点放在美国最具有优势的领域,希望将谈判重点放在农业和服务业上,特别是对其具有较大优势的基础电讯和金融服务领域更为关注。此外,美国还对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环境、电子商务和WTO的体制等问题表示极大兴趣,而对投资和竞争政策反应冷淡,甚至反对谈判竞争政策问题,只是希望WTO继续研究。虽然,西雅图会议最终在抗议的声浪中黯然结束,计划中的新一轮谈判也以流产而告终。但“千年回合”反映了未来世界贸易的某些发展趋势,美国的建议更是表达了它要领导新一轮贸易谈判的意图。
二、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写WTO规则的背离
美国贸易思想和政策在对以GATT/WTO原则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固守其独有的特色,这些特色与WTO的贸易规则并不完全吻合。
战后初期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其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当时它所需要的是用贸易自由化来打开他国市场的大门。可是,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恢复和迅速发展,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崛起,美国所建立的以美元为核心的单极世界逐渐向美、欧、日三足鼎立的多极世界演变,美国在国内外市场上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1971年,美国终于在维持了80多年的贸易顺差之后出现逆差,受到进口打击的有关行业强烈要求美国政府采取保护措施,代表相应地区和产业利益的国会议员也不断向国会和美国政府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虽然在政策指导思想上仍然强调战后一直奉行的贸易自由化政策,但在实际行动上则采取了对国内部分产业给予保护的措施。这期间通过的两个贸易法案,即1974年《贸易改革法》和1979年《贸易协定法》,为美国实行贸易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贸易逆差不断扩大,1981年至1987年是美国贸易逆差的第一个迅速增长时期。在此期间,美国贸易逆差增长了582%。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美国颁布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一些内容可以被看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回潮和局部的胜利。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从全球多边主义转向了双边互惠主义,加强有针对性的双边贸易谈判,以解决贸易争端与冲突;同时寻求建立区域性贸易集团,来获取更大的贸易与经济利益。从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到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正在酝酿之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都证实了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这一转变。其次是从倡导“自由贸易”转向所谓的“公平贸易”,强调对等的互惠待遇,强化其贸易法的自我保护性和主动性。事实上,美国判断国际贸易是否公平的标准是看自身的竞争优势是否能够充分体现。在竞争优势能够充分体现的领域,“公平贸易”就等于“自由贸易”,在实力不对称的领域“公平贸易”则被作为保护主义的借口。
美国的这种与WTO规则不符的贸易政策集中体现在其国内立法中。
l.不公平贸易法
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下面仅以反倾销法进行说明:
GATT的第六条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反倾销条款。其对倾销的定义是: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并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经确立的某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该国某一产业的兴建产生严重的阻碍,即构成倾销。进口国可以对倾销的商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然而,美国的反倾销法的定义与其并不一致,根据美国商业部的定义,当商品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than-fair-value)销售时,倾销就发生了。这里对公正价值的确定与GATT/WTO中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有很大的出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的任何一个单一价格被认定是小于公正价值,就可以被判定为倾销,而作为参考的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必须是平均价格。例如,出口国国内平均价格是95美元,产品在美国的价格为从90美元到100美元不等(平均价格为95美元)。依照美国法律,仍有一半(价格在95美元以下的)产品可以被认定为以低价在美国倾销。
其次,对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美国认为该类国家的国内价格是不具可比性的,应找第三国作为参考。例如在对中国实行反倾销时,美国通常选用印度作为参考国。印度的产品在特性上、质量上和成本上均不同于中国产品。这种替代国的做法无疑有利于美国任意使用它的反倾销技术。
2.201条款
201条款,即“保障条款”或“进口救济法案”。按照美国的201条款,如果国内行业受到由于进口增多而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可以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实施补救性措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确认进口增多是否造成了损害。如果委员会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就会向总统推荐实施紧急性的补救措施。美国总统决定是否实施补救性措施。201条款比美国通常使用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在运用上更具有随意性,因为它不必顾及出口国方面,不用调查出口国的贸易活动是否公平正当。例如,在运用反倾销法时,美国需要证明出口国的产品其国内价格高于对美的出口价格,而如果使用201条款,就没必要进行类似的调查,只要美国国内声明受到了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能够确认损害是由于进口增多造成的就可以了。这更加体现了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单边主义色彩。
2002年3月20日,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正式启动。按其规定,美国将对钢材、长板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至30%不等的关税。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对进口钢铁施加的最严重的一次贸易限制,也是对WTO贸易政策一次新的背离。
3.301条款
301条款正式成文于1974年《贸易改革法》。此后,该条款又历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年WTO协定正式生效前国会修正案所作的多次修改。因此,目前所谈及的“301条款”,作为一个整体,实际上指的是经修改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以及超级301条款,后两个部分是一般301条款的变种。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者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贸易协定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则美国代表必须采取行动,以实现美国依照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或消除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的影响。就其核心而言,301条款下的措施完全是基于美国对外国有关贸易立法和做法的单方面评价,所采取的行动完全不考虑业已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严重地违反了WTO规则。虽然WTO规则的完善有利于遏制301条款的实施,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第23条“加强多边体制”明确禁止包括美国在内的成员方,就他方是否违反WTO下的各协定义务或者减损本方应享有的权益,寻求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确认或救济。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美国无意放弃这一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武器,更不会因为WTO的规定而将此条款予以废弃。
三、小结
总之,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在同WTO贸易规则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保留了自己的特点,产生了同WTO规则的背离。美国不仅在同WTO规则保持一致时获得经济利益,也在与WTO规则发生背离时获得了它期得的经济利益。例如,2002年5月13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农产品补贴法案,决定未来的6年内将农产品补贴增加67%,对农产品的津贴增加金额多达1900亿美元,远远超过了WTO规定的最高限额。美国原本就是全球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再增加补贴,美国农产品的价格将进一步降低,从而使其他各国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竞争力。
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虽然美国最近连续出台了几项带有浓厚保护主义的国际贸易政策,如钢铁限制措施和新农产品补贴法,固执地对WTO规则采取了背离的态度,但它们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美国对外贸易政策总的趋势。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主导思想仍然是自由贸易,这是与WTO规则相一致的。从美国称霸全球的战略来看,单边主义和保护贸易不可能成为控制政府决策的主导思想。而且,单边主义的主张与国际经济合作日益扩大的客观趋势相炸,其极端利己性已引起其他国家的严重不满。在世界经济和市场日益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时代,美国经济已经完全与世界经济联结在一起,美国的贸易政策不可能完全“向后转”,回到孤立的轨道上去。所以,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对WTO规则的背离是暂时的,从长远来看,两者必将保持一致。
四、思考与启示
1.正确认识WTO
半个世纪前,当GATT刚刚生效时,在23个缔约方中只有8个发展中国家,约占缔约方总数的1/3.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加强,到1995年WTO成立时,已有52个发展中国家成为WTO首批成员,到WTO首届部长级会议召开时,发展中国家已达96家,占所有成员总数的4/5.因此,我们不应简单地把WTO看作是发达国家的工具和“富人俱乐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WTO是中性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中国家如何运用WTO规则为自己说话。事实上,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GATh就开始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及其与发达国家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发展差距。目前WTO已有135个成员国(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这是一股正在形成和壮大的力量。1999年底WTO西雅图会议受挫,“千年回合”夭折再次证明,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了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会议的失败也为富国敲响了警钟,在新一轮贸易谈判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积极参与WTO
任何一个国家都在努力谋求本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最大利益,这一点上,美国恰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榜样。没有人相信,在美国挥舞301大棒,要求对方单方面开放市场的时候,美国是出于利他的理由。历次多边谈判的历史表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出于担心自己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况而被动参与谈判进程的。“被多边贸易体制裹挟着前行”应当是对发展中国家状态的一个较为准确的描述。因此,被动的政策选择显然不能等同于主动的政策导向,而且二者是否已经发生转化或者发生转化的条件更是需要深入考察的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要学会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在WTO体系中积极地参与并且表达自己的贸易主张。
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借鉴和运用战略贸易政策。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对战略贸易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上存在误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原发性自主创新能力决定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战略贸易政策形成的基础和定位的基点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强大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发达国家,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距,合作创新和模仿创新是发展中国家科技进步的主要方式。因此,发达国家的战略贸易政策对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适用。以下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的战略贸易政策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
一、国家战略贸易政策的导向
发达国家的战略贸易政策导向是:通过国家支持和政府介入,综合运用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帮助企业率先进入和开发新产业,构筑先发优势和规模经济,通过成本领先优势抢占市场份额,扼杀潜在的和成长中的竞争对手,形成国家资助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优势,借助国家竞争力确立本国大企业在新兴产业开发方面的国际领先和主导地位,抢占世界高科技领域的制高点。例如,美国自90年代初就开始制定和推出“国家出口发展战略”,其内容包括财政和金融措施、产业部门支持、特定市场准入、技术性支持等各个方面,而确定为优先支持的领域均为美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其目的正如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所说:“是保持美国在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领导地位”。
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的战略贸易政策导向是: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和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空心化”战略(研发机构在本国,生产向海外劳动力价廉的地区转移)带来的有利发展机遇,通过政府介入和国家财政支持,形成最有利于国际加工业集聚和发展的战略“凹地”,吸引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流入“凹地”,融入高新技术产业链中劳动密集度相对较高的环节,通过国际化生产的外溢效应,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分享当代科技创新的成果和扩散效应。
这种政策目标的确定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新产业开发和技术创新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不对称竞争”的地位:由于缺乏高新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很少,产业发展主要沿袭产业技术梯度转移的模式,技术发展也是以跟踪、引进、模仿为主,无论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还是在新产业开发研究领域都滞后于发达国家十几年到几十年,本国独立完整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体系尚未形成。在这种非对称竞争的情况下,即使发展中国家仿效发达国家资助本国企业进行R&D投资,也很难从创新能力和新产业开发能力上击败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因此,只能将战略贸易政策的目标定位由“竞争”转向“合作”,借助跨国公司的力量,进入全球配套市场,在较短的时间内,缩小在高新技术领域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以往的国际经验证明:大量引进国际资本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技术升级最迅速、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以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为例实证分析:据外经贸部统计,2000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98.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8.9%,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76%攀升到80.51%.这说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开发能力相当薄弱,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力量,而且从其增长轨迹看,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高于全国外贸出口平均增幅的发展态势。2001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64.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4%,高于全国平均出口增幅18.6个百分点,在全国新增出口总量中,高新技术产品占55.5%.如果离开“外资”,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不足现有规模的1/5而技术贸易逆差将高达500亿美元。从企业的创新能力来看,据外经贸部调查统计,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专利数占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申请数的2/3以上。再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构成分析,2001年,计算机和电子、通信技术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约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90%,而这类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由此可见,我国的战略贸易政策导向(尤其在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领域)只能是“合作”。经济的“融合度”决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度”,只有不断提升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度”才能逐步缩小与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二、战略贸易政策的实施
从发达国家情况分析,在生产力诸要素构成中,资本要素相对充裕,因此发达国家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低于发展中国家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在资本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存在输出资本,使资本的边际生产力趋向均等化的倾向。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的估计,2000年发展中国家接受外国直接投资金额高达2400亿美元,2001年,受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和“9.11”事件对投资者信心打击的影响,降至2250亿美元,但仍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25%.例如,美国的国家贸易政策中非常注重“全球资源的置换效应”,即用美国的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装备与世界其他地区的生产要素进行置换和组合,以实现美国经济从“后工业化经济”向“智能和创造型”经济演进。这种以全球资源置换为内核的对外投资方式绩效十分显著,1998年,美国海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高达2.4万亿美元,是美国同期外贸出口的25倍。
发展中国家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关键是通过国家财力和政府的经贸政策,改善本国的投资软硬环境,营造一个有利于国际生产要素流人的战略“凹地”,吸引发达国家处于成熟期的加工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链中劳动密集度相对较高的“环节”,形成国际化生产加工基地。并通过不断改善加工贸易条件,拓展加工贸易业务,最终成为跨国公司国际化生产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加工链”。据《商业周刊》最近统计,全球5.3万家跨国公司内部和相互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0%以上。因此,融入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体系,大力发展产业内加工贸易应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今后发展的基本取向。从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方式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着年均8%的增长速度,已连续9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每年都有400亿美元以上的国际资金流入。作为“世界工厂”,加工贸易逐步成长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2001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1474.5亿美元,占外贸出口总额的55.4%,加工贸易进口939.8亿美元,占外贸进口总额的38.6%,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约占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90%.这表明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方式仍以加工装配为主,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国际分工合作的程度和自身的加工水平,加工贸易是现阶段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发达、人才集中、劳动力素质较高、技资环境较好,如何构建和形成这样一个战略“凹地”,主动吸纳国际生产要素的流入,应成为我国制定和实施战略贸易政策的切入点。
发展中国家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首要前提是如何构建对国际加工业最具吸引力的战略“凹地”,而战略“凹地”的构成要素取决于外国公司选择海外投资的标准和主要促成因素,以及各国在吸引国际投资方面的相对优势。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近年来经济政策的导向看,各国日益意识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对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性,在吸引外资的政策取向上更加趋向促进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宽对投资领域的限制以及放松外汇管制,各国都在致力于为投资者创造更加有利、更具吸引力的政策环境。因此,作为国际化的加工贸易战略“凹地”一定要具备国际大环境中的政策优势和环境优势,要为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创造优越的政策条件和投资环境。各国的实践表明,只有当一个国家致力于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教育体系,提供透明的、可预见性的政策、法律环境,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当局之间能够政令畅通、协调一致、高效运作,才能对国际投资形成强大的集聚效应。
三、对策措施
外商选择来华投资的最主要决定因素首先是成本,其次是市场,第三是环境。以下就这三个核心因素以及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1.成本因素
在产品成本构成要素中,我国最具竞争力(也是外商最看中)的是劳动力成本。劳动力竞争优势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在可用性基础上的劳动力资源充裕和价格低廉,即较容易雇佣到大批熟练的产业工人;
二是,具备一大批比较优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薪水与国际同类人员相比又非常低;
三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劳动力的可塑性很强,表现在文化基础知识较好,渴望学习、刻苦钻研,而且吃苦耐劳、便于管理。
但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而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人力资源要素将逐步取代自然资源要素的主导地位,成为构成贸易条件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绝不能仅仅建立在价廉的基础上,因为劳动力的绝对成本优势终将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丧失,而劳动力的相对成本优势(劳动力创造的价值与其成本的比较)是我国可以长期依托的支点。我国应加快普及高等教育的步伐,加大教育投资的力度,为现代加工贸易的运作提供厚实的智力支撑,主动迎合国际跨国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行的人才本土化战略。同时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国际合作,通过国外高技术劳务的引进,与国内低成本的劳动力相结合,形成人力资源方面的组合效应和互补优势。
2.市场因素
市场是构成外商来华投资的第二大要素。目前,外商最大的不满在于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不完善:
一是,在某些市场的准入方面存在明显的经济成分歧视,限制和排斥外资企业,即使对外商部分开放的领域,还存在地域、企业数量和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二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外商普遍感到中国法律的聚焦点是大公司、大企业,而对小企业缺乏约束力。如对小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盗用国际名牌商标、偷税漏税等行为很少有人问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三是,市场供给体系不完善,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口受高关税的约束,影响了产品成本和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
四是,资本市场的发育很不成熟。风险投资的发展依赖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高科技与风险投资是一对“孪生子”,缺少风险投资的孵化,高科技产业就很难成长和扩张。从我国情况看,由于受各项政策法规的限制,一方面我国风险投资尚未完全对外资开放,尤其是国内二板市场尚末启动,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国内上市很困难,运用证券市场资本运作实现高科技企业战略扩张的策略难以实施,再加上风险投资成功后的退出机制很不流畅等因素的影响,严重制约了国际风险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国内私人资本市场一直处于“地下运作”。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报告显示,仅北京、上海、深圳三市就有3600多家公司从事私人资金运作,这类公司控制的资金高达7000多亿元,其主要功能是从事股票市场的投机。如何清除金融限制方面的政策法规障碍,使庞大的私人资本合法地“浮出水面”,同时,加快出台和完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风险投资管理体系,加快二板市场的出台,吸引国外风险资本,清除影响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的体制障碍,引导国际资本投向我国高科技产业,对培育资本市场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3.环境因素
在投资硬环境方面,外商认为我国东部地区在硬件设施(运输、通讯、电力等)方面已有重大改善,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工业整体配套能力很差,上下游产业和相关产业的配套能力均很弱,缺乏支撑现代加工业发展的完善的工业整体环境,即使沿海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跨国公司在当地的平均采购水平仅20%左右。从目前吸引外资的新动态分析,外商在投资地区的选择上越来越注重产品价值链的衔接和增值,即投资区的整体工业配套水平,包括加工配套、人力资源配套,以及同行企业和相关企业的集聚效应,在我国沿海部分工业整体配套水平较高的地区已出现大规模的区域性外资集聚现象。例如,紧邻上海的苏州市吸引外资约占江苏全省利用外资总量的一半。
因此,在改善投资硬环境方面不仅要具有能承载现代化加工业的一流的基础设施,还要具备高速便捷、立体化的大交通网络,覆盖面广的数字化、宽带化、智能化的信息高速传输平台。在国家建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更应加大基础设施领域与国际跨国公司的战略性合作,扩大BOT、项目融资、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等方式的利用外资,加快出台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同时,要注重不断提高加工水平,增强配套能力,支持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配套产业,在较小的协作半径内形成很强的产品乃至产业配套功能。此外,要创建高品位的文化生活环境,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在吸引外资过程中许多地方重视生产环境建设,忽视生活环境建设,这是东西方文化差异的一个表现:东方人强调“艰苦创业”,而西方人非常注重生活环境和质量。例如,在长江三角洲利用外资较多的地方,经常会出现外企白领阶层“江浙上班,回沪住宿”这种东方人很难理解的现象。因此,在构建国际化加工贸易战略“凹地”过程中要注重生活和生态环境建设,如休闲娱乐设施的建设,国际学校和国际医院的建设,注重防治污染,加强水资源、山体资源的保护,扩大绿化覆盖面,提高生活环境的质量和品位。
国际投资对软环境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国有稳定的政治、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或快速、持续的经济增长条件)、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没有地理文化上的进入障碍。外商对中国的投资软环境总体评价较好,认为我国在投资软环境方面的国际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经济高增长、低通货膨胀、人民币币值稳定;优惠的税收政策(所得税减免、进口技术设备减免税、境内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等);投资成本低,特别是土地使用费低和建设费用低;当地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政治经济环境的相对稳定。在投资软环境方面外商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法制不健全,经济纠纷的执法难度很大;二是,经济贸易政策方面存在随意性、复杂性,尤其是不可预见性,使外商很难了解和把握;三是,我国税收政策与国际不接轨,仍存在较大差异和一些不合理因素。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率与国际相比都很高,出口退税不到位,依然采用国际上仅少数落后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税,制约投资),以及在税收政策上重税率、轻税基等等;四是,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复杂,环节多、效率低。
在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要注意创造以下条件:
1.具备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框架和经济贸易管理体制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贸管理体制变化的最主要特征是从政策性管理转向法律框架下的规范化和可预见性管理。加入世贸组织就要求政府在管理经济贸易的法律制度方面符合WTO的各项规则,从自主制定各项规则向逐步采取世贸规则转变,使涉外经济贸易政策和法规简洁、统一、连贯和透明。只有在稳定的、与国际一致的法律框架下才有可能吸引国际跨国公司的中长期战略性投资。
在经济和贸易管理体制上与国际接轨,一是,要更新行政管理的观念和方式,逐步转向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二是,调整行政管理的职能,减少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上下之间的职能重叠,压缩政府对经济领域的管理面和干预面;三是,调整和压缩行政管理权限,减化繁琐的管理程序和制约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各类审批手续,积极推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2.建立国际化的高速物流通道
一、中国产业组织政策环境分析
(一)国内环境分析
1.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从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业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国际竞争力弱。我国主要行业的平均集中率水平也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水平。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而美国、日本仅为5%左右,国内企业仅万分之三有核心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发展受制于人,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2.跨国公司利用其地理优势地位,控制市场、克制竞争的倾向初现出来。
在国内包装企业诉利乐案中,利乐倚赖其在无菌包装机方面的垄断地位。在包装耗材上实行了不正当的限制性商业策略,控制了绝大部分包装市场,并且使利乐纸的平均价格在2003到2005年的两年时间内上涨了大约2倍。
3.国内行政性垄断问题严重,行政性垄断产业的改革任重道远。
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产业主要包括铁路、港口、民航、电力、电信、城市公用事业、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特殊行业、邮政、城市公交、烟草食盐粮食药品等重要商品以及流通、军工、铸币、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产业部门涉及面广。行政性垄断造成了双重恶果:
一方面,垄断地位使得这些产业内的企业一方面攫取了远高于其他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排斥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和发展动力的缺乏,长期以来.使这些产业成本居高不下,产业经营绩效低下。行业的特殊性加上国有企业的身份,使得这些产业的改革举步维艰。
(二)国际环境分析
1.跨国兼并成为主体。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第五次企业兼并浪潮,这次兼并浪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兼并数量急剧增多。二是单项兼并交易金额世界记录屡创新高,兼并规模日趋扩大。三是跨国并购发展迅猛。四是兼并范围广。第五次兼并浪潮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加剧的结果,为了生存和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以取得竞争优势,同行业的领头企业纷纷走向联合。同时,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出现并没有缓和竞争。它使得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更趋激烈,通过此次兼并,在某些产业,只剩下实力超群、为数不多的几家巨型企业,为了争夺世界市场,这些企业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竞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波音和空客的竞争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2.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调整竞争政策,放松规制和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国际潮流。
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兴起和市场需求的扩大改变了传统自然垄断产业的性质。竞争政策调整的另一个动向是从对反垄断的强调转向扶助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当前,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对垄断的认定已从结构标准转向行为标准。并且还要考察垄断行为的市场绩效,“一事一议”已经成为通行的原则,对横向兼并等过去严格限制的行为已基本放任自流。
3.网络经济的兴起,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经济是以计算机网络业为中心以及由这个产业派生出的若干相关产业。网络产品固有的规模经济性、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技术的市场不相容性和网络产品技术标准造成了网络产品的锁定效应和先行者优势。从而使得垄断成为网络产品市场上的一种必然而普遍的现象。在结构和行为上显然构成垄断的厂商,在绩效上却无可指责,结构、行为和绩效的脱节将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推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反垄断,意味着绩效损失;不反垄断,从道义上又说不过去。网络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提出严峻的挑战。从1997年开始的微软垄断案,2002年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和解协议中,微软并没有做出多少让步。
二、我国调节外汇储备对中国产业调整的举动
2008年12月以来,计有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超过10起贸易救济措施或者法案,而以其他方式抵制中国出口的政策也屡屡出台。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出口保持增长的前景更加难测。印度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关税;南共市成员试图将外部共同关税提高5%,但未获其首脑会议通过。
200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为2.55万亿美元,贸易顺差为2900亿美元,吸引国外投资900亿美元。2008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达1.95万亿美元。我国已连续15年对外贸易保持顺差,国外直接投资始终处于净流人,目前是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因此这两方面的净流入使近几年我国外汇储备数量剧增。其规模已远远超出理论界提出的外汇储备应维持在其外债总额的40%左右的水平上。摆脱“金融恐怖平衡”的枷锁,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扩大内需。加快产业调整步伐。降低对外依存度
以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降低以净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的依赖,这是减少巨额的外汇储备的根本方法。中国储蓄率高,除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外,很大的缘由是居民有许多后顾之忧而不敢消费和没有能力消费。实施扩大内需政策,政府应加大在就业、教育、养老、医疗、环保等方面的投入。使国内居民的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对以内需为主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减少对出口外向型经济增长模式的依赖,尤其是限制初级原料加工出口的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及资源性原料进口,从而减少国际贸易顺差,降低巨额的外汇储备。
(二)谨慎地购买美元资产,逐步加大黄金购买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在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下,购买美元资产是拥有外汇储备国家不得不的选择。美国国债因其良好的信用、稳定的收益及流动性,是各国政府首选的投资对象。但近几年美元贬值的狂潮也令各国忧心匆匆,外汇储备多样化可以在一定程度的化解风险。同时。除了购买美国国债,还可以考虑购买美国通货膨胀保值债券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发行的债券等。
截止到2009年4月,中国已拥有黄金储备1054吨,在世界各国排名第五。2000年以来,中国调整过两次黄金储备,即2001年和2003年,分别从394吨调整到500吨和600吨。但目前中国的黄金储备价值约占全部外汇储备资产的1.6%,该比例远低于超过10%的全球平均水平。黄金在中国总储备的比重实际上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下降。中国黄金储备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至少应达到10%左右的国际水平。
但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漫漫,2000年5月亚洲国家签署了《清迈协议》,开辟区域货币合作新篇章。2009年3月中国已经与俄罗斯、韩国、马来西亚、阿根廷等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达6000亿人民币,与此同时,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也在香港和内地沿海城市开展,这种“贸易结算+货币互换”的模式,是两国规避美元汇率风险,扩大双边贸易的新探索,它对中国政府加快人民币区域自由化进程,增加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提供帮助,为中国外汇储备摆脱美元体系的束缚提供了新途径。
三、案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产业的影响
(一)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历来是国家重点的关注行业。根据商务部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高新技术出口商品共分为十类。在这十类中,出口的主要是计算机类、通讯技术类和电子技术类相关产品,而生物技术和航空航天技术产品的出口相对薄弱。在进口方面,也主要集中在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类。可见,信息技术类商品在高新技术贸易方面占据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