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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3 09:50:08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学家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学家论文

篇(1)

引言

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应用,给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学习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和影响。以这两种技术为载体的网络教学作为现代远程教育的一种重要教学模式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从而将教育的发展方向推向国际化、网络化、个性化。

本文从分析教学模式评价的意义、原则、内容等方面着手,给出了教学模式评价的方法,从而来验证该教学模式的可实施性。

一、网络教学模式评价的意义

教学评价是对教学效果的客观描述,它应用于教学过程的全过程,目的是促进教育环节中教与学的发展,用来考核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目标达到的程度,因此,教学评价也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网络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不同,它在形式上采用的是师生分离、教学分离、时空分离的形式,这必然导致对网络教学评价与传统教学评价的不同要求。对网络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进行科学的、客观的、系统的评价是促进这种新型教学模式健康、快速地发展的必然要求,使其逐步形成和完善成为一个高效的学习体系,也必将为促进人类教育事业的进步带来强大的动力。

二、网络教学模式评价的原则

首先,网络教学属于教学模式的一种,对其进行评价仍属于教学评价的范畴,因此应具有传统教学评价方面的要求,即教学评价对教育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教学评价应起到指引教育的发展方向,规范教学指导思想和行为的作用。

其次,网络教学评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从整体出发对事物的现状、属性、规律等客观特性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以偏概全夸大某一方面的突出成绩而忽略了事物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再次,根据网络教学的自身特点,还应考虑其开放性、多元性、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充分体现现代远程教育的内在要求,判断其是否符合我国现阶段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

三、网络教学模式评价的内容

教学评价的内容包括很多,涉及到教育的目标、教育管理体制、教师队伍的建设、学生发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他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和促进教与学这两个过程。在网络教学评价中,除了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外,主要应对网络教学支持服务系统、教师的教学工作和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重点评价。

四、网络教学模式评价的方法

新的教学模式对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的作用如何评价?评价结果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对未来的教育发展方向起到指引作用?教学评价方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采用哪种评价方法直接影响着评价的结果,因此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指导思想,采取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整体的、综合的评定。

4.1针对网络教学模式的特点来制定评价的方法

网络通常采用网络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方法、互动教学方法等教学形式,因此,我们应评价其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否能够通过互联网上的资源来解决与实际结合比较紧密的问题;学生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教师是否能够利用多媒体课件形象、生动、直观地演示比较难以理解的知识。评价该种教学模式是否能够达到教学目标和教学目的,是否提高了课堂的教学效果,是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的理解。

4.2案例教学评价的方法也是经常被使用的方法

但是案例教学的效果受到很多客观因素以及某些主导观点的影响,因此案例教学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性原理。以往也有很多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取得良好效果的教学策略,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些内在的规律,更好地进一步开展我们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评价可以采用能够全面评价对象各种特性的自然调查方法;可以采用简单、直观、明了的量化评价方法;或者采用能够做出教学效果评判的总结性评价方法。我们可以在教学过程中考察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使教师能够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状况,帮助学生提高学习的有效性,改善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4.3由于网络教学评价的复杂性、模糊性,涉及到很多的因素和不同的层次,因此我们可以采取实时的、综合的评价方法

要树立适应网络教学的新的评价理论和评价体系,使我们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做到与时俱进。通过实时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能够不断提高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同时也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从而提高网络教学的教学质量,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结论

教学模式的评价对教学实践起到了判定的作用,目的在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评价、反思、再实践这个过程,才能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创造出更适合于教学发展的教学模式,使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学生的学习能力得到快速的提高,从而达到进一步推动和指导教学实践的目的。

参考文献:

篇(2)

作者:刘晓梅

哲学上的“直觉”范畴已在乔姆斯基语法学上有所表现。乔姆斯基认为,语法学研究不可能完全依赖对素材的描述,更需要语言学家依据自己的直觉,本语族人的直觉来进行研究。对语法规则上是否可用,他并非以技术验证而是强调本语族人的直觉,并且认为直觉是语言素材的一部分。以下我们来分析一下乔姆斯基TG理论中短语结构与转换结构是如何运用“直觉”范畴的。1.短语结构与直觉。词与词之间组合成短语,在其组合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系统规则,系统规则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通过人们自身的直觉探索再分析,最终用语言来表达形成的一种体系。例如:Theboybrokethecap.为什么不能说成“Theboyhitthecap.”或“Capthebrokeboythe.”为什么冠词只能放在名词前面,为什么动词不能用hit?这是种语言直觉,洛克认为“直觉可以直接认识一件事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入于错误”。[4]于是,我们认识到了现实生活情境中一些动词的选择,也懂得了词与词之间的依赖关系和语句通顺即称为语感,这属于语言使用者的“语言直觉”。根据“语言直觉”我们归纳出许多的短语结构规则。但是这时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完善,在80年代初,乔姆斯基意识到在词汇性范畴和短语性范畴之间还存在着中间状态的范畴。例如:Thisverygoodidea.根据“语言直觉”我们可以了解到中间状态的存在,而没有其他的方式来验证,也无从说明。“语言直觉”提供前提,乔姆斯基把短语结构规则改用X价(Xbar)作为中间状态,在例子中isa就是那个中间状态。2.转换结构与直觉。转换结构规则更能够体现我们对语句的直觉。转换结构规则主要是主被动句之间的转换。转换是TG理论的特点之一,原是指事物从一种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状态,而在乔姆斯基的语法体系中却是指句子生成过程定阶段上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操作手段或规则。直觉在转换结构中并非用来解释转换规则而是在转换规则中运用直觉更具有解释力。例如:a.Theboybrokethecap.b.Thecaphasbeenbrokenbytheboy.这两句之间主被动转换的联系应如何解释呢?在乔姆斯基眼中,“简单性是一切科学理论的追求,也是他多年来从事生成语言学研究的追求,引入转换这一操作手法就是这种追求科学理论简单性的尝试”。[5]若用规则的“简单性”来解释其转换之间的联系是不够完全,也很难解释的。于是后来乔姆斯基更多强调它符合本语言人的直觉作用。

共相是现代哲学中的基本范畴。通俗点讲就是在个别与普遍的辩证关系中。“共相”就是代表与个别事物对立的那个“普遍”。一开始,“共相”代表的是普遍的事物,是与代表个别事物的“殊相”相对立的。到了现代罗素则提出“所有的真理都涉及到共相,而所有有关真理的知识也都涉及到对于共相的认识”。以下我们就从乔姆斯基普遍语法层面上来分析罗素在《哲学世界》中涉及到共相的两个方面。1.各种词类共相的存在。“共相存在于精神思维上”的观点就直接引发了证明共相存在的问题即共相是存在于现实中还是精神上。在语法学层面上来说就引发了名词、动词等词类共相是否存在的讨论。我们在说明名词的共相时就会涉及到名词的用法。我们就会先列出各种含有名词的句子,尽管句子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是只有根据句子中相似的联系,才能总结出一些普遍的语法规则。例如:a.花瓶倒了———热水器坏了。b.我喜欢跳舞———我热爱祖国。这两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名词就存在这样的关系即可以在句中充当主语、宾语等这一语法共相的存在。在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热水器”“花瓶”是主语共相;“跳舞”与“祖国”是做宾语共相。由此,我们知道了名词的共相存在,实际上表现为名词在各句中联系的实际存在,名词在句中的用法有很多,但是在每一个殊相中却永远存在某一点相似且为彼此相似,那样就可以证明其共相是什么了,同时也证明了共相不仅存在于思维也存在于现实。因此,语法学上的“共相”世界是知识的世界。2.普遍语法中语言共相是共相的知识。从语言学层面上说普遍语法研究的是共相的知识即为“语言共相”。“语言共相”主要是各种语言都遵循的普遍原理。以下我们根据普遍语法来分析一下语言共相知识的一些方面。(1)每种语言不仅有名词、动词等词类分析,也有主谓结构之分。例如,在英语中“Theboybrokethecap”;在汉语中“那男孩打破那杯子”。首先,都有词类之分,男孩、boy为名词,打破、broken为动词;其次,都有结构上的“共相”即为主谓宾结构;最后指称代词都位于名词前面而不是“boythe”或“男孩那”。普遍语法研究的是其共相即语言中相同部分,特殊语法则反之可作为殊相看待。(2)许多命题是有关殊相的,却只有关共相。因此,在研究语言共相的时候也要关注殊相的重要性。我们研究语法上词类的用法,我们就必须列举多个殊相句子加以分析,通过经验得到“语言共相”。例如,在句式的变换中:a.Johnopenedthedoorwiththekey.b.Johnusedthekeytoopenedthedoor.c.Thedoorwasopenedbyjohnwiththekey.d.ItwasJohnthatopenedthedoorwiththekey.再如:a.我们去过天坛。b.天坛我们去过。c.我们天坛去过。在第一、二组的各个句子是作为殊相存在,但是它们都是由施事John和我们、受事thedoor和天坛、动作open和去过、工具thekey等共相组成的,都是通过词序与动词形态的变换来进行词义的同义转换。整体上看,每一句都不同,但从某个角度上看又显出它们的相同点,即表达意思相同只是结构不同。换句话说,实际上是验证了形式的特殊性与规则的普遍性哲学原理。因此,无论在英语学科还是中文学科中在进行句法词义转换时,都要涉及到列举不同句子为殊相,以上7句都为殊相,再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得到语言共相,即作为一种句法手段变换可以通过移动、添加、删除、替代等句法规则把语义同句式联系起来。

不仅在美国,而且在欧洲和亚洲等地区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学科上看,其学术影响远远超出语言学的专门领域,不仅在语言哲学上有所影响,也带来了在心理哲学上前所未有的冲击。乔姆斯基语言哲学中引发的一些哲学思辨,既继承前代一些哲学范畴问题的探讨,又开创了一些新的发展方向。“虽然它不能完全扭转乾坤,但的确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展现了一个全新的方向”。[3]总之,对乔姆斯基语言哲学的研究是对以往传统语言学新的一种继承方式。

篇(3)

关于假设,在彭加勒之前,许多科学家在科学实践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过,一些哲学家也对此作了不同程度的论述。特别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明确指出:“只要自然科学在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一个新的事实被观察到了,它使得过去用来说明和它同类的事实的方式不中用了。从这一瞬间起,就需要新的说明方式了——它最初仅仅以有限数量的事实和观察为基础。进一步的观察材料会使这些假说纯化,取消一些,修正一些,直到最后纯粹地构成定律。如果要等待构成定律的材料纯粹化起来,那么这就是在此以前要把运用思维的研究停下来,而定律也就永远不会出现。”,彭加勒通过自己科学活动的实践,也达到了类似的认识。他不仅明确地肯定了假设在科学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比较深入地探讨了假设问题,他甚至把他的第一部科学哲学著作取名为《科学与假设》。

彭加勒认为,假设并不是荒诞无稽的东西,人们略加思索就会发觉,假设在科学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数学家不可能没有它,实验家也少不了它,因为它能够使我们想像比我们感觉所能向我们表明的大得多或小得多的对象。顾忌假设的科学家无法去发现某些真理。因此,彭加勒指出:“我们应当仔细审查假设的作用,不要对假设简单地加以责难,这样我们才能认识到,它不仅是必需的,而且往往是合理的。”提出“建筑在假设之上的科学是否牢固,是否吹一口气就会使之倾倒”的怀疑是“肤浅的见解”([1],pp.27~28)。彭加勒断言:“没有假设,科学家将永远寸步难行。”([1],p.6)

值得注意的是,彭加勒对假设进行了分类研究([1],pp.135~136、28)。在他看来,假设共有三种:第一种是“极其自然的假设”。这是一种很普遍的假设,人们几乎不可能回避它们,我们用它来做相关判断(judgementofrelevance)。例如,我们不得不假定遥远物体的影响完全可以忽略,小位移遵守线性定律,结果是原因的连续函数等等。这类假设只是表面看来是假设,其实只不过是一种隐蔽的约定或定义而已,这类假设在数学及与数学相关的学科中常常遇到。第二种是“中性的假设”。在大多数问题中,解析家在计算之初,或者假定物质是连续的,或者相反,假定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无论他做那一种假定,其结果是一样的,只是求得结果的难易程度不同。当假设是可选择的,而它又不能用实验区分时,它们就是这类假设。这类假设只要它们的特征未被误解,就不会使我们误入歧途。它们对于计算或通过具体图像帮助我们理解是有用的,即有助于整理和坚定我们的思想,从而不存在排除它们的机会。第三类假设是“真正的推广”。它们是实验必须证实或的假设。它们是观察和实验的直接推广,无限期地敞开着通向进一步检验的大门。不管实验宣布其合理或不适用,就它们的启发作用而言,它们总是有价值的。玛丽•妮厄(MaryJoNye)在彭加勒论述的启示下,根据假设在科学知识体系中所起的作用,把假设分为“说明性假设”(保留在物理理论中,是一种协调手段,有益于提示不同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启发性假设”(不具有存在的意义,仅有建议作进一步实验、观察或探索纲领的联接方式中的信息的启发意义)、“实在论假设”(具有实在论的或存在的意义)并能由实验直接地或间接地加以验证)。这两种分类方法在形式上尽管不同,但却具有大致相同的内容。

彭加勒重视假设,但是并未把它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他明确指出:“不凭实验,基于某些不成熟的假设来说明宇宙,长期以来只是幻想。”([1],p.280)“假设应当尽可能迅速、尽可能经常地受到检验。当然,它如果经不起这种检验,就应当毫无保留地抛弃它。”([1],p.133)在彭加勒看来,科学家在抛弃他的假设时,不仅不要有病态情绪,而且应当感到高兴,因为他从中正好找到了未曾料想到的发现机会。由于科学家的假设并不是在毫无考虑的情况下做出的,他顾及到了可能参与该现象的所有已知因素。如果经验不支持它,那肯定是遇到了未曾料到的、非同寻常的东西,正是在这里,存在着有待发现的新奇事物。这样看来,被抛弃的假设远不是无用的,可以说它比真实的假设贡献更大。它不仅为判决实验提供了机会,而且若不作此假设,只是偶尔作了这个实验,则人们将会一无所获,至多不过是把一件事实编入目录中,不能从中得出应有的结果。由此可见,彭加勒不仅看到了假设的正面助发现作用,而且也看到它的反面助发现作用。

彭加勒还要求人们注意:“不可滥用假设,并且只能依次而用,这是很重要的。”([1],p.135)他认为最好引入少数基本假设,而不要引入多数特殊假设。例如,在1900年召开的巴黎国际物理学会议上,他在谈到洛伦兹的电子论时说,该理论是现存理论中最使人满意的,但是也有修正的必要。为了解释迈克耳孙-莫雷实验,需要引入新的假设,那么每当出现新的实验事实时,同样也发生这种需要。无疑地,对于每一个新的实验结果提出一种特殊假设的作法是不自然的。假使能够利用某些基本假设,并且不用忽略这种数量级或那种数量级的量,来证明许多电磁作用都完全与系统的运动无关,那就更好了。这实际上是要求在作假设时贯彻简单性原则,而简单性原则也是彭加勒所坚持的一个方法论原则。

在本世纪初,扬言要把一切“形而上学”的东西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的实证主义思潮依然根深蒂固,彭加勒一反其道,强调假设在科学中的意义,显然有积极意义。

二、直觉是发明的工具

彭加勒主要是一个数学家,他在函数论、代数几何学、数论,代数学,微分方程、代数拓扑学等分支都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也是数学直觉主义的创始人(也具有经验主义的传统和逻辑主义的成分)。通过亲身实践,他充分肯定了直觉在数学和其他学科中的作用,在《科学与方法》中,他专用一章论述了这个涉及到发明心理学的问题。

彭加勒认为,对于纯粹数学家而言,直觉的本领是必要的。他说:“逻辑是证明的工具,直觉是发明的工具。”我们面前有无数条可供选择的道路,“逻辑可以告诉我们走这条路或那条路保证不遇见任何障碍,但是它不能告诉我们那一条道路能引导我们到达目的地。为此,必须从远处了望目标,教导我们了望的本领是直觉。没有直觉,数学家便会像这样一个作家:他只是按语法写诗,但是却毫无思想。”([1],p.438)

在彭加勒看来,数学创造不是一项机械工作,它并不在于用已知的数学实在造成新的组合。任何一个人都会做出组合,但是组合的数目是无限的,它们中的大多数完全无意义。创造恰恰在于不作无用的组合,而作有用的,为数极少的组合,而且最富有成果的常常是从相距很远的领域引出的元素所形成的组合。发明就是在这些组合中进行辨认、选择。但是,纯粹的逻辑不能完全作到这一点,为此必须求助于直觉。只有直觉,才能发现各元素隐微的关系及和谐。

为了把问题引向深入,彭加勒进而提出了“潜在的自我”(thesubliminalself)和“自觉的自我”(theconsciousself)的概念。在这里,前者是指无意识(或下意识)工作的自我,后者则指有意识工作的自我。潜在的自我能够产生灵感的直觉认识,有可能一下子洞察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彭加勒认为:“潜在的自我无论如何也不比自觉的自我低下,它不是纯粹自动的,它能够辨认,它机智,敏锐,它知道如何选择、如何凭直觉推测。……它在自觉自我失败的地方取得了成功。一言以蔽之,潜在的自我难道不比自觉的自我优越吗?”([1],p.390)

彭加勒以自己如何发明富克斯函数(Fuchsianfunction)的亲身经历说明了这个问题。他说他曾有两星期之久欲证明此种函数是否存在,每天坐在桌前用一两小时作各种组合,仍一无所获。某天晚上偶饮黑咖啡,兴奋得不能入睡,此时各种想法纷至沓来,相互冲突、排斥,终于得到二元素相缔合而结成牢固的联系。第二天早晨即证明有一类富克斯函数存在,可由超几何级数推出,待写出结果,只费数小时而已。类似的情况还有几次。一次是作地质考察旅行登公共汽车时,突然想到定义富克斯函数的变换式与非欧几何的变换式等价。一次是在悠闲散步时,忽然想到不定三元二次式的算术变换式与非欧几何的变换式等价。一次是在接受军事训练行经大街时,顿悟到解决构造一切富克斯函数的障碍。

彭加勒因此得出结论说:“关于这种无意识的工作条件,尚可说明如下:如果一方面有意识的工作在它之前,另一方面又被有意识的工作尾随其后,那么这就是可能的,而且肯定是富有成果的。”([1],p.389)彭加勒关于直觉在发明中的作用以及潜在的自我与自觉的自我的作用的论述是颇有意思的。它告诉我们,产生直觉的条件是: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过一段时间的认真研究,十分渴望找到解决方法;然后在作无关的事情时,或处于轻松的思想状态中,突然顿悟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使问题迎刃而解。它也告诉我们,直觉产生于大脑的下意识活动,这时大脑也许不再自觉地关注问题了,而还在通过下意识的活动(潜在的自我)思考它。它还告诉我们,直觉出现在意识的边缘,而不是出现在意识的中心,要不失时机地捕捉它。

三、作为理性美的科学美

彭加勒对科学美(或数学美)具有浓厚的兴趣,他说:“一个名副其实的科学家,尤其是数学家,他在他的,工作中体验到和艺术家一样的印象,他的乐趣和艺术家的乐趣具有相同的性质,是同样伟大的东西。”这种“伟大的东西”就是与艺术美可以相提并论的科学美。在彭加勒看来,数学的目的有三个,除了实用的目的和哲学的目的而外,它还具有美的目的。这就是,“数学家能由此获得类似于绘画和音乐所给予的欢乐。他们赞美数与形的微妙的和谐;当一个新发现向他们打开了未曾料到的视野时,他们惊奇不已;他们感到美的特征,尽管感觉没有参与其中,他们难道能不高兴吗?”([1],p.280)

在彭加勒看来,科学美根源于自然美。正因为如此,“数学家把重大的意义与他们的方法和结果的美联系起来”的作法才“不是纯粹的浅薄涉猎”([1],p.372)。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毋需担心,这种本能的和未公开承认的偏见将使科学家偏离对真理的追求。”彭加勒认为,科学家研究自然,并非因为它有用处;他研究它,是因为他喜欢它,他之所以喜欢它,是因为它是美的。如果自然不美,它就不值得了解;如果自然不值得了解,生活也就毫无意义。可是,什么是“自然美”呢?彭加勒断言,自然美不是“感性美”,即不是“给我们感官以印象的美,也不是质地美和表观美”;自然美在于其“深奥的美”(profounderbeauty),即“潜藏在感性美(sensuousbeauty)之后的理性美(intellectualbeauty)”。彭加勒说他完全不是小看感性美,只是“这种美与科学无关”。而深奥的美“在于各部分的和谐,并且纯粹的理智能够把握它。正是这种美使物体,也可以说使结构具有让我们感官满意的彩虹般的外表。没有这种支持,那些倏忽即逝的梦幻之美其结果就是不完美的,因为它是模糊的、总是短暂的。相反,理性美可以充分达到其自身,科学家之所以投身于长期而艰巨的劳动,也许为此缘故甚于为人类未来的福利。”([1],pp.366~368)

科学美在于自然的理性美,而这种理性美必须由人的理智来把握,因此科学美必然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彭加勒看到了这一点,他说:“美的事物是其本身最适合于我们理智的事物,因此它们同时是这种理智最了解如何使用的工具。”([1],p.367)“一言以蔽之,数学的美感只不过是由于解与我们思想需要的任意一致的满足,正因为这种真正的一致,这个解在我们看来才能够成为工具。”([1],pp.372~373)而且,科学美像艺术美一样,并非每一个人都能领略和体会到的,“只有少数有特殊能力的人才能充分地享受它”([1],p.280)。

与科学有关的理性美,即科学美的含义和内容是什么呢?彭加勒对此虽未做出十分肯定的回答,但是他却把“雅致”(elegance)、“和谐”(harmony)、“对称”(symmetry)、“平衡”(balance)、“秩序”(order)、“统—”(unity)、“方法的简单性”(simplicityofthemeans)、“思维经济”(economyofthought)等赋予科学美。彭加勒说:“在解中、在证明中,给我们以美感的东西是什么呢?是各部分的和谐,是它们的对称、它们的巧妙平衡。总而言之,就是引入秩序,给出统一,容许我们清楚地观察和理解整体与细节的东西。”这种科学美也表现为“方法的简单性和问题集合的复杂性的对立”,而且“与思维经济密切相关”([1],p.373)他还说:“被我们赋予优美和雅致特征的、能够在我们身上激起美的情感的数学实体是什么呢?它们是这样的实体:其元素和谐地配置,以致当思想认识到细节时,能够毫不费力地包容整体。这种和谐立即满足了我们的审美需要,有助于它所证实和指导的思想。与此同时,一个秩序井然的整体处于我们的双目之下,使得我们能预见数学定律。”([1],pp.391~392)但是,在这形形的含义中,彭加勒最为强调的是“和谐”,他甚至把其它含义也包容于“和谐”的概念之中,有时干脆认为,“普遍和谐是众美之源”([1],p.209),“内部和谐是唯一的美”([1],p.285)。

彭加勒把科学美作为选择理论的一个标准和科学发现的奇妙工具。他说,在由潜在的自我盲目形成的组合之中,几乎所有的都毫无兴趣,毫无用处;正由于这样,它们对美感毫无影响,意识将永远不了解它们。只有某些组合是和谐的,因而同时也是有用的和美的。它们将激起数学家的特殊感觉,特殊感觉一旦被唤起,就能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它们,从而为它们变为有意识的提供机会([1],p.392)。彭加勒详细说明了这种审美判断能从类似、新奇,对立中做出新发现。他说,我们愈清楚地一瞥即见这种集合体,我们就愈能更好地觉察它与其他邻近现象的类似性,因而也就有更多的机会预言可能的推广。在意外地遇到我们不习惯于汇集的对象的情况下,美可以产生未遇见到的东西的感觉;它再次是富有成果的,由于它向我们揭示出未被认识到的亲缘关系。即使当它仅仅起因于方法的简单性和问题集合的复杂性的对立,它也是富有成效的。于是,它能促使我们思考这种对立的原因,并且每每促使我们认识到,机遇并不是其原因,该原因能在某一未曾料到的规律中发现([1],pp.372~373)。彭加勒断言:“正是这种特殊的审美感,起着微妙的筛选作用”,“这就充分地说明,缺少它的人永远不能成为真正的创造者。”([1],p.392)彭加勒指出,追求科学美是激励科学家的巨大精神力量。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他在这方面甚至讲得有些过分。他说:“我们所作的工作,与其说像庸人认为的那样,我们埋头于此是为了得到物质的结果,倒不如说我们为了感受这种审美的情感,并把这种情感传给能体验这种情感的人。”([5],p.140)他甚至认为,真理是美与真的统一,追求科学美也即是追求真理。他说:“唯有真理才是美的”([1],p.205),“为真理本身的美而忘我追求真理也是合情合理的,这种追求能使人变得更好”,“理性美能使理性变得可靠、有力”([1],P.368)。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彭加勒关于科学美的论述不期而遇地涉及到“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的问题。科学创造中的审美判断说明,人们在提出新理论时,主观的和心理的状态起着重要的作用。诚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作为一种现存的和完成的东西,是人们所知道的最客观的,同人无关的东西。但是,科学作为一种尚在制定中的东西,作为一种被追求的目的,却同人类其他一切事业一样,是主观的,受心理状态制约的。”彭加勒关于科学美的观点是比较深刻的、有见地的,值得进一步探讨与发掘。

四、事实与事实的选择

彭加勒关于事实和事实的选择有不少比较重要的论述,其中有些具有启发性,现分述如下:

1.未加工的事实和科学的事实

彭加勒对“事实”这一概念并未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过他把事实区分为“未加工的事实”(thecrudefact)和“科学的事实”(thescientificfact)。他举例说,借助于可动的反射镜观察电流计的偏转,反射镜把明亮的光点投射到刻度尺上。在这种情况下,来加工的事实是光点移到刻度尺上,而科学的事实则是电流通过回路。又如做实验时得到某些原始数据,然后通过取平均值校正偶然误差,并通过弄清其产生的原因校正系统误差而得到最终数据,那么前者是未加工的事实,后者则是科学的事实。

彭加勒认为,未加工的事实和科学事实之间的界限既不能严格地,也不能精确地划定。他以日蚀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1)不学无术的人说:天变暗了。

2)天文学家说:日食发生在九时。

3)天文学家又说:日食发生在根据牛顿定律制定的表格中所推算的时间内。

4)伽利略最后说:日食是地球绕太阳旋转的结果。

可是,未加工的事实和科学事实之间的界限在那里呢?人们也许会说,它在第1)和第2)之间。可是,2)和3)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间隔,而3)和4)之间的间隔更大。

况且,2)还可以再细分为:

2)我说:日食发生在九时。

2a)当我的钟表指向九时,日食发生了。

2b)我的钟表慢十分钟。日食发生在九时十分。

彭加勒认为,这还不是全部。2)的两个分段也还不是最小的间隔,1)也可以细分。一个目睹日食的人感觉到昏暗的印象,这种印象又促使他做出天空变暗了的结论,必须把印象和结论区别开来。在某种意义上,头一个事实才是未加工的事实,而第二个事实已经是一种科学的事实了。甚至在天空色彩的浓淡方面,也能想象出许多细微的差别,以代替实际显示出来的差别。

但是,两种事实之间毕竟还有相对的差别。彭加勒认为,两种事实陈述的差别正如同一个未加工的事实用法语陈述和用德语陈述二者的差别一样,科学的事实无非是把来加工的事实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每一个科学事实都是由许多未加工的事实形成的。科学家不能凭空创造科学的事实,他用未加工的事实制作科学的事实,因而他不能自由而随意地制作科学的事实。彭加勒得出结论说:“总而言之,事实就是事实,如果它们以证实了某一种预言而出现,这并非是我们自由活动的结果。在未加工的事实和科学的事实之间不存在精确的界限;我们只能说,事实的这样一种陈述比另外一种陈述更为粗糙,或者相反地,更为科学而已。”([1],p.333)彭加勒关于未加工的事实和科学的事实之间的分类澄清了在“事实”这一概念上的某些混乱。当今有人建议:把作为在空间和时间中客观存在的事件、现象或事物的事实标记为“事实Ⅰ”,而把用某种语言对事实的描述标记为“事实Ⅱ”。这与彭加勒的分类有相似之处。

2.必须在事实中做出选择

彭加勒认为,自然界的事实是无穷无尽的、形形的。不仅如此,针对同一个未加工的事实,科学家原则上可以制作出无数的科学的事实。而且,不管我们能动性如何,事实跑得比我们快,我们不能够捉住它们。当科学家发现一种事实时,在他身体一立方毫米内已发生了数以亿计的事实。另一方面,科学家的头脑只能顾及宇宙的一隅,而不能包容整个宇宙。因此,在自然界提供的无限的事实中;科学家必须抛弃一些,保留一些。

事实是有等级的,有秩序可寻的,于是科学家才有可能从中做出明智的选择。一些事实没有影响,除了它本身而外,它们不能告诉我们任何东西,弄清它们的科学家除这一事实外学不到任何东西,并且科学家也不能预言新事实,这样的事实一旦出现,肯定不会复现。另一方面,也有产生许多成果的事实,它们中的每一个都能告诉我们新定律。由于必须做出选择,科学家就可以把注意力放在这些事实上。

3.选择事实的标准

彭加勒说,如果对于事实的选择仅仅取决于任性或直接的实用,那么就不会有为科学而科学,其结果甚至无科学可言。在他看来,人们应以下列几点作为选择事实的标准。

第一,要选择那些有观察和了解价值的事实,这些事实有助于做出预言、发现定律。彭加勒指出,一个孤立的事实独自并没有什么重要性。如果人们有理由设想,它能使某些未完成的和谐完满起来,有助于预言其他事实,或者更好些,如果在做出预言时,它的检验是一个规律的证实,那么它就变得使人感兴趣了。

彭加勒认为,这种能使人做出预言、发现定律的事实,它们与许多其他在我们看来并非孤立的,而是和另外的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事实是类似的。孤立的事实吸引着大家的眼睛——外行人的眼睛和科学家的眼睛,这些事实的类似是深奥而隐蔽的。唯有真正的物理学家才知道如何去观察连结许多事实的结合物,分辨出隐藏在未加工的事实中的精髓。彭加勒以数学为例。他说,我们从各种元素能得到亿万个不同的组合。但是,这些组合之一若是孤立的,则其毫无价值可言。当这一组合在一类相似的组合中找到位置,当我们注意到这一相似时,它就完全是另外一个样子了。我们就不再是描述一个事实,而是一个规律。

第二,要选择那些多次运用的事实,即具有一再复现机会的事实。在彭加勒看来,假定不是六十种元素(当时已知的元素数目),而是六百亿种,它们没有什么共同之处,另一些很稀有且均匀分布。那么每当我们捡起一块石子时,它都十分可能由某种未知的元素组成,我们所知道的其他石子的情况对它毫无用处。在每一个对象面前,我们会像新出生的婴儿一样,照此办理,我们便只能服从我们的任性或实用了。假定事实不能复现,科学家便会茫然无措。这样便不会有科学,也许连思想,甚至连生活也不可能,因为进化在这里不能发展保持的本能。幸好人们没有出生在这样的世界上。

可是,哪一些事实是很可能复现的事实呢?彭加勒指出:“它们首先是简单的事实”([1],p.364)。有简单的事实吗?人们只能二者择一:或者这种简单性是真实的,或者元素密切混合起来,以致于无法区分。在第一种情况下,存在着重新遇到同一简单事实的机遇,无论它在整体上是纯粹的,还是它本身作为元素进入复杂的复合体中。在第二种情况下,这种密切的混合同样比异质的混合复现的机遇更多。机遇只知道如何混合,而不知道如何分解,不知道如何用许多元素建造秩序井然的大厦。而复杂的事实是很少有成果的,各种情况对它们都有敏感的影响,情况为数极多且变化多端,以致我们无法辨认它们。因此,彭加勒得出结论说:“似乎是简单的事实——即使它们并非如此一-将更容易被机遇恢复。这证实了科学家本能采取的方法,进一步确证它的也许是,经常复现的事实对我们来说似乎是简单的,恰恰因为我们经常用到它们。”([1],p.364)

但是,简单的事实在那里呢?彭加勒回答说:“科学家在两种极端情形下寻求它,其一是无限大,其二是无限小。”([1],P.364)天文学家找到了它,因为星球之间的距离极为遥远,以致于每个星球都可视为质点,它们之间质的差别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质点总比有形状和质地的物体简单。物理学家也找到了基元现象,他们想象把物体分割为无限小的立方体,问题的条件在从物体的一点到另一点缓慢而连续地变化着,因此在每一个小立方体内,条件可以视为恒定。以同样的方式,生物学家本能地认为细胞比整个动物更有趣,结果证明它是明智的,由于对于能够认出细胞相似性的人来说,属于各种有机体的细胞比有机体本身更相象。

第三,彭加勒认为:“对于美的渴望也导致我们作相同的选择”。在他看来,美的事实就是“简单”的事实和“壮观”的事实。人们乐于追寻星球的壮观路线;人们乐于用显微镜观察极其微小的东西,这也是一种壮观;人们乐于寻找过去地质时代的遗迹,它之所以吸引人,是因为它年代久远。彭加勒指出,正是对于美的追求,即对于宇宙和谐的追求,促使科学家选择那些最适合于这种和谐(众美之源)起一份作用的事实。这正如艺术家在他的模特儿的特征中使图画完美并赋予它以个性和生气的事实。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彭加勒选择事实的几个标准并非毫不相干,而是彼此关联、互相渗透的。而且,像复杂的事实和简单的事实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关于事实的选择,彭加勒还进而议论道:“以规则的事实开始是合适的。但是,当规则牢固建立起来之后,当它变得毫无疑问之后,与它完全一致的事实此后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它们不能再告诉我们任何新东西。于是,正是例外变得重要起来。我们不去寻求相似,我们尤其要全力找出差别,在差别中我们首先应选择最受强调的东西,这不仅因为它们最为引人注目,而且因为它们最富有指导作用。”([1],p.365)彭加勒的这些论述也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参考文献

这三本书的英译本是H.Poincare,TheFoundationsofScience,AuthorizedTranslationbyG.B.Halsted,TheSciencePress,NewYorkandGarrison,N.Y.,1913.

该书是彭加勒逝世后由其他人集其遗著编辑而成的,英译本是H.Poincare,MathematicsandScience:LastEssays,TranslatedbyJohnW.Bolduc,DoverPublications,Inc.,NewYork,1963.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16页。

M.J.妮厄:《十九世纪关于原子的争论与一种“中性假设”的二难推论》,北京:《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丛刊》,1980年第4期。

篇(4)

作者:谢水顺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官与民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在古代,官(府)是统治者、掌权者,民是被统治者、无权者,官与民的关系一般表现为掌权者对无权者的压迫和剥削关系。但关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即官(官府)与民之间的关系,我国古代思想家论及很少,周秦汉唐的舆论,总是把官吏说成是役民者,并喻之为民之父母,是牧养百姓的人,因此,州郡官长称“牧守”、“牧伯”、“牧宰”。所以,中国历史上,都是把官吏看成是役民者,并自喻为人民的父母,是放牧人民的人。而处于唐代的柳宗元却已经有了自己比较独到的见解。早年在长安之时,他就借友人之口说出:“夫为吏者,人役也。役于人而食其力。”(《送宁国范明府诗序》)他到永州后对这一思想理念进行了进一步地发挥,鲜明地提出了“吏为民役”的著名论断:“凡吏于土者,若知其职乎?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凡民之食于土者,出其十一庸乎吏,使司平于我也。今受其直怠其事者,天下皆然。岂惟怠之,又从而盗之。向使庸一夫于家,受若直,怠若事,又盗若货器,则必甚怒而黜罚之矣。以今天下多类此,而民莫敢肆其怒与黜罚何哉?势不同也。势不同而理同,如吾民何?有达于理者,得不恐而畏乎!”(《送薛存义之任序》)他认为官吏是民众雇佣的,民众所承担的赋税就是给他们的酬劳。他认为民众雇佣的官吏是执行“司平于我”职能的,对官吏任免、赏罚的权力应在民众手中,就像雇佣佣人一样。由此得出了一个结论:官府(官吏)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也就是民庸其吏、吏为民役的关系。官吏靠百姓供养,百姓是官吏的衣食父母。这是从合同关系上论证百姓是雇主、官吏是仆役。官是老百姓花钱雇来为自己做事的仆役,百姓是主人,官是百姓的“公仆”,而非高高在上的官老爷。官府(官吏)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安定。所以,官(官府)与民之间就是一种雇佣关系,也就是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包括服务和劳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雇佣关系当事人间的协议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故具有平等性。显然,他倡导的是一种官民法律地位平等的思想。在官(官府)与民的雇佣合同中,其基本内容就是民养活官,官受雇于民,官就得竭心尽力地为百姓服役来换取俸禄,为民服务,而不能奴役百姓。官吏是人民通过雇佣合同关系用钱雇佣来办事的。“凡民之食于土者,出其十一佣乎吏。”(《送薛存义之任序》)百姓从劳动收入中拿出十分之一的份额来交纳赋税,用作官吏的俸钱。他认为,自古以来,民都是最可怜的弱势人群,但一代又一代的仆人(官或官府)受了主人(民)的雇请,不仅心安理得地拿着主人的工钱,而且还随意消极怠工,甚至随便偷盗主人的财物,而主人对此除了徒叹奈何,竟别无办法。结果,仆人富了,主人穷了;仆人乘轿,主人抬轿;仆人食肉,主人吃糠;仆人坐堂,主人跪地等现象成常态。[4]官(官府)总是对老百姓巧取豪夺,处处为自己谋算,见风使舵,专横跋扈,肆无忌惮。所以,民的义务就是拿出十分之一的劳动成果来雇佣官吏,养活官吏,为自己服务。因为官(官府)向来都是强势群体,故在设定权利与义务时,应加重官(官府)的义务,所以,柳宗元对“民之役”提出了政治上经济上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官(官府)应尽如下义务:第一要司法公正,不徇私枉法。“讼者平。”(《送薛存义序》)第二要税赋合理,均平赋税。“赋者均。”(《送薛存义序》)“定经界,核名实。”(《答元饶州论证理书》)第三要保护弱者,营造良好民风。“老弱无怀诈暴憎。”(《送薛存义序》)第四要除暴安良,维护社会稳定。“知恐而畏也审矣。”(《送薛存义序》)第五要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不虚取直。”(《送薛存义序》)第六要甘于清贫,忍辱负重,不与民争利。“吾贱且辱,不得与考绩幽明之说。”(《送薛存义序》)第七要真心为国荐才。“夫天下之道,理安,斯得人者也;使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而后可以理安。”(《封建论》)第八要不怠不贪,不。“吏不可受其直,怠若事,又盗若器。”(《送薛存义序》)等等。[4]柳宗元认为,在官(官府)与民的雇佣合同关系中,雇主(雇佣人)可以根据雇佣合同而雇用受雇人,也可以因雇佣关系的解除罢免、处罚受雇人。

婚姻法律关系

属于士族大姓,与他是名副其实的门当户对。但被贬永州后,他身为“僇人”,在婚姻问题上,仍然未能摆脱封建等级制度的束缚。他曾哀叹柳氏家族“但见祸谪,未闻昌延”,他终究还是“吏”,六品官,受封建等级的制约,续娶要考虑门当户对。然而,“荒隅中少士人,无与为婚,世亦不肯与罪大者亲呢”(《寄许京兆孟容书》)。当地的仕官缙绅人家都不愿把女儿嫁给他,即使遇到适合的女子,谁又愿意与负罪的钦犯结亲?再者,柳宗元祖上身份显赫,在永州这个地方,当然没有和他门当户对的人家。受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影响,子嗣问题一直困扰着他。柳在永州曾同马雷五姨母共同生活,由于属非“士人女”,所以没有正娶为妻。他不能结婚,只能与女子同居,女子则无妻子之名,可以同居,可以生儿育女。如果结婚,就触犯唐朝的婚姻法即《户婚律》,就要判刑。所以,柳的事实婚姻,囿于当时的等级观念没有公开。

篇(5)

2支架式教学法

现代的教学方法的目的,是培养具有自我更新知识能力的终身学习者,它极大地冲击了传统教学方法“重教轻学”的观念,动摇了教师“满堂灌”“控制练”“考法宝”的教学方法体系,出现了教法与学法的整合统一。其中,建构主义理论发展出的支架式教学法,作为近二三十年来国外流行的教学方法,在处理“教”与“学”二者之间的关系方面,提出了富有创造性的见解。支架式教学的概念灵感来自于建筑行业中使用的“脚手架”(Scaffolding)。通过在学生智力的“最邻近发展区”来建立“脚手架”,利用这种脚手架的支撑作用(即“支架作用”),不断地把学生的智力从一个水平提升到另一个新的更高水平。支架式教学法是以支架问题为主线,以问题为中心,通过师生“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进入自主探索的过程,使其能够获取直接知识,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支架式教学方法下教学,教师对学生的需求要能够及时地给予支持,即搭建“支架”,若没有必要时就及时隐退,即撤掉“支架”。搭建支架作为基础,要时刻依存于学生的“最近发展区”来进行设计教学任务、实施教学以及对学生进行指导。因此,教师要通过对学生已有的学习、生活经验,以及学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的表现来做出诊断,发现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斯基将“最近发展区”定义为“一段距离”,即学生的实际发展水平与潜在发展水平之间的距离。前者由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定,后者由成人指导下或与能力较强的同伴合作时,其表现出来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决定。最近发展区会在学生解决支架问题过程中显现出来,因此教师需要通过不断地创设问题情境来搭设支架,运用材料、规划、直接干预、介入等方式来调整教学支架,使学生的学习保持在其最近发展区内。支架式教学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①搭建支架。支架的搭建围绕当前的学习主题展开,将新知识隐含在一个或几个支架问题中,形成一级“支架基地”。该支架基地的提出应该是能够覆盖到课程的主题,然后再对支架基地中每一支架问题进行分解,形成若干子问题;②进入情境。先将学生引入支架中的最末级子问题的情境中,然后通过教师的演示或介绍类似概念的过程,对学生进行启发引导,让学生进入教学情境中;③独立探索。教师在学生的思考过程中,要不断地重新搭建新的问题支架,帮助学生在概念的框架中逐步攀升。在学生探索的过程中教师要逐步放手,尽可能让学生自己独立探索,最后达到使学生能够脱离教师的引导,而自己在概念框架中自主学习;④协作学习。当学生讨论的问题出现多种意见相互矛盾时,鼓励学生进行小组协商、讨论。在共享集体思维成果的基础上,学生会对当前所学概念有一个比较全面、正确的理解,从而实现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⑤效果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及时进行评价。

3支架式教学法在螺旋式教学模式中的应用

在螺旋式教育模式下,不是将课程仅仅作为一个个孤立的知识去教学的,而是每个知识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学生需要对所学知识形成一个整体结构,理解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而这层关系则需要通过支架式教学,由简至难、由点到面循环上升的连接。因此,在螺旋式教学模式中运用支架式教学法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3.1如何选取支架点

搭建支架的关键点在于寻找最近发展区。但问题支架的选择不应该建立在现有的发展区内容上,否则会阻碍教学的进行,使支架式教学流于形式;同时也不应该超越发展区,否则会使学生无从下手,挫伤学生的自信心而导致放弃学习。因此,可以根据式进行量化选择合适的入手点。

3.2如何设置情境

教师设计的教学情境包括问题难度、呈现方式、提出时机。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教师创设的情境也不同,主要分为理论性情境和实践性情境两种:①理论性情境是以概念为主的新知识或以研究为主的知识,如财务会计课程中概念的介绍及科目的设置。此时,教师可以通过节目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师充当主持人的角色,将教材中的内容通俗化,通过用日常生活中的实例来创设教学情境,进行类比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形成学生思考的动力。在引导学生进行思考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反馈、暗示、指导、解释、示范、提问等工具,来帮助学生进入情境;②实践性情境是以应用知识或实习、实训为主的知识。教师要根据实践内容搭建问题支架,问题支架要使难度由低到高逐层加深,全面、细致地进行综合教学。教师可借助于现代教学媒体(如多媒体计算机、教学网络、校园网和因特网等)等途径,尽可能地创设仿真的实训环境,使学生能够以职场人的心理进行学习。如财务会计课程中,业务处理可以通过“理实一体化”教学、“未来教室”(StarC云端一体化学习平台)等,将理论知识与实训相结合,通过实践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在螺旋式教学模式中,重点在知识的重复性和延伸性,因此在情境的设置时,要注意知识在跨越式的螺旋上升过程中情境的转换与连接。

3.3何时拆除支架

当教师为学生提供了有助于他们进步的支架后,就要考虑适时退出,即拆除支架。拆除支架的目的不是停止对学生的帮助,而是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为学生留有自己探索、学习的空间,让学生自主去思考,从而发挥其主动性来提升能力。对于理论性的知识,教师要根据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来“缓慢”拆除支架;而对于实践性知识,只要学生一上手,教师就可以尝试撤出指导,让学生自己探索发展。

篇(6)

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法哲学论》,绝非出自一时的心血来潮。毋宁说,它是我们适应现代法律科学、尤其是理论法学发展的迫切需要,经过长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积累起来的成果。本书被列为"国家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当下,世界正处于20世纪和21世纪的交接时期。回顾已经过去的百年来的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学一样,法学是沿着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进展的:一是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强化。如法学与社会学的结合产生法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产生法经济学(经济学法学);而法学与哲学结合的尝试,则是更为久远的事实了。二是科学部门的分化越来越细致。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论(理论法学),除了法哲学和法社会学之外,还解析出法学学、法史学等等。至于部门法学(应用法学),这种渗透与分化则更为显著。如民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结合产生经济法学,刑法学分化出犯罪学、刑罚学、狱政学等,并且已经获得学界广泛的认同。法学的这种演变不是偶然现象,它同现时社会的疾速前进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状况的复杂化的实际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面对这种科学发展之大势,我们深感到法哲学的建设确实是落伍了。对于法哲学而言,既没有完成法学与哲学的密切结合和相互渗透,更没有使之从理论法学中真正分化出来而形成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实际情况是,法哲学要么流于一种令人敬而远之的空洞的术语,要么同实证法律科学的法理学甚至法社会学混为一谈。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认清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即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恰恰这个特定对象,决定着法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体系中处于理论基础的重要地位。我们之所以打算写一本较为系统的法哲学的书,就是基于法律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对于法哲学的重要性的严肃认真的思考。

对于我们来说,撰写一部法哲学的专著是难度极大的。为此,我们不能不进行长期的理论准备和一点一滴积累创作的经验和成果。在我本人方面,探讨经典作家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与李光灿老前辈合编,法律出版社 1991年出版),《列宁法律思想史》(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等;探讨西方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修订版)》两卷本(与谷春德教授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987年出版),《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纵向的学派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横向的课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89年出版);探讨中国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现论法学原理》(与公丕祥教授合编,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国和西方法律思想比较研究》(收入《架起法系之间的桥梁》,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我第一次有勇气公开发表自己关于法哲学整体性看法的论文是《法哲学体系论纲》(载《中外法学》 1992年第4期)。此外,还发表了一批其他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书的另一位主编即西南政法大学的文正邦教授,对于法哲学的探讨是颇受学界瞩目的。据我所悉,自改革开放以来,他在报纸杂志上撰写的、直接阐发法哲学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在他编著的书和主编的《外国法学研究》期刊上,也广泛地涉及法哲学问题。我从他那里受益匪浅。再者,读者从《法哲学论》的作者名单中可以知道,我先后带培的博士研究生们对该书的贡献也很值得称道。本着师生互学、教学相长的精神,我与他们彼此之间就法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多年的锲而不舍和反复的切磋,其中所形成的部分见解亦凝集于书中。这使我感到十分欣慰。

从《法哲学论》写作提纲的拟定到清样的校对,王振东副教授都耗费了许多精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熊成乾编审、张玉梅副编审,不仅在编书技术上给予我们精心和周到的帮助,而且又同我们一起就书中某些理论表述进行了有益的、启发性的商讨。我们向他们表示深切的谢意。

虽然《法哲学论》的付梓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鼓励,但我们绝不把它当作什么重要的成就,更不敢妄称其中构筑了什么法哲学的理论体系,顶多只能说是我们在探索法哲学奥秘过程中的一个初步的记录。我们深知自己才疏学浅,法哲学研究的征途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有鉴于此,我们坦率地承认,书中的不成熟之处、欠当之处乃至错误之处,很可能比比皆是。我们恳切地希望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无保留地提出批评。

吕世伦

1999年 2月于中国人民大学

引 言

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掌握群众。而所谓彻底,就是触及事物的根本。恩格斯也说过,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一个民族如果缺少理论思维(即哲理思维),既不可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也不可能跃居文明的顶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坚持法学理论的彻底性和科学性,有助于培养和提升法律工作者的理论思维。因为法哲学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是人类关于法的理论思维的结晶。它赋予我们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远瞩的视野去探究法的根蒂和普遍性,体悟和追寻其中所蕴含的时代精神。开展法哲学研究,还可以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经验得以用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科学体系武装起来,为法律工作者学习、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铺路搭桥,开辟广阔天地,避免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错误,有效地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显然,这些对于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深化、发展和走向现代化,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许多复杂的法理问题,若深入探究下去往往就是哲学问题;法律实践的指导原则和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归根到底也涉及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各个部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突破和创新,亦都有赖于相关的法哲学方法和理论之功力。因此,为了开创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新局面,跃上新台阶,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被提到了突出的地位。特别是值此世纪之交和即将跨入21世纪之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地发展和全面进步,更需要强化和高扬法学的科学理性力量和功能,以正确规划和顺利实施我国法制发展战略,总结和吸取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宝贵经验和智慧,实现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和法学而努力,这些都离不开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

篇(7)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近日下发,重拳出击规范学术行为

本报讯《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近日下发。《规范》对全体在校师生学术行为作出严格规定,明确要求导师以身作则,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还将根据责任大小对导师做出相应处罚。

文件要求教师加强自律,严谨求实,绝不弄虚作假,同时导师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学生论文负责任。研究生在学期间署名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因学术道德问题被他人诉诸法律,指导教师和学校将积极配合查清事实。如指导教师和学校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同时,文件分别对老师、学生的抄袭与剽窃、捏造与篡改、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滥用学术信誉等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与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李林霞)

篇(8)

2一体化教学产品

图1为回转类零件结构桌虎钳,该产品的零件绝大多数为回转类零件,适合车工在车床上进行加工。具体的车工加工技能有:车轴类零件;车螺纹;车端面槽;钻孔;车孔;攻螺纹;套螺纹;在四爪单动卡盘上加工复杂零件。钳工加工技能有:划线;钻孔;攻螺纹;锉削;锯削;车工加工技能有:车轴类零件;车成形面;车螺纹;滚花;车孔。

3一体化教学产品的具体应用

我院以回转类零件结构桌虎钳做为机加专业的典型工作任务,由教师展示该教学产品,讲解该产品的用途及加工时所用到的专业技能,让学生对该专业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增加好奇心。具体实施1)资讯教师下达工件任务书,学生进行相关资料查询,分组讨论。2)计划学生制定加工方案。3)决策教师对加工方案进行点评,学生确定最终正确加工方案。(1)步骤一①加工前按操作规程进行机床、预热等准备工作。②按操作规程加工零件前首先检查各手柄的原始位置是否正常及各进给方向的停止挡铁是否在限位柱范围内,是否牢靠。请查阅资料,写出还应做哪些准备工作。(2)步骤二根据图纸尺寸要求对固定钳体进行粗加工(3)步骤三固定钳体的精加工加工完毕后,按照图样要求进行自检,正确放置零件,并进行产品交接确认;按照国家环保相关规定和车间要求,整理现场,正确处置废油液等废弃物;按车间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4)实施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示范加工,学生分组进行加工。5)检查工件加工后,学生做到自检和互检。6)评价教师进行工件检验,并对该小组及成员进行评价。

篇(9)

2、确定教学重点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职业院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提供基础性的教学活动的组织部门。因此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数控加工项目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应成为教学的重点,同时,在组织教学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学生的评价和总结,并对易发生问题的部分进行预先提醒,这是保证总体教学效果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同样的,学生的反馈也是我们改善教学的重要数据来源,为后续教学的改善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

3、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与实验手段现代化的教学和实验手段的应用,对于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和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实际上,无论是在教学方面还是在数控加工的实际操作方面,计算机辅助软件的应用是必然选择。通过计算机上的模拟操作,能够有效的避免因为误操作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虚拟实验室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同样也能够为教师更好的展示教学内容提供支持,如通过多媒体将数控加工进行演示,将传统的、枯燥无味的理论教学融入到新奇、动感的视频中来,不仅极大的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样也能够克服教学基础设施有限的问题。部分情况下,计算机技术在教学和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还可用于缩短教学时间,解决课时偏紧的问题。

4、做好教师的评价总结作为项目教学法的重要环节,教师评价对于这一教学法的实践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实际上,学生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教师不能够及时的为其答疑解惑,必然影响学生的总体学习效果。而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有必要针对不同的组别提出总体的评价,以此为基础来帮助他们通过吸收和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来提升自己的效果,最终为学生的各项能力的真正提高做出积极的努力。在评价的过程中,应采用多层次的教学评价体系,改变传统的以成绩为主要评价方法的模式,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出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和提升程度。

二、案例分析

(一)项目内容在数控铣床上完成零件的加工。毛坯:80×30铝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第一阶段:设计项目计划。本人对学生进行了分组,要求每组成员自主讨论,确定零件加工的路线、刀具补偿轨迹、HNC程序编程。每组大致上确定加工路线以及程序后,要求学生在电脑上进行仿真模拟,检查与纠正程序。第二阶段:每组学生配置一台数控铣床,要求学生输入程序、装工件、装刀、对刀、输入刀补参数,进行零件的加工。第三阶段:评价总结。老师对学生进行评价,不仅要对学生完成的项目进行评价,更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行为、动手能力与参与度等,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习记录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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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数学练习,通常包括课堂练习、课后练习(作业)和常规的测试(如小测验、单元测试)等。无论是课堂练习、课后练习还是单元测试,均是学生个体对知识掌握程度的一种反馈。

发展性教学评价是在科学的教育价值观指导下,以目标意识、师生双主体意识、情感意识、反馈意识和教学基本功为依据,采用教学、可行的技术和方法,对课堂教学现象进行价值判断的一种评价方式。其操作方式如下:

一、习题设计等级化。为评价提供合适的素材

对于书本上的练习题和教学辅导材料上的同步训练题,可根据课程标准和各层次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A、B、C三类分层练习题。A类是必修题,题目与教材中的示例接近,着重于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满足学生最基本的要求;B类是简单的综合题,题目条件稍复杂,既有保证学生掌握“双基”和稍高要求的练习题,也有部分综合性强或含有一定解题技巧,探求最佳解法的练习。适合中等以上水平的学生做,其余学生选做;C类是以灵活运用为主的综合题,涉及知识面较宽,解题方法具有一定技巧,着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适合中等以上水平的学生选做。针对初中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配以激励机制,如争当解题小能手,做老师的小助手等,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二、培养学生对错题的归因分类能力,评价内容具体化

对于教学辅导材料上的同步训练题,我采用“做”“批”“改”“析”四步训练法。“做”是指学生第一次接触该份训练题,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题;“批”是指学生完成练习后自行对照后面的答案,用红笔批阅,这是学生第二次浏览该份训练题,学习积极性强的学生可以了解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改”是学生自己就作业问题进行归因分类,分析自己出错的原因,从错题中总结经验,并对正确的解题方法加以巩固,从而加深对该份训练题的理解。对于老师已经批改的作业题,要求学生把重点放在“改”和“析”上,实现反省和自检。

对于阶段性测试。教师批改后可统计出各题的出错人数与得分情况,以衡量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讲评时,教师可先公布答案而暂不作分析,让学生自行分析出错的原因:是粗心大意,计算错误还是知识点掌握模糊等。引导学生寻找错误原因并归纳出解题方法或思路,可分组研讨或寻求教师指引。教师再根据学生的修改情况,对得分率较低的题进行分析讲评,使学生从自我改正,分组讨论,听教师讲评的过程中掌握解的要领和方法。同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尝试把题目变形,进行一题多变,一题多解,并从中找出更简洁的解答方法,以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探索欲。

引导学生利用笔记本来建立个人练习错题卡,对练习中的错误进行归因分类。学生通过建立错题卡,学会了把知识进行分类,寻找出自己学习上的不足,发现问题之所在,然后采取适当的措施,弥补不足,使自己的学习成绩不断进步,并逐步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师在完成一个小单元的教学后,可对自己的教学进行评价与反思,找出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修正或重新设计教学方案,再次实施教学方案。这样多次循环反复,教师自身的素质及能力也可得到提高,实现教学相长。

三、学生真正参与评价,评价主体多元化

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教学才会有更好的效果。作为教师,应鼓励学生以回答问题为荣,更以能提出问题为荣。当结束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的课程时,可适当抽出一到两节课时间,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自行总结出该单元的知识点,或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解题比赛,让学生自行解决一些他们认为较难的题目,甚至可放手让学生自编一些与所学知识有关的可行的开放性或探索性题,并从小组中派一位代表上台做“老师”,讲授解题方法。每组解题结束后,教师再作适当的点拨,同组的其余学生则负责对其他组的代表评分,实现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从课后调查表明,有百分之九十的学生认为这种复习形式比单纯教师总结,学生动手解题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即使是后进生也积极参与,开动脑筋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他们尝到一种“我也行”的成功体验,促进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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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种,涵盖了多类关系、多种行为以及多方主体复杂系统的调整对象,不同的社会关系有着不同的属性和运行规则,他们之间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制约,由此可见,经济法中的各个对象虽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各自有不同的形式与内容,收到不同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但是它们都共同包含在同一个整体当中,并且由多种关系共同组成了复杂的多维关系。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框架的涵盖范围是比较狭窄的,仅仅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法律关系进行了解释,但是,单纯的从这两个方面无法对权力因素进行全面的概括,也就是说,无法多维度的对法律关系做出解释。而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除了公共关系,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而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不能够很好的对其阐述。很多经济立法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都没有按照法律关系框架来设计,而是以主体、行为、责任三个基本要素构成。这个框架结构对各个法律部门都可以通用,因此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中也可以把“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作为主要框架,把法律关系框架作为辅助框架。

三、“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般是以“政府-市场”研究框架为主,主要体现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权力与权利、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法与私法等方面,但是运用这种框架不能全面的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因为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现代社会大量存在着,它们的某些职能既履行了政府的一些职能,同时又与市场主体的职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一些职能缺陷,因此“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研究框架实质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修正。因为它既保留了“政府-市场”框架的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同时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很多立法中已经开始采用这种框架结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消费者协会一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证券法》中的“中国证监会一证券交易所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一工会职业介绍所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等,这些框架中都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的具体体现。在运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的研究中,还应注意一下几点:(1)对于该框架的使用范围要把握好,并不是任何的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都适用于这一框架,但是其对于主题研究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题的制度设计。(2)弥补社会中间层的主体缺陷,社会中间层的主体也有其本身的缺陷,因此,对于其主体缺陷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要进行研究,同时还要研究对其进行弥补的策略,让其平衡发展。(3)探析不同社会中间层与市场主体及其政府之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的主体是多种类型的,其职能、任务以及同政府、市场主体之间的互动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注重区别,注重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

四、法益主体框架

所谓的法益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确定的、并且实现和保障的利益。法益是各个法律部门协调各种冲突利益的前提,因此,法益主体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代表主体—归属主体框架法益主体包括法益代表主体和法益归属主体,二者的主体并不一定都是一致的。法益归属主体的利益并不一定都是由自己为代表,有时还可能由他人代表。比如个人利益,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个人代表,归属主体是个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人代表。这里主要指的是政府机构或者是非政府公共机构。而对于社会利益,一般都是由政府来代表,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个人为代表。归属主体分为单个归属主体以及共同归属主体,例如,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的差异则可看做为自益权以及共益权区分。

(二)当事人与相关人的框架区分法律界限下,当事人和相关人之间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为同质当事人与异质当事人,这两种人虽然均为当事人,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却存在着严重的差异。所谓的异质当事人主要是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以看做为强者和弱者当事人的关系。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强弱之分,但是其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市场主体和产业区域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业与区域之间的当事人关系之间均存在着这种差异性。当事人与相关人二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而社会关系与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所以,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仅要注重内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要考虑到相关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注意的是相关人与当事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并且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有正负、大小以及主客观之分。对于二者的利益也要从内容、方式上进行合理的协调。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所谓当代人、后代人是代际关系的主体,而代际关系是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后代人“缺位”时,当代人可以拥有对资源的先占与垄断,因而当代人具有“经纪人”的属性,其会损害后代利益。而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其目的是实现经济、生态、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因而基于这一目的,当代人就必须对后代人承担起不损害后展并为后展创造条件的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经济法要不断创新其调整手段,法律的调整功能也要与时俱进。

五、比较框架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应运而生,在对经济法进行定位这一问题上,其前提是应该处理好经济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只有进行全面的比较,才能更加清晰的明确经济法在众多法律关系中的定位。但是,对于二者之间的比较往往是集中在总轮层次而没有作具体制度层次的深入比较,更多的作表层的比较却没有作深层的比较,更多的是比较研究部门法律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对于行政法、民生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较多,但是很少相关专业人士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研究成果也较少。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国际比较是指中国的经济法与外国的经济法相比较,而区际比较则是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的经济法比较,但是目前的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研究本国经济法与外国经济法的比较,却忽视了中国的区际比较。中国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因此,在我国港、澳、台地区除了有中国大陆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同时又有其他国家法系的传统,其特殊性值得我们更深层次的去研究。因此,在进行区际比较时,应该从世界各大法系入眼,并且在区际比较当中,也包含了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市场成熟度等方面的比较,其中,尤为凸显的便是经济法在我国不同区域之间的本土化比较,这很好的体现出了我国独具特色的经济法体系。在比较研究中,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东方文化的背景,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更要与时代接轨,重视与发达国家的法制比较,从而找寻适合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策略,在机遇与挑战面前,能够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三)经济法的“法条一背景一效果”比较在比较框架中,要实现对法条本身的比较,并且对于其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

六、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所谓可诉性简单来说是指法律所具有的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来判断纠纷的属性。而不可诉性与其相对,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目前,我国的经济法领域存在着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讼。这就表明了其缺陷性。因此对于经济法研究框架中应考虑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二者之间的联系性。在研究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要注意一些问题,如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对于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弥补对策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如劳动法院的建立、经济审判庭的存废等。对于不可诉性规范要注意其现状、成因、评价,也要考虑不可诉性的弥补对策。经济法有可诉性规范和非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就要注重制度案例研究,不能只局限与审判案例研究。而且经济法是现代法学的一种,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有很大区别,其中不可诉性规范较多就是其中一点,因此,更应该重视制度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