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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督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3 09: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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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督论文

篇(1)

2005年7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称为“《办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已构筑起了以《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实施办法》等文件为基础的,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基金保护法律制度。后续修订的《证券法》第134条所规定的“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内容,更是使这一制度披上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外衣。虽然这一制度的“闪亮登场”给原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的证券市场注入了一支法律的“强心针”,同时也迎来了学界与实务界人士一片如潮之好评,但笔者认为,这一新生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并非是至善至美的,公正的评判是,它仍存在这样或那样值得我们检讨、反思与改进的地方。对此,笔者分析如下。

一、功能上的定位——一个目标定位欠完整性的问题

“法律必须回应现实发展的要求”决定了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承载着特定历史时期的使命与社会公众的迫切诉求。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之功能,《办法》在第1~2条开宗明义地表明:“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籍此,不难发现,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效有二:其一是经济补偿功能;其二是信心支撑功能。

尽管上述功能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保护基金事后赔偿的实质,但是它也人为地掩盖了一个“公开的秘密”,即作为与存款保险制度及保险购买人保护制度相应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真正功能并不在于事后的赔偿性救济,而在于破产预防。这一立论就揭示出了一个潜在的命题,即该制度的主旨是围绕事先性监管与行业自律所展开的。实际上,各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公司所蕴含的对银行业之监管权也是对这一理论的反证;然而,《办法》并没有赋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后称“基金公司”)专门性的针对证券行业的监管权,而只是在其职责部分的第7条设定了4项间接相关的内容:一是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二是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三是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四是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这样一种职能的定位至少说明在对证券公司经营危机的救助上,“基金公司”是被动善后型,而非主动出击型。尽管法律规则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但是从秩序持续性的维护与和谐关系的营造来说,“事前的防范胜于事后的救济”是法律制度设计中真正常青性的主旋律。如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在运作的30余年时间中,理赔总额也不过43亿美元,这说明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根本功能是通过制度效应恢复和提升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之信心[1]。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中,我国有必要增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相应的监管功能,从而使之与其经济补偿功能及信心支撑功能相辅相成地组合成一个系统性的整体。

二、组织模式设计——一个“得形而忘意”的问题

根据设立模式之不同,国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大体可分为两种运作模式,即独立模式和附属模式。前者即指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转,如目前的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国家都是采取这一模式,而其中又以美国SIPC最具代表性。该公司成立于1972年12月30日,为一个非营利性的会员制公司,所有符合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b)条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都可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从其组织结构看,该公司的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后由美国总统委任。为了保证代表性及公司预期职能的发挥,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其它2位来自社会公众。另外的2名董事则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与美联储委员会联合指派。在公司的权力架构中,有一大亮点更是值得我们关注,即基于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董事会的主席与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人士中进行任命[2]。后一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该基金的日常运转工作。采取此模式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那么,这两种样板孰优孰劣呢?笔者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与这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紧密相联的;因此,究竟采用何种模式可能是一个因民族的共同意识和共同精神而异的选择问题,然而无论如何论之,选择的结果必须应能顺应本民族发展的内在要求。就基金的管理模式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状况、金融风险意识水平、边缘性的法律制度环境及制度所能体现出的效率。晚近以来,设立统一的基金并交由单一的组织管理,在扩容资金,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索赔服务已为大势所趋[3]。

对于组织模式问题,很显然,我国吸纳了独立公司模式,如《办法》第9~11条规定:“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客观来说,模式只是一个形式问题,制度构建的要害在于其所能够达到的预期结果,在于这个制度是由什么样的规范来充实,在于是由什么样的程序来保证,即不以“形式论”,而以“目的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估量,若我们意图对中国目前的这种模式作出一个比较客观且公正的定论,那么就必须透过形式来把握其内容。在中国金融法治化的过程中,由于欠缺本土化的金融制度与金融法治资源,美国金融法及其创新所折射出的理念一直是我们廉价的亦步亦趋的对象,如1995年我国金融业经营大分的格局就沾有美国1933年《银行法》的印迹,2003年金融业大分而小合的调整便或多或少地折射出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分久必合”的精神。虽然借鉴或模仿使我们的立法者与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既省心又省力”的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由于“西学东渐”并没有实质性地置换或改良内藏于中华民族心理的传统价值观念,所以往往我们只是“得形而忘意”。《办法》所创制的独立模式及其实践便是我们再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的又一个缩影。其原因如下:其一是董事会组成不当。虽然《办法》规定“基金公司”董事会为9人组成,然而企业登记资料却显示,该公司的董事会由来自中国证监会、央行、财政部及上证所、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8名董事构成[4]。尽管我们可以推知这种偶数的配置可能是出于各方力量均衡之考虑,但是它却会导致在票数相同时议而不能决的结果。虽然依惯例,在此境下,董事长可多投一票,但是此举却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因为从公司法原理考究,董事长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和法定代表人,其表决权重应与其它董事无异[5];其二是角色定位的不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创立之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与强化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因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便应具有强烈的“在民”与“平民化”色彩。也正是基于这一初衷,在美国SIPC里便专门设置了社会公众型的董事席位,且董事会正副主席都必须由平民化的社会公众担任。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基金公司”里的董事会成员清一色地由具有“品级”的官员充任,这不仅体现了强烈的“官为民作主”的传统“父母官”理念,而且也间接地向本就先天发育不良的证券市场传递了一种“政府导向而非市场导向”的声音。虽然我们可以从“基金公司”资本金来源上为这种官僚化的组织结构的正当性提供一种辩护,但要注意的是,未来公司基金的补充还要更多地依于会员会费的缴纳。笔者认为,目前的这种单一化的权力架构不仅直接削弱了社会公众的话语权和基金可能运行的独立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了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在利益均沾上的寻租心态与严重依赖政府之心理。

针对我国“有形而无意”的独立模式,作者的修正意见是,既然美国版本为我们参考与印证的对象,那么我们所需要仿造的不止是“形”,而更应是其“神”,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进行“平民化”与“亲民化”的改革。为了达到此目的,可进行如下设想:其一是在目前法定的9个董事会成员中,进行官方与非官方董事的适度抗衡性配置,如官方董事4个,非官方董事5个;其二是“平民化”的董事可考虑从社会公众、证券公司、证券行业自律组织中进行选拔;其三是确立话语权平民化把握的理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主体,因而为了体现“基金公司”一定限度的自律及亲民化,作者认为我国也有必要确立基金公司董事长从平民化董事中进行选任之原则。实际上,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终极目的都在于再造出一种抗衡机制,从而实实在在地体现投资者的话语权,并进而传导出保护基金应有的功能。

三、资金不足与费用分担不公——一个“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及显失公平的问题

依据《办法》第12~14条之规定,“基金公司”的资金主要源于以下几项:一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是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五是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六是其他合法收入。

虽然从上述六大内容来看,“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广泛,但相对于庞大的证券市场来说,在遭受风险之时,与可能的损失相权,这些资金也会表现得捉襟见肘。而且,目前的现实状态已表现出了一些端倪:其一是据现实情况的测算,2005年《办法》第12条所规定的前三项收入来源仅20多亿人民币,且在成立以来,证券保护基金为处置风险券商已支出了近300亿元款项[6]。其二是虽然国务院给投资者保护基金确定了680亿人民币的额度,并先由央行进行垫付,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笔款项最终是要偿还的[7]。实事上,《办法》第13条也证明了这一点,该条规定:“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其三是虽然《办法》安排的债券融资可一解“基金公司”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债必须本息偿付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资金的非长久占有性。这一特点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公司”的财务包袱。

此外,费用分担上的安排也存有欠公平之嫌,如虽然《办法》原则性地借用“经营管理、运作水平、风险度”等作为券商具体费用承担比例考核的因子,但是在欠缺比较客观且具可操作性证券风险级别评估体系的情形下,以上因子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是无从考证的,这就可能使这些有形的标准处于一种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为了保证适度充足的金融资源能发挥最大化的效果,一般都对投资者保护基金设定一个资金数量的上限,或设定费用征收持续的时间,如德国即规定,若赔偿基金现有资金足以支付投资者的债权请求,在监管当局同意后,则会员机构可减少或停止缴纳会费;葡萄牙为了防止会员机构负担过重,则对会员的年度会费最高额进行限定;然而不言自明的是,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对此还缺乏全局性的思考。

针对以上不足问题,笔者的建议如下:其一是将对违规券商及高层管理人员的罚没资金纳入收入来源的范畴[8],如法国投资者赔偿计划就规定,违规的投资公司将向基金支付罚金,罚金归入赔偿基金之中;其二是既然会费(我国不作此称谓)是收入的主要源流之一,那么如何提取会费便是一个需要斟酌的问题。虽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有利于量化管理,但是也有背于公正合理之原则。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营业收入”为标准。笔者认为,在该问题上,我们可以本着权利义务相配的原则,务实地采取综合化标准来确定会费的多寡。考虑的指标包括券商的资产规模、券商客户的数量、雇员数量、利润额的高低、券商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情况等,如此不仅可以兼顾费用分摊之公平,而且也可以弱化证券机构可能侥幸存在的逆向选择风险;其三是公平地收取所得税。目前,我国对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所得不征税,而只对流通股征收所得税,这一显失公平的做法是值得探讨的。从理与法出发,应考虑对非流通股的资本所得征税,并全额拨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甚至可以考虑从非流通股资产中强行拨出部分资产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可能[9];其四是确立基金适度与充足之原则。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最终目的在于强化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若资金过多,则不仅会造成有限资源的一定浪费,而且也加重了券商的负担。所以,在保证资金比较充裕的情况下,对费用的征收有必要确立“灵活性原则”。如基金总额已达一个理想度,则可以减征或少征或停征。

四、受保护者之识别与赔偿范围——一个没有妥善解决的前置性问题

顾名思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意在保护适格的投资者,这是为其(宏观上)立法的一个先决性问题。基于此,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有明确之界定,如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第16(2)条就明确规定:“若某当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从其证券账户或为其账户而取得证券用于出售、质押或执行交易之目的,且该证券由债务人保管,则对其账户下的证券具有请求权。‘客户’一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具有源自这些证券的出售或转换的人,抑或任何为购买证券而在债务人处存放现金之人,但不包括已构成债务人资本的份额请求权,或后于债务人或其它债权人之任何请求权。”[10]这一定性说明立法所要保护的“人”是基于交易和投资目的而将现金或证券托管于证券公司的人,即那些与证券公司存在传统意义上信托义务关系之投资者,而非出于其它目的而将现金或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的人。

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之目的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所以在进行证券公司“客户”或“适格投资者”身份识别时,就不能作扁平化的处理,而必须附载“除外条款”,以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构投资者与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者剔除在外。如我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申诉)规则》第2条即规定下列主体不具有受偿资格:持牌法人;被认可之金融机构;被认可之交易所、控制人或结算所;被认可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获授权之保险人、被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经理人或经办人;担任法团的违责中介人的雇员或相联者;特区政府或海外政府;以上法团的受托人或保管人。再者,就利害关系人而言,被排除的对象大体包括:证券公司之大股东或实际控制股东或关联企业;证券公司之合伙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一定情形下的配偶或其他近亲属;非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而只出于自身经营需要之经纪人。除此之外,在具体的操作中,有些国家或地区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如美国SIPC就不对未依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投资行为提供保护;我国香港交易所赔偿基金规定,只有交易所的会员公司之客户才有获得赔偿的资格;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CIPF)亦只对其会员提供保护。

基金的赔偿必须有所指,必须有它在实践中所实现的价值,此即在于适度弥补因证券公司破产或其它事因而致投资者受损之情形,而并不在于一般性的投资风险,其核心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规划基金保护制度时,还必须考虑一个关键性问题,即赔偿额度及在什么情况下投资者才能接受保护性赔偿的问题。实际上,为了防范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及强化投资主体对证券公司“倒逼式”的约束作用,赔偿必须是限制性而非全额性的。这种限额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本国/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金融市场发展阶段、个人投资者平均投资额、投资者利益保护与道德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市场秩序之维持、基金负担能力及过去之补偿经验等[11]。如欧盟《投资者赔偿计划指引》规定,每位投资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0欧元,若实际索赔小于20000欧元,则为索赔额的90%。我国台湾地区单个投资者的最高补偿额为100万新台币,单个证券公司所有客户的最高补偿额为1亿新台币。(注释1:有些国家或地区对现金赔偿或证券赔偿限制分别进行处理,如丹麦对现金的赔偿限额为40000欧元,而对证券赔偿的限额为20000欧元。)还有的国家出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进行比较笼统性的规定,如日本的保护基金就不对个人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区分,仅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万日元[12]。此外,为了规范市场,投资者因下述情况所受损失不在赔偿之列: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因投资建议失误而遭受的损失,因通货膨胀之影响而招致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所受之损失及因股票发行人破产而使投资者所持股票市值缩水之损失等。那么,在上述两个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是如何设计的呢?尽管无论是从颁布的时间上,还是从正式的程度看,《办法》无疑相对具有一定的上位层级性,然而对于受偿投资者适格之身份识别及赔偿范围事项,该文件却表现得有些语焉不详了。相反,前期作为铺垫性的《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及《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反倒对这些先决性的问题规定得比较详尽,如在收购对象上,它包括客户的证券交易资金与个人债权。根据文件之精神,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而“个人债权”则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注释2:从这一个概念可推知,适格受偿的债权特指个人债权,而不包括机构性或组织性的债权。此外,在个人债权认定上,我国采用了双标准原则,即债权凭证真实与资金投入真实的标准。)具言之,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个人客户直接借贷给金融机构,并持有借贷合同或单据的债权;二是居民个人持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包括国债代保管单和以该金融机构名义开具的债权凭证;三是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被金融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质押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合法债券);四是居民个人委托证券公司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然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而被认定为机构资金的,不属于个人债权的收购范围:一是个人账户资金和证券来自有关机构或机构控制账户,但个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投资或债务关系的;二是非实名开户或开户人属于机构关联人员,开户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资金来源证明;三是因该资金向有关机构及机构控制账户支付过收益的(证券公司挪用个人委托资产支付其他机构委托理财收益的情况除外);四是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账户属于机构。在债权具体处置的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是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收购;其二是各种基金会中由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该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其三是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其四是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

另外,在补偿幅度上,我国对结算资金与个人债权采取了分类处置的方法,即对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而对“人个债权”则是,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则依九折价格收购。

不可否认的是,以《办法》为中心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两个前置性问题勾勒了一幅较好的蓝图,但亦不可回避的是,这一已初具规模的制度仍处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时期,其离规则之精致仍存在一段遥不可及的差距。作者认为,其不足有以下几点:其一是赔偿范围的排它性过少。众所周知,“入市有风险,投资者需慎重”,所以“基金公司”的赔偿责任情形并非是无所不包的(再说,其也没有这个实力),然而对于这一实体性的问题,在上述诸文件中,只有《办法》在第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这一内容无疑与通行的国际实践及证券投资者必要的风险自负的原则相背离;其二是赔偿所涉的金融工具外延相对狭小。据《收购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目前所涉的投资工具还只包括股票、债券等基础性的金融工具,而不包括衍生性的金融投资产品。显然,这一定性与我国金融日益国际化的现实不符,如2007年6月通过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通知已将投资产品扩展到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等。这无疑导致了中国证监会内部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其三是个人债权优先收购之正当性问题。尽管以上文件并没有白纸黑字地涉及优先收购问题(或许立法者认为这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问题),但是若出现《办法》所指的破产情形,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又并没有优先权规定之时,则此处“心知肚明而法却不明”的优先收购权之正当性就面临着法律的挑战与质疑;(注释3:尽管法律的无语并不会对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最终政府的决策会超越于法律之上),且尽管这种反映民意的结果也符合了社会正义(非司法正义)的普遍要求,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逆法而为的做法无疑是在侵蚀着我们苦心经营起的法治理念与意识。)其四是赔偿对象与额度上的欠妥当性。投资保护基金的支付无疑是通过扶弱抑强的方式体现公平,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将与证券公司具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排除于受偿对象之外,而我国在对“个人债权”正当性识别时,却对此没有加以甄别,而是采取“一视同仁”的处理方法;同时,对结算资金采取全额赔偿的做法也不利于抑制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如美国就规定对现金的请求权不得超过10万美元。此外,即使对于个人债权,《收购意见》及其实施办法贯彻了限额补偿的原则,但要注意的是《收购意见》是以2004年9月30日为时间段的,那么在后期的操作中就又会面临一个难题,即发生于该时段后期的个人债权补偿又依何种标准进行呢?而该文件却没有了下文。

针对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的建议如下:其一是适度地确立不属于赔偿保护范围之事项,从而将因投资者个人之因素、市场价格变动及通货膨胀等事由所遭受的损失排除在外。此外,为了规范市场,在赔偿对象上亦有必要将证券公司的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近亲属排除在赔偿对象之外;其二是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的是投资于证券的投资者,所以在目前证券金融品种日益繁多的今天,对于“证券”的解释我们就不能局限于基础性的投资工具,而必须考虑到市场中证券之种类,务实地扩展至衍生性的金融投资工具。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所有正当的证券投资者都能受到公平保护之结果;其三是务实地处理好“个人债权”优先性问题。由于相对于新修订的《破产法》来说,《办法》等文件属于下位法的范畴,所以要确实厘清“优先权”问题单凭中国证监会一已之力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笔者的建议是,在司法解释实然地优于正式的法律解释的情形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提供相应的正当性支撑;其四是确立限额赔偿之原则。投资者入市之目的在于可能性的赢利,这说明因市场风险而可能遭受损失也是投资者意料之中的。在证券机构可能被整顿、撤销或破产也属于市场风险的大前提下,尽管从稳定市场的角度出发,“基金公司”对损失进行“买单”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若投资者游离于损失之外,则不仅人为地制造了一种利益与风险相衡不公的结果,而且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理状态下,市场发展的方向也有可能与决策者预设的方向背道而驰。因此,我国有必要确立限额赔偿之原则,而不应对“结算资金”另眼相待。

五、一个较长的结论

法律的功能并不全在于促使公民形成一种整齐划一的“依法办事”之风格;相反,对于市场来说,它更多地在于传导一种信用、信心与信念,或者说是一种公共性的知识与经验。可以说,这种法治理念就是对市场需要“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的真正动因。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仁不让地是各国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与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然而,有时天并不遂人愿,即便在美国这样极发达及投资者保护法律相对成熟的国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不法侵害。同时,历史和现实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权益相对容易受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损害。因此,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正当利益保障及正义伸张的工具,尽管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在缺乏法律却万万不能的现实诉求下,如何通过预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便是经济金融化下立法者所必须深思的问题。

作为有限的资金资源余缺调配的市场,证券市场更是需要法律的辅助与支撑,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一国证券市场正常、规范、顺畅与健康运作的重要条件,而这又是与作为中介组织的证券公司之间存在有息息相联之关系,因为证券公司与一般企业不同,证券公司是沟通投资者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不可缺乏的媒介。证券公司相关制度的确立与实施直接触动投资者的利益,如证券公司破产制度就载有通过制定或授权制定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内容,及通过立法来解决证券公司破产与投资者保护程序衔接的问题。当下,尽管我们已初步拥有了“以《办法》为核心,以其它个人债权收购文件为辅”的保护证券投资者的规范体系(这一事实说明学界人士、证券市场广大的参与者及监管部门都已深刻地意识到了投资者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然而“部门规章”毕竟不是比较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且,在证券市场调控中,我国对不法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还欠缺有效的救济手段,加之,现有的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大多停留于政策层面,随意性比较大。因此,继往开来地讲,制定一部好的、正式的法律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事实上,从世界范围看,金融发达国均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与运作问题,如1970年美国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1998年德国制定了《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2001年英国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化法》将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购买人制度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合三为一”,从而构建了立体性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勿庸置疑,这些成功的经验必将给我们提供参考、印证、指引与学习的材料,且《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地位,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在经过实践的检验后也给我们未来的附带有整合与创新性的立法提供了实事求是性质的资源。由于美国金融法一直是我国借鉴与移植的对象,同时鉴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与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的密切联系,在规则整合中,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借鉴美国SIPA的成功做法,并糅合其它国家相关立法的比较优势,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及运用同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统一性地进行规定,并赋予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启动、参与和组织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力,即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上,确立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核心的特殊程序和制度。

尽管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法律文明之间的继受日益是一种常态与制度设计之必要,但归根结底,立法所体现的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与经验,因而笔者认为尽管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大刀阔斧地改革或“照葫芦画瓢”地套用西方已有的立法,但是我们不能只关注西方的法律规则,而必须关注这些规则所透射出的理念与精神。对此,哈耶克曾言:“从法律规则中,并不能推论出任何所谓的正义,相反,法律规则的渊源是来自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理解。”因此,如何既“得形”而又“得意”就成为我们这一代中国人所必须认真对待的使命。尽管从证券投资者保护之有效性、前瞻性、可预期性、严谨性、实用性、开放性及可操作性来看,我国宜采用专门立法之模式,但是在世界法律资源共享中,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中国有中国特殊的问题,如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处发展初级阶段,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市场构架、证券民事责任等在内的多方面深层次的问题都有待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国人口众多,国民金融风险意识普遍低下,国民素有“官为民做主”的“仆从”意识,同时加上“稳定压到一切”向来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之一,因此即使我国在文本上已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在损失分摊的明示担保制度下,“政府的隐性担保制度”能否得以根除仍然可能是存在“投鼠忌器”的难题。

实际上,该论题也再次以“冰山一角”的方式反映出了我国规则供给中的粗放性问题,如《办法》6个章节只容纳了区区的32个条文,《收购意见》更是给人“一事一论”的特事特办之感觉(也不符合规则供给之范式);又如2006年5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共40条)意在于通过督察长来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问题,然而该文件恰恰忽略了“督察长”如何选任这一前置性问题。法律规则的明确性直接决定了规则的可操作性与可控制性,因为规则之不明不仅直接滋长了后期产出大量补充性文件而使其泛滥之流弊,而且也产出了让法律人深恶痛绝的规则冲突或无法可依的问题,如《办法》第19条(注释4:该条的规定为“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就人为地制造了一个无法避让的法律障碍,即在“基金公司”补偿投资者之后,其对证券公司的代位权相对于一般债权人来说,是否同样具有优先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法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勾连着该制度效能之释放。因此,可以说,如何现实地精雕细刻出明确化的规则也是事关证券投资者保护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注释:

[1]黎元奎.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运作中的几个问题[J].上海金融,2006(3):50-52.

[2]傅浩.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国际比较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2(1):4-11.

[3]王坤、王泽森.香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几个问题的认识[J].证券市场导报,2005(9):29-33.

[4]郭民.买单券商:证券投资保护基金接力[J].中国新闻周刊,2005(9):19.

[5]罗培新.解读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N].南方周末,2005—09—15.

[6]苏丹丹、于宁.证券保护基金“自力更生”[J].财经,2006(6).

[7]陈向聪.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J].商业研究,2006(24):116-119.

[8]赵全厚、杨元杰.对我国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几个问题的认识[J].中国金融,2005(10):55-56.

[9]刘洁.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5(8):10-18.

篇(2)

2、审计失败的成因及规避

3、试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

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思考

5、财务欺诈的成因及防范

6、浅议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7、会计报表作弊的方式及审计策略

8、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9、如何进行货币资金审计

10、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1、识查假账的主要方法

12、货币资金审计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13、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

14、浅谈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会计监督

篇(3)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08年“推进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研讨会”上指出,现代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企事业组织的“免疫系统”,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必须以“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为己任财务论文,积极探索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方式,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这给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定下了基调。高校审计部门作为现代内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高校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重要职责。目前,各高校审计部门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大都是“事后审计”、“秋后算账”,没有体现出审计监督所应有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高校内审工作需要切实转变传统的审计观念,改变以往“要我审”的模式,将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的理念,提升高校内审工作的前瞻性,提出多角度全方位的建设性意见,为决策层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财务论文,为学校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监督和服务。

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内涵体系

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注重预防”要求在审计工作的具体运用,是把事后审计变为事前、事中审计,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理解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内涵,本文认为可以结合科学有效的方法加以剖析。

(一)从系统论角度丰富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内涵。

一个系统是由各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个体集合形成的整体。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前瞻性的系统工程。其一、从系统所处的环境出发,一个动态的系统必定与它所处的系统环境有着结构性的联系。刘家义审计长2008年3月提出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观点之后,全面审计系统积极响应,许多审计创新理念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这种审计转型大趋势环境下,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践行审计“免疫系统”理念,推动审计工作转型必要途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其二、从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审计人员必须从审计项目的各个侧面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进行系统化动态化研究分析财务论文,包括:审计的战略目标、影响审计项目的内外部关系、被审计部门内控制度的相互作用等。

(二)从控制论角度强化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监督。

控制论是信息交换过程中原因与结果不断相互作用以完成共同目标的过程控制,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必须包括三个要素:导向器、检测器以及矫正器。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相当于导向器和检测器,侧重于事前、事中控制,发挥着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功能和揭示功能。在高校内部审计过程中,当控制主体(审计人员)将获取的控制信息(审计证据)传达给被控制对象(被审计项目或被审计部门)时,其实也就是起到了一个行为修正的作用,即相当于控制系统中的矫正器,同时也发挥着审计“免疫系统”的抵御功能。

(三)从信息论角度畅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渠道。

为了全面清晰认识高校教育系统经济收支、专项资金管理、教育资产安全完整等情况,必须加大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在改进审计手段和提升审计效能的基础上,畅通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所必需的信息渠道财务论文,充分运用0A审计办公系统和AO审计现场实施系统对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联动审查,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信息传输、信息获取、信息筛选、信息处理、信息储存的动态高校内审路径。

二、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的主要制约因素

审计“关口前移”是审计方式创新的结果和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延伸论文参考文献格式。从工作实践上看,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取得了卓著的工作成效和良好的社会评价。但是,近年来,很多高校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新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明显增多,物资设备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等等,现有的审计理念、审计独立性、审计方法、审计手段以及审计范围已经无法完全适应高校快速发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关口前移”的认识不足

高校内审人员树立“关口前移”审计意识淡薄,仅仅着眼于问题的解决办法财务论文,没有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其他部门协作共同管理学校。并且高校内审工作侧重于行政监督,“事后纠弊”或“事后问责”,没有真正担负起为高校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责。目前,高校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和高校治理权力过分集中,客观上阻碍了高校内审工作“关口前移”的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是:审计立项主观性较强,审计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不力,业务工作流程存在一定随意性,缺乏各个环节规范的文本等等。

(二)内部审计范围比较狭窄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慢财务论文,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大都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效益审计基本上没有开展,影响了我国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发展。

(三)内部审计工作手段落后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经济活动记录已面向电子化、数字化和无纸化的方向发展,会计技术为了跟随市场经济的知识化、信息化的步伐,很多企事业单位已经实现了会计电算化。然而,在会计电算化信息开发时代,我国的审计电算化却相对滞后,许多审计人员还停留在纸质账本审计阶段,对计算机审计技术掌握不够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我国高校内部审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尤为突出。

(四)内部审计人员质量不足

随着高校信息化快速发展,信息资源快速建设和不断引进财务论文,许多高校已经实现了校园网络一体化和,那么这就需要相配套的先进科学管理技术方法和高素质信息化管理人才。但从目前看,有很多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从传统的审计手段中解放出来,信息技术知识缺乏、跟不上高校信息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

三、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做法

高校实行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就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在指导思想和工作定位上,实现由注重结果到注重过程、由注重监督到注重监督与服务并重的转变;在审计内容上,实现由单纯财务领域的差错防弊到注重改善经营管理的转变;在审计方式上,由单纯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到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到任前或任中审计的转变;在审计手段上,实现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审计、网络实时审计的转变。

(一)加快审计理念转变速度

在审计中,既注意对结果的审计,更注重对过程的审计财务论文,实现由注重治标向重在治本的转变、由查错纠弊向风险型审计转变;以加强控制、防范风险为目标,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能力及其有效性的审计和评价,查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高校内部管理中的建设性作用。

(二)拓宽内部审计覆盖领域

除了开展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财务收支和预决算审计,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外,每年可以按照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效益审计。同时,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将高校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审计范围,特别要注意从未审计或长期未审计的单位,做到不留死角。

(三)实施审计方式创新工作

由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并重转变财务论文,建立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方式,实现对审计项目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中的积极作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比如,基建(修缮)工程领域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现工程项目全程审计与建设工程同步,对工程建设的立项、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和监督;针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立起“以任前、任中审计为主,兼顾离任审计”的审计模式,坚持有离必有审,先审后离,先审后任财务论文,把审计评价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审计手段创新能力

在审计手段上,广泛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多形式、全方位地发挥监督和服务作用。第一,实现由传统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科学化的审计手段转变,构建起集联网审计、实时审计、在线审计为一体的现代化审计平台,实现对重点项目资金实时的、动态的监控,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探索建立“两书、两报告”制度(“两书”即《管理建议书》和《审计建议书》,“两报告”即《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年度或半年度)》),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管理、服务领导决策方面的作用。第三,充分发挥审计专项调查作用财务论文,针对热点、重点问题积极开展审计调查,如开展教育收费专项审计调查、“小金库”清理、工程领域专项治理等工作,摸清家底,化解矛盾。

篇(4)

【摘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按实际支付数反映支出, 人头经费和专项经费均采取直接支付, 高校不能随便改变项目和用途, 这就促使预算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用款计划, 提高编制预算的准确性,从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关键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按实际支付数反映支出 人头经费和专项经费均采取直接支付

【本页关键词】职称论文 职称期刊 MBA论文写作 硕士毕业论文写作

【正文】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国库管理制度, 是被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公共财政管理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在我国, 它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 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单位在支付款项时提出申请, 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 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实行这种制度, 能从根本上避免我国现行财政资金缴拨制度的种种弊端, 对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有着重要意义。

一、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1. 能从根本上解决过去财政资金支付层层拨付, 财政收入层层汇缴, 流经环节过多, 资金沉淀在预算单位的问题, 也能从制度上解决以往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截留、挤占和挪用等问题, 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2. 能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 预算支出所需资金由财政账户直接拨付, 减少了中间环节, 使预算资金到位及时, 从而有效地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 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改变了资金由预算单位层层转拨, 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既有利于财政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 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又能有效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 有利于提高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加大财政监管的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 预算单位支付每一笔资金的付款金额、用途、交易时间、账户余额等信息, 都可以在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中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由此, 对财政资金运转的透明度大大提高, 监管的力度也明显加强。

4. 有利于促进预算单位提高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按实际支付数反映支出, 人头经费和专项经费均采取直接支付, 高校不能随便改变项目和用途, 这就促使预算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用款计划, 提高编制预算的准确性,从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同时,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 专项经费必须事先提出详尽的论证报告和预期效益, 预算的执行与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在时间上一致, 这样就促使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水平, 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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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近年来,一些集团公司在强调企业发展速度和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对集团的所属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大量资金被占用、投资回报低,降低了集团的整体业绩,拖慢了集团的发展步伐。鉴于此,集团公司应建立一套高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实现资本盈利最大化。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是基于母子公司的产权和资本纽带关系,为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活动的约束、检查或纠偏为手段而形成的若干要素的有机组合。笔者认为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是由制度管理、授权管理、人员管理、目标管理、预算和信息管理等构建的有机整体。

一、制度管理

一个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首先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董事会,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主要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只有董事会才能全方位负责财务决策与控制,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

要使董事会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建立以社会化、专业化为基本特征的董事会制度。社会化的标志是董事会中引入独立的董事,增强公司决策的准确性;专业化的象征是通过设立财务专业委员会,负责公司对外担保方案、一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规定公司的长期财务目标,决定公司高级职员的薪金,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经济效果,年终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审查,负责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从而保障母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授权管理

授权管理是指在某项财务活动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对其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准并确定是否让其发生锁进行的管理。授权管理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给予充分信任,但对授权之外的行为不予认可。

授权管理应做到一下几点:(1)不经合法授权,不能行使相应权力;有权授权的人则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授权。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2)企业的所有业务不经授权不能执行。(3)财务业务一经授权必须予以执行。

通过授权管理,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规范动作,从而保证集团公司整体的有序运行。

三、资金管理

对集团公司而言,母公司只有控制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控制了其资金的流动,才能使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所确定的发展战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集团公司一方面可通过现金收支报表,加强对子公司现金流的日常控制;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可设立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将集团内各企业闲置和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结算以及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借贷,既满足部分企业的资金需要,又减少资金的沉淀,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相互调剂余缺,还可以利用闲散资金谋求资金的短期投资效益,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

四、人员管理

提高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加强财务监控。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可采取委派财务负责人的方式,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列为母公司财务部门的编制人员,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组织和监控子公司的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享有对子公司财务计划制定的参与权,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对重大财务事项,与总经理或董事长共享签字权,并承担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等责任,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

五、目标管理

围绕集团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应建立以评价获利能力为主体,评价偿债能力、资产营运效率和发展能力为辅助的财务评价体系。集团母公司的财务目标确定后,便可按照目标管理的办法,将总体目标层层分解到子公司,实行层层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责任单位,并作为对各责任单位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以确保集团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此外,为使公司整体效益最优化还应通过合理的税务策划、盈余管理策略等对集团财务收益进行管理,以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收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管理

集团母子公司间财务信息是否畅通,关系到整个财务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有效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财务报告制度 母公司应制定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包括事前报告制度和事后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前,必须事前向母公司报告。

(二) 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母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审计、年度审计和子公司经营者的离任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加以处罚,以形成集团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 财务网络电算化 为提高集团财务信息的有效性,应建立全面覆盖集团公司总部及子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的网络系统。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母公司财务主管可以随时调用、查询任何一个子公司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随时掌握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集团财务信息有控制的共享与集成,将提高财务信息的实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为高层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数据,使集团公司的理财投资活动跨入新境界。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

有效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的选择和制定,关系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顺利和有效发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完善,首先要构建财务管理系统,其次要保证管理系统能良好地运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把董事会、经营者、财务管理者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监督、经营、决策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的激励机制,比如,股票期权制,与我国目前常用的工资、津贴或奖金形式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能促进集团公司发展的激励机制。

篇(6)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经营风险也随之逐步加大,因此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成了企业目标实现的关键,内部控制就是企业控制和防范风险的一道防火墙。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且迅速发展壮大,同时政府工程项目暴露出许多弊端:像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管理经验积累不足、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政府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等,这就很容易造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超投资、超标准、超工期等现象,也容易给各方提供牟利的空间。因此越来越多的政府工程管理企业开始意识到内部控制对优化企业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和防范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研究与探索,我国政府开始逐步采取“代建制”模式管理学论文,实现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适度分离,从而有效控制使用单位无限制的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提高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力度,从而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目前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是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兼顾与会计相关的其它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缺乏强制性措施

我国“代建制”政府工程管理企业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一个新出现的且十分重要的角色,得到了政府及建筑业的关注,许多企业也抓住这一契机,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代建制还属于新型项目管理模式,我国相应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只能参照建筑施工企业。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只有上市公司在发生融资行为时,才被强制性披露其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只要不进行融资,则可以不披露或少披露。这样,就难以达到内部控制报告应有的效果,尤其是在强调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义务和责任、在向投资者或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等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为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应当强制性要求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①论文提纲格式。

①李连华.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链接与互动.会计研究,2005,(2):65-68.

(二)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个完整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有内部审计来监督执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修改并最终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设

立内部审计部门,完善其内部控制组织设置,关键是要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科学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应直接受董事会或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以保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目前很多政府工程管理企业对于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重视不够,对于审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积极整改,或者虽然上报整改方案,但是没有真正执行,等到再审计检查时类似的问题还依然存在,而且审计人员也没有处罚权管理学论文,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处罚,这样影响了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执行效果。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政府工程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是没有制定,而是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用来应付上级检查.装订成册或张贴在墙上,但执行中却很随意。像有的企业不相容职务混岗,合同的签订、执行、付款手续办理等全部由一人完成;对项目工程款结算的随意性较大,有的结算原始单据没有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的签字或签字手续不齐全;有的项目在没有签订供料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就开始开工生产;有的项目工程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没有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这些环节出现的缺陷都反映出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内部控制的薄弱、监管力度不够。

二、强化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目前,不少地方正在建立各自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如陕西、吉林等省份。各界人士面对代建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的问题,一致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力量,重点加强立法调研,尽快研究制订统一、全面、完善的代建制法规规章。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将会颁发国家级的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制合同示范文本、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将会对代建制市场的开放、监管主体、代建制单位的设立条件和资质审查、代建制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代建制管理项目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代建制项目的业绩评价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代建制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②。随着我国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制合同示范文本、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建立,代建制政府项目工程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将逐步完善。

(二)构建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及控制措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1)注重风险控制,加强职能管理

①加强会计核算和资金统一管理

集中会计核算和统一资金管理,加强企业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

②刘笑峰 《代建制模式下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对策》 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1.

建立有效的内部结算支付制度,对各施工项目部的资金由企业对资金

统一进行结算,按预算下拨,实行统一调度管理,强化企业的资金调控力度,以便实现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有效使用,形成规模效应。

②加强大型设备和材料采购管理

企业建立统一的材料采购与管理、租赁使用和更新改造制度,统一调配,加强管理,避免重复购买,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管理学论文,加快更新改造资金的回笼;统一大宗材料采购,加强公司内部的统筹安排,降低经营成本③

③加强市场经营和招标投标管理

从符合企业总体利益的角度来统一调配资源,优化选择,因此企业必须强化市场经营和招投标管理职能,统一经营决策,集中人力物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④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应与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技术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内部有序流动,对暂时无岗人员按待岗制度处理,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其他人员可由施工项目部按工程需要临时聘用;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配合项目经营责任制的实施,真正做到绩效挂钩,吸引员工到一线项目部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稳定员工队伍。

(2)建立良好的监督检查机制

企业应建立对施工项目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

③凌家明.内部控制理论的演进轨迹分析.经济与管理,2005,19(J):24—26.

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④。

①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施工项目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③业务流程的遵循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跨越流程办理施工项目相关业务的现象论文提纲格式。

④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相关责任是否真正落实到个人。

⑤各类款项的支付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等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对内部控制定期进行独立、有效和全面的评审,并将结果向管理层直接报告,这是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控制风险的一道防火线。在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内审部门应该参与评审和制度制定的全过程,这样有利于内审人员全面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成体系,发现关键控制点,准确理解各项内控目的、控制环境、控制方法、控制程序等。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包括内审工作任务、权限、人员分工、人员岗位、审计程序、审计档案管理

等管理学论文,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制定审计标准,例如审计实施程序的标准、

④朱翠兰.论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企业技术开发,2006,(J):55-57.

审计报告的标准等。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通过完善的内审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内控系统的全面有效审计再监督,及时纠正控制的缺陷将显得十分必要。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会,隆重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就像盛夏里的一场及时雨,指引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属于新时期的新型企业,应该参照《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摆正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严格管理,强化控制,对各项管理工作要形成多层次多视角全方位的风险控制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才能有实力应对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连华.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链接与互动.会计研究,2005,(2):65-68.

[2]刘笑峰.代建制模式下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对策.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1.

[3]凌家明.内部控制理论的演进轨迹分析.经济与管理,2005,19(J):24—26.

[4]朱翠兰.论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企业技术开发,2006,(J):55-57.

[5]陈关中.内审监督——企业风险防范的第三道防线.财务与会计,2006.12(J):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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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是科研单位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保护科研单位资产的安全、有效推动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会计控制是经济管理的基础,也是科研单位内部控制的基础,会计控制的好坏直接影响一个单位内部控制的全局效果。

1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内部为了有效地进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其范围相当广泛,其作用已远不止防弊纠错,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

1.1能够促进财务物资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

内部控制制度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采取各种控制手段,可以防止和减少财产物资被损坏,杜绝浪费、贪污、挪用和不合理使用等问题的发生。

1.2能够促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正确可靠的会计数据、资料是管理者了解过去、控制目前、预测未来、作出决策的必要条件,能够促进维护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单位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而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制订和执行业务处理程序,科学地进行职责分工,使会计资料在相互牵制的条件下产生,从而有效地防止错误和弊端,保证会计资料正确性和可靠性。

1.3能够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有效遵循

国家制度的一系列财政纪律及法规,都需要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来落实,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以进行自我约束,遵循国家的财政纪律和法规。

1.4能够促进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

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地对单位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分工控制、协调和考核,促使企业各部及人员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保证单位的各项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

为了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应预先确立衡量实际绩效的标准;正确记录经济业执行情况,并将工作实绩与标准目标进行比较,借以发现差异并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以及各种因素对差异的影响程度;针对偏离目标和标准的现象,提出纠正的措施予以补救。还应注意一些特定控制程序的执行,如核对会计记录数字的准确性、保持调节表、日常编报资料和试算表,核准与控制各种凭证,同外部资料比较,将现金、有价证券和记录核对预算与执行结果比较等。论文参考,措施。论文参考,措施。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2.1组织机构的控制

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分工的科学性,部门岗位责任制,人员素质控制。在设置内部机构时,既要考虑工作的需要,也应兼顾内部控制的需要,使机构设置既精干又合理。对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要有整体规划。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保证各级人员具有与他们所负责的工作相适应的素质,从而保证业务工作的质量。

2.2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控制

授权和执行的职务要分离,执行和审查的职务要分离,保管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对各项业务的处理要能体现出互相监督的作用。相关的职务,必须进行分工负责,不能由一个包办兼任。在处理经济业务时,有关人员能够互相制约、相互监督。

2.3授权批准控制

各级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授权和批准,才能对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未经授权和批准,这些人员不允许接触这些业务,这一控制方式使每一个过程、环节责任、权利明确,使某些事件在发生时就得到控制。授权批准控制要求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处理权限,同 时也要求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他们对自己的业务处理行为负责。

2.4财会控制管理

为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完整,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可包括财务管理,如货币收支管理、费用、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等;财务物资管理,如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

2.5风险防范控制

内部控制应当有全球经济意识,要能敏感地认识到各类新生事物的价值,可以建立新型的资金供给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对资金的需求。但是创新活动具有很大风险,为防止风险、信用风险、合同风险等风险。风险防范是单位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单位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建立应对机制和应对措施。论文参考,措施。

3 当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3.1 没有建立周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多数是用一般财经规章制度说成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只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提出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它只能解决单位内紫金锭使用方向,而不能有效解决资金安全问题。长期以来科研单位的资金都依靠国家拨款,用完可以再要,致使个项目成本费用支出控制不住,浪费、重购现象屡屡发生,甚至出现物资外流事件。

3.2 内部会计控制意识薄弱

他们仅把财会科室看作是单位的“钱袋子”,无论支出凭证是否合法合理,只要领导签字就能报销。财会人员未能获得监督管理资金资产的有效权限,财会人员合理建议和监督意见只能起到决策参考的效果,致使一些不合理的开支不能彻底杜绝。一些项目的内部会计监督流于形式,不呢个发挥相互制约、共同监督的作用。

3.3 货币资金和资产管理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主要负责人对财物安全负责的意识不强、缺乏明确规范的财务核算及内部审计制度。例如:出入库制度、账实盘点、库存限额、岗位分离,往来账核对等不能有效及时实施;一些科室经常强调科研的特殊性,有的一起未办入库手续就直接投入使用,还有科室强调工作忙,对某些资产长期不盘点,不对账,难免导致部分资产流失。

3.4 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

虽然多数单位财会人员的水平都适应本职工作,但是也有部分单位经常出现登记未按法规程序,核算未按正确方法等人为失误,个别财会还出现泄漏财务秘密或造假账申报项目等不良行为,致使财务正常运行受到影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事业单位对财务会计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会计那种只知道“事后作账”、不管“事前、事中管理”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论文参考,措施。科学单位迫切需要财务人员在资本运作、经营性资产的监管管理等方面提供更科学的决策依据,因此加大会计人员人才培训,尽早建立一套安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4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措施

4.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采用湿度控制的原则

由于科学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比较简单,运转环节少,并且多年形成一套固定的工作流程,加上人员结构大多是以“以老带新”,人员流动不像企业那么频繁,因此科学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总的来说还是做到比较好的。尽管科研单位经济业务单纯,但是资金来源复杂多样,承受的科研课题涉及国家的各个领域,除了遵守《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之外,还需要按照资金来源遵守相关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每年需要接受多次各个方面的监察审计,不可控因素比较多;加上在投资、融资、租赁、经营等方面都有涉足;这就造成了如果内部控制制度过于严禁,常常会顾此失彼。因此在设计科学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时应该采取适度控制的原则。论文参考,措施。对于投资、融资、租赁、经营等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应该采用严加控制原则。

4.2加强各方面的内部牵制制度

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他的核心是“内部牵制”,是指对具体业务进行分工时,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而必须由其他部门或人员参与,并且与之衔接的部门能自动地对前面已完成工作进行正确性检查。它由适当授权、不相容工作的责任分工、凭证和记录、接近控制、独立检查等环节组成。这种制约包括上、下级之间的互相制约、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如物资采购业务,批准进行采购与直接办理采购,即属于不相容的职务,如果这两个职务由同一个人担当,即出现该员工既有权决定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又可以决定采购价格、采购时间等,如果没有其他岗位或人员的监督、制约,就容易发生舞弊行为。

4.3加强财务内部控制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对内能够向管理层提供经营管理的诸多信息,对外可以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用于投资等决策信息,要对会计主体所发生的各项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归集、分类、编报等需进行的控制。做好财务内部控制,直接的影响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和财产的安全。建立科学、严密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安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基础。财务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对会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使之相互监督的制约;2、明确凭单的填制、传递、装订、保管的程序和责任;3、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资产的直接接触;4、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等。

4.4加强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控制都同样来自单位内部。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结构和风险,内部审计越薄弱内部控制风险越大。内部审计重在检查和评价企业的内部控制,它不是侧重某一活动的评价结果,而是注重建立一种监督机制。建立健立稽核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是预防舞弊、根治腐败的根本策略。内部审计既要监督企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适应宏观经济目标发展;又要对内当好参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纠正违规、化解风险。管理者应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切实加强考核、监督、制约机制,将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真正发挥内审人员的作用,监督和保护单位的资产、财产安全,监督企业朝着合理、合法的良性方面发展。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独立于单位其他部门的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门负责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审查结果向单位最高管理者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越仔细,内部控制制度越健全,越能增强内部控制工作的效率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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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核学生撰写的毕业论文,学校可以了解学生对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吸收情况,同时也可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创造性研究能力,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巩固,培养学生在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的能力,为他们走出学校打下一个扎实的基础。

一、在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

(一)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少、重视度不够

在高校扩招的影响下,使得每年毕业生数量巨大,毕业生面临着极大的就业压力。而在这种巨大的压力面前,很多毕业生只能把找工作作为他们最主要的任务,而撰写毕业论文只是应付毕业的任务,所以部分毕业论文开始出现了“东拼西凑”的现象,调研也不够充分,可信度大大降低。

(二)研究能力和分析、写作能力不足

本科生进入所研究的课题前,都会有选题和开题的过程,学生会到图书馆进行资料的收集,或者通过电子图书馆、网络等途径来收集资料。然而大部分的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都无法找到所需资料,这表明学生收集资料的能力是相当有限的。在撰写论文过程中,他们很少去思考问题,许多学生拿到题目就是一片茫然,尽管能勉强完成初稿,但仔细观察会发现这些初稿中存在东拼西凑、词、句表达不明确、思路、观点不清晰、论据、论证不充分、写作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而且很大一部分论文由于学生的表达能力不强,不能很自然的将科学研究与写作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师资力量缺乏

近几年来大学生的数量快速的增加,使得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严重失调,因此在高校毕业生论文指导方面出现了指导教师严重不足的问题。并且这部分教师还承担学校的日常教学和科研任务,没有充足的时间去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

(四)资金投入不足

根据规定,学生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专题科研费用应该由其指导教师提供,而每位导师的科研经费却是相当有限的,根本达不到要求。所以对学生科研的投入少之又少,这对毕业论文的质量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学校对毕业生以及其毕业论文的管理不严,没有规范性、缺乏可操作性,疏于检查、监督,贯彻实施力度不够也成为学生毕业论文质量得不到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如何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

(一)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加强学校管理制度

高校应该要求专业课教师在学生开始上专业课的时候就经常性地、逐步的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辅导,并对其进行毕业论文重要性的宣传教育,让学生知道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另外,学校应该制定严格和完善的论文管理制度,从规章制度上防止本科毕业生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出现的拖沓和不规范现象。同时对在校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让学生认识到任何的学术抄袭行为都等同于偷窃,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二)提供充足、高水平的师资力量

鼓励指导教师带领部分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性的比赛,加大科研奖励的力度,这样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实验能力,也可以提高指导教师的科研能力,使有能力的教师脱颖而出。在选派毕业生论文导师的时候应严格要求,最好多以教学经验丰富和专业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来担任指导教师,同时还应保持一种积极的工作态度。如果本校的师资力量薄弱,无法达到要求,可以与外校进行联合,寻求具备更好培养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教师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三)增大资金投入,完善奖励机制

高等院校对学生毕业论文的预算和投入相对较少,学校应该想办法从多方面的为科研研究提供资金保障。多数企业单位愿意为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注入资金,因此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赢得企业单位的绝对支持成为解决资金缺乏的一条重要途径。另外,利用学校下拨的科研经费也是解决本科生毕业论文资金缺乏的一个重要渠道。与此同时学校还应该有健全的奖励机制,根基需要对指导教师的工作量适当的增加其核算系数。在完成毕业论文评选后,对学生的优秀毕业论文进行奖励外,也可以对优秀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对于端正学生的学习和研究态度,集中更多时间与精力来完成毕业论文是相当有利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影响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因素是相当突出的。作为学生毕业成绩考核的毕业论文,应该得到学校更进一步的关注,提高学生的重视度、教师的关注度。从更高、更深的层次来分析解决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问题,实现具有高标准、高水平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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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词

主题词是目前国内外情报界广泛采用的一种人工标引和检索的主题语言,它的特点是规范性、组配性、相互性和动态性。英文检索时通常使用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编制的《医学主题词表》中的词组。中文资料如《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的主题索引由主题词、副主题词和顺序号组成,使用时根据顺序号到正文查阅题录。

二、标题

标题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通常在论文完成之后提炼出来,有画龙点睛的作用,是揭示论文主题、概括文中内容的简明词语。所以题名应概念明确,层次分明,美观醒目,并尽可能包含主题词和关键词。题名中不应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的外来语、缩写词、符号、代号和商品名称。科技论文题名一般中文以45字以内为宜,英文以5个实词以内为宜。

三、内容提要

内容摘要是对文献内容的准确提要是不加注释或评论的简略陈述。摘要是在论文完稿之后才写的,是论文的浓缩,目的是为编审人员初步决定该文的基本评价与取舍,方便读者大体了解论文内容,便于作文摘索引。

内容提要的结构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用1——2句话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简述研究的材料、方法、方案;应简要列出主要结果、数据;得出结论,指出研究价值和探讨。一般中文摘要250字左右,英文可长一些,尽量用数据说明。

四、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文献题目或文摘、正文中提出来的具有实质意义、能代表文献主题内容的词汇。它与叙词的区别在于它的非规范化,是自然语言。用于计算机系统检索系统,使用时要注意词的形式不同而造成漏检,因为它属非规范化词,关键词之间没有语法关系,易概念混淆。

目前国内外所有核心期刊均要求投稿人写上关键词,目的是利于学术交流,建立各种数据库,利于查新检索。关键词不能随意编造和任意选择,选用规范性词语,每篇论文最好不超过3个。位于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末词不加标点符号,按重要性排列。要选用在标题及摘要中出现或在文章内多次出现的词。

五、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论文、专著中曾引用的观点、方法和资料的出处或源文献,反映作品的科学依据,反映作者对本课题历史与现状的知晓程度和可信度。要求作者直接阅读过近5年内的重要一次文献。一般论著选用10条以内,综述在20条以内,按引用先后排列,并在文内右上角注上序号。注意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能随意变动使用规则,在最后页码之后不加标点。未发表文献和内部资料不能列入,只能引录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专著。

施工核心期刊论文范例欣赏:

摘要:我国自80年代引入招投标制度至今,招投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工程招标投标案件也时有发生,为谋取巨大的不当利益,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初衷。从查处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中的不完善。本文对目前建设工程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建议

1、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在全面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市场运作将朝着更为规范化方向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为了保证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和统一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完善体制,深入推进工程招投标工作,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领导干部行政干预,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目前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中分两种招标形式,一种是公开招标方式,另一种是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是国有资金占据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就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有许多招标单位借降低费用或是缩短工期为由,将本应使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做法严重违反《招投标法》,最终结果就是产生一系列“权力标”、“关系标”,致使招投标成了走形式、走过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单报价,价款不做调整,投标人单方承担风险

目前很多招标投标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有的是项目建设单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设单位委托招标机构来做。很多招标单位并无完整的施工图纸,还有的招标时报建的图纸与给施工方的图纸不一样,有的工程已经竣工,但图纸尚未审核完。这给工程预算造成很大的困难。工程量清单编制往往东拼西凑,工程量并不准确。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各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价款差距很大。除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符外,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核算的清单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短,甚至只给投标人短短两三天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本就没有时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准确核算。

2.3歧视性发标问题

有些工程对资质等级要求并不高,但建设单位为将工程交给其承诺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刻意将其资质等级提高,或者按其承诺的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对其他潜在的投标人设置了重重的障碍,人为的排斥着其他潜在的招标人。

2.4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标法中的条文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需要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中标单位确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标的内容、合同价格需要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符合,不能背离双方的约定而另订其他的协议。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部分招标单位对招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进行随意变更和调整,导致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

2.5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目前,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由于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招标和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致使社会监督无法发挥作用,降低了投标人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3、改进建议

3.1加强人员培训及法制教育

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及其他招投标工作参与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约束自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3.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招标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处罚条款。下一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3.3实行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及全过程的监督

对招投标自招标公告至中标结果等的全过程都要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备案,出现任何问题,都能有案可查,及时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4充分发挥招投标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机构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其专业分工细、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对各方负责,又取信于各方,同时也可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3.5推动企业节约成本,改进技术

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先进施工技术、善于创新,对企业级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进行改进,优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从而有效的做到节约成本,以提升企业利润。

3.6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6.1转变和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构建行政、当事人、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标投标主体自律,促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电子招标投标更大范围实现信息的公开,能较好地发挥自身主体的自律作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减少人为干预,有效防止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

3.6.3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突破传统监管局限

电子信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时间分割的优势,与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公开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发展及制度建设及行业的健康、科学发展。这也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出现的不良现象,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会逐步消失。及时纠正,正确引导,良性发展,是我们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建议、主动配合、有效推动是我们的工作方法。(作者单位: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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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的目的及意义(含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1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1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1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无论从微观还是从宏观角度上讲,都具有深远的意义。1是杜绝收入缴库过程中的拖欠、挤占现象,解决财政收入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问题。2是有助于提高财政工作和资金使用效率。3是严格预算监督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促进和加强廉政建设。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优点,1、强化了政府监督管理职能,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2、提高了财政调控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了财务管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对财政资金运行方式的根本变革,是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大举措。但是改革也面临如下问题:预算单位和财务人员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甚至有抵触情绪;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不够完善;财政直接支付比例低;预算单位财务开支标准不统1;财务人员对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不熟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等问题。

如何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当前财政、银行关注的热点。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1)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 (2)构建财、税、库、行1体化网络。 (3) “实时”监管国库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变流和相互监督。 (4)因地制宜,切实落实银行代办业务费用。 (5)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真正意义上的部门预算。

国库资金支付方式是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国库资金分散支付方式,采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已在政府高层和国库管理部门达成共识。作为1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涉及技术条件、法律环境、管理体制、人员素质和各地千差万别的财力基础诸方面的因素,因此在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考虑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存在,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以期最终达到完全规范的制度目标。

2、课题任务、重点研究内容、实现途径、条件:

1、国库集中支付的含义及意义;

1、1 国库集中支付的含义

1、2 国库集中支付的意义

1、3 为什么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国库集中支付的优点;

2、1传统财务支付体系的弊端

2、2国库集中支付的优点

2、3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带来的显著成效

3、国库集中支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1 国库资金风险加大。

3、2 与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相悖。

3、3资金清算速度较慢。

3、4凭证传递手续繁杂,清算环节多。

3、5易诱发金融机构之间的“账户之战”。

4、完善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

4、2 构建财、税、库、行1体化网络。

4、3 “实时”监管国库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变流和相互监督。

4、4 因地制宜,切实落实银行代办业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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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是独立学院本科教学计划中最后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综合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基础技能,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的一项教学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收集、检索、加工各种信息材料的能力;正确运用专业规范语言阐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毕业论文不仅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及综合运用能力全面而系统的检阅,而且是对独立学院教学质量总体水平高低的评估。因此,如何加强毕业论文的科学管理、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已经成为独立学院全面推进教学改革,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影响独立学院毕业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

1.学生认识不够,投入时间精力不足。

大多数独立学院将毕业论文安排在第八学期,也就是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期。这一学期对于学生来说也是最忙碌的一学期,因为一方面,随着就业压力的逐渐增大,一些学生不得不利用这一学期,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考研复试、求职择业、出国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还有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新复习,补修不及格科目,以免影响毕业和拿学位。这样一来,学生真正用于毕业论文的时间和精力就十分有限了。加之,部分学生到了最后一学期,思想上松懈下来,没有对毕业论文工作引起足够重视,认为毕业论文就是走形式、走过场,最终都能顺利过关。因此,出现了马虎应付,甚至抄袭现象,严重影响了毕业论文的质量。

2.师资力量薄弱,指导教师业务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

由于独立学院正处于办学初期阶段,还未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专任教师队伍,大多教师资源是与校本部共享的,加之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师资力量远远不能充分满足教学需要。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师资不足的问题就更加明显、突出。每个指导教师都要指导8―10个学生的毕业论文,一些高级职称的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更是多达10人,甚至20人以上。此外,教师还要承担其它教学、科研任务。繁重的工作压力使得教师根本无法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指导毕业论文。为了确保教学任务的如期完成,只能起用一些职称低、缺乏经验的年轻教师担任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这些年轻教师专业水平、科研能力及论文指导经验不足,并不具备独立指导毕业论文的资格与能力,造成了毕业论文质量的下滑。

3.管理经验缺乏,质量监控机制不健全。

与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相比,毕业论文的环节复杂,涉及问题多、弹性大、过程长、管理难度相对较大。而独立学院办学时间短,教学管理经验不足,尤其在毕业论文的实践教学管理方面经验十分匮乏,相关的制度尚未健全。比如,大多独立学院没有对毕业论文管理制定具体、详尽的实施细则与管理措施及质量评判标准。许多独立学院在毕业论文的管理上,除了布置上严格要求外,并没有对选题、开题、论文撰写情况、评阅、抽检等整个过程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控,疏忽了对内容、内涵的监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毕业论文质量。

4.经费投入不足。

随着独立学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独立学院的教学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设施的建设,对毕业论文所需的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实践教学条件、实验设备、毕业设计场所等都难以满足毕业论文的实际需要,而毕业论文的管理经费,如指导教师的专项培训经费、对学生的一些相关技能培训经费、论文过程关键环节的管理经费更加无从谈起。

二、提高独立学院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和措施

综合分析影响独立学院毕业论文质量的因素,我认为,目前独立学院毕业论文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管理问题。因此,结合多年的教学管理实践,我就如何提高独立学院毕业论文质量方面提出了几点对策和措施。

1.加强学生对毕业论文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毕业论文是独立学院本科教学计划中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现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与其他教学环节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教学体系。学生作为撰写毕业论文的主体,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认真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树立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诚信认真的态度去对待毕业论文工作,合理安排毕业论文与就业考研等其他工作的关系,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

2.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计划。

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的深化与升华,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而不是单纯靠毕业前一个学期就可以完成的。因此,教学上应遵循科学规律,注重学生平时的基础训练,并有步骤地将相关课程纳入到教学计划中。

①开设写作课。对学生进行写作方面的系统辅导和培训,使学生掌握检索资料、选题,确定论点到论文结构、语言表述等写作基础知识,初步了解本院毕业论文格式的要求、规范等。

②改革部分专业课程的考核方式。一些课程不再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方式,而采取案例分析、调研报告或论文等形式,侧重对学生写作水平、研究能力的培养。

③开展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撰写学年论文。实践活动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学年论文则作为毕业论文的准备,毕业论文可在学年论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拓展,这样既减轻了学生毕业前的负担,又有利于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

④开设专题讲座课程。如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一些专业性强的专题讲座,由资深教授讲授本专业本领域的最新思想动态、研究成果,使学生及时了解最前沿的资讯,为撰写毕业论文打下良好的专业知识功底。

⑤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的教学集中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时间一般为12―18周。教学时间安排过于集中,学生无法合理安排各项工作。要保证毕业论文和学生就业考研互不影响,达到双赢的目的,就只能对传统的教学计划进行微调。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从第七学期(或提前到第三个暑假)开始,分散安排毕业论文教学,将毕业论文的教学时间拉长。这样一来,学生就能充分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在第七学期末完成或基本完成毕业论文的主要研究工作,相对延长第八个学期的空闲时间,减缓毕业论文与学生就业考研等其他工作在时间上的冲突。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独立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只有教师本身的科研能力、专业水平过硬,指导起毕业论文来才能得心应手,才能确保毕业论文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在教师队伍建设上,除了大力引进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任教师队伍外,还要充分利用校本部的师资力量,与校本部实行资源共享。与此同时,还应重视对教师进行培训,挖掘潜力;通过学科建设,加大科研奖励力度等方式,营造学术氛围,鼓励教师投身科研,建立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学术团队。利用学术团队来指导毕业论文,教师之间定期交流,集思广益,避免指导教师单兵作战;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把指导教师的考核与切身利益挂钩(如提职升级、评优评先等),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4.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施质量监控。

从毕业论文过程来看,主要有选题、开题、组织、成稿、定稿、答辩、评分等几个主要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具体措施,使论文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效化。如制定《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撰写规范》、《独立学院毕业论文评分标准》等,对毕业论文的组织领导、指导教师的职责、毕业论文的选题、撰写规范、质量监督、答辩及成绩评定等作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使毕业论文的管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毕业论文的整个过程实施监控是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手段。由校、院、系部三级共同负责,分初期、中期、后期,对每个环节实行跟踪监督,初期监督主要从选题、论文提纲及指导教师队伍资格审查等环节入手,中期监督主要从教师指导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的抽查等环节入手,后期监督主要从对论文撰写的质量、论文答辩、论文评阅、论文抽查等环节入手,对毕业论文的整个工作过程,结合本科教学评估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制度,实施质量监控,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5.加大经费投入,激励学生科研创新。

独立学院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教学管理经费的投入。一方面,加强学科基本条件建设,培育出优势学科,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添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设备,并适当增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算,为毕业论文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学院出台相应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研究,,并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学生通过参与科研,可以了解到该专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动态,接触到一些学科前沿的知识,获取第一手资料,为撰写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实施毕业论文的评比表彰制度,为毕业论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环境。如我院每年都进行毕业论文评比,评选出优秀论文,并将优秀毕业论文汇编成册,推荐发表,对在毕业论文的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也予以表彰,充分发挥了评比表彰在教学实践中的激励作用、示范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总之,加强毕业论文管理,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是独立学院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独立学院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长远、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和探索,大胆创新和改革,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构建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断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华.本科毕业论文与教风建设.高教研究,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