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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责任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1 1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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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责任论文

篇(1)

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上,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的,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在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寿卫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的、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的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寿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痢疾,大都挤用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加难度大。前几年,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放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寿险责任准备投主,也成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她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具体操作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寿全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计,同时取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队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决问题的对策

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执行《保险法》,维护保户利益。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总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全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尝试改革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在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基础上,对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可试行利润核算,即半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单独考核。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

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一是试行对省级机构偿付能力考核。可参照一级法人的做法,由总公司向中省下拨资金作为资本金管理,对资本金和寿全责任准备金等实行指标考核,进行偿付能力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发挥省级分公司积极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通过报表信处掌握动态,预测各面准备金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能力。建立预警制度,对达不到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时发出警告,采取措施。

篇(2)

鉴于寿险投资稳健发展的重要性和收益的实利性,对于寿险投资现状的分析是探究其存在风险,进而研究出其存在弊端的基础。加强对寿险投资现状的分析,提上日程。

一、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寿险投资现状分析

我国的寿险投资分为银行存款的寿险投资、债券的寿险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寿险投资三大类。下面,我们就这三类寿险投资的现状分别加以探析:

银行存款的寿险投资。银行存款的寿险投资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方式,适用于经营时间短、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和经营管理规模偏小的寿险公司决策投资。它具有安全系数高和投资灵活的优点,可以为寿险公司带来所投资金的基本利息收入,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处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情况下,可维持寿险公司基本业务的开展。但由于市场通货膨胀时价格上涨导致所存资金相对贬值的窘况;由于利息率过低的窘况;由于国家调整货币政策导致所存资金相对贬值的窘况等,银行存款作为寿险投资方式的选择,需仔细斟酌。

债券的寿险投资。债券的寿险投资分为政府债券的投资和企业债券的投资两大类,具有高利率、低风险的优势。首先,政府债券是由政府凭借政府信用发放并保障实施的,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好处,此外,国债收入免除税费,这又大大惠及了投资的寿险公司。其次,企业债券的发行受国家《保险法》的严格限制督察,寿险投资收益具有严格保护措施,加之两者的高流动性,降低了寿险投资公司的变现压力。尽管债券的寿险投资存在收益相对较低和寿险公司负债结构无法与国债发行相匹配等问题,但债券的寿险投资仍是我国重要的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寿险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寿险投资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类属于股票投资,具有比股票投资收益低、风险低的优点,与股票投资一道,是我国寿险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在选用时,需细密考虑,谨慎选择。

二、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寿险投资存在的风险

基于资产负债管理下的寿险投资大体存在以下几种风险,下面我们就其存在风险加以详细分析,以针对其存在的各方面风险,进而找出相应的规避措施,促进寿险投资市场的稳健发展。

利率存在风险与市场存在风险。利率存在的风险是说由于市场利率的不稳定性给所投资的寿险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它存在两方面的风险:第一,寿险公司制定业务,当利率降低时,将导致责任准备金提高,造成寿险公司资金损失;其次,当利率上升时,人们又会要求退保,造成寿险投资公司保金流失,进而影响其健康运营。第二,市场的变动也会影响证券的价格,制约寿险投资公司的发展壮大。

信用存在风险与流动性存在风险。信用风险是制约寿险投资公司平稳运营的又一重要因素。由于寿险投资公司的部分资金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和本金,因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将直接影响寿险投资公司的本息回收,使寿险投资公司面临着因其信用不足而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此外,由于金融产品和市场的流动性等原因,严重影响寿险投资公司的健康运营。

操作存在风险与资产负债不相匹配存在风险。由于技术不足导致寿险投资公司的信息搜集和信息处理弊端、由于必要监督的缺乏导致的信息泄露和腐败滋生的弊端,是寿险投资公司存在的操作性风险。由于投资时间的长短不一和所投险种期限的长短不一,造成资产和负债无法准确匹配的弊端,是寿险投资公司存在的资产负债不相匹配风险。

三、基于资产负债管理存在风险的应对策略

通过上述内容对寿险投资风险的探析,为促进寿险投资公司的健康运营,我们要基于资产负债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找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下面,我们就从促进寿险投资管理和促进资产负债管理相匹配两方面着手,构建体系,切实运行,促进资产负债管理下寿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构建切实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所谓构建切实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就是要提高寿险投资公司对投资风险的敏感度和控制度。这就要求我们提高透析风险的敏感度和准确性,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合理预算风险,进而合理匹配投资时间和投资险种的期限,综合考虑所投资金机构的综合信用度,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以争取最大限额的投资利润。

促进风险管控体系的实际运行。为保障风险管控体系的高效运行,我们就需要从企业管理、部门设置和操作监管三个层面着手实施。首先,寿险投资公司要制定公司发展的方向、目标和原则,以指导公司的发展前景,规范公司的发展行为。其次,寿险投资公司要从风险的预算着手,综合考虑投资机构的信誉度进行投资,然后设置不同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综合评述。最后,按公司要求,结合部门设置综合实施操作管理,以促进寿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资产负债管理下寿险投资现状的分析,探讨出其存在的各类投资风险,并针对其具体风险进而找出相应的管控策略,以促进寿险投资公司的平稳发展。在以后的投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分析其发展状况,提高发现投资风险的敏锐性,找出切实高效的应对策略,促进低风险、高收益寿险投资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田君. 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寿险投资问题研究.[J].申请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05).

篇(3)

一、准备金概述

在寿险业务中,保单的期限一般较长,而且保费一般采取平滑的方式收取,在评估时点,保险公司必须基于一定的假设和未来风险水平对未来的保险金给付提取一定的负债,这部分负债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负债中,80%—90%的负债都是责任准备金部分,因此,准备金精算假设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公司的负债水平及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法定准备金计提分析

首先是传统寿险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关于假设,以前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必须采用90-9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现在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可根据公司自身的经验选取适当的死亡率,但是在计算产品准备金时,应当采用00-0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另外,对于费用率和利率的评估水平,不得高于定价时采用的利率和费用率以及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两者之间的较大者。

寿险的法定责任准备金由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两部分组成,理论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均衡纯保费的假设条件下,在评估时点,计算未来赔付责任的现值与未来保费收入的现值两者之间的差值。在均衡纯保费的条件下,由于寿险业务首期发生的费用较高,如果采用理论上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容易导致首期收取的保费收入用于费用支出的部分无法满足实际的费用支出,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因此有必要对理论法定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调整。其中一种修正方法是把首期的纯保费调整为首期的风险保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满足首期的实际费用,这种方法叫做一年定期修正法,目前在实务中采用这种方法对传统寿险产品(不包含分红保险)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对于高费率保单,如果保费扣除风险保费的部分很可能大于实际费用的支出,虚增保险公司利润,因此还有必要继续改进。对于分红保险,其对首年纯保费的修正采用max(首年风险保费,毛保费减去E),其中E表示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高于3.5%,其实就是把首年发生的费用限制在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内,其实质是和传统寿险产品一致的。另外,对于传统寿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修正后的未来期间纯保费大于实际收取的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其次是非传统寿险产品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对于非传统寿险产品,其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和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账户准备金是相关账户的价值,因为这一部分是投保人的资产,对保险人来说就构成负债,另外,为保证保险人在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费用支出以及持续交费奖励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要求保险公司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其计算方法就是从最后一期现金流为负的时期开始,逐步往前推移,其实质就是从评估时点到最后一期现金流为负的时期,如果产生的正现金流可以满足负的现金流,则不计提非账户准备金,如果不能满足,则提取其精算现值的差额作为非账户准备金。

三、财务准备金计提分析

在企业会计准则2号解释出台以前,寿险财务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与法定准备金的计算方法相同,过于保守,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准则2号解释出台以后,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对于属于保险合同的部分,其收入确定为保费收入,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的部分,其收入不确认为保费收入,如果合同不能分拆,或者虽然可以分拆但是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如果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则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没有通过,则整个合同都不确认为保险合同。引入“先分后测”的方法过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明显下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也对保险产品的财务准备金计算提出了新的方法,主要是未来净现金流折现法。包含未来期间的合理估计负债,合理的精算假设条件以及边际。以评估试点为基准,在相关精算假设下计算未来各个期间的净现金流并折现到评估时点。为应对未来不确定的风险,在合理估计负债的基础上必须加上一定的边际以减少假设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在刚签发保单时点,如果当时保费收入减去必要的获取成本,其值大于合理估计负债加风险边际之和,表明了保险人在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条件下就已经获得了利润,这明显不对。因此有必要将此部分利润在后续区间进行摊销,因为只有保险人履行了相关义务,才能确认相关利润,这部分首日利润称为剩余边际。但如果首日发生损失,则保险人必须确认首日的损失。如果存在剩余边际,对于剩余边际的摊销,一般选定一个评估基础,确定剩余边际摊销率,在后续评估试点,根据评估基础与确定的剩余边际摊销率确定剩余边际,而且有一个要求,就是该评估基础必须是逐年递减的,以至于在最后年度首日利得可以全部摊销完成。但我觉得这个方法也有缺点,因为如果在未来区间内,情况发生改变,保险人的定价风险暴露出来,产生亏损,而此时却继续确认利润,明显存在矛盾。如果在每一个评估时点根据新的情况重新确认是否存在首日利得,会消除刚才所阐述的矛盾,但是可能在实务中操作起来会很麻烦,而且可能要经常返回前面区间进行调整,使利润的波动较大。

四、总结

寿险准备金的精算假设和计提方法对保险公司的整体负债水平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以至于影响保险公司的价值和各期利润水平。因此,如何较合理的提取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以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需求和合理地反映寿险公司的真实负债水平将是保险界必须不断探讨的重点,相信随着中国寿险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的计提也将更加完善。(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孙蓉.保险学原理[M].西南财经大学,2006.10

[2]陈戈.保险公司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J].保险研究,2009(1):96-100.

篇(4)

一、寿险欺诈概述

(一)寿险欺诈含义

寿险欺诈,我国当前并没有给出统一的比较有影响力的解释。大多数人把寿险欺诈仅界定在了投保人一方的欺诈,主要是指投保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或者与寿险合同内容打球,通过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人保险金的行为。从理论上看,此类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诈骗罪,它不仅危及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他也助长社会道德风险的发生,特别是诈骗行为是建立在牺牲被保险人的生命之上,就演变成了刑法中最为严重的杀人罪。

(二)我国寿险欺诈的文献综述

1.国外保险欺诈研究现状

自保险业诞生于英国开始,以来已经有了百多年的历史,这近百年的发展使得外国在保险业的研究生,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已经远远领先于我们,因此,把他们对保险业的研究作为基点,也会让我们的反欺诈工作也做的更到位。

首先,从实证方面看,国外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如何辨别保险欺诈。例如Richard A. Derrig提出利用分类技术来确定怀疑对象,把投保人以前的求偿记录进行汇总,然后设定一定的程序,按照这个程序标准把保险金申请人分为可以快速理赔的申请人(Express Paid Claim)和可疑申请人(Target Claim),最终会通过诉讼来确定他们是否有罪。

其次,在理论研究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信息不对称,他们认为这是保险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Caudill和Ayuso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进行分析,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事故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于是投保人就会借此夸大损害事实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2.国内保险欺诈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因此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也就相对滞后。在90年代初期,保险公司就只有几家,使得跨地区的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变的不可能,保险欺诈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是近年来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不论是保险公司的数量还是保险业务的集聚增长,这使得保险欺诈也越来越多,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愈发严重。我国学者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首先,早期的保险欺诈主要是以定性方面的分析为主,李玉泉在论文《论保险欺诈及其对策》中对保险欺诈做了定性分析。他从保险欺诈的主体、特点以及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接着作者分析了保险欺诈,包括界定怎样构成保险欺诈,怎样构成保险犯罪,以及为何会差生保险欺诈。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保险欺诈的研究开始增多,大家对保险欺诈研究的角度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保险欺诈,代表人物为孙立明和孙祁详。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产生保险欺诈的心理动因,如叶明华。还有夏国益等人通过对国内外反保险欺诈的措施进行对比,得出我国反保险欺诈的启示。

二、发达国家反人寿保险欺作的经验介绍

国际上保险业起步的较早,因而不管是保险业的发展,还是保险业中出现的问题都有充分的体现,尤其在保险业得到最为充分发展的美国,保险欺诈对其经济的损失可谓是灾难性的,稍微落后于偷税漏税,保险欺诈稳稳的被公认为美国的第二大犯罪领域,因而这也就使得美国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反欺诈经验。但是反人寿保险欺诈不仅需要较大精力的投入,还需要保险公司自身能力的提高,同时还需要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加入到反保险欺诈联盟中来。具体包括:

(一)将反保险欺诈纳入到法律中来

美国立法机构通过了大量的法案来针对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法案有《反保险欺诈法》《保险欺诈局法》《特别调查法》等,这些法案直接将保险欺诈界定为严重犯罪。美国这种以法律强制力最为后盾来警示保险欺诈分子的做法既可以惩戒犯罪分子,同时又在反保险欺诈中有很好的预防作用。

(二)建立反保险欺诈的联合体

由25个欧盟国家组织成立的欧洲保险人联合体(简称CEA)和美国在1993年成立的反保险欺诈联盟,都是一个囊括了多个部门的反保险欺诈联合体,包括政府、保险人、司法机关、学界精英和民间组织,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在这个大型的组织内部通过保险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努力同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尽量降低因保险欺诈给消费者、保险人、政府与各类商业组织带来的损失。

(三)保险公司自身反保险欺诈机构的设置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反保险欺诈专门机构,当然包括了寿险反欺诈。美国的“特别调查科”,法国的“反保险欺诈事务局”,英国的“反保险欺诈办公署”等。这些机构作为非盈利性的组织,其作用在于为保险公司提供反保险欺诈的手段。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调查准则运营,提供保险调查服务,在整个欧洲保险系统内交换和传递信息,与有关政府部门合作。

(四)加强反保险欺诈专业人才培训

发达国家保险人都普遍重视寿险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尤其是勘定保险事故和决定理赔额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给出的结果直接觉得是否构成保险欺诈。从近些年的保险欺诈案例来看,多半的保险欺诈人主要来自于白领阶层,他们都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利用他们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从事寿险欺诈。这种隐蔽性的犯罪对反保险欺诈的人员在识别、调查、和定罪等各个环节的要求都非常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理赔专家根据自己从事寿险行业多年经验的总结,同用来识别寿险欺诈的各种线索加以结合后传授给理赔员,提高他们反欺诈的能力。

三、我国寿险欺诈的成因

(一)社会大众对寿险缺乏正确的认识,寿险法治意识薄弱

当今社会人们对寿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人助我与我助人机会均等”的互助内涵不甚理解,在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背景下,经济危机和失业的压力让人们更加重视自我利益,为了让自己再危机面前是损失降到最小,大多数的人都会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有甚者还可以从保险公司的巨大赔偿款中收获一笔。亦或有部分的投保人,当投保数年而不曾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们就感到吃亏了,认为自己的保险费打了水漂,总会制造或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从保险公司捞一笔来弥补自己多年来缴纳的保费。

(二)不良动机的诱导是寿险欺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因为个人生命的价值很难用物质来衡量,于是寿险的运行机制有自身的特殊性,即个人保费支出与寿险赔偿金之间的比例非常之大!这成为诱导了不法分子实施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中国航空人身意外伤害的最高悬殊比为1∶10000,在这种巨大利润的诱惑下,任何一个普通的人都会心动。由于人们不惜铤而走险、知法犯法去追求巨大利益的行为是具有相通性的,因而也就导致部分人实施寿险欺诈行为。同时,保险公司中存在部分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他们做不到严格要求自己,经不住金钱诱惑,为保险欺诈分子提供方便,共同骗取保险金。

(三)我国法律对寿险欺诈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

我国法律对保险欺诈,包括寿险欺诈的立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第131条和《刑法》第198条,由于法条规定的零散,因而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寿险欺诈活动时期缺点和不足也就日益明显:

《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应该遵守一定的职业操守,但却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要求会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因而有些寿险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通过在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上动手脚,制造虚假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我国《刑法》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保险诈骗罪,但在以下问题上却没有说明白:首先,在罪名的界定上,司法部门执法时,对保险诈骗均以结果治罪,对于动机和行为不予考虑,即诈骗者只有在实施的诈骗行为之后,且顺利拿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否则,不够称犯罪。其次,在犯罪主体上,《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具体操作上,保险人,保险人及其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单独或者与上述主体合谋实施保险欺诈,构成保险诈骗犯或者共犯。

(四)保险人对寿险欺诈的重视力度不够

当前,保险理赔难,行业形象差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面对赔与不赔的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保险公司的做法都是“通融赔付”,他们片面的认为只要支付了赔款就能给公司带来社会效益,相反,如果公司介入了理赔诉讼和纠纷则会给公司带来负面效应。因而保险人间就很难建立反保险欺诈组织,甚至有效的防保险欺诈的措施都很少。

(五)其他方面的因素

保险欺诈的日益猖獗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因素外,在社会大环境下还包括一些其他因素,例如:行业信息化滞后,在涉及到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方面等问题上,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都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除了少数省份的车辆信息建立了共享平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给了不法分子机会重复投保,多家索赔以及恶意投保等行为;其次,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保险公司的核保、理赔都需要专业知识,但是保险公司员工多半都非专业知识出生,其对保险标的情况的不熟悉、经验不足、勘察不仔细都给了诈骗之徒以可趁之机,当然有个别员工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的情节就更为严重;最后,各部门在保险欺诈的合作上亟待加强。当前,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在联合打击保险欺诈方面初步开始探索性的合作,但这种合作仅限于地层面、低水平,例如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并且在这种浅层次的合作中公安部门往往是被动接受任务,注重了对构成保险欺诈结果犯的打击,却未将保险欺诈预防加以高度重视。

四、我国反寿险欺诈措施

(一)完善反保险欺诈的立法,更加注重执法

虽然,我国《刑法》第198条的保险诈骗罪和《保险法》第131条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应该遵守一定的职业操守都有对保险欺诈的规定,但是仅就靠两条法律条文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在《刑法》中要完善保险诈骗的主体、犯罪构成,对犯罪程度的不同基于有区别性的惩罚,不能仅仅从非法占有为目的去判断该罪,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保险欺诈行为,如制造或提供了伪证行为,或者实施保险欺诈而虚假陈述,都应当定性为保险诈骗;在《保险法》中不仅要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的活动准则,对其违反该规则的法律责任也要明确加以规定。

(二)把好承保环节的关,将保险欺诈扼杀在摇篮里

根据寿险欺诈的特点,要保险公司要在承保上下工夫。首先,要设计严密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虽然是由保险公司提前拟定好的,但是,保险条款经双方签字以后就变成了双方合意的一致意思表述,它是最终进行理赔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制定保险条款时要做到内容具体明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解释清楚;其次,在核保时要查清楚投保人的信誉和投保动机,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以及是否存在重复投保和超额投保的情况,从源头上遏制保险欺诈。

(三)效仿发达国家,培养保险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先选择了自己,然后保险公司才能选择是否为客户投保,这种“逆选择”使得客户的质量的好坏与承包人的专业技能息息相关。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培养反保险欺诈的专业人才上花了很大的功夫,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我国的保险公司可以予以效仿,对于新进入公司的员工都要进行入职学习。在对保险公司的新员工予以培训中要注重对其实践技能上的培训,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究竟应该如何进行风险管理,而不应该花较多的功夫在理论层面的介绍。当然,为了增强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将保险欺诈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反保险欺诈成果密切联系起来,适当的激励机制,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的激励机制,都是保证该项措施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联合以及保险公司同外部各部门的合作

为了有效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利用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畅通,而进行的重复投保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公司进行寿险欺诈以后又换一家公司进行寿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实现内部的有效联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功效,对于一些信誉不好的客户拉如黑名单,通过有效的制裁方式让保险欺诈的犯罪分子无空子可钻。

从众多的寿险欺诈案件中可以看出,寿险公司得不到司法机关的积极配合,给了一些不法分子恣意妄为的资本。如果寿险公司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取证就会方便很多,同时,司法机关的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寿险欺诈分子一定的威慑力,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欺骗,而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面对如何有效的反寿险欺诈的解决途径上,前人中已经有人提出了“三道防线”理论,即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从承保、期间、理赔三个环节设立反欺诈防线。“三道防线”步步设防,环环紧扣来防止寿险欺诈,从理论上看是无懈可击,但是实施起来却比较上纲上线,并且没有一种方法在反寿险欺诈上是万能的,因此,我认为要想做好反寿险欺诈,应当针对出现的具体案件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切实可能的方法,虽然这种罗列式的方法看起来很臃肿,但是这样的措施比较有针对性,切实可行且效率较高,只要一步步的将这些方法落实到位,对于防止寿险欺诈,切实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是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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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保险实务中,利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尤其在长期的经济行为中,采用固定利率可能会带来预期与实际之间的较大偏差,随机利率(random interest rate)在保险精算研究中已经成为热点问题。随着对精算理论研究的深入,利率随机性的研究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

1976年,Boyle考虑了寿险与年金中死亡率与利率均为随机的情况一“双随机性Ⅲ”。相应的随机利率的一般理论由Panjer与Bellhouse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建立。Beekman与FueIIing在1991年得到了利率由O-U过程和wiener过程建模的某些年金的二阶矩;1993年又得到了利率由O-U过程和wiener过程建模的终身寿险给付现值的前二阶矩。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随机利率引入了保险模型中,讨论了在死亡率为DeMoivre分布(参见文献[2])下的比例赔付问题,对财产险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顺便指出;当死亡率服从Makeham分布时的情况,随机积分通常不可积,在这种情况下,则只能用数值积分来做。

1、基本原理

1.1精算现值与精算等价原理

保险实务中,纯保费与理赔额的发生通常不会在同一个时间点上,应该将两者放在同一个时间点上进行比较。一般将纯保费与理赔额折现到保单(policy)生效这个点上。这样,对纯保费和理赔额的比较就不能单纯的看其数额的大小,还要看资金的时间价值,保险标的物的死亡时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我们引入精算现值。精算现值与通常的资金现值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考虑了标的物死亡概率。收入(纯保费)与支出(理赔额)在保单生效时的精算现值相等就是所谓的“精算等价原理”,纯保费就是运用精算等价原理来计算的。

1.2布朗运动与随机利率模型

传统的精算理论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这往往与事实不符,因为利率是具有随机性的。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利率的随机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是相当大的。

根据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由于标的物“死亡”的随机性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出售大量的保单来分散,但由于利率的随机性产生的风险则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分散,且利率风险只存在于保险公司一方。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2、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模型

2.1模型描述

本文所述的保险和约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模型如下:投保人对一种标的物进行投保,若标的物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内“死亡”,保险公司会在死亡时刻提供一个与标的物价值成比例的赔付。而投保人在这个指定时期内以连续年金的方式支付其保费。

2.2纯保费的计算

在上述的精算模型中,设标的物(轿车)在t时刻(0≤t≤5)报废,在t时刻的赔付额的现值为Z1,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的现值为POZ2。

2.3纯保费责任准备金

由于死亡率随着标的物“年龄”的增长而增大,如果各年支付各年的死亡给付成本,则死亡给付成本将逐年增加,使保险公司到保险末期难以承受高额赔付。

因此在时务中通常采用均衡纯保费将给付成本在整个缴费期上平摊。在均衡纯保费方式下,保险前期各年度的纯保费支付死亡成本有余,而到了保险末期则不足以支付。

前期的保费的剩余不是保险公司的利润,而是其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将会在保险末期给付。

3、实例计算与分析

考虑标的物价值P=10(单位:万元),则P0=2,假设α=0.05,β=0.4,则a0=0.03,a1=0.22,a2=0.19,b0=e,b1=0.22,代入公式(8)(14),通过计算机编程计算可得计算结果。

从计算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责任准备金是随着时间的增加而不断增大的,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赔付的概率不断增大,则需要的准备金就越多。同样,随着赔偿越来越确定,公司的损失风险就会不断减小。

4、结论

(1)本文在传统精算学的基础上,对随机利率下的财产险中的比例赔付额(赔付额与时间相关)进行了分析,计算了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的纯保费和责任准备金,以及相关公司的风险。

(2)根据精算等价原理,将随机利率引入比例赔付保险,建立的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模型。传统的精算理论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这往往与事实不符。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利率的随机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是相当大的。应用本模型进行保险决策,则使计算的纯保费等各项数据更加贴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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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8年6月底,有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究其原因除年初以来的雪灾、地震和洪水灾害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增加,股票市场不断走低也影响了投资收益;而保费规模持续增加,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导致实际资本减少,降低了偿付能力充足率;部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短期经营行为突出,这都对监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偿付能力监管作为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历来为国内外理论界所关注。李秀芳在《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中指出,虽然中国没有出现寿险公司倒闭的现象,但不等于说中国的寿险公司没有危险。央行的连续降息使寿险业面临严峻的考验,大量出售的传统保单给寿险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寿险公司的“不良行为”造成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匹配。封进在《中国寿险经营的风险研究》中指出,从保险经营的实际盈利能力来看,虽然寿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从1998年以来不断拓宽,但总的投资收益率还取决于资金的运用率和投资回报率,而寿险经营费用的居高不下降低了可盈利资金的来源,同时资本市场较大的风险又影响到了投资收益率。本文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第二部分介绍国外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第三部分提出政策建议。

一、我国寿险业偿付能力监管

近几年来,保监会陆续了一系列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偿付能力报告制度体系初步建成,并且加强了偿付能力季度分析,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体系。监管部门继续遵循“疏堵并举”原则,既保持高压态势,严格偿付能力监管,又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偿付能力的遗留问题。虽然随着寿险行业的稳步发展,以及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寿险行业的偿付能力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仍然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利率波动造成的利差损。高利率时期遗留的大量高预定利率保单存在的利差损仍未完全化解,同时随着保险费率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入,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出现新的定价风险,以致新的利差损的出现。

1.投资风险有所加大。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保险业正在逐步进入一些全新的领域,如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境外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领域,由于保险公司在投资经验、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都比较缺乏,在投资过程中风险较大。如果投资收益率低于保单销售的预定利率,则会产生利差损,对寿险公司及整个寿险行业的偿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资本注入不足。对寿险公司来说,一旦它获准在国内经营保险业务后,它就失去了不断向公司注入资本的动力。2008年底平安集团、太保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向各自控股子公司平安寿险、太保寿险增资200亿元和80亿元的议案。但是与较快的保费增长相比,两家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增量却减少。1~9月,平安寿险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仅为29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56.8%。资产负债不匹配。寿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危机就是因为资不抵债,而导致资不抵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匹配。寿险公司的资产期限远远小于负债期限,银行利率的短期波动,就会影响寿险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估计,进而影响寿险准备金的提取,造成寿险公司负债的剧烈波动,而寿险公司的资产由于期限较短,其市场价值变动不大或变动的性质与负债不一致,这就造成了寿险公司资产与负债变动不协调,使寿险公司的财务缺乏稳定性。

二、国外寿险偿付能力监管

发达国家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和完善,现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学习国外先进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方法可以为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起到借鉴作用。

(一)国外两大典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欧盟模式以英国为代表,属于这种模式的大多数是欧盟国家,是一种典型的比较宽松的监管模式,监管重点在第二层次,即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保险监管机构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行为和经营成果,只对偿付能力额度做出规定,并不对经营的各个具体环节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其原理是:首先确定资产数,一方面采用保守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另一方面对各类资产占评估后总资产的比例规定最高的认可比例,经过对资产的二次调整,确定调整后的资产值。其次是确定负债数,主要基于保守的假设,确定各项准备金的数额以调整负债额。根据调整后的资产和负债,就可以确定公司调整后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即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再次是确定法定最低偿付准备金数额。对短期业务,主要考虑保费收入、未决赔款和分保比例等因素确定法定最低偿付准备金(即偿付能力额度)。对长期业务,主要考虑数理准备金和风险保额的因素,同时对长期投资连结保险、法定退保计划等业务的偿付准备金数均有不同的考虑。最后,根据调整后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和法定偿付准备金确定公司是否达到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并对未达到的公司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使其达到监管要求。第二类是北美型,属于这类的主要国家有美国、加拿大等,偿付能力主要考察其最低资本充足率。其特点是政府实施两个层次全方位的偿付能力监管,政府既管条款、费率,又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以美国各洲的寿险监管为例,保险条款、费率大都采取事前市批制度,而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则通过分析各类监管报表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来实现。

美国州保险局实行的偿付能力监管由非现场财务分析和现场稽核组成。财务报表分析程序强调了几个重要的偿付能力问题:首先,要评估保险公司资产组合的质量和多样性,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资产的预期收益形成的准备金应该足够应付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到期义务。其次,资产必须足够应付对保单持有人的到期义务,这包括满足由利率变化引起的保单持有人的退保要求。现金流量测试是协助监管者评估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匹配的一个重要工具。再次,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问题,如果保险产品定价过低,即使是最好的投资策略也难扭亏为盈。最后,财务报表分析过程还检查保险公司准备金的充足性。但是财务报表分析程序主要放在检查保险公司资本和盈余(净值)的充足性上。保险公司的资本和盈余必须足够应付由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产品设计、乘保策略、营销策略和投资策略所造成的波动。

(二)国外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给我国的启示

(1)现代寿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趋势是在弱化第一层次监管的同时加强第二层次的监管。弱化第一层次监管是市场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要求,而加强第二层次的监管是在这种新形势下风险复杂化的需要。我国在这种环境下应作何选择,还有待我们对我国的环境进行分析。(2)监管的法制化是监管得以成功的保证。从英美的经验来看,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各种监管制度的有效运行。(3)现代偿付能力监管侧重于协助保险企业,由多种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的监管工具共同完成。现代的偿付能力监管手段侧重于根据公司不同的风险状况设定相应的监管标准,这种具有个性化监管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方式是当今这个竞争激烈、各公司风格迥异、经济环境变化不定的社会条件的需要。对于偿付能力监管,要从多方面入手,既要考虑资本充足率,又要分析各项财务指标:既要考虑静态的偿付能力,又要考虑动态的偿付能力。

三、政策建议

(1)建立灵活有效的体现激励的监管体系。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偿付能力连续三年充足的保险公司,应建立激励体系。采用比如登报宣传,建立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等。国家应建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给这些公司评高分,增加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这对保险是很重要的。(2)引进国外先进的资产负债管理,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从监管角度来说,以控制风险为着眼点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从资产和负债匹配的角度出发,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找到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的连接点,从而减少发展的盲目性。以不同性质、不同成本的负债为依据点,确定投资组合不同比例的限制。(3)健全外部监管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审计。应尽快建立科学、准确的道德信用评级制度,将分散的反映保险公司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的功效,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的力量对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4)建立监管指标、信用评级与风险资本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只考虑到监管指标,并未涉及到信用评级。可以借鉴世界上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水平及其充足性,资本金数量与所经营业务的风险程度等进行评级,使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认识。

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是保证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对正在逐步发育成熟的中国保险业来说,只有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监管体系和科学的监管技术手段,结合中国市场特点,和保险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才能建成一套切实有效的保险偿付能力管理体系。由于受到时间、精力、水平的限制,本文的研究还有许多有待今后进一步深入和完善之处,如未能进行实证研究,而利用企业的经营数据,进行动态的财务分析对保险企业有着更大的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笔者希望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对这一课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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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077-03

一、中国人身保险需求的状况及其影响因素

1.人身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和一定的价格水平下,人们对人身保险商品的需要量。中国人身保险需求的状况,用保费收入作为衡量标准,截至2008年底,中国的人身保费总额收入已经达到7 337.7亿元,增长十分迅速。中国保险深度从1999年的1.63%上升到2008年的3.26%。相比于国际标准来看(1999年):英国是13.35%,日本为11.17%,芬兰为8.88%,印度是2.86%。① 从1978年恢复中国的保险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人身保险需求抑制被释放,得到大幅度增长,在2001年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新的挑战跟竞争,各保险公司在竞争中优化管理努力创新险种,提升服务质量,使得保险业更加成熟与有效。

2.影响人身保险需求的因素。(1)文化、社会、政治等因素。中国经历了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时期,保险这种在以前的中国历史上从未听说过的事物,使得大部分民众都感到陌生,受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民对于风险的防范或者控制,绝大多数都属于被动防御型,而不是主动控制型的思维―主动将其转嫁控制―购买保险。并且由于中国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一直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民的任何行为,像医疗、养老等都由政府、企业承担,无须个人购买保险,所以中国民众对人身保险这种新商品认识很低,直到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人们才对保险有了较多的了解。(2)人口因素。从人口结构上看,人身保险需求组成中最大组成板块是人寿保险需求,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业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的进步,人均寿命在不断的延长,人口死亡率不断下降,中国现在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现象,数据显示,中国老年人口(6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988年的6.64%,短短二十年间,上升到2008年的23.68%,差不多平均每五个人里面就有一个老人,而且这一数字还在增加,这就意味着中国寿险的潜在需求量巨大,寿险需求只会有增无减;从人口总量上看,中国是第一人口大国,人口数量庞大,那么相应的,对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这种适合每个人的保险险种,应该有着巨大的需求。所以总的来说,受到中国人口结构跟人口总量的影响,中国人身保险业有着巨大的市场。(3)保险的替代因素。保险也是一种商品,那么就会存在它的替代品,如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跟社会的辅助项目、财政转移性支出等等。中国目前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本文研究的商业人身保险的替代因素之一。(4)经济因素。1)经济发展状况。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一般用国民生产总值(GDP),它反映了整个国家全体居民的经济实力。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需求会随着经济增长而同步增长,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靠经济来拉动产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2)个人可支配收入。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情需求、被他人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所以当人们的基本生理需求达到满足以后,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就会有更高层次的需求随之而来――安全,在人民的温饱问题得以解决以后首当其冲的就是安全问题。3)保险供给。保险作为一种商品肯定存在其供求市场,就中国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保险供给主体不活跃,市场体制不健全,保险供给的大小基本上取决于保险公司愿意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它可以提供保险商品的质量。 4)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对保险业影响最大的就是寿险行业,因为通过寿险分期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资金(或者利率)是早在购买保险时就确定的,所以一旦发生通货膨胀,那么到期所得的资金就贬值了,所以在通货膨胀时期寿险的需求会下降,人们会转而把资金存入银行或投入股市。5)保费费率。保险费率相当于就是保险这个商品的价格,它是有纯费率跟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就中国而言,由于保险业才发展不久,所以在保费费率制定上存在很大的不足,相比其他国家而言,中国的保费费率普遍偏高。

二、需求模型的建立及回归结果

1.变量的选择。(1)被解释变量:人身保险需求选取1988―2008年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premium,作为衡量指标。(2)解释变量:我们从上文提到影响因素中选取以下几个并将其量化。(3)国内生产总值――GDP,中国经济总量指标。(4)人均收入――per capital income(PCI),用来衡量中国人均收入的上涨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5)物价指数――price index,物价指数用来反映通货膨胀的大小。(6)保险企业职工人数――employee,用保险企业职工数来反映保险供给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7)老年人口比重――The proportion of old elderly,用老年人口所占全人口数的比重反映社会人口结构。(8)为了反映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商业人身保险需求产生的影响,本文引入虚拟变量D1。

D1=0(1988―1997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初步建立)

D1=1(1998―2008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保险金,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2.模型的建立与数据处理。采用一般对数模型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异方差的产生,所以将模型定如下(е为残差项):

Ln(premium)=b1+b2ln(GDP)+b3ln(priceindex)+b4ln(elderly) +b5ln(imployee)+b61/PCI+b7D1+е(1)

之所以引入倒数模型①1/PCI是因为,根据恩格尔消费曲线(表明消费者在某一商品上的支出与其总收入或总消费支出之间的关系曲线),随着中国人均收入的增加,人身保险的需求是不会永无止境地增长下去的,对人身保险这种商品的需求是有一个临界值的,超过了这个临界值,收入的再增加也不可能使得消费者消费更多的这种保险商品。

对模型中各解释变量影响人身保险需求的做如下的预期(正号表示影响是积极的,负号表示影响是相反的负的):

表1

各变量的数据均由1996―2009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保险统计年鉴》整理得来。根据最小二乘法,使用EVIEWS 软件对样本数据回归,得到结果(如表2):

表2

从回归结果看,模型(1)的拟合度R2达到了0.98,F值也达到了114.DW值为1.7,说明不存在自相关问题,模型整体的拟合优度较好。但是在显著水平为10%的情况下,模型当中有几个变量不能很好的反映人身保险需求的变化,t统计量的p值较大,是检验不显著的,即支持零假设。如变量price index,elderly,再看各变量系数的估计值,其正负大致与预期相同,但是变量employee与虚拟变量D1的系数估计值与预期不相符。

将模型进行修正,删除其中检验不显著的变量price index,elderly,得到如下修正模型结果(如表3):

表3

Ln(premium)=b1 +b2ln(employee)+b3ln(GDP)+b41/PCI+

b5D1+e(2)

模型(2)的R2值为0.98,F统计值为258,DW检验值是1.5,排除了自相关的可能,在10%的显著性检验下四个变量基本上是可以看做检验显著的。但是解释变量employee与虚拟变量D1的系数估计值还是与预期的符号不相符。人身保险需求方程大致可写为: Ln(premium)=-26 -0.6ln(employee)+2.94ln(GDP)+3412.31/PCI+0.7D1

三、对回归模型的分析与经济解释

1.解释变量GDP估计系数与预期相符为正,说明了中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与经济增长是呈正相关的。GDP与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之间的弹性系数是2.94,表明中国GDP每上涨1%,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就会上涨2.94%,说明中国目前高速的经济增长是保费的巨大推动力,这一结果也符合亚洲地区发展中国家的一般规律,即以经济增长来拉动保险需求。

2.解释变量price index(物价指数)在回归模型(1)的估计系数跟预期相符为负,即中国人身保险需求与物价直接存在负相关性,随着物价的上升保费收入会减少,这也与前文分析相符,但是这一反映通货膨胀指标的变量是检验不显著的,它存在66.8%的变异,不能很好的解释保费的变动。居民与市场间的信息不对称或者滞后使得大部分人都无法对通货膨胀作出迅速的反映,直到发现身边的物价上涨,银行利率上调以后才意识到通货膨胀的到来,此时才发现通过寿险得到的钱贬值了,才开始减少对寿险的购买。

3.老年人比重,在模型(1)当中,回归的估计系数与预期是一致的,都为正数,意味着随着人口老年人比重的增加,中国人身保险保费也会增加,但是它却是检验不显著的,存在53%的变异。这个变异源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逐步完善,很多老年人口都得以通过社保获得经济来源,所以商业保险养老的比重就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了,以及受传统思想“养儿防老”的影响,大部分老年人都是由自己的儿女赡养,少有购买商业寿险的想法与举动。

4.保险供给。本文采用的保险公司的职工人数――employee作为解释变量来表示保险供给的大小,在模型(1)跟(2)中,其回归结果的估计系数均为负,与预期不相符,模型表明两者呈负相关性。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阶段,市场需求不足,如果保险公司只通过增加员工数量扩大供给来提高保费收入的话,反而会增加公司的销售成本,使得保费费率中的附加费率上升,导致总保费费率上升,从而使得保险产品的价格升高,反而使得保费收入降低。

5.人均收入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由于模型中引入的是倒数模型,所以1/PCI的估计系数为正,则反过来说明,PCI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是负面的,这个也与预期不符,中国正处在发展阶段,人均收入增长后,居民大部分都是把它储蓄起来,以应对医疗费、教育费等的支出,而不是购买保险。而且中国财富分配不均,使得在收入标准线以下的人群有保险需求,但是无法支付,而高于标准线以上的却早已买过保险,不会再次需求。所以人均收入在模型中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并没有很大的正效应。

6.表示社会养老保险对商业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替代作用的虚拟变量D1,模型的回归结果是检验显著,但是其估计系数与预期确实相反的,由于从1998年政府开始可以足额按时的发放养老金后,人民大众都开始实实在在的看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益处,于是大家开始纷纷投保,也基于对保险的认识加深,人们除了社保以外也开始自己购买需要的保险商品;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提供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已,所以随着人均收入提高,手头上有闲置资金的人,也纷纷购买寿险,增加自己以后可以得到的养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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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许多火公司对巾国保险市场关注已久,现在巾国成功人世快四年了,保险市场激烈的竞争已经展开。只有二十几年短暂发展历史的中国寿险与实力雄厚的国外保险公司比较,势单力薄。置于这种竞争环境中,既要看到国外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与挑战,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义要认识到其将为我们带来全新的营销理念、先进的营销技术和丰富的保险产品,最终的受惠者仍是中国整个保险业。因此,要积极地迎接它,转变营销观念,确定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手段挟本土优势,避其长,攻其短,以逸待劳,相机而动,使我国保险业跟上世界保险市场的时代脉搏,准确地把握发展机遇,基于我国寿险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整体性地提高我国寿险业。

1中国人寿保险业目标市场营销选择战略

1.1中国人寿保险市场细分

随着居民收入分配由金字塔向橄榄型发展,保险业可承保范围与保险业务规模将急剧扩火。新的经济社会环境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保险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从形成到发育进而完善需要经历三个阶段的转型,即从追求保费收入阶段到追求保险经营效益阶段,再到追求保险质量阶段。我国现在正处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型的时期。保险公司在竞争中除了要维持市场份额,还要注重业务质量,在偿付能力一定的前提下不断地扩大业务规模,这就要求各公司必须拥有自己特定的客户群,因此,第二阶段实质上是细分市场的阶段。

保险市场细分,可以减少内耗,实现科学管理和科学发展,在国家保险业发展总纲下,实现市场主导化管理,制订不同市场的发展目标和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成熟的特征市场细分思想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市场营销理论和战略的新发展,是美国市场营销学家德尔.史密斯在总结市场营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

在人寿保险业细分市场的过程中,主要的思路就是通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市场的划分,使得同一类型中的市场具有较为相似的市场特点和市场成熟度;不同类型的市场之间差别相对较大,显示出比较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市场特点和市场差异代表着市场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需求。笔者曾经分析得出中国经济从东到西具有比较明显的梯度状态,又因为经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因而人寿保险市场也表现出同样的态势。所以在细分时可以考虑从各省市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寿险业务量、寿险市场规模、寿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寿险企业效益、寿险中介发展程度、外部环境状况等方面人手,依据各省市的经济状况及寿险业发展程度,选取米源可靠的数据和可获得的指标,将我国寿险市场进行细分,根据寿险业综合发展水平分成几个大的区域。

本文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寿险业务量、寿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三个方面考虑,用各地区的经济增长率、保费收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作为土要指标、利用多元统计方法中的聚类分析,以2001年的相关数据对我国的寿险业进行细分,使得相似形态的地区被放人同一类,并且不同的类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别。聚类时对各个指标进行了标准化处理以消除数据单位的影响,各样品之间的距离采用欧氏距离,聚类方法选用了分类效果较好的类平均法。(数据来源于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部分省市分类结果如下

第一类:北京、上海;

第二类:浙江、广东、江苏、山东;

第三类:黑龙江、安徽、湖南、河北、河南、湖北、四川;

第四类:江西、广西、吉林、贵州、甘肃、山西、云南。

结果表明: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和山东的保险业发展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而江西、广西、吉林、贵州、甘肃、山西、云南较为落后。

国家可以根据寿险业在地区之间的差异性,结合我国经济区域的划分提供不同的政策支持,在寿险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可以相对地放松市场管制,强化市场和竞争的因素,使得这些区域较早地适应国际化的发展。在寿险业发展较差的地区,国家除了一方面给予政策的扶持,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问题的解决,使得落后地区能够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快寿险业的发展,让二者结合起来,形成良性循环的状态。对于费率、合同条款、保单、产品等各方面内容的管理就可以结合区域特点有效地进行监管和管理,避免在制定政策和进行监管时,难于有效地推出相应的措施和标准。特别是目前,外资寿险公司已经逐渐进入中国市场,抢滩中心城市的保源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我国总体处于初级阶段的寿险业就必须根据这种现实状况,及时调整战略,利用寿险业发展较好的城市进行试点,和外资公司进行竞争,提高自身竞争力,并带动全国寿险业的发展。这样,在细分过程中,其市场形态较好的这一类城市可以成为试点的被选城市。人寿保险市场细分,可以减少内耗,实现科学管理和科学发展,在国家寿险业发展总纲下,实现市场主导化管理,制订不周市场的发展目标和模式,是中国人寿保险市场成熟的特征。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形态分析是为了达到市场科学分类的结果。市场细分可以实现科学管理,科学发展,进而实现中国人寿保险业迅速发展,真正发挥人寿保险业在巾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人寿保险业刚刚起步,在1980年全面恢复后,已经跨越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但是,中国人寿保险业正面临历史性的转变,对中国寿险市场的形态研究,有利于实现中国寿险业的科学发展,有利于中国寿险市场有先后的实现市场转型,进而使中国寿险业迎来又一个繁荣高速发展的新时期。

1.2中国人寿保险的目标市场选择

市场细分提示了寿险公司面临的细分市场机会,接下来就是对这些细分市场进行评估,并选择目标市场。寿险公司在选择目标市场时,必须考虑互个要素,即目标市场的规模和潜力、目标市场结构的吸引力、公司的目标。对目标市场的评价,主要是看其经济价值,以决定是否值得开发和占领。目标市场策略是在保险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针对目标市场的情况和保险营销的需要作出的。保险公司在选择好目标市场之后,应确定适当的目标市场策略。一般来说,可供选择的目标市场策略有三种:

1.2.1无差异性市场策略

无差异性市场策略也称为整体市场策略。这种策略是保险公司把整个市场看作—个目标市场,只注意保险消费者对保险需求的同一性,而不考虑他们对保险需求的差异性,以同一条款、同一标准的保险率和同一营销方式向所有的保险消费者推销的一种保险。寿险公司的许多险种都适用于无差异营销,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可在一个国家或—个地区内用周一营销方式和保险费率进行推销。

无差异性市场策略适用于那些差异性小、需求范围广、适用性强的险种的推销。这种策略的优点是:减少险种设计、印刷、广告宣传等费用,降低成本;能形成规模经营,使风险损失率更接均损失率。其缺点是:忽视保险消费者的差异性,难以满足保险需求的多样化要求,不适应市场况争的需要。

1.2.2差异性市场策略

差异性市场策略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了目标市场后。针对每个目标市场分别设计不同的险种和营销方案,去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扩大保险销售量,提高市场占有率。保险公司实行差异性市场策略的目的是根据保险消费者需求的差异性,捕捉保险营销机会。差异性市场策略的优点是:使保险营销策略的针对性更强,有利于保险公司不断开拓新的保险商品和使用新的保险营销策略:适用于新的保险公司和规模较小的寿险公司。其缺点是:营销成本高,设计、管理等费用较多。

1.2.3集中性市场策略

集中性市场策略也称为密集性市场策略。保险公司选择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作为目标,制定一套销售方案,集中力量争取在这些细分市场上占有大量的份额,而不是在整个大市场上占有小量份额。而无差异性和差异性市场策略则以整体市场作为目标市场集中性市场策略的优点是:能够集中力量迅速占领市场,提高保险商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使保险公司集中有限的精力去获得较高的收益;可深入了解特定的细分市场,实行专业化经营;适用于资源有限、实力不强的小型公司。其缺点是:如果目标市场集中,经营险种较少,经营风险较大,一旦市场上保险需求发生变化,或者有强大的竞争对手介入,就会使保险公司陷入困境。

上述三种目标市场策略各有利弊,保险公司在选择目标市场营销策略时,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选择。

1.3中国人寿保险的市场定位

我国的寿险要注重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平衡,在短期经营上强调利润最大化,在长期目标,以成本效为基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起多元化的寿险市场体系、结构和功能。

1.3.1建立多元化的寿险市场体系

多元化的寿险市场体系是指投资与保险主体资格的多种成分和多种结构。具体来讲,就是寿险公司的投资主体应该既有国有资本的保险公司,又有非国有资本的保险公司;既有中国内地资本和港资保险公司,又有所谓多元化的保险产品供给主体,即保险公司投资主体资格的多种成分和多种结构;既有对保险业的投资,有又对保险中介的投资;既有对直接保险业的投资,又有对再保险业的投资。这才符合保险市场发展对主体多元化的要求。

1.3.2建立多元化的寿险市场结构

人寿保险市场包括主体结构、客体结构和载体结构三个方面。保险市场的主体结构由寿险消费者、寿险中介人和保险供给者三部分组成。寿险消费者包括个人、家庭、社会或工商企业、政府等,简言之,凡是对风险事故的发生有保障需求的,均属寿险消费者范围。寿险供给者即各类保险公司。

寿险市场客体结构由直接寿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和寿险中介业务构成。直接寿险业务也称原保险业务,是指直接承保保险消费者风险、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业务类型,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关系;再保险业务是指再寿险公司通过接受原保险人分保风险的方式,以此分散风险的业务类型,体现着保险人之间,或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关系;寿险中介业务则是指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或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一种业务,包括寿险业务、寿险经济业务、寿险公正业务、寿险顾问业务等。

寿险市场载体结构又称寿险公司构成。在这些寿险公司中,主要是经营人寿险的保险公司,因为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人寿保险。

寿险市场的主体、客体和载体共同组成一个保险市场结构体系,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以此维系寿险啪勺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

1.3.3实现多元化的寿险市场功能

寿险市场功能的多元化是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多元化的寿险市场功能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转移风险、消除损失的补偿功能;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减少社会损失的服务功能;融通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多元化的保险市场功能的释放需要一定的条件,并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寿险市场的多元化功能还有待充分发挥。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寿险市场体系结构的逐步完善,寿险市场的多元化功能将会逐渐增多。

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营销组合战略

人寿保险营销是指以寿险为产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保户的需要为目的,实现人寿保险企业一系列目标的整体活动,它是现代市场营销在保险企业经营中的应用。随着人寿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对营销理论的认识必须深刻,建立人寿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以顾客的需要和愿望为导向,在开发产品、合理定价、创新促销及发展渠道上做好工作。

2.1人寿保险产品策略

人寿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如何设计产品,怎样调整产品结构,形成不同的风格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人寿保险产品设计原则。在设计思想匕应围绕公司经营策略,针对市场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市场调查机构的调查结果,根据市场需求,设计有特色的产品。在设计方法上,要注意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一方面可以借用国外公司的成熟产品,另一方面注重当地市场需求,发挥公司精算、营销、法律、核保等部门的产品综合开发能力,经过反复测算、论证后才推向市场,做到明确市场定位,实施产品差异化设计,掌握市场需求,及时提供相应产品。

人寿保险产品开发策略。在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中国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产品开发前加强实地调研,调研内容是所开发产品的经济效益、市场需求、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出现理赔纠纷,能用法律明确界定各自的责任。第二,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要强调对老产品的调整和改造。开发新产品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实力不能与外国大公司相比,所以要强调通过调整和改造旧产品,来尽可能地挖掘出全部的经济效益。第三,保险产品的开发要有规划性,避免盲目开发,造成资源浪费。第四,提高产品设计人员素质,成立专门的条款审议委员会,审议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与公司的整体形象相符等。总之,保险市场是一个供给决定性的市场,保险公司在办好团体险的同时,要积极开拓个人险,设计出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

推出适销对路的险种。国内保险公司顾客服务意识植根于企业文化中,根据消费者的需要适时开发出新险种。在险种设计时,保险公司可着重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满足人们的各种保险需求,包括死亡、养老、医疗、意外、停工、储蓄、投资等方面;开发出适合不同保障对象的险种,也就是市场细分问题,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群体对同·风险的不同反应,确定自己的目标顾客群,发挥自己的优势: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可通过灵活多样的交费方式、投资分红利益、险种转换功能等多种手段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使保险公司同投保人成为利益共同体,共同抗击风险。

2.2保险价格策略

在现代市场营销中,价格竞争始终是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合理定价、理性调价,才能达到积聚实力的目的,降低保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通过降低保险税率来降低保费。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性企业,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也是一般企业不可比拟的,对保险公司实行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若能适度降低保险税率,可为保险公司的降价留出余地,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范围,形成良好循环,同时应考虑取消国民待遇与外资优惠待遇之间的差距,使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在税率上享有同等的待遇。

提高保险公司运营效率,相对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保费。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可考虑从两为一面着手:一方一面是充分利用保险中介人,如人、经纪人等来拓展保险业务,通过节省用于展业的精力,精简机构和人员,实现日常营运成本的最小化;另一方一面,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公司可以加快电子化建设的进程,全面实现电脑化操作,运用高科技降低成本。

重视培养保险精算人才,降低错误制定价格的风险。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定价较为复杂。保险精算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积累的过程,而中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形成了保险人才的断层。为此,要壮大民族保险业,必须不遗余力的投人人力、物力,加大培养精算人才的力度,尽早造就一批中国的保险精算人才,使得保费的制定更精确合理。

2.3保险分销策略

现阶段,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大都采用直接营销的办法进行保险营销。所谓直接营销是指企业利用支付薪金的营销业务人员面对面地向保险消费者介绍、宣传有关保险知识,直接提供各种保险商品和服务。通过这种营销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保持业务量的稳定,维持较低的营销成本。

加强营销网络建设。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分销网点的数量上,应该说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人们经常可在街边看到这样的情景,一张简陋的桌子,一个人就构成了一个销售点。其实分销网点作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最直接接触的地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公司的整体形象。

在网点管理上,可实行分级曾理。先组建一个分销管理部,并以此为中心,在全国建立起由管理部到管理分部,再到分销支部、分销基层小组的四级网络系统,实现运行机制的统一化、高效化。由于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是在一个全球开放的背景下起步和发展的,所以在抢占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应鼓励民族保险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只有逐步实现向国外延伸发展的战略,才能真正顺应中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思想。同时,增设国外分销网点,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参与国际间的保险竞争,也能尽快实现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强化民族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高度重视营销网络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正悄然而迅速地向我们走来。它不仅使信息产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在影响着社会的各行各业,并逐渐被引人保险行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网络进行保险在西方国家已十分普遍。他们凭借先进的电子化工具,宣传和销售自己的产品。而我国相当一部分保险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尚未普及,业务操作和宣传主要靠人工完成。既使已经开通网站的保险公司在网络营销方面也还处于初级阶段,即静态信息给予阶段,仅仅提供险种内容、经营机构及投保意向等内容。保险产品的特性,使其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与传统保险营销相比,网络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它的独特优势体现在:节省开支,降低成本,便于控制营销预算;具有即时性,能够即时传送和反馈信息;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投保人可以主动选择和实现自己的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组合。

由于网络营销具有以上优势,开拓网络营销的空间是保险业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一个成功有效的网络营销应具备以下三化:第一,高附加值化。即当顾客登陆到企业网站时,不仅可以获得有关新险种的信息,还可以获得与新险种相关的各种知识以及其它方面的信息,如保险方面的新闻等。可以说高附加值是企业网站能够吸引顾客并保证顾客再登陆的一个关键因素。第二,个人化。所谓网站个人化是指将传统的“一点对多点”的大众媒体传播方式变为“·点对一点”的个人式的传播方式,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个人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发送个性化信息,从而实现“一点对一点”的个人传播。个性化是吸引消费者并维持其忠诚度的又一关键因素。第三,相关化。这是指企业通过其网站所作的网络广告应具有互动性,允许不同的消费者去选择不同的广告信息来满足个人对商品信息的需求。企业在运用网络营销时,应从过去宣传保险商品的优点,改为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由批评竞争者保险商品的缺点改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欲望,并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方式不再是上对下、单向式,而是平行式、对话式。但是要真正被大众所接受,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仍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如个人信用制度、电子支付手段、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保险监管的一系列瓶颈的制约。所以,网络营销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解决以上的瓶颈问题。中资保险公司如果想在渠道建设上不落后于外资公司,就必须在网络营销上给与足够的重视。

构建银保组合,开创保险业的美好明天。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和金融一体化的推进,金融业内三大支柱‘—银行、证券、保险联手合作、相互渗透的趋势日渐明显。其中,银行与保险的混业经营发展迅速,引人注目。在西方国家甚至出现了一个新的单词—BANCASSlRANCE,即银行保险。银行保险的发源地在欧洲,也是迄今为止银行保险最为发达的地方。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家的保费收人占寿险市场业务量的60%。

虽然在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但其合作与日俱增。2001年11月27日,中国银行在北京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这标志着两大金融企业的强强联合,将为双方最大限度地开发产品和服务渠道打下坚实的基础。

既然二者联合能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分享、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那又该如何构建银行保险的战略组合,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呢?一是建立战略组合框架,就是通过签定战略合作关系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形成由银行为保险公司代销保险合同。二是合作开发保险产品,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将自己的保险产品交由银行进行代办推销,而银行则可以将推销中掌握的信息反馈给保险公司,促使保险公司依据市场需求,改进原有的险种,开发新的险种。在这方面应注意两点:首先是保险公司在将自己的保险产品交由银行代办推销时,必须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根据银行的特性和所辖客户的特点进行推销,其次是要注意从对银行反馈来的信息进行比较,及时采纳有用的信息,形成代力一反馈—代办的良好运行机制。三是利用电子网络系统.达到网络共享。随着银行保险战略关系的确立,应逐步实现二者的电子网络一体化,跳出本行业服务的小圈子,朝着跨行业的大金融服务发展。

2.4保险促销策略

保险产品的价格竞争固然有其实用性,但理性的价格竞争只能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可是由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的不完善,无论是监管市场的法律法规,还是市场中的竞争主体都还不成熟,要马上以较低保费来同国外先进的保险公司抗争并不实际,为此以完善服务为导向的非价格竞争就更体现出其重要性。

传统的保险销售服务仅局限于微笑服务和优质的理赔服务方面。随着保险营销意识的确立,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的服务意识将影响公司更高层次发展,因此,要尽快树立起一种保险理念,即保单的签定仅是保险服务的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并不是一份低廉或高回扣的文书,而是现金的风险防范知识、切实的防范措施以及出险后能迅速恢复生产或生活的承诺。国内保险公司在凭借客户服务意识促进保单销售时,可从改善主观和客观环境两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保险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国民保险意识。由于中国历史、文化和传统制度上的原因,中国国民当前的保险意识仍相当落后。即使在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中,排斥保险,认为保险不吉利、不稳定的市民仍有相当比例。民众如此淡泊的保险意识尚未引起中国国内保险公司足够的重视,公司在唤起人们保险意识的工作方面投人仍相当有限。应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国民的保险意识: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增加广告传播的资金和人力投人,通过新闻介绍、公关活动、调查问卷、社会咨询等方式来进行保险宣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向现有保户提供服务,形成良好的口碑,利用现有的保户去发掘潜在保户,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具体而言,公司在保单售出前,就应将自己视为客户风险防范机制的一个成员,参与客户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利用自身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独特视角来帮助客户评估风险,进而提出最合理的保险方案;在保单售出后,公司应根据自身积累的不同行业的风险防范经验,有针对性的加强防灾防损服务,这样做不仅能加强同客户的联系,加深感情,还能有效的帮助客户控制风险。若经努力,最后还是发生了损失,需要理赔支付,公司应把理赔视为对自身服务最直接的检验和公司形象最直观的体现。在遵循理赔原则的基础上,主动替客户着想,帮助处理事故,使得顾客感到赔的既合理又合情,充分感受到保险是处理灾害事故最有效的方法和恢复生产、生活最有效的途径。一旦现有保户有了这样一种良好的直观感受,在一传十、十传百,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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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以农村低收入人群为保障对象,对他们面临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人身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性和公益性、保障对象特殊、针对特定的人身风险、保费少和保额低、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流程相对简单等特征,是农村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低收入农民不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返贫或致贫,实现金融扶贫的一种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国正在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第一阶段: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2008年6月23日,保监会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颁布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这标志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①]此后,保监会批准了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等四家保险公司率先进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2008年8月12日,中国人寿在山西推出了7款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正式进入试点阶段。[②]此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在广西、河南、黑龙江、山西、甘肃、青海、湖北、江西和四川等九个省份部分县以下的农村开展,推出了14款小额保险产品,主要是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第二阶段:2009年4月以后。2009年4月21日,保监会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进一步从试点范围、试点产品、经营模式、组织领导以及指导监管等方面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自此,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论文提纲怎么写。在首批试点的九省区内,保监局可根据情况增加试点乡镇制约因素,同时,增加河北、内蒙古、安徽、山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十个省、自治区作为试点区域。[③]截止到2009年上半年,共承保超过610万低收入农民,保费收入超过1.4亿元,承担的风险保障超过810亿元。[④]然而,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运行的情况来看,存在诸多制约因素,既有宏观层面的因素,也有微观层面的因素,下面分别对这些制约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一、宏观层面

(一)法律、政策因素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向低收入农民提供的保险服务,由于他们的购买力有限,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切实满足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的基础上使保费低廉,然而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需要政府在法律、政策方面给予支持,这有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是推动农村小额保险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试行的情况来看,在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存在如下不足:①现行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公司的商业性保险活动,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政策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行中的很多情况缺乏法律依据,比如:政府的主导地位不明确;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缺乏法律保护。②需要政府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战略进行系统性规划,亟待完善支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补贴政策,使之形成整体规划的长效支持机制,而不只是临时性、局部的政策。③需要各地政府针对农村小额保险建立风险损失基金,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降低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风险,切实保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经营的健康运行。

(二)监管因素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承保的是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保险费率较低,我国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经验不足,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不容轻视。而且,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以农村低收入人群为保障对象,覆盖面较大,一旦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将产生较大范围的消极的社会影响。由于此前我国极少开展此类业务,监管部门也缺乏相应的监管经验,例如:需要深入研究对农村小额保险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定价风险及道德风险的原因、后果及防范措施,需要完善对经营农村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及市场经营行为方面的监管要求,需要健全适用于农村地区的监管方式和方法,需要培养监管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监管人员,需要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二、微观层面

(一)保险供给因素

1.在经营理念上存在偏差

在经营理念上,我国保险公司大多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经验,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寿险公司不愿或不敢进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比如:在保监会2008年6月下发《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后一段时间,我国50多家寿险公司中仅有8家保险公司申请农村小额保险试点资格。[⑤]另外,有的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多停留在口号上制约因素,未能从战略高度创新经营理念,从而缺乏切实的行动。

2. 农村金融环境薄弱,经营成本较高

农村地区地广,人们居住较分散,交通不便,相关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银行、农村信用社的网点较少甚至没有,其他组织如村委会、村民联合组等缺乏保险产品的经验和知识,缺乏合适的直销和代销人员。在农村金融环境薄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面临开拓渠道、发展队伍和培育市场的艰巨任务,用于宣传、渠道建设以及服务的费用较高,制约了众多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

3.保险产品设计存在不足,定价风险较大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重视发展城市保险市场,缺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定价需要的足够恰当的经验数据和相关资料。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只能依据现有的经验生命表和积累的资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保险精算师的经验进行定价,这将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定价风险。另外,现在一般是保险公司的总公司进行保险产品的设计,由于缺乏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充分了解,难以兼顾城乡之间、不同农村地区之间的差距,使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比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多集中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较缺乏适合部分农民需求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有的产品费率和保额较高,缴费期限较长,不适应农民收入较低和不稳定的特点;还需要简化有关条款的限制,使保险业务的办理更加便捷。

4.农村人身保险专业人员匮乏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不重视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农村人身保险业务萎缩,原来在农村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多改行论文提纲怎么写。由于保险公司长期不重视对农村人身保险专业人员的培养,缺乏农村人身保险专业人员的后备力量。在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为了降低经营小额保险的成本,保险公司只能借助现有的农村保险营销组织如村委会等开展业务,聘请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相关业务人员缺乏对保险知识的深入了解,制约了业务的开展。另外,由于农村地区点广,交通不便,工作条件艰苦,难以吸引和留住相关业务人员。

(二)保险需求因素

1.农民的保险支付能力较低

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们首先要满足生存需要,其次才是对安全需要的满足。保险是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的,人们只有在满足了衣食住行等生存需要之后,才有可能购买保险。近些年来,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制约因素,我国农民的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例如:2007年、2008年、2009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分别为4140.36元、4760.62元和5153元。[⑥]但这部分收入要用于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设投资以及生活消费,在物价、医疗费用、教育费用高企的情况下,多数农民还是不能或不愿购买小额保险。而且,人均年纯收入是就全国的平均水平而言,由于我国不同的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地区差距较大,有的农村地区还处于相当贫困的状况,这种地区之间的差异也制约着农村小额保险的健康运行。

2.农民缺乏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

从整体上来看,农民受教育的程度偏低,普遍缺乏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加之保险公司一直以来在农村保险市场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很少,由于保险产品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在现有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农民缺乏对保险产品的了解。由于保险产品具有射幸性,要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才能获得保险赔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会认为白交了保险费,这就会制约他们对小额人身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单个被保险人而言,交纳的保险费要远低于获得的保险赔付,有的人可能会为了获得保险赔付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使保险公司面临来自需求方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这会制约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供给。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网站:circ.gov.cn

[2]刘玉焕,吴婷婷.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面临的难题及破解策略.保险职业学院学报[J]. 2008,(12).

[3]仝春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中国保险报[N] . 2009-08-04.

[4]刘冀广.我国保险监管在推动小额保险发展中的实践与政策建议[J].上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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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论文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业总资产的快速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成为保险公司稳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文章研究了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以及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参考文献】

[1]史锦华、贾香萍:保险资金入市的效应分析及其风险管理[J].保险世界,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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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4―0054―03

一、一般风险

(一)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保险公司在资本配置、项目投资、管理层聘用、内部管理系统调整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其中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都存在一定的决策风险。

从决策发生的层次、决策的内容来看,包括战略决策、管理授权决策、业务发展决策等。决策风险在每一个层次都会发生。但对公司影响的重要程度是不一样的。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资产价值和定价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潜在损失,比如由于利率波动、汇率波动、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损失。对于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涉足了不同的金融业务,各种业务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其中利率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最大。其主要取决于经营主体的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对比关系。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它不仅包括借贷和债券义务的风险,也包括担保人风险和派生交易者不能履行其义务的风险。有时,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降低而导致其公司债务市值减少引起的损失的可能性。

二、特殊风险

(一)组织模式带来的风险

我国保险公司将面临“控股”组织架构所带来的四种特殊风险:内部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和系统传递风险。保险控股公司规模越大,成员越多,关系越复杂,此四种风险带来的危害越大。

1、内部交易风险。

内部交易风险(即关联交易Intra.group transac-tion)是指保险控股公司内部由于交叉持股、相互担保等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致使风险在整个保险集团内部传播、扩散和放大。

2、资本重复计算。

对于控股公司而言,内部由于存在较为复杂的持股关系,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它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同一资本可能被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用以抵御风险。资本的这种重复计算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这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财务安全。

(二)实现途径带来的风险

在保险控股公司中,各子公司处在不同的竞争环境之下,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需要保持各自独特的企业文化。如投资银行的公司文化是企业家精神、承担风险以及有激励的报酬体系;商业银行的公司文化是稳定的客户关系,承担稳定的风险,个人的报酬与业绩关联不大;保险公司的文化同样有两大类,寿险公司一般是与激进的作风、市场营销创新、咨询式销售以及有激励的报酬体系相联系的,非寿险公司的文化介于寿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公司文化的不同,在实际运营中很容易产生文化冲突。

三、全面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在积极探索全面风险管理,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还处于探索阶段,风险管理中存在很多不足。

(一)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

很多保险公司并未将全面风险管理作为公司发展中重要的竞争优势来对待,不少保险公司仍习惯于采用传统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由不同部门承担着不同的风险管理职责,缺乏对风险的统一管理。如,负债风险由精算部管理,资产风险由财务部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合作由高层领导来组织协调,缺乏制度化管理。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已初步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最大的特点是在各业务部门上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统一风险管理。但这也只是一个初步建立起来的框架,全面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未被全面融入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风险管理没有贯彻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许多关键控制点形成所谓的控制盲点。部门之间、员工之间虽然能各司其职,但普遍缺乏协同作战的精神,往往只针对局部风险进行单独处理,风险管理存在着严重的“竖井效应”。

(二)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风险内控制度

很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面临挑战,部分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营者注重短期经营行为,缺乏激励约束机制。有些内控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并且风险管理主要是以事中和事后控制为主,而风险控制制度又多是分布在不同的文件中。不成体系。

(三)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管理手段和方法不成熟

我国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表现出突出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特征,重视定性分析,主观性较强,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等方面客观性、科学性不够突出。与国际保险公司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相比,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法显得比较落后。在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偿付能力管理理论、动态风险管理等风险管理方法的采用并不成熟,普遍采取简单确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方法来评估偿付能力、管理风险。另外,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投资工具比较少、缺乏应有的经验数据和模型,对于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的风险管理,国内金融机构对其认识相当有限,与银行证券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更是缺乏经验。

四、混业经营全面风险管理

(一)以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首先,公司股权结构是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因为保险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资本金重复计算等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就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控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应该尽量实现股权结构的清晰化,不宜使股权结构太复杂。另一方面,对于保险控股公司而言,应该尽量做到股权分散。实证表明:企业的经济绩效与股权集中度呈现二次相关,在股权集中度35%-45%区间内,经济绩效达到最优。保险控股公司股权应由多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主体持有,公司的职工也可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中资保险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及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可相互持股,但在母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之间要尽量减少相互持股。

其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一套与股权结构相适应的、权责分明的组织体系。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加强董事会建设,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与董事会的责任,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的审计、薪酬、提名等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和

责任;应着力提高监事会的功效,提升监事会的地位及其监控与决策权能,监事会成员结构需得到优化,也可以吸纳外部监事。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及重点

必须先有目标,风险管理部门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要求管理当局采取适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确保所选定的目标与它的风险容量相协调。我国多元化经营的保险控股公司主要从两个层级上设定风险管理目标。各个层级都要明确自己的风险管理侧重点和主要风险对象。在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战略规划,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三)加快建设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为综合考虑集团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我国保险控股公司应建立集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其一,应建立支持集团风险集成管理程序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应包含支持集团风险集成管理程序所需要的信息量。其二,应设定综合管理信息技术平台的关键链接,通过建立通用的客户标识使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经理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获得有关客户的信息资料。其三,风险管理人员在对风险信息进行计算、分析和归纳之后,应形成集团与子公司各层级与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分析报告。并通过该信息系统快速送达。其四,应建立风险管理数据模型,并开发相关的管理软件。以此提高集团风险定量化管理的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

五、结论与建议

首先要在集团层面贯彻集团控股,法人分业的制度,使得控股集团与专业公司的权责利明确。控股集团通过董事会监督考核专业子公司,但不能直接干涉子公司的经营,限制股东利用子公司控制权为本集团谋取利益的行为。保障专业子公司的高度自主性。同时建立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子公司之间的合作,并通过集团协调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子公司之间的冲突风险。

其次,在专业公司层面从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着手,以流程和制度为基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在内部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原则、流程和制度,并确保公司的业务流程符合预先的规定。在外部则分析公司外部环境、权衡风险回报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制定相应的原则,在公司内部执行。

再次,保险业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众多,因此将分支机构的相关权限集中起来,统一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削弱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从职能上防止分支机构的风险。同时,还应该建立更为透明的职能监管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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