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限制高消费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关于征收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性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涉外、星级以上住宿业(含商务会馆、产权式酒店)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其他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服务业等)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中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按广告业务收入的0.5%计征,其他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6.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煤炭业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含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含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其他非煤矿产业(金、铁、铝、钼、锌、铅等)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之和的1%计征;
8.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9.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销售收入的0.15%计征;
10.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自收自支单位按收费额的1%计征;差额供给单位按收费额的2%计征;财政全供单位按收费额的3%计征(劳动部门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教育部门的学杂费免征);
11.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概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149号)规定的营业税税目注释为准。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权限和方式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直征、代征并行的征收方式。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财政部门代征。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规定的统一票据,使用其他票据的,企业有权拒缴。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稽查力度,对漏缴、少缴的被征单位进行稽查补征。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
(一)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减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人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免征。但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不在免征范围之内。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手续一并送交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减免。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报批程序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首先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呈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提出使用意见,经市长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使用。新晨
(二)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公共基础产品价格不到位的补贴,如水、煤气、热力等。
4.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5.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6.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7.用于支付价格信息,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8.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中图分类号:F0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9-0009-04
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观,可持续消费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可持续消费反映了人与自然、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明确了人类消费的目的不是对自然的占有和掠夺,而是更好地与自然和谐共存。
一、可持续消费的正当性
(一)可持续消费的产生与发展
为了拯救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人类做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和实现机制,可持续消费理念在1987年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已有体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首次提出可持续消费命题,并呼吁必须重视消费问题,改变不可持续的消费模式。199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报告《可持续消费的政策因素》中界定,可持续消费即提供服务以及相关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使自然资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减少,使服务或产品的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据此,很多学者把可持续消费界定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消费发展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消费发展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消费。①同年,联合国在挪威奥斯陆召开的“可持续消费专题研讨会”上重申可持续消费的定义,指出对于可持续消费,不能孤立地理解和对待,它连接着原料提取、预处理、制造,产品生命周期,影响产品购买、使用、最终处置诸因素等整个连续环节中的所有组成部分,而其中每一个环节对环境影响又是多方面的。可持续消费以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为宗旨,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资源的最优耗竭和永续利用;二是尽量使废弃物的排放最小和对环境污染最少。在人类的现实活动中,可持续消费包括可持续的生产消费和可持续的生活消费。“消费,作为必需,作为需要,本身就是生产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1](p43)由于生产与消费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生产的发展依赖于消费需求的增长,同样,生产的可持续依赖于消费的可持续,只有实现了可持续消费,才能做到可持续生产,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消费就是从消费的角度追寻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共存。可持续消费不是降低生活质量,而是对真正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可持续消费不是反对消费,而是开拓了更广阔的消费空间,创造了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
目前,许多国家政府和理论界把可持续消费问题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关注和研究。面对人口和资源环境的严峻挑战,我国较早倡导了可持续消费。1992年7月,国务院环委会决定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联合组织52个部门和300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对我国消费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阶段消费是不可持续的,应该依据我国的人口、资源与环境的现状,合理进行消费,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 [2](p2)
(二)可持续消费的的理论依据
在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从环境伦理的视角来看,可持续消费体现了人本主义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持续发展原则。这是因为,“人类开发其环境,充分利用其资源……这是大自然对每一个物种提出的要求,人类也不例外。”[3](p215)人的消费本来是符合自然本性和人类本质的活动,消费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让人自身生活得更好。这体现的是人类对自身的关怀和关注。但是,人类对于消费的程度有选择的自由,他们在选择时还有或应该有一种对自然的关爱,也就是说,以人为本的可持续消费应该是兼顾自然的。同时,可持续消费是要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国际公正。即实现公平公正的可持续消费要跨越时空而着眼于当代、全球和后代人的消费需要,尽可能节约资源,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损害。可持续消费也是最优化的消费,是要在满足人类基本需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的使用,实现资源的最优耗竭和永续利用,以及在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寿命周期内尽可能地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量。[4] (p44-48)。因此,可持续消费是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基础上合理适度、科学文明的消费。这种消费包含消费水平越来越高、消费结构越来越合理、消费方式越来越科学,从而使消费越来越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二、可持续消费的必要性
(一)可持续消费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与环境会议”,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赖以生存,这个地球不是我们从上一代人手里继承下来的,而是我们从下一代人手里借来的。在现实生活中,离开可持续的生产消费和可持续的生活消费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工业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虽然壮大了我国的经济实力,但是我国在现代化建设中存在着一个巨大的现实矛盾,即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处于典型的发展中国家水平,而社会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却在模仿发达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低水平生产和高水平消费之间的矛盾。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生态环境虽然具有多样性,但整体上比较脆弱的事实又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未来一个时期内,我们的经济还是处于大众消费时代,对物质产品消费的需求量将会进一步增加,自然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会进一步显现,对我国经济的瓶颈制约会进一步加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传统不可持续的消费模式,在不断减少单位产出资源消耗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强度,走资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少的经济发展道路。[5](p58)惟有如此,才能在消费领域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可持续消费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
循环经济就是按照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环境无害化的技术范式革命,在“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式物质反复循环流程中,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达到提高生态效率和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循环经济是人类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建构的经济系统,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准则,以提高生态效率为核心,强调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另一方面,循环经济是新的经济模式,必须尊重经济规律。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未来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最佳选择。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已成为我国新时期的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理念是促进绿色生产与绿色消费,实际上是可持续生产与可持续消费。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要实行可持续消费,可持续消费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
(三)可持续消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人的健康和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最高价值追求,表现在消费中就是大力倡导和保障有利于人的健康与发展的健康消费模式。消费模式是消费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是群体意义上的消费方式和消费性质,它做为一种现实的社会构成,既是社会产物,又影响着社会的协调发展,与社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合理的消费模式,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因此,要彻底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的消费模式,建立科学的可持续消费模式,以全面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6](p 315)
由于可持续消费是从消费的角度追寻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共存。因此,我国要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必须大力倡导可持续消费观念,建构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三、实现可持续消费的保障
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可持续消费目标的达成需要经济的、社会的、法律的一系列政策工具的协调运用,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公众以及社会传媒的共同努力。
(一)培育可持续消费意识
首先,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消费结构,提高公众的消费素质,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7](p16)消费观是每一个人都具备的在消费生活方面的根本观点和价值判断,是消费者消费心理的基础和消费行为的指南。要提高各方面对构建可持续消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根据国内第一个循环经济生态建设试点城市贵阳市一项可持续生产与消费观念的调查显示,仅有33.43%的人初步了解“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概念。不少市民没有把节约资源放在消费行为的首位来考虑,其中有53.28%的市民因为“卫生”而喜欢一次性餐具,52.72%的人因为“方便”而喜欢一次性餐具,有20.18%的人认为没有必要回收一次性餐具。可见,可持续消费的认识尚存在较大不足。因此,要加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利用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来进行清洁技术、消费文化、环保信息等方面的宣传和传播,提高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对实施循环经济可持续消费的认识,使之更加清楚地了解可持续发展目标。[8](p63-64)
其次,提倡适度消费与绿色消费。《只有一个地球》一书的作者巴巴拉•沃德和雷纳•杜博斯在书中指出,对消费品的喜新厌旧成风,无限制的使用能量,我们的前途只能是生态系统的灾难。诸多伦理学家从生态环境与人类未来的全新角度来探讨消费问题,呼吁人类改善消费伦理观念,建立一种介于“节俭”和“高消费”之间的符合伦理学要求的适度消费。适度消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自然承载力相适应的适度消费。即以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为基础,不超过自然承载能力和个人的生理承载能力,不以破坏地球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为代价的消费;另一方面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合理的消费。由于消费是社会大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动力。因此,适度消费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消费对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的促进作用。
绿色消费是指一种以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绿色消费不仅包括绿色产品的使用,还包括物资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使用,对生存环境、物种环境的保护等。国际上公认的绿色消费有3层含义:一是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二是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废弃物的处置;三是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绿色消费是一种注重生命、健康、环保的消费方式。我国的绿色消费已见端倪,人们开始更多地选择不污染的生态产品和环保的生活方式。目前,政府应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推进绿色消费进程。要在生产领域中大力推行循环经济,鼓励生产和使用生态绿色产品。
(二)倡导与推行清洁生产
有可供消费的绿色产品是实现可持续消费的基础,而发展清洁生产是保证绿色产品产出的源头。因此,倡导与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可持续消费的重要保障。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②推行清洁生产必须从国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改进工艺技术,强化企业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水平,改变产品体系,更新设计观念,争取废物最少排放,并将环境因素纳入服务体系。从根本上消除污染,最大程度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
在制度建设上,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与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
(三)完善、规范可持续消费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可持续消(下转31页)(上接11页)费模式还需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控和引导。我国政府已制定《中国21世纪议程》,它是实施可持续消费的纲领性文件。同时,必须加强环境法律制度与消费法律制度建设。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并注意将各项法律、法规、消费政策协调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可持续消费模式的顺利实现。对于国际公认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我国政府应结合国情,制定自己的环境标准和管理法规。企业应积极遵守和认证,加强认证产品的宣传力度。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购买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利于形成执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良性循环。我国早在1993年就批准并了环境标志图案,1994年正式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并相继制定了《中国环境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认证管理办法》、《产品种类建议》和《认证申请书》等一系列文件。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对我国可持续消费市场的成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9](p94)
总之,可持续消费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然选择,作为新型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其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要实现可持续消费,就必须从国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研究可持续消费理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层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消费模式。
注释:
① 此问题可以参见俞海山:《可持续消费定义评析》,《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第44-48页;周莲芳:《论可持续消费的伦理价值》,《生产力研究》2003年第2期等。
②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2]唐代盛.可持续消费初探――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研究[C].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
[3][美]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俞海山.可持续消费定义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1,(05).
[5]徐瑞蓉.可持续消费的理论与实践[C].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6]安冬风.可持续消费模式与构建和谐社会[J].特区经济,2006,(01).
一、引言;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二)法院本身存在的造成的"执行难";
(三)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四)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加强宣传工作因;
第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第三,讲求执行,清理未结积案;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
第六,积极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人大监督,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摘 要
执行难不仅严重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执行难问题已忧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为此,在这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二)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三)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四)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因。第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第三,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第五,加大执行力度。第六,积极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人大监督,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为了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靠全社会的力量努力,才能使法院执行工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
一、引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时,那些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得到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忧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为此,在这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还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比如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表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另外,由此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够。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二)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1、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2、法官的独立性不够。(1)在法院中,执行局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局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3)一些基层法院迫于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对一些本应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就能执结的案件,却明推暗拖,对扣押的财产和冻结的存款找理由放行,使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3、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4、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重审理轻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5、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没有搞过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6、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以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的,可有些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比如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道德的真实写照。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同时,我国市场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他们有机会换个地方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四)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执行立法滞后,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难执行的主要原因。执行工作的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而现实的执行法律、法规却非常匮乏,而且分散、零乱的规定在各类审判程序的法规中,甚至有的相互抵触或冲突。在被执行人触犯了某些法律条款,需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现行法规要求不能异地拘留。在某些人明显触犯刑律时,据以执行的法律、法规也不够细致完善。如《刑法》中虽然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实践中执行不坚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判刑的很少,大多对被执行人实行民事拘留。另外,各相邻间的法律法规也应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现实的立法也不尽人意。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的重要内容,要使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保证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的重要意义。以往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交与法院立案便不闻不问,既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也不配合执行法官的查找工作,待其有时间则到法院向执行法官索要执行款项,认为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执结系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忽视其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将市场风险责任转嫁与法院,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仅是审判的辅助,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行使,因此,通过宣传,让权利人明明白白知晓自己的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在宣传中,对那些身份特殊的义务人身份、债务进行爆光,公告限制其高消费,采取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的办法,让全社会支持、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那些确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措施到位,决不手软,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细致给申请人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风险责任自负这一道理。通过宣传,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
第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依靠党委和上级法院执行局的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执行工作中,应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上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求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教育党的组织和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做超越法律的事,不说超越法律的话,充分认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是违法的,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人和事。上级法院执行局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松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护。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地方党政机关以种种借口干预执行,个人批条子干扰执行,就个案发文发函阻碍执行等行为,当地纪检部门要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直致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讲求执行,清理未结积案。未执结案件当事人怨气大,情绪不稳定,申请人纠缠执行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行法官办案时间少,接待时间多,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如不妥善处理未结执行案件,还将会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在执行中讲求执行艺术,穷尽执行措施,力保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对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是我院执行工作的一个传统经验。法院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装备,穷尽手段解决执行积案,采取"凌晨行动"、"0点行动"等执行那些白天难以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抓住"节前"被执行人返家之机,执行那些在外打工挣钱、平时难找的被执行人;开展推行"执行110"、"悬赏举报"活动,执行那些流动性大、突然出现的被执行人或发现的财产的案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电视媒体暴光等手段形成执行工作宣传的高压态势,促进执行工作社会化、信息化。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自身净化建设,对来自外界的违法干预案件,敢于依法办理,以理据争。同时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配到执行队伍。定期开展思想整顿教育,及时清理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净化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法律的轨道畅通行驶。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近年来老百姓对"白条"现象非常反感,"法律白条"一词也经常出现在老百姓日常话题之中。所谓"法律白条",即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无形中给执行局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要想改变老百姓这种既有的认识,就必须重塑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财产交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执行法官要正确引导申请执行人举证和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案件的执行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协助执行应当,妨碍执行违法,抗拒执行有罪。
第六,积极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人大监督,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有需要协调处理的事宜,应当主动报告当地党委,在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变过去的被动监督为主动汇报,以求得人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共同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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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家琛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