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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关键词:银行监管;监管理论;金融机构
Abstract: The banking industry is the most basic and most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ut it is also most likely to trigger a systemic risk sector. How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the operation, economists and bankers agree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for banking supervision is very important.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banking sector to run,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70s,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s introduced a lot of information on banking supervision policies, systems and protocols, economists also the issue of banking supervision painstaking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and have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Key words: banking supervision; regulatory theor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前言
近年来,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也日益引起中国的经济学家、金融学者的兴趣和关注。尤其是即将走过三年历程的中国银监会,在以勇气和智慧开启中国银行业监管新局面的过程中,已经基本完成了一个具有国际视野的制度框架的构建工作,其探索和创新更为中国银行监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了进一步推动当代银行监管理论与本土实践的结合,加快中国银行监管理论的建设和总结,本期《理论前沿》周刊专门邀请两位专家从不同角度撰文对银行监管理论进行介绍。
阎庆民博士曾任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出版过《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中国银行业风险评估及预警系统研究》等多部专著。他认为:总体来看,现代金融理论研究呈现出既分化又综合的发展趋势,这一点在银行监管问题研究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银行监管研究的对象越来越精细,研究范围从最初的防止银行挤提,到后来的金融管制直至目前的银行风险监管。发展到现在,银行监管问题已分化为并表监管、功能监管、跨境监管以及弹性监管等众多的研究领域。但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问题并没有像其他经济学领域(如经济增长理论、通货膨胀理论、汇率理论、利率理论、市场失灵理论等)一样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大量理论性的观点、方法和思路均是散布在各类文献中,为阐述特定问题而出现。在此情况下,银行监管研究与其他经济领域出现了综合、交叉和渗透现象,社会利益论、乔治·J·斯蒂格勒管制理论、佩茨曼价格决定模型、波斯纳管理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的管制辩证法理论等许多新兴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被移植于银行监管问题研究,一些其他经济管制部门(如电信、铁路)的研究方法和案例也被引入到银行监管研究中,20世纪60年代以来风行西方经济学界的博弈论、线性规划和计量经济学更是对银行业监管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正是根据上述研究方法,理论界对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进行了研究。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有的是从监管的原因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实际效果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机制出发,不同的侧重点形成了金融市场失灵论、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政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等理论解释。阎庆民博士通过《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一文为我们阐释了这些代表性理论的精华所在。
潘文波博士来自银行监管一线,对中国银行监管工作探索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努力有着切实体会,他通过《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一文展示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的有效尝试。
新春伊始,我们推出本组文章,希望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三周年前夕,有更多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能够加入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行列。相信借助国际视野与本土资源的双重优势,针对中国银行监管的理论探讨也能成为最前沿的金融学术研究。 (姜欣欣)
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最重要的渠道。格利和肖强调指出,银行把借款人需要的长期信贷组合转变为短期的存款组合,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此,各国政府对银行监管给予高度重视。但对于为什么要进行银行监管,监管的效果是怎样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
一、金融市场失灵理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管制”的解释为:管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经济学家将经济管制理论应用于金融监管,认为在不存在信息成本或者交易成本很低的前提下,政府对银行强有力的监管能够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使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论被称为公共利益理论,或者称为官方监管观点,其政策含义是,私人部门一般缺少相应的信息、动力和能力去监控企业和银行机构,因此,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
(一)市场失灵
暗含在公共利益理论背后的经济学现象是金融市场失灵。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因信息缺乏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分别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因而是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例如,风险企业或诈骗者往往最积极地寻求得到贷款。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者可能从事从贷款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其从事的风险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很可能使这些贷款不能归还。例如,由于使用的是别人的钱,借款者可能将原本用于生产的贷款投资于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以获取高收益。由于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贷款者可能决定宁愿不做贷款。
(二)银行危机的外部性
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也是需要政府监管银行一个重要原因。外部效应的最主要特征是存在着人们关注但又不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微观经济学已经证明,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最优化,影响到经济运行的效率。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广泛倒闭,产生金融恐慌。由于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广大储户不可能清楚金融机构的经营是否稳健,因此,一旦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怀疑,就会出现“传染效应”和“羊群效应”,单个银行的风险问题或者倒闭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而导致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好的银行和坏的银行概莫能外,由此而使公众蒙受巨大损失,并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打击。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财务的高杠杆特性,也使得这种外部效应更为明显。
《法官法》赋于法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享有豁免权。可是在现实中不尽人意,法官要承受着来自各方面、各个层次的巨大压力。要么屈从于这些势力,要么碰个头破血流。其中有软弱者,从情绪不稳,到紧张焦虑,再到烦躁不安,最后违心司法。这就是心理疾病导致违法审判的演变过程。当然,也不乏不惧,刚正不阿者,但总有那么一些最后命运凄惨,不是待岗失业,就是流落街头。陕西省富平县法院法官王亚光,因为“抗上”而被免职,至今在家待岗七年;河北省卢龙县法院前院长贾庭润,因为不按“上面”的意思定案,被免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经最后证实,他们都无愧于法官的职业,却因此而给他们带来了无尽的伤害。
从表面上看,这只是及个别人的问题,但已足够让其他法官觉得上审判台就像上战场一样真枪实弹。一旦审到“关系案”,法官就要权衡再三,甚至夜不能寐,这个时候,法官就需要心理治疗了。
二、来自法院内部的压力
难以令人相信的是,法院本身也会给法官带来压力。其实法院内部施加给法官的压力也是蛮大的。比如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也会给法官带来心理压力。前不久吉林省磐石市法院实施了一项“对群众不信任法官进行弹劾”的制度,通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农村干部组成的弹劾委员会免去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王某的职务。这项制度建立在“合理怀疑”的悖论上,违反了《法官法》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规定。这项“合理怀疑”制度于法无据,最后被否定。可惜的是那位被罢免的法官仍然上不了岗,因为他还“存在问题”。
试想,在这种制度下,法官为了不得罪人,是要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再说,如此这般“相煎太急”,我们非但不给予法官“心理治疗”,反而雪上加霜。可以说,许多法官都把法院当做自己的“家”,而来自“家”的伤害,这更让他们撕心裂肺,刻骨铭心。
三、来自当事人的压力
法官办案面对的是当事人,有些当事人给法官施加的压力是无法想象的。这种压力有纯粹是当事人的,也有非当事人的,甚至是多方面的,防不胜防。所以,法官时时都要提高警惕,绷紧神经,以防万一。
一般情况下,打官司总有一方当事人败诉,做到皆大欢喜是很难很难的。如果败诉一方不服,按法律规定还可以上诉,不服二审的还可以申诉。但有些当事人因败诉而恼羞成怒,怀疑是胜诉那一方给予法官好处,才使自己败诉。于是捕风捉影蛮缠滥告,要告倒搞臭法官,大有“”的味道。这时,法官就惨了,为顺应当前的“反腐斗争”,经过七查八查,最后没事,但已威风扫地,至少也脸面无光。
也有当事人甚至因对判决不满而杀害法官的。吉林省柳河县法院就发生过这样的惨剧。当事人因对判决不服,怀疑女法官兰伟琴“腐败”,公然手持利刃将其杀害。当然,有时也有当事人以爆炸、自杀要挟法官,以达到胜诉目的的,但当事人果真自杀了,法官的麻烦也就来了。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因被告未能举证被判败诉,两被告在法院门口服毒自杀,四会市政法委对被告的四名子女补偿23万元,莫因“涉嫌”被捕入狱,最后被宣告无罪。在审判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占有一定的比率。
四、来自世俗的压力
世俗的压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逆反心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法官身着的黑制服、黑袍成为被攻讦的对象。由此法官被喻为“黑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坏人。不可否认,法院也出过腐败分子,但不能一概而论,尽管是出于好意。可这么说是一把“软刀子”,戳的是那些正直、善良法官的心。长期如此,会使个别法官产生“逆反心理”。这种“逆反心理”,会使个别法官改变心态,走向极端。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案子,也会被搞得乱七八糟;或是不吃也不拿,你急我不急,慢慢磨蹭,态度粗暴,“冷、硬、横、推、拖”全来。
一种是“感情心理”,案子还没到法院,就已经有人当然还不是当事人“热情”接待了。“感情”一旦钻过纪律的“栏栅”,其后果就可想而知了。由于近年法官的心理素质明显提高,这一“招式”相对落后。
一种是“对比心理”,使得法官“自惭形秽”。法官工资不高,与世人给予的“盛名”极不相称。这会使个别法官产生自卑感,对工作消极怠慢,精神萎靡不振。这也许是目前最普遍的心理疾病之一,应做“对症下药”的工作。
还有一种是“功劳心理”,也害人不浅。居功自傲、目中无人,是其表现形式。这种心理多发生在经常立功受奖,被领导溺爱的人中。如原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法院院长王玉忠受贿一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王被判有期徒刑13年。王玉忠个人曾多次立功,单位也两次荣获全国先进,可谓功名成就,前途光明。他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没辩多少,却念念不忘讲述他如何如何为法院建院找钱,也就是说他有能力、有功劳。可是他都要被判刑了,这种心理还发挥得如此淋漓尽致,让人感到实在可悲。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影响法官的心理健康的因素还会不断出现,我们必须积极应对。如果法官长期处于亚心理健康状态,肯定会对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威协。有些法官或变得无精打彩,怨天尤人;或变得脾气暴躁,进而激情受贿,走上犯罪的不归路。这就是心理危机导致的社会危害了,我们不可以轻视。
由此,关注法官的心理健康问题,就得提上议事日程。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心理服务中心和心理咨询热线。通过这样的形式,由专家门诊来缓解法官内心的心理压力,有些不愿意面对咨询的,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这是最便捷的方法,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在各法院开设心理讲座,净化心理,开阔视野,营造亲情感,疏导和排解法官因繁重的工作带来的紧张情绪和压郁烦恼;
1.1对软件项目管理认识程度不足,缺乏整体把握
软件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对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很好地指导项目管理实践,依靠个人原有的知识技能对项目进行随意、盲目的工作管理。在软件企业中,项目经理往往是在技术上能独当一面的指挥官,但是他们在项目管理方面知识比较缺乏,对项目管理认识程度不足,导致出现管理混乱现象。一些软件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没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对总个项目没有系统的认识,不能很全面的做出总体计划、阶段计划。由于项目中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项目经理没有系统分析各个不确定因素的内在联系,考虑不周全,做计划是走过场的形式,做出的计划不能适应情况的变化,造成计划与控制管理完全是脱节,衔接不上从而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计划跟不上变化是软件项目管理中常见现象。
1.2管理思想和理念没有得到落实,风险管理不成熟
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对软件项目管理起着引导作用,对软件项目管理理论上的不足将可能导致软件项目管理的失败。我国软件项目管理发展较晚,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多依靠自身的实践经验去开展工作,而对管理理论较为缺乏。部分项目经理不能总体上去管理整个项目,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管理者,造成项目管理中工作任务分工不明确、资源浪费现象。从我国当前软件企业中,项目经理大多技术方面的知识扎实,但是项目管理知识、管理技能以及必备的素质都比较缺乏。特别是对软件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理认识较为肤浅,有待进一步的学习和提高。由于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实践中缺乏高效的管理思想,缺乏有效的方式和技巧,项目工作人员之间的团体协作能力较弱,资源整合优势难以有效发挥。
1.3缺乏有效沟通
在软件项目管理中,沟通是维持项目进行的重要条件。若在一些重要信息方面缺乏有效的沟通,将可能导致项目管理出现较多障碍。从当前我国软件企业项目管理的实践来看,普遍存在沟通机制不完善,渠道不够通畅,各相关人员之间在项目管理中制定计划、意见反馈、情况通报、技术成果等等方面沟通不足,容易造成重复劳动,效率低下等情况发生,有的甚至造成的完全可以节省的损失。在软件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沟通和协调,而且要善于沟通,提高沟通意识和效率。
2软件项目管理发展对策
2.1提高项目管理人员计划意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软件项目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以身作则,真正发挥带头作用。在工作中要及时制定符合工作需要的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计划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客观条件发生变换的时候要不断完善细化。软件更新速度较快,企业要在软件行业发展中抢占先机,要求管理人员要重视计划的制定,不断完善和优化工作流程。在软件项目管理中,要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得每位员工能够对自身职责有明确的认识,工作责任意识明确,职员之间能够做到优势互补。管理人员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团队意识,不断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
2.2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项目管理培训力度
我们要加强软件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管理知识学习,各方面都能充分认识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项目经理重视对项目管理的知识的学习和一些常用工具和方法使用。不断树立项目管理人员风险管理理念,充分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经过充分分析、预测、评估可能的风险,积极探索应对风险的策略。对计划书中风险管理要具有针对性和具体性,真正发挥风险管理在防范风险中的作用。不断通过项目管理培训来强化管理人员实践能力和知识技能。只有具备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才能担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大幅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2.3加强沟通,从整体上对软件项目管理进行把握
软件项目管理有效开展离不开有效的沟通,这要求要不断提高沟通意识,在企业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沟通机制,使得各项企业政策能够上下通达。在项目管理沟通方式上要不拘一格,实现沟通方式的多样化,如书面沟通、口头沟通,提高沟通的有效性。对于因沟通不畅导致的损失要明确责任归属,确保企业重要内容信息的有效传达。软件项目管理人员要从整体上对软件项目管理进行把握,综合考虑各因素,作出全面的总体计划、阶段计划。同时对于具体问题也要预留空间,确保管理计划能够紧跟软件管理需要。
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社会,积极、正确地引导社会,使新闻宣传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把正面宣传同舆论监督对立起来,认为舆论监督会影响正面宣传,这是错误的。一切事物都在变化,在一定条件下,坏事可以变成好事。一些落后的、错误的东西,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引导而变为先进的、正面的事例已不鲜见。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同样具有积极引导的作用。有位资深的新闻工作者把新闻宣传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比做越野汽车的“前加力”和“后加力”,是非常形象和切合实际的。因此,我们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又要理直气壮地抓好舆论监督。
二、坚持实事求是
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哲学基础。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其真实性。在当前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整体和个人各方面的利益正在进行大调整和再分配,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这就更需要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采访上下左右、方方面面有着相互联系的人和事,真正掌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找出问题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抓准事物的本质。把采访的过程变成对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采写出不仅内容真实而且用语准确、提法恰当的稿子。为确保舆论监督的绝对真实,对批评性的稿件应慎之又慎,必要时稿子写好后不妨征求一下被批评者的意见。只要把工作做细了,把稿子写实了,我们的舆论监督就能经得起检验,发挥积极作用。
三、抓住主要矛盾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如果事无巨细,都去反映,那就显得杂乱无章。新闻的生命是真实,但并非真实的东西都可以成为新闻。现在,有的新闻媒体以“猎奇心理”去搞舆论监督,结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里,有必要探索舆论监督监督什么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热点问题不时的出现。所谓热点问题,就是在一个时期内人们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有些也是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热点问题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个时期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集中表现,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就要敢于触及热点问题。实践证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抓住事关大局的问题实行舆论监督,就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强调舆论监督要抓大事,并非是对所有的小事不管不问。如对“米袋子”、“菜篮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这些看似小事,实际上关乎着大局,我们也必须热情关注,帮助解决。但是,如果不从大局出发,不抓西瓜抓芝麻,光就鸡毛蒜皮问题进行舆论监督,那么,对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就会堵不胜堵,似乎发稿不少,就是不解决多大问题。因此,我们在实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一定要对遇到的错综复杂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千方百计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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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掌握适度原则
唯物辩证法认为,“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数量限度、幅度、范围,是质与量的统一。古人所说的“过犹不及”,讲的也是这个道理。舆论监督必须掌握适度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适宜。舆论监督不同于正面宣传,在具体内容上,舆论监督批评性报道较多,读者对批评报道非常敏感。当今社会问题很复杂,什么问题应该监督,什么问题不应该监督;什么问题该批评,什么问题不该批评,我们必须有所选择。同时,在报道形式上也应当有所选择,不一定只是批评、曝光,也可以采取群众参与、专家访谈、平等讨论、自我教育等报道形式,适宜哪种方式就用哪种方式。总之,要做到既有创新又不过度。其次,要适量。舆论监督报道数量一定要适当。可是,有些记者却不是这样,抓起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来,总觉得多多益善,想过把瘾,这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我们应当懂得物极必反、过犹不及这个道理。舆论监督也是如此,量太少了无济于事,过多过滥了也会适得其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掌握好舆论监督报道的密度,哪些该连篇累牍,哪些应点到为止;哪些该公开播发,哪些该用内参反映,要周密策划,不能盲目从事。其三,要适时。舆论监督的效果与报道展开的时机紧密相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同其他新闻一样,应当讲究时效性。但是,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的时效性主要体现在对切入问题的时机把握上,而并非都是当日新闻。因为在矛盾正处在激化状态、是非还不清楚的时候,你就马上进行报道,这样不但不能促使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因介入过早给解决问题带来麻烦;相反,如果群众对问题关注的热情和舆论高峰已经过去了,我们才迟迟进行报道,那么监督效果也就会大大减弱。据了解,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专题报道,有的观察准备时间长达半年后才在适当时机播出,从而取得了最佳效果。因此,对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的播发,一定要审时度势,掌握火候,捕捉良机。从这一点上说,时机就是效果。其四,要合法。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在接受社会监督。从已发生过的新闻官司看,有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之所以败诉,除报道内容失实外,不少报道是因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法度是舆论监督需要认真把握的极为重要的度。因此,每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舆论监督。这样,就会有效地防止新闻纠纷的出现。
五、分析因果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出有因,但因果关系既有普遍性,又有多样性。存在着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因多果这样复杂的因果链条。对此,我们切不可简单化。舆论监督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必须用心去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
在舆论监督中,既要报道问题的现状和处理的效果,又要分析其出现的原因,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对复杂的事物进行监督中,更要注意分析其多方面的原因,主观的、客观的,内部的、外部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只有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深分析透,舆论监督才能真正以理服人,产生较强的震撼力,促使事物向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
六、注重社会效果
(二)林业发展必须与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紧密结合,使广大群众从林业发展中受益。过去,一提起林业,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长周期、慢效益,广大农民投身林业积极性不高。我县从本地自然条件和资源状况的特点出发,突破传统的林业建设模式,把本地林业优势作为突破口,把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紧和社会效益密结合起来,把林区人民群众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分调起来,把林业长期效益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有机联系起来,使林业发展真正与广大农民致富意愿、与县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融为一体?/FONT>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双牌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着力突出造林绿化。我们紧扣“以营林为基础”这个主题,着力抓好造林绿化工作。我县今年春季造林达10.8万亩,创历史新高,其中退耕还林荒山造林0.4万亩;生物质能源林造林1.32万亩;速生丰产林造林3万亩;“三边”造林完成1.4万亩(路边造林8000亩,城边造林2000亩,江边造林4000亩);面上造林4.69万亩。造林工作中我局免费为林农提供造林用苗3000余万株,培育造林500亩以上大户18户。
(二)着力加强林业产业化建设。我们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建设现化林业,大力抓好规模企业的培育和引进工作,打造一批带动能力强、效应大的骨干企业和品牌产品,大力做好现有规模林工企业的服务工作,推进木竹产业链建设,提高木竹综合利用率,提高经济效益。
(三)着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一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林木采伐和木材加工、运输等相关手续;二是加大森林防火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依法治火,落实“两究”,将责任人追究到位。同时抓好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再组建两支专业扑火队,分别驻五星岭林场和打鼓坪林场,使全县三支专业扑火队的专业扑火队员达到50人,在双牌任何地方发生火情,都能在1小时内到达火情现场,真正做到“打早、打好、打了”;三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力度,组织森防技术员下乡为林农提供森防技术服务,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挤出资金,为林农提供防治药品。同时加强监测预警工作,有效防范林业有害生物传入我县;四是加强林地管理。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力度,规范征占用林地行为,从严惩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四)着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永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县,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充分肯定,为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其他县区纷纷前来考察,学习经验。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承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切实抓好了经营主体落实,保障了林农利益,优化了林业资源配置,激活了林业生产要素,充分调动了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区、林农增收,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五)着力打造项目。坚持项目兴县、项目兴林的思想不动摇,在项目信息、项目打造和项目包装上加强领导,安排专职领导、确定专项经费、组织专门班子,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争项目、争资金、争政策。今年,将在退耕还林、防护林、野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绿色通道、速生丰产林、花卉种苗、林产工业、森林和湿地旅游等方面加大项目打造力度,力争更多的项目落户双牌。
1前言
路基工程质量的好坏,压实度是最重要的内在指标之一,只有对路基进行充分压实,才能保证路基的强度、整体稳定性,并保证和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路基现场压实度检测主要检测方法有灌砂法、环刀法、核子法、水袋法等检测方法。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在十漫高速公路上主要运用灌砂法进行路基压实度检测。本文结合工程实践,对路基压实度检测中的一些问题,作简要地分析和探讨。
2灌砂法基本原理
灌砂法(标准方法,但不适用于填石路堤等有大孔洞或大孔隙材料的压实度检测)基本原理是利用粒径0.30~0.60mm或0.25~0.50mm清洁干净的均匀砂,从一定高度自由下落到试洞内,按其单位重不变的原理来测量试洞的容积(即用标准砂来置换试洞中的集料),并根据集料的含水量来推算出试样的实测干密度。
3灌砂筒的选用及室内标定
3.1根据集料的最大粒径选用灌砂筒
(1)当试样的最大粒径小于15mm、测定层的厚度不超过150mm时,宜采用φ100mm的小型灌砂筒测试。
(2)当试样的最大粒径等于或大于15mm,但不大于40mm,测定层的厚度不超过150mm,但不超过200mm时,应用φ150mm的大型灌砂筒测试。
(3)如集料的最大粒径达到40mm~60mm或超过60mm时,灌砂筒和现场试洞的直径以200mm为宜。
工地上普遍应用φ150mm的灌砂筒,它的测深为150mm,其所测压实度仅为这150mm的压实度。但是现场压实层厚度往往在200mm左右,而且一般压实度在压实表层都比较高,往下就难以保证,因此在山区现场含碎石较多的集料应采用φ200mm的大灌砂筒检测为宜。
3.2室内量砂标定的准确与否对压实度的影响
(1)储砂筒中砂面高度、砂的总重对量砂密度的影响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中对筒内砂的高度和质量都做了明确规定。筒内砂的高度与筒顶的距离不超过15mm,原因是不同砂面高度的砂,其下落速度不同,因而灌进标定罐内砂的密实程度也不同,这就直接影响了量砂的密度。因此,储砂筒中砂面高度必须严格控制;另外,筒内砂的质量准确至1g。每次标定及以后的试验都维持这个质量不变。因为标定时,只要砂总重相同,即砂的自重一样,显然其下落速度也能保持一致,从而提高量砂使用的准确性。实践证明,现场测试时,储砂筒中砂面高度和重量与室内标定时保持一致,大大提高了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2)标定罐深度对量砂密度的影响
通过试验结果发现标定罐深度每减1cm,砂密度大约降低1.2%。可见其深度不同对砂密度影响较大。因此,现场试洞深度应尽量与室内标定罐深度一致。
(3)砂的颗粒级配组成对量砂密度的影响
不同颗粒粒径组成的砂,其级配不同,密度也明显不同,故每次检测使用时量砂必需采用标准砂(0.30~0.60mm或0.25~0.50mm),而且要保持砂的洁净干燥。
由上述可见,储砂筒砂面高度、砂的总重、标定罐深度、砂的颗粒组成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砂的密度。量砂密度标定准确与否,也将影响路基压实度的检测精度。所以,在进行路基压实度检测之前,标定工作不容忽视,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4现场检测注意事项
4.1现场测试时,储砂筒中砂面高度和重量与室内标定时保持一致。
4.2尽量使用基板,确保试验精度。
4.3尽量使检测表面光滑平整。现场测试完后,要检查灌砂筒底板、基板与地面之间是否有砂子漏出,如有要将其单独清出,称其质量,计算密度时应扣除这部分质量。
4.4使用进行回收的量砂,下次使用前必需过筛洗净、烘干,并放置足够的时间,使其与标定时的洁净、干潮状况一致。
4.5现场含水量检测,通过烘干法与酒精法(淹没集料出现自由液面,燃烧三次)对比,其结果不超过1%,证明是可行的。但要注意的是所用酒精纯度必须要达到95%,劣质酒精不但不能充分燃烧反而会变成水份,影响检测结果。
4.6试坑深度应尽量等于标定时深度,坑壁笔直,上下口直径相等,避免上大下小或上小下大。
5选点及检测频率
选点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压实度的检测结果。选点太少,位置不客观,没代表性,很难反映实际情况;选点太多,不但没必要,而且浪费时间,降低工作效率。因此,正确的选点,严格按《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059-95)附录A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检测,具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所以,进行压实度检测时,选点应得当,随机取点,检测频率也要满足规范要求。这样,检测结果才能较客观地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
6ρdm、wo对压实度检测的影响
压实度K=ρd实/ρdm,其中ρdm为最大干密度,是通过室内标准击实试验取得的。若试验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太大,必将影响压实度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作标准试验时,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共同取样,并应尽量取有代表性的集料,作对比试验。另外,针对山区高速公路的地质情况,对集料最大干密度的获得除标准击实试验外也可考虑使用表面振动压实仪法。对于测定无粘性自由排水粗粒土和巨粒土的最大干密度表面振动压实仪法更接近于现场振动碾压的实际状况。通过多种方法的验证、对比才能保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结语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概述
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一般定义为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潜在可能性。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违约风险(defaultrisk),指交易一方不愿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而致使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另一部分是信用价差风险(creditspreadrisk),指由于信用品质的变化引起信用价差的变化而导致的损失。以银行实际的风险资本配置为参考,信用风险占银行总体风险暴露的60%,而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则仅各占20%。狭义的信用风险通常指信贷风险。由于商业银行本身以经营信用为基础,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信贷风险与生俱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需要管理的风险也逐步增多,其信用风险依然是最大风险,以我国为例,据了解在剥离大量不良资产的前提下,2005年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3133.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6l%,其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高达10274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10.49%。并且,在开放的市场中,新增的各种经营风险都将最终表现为信用风险。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产生。纵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风险管理从产生到发展已经完成了从传统风险管理至现代风险管理的重大转折。传统的风险管理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前期,主要经历了负债管理、资产管理和资产负债的综合管理三个阶段。现代风险管理源于2O世纪80年代初期,国际上多家银行受信用风险的影响而纷纷倒闭,商业银行由此开始普遍重视对信用风险的防范和管理的研究,我国尤其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更深刻意识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体系已经到了必须重新研究的阶段,于是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这样的背景应运而生。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在当前又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如管理理念由保守型向进取型转变,由单纯控制信用风险转变为灵活运用信用风险。银行业越来越倾向于积极地、富有进取地管理信用风险,以在可接受的信用风险暴露下,实现风险调整收益率最大化;管理方式由人工管理发展到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而且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银行业可充分共享包括银行在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管理工具由内部控制工具发展到外部交易工具;管理手段由静态向动态方向发展;管理内容由单一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向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并更加注重全面风险管理。银行更注重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多种风险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由各自为政向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机构和有效的个人、企业信用评估体系。
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影响因素。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因素指由外界决定、商业银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国家经济状况改变、社会政治因素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内部因素是指商业银行对待信贷风险的态度,它直接决定了信贷资产质量高低和信贷风险大小,这种因素渗透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信用分析和贷款监督等信贷管理的各个方面。
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内容。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渗透在所有业务中和银行管理的所有层次。目前,国际活跃银行普遍采用金字塔式的风险管理体系;
该体系可以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及业务风险等各种风险;此外,风险管理体系还引入了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对策、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概念和方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中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开始进入国内,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逐渐传人我国,一些对银行风险管理比较重视、观念比较先进的国内银行开始认识到对全行风险管理进行统筹规划的重要性,开始慢慢尝试建立自己的风险管理模式。例如,中国银行率先在总行成立全球风险统一管理部,对中国银行的全球业务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信用风险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不可逆性和传递性特点,而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的较多问题,使信用风险的控制能力是有限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还是由于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所致。
1.运用现代风险度量模型计量信用风险时存在着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主观上。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的主观评价色彩浓厚,长期以来采取的是由信贷主管人员在分析借款对象财务报表和近期往来结算记录后进行信贷决策的主观评价色彩浓厚的传统方法,是静态和被动的管理方式。客观上。缺乏有效的征信渠道和信息披露制度。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征信公司经营规模小、收入低、效益差,业务开展上也不尽如人意:个人征信刚刚起步,征信的数据量很小,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企业之间信息不互通,透明度差,很多企业的财务数据无从搜集,已公开的一些大企业的财务数据也存在着失真现象。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尚不成熟。商业银行缺乏一套完善的信用风险内部评估体系,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机制。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整体水平较低,缺乏对个体信用风险基本要素及其损失的度量问题的定量研究,先进的信用风险模型的使用几乎没有开展,难以准确地识别和度量经营风险。国际上比较活跃的定量技术方法是VAR度量,目前国内对VAR方法的使用还主要限于交易或部门层次,在银行层次的运用还很少。商业银行普遍没有建立起以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识别、度量机制为基础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由此导致了商业银行的借款管理偏重于抵押贷款,而几乎没有建立具有高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功能的衍生产品以及证券化技术转移和分散管理机制。以中圈工商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为例.
3.商、世银行未建立起有关信用资产的历史数据库。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科学在银行业的应用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在信息系统开发上缺乏前瞻性和不连续性,造成信息之间冗余,数据之间的一致性较差。目前商业银行已经或正在建立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是信息采集系统,以收集客户信息,提供综合查询和统计报表等功能为主,大部分商业银行缺少企业详尽完整的信息数据库,缺乏模型分析,银行无法迅速传递、反馈和分析信息,以便及时解决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隐患。
4.尚未形成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文化。由于长期受漠视风险的思维定式以及行为惯性的影响,目前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比较薄弱,多数工作人员对信用风险管坪的认识不够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陈旧,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业务的高速发展及风险环境复杂的需要。从我国商业银行来看,信用风险管理文化的缺失最突出的表现为:对银行业发展与信用风险管理的关系认识不够充分和对银行发展的眼前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认识不够充分。
5.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人才严重匮乏。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是一门技术性非常强、非常复杂的新兴的管理科学,要求银行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否则很难理解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性质,更难以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因此,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人才与风险管理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显得十分匮乏。商业银行还缺乏一批复合型加专家型的金融风险管理人才和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人才。
三、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1.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要尽可能地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日常业务运营中得到良好的执行。商业银行应该把下一步信息化建设焦点放在信用风险管理之上。首先要加快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其次,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商业银行应以改造和完善资产评级制度,特别是改造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为切人点,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和客户为中心的风险识别管理体系。最后,针对目前国内信用环境较差的实际,研究、开发一套具有反欺诈功能的风险监测系统。通过量化和建模的方法,甄刖虚假财务数据,从源头扼制风险的发生。运用适当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并建立健全数据库,致力于开发新的度量模型。注意信贷资料的收集。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资料完整。组织科技人员统一开发适合本行的数据处理系统。商业银行还应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一起,对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进行改进。或量体裁衣式地开发新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使之更好适应我国的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2.逐步建立健全内部评级体系。内部评级法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应按照实施阶段和条件,分为在制定贷款审批权限结构、贷后管理、贷款组合报告与分析等三个方面的应用和在设定信用风险限额、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风险定价、资本分配与绩效评估的应用这样两个层次。前一个层次在近期可以实现,后一个层次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够实现。
3.建立独立体系,完善管理流程。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相互独立的、垂直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应先明确董事会是银行管理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负责起草风险管理战略,负责战略风险的管理。监事会下设风险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成员进行监测。风险管理战略必须强调的是只能自上而下,不能自下而上。风险管理战略应在系统内得到充分的认识,其制定、审批、分解执行和监督流程必须得到相应的组织制度保障。完善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流程,则要逐步做到按产品、地区、业务、主线来识别风险;全面收集银行的业务管理数据。特别是要严格实行贷款授权审批机制。由总行依据分行的资产负债情况,授权分行信贷委员会一个最高审批限额,分行依据最高限额向分行信贷委员会成员转授权,核定每个委员的集体审批权限,当发生贷款时,先由信贷人员对企业资信全面评估,再交由信贷委员会委员批准生效,若贷款超过一定数额,则需报上级行信贷委员会核准,从而形成分层次的贷款授权审批制度。对那些不使用的流程应及时废除。
4.树立重视风险、对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的企业文化。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既是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创建金融安全的~项基础工作,因此商业银行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教育和风险教育,引导教育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充分认识到信用风险的危害性。在银行内部建立风险管理文化,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囊括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各种产品的全方位风险管理理念,推行涵盖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引导和推进风险管理业务的发展。信用风险管理文化是一种融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思想、管理理念、风险控制行为、风险道德标准环境等要素于一体的企业文化。商业银行应倡导和强化全员风险意识,树立全方位风险管理理念,要将个人行为与企业发展、风险管理与业务拓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建立这一风险管理文化,使员工以诚实守信、审慎务实的态度来对待每一次信贷调查,以对客户负责、对全行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正确审批每一笔业务,建立一支品行端正、作风严谨、技术精湛的风险管理队伍。
一、经济转型过程中信用危机的表现
(一)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银企之间陷入信用危机。
一些企业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承包、租赁、多头开户、收入不入账等方法,千方百计逃废债,严重损害了银行等债权人利益。据统计,截至2000年末,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开户的改制企业62656家,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改制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81.96%.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致使银行慎贷,企业难贷,银企关系陷入信用危机。
(二)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商业信用呈萎缩状态。
企业间的“三角债”居高不下,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大顽症。我国企业80%以上受“三角债”困扰。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达5%以上,且呈逐年增长势头。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1998年各级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为289万件,约占各级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由于信誉缺乏,企业间的商业信用极度萎缩,1997年商业票据发生额为4600亿元,仅相当于当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1%.
(三)上市公司信息失真,证券市场各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不少上市公司视股市为圈钱的场所。一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作假财务报表获得上市资格,目的就是圈钱;上市后,或大搞关联交易,或加快应收账款的增长,或调增营业外收入,通过虚假盈利,获取配股资格,导致股市信息失真,部分上市公司失信。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匮乏,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普遍存在严重的作假现象和欺诈行为。
(四)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消费领域信用令人堪忧。
市场上假冒商品横行,屡禁不止。据估算,我国制假经济的规模高达1270多亿元,国家为此平均年损失税收250亿元。全国283家名优企业中31.76%的企业被假冒产品侵权,650种产品被伪造,商业欺诈已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不讲信用,从历史上看,是所有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丑恶现象。分析我国失信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经济利益驱动,这是市场秩序混乱的直接原因。
在造假失信的背后,都有着远远高于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巨额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主体的根本动力,在以不正当手段可以获得巨大利益,惩罚又弱的情况下,某些人就敢冒风险去欺诈交易对方。
(二)道德衰败。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重义轻利也是儒家传统经营理念的基础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道德教育落后、软弱,这些美德被侵蚀,一些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就丧失了天良,损人利己,甚至不择手段,掠夺消费者、国家、社会的利益或成果,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蛆虫。
(三)法律约束力软弱、惩罚机制缺乏。
与市场经济浪潮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立法、执法明显滞后,涵盖面较窄,特别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缺乏实施细则,一遇到具体经济纠纷,便无法可依,或者司法人员的素质低,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这也助长了某些人的违规失信行为。
三、用法与德的整合力量构建市场信用体系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道德是自律,法律是它律,法律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告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在构建信用体系中,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量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但自法律从道德中分化出来,法律与道德就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向前发展演化,正是缘于法律与道德的这一差异,才产生了二者整合以发挥最大效用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促进作用表现为:道德确立的基本价值为立法指明了方向。道德为执法守法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但同时,道德由于自身的自觉自律性易导致其缺乏普遍有效性,因而道德约束需要道德之外的权威的支撑。任何形式的规范,都必然以一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以保证其真正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从个体道德活动机制看,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要受到包括法律制度和一定的社会环境的制约与影响。个体的道德观念,能否成为道德实践,取决于客观的社会环境对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的制约。所以没有法律的外在强制,在存在多元复杂利益关系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个体道德的自律就只能成为偶然现象,而奠基于偶然现象的道德建设是不会取得多少实效的。
法律规范不仅包含着相应的伦理精神,而且许多法律规范和道德的普及,通过严格执法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法律的强制力可以用来推行和维护一定的道德规范,构成一定的道德规范的保障和补充。
因此,必须依靠德与法的整合力量才能实现社会主义信用秩序的形成固和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问题离开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制约,就会变得没有保障。法律约束是构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没有法律的威慑力,信用体系也就无从谈起,但是法律制裁并不就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全部内容,而只是比较极端的惩戒手段。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它律是重要的,但又是有限的,根基还在于培育守信的灵魂:明礼诚信。
信用的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道德来约束,失信者的损失主要是名誉损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以无限重复博弈为假设,所以不敢破坏相互承认和遵守的互利互惠交易准则。
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约束可以分为直接道德约束和间接道德约束。直接道德约束主要表现为对个人名誉、形象等的影响,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价值观念,是非标准的取向。间接道德约束是交易者失信行为引起对其评价改变后对社会各方面的反应,主要表现为经济性质的处罚,使失信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别人对其不信任而加大经营成本,造成企业生存和发展危机。
道德约束中,间接约束为标,直接约束为本,只有通过法律的震慑和直接道德约束的制约,才能调整信用的价值心理层次,使人们认识到失信这一短期行为带来的总效应为负而不为正,反复的交易实践使交易者自己认识到只有诚实守信才能获得最大的长远利益。这样,既可以减少通过法律规则来约束交易者行为而支出的成本,也可能强化契约精神、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秩序,达到治本的最终目的。
四、道德约束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应该说是区别不同经济道德观的一个根本界限。作为一种价值观,义和利几乎渗透到每个人的一切活动之中,特别是对经济活动有着直接的支配作用,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问题的决议》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明确提出要“形成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又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应该说,这是新时期我们处理义利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所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观。
在中国古代,义和利主要是指思想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及物质生活和精神追求的关系等多方面的含义。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中所讲的“义”,主要指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要求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利”主要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和某些单位或地区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道德原则、精神追求与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或者说优势,就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能充分利用机制来激活个人、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带来经济的增长和效率的提高。
由于个人利益日益显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变得日渐紧张,从而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思想道德追求。正如《决议》指出的:“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如果人们利用市场机制,不是去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增强综合国力,而是去谋个人之利,甚至是不择手段去逐利,置社会主义和整体利益于不顾,那么,就完全违背了我们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当然,如果一味地强调“义”,对个人正当权益和利益讳莫如深,甚至把社会主义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也是不科学不客观的,从本意上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义”。由于义利关系贯穿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到一些具体的经济伦理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本经济伦理问题,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道德观,其基本内容包括三个层次:义利统一,见利思义,以义为上。这就是既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正当权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必须树立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五、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法制保障。要想使信用体系发挥作用,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信用法律的确立要能够使信用数据的收集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合法传播和经营征信数据,同时保护经营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授信者取得依据。
(二)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信息披露三大制度,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构筑技术平台。开展联合征信活动,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可以选择特许经营模式,调动政府利用民间的力量,充分利用工商、质检、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现有资料和银行系统的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企业或个人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公布黑红名单做法属于间接道德约束,这是通过对企业信用记录的反映对企业现在的信用予以证明,从而对任何经济类型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主要是潜在的经济交易受损。同时,失信惩罚机制具备奖罚功能,奖励守信者,而且是实惠的奖励,拉大市场失信和守信的态度反差。
(三)培育多元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组织保证。培育独立的征信机构,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数据采集及评估是信用制度建立的核心,具体操作在国外主要有政府主导和民营市场化运作两种形式,由于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目前国际上普遍的趋势是征信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市场化运作转化。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在推进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建设的初期,可以考虑在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理事会监管下,由政府和人民银行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以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来运营公共信用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培育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大力倡导“第三方评估”。
目前,中国房地产法学界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对“物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见解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具体表述略有差别。对其概而言之,是指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建成和确定业益,有特定界限的各类房屋等建筑物及相配套的固定附属设备、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和其它定着物,以及用地和房屋包容的空间环境。其中,“已建成”是形成可供使用、需加管理的物业的前提;已“确定业益”表明已建成的物业是经过法定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并对该物业的权属已依法作了确定,而业主即物业所有权人要对物业的管理负责。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纠纷类型也从原先单纯的追索物业费纠纷转而向服务质量、乱收费、乱搭建以及解聘物业公司等引发的纠纷发展,如何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当前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而由于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尚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法院便只能根据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参照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来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够详尽或明确,这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近期讨论的热门话题。
目前,就我国各地各级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而言,呈现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加大;案件类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业主多为案件的被告,且败诉多,以判决为结案方式的比例高,案件调解比例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具有群体性纠纷的潜在因素等特点,案件类型大致以以下六种为主要常见:一是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的纠纷;二是公共费用分摊纠纷;三是小曲停车位收费引起的纠纷;四是业主违章搭建引起的纠纷;五是业主在小区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伤害引起的纠纷;六是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区域引起的纠纷。综观近写年来社会媒体对此类纠纷的报道以及各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笔者以为产生上述纠纷有以下原因:
1、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小区内失窃、抢劫等治安管理是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合同时,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逐项明确的少,特别是对保安服务、车辆停放管理等极易引起争议。发生争议后,业主往往以财物失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以已履行相关防范义务为由来进行抗辩。
2、收费与服务水平不适应。许多物业管理公司不与业主协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而提供劣质服务。一些物业公司在保洁工作、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等工作上不能到位,而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并未降低,引起业主的反感。他们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表示对物业公司的不满。
3、业主不懂法,平时不注意收集、保全证据,导致诉讼中举证难、维权难。对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并不知晓。不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渗漏使业主遭受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知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诉讼中业主往往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资质规定要求从事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虽领取了相应的资质证书,但从业人员并不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不具备相关职称。物业管理并未能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服务,引起业主的强烈不满,有少部分业主因此提出抗辩,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其首先不履行合同,故就欠缴物业管理费。
5、法律文件、规章制度不健全,物业管理队伍素质低下。一个物业区最主要的法律文件至少应该有业主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委托合同书、管理公约等。可是大多数物业区都没有上述几个重要法律文件,导致许多事情无章可循;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并不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相关能力。
三、国际物业管理参考与我国物业纠纷解决之法院建议
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
1、他山之玉:物业管理之国际参考
综观世界各国,在其高度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逐步推行的物业管理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做法。美国的物业管理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从业人员。美国各级政府机构中,都设有房产管理局,其职责是制定房地产法规并监督检查。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物业管理学会(IREM)是负责培训注册物业管理师的组织。任何一个管理师只有在达到IREM制定的严格标准以后,才能得到注册管理师(CPM)证书。除此之外,全国有影响和规模的物业管理协会和组织还有国际设施管理协会(IFMA),主要负责对物业设施的管理、还有一个全国性协会BOMA,代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房东的利益、许多协会还办有定期刊物,开设教育性专题讲座和课程,帮助物业管理人员优化知识结构,培养职业道德。管理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
在新加坡,不仅物业管理组织系统健全,而且物业管理更强化法治管理。新加坡政府强调对居住小区进行法治化管理。物业管理部门编写了《住户手册》、《住户公约》、《防火须知》等规章,同时制定了公共住宅室内外装修、室外公共设施保养等规定,为物业管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例如对室内装修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政府出售的公共住宅,室内装修规定在领到钥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此后3年内不准再进行第二次装修。另外,新加坡政府对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十分重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政府规定每5年对整幢楼房外墙、公共走廊、楼梯、屋顶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一次维修。
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只需经工商登记就可以承揽业务,物业管理企业在香港数量非常多。物业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大厦公契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香港,发展商卖房时,必须起草制定大厦公契,报政府登记备案。公契中如有不平等嫌疑,政府可以拒绝备案。香港的物业管理最值得业主赞许的就是物业公司扮演着雇工角色。物业管理的费用均取之于业主或租客,一幢独立的大楼就是一个独立的户头、管理费收取标准是量入为出。香港的物业管理费用模式主要是人制。即管理费用=成本支出+酬金,酬金可以按固定数额提取,也可按比例提取。一般的提取比例是10%至15%,住宅的比例是10%,商业的比例是15%.另外,物业管理费也有采用包干制的,这一点与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收费方式相似。物业管理招投标非常规范:香港是一个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和完善的地方,物业管理行业的竞争也相当激烈,大到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小到日常管理中材料的采购,均广泛采用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因此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标制度。
2、我国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缺位与纠纷解决建议
我国物业管理从八十年代初深圳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兴起,到九十年代初物业管理在全中国新建住宅区的全面推行,到1999年建设部提出“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建立竞争机制”的整个发展过程,确实还存在着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必须打破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大力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物业管理走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基于物业管理纠纷的特殊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将是尖锐而不可避免的。而要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业管理竞争,真正缓和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纠纷,从法院角度,笔者以为可作如下思考:
1、物业公司强化合同意识,签订合同时,应细化合同内容,为以后的服务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据。同时,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后,应当严格履行服务义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素质。
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价格和服务标准应相适应。尽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软性的行业,但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优劣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至少一个地区应该有一个地区的服务标准,并将标准具体量化到每一个服务项目中。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预算,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故双方在合同中应把相应的机制以及服务标准约定清晰,避免纠纷出现时无所适从。
物业公司应加强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关于业主车辆丢失、财物被盗的损害赔偿问题。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如果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车辆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的丢失、财物被盗有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这种过错和业主财产被盗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己证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这种过错也不是直接导致小区业主财产损失的原因。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配齐安全防范设备及人员,尽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
2、业主增强契约意识,审慎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认真履行交纳费用的义务,依法维权。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另外,由于物业服务是日常发生的、是长期的、细化的和具有个体差异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参考物业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尽可能细化合同的内容。使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章可循、有合同可依。在业益的维护方面,业主对发生的纠纷,应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尽可能通过对话解决纠纷。此外,业主应注意在平时积极收集、保全证据,避免在日后诉讼中处于劣势。
3、物业主管机关建立物业服务的行业标准,构建多档次的服务标准体系,严格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管理。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健全业主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同时大胆借鉴中国香港地区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经验,探索符合国际惯例并适合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管理新路,推出“一体化服务”、“酒店式服务”、“个性化贴心服务”等,使其成为一流精英团队。
同时,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价格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档次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科学核定不同级别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物业管理立法、宣传与监督。加强和完善物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目前世界各国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民法模式、住宅法模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模式和物业管理法模式四种[6].从目前情况上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选择专门进行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较为切实。笔者同意其观点,因为物业管理的对象不仅仅是建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同样涉及人员的管理;其在设立优良和谐的居住环境上,侧重于法的秩序价值;其管理的“物业”已经不仅仅是建筑物本身。其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或《劳动法》的模式加以专门的规范和确定。在内容上,我们认为有必要以法律或法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的参考性标准;同时改变物业管理费的包干制收费模式,形成市场竞争制收费模式。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市场主体平等与自由的公平竞争。但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均以获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利润会使竞争者抛开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而作出各种各样妨碍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影响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转,势必会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市场只能为自由竞争创造条件,因此需要国家立法来调整市场交易领域生产经营者之间商业性竞争关系,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垄断关系。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充满竞争的朝阳行业。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间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如何能在众多竞争者当中脱颖而出,占据有利市场地位。关键在于创立自己公司的品牌。品牌是当今社会人们消费观念的时尚潮流,亦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必然要求,是公司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公司首先要靠提高自身素质来获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同时也依靠行业组织,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的作用,从宏观方面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制止和惩戒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治理物业管理市场,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功能,完善协会内各项制度,公约与章程,从宏观方面维护各公司的利益。行业协会应通过吸收、凝聚核心物业管理公司,最终实现行业内公司自治和自我管理,建立和谐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
参考书目:
1、朝法宣:《如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载中国法院网,
2、高航、徐悦:《美然现象,物业管理窘境的另类写照》,载《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第296期,2006年5月9日。
3、张哲:《物业纠纷膨胀法律为何难解》,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8版。
4、杨玖霖:《戚区法院分析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 企业项目管理文化的特点与作用
企业项目管理是采用项目管理方法及工具对企业的项目进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项目管理需要相应文化或价值观的支撑。另外,有欧洲业界专家还公开,我们在走出经济衰退时需要寻求生产力的逐步提升,而这只有靠真正接受项目管理文化才能实现(As we emerge from recession we need tobe looking for step changes in productivity andthis will only be possible if we truly embrace aproject management culture)。
企业项目管理文化是企业项目管理与企业文化结合的产物,只有项目管理在企业经过长期实践和发展才能形成的文化,它具有以下特点:
1.1.1 独特性
但凡成功的管理都山三个层次来支撑:技术、制度和文化。技术和制度也许因为行业的相同存在等同或相似性,技术具有专业性,制度具有职业性,二者从企业角度而言都不可违背。而文化的核心是人,企业文化对项目成员产生的影响,以及山此而构建的项目管理文化,使其具有和项目相同的独特不可复制性。
1.1.2 临时性与持续性的统一
除独特性外,项目还以结果为导向,具有临时性和渐渐明晰的特性。项目管理文化在企业中的建立时需要持续跟随企业的战略变化,并随着需求层次的不同呈现出临时调整的需求。
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同理说企业项目管理文化是项目管理的中枢神经系统也不为过。华为作为中国新兴的科技型公司,提出的“管理运作要从‘以功能为中心’向‘以项目为中心’转变”,借鉴良好的项目管理文化的实践,成功成为一家国际上算得上伟大的公司。
1.2 H公司的项目管理及项目管理文化现状
1.2.1 H公司项目管理现状
H公司属于集团运作式公司,其项目主要分为三类: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改进型项目。H公司的项目组织形式介于职能式与弱矩阵式之间,以职能式为主,大型和重要项目执行矩阵式管理;机构上也设立了专门的PMO (Project ManagementOffice,简称PMO),来组织和引导集团中专职或兼职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管理运作,但其PMO本身的能力并不够强大,不对集团中的项目管理进行推进,只强调在研发项目的管理上,各公司需要尽可能的按照项目管理的手法进行管理,具体如何实施,没有明确的培训和指导。
从上述状况可以看出,H公司的企业项目管理根基不扎实。
1.2.2 H公司项目管理文化建设情况
因为H公司的企业项目管理不够扎实,折射出H公司的项目管理文化建设的情况:H公司的PMO只致力于基础项目制度的建设、把项目群管理起来、向高层汇报、识别公司共性问题,但往往起不到好的效果;甚至项目制度建设不完善,没有形成项目管理能力标准,专有的项目管理课程与培训平台、项目管理经理认证程序与平台。
2 H公司项目管理文化建设策略
企业中应山PMO来造就项目管理文化。而要在H公司建立企业项目管理文化,可从三个方面培育:理念和认识层面提升、职能部门中项目管理的推行、以项目为中心的文化。实施办法如下:
2.1 项目管理理念和认识层面提升
2.1.1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培训
培训是让员工学习最常用的方式。通过组织外部培训参加PMP考试认证,扩展参与项目人员的知识。或着重结合企业技术项目开发流程,打造企业的项目管理课程,系统梳理项目管理知识;并根据授课对象不同,分为系列花2-5天的专业授课和仅为半天的方法论授课。
2.1.2 项目管理沙龙
每个季度举办1期项目管理沙龙,课题通过征集而来,根据关注度最高的主题来挑选参加沙龙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产品设计、职能经理、企划调度等;学习结束后,在企业内部学习的过程、沙龙讨论的新思路和学习效果。
2.1.3 项目管理竞技赛
项目管理竞技赛可分文斗和武斗两部分。
文斗为年度项目管理论文评选,除评出优秀等级的论文外,凡是参与评审的项目管理实战论文,会山PMO装订成册形为年度论文集,赠予企业中、高层和优秀的项目经理。注意类似研发、项目管理类的中层干部不参与优秀论文评选,但需应邀撰写项目管理论文,这就是直接从高层促成对项目管理的重视,便于项目管理技能学习推广。
因H公司项目的管理主体还是以研发类项目为主,武斗的项目管理技能大赛的战场,可设在研发部门间,活动是全年持续性的,年头开局,年尾评选。这样年度内获得好评的单位会更加重视项目管理技能的传承,会促使未获得好名次的部门去学习项目管理技能来提高自己。
2.1.4 统一述语
统一的语言有助于达成共识,便于深入的交流和沟通。PMO应组织把晦涩难懂的PMBOK的术语,整理翻译为自己的内部项目管理术语,并在相应的地方备注一两句简单的实战总结方法,与术语相呼应,然后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在企业内部发放和传播。
2.2 职能部门中项目管理的推行
H公司是职能式组织,因此职能部门对于项目管理的认同和支持对项目管理有极大的推进作用,尤其是研发部门,没有这些人对项目管理的支持,很难塑造形成相应的项目管理文化:
2.2.1 PMO成员作为项目经理管理核心项目
H公司在年度规划过程中,有定义相关的核心项目,即为企业重要战略方向的项目,且是老板关注、职能单位最关注的。而总部PMO成员,就可以直接担任这些项目的项目经理,与项目共进退,把项目管理的思路和理念,借机渗透到项目和企业的职能部门中去。
2.2.2 建立项目管理职业发展规划
PMO要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一起,做好项目管理专员从助理项目管理、项目专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组织级项目经理等的职业发展。用这样的利益驱动使他们认同项目管理,清楚知道自己岗位职责,掌握项目管理技能。
2.2.3 感受外界的项目管理文化氛围
PMO应组织职能单位一起参加外部的项目管理交流和论坛,比如年度PM工项目管理大会。然后回来内部的沙龙讨论交流项目管理的感受,让诸如研发、工艺、质量的部门切实地感受外部管理管理动态,项目管理的发展程度,对研发效率提升的影响等。外部其他企业在项目管理实践中取得的效果,会促使参加的人员主动走进项目管理,愿意接受项目管理文化。
2.2.4 项目预算和项目激励制度
建立项目预算机制可帮助企业把项目融入企业的战略和组织级管理中,这点符合职能部门的成本控制的要求;而项目激励制度,类似创新激励制度、项目奖金,更能得到职能部门员工的认可,参与项目的积极度更高。
2.3 以项目为中心的文化
企业的项目管理文化中,完善的制度+激励+人,还需要高层的支持,项目管理才能趋于成熟,以项目为中心意味着:
2.3.1 在公司内建立一个组织级的项目管理体系
以项目为中心不能拘泥于形式,而是包括为项目提供全面支持的管理支撑系统,涉及人、流程、知识和战略等很多方面,也就是业界所称的组织级的项目管理体系。它意味着通过成熟的组织级项目管理方法、流程和最佳实践,使项目活动标准化、流程化、数据化、信息化,从而间接符合战略并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3.2 三个层次的项目管理
以项目为中心是指应包含项目组合、项目集和项目三个层次的项目管理体系。在H公司中,如何更好地对这三个层次进行明晰的划分,还没有具体的定义。只有解决这三个层次的划分,资源的调配性才能在H公司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2.3.3 组织运作的目标是实现强矩阵式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