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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以育人为本的教育观
就必须献出自己的全部爱心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最直接,最具体的表现就是热爱学生。我们经常讲的教师“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的奉献精神最集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学生无私奉献的爱。只有树立以育人为本的教育观,才能达到这种境界。实际上,爱学生本身就是检验教师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师德教育的本质内容。热爱学生最起码的一条就是献出自己的全部爱心。这种爱应如同父母一样的爱,或者是高于父母之爱。这种爱是高尚,纯洁,无私,博大的,是人间其它的爱所无法比拟的。它具有更深厚,更高层次上的社会意义。这种爱,笔者认为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要对全体学生都热爱
对每一个学生都要高度负责,不能有所偏爱。对在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或品德有缺陷的学生,更要加倍的关心,绝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2)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从思想品质,文化知识,劳动能力,身心健康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引发学生的内在驱动力,是他们潜在能力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3)要严格要求学生
古语说“教不严,师之惰”,严是爱,松是害。同时,要注意严而有度,严而有方。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1981年)。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争法的规则。同样,国际人权法也涉及到了不受国际人道法调整的和平时期生活的某些方面,例如,出版自由、集会权、选举权和罢工权。
三、具有不同的法律保护对象和约束对象
国际人权法所关注的,是违反人权的行为,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关注的则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国际人道法约束武装冲突的所有参与者:在国际性冲突中,所有相关国家都必须遵守人道法;而在国内冲突中人道法既约束政府,也约束与其交战的团体或相互作战的各个团体。因此,国际人道法规则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非国家参与者。国际人权法就政府与个人的关系设定了一些约束政府的规则。虽然越来越多人认为,非国家参与者,特别是当它们履行类似政府功能时,也应遵守人权规范,但是这个问题仍然有争论。
四、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时期
从两种法律适用范围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所保护的是特殊条件下的特殊群体的生存权,国际人权法适用范围是除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的以外的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发生时,而不论该武装冲突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由于国际人道法针对的是一种特殊情形——武装冲突,因此,不允许对其规定进行任何克减。国际人权法原则上在任何时期均适用,既适用于平时也适用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局势。然而,一些国际人权法条约允许政府在公共紧急情况危及国家存亡时克减某些权利。但是,此克减必须与即将发生的危机相称,其提出不得基于歧视,并且不得违反包括国际人道法规则在内的其它国际法规则。某些人权是决不能予以克减的。特别包括生存的权利、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奴隶及奴役,以及法律原则及法律没有追溯效力。这是各国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冲突或内乱时都必须尊重的权利,被喻为人权的“核心”。
五、执法主体和效果不同
国际人道法的执法主体包括参加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家、武装力量,以及参加救护的组织及个人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各国红十字会,主要任务则是为了保护和救助。国际人权法的执法主体是各国政府,主要是靠国家政府的意志,靠国际社会道义上的力量,靠国际社会的鼓励、规劝、监督、批评、谴责和制裁等。国际人权法执行机构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正义或制裁非正义。从两种法律的最终效果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在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发生的情况下,保护人类免受威胁和危险,以保护人的安全和尽可能地保护人的生活环境,因此,被认为是“维持现状”法律。而国际人权法,则是通过在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愿望的完全实现,给人的个人发展的可能性提供一个国际保证,因此,被认为是“促进人们共同幸福”的法律。
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对人保护方面已自成一种体系,有自己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制。它的规则,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大规模暴力行为时以特殊方式对人实行保护,是必可少的。没有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将是不充足、不完全、同时也不符合人们的需要。再者,依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做的工作,同样也促进和体现对基本人权——生命权、生存权和安全权——的尊重。红十字国际大会在积极推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同时,多次宣布对人权法的关注,并敦促本运动通过参与消灭种族主义、种族歧视、酷刑的努力以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来开展并扩大这个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汪火良。论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5,(01)。
[3]王虎华。国际人道法的定义[J].政法论坛,2005,(02)。
[4]赵乐。加强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06)。
[5]黄列。国际人道法概述[J].外国法译评,2000,(04)。
后进生往往有一种自卑心理,因而情绪低落,对老师常表现出防御心理和对抗心理。与这些学生谈心,要发现他们的闪光点,鼓励他们抬起来走路,树立自信心。
二、与中等生谈心——挖掘动力点
中等生总觉得自己“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因此拼搏精神差,缺乏前进的动力。对这类学生可采取“触动式”谈心方式,以“刚”克“刚”,促其猛醒。但要注意的是,这种“触动”要掌握分寸,看准火候,用富于哲理性的内容激励他们,使他们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
三、与优等生谈心——找出自省点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f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f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本文由收集整理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人生产成本。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经济全球4e-f的中国收入分配:机遇和挑战
经济全球化是把“双刃剑”,可能改善分配状况,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分配两极化问题,而且国家对经济和分配的调控力度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有可能被削弱,因此合理建构劳动和分配政策体制非常必要。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
①摘自《保险法原理》第62页;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随着近现代自然科学的进步,现代医学成为全球性医学体系,并使其源起的西方医学具备了全球性意义。相比之下,传统中国医学面临了近百年的挺废之争,说明医学体系不仅仅以生物医学的普适性规律作为其核心,更以其人文性而有了实实在在的灵性与价值和根植的生命力。故而医学需要在科学性和人文性的双重定义中进行综合考量,并通过医学的地方文化性视角重新审视现代医学的地方性意义。因此农村全科医生培养即要面临此种新视角下的文化挑战而成为医学教育个新的内容之一。
一、医学文化与医学服务
医学人类学的观点认为,不同地方的医疗体系有不同的独特文化现象―某个社会的成员们共享的思考,判断和行为模式,因为引起疾病的原因可能是环境因素或病菌,病人的生理状况或他人恶意加害的行为,然而,起界定作用的却不是病人的身体状况,行为或有害的环境突发事件―这种种可能引起疾病的原因―而是病人自身的主观感受和判断价值。因此克莱曼认为:如果要使人们得到恰当的医学治疗,理解病人对疾病与治疗所持的观念就十分必要。而这种文化的特征,就是地方性疾病解释,需要把病患的主观感受做为医生服务不可或缺的部分来对待,而这就是医学的人文性,即医学以文化的方式对人给予尊重对人身体,精神,心理给予尊重和关照,因此西方希波克拉底强调“医生是一切技术中最美和最高上的”,而中国唐代药王孙思邈则强调“大医精诚”。由于病患自身的主观感受和价值判断将直接影响世纪的医学实践和效果,而主观感受和价值判断在不同社会的文化背景中具有主观意识上的文化差异性,因此医学实践将决定不同文化中医学体系将回答应该是什么?应该如何做?既体现医学的人文性,所以医学服务因医学的文化性而必须要在地方性语境中体现价值,即通过医学服务的地方性而达人文化的医学服务。
二、农村全科医生培养与医学人文
农村是固定居住区成员形成的社会网络,不同区域间的文化,生活方式也因此区别开来。农村微环境,形成了一个微小的文化系统,其成员对疾病的解释和观念,防治的经验和技术等所形成的系数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因此社区服务需要以人文的视角展开,着手于不同的文化团体对农村传统文化造成冲击引发医患冲突。农村全科医生即为立足于社区,服务于社区的医务人员,农村全科医生需要掌握跨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极强的文化适应能力和研究能力,以应对不同的身心问题的求助,将医学科学技术及其医学文化融入社区,即自身需要濡化在社区的文化中,并促进社区对现代医学文化与传统观念或社区文化的融合,及促进现代医学观念和文化在社区的涵化,即所谓的将现代医学文化的全球性意义,发展根植为地方性意义,如此才能促进现代医学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带入社区,是农村全科医生扎根社区,服务社区,进而“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农村全科医生的医疗活动将面临文化适应的挑战,同时社区成员也会对农村全科医生所持有的医学技术和观念产生不适应和抵触,及产生文化冲突,导致医疗活动失败或者医疗活动减效,进而可能增加纠纷和不信任。农村全科医生在文化和观念上将处于被包围的境地,进而在冲突中成为弱势,使其医疗活动的管理和运转变得极其不稳定。所以医患双方在社区的交互,需要农村全科医生在医学人文领域有较强的处置能力和适应能力,以利于工作开展。
三、如何开展农村全科医生的人文教育
针对农村社区机构面临的困境和农村全科医生工作开展的现状,笔者认为,只能通过农村全科医生的培养和提升才能解决此类问题,即农村全科医生培养必须注重医学人文教育。而这种人文教育并不是现成的教条和规范的灌输,也不是在教师课堂或者实习医院病房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在社会现实文化背景的了解和体验的基础上,进行深刻的体验式把握,将人文医学教育的场景和文化背景作为农村全科医生除医学技能和理论学习之外的重要部分进行设置并付诸实践。笔者认为课通过以下几点来把握:一,去除医学唯技术主义的偏执,以医学的技术性和文化性双重定义树立人才培养的理念。二,在农村全科医生的培养目标中将人文沭阳作为培养目标的重要一环,在人才规格的顶层设计上确立其地位和重要性。三,将社区文化的融入能力,现场观察能力,现场处置等能力的规训作为农村全科医生培养的实践内容之一,开设医学社会学课程,掌握基本的医学社会学研究和洞察能力,促进农村全科医生医学活动和医学文化传播的技巧和能力。四,将传统文化习俗,传统医学价值观,传统生活方式的了解作为选修课开设,增加其文化适应和能力和融入能力。五,制定教育规训方案和模式,必须以教育理论为指导,以体验式过程为主要方式,展开医学人文教育,增加社区见习和社区文化相关的学习环节。六,制定相关的非笔试性考核方式,以强化和引导人才培养机制的走向和深度。总之需要在以现场为主的教育环境中,完成对农村全科医生医学人才素质的提升,才能真正促进农村全科医生走进社区,服务社区,扎根社区,解决社区医疗服务人才匮乏,社区医疗服务难以发展的窘境。
总之,众多教育理论和医学实践活动研究中,医学人类学在基层医生人文素质培养中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在当前现代医学突飞猛进的当下,需要增强人文医学素养以便深入社区,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居民,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些问题。希望此论证对基层医生的培养有些许启发。
参考文献:
21世纪的今天,我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医学生正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目前医学教育重专业轻人文的现状,加上新闻媒体不断曝光的医疗纠纷,医疗行业的服务态度问题,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这些信息正在向我们传达一个重要的信息,加强医学生人文教育迫在眉睫。那么如何在医学教育中进行人文教育就变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医学院校主要以培养医务工作者为己任,是培养与人的生命打交道的人才事业。从本质上来讲,医生是通过与人交往而挽救人的生命的职业,这就要求“救死扶伤,体现人道主义”等基本的职业理念必须体现于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内在素养之中。怎样才能培养出不仅有较高的医技,而且有博大的人文情怀、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医学人才呢?必须要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将医学教育和人文教育有机的融合”,然而在融合的过程当中我们更应该关注哪些方面的问题呢?在这些方面我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重视教师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人文素质
想要在医学教育中渗透人文教育,教师的自身素质便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必须要精通本专业,要有甘坐冷板凳的精神,进行扎实的学术研究,力图接近本学科的最高峰、最前沿,以一流的学术水平进行教学,这是基础和前提。其次教育是一个过程,而人文素质教育则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教师的角色和地位决定了他是学生学习的榜样,也是学生模仿的对象,教师的言行,一个动作,一句话,甚至一个微笑,一个惊讶,都会影响学生,都在随时随处地对学生发挥着示范作用。同样教师本身的人文修养也会自然而然的反映在他的言谈举止之中,甚至衣着都会有人文素质的映照。所谓“为人师表”的意义也就在于此。然而在日常教育中,言传较易,身教甚难,因为身教需要教师本人与所教之物的和二为一,需要教师不仅能“知道”,而且能“体道”。故教师要言于律己,以身作则,要求学生做到的,首先自己必须做到;如果要学生学会‘关心’,自己首先必须善于‘关心’,关心学生,关心同事,以心换心;要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自己首先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治学严谨;要教育学生学会创新,自己就必须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拼搏,善于创新。
二、抓住核心部分,关注人本身
人文精神和人文素质教育是对人本身的认识,包括人的情感、意志、道德感、责任感、以及人生观和价值观等。科学教育关注的是人之外的事情,它不能解决人自身的问题,只有把两者真正的结合起来,人才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社会才能得到真正的进步。医学教育更是如此。比如说医疗器械与人的关系,为什么在医疗器械已经能代替人做许多事情的今天,还要继续强调医生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医生不是机器,医生做的也不仅仅是单纯的手艺活。他们要面对的是人和社会的关系,这都不是“技术”和机器本身能解决的。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医疗纠纷事件,有许多是由于医生的素质较低引起的纠纷,其中有些是与医生的技术素质有关,但也有不少是由于医生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利益取向所致。所以在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人文教育更应该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出对生命的关爱。让他们懂得医疗工作是关乎人的生命的职业。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病人的就诊就是把自己对生命的希望寄托于医生,庸医害人,会贻误生命,而对人的生命的漠视更是对人的生命的戕害。
三、注重价值导向,树立理想的道德品质
科学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但科学技术用于实际,既可能为人类造福,也可能为人类带来灾难,这其中就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学习和研究医学的最终目的就是增进人类身体健康,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要本着实事求是、追求真理的精神学好医学,以造福人类,同时也要防止由于知识的不正当运用和误用给人们带来不幸。医科学生作为人的存在,不能沦落为“灵魂的空场”,否则必然会在这种精神的黑暗中迷失自己前进的方向。作为医学教师,应时刻把传授学生善与恶的概念、培养学生救死扶伤的思想境界和争做白衣天使的崇高理想,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医学一旦丧失人性是非常可怕的。20世纪最骇人听闻的两大案例,也是当代医学史上最黑暗的一页,就是日军731部队在中国东北与德国纳粹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的惨无人道的人体“科学”实验。尽管历史已离我们远去,但人民不应停止反省。
四、严格规范,杜绝虚假行为
医学所面对的是一个个生命,正因为如此,它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是任何一个学科所不可比拟的。就拿临床诊断和治疗来说,对一个病症必须用理论知识考虑全面,如果由于知识片面或者仅凭想当然以及不严格遵循治疗原则而进行诊疗,都可能对病人带来无法挽回的生命损失。然而现阶段部分医科学生却存在着缺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的情况,表现在学习过程中实验马马虎虎,实验结果弄虚作假,表现在实习阶段临床观察敷衍了事,病历书写主观臆造,临床操作图方便快捷。这些问题应该让我们引起高度的重视。有这样一句话:‘严是爱,松是害,不管不教会学坏。’对于医学教育我们更应该以严字当头,努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让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我相信这对学生今后一生的学习和工作都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教书与育人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医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解决:“是什么?为什么?”的同时我们也要解决:“应该是什么?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培养出我国卫生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对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引言:新世纪以来,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自然与人文两大科学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传统单一的生物医学模式也在悄悄发生转变。我国医学教育目前形势十分严峻,对于医学工作者的人文素质教育变得极其重要。为更好的与新世纪下的医学模式和医疗市场相结合,在日常医学教育中融入人文素质教学,并以此培养与时代条件相匹配的医务工作者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人文素质教育在医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医学是一类经由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来对人体的各种疾病或病变进行处理的学科。不难看出,人体是医学的研究对象,即人文属性必然是医学的组成属性之一。医学学科本质上是用来服务于人的,与人的生命、幸福以及生活等各个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得医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大,其范围不再是单纯的生物学内容,而已经拓展至社会、伦理、心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形成了现在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融合的综合体。医学由于其服务对象是人,所以其自身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换言之,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医学条件和手段愈发完善成熟,对于医务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拜金思想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也对医学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例如人们常说的医院药品价格奇高,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医疗工作者从重抽取回扣;“收红包”现象频发。另外,当下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甚至医生与患者之间情感的交流也将金钱作为基础,生命的尊严被肆无忌惮的践踏,部分医疗工作者早已将医德二字抛于脑后,金钱至上成为一种风尚。倘若对现在的这些现象放任不管,必然导致医患关系变得更加紧张,引发更多的医疗纠纷和巨额的医疗资源浪费情况,医务人员在大众心中的地位更加恶化,科学先进的治疗仪器、高明的医术最终只能沦为某些人获取暴利的手段,人们心中圣洁的白衣天使成为唯利是图的小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学界迎来了许多全新的课题,诸如应该怎样对待克隆的问题,安乐死问题,变性等问题,这些新课题不仅有医学理论贯穿其中,其背后伦理道德更是参与其中,若医务工作者人文素质并未达到一定的高度,胡乱处理必然对人类世界固有的和谐关系造成严重的破坏。医学职业的崇高性使得医务工作者必须是一个人性丰满的人,若缺乏人文素质则一切将变为空谈。因此,从事医学职业的人除了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充分接受人文素质教育,进而能够扎实自身来适应当前时代的发展,更好的为患者、为社会服务。
二、医学教育中人文素质教育现状
西方自1960年就开始有人注意到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直至1970年,已有人文素质教育被引入至医学院校中;到了1980年,医学成为一门由多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高度综合的复合体。许多国家逐渐将人文素质教育作为医学教育中与基础理论知识教学同等重要的存在。医学教育发展至今,人文社会学科与基础、临床医学已经成为医学教育中的三个重点教学领域。
我国医学教育则主要来源于对前苏联医学教育模式的学习,“专才教育”是我国医学领域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虽然现在这一模式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暴露出许多弊端,但这一模式是在我国当年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确定的,确实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现在社会的高速发展对我国医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人文素质教育将成为以后改革的主要方向。
首先,从当前医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来说,我国目前许多医学院教学内容单一、重复,各相关专业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不注重因材施教;另外,从课程体系方面来讲,我国医学教育中过细过窄的课程设置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产生较大阻碍,而且课程的培养模式十分单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学教育部门虽然为国家输送了大批的医学人才,但这期间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第一,众所周知,医学专业仅有理科生能够报考,也就是说,自高中阶段起数理化成为医学生的主攻方向,其人文素质教育不足,基础薄弱;第二,如前所述,重理论轻人文是我国当下所有医学教育的通病;第三,医学教育单位“功利心过强”,仅仅注重解决临床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盲目灌输大量医学知识,学习过程中安排过多的专业课程,对于医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十分欠缺。缺少人文社会科学的教育课程会导致学生智能结构和综合素质的缺陷,进而产生拜金主义,不负责任,对生命缺少尊重。
三、如何在医学教育中加强人文素质教育
1.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改革最先需要的就是实现对传统思想、旧思想的转变。相关医学教育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当前时代条件下对医学生和医学教育的要求,医学生是我国医学的未来,他们的能力结构和知识储备将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医疗单位的效率和质量;对人文素质教育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应有充分的认识,转变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树立人文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的医学教育思想,帮助医学生获得全面的发展。
2.培养医学生自觉加强自我修养的能力。
医学教育工作者应转变传统的教学思想,避免“满堂灌”的情况发生,教学模式也应灵活多变,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的有效运用来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增进学生与教室之间的交流,营造出一种活跃、积极、宽松的教学环境,着力于培养医学生自觉加强自我修养的能力。教学时应注意将知识的传授、引导与学生自身的需求紧密结合在一起,让学生通过学习明白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相应的我们在各方面均应更加全面。如今处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专业学习固然很重要,但人文社会知识的学习也同等重要。我们在进行人文社会学习时不断完成对自身的升华,树立正确的三观,培养学生尊重生命和乐于奉献的精神,最终能够到达“悬壶济世”的高度。
参考文献:
1 引言
汉语谚语是人们对客观现实进行观察、思考而形成的,它内容丰富、深刻,能以简单通俗的语言反映出深
刻的道理。从交际角度看,谚语是流传在人民群众中的固定语句,意义大多已经固化(entrenched),我们在交际
中使用谚语可以委婉巧妙的表意以避免直接,从而达到维护面子的目的;而从认知角度看,人们喜欢使用谚语
是因为谚语是人们在实践中所获得的基本的经验图式,是属于人们能够把和理解的尺度。
目前,对汉语谚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性质、特点、形成、修辞、历史文化等方面,都侧重于对谚语本
身的静态分析,代表人物有郭绍虞(1985),王德春(1983,1990)论文服务,崔希亮(1997),安德明(2000),武占坤
(2000)等,而从认知层面对动态的谚语意义构建过程的研究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
基于现状,本文试图从认知角度运用Fauconnier(1997)提出的概念整合理论(Conceptual Blending Theory)对汉
语谚语的意义构建过程进行初步探讨。
2 概念整合网络
2.1基本概念
概念合成理论(Conceptual Blending Theory,简称CBT)是一个包含区分、映射、结构投射以及动态的思维模拟的后台认知系统,而概念整合网络(Conceptual Integration Network, 简称CIN)作为该理论的核心及其结构和动力原则的理论模型,充分解释了促使概念合成的一系列心理空间的运行过程(Coulson & Oakley, 2000)。心理空间是潜在于语言表达式之下的动态实体,它们不是语言形式本身,而是人们在思考、交谈时为了达到局部理解而构建的概念包(conceptual packets)。CIN通过多种方式建立心理空间网络,使其相互发生映射并形成新的空间。在我们的日常思维和交谈中,我们都在有系统地、无意识地运用CIN机制构建在线意义,因为它普遍存在于我们的语言生活中(Fauconnier&Turner, 1998)。
最基本的CIN模式是由四个空间构成的网络:两个输入空间(input mental spaces),一个类属空间(generic space),一个合成空间(blended space),两个输入空间的共有结构及其共有信息被投射到第三个空间即类属空间,同时,两个输入空间中的对应成分(counterparts)通过跨空间映现连接(cross-space mapping)被选择地投射到第四个空间即合成空间,合成空间产生出输入空间所不具备的层创结构(emergent structure),即新意义的诞生。整个过程形成一个网络,概念整合正是在这样一个网络中,通过发生空间映射、激活背景知识以及利用思维模拟和想象得以进行的。如图1所示:
(图1:概念整合网络模型)
2.2 四种整合网络类型
Fauconnier&Turner(1998, 2002)根据概念整合网络中组织性框架(organizing frame)在整合过程中的作用,认为四种整合网络类型最为突出,即单型网络(simplex network),照映网络(mirror network),单畴网络(single-scopenetwork)和双畴网络(double-scope network)。组织性框架为其组织的心理空间提供一种结构(topology),它包含该结构中最基本的抽象信息以及各信息之间的组织性关系。当两个心理空间共享同一组织性框架时,它们便共享相应的结构论文服务,空间中成分的对应连接也较容易产生。单型网络是整合网络中最简单的一种。在该网络中,框架在一个输入空间中,而具体成分在另一个输入空间。框架中的抽象角色信息与具体成分发生跨空间映射并映现到合成空间中实现抽象―具体(或角色―成分)的连接和压缩。
照映网络是网络中的四大空间共享一个组织性框架,两个输入空间中的具体成分不同但可以相互连接照映,最后投射到合成空间形成层创结构。
单畴网络由两个具有不同组织性框架的输入空间组成,但只有一个空间中的框架能被映现到合成空间中并组织合成空间。该类网络是典型的来源域到目标域的隐喻映现,来源域为合成空间提供组织性框架,而目标域才是理解的对象。
双畴网络的两个输入空间具有不同的组织性框架,但这两个框架及其空间成分都同时部分地映现到合成空间并得到整合产生层创结构。
3概念整合与汉语谚语理解
3.1汉语谚语的认知分类与意义构建
一般说来,汉语谚语常为单句型如“真理战无不胜”和对仗型如“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根据每条谚语中所
含组织性框架的异同,我们将汉语谚语分为与四种网络类型相符合的四类,这种分类不仅能使我们更好的认识概
念整合网络在汉语谚语意义构建中的体现和运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上从谚语形式(如单句型、对仗型、
排比型)和内容(如农业、气候、事理、生活)等方面进行的分类。
单句型谚语一般属于单型网络,因为它们是框架与成分的连接和压缩,如“千年古道变成河”;照映网络型谚语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该谚语只含有一个组织性框架,但具体成分却不同;单畴网络为隐喻映现,“好茶不怕细品,好事不怕细论”就属该类,两个分句具有不同的框架和成分,但后句的完整理解依赖于前句,前句是来源域,后句是目的域;双畴网络是最复杂的,谚语“小溪喧哗,大海无声”就属此类,它含有不同的框架和成分论文服务,但谚语的涵义要综合前后两句推断而出,它们各自的框架和成分都对该谚语的意义构建有贡献。
3.2意义构建的认知过程
3.2.1 单型网络谚语的意义构建
“千年古道变成河”,组织性框架为甲变化为乙,古道和河流作为具体成分填充角色甲和乙,从而与框架进行
连接和压缩,具体认知过程如下图:
此类谚语如“吃不到葡萄说葡萄是酸的”,“清官难断家务事”, “牵牛要牵牛鼻子”, “虎毒不食子”, “帮理不帮亲”, “百闻不如一见”, “药要敷在痛处”, “单桨摇船难过江”, “有赚就有赔”, “金钩下耳钓鲤鱼”, “死知府不如活老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贪食的鱼易上钩”等等,它们的理解过程都如上所示,都是进行框架―成分的连接和压缩,从而得出谚语涵义。
3.2.2 照映网络谚语的意义构建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共享一个组织性框架(种植框架),该框架投射到类空间,而框架中的不
同成分则发生相互映射,在整合空间中进行完善、合成,其过程如下图:
该类谚语还有:“打鱼靠网,打狼靠棒”,“物有生死,理有存亡”,“爱上的猴子觉标志,看中的狗熊觉漂亮”,
“大海不讥笑水滴,高山不嘲讽小石”,“挨金似金,挨玉似玉”,“前怕狼,后怕虎”,“快织无好布,快纺无好纱”
“看自己一多花论文服务,看别人豆腐渣”,“成群的喜鹊能都鹿,齐心的蚂蚁能食虎”等等。
3.2.3 单畴网络谚语的意义构建
单畴网络为隐喻映现,“做事没计划,盲人骑瞎马”就属该类,两个分句具有不同的框架和成分,但其中一句
的完整理解依赖于另一句,一句是来源域,一句是目的域,如下图:
该类谚语还有如“花在春天,人在青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泉水挑不干,知识学不完”,“刀在石上
磨,人在世上练”,“人不可貌像,海水不可斗量”,“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马好不在鞍,人美不在衣”,“衡量轻
重用秤杆,检验真理靠实践”, “黄金从矿石中练得,幸福从艰苦中取得”等等。
3.2.4 双畴网络谚语的意义构建
双畴网络是最复杂的,谚语“要学老牛勤耕地,莫学鹦哥尽练嘴”就属此类,它含有不同的框架和成分论文服务,但谚语的涵义要综合前后两句推断而出,它们各自的框架和成分都对该谚语的意义构建有贡献。
该类谚语还有如“糖多不甜,胶多不粘”, “蔗无两头甜,针无两头尖”, “射箭看靶子,弹琴看观众”, “海阔任鱼
跃,天高任鸟飞”, “船无水难行,鸟无翅难飞”, “姑娘讲绣花,秀才讲文章”, “马到悬崖收缰晚,船在江心补漏迟”,
“万丈高楼平地起,千年古树靠根撑”, “鼻子虽灵闻不着头,钢刀虽快砍不断水”,“高飞之鸟死于美食,深泉之鱼死
于芳饵”等等。
4. 结语
尽管汉语谚语的意义大多已经固化在我们的头脑之中,但其意义构建的认知过程是不可忽视的,这一认知过程
不仅可以充分展示谚语理解过程中动态的概念整合现象以揭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理解话语意义的幕后认知活动本质,
还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识语言与思维之间的认知关系。同时,从认知角度把汉语谚语进行分类也突破了传统上从形
式、内容等方面进行的分类,为我们认识汉语谚语提供了新的视角。
参考文献:
Coulson, S. 2000. Semantic Leaps: Frame-Shifting and ConceptualBlending in Meaning Construction. Cambridge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oulson, S. & T. Oakley. 2000. Blending basics. CognitiveLinguistics 11/3-4: 175-196.
二、当前高中德育实践对“以人为本”理念的疏离
(一)德育课程的考核标准与“以人为本”理念失和
高中新课程改革对德育提出的总目标就是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从以上目标中,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受到新课程改革对德育培养目标的定位是“以人为本”的,是以全面提升人的道德素质,实现人的发展为终极目标的。但对人道德水平的评价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指标;再加上升学压力的影响,各个学校对德育课程的考核大多采取的是与其它学科一样的笔试形式,很难做到全面评价学生的真实道德水平。
(二)德育教学内容的设置与“以人为本”理念脱节
德育教学内容的选择是直接影响德育课程吸引力,进而影响德育效果的重要环节。当今的时代是一个存在着多元挑战的时代、我国也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时期,人们在道德领域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新困境,也就是说,高中学生对德育有了更多元化的诉求。笔者调查发现,当前高中德育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以理论化、规范化见长,而实践性、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比如,在对集体主义进行讲授时存在着将重义轻利;重公轻私;重理轻欲绝对化的倾向,而对如何尊重、保护人们合理个人诉求的内容相对不足。同时,在现行的教学内容中,案例教学、讨论话题等部分设置较少,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教学印象。当前的德育教学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的德育内容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人们对德育的诉求,在新的时展趋势下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扬弃势在必行。
(三)德育教学过程对受教育者的定位忽视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德育是人们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教育是人类所从事的特殊社会实践活动,其最根本的“特殊性”在于它所改造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物”。高中学生已经具有了较强的主观能动意识和能力,是具有主体性的特殊客体。因此,在高中阶段的德育教学实践中我们不可能要求广大的高中生只是消极被动的接受教师的施教,这是对学生主体意识的漠视,是典型的对“以人为本”理念的疏离。长期以来,高中传统的德育模式将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即师生)明确分割为对立的两方,德育过程由教师完全主导,这种情况很容易使教师渐渐形成高高在上的自我定位,将自己变成了机械的说教者;另一方面,日趋走向成熟的高中生们的主体意识长期被忽视,在德育过程中只能居于服从者的地位,最终导致完整人格的缺失和个性的扭曲。
三、“以人为本”理念在新时期德育改革中的贯彻与运用
(一)德育课程考核机制应“以人为本”,有助于培养“和谐人”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人不是单纯的自然人、更不是“经济人”,而是拥有和谐特征的“和谐”人。所谓“和谐”人,就是实现了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人。高中学生已经有了相当的思考、逻辑分析能力,再加上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学生们有了更多关注社会、关心环境等现实问题的热情和机会,希望现代的高中生“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是对学生发展和社会发展不负责任的表现。要想在高中德育教学中实现促进学生“和谐”发展的目标,现行的德育课程考核体系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过去用一份试卷来判定一个学生道德水平的模式必须改变,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评价完全可以细化为多个部分,比如,道德理论(以对课本理论知识的考察为主);道德素养(要求学生对生活中的实例进行分析);道德实践(考察学生在校、在家、在社会实践中的综合表现)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评价的人不应仅限定为德育课的任课老师,可以运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家长评价结合的评价体系。
(二)德育教学内容应“以人为本”,关注人们的道德诉求,做到有的放矢
目前,我国在发展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巨大的社会转型冲击着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带来了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巨大变化。正处于身心尚不完全成熟阶段的当代高中生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许多道德困惑,而当前高中德育内容体系“重物轻人”、“宽泛高难”、“重公德轻私德”的弊端使其与学生们现实的道德诉求渐行渐远,逐渐失去了自身的吸引力,严重影响了德育教学效果。在调查中,认为在高中德育内容中应该加入生态伦理、性伦理、网络伦理内容的学生分别占到受测学生数的68%;26%;59%。由此可见,学生们对高中德育教学内容的期望绝不再仅仅是空洞、机械的理论说教,而是能让他们自愿接受并自觉遵循的可操作性规范,进而指导他们有针对性的解决道德困扰。
我国的高职院校主要的教育目的是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全能型的人才,随着现在的社会对于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并且对于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也在逐渐的增加,对于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升,高职教育中离不开人文教育的逐渐渗透。教师通过对学生进行不断的人文知识的渗透,是学生逐渐的认识到自己的真正价值,并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能够让学生知道社会上生存的基本要领。并且透过对于人文知识的渗透,不但的培养学生的爱国精神以及乐于奉献的生活态度,不断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的人生追求,增强学生的奋斗精神。对于高职院校的人文精神的渗透是高职院校对于体育教育的必然选择。在另一方面,高职院校中的体育教育需要将人文渗透的主体地位进行突出,并且重视学生的学习地位,让学生主动的认识到自己在学习中的主要地位,不断的提升学生的自我意识。高职院校体育教育中的人文渗透教育,要求教师创新自己的教学方式,利用实际的教学情况进行教学的分析,积极的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及学生对于体育的学习兴趣,不断的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发展以及自身能力的提升。在高职院校中的体育教育,积极的进行人文渗透,不仅有效的提升了教学的质量以及教学方式的创新,加大了学生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是促进高职院校体育教育以及高职院校本身发展的重要方式,所以,高职院校体育教育中采用人文渗透的形式进行教学,对于高职院校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高职院校人文渗透的方针策略
(一)人文渗透着重的突出学生在体育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在我国的传统教育中,教师是教学的主体,并且教学中的所有的活动都是有教师进行支配,学生只是不断的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所有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式都是由教师进行决定。但是对于现在的教学形式来讲,传统的教学方式以及逐渐的不能很好的适应了,学生对于传统的教学形式更是不感兴趣,这样就会严重的影响高职体育教育的发展。但是采用人文教育的形式,改变传统的教育方式中比较局限的方面,逐渐的进行改善与创新,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改变教学的传统观念,将教学的内容主要围绕学生开始,尊重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不管是教学的内容还是关于教学的方式,教师都要积极的配合学生进行学习,主动的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这样就可以不断的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
(二)积极的落实人文主义的教学观念
在我国的高职体育教育中,将人文教育确立为教学的主要教学观念,并且按照不同的教学方式以及学生的要求和学习的特点进行学生的教育方式以及教学环境等的选择,积极的实现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将体育教育中的人文主义逐渐的渗透到学生的高职体育学习中,将人文主义的思想以及其中的价值不断的体现出来。教师将学生的主体地位进行突出,并且教师需要充分的掌握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以及学生本人的兴趣爱好等,以及对于体育知识的掌握程度,对于不同的学生进行不同的教育,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在高职的体育教育中建立具有人文主义的教育环境,要求我们学校在教学方式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中逐渐的进行改进,这样就能够使高职院校体育教育中渗透人文教育逐渐的得到保障,并且逐渐的提升高职体育教育。
(三)采用具有人文化教学的内容
在高职体育教育中,教师设定人文主义教育内容,不断的增加学生在体育教育方面的锻炼以及学习,努力的提升学生对于体育教育的兴趣以及积极性。在进行体育教育的选择中,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内容进行教育,选择一些学生乐于接受的教学内容,这样就可以很好的开展体育教育。对于高职的学生来讲,在很多的方面相对于高校的学生比较自卑,不管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心理素质上。人文教育比较注重高职学生的心理变化,通过体育教育中的人文渗透逐渐的提升学生的自尊心以及学生的综合素质,这样在以后的就业中对学生有很大的帮助。教师在进行教学内容的选择时,掌握住学生的心理变化,不断的在教学中逐渐的提升学生的学习以及综合素质。