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及其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活动表现为货币和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传达与调拨,交易双方互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这种依附于高科技和虚拟性的特性,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属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活动面临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性、声誉等一切常规金融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本身附有的虚拟性、技术性以及创新性特点会给互联网金融附加很多系统性的隐性风险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强烈竞争态势下,互联网金融也频繁发生风险案件,显性风险突出。例如,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P2P网络借贷行业早期由于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而多次发生“跑路”事件,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等情况。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行业交叉属性,目前对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可完全适用的法律约束,其发展还蕴藏着“隐性”风险。例如,由于监管的欠缺,不乏有企业打制度的“球”,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进行网络洗钱,违规经营发行理财产品,暗箱操作线下业务等,不断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底线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全面结合和创新的产物,其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有:
(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黑客和病毒风险。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形式。其中,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的主要考验。此外,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特有的信息科技风险以及长尾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脱媒特性在提高融资、理财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投资方甄别虚假信用信息的难度。这种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情况以及信用体制不完善问题更容易加剧由互联网金融受信人无法履约而造成的信用风险。尽管拍拍贷、红岭创投等我国知名P2P借贷平台已自主开发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系统,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了对接,但这些平台仍面临日趋严重的用户违约情况redlw.com。因此,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融资方偿债能力评级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道德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P2P网贷平台的道德风险问题更为突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野蛮生长”造成现阶段我国各类P2P平台资质良芳不齐,构建资金池、进行虚假增信、捏造虚假债权甚至是设计庞氏骗局等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e租宝”、“融宜宝”、“中晋系”等百亿级P2P平台欺诈案件的频繁发生也说明,对P2P网络借贷道德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已成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信息科技风险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信息科技风险主要包括由于计算机病毒、金融钓鱼网站、硬件瘫痪、软件故障、网络病毒、数据传输和处理偏差等造成互联网金融损失的风险。这些信息科技隐患一旦被恶意用户利用,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就可能受到较大威胁。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信息科技风险主要由信息系统软件缺陷、硬件缺陷、信息管理机制漏洞等多方面原因造成。
(四)长尾风险
互联网金融为“长尾群体”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使该群体面临长尾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所服务的客户通常投资额小并且分散,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容易失效。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以及承担能力相对欠缺,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的情况更容易出现,形成羊群效应。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覆盖范围广、涉及金额巨大,且负面消息传播速度快,极易造成社会动荡redlw.com。因此,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长尾风险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进行管控。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金融学;人才培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终端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挑战和冲击,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时代金融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对金融学专业的人才培育目标和培育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互联网技术给金融业态和金融理论研究带来了巨大影响
1、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态的影响
(1)支付模式的创新。传统的支付模式主要是线下银行间支付体系,互联网技术为支付业务创造了更便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是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支付中介,提供网络支付结算、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全面覆盖了线上和线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网络购物、充值缴费等功能。Analysys易观的2016年上半年金融类APP排行榜,移动支付类App排行前五名依次是:支付宝、翼支付、京东钱包、银联钱包和百度钱包,预计未来两年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规模将达33.51万亿元,第三方移动市场规模可达52.11万亿元。(2)融资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通过数据挖掘与信息处理,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提供供需双方直接联系交易的网络平台,个性化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P2P网络借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2015年,通过互联网融资模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已达370家,融资金额为944亿元左右①。同年,互联网金融被纳入中国的十三五规划,P2P网络借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等各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国家层面相关政策支持,互联网融资步入快速发展阶段。(3)金融产品销售与理财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拓宽了理财产品的销售和购买渠道,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及时评价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等特征,进行产品的申购、赎回,由此形成了互联网理财模式,例如余额宝、理财通、平安盈等。互联网理财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管理理财产品,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理财模式转型。据宜信公司与零壹财经研究院的《一站式互联网理财报告》,未来五年内,一站式互联网理财规模或将达10万亿元,产品与服务供给将更加多样化、智能化。(4)虚拟货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普及与发展,为实现支付的便捷、迅速,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虚拟货币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更加通用、便捷,主要分为电子币和电子货币。其中,电子币主要是指游戏币和专用货币,例如腾讯Q币;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等值,持有者从发行人处获取并以电子形式存储于电子设备之中,可用于支付结算、兑现、储蓄、信贷,例如比特币。
2、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理论的影响
传统金融理论是建立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在互联网和信息经济时代,许多传统的金融理论受到挑战,正在孕育着新的金融理论。(1)突破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主要是利用交易费用理论及信息经济学来研究金融中介为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信息不对称所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由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才会存在。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金融交易可以在网络平台实现,这种交易模式,首先能够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最后,实现网络平台的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传统金融中介的部分职能正在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基石已被挑战。(2)打破传统货币理论。传统的货币理论指出货币的供给由国家控制,国家发行货币的基础是国家信用。而互联网货币产生的目的是为支付结算提供方便。然而,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应用势必会打破传统的货币形态,与现实中的货币不同,互联网货币是在社交网络的共同信用价值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虚拟货币形态,它的整个发行和运作流程均在网络之中。虚拟货币种类繁多,运作模式有别于传统货币,需要创新新的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
3、创新金融监管理论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资本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货币形式、产品形态、金融交易模式、金融风险的生成与传导等,都与原来有很大不同,因此,改革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迫在眉睫。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更为科学的监管手段和决策依据。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应该着眼于将信息化技术合理运用于监管之中,同时要跟随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4、催生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新的理论层出不穷。KMRW声誉模型被广泛运用于研究互联网交易主体的声誉特征;互联网经济学理论主要研究互联网经济的边际特征;梅特卡夫定律主要研究网络技术发展规律以及网络外部性的乘数效应;长尾理论主要研究信息传播的边际成本以及网络属性;平台经济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经营特征和经济效应;大数据主要注重数据的采集与分析,云计算主要进行数据的计算处理,将大数据与云计算加以结合,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更有价值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时代对金融学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
据前程无忧的《2015年第一季度雇主招聘意愿调查报告》可知,2015年互联网、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及金融相关领域人才需求增幅超过88%,职位需求占全国职位总数的16%,市场对网络运营管理、互联网产品经理、软件工程师等职位需求数量快速增加。可见,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需把握当下行业形势与人才需求机遇,合理应对互联网时代对金融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
1、掌握金融基础理论,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现代金融人才培养要求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求创新。为此,学生要牢固掌握金融学基础理论,能够解读宏观经济及金融相关政策,能将微观层面知识应用于实践,能对金融市场、金融企业管理等进行理论分析;其次,学生要熟悉互联网金融的业态特点及发展现状与趋势,学习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原理和实现方式,熟知互联网金融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最后,学生要学习法律、计算机技术、电子商务、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
2、具备互联网工具运用与数据处理能力
根据怡安翰威特和领英中国智库联合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白皮书》,互联网金融急需高科技行业人才,吸引力指数排名第一。因此,金融学专业要加强交叉复合型人才培育,要求学生学习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数据库技术,掌握一定的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知识,具备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学习并掌握相关数据处理软件,例如MATLAB、SPSS、STATA、EVIEWS等经济计量软件,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数据处理软件;掌握HTML5、JAVA、SQL、C、C++等编程语言,顺应程序化交易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3、加强持续学习能力的培育,培养互联网思维和金融创新思维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品融合创新的产物,同时也是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融合,涉及金融、数学、法学、计算机、社会学等多门学科。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日新月异。因此,互联网金融时代要求金融学专业人才需具备持续学习的能力、互联网及创新思维,具备自主学习的精神,形成跨学科、跨专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培养创新意识,形成创新思维,具备在互联网金融环境和业态中思考、工作的能力。
4、强化风险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互联网金融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来传播个人、机构以及产品等信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披露,节省了交易费用。交易信息披露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比较难以监管;安全性是交易双方关注的重点,它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传统的金融风险有了新的表现,技术风险、信息泄露风险愈显突出。这就要求金融学专业的人才要加强新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学习,具备开发新的风险管理技术的能力。
三、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思路
1、重构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当前金融业态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征和趋势,形成新的培养目标,遵循专业基础扎实、学科知识宽广、应用能力强的培养原则,培养数据技术型、IT综合型、应用型等高素质复合型金融人才。
2、优化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传统的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比较偏重于文科教学,对金融量化分析、大数据以及新的金融业态关注不够。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创新的产物,因而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要在传统模式上进行优化改革。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要使学生形成全面的、最新的、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包括如下知识模块:一是金融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基本金融理论、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公司财务、互联网金融等基础知识;二是金融产品知识,包括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传统的金融工具知识,以及结构化产品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型金融工具知识;三是基础数学与数理统计知识,包括概率论、数理统计、数学分析、随机过程、多元统计分析等数学与统计知识,熟悉这些知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四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包括金融计量与统计相关的软件操作与编程知识,以及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要使学生形成综合性、多层次的能力结构,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应用与创新的能力。金融学人才要具备的能力结构:基础业务操作和管理能力,能够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工作;计算机操作能力及互联网营销能力,能够熟练使用新技术、新平台管理公司业务系统,运用新媒体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宣传;金融分析能力,能够撰写行业研究报告,对新的业态、新的政策等有独特的见解,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处理经济金融信息;互联网思维及金融创新能力,能够熟悉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流程和潜在的风险,设计互联网金融产品,利用新技术进行金融创新。
3、革新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
从当前金融学专业人才市场需求来看,金融学专业教学应趋于微观化、互联网化、产品化、数量化。因此,革新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整合各门课程的内容,避免重复,去除不合时宜、陈旧的知识,纳入新知识;在专业课程中加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反映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增加案例分析、金融资讯、研报分析等热点内容,让学生了解新的财经资讯,学会解读行业变化和政策信息;加强实验与实践教学,培育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注重定量分析与数据处理能力的培育。
4、全方位创新金融教学模式
教师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和技术,学习新的教学手段和技术,加快金融学专业教学模式创新。在课内教学模式方面,要丰富授课手段,可采用讨论会、研究组、结构化、演讲等形式,将PPT、音视频、案例讲解、学术沙龙、远程教学等模式加以组合实现课堂教学;邀请知名学者、业界人士到课堂中与师生进行交流,实现跨校联合、校企联合等培养模式。在课外教学模式方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大力发展网络精品课程、慕课资源、云课堂、微信公众号、学术论坛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学习任务,方便师生交流讨论。加强作业布置和考核方式改革。可采用案例分析、小论文写作、行业研报、财经新闻评论、新金融产品介绍等多元化作业内容,采用课堂布置、网络布置双重任务安排模式,激发学生完成课程作业的积极性。将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利用大数据分析学生的学习进度,实行全面考核机制。
参考文献
[1]郭福春、潘锡泉:融合与重构:大资管时代金融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基于互联网思维的视角[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5)156-160+165.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1相关概念界定
1.1网络金融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对网络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但对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比较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网络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网络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网络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本文中主要讨论广义的网络金融。
1.2网络金融消费者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生活消费”为界定。可见,其对于消费行为的定义具有局限性。
笔者认为,网络金融消费者可以认为是传统消费者在原有概念上的延伸,其既包括使用网络金融平台进行消费的消费人群,又包括投资网络金融产品的理财人群。
2现阶段我国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S着网络金融产业爆炸式发展,我国相关监管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总结起来,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2.1法律缺位
从我国网络金融的大环境来看,个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互联网个人金融安全等相关的一系列提供基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具体,缺乏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控规则。已有的条款多以指导发展方向的宣示条款为主,不具备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容易形成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局面。
2.2网络金融活动监管缺失
例如网络众筹、P2P融资的网络金融行为极易演变成非法行为,或被非法行为当成幌子和伪装;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货币多种多样,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这些活动时效性强,覆盖范围广,不及时发现很容易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网络金融活动的实时监控就显得十分重要。
2.3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的缺失
我国对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一般是由人民银行来负责,人民银行作为我国货币发行管理机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其在金融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评估金融企业或者组织信用信息以及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如或个人的金融信用提供评估依据。
然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业的金融信息尚未纳入此征信系统之中。因此,绝大部分网络金融商游离于现有的信用体系之内,而基于金融信用的某些网络金融就难以得到保障,网络金融消费者难以获得对网络金融商的客观评价标准,进而增加了金融风险。
虽然,在互联网内部已有一些网络金融机构和企业自发形成的网络金融信用系统。但其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推动网络金融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
3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步构想
3.1法律的完善
首先,加强基础法律建设,针对新兴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修订相关法律,如虚拟货币、网络众筹等,系统规定准入资格、交易方式、经营范围等相关细则。
其次针对特定网络金融行业和产品落实和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划分监管范围。
最后,对现有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一方面根据对空白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将原有的规章、条例提升为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3.2制度的完善
3.2.1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建立以“一行三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即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职能,明确监管责任的划分,并配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形成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网络金融实时监控制度,对金融风险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尽可能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消费者的权损风险。
3.2.2网络金融产业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建立网络金融信息公示机制,将网络金融商家的基本活动向消费者开放,实现管理的透明化、权利保护的可见化。
同时,网络金融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因素,实时专门的管理和审查,形成企业内部的限制机制。并进一步形成行业内部的限制和监督机制。
另一方面,将互联网信用体系纳入现有的征信系统之中,并针对其特殊性做出相关特殊调整,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保障金融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中充分发挥作用。
3.2.3救济制度的完善
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不同权损,建立不同救济机制,完善非诉制度,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具有针对性的重新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和取证责任,提高网络技术部门的能力,对侵权行为的调查提供技术支持,降低消费者取证难度。
参考文献
[1] 阴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D].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5:5-7.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5日
一、互联网金融概况
目前,最新的金融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它可以通过网络支付、云计算、网络聊天工具和搜索软件等各种互联网软件进行筹备资金、信息传播和钱财支付等各种业务。从多方位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包括互联网金融但不限制、审核信誉评价、金融电子商务跟金融中介等多种模式。从各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靠互联网的资金交易和资金流通。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最先开始于美国,是外国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士以自身多年从业经验结合当今世界发展趋势而总结并加以运用的一个项目。最早的互联网金融被认为只是传统的金融进行互联网化,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的涉猎范围不断地扩展,人们对其的理解也越来越深。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实行的相对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在短期内有了很大提升。在短时间内便占领了相当比例的市场份额。主流观点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分为四种模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配,非银行金融部门的小额信誉贷款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和资金融筹平台。在以上列出的几种模式下,很多公司加入互联网金融。可是,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地发展,法律支持却跟不上,这使目前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很大的限制。所以,互联网金融发展在我国肩负着巨大的责任。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混合型概念,它将金融和信息技术完美的融合在了一起,在响应世界大环境变化的同时推动了世界经济稳步快捷的发展。然而又因为它是一个新出的还并不是非常稳定的概念,因此存在着严重影响甚至抑制其发展的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因为互联网金融不是双方面对面进行交易而是依靠网络和软件创造出来的交易中介而进行网络金融交易,因此其虚拟性容易被人破解,影响其安全系数;其次,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金额涉及范围较大,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建立可以帮助小型企业和相对来说的穷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帮助小企业和个人解决暂时性的金融问题。另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也会填补传统金融未曾涉及的领域,使社会内部以前对金融行业有异议的人对金融行业有所改善。但是,这样的情况会使金融内部风险增加,会给相对的大型企业带来风险,给金融内部的稳定性带来了威胁和问题,影响了交易内部的和谐;最后,互联网金融由于科技方面的创新和进步,与传统金融相比带来了很多技术上的风险和问题。
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以上风险,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对社会、投资者自身还是金融行业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我们在认识和应用互联网金融系统时应该保持辩证的思维看问题,在看到它具有迅速扩张的特点的同时也应注意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极有可能在绚烂一时之后迅速消失;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本身就包含了优缺点,给社会带来了正面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风险。作为金融业的从业人员应该结合实际去看待问题,应对已有的理论进行拓展,更重要的是不应该因为互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就止步不前不再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同点对比
(一)参与角色。在传统金融模式当中,其参与角色主要分为三个类别:投资方、商业银行和融资方。商业银行作为除股票等直接投资方式外所有金融活动中的主要金融中介,扮演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角色。而互联网金融模式却改变了这样的经济格局,同时加速了金融脱媒的步伐。商业银行不再作为包揽大量融资市场的霸主而存在。投资方可以完全实现与融资方的直接资金对接,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双方的各项投融资成本,也提高了资金流动的效率,从而迫使商业银行转型。
(二)信息获取。在传统的金融模式当中,金融机构在收集投资企业及银行客户的金融数据时,往往需要花费较高的信息成本。在收集信息后,需要将数据进行归类、统计、分析和研究,通常这个过程也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同时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还更加容易滋生信贷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极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使得金融数据具有更高的准确性,极大地降低了市场数据的不对称性。客户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交易的同时,就已经自动生成了海量数据。而搜索引擎能够将这些数据进行有效筛选和归类,从而提高大数据在后期的分析处理效率和存储的稳定性。
(三)支付方式。传统的金融模式主要以实物货币、票据及信用卡的方式实现资金交易融通。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当中,移动支付功能大大提高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效率。一方面解决了小额资金线下交易不便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交易欺诈风险,同时也使得人们在享受服务时更加具有自主性和随意性。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下的传统金融模式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缓解。在传统金融模式当中,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托于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也不断推出各种创新的贷款产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风险也在不断上升,尤其在经济低迷时期,不良信贷不断累积,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提高了贷款的门槛。中小企业信用程度相对较低,资金链较为单一,所以在银行贷款审核难以通过,这就使得很多中小企业面临贷款融资难的问题。
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却大大缓解了这个问题。进一步促进了民间融资规范化的步伐。P2P网贷模式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它的出现完善了传统金融机构存在的不足,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大大降低了金融活动交易的成本。同时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支持下,拓宽了信息获取的渠道。通过对提出贷款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在专门网站上进行投资项目公开化筛选,并设立专属投资的交易平台。
(二)动摇了传统金融的客户基础。传统金融多年来的发展使它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任何经济行为的开展,客户都是最核心的要素,是金融机构实现经济效益的基础。但是传统金融模式因为二八定律的影响损害了大部分客户的权益。在这个定律下,银行只需为20%的客户服务便可获得80%的收益。而其余80%的客户却在为银行收益做贡献的同时只能享受着低端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极大地动摇了这部分客户的思想,如果持续下去,将对银行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失。
通过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和网络支付的数据进行分析,到2016年6月为止,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用户数量达到了1.01亿人,与2015年相比多了1,113万人,用户使用这些平台的效率为14.3%,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3%。互联网理财在最近几年发展迅速,理财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用户的数量也逐渐上升。另一方面,到2016年6月为止,我国每年平均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数量达到了4.55亿人,与2015年底相比增加了3,857万人,增长率为9.3%,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概率从60.5%上升到64.1%。手机支付用户的使用量增长快速,据统计达到4.24亿人,半年内的增长率为18.7%,用户通过手机进行网上支付的使用率从57.7%升高到了64.7%。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互联网金融导致了传统金融客户的流失。
(三)打破了传统金融的管理制度。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管理制度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我国传统金融的管理制度当中,对于各项业务分类明确,如商业银行业务要与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管理,同时对于存款及贷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都有一定的控制和要求。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这些限制逐渐被放宽要求。在我国,也逐渐放开了对于银行利率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削弱了广大客户对于实体银行网点的依赖程度。银行同时利用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使得很多业务的开展减少了限制,其管理体制得到了进步,同时也使得其服务更加高效、方便和快捷。
五、传统金融模式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策略
(一)借鉴互联优势,构建新型模式。传统金融应着力于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进行新型业务的开发。同时,应当在此基础上升级原有的系统,改善原有的结构体制,将传统金融和互联金融进行有机结合,构建新型模型。一方面传统金融要构建新型的服务模式。在传统金融中,服务主要依靠人工,而互联网则主要依托于智能化,因此传统金融应当结合智能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将智能化自助服务与更加亲切的人工服务相结合,给予客户更好的服务体验;另一方面传统金融要借鉴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改进现有产品,并创造出更加贴合客户需求的新型产品,这里的产品主要指理财和信贷产品。以理财产品为例,2015年互联网理财的使用率已超过40%,这证明现有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是非常受到市场欢迎的。但同时有相当一部分的互联网理财因为缺乏足够的管制,仍然具有较大的风险。传统金融应当借鉴互联网理财的设计优化点,同时结合固有的风险防范体系,设计出更加完善的产品。
(二)依托网络资源,提供差异化服务。就目前的形式来看,互联网金融对于客户的吸引力是很大的。对于传统金融来说,未来最大的客户资源将来源于互联网用户。在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大多数客户属于中小客户,即二八定律中80%的客户。尽管这部分客户的净值看起来并不比那20%的客户高,但其数量之庞大对于传统金融整体收益情况的影响仍然不容小觑。相反的,剩余的20%的大客户需要拥有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互联网金融却也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在深化客户服务方面应当提出创新的理念,形成稳固的客户关系。要加强对于一般客户的关注力度,注重这一部分客户关系的建立和维护,积少成多,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真正实现差异化服务。
(三)借助实体网点,提升客户体验。实体网点是传统金融代代流传下来而互联网金融又不具备的一项独特优势。首先,传统金融应当将实体网点的形象新颖化,实现外观和服务上的双重突破。在大厅内对客户进行分流处理,减少柜台服务的盗浚加大普及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力度;其次,要突显实体网点的功能性,实现网点业务综合化,尽可能提升服务效率。这就要求传统金融银行加大人员培训力度,精简业务流程,同时以开放式营销的模式增加对客户的吸引力和客户粘性。
(四)整合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有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功能,因此具备信息收集和整合的优势。目前,互联网金融可以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对客户的支付习惯和信用历史进行探究。传统金融同样需要这些数据。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应当利用互联网金融,建立有效的信息体系,从而实现收益多元化,实现信息共享,逐步构建数据驱动型的金融机构。
六、结语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相比较传统金融具有高层次影响,这属于新的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机遇。所以,应该将传统金融模式与现有优势相结合,借用先进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模式进行整改和资源整合,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得到双赢的结果,提升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钱志新.产业金融[J].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
[2]谢平.迎接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机遇和挑战[J].21世纪经济报道,2012.9.3.
[3]周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11.
[4]丁安华.金融脱媒:动了谁的奶酪?[J].股市动态分析,2013.6.
[5]李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6]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49.
[7]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4.
[8]张庆,王越.互联网金融模式解析[J].企业管理,2014.3.
[9]李婧华.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竞合关系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金融学课程是理论性、时效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经济和金融快速发展,社会上迫切需要培养大量的具有扎实理论基础、了解金融发展现状、掌握金融技能的人才,解决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稳定的问题。在高等院校中开设公共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是体现学生个体差异性的必然要求,对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科学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的养成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培养各种技能,发挥个性优势,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拓宽就业渠道起到积极作用。
现阶段金融教学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借鉴先进国家的课程设置,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通过开设前沿创新科学的金融学课程,重视学科交叉,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在高等院校开设《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程,系统地、有侧重地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案例模式,比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理论和实践异同,介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让学生在互联网金融的学习过程中学习如何整合金融市场信息,与金融市场发展步伐保持一致,养成不断更新知识系统的习惯。
一、开设《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的目的和意义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网络社交等新一代信息通讯技术风起云涌,余额宝、p2p、网络金融社区等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机构正在迅速崛起,互联网和金融业强强联合对传统运营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对传统金融的挑战,必然推动现代金融学的发展。开设《互联网金融》公开课课程具有如下目的与意义:一是为了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学生普及知识,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讨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应对策略,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是让学生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背景、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走势。三是鼓励学生培养创新思维,理解互联网金融贷款模式、第三方支付、众筹等模式的创新与挑战。四是全面认识技术变革带来的影响,介绍金融大数据分析与互联网金融,发挥学科交叉教学的作用。五是培养学生用思辨的思考方式分析新时期下金融市场风险,完善市场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的课程内容体系设置
(一)教材的筛选
互联网金融是一门新兴的研究领域,目前尚未有系统的教材可以直接采用,本课程的教学材料由相关的专著和市场信息整理而得。本课程使用三本相关专著:一是罗明雄、唐颖、刘勇合著的《互联网金融》,二是盛佳编写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三是芮晓武和刘烈宏合著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版)。这三本专著较为系统全面地诠释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所取得的成就与出现的问题,并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二)教材内容的安排
本课程主要涉及以下教学内容:第一章互联网金融的概况、内涵和外延,第二章互联网金融浪潮回顾,第三章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第四章p2p网贷,第五章众筹兴起与发展,第六章大数据金融,第七章互联网金融机构模式分析,第八章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课程内容介绍上以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兴起与发展为主线,重视与美国互联网金融业模式做比较。
(三)教学手段的利用
在教育思想上,本课程强调创新性、实用性、研究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兴趣,以期对传统金融教学系统做有益的补充和拓展。我主要采用的教学手段如下:一是课堂讲授,以生动精辟的语言讲述互联网金融知识,启发学生多做前瞻性思考和研究性探讨。二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播放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影像资料、纪录片等,通过形式多样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调动声、光、色,更强烈地刺激学生,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研究兴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三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根据教学内容提出观点,并通过项目讨论互动的形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考核方式的设计
本课程考核最
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等组成。各部分成绩均以百分制单独记分,加权平均记为最后成绩总分,各部分权重分别为总成绩的35%、65%。平时考核成绩由三个部分组成,在学习本课程期间要求学生写课程学习心得、课堂作业、课堂考勤。期末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以论文的形式考核。为确保论文质量,提前四周布置论题范围,确定课程论文的写作方法及规范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课程开设所面临的难点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个原本不相干行业之间的合作、融合,互取其长。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提供了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金融服务高效化、便捷化、低成本化、长尾化和大数据化。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的发展路径,出现了第三方支付、人人贷、电商+信贷、众筹、传统金融信息化、直销银行、互联网金融门户和虚拟信用等多种模式。相关方面的知识和案例可谓目不暇接,日新月异,如何精挑细选,如何精辟生动地讲解,紧密联系实际,需要授课者做大量细致的学习和准备工作,以达到较好的课堂教学效果。对于这样一个新兴边缘课程,必要时请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客座讲授,有利于学生了解该课程的最新动态,增强对实际操作的感性认识,使任课教师获益匪浅。互联网金融课程本身主要体现了相关学科交叉融合的特色。金融学与金融创新、财务管理、统计学、计算机科学和互联网技术的交叉互补应通有机结合。多学科的内容要求改进课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考虑现代金融实证和实用性,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加强实践环节,推广案例教学、专题讨论等各种新颖的教学方法方式,培养学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正确处理好知识的持续性与变革性的关系,教学内容既保持课程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使学生掌握本课程的基础理论知识,又不断吸纳新知识、新信息,对该领域发展的前沿信息不断更新升级。
互联网金融课程的学科交叉的特点对选课学生的专业基础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课程对多个学科的交叉和渗透的特点,在选修本课程前,对金融学、金融市场学、金融监管等课程要有必要的了解和学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开设课程时可以考虑此公选课程主要面向大三和大四具有一定金融学和经济学基础的学生授课,保证教师与学生的有效互动,达到教学质量要求。
高等院校应该加大对公选课的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尤其是对于课程涉及的教学资料和工具的购置应予以支持,对于优秀的公选课要给予适当的褒奖和奖励,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打造精品课程。高校应重视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邀请知名学者和专家做兼职教授或讲座讲授,加强学校师资力量,开阔学生的专业视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现代金融形式,其并不仅局限于为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市场,而且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和核心服务领域。其作为一门与金融相关的公共选修课,学生按照兴趣选择一个跨学科课程,能够吸引学生的学习,培养综合素质,加强对金融市场信息的反映。本课程的开设有必要顺应现代经济金融发展的趋势,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甚至是超前性。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需要不断研究学习新知,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尽力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参考文献:
[1]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2013,11.
[2]刘丽萍.关于公司金融课程教学的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无论是在货币支付领域还是在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正迈向深度融合,并展现出美好前景。它们的融合正催生着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变革,并预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事关国计民生,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金融高风险性特点必然意味着更为严苛和审慎的监管。在金融监管的压力下,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与先前和传统商业、媒体结合相比,道路无疑将会更加曲折和复杂,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当下,正规金融本文将不讨论正规金融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风险和监管情况,现行监管体系对正规金融的监管已较为成熟。与非正规金融势力分别从各自优势领域出发,两头切入,使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但从实质上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即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扮演的是“金融互联网”角色。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级阶段最为重要的特征。当然,互联网金融随着发展的深入,必将表现为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将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趋势,比如互联网商业环境将可能影响金融的风险缓释技术。将来淘宝店主或许可以用虚拟网店作为担保品,甚至凭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记录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信用贷款就是这方面的初步探索。。对互联网工具性的应用既可能来自于正规金融,如网银的应用,也可能来自于非正规金融,比如民间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创新动力显然不足,甚至过于被动;而后者基于市场驱动,目前已成为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力军和挑战传统金融的“搅局者”。
非正规金融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最突出的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模式的兴起。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中,互联网扮演了资金清算信息传递渠道的角色;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模式中,互联网起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融资信息的平台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联网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传递者的角色,其作用实质并没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畴。不管这种工具性在应用中表现得怎样多元或变化,互联网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质属性依然泾渭分明。作为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仍属金融的内涵范畴。从概念外延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融资。
1.互联网支付。在国内整个货币支付体系中,如果说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是“心脏”,各商业银行支付渠道是“静动脉”的话,那么,第三方支付则是“毛细血管”,是整个国家货币支付体系中的有益补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支付业务实质上就是金融业务中的货币资金清算业务。
2.互联网融资。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实质上分别是债权和股权国内的众筹融资平台迫于目前法律环境,部分已逐渐异化为具有商品交易性质的团购平台,失去了原有众筹之金融实质,不直接以股权而是以商品或服务作为对投资人的回报。但本文从狭义角度,仍以股权投资之众筹为研究对象,以还众筹融资的原貌。交易的平台或场所。在整个直接融资的“金字塔”体系中(图1),证券业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互联网融资则处于底端。如果说证券市场是精英们的融资“王国”的话,那么互联网融资平台就是草根们的融资“乐园”,它们分别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图1互联网融资平台与多层次直接融资体系
二、 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国内民商事法规的基础性规范、金融监管的部分内容以及刑法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活动不是完全无法可依,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创新空间。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正式赋予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存在的合法性。该办法第3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管理办法的出台间接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黑户”身份的终结,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迈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2.P2P借贷合法性分析
P2P借贷平台实质就是民间直接融资的信息交互平台或渠道,严格的借贷信息中介意义上的P2P借贷平台本身并不存在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但借款人通过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条件的肯定,即在不构成刑法意义上非法集资活动的前提下,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合法空间。根据国内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是合法行为,正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则》中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12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也间接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些现行的民商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合法空间,亦为P2P借贷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3.众筹融资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仅是企业的组织形态,也是筹资的手段或工具。理论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纳入我国《证券法》调整范畴的情况下完成公司的新设或扩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现《证券法》定义的公开发行状况。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在《证券法》的“藩篱”之中,众筹融资能施展“拳脚”的法律空间仅限于特定对象200人以内,并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同时还须满足我国《公司法》第24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间内活动,众筹融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围则不仅违反《证券法》,也可能触碰《刑法》中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显然,法律限制所导致其合法生存空间的压缩,已间接削弱了众筹融资原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意义,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众筹模式在国内的推广和发展。
三、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初期必定会存在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绝无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风险从以往的高发态势开始趋向平稳。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互联网融资平台野蛮生长,乱象平生,风险频发。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也给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负面声誉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等监管环境的缺失更是凸显了问题的严峻性。互联网融资活动的乱象已成为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风险问题。
早在2011年,中国银监会曾向银行业机构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称人人贷(P2P借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和问题主要有七大问题和风险: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四是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六是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七是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P2P借贷当前面临三大核心风险,即一对多、资金池及期限和金额错配。许多曾经自诩风险管控严谨的P2P借贷平台最终给投资者带来的却是惨重的损失。与P2P借贷相比,由于规模有限,众筹融资风险问题和事件目前较少见,较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传媒公司由于在淘宝销售原始股被证监会叫停,证监会称美微此举为新型非法证券活动。。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民间资本向金融市场的跃跃欲试,民间金融繁荣活跃的地区往往也是互联网金融萌芽初兴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长贷、信用放款多、财务混乱、资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间金融的“通病”,也是当下互联网融资乱象的写照。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被热捧,大量社会游资涌入P2P借贷平台,五花八门的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民间借贷活动大有借道P2P借贷平台之势。但其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乏不法投机分子借用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尤其是部分P2P借贷平台直接介入借贷,吸收资金和发放贷款,俨然成为“影子银行”式的金融机构,为金融风险埋下了祸根。
总结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的本质,不难发现非法集资问题突出。互联网融资平台暴露出的许多风险问题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资问题,要么就是与非法集资相关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央行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中进一步明确界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由于互联网天然的涉众性,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在某种程度上与生俱来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参与资金的中转,互联网融资活动在目前法律语境中较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魔咒”,这也是一对多、资金池及期限和金额错配的P2P借贷模式常遭人诟病为非法集资的根源。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理论上,基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可分为纵向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和横向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规范。前者调整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关系,后者调整的则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交易规范具有一定的基础,《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电子签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活动在交易层面不是无法可依。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来,央行陆续出台系列专项监管规章制度以完善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几乎空白,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暴露出的问题基本束手无策,这对整个金融市场构成极大的潜在风险。
高风险性的金融与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必然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涉众性风险,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对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是大多数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欧美主要国家已陆续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着手规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均有监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国会以及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等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1999 年颁布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从属于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即实行功能性监管。在法律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因此,美国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而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管理。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案》是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另一部重要法规,自2000 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贷监管方面,美国目前P2P借贷的监管体系由多个监管机构组成,许多联邦和州层面的监管机构都对P2P借贷行使监管权。这些监管机构包括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证监会、各种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各州对应的相关部门[5]508。美国证监会和州证券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披露来行使对贷款人保护的职责;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监管部门针对营利性P2P借贷平台,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主要是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6]36。第三,在众筹融资监管方面,美国于2012年通过旨在推进小企业发展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项针对众筹融资的重要举措参见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国《证券法》第4条第6款中,新增“股权众筹豁免”的内容,即允许众筹发行人通过被授权的互联网中介从合格投资者处筹集资金,但在12个月内筹集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且投资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年收入(或净资产)等于或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年收入(或净资产)的10%用于投资,但不得超过10万美元。 [7]37。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金融监管部门也正在积极调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逐渐由缄默转向明确肯定,由放任自由转向支持监管。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的认识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监管尚存争议,核心问题是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制度如何选择。
四、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经营模式,要选择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防范复杂、低效率、抑制创新的监管,要在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平衡。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地方化
将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是各国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国内亦将如此。实施监管的首要问题是监管由谁来负责,即监管主体是谁,这一问题至关重要。目前,国内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纳入央行监管体系外一国的货币支付清算体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从监管效率和效果考虑,支付行业应由央行统一实施监管。,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监管主体仍待确定。
从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来看,它们起源于民间,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为因地制宜,较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接地气”,不宜采取类似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监管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金融监管权限也符合国务院“十二五”规划中有关金融规划的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伴随着地方金融活动的日益活跃,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频繁,地方政府已逐步开始在地方金融监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监管的实践中,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
2008年以来,随着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的深入,全国省、市两级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办建设的力度。现在,全国省、市两级政府普遍设立了金融办,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许多市辖区和县级市也设立了金融办[8]85。金融办在地方各级的陆续设立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地方金融活动更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办主导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成为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将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划归地方政府金融办统一监管,符合这一趋势和潮流。当然,全国性的监管指导和统筹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会”(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相应法定职责,负责互联网金融指导性规则的制定、风险监测和预警。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原则导向监管
怎样监管,实施怎样的监管方式,这是确定监管主体之后必须考虑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目前还远未定型,发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观察。鉴于发展初期的现状,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时,应对出现的一些问题适当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弹性,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兴金融行业发展初期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在保障金融系统性风险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发展。
原则导向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规则导向监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国金融监管领域普遍应用的监管方式,英美两国分别是这两种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国也开始检讨和反思本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美国前财政部部长Henry Paulson提出美国应考虑采取原则性监管,前美联储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监管要向风险性和原则性监管迈进。。美国金融服务圆桌会议(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绝大多数金融行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这一体系重点关注合规性,且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与灵活调整留有的空间极为有限。原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重点关注既定监管目标的实现,且其目标是为整体金融业务和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益。”参见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转引自李翰阳《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6页。原则导向监管尽管存在诸如主观性、不确定性等缺点,但通过2008年金融危机的实践检验来看,相比规则导向监管,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更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指出:“原则性监管意味着更多地依赖于原则并以结果为导向,以高位阶的规则用于实现监管者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并较少地依赖于具体的规则。通过修订监管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持续进行原则和规则间的不断平衡……我们关注作为监管者所希望实现的更清晰的结果,而由金融机构的高管更多地来决定如何实现这些结果。” 参见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转引自刘媛《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第84页。通俗地说,原则导向监管就是“找准地线、放开空间”,即监管几个重大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场的行为。原则导向监管既有利于规范金融创新,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就是要划好业务红线,留好业务创新空间。但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规则性监管内容,原则导向监管强调的是对金融创新的底线坚守。原则性监管对于处理金融创新和监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与以原则相伴的健全的规则也是必要的, 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9]97。如存在需要,条件成熟,原则可与规则相结合,形成具体监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构建
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但作为后来的“搅局者”,互联网金融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与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现象如P2P借贷在美国也曾激起广泛争论,原因是P2P借贷很难与债券发行区分。债券作为证券受美国证监会监管,但P2P借贷平台那时普遍没有在证监会注册,这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第5条(a)款和(c)款 的规定。2008年11月,美国证监会认定注册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贷平台Prosper公司违规。最后,Prosper与证监会达成和解。参见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国内,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不断,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相互交织,如影随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监管方面构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联网融资活动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将之与非法集资活动区分开来,意义重大。“安全港”制度应包含四项核心机制:
1.构建会员邀请机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联网融资平台具有天然的涉众性,容易被界定为非法集资中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为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的四条件之一。尽管其中没有明确列举互联网平台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但互联网平台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开宣传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边界之内,是互联网融资安全合法开展的首要问题。会员邀请机制的构建为这一问题的破解提供了出路。会员邀请制度包括三个步骤,即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邀请。首先,招募会员不可进行任何公开形式的投资宣传。注册,开展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可包括投资经验、年龄、收入状况等项因素;其次,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筛选出合格投资者;最后,对合格投资客户发出相应投资邀请,并开展投资人真实身份核查。经过三个步骤的处理,互联网融资平台面对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避免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法律风险。当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对象,互联网融资平台也须注意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人数的限制。
2.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领域,无论是P2P借贷还是众筹,其扮演的都应是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角色。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本质上分别是直接债权融资和直接股权融资的信息撮合平台,在业务中不应承担任何中转客户资金的角色,资金池模式更应成为,否则,互联网融资平台将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但事实恰恰相反,国内的P2P借贷平台大量地借用资金池模式开拓业务,这是目前P2P借贷平台常遭人诟病为“庞氏骗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资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来担当。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且每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10]。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恶意挪用资金或破产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融资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近年来,最具诱惑力、发展最为迅速的投资模式莫过于互联网金融了。在经历了最初的一段质疑与陌生之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走上了发展壮大的高速路。各地互联网小贷公司、投融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和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国情是不无关系的。以美国的经验为例,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资本市场结构的不足,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的。但是在我国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过快、监管尚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犯罪问题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我国P2P平台及其衍生互联网金融公司最多时有数千家,2014年9月平均每天就上线3-4家新公司。然而到了2015年,倒闭的、跑路的公司累计近千家。许多投资者的血汗钱难以追回。下面以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较为广泛的泛亚事件为例进行分析。
一、泛亚贵金属投资平台的交易模式
2009年国务院了关于振兴有色金属产业的纲要,云南省根据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了省内相关产业的五年发展规划。在这一大的红色背景下,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决定重点打造相关项目--泛亚贵金属交易平台。可以说,泛亚是顶着政府的红色光环诞生的。
在上线之初,泛亚的确是个正规的贵金属交易平台,帮助部分有色金融贸易商融资,促进了有色金属产业的发展。有色金属签约生产商负责供货,投资者通过泛亚的理财产品为贸易商垫付货款,贸易商每日交付万分之五的费用。其中,泛亚收取万分之一点二五的手续费,其余的万分之三点七五属于投资者。只要贸易商没有还款,投资者及泛亚就能一直享受按日计息的利润。然而有色金属的需求毕竟是有限的,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后便难以继续增长,相对稳定的利润难以满足泛亚管理层的贪婪需求。泛亚管理层通过修改交易规则、虚构交易、虚假宣传等手段操纵市场,施行“庞氏骗局”。
1.泛亚操纵市场的手段
(1)泛亚要求签约生产商只在泛亚进行销售并严格控制进场量。一方面希望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希望将价格人为操纵上去。(2)修改交易规则,投资者只能进行实物买方交割和仓单卖方交割,不能进行实物卖方交割。同时,只要交易对手缴纳万分之五的每日递延费,就可以无限期延期交付。(3)实行生产商回购制度,生产商卖出实物的同时必须同时反向做一笔买入交易。卖出的交易进行交割,而买入的多头则一直持有并交20%保证金,每日扣除万分之五的递延费。
2.泛亚的目的及思路
泛亚总的操纵思路就是打击空头,鼓励多投,通过人为操控使得场内有色金属的价格在高于市场水平25%的基础上,每年都会增长20%以上。场内价格的不断上涨,交易量的居高不下,认为营造一种虚假繁荣的景象。“为国收储”、“垄断市场”无非都是噱头,以此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对于生产商:虽然每次交易只能得到80%的货款,但由于泛亚的场内价格比外界高25%以上,即使是80%的货款也至少能达到市场价格水平。另外一方面,生产商回购的交易部分,由于泛亚的场内价格一直在上涨,根本不用实际交付递延费就能无限期递延。多头交易单只需在交易平台上挂着就可以了,无需理会。对于投资者:在账面上,投资总会收到每日万分之三点五的递延费用,账面上一直是盈利的,根本不会亏损。但是盈利都是虚假交易、人为操控产生的。如果提现,收到的无非是新投资者的资金,因为高于市场的收益、繁荣的假象、政府充当的靠山总会吸引新的投资者。这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当大家都不提现,任由其“增值”时,就会相安无事。但是当股市的大牛市等事件的催化下,资金集中外逃时,泛亚的资金链就断裂了。
虽然泛亚有实物仓单进行抵押,但也遮掩不住其庞氏骗局的本质。场内的有色金属铟早就超过了市场的实际需求,仓内保有量够全世界使用近百年。如果投资者集中进行抛售,亏的还是自己。
二、关于泛亚等网络投资平台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不到位
目前对于各类网络投资平台的监管尚无准确定位。没有具体落实到某一个国家机关或部门。也就是说,谁都可以管,又谁都可以不管。加之近年来,网络投资平台发展迅速,野蛮生长较快,服务内容日新月异,往往旧的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查清楚,新的违规活动就出来了。加之网络投资平台准入门槛低,各公司管理运营水平参差不齐,投资者难以及时分辨出优质项目和平台。
2.资金未托管,立法相对落后
对于跑路或是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一些网络平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些公司基本上没有实行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平台对于资金的处理也是很随意,极易挪用、转移。目前,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监管部门的规则条例以及行业内的自律准则上都没有明确的成体系的限制、管理条款。还处于野蛮、过度自由发展的阶段。相比之下,美国对于P2P平台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更严格,监管框架涉及到几十项法律,而且引入了社会征信体系。在这方便,我国可以适当的借鉴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3.投资项目不透明
投资者往往只知道有一个项目,或是仅仅知道投资后的年化收益是多少。并未考虑或是并不清楚自己的钱具体投向了哪里。对于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一般平台上很少有风险提示,也并未进行严格的审查。只要有钱赚,几乎都能上马。平台上监管的缺失,也使得一些管理者心生歪念,开始进行虚假项目立项,进行庞氏骗局。
三、对策及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适当补充互联网金融方面各层级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相关监管部门应在对社会互联网金融问题广泛调研的基础之上,制定出成熟的、成体系的监管框架。在借鉴欧美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实施。在立法方面,要明确几个重点问题:(1)互联网金融的范畴。(2)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控和信息披露问题。
2.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提高对融资方信息披露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融资方资质的考察是必须的。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分辨优质项目和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方的监管。引入征信系统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市场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3.加强网络投资平台公司的内部管理
在业务上,要做到资金的严格第三方托管,防止资金挪用、非法转移的发生。同时互联网金融公司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对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等内容做到尽职调查。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及时建立起来,用以帮助、规范各网络投资平台的运营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岳利军.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探讨[J].财经界,2014年11期.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2日
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金融行业中各大银行面临着转型的艰巨任务,并且要不断地适应新时期市场的变化。但是由于各大商业银行面临转型还没做好充分准备,内部控制系统也没有相应地适时调整和改善,从而导致业绩下滑、利润减少、经济效益大幅度的下滑。因此,各大银行普遍实行降薪计划,上到银行高管下到银行基层员工。
一、我国银行降薪的影响因素
本文主要从经济、政治、技术、人员素质这几个方面因素来分析我国银行降薪因素。
(一)经济因素。最近几年,由于政策支持,各大银行放宽贷款条件,导致市场货币量过剩、企业盲目扩张,而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资金链条断裂,导致老板“跑路潮”和“倒闭潮”,从而加剧了各大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银行的不良贷款对银行体系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不良影响。不良贷款会使银行的经济效益大幅下降,进一步加剧了银行的普遍降薪。据资料统计,我国的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另外,不良贷款的总量和比率据统计也在下降。但是各大银行的不良资产仍然是一大威胁。因此,解决现有的不良贷款并且控制新生不良贷款,这将是我国各大银行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政治因素。政府对银行的监管以及颁发的“限薪令”,在政策上限制银行高管的薪酬,从而导致大部分银行高管薪酬下降。“限薪令”即指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部等颁布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这是政府首次对央企的高管实施“限薪令”。从2002年起,已经开始实行国企高管年薪制的规定,要求高管的薪酬不得多于职工薪酬的12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12倍早已经被超过。尤其金融、烟草等国企高管的薪资水平大大超过这一红线。据统计,金融业相当多的高管薪资是职工薪资的数十或数百倍。
(三)技术因素。技术因素主要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冲击了传统银行业的发展。如果传统银行业不能实现很好地转型,就不利于其发展,从而影响员工的薪酬,可能会降薪。互联网金融主要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技术,具有优势像透明度高、参与度高、协作性好、交易成本低、操作便捷等,其表现形式有P2P融资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其优势将冲击传统银行业,尽管各大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但起步晚、发展慢,优势不如第三方支付,从而导致银行的总体效益下降。另外,互联网的发展要求银行能够很好转型,如人工化服务减少、提高智能化的服务等。
(四)人员因素。员工的素质对银行业发展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员工的薪酬也与个人的素质相关,员工个人素质高就意味着可以担任重要岗位,能够迎接新时期的各种挑战,并且业绩考核成绩都很高,这也与个人薪酬相挂钩,从而员工素质高,其薪酬也相对来说很高。如果个人素质不高,就不能胜任重要岗位,当银行业面临转型时,低素质的员工可能被淘汰或降薪。因此,员工素质与个人薪酬直接相关。
二、从内部控制角度分析降薪的影响因素
(一)经济因素分析。不良贷款将会导致银行业绩下滑,给银行的声誉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银行的经营效益,对降薪有直接的影响。对于出现不良贷款也可能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如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威性不强,未完全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考虑到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所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是必需的任务。据统计,目前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有很大的进展,但总体来说银行业的风险意识还是有些淡薄,风险控制力度需要进一步提高,例如有些银行发放太多不良贷款,从而累计产生巨大的不良贷款。因此,银行还需要对自身的内部风险进行控制和完善,从而保证银行业的有序发展及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从而避免出现类似降薪的现象。
(二)政治因素分析。政府监管银行高管薪酬可能因为银行存在内部控制的缺陷。如银行在内部控制实施中的监管方面不完善。银行业的内部监督系统包括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业务风险评价机制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银行设置内部监督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存在的问题、防止资金的内部挪用等。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各大银行内部控制在监管方面并不完善。像内部违规行为处罚机制还存在漏洞,有些违规行为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对内部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不完善,对高管挪用资金处罚不够严厉,这样就会滋生高管挪用公款,公款私用等现象发生。从而,银行高管会有更多的“隐性薪酬”,导致总体薪酬过高。因此,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管,有利于高管薪酬的合理化,有利于银行业的有序发展,也就避免了政策上的限制,从而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降薪现象。
(三)技术因素分析。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对银行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冲击,可能因为银行存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虽然我国大部分银行都建立了内部控制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制度,但大部分银行对内部控制不够重视。内部控制贯穿于银行各种业务过程及操作环节,涵盖所有的岗位及人员。另外,部分银行仍然残留着计划体制的弊端,使得有些银行重经营、轻管理,导致内部控制建设不足。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内部控制仍然存在缺陷,如管理决策、风险评估等方面,这将不利于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也不利于银行业的治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从而在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银行业却遭到很大的冲击。因此,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适时做出管理决策,应对不确定的风险,对银行的发展至关重要,从而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降薪的现象。
(四)人员因素分析。员工素质可能与内部控制系统的内部因素相关。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对内部控制相关岗位不够重视,安排内部控制相关的人员不是十分合理,使得整体员工素质相对较低。另外,由于内控的管理层年龄结构偏大,知识结构较为落后,对于适应新时期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发展的需要将是一个挑战,从而员工出现降薪可能性加大。因此,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提高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的素质,将有利于银行业自身的发展,对薪酬的提高有积极作用。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内部控制的建议
鉴于内部控制在银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我国银行业目前所面对的诸多挑战及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内部控制体系,是银行业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对内部风险进行控制。考虑到经济因素中的不良贷款对降薪有显著性影响,为此加强对内部风险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内部控制风险会导致银行的经营业绩下降,不利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考虑到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像不良贷款与这些业务相关,如资金交易、有价证券交易、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而对这些业务的风险控制则是银行业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其中,资金交易要遵循管理层制定的规章,对资金交易的流程及权限要严格授权办理;对证券交易要建立完善的核查体系,并定期对其内在风险进行周密分析。同时,制定风险报告制度,将银行业的潜在风险及时上报,以化解风险;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全面的总结,并且通过事后补救措施来最大程度的去弥补。
(二)加强对银行业内部控制实施过程的监管力度。考虑到政府的监管,银行自身也应提高内部控制的管理力度,尤其要加强对高管的监督管理,如对高管的隐性薪酬加强监督管理。为了保证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贯彻和实施,需要提高对银行业内部控制实施过程的监管力度。因此,银行内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并对内部控制的实施过程实行专人监控,对于不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违规行为进行反馈,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机制,从而提高各部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应该对内部控制的各种意见进行反馈,并不断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机构的设置进行优化完善,从而适应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
(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鉴于银行业不能有力地应对互联网带来的冲击,故各大银行首先应从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起,然后考虑如何应对挑战,如何把握机遇。在遵守国家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大银行应该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例如管理层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征、经营规模,制定颁布并实施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各大银行应在认真分析自身的优势及劣势的前提下,了解自身所面临的机遇及挑战,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长远经营策略,并且还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例如确定内部控制的步骤和方法、职责范围、实施进程等内容。另外,还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适时的做出调整,从而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紧跟时展的潮流。
(四)提高对企业内部控制人才培养力度。考虑到员工素质的重要性,故各大银行应积极的培训员工,定时定期开展各种培训及各种考试,进行各种技能演练培训教育,从而更好地适应技术时代的需要。另外,为使企业的内部控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发挥功能,提高银行业内部控制人员的素质是关键要素。因此,可采取对员工进行内部培训与从外部选拔优秀的内控人才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员工素质。同时,各大银行应该实施岗位轮换、编制并发放内部控制手册以及根据内部控制实施的完成程度对员工进行奖惩等方式,对员工进行正确合理的引导,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四、结语
在面临严峻的经济环境及各种挑战下,我国银行业必须要有雄厚的实力、先进的管理理念,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适应大数据、云技术时代的发展需要。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业相关的建设相对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相对还不够发达。因此,我国各大银行应该积极地寻求开拓市场,扩展经营业务,积极防控金融风险,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提升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全面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从而在竞争更为激烈的金融市场上能够占据一席之地。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1997.5.16.
[2]殷璐.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07.
一、金融消费者的涵义
我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部门对于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没有统一规定。日本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可以这样理解,金融消费者是自然人,他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健全使消费者保护缺乏依据
现行的金融立法多侧重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少于规定。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目前仅有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然而这两部法律中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更没有如信息披露、权利救济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二)“混业商品”的保护缺位
随着金融业产品不断创新,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推出了兼具多重特质的“混业商品”,混业商品的独特优势使其成为金融消费者热衷购买的商品。①然而我国的机构监管模式下,各机构往往按照各自所属监管部门的要求来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从而“混业商品”与相对于单一功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之间就出现了保护缺位,以至于真正出现纠纷时,如何解决成为难题。
(三)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权益
相较于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在产品性质、价格以及质量等方面存在信息劣势。一些金融机构避重就轻,少披露或不披露对金融商品销售不利的信息。如在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不披露或介绍时对产品风险一笔带过,一味鼓吹其收益,误导消费者做出不当的购买决定。②
(四)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缺乏
随着金融商品和服务逐步由储蓄、保险、股票向投资、理财、信托转移,金融消费者面临着更高的专业壁垒,对金融知能的要求更高,不仅需要具备金融常识,了解金融法律法规,还需要学习使用金融工具,熟悉金融市场运作。然而,目前我国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的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尤其是受教育水平低收入消费者人群。这些消费者仅凭有限的了解做出购买金融产品的决定,往往出现利益受损的后果。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在现行金融立法中,明确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增加金融消费者的民事权利,金融机构诚信、保密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在基本法律中规定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原则、含义、范围等内容,在一般法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基本制度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未来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更深入、更广泛地统一保护金融消费者。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另外,建议针对近期在金融领域迅猛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中出现金融创新业务,尽快修订现有法规或制定专门法规,以满足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要求。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间协调机制
分业监管体制下,“一行三会”设立了各自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但机构间职责分工不清楚,联系较为薄弱,亟待建立各保护机构之间协调机制。③建议通过国务院立法形式规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施细则,确立该机制的国务院领导地位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作用,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目标之一。
(三)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应学习西方国家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强调金融机构对金融商品的说明义务、金融风险的揭示义务、和对涉及消费者重要权利事项的告知义务。制定各领域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标准,包括真实、准确、完整性标准、易于理解性标准、时间性标准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力度,确立民事赔偿责任,并加强执法力度,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加强消费者金融教育
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及各派出机构总体协调、协会全程协助、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三位一体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公正的,系统的,实用的金融知识教育和咨询服务。④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多媒体渠道,引导消费者识别金融产品设计、销售各环节的金融风险。针对规模庞大的网民,可以通过开设并维护金融教育网站,为网民提供开放式的图文并茂的免费金融教育活动。
作者:马越 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林玲.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