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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W.SteveAlbrecht)提出的企业舞弊三角理论,是对舞弊行为进行分析的一个代表理论。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这三个条件具体表现为:
第一,压力。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是直接的利益驱动。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企业舞弊行为都源于压力,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经济压力、工作压力。其中,经济压力是指企业管理当局或者个人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或是为了掩盖某些经济事实而产生的舞弊动机;工作压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胁、提升受阻、对领导不满等,它也会促使当事人通过舞弊的手段来应付考核或者从公司的资产中进行补偿。
第二,机会。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进行企业舞弊,而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它主要有六种表现形成:内部控制的缺乏或低效、信息不对称、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健全、缺乏惩罚措施、无法评价工作质量绩效以及无能力察觉舞弊行为。
第三,合理化。合理化实质上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价值判断。人们总是通过自己的意图来判断自己,而通过行为来判断他人,对于自身而言,意图总是比行为要好得多,因此为舞弊行为为寻找借口就非常容易。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这是公司欠我的;我会通过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报等等。
二、会计舞弊的理论分析
(一)面临的压力。压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为的直接驱动力,会计舞弊也不例外。对于会计舞弊而言,它面临的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有其特殊之处。
1.经济压力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主要表现为筹资压力。
在许多企业、许多人看来,发行股票实质上是“圈钱”,而公司股票上市往往又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好处,所以许多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十分强烈。然而并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可以发行和上市股票的。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但在近几年经济效益整体滑坡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连续三年盈利的企业很少,于是许多企业为了发行和上市股票,便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如四川红光在发行上市材料中,将1996年的亏损1.03亿元做到盈利5400万元。
新股发行公司除了存在“圈钱”的想法外,还面对着“圈钱”多少的压力。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行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其中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能做手脚的只有股票发行价格了。在我国,1996年12月26日以前,股票发行价格是根据发行当年预测的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的,由于市盈率同样是证券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所以,许多公司就高估盈利预测,而实际完成数远远低于预测数。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按照发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于是,为了获取理想的募集资金,许多公司便在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上做文章。1997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又将新股发行价格改为: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30%.在这种发行价格的定价模式下,新股发行公司们又在上年会计报表和盈利预测报表上同时做文章了。在这些以利润数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为了缓解圈钱思想带来的压力,必然会以各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数,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圈入更多资金的目的。
除了IPO外,配股或增发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再筹资工具。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上市公司要求在股票市场上再筹资的欲望更加强烈。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例如1999年以前,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在其申请配股的前3年,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6%.为了满足该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会计年度行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达到10%.如果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则在配股压力的驱使下,会采取各种舞弊手段来提高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
2.工作压力源于上市公司的处罚机制。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批评、谴责以及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而被特别处理、停牌等等。例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公开做出解释和道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如果发行公司有意出具虚假性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基于这一规定,以及前述企业多募集资金的动机,一方面公司在上市时高估预测期间的利润,在预测期间利润无法实现时,又不得不对粉饰其会计报表,以避免公司上市头一年就受到处罚,进而丧失以后配股的资格。
同时,根据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或者有一年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公司将被处以特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一旦因亏损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公司以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这显然是公司及相关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惩罚,一些处于盈亏临界点附近的公司不得不用舞弊手段粉饰其会计报表。(二)存在的机会。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会计舞弊的机会主要体现为:缺乏内部控制制度、信息不对称、会计政策的缺陷、审计的不足和缺乏适当的惩罚机制。
1.缺乏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定,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与工时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因此,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确保各种信息的记录、归类和汇总等过程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并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从而保证各种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十分薄弱。目前相当一部分公司的管理当局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有的并未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即使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从总体上来看,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一是内部控制制度组织不健全,把执行了业务规章制度完全等同于加强了内部控制制度。一些公司受利益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内部控制的组织网络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让位于业务的发展,以致于既定的内部控制失控。二是偏重事后控制。内部控制有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之分。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从总体上来看,基本-上属于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控制。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待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才设法堵塞或予以进行惩处,这样导致内控成本较高、收效甚微,使内部控制失去效力,无法有效地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2.信息不对称
公司管理者实施会计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流失”,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由于内生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欺骗。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契约中的“局外人”之间自利行为无疑包含有管理者可能实施的会计舞弊行为。管理者会计舞弊既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委托人——所有者(公司董事会)的“欺骗”与直接撒谎,当然也是所有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不可避免的内生交易费用。
在知识差别的情况下,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在行动信息上处于非对称状态,授权者很难对公司的经营目标提出确切的要求。即便授权者有可能对被授权者提出尽可能确切的经营目标,但因管理信息非对称分布,管理者凭借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权威,即因为拥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专门知识从而在有关信息的不对称公布上处于有利地位。管理者披露信息时,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者具有借助于会计舞弊实现自己机会主义的动机和欲望,会计舞弊就会发生。
3.会计政策的缺陷
任何一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一切,它们只是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的进行会计处理,滋生了舞弊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的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4.审计的不足
首先是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独立性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审计结果得到社会公众依赖的基础,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却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要求。这体现在:第一,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一倾向,由此制约着审计独立性。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方面,国家作为大股东占绝对优势,但其往往存有多个部门代行职权,结果造成所有者实质上缺位;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因为缺乏影响力而忽视自身投票权的使用。由此使得股东大会职权不能有效行使。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个人持股量一般很有限,作为公司所有者而能获取的剩余报酬微不足道,在既缺乏约束机制又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缺乏维护股东利益的动力,他们在价值取向上反而与同为人的公司经理人员更为一致。可见,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名存实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董事与经理人员往往同属内部人。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上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第二,事务所的规模偏小导致其在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由于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正常的审计业务难以规范,而且,由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它们也就很容易被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缺失,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其次,收费制度不科学。在审计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费时间与执业质量呈正相关性,因此,为保证执业质量,国际通行的作法是按审计时间收取审计费用。但我国目前盛行的收费制度则非如此,审计收费往往是与公司资产或净资产总额相挂钩、而与审计时间相脱钩,甚至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对资产庞大的上市公司收取极低的审计费用。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审计人员往往存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有时还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
最后,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欠佳。合格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民间审计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尽管目前国内确实存在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构成了审计职业界的中坚力量。但从审计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则不容乐观。国内不少审计执业人员在指导思想上往往过分偏重实务操作,忽视自身理论涵养的培养。与此同时,各事务所对后续教育又往往重视不够,培训资金投入不足,从而使得不少审计执业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较为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
5.缺乏适当的惩罚机制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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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制度环境的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也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多么复杂,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一般都涉及以下方面:1.资产出售方/发起方;2.特殊目的实体;3.信用增级机构;4.服务机构;5.投资者。
由此,似乎可以给资产证券化下一个简单的定义,那就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类型的实体,将其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并以其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广义的证券)进行融资。
那么资产证券化涉及哪些会计问题呢?以上述简图为例分析如下:
l提供按揭贷款的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将按揭贷款“卖”给按揭公司,这个所谓的卖的过程是真卖还是非卖(即是否为真实出售)?如果是真卖,那么就应确认资产出售损益,否则就会使问题变得复杂。比如说,是部分真卖还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卖”。不同的情形,对应着不同的会计处理。
l按揭公司再将按揭贷款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这个过程也会出现一个真卖还是非真卖的问题,只不过此时的买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实体。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似乎只有选择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一个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既然是这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信托账户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它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进一步讲,特殊目的实体(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是否应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呢?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
l按揭公司再将按揭贷款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这个过程也会出现一个真卖还是非真卖的问题,只不过此时的买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实体。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似乎只有选择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一个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既然是这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信托账户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它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进一步讲,特殊目的实体(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是否应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呢?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概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 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下,探索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发行了13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公布,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多个参与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范扫清了障碍。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90年代迅速向全球扩展,现在已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进行融资的新手段。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对传统财务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迫使人们对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进行重新考虑,对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索。美国先后由FASB了FASNO.77、FASNO.125《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以及金融负债解除的会计处理》、FASNO.140《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以及金融负债的解除》等数条规范性文件来确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会计问题。IASC则是通过制定有关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披露的综合性会计准则来规范、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即IAS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IASNO.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我国财政部首次了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同时,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中也包含一系列的金融会计准则,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这些会计准则虽非专门的证券化会计规定,甚至没有直接提及证券化,但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比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主要会计处理作初步的探讨。
一、资产转移的确认
1资产转移的确认标准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与特殊目的实体间的资产转移的会计确认涉及到采用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而两种处理方法对发起人的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这使得证券化会计中资产转移的确认问题,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业务处理的核心。
资产转移可以确认为担保融资或资产出售,其主要的确认依据是终止确认标准。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标准,发起人应将其视为出售,将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销,转让利得确认为收入或损失,即为表外处理方法;如果不满足终止确认标准,发起人应将其视为担保融资,该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而获得资金应列入负债,同时,不确认转入利得,即为表内处理方法。资产转移如果采用表外处理方法,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会发生变动,一般表现为风险资产减少和现金资产增加,而负债项目不变,同时,因资产转移所得确认为收入或损失,故发起人的损益表中项目会发生变化;如果采用表内处理方法,则发起人的资产项目除现金外其他资产金额不变,而负债总额增加,同时,不得确认转移利得因而损益表中的项目没有变化。在两种处理方法中.发起人的现金流量表中除了现金来源不同外,其他项目都相同。显然,资产转移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起人财务报表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
2规定和准则的比较
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规定和准则采用的方法是相同的。首先,用风险与报酬法进行判断:如果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其次,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使用金融合成法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如果发起人放弃对该信贷资产控制权的.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权的,不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最后,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时,则采用后续涉人法判断发起人的继续涉入程度,按在转让日的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相应的有关负债。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准则以规定为基础进行了一些补充。准则对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作了进一步说明。在出现后续涉人情况下的金融资产出售问题准则,具体说明了附回购协议情况下、保留次级权益情况下和提供信用担保情况下如何进行终止确认。而规定则具体说明在提供担保方式进行后续涉人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规定和准则充分借鉴了IASC和FASB的判断方法,运用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来进行判断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准则第23号总则第3条提及的“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准则第23号第7条中的“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叉体现了现行终止转移确认标准的依据是风险报酬分析法。资产转移确认标准的评价
虽然看来将这三种方法综合运用会更加严谨,但是,有关的各个标准都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风险报酬分析法适用于较简单的资产转移交易方式的会计处理.确认原则主要依赖于发起人是否保留着证券化资产的全部收益与风险。随着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这使得风险报酬分析法在实务中带有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这使判断标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虽然规定中给出判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准则又进一步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还是比较笼统和模糊,比如,对企业面临的风险的判断、如何界定风险和报酬的95%、判断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发生的转移。这些规定不仅不利于实际操作,而且还会给发起机构提供一定的操纵空间。
对资产证券化的终止确认,后续涉人法更符合我国的国情。首先,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较弱,而后续涉入法巧妙地回避了具体量化的难题,在实际运用中简便易行。后续涉入法的判断标准是控制与有效经济控制,准则从控制权的角度来定义控制的内涵,即对控制的概念仍采用表决权识别的方法,业务人员从股权的变化中可以轻易的判断出控制权的转移。其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具有发起人后续涉入的特征,如开元和建元都采用分档次发行证券并持有次级证券的方式来对证券化资产继续涉入。后续涉入法则着重考虑了后续涉入的问题。而且在以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增强证券的投资价值,发起人会普遍运用持有次级证券等后续涉人方式来对证券进行内部增级。因此.后续涉入法会更适应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1规定和准则的比较
规定和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主要运用公允价值。准则在规定基础上做了一些补充。在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准则规定将发起人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为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这种做法与FASB和IASC的做法相同。在确定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时,准则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考虑了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也作为对价的组成部分。实现与《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协调一致。这种规定也与IAS39的相关规定相同。在部分实现销售情况下,准则补充规定了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准则对转移的金融资产采取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人的会计处理单独进行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提供财务担保是我国金融资产交易中较多采用的提高信用度的方式,在证券化过程中应用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准则不对资产整体进行终止确认,而是在转让日按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准则对因持有或卖出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分转让前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两种情况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规定。
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中,资产的报酬、风险以及管理权通过不同的、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了划分,并分给了每一位持有者,而这也使得合约设计的复杂程度得到了降低。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内在本质做出判断,就是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的核心,当原始权益人也就是发起者转给带有特殊目的的实体资产时,倘若属于“真实销售”,就一定要停止对资产进行确认,继而从资产的负债表中将其删除;但假如是视同担保融资,就与负债方、资产一同增加的表内融资形式不一样了,属于表外融资。不过,在信息披露方面,对于当作“销售”处理的资产支持证券,当前的会计准则并没有做出太多的要求。
1.2会计确认
在资产证券化里面,发起人是否有资格在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转让时,将金融资产从发起者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账户里面进行转销,就是资产证券化里面会计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在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之上,当前我国的会计准则里第23号规章纳入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报酬风险分析法以及后续涉入法等终止确认的方法,以此作为金融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工作的标准和规章。这样一来,就使我国金融负债以及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工作得到了完善,将推进资产证券化工作的进步。
1.3会计合并
带有特殊目的的实体在资产证券化中出现了,这给合并的标准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我国会计准则里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文件对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此准则的运用指导文件里详细阐述了总公司所管理的特殊目的主体也需被合并财务报表所囊括。另外,还对总公司控制管理特殊目的主体成功与否进行了分析,这一系列的准则使得合并会计报表具有了科学性、可操作性。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取得了相应的进步,产品也更具创新性,在构造设计安排方面,特殊目的主体会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与此同时,对特殊目的主体进行评测的合并范围也将越来越困难。
2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里面存在的会计问题
2.1主观因素是会计确认工作中的一大障碍,将造成会计报表出现差异化问题。使资产的流动性提升是原始权益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目的,因为这样可以使融资的成本得到降低,依靠表外融资活动使财务报表的结构得到优化,同时还能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升。而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在交易结构方面,最核心的步骤就成了发起人向SPE进行资产的转让。那么,做转让的资产是否属于一项担保性质的融资,留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里面,还是应被看做是一项销售业务于原始权益人的报表里面终止确认,对原始权益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很大,也决定了原始权益人应不应该依靠资产证券化工作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2.2SPE的相关合并范围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使得计划的财务目标得不到实现。一般来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程中,SPE和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非常紧密,而资产证券化会计里面的一个难题就是SPE应不应该合并到原始权益人的财务报表里面。使原始权益人的资产组合得到分离就是SPE设立的目标,即让会计、法律方面的“真实销售”以及原始权益人的财务目的得到实现。倘若SPE被看作是发起人的分公司继而合并到原始权益人的财务报表里面,那么,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就变成了一个经济体,使得一个经济体内部的经济交易取代了两者之间的交易,在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编写的过程中一定要作抵消。这样一来,就没有符合证券化资产的最初目标,也无法完成“真实销售”了,因为在合并以后,不管SPE以及原始权益人两者原来的报表是怎样确认的,对合并报表来说销售和融资产生的结果都不会带来什么影响。
2.3对会计计量里面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工作是不太容易的,而这也就使得报表披露的差异变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做成了相关要求,要其应用到公允价值,不过却没有说明当公允价值无法进行确定时,将作出怎样的会计处理。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也就是难以对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倘若仅仅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参考借鉴,在资产证券化的业务里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使用传统成本法对公允价值的金融业务进行确定,就会导致计报表的披露信息出现问题。
2.4使金融风险率增大的一项原因就是对表外披露的不重视。一般来说,依靠财务会计报告才可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利润表是构成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部分,做补充工作的则是会计报表的附注,因此“表外披露”和“表内反映”也就产生了。因为会计工作计算和确认的成果就是表内信息,所以在很多人看来相比于表外信息,表内信息更为重要。但我们切不可忽略表外披露的作用,这是由于表外融资业务中的风险难以进行估测,并且极有可能变成表内风险。但一直以来表外披露都没有受到重视,就使得披露资产有许多缺失,也使金融的风险增加了。
3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解决措施
3.1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相关法律规章
3.1.1使资产证券化的确认措施在弹性选择方面得到降低,制定出初始、终止的确认标准。我国当前的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发展时期,一些情况例如报酬分离、资产管理权等还没有发生,所以在会计确认方面,需运用到以分析报酬、风险为主的办法。另外,还有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就是对金融资产转移方面的确认问题和金融资产本身进行区分。如果对被转移的资产作后续涉入则被我们称为后续涉入法,与被转移资产有关联的资产就需要进行担保融资的处理了。
3.1.2对SPE的合并范围进行确定需考虑到报酬以及风险。在2003年,FASB了相关的合并标准,对合并的范围进行了确定,从中我们可知在SPE的合并问题上要充分对资产证券化里的预期报酬和风险进行考虑,而不仅仅对控制权进行强调。一般来说,享有大部分预期报酬、承担大部分风险的实体才有资格对SPE进行会计合并。另外,如果SPE里的大部分报酬都被某一企业享有了,而另外一个企业则承担大部分的预期风险,那么主要承担风险的企业就成了对SPE做出会计合并的总公司。
3.1.3当会计处理工作的公允价值难以进行确定时,我国就需要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可参考借鉴FASB以及IASB的做法:当以上情况出现时,就将这些资产的价值计做零。
3.2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他们对资产证券化工作的熟练度得到提升首先,对于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企业的领导要重点关注,及时开展教育活动,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考核。其次,对于会计规章准则,会计从业人员要努力进行学习,领会其要点并积极运用到实际工作里面,使自身的专业素质得到提升。最后,要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人格素养、诚信度进行培训提升,让他们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开展工作。
3.3资本监管、表外披露
实证会计研究在80年代中期引起了我国会计学者的注意。迄今已成为我国会计学者广泛接受的一种会计研究方法,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与青睐。我们可以把实证会计研究在我国的发展时期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80年代末至1995年以前为介绍阶段,1995年至今属初步运用阶段。这一时期出现了少数以实证为研究方法的会计论文,为我国会计理论界展现了一片崭新的天空。
二、 实证会计研究的现状与
对比分析来看。1994年以来,实证会计研究的成果一般散见于我国的一些类报刊中。以全国最具权威性的会计学术期刊《会计研究》作为对象进行调查分析可以看出:①从1994年至1998年,实证会计研究的论文从无到有,逐年增加,1998年已占论文总数的63.%。②实证会计研究已经从单纯的理论探讨发展为具体的运用。如1994年只有一些理论探讨文章,而1995年就出现实证研究的论文。③研究方法由调查性的文章转向1996年以我国资本市场为对象的实证会计研究与国外同类研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①论文数量偏少。如证券市场研究是实证会计最主要的领域,但这方面研究文章的数量十分有限,难以真正形成有政策的研究成果。②研究水平还有待提高,的研究大都以统计表格为主,虽有运用数学模型进行研究的,但普遍比较简单。
2、从国内的横向对比分析来看。目前,实证会计研究与实证经济研究还存在一些差距。从1995年-1998年《会计研究》和《经济研究》上发表的实证研究文章数量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两者都呈逐年上升趋势;②实证经济研究的论文数量明显多于实证会计研究的论文;③实证会计研究的所用的研究方法的复杂程度,较实证经济研究明显低一些。因此实证会计研究的整体水平也较实证经济研究偏低。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同国外的情形一样,实证经济研究起步要比实证会计研究早,它已经形成很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氛围。第二,两者存在着学科上的差异。经济学是致用之学,它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政策主张,必须通过实证数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它比会计更需要实证研究方法。第三,从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来看,实证经济研究所使用的数据绝大多数都来自于各种统计年鉴和公开数据,数据收集具有比较优越的条件。而实证会计研究的数据收集难度较大。第四,我国会计系统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无法通过系统的运行去获取经验数据,所以实证会计研究还有诸多的限制条件。
三、 实证会计研究面临的难点
1、研究体制方面:我国会计研究体制历来是影响会计研究水平以及发展的重要因素。会计研究项目和渠道不仅没法与国外同行相比,也不能与国内其他领域的研究相比。即使有项目,其经费来源也极其有限,用于规范研究尚能维持,如用于实证会计研究则是杯水车薪。另外会计研究工作者大多是非专职研究人员,从事实证明实证研究实属“业余”,难以得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实证会计研究成果。
2、资料取得方面:实证会计研究需要搜集大量翔实的原始资料,然而这些资料的取得却成为证实会计研究的一个难点。①从事资本市场研究的依据主要是各种报刊上公开的有关信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并不完善,使得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受到一定的局限。另外,许多真实情况难以通过具体的数据反映出来,如上市公司采用不同会计政策的动机、经营管理层面所面临的种种压力等,这就导致研究限于就数论事,表象的东西多,只能采取推测得出结论。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关证券市场的完整的数据库,而通过报刊搜集资料不仅耗时费力,而且还可能挂一漏万。另外,资料的时效性也存在问题。③取得从事行为研究的资料则更难。一方面没有一定的关系和门路不仅难以接近企业,即便勉强接近,也不能得到真实、充分的信息;另一方面,资料的收集和论文的形成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
3、研究方法方面:①目前国内学者借鉴国外类似研究方法的较多,系统介绍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书籍几乎是空白。这给实证会计研究带来困难。②采用个案研究和问卷调查方式进行的研究同样也存在不少难点。难以进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面谈更是难以安排,而且花费较高,研究资金个人很难承担。进行问卷调查虽然没有这些问题,但与被调查对象无一定关系,问卷回收率甚低,另外问卷的可信度也难以保证,使得研究结论的效果很差。
4、研究方面: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大多国外已有的数学模型,换成国内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但由于忽视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且不说数学模型是否适用,就是一些变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得出结论的可信程度就值得怀疑。如何恰当地移植和借鉴国外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经验与方法,也是我国会计学者面临的新课题。
四、 加强实证的对策
针对上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
1、广开研究渠道,力争更多项目。在我国科研体制的大环境一时还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可从各方面为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提供资助。①会计学会应多吸收会计实务界,包括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团体会员,增加经费,扩大对亟需的实证会计课题的资助。②中国证监会具有广泛的资金来源,而证券市场的许多会计问题又亟需进行实证研究,因此中国证监会可以提出重点课题公开招标,为实证会计研究提供更多的机会。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可提供同样的机会。③由财政部出面,公开提倡在各级会计学会的领导下,由实务界与会计研究人员共同对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2、建立网上有偿查询的各种数据库,为实证会计研究提供资料。我国虽有一些民间机构在从事这项工作,但零散而势单力薄。一些政府机构和企业的研究机构建有一些数据库,但不能对外查询,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全面系统地进行这方面的有偿服务。
3、有选择性地介绍、出版国外实证会计研究的经典论文、方法和研究成果。同时,以论文集的形式编辑出版国内有关学者比较完善的实证会计研究成果,为会计研究人员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证会计研究的与方法。
五、 实证会计研究在我国的前景展望
尽管在我国从事实证会计研究还有许多难点,成果也不大,问题还很多,但实证会计研究毕竟代表了当今世界会计研究的一大趋势,代表了会计研究的一种新生事物。它在发达国家30多年来经久不衰,并逐步形成会计研究的主流学派,为使用国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实证会计研究在我国也是大有前途的。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一定的材料,闭门造车,难于撰写出有价值的文章。搜集与占有资料、整理资料,是研究工作的起点,同时也贯穿于撰写财务会计论文的始终。
(一)资料搜集的范围。搜集资料时,首先要明确哪些资料是有用的,不可或缺的;哪些资料是必需首先了解的、急需的等。只有这样,才能有目的地进行资料搜集。写作论文一般应收集以下几类材料:
1.论题的核心资料。它是指所研究对象本身的资料。例如:《知识经济对财务会计的冲击与挑战》这一选题,其核心资料是围绕知识经济和财务会计学的相关知识,如《21世纪社会的新趋势:知识经济》、《会计理论》、《会计计量理论研究》、《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研究》、《国际会计准则》、《论财务会计概念》等书籍。核心资料,往往是“参考文献”所列的书目、篇目。
2.背景资料。它是对核心材料起参照、比较、深化作用的资料,包括已有研究成果资料和与论题相关的参照材料。学术发展是一个长期渐进积累的过程,后人通常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前进,因此,要重视已有成果资料的收集。可以编制已有成果目录,从标题上掌握论题研究的线索,收集具有代表性的各派观点的资料,以便寻找新的角度,提出新的见解;有些资料还能用于行文中的理论探讨,以增强文章的理论性。
3.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论资料。专业论文不能停留在就事议事的层面,而要用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学科理论来分析和阐述问题。因此,必须注意这方面的理论资料收集。
此外,还要熟悉国家有关方面的政策。
(二)搜集资料的途径。面对如山似海的资料,怎样才能迅捷地获得我们所需的资料呢?这需要了解搜集资料的途径。
1.社会调查。这是获取第一手资料(包括亲身体验)的主要方式。大量实用的富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存在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有的尚未被人们用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实地调查去获得。业务部门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经验总结、分析报告、凭证账簿及报表内容格式等等,都是重要的实际业务资料。虽然这些资料比较零散,但它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手资料,能给人们深刻的感性认识。写作论文时可重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社会调查具体方式有:
(1)普遍调查。它是对论题所涉及的一定范围内的有关情况,作出全面性的调查。例如,探讨我国国有企业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等问题,就要对各地区、各单位作全面的了解,对其人员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的状况,作系统的调查分析,了解其全面情况,掌握各种有关数据和事例,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的管理方案。这样普遍的调查,难度会大一点,需要花费较多的物力和人力。
(2)专题调查。它是针对某个问题作专门的调查。例如,对证券市场上纺织类股票进行比较研究,就要对沪深两市的所有纺织类的股票的股本结构、财务指标、市场价格、政策倾向等资料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对各股票市场价格高或低的原因作重点的剖析,预测各股票的未来走势,并进行技术分析。
(3)典型调查。这是根据调查目的,在对被研究对象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有意识地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探索其内在规律性,然后以调查结果推论全面情况。“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从典型可以看到共性,即一般面上的情况。因此,典型一定要注意有代表性,可以选取上下两头,也可以选取上中下三类。例如,要研究如何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可以选取非常成功的邯郸钢铁制造厂的“模拟市场,成本否决”的典型调查,分析其降低成本的方法、原因、经验,然后总结出降低成本的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设想。典型调查单位数目少则一两个,多则三五个,属小型调查,能节约时间、人力、物力。
(4)抽样调查。它是按照科学的原理和计算方法从所要研究的现象的全部个体单位中,按随机原则抽取部分个体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取得资料,然后推算出全体数量特征的一种方法。它一般是在总体数量庞大时运用。例如,对证券市场上纺织类股票进行比较研究,由于纺织类股票家数较多,要想对所有股票的情况一一进行调查,实际上工作量很大,有时也并不需要这样做,这时就可以运用抽样调查法,将其进行分类,每一类选择一两家有代表性的股票进行分析比较。
(5)重点调查。它是在被调查对象的全部单位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以求对总体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所谓重点,单位是指在所研究的内容方面数量比较大,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不一定要求有典型性的单位。
(6)个案调查。它是对某一具体社会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的方法。它与典型调查有许多共同特征,是一种定性研究方法而不是定量研究方法。其缺点是主观随意性较大,优点是耗费的人力、财力相对较少,可全面深入细致,方法多样,得到的资料十分丰富、生动、细致,是其他方法不能比拟的。
进行上述调查,可以通过观察、开会、问卷等调查方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其中,观察是获取信息的最基本的方法,它是根据研究课题,有目的、有计划地利用自己的感觉器官和其他科学手段(如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等),对所研究的对象进行考察、搜集资料。开会,是指调查主体(调查者)通过召集一定数量的有关调查对象(被调查者)举行会议,或直接参加有关部门举行的一些相关会议、报告会,利用开会这种形式来搜集资料、分析和研究某一社会现象(调查内容)的一种调查方法。此种调查方法比较方便,与会者彼此可以相互交谈,相互启发,相互修正,从而获得比较完整的资料信息;问卷,是指采用邮寄,直接询问等方式,依据调查设计的问题(亦称调查问卷),经调查对象作答而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的一种调查研究、获取资料的方法。问卷的设计要鲜明、准确、易于填答人理解,才能提高回收率。
2.文献资料搜集。文献,通常是指具有历史价值的图书文物资料。但我们写财会论文,所指的文献,是广义的文献,即与论题研究对象信息有关的一切书面文字材料。财务会计方面的文献资料有许多,如,《财务与会计》杂志,侧重于介绍会计法规、会计实务工作经验;《会计研究》杂志,则侧重于对财务会计中理论问题的研究与探索;中国会计学会每年编制的《会计学论文集》,则选择了当年有代表性的财会论文。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学会的刊物、文集亦可选读。
有关财务会计书刊资料名称,可以参考本书第三部分的“参考文献索引”。
总之,搜集资料既要丰富又要适度,要有重点地阅读与选题有关的内容,而不要漫无边际地阅读。文章要根据自己的需要,有的可精选,有的可精读,有的只需大致浏览一下即可。
(三)搜集资料的方法。检索资料的方法主要有:充分利用论文撰写者自己的藏书,善于利用图书馆、档案馆、书店、书展等。每一个研究者都应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研究方向,建立自己的藏书系统。可以直接在资料上做阅读记号,或者插上若干纸条,随时备用,这可节省大量抄录时间。此外,图书馆、档案馆收藏有大量专著、报刊、统计报表、历史资料和技术档案,而且经过整理开发,以其资料齐全、检索方便的优势,吸引着研究工作者。到图书馆查阅是获取文献资料的基本途径。当然,经常逛书店、看书展,往往也可以获得最新的图书资料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利用图书馆、档案馆、单位的资料室、侧重于平时积累,经常做卡片、记笔记、剪贴(复印)报刊。是书,注明作者或编者(译者)、书名、出版单位、发行年月;是报纸,注明作者、篇名、报名、第几版、年月日;是杂志,注明作者、篇名、杂志名、年月(期号),以便附录在论文的后面“参考资料”项,也便于文中注释引文的出处(是书最好还要加上页码)。
怎样才能快速地查检到所需的资料呢?
①要熟悉图书分类法。一般来说,图书馆都是把所藏图书资料按内容的科学性或其他特征,以一定的标准划分类型,有规律地排列出来。开架图书,我们可以自己查找;对于闭架图书,我们可以查看图书馆编制的目录。目前使用得较为普遍的是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此法把资料分为五大部类二十二大类,一级大类目下,根据图书属性又划分为若干二级类目,其下再分为三四级类目,并采用“八分法”和“双位制”编码。比如,要查找财政、金融方面的资料,就要先找经济大类,它属于社会科学大部类的F项目,然后找到政治经济学项,再下找至“8财政、金融”,在此项目下就可查找到你要找的相关论著,用专门纸条写上编码、书名交给管理员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