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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意识均在不断地增强,功能性食品、绿色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用语频繁出现在媒体和日常生活中。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食品”,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从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性的现况、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了初步的剖析。
1、食品的安全性的概念
由于科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内涵及轻重缓急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对食品安全性的理解也有不同程度的差距。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性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在我国食品的安全性通常被解释为“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的条件下长期食用,对食用者不产生不良反应的实际把握”。所谓不良反应包括由于偶然摄入某一种食品对机体所产生的急性毒性(伤害)或长期微量摄入所产生的慢性毒性,例如致癌性和致畸性等。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分析技术的提高,有些曾被认为是绝对安全、无污染的食品,后来又发现其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消费者慢性中毒或危及其后代健康;而许多被宣布为有毒的化学物质,实际上在许多食品特别是在天然食品中以极微量的形式广泛存在,并在一定含量范围内有益于人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并不是根据其内在的固有毒性,而是看其是否造成实际的伤害。
2、我国食品安全性现况
我国食品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取得突出的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最严重的就是食品的安全性问题,重大食品中毒事件频频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用甲醇制作毒酒,用福尔马林浸泡海产品,在火锅中加入罂粟壳,用生石灰做豆腐以及阜阳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穷。仅2006年就发生过多起食品安全问题:苏丹红事件,超碘奶事件、变质奶事件、孔雀石绿事件等等。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忧心忡忡,人们不禁要问,还有安全的食品吗?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议论和关注的话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对人民的身心健康、整体生活水平、食品工业乃致整个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食品安全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切实研究食品不安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对策,逐步消除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
3、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
专家认为,造成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近年来,每年卫生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100~200起,涉及数千人发病,百余人死亡;除意外事故外,大部分均是致病微生物引起的。如80年代在上海因食用污染毛蚶引起甲型肝炎大爆发累及30万人。从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出发,微生物性危害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也始终是各国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努力控制的重中之重。
(2)长期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及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化学成分对食品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已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棚式蔬菜,为防止病虫,菜农往往超量喷洒农药或使用高激素、高营养素,使农作物超常生长。由于这些化学品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在食物链、环境和人体中可长期残留,对食品安全性以及人类健康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3)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类健康,比如说有机污染物中的二恶英、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工业化合物及副产物,都具有可在环境和食物链中富集、毒性强等特点,对食品安全性威胁极大。在人类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食品中的环境污染物可能有增无减,必须采取更有效的对策加强治理。
(4)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的加工、包装、运输以及贮藏过程中,为了保持食品的营养成分,增强食品的感官性状,适当使用一些食品添加剂是必要的。但是要求使用量必须控制在最低有效量的水平,否则会给食品带来毒性,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危害人体健康。目前在食品加工中广泛存在着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如使用量过多、使用不当或使用禁用添加剂等现象。
(5)食品加工、贮藏和包装过程。食品在高温烹饪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毒性极强的致癌物质(如多环芳烃、杂环胺等),在加工过程中,会用到机械管道、锅、塑料管、橡胶管、铝制容器以及各种包装材料等,也有可能将有毒物质带入食品。另外,食品贮藏过程中产生的过氧化物、龙葵素等化合物,也给食品带来了很大的安全性问题。(6)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7)市场和政府现有措施不完善,仍存在着假冒伪劣产品,食品标签滥用,违法生产经营等。
概而言之,食品不安全因素可能产生于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其中的某些有害成分,特别是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可因生物富集作用而使处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受到高浓度毒物危害。
4、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
(1)强化政府监管,对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实行问责制。
(2)加大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3)研究、开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对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严格监控,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有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4)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控制水体、空气、土壤的污染,改变当前食品污染状况。
(5)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无污染、安全、优质的绿色食品。
(6)切实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消除食品污染于发源端。比如说减少农产品的污染情况,可尽量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等化学品等。
(7)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害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食品能得到及时的收缴、查封;
(8)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改进饮食习惯,革除不科学、不文明的饮食方式,少吃或不吃油炸、熏烤及霉变食物等。
综上所述,吃的营养,吃的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来重视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一定会稳步改善,从而使人们吃上放心食品。
参考文献:
[1]陈君石,食品安全-现状与形势,江西食品工业,2003,1,4
近年来,从“三鹿奶粉”到“瘦肉精”,从“地沟油”到“毒豆芽”,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敲打着人们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在媒体的广泛报道、执法部门的大力查处下,城市的食品安全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不良商家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成本正在逐步增加。而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些“问题食品”专供农村市场,形成了“城里有城里货,农村有农村货”的局面,这已经严重威胁了农民尤其是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
一、我国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消费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意识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往往图便宜,简单地追求低价格、好口感和分量足,至于所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食品企业生产的,是否使用过量色素、防腐剂、增香剂等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规定,消费者并不在乎,缺乏对食品安全性的考虑,这就使得一些“傍名牌”或者是在城市市场淘汰的过期、劣质食品流向广大农村地区。造成了品质好、价格高的正规食品在农村没有市场,买得起、吃着香的劣质食品在农村占领了市场。
(二)缺乏规范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体系,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农村食品经营者多为家庭作坊、小卖部、小摊点等分散经营模式,食品经营者整体素质偏低,守法经营意识不强,食品加工户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现象普遍存在,生产条件差、卫生环境不达标、加工水平低等问题严重,甚至一些违法经营着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违禁成分进行食品加工,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安全,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缺乏法制宣传教育,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我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随后还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在我国《刑法》中也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出发标准予以提高。这在法律层面上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还不够,广大村民缺少了解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途径,这一方面使得农村的制售问题食品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威慑,另一方面,广大农村消费者也缺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外,从根源上讲,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属于熟人社会,讲究人情,遇到纠纷和问题时很少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问题也往往得不到重视,即使购买或使用了问题食品,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疾病,也往往不予追究,这也纵容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业户多,经营分散,单个经营者规模小,隐蔽性强,有些还分布在边远山区。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往往位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无照经营的多,并且这种小作坊形势的食品加工店隐蔽性强,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此外,农村地区的食品生产和销售往往是小本经营,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最低出发标准为2000元,而有的小卖部或小作坊全部货值也不过2000元,在监管过程中,出发标准难以执行到位。另外,部分农村小摊贩、小餐饮店业主属于农村弱势群体,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考虑这部分农村群众的生存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在依法取缔或查处时容易对他们产生同情心而手下留情,这一难题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很难彻底进行。
(五)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人力和技术支持,监管不到位
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监管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县级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比较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监管手段较为先进,而在农村,虽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组织,但是在农村食品安全形势错综复杂、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工作难以抓到位。另外,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没有向下延伸的专门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站、所,但是监管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监管技术水平偏低则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病,农村问题更为突显。农村食品监管部门检测设备缺乏,没有科学检测的技术手段和专门人才。在广大农村,抽检样品大部分要送省、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检测,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出现抽检结果还没出来,该批产品已经卖光了的尴尬,导致监管人员积极性不高,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不能够及时被查处。
(六)农村地区食品经营缺乏规范的准入制度
农村食品的制作和销售中,无照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农村食品经营户的随意性很强,想开就开,相关就管,特别是一些家庭式的经营户和个体小摊贩,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这些经营者小本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很少主动到当地工商等相关部门板栗证照手续。而对于这些无照经营户,监管部门依法取缔的成本高、难度大,经营者恢复违法经营的成本低、难度小,成为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老大难问题。
二、解决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状况
价格低廉的假冒伪劣食品之所以在农村拥有广阔的消费市场,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农民购买力不强所导致的。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只有农民的收入提高了,他们才有能力购买大品牌、质量过硬的商品,那些傍名牌的假劣食品也就逐渐失去了市场,农村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能得到改善。
(二)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面对农村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的局面,政府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设施,如电视、广播,同时采用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以及板报等形式在农村开展普法及食品安全教育。一方面,增强消费者识别食品优劣的能力,让他们了解非法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从而改变他们不科学的消费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购买到假劣食品或者由于食用这些食品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流动食品摊点、小食品商店、小卖部、小作坊等食品经营者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三)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针对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人力、技术手段和检测设备落后以及欠缺部门协调合作机制的难题,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量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增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通过教育培训原有监管人员和招聘高素质人才进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做法,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整体素质。推广先进检测技术手段在农村地区的使用,为基层监管单位购置必需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整合,横向上消除管理部门职责重叠与遗漏现象,既要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权限进行全面的梳理,做出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又要有一个统一的权威部门能够领导和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通过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纵向上要增加监管部门在农村基层的下设机构,从而保证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经常性和广覆盖,尽量扫除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盲区。
(四)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在食品经营者成立时,要把好准入关,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登记注册,对食品经营者主体的审批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卫生部门不发许可证,工商部门不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确保食品经营主体的质量过关。在经营过程中,要对经营者进行跟踪审查,做到年度验证验照,对发现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过期失效的,或者有重大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取消其食品经营资格或核减其食品经营范围。监管部门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不能纵容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此外,还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验收台账,并实施不合格商品下架与召回制度,切实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农村新型食品销售模式,改善农村食品购买环境
浙江省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了“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效果显著,在引导经营者自律、为农民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经验值得在全国推而广之。在放心店的建设中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一方面,对现有农村传统的“夫妻店”、“代销店”按照放心店的要求进行改造。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实力强的经营性企业将销售终端扩展至农村。根据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商贸企业到农村开辟便利连锁机构,引导、扶持大型正规的超市、连锁店进入农村,规范、整合农村食品市场,形成规模经营,这既有利于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经营不规范、质量无法保证的企业,促进当地消费观念和经营方式的转变。
(六)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体系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食品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几年来,被公开曝光生产和销售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层出不穷,受害者成千上万。制假售假者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真是丧尽天良。
过去,对生产销售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治理整顿没有做到法规化,制度化,而是“救火”式的治理,哪里发生问题治哪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因而制假售假屡治不绝,屡禁不止,甚全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剧毒农药、兽药的大量使用;添加剂的误用、滥用;各种工业、环境污染物的存在;有害元素、微生物和各种病原体的污染;有害生物和疫病多次发现;生物技术和食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带来的可能的负面效应;周边国家疫情的频繁发生;国内外人口流动的增加,新疾病的出现和原已消灭的重大疫病的死灰复燃等。近年在市场上曾发现食物加吊白块、鸡鸭喂激素、面粉加增白剂、海鲜用甲醛浸泡等,还有在水果上喷施催熟剂、膨大剂,在蔬菜上喷施剧毒农药等案例。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有以下七点:一、监管疏漏,“苏丹红一号”事件呈现出国家、企业等对在食品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存在漏洞。二、执行不力,我国于2002年5月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但在实际检测中,却发现在我国很多地方,孔雀石绿仍在被普遍使用。三、欠缺考证盲目定论,“转基因水稻事件”告诉我们,对于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不能轻易下结论。在没有精确的考证之前,任何单角度的结论都要慎重。四、利益驱动逃避责任。五、政策法规不健全,国家在管理和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导致问题不断。六、媒体误导草木皆兵,由媒体片面报道引发的轩然大波,不得不通过权威部门的权威数据来消除,包括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甲醛啤酒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七、标准滞后,国家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国际标准及时修改旧标准,尤其是在食品健康安全方面更要与国际接轨。
二、辫证看待食品安全问题
人们对食品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这是我们生活质量提高之后的必然要求,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也是需要不断满足的。但从一个产业的发展角度来说,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却要客观辩证地来看待。任何产业的发展都要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就像一个人的成长一样。产业的发展,本来就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要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成长壮大。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只有适当适时地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标准,才更有利于产业自身的发展。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认识,只有有了产业,才可能谈到发展,才可能有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社会的需求也是随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不断提高的,即便是在同一个时间段,其需求也是多样性的,分不同层次的。目前,新的产业不断产生或派生出来,就是因为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丰富多彩。同时,不同的需求也在创造着五花八门的新产业。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我们更多的是纵向的来划分质量安全与市场需求,而现实中质量安全与市场需求却是横向的,不同层面的市场需求有着不同的质量安全要求和标准。我们好象还只是用一个同一质量安全标准去面对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产业发展。还有一点,要保证质量和安全,靠政府部门、靠企业自律、靠舆论监督是能够解决一定问题的,但从根本上来讲,还是要靠产业的发展、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来保障。这种保障更持久、更有效。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的消费者、我们的政府已经把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放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的合理要求,而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还只刚刚开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辩证的思维来看待和思考食品的安全问题。坚持辩证思维看形势,就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任何事物都包含着极其复杂的矛盾方面,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必须全面考察、科学把握构成事物的所有要素及其发展趋势,全面看,看全面,认清客观事物的实际状况。坚持辩证思维看形势,就要分清表里,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清主次,区别事物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区别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不被表象遮眼,不被假象迷惑,从而认清趋势,把握大局。既联系过去,也联系现在和将来,看清发展过程,把握食品安全工作发展的趋势,知形识势,见微知著,审时度势,因势利导,从而顺应规律,把握机遇,掌握主动权,促进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向更好的方向转化和发展。一句话,只有认清形势,才能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地为国担责,为民分忧,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从宏观上看,自然与人类的和谐至关重要,这个关系直接影响着整个人类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整个人类同时积极努力才能够遵循的自然法则;从微观上看,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监管部门,乃至企业都应从百姓餐桌无小事的角度出发,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提高意识;从个人的角度看,不能只等着国家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来解决食品安全的本质问题,需要自觉环保、自觉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获取,时刻注意树立科学饮食观念,正确地处理好饮食、营养、健康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高桂铭 科学发展观与食品安全《上海商业》
一,食品安全的伦理界定
食品安全是食品的扩展概念,可以表述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二,从企业经营者角度审视食品安全伦理失范的原因
不良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漠视公众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其直接后果就是在公众和社会面前表现出诚信的缺失。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体现了当今市场上企业诚信和商业道德的严重缺失。消费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绝对支撑,若说诚信是企业的生命,那么消费者群体就是诚信存在的土壤。
在企业伦理范畴内,食品安全的困境表现为企业诚信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在企业间合作关系中,物品关系、经济关系是随时发生的。在这个复杂的链条中,所产生的合作关系和发生的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取决于企业的诚信和伦理道德。而许多企业逐渐专注于自己的领域而忽略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久而久之,所有企业都各自为营,把道德缺失的后果放到了消费者身上。食品企业伦理的缺乏是所有企业中后果最为严重的一个,因此,加强食品企业道德建设,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是企业伦理当下的迫切要求。
价值理性在人的活动中表现为价值主体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行为取向。价值理性是主体在观念中对未来价值实践活动的目标、方法、手段、结果所做的超前设计和筹划。在价值理性的视野中,人是终极目的,人是各种努力的终极关怀。一切都要以满足人的合理性需要为目的,一切地努力都是为维护、发展、实现人的各种利益,都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提升人的价值,凸现人存在的意义,都是为了促进人更好地生存、发展和完善,最终达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践行食品生产与经营中的经济伦理规范
食品安全的维护亦需要道德理论作为指导,再完善的法律和再严格的安全监管也会有纰漏。要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必须从思想上建构食品安全的伦理防线。康德“人是目的”的命题,从存在论的角度指出人类一切的思想和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人的幸福,人本身即是目的。故人类所创造出的物质财富、艺术、食品安全视角下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教育乃至国家、政府最终都是作为手段而存在。人是最高价值,所以必须尊重生命。不仅是作为存在者的个人的生命,而且是作为存在意义上的整个人类的生存。功利主义主张,当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不同人的利益相互矛盾时,通过计算价值、权衡利害,取向于那种能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抉择。故功利主义在进行价值比较时赋予了生命以最高价值。生产食品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要实现生产者自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满足社会人群对食品的需要,在达到人们对自我内在价值实现的基础上,充分实现人的外在价值。尊重生命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和灵魂,是指要维护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和利益居于至高的地位,哈佛大学哲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的演讲“金钱不能买什么”从金钱的无所不能中亦揭示出企业利润与企业家良心的矛盾所在。因为有10元钱一个拥抱,100元一个普通挂号,加200元一张火车下铺,所以我们可以孤单却不需要朋友,可以心安理得地花钱“雇”人排队。奶制品从3元250毫升到3元180毫升,企业利润仍在上涨或维持,消费者消费的金额也没有增加,然而,孩子们每天需要的营养却在缩水。金钱看似是万能的,然而我们已经无法用可以承受的价格买到健康、安全的食品,假种子、农药残留、转基因,可是我们还是很期待,纳米技术的普及、非转基因食品的普及以及深山中圈养着的牛、羊的长成。我们用高科技、高成本来试图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我们呼唤政府对质量的监管,期待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我们忘却的却是一种最基本、零成本的,作为一名经营者的责任心与良心。食品安全事件,本质上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丧失了起码的社会公德,践踏了起码的良心底线,蹂踊了“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的理念,不管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从反面说明有些企业本身道德的沦丧、道德血液的流失,从而陷入了极端狭隘的功利主义。这种利己主义更加露骨地强调私利的至上性,甚至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大众利益。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当作牟取暴利的牺牲,是对生命的挑衅,是对“义”的极端蔑视和对“利”的不择手段的追求。在当下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更要注重“义利兼顾”,企业在营利的同时,要考虑该盈利行为是否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以及长远利益。企业正确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在当代社会迅速发展的需求下,企业把追求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似乎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在企业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把实现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目标,这是企业,尤其是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食品企业作为社会的分子和实现更长远的经济利益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中图分类号:X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1-0094-01
前言
古人常说“民以食为天”,尤其能够看出食品对于人们生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想提高食品的安全性,除了人们自身对其种植和生产进行监管以外,还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以降低食品所遭受的污染,并为食品的种植和生产提供良好的保障。虽然我们高中生无法全程参与到食品种植与生产过程中,但是我们可以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环境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确保两者能够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下面笔者就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进行阐述。
一、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频发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国人的高度重视。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有很多,如食品监管体制不健全等[1]。而食品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种植和生产过程中,主要体现在:(1)种植问题。很多农民在种植食品原材料时,为了追求产量和外观,很多时候忽略了农作物的质量,通常会使用一些违禁农药,这样不仅会影响到农作物的质量,还会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农民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没有充分考虑到种植位置等因素,如果在重工业园区附近进行农作物的种植,虽然也能够种植出农作物,但是农作物极容易受到重金属污染,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2)生产问题。很多食品在供人们食用之前都会进行再加工,而再加工的过程若不合格也会造成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例如,我国存在很多食品小作坊,这些小作坊当中很少有国家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而且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很多方面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甚至可以用脏乱差来形容。在这种环境下生产出来的食品,极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甚至威胁到人体健康,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二、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各个地方的环境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环境上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的安全性。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环境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生物因素。生物污染是产生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其所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很大危害性,如在我国香港所发生的禽流感事件等。其次,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当前我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最常见的因素。现阶段,我国在种植食品原材料时,有的农户为了能够使种植出来的农作物看起来品质更好,经常会使用一些具有较强污染性的农药,这使得农作物也带有一定的毒性,从而威胁食用者的身体健康。还一些食品的生产厂商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会采用质量较次的包装材料,这种包装材料当中残留很多有害物质,当这些有害物质深入到食品当中,则会造成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最后,不确定性因素。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根据当前技术无法准确判断出转基因食物是否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尤其是其所具有的长期效应。上述种种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人们加强对其的管理,来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三、加强环保工作缓解食品安全问题
1.使用环保药剂种植农作物
用大量药剂种植出来的农作物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使人们开始注重选择和使用绿色农产品。通常绿色农产品都很少使用化学药剂,但是在这种种植模式下农作物的产量相对较低,无法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而且生产成本也较高,不利于规模化种植生产[2]。因此,我国相关企业开始开发生态环保药剂,在保障农作的质量和产量基础上,尽量降低其给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不仅能够起到很好的环保作用,还能够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应当普及使用此类药剂。
2.加强企业环保工作
重工企业是给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源头,其所造成的水土污染和空气污染都会严重影响到附近农作物的种植[3]。所以,企业应当加强环保工作,应当引进先进的设备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物进行处理,在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况下也能够达到我国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农户在选址时,应当尽量避免选择在工业园区附近,以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3.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政府部门加强在食品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当取缔小作坊。政府部门应当对容易出现小作坊的地区进行严格排查,避免更多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流入市场。其次,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所造成的危害性更大(如三鹿奶粉事件),应当加强对其的管理,使生产出来的产品都能够达到食用的标准。只有政府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使其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我国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有效避免出现安全问题[4]。
总结
总之,食品安全和环保两者之间一直都存在紧密的联系。食品在种植、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会受到很多环境因素的影响,如果环境被破坏的较为严重,产生了污染,那么必将产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应当加强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够促使食品得到安全保障,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对我们高中生的健康成长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颜易.圣通环保: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J].国际融资,2013,03(07):32-33.
民以食为天,现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仅要求三餐相济,更要注重吃得有品质,吃得安全放心有营养。但目前绿色和平报告的显示,不禁让我们不寒而栗,不少知名服装产品上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在洗涤过程中会大量释放出来,将这样的水排放到河流、湖泊和海洋中,会极大地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这样的报告不禁让我们回忆起了三聚氰胺事件,它造成的影响是毁灭性的,国内的奶制品行业也受到了空前绝后的打击。国家免检产品制度也因此被彻底废除,而名优产品也似乎一夜之间替代了公众心中的免检产品,大家都对它青睐有加,成为公众的首要选择,但是名优产品的后续发展却差强人意。
一、 “名优产品”热背后的故事
(一)什么是名优产品
产品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是指经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评选,对达到一定产品质量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生产者,允许其使用的证明产品质量水平良好的产品质量称号或者标志。
国家承认的产品名优称号和产品名优标志是专指依据原《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质产品评选规章中所规定的荣誉称号、荣誉标志,其中荣誉标志包括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另外,一些国际公认的产品名优标志,我国政府也予以承认。
(二) “名优产品”热的表现
名优产品基于自身长期以来优异的质量、良好的口碑,更重要的是官方组织机构的鉴定和认证,让人们对于它的品质更加深信不疑,即使多花些钱,人们也会觉得物有所值,毕竟在这个社会什么都讲究个幸福指数,吃得安全、用得放心,才可能谈得上幸福。免检产品因其在技术上和创造上的巨大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经过反复的试验和反复的攻关,相对于其他同类产品而言包含着更多的社会生产价值,同时也凝聚着其他众多产品劳动的价值。
“名优产品”热现象出现的原因和当初“免检产品”热现象的出现的原因如出一辙,都是顺应了现代消费者的使用价值观,人们的需求不再仅仅停留在实用的价值要素上,单单满足吃得饱、穿得暖的要求,而是要求全方位地满足人们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享受,所以即使价格偏高,人们对于名优产品也是趋之若鹜、竞相购买。追求“名优产品”的消费心理实际上是一种对高层次消费的热衷。在这个由温饱型向享受型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和低估消费者在精神上的追求,而“名优产品”作为凝结着人们精神和物质结合的高层次产物,势必被消费者所青睐。
二、“名优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
(一)“名优产品”的生产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科学日新月异,名优产品虽然有着先天优势,但如果不思进取,在优胜劣汰的商品市场经济时代的今天,也有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所以只有不断进取才不会被残酷的市场竞争所淘汰。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名优产品”的倒牌现象就是最血淋淋的教训,这也无疑给“名优产品”的生产厂家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
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名优产品”的质量稳定是一种持续着的动态稳定。即使在同一批次生产出来的产品,它们的质量也会参差不齐,这就是为什么厂家一般都会生产比订单要多的货物数量,以此来保证提供的是较好的质量水准。人们的物质需求是不断增长的,没有任何一种“名优产品”是长期不变而能永远得到消费者的欢迎,只有不断创新、不断改进、不断进行量变的积累,才可能发生质的飞跃,永远保持自身的优势。
(二) “名优产品”评比渠道过多
“名优产品”称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家都有目共睹,1979年以来,我国每年都有一批产品获得国家、部委和省市的名优产品称号。迄今为止,全国有300多个产品获得了国家的金奖和银奖。此外,不少地区的新闻机构、民间组织,如报社、消费者协会,也评选了一些名优产品。而正是名优产品评奖的渠道过多,没有统一的评选标准,有的人为主观性过多,评选有失公平、公正、公开,有损名优产品称号的声誉。有些评选往往不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查,更有不少单位以评选名优产品为盈利手段,致使有些名优产品名不副实、质量低下,使名优产品称号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三)“名优产品”企业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意识不强烈
正是因为现在的厂家拿到“名优产品”头衔后,便固步自封,不思进取。虽然说如今越来越多的“名优产品”被曝光出各种各样、形形的问题,在消费者唏嘘不已之际,抱着侥幸心理的其他厂家依旧我行我素,只争朝夕的利润,而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名优称号、名优标志是有一定时效性的。一般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是获奖时产品的一种荣誉。超过时效后,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就会成为历史。表面上看,“名优产品”质量下降只是一种物质现象,但根本问题却是人的主观意识。真正决定产品的销路的关键因素不是名优称号,而是过硬的产品质量,名优称号这个外体因素给人的影响的确是有,但是这个因素与产品质量相脱节的话,这样的影响只是暂时的、有限的。
(四)“名优产品”扩大生产带来的质量弊端
名优产品大受消费者青睐,需求的不断增加势必导致产量的增加,这是市场经济自动调节的必然结果。企业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扩产,提高效益,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生产设备的落后,传统的加工方式,没有足够配套的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而只是单单依赖招募临时工,进行简单培训,让员工加班加点,致使“名优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因此员工素质的落后、机器设备的陈旧、产品质量标准的下降、原材料供应的不足,当然会直接影响产品的最终质量。
某些“名优产品”企业自知内部生产的局限性,便在全国各地找联营协作伙伴,以此来扩大生产,提高规模效益。但是目前很多“名优产品”的质量曝光问题虽然直指“名优产品”这个品牌,但是具体生产的厂商却是联营合作企业,联营合作企业往往没有创立这一“名优产品”品牌的龙头厂家对这个品牌有着深深的认知感和责任感,他们往往更注重产品的收益问题,而忽视品牌问题。一些联营合作厂家的产品质量问题不过关,其主要责任当然是联营厂家这个生产商,但是龙头厂家的不负责任也是一重要因素。很多龙头企业在选择联营协作伙伴时,不对联营生产厂家做资信调查,只是为了扩大生产,盲目延伸生产范围,即使对方不具备生产名优产品的条件,也依旧靠出卖自己的商标来谋取一时的利益。
(五)“名优产品”管理上存在的纰漏
“名优产品”的管理可以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内部管理就是指名优产品厂家对自己的名优产品的管理,也包括龙头厂家对联营协作伙伴生产产品的管理。龙头企业对联营企业生产名优产品的负责态度不仅仅反应在选择联营厂家时对其进行的资信调查等,而且应该将这种负责态度贯彻到联营厂家日后生产产品的质量检测、设备更新、员工培养、技术改进等方面,作为龙头企业,引领联营企业保质保量地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名优产品。从外部管理来看,现在是商品经济的时代,市场经济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弊端,容易陷入市场失灵的境地。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单单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我调节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和调控。因此要维护市场稳步健康的发展,必须确保这“两只手”的协调配合。质量检测部门以及其他的质量检测机构要提高相关的名优产品的质量检测手段,制定有理有据的规章制度,完善名优产品质量检测以及质量安全保证的法律。
三、从法律角度完善“名优产品”的保护制度
国家评选名优产品的目的,一是为了提高被评选上的名优产品的知名度,培育行业品牌,增强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能力,推动行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产品质量的全面提高。二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创优积极性,让名优产品带动整个产品不断跃向新的高度。为了更好地评选名优产品、更好地保护评选出来的名优产品,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和完善一套严格的、科学的评优制度
建立和完善一套严格的、科学的评选名优产品的制度,以此来确保名优产品的高水平。不言而喻,名优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我们大家都有目共睹,要实现以评优促创优,提高企业的创优积极性,我们必须严格把握评选这个环节,加强质量监督检查,防止以次充好、败坏名优产品称号的现象产生。为了改变评优渠道和奖牌的多而滥的情况,我们可以针对性地只设立国家级与部委级和省级这两个级别的名优产品,并且对同一种产品统一对名优产品的评奖评优规范,并根据产品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种类产品的评选细则具体地加以规定。名优产品的质量不过关污染的仅仅是水流,而名优产品评选制度的失败污染的就不仅仅是水流问题,而是水源了。只有对评选名优产品的这个环节加强管理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二)增强消费者对名优产品的法律保护意识
生产的最终目的是向社会和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以此来获得经济或非经济上的利益,所以消费者作为商品的最终消耗者,其对名优产品的法律保护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名优产品的保护问题。通过全社会的普法教育,人们普遍从过去的不懂法、不知法的现状走出来了,逐渐形成了品牌意识,在选购商品时会更多地倾向于选择社会认知度高、有专业机构认证的产品,这个大前提对消费者形成名优产品的法律保护意识是很好的铺垫。尽管如此,我们依旧应该依旧加强对名优产品的宣传,让消费者从心底对名优产品有认同感;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名优产品的监管,让消费者对名优产品的信赖无后顾之忧,并可以通过完善消费者的救济手段,让消费者在受到名优产品侵害而造成损失时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进行维权和救济。
(三)企业加强对名优产品的法律保护意识
要保持名优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优势,必须依靠技术进步,确保名优产品优质,只有促进技术进步,有效提高产品质量,才能推动创优保优的顺利开展,企业才能从自身做好对名优产品保护的第一步。在扩大生产、增加产品批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慎重选择联营合作伙伴,适时清理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联营合作伙伴,纯洁联营队伍,排除不好的质量牵制因素,这样就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降低企业因内部监管不利而产生的质量风险。
不仅如此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名优产品假冒的短期盈利行为进行严格的打假防伪,否则不仅会侵害名优产品品牌的形象,而且会直接影响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致使真正的名优产品最终被市场所淘汰。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奋起自卫,企业可以每年都从盈利中划取部分作为打假防伪、保护名优产品形象的专项资金。
(四)引入法律机制,严格名优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处罚
名优产品作为一种包含更多社会劳动成果的产品,其自身相较于同类产品包含更多的价值,因此根据其特殊性,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质量检测,完善外部监控体系。比如可以设立消费者免费委托检验制度,消费者对名优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设立的免费检测的专门机构申请检验鉴定,从而进一步遏制假冒伪劣名优产品的蔓延。众所周知,所有食品生产及相关行业都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取得QS认证,确保质量安全,而名优产品对于质量的要求更是不言而喻。加快我国名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加快我国名优产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一、进口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2年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进口食品2499批,今年3月来自28个国家或地区的156批不安全进口食品被挡在国门外,主要是糕点饼干类、乳制品类和饮料类,品质不合格、微生物污染和食品添加剂超标。专家告诫,洋食品质量问题取证困难,食品安全不能掉以轻心。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目前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进口食品中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
进口食品经常检测出硼酸、亚硝酸盐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超标。2009年6月福州检验检疫部门在一批来自韩国的盐渍海蜇当中检测出非食用物质硼酸。2010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共检出14批次的乳制品不合格。其中包括25.25吨新西兰公司出品的全脂奶粉,149.875吨新加坡全脂奶粉检出阪崎肠杆菌,1吨来自美国的牛初乳检出亚硝酸盐。2012年雀巢、亨氏食品被指致癌物超标,英国多种食品被检出丙烯酰胺超标,包括薯片、饼干、咖啡等,雀巢称中国所售并非从英国进口。这些产品被检验检疫部门全部予以禁止进口处理。
(二)进口食品的标签存在不规范现象
根据国家《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在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后,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不仅和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必须包括以下几项: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制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国内的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是中文黑色字体。除了检查上述内容外,还要注意看所购部分食品包装上是否贴有激光防伪的“CIQ”(中国检验检疫的缩写)标志。但实际上进口食品标签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2009年厦门检验检疫部门发现一批台湾的进口素食存在虚报生产日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等现象,这批产品被检验检疫部门全部查封。
(三)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使用不符合标准
2012年4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202批,根据通报,这些不合格食品涉及18类产品,主要不合格产品是粮谷及制品类、糕点饼干类和糖类。食品添加剂、品质和微生物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对以上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10月公布一批进境不合格食品名单,新西兰“奥兰超级金装婴儿配方奶粉”共26吨因碘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退货。
二、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差异
我国目前在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上主要存在监管机制缺失,查验机制不完善,且突出问题反映在食品源头监管机制的缺失,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卫生标准体系不完善等,以及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举措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责不够明确,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批批检验,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进口食品问题方面还需要向他们借鉴。相比于我国,发达国家(例如日本,美国)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上有一定的经验。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查验主要有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两种形式。监控检查即常规性抽样检查。抽样比例一般为2%~3%。当某种食品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或得知其被回收或有损健康等相关消息时,则提高抽样比例,实施强化监控检查。监控检查阶段不收取检测费用,也不妨碍货物通关。命令检查即日本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采取的强制性检查措施,当进口食品违规可能性较高时,比如同一出口国、制造商生产的某种食品被发现两批农业化学品残留超标时,则启动命令检查。命令检查的抽样比例为100%,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不允许通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后,才能解除命令检查。
相比于日本,美国在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上也有较好的的举措:
(1)进口食品预申报和入境要求。2003年起,进口到美国的食品须向FDA进行预申报。这些预申报信息需在进口食品抵达美国之前5日内提供,FDA将提前审查、评估这些资料,并决定是否抽检。进口食品入境时食品进口商或商必须向美国海关服务部提交货物拟入境通知并缴纳入境货物保证金。FDA与海关密切合作,海关会把入境货物信息通知FDA,由FDA决定是否抽检。如果预申报信息不完整,将被拒收,并被扣留在港口或安全的仓库。
(2)FDA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检测手段。2010年,FDA正式采用新的电子该系统称作“规范进口货物动态风险评估预测系统”。该系统会自动对FDA几百个数据库中的现有数据进行风险筛查,为相关进口货物的“自动放行”或“扣留、抽样检测”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相比于日本和美国对进口食品的监管上,我国与他们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
(1)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少,内容也比较单薄,其根本大法就是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仅在其第六章中有寥寥四款对进口食品方面作出原则性和笼统的规定。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致使对进口食品不能有效的管理,监管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做支撑。
(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速度也较慢。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5年,而我国的很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严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例如,截止到2009年4月我国现行的名称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国家标准总共154项,但其中有61项实施满10年甚至是10年以上。
三、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制定一部统一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条例,对我国现有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存在各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二)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的绿色贸易体系
近年来,由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引发的重大事件屡见不鲜,必须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视,由此引发各国间的贸易摩擦也是愈演愈烈。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进口食品安全的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非关税壁垒体系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保障民众的生活健康。
从理论上看,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健康,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性标准和法(下转第183页)(上接第181页)规,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贸易保护措施。发达国家习惯使用绿色贸易壁垒来限制他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不符合其制定的生产标准的产品、服务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但是从长远来讲绿色贸易壁垒确有保护环境的作用。我国可以建立绿色贸易壁垒来降低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的风险。从现实上来看,由于我国在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上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所以,如果我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绿色贸易壁垒体系,我们就可以依法限制国外不合格的食品进入我国市场,为我国的食品产业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另外,进口食品安全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必然也对我国企业食品的生产提出了较高的标准,促进了我国企业技术上的革新、质量上的提高,从而更有利于食品的出口。
(三)构建我国的技术标准化体系
技术性壁垒也称技术障碍,是指制定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标准,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及在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实验、审批和认证程序中形成的贸易障碍。在当前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疫项目等标准设置一些技术性的壁垒来降低本国的进口食品中的安全风险。WTO对技术标准是这样定义的,“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设计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是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技术门槛。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是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障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一些技术性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WTO《TBT协定》附件3——《关于制定、采用和事实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在标准方面确定了WTO成员应遵循的重要规则。具体包括:标准化机构应该给予进口产品国民待遇;标准化机构应该保证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过程中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标准化机构应该以已经存在的国际标准为基础;WTO成员的标准化机构应该定期(至少半年)公布相关技术标准信息。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目前,技术标准措施现状不容乐观,甚至可以说标准化工作基础很薄弱,缺乏战略研究。涉及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环境保护、中药安全卫生及民族传统产品等方面的标准不健全;认证认可尚处于摹仿和照搬国外的规则和指南,缺乏原创性自主创新。
我们应该在现有国际标准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标准体系。我们不能被动地应付他国的技术壁垒,而应主动出击,根据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和相关优惠的、放宽的条款制订出能够得到各国承认的技术标准,建立起自己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起保护自己的盾牌,积极参加各种标准认证,争取到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通过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逐步发挥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原.对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思考[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7,06.
[2]俞太尉.我国建立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J].化学分析计量,2010(01).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082-02
食品一直以来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则是影响国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当代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与环境健康意识的普及,市场对食品的健康化、无害化要求愈来愈高。安全食品消费也逐渐成为可被引导的趋势。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食品安全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被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内涵以及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质量问题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也是对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日益紧迫的课题,如果想要解决好这个课题,首先,需要对食品安全有一个充分科学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解释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则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1]。
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例如瘦肉精事件、塑化剂风波、上海染色馒头、地沟油、速成鸡等事件都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面对如此频繁的食品安全危机,老百姓们谈食色变。这些事件的背后是食品生产水平不高、生产条件脏乱差,同时,食品的生产规模普遍为作坊式生产,不能达到规模化、产业化,生产过程十分不规范。而且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在出现之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改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食品安全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惩罚性有限。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伦理分析
1.食品安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行政问责的伦理实践基础薄弱。从理论上来说,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和法律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外在硬性约束,它从“人性本恶”的伦理道德上出发,主张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规定外在的权力制度制约与约束构成了法律的内容。但是执行法律的主体是人,人并非都是理性而公正的个体,虽然行政官员他们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执行的是公共权力,但是很可能存在着公权私用甚至滥用公权的情况,所以只有外在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应当内化为行政主体的自我意识以及自觉行为,这样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有效避免行政官员的不作为,行政官员的道德自律意识修养有助于行政责任的履行。但是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基础实践上却非常薄弱。
其次,行政问责主体存在一定的角色冲突,我国关于行政问责的方式大多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的权力问责,这种问责只是停留在表面,是一种十分单一的主体内部的责任追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问题没有深入彻底解决,自然也就难以令公众信服,我国在很多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面前,先是中央或省市领导引起注意,然后高层领导直接批示后开始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这种方式依旧没有脱离传统官员“为民做主”的阶段,是在行政压力下权力高度集中的表现。所以行政问责主体的单一化阻碍了问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过于形式化,停留在表面。例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官员对问题展开临时性的责难和施压,而当社会公众对事故的关注度减小或者注意力转移时,行政问责有可能小而化之了。整个过程没有真正实质的内容,也没有做到公开化以及透明化,随意性过大,更多的也是追究个人责任,这样政府的权威性在人民心中大打折扣[2]。
2.食品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酿成伦理失序
第一,生产者企业实质上应是“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结果,他既应该去追求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也应履行“社会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水平,以保障社会各成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基本准则[3]。但是当代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却遵循“企业无道德性神话”,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减少成本,增加短期机会,甚至触犯了法律,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心。这样的劣质商品利用成本优势,利用低廉价格打压正常商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第二,食品监管者应当是保障食品安全健康的守护者,应始终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始终关心、关爱、关注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各项检查的程序。立足于现状,食品监管者道德缺失现象严重,在监管行为中见利忘义,,,或者和从业者利益联盟,完全没有道德底线,对生产者的不道德行为熟视无睹。
第三,食品消费者的不健康心理也诱发了伦理失序,食品消费者的需求是拉动生产者进行生产经营的目的,目前,我国的食品消费者还没有形成科学公正的消费观念,在遇到食品安全事件侵害时缺乏道德责任意识,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选择沉默,使得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同时也有部分消费者追求廉价商品。面对即将过期的打折产品趋之若鹜,表现出了一种冲动非理性的消费,缺乏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滞后
第一,食品安全法律的适用性差。尽管我国现已颁布的有关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只是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括性规定。而且在新形势下并没有充分显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当前的现实情况有所脱节[3]。
第二,食品安全法律的操作性差。由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的基础链上面,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目前,全国各地一般都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着食品安全管理,混淆两者概念,在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对其安全操作不够重视。同时,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方面都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4]。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的惩罚性差。有部分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受到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和判罚者,因此不可避免地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了决策的公正性。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关于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的出台等,但因为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1.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安全体系
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也应该分级。以当前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大小,责任机关及其负责人的级别等对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进行分级,各个级别的问责应有相对应的制度法规,从而建立起这种层级体系。同时,应该建立起以民为本的核心思想,在保证国民食品安全事件中,各级政府及其相应的监管部门应树立起“有权必定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地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最后将食品安全纳入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去,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长负责制,实现各个环节的紧密结合,形成环环紧扣的监管局面。
2.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我国应当建立起三级消费者保护机构:中央级、地方级以及私营(行业协会)级。另外,我国应发展私营性质的保护消费者机构,它是由一些企业联合创办并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其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免遭不讲道德厂家的危害。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应从两个方面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管制:一方面,加强完善国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准入管制。由于我国地域的发展有些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对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食品采取纵容视而不见的态度,这种做法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建立严格的食品准入审查制度的力度。同时,也要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建立道德有序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准入管制,尽快建立一套国际化的检疫技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察机制的各个环节。尽管当前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很多,但这种多头执法容易产生相互推卸责任现象,影响工作效率,所以可以考虑合并食品检验机构和市场监督机构,这样可以使监管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不给市场监管留下任何漏洞。同时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加大惩罚力度。只有使不法厂商对惩罚的预期机会成本和其他成本加起来超过了其预期收益,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法厂商的这种不道德行为。国家应当制定严厉的法律来打假。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保证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母法的地位,包括食品种植、培育、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整个过程,确立各个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的影响和作用。要达到这一目标,应当完成两个方面的任务。第一,清理法律和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由于我国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的管理,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呈现出数量多、内容分散的特点,因此出现了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平行法之间相互交叉、甚至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标准,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废止过旧且未贴合实际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的起草修改草案列入立法规划。并且出台相关的单位法律和配套法规,扩大其覆盖面,填补法律中的空白地带,保证食品安全法有效可行[5]。
参考文献:
[1]魏益民.食品安全学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熊水龙.行政问责制与行政自责文化建设[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5):90~93.
食品的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生活状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饮食环境也在不断变化。但是,随着人类食品的丰富,一些对人们身体健康有益和危害的食品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饮食生活,使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在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是一项极其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既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管和提升生产技术,同时更需要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刻的伦理考量和道德反思,以加强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约束和行为规范。社会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领域已经从其本身的自然生命伦理上升为社会中的道德伦理。比如鸡蛋是很多人的营养食品,是大众消费的必需物。如果食品生产者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而采取一些违背客观规律的行为或者法律的行为,最终会导致他人的生命利益受损。有基于此,食品安全问题的伦理道德维度研究在当今学术界显得尤为重要。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伦理失范现象
1.鸡蛋的批量生产和其营养质量的下降会导致人的健康降低。然而,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鸡蛋生产者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甘愿违背自身道德,使用违背道德伦理的手段批量生产鸡蛋,可以通过采用给幼鸡打激素、将意外死亡的小鸡和没有利用价值的小公鸡碾成鸡粉等行为加快鸡蛋的生产,最终导致鸡蛋的质量下降。劣质的鸡蛋对于人的生命健康在长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而呈现出来的社会道德伦理下降问题不能不引发人们的伦理道德性思考。
2.地沟油的生产与其食用会危害人的健康。道德卑劣的企业主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回收的各类劣质油,生成所谓的质量低下的地沟油。而“地沟油”的食用,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损害人的根本价值和根本利益。如果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具有人文关怀精神,提升生产食用油的品质,将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提升。
3.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与其技术的缺陷问题会导致人的身体质量下降。通过转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将源性基因转移到某种特定的产品中,通过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影响人的生存和生活。转基因技术在我国还不成熟,转基因食品要经过时间的检验才能可靠。转基因技术是人类利用科学的进步表象,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利弊共存,在思想道德领域尤其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改变了产品的基因结构,会对人的基因产生一定的改变。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伦理原因分析
1.食品生产者缺少对生命伦理的关怀。食品生产者为了追逐经济利润,放弃了基本的对生命的伦理价值的关心与爱护。鸡蛋的生产商为了生产更多的鸡蛋,给小鸡打激素,使得小鸡生长的更加快,但是如果操作不当,会导致小鸡的非正常死亡。而非正常的小鸡又会被沦亡鸡粉,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的食品生产者在生命伦理方面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由于生命伦理的缺失,一些食品生产者在有形和无形中给消费者带来了食品健康上的危害。
2.食品生产者的社会道德伦理下降。有学者认为,“基于食品商品的特殊性,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需要在内心深处形成对生命尊严敬畏的伦理情怀”。我国宣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的社会道德伦理是为了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着想。而一些生产劣质食品的生产商,为了追逐自己的个人利益,在社会商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等环节违背社会道德伦理,最终侵犯的是食品消费者的利益。
3.社会对食品安全缺少制度化的保障。法律化的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损害的公共保证。国家虽然有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要形成有力的制度保障,还要求社会组织、制度、体制的健全。食品安全组织的缺失和社会制度的不足是导致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从食品安全的视角而言,我国的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等方面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和尚待完善阶段。
三、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伦理启示
“餐桌上的污染”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严峻。曾几何时,媒体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一个接一个。红心鸭蛋查出“苏丹红”、福寿螺吃出线虫病、多宝鱼检出违禁药物、面粉里“调白块”超标、粉丝中发现致癌物等等,如此信息接触多了,让人似乎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饲养禽畜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许多生产者在生产中不会使用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看,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食品生产从“田间”到“餐桌”的环节越来越复杂,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35万家,29%的企业无标生产,60%的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这些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难题,已经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业法》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且《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四、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导论
2008年,三鹿奶粉因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双汇火腿肠又涉嫌瘦肉精。到2013年,社会上又出现了老鼠肉假冒羊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关注力度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诚信的缺失背后,又有与消费者与政府部门等相关的诸多原因。深入并全面地探究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整个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该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究。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本文从博弈论视角,所分析的有关食品对象都设定为食品生产中存在的优质商品和劣质商品,其中优质商品中既包括高质量生产、不需要进行伪造的商品,又包括原本不属于优质产品,但通过生产过程中添加超标有害物质、对食品表面进行虚假美化等手段进行伪造而成的“优质商品”。劣质商品在本文中是相对概念,不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仅仅指品质以及价值不及高品质食品,可以通过伪造进行改良的食品,且伪造成本较低,伪造的食品才存在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伪造前只是蛋白质含量较低,不存在安全问题,但伪造成高品质奶粉后能获取更高的价值,但因此出现安全问题)。
(一)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分析
在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厂商属于主要参与者,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分析在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厂商生产非安全食品的动机。本文将首先运用博弈论构建相关模型分析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2.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该博弈分析的结果显示,通过较低的伪装成本能达到较高价值的食品促使生产厂商进行伪造达到高品质的概率较高。结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的结论,从生产厂商来看,通过对劣质商品进行伪装赋予其较高的价值,并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于是食品安全问题由此产生。在分析了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问题之后,本文将进一步引进消费者,探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
(二)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基于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三)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群体中,除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继续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引入政府监管部门后的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首先做基本假设如下:
该结果表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还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力和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政府部门需要降低监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三、政策建议
通过运用博弈论知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得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分别从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结果、从消费者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从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来看,食品安全问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商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诚信的缺失,消费者对非合格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较高,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且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针对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我们相应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针对食品生产厂商的建议
1.增强诚信意识
食品生产厂商的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问题,因此,食品生产厂商应增强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提供安全无害的食品。
2.提高生产技艺和生产率
食品生产厂商应注重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艺来提高食品价值,降低生产成本,而杜绝采用非法手段对劣质商品进行伪造,通过切实提升自身生产能力来实现较高的利润。
(二)针对消费者的建议
1.增强对伪造商品的判断辨别能力
消费者在实际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虽然有时难以辨别食品的质量,但对有些过分光鲜的水果或者诸如地沟油、硫磺熏制银耳、化学原料浸泡的食品等通过感觉器官就可以辨识的非安全食品,则要加强对辨别技巧的了解,增强辨别能力,降低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
2.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当消费者购买了非安全食品时,应及时向政府监管进行检举,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减少非安全食品的社会危害。
(三)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政府监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规制,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增强对非安全食品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