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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川啄木在日本是一个家喻户晓的诗人,被称为“国民诗人[1]”。其短歌一改从古至今的一行书写形式,以独特的三行书写,自由地表现了口语定型诗的魅力,对日本近代新和歌的改革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其一生的重要创作都收录在歌集《一握沙》《悲伤的玩具》中。
“周作人是最早翻译日本近代和歌的翻译家[2]”,“也是最早译介石川啄木诗歌的翻译者[3]”。他以白话散文体的形式翻译日本的和歌被朱自清称为“实在是创作[4]”,尤其是20年代译出的作品,以崭新的散文体形式及白话文的语体对当时的诗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并且促进了一个新的诗体“小诗”的诞生,对此后的中国白话新诗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本文以石川啄木的歌集《一握砂》《悲伤的玩具》,周作人的译本为中心,从目的论角度,把周作人翻译歌集的“目的性”做为切入点,对目的论在近代和歌汉译过程中的接受及应用进行探讨。
一.目的论
目的论,它打破了传统翻译理论对翻译文本的研究模式,把翻译研究的重点放在翻译过程中译者目的性的选择上,为翻译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人类的一种行为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而人类一切行为都是有意图、有目的的,因此,翻译行为的实施也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为了这个目的,译者都会选择特定的文本和运用特定的翻译策略,以期达到自己的特定目的。目的论的提出者弗梅尔将翻译目的分为三类:一类是译者所要达到的一般性目的,比如说赚钱:二是译文在目的文化语境中要达到的交际目的,如启迪读者;第三类是使用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为了说明某种语法结构的特殊之处而采用按其结构直译的方法。
所有翻译行为所要遵循的第一法则就是目的法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翻译的全过程,从翻译材料的选用到翻译策略的采用,都必须遵循翻译目的。
二.周作人的翻译策略
1.形式:
周作人认为日本诗歌的特征是“用了简练含蓄的字句暗示一种情景,为别国所不能及的……”“但因此却使翻译更觉为难了。”[5]
原文:病みてあれば心も弱るらむ!
さまざまの
泣きたきことが胸にあつまる。[6] 「一握の砂
译文:生了病心也会弱了吧!
各式各样的
要哭的事情都聚到心中来了。[7]
用简洁的语言,运用句子的长短度,以散文式的节奏变化来让读者感受到了和歌的魅力。初看译文看似平板,其实却充满了趣味。啄木的和歌不拘泥于韵律和定型,打破以往不分行的书写的惯例而分了三行,非常自由。周作人用散文体来翻译,不拘泥于韵律和语法,“实在是创作[8]”。
2.语体:
啄木的和歌用的是近口语体的语体,周作人用白话文来翻译,传达了白话潜在的表现力,同时也准确传达了和歌近口语体的趣味。
原文: 茶まで断ちて、 わが平復を祈りたまふ 母の今日また何か怒れる。
译文: 连茶都戒了
祈祷我的病愈的
母亲今天又为了什么发怒了。
周作人用近似于翻译腔的定语句型,表示词语的关系,用长定语来修饰“母亲”,用“了”表示动词的过去时态。并用了结构助词“的”,这是白话特有的。
原文:かなしきは我が父! 今日も新聞を読みあきて、 庭に小蟻と遊べり。
訳文:悲哀的是我的父亲!
今天又看厌了报纸,
在院子里同蚂蚁玩耍去了。
文言文中的单音节单词很多,每个单词都很独立,周作人则充分发挥白话文的表现力尽量用双音节的单词,音节数增加的同时也缓和了句子的节奏。如“悲哀”“玩耍”的双音节单词使译文更加流畅。
原文:鏡屋の前に来て ふと驚きぬ 見すぼらしげに歩むものかも
訳文:来到镜子店的前面,
突然的吃惊了,
我走路的样子显得多么寒伧啊。
译文加上了原文中没有的人称代词“我”,这对几乎没有人称代词的中国古典诗歌简直是一种挑战,怪不对朱自清称赞其“简直是创作”。
周作人的白话可以说,是把中国古代的白话、民间口语和外语溶合在一起的新式的现代语。很重视句子成分英语专业毕业论文,主谓定状语交错在一起,甚至有几重修饰,注重营造和歌整体的意义,而且少了中国古典诗歌式的晦涩。
由此可以得出,周作人是采用了白话散文体这一翻译策略来翻译啄木的短歌的。
三.周作人的翻译目的
1917年到1921年,这个时期我国文坛古典文学向现代文学转变已经完成,在诗歌方面也是白话体诗歌独占鳌头。但是,到了1921年,中国新诗坛却有了个暂时性的沉默,为了打破这个沉默,1921年5月,周作人写了《新诗》,刊于6月9日《晨报副刊》,他在文章写到“现在的新诗坛,真是可以说消沉极了。……新诗提倡已经五六年了,论理至少应该有一个会,或有一种杂志,专门研究这个问题的了。现在不但没有,反日见消沉下去……”[9]。
他其实是想用外国的思想和手法促进中国新诗的发展。关于新诗他这样说道“新诗本来也是从模仿(外国诗歌)来的,他的进化是在于模仿与独创之消长[10]”。1921年8月,在《新青年》上发表《杂译日本诗三十首》,12月翻译《日本俗歌四十首》,又陆续发表《日本的诗歌》,《日本的小诗》等。啄木的短歌也是在1922年翻译的。
啄木在近代文学史上,“用恰当的表现方式体现了近代诗精神,树立了新诗歌[11]”受到瞩目。他用三行书写的方式,打破了传统和歌不分行的惯例,被视为是一种变革。啄木的这种叛逆、革新、独创的歌风,正好与当时周作人心涌现的突破旧框框的期望形成共鸣。
由此得出,周作人翻译啄木的短歌的目的就是为了吸取日本近代和歌中的新要素 ,进而促进中国新诗的发展。
四.翻译策略的有效性
1.散文体
汉语为独立语,每个单词都有丰富的含义,语法变化也很少,即使是和日语有相同的字数,相对应的内容也不同。“三十一个音大抵只能当得十个汉字,如俳句的十七音英语专业毕业论文,不过六七个汉字罢了[12]”。如果用10个或7个汉字来翻译和歌和俳句,音节过于紧迫,加快了节奏感,就会失去原作的情趣。语法变化少,就无法表现原文复杂的语法和“特有的助词[13]”。当翻译啄木的近口语体和歌时,这种语言的差异就成为很大的障碍。
周作人提出用散文体来表现和歌原有的趣味。他在《日本的诗歌》中关于日本诗歌的翻译说道“如将他译成两句五言或一句七言,固然如……嚼饭哺人一样;就只用散文说明大意,……但此外别无适当的方法”[14]。在《日本俗歌六十首》中他说“我的翻译,重在忠实的传达原文的意思, ……但一方面在形式也并不忽视,仍然期望保存本来的若干风格。这两面的顾忌是我不得不抛弃做成中国式歌谣的妄想,只能以这样的散文暂自满足。[15]”
周作人正是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反复考量最后才采用了散文体。
2.白话文
周作人用白话文来翻译啄木的短歌,不得不提到其把翻译作为工具,改革新文学的这一思想。他在《谈翻译》中曾说道“自从严几道发表宣言以来,信达雅三则为译书不刊的典则,……但仔细加以分析,达雅重在本国文方面,信则是与外国文有密切关系的。……假如真是为书而翻译,则信达最为重要,自然最好用白话文,……文言文译书不很费力而容易讨好,所以于译者有利,称曰为自己而翻译,即为此故,不过若是因为译者喜欢这本原书,心想介绍给大家去看,那么这是为译书而翻译了,虽然用文言译最有利益,而于读者究不方便,只好用白话文译去[16]”。他把翻译目的分为为书而翻和为自己而翻,提出如果是为读者介绍的话最好用白话文翻译这一主张。
目的论认为翻译目的决定翻译对策和具体翻译方法。如上所述,周作人翻译的目的是吸取日本近代和歌的新要素促进中国新诗的发展。正是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周作人选了啄木的歌集,采用白话散文体的翻译策略。
3.小诗的诞生
从1921年到1924年,中国诗坛兴起了一股小诗的风潮,大量的小诗在报刊上刊登。朱自清对此这样总结:“现在短诗底流行,可算盛极!……这种短诗底来源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据我所知,有以下两种:(1)周启明君翻译的日本诗歌,(2)泰戈尔《飞鸟集》里的短诗。前一种影响甚大。[17]”指出了周作人翻译的日本诗歌对小诗的巨大影响。而当时的小诗也确实和周翻译的短歌很相似。比如:
从堤边,水面
远近的杨柳掩映里,
我认识了西湖了!应修人《我认识了西湖了》[18]
这首小诗无论从内容还是表现形式,都和周的译文极为相似。用简单而又意味深长的语句,表现了作者一时的感想。
五.结语
翻译和创作是不可分离的。翻译为周提供了一种创作新诗的尝试,而周又在次基础上创作了自己的新诗。1929年他发表了自己的新诗集《过去的生命》,收纳了36首新诗,其中的一首《小河》,被称为是“中国新诗中的第一首杰作[19]”。
周作人萃取了日本诗歌的精华,使中国诗坛从创作的苦闷期中摆脱出来,在当时的中国诗坛促进小诗的诞生,可以说是达到了其翻译目的。但是其有效性也是有限的。1924年以后革命的硝烟浓起,小诗的形式和格调却与时代不相适应,其内容短小,无法承载复杂而深刻的内涵,小诗的作者们也纷纷停止了小诗的创作,转而寻觅其他的形式来符合时代的要求。
但是,正是因为周作人的翻译,为中国新诗坛开辟了一条虽不开阔但与众不同的途径,这也可以说是中国诗坛的一大收获。
参考文献:
[1].李艳霞.从目的论看梁实秋与鲁迅翻译官的异同[J].郑州: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4
关键词:
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二)确定并优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培养方案教育部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了16门核心课程。各高校为满足政策要求而纷纷设置了16门核心课程,又在教学学时总量的要求下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学科特色课程,以致全国法学教育培养方案“一盘棋”,呈现单一性、同质性特点。2013年2月,教育部了新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也未体现出“卓越计划”分层次、分类培养特点。既然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在“科技类”法务人才的培养,“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培养优秀法律职业者,确可从自身学科建设、培养特色需要出发,在保证理论教学、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的基础上,调整现行法学本科培养方案,提升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比例,形成理工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如在理论课程体系设置上,可针对培养对象的行业需求,从实际出发,适当减少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科目,减少在基层法务工作中较少遇到的“国际法”(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等课程,考虑将其合并到其他课程中或改为选修课、压缩课程学时。而为应对基层法务工作者群众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基础课或任选课中,可酌情增加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及历史学等公共课程,丰富拓展学生的学科知识领域,注意其社会纠纷调解能力、心理辅导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其他社会技能的培养,而不单纯局限于法律技能培养。并在教学学时上给予“科技”门类、“法学”门类课程必要的学时保障,不受制于学校统一设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时总量的限制。同时,为凸显“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特质,“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时,可考虑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细化,设置“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专利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等系列课程,让“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同学在本科阶段对知识产权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把握。“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也可考虑将交通法则细化,在“民法总论、侵权法”等课程基础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运输法、航空运输法、交通行政法、交通执法实务”等系列课程,形成“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特色,满足科技类法律人才面向地区、面向行业的培养需要。而在集中安排的法律实践、法律实训环节,除了考虑常规的法学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教学实习、“法律诊所”课程实训和法学专业见习,强调法学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外,还要注意增设非专业实践环节。如可借助理工院校理工科学生的实习工厂,安排相关实验班的同学到实习工厂见习,了解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过程,增强对科技成果保护、转化的感性认识,起到科技技能锻炼、科技意识熏陶的作用。
(三)建设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卓越法学师资队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首先要求法学师资队伍的卓越。以“建筑法务实验班”为例,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授课,不仅要求教师熟知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掌握“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等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专业知识,需要师资队伍专业知识掌握的双向性,要求既懂法律又懂工程、既懂理论又会操作,否则无法胜任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但由于理工院校对文科专业师资的支持远不及工科专业,本身就难吸引优秀法学人才前来执教;而传统法学教育的“纯法学性”,就算现有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教授职称,也因为其不做实务、不懂理工学科知识,无法将法律知识与科技专业知识有机融合在一起,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令人堪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双千”计划的实施,打开了理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大门。即理工院校可顺应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求,在现有教学队伍的基础上,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双向互通的联合培养机制,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即法学院系教师走出校门,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检视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学校也外聘一批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特别是科技法务方面的实务工作者,如专利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作为实务教师、兼职教师。这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长期接触法律实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实务人才培养需求往往有最直观的认识和表达,能有效弥补学院教师在实践能力训练指导上的不足。加之理工院校法学师资相较于专门政法院校本身存在较大差距,注重实践教学,注意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合作交流、优势互补,培养一支既有专业理论功底又有法律实务经验、特别是科技法务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师资上的不足,更能形成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也由此得到展现。因此,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由学校校内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就业实习基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不仅能为法学学生提供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还以法律实务操作理念进一步训练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养;并能对法律实务中暴露出来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校内外师生的共同交流、沟通,为该实务问题的解决寻找理论根据,更为法学理论的确认提供实例依据。这不仅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结合的重要途径,更是法律职业化需求的实质所在[10]。
(四)注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理念更新和教学方法改进法律教育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整体性战略部署,涉及培养定位、教学理念、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其中,教学理念在培养定位后,对整个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需将良好的教学理念内化为教学的自觉行动,并以其不断更新的教学内容、日趋合理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表现出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科特点,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发挥理工院校重实验、讲应用的培养特色,借助理工院校的校内实习工厂等实习基地,选择适合具体课程的个性教学方案(如小班教学、个别疏导等,但这需要花费老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当然,由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学时紧张,不可能让学生在校期间学尽所有知识,传统灌输式为主的教学方法难以应对学生获取知识需求;而专门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可以让学生掌握学习知识的具体方法。
四、结语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有许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但这些知识点的把握,不是通过记忆、背诵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应摈弃单纯记忆性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考试方式,借助“法律逻辑思维训练+案例分析经验积累”的方法论训练,强化法律实践操作技能把握,并将其纳入学生学习效果的评定指标、评价范畴,毕竟职业发展潜力的大小是确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12]。所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理工学科培养优势,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并于其中积极引导、提升学生大胆思考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13]。只有培养出来的学生有了较强的职业发展潜能,才能在今后的社会实践历练和工作经验积累中胜任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工作,才有可能成为理工学科领域的卓越法律人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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