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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化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1 10:10:4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龙文化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龙文化论文

篇(1)

龙舟文化的起源与内容

1龙舟文化的起源与发展

龙舟运动起源于两千多年前,其传说各不相同,但归根到底都表达了人们的美好愿望,随着龙舟运动的兴起,龙舟文化也随之产生,有研究者认为,龙舟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其一是人们对“龙”的信仰与崇拜,即俗文化。其二,随着龙舟竞渡在民间的不断发展,逐渐升华为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象征,即“精英文化”阶段[3]。其三,商品经济文化的发展,也为龙舟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所谓“龙舟搭台,经贸唱戏”等等均体现了“商品文化”的价值内涵[1,3]。

2龙舟竞渡的文化内涵

浩瀚无际的中华民族文化宝库,龙图腾奠定了龙文化的根本基础,其中以水生态环境为依托的龙舟竞渡无疑是一颗璀璨夺目的明珠深受人民大众所喜爱[4]。龙舟竞渡是图腾文化———龙为外型设计改造,具有浓郁的民族气息,是在不断融合嬗变中形成的多层次、多文化的复合体。龙舟竞渡以其所具有的精彩纷呈,颇具民间特色,融观赏、竞技、娱乐和协作等为一体,体现了中华民族积极向上的精神,决定了龙舟竞渡运动的大众化属性[5],龙舟文化具有广泛的民间基础与大众基础。龙舟竞渡是生态文化,龙舟竞渡所依托良好水生态环境,激流勇进,两岸呐喊此起彼伏,为其生态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生态与人文基础[6]。

龙舟竞渡运动在宜春学院发展的现状

高校正在成为龙舟运动的一个重要营地,越来越多的高校龙舟队伍参与比赛的意义,并不简单的是要取得多么好的成绩和名次,更深层次的意义是,这是对龙舟运动人口参与面的扩大,是对龙舟运动技术含量的提高,是对传统龙舟队伍的一个挑战,是将龙舟文化更好、更全面的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的龙舟队将会促成龙舟运动的一次全面飞跃和提升,同时作为一项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传统活动,龙舟运动一直以来多在民间活跃,随着中国龙舟协会对龙舟运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龙舟运动已经呈现出了新的面貌,龙舟运动本身具有的魅力,比如团队精神的培养、坚强毅力的锻炼等吸引了很多高校学生,促成了龙舟在一批高校起航。

高校在人才、知识等资源上相对比较集中,这对开展龙舟运动比较有利,另外,高校在训练中也会从专业角度对龙舟的技战术、训练手段等进行研究,这也是对龙舟运动的进一步提高与发展,并赋予龙舟运动以更新的文化内涵,经过这个提高过程,再进行推广,对龙舟运动的发展将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7]。现代与古老,科技与传统的结合是项目与文化发展中的一个自然转换现象,一个运动项目、一种文化不断前进需要在总结传统的基础上引入现代的元素。

尽管高校龙舟运动的开展与认同只是近若干年的新事物,尽管首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赛艇与龙舟分会成员只有区区十所大学,但到目前为止,高校龙舟运动已经蓬勃开展,相关高校龙舟文化与技术的研究也越来越多,经常组队参加全国各种龙舟赛事活动的高校也越来越多,充分体现了高校开展龙舟运动的优势[8],龙舟运动因高校的参与会越来越具有活力,其发展也越来越快,龙舟运动已成为大学生十分喜爱的体育运动项目之一,随着龙舟运动在高校的开展,龙舟文化也慢慢开展起来,许多大学生通过龙舟文化的熏陶,改变自己的不良嗜好,成为品学兼优的当代大学生。

龙舟竞渡运动在宜春学院延续与发展的措施

1开设龙舟文化选修课

高校是一个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与中学相比较,大学生具有自主选择学习的权利,学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修自己感兴趣的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开设有关龙舟文化的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广泛涉猎民族传统文化,拓宽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与能力,为适应21世纪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打下基础。同时龙舟文化公选课的开设,也为教师施展才能,传播知识,为学生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促进学科交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2开设龙舟文化传承与发展知识讲座

目前,许多高校每年都会抽出大量时间与经费为本校学生开设各种知识讲座。龙舟文化在高校作为一个新兴的科目,尤其迎合了当前大学生思维活跃,民主意识较强的特点。作为民族传统文化项目的代表,龙舟文化教育可以考虑采取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自主式”教育模式,积极引导学生阅读研究龙文化与龙舟文化,探索龙文化与龙舟文化的渊源,体会龙舟文化的精髓所在,同时,广泛招募龙文化热爱者积极参与龙舟训练与竞赛,引导大学生体会龙舟竞赛中体现出来的团队协作精神,增强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合作、共同努力的思想。这也是龙舟文化在高校发展的意义所在之一。

3举办校园龙舟文化节

在端午节期间,开展维持一周的龙舟文化节等相关的一系列活动,如学校龙舟队征集队标,鼓励教师和大学生积极参加设计,并评选出1,2,3等优秀奖,给予奖励;开展龙舟文化有奖知识竞赛,不但可以宣传龙舟文化,还可以让学生积极主动地了解并喜爱龙舟文化;举办龙舟文化知识展,让更多的学生可以到场参观与学习交流;举行龙舟下水仪式活动,让学生积极参与,了解龙舟运动与龙舟文化;组织学生参观当地富有民族特色的龙舟比赛,通过观看比赛,让学生了解从龙舟运动中提炼出来的龙舟文化的真正含义。通过举办各种有关龙舟文化活动,在高校校园内掀起一片“龙舟热”。让更多的学生去喜欢并主动地传播龙舟文化。

4举办高校龙舟友谊比赛

篇(2)

1. 楚人审美情趣崇凤的构建

楚人把凤鸟视为自己祖先祝融的化身,据《白虎通・五行篇》载:“祝融者,其精为鸟,离为鸾。”在楚人眼里,凤是一种至真、至善、至美的形象出现。对于凤的象征意义,楚人显得独具慧心。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庄王,便自称是“不鸣则已,鸣将惊人”的凤鸟;屈原也常以凤自喻:“凤凰在・兮,鸡鹜翔舞”;宋玉曰:“众鸟皆有所登栖兮,风独遑遑而无所集。”这都说明了凤的天赋异禀、卓尔不群,因此自然受到巫风浸的楚人的膜拜。他们相信人死后的灵魂不灭,可以升天或入地府,中国古代的神话传说早有“跨凤上天”的故事,《荀子・解惑篇》有说:“有凤有凰,乐于帝心。”看来凤便是这灵物了。本来就因为原始氏族的祖先崇拜就尊凤的楚人将凤赋予了“巫觋”的神通,它不仅是楚人心目中的神灵,更是巫术仪式中的一个工具和组成部分,具有非比寻常的神巫力量。凤凰身上“五色备举”,美丽之极。而这五色又是德、义、礼、智、信五条伦理的象征。《山海经・南山经》云:“是鸟也,饮食自然,自歌自舞,见者天下安宁。”从这个意义上说,凤凰的美是外美与内美的统一,是至德、至慧、至情的统一性,是祥和、幸福、恩爱的像征。

同华夏民族顶礼膜拜的狰狞恐怖的龙相比,楚人崇拜的凤则显得雄姿英发、气度非凡。凤,是楚人审美情感的载体,有着瑰丽诡异的浪漫主义色彩,进而成为体现楚人民族精神的象征。凤那种叱咤风云的浩气和异彩纷呈的风采,正是楚文化精神的绝妙体现。凤凰作为一种被神化、美化、理念化的鸟的形象,自身从神灵崇拜到精神意象的衍进与升华;而强烈的人的主体精神的注入,则进一步促成了凤文化在其起源、衍变和发展历程中,发生了一种“质”的变化。千百年来,它与龙文化相辅相存,历久不衰,并行不悖,辉映千古,展示出了华夏子孙崛起于神州之上、奋飞于九天之外的壮美情怀和雄心壮志,从而成为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楚人从尊凤到尊龙的创新文化

综观西周前的历史文化,许多地区都不乏有凤鸟的身影。传说中,楚人的祖先祝融是一只凤鸟,而秦人的祖先大业则是“玄鸣陨卵”,其母吞之所生。大业的后代,相传也多是鸟身人言的神灵。玉凤的出现,虽然从出土文物上看,上可鉴牛河梁遗址出土的大尾玉鸟。其实早在距今7000年前的河姆渡的象牙雕刻“双凤朝阳图”和骨雕“双凤负日图”上,就有了它的身影。牛河梁遗址出土的大尾玉鸟是枕于墓主头部。由此可见玉鸟具有特殊高贵的社会特定属性。一些专家结合红山C玉龙的文化现象,认为大尾玉鸟就是凤的原型,并且进一步推测这就是龙凤文化之肇始。1992年山西曲沃县北赵村晋侯墓出土的西周晚期的龙凤纹玉柄形饰上,凤鸟纹作侧身立姿,与卷鼻“臣”字形龙目呈上下相背之状,虽然龙盘曲在凤鸟的下方,实则是一龙一凤侧身纹饰的首尾呼应结构。由此不难看出与商周时期的龙在上凤在下纹饰发生了过渡变化的关系。

然而到了春秋晚期,太原金胜村晋卿赵氏墓出土的玉龙凤合体佩,展现在我们眼前的,不再是上下的结构形式,而是承接西周后期双身咬尾龙的左右头尾相顾结构,是一种具有地位平等的寓意结构。这种上下结构向左右平等结构的变化过程,表现的不再是神权意识。而是强调合雕象生玉器中龙凤都是地位平等的主体纹饰。究其主要原因,是春秋晚期周室的衰落,社会动荡礼崩乐坏,各诸候的僭越活动激烈所致。过去代表上下君臣尊卑关系的象生合雕玉器,被龙纹虎佩、龙凤纹佩等主体纹样合雕所取代。这种左右平等结构的龙凤玉纹饰在时间上,正好和“周伐楚,楚东迁”的时期较为吻合,周昭王攻楚败亡,此后,周王朝由盛而衰,许多“姻亲之国”纷纷争雄称霸。《左传・昭公十二年》“齐,王舅也;晋及鲁、卫,王母弟也”。这种建立在与周室“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基础上的主从关系,反映在当时依然将玉器视为礼器的政治社会环境下,当时的王权结构中,既强调了统治者的王权意识,也提高了众姻亲国原鸟族部落氏人的社会政治地位。为后来春秋争霸提供了分权争雄的政治土壤。

楚国的凤鸟精神常常艺术性的表现为,几条龙拱卫盘绕于凤的身上,或者一只凤鸟大步前行,追逐着一龙,而龙却已示弱,并作反身躲避的态势。也就是这段时间开始后,如信阳长台关M1出土玉器和平粮M16出土玉器,以及长丰杨公M2和江陵望山2号墓出土楚国王室贵族用玉,都较异姓贵族和封君贵族们所使用的佩饰好。不仅质地高,而且体形大,琢工精细,厚薄均匀,光洁无瑕,形制规整。龙与凤的形象则更多为组合式,可谓千姿百态,表现出龙、凤的多情多意,一改春秋楚玉中龙多凤少的现象。从这些出土楚人佩玉的服饰文化中,如从玉佩的种类和结构上分析,能清晰地判明墓主身份的不同。这正符合战国时期楚人的“古者君臣佩玉,尊卑有度,上下有贵贱”的古礼制度特征。

3. 龙纹玉器对楚人精神的彰显

至于楚人何时又以龙为图腾,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以凤为图腾的强大楚国经常对黄河流域进行侵扰,最终,黄龙奋起反击,伴随着楚王国的灭亡和复辟失败,黄龙终于征服了桀骜不逊的凤凰,从此凤跪在黄龙的脚下。另一种说法是:远古时代的吴越和中原一带多属龙为图腾的氏族。由东夷一支氏族北迁中原又南下到荆山,继而扩展到江汉湖湘一带,与此地本属古炎帝部落,重鸟崇凤的诸多土著民族融合,形成了以凤为图腾的楚族,并在此建都立国。以后随着楚国疆域的扩大,融合南方诸氏族成为拥有中国半壁江山的雄踞南方的泱泱大国,融进了龙图腾新的意蕴,新的风采。他们崇拜凤也尊重龙,于是形成“龙凤呈祥”的图腾崇拜。

楚国的物质文化离不开龙的艺术造型与纹饰,在玉器中表现尤为突出。北方黄帝神圣,南方炎帝狂怪;楚国属于类帝系统,突出的表现是龙威武。比如,建国初期,在长沙一楚墓出土人物龙凤帛画,画面为一贵妇人双手祷龙与凤;龙在攀升,凤在飞翔,龙尤为受尊崇。龙转败为胜,凤由胜转败,发生在楚汉相交之际。因此,这种变迁离不开当时的历史文化背景。此画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形象少而精,除了招魂和升天目的所必需的外,没有任何可有可无的形象;其二,招魂和升天的主要媒介物由凤变为龙,包含着楚人由崇凤向崇龙转化的深层文化内涵。

蟠绕龙纹里龙身相互缠绕,形成的二方连续和四方连续的图案,正象征着楚人对升天的幻想以及对神兽的崇拜。楚人想通过龙升天成仙的愿望思想里面蕴含着楚人对美好生活的一种向往和憧憬,体现着楚人的浪漫主义情怀。对龙纹的崇尚,也透露了当时统治阶级的审美追求和思想意识,表现了一种新的文化现象正在兴起。思想意识变化影响并推动了艺术思想的流变,使得早期纹样中所透露出来的神权的狰狞,凝重,神秘渐渐消失,转为一种精巧,富丽充满了人性化的装饰风格。“龙”是以蛇图腾为主的远古华夏族、部落不断战胜融合其他民族部落,不断合并其他图腾逐渐演变而成的。闻一多先生认为:龙的基调是蛇。它可能是以蛇为图腾的大部族后来逐步兼并了众多以其它动物为图腾的小部落,在融合了其它图腾的某些因素之后,蛇便添了兽类的脚,马的头,鬣的尾,鹿的角,狗的爪,鸟的翼,鱼的鳞和须等等,进而合成“龙”的形象。《说文》日:“南蛮蛇种”。按此说及闻一多先生的考证,说明楚人就是信奉龙图腾的。

楚文化中所保留的这些丰富的神话传说,及巫术活动,为楚艺术图饰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并扩大了楚人的幻想空间,这类图饰艺术为人们展示了一个“人神杂糅,关怪陆离”的神秘艺术世界。可以说,楚地大量出土的龙凤玉佩,是楚人尊龙崇凤的最好例证,它体现的北南文化的和谐相处,体现的南北地域的互相尊重,体现的是中华民族之所以能成为中华民族的极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也因此,龙与凤同登舞台从而龙飞凤舞,是握手的象征、是和睦的象征、是团结相互尊重的象征,龙凤等于吉祥,在中国人眼里从此寓意着阴阳和谐、婚恋美满、求吉祈福!

参考文献

篇(3)

伴随着产品技术性和专门化的提高,产品标准及认证在现代社会中愈发凸显其重要性,在传统社会中,这项工作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但基于行业协会等私人组织在人员专业化及信息方面的优势,目前在许多国家,这项工作已转向于行业协会来承担。由于行业协会存在发展的最大动力来自于成员企业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故而一旦行业协会承担了标准制定及认证工作,那么该项“公益性”作业便极有可能成为成员企业限制竞争,不当追逐私利的重要手段,故当前有所谓“一流的做标准,二流的做技术,三流的做产品”的说法。也因为如此,故现代反垄断法较之以往,更关注于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及认证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本文拟通过对标准制定及认证中竞争效应之分析来展示标准制定与认证中的反垄断的法律规制制度。

(一)标准化与市场竞争[2]

所谓标准,《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有两个解释:一是指由习惯,同意或权威所接受的作为正确的模式;二是测量可接受性,质量及精确度的水准[3],在我看来,这两个含义都可来指涉我们行将探讨的论域,即标准化,实质上就是一个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250)第二号指南对标准化给了这样一个定义:“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使用的问题给解决方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说,包括制定、与实施标准的过程”[4].

标准化是现代市场竞争非常重要的构成,许多公共机构和私人组织都有专门的机构来致力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究其根由,在于标准化具有使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

第一,标准化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健康。亚当、斯密曾经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5],正基于此,故现代社会提出了消费者的范畴,强调消费者在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市场干预中的核心地位。倡导市场经济一切活动的首要目的应是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保障消费者的主要权益,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受制于产品的技术性、专门化,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的“从众”心理的局限,消费者在现实市场经济生活中实质上是一个“弱者”,其拥有的许多基本权益不时面临着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同形式的侵犯,而其中最为首要的权益便是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权,正基于此,国家公共机构和一些私人组织便采取一些行动来保障和提高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而标准化便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这是因为囿限于消费者知识和信息的有限性,因而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性能及安全指标了解甚少,故而对于某一特定产品原料的构成和生产工艺需要如何选择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仅凭产品标识说明及介绍消费者是无法确知和理解的,也不能因之而使消费者产生对产品安全性的完全信赖,那么由专业性人士所制定的标准则可使消费者凭借对专业人士职业才能和道德的信任而使其标准的设定和实施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进而促成消费者凭标准标识放心购买能保障其基本安全和和健康的产品,而另一方面,由于标准的制定机关是由专业人士构成,较之于消费者,其具有专业上和信息上的优势,由此他们便能更清楚了解产品如何制造才能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而作为他们思考结果的标准的出台和实施便为生产者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客观的指南和导向,进而在客观上也确保了符合标准生产的产品对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保障作用。

第二,标准化有助于便利消费者的生活。除了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外,标准化还有助于方便消费者的生活。一方面,标准化方便了消费者,譬如,标准化使同一类型的灯泡插头口径大小相同,从而使消费者不用担心其所购买的灯泡不能与灯泡配套,这进而减少了消费者为寻求配套灯泡而花费的搜寻成本;而另一方面,相同兼容的标准的设定及实施有助于使消费者减少对某一生产厂家的过度信赖,比如,如果消费者不满意某一品牌的计算机软件,则他可以购买其它品牌与其电脑相配套的软件,从而减少了消费者对其计算机品牌厂家的严重依赖。进而限制和反对了生产厂家的“捆绑销售”[6];其三,标准化可以为消费者提供诸多有用的信息。譬如标准的分类以及等级的排序为消费者检测和评价产品质量提供了客观的指标和信息,减少了消费者因知识的匮乏而招致“上当受骗”的可能性。

第三,标准化有助于促进竞争。这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反映:其一,标准化特别是质量标准有利于消费者易于辩识合格的产品,减轻了消费者不信任产品和服务的压力,刺激和激发了消费者的潜在购买欲望,扩大了需求,进而增加了供给,市场规模也因之而强劲增长;其二,标准化使市场竞争者的种类减少,因为它淘汰了无法按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厂家,从而使规模经济成为可能,并降低了劣质厂家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其三,由于标准化使市场竞争产生规模经济的成本优势,那么便增加了该市场对市场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于是可能带动和引进市场的新竞争者,进而促进该市场竞争的高水平进行。

第四,标准化有助于生产厂家提高企业效益。其一,标准化促进了生产工序的统一性和流水线作业的可能性,从而可延长生产时间,提高机器设备使用效率,降低了劳动成本和投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其二,标准化为司法裁决产品质量问题提供了一个客观性依据,于是增加了生产者在产品质量中的责任要求,这无疑有助于生产者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其三,标准化有助于促进企业增加信息收集的渠道,并提高了企业相互交换技术的可能性,进而促进全行业产品研发水平的提高和质量的改进,美国联邦货易委员会在其通讯报道中曾经提出:“成本调查和发展业绩集中在一个文本中,标准能够易于产业之间技术的传播,通过这种方式标准就能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7]其四,标准化有可能促进企业的技术革新,标准化的过程是多个企业联合开发的过程,在标准化过程中,相互技术得到了共同提高,从而提高了企业技术革新的可能性。

标准化在给社会带来上述积极绩效的同时,也会给市场经济引发一些不良效应,特别是当标准制定及认证工作是由行业协会等私人组织承担时,更一步放大了其不良效应和消极后果,具言之,由行业协会来承担标准化工作将有可能产生以下诸多流弊:

第一,标准化有可能阻碍技术革新。前已述及,标准化的制定过程有可能通过成员企业的相互合作而促进各自企业技术的革新和改进,但一旦标准制定并颁行以后,它便可能阻碍技术的革新。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标准化有可能从心理上阻碍革新观念的生存和发展,因为标准一旦作为被实践和理论证明是“正确”的而固定下来以后,那一方面它便极易在研究者心理上形成一个成功典范的模式,研发者欲突破标准的束缚而另辟蹊径,需要强大的动力才能克服标准产生的心理障碍;而另一方面,标准得到社会认同后,在消费者的心理上也会产生影响力,消费者会习惯于按照既定标准来评价和选择革新产品,而与标准不符的,尽管可能在技术上更先进的产品由于其不满足标准的要求,因而也很难取得消费者观念上的接受和认同[8];其次,标准化增加了革新的市场风险。与标准化不同的革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由于与标准化要求不一致,因而很难取得标准认证机关的认证,而欠缺这种认证,革新技术便无法或很难取得市场的认同,故而该项革新技术产品便由此面临不确定的风险,因无法取得认证和市场认同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这必然将降低革新技术的预期收益,进而将导发企业研究开发与标准不符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积极性大为降低;最后,标准化为产品的原料采购和工艺化制作全过程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模式范本,而要突破既有框架的束缚而另寻他途将面临巨大的技术上的不确定性,这也增加了标准化为革新技术而带来的技术风险和障碍。

第二,标准化易于形成价格同盟。价格是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竞争手段,也是指导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力量,因而各国竞争法纷纷将价格固定视为最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之一,然而标准化的过程却容易形成事实上的价格同盟。因为原料的统一性和生产工序的一致性都致使竞争者产品无论在外观还是产品质量上都容易导致趋同,这样就使生产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局限于价格,固然这有可能引发价格竞争,但在行业协会的集体协作下更大可能却是形成事实的价格卡特尔,而且由于这种价格卡特尔是因标准化而产生的,因而运用合理原则来评判这种事实上的价格同盟将导致一些非常隐蔽的价格卡特尔因之而逃脱反垄断法的指控和制裁。

第三,标准化限制消费者的选择。选择权是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权益,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其个中蕴意在于是否购买商品,购买何种商品应当消费者来决定,而不是生产者。然而,在标准化过程中,生产者相互之间通过标准化的协议排斥了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和服务进入这一市场,虽然它有可能是基于对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考虑,但也有些是出于行业协会成员企业限制竞争的需要,这些被出于限制竞争的需要而产生的标准化所驱逐的产品和服务也许正好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特殊的个体化需求,无疑这样的标准化便限制了消费者行使其本来应当可以选择并得到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而消费者的这项选择权却因标准化所产生的统一性对个体化的否定而受到侵害。

第四,标准化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由于标准及认证工作主要是由行业协会承担,因而行业协会极容易基于对自我利益的考量而提供一些假信息给消费者,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一方面,行业协会标准制定机关可以将一些并不关键的信息或技术要求制定成标准并主观放大这些技术要求的重要性,从而使消费者错误判断产品的质量水准和性能;而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标准化的制定并宣传其权威性,让消费者对非标准化产品产生排斥力,而实际上该项不符合标准的革新产品可能更具性能和质量上的优势,也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标准化的宣传却阻止和误导了消费者对这类非标准产品和服务的使用。

第五,标准化有可能限制竞争。标准化除易形成价格同盟进而限制竞争外,还可以以以下方式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其一,以标准化淘汰了不符合标准的生产厂商,而这部分厂商的存在客观上将增加竞争的活跃性;其二,以标准化为借口,拒绝给对标准产品具有强大竞争威胁的革新产品的认证而阻碍市场竞争的激烈度;其三,通过设置标准而建立了市场壁垒,进而不适当地提高了市场新进入者的竞争成本。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购买标准产品所支付的成本;第四,通过对一些不必要的技术指标和原料的标准化设定,提高了市场竞争者的生产成本,这不利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减少了大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威胁,最终降低了市场的充分竞争程度。

(二)标准化与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前已述及,标准化在给社会带来诸多积极效用的同时又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后果,有鉴于此,故各国反垄断法均以合理原则来规制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下面我们以美国判例为例来揭示标准化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制度。

在美国,如果标准化涉及下列情形将被判定违反反垄断法:

1.因标准化而涉及价格同盟。

如前所述,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竞争手段,因而一旦标准制订者是借标准化为名而行价格同盟之实,那么法院将认定这种标准化是违反谢尔曼法的。在MilkandIceCreamCaninstituteVFTC一案中,[9]牛奶和冰淇凌罐头机构要求其成员将所制铁罐被制造成统一的类型,清除所要求的尺寸和样式细微处的不同,由此成员企业在标准化以后价格趋同,于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认为牛奶和冰淇凌罐头机构涉嫌价格同盟,而牛奶和冰淇凌机构反驳到价格统一是基于标准化而产生的产品统一,而这种标准化又是遵守各州政府管理的目的,但上诉法院认为,在上述标准化过程中,产品统一是人为的而非自然的,虽然法院也认为“这种标准化的努力的多数是要遵守各种各样的政府管理和为健康的目的,但是在标准产品上达到统一价格的目标比不是标准产品的要容易这个事实仍然存在”。因而,在本案中,由于法院认为标准化的设定是主观的,而且这种协会成员的一致努力促成了彼此间的价格同盟,因而法院认定牛奶和冰淇凌罐头机构标准化的行为目的在于形成价格同盟,故违反了谢尔曼法。

但是,如果标准化是客观的并且得到法律许可的,即使这种标准化客观上引起价格趋同,但有可能不被认定违反了谢尔曼法。在1949年的TagMfsinstituteVFTC一案中[10],联邦贸易委员会发现一个价格同盟并且认为价格报告协议的管理是由标签和标签产品的组成部分的标准化作为物质性协助的,然而,第一巡回法院拒绝共谋的说法,并且认为,“当然,受协会援助发展的标签和部件的详细标准将使[价格]协议更有用;一旦如果报告协议是法律许可,这种由标准化所带来的协议有用性的提高几乎不会给其带来不合法的影响”。

上述两个结果截然相反的判例表明,在判定标准化涉嫌价格同盟的案例上,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标准化的结构,目的,用途以及制度及实施程序等方面都将成为法院认定标准化是否是实行价格同盟的工具的重要参考因素。因而,标准化本身并不是可责难的,如第9巡回法院在C-O-TwoFireEquipmentCo.VunitedStated一案[11]中所指出的那样:然而,应当记住标准化决不会单独成为共谋发现的证据,它总是环境链上的一个因素,环境和行为的结合,而非标准化和简化,是发现违反反托拉斯法行为的基础。

2.因错误认证而带来的限制竞争

如果标准化,特别是认证不公正,那么认证机构将被承担垄断的法律责任。这在AmcricasocietyofmechanicalEngineers(ASME)VHdrolevel一案中体现得尤为鲜明[12].在本案中,ASME是由9000多家成员企业所组成的协会,它在技工领域颁布了400多个规章和标准,虽然ASME的标准仅具建议性,但因为联邦、州、地方管理都要以它为参考,故具有很大影响。一个名叫Mcdonnell&Miller(M&M)控制了燃油裁断装置工业,然而,在六十年代中期,Hydorolevel引进了一个革新的截断装置,为了具有竞争力,这项新设计需要得到ASME的赞同,然而,由于Hydrolevel公司的新产品将对M&M公司的垄断地位提出挑战,而M&M公司的副总裁又是负责对该项技术进行认证的ASME下属委员会的副主席,而下属委员会的主席是M&M附属公司的副总裁。因此,这两位M&M公司的内部人(Insider)立即采取行动来避开Hydrolevel革新设计的威胁,他们给下属委员会写信认为Hydrolevel公司的产品不能提供积极有效的担保,原下属委员会在两位主席和副主席影响下支持了信的内容,拒绝给Hydrolevel公司产品认证,于是Hydrolevel提起反垄断诉讼,最高法院认为Hydrolevel的革新产品符合ASME的安全标准设计但被拒绝认证,由于ASME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而且这项拒绝认证是在相关者没有回避情形下做出的,因而构成了限制竞争。

但是,在ConsolidatedmotelproductVAmericanpetroleumInstitute一案中[13],法院认为如果认证工作程序合法,即使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那么都不应当被指控违反了谢尔曼法。本案所涉及的美国汽油组织是唯一一家对国内汽油设备设置产品标准的协会,具有很大的市场影响力,没有采用APZ标准的企业甚至是无法取得用户信任而进入市场。Consolidatedmetal设计了一种三叶器厨盘,但这种设计与APZ标准不同因而未获APZ认证,但是APZ安排了Consolidatedmetal到APZ标准委员会去进行说明,尽管同意了对新产品的认证,但委员会认为Consolidated的产品仍然不符合APZ的标准,在受到垄断诉讼的威胁并在一年半以后,APZ颁布了新产品的标准,认证了Consolidated的产品,由于不满意延迟认证,Consolidated提起了反垄断诉讼。

第五巡回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APZ并未强迫终端用户只能使用APZ的产品,并且也未采用其他行动来保证不符合APZ标准的产品不能被使用,更为重要的是,法院认为APZ尽管延迟了对Consolidated产品的认证,但其遵循了正常的分析程序,表明APZ并未具有限制Consolidated产品的恶意,综上,法院认为APZ行为不具有岐视性,而且其对Consolidated产品最终给予了认证也显示其未恶意抑制革新,因而巡回法院支持了地区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裁定APZ行为并未违反谢尔曼法。

在1984年的EilsonCorpVnationalsanitationFoundation一案中,法院认为,如果产品认证是由非竞争者所构成或至少不是由竞争者所控制,那么原告的将有可能被驳回。在本案中[14],原告所属的制造商业使用冰箱控制测试协会拒绝认证它的一项设计,而法院查明,测试协会所使用的标准是由广大制造商和商业电冰箱用户组成的团体制订的,没有证据表明测试实验室被竞争的电冰箱制造商所控制,或者原告的设备受到任何有别于竞争者设备的对待;进一步说,少数其他会员制造商也曾经有过未获认证而被迫修改设计的情况,最后,经认证的产品获得测试实验室的认证用章,不被认证的后果仅仅是收回印章,被告没有试图阻止任何人购买没有印章的冰箱,因而法院认为如果原告认为被拒绝认证构成限制竞争,他必须证明“它在一个被竞争者岐视的基础上被禁止获得产品认证或者是整个行为被证明是不合理的”,由于原告无法提出这样的证据,故法院确认驳回原告申诉。

从上述三个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考虑认证是否合法中法院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首先是认证机关的市场影响力,对ASME与APZ结果之不同一种分析思路便认为ASME的标准与政府标准相混同,而APZ则完全是民间性的认证相关,故ASME具有一定强制性,而APZ则是纯粹性的自愿标准,故而ASME应当比APZ担负更大的维护竞争的要求和责任,对其的法律规制也应当更为严格[15].其次是拒绝认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告能否举证证明被告的拒绝认证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损害,并进而阻碍了市场竞争的充分程度;再次是认证程序是否公正,虽然最高法院在西北批发一案中曾指出,程序的缺失不能成为反垄断的决定因素,但是,从上述两判例来看,在美国,法院仍然关注在认证过程中的程序公正问题,这主要涉及以下一些因素;第一,标准制定者与认证者是否是申请认证人的竞争者,如果是相互竞争的,那么认证机关便极有可能陷入限制竞争的指控之中;第二,认证机关是否给予了认证申请人充分的陈述和听证机会,如果拒绝认证,是否进行了解释并给予了申诉的机会;第三,认证过程是否是公开的;第四,认证决定是否是在合理期限内做出。

3.通过标准化实行集体抵制。

如果行业协会标准化实施的结果构成对第三方不正当的集体抵制,那么法院将认定这种标准化是不合理的,这体现在RadiantBurners,IncVPeoplesGaslight&cokeco[16]的判词中。在本案中,美国天燃气协会(AGA)是由公共用户天燃气销售商,管道公司,设备制造商所组成的一家私人协会,对那些通过安全性,有用性和牢固性的天燃气灶发放“许可证”,原告制造了一种家用陶制天燃气灶,据说这种灶更安全有效,但AGA两次拒绝为该天燃气灶认证,打上认证用章,并且原告申称被告的成员企业拒绝给使用原告产品的用户供应天燃气,最终导致原告产品无法进入市场。于是原告提出反垄断诉讼,第十巡回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并未主张证明对原告产品的拒绝认证减少了天燃气灶的生产产量,并且原告也未主张证明公众被剥夺了购买更优越产品的权利,因而判决原告败诉,但是最高法院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最高法院看来,原告主张证明了两个重要论点:一是原告证明了被告拒绝认证是由与原告相竞争的企业所主导的认证机关所进行;二是在最高法院看来,拒绝给原告的天燃气灶用户供给天燃气,是应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典型集体抵制事例。基于上述两个条件,故最高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是以标准化来实施不正当的集体抵制,因而应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判定被告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

4.运用标准来限制质量竞争

前已述及,标准化是有助于生产厂商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但是,在一些情形下,标准化也有可能被行业协会运用来维持一种低水准的质量规格,减少和限制产品的质量竞争。由此,运用标准来限制质量竞争也便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这在NationalmacaronimanufacturesASS‘n(NMMA)V.FTC[17]一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NMMA是美国全国空心棉制造业协会,其拥有24名制造商会员,并占据全国空心棉市场70%的份额,在1959年和1961年制造空心棉的硬质小麦(DurumWheat)发生短缺,价格飞涨,于是协会为避免硬质小麦的消耗而导致成本上升,于是颁布了新的产业标准,要求空心棉由50%硬质小麦和另一种硬质小麦(hardwheat)构成,虽然这项标准有效回应和减轻了硬质小麦短缺的影响,但客观上却降低了产品质量,因为完全由硬质小麦做成的空心棉质量最好,于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NMMA行为是利用标准化来降低产品质量,人为固定价格,美国第七巡回法院支持FTC的诉讼请求,判决美国全国空心棉协会关于空心棉标准的行为违反谢尔曼法。

5.标准化被用来限制竞争

有时,标准化用来与似乎是不正当的贸易作斗争,但其客观上又限制了竞争,那么在美国,这些所谓善意的标准(Well-intentionedstandard)同样是要受到法院指责的,换言之,标准化目的之善意并不能成为其不合理限制竞争的理由和支持,这项规则是在Fashionorginator‘sguildofAmericaInc,v.FTC[18]一案中得到法院的确认,美国时尚原创者协会(FOGA)是由纺织品制造商、炼钢厂、染印厂、服装设计者、销售者等组成的协会,服装设计师和制造商达成协议不将他们“原创产品”卖给同样也从“盗版者”那里购买服装的零售商,盗版者据说是抄袭FOGA的设计并低价销售服装,而在本案发生和审理期间,服装设计是不能取得版权或专利的。FOGA联合了12000家零售商参加本项集体抵制行动,并设计了一整套设计和销售的标准,包括禁止零售广告,限制打折,管制零售商的时装款式等。FTC于是提起反垄断诉讼,认为FOGA关于零售标准的确定实质上是不正当限制了竞争,固定了价格,但FOGA反驳道零售标准的确立以及对违规者的集体抵制是为了防范搭便车并且是为了保护制造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免受盗版的侵害而不得已采取的行动,但令人略觉疑惑的是的法院支持了FTC的请求,判定FOGA行为违反谢尔曼法。

6.缺乏合理性基础的标准化

如前所述,标准化具有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等诸多积极功效,这是标准化赖以制定并实施的合理性基础所在,因而一旦标准化根本无法实现其积极作用,那么丧失了合理性基础的标准化便只能是限制竞争的手段和工具,这样的标准化将被美国法院认定违反谢尔曼法。

(三)标准化与反垄断中涉及的两个问题的探讨

1.标准化与安全、健康因素的探讨

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功能便是保障和促进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健康,但是,如果基于安全和健康目的而建立的标准的实施客观上又对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在美国其同样有可能面临违反垄断法的指控。在NationalSocietyofprofessionalengineersVunitedstates一案中[19],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在对标准化进行合理分析时,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并不占据重要地位。在本案中,被告专业性协会试图解释禁止竞争性的命令,他们声称竞争性的命令将会导致靠不住的低价,进而会致使工程师们在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有隐患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工作效果很差,法院最终拒绝了这种说法,并明确提出,在合理原则分析中,竞争的效果是判断竞争的标准,同样的判决理由在FTC.V.indianaFederationofdentists一案中又再次得到确认。

虽然在美国绝大多数判例中,安全和健康等非竞争性因素对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未构成有力的辩护理由,但是,在个别案例中,法院也开始考虑并重视非竞争性因素,如健康和安全的合理性问题,在WikVAmericanmedicanAssin(ANA)[20]一案中,Wik是一个脊椎指压治疗者,但美国医疗协会(AMA)根据其标准中的第三原则禁止内科医生将病人交给脊椎指压治疗者或接受脊椎指压治疗者的推举,拒绝脊椎指压治疗者使用医疗设备,于是,Wilk以AMA将标准化作为限制竞争的手段为由提出诉讼,认为AMA行为构成不正当的联合抵制。法院虽然通过合理原则分析判决美国医疗协会行为违反谢尔曼法,法院在判决中表明被告也有权证明制定该规则(标准)有利于保证提供给病人高质量的医疗处理,但是,如果被告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合理的,按法院的理解,被告必须证明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他们已与每个人建立了一个医患关系,并且对于每一个有助于护理他们的病人的科学方法他们都真诚地予以考虑;第二,这种考虑是客观合理的;第三,这种考虑是被告颁行规则(第3原则)时占支配地位的主导性因素;第四,这种方法对竞争的限制最低。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在美国标准化的反垄断实践中,健康和安全因素是很难成为标准化限制竞争的有力支持和合理理由,正如HavrysGerla所指出的那样:“除了一些特殊情况,这些因素(指安全和健康-引者注)对于大多数的行业协会是没有什么帮助的,除非对竞争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此外,最高法院,大多数低级法院以及反垄断执行机构似乎认为真正有必要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标准和认证并不为反垄断所保护”[21].

针对美国关于健康和安全不可作为标准化限制竞争的合理理由的认识和做法,我认为是不可移植于国内适用的,这是因为在涉及消费者安全健康问题的领域内,我国当前虽然存在一定的垄断现象,但更大的问题却是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标准化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更应当将相关的竞争制度的注意力投向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淘汰进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和服务。故而在我看来,在我国,安全和健康应当可以成为标准化限制竞争的合理主张和抗辩理由的,如果行业协会确实可以证明标准是基于健康和安全的因素而制定并经过正当且合理的理由颁行和实施的话。

2.标准应当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

依照能否被强制执行,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在美国,强制性标准一般是被禁止的,而自愿性标准方才被认为是合法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建议中认为“所有的标准都必须是自愿的”,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支持FTC的上述认知,要求各职业和行业协会将标准是自愿的规则牢记于心[22].

因此,如果行业协会制定标准以后相互间就标准的严格执行达成明确的协议,那么在美国将被认定是违反谢尔曼法的,无论制定标准的原因是基于何种理由,在前述FOGA美国时尚协会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立法的这样一种倾向。

但是,如果行业协会制定了一项标准,而成员企业以默示协议(implictagreements)的方式来执行,那么又应如何判断其个中所蕴含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效力?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Gecrgeplamb认为“默示的遵从标准的协议将导致反垄断问题[23],与之相反,Harysgerla却认为默示的遵从标准的协议不能成为决定是否垄断的实践性因素,因为这一因素的使用将倾向于谴责所有的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标准”[24].然而,即使当标准是自愿的,成员企业之间也并未就标准的执行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在美国,标准并不因此就当然合法有效了,因为在真实世界中,尽管一些标准是自愿的,但由于制定及认证机关拥有强大的市场权力,其结果却是使自愿性标准成为事实上的强制性标准,如前述ConsolidatedmetalproductsVAmericapetrtruminstitute一案中的美国汽油协会(APZ)便拥有相当大的市场影响力,未经API认证的燃具甚至是无法取得用户信任而进入市场。因而,类似这样的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往往会受到反垄断机构和法院的仔细审查,以防止协会利用其因竞争而产生的市场支配力将自愿性标准及认证转化成为对市场竞争者的强制性要求。

美国对强制标准化的上述司法裁判理路按我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对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所带来的阻扼革新,易于建立价格同盟进而降低市场竞争程度等不良市场效益的担忧,学者们认为这种考虑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在我看来,美国的做法过于偏执一端,完全否定强制性标准的存在是不太恰当的,少量的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仍是有必要的,这主要是基于:第一,对于一些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由行业协会在国家失效时牵头颁行一些强制性的最低质量标准无疑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协会制定和颁行标准以后,无论以明示协议或者默示协议要求成员企业按标准行动在我看来都是维护行业协会团结所必需的,只要其标准的制定及认证程序是公开和公正的,那么原则上是应当援引合理原则并判定协议合法有效的,而不应当按美国的模式,将协议的存在视为违反谢尔曼法的主要表征;第三,如果强制性标准是由并不具备过多市场权力的行业协会颁行和认证,那么其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效力应当是比较弱的,相反,如果同样的标准是由垄断性或具有较大市场份额的行业协会颁行,即使其宣称是自愿性的,那么其所产生的市场冲击力也将是非常强大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强制性标准比自愿性标准更具限制竞争的力量,但是最终决定市场影响力的主要是行业协会的规模及其市场权力,而不是标准是否是自愿或者强制性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很怀疑美国以标准是否强制性作为反对标准化的重要司法裁判依据的合理性所在。第四,强制性标准作为行业协会内部实施的一项规章,我认为只要其不产生较大的限制市场竞争的力量,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其合理性应当是行业协会自治必然的逻辑要求,对强制性标准的否定实质上是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一种过度干预。

(四)我国标准化反垄断制度的若干构想

伴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标准化问题逐渐开始显山露水,虽然我国目前尚无一例因标准或认证而产生的反垄断诉讼,但现实中因标准而出现的矛盾和限制竞争日渐增多,未雨绸缪,故而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标准化的反垄断制度进行预先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首先,变革我国当前标制化管理体制,从由国家主导转向行业协会主导的体制,我国当前标准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口管理模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而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而理论的研究分析表明,行业协会比政府更具有标准制定及认证的优势:第一,行业协会比政府更具专业化和技术的优势,因而其制定的标准更精确;第二,即使政府标准制定人员拥有行业协会同样的知识结构,但是,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由于身处工作第一线,因而能够更快地回应实践对标准所提出的要求和挑战;第三,由行业协会主导标准制定及认证工作有助于强化行业协会的自治并减少国家的不当干预和过度管制。

虽然由行业协会主导标准化工作有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问题,但是这并未意味着国家主导标准化便不产生同样的结果。在我国,虽然标准是由国家主导的,但是许多标准在实践中却是由企业制定的,并报经国家批准,而国家的审批过程有时纯粹是一种形式化过程。因而对于这部分企业制定并以国家标准的面相而出现的标准,一般是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指控,但在实质上其却有可能是限制竞争和阻扼革新的。因此,变革我国当前标准化管理体制对于反垄断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即通过行业协会来主导标准的制定及认证工作,这样就撩开了传统国家标准的面纱,将那些实质上是行业标准的标准还原其本来面目,从而使那些以国家标准面相出现的实质上的“企业标准”不再以国家标准而逃避反垄断法的审查,他们将作为行业协会标准而面临反垄断机构的仔细调查和评判。

其次,建立竞争性的多元标准体制。如果产品只有一项标准,那么这是容易滞碍革新的,但是,如果在一项产品上的标准是多元的,而且标准的制定及认证又是开放性的,那么这样的标准设计便可容纳各种各样的产品,从而降低了标准对革新的阻碍作用。

再次,运用合理原则来分析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问题。对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问题各国大多是以合理原则来分析,我国也不应当例外,但是,即便援引合理原则来评判我国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并不赞成全盘移植美国的做法,但是其中许多做法也应当为我们所借鉴,因而,从总的来讲,我国对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运用合理原则进行法律分析和评判的思路应当是这样的:

第一,首先我们应当审查的是行业协会的市场支配力(Marketpower)。如果一个行业协会拥有的市场支配力极小,其成员企业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微不足道,那么,由这样的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标准及认证由于不具备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应面临限制竞争的指控,但是,如果一个行业协会具有较大的市场支配力,那么其所制定的标准及认证便进入第二步的调查。

这里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市场支配力,又如何判断市场支配力。所谓市场支配力(MarketPower),又称垄断力或市场权力,其主要是指企业或协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一般表现为决定产品质量,价格或销售某方面的控制能力,在传统反垄断法中,对市场支配的判断主要是依据市场份额的指标来进行。在美国,50%以上的市场份额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力,而在80%以上的市场份额将被认定是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市场支配力,而在欧洲,单个企业市场份额占据1/3,3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据50%,5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据2/3的市场份额都将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力[25].上述指标虽然针对单个企业,但是按我的理解对于行业协会也是同样可以适用的,在我看来,如果一个行业协会拥有的市场份额超过50%,那么该行业协会应当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力。

第二,我们应当仔细审视标准化的目的,如果标准化的目的是对公众健康、安全的考虑,或者其他一些善意的目的,如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益,那么这样的标准化则具备合法性的首要条件,而反过来,如果标准化的设定完全是没有任何的合理性基础,实质目的在于限制竞争,那么这样的标准化将被认定为限制竞争;

第三,我们应当考察标准化的制定过程及认证程序是否公正。如果标准化的制定者是由行业相互竞争的成员企业共同进行,那么这样制定的标准应当被认为是公正的,而反过来,如果标准的制定纯系行业某个垄断企业单独而为,其并未取得行业其他企业认可或参与,那么由此制定的标准则因其程序不公正而应当面临详尽的反垄断的调查。

当标准被公正制定以后,认证程序是否公正便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的下一个目标,其关键主要在于对一个企业产品进行认证时,其竞争企业是否参与认证和主导认证决定的做出。如果一旦查明拒绝认证决定是由与申请认证企业相竞争的企业不公正地下达,那么认证机关应当面临反垄断诉讼的指控。

第四,我们应当检视标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如果标准的制定及认证是经济生活客观上所必需的,而且又有技术上的理由作支持,至少有统计数据所佐证,那么这样的标准我们倾向于是一项客观标准而认定有效,但反过来,如果标准是制定机关的主观设计或臆想,那么由此而颁行的标准我们则称之主观标准,主观标准往往比客观标准更需要经受反垄断法的严格审查,因为其极有可能成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误导消费者的重要工具。但是,值得说明的是,在美国,并非所有主观标准都一定面临反垄断的指控,如体育比赛中的一些标准,球的颜色,场地的大小等等,这些标准因被视为传统的延续而受到反垄断机构及法院的宽容,在我看来,对主观标准的这一思路同样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法所借鉴。

第五,我们还应当审视标准是否是最低限制竞争的标准。任何标准都具有反竞争性,因为它至少淘汰了一部分竞争者,降低了市场的活跃度,因此,我们不能以是否给竞争产生不良影响作为标准化限制竞争的主要论据,关键应当看该项标准是否是已有标准中限制竞争程度最小的,如果行业协会采用的标准被其他竞争者证明不是对市场竞争限制最小的,那么行业协会则必须证明其基于合理的理由并经过正当的程序而未能采用竞争者所提出的对市场竞争限制最小的标准,[26]如果行业协会未能有效证明,那么其仍无法逃避反垄断机构的指控。

第六,在对标准进行合理分析时,我们还必须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譬如,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确实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效果,但如果要指控、调查,则需付出大量成本,甚至超过了其限制竞争给社会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反垄断机构对是否提出起反垄断诉讼则应权衡再三,切莫盲目从事,毕竟效率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成本—收益分析也是经济人主要的思维模式。

最后,变革我国反垄断机构的制度设计,实行专家审理制。由于标准化中反垄断问题涉及的技术性问题相当复杂,需要考虑的社会因素又是如此纷繁,一般的行政官员是力难堪任,因而在我看来,必须改变我国反垄断机构人员的组成,吸纳大量技术精英和法律专家于其中,提高反垄断机构人员的素质水平。唯此,才能回应和满足标准化中限制竞争问题对反垄断机构所提出的挑战和要求。

参考文献:

[1]本文所讨论标准和认证仅指涉由行业协会制定和组织的标准和认证。另需说明的是,本文是本人博士论文中的一部分,而本人博士论文又是本人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业协会经济自治和国家管制”中的部分内容,在此感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支持。

[2]本部分所探讨的不仅包括标准,而且还涉及认证,但为行文方便,此外又由于大量认证是对标准的观照和实施,因而我以标准化来替代标准和认证。另外,在关于标准化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效应和不良后果的论证,国外有所探讨,可参见,(1)HanySGerla“FederalAntitrustlawandtradeand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sandcertification”19DaytonLRev471(1994)(2)Sean.P.Gatesstandardsinnovationsandantitrustintegrationinnovationconcernsintotheanalysisofcollaborativestandardsetting(3)GecrgPLambandSummers.kittelle“tradeassociationLawandpraticeLittleBrownandcompany(4)HerberthovenkampFedcralantitrustpolicySTPanlMINN`1999(5)Donald.s.clarkprice-fixingwithoutcollusion:anantitrustanalysisoffacilitatingpracticesafterethylcorpWislRev1983.

[3]《blacklawdictionary》(sevenedition)westGrowst.panl.MINN1999P1412-P1413.

[4]转引自李昌麒主编《产品质量法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5]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泽:《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27页

[6]HanySGerla“FederalAntitrustlawandtradeand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sandcertification”19DaytonLRev471(1994)(IVA)。

[7]HanySGerla“FederalAntitrustlawandtrade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sandcertification”(IV.D)。

[8]Sean.P.Gatesstandardsinnovationsandantitrustintegrationinnovationconcernsintotheanalysisofcollaborativestandardsetting47EmryL.J.553(1998)(IV.B)。

[9]MilkandICECreamCaninstitateVFTV152Ff418(Tthcir1946)转引自GecrgPLambandSummers.kittelle“tradeassociationLawandpratice”LittleBrownandCompanyP87-88.

[10]TagMfsinstituteVFTV,174F21452listcir(1949)。

[11]C-O-TWOFireEquipmentCoVunitedstates,197,F.F2d489493(TthCir1952)转引自GeorgePlamb“tradeassociationlawandpractice”P89.

[12]Sean.P.Gates“standardsinnovationsandantitrust,integrationinnovationconcernsintotheanalysisofcollaborativestandardsetting”47EmoryL,T583[1998](V.D)。

[13]同上。

[14]HerberthovenkampFederalantitrustpolicySTPanlMINNP232.

[15]HarysGerlafederalantitrustlawandtradeand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andCertificcationVI.A.

[16]364U.S.65681SCT365(1961)。

[17]SearpGates“standardsinnovationandantitrust”47EmorylJ.583.1998.(IVB)。

[18]前引SeanPGates文(V?C)以及HerbertHovenkamp“Federalantitrustpolicy”(1999)P222.

[19]Harrysgerla“Antitrustlawandtradeand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sandcertification”(IIIB)。

[20]HerberthavehkampFederalantitrustpolicyP235.

[21]HarysGerlaantitrustlawandtradeand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sandcertification(IIIB)。

[22]SeeHarrySGerlaFederalantitrustlawandtradeand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andcertification(VB)。

[23]GeorgeP.lamb“tradeassociationlawandpractice”P95.

篇(4)

二、聋哑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1.教学模式乏味,说教内容居多

长久以来,包含聋哑学生教育在内的思想道德教育,整体上呈现出“单一的说教模式”的特点。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教师大都采用乏味的、强硬的道理轰炸方式,以枯燥的语言讲述着抽象的文字符号,学生则普遍处于被动的灌输状态。在针对个别学生进行单独谈话的过程中,也都呈现出教师从始至终的说教,学生从始至终的听。但是,对于聋哑学生而言,因其身体条件的特殊性,更是因其内心活动的特殊性,此种乏味的思想道德教学模式并不受用,无法真正触动学生的内心感受,更无从谈及教学质量的优化。

2.对于聋哑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度不足

所谓思想道德教育,即依据所在时期国家、社会的宏观政治理念,以及弘扬的道德标准,在一定的步骤指导下,所完成的青少年培养的教育工作。良好的思想道德应有健康的心理作为保障。人类的内心活动被看作是多种因素一同作用的复杂性的、非静态的过程,而对内心活动产生干扰的因素同样种类繁多。对于聋哑学生而言,对于社会生活感到明显的不习惯。除此之外,因听说的限制所引起的同他人的沟通困难,连同由此引发的思维活动的滞后性,均造成聋哑学生在内心活动方面存在缺陷和障碍。然而,在原有的聋哑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并未对此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

3.社会、家长所引发的消极情绪严重

教育活动需要由社会、家长以及校方三者一同努力完成,在此过程中,家长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然而,在长久的教育过程中,社会和家长却呈现出显著的消极情绪,严重影响教育活动的开展。一方面,家长将关注的重点过多的置于聋哑学生的独立生存本领上,而未给予思想教育足够的关注;另一方面,家长的消极情绪较为严重。通常而言,每一位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健康的,因而,一旦得知孩子存在身体障碍时,无法掩饰内心的失落和焦急。除此之外,聋哑学生因身体的障碍,使得在理解社会方面存在匮乏,并且,一些正常人常常对于特殊人群持有偏见想法。

三、加强聋哑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对策措施分析

1.强化聋哑学生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

尽管聋哑学生在身体上存在障碍,然而,其自尊意识较为严重,有时出于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考虑,会将其道德标准无限制降低。因聋哑学生在听说方面存在限制,造成其活动区域的相对受限,因而,其在思想道德的培养过程中较普通人滞后。因聋哑学生的身体限制所致,其对于物质具有本能性的占有欲望,以及严重的自我心理,因而,强化其考虑他人感受的教育同样十分重要。例如,在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教科书,七年级上册《风筝》一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向学生提问:“风筝如果没有线的约束,还能否回到原地?线如果没有风筝的带领,还能否看到更高的天空?”由此引发学生思考,使得学生懂得团结、互助的重要意义。在思想道德教育环节,教师应充分展现自身的重要功能,对聋哑学生的活动加以规范,并且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应多加鼓励。与此同时,应强化聋哑学生的合作精神、互助意识以及关爱情绪,从而强化聋哑学生对于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以便实现道德教育的推动。

2.提升社会、家长的参与程度[2]

为了提升思想道德教育的质量,单纯的依赖校园教育根本无法实现,应有社会、家长的一同参与来完成。在某些情况下,学生通过校园教育得到了较好的培养,然而在回归家庭或者步入社会时,却遭遇消极因素的打击,使得思想道德教育遭受了严重的禁锢。由此引发诸多学生对校园教育心生不满,进而对聋哑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造成了限制。社会、家长在聋哑学生的教育过程中担当尤为重要的角色,在聋哑学生的健康成长过程中和思想道德的培养过程中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需要特别指出一点:社会教育是整个教育过程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人的成长进程中产生着独特影响。因而,学校需要在必要的时间同社会和家长进行沟通,加大同二者的沟通频率,并且利用多样性途径,将校园教育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进行有效融合,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

3.改革思想道德教学模式

在我国目前的教学体系当中,各学科之间的连接性较小,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因此,改革思想道德教育模式势在必行。例如,在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教科书,八年级下册《再塑生命》一课,一方面,负责语文科学的授课教师需要同主讲班级的班主任多加沟通,将有关兴趣爱好、作息习惯、品德素质在内的学生基本情况进行深入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实行针对性的教学手段,以期提升授课质量;与此同时,语文学科授课教师应及时将授课过程中所掌握的学生的思想动向班主任反馈,以期通过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学校应针对思想道德教育领域构建针对性的制度体系,利用制度的约束与激励作用,促进全体教师一同参与进聋哑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以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质量。

篇(5)

Motic成像显微系统;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

2方法与结果

采用石蜡切片法、滑走切片法、表面制片法、粉末制片法。

2.1根横切面类圆形。①木栓层细胞数列,扁平。②皮层由10余列类圆形薄壁细胞组成;石细胞群易见,断续排列成环,石细胞类方形或多角形,其细胞壁一面较薄,胞腔内常有方晶。③外韧型维管束;韧皮部较窄;形成层不明显;木质部宽广,导管成群或单个散在,纤维较多;射线狭窄,多由1列狭长的薄壁细胞组成。见图1。

2.2茎横切面类方形。①表皮细胞一列,外被角质层,可见腺鳞,腺毛和非腺毛;下皮为一列类方形的薄壁细胞。②皮层较窄,其外侧有数列厚角组织,内侧为数列薄壁细胞。③维管束外韧型,环状排列;韧皮部较窄,其外侧中柱鞘纤维束断续成环,也见晶鞘纤维和石细胞;形成层明显,为2~4列扁平细胞;木质部较宽,射线明显;④髓部宽广,外侧可见数群石细胞,其细胞壁一面较薄,胞腔内常有方晶。见图2。

2.3叶横切面①上下表皮细胞各1列,细胞扁平,可见气孔、腺鳞、腺毛和非腺毛。②栅栏组织1列,类长方形,不通过主脉;海绵组织较疏松。③主脉维管束外韧型,5束,4小1大,排列成槽状;主脉上下表皮内侧有数列厚角组织。见图3。

2.4叶表面①上表皮细胞多边形,垂周壁波状弯曲,常见腺鳞、腺毛和非腺毛,气孔较少。②下表皮细胞多边形,垂周壁深波状弯曲,常见腺鳞、腺毛和非腺毛,气孔多见,不定式或不等式。见图4。

2.5粉末黄绿色,气香,味淡。①腺鳞易见,头部扁圆形,由6~8个细胞组成,直径25.5~58.4μm。②腺毛头部1~4个细胞,直径22.6~36.8μm,基部1~3个细胞。③晶鞘纤维众多。④石细胞类方形,直径23.2~45.9μm,胞腔内常含方晶。⑤方晶直径11.4~29.5μm。⑥分枝状非腺毛多由16个细胞组成;偶见星状毛。⑦非腺毛众多,由1~7个细胞组成。⑧导管有螺纹导管和具缘纹孔导管,直径20.9~64.1μm。纤维壁较厚,直径17.0~34.2μm。见图5。

3小结

实验表明,大叶白花灯笼的主要显微特征为:①根皮层常见含方晶的石细胞;②茎皮部含晶鞘纤维;③叶主脉维管束5束,排列成槽状;④粉末中可见腺鳞、腺毛、晶鞘纤维、星状毛等。

上述特征稳定,可作为大叶白花灯笼的显微鉴别依据。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所.广西药用植物名录[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86:494.

篇(6)

美国教育家华特:“语文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此话不无道理,教学活动是人类生活中的一部分,离开生活的教学活动是不存在的,而聋生语文教学更离不开生活。由于听力障碍,耳聋学生只能以手代口,作为他们的“母语”——手语,既有其独特的词汇表达方式,又有其独立的语法规则,并且有很多地方不能与健听人的口语、书面语相一致。因而,听力障碍直接导致了聋人语文学习的障碍。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提倡走近学生,走进生活,所以聋生语文教学应充满生活气息,也应在生活中进行。

1 让聋生语文教学回归生活

生活是聋生学习的源泉,是课堂教学生活化的延伸。因此,从聋生的终身发展出发,依归新课程改革的理念,只有把教科书这本小书与聋生生活这本大书融合为一体,让聋生在生活中学语文,在语文中悟生活,这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大语文教学观。

1.1 看一看,认知生活。 聋校语文教材中有一些课文描述比较贴近聋生实际,常常是聋生见到的生活现象,但是由于聋生没有养成留心观察事物的习惯,他们往往容易忽视或知之甚少。因此,教师要在平时注重生活的积累,指导聋生留心去观察,认真看一看周围事物现象的变化,写观察笔记。这样聋生才可以通过仔细观察和写观察笔记,去认识生活,发现生活中的现象和规律,积累生活素材,从而为学习这些描述生活现象的文章打好基础。

经过指导,学生曾经留心观察过下雨前一些小动物的活动情况,并对自己观察到的情形仔细做了记录。当学习《要下雨了》一课时,他们很轻松地划出了课文中描写小动物们在下雨前活动的句子,还纷纷举手把自己看到的其他小动物的活动情况讲给大家听。这样,学生不仅在学习课文时显得游刃有余,而且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了他们观察和理解的能力。

1.2 演一演,再现生活。 语文教材中的课文,大多数是贴近生活实际,要理解、读懂它们并不难,难点在于如何通过文字体会其中的思想内涵。教学时我们可采用儿童喜闻乐见的学习方式,创设一定的情境,如把课文编排成课本剧,让学生演一演,将抽象的文字换成课文所描绘的生活画面,使学生如临其境,愉快地、创设性地解读文字内容,真切体会到作品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思情想感,感受到学语文的乐趣,如:在执教《群鸟学艺》时,我把课文编排成课本剧,让学生演一演,把语言文字直接变成活生生的生活展现在学生面前。课堂上,孩子们在表演中,了解了麻雀、乌鸦、猫头鹰、老鹰、小燕子都向凤凰学习搭窝本领,结果仍旧不会搭窝,只有小燕子搭的窝最好。是因为只有小燕子学习搭窝时最耐心。他们还学着用不同的语气进行对话,学会了从语感中体会形象,同时懂得了与人交往时要讲文明、懂礼貌,学生在这种“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中,提高了理解和交际的能力,也有利于他们去领悟生活。

1.3 学一学,感悟生活。 俗话说:“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应该去亲自尝一尝。”同样,对课文的感悟也是如此。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儿童是用形象、声音、色彩和感觉思维的。”教师要有意识地创设教育情境,把课文所描绘的客观情景和现象生动形象地展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身临其境,再联系已有的生活经验,去体验,去感悟,加深感受。

如在教学《桂林山水》一文时,让学生多读此课的语言文字,找出重点语句,展开充分的想象,教师再用多媒体展示一幅一艘小船在碧绿的湖水中轻轻地飘荡,人好像在画中游的美景图,伴着这如诗如画的意境,他们所体验到的并不仅仅是黑白的文字了,能唤起学生的美感,知道物美、景美、情美,人更美,这样既加深了学生对课文内容的理解,也激发了他们对祖国美好河山的热爱。

1.4 画一画,美化生活。 在我们的语文教材重,很多诗文画面优美,意境深远,我们可以让学生发挥想象,动手画一画,让优美的文字倾注柔和的线条,绚丽的色彩,又会别有一番景象。

篇(7)

大力抓好峰谷平时段的用电时间,做好避峰填谷经济运行,使峰谷平用电比例达到峰段比小于30%,谷段比大于36.5%的目标值。在用电大户的停电检修时间上,充分利用峰段时间。例如对地面主副井等规定停电检修时间主井为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副井为下午十六时三十分至十九时三十分,对井下主运输皮带停电检修时间规定为北翼地区下午十七时至十九时,南翼、四、六采区等地区为早九时至十一时。对井下水泵等功率大的设备,充分避开峰段,利用谷段运行。加大用电管理考核力度。矿节能环保办每日定点统计各皮带开机和空载时间及用电场所的用电时间,每旬对全矿电费消耗情况做一次剖析,对预超指标的单位重点督促进行整改,月底对各单位进行百分考核,联挂绩效考核,奖优罚劣。要求宿舍和办公室一律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磁炉、电热管等用电设施,室内照明设施必须做到人走灯灭,杜绝私自改装配电线路和私接电源插座现象。全年吨煤电费降低0.5元,累计降低电费60万元。

1.2向原煤灰分要效益工程

成立原煤灰分以矿长为组长,洗煤厂厂长为副组长的原煤灰分控制中心,对原煤灰分进行严格的控制,满足客户的需求。认真收集、分析采、掘工作面煤质,做好煤质记录,并且形成正规的煤质报告。做好洗煤工作,保证煤质。认真检查维护各种煤运输设备,杜绝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煤质问题。

1.3向用工管理要效益工程

由人事科根据各单位生产任务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严格执行定岗、定员制度,杜绝用工浪费现象,为规范用工管理,该矿购进一台矿用虹膜考勤机,并制定了虹膜考勤机考勤制度,该考勤机具有数据存储、统计、查询、考勤管理等功能,可以准确的统计出各单位每个时间段的出入井人数,结合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可以对各单位的考勤和工作任务进行有效的统计,通过用工管理的规范化,有效了提高了该矿的用工效率,2013年出勤比2012年减少2500个,降低工资成本50万元。

2加强成本管控

成本是企业发展的命脉,成本优势是企业最大的核心竞争力。为此,瑞隆矿从成本管理的预算下达、到材料计划编制、审批、支出、考核这五大重点环节入手,通过强管理、抓关键、出举措、强考核等具体措施,把牢了这关键的成本管理“五大”关口,该矿实现了成本管控的精细化、具体化和针对性。

2.1把好成本预算关口

为解决预算部门、材料使用监管部门、材料发放部门等“自立门户”,成本管理“各自为战”的问题,成立了由财务部、企管部、经营调度、材料组、设备组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成本管控中心,在成本管控上“联署办公”,每月下达预算指标前,管控中心提前召集各组成部门召开成本预报预控调度会,由各组成部门分别汇报掌控的基层情况,分析各区科工作量及材料需求,对照成本“大盘子”下达预算指标,不仅做到了以收定支,而且防止冒算、漏算、虚算等情况出现,切实保证预算符合实际。

2.2把好计划编制关口

多年来,煤矿形成了各区科材料计划由材料员编写的管理习惯。但由于材料员不直接参与井下生产,并不十分清楚生产中用料情况,编制的材料计划往往随意性大,且准确性不够。由于技术员长期担负各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生产过程中哪个环节用什么料,用多少心里都有“一本账”,编制出的材料使用计划准确性和精细程度都大大提高,这也实现了每项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再到成本投入的三统一,所以瑞隆矿计划由技术员进行编制,达到了源头降耗目的。

2.3把好材料审批关口

瑞隆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预算分解指标制定材料、修理、外购等需求计划,自下而上逐级由计划员、单位主管、主管部门、主管副矿长、企管部、财务部、经营副矿长、矿长签字审批后实施,增加预算部门审批关口,保证预算始终在可控范围。

2.4把好材料支出关口

瑞隆矿严格控制大型材料支出,将电缆、皮带、钢丝绳等大型材料的管理指定责任人,责任落实到各主管矿长和区队长,矿车、锚杆机、风泵等专用工具由主管区长负责管理,严格制定考核标准,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超过预算的,对主管区长罚款1000元,联挂区长、支书各500元,对情况不明、原因不清的项目,一律停发材料,对领用不符、去向不明、使用不当等情况除对当事人处罚外,连带追加材料员、区(科)主管的责任。

2.5把好监督考核关口

瑞隆矿成立了由机电副矿长、总会计师、企管科、调度室、机运科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组成的修旧管理小组,各生产区队和机运科各有一名副科级以上的人员参加,对任务实行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机运科负责对各区队入井和回收的支护用品及配件的数量进行登记,对回收设备配件及支护用品的损坏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分类和修复,调度室组织质量验收,企管科负责考核,并严格按考核制度及时进行奖罚。

(1)每月由机运科根据各单位任务情况,制订各单位制修费计划,超支或节约1%后,按照节约或超支金额的50%对该单位工资总额予以奖罚,制订该项措施后,各单位均能做到认真对待材料使用和回收问题,严格执行修旧利废管理制度。

(2)每月由机运科统计各区队使用和回收材料及配件的数量,对回收数量不够或回收不及时的区队按照数量大小、损坏程度进行罚款。

(3)回收上井的材料及配件由机运科统计其损坏程度,按照损坏情况不同进行分类摆放,并制订检修计划,按照计划进行修复,企管科通过考核每月将修复的数量和质量与工资收入挂钩,提高了检修的积极性。

(4)每检修完一批产品,由调度室组织,机运科、企管科和使用单位参加,严格进行验收,做到质量不合格不出厂。

(5)对于报废及不能修复的材料与配件,由机运科组织各参加单位进行再利用评估,可以改做其他用途的留用,确实报废而且不能用的,按废铁比价处理用以更换其他配件。

3结论

通过开展精细化管控,使瑞隆矿的生产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用工效率的到了明显的提升,杜绝了材料和用工浪费现象,整体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篇(8)

“聋人,在这有声的世界中,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去听力及开口说话的能力,自然也就无法正常与外界交流,因此在生活、学习、就业等各方面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由于交流的障碍,听人也就很难理解聋人的困境,更不用说进入聋人的生活去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了。”[1]P(41)张宁生(2002)认为:“从事聋教育工作的健听人极少对聋人社会有足够的认识,也极少与聋人有真正的沟通。很少有聋人参与对聋生的教育与康复;相反,都是健听人主导聋人的生活,决定聋人该怎样思考,该用何种语言交流。”[2]P(164)所以在对待聋人和聋文化的问题上人们更多是站在健听人的角度来思考评价这一问题的,忽略的恰恰是聋人的视角及其他们对自身文化属性的认识与判断。身为聋人的聋校教师梅芙生(2000)认为:“我们的聋教育无视聋人是手语族。过分偏重口语教学,虽然教师花费多年苦功,而学生所学的文化知识过于浅陋,毕业后依然使用手语,不足以与健全人社会交往之用,对较高深的科学技术知识,更无条件学习,因而导致了聋人文化危机。”[3]P(41)因此聋文化作为伴随聋人社会群体产生的社会现象是需要社会学家、语言学家以及从事聋教育的工作者的合力研究的。对于聋文化探究的实质,也正是为健听人与聋人可以达到有效沟通这一根本目的服务的。

一、“聋文化”观的内涵、特征及其构成要素分析

(一)“聋文化”观的理论内涵。“聋文化“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手语语言学奠基者Stokoe在1965年首先提到了“聋人的社会和文化特征”,但并未细分,此后关注的学者逐渐增多,20世纪80年代出版了一系列探讨聋人社区和聋文化的专著。1980年,语言研究学者、聋人Padden在《美国聋文化》中尝试对聋文化进行较为细致的定义,并提出聋文化的主要内容是“聋人的文化价值观———价值观规定了聋人如何行为以及他们相信什么,主张什么”[1]P(13)。上世纪90年代以后,有关聋人群体的“文化”“身份”与“种族”等问题的讨论逐渐深化,与此同时各国普遍开展了双语双文化的教育实践活动。聋文化观首先体现在如何对待“聋人”和“聋文化”的认识上,在Stokoe之前,人们主要是从医学角度界定耳聋现象,因此长期以来人们普遍接受了聋人是生理缺陷者这一看法,所以针对聋人这一群体聋教育界开展的是相应的补偿或矫正教育,目的是通过口语的大量操练使其进入主流社会;而聋人文化观则是从人类学视野出发,提出聋影响着人行为的诸多方面,只有在正视手语交际地位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理解聋人社会的复杂性。对于聋文化的认识,我国著名聋教育专家张宁生教授的看法较为客观,在《聋人文化概论》一书的序言中,他谈到聋人要在主观上具备一大一下两个D(d)的转化观点:聋首先是听不到,因此不能用文化上的聋(D)来否定医学上的聋(d)。同时也要有敢于跳出这个小“d”的勇气,与其无补于事,不如向天高歌。所以从小写的“d”到大写的“D”,正代表了聋人群体集体意识的一次提升。“我是聋人,归属于聋人群体”[1](P116),这里的“聋”不仅是一种生理特征,也是一种社会文化意义上的聋人身份,这个群体的成员共享着价值观、语言、交际和生活方式。比如,以视觉感知为优势、采取自然手语为主的面对面交际的方式,也因为使用共同的语言和分享相似的生活体验而构成该团体意识的基础,因而也增强了聋人群体的凝聚力。

(二)“聋文化”的亚文化特征。沈玉林(2002)认为:“聋人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聋文化就像其他文化一样是人类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聋人群体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4](P19)他把聋文化也从广义和狭义角度做了区分,“广义的聋文化是指聋人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4](P19),“狭义的聋文化是指聋人群体在其特有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行为模式、文化心态、互动关系和活动方式”[4](P19)。我们一般所指的聋文化,都是指狭义上的聋文化,表现为聋人群体的社会精神文化。张宁生教授在《聋人文化概论》一书中提出的“亚文化”视角下理解聋人文化颇具启发意义。所谓“‘亚文化’亦称‘集体文化’或‘副文化’,指与主文化相对应的那些非主流的、局部的文化现象。它是在主文化或综合文化的背景下,属于某一区域或某个集体所特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亚文化不仅包含着与主文化相同的价值与观念,也有属于自己独特的价值与观念,并构成亚文化存在的基本形态。如企业文化、青年文化、校园文化等都是这种亚文化。由于亚文化是直接作用或影响人们生存的社会心理环境,其影响力往往比主文化更大,它能赋予人一种可以辨别的身份和属于某一群体或集体的特殊精神风貌和气质”[1]P(21)。由于具有与众不同的手语沟通方式,使得聋人群体的文化特征得以显现。但是聋文化和其他亚文化一样,并不是一种低一等文化,而是浸渗在主流社会文化中的多元文化的一种,是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聋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沈玉林在《论聋文化与聋教育》一文中对聋文化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实际上这些具体表现也可以看作是“聋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

1.聋文化的前提构成要素———聋人手语。张松柏等(2010)认为“和聋人文化观相伴相生的,是聋人语言观的革命。传统的语言观站在听力正常人的立场上,否认手语的语言地位,对于手语的现实视而不见”[5]P(24)。聋文化首先正视了聋人手语的语言地位和语言功能,认为正是手语使得聋人成为一个群体。承认手语的交际价值是研究工作得以开展的前提,只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手语和口语语言特征的比较研究,才会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手语。

2.聋文化的内在构成要素———聋人独特的视觉认知世界的方式。聋人主要依靠视觉感官认识周围世界的人、物和复杂的社会关系,所以依据视觉表象进行分析概括进而形成认识判断和价值评判,这是聋人认识思维的主要特点。学者沈玉林(2002)认为,聋人这种仅靠视觉认知世界的方法具有“表面性、片面性、主观性”,是其局限性的体现。

3.聋文化的外部构成要素———聋人参与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及其形成的各类艺术作品。在聋人参与的文艺、娱乐、体育等活动中,那些可以体现聋人群体精神风貌的活动过程和最终展示的各类艺术作品,聋人通过自己的心灵和手来体现的艺术形式都可以作为审美欣赏的对象。比如聋人诗歌、笑话;手语歌曲、舞蹈;聋人哑剧等表演样式。另外还有聋人的绘画作品、手工艺作品和聋人的摄影作品等等都可以展现聋人独特的自信心、自豪感和成就感。

4.聋文化的主体构成要素———聋人的行为、习惯和交往方式。聋文化归根结底要指向对聋人独特的交往习惯和交往方式的研究上,受制于视觉交际的限制,面对面的手语交际是聋人更愿意面对的一种交往方式,聋人群体之间的交际习惯和交际方式,目前我们的研究成果还很欠缺,孙峰(2007)认为:“聋人文化的核心特征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信念。”[6](P57)目前我们对聋人文化的描述只是停留在外显的聋人生活和行为的表现形式上,尚缺少一些对聋人内在的价值和信仰方面特征的描述。

二、中美“聋文化”观的异同比较

美国聋文化的产生有其独特的社会时代背景和文化思潮背景,它的聋文化观包括两个基本要点:其一是站在文化的视角上来解读耳聋现象;其二是主张尊重聋人,坚持聋人与健听人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的原则。美国的聋文化观认为手语是一种真正的语言,是聋人的母语,与英语的地位是平等的,健听人没有理由要求聋人放弃手语,转而学习主流社会的英语,接受困难的口语能力训练。主流社会不应该要求聋人隐藏或矫正自己的聋人特征,去效仿健听人的生活方式,也没有权利这么做,而是应该接纳聋人本来的样子,以尊重的态度、包容的胸怀去对待聋人,尽可能地改善各方面条件,以便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消除耳聋给个体带来的限制。2006年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的听力残疾人数为2004万,占残疾人总数的24.16%,这组数字提供了这样的信息:一是我国存在听力损失的人很多,这一群体的生存状况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二是我国总体上把聋人看成是残疾人的一种。我们之所以坚持将聋人群体归入残疾人之中,是为了有针对性地通过国家政策或法律、机构来帮助他们,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能在社会大背景下完善自己的人格、施展自己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比如回归主流运动、融合教育活动,都是现实社会条件下对解决残障人问题的实践行动,这些行动给包括聋人在内的残疾人群体带来了许多实质性的帮助。所以说,尊重聋人和是否把聋人看作残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孙锋(2007)认为:“我们在接受任何一种新思想的时候都应有一个中国化的过程。一种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社会基础,我们应该更多地去分析聋人文化在欧美产生的社会根源,它的发展是否与整个西方社会大文化背景有关系,中国社会中是否也同样存在着聋人文化产生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发展环境。”[6](P60)总之,我们将聋人划入残疾人,是为了使他们能获得真正的、事实上的平等,与歧视和排斥等说法完全相反。黄昭明(2004)认为,聋人文化是“当代多元文化主义思想的体现和深化,它是健听人与听障人共享民主、平等,公正等思想的具体体现。提倡聋人文化有助于形成各人群间与文化间的宽容、理解的氛围”[7](P42)。在强调聋人文化观及其社会意义的同时一定要关注其他不同认识视角的理性思考和实践行动。所以系统分析美国聋文化,有助于我们理性面对我国聋人的身份归属、生存状况与教育模式等现实问题。

三、“聋文化”研究对聋教育的影响

“聋人文化是聋人在聚集中形成的群体特征。”[6](P24)聋人学校是聋人最为集中的地方,所以聋人文化在其校园里体现也最为明显。因此从聋人文化视角来研究聋教育可以对聋校的教学目的、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等教育教学管理文件的制定有着更清醒的认识,丰富聋教育的内涵,促进聋教育的发展。学者李尚生(2004)曾指出:“无论科学技术给聋人语言教育带来多么先进的手段,缺少文化学的观照,聋人的语言教育口语教学法仍然走不出困境”。[8](P51)在我国,从聋人文化角度研究聋教育更是全新的课题。“中国内地对于聋文化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台湾和香港地区同类研究也不多。我国的聋教育工作者往往只把注意力集中在语文和口语教学上,但收效不能让人满意。充分解读聋文化对进一步提高聋人的教育水平、聋人的经济状况、聋人群体的人权意识和自信自尊的信念至关重要。”[1]P(1)

参考文献:

[1]张宁生.聋人文化概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

[2]张宁生.听力残疾儿童心理与教育[M].大连: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梅芙生.手语族与聋人文化[J].中国残疾人,2000(5).

[4]沈玉林.论聋文化与聋教育[J].现代特殊教育,2002(1).

[5]张松柏,徐铁卫.西方聋人文化影响下的中国聋人文化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10(4).

[6]孙锋.论聋人文化研究[J].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7(2).

篇(9)

中图分类号:J5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185-01

中国服装史上的龙袍象征着至高无尚的皇权,是一种绣织有龙纹的袍服,专用于帝王后妃。清朝龙袍作为一种专用的服装名称正式确定下来,并被列入了冠服制度。按照清朝礼仪,皇帝龙袍属于一种“吉服”,只在一般的庆典活动中穿着。清代规定只有皇帝和后妃才可穿龙袍,其它人一律不得僭用,即使有功之臣若蒙皇帝赐予龙袍,必须在穿着前“挑去一爪”,将五爪改为四爪,这经过改制后的龙袍,则被称为蟒袍[1]。

本文中的所研究的“龙袍”是由国内一流的服装设计师劳伦斯・许为范冰冰设计的在2010年戛纳电影节所穿着的“龙袍”,名字叫做“东方祥云”,灵感来源于清代龙袍,而范冰冰穿上后在法国影展上艳压群芳,尤为显得设计师设计对中国文化及中国服饰文化的热爱及对中国传统元素的娴熟运用和对时尚的把握。

一、“龙袍”的审美特征

中国是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东方古国,中国特色的服饰纹样――龙纹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意蕴,服饰纹样承载着厚重的传统文化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融合及合并中华民族众多鸟兽图腾的龙图腾,在中华民族心中产生强大的威慑与企慕的心理效应。一个看似简单的服饰或图腾,无疑都是图腾形象的原生态或历史演变产物,它们负载着如此厚重的人生内容,散发出如此庄严神圣的氛围感,这是那些从纯功能性的角度和纯形成审美角度看服饰的人所不曾预料和难以想象的。龙袍,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古代纹样构图表现为辩证的黑白动静和疏密虚实;一方面,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中国文化特质。

二、“龙袍”的时代文化背景

近年来,在世界时尚界和各种重大会议出现了许多极具中国风味的服装,如顶级服装设计师Dior、John Galliano、Chanel等等;奥运会颁奖服饰“青花瓷”、“宝蓝”、“国槐绿”等;亚运会礼仪服饰“行云流水”;奢侈时尚的“解放鞋”和“蛇皮袋”等。世界刮起“中国热”之风,国内设计师也是大玩中国元素设计时尚礼服、服装。国内服装设计师劳伦斯・许设计的红毯礼服,中国元素东方祥云、孔雀装、梦回唐朝、丹凤朝阳、踏雪寻梅、梅花三弄等是永恒的主题。

三、“龙袍”展现服饰文化的艺术魅力――时尚与传统

中国素有“衣冠王国”的美誉。纵观华夏服饰文明的发展史可知,“谐调”、“统一”是中国传统服饰文化的真谛。自中国服饰文化诞生伊始,就遵循着生理需求与审美表现、标识显示与象征表达相结合的制作原则,以最大限度地达到服饰与自然、服饰与社会、服饰与人群的和谐统一,而情景交融、意象统一更是中国传统服饰文化最珍贵的审美品质。

传统服饰与时尚设计的审美融通对提高服装的文化附加值、满足时尚消费需求,设计师应借鉴传统文化符号的基础上,将传统与时尚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将之从表面符号的简单借用提升到对服饰文化内涵的审美体认与表征阴,创立自己的服装品牌,发展中国传统元素与现代时尚设计和谐融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服饰文化。

“龙袍”整个设计将传统元素龙纹、云彩纹、色彩、工艺等与时尚设计完美结合,将刺绣、蜡染、扎染、手绘、挑花、编织、织花、抽纱等传统和现代工艺,结合时代流行趋势与时代特征,将继承传统与探索创新有机结合,可谓形式与内容完全融合在一起,创造出了有时代感又有民族神韵、中国传统元素与现代时尚设计和谐融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服饰。

四、“龙袍”突出穿着者的个性

艺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一举一动可能都要受到公众的注视,尤其是着装方面,不仅可以显现他们的地位及品位,也可以显现他们的个性。欧洲心理学者将其称为人格。

中国风礼服“龙袍”如宫殿般的金碧辉煌,范冰冰一出场的气势就压倒一片,等着大家对东方女王的膜拜。高明度的明黄色绣以中国祥龙图案的礼服,华丽夸张的鱼尾设计,吸引众场。用渐变的蓝色云彩图案,作鱼尾下摆,倒也别具匠心。单肩的设计凸显时尚气息,颇有弧度的设计,更能衬托出身材,而高高的单耸肩,则更有霸气。与“范爷”的个性相吻合,时尚、霸气、强悍、百变等。

篇(10)

板块运动、古地理环境及气候的变化对恐龙的生存环境产生影响,中生代各个时期我国恐龙在分布区域及其动物群方面有着显著的特征。依照中国恐龙化石分布图(图1)及时代特征来看,我国恐龙发展演化的地理轨迹大体由南向北推进,在发展后期向全国范围辐射,区域分布特征明显[5-6]。早期恐龙分布范围局限,主要分布在西部(西南部)的云南、贵州、四川、、新疆等地,尤其以西南部最为集中,而且西南部也是我国恐龙的发源地[6]。晚期恐龙分布范围广泛,主要分布在我国中东部、东北部、北部地区,以辽西热河、内蒙古二连浩特、河南西峡、甘肃刘家峡、山东莱阳、黑龙江嘉荫等为典型代表。我国恐龙化石类地质公园就是以这些恐龙化石产地及珍贵的资源为依托而建立。

1西部(西南)地区的恐龙化石类地质公园

(1)古地理环境

晚三叠世早期,在板块运动的作用下,川滇地区形成大型的近海盆地,为我国早期恐龙的生存提供了理想场所[6]。从侏罗纪开始,沿大兴安岭—太行山—雪峰山两侧出现了显著的“东西分异”:东部为小型断陷盆地,西部为稳定的大型内陆盆地。到了晚侏罗世,我国东部形成高原地貌,西部多为盆地,比如川滇盆地、准噶尔盆地、鄂尔多斯盆地[7],西部地区盆地的发育为恐龙的生存与演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典型的恐龙化石类地质公园

西部地区(尤其西南地区)为我国恐龙的主要分布地与发源地,其化石时代以侏罗纪为主,涵盖了早侏罗世、中侏罗世和晚侏罗世3个时期的恐龙化石[8-10]。化石丰富,包含了侏罗纪时期的典型代表恐龙动物群,层位明显。云南禄丰恐龙地质公园和自贡世界地质公园是早期恐龙化石的典型代表地质公园。云南禄丰恐龙地质公园是早侏罗世禄丰蜥龙动物群的恐龙化石主要分布地,自贡世界地质公园以中侏罗世蜀龙动物群和晚侏罗世马门溪龙动物群为主要恐龙化石遗迹。

2东部、北部和东北地区的恐龙化石类地质公园

(1)古地理环境

与侏罗纪相比,白垩纪古地理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变。早白垩世起,东部地区活动带的主要沉积区和岩浆活动向东转移。受燕山二期运动的影响,东部地区出现了一系列北北东向的大型盆地,与此同时,西部地区的盆地如四川盆地,范围逐渐减小。晚白垩世,随着我国西部的强烈隆起,川滇盆地进一步缩小,而东部的断陷盆地不断扩大,导致恐龙从西南地区向东部及北部地区迁徙[6]。

(2)主要的恐龙化石类地质公园

在我国东部(中东部)、北部、东北部地区(图1)发现了大量白垩纪恐龙化石,不仅有恐龙骨骼,而且有恐龙皮肤、足印及遗弃物化石。白垩纪我国有2个代表恐龙动物群,即早白垩世鹦鹉嘴龙-翼龙动物群和晚白垩世巨龙-鸭嘴龙动物群[11]。与西部(西南部)相比,东部(中东部)、北部、东北部地区这2个代表动物群的空间分布范围明显增大。基于恐龙化石分布区域较多,化石代表性强,研究价值高,在东部、北部和东北地区建立了多个恐龙化石类地质公园[12-28](表2)。

建立恐龙化石类地质公园的价值

1科学研究价值

(1)地球历史研究。恐龙自侏罗纪早期在我国出现到白垩纪末灭绝,有14亿多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在各个阶段并非都有大量的化石发现和产出。早、中侏罗世,我国只在西南部很小区域内产出恐龙化石,自贡是代表地区。自贡恐龙地质公园范围内三叠纪晚期至侏罗纪晚期的地层连续,出露完整,含有丰富的古脊椎化石,为系统研究恐龙的演化史提供了极为宝贵的化石材料,该地区也是地球演化史上侏罗纪陆相环境的代表性地区。白垩纪东部地区出现了一系列盆地,为恐龙的发展演化提供了基础。以白垩纪恐龙化石为主要地质遗迹的地质公园有多个,以二连浩特恐龙地质公园为例。它所在的区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恐龙化石挖掘点,在古生代是古代浅海区,即“古兴安浅海区”[29],从中生代到白垩纪后期,浅海区被新山脉阻断,变为内陆海,海洋逐渐变为湖盆、沼泽。公园内所发现的恐龙化石及其他古生物化石为研究该地区白垩纪晚期恐龙的生存与灭绝以及其后的生物演化史、古地理、古气候等提供了珍贵详实的实物资料。因此,中生代含化石地层及其周围地质环境的研究,对追溯中生代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

(2)古生物学研究。由于我国恐龙的发展演化和区域的差异,在不同的地质时期有不同的动物群特点。虽然我国恐龙类地质公园有多个,有些也分布在一个省份或地区,但是各个地质公园所发掘的恐龙化石和其他动植物化石组合各不相同,这些珍贵的化石标本对于研究我国恐龙及其相关古动物的系统演化、生理特征、生活环境等具有十分重大的科学价值。

(3)地层学研究。在地质公园的分布区域,埋藏恐龙及其他古生物的某个特定的中生代地质时期的地层都较为发育,而且分布广泛,沉积较连续,层序清楚,这也是古生物化石形成与发现的基本条件[30]。例如,西南地区的侏罗纪陆相红色碎屑岩系,与其他地区的陆相煤系地层迥异[31],在四川盆地、禄丰盆地等广泛发育,厚度大,在公园区域内侏罗系赋存了大量的恐龙化石及其他类同期的古生物化石,是我国富含恐龙化石的侏罗纪陆相地层的典型区域。二连浩特恐龙地质公园所处区域也有完整的中生代地层,含恐龙化石的上白垩统二连组层序完整,上下接触关系清楚,是研究亚洲地区上白垩统晚期地层的典型地区,被世界古生物界公认为白垩纪晚期化石埋藏标准地质剖面。另外,许多公园内具有明显特征或有代表意义的含化石地层以当地地名命名,如“自流井组”、“禄丰组”、“二连组”、“义县组”,在地学界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4)沉积学研究。对地质公园内赋存化石层位岩性特征的分析可以为该地区古生态环境的恢复提供资料。分析含化石地层的沉积物特征及具有的各种沉积构造,对于分析特定时期某一地质公园范围内的沉积环境和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2社会价值

(1)教学与教育价值。恐龙化石遗迹资源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是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在恐龙化石分布集中、化石种类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建立地质公园,既是保护恐龙化石的最好方式,也是实施古生物教学和教育的最好基地。地质公园内有典型的恐龙化石及其他同期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埋藏现场、标准地层剖面和恐龙博物馆等,在这里不仅可以进行实地研究和考察,而且可以开展古生物教学。此外,通过教育与教学活动也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古生物化石和环境的保护意识,激发全民保护地质遗迹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科学普及价值。古生物遗迹资源是某一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迹和活动遗迹。它是地球历史的见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等的科学依据。古生物化石,特别是恐龙化石,科研程度高,学科专业性强,社会大众了解少,有好奇心和求知欲。地质公园的管理人员要充分掌握大众的这一需求,利用恐龙博物馆的展览介绍、就地埋藏馆对化石埋藏环境的展示、对外展览交流和网站介绍等,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对公众进行古生物科普知识宣传。另外,要加强地质公园导游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在游客参观地质公园及博物馆时能够准确为游客讲解。

3经济价值

篇(11)

随着我国和世界其他各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联系日益密切,跨文化交际下的旅游英语翻译活动也日益增多。由于和外国人在思维和表达方式上的不同,导致在翻译时出现的问题以及探讨它们的解决办法。不管我们采取何种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有跨文化意识。同时,坚决制止不法分子的文化侵略活动。着重强调只有在跨文化交际下的旅游英语翻译,才能发展得更全面,更深入,更完善。

1 分析翻译误区出现的原因

旅游翻译是为旅游活动和旅游行业所进行的翻译实践,属于专业性翻译,是一种跨语言、跨社会、跨时空、跨文化、跨心理的交际活动。它包括旅游景点介绍、旅游告示标牌、民俗风情画册等各方面内容。旅游资料主要具备两个功能:一是,传递信息,即向外国游客介绍景点情况使其读懂、看懂、听懂,了解并传播中国文化;二是,诱导行动,即吸引更多的外国游客,促进旅游业的发展。鉴于上述翻译目的。

1.1 汉英语言文化的差异

汉英语言风格迥异,汉语重意合,英语重形合。汉语旅游宣传资料的表达多为描述性语言,言辞优雅,情景交融,四字格、排比及对偶结构随处可见,如铁塔行云、相国霜钟、柳浪闻莺,优美的景点名称使游客浮想联翩、心向往之;英语表达则更多注重句法结构,用词平实直观,讲究知识性与科学性,在汉译英时,若照搬汉语表达习惯,逐字将汉语英译,则感觉拖泥带水。

1.2 汉英传统习俗的差异

不同的生活环境下的中西方人们对相同的事物有着不同的理解。如蝙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福的象征,在许多古老的建筑以及砖刻石刻中都能找到它的身影;而在西方,蝙蝠却是吸血鬼的象征,邪恶的代名词。因此,当介绍外国游客桂林漓江的蝙蝠山时,一定要把它和人们美好的愿望联系起来,否则恐怕外国游客会不愿接近这个景点的。因此,在遇到此类事物时,翻译人员或者导游一定要将中国的文化背景介绍给外国游客,尽量准确地传递旅游资料的文化信息,以免产生误解或疑惑。

2 针对黑龙江省旅游景点翻译误区的分析及规范

旅游景点的翻译中,为了能让外国旅游者了解中国文化以及景点,翻译时应该采用灵活的翻译方法以有效传递旅游信息和中国文化。

2.1 直译和意译

直译有利于传达景点地名以及人物事件等源语信息,意译运用西方的语言思维和语言模式,更有利于传达景点的相关信息,两者方法的结合无形中增进了游客和中国文化的沟通,景点介绍都是四字成语,为历史人物典故或神话故事,单纯的直译,外国游客难以懂其意,单纯意译却会使这些景点失去原有的文化内涵,因此采取直译加意译的方式既传达了中国文化又诠释了景点内涵。

2.2 增译

为了让外国游客了解中国人文历史,风土人情等方面的背景知识,翻译时可在原文基础上适当地增加一些相关信息,如在介绍雪乡时,单凭Snow town的直译难以让游客了解,应在其前加以补充说明China Snow Town这样的翻译不会让游客费解。

2.3 文化类比

类比是指为消除对源语信息所含文化的陌生感,以唤起目的语接受者似曾相识的感觉,将源语中陌生的文化信息转换成目的语文化情境中类似的信息,也就是说用英文中相似的名胜古迹,传奇人物历史故事等来打比方,用以此比彼的方法拉近游客与中国文化的距离,使他们产生亲近感,从而让游客更好地理解原文的意思

3 结语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提到,旅游与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旅游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交流。相关旅游资料的翻译既是汉英两种语言的转换,更是中西方文化的交流与沟通。任何时候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都存在文化差异,语言学家奈达说过,对一个译者来说,由文化差异引起的问题要比语言结构差异引起的问题更多更复杂。因此,想要翻译好相关的旅游资料,译者不仅要有扎实的语言基本功,还要了解和积累本国和外国文化,包括语言文学、历史地理、、风土民情和建筑艺术等,甚至还要对生物学、考古学等有所研究。

【参考文献】

[1]章礼霞.从广告语的角度看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与交融[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0.

[2]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3]程尽能,吕和发.旅游翻译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

[4]金惠康.跨文化旅游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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