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教育学位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至关重要,它不仅是研究生学习思考的产物,也是研究生学术研究的开端,不仅代表了研究生导师研究的方向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所在学院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学位论文的撰写是培养合格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经历的基本训练, 即使在招生数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论文的质量也不能降低标准。因此学位论文的质量保证更具有研究价值。
一、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授予学位的要求一般是: 通过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训练而达到一定的水平,具有从事某种专门职业业务的能力,并掌握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自觉性。在开题前明确提出撰写论文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让学生认清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和规格上的“职业化”特点,让他们在学习理论课程的时候充分感受教师给予的知识与自己的实际之间的联系,把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论文作为自己研究生层次教育的总结,论文写作是在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即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又要通过调查研究,撰写对自己的实际能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论文。
作为定性规定,在开题的题目中指定题目范围,以软性和硬性的要求提高学生的自觉性。焕发学生的积极性。对事情的积极态度主要是看此件事情是不是对当事人具有刺激性的作用。在开题讲解的过程中,让学生认识到,论文撰写不是为了拿文凭,而是要在进入课题程序以后能有一个良好的心态: 如果这个内容我研究好了,在上我会有更大的进步,即完成学业又提高水平,甚至有可能与自己的待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何乐而不为。在论文撰写结束后,能有些新的成就或能提出合理性的建议,将是对自己论文的一个最好验收。
二、切实加强导师的论文指导作用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毕业设计的实践,熟悉相关研究方向的基本理论及研究现状,逐步提高学术研究能力, 力争在自己的领域内做出有价值的甚至是创造性的成果。指导教师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直接体现到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论文的质量当中,并且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双导师作用。建立双导师制,就是要将学校导师在理论方面的优势与企业导师在实践方面的优势有效的结合起来。只有校企导师双管齐抓,才能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来说,双导师制度尤为重要,在学校中要遴选那些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丰富科研经验的研究生导师,并且要求他们必须已经培养过三届以上的导师制硕士研究生;同时在企业中聘请相关方向的高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因为他们中很多人肩负企业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管理或高级管理,他们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理论知识,并且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和一些现象相当敏感,这样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协助指导学生选题和论文撰写。
三、建立合理的学位论文评价体系
论文水平的要求是对论文量的升华,主要包括论文选题、研究方法、技术难度、成果评价、独立性、论文写作等方面。其中,研究方法、技术难度和成果评价是论文水平的核心。在研究方法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论文要综合运用基础理论、科学方法、专业知识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所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能在某个方面提出独立见解,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严把论文开题关。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必须要有一定的独特性、技术难度和量,最关键的是具有实用性。论文选题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完善论文外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须经同行专家评阅来鉴别其是否达到了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即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随着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任务不断加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外审论文匿名评审制度防止“人情风”和“关系风”事件的发生。同时建立抽检制度,对论文进行再次审查并且建立学位论文评审的淘汰机制避免评审中的人情关系等非学术因素干扰学术评判,便于评审专家以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给予学位论文客观的评价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严格论文写作规范 建立网上论文格式审核系统。建立论文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秦惠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M].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1994.
医学影像检查技术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教学的必修课程之一,它由多门学科交叉而形成,是探讨和研究以及使用医学影像设备对人体进行检查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技术。本门课程主要包括:X线检查技术、数字X线检查技术、超声检查技术、影像核医学检查技术等,既包含部分医学内容也包含物理、化学内容,是检查疾病重要手段,在临床医学领域中起重要作用。
1.四位一体教学模式的建立
《医学影像检查技术》的教学核心是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课程组建立的“预习式临床见习-理论―实训-实习”四位一体的新型教学模式,将教、学、做加以融合,学生需要掌握的理论知识在反复训练中得以加强,使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在上述4个环节中得到提高。具体内容如下:
1.1预习式临床见习:在普专影像技术专业学生开课的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将本专业学生分组去附属医院影像科室,进行临床观摩见习,提前接触影像设备,提前接触病人。见习半年后于第二学期初,开始课堂讲授影像检查技术的理论内容,完成了“先看后学再练习”的第一步,为下一步理论学习做好铺垫。此教学方法我们称之为“预习式临床见习”。
1.2理论教学:采用现代的教育理念,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以问题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理论教学为主线,在教学中为学生提供观察和独立思考的环境。充分利用附属医院及网络中的各种影像临床病例资源、多媒体教学片、电子图片库积极开展现代化教学。把部分理论课堂内容直接搬入到放射科、CT检查室、MRI检查室等科室去讲授,实现“课堂与实训地点一体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放射技士(师)考试所要求掌握的内容贯穿其中教育学论文,渗透考试的题型及知识点,以提高学生在日后放射技士(师)考试中的应试能力。
1.3实训教学:改革实训环节,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医学教育的重要日标[1],专业实践教学也是培养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关键[2]。采用“模拟临床实训”的教学模式。影像实训中心有2个专业多媒体教室,4个先进的阅片室,3个X线检查技术实训室分别安装有2台200mA、1台500mA国产X线机,1个胃肠造影实训室并配有1台X-TV及1个示教室,1个CT实训室等,为学生实践训练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实训教学采用“学生操作教师辅导式”、“学生自己操作”、“综合设计性实训”等教学方法。在课程学时安排上,适当增加实践性教学学时,保障学生动手时间,强化学生动手能力[3]。在理论及实训课程结束之前2个月,组织学生进行岗前强化培训,培训的重点是针对临床上常见的医学影像检查操作方法,以缩短学生与毕业实习的距离。
1.4毕业实习:第三学年,将学生安排到省内、外46所二级甲等以上实习医院进行毕业综合实习,进一步掌握各种医学影像检查方法的操作,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达到培养高素质技能性人才的要求。
2.四位一体教学内容的改革
随着医学影像设备的不断更新,数字化X线机、CT机、彩超现已普及到许多基层医疗机构,MRI也广泛用于县级医院。针对临床实际的发展变化,《医学影像检查技术》课程体系和知识摘要求掌握的内容贯穿其中、渗透考试的题型及知识点,实施“课证融合”以提高学生在日后的放射技士(师)考试中的应试能力小论文。
在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上,建立了《医学影像检查技术》的六大教学模块,即第一模块:X线检查技术:重点进行摄影和技术及造影技术教学;数字X线摄影技术注重成像原理和影像后处理教学;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技术注重摄影和减影设备及造影器材的教学。第二模块:CT检查技术:重点讲述CT成像原理和CT扫描技术。第三模块:MRI检查技术:重点讲述MRI成像原理和MRI扫描技术。第四模块:影像核医学检查技术:重点讲述核医学成像原理和检查技术。第五模块:X线照片冲洗技术:重点讲述照片人工冲洗技术、自动胶片冲洗技术和激光打印胶片技术及操作注意事项。第六模块:放射诊断影像质量管理:着重从质量管理学的角度讲述质量管理的意义。
3.四位一体教学考核内容的改革
采用“笔试+技能操作+平时作业+实践报告”的综合考评。实行严格的教考分离,通过测评,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专业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加大实践考核的权重,使其考核总分值与理论考试成绩持平。考核内容以临床放射技士所应掌握的技术标准,考核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临床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四位一体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
该课程组教师共20人,专职教师14人,兼职教师6人,专兼职教师比例7:3,“双师型”比例占65%,专职教师中“双师型”占95%,保障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其中4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10人,占50.0%,41-50岁的教师8人,占40.0%,50岁以上教师2人,占10.0%,教师后备力量充足,形成一支充满活力、富有创新精神和现代教育理念的教师梯队。通过高级人才的引进,青蓝工程的培养不断提高师资教学质量,使师资队伍具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和教育理念,不断地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方法,利用现代科学发展的新观点、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成果对学生进行创新思维的训练,以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达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5.四位一体教学改革的体会
“预习式临床见习-理论―实训-实习”四位一体创新教学模式的应用教育学论文,充分培养了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各种影像技术的操作技能,毕业即可实现与职业岗位的“零距离”。该教学模式时刻以问题为基础,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融知识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证为一体。教学中采取学校与附院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学校影像实训中心及附属医院医学影像科室的人力、设备等优势,把部分理论课堂内容直接搬入到影像科室去讲授,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了真实的学习场景,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时比设计为:理论教学:实践教学=4:5(实践教学占总学时的56%),大大增加了实践教学的比重,达到了突出学生技术应用能力培养的目的。经过多年来的教学实践证明,改革后的《医学影像检查技术》课程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为社会输送了大批理论水平扎实、技术业务精湛的高素质技能性毕业生。学生结业后能按教学大纲的内容要求,熟悉各种影像学检查方法,独立完成X线投照技术、CT检查技术、照片冲洗及影像质量管理等技术,学生毕业后追踪调查反馈均表明“学生的动手力强,基础知识扎实”,普遍受到用人单位好评。教师队伍建设得到提高,课程组教师进修3人次、又取得硕士学位2人,双师比例达到100%。四位一体的新型教学模式,体现了高职高专办学特色,围绕着职业能力的培养,强化技能训练,为基层医院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技能性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景玲.唐宇天.影响技能达标的元素及对策[M].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18-320
[2]唐陶富,朱梅初.高职医学影像专业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J].职教论坛,2003,10:10-12.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3] 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
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4] 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5] 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6] 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7] 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8]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 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 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1] 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期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
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授予学位行为的性质。《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我们注意到,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这个词,而非“权力”。但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无论是从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强制性,还是从对相对方的拘束力和权利、义务的巨大影响力来看,都更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今后法律中应明确划分“权利”与“权力”,一方面利于保障学校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便于针对权力的行使设置相应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从而预防并减少权力的滥用,更好地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3条规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4、5、6条分别规定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标准。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综上所述,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从这一点上来讲,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应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当然,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亦属类似情况,在此不再赘述。
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学生与高等学校的关系问题。德国行政法传统上将学生、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律保留、无基本权利的适用和无权利保护。[12] 可见,如果适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此种情形之下,学生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更多考虑的是学校管理的效率。但目前,德国行政法上,关于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的划分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关系、公务员关系等表现为紧密型持续法律关系的特殊设计的法律关系中,不仅存在基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决定,而且还存在大量的、日常性质的决定,其本身并不具有等同的重要性,不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原本的”法律关系,而只仅仅关乎机关的正常工作。因而,乌利教授从法律上将其分为基本关系与工作关系,其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与基本权利相关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工作关系中的命令则不属于行政行为。[13] 而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52年(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中,则提出所谓的“部分社会说”,其判决认为,大学不论是国立或私立,基于其教育学生与研究之目的,即使在法令无特别规定时,大学具有以学校规则等付诸实施之自律性、概括性机能。故使大学形成与一般市民社会不同之特殊部分社会,对于其间所发生之争端,并非全部当然得成为法院司法审查之对象。[14] 公法学者兼子仁教授则提出所谓的“教育法特有之契约关系说”。这两者都放弃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15] 我国目前在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侧重于管理和规范,对于学生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则相对薄弱,这是不争的事实。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未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这对学生权利的保障实为不利,也不符合当今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今后立法中宜明确学校与学生之关系,既不宜定为“特别权力关系”,也不宜划入纯粹的“契约关系”,应充分考虑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特殊性和学校日常事务的复杂性,针对不同的事项确定不同的救济方式与途径,既给予学校以相当的自主管理权,又能对学生的权利予以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而当把这句格言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时,就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引发的议论,人们开始关注这样一个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和能够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为学生提供救济?司法审查的介入是否意味着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当人们为司法的阳光照进大学校园而欢欣鼓舞时,是否也想到司法所带来的可能不止是阳光,还可能引发暴风雨?
我们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即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第12条规定的排除性情形,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与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是否属于同类行为呢?许可证和执照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资格,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则主要涉及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证明、学术水平的评价。当然,不可否认,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取得与否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收入、社会评价等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对于本案更为合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其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于这里的“依法提起诉讼”,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在《学位条例》中,有关学位授予争议的规定,主要有第16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第17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18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而对于学位申请者的学生,却无任何声明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规定。应当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司法救济进入教育领域提供了一条路径。这条路径则是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之后才得以真正凸现,[16] 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则使这条路径进一步凸现和扩展。法院认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经授权而行使的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在这里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认为拒绝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17] 则该行为是否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呢?如前所述,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实无明确规定有关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争议,学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在目前教育领域缺乏应有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将有关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进一步分析,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如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等,就应予以颁发,在此意义上讲,法院也有权对该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这里必须要提到的是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规定没有沿袭“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而改用了“行政行为”,应当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为有利。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必然日趋增多,甚至从根本上取消“受案范围”这一概念。但是,就目前而言,对于司法救济在教育领域到底能够走多远,宜在法律中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学校针对学生所作出的哪些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除了“开除学籍”之外,“勒令退学”是否也应纳入?而对于学位授予这类学术性相对较强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否合适?如果纳入,法院对此是否应当仅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时,相应地,在《国家赔偿法》中,是否也应当加入学生有权向学校求偿的规定?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它使人们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开除等处分,以及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事实上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机会、收入情况等有着密切关系,是有关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在目前缺乏有力的行政救济的情况下,具有中立性、公开性的司法救济的介入就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当然,对于有关学生纪律惩戒的争议,是否可以考虑设置一个行政争议前置程序,而对于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是否由有关的学术机构先行仲裁,或者由某类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来予以裁决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但关键的一点在于-教育领域中的行政救济应引入“准司法程序”,无论是复议还是仲裁,都应确保其中立性、透明性和及时有效性,以提高当事人对其公正性的信任度。而司法审查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审查的范围,是仅限于合法性审查,还是将合理性审查也纳入其中?是仅限于程序性审查,还是包括对行为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但司法救济介入教育领域势成必然,这极大地利于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权利加以保障。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国外的情况。在美国,美国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受剥夺。但人们长期认为,社会对于由税收支持的教育有一种特权,因此对于公立学校的学生,政府有权对其受教育的机会加以剥夺。直到1961年狄克逊诉阿拉巴马教育委员会案及之后的一系列案件,法院认为教育已经成为一种根本性的需要,而必须被看作是一种实体权利,因而要求在这一领域中适用正当程序。[18] 施瓦茨认为,在有关学生纪律的案件中,受教育利益上的财产权和名誉上的自由权都处于危险之中。[19] 自狄克逊案后,美国法院确认,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公立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生的决定。1975年的戈斯诉洛伯兹案的判决则把正当程序扩大到了暂停学业的处分。该案中,法院认为,一位被暂停学业达10天的公立学校学生具有充分的财产利益和充分的自由利益要求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20] 戈斯案件中所确立的原则在后来的案件中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 一位因学业及临床的糟糕表现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医学院三年级学生,并不具有要求听证的宪法上的权利。因此,学业失败是一种例外,除非学校存在欺诈或不良信用。[21] 在德国,长期以来联邦行政法院在考试事件内容上不加审查,但对考试机关的考试程序有无重大违规作审查,包括:是否遵守程序性规定,是否对具体事实有误认,是否有偏离一般公认的评断标准,是否参酌与考试事件无关因素之考虑。[22] 而1991年4月17日,德国联邦于同一天作成两项判决,改变了行政法院过去的保守见解,而主张应对考试争讼的实质内容作深入审查。联邦认为,联邦行政法院态度保守,过于尊重放任考试委员的判断余地,以至在判断余地的外衣下往往评分错误,排除了法院审查权,致使判断瑕疵造成的后果须由应考人自行承担,实属不公。[23]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一个不同之处是,刘案涉及博士学位授予这种学术性极强的行为,那么,法院的介入是否会损害学术自由呢?通常认为,学术自由是指独立地进行研究、教学的权利。德国汉堡大学教授Paul Kirchhof认为学术自由有五大内涵,即:不受驾驭,严谨地对知识进行探究及传播;共通联络的自由;学者的行为可以自我决定,并且对其行为自我负责;防止国家侵害;国家提供财力及机构支援。[24] 学术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必然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对于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固然是学术自由的一个内容,但当这种评价与学位证书的授予联系在一起时,这种评价就不再仅仅限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它与学生的重大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时就必然要求考虑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必然要求设置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来实现这种保护。而当这种公开、公正的程序未被执行抑或根本上未建立起公开、公正的程序时,则法院的介入就无可非议,而更多应该考虑的问题仅仅是-法院介入到何种程度。
一、三维目标的内涵
1.知识与技能目标所谓知识就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它主要是指学生要学习的学科知识,包括事实、概念、原理、规律等。技能是指通过练习而形成的对完成某种任务所必需的活动方式,一般包括智力技能和动作技能。知识与技能二者是辩证统一的,知识是技能的基础,技能是知识的升华;没有知识就谈不上技能,没有技能,知识也无用武之地。因此,在教学中既要“授之以鱼,又要授之以渔”,既要加强基础知识的教育,又要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能力,两者不能偏颇。知识与技能是通过一定时间的教学,学生学习行为变化要达到的结果,即学生在知识方面要获取多少,在技能上要提高到何种程度,要取得何种结果,这是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都具有的共性特征,所以,把知识与技能合在一起又叫结果性目标。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是人对亲身经历过事实的体验性认识及其由此产生的态度行为习惯。其中,情感是人对客观现实的对象和现象的刺激所产生的心理反应,它分为积极情感和消极情感;态度是社会心理学基本概念之一,指在一定情境下,个体对人、物或事件,以特定方式进行反应的一种心理倾向;价值观就是对某一知识、事物的价值判断,就是对某一知识、事物有用无用,有多大用处等认识的价值取向。其中情感决定并形成态度,而态度体现情感,往往积极的情感形成正确的态度,消极的情感形成错误的态度。教师的责任就是要指导学生用积极的情感战胜消极的情感,用科学的态度去克服消极的态度,并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情感和态度是价值观形成的基础,没有积极的情感和正确的态度就不会有科学的价值观,价值观是情感和态度的升华,并决定了人们的情感态度。价值观一旦形成,就会影响人对事物的态度和情感。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不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而且都有一种共同的功能,就是对师生教学过程与方法的优劣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制约作用,对知识与技能目标的达成有巨大的调控作用。因此,把三者放在一起,称之为体验性目标。
3.过程与方法目标过程与方法目标是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中的创新。所谓过程,就是指为达到教学目的而必须经历的活动程序;方法是指师生为实现教学目标和完成教学任务在共同活动中所采用的行为或操作体系,这里主要是学生的学习方法。(包括基本的学习方式(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和具体的学习方式(发现式学习、小组式学习、交往式学习……)。与过程、方法相对应的就是结论,所谓结论就是指教学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所需获得的结果,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共同结合体现一门学科的整体内涵和思想。过程与方法目标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亲历体验。体验是知识的升华,体验的信息可以成为日后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所以学生在过程中可以获得知识与技能并最终内化为个性化特征。传统教学也重视过程与方法,但是传统教学仅仅把过程与方法作为服务于结论的手段,学习的目的还是掌握结论。虽然理解并掌握正确的结论是教学的重要目的,但如果学生没有经过一列的质疑、判断、比较、选择以及相应的分析、综合等思维活动和认识活动,结论很难获得,也难以真正理解和巩固。基于此,新课程改革把过程与方法本身作为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学生经历过程和探索方法,给学生带来的是探索的体验,创新的尝试,实践的机会和发现的能力,这些都比那些具体的结论更重要。
二、教学中的三维场力
1.文本场。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是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语文课程丰富的内涵对学生学习乃至生活的影响是深广的,其中文本的影响占有重要的位置。小学阶段的语文教材虽然没有大量的文学名篇,但是每篇课文都充满着文学的因素。除了课本之外,在小学语文学习过程中,来自于网络、图书馆、书店等的各种学习资源也极大地丰富了学生的学习生活。一切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文本都应该运用于学习过程。
2.教师场。语文教学的目标之首是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语文教师作为承担这一任务的第一责任人,理应积极调控、组织教学活动,充分启动各独立教学场,激发包括教师本人、学生和文本最大限度的场能,使三者之间产生和谐共振。应该说,语文教师的思想深度、文化水准、人生经验、生活态度、审美情趣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学生的发展。要学生有感受,教师首先要感同身受;要学生能体验,教师首先要实践体验;要学生动真情,教师首先要表达真心。小学语文教师应当了解一定的文学理论,掌握一定的文学常识,具有一定的文学创作能力,养成一定的文学阅读习惯,具备一定的文学鉴赏水平。教师只有读透了文本,才可能在课堂上引领学生共同发表见解、共同争论、共同得出结论、共同获得成功的体验,才可能实现与学生的共同成长。
3.学生场。新课程强调,教学指向的对象―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会生存》一书指出:作为教育主体的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普遍的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然而,作为一个特殊教育过程的对象的某一个特殊个人则显然是一个具体的人。”作为有主体意识的存在物,学生与教师一样,在学习过程中应当表现出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主动融入教学场中,尽可能充分地张扬内在场力,汲取外在场力,从而获得自身的发展。学生理想的学习状态应当是时刻都在以自己的场图式迎合外在场图式,寻找有关的通道并汲取外来信息和能量。同时,又依自己的需要对之进行选择、鉴别、排斥、吸收,并在这一过程中寻找获取信息、加工信息的方法和途径,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内在语文精神。
三、结语
在成功的教学组织过程中,教师、学生、文本构成了一个互动的教学场域,他们不再是孤立地、单独地存在,而是与其他场力互相作用着,只有通过三者的和谐共振才能产生理想的教学效果,达到美好的教学境界。
A1,存在社会公认的规约性程序及其所要求的规约性结果,其中包括一定的主体,在一定场合下说的一定的话。
A2,具体情况下的具体主体与具体的条件有利于完成具体的言语行为。
B1,所有参与者正确地按程序行事。
B2,所有参与者完全地执行一定的程序。
C1,如果在执行某种程序时主体受一定思想或情感所驱使,或程序为任何一个参与者下一行为新阶段的开始,那么执行程序的每一个主体应现实地对待它,所有参与者就具有相应的真实意图。
C2,相应地,他们应按规定行事。如果违反上述规则之中的一个或几个,言语行为就不能取得成功。有时会因为违反“程序使用规则”,有时因为违反“程序执行规则”,这时就会发生言语行为失误行为。从上面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定的言语主体在一定的场合下,一定要符合程序的规定性,这一点要求教师要有正确的思想行为规范准则,进而影响和教育学生,课堂上,教师作为会话合作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启发学生,符合会话合作原则,避免言语行为失误。有哪些原因造成言语行为失误,从而导致不成功。著名语言学家奥斯汀将其基本上归为两大类:其一,卡壳;其二,滥用。奥斯汀分析卡壳的两种原因是由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的,即违反“程序使用规则”和违反“程序执行规则”。所谓“滥用”是指言语行为虽然发出了,但说话人本人只是说说而已,并无实际意义。造成言语行为失误的原因大体上可归为三种:其一,错误地使用程序。其二,错误地执行程序。其三,滥用。根据这一语言学理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当注意,条理清晰,内容准确,正确地执行程序,既要避免卡壳,也要避免滥用,滥用我们可以理解为不利于学生理解或与课堂教学联系不紧密的内容。另一语言学家格莱斯提出了会话合作五原则:其一,真实性原则:即交际者应说出真实的情况和感觉,要求人们不要从主观出发,说假话、谎话。其二,连贯性原则、理据性原则:是说交际者的话语需具备形式上和意义上的连贯,言语表述要符合逻辑思维规律要求,意义上有前因后果、接续、相互关系等联系。其三,经济性原则:在语句意义明确的情况下,说话者提供给对方的信息量适中,不多也不少,违反这一原则,信息量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交际的顺利进行。其四,有效性原则:指交际的艺术、策略,如何使受话人接受,并使言语行为取得说话人所期望的结果。有效性实际上是最主要也是最终的要求,为提高效能,人们要学会使用各种修辞方法,如夸张、反语、一语双关、暗示等。其五,现实性原则:现实性原则要求受话人原意以任何可能的理解和解释进行会话合作,在现实言语交际活动中,受话人对说话人的言语信息不能不顾现实情况而断章取义,这是现实性原则的要求。根据格莱斯提出的这五项会话原则,教师在外语教学中,要注意语境、场合,对要交际的信息量做出正确的判断,了解学生的理解能力,符合交际的艺术和策略,让学生快速正确地接受到教师提供的信息,达到所期望的教学效果,同时在授课中避免过量的、无意义的信息。反之,也要注意信息量不足的问题。教师在授课中注意连贯性,符合逻辑思维规律的要求,注意话语间的各种不同类型的联系,不中断交际,保证课堂教学的连续性,流畅性及理据性原则。
通过对中小学学生体育活动参与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鄂西南农村中小学的大多数学生能够认识到体育的本质功能,但对目前体育课的满意度较低,不愿意上有教师指导的体育课;在体育参与的态度方面,主动参与型人数较少,被动、消极参与型的人数居多,同时对教材、教法的认同度和满意度也不高。原因是从小学到中学,体育课的内容及组织形式单一,一直沿用传统的授课模式。
1、2体育活动项目、时间、频度
鄂西南农村中小学的大多数学生喜欢球类项目,但不经常参加,对健美操、体育舞蹈等塑造形体、陶冶情操的体育项目,也没有兴趣去学习;学生们的课外活动的时间与国家阳光体育所倡导的时间差之甚远,没有形成固定的课外体育锻炼时间;学生每周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的频度也不足三次。这些都是由于受场地器材缺乏、课时多、学习压力大等因素造成的。
1、3学生的课外锻炼缺乏理论性指导,参与性差
学生充分认识到了体育信息的重要性,渴求获得科学的训练知识与方法来指导自己的课外锻炼,但由于获取体育知识的途径少,不能满足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和维护自身健康的需要,致使其参与性较差。
2、阻碍学生体育参与行为的因素
2、1学校体育资源匮乏,体育经费少
由于鄂西南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地方对学校体育的投入经费少,造成学校的体育设施陈旧,器材缺乏。学校体育设施陈旧、落后会直接影响学生体育参与行为的积极性。体育的趣味性多半是来自对体育器材的操控,单调乏味的走、跑、跳、投等动作的重复难以激发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
2、2学校不重视体育活动,只注重最终的成绩考核
在“分数第一”、“升学第一”等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下,鄂西南地区的农村学校忽视了体育活动的健身及其他的功能。对学生的体育考核多采取技术评定的方法,这种体育教学评价的一致性,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性。教学评价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检验教学效果,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了解自我,从中获得激励,不断鼓舞自己向新的目标努力。体育成绩的评定方式不仅影响着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也间接影响着学生体育行为的形成。
2、3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整体化状况堪忧
在经济不发达及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由于经费紧缺、人员紧张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进修及培训,教师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等不能满足当今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需要,必然会阻碍学生体育行为参与的积极性。
3、提高学生体育参与行为的策略
3、1加强思想、理论教育,使学生树立终身体育意识
体育工作者应强化“教书育人”的理念,加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力度,因材施教,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终身体育意识,激发学生参与体育的主动性和锻炼的兴趣。只有不断加强思想、理论教育,才可能树立正确、远大的目标,促进学生体育参与意识和行为的形成。
3、2加强沟通,充分发挥现有器材的作用
实践证明:教学供材作文,指导学生根据所供材料,提炼出自己有所认识并且能够论证清楚的一个论点,是学生通过习作提高阅读分析能力和议论表达能力的前提。怎样根据所供材料,提炼出一个论点,有一个思维导向的问题。
按照提炼论点的思维方向分类,大体上有以下四种导向形式:
一、顺向思维
“原材料”是正面褒扬的实例,而且作文命题是正面判断句式或短语。这样的供材作文,学生阅读“原材料”后的思维特征,大部分是调动自己感觉、知觉的同类材料,去论证标题确定的论点:一般很难提炼出一个既切合题旨,又有新意的论点。在“导向”教学中,可以循着“原材料”的直接指向,指导学生作顺向思维,使学生自然地说出相似的材料和自己的看法。他们这样说,不会感到困难。譬如写供材作文《愿做造桥人》,他们能读懂提供的材料:茅以升从小立志为祖国“造出长久不倒的坚固大桥”,经几十年奋斗,终成著名桥梁专家。他们也会从此例联想到茅以升成才后的事迹(如造南京长江大桥),联想到类似名人成才创业的事迹。教师针对学生“顺向思维”表达的看法,引导他们提炼出一个符合他们认识实际的论点,就不是困难的事了。有同学可在“顺向思维”的过程中,提炼出不同一般的见解:我愿人际和谐,做一个架设友谊之桥的人。“我学茅以升、更学上海造桥人。”大多能扣住“愿”、“做”两字进行论述,传输出较活泼的时代气息。
二、反向思维
供材作文的“原材料”如果是反面事例,或者是对所供材料以问句形式命题的,学生的思维如果是“顺向”的,往往是追究“反例”的根源,或者一味地对“原材料”质疑,而容易因阅历和认识的局限性,可能作出片面的偏激的结论。那么,一般的同学就会提出一个带片面性的甚至是不太正确的论点。这类供材作文,教师应首先做好提炼论点的导向工作。我认为,主要应抓住两点:一是引导学生对论题作正确的分析,提高思想认识;二是结合“原材料”进行“逆向思维”的指导。去年在大力宣传“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个的观点时,同时也披露了一些忽视科技工作的现象。《解放日报》曾登过一则消息:某乡镇企业由于产品不对路,没有经费研制新产品,科技人员不得不改行。最后提出一个问题:“靠科技振兴经济难道只是一句空话?”老师就以这一问句作题,出了一个供材作文题目,在指导教学中,首先抓住题中“科技振兴经济”这个短语,引导学生运用已学的政治经济学常识,联系中外有关的实例,分析“科技”与“经济”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再进一步认识科技对发展经济的关键作用。然后,用这些认识去分析“原材料”,就把学生“追根”和“质疑”,从反面“逆向”地引导到“如何解决这一类问题”上,对文题中“只是一句空话吗?”作出正面的、积极的回答。经过“逆向思维”,学生大多能提炼出较正确较切实的论点,如“发展科技要有长远目标,振兴经济才不是一句空话”、“靠科技振兴经济,必须因时、因地制宜”、“科技人才对路,经济发展才能对路”等。
三、双向思维
供材作文中,有很多含蓄显示论点的客观性命题,如《谈谈“择善而从”》、《议“东施第二次仿效西施”》、《学然后知不足》、《徐洪刚的生命价值》这是倾向于褒扬的;《说“生日热”》、《漫话“自卑没有出路”》、《东坡错改诗》是倾向于批评的;《“我要学”与“要我学”》、《从课内到课外》、《“爱”的利弊》是从比较中见褒贬的。在指导他们阅读、分析“原材料”时,注重从相反或相对的两个起点进行“双向”思维的导向教学,对他们结合实际,提高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会有帮助。同时为他们提炼出一个自己能把握的论点创造了条件。对此类供材作文的“双向”思维导向,既要达到帮助学生由“原材料”提炼出正确论点的目的,又不要束缚学生的思想而有利于他们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打开思路。必须注意以下三点:(一)对“原材料”的分析,要以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为依据,以便做到“思维导向”的有的放矢:(二)由正而反或由反而正,从一方面到另一方面的“双向思维”引导,必须以原作文命题的倾向为重点,即使是“从比较中见褒贬”的命题,也不可平均用力,而须有侧重点:(三)要允许学生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在“双向思维”过程中,提炼出反映论题的新颖论点,但对其因个人体会局限而表述片面的文句,必须作引导,再加提炼,直至表述的论点理正句顺为止。抓住这三点,通过一两个学生的典型指导,对其他学生依据“原材料”,结合本人实际,提炼出切合题意的论点。
四、多向思维
所谓“多向思维”,实质上是指使思考中信息朝多种可能的方向扩散,以引出更多的新信息的发散性思维。不过,在供材作文的指导中,由于受到“原材料”和作文命题的限制,是不可能“任其自然”的。进行“多向思维”导向的供材作文指导,也要针对“原材料”与“命题”的特点来选定。这类供材作文,多数在“材”和“题”上就不拘泥于一个指向,不局限于一个既定的理解,给学生留有可作出切题的多种解答,可作求异创新论述的余地。
有这样一道作文题就只提供一幅漫画(见下图),要求学生“先仔细观察漫画、理解画中寓意,然后,联系社会现象,根据个人认识,写出一个看法(论点)并具体地写出理由(论据),自拟作文题,写300字左右即可。”
死里逃生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二、大学英语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实现的有效途径
由教师主体地位向学生主体地位转型的过程会历时较长,所以真正能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实现素质教育,可能需要与教学相关的各部门、机构,尤其是教师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途径来逐步实现转型成功。而大学英语教学的这种转换矛盾显现的更为明显,因为与专业课和其他公共课相比,大学英语的学习时间相对比较宽裕,而学生又没有像高考时的那种压力和动力,普通的学生只要考完四、六级就万事大吉了,而要考其他高级别考试的学生仅靠学习课本知识是完全不够的,面临这般参差不齐,学生主体地位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第一,增强并且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学生的主体意识越强,他们参与自身发展,在学习活动中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的自觉性就愈大,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学”,“学”的承担者,素质体现者是学生,要培养学生主体意识,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发展、提高学生的主体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学生主体能力的提高,既有赖于学生积极地去汲取前人积累的文化知识经验,又有赖于他们主动地在学习活动中加以深化。一旦学生的主体能力得到加强,就会促进学生积极有效的利用周围的外部环境去发展自我,不断获得进步与成功,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机制。但必须承认学习者是有差异的,这时教师的引领、指导作用就可以尽情发挥,争取使得人人都获得成功,让学习对师生都产生良好的正面效果,启动学习正能量,内化学生学习热情和积极性,产生能动效应。塑造学生的主体人格,让学生和谐发展。学生一旦具有饱满的热情、坚韧的意志,坚定的信心,就可以始终处于积极的、能动的状态之中,从而推动着学习活动的进程和学习目标的实现。第二,构建和谐、民主、平等的课堂教学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表现出学生的主体意识。首先,教师要尊重学生,以自身投入的热情和热忱去点燃学生学习的激情,使得师生在课堂上实现情感合作。其实,知识的传授不是自上而下的给予,而应当是自下而上的分享与主动参与,但学生需要的是平等地与老师对话,交流。其次,教师要善于激发学生的情感。与学生产生情感共鸣,教师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在教学过程中,以自己积极的情感状态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竭力创造轻松、愉悦的课堂氛围,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迸发思维活力。大学生在校学习英语的年龄正值其人生发展的黄金期,也是对外界充满猎奇的阶段,尤其是中国学生对国外的影视文化、社会生活、潮流前线等都很感兴趣,就此可以因势利导,从他们喜欢的东西入手,教师在进行适当添加的同时,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能动性去寻找相关学习素材,丰富学习内容,增强学习效果。第三,为学生主体地位体现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参与教学活动。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个体的认识起源于活动,活动在个人智力和认识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个体只有投身于各种活动之中,其主体性才能得到良好发展。”通过学生的参与可以反映出学生对教学活动的态度和方式。有益于教师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正确引导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主动地去感受和体验知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四,“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仅仅通过上述3种途径,可能很难从根本上改善学生的学习效果。因而,教师不仅要使学生获取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掌握方法、探索规律,学习并掌握简捷的思维方式和科学的学习策略。反之,也只有学生掌握了科学有效的方法,才能真正体现其主体地位,更加主动的投入到学习中。其实,学生主体地位的实现,主要是将传统教学模式的由教师主导,旨在让学生“学会”,转变为以学生为主导,旨在让学生“会学”的新型教学模式。使学生真正明确,学习是自身发展的需要,要按照自身的需求主动地、创造性地掌握学习规律,成为学习的主人,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能轻松自如的应对各项学习任务,完成自己的学习目标。毕竟,学习贯穿于一个人的一生,而大学之所以被称之为“人生的转折点”,关键在于让学生改变原有的学习习惯,无论是汲取书本知识还是习得社会实践技能,都能够做到“会学”。
据上面的观点和要求,语文教学应成为学生的一种快乐的生活和积极的情感体验,而不是一项长期繁重的任务。然而,我们发现,一些最起码的道理被有些人忽视了,他们除了对知识生吞活剥,尽展分解、翻炒之能事,实在看不出语文教学还能做些什么,学生很少有自己思维的空间,激情、想象力根本得不到发挥。没有了自主,何谈兴趣?没有兴趣,学习何乐?
那么,如何使学生对语文感兴趣呢?
崔干行说:“经验告诉我们:孩子在摇篮时,母亲总喜欢给他讲一些传统的或新编的有趣的故事,孩子总是听得津津有味,从中获得享受。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妈妈‘肚子’里的故事没有了,或者孩子不满足妈妈的那些‘狼外婆’故事,于是显出不耐烦。”因此,在语文教学中,有时不妨变知识教学为故事教学,化理性为感性,让概念成为有血有肉的故事。
值得注意的是,故事教学的前提是语文教师要有心收集故事,善于讲故事,了解不同学生不同的“故事”需求。
增强趣味性的方法很多,李怀源认为,可以“通过玩‘识字魔方’的游戏,提高学生的识字兴趣,同时增加生字与学生见面的次数,确实起到了巩固识字的作用。用猜字谜的形式检验识字效果,让识字变得轻松,更让人感受到教师对学生学习特点的关照,整个识字过程,学生是在生动活泼的情境中进行的。”这是在识字技巧方面对学生兴趣的激发,其实,在整个语文教学过程中,要想使学生的兴趣被调动起来,需要互动课堂,让学生在课堂参与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激活状态。欧阳代娜认为,语文教学要体现一个“活”字,“活”是语文教学艺术的契机。因此,她认为应力求避免教师在课堂上唱独角戏,而是千方百计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师生双方都处于最佳状态,在师生双向交流中集思广益,迸发出创造性的智慧火花……互动课堂就是一种“活”的课堂,有了“活”,就有了学习的积极性,就有了兴趣。
提高语文素养,让语文教学成为一门艺术。有人说,朱自清先生的《背影》很感人,但我们的有些教师一讲,就没那种感觉了,一些语文教师在用较平淡无味的语言解释较好的语言,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如好多语文教师安于现状,几乎看不到他们有意识地去积累语文知识,接受文学熏陶。其实,即便是“灌注”,教师首先自己是满满的一桶,桶里没有,怎么灌注?这满满的一桶就是语文素养,即文学素养和语言素养,还包括日常生活的素养。有了足够的语文素养打底,再去好好琢磨各种教育教学之法,艺术地讲解语文知识,学生的兴趣就会被激发。
我们曾让语文知识学习需要帮助的十几个小朋友组成三个小组,让他们轮流当小老师。这样,既能让成绩差的从好的身上获得很多好方法,又能促进成绩好的在当小老师的过程中激发兴趣,换位思考,巩固知识,发现问题和不足。在互当小老师的过程中,在荣誉感的激发下,彼此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共同提高。孩子的兴趣是可以自己培养的,组建兴趣小组可以让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去发现语文,用适合自己的方式学习,带着自己的心理特征去感受语文的多姿多彩。
爱无坚不摧,她能使冰冷的知识化作一股股暖流,注进学生的心田。因此,爱每一位学生,理解和信任每一个学生,把爱上升到把学生看做自己孩子的高度也是培养学生兴趣的关键。在这一方面江苏省阜宁县施庄中学做得非常好,在陈穗校长、戴海波主任的倡导下,学校推出感恩教育、爱心教育,并且聘请专家做激情演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全校老师都在践行着“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崇高理想,学生感受到爱,愿意学习,乐于学习,保持旺盛的学习兴趣。
当然,如何培养兴趣,是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需要花工夫去研究。但是,只要我们意识到自己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做教学上的有心人,定会使自己的课堂兴趣盎然,学生们定然会满怀激情地去学习语文,我们定会在语文教学园地里硕果累累。
参考文献:
2.矿业工程专业学位教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1矿业工程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实践导向性偏弱且缺乏针对性
既然专业学位目标是培养既具备丰富理论知识,又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切实解决企业或社会中实际问题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那么在课程设置上就更应该突出专业性、实践性和前沿性。矿业工程是一门实践性和系统性很强的专门学科,采矿工程本科生不仅需要系统学习煤矿开采的专业基础知识,而且必须经历三个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两个设计(采矿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这些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强化学生对专业基础知识的感知和应用。然而现行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没有针对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单独制定,而是基本沿用学术型研究生的课程体系,整个课程设置偏重于理论研究,实践导向性偏弱。由于缺乏实践教学环节,学生的专业实践学习基本依靠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来获得,而导师的科研项目又因人而异,研究方向和项目类型也有较大不同,这使得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很难获得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培养。此外,目前矿业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本科教育背景参差不齐,跨专业学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虽然按规定需补修《采矿学》和《矿山压力及岩层控制》这两门专业主干课,但由于缺乏先修课程的相关知识储备,课堂教学效果并不理想,造成这些跨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反而薄弱,就业后甚至难以胜任基本的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岗位。
2.2“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形同虚设
为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国内高校普遍采用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其中校外导师一般以兼职形式聘请一些企事业单位的高级技术人才。就矿业工程专业而言,校外导师普遍聘用国内大型煤炭企业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这些校外导师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不仅有繁重的企业事务需要处理,而且在现有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下很难有时间来高校对学生进行指导。加之现行的校外导师津贴制度并不合理,造成校外导师对指导工作积极性并不高,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任务不得不更多的由校内导师承担。由于校内导师工作以科研和学术研究为主,在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时习惯性地侧重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2.3部分学生的功利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
上世纪90年代国内煤炭行业萎靡不振,在煤炭企业技术人才大量流失的同时,煤炭高等教育也步入低谷,采矿工程专业本科生生源严重不足,研究生培养更是勉强为继。从2002年起随着煤炭形势持续好转,我国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在加紧新建矿井建设的同时,利用中小煤矿资源整合政策兼并重组了大量矿井,那么就形成了巨大的人才缺口,使得煤矿主体专业本科生就业率接近100%,薪金水平持续攀升。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量考生为获得高额的劳动报酬而选择跨专业报考矿业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与热门专业相比不仅报考人数上丝毫不逊,而且考生专业竟然涵盖了除医学、军事学之外的10个学科门类。众所周知,煤炭行业既是一个艰苦行业,也是一个高危行业。一方面由于这些学生对煤矿工作的艰苦性和危险性缺乏足够认识,一旦煤炭行业进入低谷期,从业人员薪酬大幅降低的时,他们对专业知识学习的欲望已不是那么强烈,转而准备报考公务员或者继续踏上形形的求职之路,而非专心致志地准备毕业论文;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学生专业跨度很大,专业基础过于薄弱,难以适应现有工学人才的培养模式,通过两年的学期只能勉强达到专业学位最低要求。因此,这种功利心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3.矿业工程专业学位硕士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调整和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
针对矿业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应从以下几方面对现有课程体系进行优化改革。首先,对跨专业学生增加矿业工程通识教育先修课程,课程内容应涵盖煤矿地质、矿井设计、采煤方法及工艺、通风和矿井灾害防治等方面,使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煤矿开采领域的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上,续修《采矿学》和《矿山压力及岩层控制》课程,对学生专业基础进行强化。其次,将跨专业学生全部纳入采矿工程本科毕业设计团队,全程参与本科生毕业设计实践教学环节,既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对专业基础知识的梳理和应用,又能辅助指导教师加强本科毕业设计质量的管控,实现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质量双提高。第三,由于本专业学生在本科生期间已经系统学习了煤矿开采的专业基础知识,对这部分学生应着重加强专业实践能力的锻炼,在课程设置上一方面采用专题讲座的形式定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围绕采矿工程学科前沿问题进行学术交流,每个专题讲座应保障足够时间,避免出现类似学术会议走过场的形式—“老师讲不清、学生听不懂”;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校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学科平台和与国内高水平企业联合构建的产、学、研平台,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条件,全面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
3.2调整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
按规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导师可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要求在校学习时间为2年或3年,实际上普遍执行2年学制。但从现有的培养计划看,专业学位研究生一年级主要进行课程学习,二年级第1学期忙于找工作,第2学期忙着做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很难得到充分培养,尤其是跨专业学生。结合目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背景,对于本专业研究生可沿用2年学制,跨专业学生沿用3年学制。
3.3加强专业导师队伍建设
目前,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其初衷是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尤其是校外导师的实践优势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3.3.1建立完善的校企联合培养机制和激励政策
目前,矿业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联系、确定主要依靠校内导师牵线搭桥,虽然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聘书,但学校对校外导师缺乏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换言之学校对校外导师的约束力有限。因此,通过建立完善的校企联合培养机制,将校外导师管理纳入到校企联合管理的范畴中来,增加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从企业层面允许校外导师临时脱离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全身心地投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政策,对校外导师指导津贴、职称评定和奖励办法制定相关细则,从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充分调动校外导师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