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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3 09:49:4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数字货币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数字货币论文

篇(1)

会议论文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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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论文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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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相似关键词与检索结果提示

 

腾讯拍拍

 

商品关键字、类别、买卖方式、价格范围、结束时间、商品所在地、新旧程度、付款方式、卖家信用等九种搜索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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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物品关键字、物品号、特定分类、排除以下关键字、物品定价、来自卖家、物品所在地、货币、出价方式等等近30种搜索属性

 

 

百度有啊

 

按商品名搜索、按店铺名称搜索和按卖家用户名搜索三种搜索方式

 

 

合并相同卖家,搜索工具栏跟随

(四)安全支付功能设计方面

 

安全支付是电子商务至关重要的一环,没有安全可靠的支付解决方案,再“物美价廉”的商品也是空谈。4大CtoC平台的安全支付环节比较如下表:

 

 

  淘宝网

拍拍网

易趣

百度有啊

第三方支付工具

(支付宝)

(财付通)

安付通

(百付宝)

支付方式

网上银行、支付宝卡通和网点充值

银行卡充值、网吧充值和上门收款

贝宝

目前只支持网上银行支付和邮局汇款

交易保障机制

安全登录控件

密码保护

安全提示信息

一般

一般

登录、支付密码分离

  是

是否绑定手机

  是

是否用数字证书

  否

帐户综合安检功能

篇(3)

不可否认,区块链已经成为新一代“网红”,作为一个基础的底层技术,不仅为投资机构瞩目,研究机构青睐,更成为各大金融机构的新宠。它跳脱出领域的局限,正成为各行各业突破再造的新风口。从IMF(世界货币组织)到博鳌论坛,区块链的名字无处不在,这项走出了开发者圈子的技术成了热词。

金融科技风险投资基金Santander InnoVentures早在 2015 年就报告指出 ,到 2022 年,区块链技术将在跨境支付、证券交易、监管合规等方面,帮助银行业每年节约 150 亿美元至 200 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成本。

篇(4)

案例一:被告人程稚瀚自2005年3月以来,利用互联网,多次通过西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侵入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充值中心数据库,修改充值卡原始数据并窃取充值卡密码,后向他人销售,造成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70余万元,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⑴

案例二:某甲系物业公司保安。2010年9月,公司安排其至L公司担任保安。同年11月21日,某乙向某甲提议,一起到L公司盗窃该公司计算机机箱上的序列号标签,某甲表示同意。某乙遂从苏州赶至上海,并于22日凌晨与甲一起进入L公司,由某甲使用门禁卡打开办公室房门,某乙使用牙签将标签刮下,窃得COA标签189张。11月25日凌晨,某乙返回上海并与某甲一起再次进入L公司,用同样手法窃得COA标签190张。上述379张标签中,有5张在微软公司数据库中没有相应信息,18张部分信息模糊不清。最终被告人分别被法院认定为盗窃罪。⑵

案例三:陈某系上海W公司派驻至S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在S公司负责开发网络游戏网页、管理维护服务器数据库,有访问S公司服务器、接触、生成、更改游戏后台数据的权限。2010年6月至7月间,陈某为牟利,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擅自将S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龙之谷》公测账号激活码1000余条、《传奇3》、《星辰变》的公测账号激活码500余条从公司服务器数据库复制后,还擅自生成《永恒之塔》道具激活码1万条、《龙之谷》道具激活码10万条,交由嫌疑人沈某出售。沈某通过支付宝销售上述部分激活码并收款29800元。S公司发现互联网上存在有偿销售激活码的现象,怀疑系陈某所为,并将《永恒之塔》、《龙之谷》的道具激活码全部作废。

以上案例均为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其犯罪对象,不论是电话充值卡密码,还是微软的正版验证码,抑或游戏测试账号激活码,均表现为一串数字编码。不难发现,这类数字编码实质上是商家提供给用户用于证明识别用户财产所有权(话费、游戏账号)或财产权利(正版软件用户)的一种凭证,用户在特定系统中输入该数字编码即可获得相应财产(话费)或享受相应服务(正版软件配套服务),其法律性质与存折、充值卡一样,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

二、数字编码作为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广泛运用

财产权利凭证从记名向不记名的转变,由此引发了使用规则的变化。与传统的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相比,数字编码这类凭证最大的特征是不记名、不可挂失。相应的,其使用规则是“见证即履行义务”,即义务方只要审核无伪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义务,而持有者为何人、因何缘故持有等因素均在所不问。因此,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与其所记载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是一体的,占有不记名凭证就等于占有了其所记载的财物,而失去该凭证也即失去了其所记载的财物。

“数字编码”这样的无形载体让双方不必见面即可完成交易,克服了空间距离带来的不便,其直线式销售不但节约了中间环节成本以让利优惠,更迎合了当下信息时代方便、快捷的要求,已经越来越多地被推广运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充值密码,游戏账号及其他网络通信工具的激活码或充值密码,这是最主要、最常见的;(2)商家或第三方向不特定人发放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消费编码,凭此编码可以在该商家消费或享受一定优惠。前者如华联购物卡上的编号和密码、“杏花楼”月饼券上的编码和兑换密码。“京东商城”、“1号店”等电子商务公司向消费者发放的代金券也是以编码的形式使用的;后者如麦当劳的电子优惠券、团购网向消费者发送的优惠代码等。(3)稀缺性资源分配标志,主要集中在教育、住房、医疗、名牌产品等领域,如可以转让的专家挂号、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资格、iphone4的购买资格、纺织品出口配额⑶等。(4)正版软件、音乐、影视、图书等作品所配套的密钥或服务密码,输入该密钥才可以正常使用该作品。如正版的windows操作系统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并试用一段时间,但试用期结束后,必须输入配套的密钥,即微软公司设计的一串数字编码,才可以继续使用。

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一些数字编码也具备一定使用价值,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人身识别性,或只是作为获取财物的工具,故不属于本文所指称的“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如车牌号码是依附于特定的车主和车辆的,其转让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登记方可完成,占有车牌号不等于合法拥有其代表的权利,车主随时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报废旧车牌、更换新车牌,从而继续享受相关权利。再如,银行的账号和密码,其依附于特定的开户人。从社会一般观念和实践看,充值卡(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可以自由交易,而银行账号密码(非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一般是不能交易的。这也是将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充值卡密码)和作为工具的数字编码(银行账号密码)进行区分的理由。

三、作为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属于财产犯罪对象

作为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实际上与其所记载的财物或财产权利是一体的。鉴于数字编码这样的不记名凭证与实物、货币等传统形式财物的使用方式有所不同,有必要对其彰显财物属性的几个特征一一展开解读。

(一)关于稀缺性的理解

或许有人会认为,这类数字编码只不过是系统自行生成的,其可以自由获取,不具备稀缺性。笔者认为,不能以数量的多少、复制的难易等因素判断有无稀缺性。所谓稀缺,并非通常语义上所理解的稀少、缺失。经济学上的一般解释是:相对于人的欲望而言,资源(人力、土地、商品、技术、劳务)是不足的,存在着总是少于人们能免费或自由取用这些东西的情形。⑷换言之,判断某种资源是否具有稀缺性的标准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寡,而在于该种资源是否可以“免费、自由取用”,能够“免费、自由取用”,则不具有稀缺性,否则,便具有稀缺性。例如一般的邮箱账号、QQ号,只要是正常人都可以自由、免费申请并使用,其不具备稀缺性而不能作为刑法上的财物;而VIP邮箱账号、优质QQ号或迅雷会员账号则需要有偿申请或使用达到一定级别方可获得,其代表更优质、便捷的通讯服务或下载服务,这就是稀缺的。再如正版软件的密钥虽然只需要轻点系统鼠标即可无限生成,但其仍然是稀缺的。一方面,这是由软件这种特殊财产的特点所决定的。软件前期研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其回报和盈利当然不是通过一次两次使用获得,而是通过大量复制、发行、出售来回本盈利。只要使用软件的人不是自由而免费的,而需要支付相应对价或满足相应条件,这种密钥就是稀缺的。另一方面,软件的复制发放是有其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市场的总体需求和商家的承兑能力。这类似于货币发行,国家貌似可以无成本地不断复制发行货币,但总体货币量是受制于经济总量和货币需求量等因素,如果盲目地扩大发行量,就会导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⑸

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必须有偿获取或以其他形式的对价支付,有的是直接购买,有的是商家免费发放给满足一定条件的对象,如忠实用户、抽奖确定的用户、消费满一定金额的用户等。综上,其稀缺性不言而喻。

(二)关于价值性的理解

如何理解财物的“价值性”,是普遍的客观价值还是个别主观价值?换言之,仅个别人或部分人认为有价值的财物,能否作为刑法上的财物?如盗窃他人极具纪念意义的照片、先人的骨灰等,能否构成盗窃罪?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无争议。有论者认为:“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应是客观的,不能以主观上的标准来评判,经济价值是指能够用客观的价值尺度衡量的经济效用。某件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主要通过市场关系来体现。”⑹有观点也认为,如果某种物品不具有客观上的经济或金钱价值,但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如情人写给自己的信,即使收信人认为其极其珍贵,但由于体现的并不是财产关系,所以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⑺但有观点则认为:“从实际上看,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观经济价值即金钱交换价值的财物。但从理论上说,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即使其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财物。”⑻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其一,这利于保护法益,避免明显的法律漏洞。坚持客观经济价值论,就会导致这样一种现象:盗窃或损毁他人非常珍视的祖传信件、照片等物品,对于被害人而言,其后果与损失巨额财物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法律上却因所盗对象没有价值而无法予以规制。犯罪的本质在于“损人”而非“利己”。也就是说,一种行为之所以是犯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在于犯罪实施者是否获得了利益。其二,逻辑上讲,客观经济价值与主观价值是相对的,其界限难以清晰划分。如先人的遗照一般只有其子孙才会珍视并认为有价值,而明星签名照的价值被认可的范围就扩大到广大粉丝群体。则多大人群范围的价值认可才是客观价值?人为地区分二者,并以此作为价值性有无的判断依据是不科学的。

因此,有客观经济价值的当然是刑法上的财物;而一般人认为没有客观经济价值,但所有人或占有人认为有价值且这种判定不违背常理,也应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换言之,只要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或合理的主观经济价值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可以满足特定人群的物质或精神需求,即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或合理的主观经济价值。在特定系统中输入该数字、编码即可以直接获取相应财物或享受相关服务。这种情形下,获取“数字编码”本身就是获取财物。

(三)关于支配性和流通性的理解

有疑问者认为,此类数字编码价值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义务方的配合,因此占有了数字编码不等于可以支配其代表的财物,义务方(商家)如果拒不配合履行义务,则该数字编码一文不值。

上述疑问的解决必须回到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运行规则上。数字编码作为财产权利凭证被广泛青睐,是网络信息社会财产管控手段的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信息化的必然选择。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最大特征是“认证不认人”,义务方见证即无条件履行义务是基本的运行规则。商家如果动辄不履行义务,其必然遭受法律的惩处和自身商业信誉的毁损。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是绝大多数商家、买家都能自觉遵守该运行规则,这也是数字编码型凭证得以广泛使用的根本前提。当前数字编码型凭证火爆的使用就是最好的证明。当然也有个别商家发行凭证后破产或卷款而逃,但这终究是个别情形和个案,不能以偏概全,因为即使是国家发行的货币,也可能因为政权的更迭而变为废纸。

媒体一则关于“克里斯汀饼券”官司的报道对理解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财物支配和流通规则有所帮助:2011年3月21日,某礼品公司因向案外人某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供应克丽丝汀现金券而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该礼品公司在协议期内向克丽丝汀订购产品(包括实物与面包预定单)累计面值为500万元。后礼品公司将现金券交付该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徐某。2011年3月底,礼品公司得知徐某涉嫌合同诈骗后立即通知克丽丝汀,告知涉案现金券(卡)的号码区间,要求停止兑换,但克丽丝汀予以拒绝。2012年3月,徐某被某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礼品公司多次与克丽丝汀交涉,要求将涉案现金券予以作废并向原告补发同等价值的现金券,但未果,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而被告“克莉丝汀”公司答辩认为,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协议书约定销售的是提货券卡而非实物,被告也将券交付原告,被告已经按约履行合同。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提货券不记名不挂失,在提货券卡上有明确载明。⑼笔者认为,不记名饼券的运行规则已类似于货币,即“饼屋必须见券即交付对应的货物”,而不需要审查谁持有该券、因何种原因持有等。饼券的买方因个人原因被骗,不能反过来再要求发行方停止兑付。因为如果有人拿着这批饼券前来兑换(姑且不论其以什么途径获得),拒绝兑付将构成违约。

由此可见,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持有者对其所记载的财物的支配性是毋庸置疑的,凭证流通的结果也与其所记载财物流通的结果无异。如果说传统的实物作为财物主要因其自然属性,则财产权利凭证尤其是可以自由流通的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作为财物,则因其制度属性——社会制度必须保证权利凭证所对应的利益而得以实现。一个人只要相信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就应相信他的权利凭证中的利益能够实现;在一个财产制度、法律制度稳定且正常的社会环境中,财产权利凭证与货币本质上并无差别,如果认可货币是财物,也应该认可财产权利凭证的财物属性。⑽

综上所述,作为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与货币、实物一样属于刑法上财物的一种。这样的结论也可以得到相关规定的验证,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列出了“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也即此类凭证与财物、货币等并列为盗窃罪对象。另外,《日本民法》第86条第3款更是明确将“不记名的债权”视为动产(即财产犯罪的对象)。⑾

(四)结合不同财产权利凭证的交易价格、损失认定等因素确定数额

在案例一中,被告人盗窃的对象为电话充值卡密码,该数字、编码是由通讯公司设计的“财物”。本案的数额,有几个数字可能作为依据:一是充值卡的卡面数额,二是通讯公司出售给经销商时的销售价格(一般是按卡面数额打一定折扣),三是嫌疑人销赃所获得的钱款数额。笔者认为应该以第二个数据作为本案盗窃数额,即被害单位与经销商约定的交易价格。卡面金额是充值卡出售时候的参考价格,各级各处经销商可以根据实际低于或高于该金额出售,充值卡的出厂价一般低于卡面价格,以此下级经销商提供利润空间。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即“损人”而不是“利己”。以第二个数据认定盗窃数额,符合理论要求,也为实践所采纳。类似的案例还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中,也是以被害单位茂立公司与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换价格来计算被盗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代表的财产数额。⑿

篇(5)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一、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3.合同签订地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对策解读

    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同时签名,那么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这些规定,网上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确定:一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双方均向对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收地两个地点时,应该确定信息接收地为管辖地。

    3.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诉讼行为而疲于奔波,实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强制执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交易的双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这就造成在诉讼中确定被告身份的困难,但是困难并不表明就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确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就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说对被告身份的确认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不知道对方真实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观地知道所交易的网站的IP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IP地址。即使采取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的方式也并不影响对IP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确认。也就是说,IP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位置是确定的,它的变动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网址来确定被告的身份从而确定被告的住所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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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万历会计录》是明隆庆六年(1572年)年由户部尚书王国光开始主持编写的明朝财政收支总册,万历六年(1578年)由时任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加以订正,万历九年(1581年)修成后再加磨算增订,于万历十年(1582年)得万历皇帝批准刊行,颁发全国,作为相关部门管理财政收支的依据。全书43卷,约百万字,卷1为户部所掌全国赋税收入、支出旧额、见额;卷2至卷16为十三布政使司与南北两直隶田赋;卷17至卷29为辽东等十三军镇饷额;卷30为内府诸库、监、局、司供应;卷31为光禄寺供应;卷32为宗藩禄粮;卷33为户部职官设置;卷34为文武官俸禄;卷35漕运;卷36仓场;卷37营卫官军俸粮;卷38屯田;卷39盐法;卷40茶法;卷41钱法;卷42钞关船料商税;卷43杂课;各卷皆附相关沿革事例。其中惟卷6“山东布政司田赋”阙如,其余完整。各部分主要分类收录户部综合《大明会典》、历朝条例、户部档案册籍、各省直续报文册,乃至官员家藏文献,详加考核而后形成的大约4.5万个财政收支数据,其中主要为万历六年数据,其次为相关沿革事例及户部职官设置与分工。

中国在汉、唐、宋时代就已出现政府编制的财政收支簿册,但皆散佚不存。清朝未编制体现全国财政一体状况的“会计录”。顺治年间开始不断编纂的《赋役全书》是由朝廷统一布置而由各地方衙门分别编制的地方赋役册籍,光绪年间出现的几种会计录、会计表则皆是私人所为,篇幅甚小。所以,《万历会计录》实为现存中国帝制时代官修最具系统性的全国财政数据册籍。这样一部册籍,提供了帝制时代特定时间横断面的系统财政数据,呈现明万历年间中央财政管理的基本概念与规制,也透露出明初至万历初年相关政策演变的轨迹,无疑具有多重文献价值。如欲完成系统可靠的明代财政史,或欲澄清万历前期财政数据,此书皆不可不用。

然而,明代财政史研究虽经长期积累,重要成果繁多,但迄于此书出版之前,并无系统运用《万历会计录》而作的精深研究问世。以“财政史”冠名者多于明代财政部分叙述笼统;研究赋税、财政专门问题者则多聚焦于某一具体线索而难见全局。即使在国际学术界影响广泛的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也仅在《万历会计录》中撷取几个数据而不及其余。其中原因,主要是研究者惮于文献浩繁。其次因为财政数据分析,必须精准记录、排比,方能分析其中关节、透视全局,而大量数据处理非积长年累月之功不见成效,故人多选择规避。此外,《万历会计录》仅有明万历刊本,在近年《续修四库全书》将之影印收入之前,取用不易。种种艰难,使得《万历会计录》这样一部明代财政史研究的核心文献,竟然运用不多。如今,《明代整理与研究》出版,《万历会计录》全书内容、数据尽在其中,而且通过历史学家与数学家合作,重建了散失不见的山东布政使司数据,绪论提供该文献编纂原委、文献价值说明,研究篇析出各省、直、边镇田赋货币化程度数据,而且将全部数据核对后做表格化处理。明代财政史研究至此登上一个新的文献系统平台。

二、方法特色

《明代整理与研究》合文献整理与研究为一体,发凡起例,颇有新意。今人整理古籍,主流方法是校勘、标点,欲略加研究之意于其中,则加考证性注释。此类工作,看去简单,其实非有扎实功力者不能成其功。时或见有不精之作,还需索取旧本查核,以定取舍。且时下大量古籍影印出版,研究者于明清书籍类文献,多可使用旧本,好在直取原貌,免为加工所误。《万历会计录》为原始文献,底本外并无他本,无诸本校勘必要,若取其他文献对勘,更易失离原貌,而该文献使用者主要为专业研究人员,标点也非亟需。况且原本影印出版,查找亦已不难。此种情况下,著者将全书文字内容保留而将全部数据转换为阿拉伯数字书写的表格,研究者可将此书与旧刊本参酌使用,最得津梁之便。

计量史学在中国早有尝试,成绩也称可观。然而明代财政虽为最适合计量研究领域,仅梁方仲先生《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为重大成果,且限于户口、田地、田赋范围,于明代政府各门类财政收支数据的系统量化,尚未实现。此书经整理形成统计表555个,附图28个,研究篇另外提供大量折算数据,处理数据凡20万条有余,分类覆盖万历初期财政收支状况及管理体制信息,终于形成明万历前期财政的系统量化数据库。其中以现代数学方法重建缺失的明山东布政使司财政数据,计量之复杂,尤非一般排比统计可比。明代财政研究由是而得巨大便利不言而喻,中国古代史的计量研究得以推进,也是显而易见之事。

以白银货币化为线索,将明代中国财政研究置于当时世界v史演变大势之中考察,是该书另一特色。中国帝制时代货币,多数时期以铜钱为主,间用布帛、纸钞,白银在宋、金时期颇为流通,但并未达到稳定主导货币程度。明代初用铜钱,不久强力推行纸钞,禁止金银作为货币流通。然而纸钞旋即废坏,民间率多用银,虽经政府遏制,其势不止,政府只得适应市场、民心,逐渐接受白银交易。随后白银成为主导货币,铜钱为辅币,纸钞只作赏赐之用。此过程发生原因,本由明代中国内生,适逢域外白银通过国际贸易大批量进入中国,推动中国货币流通根本转化,形成称量白银主币体制,促使明朝财政体系由实物中心转向货币与实物两元体制,并使得中国货币体系与国际贸易所用货币融合无间,带动中国融入全球化历史转变。基于白银主导货币体制连动国家财政体制变革与中国空前幅度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意义,《明代整理与研究》突出了白银货币化的线索,尤其是在研究篇计算了大量财政收支中的货币化数字、比率。这不仅提供了以统一尺度衡量原本以多种收支形态记载的财政数据的新数据系统,而且更真切地将明代货币与国家财政体制转变安置于世界大变迁的景深之中,揭示出明代中国变迁与世界范围历史变革间的共振关系。

三、研究启示

前揭之外,《明代整理与研究》提出诸多明确的学术主张,涉及明代财政史及更大范

围历史问题的认识,值得学术界特别关注。

首先,关于《万历会计录》的性质与价值。此书在比前人更为详明地梳理《万历会计录》编纂背景、过程、参与者情况、基本内容基础上,就《万历会计录》的性质与价值提出了明确看法。认为该文献“是明代国家财政会计总册”;“容纳了明代财政制度演变的轨迹,包括财政的收支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态,也涵盖了明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的问题,特别是反映了明朝兴衰的症结”;据此文献可知“明代户部已经有以白银作为部分计量标准的会计总账”;可资以“探讨16世纪明代财政收支总量、规模、结构及其货币化程度”。这些看法,不仅精当概括了《万历会计录》的基本性质,并且揭示出该文献在狭义财政史以及更大范围领域的研究价值。学界研究财政问题者,多将财政视为经济史中一个门类,所见易为经济视野所拘泥。实际上无论古今,财政运行皆横亘于经济与政治、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公共权力行使与维系的枢机,由中不仅可以查见政府收支情况,而且可以据以分析政治理念、状况与运行特征,分析社会推演之脉动。在对万历时期财政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明代中国社会转型迹象进行分析,正是此书超出前人研究的一个重要表现。

此间惟有一点可以再加推敲。该书认为,《万历会计录》是“会计总册”而不是“预算书”。理由在于,与近代国家预算相比,《万历会计录》以编造年份的实际财政收入为基础,而近代国家预算以预算年份的估计收入为基础,前者关注现在,后者关注未来。就《万历会计录》编制基础及内容而言的确如此,只是中国帝制时期财政,以“量入为出”为主流观念,而赋税收入主要依据人口、土地,这些数字变动迟缓,因而财政收入尽量保持“额征”。万历初年土地作为税收标的之地位上升,使岁入额数更形稳定――至于晚明加征税收,是战争状态下的举措,与承平时代不同。在此意义上,《万历会计录》实际上构成未来年度乃至未来若干年内财政收支的标准,虽然不是精密预算书,却也并非完全不具预算功能。因此明朝才会将《万历会计录》印刷颁行直省、边镇,要求“一体遵守”。若只是过往收支账册,各地如何“遵守”?“预算”之发生,不是突兀之事,也非仅有一种类型、途径。

第二,关于白银货币化及货币与实物两元财政体制。万明先生近年已发表多篇论文,阐释白银在明代基于经济发展,自下而上地逐步演变成为完全形态的货币。此一重要观点在《明代整理与研究》一书中得到系统贯彻。以往明代财政研究者,关注赋税关系多,关注政府财政收支总体状况少。而关注赋税者,皆能看到赋税由力役、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的演变,却大多于赋税所征的货币本身之形态缺乏深入考察,或者仅将赋税中的货币作为一般货币而忽略其白银特质。此书切实将赋税暨财政体制中的白银货币之特殊性作为考察的基本着眼点,将白银货币化过程与对赋税折银、以银计税、商品经济发展、国家转型等问题密切结合起来。万明指出,白银货币化推动社会从马克思所f的人类历史三大形态中的“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关系”转变,从自然经济向货币经济转变,从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同时标志着君主垄断货币的终结。在这种深刻的社会体制转变过程中,明代人形成了以白银作为财政计量标准的理念――这是中国帝制时代财政理念的一项重要发展,进而衍生出财政管理中统一会计账册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财政体制,是货币与实物并用的两元体制,其方向是从实物财政转向货币财政。这从货币、财政的角度,大大开阔了探索中国帝制时代社会形态转变机制、历程等重大问题的视野。

笔者在1984年完成的以晚明财政危机为题的硕士学位论文及稍后刊发的论文中,曾着眼于财政流转主导价值标的为白银而将晚明财政体制概括为货币财政体制。此种概括,轻视了当时依然存在的大量实物收支情况。此书中所说货币与实物两元体制及过渡状态说,无疑是一种更为周延的表述。

篇(8)

一、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征

“虚拟”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与事实和假设的事物不一致,另一种含义是主体凭空想象出来的。依据汉语词典,笔者认为对“虚拟”的定义应该是这样理解的,即只在存在于主体的思维和文字中,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事物,因此虚拟货币就可以解释为:虚幻的、在现实社会中不存在的财产,可见虚拟财产并不是真实的纸币。要想对虚拟财产做出科学、精准的定义,首先要判断虚拟财产的属性即是不是具有“物”的特性。目前,在有的专家看来,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债券交易的手段,还有的人们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知识证明。使用权归当事人所有,还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存在人头脑中的数字和特殊的物体,前几年,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一种“物必有体”的理论,但是近几年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学者又提出了新的理论,该理论指出:因为社会生产力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能和热能被广泛的开发和利用,它们是在自然界真实存在的,因此这类也可以被称为物,可见对物的定义不受有的约束。虚拟财产不依附于人体而存在,它可以完成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能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虚拟需要在网络环境下才能实现交易,它也只是磁盘中的一条交易纪录,并没有真实的纸币交易,所以,虚拟财产与自然界中的能源一样是无形的并不是手可以触碰到的。因此,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只是指在虚拟的网络中存在的,并且是以一种数字化的符号存在于电子产品中的,能够经过劳动、交换物品财产或者在市场买卖中等行为方式获得的数据、并且能够使用现在的货币度量准则去评估其价值的,并在网络环境中保存有一定财产性的电磁记载。下面笔者再详细介绍下虚拟财产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有四个显著的特征:首先,虚拟财产拥有某些客观现实性,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的电磁记载中,它的载体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而且虚拟财产和现实世界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和其等价的物品,可以在虚幻和真实的世界中自由的转换。其次,虚拟财产还是无形的和不常见的,即使虚拟财产在网络环境下能够用“机器设备”、“人物角色”以及“游戏币”来表示,但其本质依然是虚幻的物体,只是电子记载的符号,网络中的数字价值和真实的货币不相符。另外,在网络环境中进行虚拟交易也要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过等价的劳动来换得相应的数字,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文件中虚拟财产是不能够脱离实际的劳动、并且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不是大量存在的,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真实的纸币交易还是最普遍的。再次,虚拟财产具有不可转移的物理性和可控制性。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才可以显示出虚拟财产的作用和价值,它不可以离开网络环境而进行交易,例如游戏中的人物和场景等都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它不能脱离游戏环境而存在。但是,“无形”的虚拟财产的使用主体依然是现实世界中的人,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能够具体物化进而发挥出现实功能并体现其现实价值和经济利益。最后是虚拟财产的存在有一定的价值和合理性。虚拟财产是通过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来达到自身的某种需求,虚拟运营商与买家,玩家与玩家之间能够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在进行交易,因而虚拟财产和货币一样拥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种价值,在我国境内没有把虚拟财产看作是非法的或者视为不合理的财产,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换是受法律保护和允许的,所以,虚拟财产是具有合法性的。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范围

对于虚拟财产的使用范围,专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虚拟财产的使用范围又是刑事案件中判断罪刑的重要因素。要想从立法方面上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首先我们就要科学而严格的规定虚拟财产的范围。几年前,曾有专家将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虚幻的网络环境;第二种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虚幻财产。同时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划分成三种具体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出现在网游中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网游账号和在游戏中获得的“特定场景”、“角色等级”、“Q币”、“武器设备”等能够在特定网游情景中进行买卖的产品;第二种形式是包括虚拟社区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等级等的社区虚拟财产;最后一种是网络环境中的其他虚拟财产,例如:QQ账号、电子邮箱等。通过以上的范围划分,笔者认为应该重点保护通过合法劳动而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和通过现实货币购买而获得的虚拟财产。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应当保护的虚拟财产并不完全是在电子计算机中产生的虚构财产,也不完全是在支付平台中的数字记录。网游环境中的所存在的财产不止包括上述两大类网络虚幻财产,还包括电脑网页中论文的版权和商标权等,以及其他具有使用价值但是没有交换价值的信息资源与材料,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在的财产还包括银行卡支出情况、购物卡、商家会员卡等,这些商业卡都是以数字记录形式而存在的财产,可以直接拿卡到商家指定店铺进行消费,这种消费方式就没有利用多媒体技术,不同于虚拟财产的物理不可转移性,它们具有一定的转换价值,而且交易行为会受持卡主体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消费情况。虚拟财产和真实的货币一样,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且还可以不依附于人体而存在。虚幻财产的某些交易方式需要借助真实的纸币来完成,二者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交换。但是,虚拟财产也有其特性。首先,虚拟财产是虚拟产品,不是有形的财产,需要借助于网络媒体和数字化的符号而存在,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所拥有的控制权,不是对真实财产的接触,但是传统的财产是有形的财产,存在于现实社会中,所有者能够直接控制。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真实的纸币相比,虚幻财产需要借助多媒体信息技术才能更好的进行流动。最后,虚幻财产的使用和交易都要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进行,其自由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某种人物角色只能在特定的情景中才能有存在价值,假如离开网游环境,它就没有使用价值,但是真实的纸币就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

篇(9)

由于之前开公关公司养成的习惯,杨卓每日都在浏览新闻,他设置了关键词来抓取自己关注的内容。来到Asicme后,关键词就剩下两个:Asicme、比特币。6月28日,对于杨卓来说,是他的幸运时间。这一天,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获得了FinCEN(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处)颁发的货币服务事务许可。这意味着,比特币被美国政府作为合法货币对待。

看到这条新闻时,他挥了挥拳头,大喊一声“牛逼”,差点打翻手边的可乐,毁了可乐旁那台售价30万人民币同时极难买到的“南瓜张”出品的Avalon挖矿机。

3个月前的3月18日,FinCEN曾签发了一张指导意见。这份编号Fin-2013-G001的文件名为《有关个人持有、交换、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第一次厘清了虚拟货币的法律边界,为未来界定比特币提供了现实基础。

但当杨卓挥舞手臂时,大家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即使是随时开着网页刷Reddt(美国最火热的新闻聚合社区)的同事Kim,也还没有覆盖到这条信息。

“发生什么了?”Kim问道。Kim来自美国,是在中国第一个用比特币完成线下交易的人,因此还上了中央电视台。交易的地点在北京中关村的3W咖啡,他当时身上没带人民币,所以贸然一试,提出用比特币兑换一杯咖啡,未想一试成名。

如同播报二战这种重要消息一般,杨卓看着Kim,大声说:“你们政府承认比特币是合法货币了。”不到10平方米却塞入十来个人的办公室寂静了几秒,转瞬一片沸腾。

论文引发的社会实验

简单来说,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和数字货币,是网络虚拟货币的一种。与基于央行的传统货币不同,它诞生于一个署名为中本聪的神秘人物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

2008年10月31日,这篇论文出现在网络上,10天后,全球最大开源软件开发平台上出现了一个叫Bitcoin的项目,它被命名为比特币。2009年1月3日,中本聪发行了史上最初的50个比特币,同时整个系统网络开始运行。一年后,在比特币论坛的用户群自发交易中,产生了第一个比特币公允汇率。该交易是一名用户发送10000比特币,购买了一个披萨饼。

而中本聪其人则一直是一个传说,至今仍然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在比特币有了雏形之后,他便从此消失--有人调侃他“穿越而来”,也有人猜测他是某个大公司团队的化名。

总而言之,如果读完整篇论文,你就会发现它就是一场带有理想主义气息的、基于数学和密码学的社会实验。在论文中,中本聪这样写道:“我们非常需要这样一种电子支付系统,它基于密码学原理而不基于信用,使得任何达成一致的双方,能够直接进行支付,从而不需要第三方中介的参与。”

通俗点说,比特币在现实世界里相当于一种计算能力或者“算法”。

为了保证这套货币体系的透明和可控,中本聪设计了一套叫做SHA-256的算法。从50个初始的比特币开始,每一笔交易都会被要求在全球范围的钱包中记录才能被承认,而新的比特币增量则全部来自记录交易信息的“挖矿机”--系统会自动筛选出每个时段信息计算能力最优秀的“挖矿机”,并奖励比特币。

买卖自动在比特币的系统里延伸,为了得到更多的比特币,“挖矿机”会争相处理交易数据,第一个处理难题的“挖矿机”得到了50个比特币奖赏,然后相关买卖数据的区域加入到整个链条。随着“挖矿机”数量添加,每个交易数据的处理难度也随之增加,这使每个买卖区的比特币生产率保持约在10分钟一枚。此外,每到达21万个区域,奖赏就折半,从50比特币减到25,再从25到12.5,一直继续下去。这样到2140年,比特币将到达预估的2100万枚上限。

这理论上确保了任何人、机构或政府都不可能操控比特币的货币总量,或者制造通货膨胀。

比特币带来的新世界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比特币的流行使得它的汇率直线上升。2012年11月,比特币的历史最高汇率仅为33美元,但在今年4月份比特币汇率直线冲到266美元。而且,目前拥有比特币的人数仅有数十万人,和10亿互联网的用户基数相比,其增长空间很大,这也是目前大部分比特币持有者信心很强的重要原因,也是众多人持重币将此作为投机机会的原因。

美国FinCEN对Mt.Gox的承认,让比特币在信息科技最发达的美国有了合法流通的基础。此前,政府迟迟不给出判断,使用比特币的违法风险让很多交易无法进行。但现在,支持比特币的交易正在持续增加,比如你可以用比特币买ZARA--在一个叫做Bitfash的时装购物网站。而随着电子钱包移动化,使用手机交易比特币也更加便捷,这将是比特币步入人们生活的另一个利好因素。

中国的比特币玩家们

尽管多数比特币爱好者和先行者都出自美国,但中国正在成为重要的比特币用户中心。

软件下载与储存网站SourceForge定期各国下载量方面的信息。2012年,从比特币钱包下载量来看,中国排在第6名或第7名,下载量不足28000次。2013年,情况开始转变,2013年5月,中国下载量达84000次,排名第一,甚至超过了美国。

2013年4月,海盗湾,EZTV,宣布接受比特币捐款中国四川省雅安地震后,公募基金壹基金宣布接受比特币作为地震捐款。比特币在中国迅速从默默无闻变得炙手可热。而Asicme团队,就是一家今年5月刚成立的国内“挖矿机”公司。

Asicme在公司成立到现在这一个半月的时间里,营业额超过了2000万元,每天预订机器的现金或比特币加起来差不多60万左右。此时他们的机器还没有量产,要到9月份才能发货,预订者甚至连真机都没见过便大胆投入。这种快速发展从侧面说明,当矿机的渠道霸权被打破,将用户门槛降至最低时产生的连锁反应有多大。

投机与风险

即使关系到自己的利润,但杨曜睿依旧坚持在网站上用红字写下:“比特币矿业风险巨大,请自行判断,谨慎投资。”

而他自己为Asicme做的一些布局,也是尽管拉长战线以分散风险。他们不止销售挖矿机,还提供挖矿机的托管运营。因为矿机一天24小时开启,会产生噪音,也对网络和电力的稳定有极高要求。收费方式是用户上缴8%的计算能力。

如果你不想买挖矿机,还可以直接购买计算能力。这在比特币界叫做矿池,有点类似云服务器的意味。Asicme提供了数千GH(千兆次哈希值运算)的计算能力供购买,平均价格比买挖矿机要高,1GH/s价格为798元。这两项定制化服务将大大降低普通人进来挖矿的门槛,租赁计算能力则可以吸引更多的小散户进入。

他们还制作了交易比特币的App,用来存款、转账。“我们不排除自己发展成比特币界的支付宝。”杨卓不掩饰他们的野心。而面对比特币兑换法币汇率的起伏,杨曜睿看得很开:“如果看好它就长期持有。总之Asicme现在正一直大量买入比特币。”

这一系列布局,还有对比特币的态度,事实上都基于杨曜睿个人的判断:他崇尚去中心化的货币体系,认为比特币是一场货币的革命。虽然现在有风险和泡沫,但放在长期去看,其具备投资价值,“这不代表比特币是外界批评的庞氏骗局”。

但全网计算能力的快速增加,的确将导致收益缩水。目前几乎整个行业的挖矿者都是购买的“期货矿机”,是以收到机器那天的收益开始算,挖矿类似于一场赌博。

不过杨曜睿对未来充满信心:“当越来越多的人持有并使用比特币,而不是炒比特币时,它的价值将会以一个更合理的方式释放。未来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即使挖矿收益降低,但单个比特币的价值上升,抵消掉收益降低这一部分。”所以他建议,如果买家不那么着急从中获利,不如长期持有机器,等到收益低于电费、网费时再卖掉。

尽管充满憧憬,他们也很清楚现在的压力,即来自主流群体和政府的认可。他们十分担心这种虚拟货币会在襁褓中被政府扼杀--这意味着这一切布局都打了水漂,还不如匿名捞一把就走。所以当FinCen批准Mt.Gox时,他们的激动也就不难理解了。

“假如这个货币在全球范围流通,每个人都持有,且将之作为法币去使用,那么2100万个比特币的价值事实上是等于全球生产总值。它价值的涨和跌与中央银行无关,也就彻底断绝了一些政府的央行利用货币发行套取民利的行为。”在著名的比特币论坛中,一个用户写下了如上的话。

“或许代替法币的不是比特币,但未来肯定会出现一个更加优秀的虚拟货币币种。这是一场变革,而我们就处在变革的潮流中,想想都很兴奋。”杨曜睿如是说。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杨卓为化名)

什么是比特币交易

比特币钱包以一个地址的形态出现。一个人可以有很多个钱包,这些钱包由比特币客户端生成。每笔比特币交易都需要一个见证人,也就是全球所有比特币持有者,担保交易发生过。

以一笔A向B付款的交易为例。A在发起这笔交易的时候,必须把签过名的交易单尽量地广播到P2P网络上,最终会让每个节点都知道这件事。B从P2P 网络上不断地收到别人的确认信息。当它收到足够多的确认信息后,就认为A的确发出了这条交易单。到此交易完成,这就也就意味着,B收到的钱是合法的、可以自由使用的。

本质上,比特币的终端网络并没有记录每一块钱属于谁,它记录的是从诞生起到当前的每一笔交易,并推算出每个账户里有多少钱,所以交易量和个人隐私在这里得到了统一:你并不知道我是否为某个钱包的所有者,你只知道某个钱包里交易了多少比特币。交易是透明的,但是钱包是匿名的。

什么是挖矿

篇(10)

从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点看:施工组织设计是以单个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的,一般情况下是各个施工企业分别独立进行,它有很强的技术性和综合性,需要编制人员有足够的建筑工程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适应工程项目和业主、设计、监理的特殊要求,同时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地方规范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必须满足最终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对施工过程起到指导和控制作用,在一定的资源条件下实现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效益,达到施工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目前所存在的缺陷:

1.目前所累积的建筑施工技术资源得不到有效、充分的应用,特别是其中的智力资源,这一方面是编制人员自身素质和经验不足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传播渠道不足不畅通所致。对早已有的成功经验没有进行借鉴,所编制的内容缺乏新技术、新工艺,没有起到提高劳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的作用。往往有这种情况,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在构想的内容,早已是有经验可以借鉴,但他不仅没有借鉴,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这项成果的存在,这就给编制人员带来了大量的重复劳动。

2.有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缺乏技术理论基础和具体施工经验,编制中只是对技术规范照搬照抄,而未对具体工程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和设计,没有起到指导施工作用。

3.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对每个建筑工程逐个进行编制,以适应不同工程的特点,但不同编制人员对于同类型的施工工艺在进行编制工作的同时,作了大量不必要的重复劳动,降低了工作效率。

4.现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只作为技术管理制度的一项工作,它主要追求施工效益而很少考虑经济效益,存在只注重组织技术措施,而没注重经济管理的内容,以至在实施过程中不讲成本,没有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

5.目前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经常是技术部门的几个技术人员包揽,技术部门搞编制,生产部门管执行,出现设计与实施分离的现象,以至造成施工组织设计只是个形式而已,不能真正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对建筑企业而言,企业间竞争将逐渐由产品质量竞争过渡到价格竞争。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减支增效,将成为大多数企业的长期经营战略。

加强成本核算的意义对于成本,不同学术机构给出了不同的概念。我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人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人生产经营成本。”美国会计学会(AAA)认为:“成本是指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发生的或应发生的价值牺牲,它可以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这两个成本概念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我国的成本概念较为具体,而美国会计学会的成本概念更具有普遍性。建筑工程成本,是成本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获取和完成工程所支付的一切代价,即广义的建筑成本。

在项目管理中,我们更多接触的是狭义建筑成本的概念,即在项目施工现场所耗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现场其他直接费及项目经理为组织工程施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之和。狭义建筑成本,将成本的发生范围局限在某一项目范围内,不包括建筑企业期间经营费用、利润和税金,是项目经理进行成本核算和控制的主要内容。在我国,通常把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划分为相互联系的六个环节,即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在欧美等国,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基本步骤有:成本估算、成本预算、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数据分析及归类。可以看出,无论我国还是欧美国家都强调了成本预测与计划的重要性,即通过科学的预测(估算)来制定项目成本计划,确定成本管理目标。但是,我国项目成本管理的实践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有些项目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环节,不进行成本预测和计划,管理存在随意性;有些项目成本计划和实施“两张皮”,没有依据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或由于成本计划编制质量不高,无法依据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使成本管理走向形式化。究其原因,主要的问题出在成本核算环节。

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项目成本核算体系,成本核算目的性不强,不系统,使项目成本预测与计划失去了数据基础。而成本预测与计划不准确,又使施工项目成本控制失去目标。加强项目成本核算,正是从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症结人手,也是建筑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封面

题目: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各项内容:四号宋体居中。

二、目录

目录: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章节条目:五号宋体。

行距:单倍行距。

三、论文题目:小一号黑体加粗居中。

四、中文摘要

1、摘要: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2、摘要内容字体:小四号宋体。

3、字数:300字左右。

4、行距:20磅

5、关键词:四号宋体,加粗。词3-5个,每个词间空一格。

五、英文摘要

1、ABSTRACT:小二号TimesNewRoman.

2、内容字体:小四号TimesNewRoman.

3、单倍行距。

4、Keywords:四号加粗。词3-5个,小四号TimesNewRoman.词间空一格。

六、绪论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5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七、正文

(一)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二)安保、管理类毕业论文各章节按照一、二、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字体格式

章:标题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节:标题小三号黑体,加粗,居中。

一级标题序号如:一、二、三、标题四号黑体,加粗,顶格。

二级标题序号如:(一)(二)(三)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顶格。

三级标题序号如:1.2.3.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四级标题序号如:(1)(2)(3)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五级标题序号如:①②③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医学、体育类毕业论文各章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层次格式为:1××××(小2号黑体,居中)××××××××××××××(内容用4号宋体)。1.1××××(3号黑体,居左)×××××××××××××(内容用4号宋体)。1.1.1××××(小3号黑体,居左)××××××××××××××××××××(内容用4号宋体)。①××××(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a.××××(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三)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表格允许下页接续写,表题可省略,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四)插图

每幅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图序和图题应放在图位下方居中处。图应在描图纸或在洁白纸上用墨线绘成,也可以用计算机绘图。

(五)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2.1、表3.2、公式(3.5)等。

文中的阿拉伯数字一律用半角标示。

八、结束语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3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九、致谢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十、参考文献

(一)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8—10篇,五号宋体,行距:20磅。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引用部分起止页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十一、附录(可略去)

篇(11)

电子商务专业是一个跨学科的新兴专业,《电子商务概论》是网络经济环境下一门开创性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相关专业的必修课或选修课。该课程主要介绍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重点讲解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安全技术、网上支付、网络营销手段与策略等。这门课程是整个电子商务专业学习的基础,涉及多门学科,多个技术领域。而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的实践教学内容大多较散而杂,而且关于该课程的实践教材也较多,但不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本文从电子商务“四流”的角度对实践课进行设计,以形成一个系统的、关联的电子商务概论实践内容,提高教学的目的性和实用性。

一、《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概论》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同时也是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及国际贸易等专业的选修课之一。该课程是一门融合了计算机信息技术(尤其是Internet技术)、管理学、经济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性、边缘性、交差性的新兴学科。该课程主要研究和介绍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模式、基本原理、关键技术及其应用。本课程既可以让学生了解电子商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同时也是学习后续课程的基础,对学生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商务概论》的实践教学内容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课程性质决定实践教学一直是高职高专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探讨的重点内容,讨论实践教学的教材和论文比比皆是,但是,总是没有一劳永逸的。因为,电子商务技术不断更新发展,要求不断地调整教学内容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否则将失去应有的意义。

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在此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1]我们常常将他们归为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这就是我们常讲的“四流”。

这“四流”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流通过程,互为存在,密不可分,相互作用,既是独立存在的单一系列,又是一个组合体。将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做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和对待,会产生更大的能量,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通过笔者近十年的教学经验,现将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实践内容从“四流”出发进行一个适当的归纳和总结。

(一)信息流的实践内容

信息流的广义定义是指人们采用各种方式来实现信息交流,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直到采用各种现代化的传递媒介,包括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储存、检索、分析等渠道和过程。信息流的狭义定义是从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发展、应用的角度看,指的是信息处理过程中信息在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中的流动。在整个电子商务过程中都涉及到信息流,在这里我们主要实践内容是企业如何进行信息、管理和使用,以及企业如何收集和使用别人的信息。

具体的实训内容包括:

1.IE浏览器的设置方法:这是企业上网的第一步。

2.免费邮箱申请:这是企业和其他个人或企业进行交互的最常用的手段和方式。

3.常见电子商务网站浏览(B2B,B2C,C2C等类型):通过此方式寻找、收集资料。

4.企业网店或网站的制作:利用淘宝等平台进行网上开店,域名的申请、网站空间的申请和网站内容的构建,企业邮局的申请和使用。

5.企业网站或网站的推广:如搜索引擎的应用、网上信息的、邮件列表的申请和使用等。

6.查询EDI网站,(如上海EDI,宁波EDI,厦门EDI,南通市EDI,东莞市横沥镇EDI报关中心),分析EDI应用及特点。EDI是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主要手段,如海关,物流和 银行等。

7.博客的开通和使用:特别是企业博客的应用。

(二)商流的实践内容

商流是指物品在流通中发生形态变化的过程,即由货币形态转化为商品形态,以及由商品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过程,随着买卖关系的发生,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商流的活动内容:交易前收集商品信息,进行市场调查;按照市场调查的结果,对商品生产计划、数量、质量、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调整;买卖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交易;交易的履行过程。[2]具体实训内容包括:

1.电子商务在各行各业的实际应用(让学生分别举出5个不同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案例)。

2.调查分析电子虚拟市场对消费者的影响。利用CNNIC网站分析网上消费者特征和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影响。

3.IM软件的下载和使用:可以选择QQ、阿里旺旺、生意通和百度Hi等,实现网上交流和沟通。

4.数字证书的申请:可以选择在相关的数字征书网站申请、下载、安装和使用数字证书,如浙江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中国数字证书体验中心和网证通电子认证系统。

5.相关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软件的安装和使用:如金格电子签章软件和sigchanger。

(三)资金流的实践内容

资金流是指用户确认购买商品后,将自己的资金转移到商家账户上的过程。作为电子商务”四流”中最特殊的一种,资金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电子商务中,顾客通过浏览网页的方式选购商品或服务,在选购完成后在线支付。顾客支付的款项能否安全、及时、方便地到达商家,关系到交易的最后成败。[3]因此,在线支付不论是对于顾客,还是对于商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实训内容包括:

1.第三方支付工具的申请和使用:可以选择支付宝、安付通、财富通和首信易支付等平台进行操作。

2.网上银行账户的开通:可以选择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等平台进行操作。

3.网上购物体验:可以选择淘宝、易趣、拍拍或当当网等平台进行网上购物体验。

4.淘宝和易趣比较:包括注册、第三方认证、收费以及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使用情况。

(四)物流的实践内容

物流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以最低的成本,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相关信息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商务通过快捷、高效的信息处理手段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信息流(信息交换)、商流(所有权转移)和资金流(支付)的问题,而将商品及时地配送到用户手中,即完成商品的空间转移(物流)才标志着电子商务过程的结束,因此物流系统的效率高低是电子商务成功与否的关键。[4]具体的实训内容包括:

1.了解物流公司的物流作业系统工作流程,并比较他们的业务内容、配送工具和收费等,可以选择大型物流公司如UPS、DHL和EMS,中小型物流公司如浙江申通、圆通、中通和韵达等。

2.查看B2B、B2C和C2C电子商务网站的物流配送模式。

三、实施效果

精心设计的教学可以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并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实践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强调电子商务“四流”的重要性,加强学生对“四流”的理解,并对实践教学内容结合“四流”进行了整合,跳出传统的实践流程和内容以及电子商务实践教学过程的复杂性和重合性,对实践教学内容进行简化,通过实训课件,实训报告,使学生实践目的明确,内容清晰,从而提高了实践教学的有效性和应用性。

参考文献:

[1]代红梅.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教学与实践探索[J].现代企业教育,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