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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识别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3 09:49:5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风险识别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风险识别论文

篇(1)

1.教师缺少风险识别方面的系统知识

由于教师缺少风险识别方面的系统知识,造成了其对风险识别的认识有限,重视程度不够,识别能力不高等问题。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师重视的问题就提醒,不重视的问题就忽略的现象。

2.缺乏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抗风险识别能力的培养

专注于学生专业技能知识教学,缺乏对学生系统的风险识别能力培养。在理论课上,教师会针对设备、工艺,告知学生可能发生的危险,以及造成的危害等,但并没有将这些风险知识点系统化,使部分学生只能死记硬背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而造成在实训操作过程中,学生会按照老师的要求来做,但为什么要这样操作,心里并不清楚。

二、风险识别能力提升的教学准备

1.梳理生产现场危险、有害因素

首先,组织教师赴现场进行调研,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现场作业资料。收集现场危害、危险因素,风险分析,安全检查表格,操作卡片等有关风险识别的资料,同时针对抗风险因子进行研讨分析,列举出生产现场的危害和危险因素。包括:工艺、设备、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并对控制措施进行初步的加工整理,为后续针对性教学做足准备。其次,对现场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划分归类,提出岗位操作要求,以及安全操作基本规章,并通过参观生产现场,观看现场作业视频等方式了解现场操作人员如何对风险、隐患进行辨识并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确定学生在今后学习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风险点。并通过与作业现场生产员工的沟通交流,掌握在实际操作中曾经出现的问题和案例,吸取经验教训。

2.建立起生产现场风险识别知识系统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采用一定的教学技巧,制作风险识别课件,建立起生产现场风险识别系统,构建了在石油工程专业教学中系统化风险识别知识的框架根据该框架流程,一是从专业理论和生产现场两方面获取风险知识,并将生产现场采集的风险因子细化为习惯性风险行为、工艺设备风险点、实训操作风险识别等三个方面。结合专业教学过程向学生讲授,并通过阶段风险识别知识考核,检验其对知识掌握的程度。结合实训操作项目,结合现场设备、工艺、具体操作分析存在的危害、风险及应该采取的控制防范措施,进行风险识别能力的培养与提升。在实训过程中,如果学生仅具备理论知识,而没有进行过实际操作,那么对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只能是纸上谈兵。在日常实训操作教学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注意操作中的危险因素,采取正确的防范措施。在分组进行单项实训操作时,首先由学生分析设备的原理和构造,以及存在的危害因素等,然后由实训指导教师演示操作步骤,并指出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即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应采取的正确防范措施等。接着让学生进行独立操作练习,其他学生从旁观察、分析其操作过程,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作好记录。三是教师指导学生做操作实训总结。根据实训过程中拍摄的有针对性的教学资料照片,组织课堂小组讨论,比对正确和错误操作,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让学生针对每一项操作中出现的错误,以及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逐一归纳,发掘出现错误的原因,并找出改进的方法,以达到巩固风险识别知识点的效果,使其风险识别能力最终得到改进和提高。

三、风险识别能力教学提升的具体方法对策

1.将风险知识融入理论教学中

建立生产现场风险识别系统知识,密切联系生产现场危险、有害因素,将风险知识融入理论教学中。如,在石油工程专业教学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由各种管汇、设施构成的庞大而复杂的钻井设备系统,这其中必然就存在很多的危险源。如果这些危险源失控或出现意外,就有可能导致各种伤害。以识别出的危险源为基础,将现场的风险危害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进行了具体细化。一是列出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二是针对生产场站工艺、设备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进行分析。结合工艺和安装的设备、设施,分别描述其可能出现的隐患和危害。三是结合学校具体实训操作项目,分析存在的危害、风险,提出要采取的控制防范措施,便于在具体实训操作时,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指导。

2.创建了风险识别知识教学框架体系

通过结合实训操作进行的风险识别能力的培养,建立了风险识别知识教学框架体系。针对学生的学习和接受能力,将风险辨识内容搭建成知识框架,从最普通的危险源认知入手,结合生产现场实际,辨识风险源,分析可能产生的伤害。首先,通过对进一步识别具体实训操作时存在的风险,掌握控制措施。其次,将知识点分类划入理论教学的专业课程中,并配上图片和提示,直观明确地表达教学内容。将风险识别方法和具体的采输生产现场存在的危害因素识别融入到实训教学中,实地演示强化练习,提升学生的风险识别能力,逐步形成以下两种判知风险的习惯。一是感知风险,了解各种风险(事故)。如,在仓库设施风险中,可能致损的风险事故有火灾、爆炸、交通阻断等。二是分析风险,分析引起风险事故的各种因素。研究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如,对引起火灾的风险原因进行分析,使学生能自发识别危害因素,杜绝误操作。

篇(2)

关键词科技评估风险投资风险管理

1科技评估

1.1科技评估的概念

2000年12月28日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将科技评估定义为“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科技评估是对与科学技术活动有关的行为,根据委托者的明确目的,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大量的客观事实和数据,按照专门的规范、程序,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所进行的专业化判断活动。其结果要归结为能够回答委托者特定目的评估结论和评估分析。

1.2科技评估的范畴

科技评估的范畴主要是职能性评估和经营性评估两大方面,职能性评估是指对政府科技活动有关行为进行的客观的、科学的评价和判断,为政府有关部门发挥决策、监督职能提供服务。经营性评估是指对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科技活动有关行为进行的客观的、科学的评价和判断,为他们对被评事物的决策、判断提供参考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评估作为一种咨询活动,不应仅仅只为政府决策服务,还应深入到市场中的各类科技活动之中,接受非政府机构委托的评估任务,如企业投资项目的科技评估、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评估、企业产权交易中的科技评估等。

1.3科技评估的分类

科技评估可从不同角度分类。从评估时间上,可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事先评估是在某项科技活动实施前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实施该项活动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内容。它常常带有预测的性质,但不同于一般的预测分析;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进行的监督性评估,着重检验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对前面工作的进展与预期效果进行比较,并对未来进行预估,以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与策略;事后评估是科技活动完成后进行的评估。另外,从评估空间上,可分为国家评估和地方评估;从评估规模上,可分为宏观评估、中观评估和微观评估;从评估方法上分,可分为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从评估形式上,可分为通信评估、会议评估、调查评估、专访评估和组合评估等。

1.4科技评估的方法

评估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概念包括评估准备、评估设计、信息获取、评估分析与综合、撰写评估报告等评估活动全过程的方法,狭义概念特指评估分析与综合的方法。

科技评估可选用的方法多种多样,关键是要依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方法。常用的分析评价方法有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指数法及经济分析法和基于计算机技术的评估方法等。

2风险投资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风险投资的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企图运用系统的、综合的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有效地扩大投资活动的有利因素,控制和抑制不利因素,达到以最小的成本,安全、可靠地实现风险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2.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存在于企业自身周围的风险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无论是潜在的,还是实际存在的,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是企业内部的,还是与企业相关联的外部的,所有这些风险在一定时期和某一特定条件下是否客观存在,存在的条件是什么,以及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等,都是在风险识别阶段应予以回答的问题。在风险投资中,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由公司之外的各种因素引起的,如战争、经济衰退、通货膨胀、高利率等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相联系的风险,是不能通过多角化投资而分散的,因此又称作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重要的系统风险有政治风险、法律法规风险和政策风险等。非系统风险也被称作可分散风险,它是由公司本身的商业活动和财务活动带来的,如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与开发、消费者需求的改变、市场营销风险以及法律诉讼等,其可以通过多角化投资组合而分散,是公司特有的风险。重要的非系统风险有决策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完工风险和市场风险。作为风险投资者,其关心的往往只是项目的系统风险,因非系统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而得到分散。

2.2风险衡量

风险衡量对已经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以确定其损害程度的过程。风险衡量的方法分为定性风险评价方法和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两大类,定性风险评价方法又可分为主观评价法和客观评价法,传统的主观评价法主要有观察法、资产负债表透视法和事件推测法等。现代的主观风险评价方法致力于将传统主观方法涉及到的因素综合在一起,并且设法将传统上的主观方法的定性分析特征转向定量分析上,由此而将主观分析扩展到能够同时完成综合评价风险因素与测量风险临界值的双重任务。现代客观风险评价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是“Z记分”方法。作为一种综合评价风险企业风险的方法,“Z记分”方法首先挑选出一组决定企业风险大小的最重要的财务和非财务的数据比率,然后根据这些比率在预先显示或预测风险企业经营失败方面的能力大小给予不同的加权,最后将这些加权数值进行加总,就得到一个风险企业的综合风险分数值,将其对比临界值就可知企业风险的危急程度。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主要有风险图法、决策树法等。

2.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在对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之后,实施各种风险控制工具,力图在风险发生之前消除各种隐患,减少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实质性因素,将损失的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实施风险控制的步骤是风险预测——风险决策——实施决策方案——方案的成果评价。风险控制的主要方法有风险规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风险抑制等。

3科技评估与风险投资的风险管理

科技评估与风险管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科技评估作为一种专业化判断活动,在介入风险投资的风险管理后,其任务便是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衡量,其结果作为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决策和制定风险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可见,在风险投资的风险管理中,科技评估实质是风险的识别和衡量的过程,而风险管理还包括了风险控制的实施过程,这样科技评估就可以作为风险管理一个组成部分,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促进共同发展。科技评估与风险投资的风险管理的关系如附图所示:

3.1科技评估是提高风险投资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

科技评估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有一整套较为完备的评估规范和技术方法,在评估设计、评估信息采集、综合分析、评估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已较为成熟,同时,由于科技评估机构长期致力于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研机构等方面的评估,对于科技产业、科技政策等方面的研究也是其他咨询机构无法比拟的。而我国风险投资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还未出台较为完备的有关风险投资事业的行政法规,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管理机制还很不健全,对风险管理人才培训的投入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因此,将科技评估运用到风险投资的风险管理中将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管理效率。

3.2科技评估方法是衡量风险投资风险的有效工具

定量和定性方法相结合是科技评估方法应用的基本思路,这与现代风险评价所采取的方法既有相近又有其独到之处,科技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多指标综合评估方法,它是在对多个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之后,设计一套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并对每一个评估指标都制定具体的标准和统一的计算方法,使其能对金额、人数等可计量的指标进行定量评估,同时对社会影响等因素亦可做定性评估的描述。这与上面介绍的“Z记分”方法仅依靠可计量的数据作为评价基础相比较更为有效。采取科技评估方法衡量投资风险也更为准确、可信。

3.3科技评估是推动风险投资管理创新的动力

引入评估机制,使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选择与投资决策相分离,使得风险投资管理更为透明化,也遏止了内部人员的“暗箱操作”等种种不良现象。通过独立的、专业化的评估中介组织的运作,将能使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层能更客观地认识到投资风险,从而可集中精力于投资决策,通过管理体制的创新,保证投资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也提高了投资成功率。

3.4科技评估参与风险投资管理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

科技评估工作现阶段主要是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国家和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服务,而且大部分科技评估机构是由科技管理部门所属的有关单位,如软科学研究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情报机构等部门产生,但由科技管理部门所属的单位评估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项目、科技计划等等,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不可避免的受到科技管理部门的影响。因而,评估水平难以提高。因此,科技评估机构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资产评估机构一样,应逐步社会化和多元化,如参与到风险投资管理的咨询工作中,只有社会化、多元化,才能充分引进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提高评估水平,促进科技评估事业的发展。

3.5科技评估促进风险投资实现动态管理

风险投资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中,无时无处不存在着风险,实施某项投资决策前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各种存在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行投资后,还应深入到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竞争状况,企业的发展趋势与步骤等,经常进行科学的、系统的分析与判断,发现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它的发生或降低它的危害;风险投资退出后,还要对风险投资的效果进行测评,总结经验与教训,作为今后投资决策的参考。可见,风险投资的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实现管理目标需要实施一系列的评估,科技评估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能够满足这一要求,促进风险管理动态管理。

参考文献

篇(3)

随着区域经济集团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分工精细化的进程加快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单靠自身的内部资源优势独自作战俨然已是步履维艰,各个企业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依靠的合作方式日益增多,正在一步步打破传统的经营格局。企业战略联盟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创新,已被许多企业用于强化其竞争优势,而企业战略联盟的财务风险问题是影响其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企业战略联盟财务风险的识别问题,对于化解联盟企业在联盟存续过程中因财务风险所导致的财务困境和生存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战略联盟财务风险识别的内容

按照联盟企业对风险的可控性,可将企业战略联盟财务风险识别内容分为以下两个部分:(1)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被称为不可控风险,是所有联盟伙伴企业都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源于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系统风险的识别主要是对宏观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未来走势的判断,重点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文化风险、汇兑风险、竞争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2)非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的引发原因一般主要来自市场环境与企业自身因素的不确定性,这类风险通常都是可控的,也绝非是所有企业都会面临或存在的风险,跟企业自身情况与所处的行业有很大的关系。这类风险主要由联盟企业自身状况带来的风险,主要内容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运营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

二、企业战略联盟财务风险识别的方法

(一)财务指标的选取

选定的财务指标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客观性,可靠性和实用性。财务指标的客观性具体要求是指应在企业战略联盟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准确地反映战略联盟的确认和计量的有效性,以确保对战略联盟财务活动的评价具有真实、可靠和完整的内容;可靠性是指在选定的财务评价指标必须确保所取数据和搜集资料的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公正地反映战略联盟财务活动的实际运行结果;相关性要求选取的财务评价指标应当与战略联盟财务活动密切相关,有助于战略联盟财务风险管理小组根据指标异常变动来衡量战略联盟的效果和发生异动的原因。

(二)财务指标的体系设计

1、盈利能力指标。盈利能力通常用来衡量联盟企业通过组建战略联盟之后利润获取能力。一般来说,盈利能力的高低直接表现着联盟企业组建战略联盟之后业绩的好与坏,间接体现联盟企业的战略选择正确与否,联盟关系是否可以继续或者终止。衡量联盟企业战略联盟盈利能力指标及指标意义如下:

①成本费用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利润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00%]。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指联盟企业每支出一单位成本能够获得利润的能力,该数值越高,越能体现企业自身成本费用控制比较好,单位成本创造利润的能力也越提高。

②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营业利润率越高,表明企业经组建战略联盟之后,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的企业的盈利能力。

③资产报酬率:资产报酬率=([净利润+财务费用]÷平均资产总额)×100%。资产利润率又称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净利润和财务费用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用来反映企业综合利用资产的效果,资产报酬率越高,表明企业利用资产的效率越高,整体经营管理水平越高,联盟盈利能力也越强。

2、营运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是指通过计算企业资产周转的相关指标来分析资产综合使用的效率,是对联盟企业家的管理水平和企业资产综合运用能力的分析与评估。衡量联盟企业战略联盟营运能力指标及指标意义如下:

①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帐款平均余额。该指标用以反映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和应收账款的回收速度。

②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100%。存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成本与平均存货余额的比率,主要反映了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和销售能力,同时也体现了联盟企业存货的营运和管理效率。

③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总资产周转率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与资产年初与年末的平均总额的比率,用来反映联盟企业全部资产的利用效率。

④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率是指维护联盟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非成本性支出与营业收入的比率,主要包括财务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和销售费用率三项指标。

3、成长能力指标。成长性是指联盟企业在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借战略联盟扩大规模,以达到规模效应,从而壮大自身实力的潜在能力。衡量联盟企业战略联盟成长能力指标及指标意义如下:

①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额÷上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0%。营业收入增长率具体体现联盟企业较上年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是评价联盟企业潜在发展能力和成长能力的重要指标。

篇(4)

1引言

个体知识分享并不是自然发生的,它是个体在复杂环境影响下产生的行为。许多学者基于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理论对其进行了研究。鉴于知识分享的社会化性质,基于社会学理论的研究受到较多关注,人们利用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对知识分享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社会资本理论认为组织社会资本能够通过更成功的集体行动创造价值,影响组织内资源交换的数量和范围,并通过影响知识交换和整合的动机、机会和能力影响智力资本的创造。那么,组织社会资本通过何种路径以及如何影响知识分享动机的产生,在现有的文献中并未做详尽说明。本文借助计划行为理论对行为产生的心理学解释,说明组织社会资本影响知识分享的原理和过程。

2个体知识分享行为产生的心理学阐释

个体是否分享他们工作中的知识,取决于他们的知识分享态度,行为态度影响行为意图从而影响行为,因此应研究影响个体知识分享态度的因素。知识分享不会自然发生,个体致力于知识分享的意愿是持续知识分享行为的关键,因此个体知识分享的意愿或动机成为行为发生的源泉和起点,知识分享研究的重要部分是识别何种刺激能促使个体产生分享知识的意愿。个体行为意愿在心理学中有许多探讨,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plannedbehavior,TPB)克服了期望理论、理性行动理论(Theoryofrationalaction,TRA)等的缺陷,系统全面地分析了个体意愿的产生。

TPB是在TRA之后由Ajzen[11991年创立,它弥补了TRA假设的缺陷,期望能够对个体行为的预测及解释更具适当性。根据TPB,影响行为的因素是行为意愿,而意愿又受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的影响。其中,行为态度是个体对执行某特定行为喜爱或不喜爱程度的评价,它受行为信念影响;行为信念是个体拥有的行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结果的评价。主观规范是指个体在决定是否执行某特定行为时所感知的社会压力,它反映外部环境对个体行为决策的影响,受社会标准规范的影响。知觉行为控制是个体感知的执行某特定行为时的难易程度,它反映个体对促进或阻碍行为执行的因素的知觉。当个体认为掌握的资源与机会越多,所预期的阻碍就会越少,则知觉行为控制就越强。

根据影响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的因素,如果个体所在的社会群体在价值观念、主观规范、共同信念等方面认可知识分享行为,个体感知的外部因素(组织规范、价值观念、组织结构、组织气氛、组织支持等)能够支持、促进知识分享行为,行为者认为通过该行为实现目标的概率大而且结果不会对自己不利,则个体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就越正向,从而就越有利于知识分享意愿和行为的产生。

3组织社会资本影响知识分享的路径分析

3.1组织社会资本

由于对社会资本研究的主体和视角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概念表述。Leana等2002年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共有资源而非某个体或团体所控制,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是企业内反映社会关系特点的资源,它通过成员层次的共同目标和共享信任实现,通过有效的集体行动创造价值,是有益于组织(为组织创造价值)和员工(提高技能)的一种资产Ⅲ。该观点同时强调社会资本的公共物品性和私人物品性。Adler等认为社会资本因关注主体内部还是外部的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员工企业内社会资本对员工来说是外部的但对企业来说是内部的,内外观点不是相互排斥的。集体内部“胶粘”(bonding)而成的社会资本,是内部成员或群体间的组织内联系结构,能够增强集体凝聚力,促进对集体目标的追求。

本文借鉴Leana等1998年的定义,认为组织社会资本是反映组织内社会关系特点的资源。它通过组织成员的共同目标和共享信任实现,同时拥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征,既有利于组织也有利于个人。它既有“胶粘”而成的社会资本性质,能够给予集体凝聚力,促进集体目标的追求和实现,又有强联系的特征,利于组织内复杂信息和隐性知识的传递。

3.2影晌路径及模型建立

1998年Nahapiet等从社会资本自身特性出发,将其划分为3个维度:结构维度、关系维度和认知维度。结构维度是把社会系统和关系网络作为一个整体,描绘个体或单位间的联系模式,说明可以联系谁及怎样联系,重点分析网络特点如联系的强弱、网络的密度、中心性、互动等。关系维度则描述了人们通过长期过程发展起来的信任、认可、认同的人际关系网络,强调影响行为的特殊关系比如尊敬、友谊、信任、共享等,说明整个网络联系的本质和质量。认知维度是指网络成员间的共享语言、编码、价值观念等,有助于成员进行更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能促进利于整体目标的个体或群体行为。这3个维度的划分为社会资本在组织理论和管理学中的应用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分析和测量框架哺],是检验组织内社会资本的一个非常理想的模型。

组织是由众多节点构成的网络(内部网络),员工、部门等节点在正式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构成了组织社会资本。组织社会资本同样可从结构维度、关系维度和认知维度进行分析。结构维度表示组织内节点的联系模式、网络密度和互动强度,关系维度表示成员问、成员与组织问的信任程度和联结性(associability),认知维度则是组织成员的共享语言、编码、价值观及愿景。组织社会资本的3个维度构成并说明了组织内的社会关系环境,它们通过对行为信念、标准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的影响进而影响知识分享意愿及行为的产生,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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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社会资本影响知识分享的具体过程

4.1结构维度对知识分享的影响

结构维度是由双边互动和多边互动形成的网络,互动是结构资本形成的基础。互动为信息流动和信息获取提供了机会和渠道。通过互动,知识发出者可以了解组织、同事和上级对知识分享行为的看法,判断组织和上级对知识分享的赞成程度以及给予的评价和奖酬、个人分享知识后的得失情况,从而形成对该行为的好与坏的判断。经常和亲近的社会互动还可以促进互相了解和理解,分享共同的信息,形成共同的观点,达成对知识分享的共识。互动关系不仅交换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和资源(如任务建议和战略信息),还会传播与组织有关的集体规范、上级支持、组织支持等信息,利于形成个体与组织一致的主观规范和价值观念。另外,互动增加的沟通机会,可以降低知识发出者的知识发出成本和接受者的搜寻成本,提高个体感知的环境支持及控制水平,提高个体通过行为实现目标的概率。因此,结构维度从态度、规范和感知等不同方面促进分享意愿的产生。

4.2关系维度对知识分享的影响

关系维度说明了整个网络关系的质量,其核心是信任关系和联结性。由于知识分享的风险及成本,知识发出者会判断知识分享行为的影响。互信关系可以减少发出者对分享伙伴机会主义行为的恐惧,增加对方的可预测性,不必担心别人占他的好处,从而提高知识分享的信念,改变知识分享态度。Coleman曾指出,社会资本会促使人们在信任的基础上付出自己的帮助和行为,并相信未来会得到回报。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信任,组织就不会存在。同时,互信关系利于形成对事物的共同判断,产生共同信念和规范。共同信念和规范可以促进组织成员大胆地说明自己的想法,勇敢地从事有利于组织的行为而不必担心环境会产生副作用。互信关系可以使下级信任和感知到组织和主管的能力、品德,感知到组织制度的公正性及对个体行为的支持,进而提高感知的行为控制强度。联结性是个体将个人目标服从或联结于集体目标的程度。个体不仅有接受共同目标的意愿,而且还有定义共同目标的能力。良好的联结性使个体行为更符合组织的要求,进而得到更多组织支持,个体知觉行为控制增强。

4.3认知维度对知识分享的影响

认知维度主要是共享愿景和语言。共享愿景体现了员工共同的目标和期望,可以避免成员交流与沟通中的误解。在共同目标和期望下,员工更愿意成为工作伙伴,不会害怕某人对利益的追求而伤害自己,使个体对行为结果产生积极判断,并产生积极的分享态度。

篇(5)

为“提高”不舍昼夜

据记者了解,在这次最高规格的研讨会上,大会特邀了方丕华、方全、郭继鸿、黄从新、刘仁光、卢喜烈、马长生、王方正、杨虎、杨钧国、杨延宗、杨跃进、张海澄、张澍、周金台等国内心血管领域的专家学者莅会,就基础心电图、起搏心电图、急重症心电图、无创心电学技术新进展、心脏性猝死、晕厥、心律失常相关进展和最新国际指南解读等50余个专题,展开了全方位的探讨和交流,并向与会代表讲授各自在临床实践及学科研究方面的新成就和临床诊疗方面的丰富经验。

谈及这次研讨会召开的背景,方丕华教授回顾说:“实际上,自2006年开始,中华医学会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与我们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就已成功举办了七届‘全国心律失常与心电学新进展研讨会’。历届研讨会的成功召开,都让广大普通内科医师、全科医生、心内科医师及心电图工作者,逐步了解了心律失常与心电学的新进展,并通过参加这个研讨会,提高了心律失常与心电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临床诊疗水平;所以,过往的每一届研讨会,都获得了来自全国的广大学员和专家代表的普遍好评和高度赞赏……”

方丕华教授继续说:“在上几届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再次举办了2013年度国家继续教育项目——第八届‘全国心律失常与心电学新进展研讨会’,并又一次迎来了全国各级临床医师和广大的心电图工作者踊跃参加。”

而作为本次研讨会执行主席之一的方丕华教授,在繁忙的会务工作之余,不仅主持了多场专题学术研讨,还做了多场专题学术报告。方丕华教授的辛劳与忙碌,我们从他的会议日程表上即可窥见一斑——

6月9日,方丕华教授在本次研讨会分设的“心律失常进展”论坛上,不但主持了本论坛,还相继做了《疑难心电图荟萃与专家点评》《冷冻消融治疗难治性心律失常的临床应用》《心律失常最新研究进展》等的专题发言及学术报告;

同日,他主持了本次研讨会分设的“基础心电图”论坛,并在该论坛上做了题为《心向量和心电图产生原理》的专题学术报告;

同日,他在本次研讨会同期举行的“第二届心电图读图争锋赛”上出任主席,主持了“基础心电图”争锋大赛,并做现场点评发言。

6月10日,他继续出任“第二届心电图读图争锋赛”主席,并主持“心电图读图争锋大赛”,同时做了现场点评发言;

同日,他在本次研讨会分设的“急重症心律失常与心电图”论坛上作题为《疑难心电图荟萃与专家点评》专题报告。

6月11日,方丕华教授继续主持本次研讨会分设的“基础心电图”论坛,并在该论坛上做题为《宽QRS波群心动过速的鉴别诊断》的专题学术报告……

从上述有关方丕华教授的满满的会议日程中即可看出,在为期3天的研讨会上,方丕华教授可以说是“不舍昼夜”,并倾其全部的激情和热忱,在为大会的组织工作全身心地付出的同时,还以其多年丰厚的学术积淀为基础,向与会代表传授着他在临床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宝贵经验。

谈及他如此不辞劳苦的原因和动机,方丕华教授感慨地说:“众所周知,心电检测对心律失常的临床诊治及其病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在我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861万人员中,真正在一线从事心电图的医务工作者,只有将近10万人;即使在这区区不足10万的医务人员中,真正精通心电监测的医生所占在职医生总数的比例也非常低;而另一方面我们面临的问题是,随着现代诊疗技术日新月异的迅速发展,人们对日常应用最广泛、最基本的心电图技术的重视程度却有所下降,这是导致精通心电图的医生占在职医生总数的比例非常低的原因之一。”

谈到这里,方丕华医生话锋一转说:“从心电图对临床诊疗工作的重要性来说,心电图工作者、全科医生、内科医生、医学生,甚至心血管专科医生,都需要学习和提高心电图知识。因为心电图对许多疾病都有辅助诊断的作用,特别是对冠心病和心律失常的诊断作用更大,多数情况下,是确诊相关疾病的重要依据。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坚持举办‘全国心律失常与心电学新进展研讨会’和‘心电图读图争锋赛’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期待通过每一次的研讨会和争锋大赛,能够全面促进心电学领域的新概念、新技术、新进展和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提高。这实际上就是我不遗余力地参与这类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的最重要的宗旨和动机……”

为“规范”锲而不舍

采访前记者还了解到,在前不久的2012年4月26日至29日,由中华医学会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主办的第七届全国心电学与心律失常新进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方丕华教授仍出任大会执行主席。据记者了解,第七届全国心电学与心律失常新进展研讨会专家阵容同样强大、研讨内容同样丰富,讲者的结构和课题设置的亮点十分独到和精彩。

谈及那次学术盛会,方丕华教授回顾说,那次大会邀请了近百名国内活跃在心电学和心律失常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发言和研讨。会议就“心电图基础与心律失常”、“起搏心电图”、“心电图学新技术”、“急重症心律失常与心电图”、“心电图学与心律失常相关指南解读 ”等方面,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内容涉及心电图基础知识、心律失常诊断基础、起搏心电图的阅读和故障识别和处理、心源性猝死的诊断和预防、晕厥、遗传性心律失常的诊治、各种心律失常的导管消融、急性冠脉综合征、肺栓塞等急重症心电图的诊断、心肺功能运动试验等50余个专题,涵盖心电学和心律失常领域的各个方面,全面展示了近年来心电学和心律失常领域的新概念、新技术、新进展和新成果。

方丕华教授继续介绍说:“从刚刚我谈到的会议内容设置情况可以看出,‘心电图学与心律失常相关指南解读’是那次会议的主要研讨内容之一;同时,有关心电学和心律失常的国际指南的解读内容,也在那次研讨会上占了很大的比重,这是因为那些指南都是由国际上各种专业学会组织许多国际上著名的顶尖级专家,在总结了目前所有重要研究成果后提出的规范化文件,它们对指导基层临床诊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在那次会议上邀请专家结合我国国情,对那些重要的指南进行解读,对认识、应用和推广指南,使我国在这些医学领域的发展水平与国际接轨,让我国广大患者接受符合国际指南的规范化诊治方案,进而根据相关指南和专家共识,规范这一学术领域的各种‘乱象’,提高我国在相关领域的诊疗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采访中,谈到“规范”问题,方丕华教授特别强调了在房颤治疗过程中必须规范化,无论是在抗凝治疗和抗心律失常中药物的使用,还是射频消融的应用,都必须遵循指南的重要观点。

方丕华教授特别指出:“大家都知道,房颤分药物治疗和介入治疗两大类方式。在临床上,药物治疗一般大家都比较熟悉。在2006年的ACC会议上推出了房颤的药物治疗指南,对房颤治疗有详细的规定,而且在中国房颤的治疗结合中国的国情与国际接轨方面,中国的心内科医生们做了很多工作,但介入治疗就另当别论了。介入治疗分为‘导管消融治疗’和‘外科微创手术治疗’两大类。外科微创手术治疗是在不开胸的情况下用微创的方法,经过胸壁小的切口进行微创治疗,也是消融手术,只是经过胸腔的途径,切一个小口进行治疗。目前,我们阜外医院和安贞医院及一些具备技术力量的大医院,都有相应的专家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在基层医院,就亟需在这方面进行普及、提高和规范了。这也是我们目前需要努力工作的原因之一……”

为“学术”上下求索

从方丕华教授的从业经历中可以看出,他于1982年毕业于湖南医科大学医学系,毕业后一直从事内科医疗临床工作。自1992年起,方丕华教授即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专攻心血管内科和临床电生理,并先后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自1993年开始,方丕华教授先后对冷凝消融治疗心肌梗死后顽固性室性心动过速和激光消融治疗心律失常进行了深入研究,填补了国内在这一领域的空白。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3年间,方丕华教授先后在意大利著名的Insubria大学和美国的Wake Forest 大学医疗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主攻心律失常的标测和介入治疗。他在著名的意大利电生理学家Salerno教授和美国的Fitzgerald教授的指导下,对心电生理的各种标测技术Carto标测、非接触标测和超声标测技术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2001年年底学成回国后,专门从事心脏起搏和心律失常的介入治疗。此外,方丕华教授还在国内率先应用先进的CARTO三维标测系统指导不适当窦性心动过速、反复单形性室速及房颤的射频消融,在国内率先开展冷冻消融的基础研究和冷冻导管消融室上速等,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从上述资料即可看出,方丕华教授在心律失常和心电学领域建树颇丰。据记者了解,近些年来,方丕华教授尤其是在无创心电学方法对心脏性猝死进行危险性分层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当记者问及他在该领域所取得的新进展以及对于心电监测在疾病诊断中的应用等方面都做了哪些探索时,方丕华教授首先介绍说:“猝死,是指各种原因引发的急性症状出现后1小时内的死亡。猝死占总死亡的15%至20%,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在导致心脏性猝死的疾病中,冠心病占 80%;而心脏性猝死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心律失常,约占88%。其中室性心动过速占62%,尖端扭转性室速占13%,特发性室颤占8%,缓慢性心律失常占17%。心脏性猝死发生后,通过心肺复苏能够救治患者的时间非常短暂,总共约10分钟,每延误1分钟,抢救成功的希望就减少十分之一。目前,尽管学界在药物治疗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公认救治心脏性猝死的唯一有效方法,是植入心脏转复除颤器……”

方丕华教授继续说:“实际上,心脏性猝死在相关疾病如心梗后心功能减退患者中发生率较高,但是,心梗后心功能正常或轻度减退者的基数则相对较大,因而发生于这类人群的心脏性猝死的数量反而大于前者。这就导致一般的心电学检测方法在预测心脏性猝死时的敏感性和特异性都不高。那么,如何从茫茫人海中找出具有潜在心脏性猝死危险的患者,并确定哪些患者需要积极的干预治疗和需要植入心脏转复除颤器呢?这是医学研究者一直探讨的问题。”

方丕华教授介绍说:“基于上述情况,近些年来,我们主要是联合应用无创心电学技术如心室晚电位、心率变异性、窦性心律震荡和T波电交替等观察其对心肌梗死后患者猝死的预测作用。经过大量研究我们发现:急性心肌梗死后1到4周内检测到异常时域T波电交替的患者,发生心脏性猝死的风险较高,若结合其发生的频率,可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预测能力。我们这些研究中的部分相关的研究成果,已发表在了美国心电学杂志上。”

同时,方丕华教授长期从事导管射频消融治疗方面的研究,因此,在采访中,他还谈及了如何把握房颤射频消融治疗后服药物及抗凝治疗和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相关问题。

方丕华教授认为:“对于射频消融后的抗凝治疗,我们的原则跟国际指南是一致的,要求房颤射频消融后无论有无房颤都应该抗凝至少两个月;如果患者条件允许的话,就坚持服用三个月;如果患者条件不允许、或者比较差的情况下,就至少服两个月;如果患者房颤发作了,就需要长期坚持服用。而对于射频消融后的抗心律失常的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如果发现患者的心房肺静脉的触发点非常明确,发现患者某个肺静脉里面有早搏频发的诱发房颤,可在我们消融过程中早搏消失了、房颤终止了,对于这类触发机制比较明确的病人,我们消融以后抗凝的药物还需要服用,但先不服抗心律失常的药物;如果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的触发灶,就进行常规环肺静脉隔离的手术,然后给病人常规服抗心律失常的药物三个月。”

谈到导管消融手术治疗问题,方丕华教授介绍说:“我们阜外医院从2000年前后就开始进行房颤的射频消融,到现在为止已经做了数千例的手术了。而根据病人的房颤类型,射频消融的效果也不一样,现在效果最好的是阵发性房颤,成功率能达到90%左右。没有明显的器质性心脏病的阵发性房颤,我们主要是在carto的指导下进行环肺静脉的隔离。这种方法对阵发性房颤的效果是非常好的,但术后还是有复发的,有一部分患者需要做第二次手术,80%到90%的病人一次就做好了,很少部分病人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现在做第二次手术的很多病人是早期时候的手术病人,那个时候房颤手术技术还不像现在这样成熟,隔离的时候包括使用的功率、温度都没有现在控制的这样好。当时很担心出现并发症,相对现在要谨慎、保守一些,但现在我们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了解了它的安全性,这样治疗的一次成功率就大幅度提高了……”

方丕华教授还介绍说:“我在担任检测中心主任期间,还兼任着我院心律失常22B病房主任,主要从事心律失常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研究工作。我们科室技术力量雄厚,治疗水平精湛,充分发挥了阜外医院的技术特色及技术优势,整个团队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以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热情谦和的工作态度,形成了临床综合实力及科研水平都很高的团队。目前,我们已开展最前沿的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手术,包括导管射频消融术、冷冻消融、心脏起搏器、三腔起搏器和埋藏式自动心脏复律除颤器植入术及感染起搏电极导管拔除术等。目前,我们以介入性心血管病治疗为重点,使医疗、教学、科研各方面得以全面发展;承担了北京市、国家、部委等多项研究项目,还承担了全国进修医师、硕士生及博士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

篇(6)

引言:

中国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与审判权的行使本应该是分离情况下的统一,体现法制的一致性。行使结果如果发生背离,从根本上讲,从逻辑上看,必有一种权力在行使时对原有法权发生了走样。这种走样,如果不是由于立法体系出现的问题,那么可能就是由于权力行使主体的认知能力和技术能力有问题,抑或可能由于权力行使人的职业品性值得商讨。笔者对一宗拟出让土地的竞买人资格案的判决结果之反驳,展现出公平、公开、公正的行政法原则之实质内涵。阐明任何权力主体不得对法律原则做出为我所用的曲解,寻求法律的之外目的性结果,失去客观公正地对待法律之品性,否则行政权和审判权的行使结果难以统一,必然会非法地伤害利害关系人之权益,阻碍法制的统一。本文,重点就审判权的行使不当之实例,分析不当之理由,提出矫正的方法,以维护法制之统一。

1 土地竞买人资格诉讼案之概述

在江苏某县,县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限定了土地竞买人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之报名条件。现实的报名者是两个公司法人,甲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的暂定资质,乙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但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两公司都履行了相应的报名程序,得到了县国土部门发给的《竞买人资格通知书》。鉴于甲公司提出乙公司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异议,县国土部门对乙公司发出了《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从而引起了乙公司对县国土部门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县法院因该取消通知内容中没有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违背依法行政的多项原则,判决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维持原判,其判决理由的评述在下文详解。

2 认定消竞卖人资格为行政行为的错误及其结果评析

2.1 取消竞卖人资格行为是民事行为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范的是出让行为,而出让行为组织实施的主体是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处置行为,对法律而言,出让行为是法定职务行为,履行政府授予的法定义务,但对于竞卖人而言,则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出让和受让行为则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范畴,是地地道道的民事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质上与任何政府机关依法出售闲置的办公用品等财产无异,如果理解成行政行为,就会导致行为性质认定上的错误。乙公司对县国土部门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视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受理,存在对政府行为性质认定上的根源性错误,混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与政府机关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2.2 一系列的出让行为都应该是民事行为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县国土部门按照县政府《公告》约定,接受报名,认定报名资格,取消竞买人资格,最终确定中标人,签订中标文书,缔结出让合同等一系列的行为,都是民事主体活动行为。如果取消竞买人资格是行政行为,那么有什么理由否定上述其他一系列关联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呢,那么有什么理由否定政府出售一张破旧的办公桌子不属于民事行为呢,这样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出让或出售活动,被确认成行政行为。令人啼笑皆非,国民会对有关国家机构的认知能力提出质疑,生活在这样国度或地区的民众还有什么值得荣耀的。

2.3 遵循《公告》约定的行为主体应是民事主体

本案中,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乙公司发出的《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是按县政府《公告》要约中约定条件,严格对照条款重新核定而做出的,在通知中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显然属于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实施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不违法即可,但是被县、市法院认定成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案子的套路处理案子,存在性质认定的常识性错误。男人不是女人,如果,如果一具女尸被法医拉去解剖,以便寻找男人的特征,怎么也得不出是具男尸的结论,如果得出了,那么法医的行为认知能力就有问题,必须找另一个法医来鉴定前一个法医所做的结论了。民事诉讼案件被拉到行政庭当成行政诉讼处理,什么样子的事实依据、什么样的法律准绳,都无法正确的判决。把男人拉进妇产科,助产了半天,没生孩子,得出此人没生育能力的结论,头脑真的混沌不清,不考虑拉错对象了,是很荒谬的。有关法院判决的理由,在下文详解和评析。

2.4 乙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对象主体不当

如果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非依县政府《公告》做出的,无论是依法或不依法或依法不当,那倒可能认定成行政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外乎了《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的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了。《公告》中对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设定主体是县人民政府,设定行为必须是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设定不当,利害关系人可以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讼的对象主体应当是县人民政府,而不应该是实施民事出让活动的主体即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该部门发出的《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至多可以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证据之一。本案例中,乙公司对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能提起的诉讼,只能是民事的,请求自然是民事的,无论是请求撤销,还是请求赔偿,诉讼胜败等都另当别论。因为县政府在《公告》中设定的条件,对民事主体双方而言是不可抗拒的,所以请求赔偿也要分清双方过失之大小以及其他客观实际情况。

2.5 行政判决书不能改变民事取消行为的效力

在法律事实上,对取消竞卖人资格之行为性质的错误认定而做出的判决书效力,并不直接冲击县政府出让的法律文书效力,也就是说,不是针对县政府法律文书直接做出的判决,所以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然有法定义务执行《公告》要约中规定的竞买人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而言,民事行为产生的是民事行为效力,法院判决书否定的是其行政行为效力,而这种效力是该《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本来就不具有的。通俗讲,正如男人就是男人,法医鉴定男人不是女人,没有受孕能力,并不是对男人的否定,并不是由此否定男人在社会与家庭中的男人身份权一样。法院判决县国土资源部门(以行政行为方式)撤销《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并不能否定《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的民事效力,判决书犹如一纸空文,但游戏性的司法审判,不仅浪费了国家审判权的运行成本,而且扰乱了其他国家权力以及社会的运行秩序。但是可想而知,把男人拉进妇产科进行妇科体检,何止浪费体检成本?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如果审判机关以法律文书的方式干扰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损害社会的公平、伤害法制的统一,终究会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附带言之,这样的认定错误,在全国,也是累见不鲜的。这些状况的改善,有待于法官法律应用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待于权力机关督促法官起码认知能力的自我完善,有待于人民对法官正义正直品性的培养。

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做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以行政主体身份做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根据客观情况和依据法律,身份决定行为性质,行为性质反推其身份,这是执法、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权机关及其具体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的认知识别能力。

3 竞买人资格限定条件的公平、公正、公开性评析

3.1 无视法律的例外条款多半导致枉法判决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制度,所以受让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主体必然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可能是其他主体,更不可能是自然人。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招拍挂规定》)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上述两套法律法规配套适用,得出的结论是自然人不可以作为受让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主体,因为国家至今没有直接可以授予自然人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证书的规定和先例,但是自然人是否一定可以或不可以参加房地开发用地的竞买活动,上述法律和规章在例外条款中没有明示,所以难以一时断定。然而,例外条款指向的是特别的法律性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无视例外条款,不对例外条款的范围和内容加以阐述并予以适用,法院认为自然人可以在房地产用地竞买活动中享有当然的竞卖资格报名权或竞卖资格权,径直做出相应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很可能是粗糙枉断的。自然人什么情况下可以报名获取竞卖资格权,什么情况下不可以,都要看例外条款指向的特别法之具体规定,千遍一律认为可以,在逻辑思维上是错误的,在法律适用上是粗糙的,在审判结果上是非法的,很可能导致审判权对行政权正当依法行使的干扰,结果使人民的被表现得面目全非,法制的统一何在?

3.2 法律事实要求主体在受让时具有特定资质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在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事实上,无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在受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时候,国家都有相应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符合准入资格条件的,不得受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的使用权。至于开发资质的条件设置在报名时还是设置在受让土地时候,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是留给下位规范性文件和文书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上下位规范性文件自由裁量权并不自由,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地方性法规,结合地方的实际,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必须展示高超的规范制定艺术。显然,受让时,受让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公告后,组织实施土地的出让活动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在哪个时点,要求拟受让主体必须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全在于公告中的约定,违背公告的约定,擅自改变要求取得资质的时点,就存在程序上的不公正,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公平,失去《公告》之公信力,失去《公告》公开之意义,公然修改要约内容,与暗箱操作何异。

3.3 特定资质条件限定与否都是合法公平的

土地出让活动是经过批准后实施的民事活动,对民事活动实施的程序性规定,只要不违法即可。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第七部分规定“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规定,并没有限制自然人参加挂牌或拍卖的竞卖活动,因为该条款限制的主体不是自然人,是企业,限制参与的活动类型是招投标,而不是挂牌或拍卖。基于严谨性的思考,和对法律原意的职业性恪守,可以得出结论,该条款为与本案无关条款。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如果没认识到这一点,是很幼稚的。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继对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受让主体做出了资质许可的规定,受让主体必须企业,而不是自然人,并且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既然自然人不可以受让房地产开发用地,不能取得购买权,当然地不具有报名资格,参与竞买活动。如果有自然人可以报名,那是《公告》做出的例外。《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肯定不可以从事购买活动,否则对相关民事活动相对人会造成潜在的合同缔结风险,如果相关当事人愿意接受并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不利后果,另当别论。类似而言,自然人没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资质,即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否一定能取得该能力,显然存在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是众多的,包括自然生理的、社会身份的变化等,让国家财产、人民的财产受制于的某个或某些自然人不确定的条件因素的制约中,是很不公平的,一旦政府预期的房地产重大目标不能实现,产生重大损失,那么允许自然人参与竞买土地的政府行为就有非法或过失之嫌疑。当然,某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允许自然人取得竞买资格,可能属于政府基于众多客观因素的考虑,以便达到某些预期公益愿望,自愿承受自然人资质能力获取与否的风险,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而做出的例外,而允许自然人在报名时至受让合同签订时的时段内,取得所组建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正如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缔结了合同,在履行合同时候,其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并追认了合同效力,合同依然还是要履行的。正如行为人在遭到刑事责任追究时点前,已经和被人结为伉俪,虽然违法,但是在法律处罚措施施与时候,往往会受到谅解。自然人有可能组建公司领取房地产开发资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可能达到或恢复行为能力,嫌疑犯有可能在适当的期限内与被人结为伉俪。自然人组建了企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领取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与自然人相比,政府更有理由信赖这样的企业之履约能力。《公告》中限制或不限制报名竞买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只要其本身是按法定程序做出的,都是政府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限定竞买资格人必须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是不违背《招拍挂规定》的规定: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3.4 政府给予的准备特定资质之机会是公平的

任何意欲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自然人,在任何具体土地出让公告出台之前,总有组建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的合理机会,例如可以查阅政府公布的土地年度计划预知信息,领取相关资质证书,等待商机到来。政府一度地为出让土地做各项准备,自然人却怠慢于做出资质准备,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迫使组织实施出让活动的主体背离公告的原先“要约”条件,有违背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原则,有意欲参加强买之嫌疑。资质准备和竞买保证金的准备一样,都属于竞买准备,在一定程序时限内,没有达到《公告》的既定条件,是不可以获得竞卖人资格的。全国各地各有限定竞买人有开发资质条件或不限定竞买人有开发资质条件的诸多案例,在不限定竞买人房地产开发资质情形下,自然人可以报名获取竞卖人资格,但是成交后受让土地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的,那么法人属于自然人(竞卖人)之外的第三人。自然人可以自行组建企业或吸收他人共同组建企业,受让后,组建企业时候,他人如果就是竞争对手,没有充分的证据,有什么理由证实他们事先非法地串标过呢,也许竞争后,才产生合作组建企业的欲望,并付诸实施,情况属于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难以鉴别。当然限定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也可能出现类似情况,但是养成正规品性而形成合法经营企业文化习惯的企业,更有利于政府在出让中把人民财产卖个好价钱,并降低交易风险。对诸多实际情况的考虑和对不法行为的尽可能地防控,是政府忠实于人民利益的体现,当然,也不排除政府受某些人私人欲望的影响非法背离人民利益的可能。政府设定或不设定竞买人须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条件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并不重要,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没有违法之行实,履行了法定程序的《公告》就是合法有效的。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公告》要约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是法定职能义务的履行,对外从事的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目的民事活动,偏离公告要约的设定,在程序上必然会导致对潜在的土地受让群体不公平、对社会不公平。

4 审判原则在司法审判案例中的曲解及其辨析

4.1 无视行政程序、歪曲公正、公平之本质

某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案中,乙公司不仅具有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而且报名时提供某建设局出具的关于乙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一审期间诉讼期间其又取得某住建厅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因此其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事实上,《公告》中的要约性规定:必须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可以获得竞买人资格。这条,是按法定程序确定的,县国土部门执行时,如果无视这种约定,而作走样性安排,就是违背程序性约定而擅自行事。法院上述这段判词恰恰进一步证明了,在报名时点乙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县国土部门发出的《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书》是正确的。而法院之所能够得出相反的判决,是擅自将《公告》约定的报名时点后移,延伸至乙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时点,有司法干扰行政之嫌疑。另外,法院无视法规例外条款“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在判词略去此句子,出于什么考虑。这里不评述法官、法院的依法水平问题,但这样的做法是让社会不可思议的、是让法律不可思议的。退一步讲,类似地比方,假如《公告》不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限定,直接允许自然人参加。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可以当然地参加报名获得竞卖资格,按照法院的如此判法,应该也是可以的,那不是笑话。医疗机构只要出具个“某某神经病人正在康复之中的证明”,报名时点后的一段时间又奇迹般的康复了,再获得个“康复证明”就可以追认报名时点的竞卖资格了;未达到民事行为人年龄的,在报名后数日又达到了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被剥夺治理财产权利的人,报名后数日后又刑满释放,获得购买财产的权利能力,所有的这些,就时点而言,这些人群按法院的判决方式,都可以如法炮制地获得竞买人资格的。这样的审判结果是让国家重大财产处置程序出于不定状态,牺牲全民的财产处置最佳时机,才算是公平。通过如此分析,擅自变更竞买人条件资质取得时点,是属于法官的主观臆断;略去相关条文句子,是对原文法条做“为我所用”的引证,断条取义,属于枉法和妄断。这样的主观判决,以伤害甲公司的机会利益为代价;以伤害程序的公平为代价;以伤害法律的严明为代价;以伤害国民的财产处置机遇为代价,背离程序法、违背实体法,为乙公司求得“为我所用”的公平,显而易见!

4.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审判原则的滥用

按照《法官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这里主要评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2.1 以事实为依据,但是对事实曲解。第一个事实,《公告》是履行了法定程序做出的,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其中的限制竞买人资质的要约条款是不违法的,并没有不依法之嫌疑,是对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所以没有伤害任何当事人法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说伤害,那是做背离法律的主观臆想,这点上文已有评析,至于第二个事实,县国土部门做过类似的案例,即在类似《公告》中要约限定竞卖人必有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条件之情况下,曾经多次接受过携带“房地产开发资质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的企业报名,但是按照《合同法》上规定,没有当事人提出异议,也没社会提出异议,则导致了要约的事实性变更,这样的情况,是不违背行政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因为行政法不得迫使当事人一定要享受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民事约定性变更,只要取得社会性认可、具体当事人的认可,没有任何“公法”是可以阻止这样的认可的或漠不关心的,在法律实施机理上是和谐的,这样的法律,无论是行政法,还是民法。本案中,甲公司不放弃对乙公司的竞买人资格提出异议的权利,阻止了《公告》要约中对竞买人资质条件约定的变更,以便保护其机会利益,是合法的,是正当的。

据此,本应以事实为根据,结果偏离了法律事实,不用法律的眼光看事实,是法官办案之大忌。电线杆之所以成为电线杆,是因为有电线,电工不看看,不管三七二十一,爬上无关的广告牌子杆,修电路,是可笑的。理由是:本人是电工,认得出那是个杆子;本人是法官,认得出那是事实。

4.2.2 以法律为准绳,但片面肢解法律。法律的适用,是以对法律体系的熟谙为前提,法律体系中有行政法、有民法等诸多法律,在判决案例中,做“见行不见民”的安排,受着“见木不见林”的思维方式和操作方式的束缚,无视法律体系的配套运用,只注重公法适用,做地道的“行政法官”,但是本案即便适用行政法,也是歪曲的;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进入了行政庭的,就算是行政案件,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无视民法对客观事物的安排,这样的法官基本法律应用素养让人深思。口腔科医生,痔疮病人进来,按口腔溃疡的方式去处理,荒唐得部位不清,连共性的病情认定和皮肤病的用药套路都拈不清,空有一本医师职业证书。说这些,不是说笑话,没有任何偏见,这里只想浅显表明这样的事实:此案件中,法官、法院类似地这么去做了案子审判,扰乱行政,失去了审判机构自身存在的正面意义。

4.2.3 肢解或“武断”法律体系必将有损公正

绳是什么,百科词目解释为:由两股以上的棉、麻、棕等纤维或金属丝绞合而成的条状物;绳墨的解释: 木匠工具。用绳染墨在木上弹直线。比喻规矩法度: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但是此案中,法官不但民行不分,而且剥“绳”成“股”,断“系”取“线”,断“线”取“章”、断“章”取“条”、断“条”取“义”。法律何在,“大象”何在!―“庖丁解法”,游刃有余!背离程序法的价值,背离实体法之宗旨。

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程序独立存在的价值,程序的外在价值是程序实现实体法价值的价值,包括秩序价值和公正价值。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 因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引起的经济纠纷,按有关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和经济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显然,要求处理相关纠纷时适用法律、法规,当“行”则“行”,当“民”则“民”,民行结合。行政执法的、司法审判的、作为民事主体时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民事主体当事人,都应该根据法律对主体的不同要求,即依法或不违法行事,而追去公平与正义或谋其正当的利益,不该无视这条的规定。

4.3 对法院认为取消乙公司的竞卖资格所导致的后果评析

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明某国土局发出的《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书》有如下后果:

4.3.1 后果一,“剥夺乙公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享有的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益;”

评议: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制度。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益的企业必须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取得资质的时点,只要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点前,到底可以前移到哪个时点,在于公告的约定,只要约定是合法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会给利害关系人和社会造成非法性伤害。本案中,法院、法官主观地移动时点,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平何在,审判的实体法律依据何在?

4.3.2 后果二,“某国土局未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行政程序违法;”

评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从公法讲不错,但是国土局代表政府处置财产,从事民事活动时,在私法上,只能是民事主体。本案例中,没有违背政府的《公告》约定,所做出的取消通知书,只能是民事行为,是按照政府行政行为做出的民事要约规定行事。相反,如果,取消通知与《公告》约定做出走样,就可能是行政行为,越权行政。县长回到家中,处理家务事情,就是儿子,就丈夫,就是父亲。把行政机关适时的向民事主体回归,在这个问题上,法官、法院必须清晰明了。把民事那件当成行政案件,与判决儿子、父子、丈夫在家中当县长无异。

4.3.3 后果三,“违反行政执法的统一以及公平、公开、公正的行政法原则;”

评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以往案例中,变通《公告》对竞买人资格的约定,接受待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竞买人报名,国有资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没有违背,反而得到最大化实现,这样的做法是有瑕疵的,但是以往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构成了民事要约的合意变更。法律不阻碍当事人放弃权利,也不强迫当事人去享受权利。所以,利用以往的案例,根据相关的行政执法原则,判决此案,是见“行”忘“民”。如果不是上述合意,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势的变迁,被伤害法律关系的久远不复,也构成了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通”执行《公告》之行为的容忍。以前利害关系人容忍了,或不在意了,也通过判决方式间接地要求此案中的甲公司亦予以容忍,这是什么样的法律道理。假如做司法审判时,运用丧智之理,不是理智,理智都没有了,偏离了人之正常,何谈法官、法院解法行律。

4.3.4 后果四,“以行政职权不当限制公平竞争,使两家以上公司公平参与竞买土地使用权转变为仅有一个公司参与的土地出让活动,这种做法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评议:这里不赘述判决书用语的规范和严谨问题,直说,违背程序何以带来秩序,没有秩序了,何以带来公平。报名程序履行结束前,公平是对不特定的资格群体的,程序结束后,公平则特定到符合报名资格的群体,只有一个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人时,公平特定到报名人单个体,进而在买卖双方契约活动中依法实现。以伤害甲方公司的市场机会利益为前提,求得公平,是非法的,非法的公平不是公平,失去了公平的内在涵义。本案中,结果显然是为乙公司求得公平,事实上不是公平之本意,是私平,因私而平,违背《公告》的要约程序,最终是平不了的。

5 结论

法律根植于人民的意志,法制本身就是统一的,要求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的行使结果必须具有一致性,否则让社会无所适从;司法审判权行使过程中,臆解法律,肢解法条,曲解事实,妄定诉讼类型,使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遭到司法审判权的主观地、非法的干涉,必定扰乱国家权力体系的运行,破坏法制的统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应当责无旁贷地予以督促和纠正,让人民处于一个令人幸福的国度中生产和生活,在经济活动中得到真实不虚、无上比拟的公平、公正待遇。――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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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版,680。

[6]法学前沿编辑部:《法学前沿》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